屏東縣綠能畜牧業轉型之太陽能免競標專案 1. 緣由 : (1) 屏東縣為台灣第二嚴重禽流感疫情疫區, 受感染撲殺禽場高達 170 場以上, 其中水禽場約佔 115 多場, 周邊水禽場約 271 場以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以下簡稱農委會 ) 為防止禽流感繼續漫延, 未來水禽產業將非屬於傳統式飼養, 必須變更為非開放式飼養方式, 為協助家禽產業轉型為綠能化農業及減輕農民需改建畜舍負擔 ( 合計受影響家禽場約 556 場以上 ), 本縣冀望推動太陽能廠商能與家禽農民合作, 以設立太陽能方式與農民完成畜舍改建, 已達成再生能發展配合畜禽產業再造 (2) 國內畜牧業未來將因加入區域貿易協定而受衝擊, 就本國現行生產成本高於國外, 為加速產業轉型及降低生產成本, 亦期望從綠能方式改變現有生產模式, 使畜牧農民能在國際競爭下, 走出產業轉型的路 2. 目的 : 本專案目的協助家禽產業面臨禽流感轉型 畜牧業加入國際區域經濟的衝擊及減輕農民生產負擔, 並達成再生能源推動發展, 藉由以免競標或提高收購價格鼓勵太陽能廠商與家禽農民合作改建或設置符合農委會認定非開放禽舍 或畜牧場與太陽能場家合作降低生產成本, 達成防疫禽
流感疫病發生或提升畜牧產業競爭力, 亦有再生能源之產生, 建立產業 雙贏及降低政府財源負擔 3. 設置範圍 期程規劃 : (1) 目前屏東縣禽流感案例場全數約有 170 場以上, 養雞場約有 55 場以上 養鵝場約有 100 場以上及養鴨場約有 20 場以上, 針對養雞業飼養數量對照去年分析約少 50 萬隻 養鵝約少 60 萬隻及養鴨約少 25 萬隻鵝, 發生區域以高樹 鹽埔及萬丹為重點發生區域, 約有 85 戶左右 因此禽流感的轉型為 105 年首要目標 (2) 面臨未來可能遭遇區域經貿協定之產業衝擊, 畜牧業轉型需要其他種政策及生產方式做為改變, 太陽能綠能合作設置再利用, 可促使畜牧產業加速轉型 ( 如養豬業 128 萬隻以上或養牛 2 萬 7,000 頭以上等 ), 降低生產成本, 提高產品競爭力, 並達成綠能減碳效益 (3) 因應目前本縣饋線容量有限, 本府規劃 105 年實施 ( 經濟部能源局同意為 50MW 為上限 ): (a) 申請資格為 : 本縣已通過復養條件之水禽 ( 雞鴨鵝 ) 禽流感案例場或產業轉型畜牧場或本縣所有畜牧場 (b) 受理申請時間暫定規劃為 105 年 1 月 -105 年 12 月 (4) 有意願參予本專案計畫之申請廠商須先確認申請地點是否鄰近台灣電力公司設置饋線, 並依本計劃內容提報相關文件, 交由縣府審查
(5) 先申請者優先受理, 裝置容量額滿則停止受理, 縣府視各階段申請 情形, 必要時縣府可調整各階段公告日期 四 與地主租賃期間 : 申請廠商與地主簽約年限為 20 年 五 申請流程及檢附文件有意願參與本專案計畫之申請太陽能廠商依本計劃內容提報相關文件, 於信封袋上特別註明 : 申請 屏東縣綠能畜牧業轉型之太陽能免競標專案, 交由本府審查 ( 相關申請條件及相關權利義務詳列於屏東縣 屏東縣綠能畜牧業轉型太陽能免競標專案 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審查作業計畫 )
附件一 屏東縣申請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應檢附書件及流程 一 檢附書件 : ( 一 ) 申請書 ( 二 ) 以自然人為申請者, 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三 ) 以公司為申請者, 請檢附公司最新登記 ( 變更 ) 事項表抄錄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四 ) 畜牧場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五 ) 代辦委託書 ( 自辦者免附 ) ( 六 ) 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 ( 畜牧設施 ) 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其配置圖影本 ( 七 ) 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 ( 八 ) 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 (1 個月內 ) ( 九 )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 十 ) 土地使用同意書 ( 土地自有者免附 ) ( 十一 ) 設施使用同意書 ( 設施自有者免附 ) ( 十二 ) 經營計畫書 ( 十三 ) 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配置圖 ( 註 1) ( 十四 ) 申請用地現況相片 註 1: 請明確標示綠能設施與畜牧設施結合情形, 比例尺不得小於 1/1200, 並標明 設施面積及著色 註 2: 影本請加蓋 本影本與正本相符 及申請人印章 二 申辦流程 : 由畜牧場所在地公所審查申請表件是否齊全後轉呈縣府辦理
