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號 : 保存年限 : 教育部函地址 :10051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傳真 :(02)23976778 聯絡人 : 許彩鳳電話 :(02)77366716 受文者 : 大葉大學 裝 訂 線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2 年 3 月 7 日發文字號 : 臺教文 ( 五 ) 字第 1020034060 號速別 : 普通件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彙復表 (0034060A00_ATTCH5.doc, 共 1 個電子檔案 ) 主旨 : 有關 101 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生活動綜合座談意見彙復表, 本部已彙整相關部會意見, 並置於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之 資料下載 區 ( 網址為 http://www.edu.tw/dice), 請貴校或轉知貴屬學校將上開彙復表公告於學校網頁供僑輔人員及僑生查詢參考, 請查照 正本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公私立大專校院 國防醫學院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各縣市政府副本 : 內政部 外交部 僑務委員會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 本部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學務及特殊教育司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 兩岸事務科 僑生及外生事務科 ) 102/03/07 電子公文 12:30:39 交換章 第 1 頁共 1 頁
101 學年度中央有關機關聯合訪視僑生活動綜合座談意見彙復表 壹 居留簽證相關事宜 問題 1. 學校 9 月 16 日開學, 僑生於 1 月 2 日入國適應環境, 於 15 天內辦理居留証, 是否只需繳 1 年效期規費, 居留證期限一律至 9 月 30 日 2. 港澳生因探親或碩士班因國際研討會出境頻繁, 建議港澳生返回港澳能比照外生出入境申請手續及取消繳交手續費新臺幣 600 元之費用, 並核發有效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出境查驗欄位則作廢, 於有效期間內可入境一次 ; 另建議辦理港澳生重入境手續能取消需有學校核准公文之規定, 改為自行上網申請 另因在臺就學三年過後, 則須逐次申請出入境許可 ( 單次 ), 建議改用多次出入境證續期取代 回覆機關 / 單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 3. 若居留證的效期過期, 應如何辦理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 回覆內容 僑生持居留簽證入國後, 未完成註冊手續前, 原則上先核給居留效期至當年 9 月 30 日, 俟辦妥註冊手續後再延期至次年 9 月 30 日, 共計收取 2 年效期之費用, 已辦妥註冊手續僑生不願繳付第 2 年規費者, 補足其居留效期 ; 惟再次辦理居留延期時, 比照初次入境之作法 1. 規費收取係據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入出境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規定, 現階段無法取消規費收取 2. 港澳學生入出境須學校核准, 係規定於教育部主管之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 17 條, 本案俟教育部修正該規定後,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配合修正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24 條第 4 項規定, 港澳學生可依規定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出入境無須再申請或加簽 3. 有關取消學校同意函辦理加簽作業並放寬港澳學生於簽證效期內可多次入出境等規定乙節, 教育部刻正修正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並邀集陸委會 僑委會 移民署等相關部會及學校代表共同討論, 預定 102 年 7 月底前完成修正發布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規定,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 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 經依第 85 條規定處罰後, 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爰此, 如僑生就學身分仍存續, 於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時, 得檢具在學證明等
