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文件 青人社发 2015 21 号 关于贯彻青政发 2015 15 号文件 调整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 为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 ( 青政发 2015 15 号 ) 有关精神, 现就调整创业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 一次性创业补贴 ( 一 ) 补贴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 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开设 网店 和 一址多照 1
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 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 1 毕业 5 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 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 ; 2 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 含灵活就业的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 经办部门按照正规就业对其重新进行就业登记 ; 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自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当月停发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3 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 指离开户籍所在街道 ( 镇 ) 从事第二 三产业,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 6 个月以上, 返回户籍所在区 ( 市 ) 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 二 )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由 5000 元提高到 1 万元, 补贴所需资金由工商注册地区 ( 市 ) 财政负担, 市财政对区 ( 市 ) 按照每人 5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市级补助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区 ( 市 ) 补贴资金从区 ( 市 ) 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市级补助资金根据 关于印发 青岛市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办法 的通知 ( 青人社发 2014 21 号 ) 关于加强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与拨付管理的通知 ( 青人社字 2015 14 号 ) 有关规定预拨至各区 ( 市 ) 2
( 三 ) 补贴条件 1 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 ( 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 ) 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 印发之日 (2015 年 6 月 23 日, 下同 ) 以后, 有效期限在 1 年以上 2 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 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 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营业执照 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 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 3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 须为个体经营者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 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 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 方可申领补贴 ( 四 ) 扶持期限 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 2 年, 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2 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 (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2 年的人员, 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 对非本市户籍创业者 ( 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及休学创业大学生 ) 实行分期补贴, 正常经营满 1 年后补贴 5000 元, 正常经营满 2 年后再补贴 5000 元 3
( 五 ) 创业终止与资金退回 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 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的, 应根据剩余扶持月数按比例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 失业人员据此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 应根据实际退休时间确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 按比例退回创业补贴 具体程序如下 : 1 个人申报 领取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终止创业的, 应及时到本人申请补贴机构办理退款手续 2 资料审核 各街道 ( 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区 ( 市 ) 就业服务中心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 并将创业者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 3 资金上缴 各街道 ( 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的退款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上缴区 ( 市 ) 就业服务中心, 属区 ( 市 ) 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的, 由区 ( 市 ) 就业服务中心按月上缴区 ( 市 ) 财政部门 ; 属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列支的, 由区 ( 市 ) 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存入资金专户, 并根据青人社发 2014 21 号文件有关规定, 每年进行资金清算奖补 ( 六 ) 执行时间 从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 印发之日起, 一次性创业补贴按照调整后的范围及标准执行, 具体认定时间以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对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众创业工程打造创业之都的意见 印发之 4
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创业者, 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 一 ) 补贴范围 2015-2018 年,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 ( 含外地户籍人员 ),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 正常经营, 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 ( 离岗创业的高校 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 ) 的, 均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 二 ) 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由工商注册地区 ( 市 ) 给予 1.2 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市财政对区 ( 市 ) 按照每人 1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其中, 对吸纳就业 1 人以上 ( 不含创业者本人 ) 的, 由工商注册地区 ( 市 ) 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市财政对区 ( 市 ) 按照每人 1.5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市级补助资金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区 ( 市 ) 补贴资金从区 ( 市 ) 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市级补助资金根据青人社发 2014 21 号 青人社字 2015 14 号文件有关规定预拨至各区 ( 市 ) ( 三 ) 补贴条件 1 工商营业执照 ( 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 ) 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登记时间在 2014 年 10 月 1 日以后, 有 5
效期限 1 年以上 对 2013 年 10 月 1 日以后 2014 年 9 月 30 日之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小微企业, 按照此前有关规定发放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2 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 ( 含创业者本人 ) 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 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 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 并经注册地所在区 ( 市 )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 2011 300 号 ) 规定执行 三 补贴申请审批程序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的创业者, 可按规定分别申领 申领拨付程序如下 : ( 一 ) 申请 申领补贴人员应于每月 10 日前, 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 ( 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填写 创业补贴申请表, 并提报以下材料 :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2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 毕业 5 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 报到证 ( 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 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 以及户口本首页 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及复印件 ; 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 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 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 1 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2 申领补贴月份前 12 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 单 ) 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 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 ( 单 ) 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3 企业财务报表 ( 二 ) 审批 街道 ( 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 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补贴人员资格进行初审, 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 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 并在 创业补贴申请表 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 报区 ( 市 ) 就业服务中心 区 ( 市 ) 就业服务中 7
心应在 5 个工作日内, 对创业者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 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确认, 汇总本区 ( 市 ) 申报情况, 打印 创业补贴审批表 和 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经区 ( 市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 区 ( 市 ) 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 20 日前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市就业服务中心对补贴的名单 数额等, 在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青岛就业网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并通过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备案 ( 三 ) 资金拨付 各区 ( 市 ) 财政部门根据市级审核备案情况和公示情况, 将补助资金拨付区 ( 市 ) 就业服务中心, 由区 ( 市 ) 就业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 市级补助资金根据市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汇总申请表 区 ( 市 ) 审核表和第三方保险缴费证明进行预拨清算, 根据青人社发 2014 21 号 青人社字 2015 14 号文件有关规定预拨至各区 ( 市 ) 四 工作要求申请补贴人员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并积极配合资金审批 资金监管部门的核查工作 受理补贴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为第一责任单位, 要严格审查申领补贴人员的资格条件,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 10 月份, 对各区 ( 市 ) 8
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评估核实, 并按规定进行清算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与工商 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比对机制, 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创业者经营 纳税等情况进行跟踪服务 完善监督考评机制, 各街道 ( 镇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采取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 真实性进行审核, 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 ; 各区 ( 市 ) 要建立和完善创业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 每月对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对经抽查发现终止创业 虚假创业等问题的, 提出处理意见和追回资金的具体方案, 落实责任追究, 保障资金效益 对弄虚作假, 冒领 骗取补贴资金的, 一经查实, 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有关规定,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按照 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 进行绩效目标的编制和评价, 年度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5 年 8 月 14 日 9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 年 8 月 14 日印发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