屏東縣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申請書 申請公司名稱 ( 自然人免填 ) 公司代表人 ( 自然人免填 ) 申請人 申請人資料統一編號 ( 自然人免填 ) 身分證字號 ( 自然人免填 )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住址 畜牧場資料 畜牧場名稱 登記證證號農畜牧登字第號 負責人飼養種類設置場址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 土地資料 聯絡電話 飼養規模 屏東縣 鄉 / 鎮 / 市 段 小段 地號 區用地 用地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歸屬 自有 租用 其他 ( 請說明 ): 發電設施裝置容量 ( 瓩 ) 本申請人擬於上揭畜牧場之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 其不影響原核准設施之運作且該場具飼養事實, 仍與 結合農業經營 之前提條件下提出申請 本人願遵守農業用地及綠能設施相關法規之規定, 如有違反願依相關法律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 : ( 簽章 ) 畜牧場負責人 :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代理申辦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委託書 茲委託君代表本人辦理屏東縣鄉 / 鎮 / 市 段 小段 地號土地之畜牧場 有關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一切手續事宜, 特立委託書如上 委託人 : ( 簽章 ) 聯絡電話 : 聯絡住址 : 受委託人 : ( 簽章 ) 聯絡電話 : 聯絡住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茲有 等 人, 擬在下列區段土地申請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 綠能設施之用, 業經 等 人完全同意, 特立此同意書為憑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 區 別 段 小 段地 號本號土地面積同意使用設施面積備 註 m 2 m 2 m 2 m 2 m 2 m 2 m 2 m 2 m 2 m 2 附土地登記謄本 張, 地籍圖謄本 張 土地所有權人簽章住 址身 分 證 字 號 附註 : 一 土地標示應用大寫 二 地主如未成年應加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 如土地為同意部分使用者, 應於地籍圖謄本著色表示, 並加蓋土地所有權人印章 四 本同意書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五 本同意書確經所有權人同意 申請人 : ( 簽章 ) 電話 : 住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 茲有 等 人, 擬在下列區段土地上之畜牧設施, 為申請畜牧 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之用, 業經 等 人完全同意, 特立此同 意書為憑 土地標示及使用範圍如下 : 區 別 段 小 段地 號本號土地面積同意使用設施面積備 註 m 2 m 2 m 2 m 2 m 2 m 2 m 2 m 2 m 2 m 2 附土地登記謄本 張, 地籍圖謄本 張, 建築使用執照 張, 建物所有權狀 張 土地所有權人簽章住 址身 分 證 字 號 畜牧設施所有權人簽章住址身分證字號 附註 : 一 土地標示應用大寫 二 地主如未成年應加法定代理人印章 三 本同意書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四 本同意書確經所有權人同意 申請人 : ( 簽章 ) 電話 : 住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畜牧場經營計畫書 ( 申請附屬屋頂型綠能設施專用 ) 標示 之文字敘述 ( 包含此行 ) 請於填寫本計畫書時刪除 一 設施名稱 : 請寫明申請之綠能設施種類 ( 例如 : 太陽能光電板 ) 二 設置目的 : 三 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 ( 一 ) 基地地號 : 屏東縣 鄉 / 鎮 / 市 段 小段 地號 ( 二 ) 基地面積 : 平方公尺 ( 三 ) 興建面積 : 平方公尺 ( 裝置容量 : 瓩 ) 興建面積為裝設綠能設施預計使用面積及發電設施裝置容量 ( 瓩 ) ( 四 ) 土地編訂使用種類 :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都市計劃農業區 山坡地保育區 其他 ( 請說明 ): ( 五 ) 土地所有權人 : 四 申請用地使用現況及畜牧場經營概況 : 請敘明家畜禽來源 建設方式 經營方式 等 五 飼養種類 規模 : 飼養種類 飼養數量 ( 頭 / 隻 ) 飼養目的 合計六 設施建造方式 : 請填寫畜牧場全部之設施項目, 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請於備註欄備註 設施名稱 數量 面積 ( 平方公尺 ) 高度 ( 公尺 ) 構造類別 備註 畜禽舍 ( 舍 ) 棟 堆肥舍 間 管理室 間
空地 合計 七 畜牧場經營方式與綠能設施結合之情形 : 八 其他 : 如有其他補充說明請於此填寫 申請人姓名 : ( 簽章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 : 住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二 屏東縣綠能畜牧業轉型之太陽能免競標專案 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審查作業計畫 一 推動範圍依屏東縣政府 ( 簡稱本府 ) 辦理推動太陽能廠商協助禽農 建置禽舍或協助畜牧場達成綠能化之免競標專案分期開發公告範圍 辦理 二 本計畫售電價格依經濟部太陽能發電設備電能躉購費率之規定 ( 備 註 : 依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規定, 經行政院核定 之設置太陽光電專案, 可適用免競標 ) 三 有意願參與本專案計畫之申請太陽能廠商依本計劃內容提報相關文 件, 於信封袋上特別註明 : 申請推動太陽能廠商協助禽農建置禽舍 或協助畜牧場達成綠能化免競標專案, 交由本府審查 四 申請太陽能廠商與禽農簽約年限為 20 年, 租賃年限以台電正式併 聯日起算至售電合約結束 五 太陽能免競標專案協助合作模式如下 : ( 一 ) 太陽能廠商協助禽舍建置有下列四種方式 : (1) 廠商協助建置禽舍 : 申請本計畫之廠商需先出資協助禽農 建置禽舍, 建置方式應廠商與禽農應取得紙本協議, 建置 出資金額應先告知禽農並取得認可 禽舍的建置費用由廠 商負擔, 該筆費用由發電收入扣除, 如能在二年內扣除, 則第三年起每年發電收入 6% 等給禽農當租金 如能在三年 內扣除, 則第四年起每年發電收入 5% 等給禽農當租金 如 能在四年內扣除, 則第五年起每年發電收入 4% 等給禽農當 租金 如能在五年或五年以後扣除, 則第六年起或建置費 用扣除完的隔年起每年發電收入 3% 等給禽農當租金 租金
比率仍以廠商與禽農協議議定, 上述標準可為參考合作建議準則 (2) 廠商與禽農共同負擔建置禽舍 : 禽舍建置方式應由廠商與禽農應取得協議, 建置出資金額應由廠商與禽農協議分擔, 租金額度由廠商與禽農協議, 但廠商建置費用於年發電收入扣除完的隔年起每年發電收入 8% 等或年發電收入扣除設施分年攤提後 8% 等給禽農當租金 租金比率仍以廠商與禽農協議議定, 上述標準可為參考合作建議準則 (3) 禽農自行建置禽舍, 出租屋頂供太陽能廠商設置太陽能發電 : 租金額度由廠商與禽農協議, 如年發電收入的 10% 等 租金比率仍以廠商與禽農協議議定, 上述標準可為參考合作建議準則 (4) 禽農自行建置非開放式禽舍, 並自行設置太陽能發電 : 由禽農自行經營太陽能發電業務 ( 二 ) 太陽能廠商與畜牧場合作轉型有下列三種方式 : (1) 廠商與畜牧場共同負擔改建畜牧場 : 畜牧場畜舍改建方式應由廠商與畜牧農民應取得協議, 改建資金額應由廠商與畜牧農民協議分擔, 租金額度由廠商與畜牧農民協議, 但廠商協助改建費用於年發電收入扣除完的隔年起每年發電收入 8% 等或年發電收入扣除設施分年攤提後 8% 等給畜牧農民當租金 租金比率仍以廠商與畜牧農民協議議定, 上述標準可為參考合作建議準則 (2) 畜牧農民自行建置畜舍, 出租屋頂供太陽能廠商設置太陽能發電 : 租金額度由廠商與畜牧農民協議, 如年發電收入的 10% 等 租金比率仍以廠商與畜牧農民協議議定, 上述
標準可為參考合作建議準則 (3) 畜牧農民自行改建畜牧場, 並自行設置太陽能發電 : 由畜牧農民自行經營太陽能發電業務 六 申請條件 : ( 一 ) 申請廠商應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 行號或自然人 ( 二 ) 申請廠商應依本計畫要求提出協議書及相關資料 ( 三 ) 租賃同意書需土地及禽舍或畜牧場所有權人持分人全部同意, 為避免土地及禽舍或畜牧場所有權人重複簽約, 另須提供土地及禽舍或畜牧場所有權人簽訂之未重複與其他廠商簽訂租賃同意書切結書 如土地及禽舍或畜牧場所有權人有重複簽定租賃同意書, 應自行與該土地及禽舍或畜牧場所有權人協調解決 通過審查申請案件之土地及禽舍, 不得再列為其他案件租地 ( 四 ) 為兼顧設置範圍內禽農或畜牧農民權益, 以禽農或畜牧農民為申請廠商提出之太陽能發電設備案, 須提出協議書或租賃契約書等 禽農或畜牧農民並需提出切結書, 切結不變更申請廠商名稱, 如有違反上述切結, 本府將報請能源局註銷免競標之資格 七 其他 : ( 一 ) 本案所需相關書表 證明文件及辦理作業, 各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對於廠商所送文件, 僅作形式審查 ( 二 ) 本審查通過之案件證明, 僅供向能源局申請免競標用 免競標之適用以能源局核定為准 ( 三 ) 本審查作業計畫規定內容外之相關規定, 如禽農或畜牧農民資格 構造型式 土地容許使用 建築許可 等, 申請人應
自行依相關規定辦理與本審查作業無涉 ( 四 )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 並由本府另行公告
附件三 農民辦理 屏東縣綠能畜牧業轉型之太陽能免競標專案 租賃契約書 ( 參考 ) 出租人 : ( 以下簡稱甲方 ) 承租人 :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訂立 屏東縣綠能畜牧業轉型之太陽能免競標專案計畫 合作租賃契約如下 : 第一條本租賃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 ( 二 )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 係指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 九款所定義之發電設備 ( 三 ) 系統設置容量 : 係指欲裝設之太陽光電設施組列中所有模組額定功率之總合 ( 模組額定功率以模組標籤上標示之功率為憑 ) ( 四 ) 千峰瓦 : 設置容量計算單位, 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 ( 模板溫度 25,AM1.5,1000W/ m2太陽光照射 ) 下最大發電量的總和 ( 五 ) 承租人 : 指優先取得與出租人簽約資格之得標人, 並簽訂契約者 ( 六 ) 基本系統設置容量 : 指規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最低設置容量, 並依經濟部能源局同意 屏東縣綠能畜牧業轉型之太陽能免競標專案 - 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審查作業計畫 限制為主, 如有相關修正仍依經濟部能源局同意屏東縣政府公告為主 ( 七 ) 出租系統設置容量 : 指投標人欲規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總設置量, 且不可超出經濟部能源局所限制基本系統設置容量 ( 八 ) 經營年租金 : 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售電收入乘以售電回饋百分比所得價款, 為承租人應支付之租賃費用 ( 九 ) 售電回饋百分比 : 指承租人願支付之售電收入百分比, 並依經濟部能源局同意 屏東縣綠能畜牧業轉型之太陽能免競標專案 - 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審查作業計畫 限制為主, 採公開招標出租方式提出 ( 十 ) 使用補償金 : 指承租人未辦理續約仍繼續使用, 應繳納前一年度經營年租金一點五倍之金額, 賠償金額如甲乙雙方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解決, 同意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 十一 ) 履約保證金 : 履約擔保是為防止承租人在契約執行過程中違反契約規定或違約, 彌補出租人所受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額由雙方協議訂定, 賠償金額如甲乙雙方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解決, 同意由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條甲 乙雙方為響應政府再生能源政策 促進能源產業發展 節能減碳 產業轉型及推廣再生能源教育工作, 由甲方提供發電設備所需之場所 乙方提供再生能源發電之設備, 雙方配合設置本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畜舍改建等產業轉型, 協議條款作為雙方執行依據 第三條租賃範圍 :
( 一 ) 本租賃範圍係指受損災禽流感害畜牧場或產業轉型畜牧場建築物屋頂, 於不影響原定用途情況下, 可供設置太陽光電設施之處所 ( 二 ) 前項建築物屋頂之租用, 不得違反畜牧法 民法 建築管理法令及畜牧場轉型所相關限制等法令之規定 ( 三 ) 太陽能設置相關設計 設置 經費及申請經濟部能源局售電等行為皆由乙方租賃人為辦理, 甲方為合作畜牧生產之相關人員, 仍一本契約簽訂為主, 除甲乙雙方另簽投資協議 ( 已不適用本契約 ) 第四條租賃期間 : ( 一 ) 自合約生效日民國年月日起算至民國年月日止 ( 計 240 個月 ), 租期屆滿時, 租賃關係即行消滅, 乙方不另通知 ; 另合約生效成力仍依經濟部能源局同意日期期限為主 ( 二 ) 乙方未辦理續約仍為使用, 即為無權占用, 應繳納使用費用, 並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另租賃期間如有相關爭議以民法等相關法令處理 第五條合作租賃條件 : ( 一 ) 乙方於合約生效之日起算 1 年內至少應完成與甲方約定完成仟峰瓦 (KWp) 或完成總設置仟峰瓦 (KWp), 或 2 年內應完成標租系統設置總容量仟峰瓦 (KWp) ( 二 ) 未能達到標租系統設置容量之除外條件 : (1) 因設置點具改建計畫 或原定有其他用途無法設置者, 或檢視第三條第 ( 一 ) 款所指畜牧場建築物屋頂, 無足夠設置之區域, 則乙方需於法定 2 年完成期限前 8 個月通知甲方, 並經甲方審核認可, 甲乙雙方重新簽定系統設置總容量 (2) 若甲方提供之其他畜牧場建築物, 仍無足夠設置之區域, 則以其實際上系統設置容量為最終結案量 第六條建築物使用限制 : ( 一 ) 本出租之建築物為禽農生產及建築物屋頂作為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使用, 僅作畜牧及綠能再利用發展為主, 不得供任何其他用途, 若乙方違反本使用用途規定, 經甲方定相當期限, 催告乙方改善, 逾期未改善時, 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 並沒收已繳交之 履約保證金及經營權利金 ( 二 ) 乙方於租賃契約解除 終止或經營異常等無法續租時, 應於上開期日起 3 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能發電設備並返還承租建築物屋頂 ; 其未拆除者, 視同拋棄該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有權, 並由甲方自行處理, 因該設備拆除所產生之處理費用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 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其爭議最後仍由甲乙雙方協定 ( 三 ) 租賃期間有關建物安全維護 設備維護管理及公共安全意外之防護均由乙方負責, 除禽類生產過程中等問題 ( 專家確認 ) 其造成人員傷亡 財物毀損或甲方建物 設備受損, 應由乙方全權負責, 若因造成甲方被訴或被求償者, 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一切損害 ( 含所有訴訟費 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 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 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其爭議最後仍由甲乙雙方協定 ( 四 ) 乙方在租賃範圍內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 應由乙方出資興建 興建期間所發生之侵權 環保 人員傷亡 意外事件等, 均由
乙方自行處理, 與甲方無涉 ; 若因而致甲方損害者, 甲方得就損害金額請求乙方賠償, 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 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其爭議最後仍由甲乙雙方協定 ( 五 ) 乙方非經甲方同意, 不得將租賃空間或轉讓第三人, 亦不得轉租 轉借或以其他名義供第三人使用 ( 六 ) 乙方於合約生效之日起算 2 年後, 其未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之畜牧場建築物, 經甲方定相當期限, 催告乙方改善, 逾期未改善時, 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 並沒收已繳交之經營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 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其爭議最後仍由甲乙雙方協定 ( 七 ) 乙方對租賃物應盡善良保管責任, 如因故意 過失或施工不良致畜舍及其他設備損毀時, 經甲方同意之期限內修復完畢, 逾時未處理時, 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並由乙方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絕無異議, 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 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 八 ) 乙方對租賃物應盡善良保管責任, 如因故意 過失或施工不良致房屋及其他設備損毀需修繕時, 其修繕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不得抵償租金或要求甲方任何補償 其修繕費用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 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 九 ) 若乙方為設置畜舍及太陽能發電設備之出資者, 其畜舍相關使用及相關毀損等問題, 以上述為基礎作賠償或規定, 其爭議最後仍由甲乙雙方另議協定 第七條本標租畜牧地因屬免課徵房屋稅 地價稅, 因出租收益而衍生之地價稅, 雙方同意由乙方負擔 其他法定稅捐, 仍依照法律之規定由乙方負擔或分擔之, 其爭議最後仍由甲乙雙方另議協定 第八條回饋租金計算方式 : ( 一 ) 回饋租金以 屏東縣綠能畜牧業轉型之太陽能免競標專案 - 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審查作業計畫 規定為主, 其回饋租金爭議由審查計畫同甲乙雙方簽訂 ( 二 ) 回饋租金 = 售電收益 ( 元 )x 回饋金百分比 (%) ( 三 ) 售電收益係由乙方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每月回售電價總收入之證明, 以計算每期總發電售出所得價款 售電收益 ( 元 )= 太陽光電標租系統設置容量 (KWp) 躉購價格 ( 元 ) 第九條回饋租金繳納方式 : ( 一 ) 分 半年兩期繳納或分成 按月繳納, 實際繳納由甲乙雙方協定 ( 二 ) 回饋租金應於合約生效日起算 半年兩期繳納為每年的 8 月繳納該年 1 月至 6 月回饋租金 ; 每年的 2 月繳納前一年 7 月至 12 月回饋租金 或按月繳納為當月後 2 個月繳納 ; 即 3 月份繳納 1 月分租金, 實際繳納由甲乙雙方協定 ( 三 ) 乙方應於每年的 7 月 1 日至 31 日與 1 月 1 日至 31 日期間內或當月於下 1 個月內最晚 31 日, 依本租賃契約第七條製作回饋租金明細表並經會計師簽章後掛號郵寄 ( 以郵戳為憑 ) 至甲方 ( 四 ) 甲方應於收到回饋租金明細表後與乙方確認金額, 乙方應於回饋租金明細表寄出當日 ( 以郵戳為憑 ), 與乙方確認無誤後起 30 日內至甲方指定銀行帳戶匯款, 但不得低於 2 個月 ( 例如 1 月份最晚不得超過 3 月 31 日止 ) 乙方若未收到回饋租金明細表者, 應自動洽甲方補回饋租金明細表 若乙方未補回饋租金明細表而逾期未繳, 視逾期違約, 應加收逾期違約
金 ( 五 ) 乙方於承租期間內地址若有變更時, 應即書信通知甲方更正, 如不通知, 致甲方依租賃契約所載地址寄發回饋租金明細表被退回, 若未於繳費期限前通知甲方另行補寄新址, 視同逾期違約, 應不得加收逾期違約金, 且甲乙雙方針對其現有爭執, 仍依契約甲乙雙方協調最適方式 ( 六 ) 上述回饋租金, 如乙方於繳納期限內逾期未繳, 甲方得依逾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向乙方提出存證信函敘明違約金核處, 乙方應於甲方於存證信函內敘明指定期限內繳納完畢 若該期租金逾期達 4 個月並經催告後仍未繳納者, 甲方得終止契約, 且向經濟部能源局陳述乙方違約, 其相關太陽能設置違約相關費用應由乙方全部負擔 第十條違約金計算方式 : ( 一 ) 乙方逾期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 ( 一 ) 款未於合約生效之日起算 1 年內完成與甲方約定完成仟峰瓦 (KWp) 或完成總設置仟峰瓦 (KWp), 每逾期一日應處履約保證金餘額萬分之三作為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 但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 不在此限 本項逾期違約金最高為履約保證金餘額百分之十五 另乙方認定設置問題非乙方所造成, 經甲方確認非乙方權責, 其違約金可由甲乙雙方另案簽約調整 ( 二 ) 乙方逾期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 ( 一 ) 款未於合約生效之日起算 2 年內完成標租系統設置總容量仟峰瓦 (KWp, 每逾期一日應處履約保證金餘額萬分之五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但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者, 不在此限 本項逾期違約金最高為履約保證金餘額百分之三十 另乙方認定設置問題非乙方所造成, 經甲方確認非乙方權責, 其違約金可由甲乙雙方另案簽約調整 ( 三 )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八條回饋租金繳納期限時, 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 (1) 每期回饋租金逾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 分別處每期應繳年租金或回饋金金額之百分之二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2) 每期回饋租金逾期繳納在 1 個月以上未滿 2 個月者, 分別處每期應繳年租金或回饋金金額之百分之四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3) 每期回饋租金逾期繳納在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者, 分別處每期應繳年租金或回饋金期應繳金額之百分之八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4) 每期回饋租金逾期繳納在 3 個月以上者, 分別處每期應繳年租金或回饋金期應繳金額之百分之十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 四 ) 乙方對於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分不得私自轉租或將租賃權轉讓他人, 違者, 除得終止租約外, 並處當期應繳年租金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 五 ) 乙方違反第十三條第 ( 三 ) 款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處應繳保費增加金額, 並限期於二個月內回復原保險契約內容, 違者, 甲方得終止租約或甲乙雙方協議訂定 第十一條履約保證金 : ( 一 ) 本租賃契約應繳納履約保證金計算如下 : 履約保證金 : 應由甲乙雙方協議, 由乙方依據與甲方設置約定完成仟峰瓦 (KWp) 或完成總設置仟峰瓦 (KWp) 單月售
電費用為履約保證金, 或由甲乙雙方協議為主, 或甲乙雙方另案簽約調整 ( 二 ) 履約保證金應由甲乙雙共同約定設立專屬銀行帳戶或甲乙雙方協定支付保障, 並由甲乙雙方確認履約保證金保障, 且該履約保證金於甲乙雙方正式簽訂合作契約即起生效作為甲乙雙方保障 第十二條履約保證金退還方式 : ( 一 ) 乙方於合約生效日起, 完成簽約標租系統設置容量達約定完成仟峰瓦 (KWp) 或完成總設置仟峰瓦 (KWp) 時, 甲乙雙方協議退還履約保證金新台幣萬元整, 另退還金額仍由甲乙雙方協議訂定 ( 二 ) 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時, 乙方如無違約, 並將承租建築物屋頂回復原狀交還甲方後, 無息退還剩餘履約保證金 ( 三 ) 租約期滿 契約終止 契約解除或因其他原因使租賃關係消滅後, 乙方如未依契約或甲方催告期限回復原狀交還畜牧場建築物屋頂, 甲方可沒收履約保證金, 如另受有損害,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另甲方於契約未終止前損害乙方契約權利, 乙方仍依契約精神依上述請甲方賠償, 但仍以甲乙雙方協調訂定 ( 四 ) 乙方若無法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獲得中央年度裝置容量分配者 ( 經濟部能源局同意 屏東縣綠能畜牧業轉型之太陽能免競標專案 上限為主 ), 致無法達成約定之標租系統設置容量, 每 1 KWp 設置容量, 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新台幣萬元整, 但仍以甲乙雙方先行協調訂定 第十三條保險 : ( 一 ) 有關場地之安全, 甲方應投保場地第三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 二 ) 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專業責任險, 包括因業務疏漏 錯誤或過失, 違反業務上之義務, 致畜牧場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 ( 三 ) 保險期間自簽約合約生效日起至租期屆滿之日止, 如有申請換約續租者, 保險期間比照順延 ( 四 ) 保險單加批方為甲方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或甲乙雙方協議訂定 ( 五 ) 未經甲乙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 視為違約論 ( 六 ) 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 其乙方於保險簽約前需事先審慎衡量, 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 七 ) 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 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合約期限 ( 八 )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或得足額理賠者, 其損失或損害賠償, 由乙方負擔 ( 九 ) 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分, 應於辦妥保險後 1 個月內即交甲方收執, 並由甲乙雙方確認無誤後為正式保險單 第十四條系統設置 安裝 管理及全維護管理之約定 : ( 一 ) 有關系統設置 運轉期間之約定, 甲 乙雙方應配合經濟部能源局 工業技術研究院及台灣電力公司之相關政策 技術指導與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二 ) 系統設置完成後, 由乙方負責系統之經營, 並派員定期維修保養 甲方對本協議內容之設備利用應依乙方之指示為之 若發現系統有異狀或故障, 由乙方維修或處理, 甲方無須負責或由甲乙雙方協議訂定 ( 三 ) 合約有效期限內, 如乙方設備對生產設施造成損害時, 應負修
繕等賠償責任 甲方場地因修繕 舊壞更新或其他因素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時, 甲 乙雙方應另行協商適宜場地供本系統設置, 其費用由甲乙雙方協議 第十五條終止租賃契約 : ( 一 )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以與乙方告之而乙方仍不處理, 甲方得逕行終止契約 : (1)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六條第 ( 一 ) ( 六 ) ( 七 ) 或 ( 九 ) 款規定, 經甲方定相當期限, 催告乙方改善, 而逾期未改善者 (2)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九條第 ( 三 ) 規定辦理, 經甲方定相當期限, 催告乙方改善, 而逾期未改善者 (3) 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或重大違反法令致嚴重影響其經營能力或甲方聲譽者, 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 而逾期未改善時者 (4) 乙方使用畜牧場建築物屋頂違反法令規定者 (5) 乙方損毀租賃畜牧場建築物或其他設備而不於相當期限內負責修復者 (6) 乙方將畜牧場建築物屋頂全部或部分轉租他人者, 未經甲方事先同意 (7) 使用行為違反法令 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8) 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得予終止契約者 (9) 其他違反本契約規定事項者 ( 二 ) 甲方因前款第 7 目 第 8 目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租約時, 甲方應於終止租約前個月通知乙方 ( 三 ) 政府因重大再生能源政策改變, 致影響本租賃契約之執行,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得終止本租賃契約, 乙方剩餘之履約保證金則依規定向甲方申請退回 ( 四 ) 甲方依本條第 ( 一 ) 款所列事由之一終止租賃契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者, 乙方已繳之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 乙方不得請求返還, 乙方並同意放棄以履約保證金抵付經營權利金之抗辯權, 其因而致甲方受損害者, 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 五 ) 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終止本租賃契約者, 應得甲方同意後, 始生終止效力 乙方同意終止契約後, 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 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租賃畜牧場建築物屋頂或合作畜舍之返還 : ( 一 ) 乙方於租賃畜牧場建築物屋頂租賃契約解除 終止或租期屆滿未獲續租時, 應返還承租畜牧場建築物屋頂並於 3 個月內自行拆除太陽能發電設備並返還畜牧場承租建築物屋頂 ; 其未拆除者, 視同拋棄該太陽能發電設備所有權, 並由甲方自行處理 因該設備拆除所產生之處理費用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 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 二 ) 乙方於租賃契約與合作畜舍之設置太陽能賃契約解除 終止或租期屆滿未獲續租時, 相關畜牧場畜舍與太陽能相關設施, 由甲乙雙方另簽約協定辦理, 其甲乙雙方仍有違約問題, 可依上述契約說明操考求償辦理 第十七條對於租賃畜牧場建築物, 乙方不得主張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優先購買權, 但乙方為畜牧場畜舍投資設置方, 仍為畜舍建築物所有權, 非乙方雍有畜牧場經營權, 其經營權仍屬甲方, 另土地相關爭議仍由土地法等相關法律為主
第十八條乙方不得以本契約之租賃權作為財務上或債務上設定質權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 第十九條契約公證 : 經核准承租或共同投資或共同合作者, 訂約時, 乙方應會同甲方向畜牧場建築物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公證, 並依公證法第 13 條載明屆期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 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條租賃契約生效及修改, 權利之行使 : 本租賃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除本租賃契約另有規定外, 本租賃契約條款之變更 修改應經甲 乙雙方以書面為之, 始生效力 本租賃契約任一方, 如於任何時刻未行使其依本租賃契約應享有之權利, 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或其他有關之權利, 亦不應視為嗣後不得行使此等權利 第二十一條租賃契約之解釋及管轄法院 : ( 一 ) 本契約任何條款或約定有無效原因, 如除去該部分, 契約亦可成立者, 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而仍完全有效 本契約附件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二者如有不同約定者, 以本契約為準 ( 二 ) 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甲 乙雙方當事人之完整契約 ( 三 ) 本租賃契約如有未盡事宜, 適用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四 ) 因本租賃契約所生或與本租賃契約有關之訴訟, 甲 乙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二條送達地址 : 本租賃契約所為任何意思表示之送達均悉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為準, 一方如有遷移或改變者, 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否則如有拒收或無法送達之情形而致退回者, 悉按第 1 次附郵寄送通知之日期, 視為已合法送達 第二十三條契約份數 : 本租賃契約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副本八份, 由甲方持七份乙方持一份, 經簽章生效後, 雙方依上述各自收執 正本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每份契約附件, 均與契約書有同等效力, 檢附位置及設備圖 第二十四條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 悉依相關法令或規定辦理 立契約書人甲方出租人 : 法定代理人 : 住所 : 電話 : 乙 方
承租人 : 統一編號 : 法定代理人 : 身分證字號 : 住址 : 電話 : 連帶保證人 : 身分證字號 : 住址 :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件四 ( 一 ) 禽舍改建設計建議 ( 參考 ): (1) 密閉鋼構禽舍 : (2) 非開放式水泥樑柱禽舍 : (3) 大棚式非開放禽舍 (A 型 ):
(4) 大棚式非開放禽舍 (B 型 ): ( 二 ) 畜牧場改建建議 : 因各畜牧場現況差異較大, 仍由本府另依個案現況說明
屏東縣綠能畜牧業轉型之太陽能免競標專案 申請證明書 一 畜牧場基本資料 : 養豬場 養牛場 養羊場 養馬場 養雞場 養鴨場 養鵝場 鹌鶉場 家禽動物園 其他 畜牧場名稱 登記證證號 農畜牧登字第 號 負責人 飼養種類 二 太陽能厰家資料 : 申請公司名稱 ( 自然人免填 ) 公司代表人 ( 自然人免填 ) 申請人 聯絡電話飼養規模統一編號 ( 自然人免填 ) 身分證字號 ( 自然人免填 )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住址 三 所需檢附資料 : 項目資料文件 畜牧場登記證 有 無 不齊 畜牧場容許使用 有 無 不齊 土地使用同意書 有 無 不齊 建築物相關執照 有 無 不齊 土地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有 無 不齊 屏東縣申請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同意 有 無 不齊 所需資料 合作契約書 有 無 不齊 現地照片文件 有 無 不齊 設置計畫書及配置圖 有 無 不齊 公司經營相關證明文件 有 無 不齊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有 無 不齊 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並聯協議書等相關並聯文件 有 無 不齊 經濟部能源局申請再生能源所需等相關文件 有 無 不齊
備註 : 其他必要文件 有 無 不齊 茲聲明本申請書及附件均據實 填報且無偽造 ; 申請人簽名及蓋太陽能場家簽名 : 章 : ( 申請書及檢具資料務必據實填 報, 填報不實者, 應負相關法律 責任 ) 畜牧戶簽名 : 四 屏東縣政府意見 : 文件形式審查 有 無 不齊 經營模式是否符合本案免競標 屏東縣政府章 印 章 印 章 有 無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