4. 建請移民署就申辦居留證 重入境程序 收件程序訂定統一規定及說明並發文至各校, 以使做法及收費標準一致 5. 自今年起辦理重入國需待學生於新學年完成註冊手續後始可展延居留證效期至隔年到期日, 建議移民署能回復以前作法 : 暑假辦理重入國時可一併延長一年居留期限, 開學時不必再辦理一次居留證延期 6. 藉由國立東華大學與移民署服務站策略聯盟為例, 建請各校與各縣市移民署服務站協調約定日期, 由移民署服務站派員至各校辦理延期居留手續申請 7. 建議移民署統一延畢生居留證延期辦理方法, 若於新學年註冊後, 學生需再次辦理居留證延期, 已附上新學期繳費單或學生證已加蓋新學期的註冊章, 建議不需附上延畢證明 ( 延長修業證明 ) 即得以延期至當年度 9 月 30 日 8. 建請同意在臺的馬來西亞僑生不用多繳 500 元, 統一延長居留證有效期到 9 月中旬 9. 有關澳門學生持葡國護照入境時遭移民署官員質疑而不能入境, 請問出入境相關之法規為何? 10. 香港學生於寒暑假回香港之相關限制及申請流程為何?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 相關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居留地服務站重新申請居留 ; 惟如於境外逾期, 則應俟申獲居留簽證後, 重新申辦外僑居留證 有關僑生申辦居留及延期等相關送件須知及申請程序, 移民署均已函頒各縣市服務站知照辦理, 並公布於移民署網站, 各校僑輔人員可逕行上網查閱 ; 另各大專校院多數已與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簽訂策略聯盟, 各校僑輔人員如有居留相關疑問亦可透過該平臺之運作機制與服務站同仁聯繫洽詢 查僑生居留證之核發及延期係以完成註冊手續為依據, 故未完成註冊手續者, 無法逕行核給延期居留 移民署各服務站將配合簽訂策略聯盟之學校, 派員到校辦理相關延期居留手續 僑生辦理延期居留時應繳驗已完成註冊手續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 如已提具前項文件即無需檢附延畢證明 僑生居留證規費收取係依據 入出國及移民許可證件規費收費標準 辦理, 且基於衡平性考量, 無法單獨針對某一國家僑生取消規費收取 依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 香港或澳門居民應持有效之入出境證件及有效期間 6 個月以上之香港或澳門護照, 經機場 港口查驗入出境 按現行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 17 條規定, 港澳學生在
11. 交換學生重入國的出入境及居留證件要如何辦理? 因為可能會超過 3 個月的期限 12. 建議僑生比照外生不必每次回僑居地前都需至移民署辦理重入境手續 13. 僑生畢業後實習最長 1 年期間如需出境, 如何辦理重入國手續? 14. 由於臺北大學校區及學校宿舍分別位於三峽與臺北市, 可否分別於新北市服務站及臺北市服務站辦理居留證? 貳 僑生健保 僑保及體檢等相關事宜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問題回覆機關 / 單位 1. 建議增加僑生保險就醫及檢查特約僑務委員會醫院 學期間出 入國, 應由就讀學校轉該校所在地之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 依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8 條規定, 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時, 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 30 日內, 檢具文件提出申請 惟如僑生獲選為交換生, 有出國 3 個月必要者, 得檢具說明書 ( 敘明提前延期理由 ) 及載明交換期間之學校公文, 向居留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4 條規定, 僑生在學期間申請出 入國, 應由就讀學校轉該校所在地之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 ; 另依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 20 條規定, 僑生於居留期間內, 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 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核發重入國許可 是以, 僑生回僑居地前依規定須先至移民署辦理重入境手續 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3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 其僑生身分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 1 年 僑生得持憑載明實習期間之學校公文, 逕向居留地之移民署服務站提出申請 移民署服務站考量僑生實習期間之需, 於居留效期內配合延長其單次重入國許可日期 有關核發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係由 居留地 之移民署服務站承辦 學生如有相關申辦需求, 可逕洽 居留地 服務站辦理 回覆內容 1.102 年 1 月 4 日修正公布之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作業要點 規定, 參加僑保僑生可至全國各 3
2. 緬甸僑生須分別在緬甸 泰國及臺灣接受總共三次的體檢, 由於醫療設備不同, 檢驗結果略有不同, 導致影響學生來臺升學權益, 建議簡化體檢程序 3. 屏東及臺東地區僅一所合格健檢醫院且位處偏遠, 建議增設僑生體檢指定醫院, 便利僑生之體檢及辦理居留證, 並建請僑委會協助先辦理居留證, 再補辦健檢證明 4. 建議港澳生入臺前先完成體檢, 以免如需複檢將延誤取得居留證及健保卡時間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僑務委員會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4 地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診, 並於繳納醫療費用後, 檢附收據及醫療證明向承保機構辦理理賠, 爰此,102 年起加入僑保之僑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就醫時, 無僑保特約醫療院所限制, 可就近至健保醫療院所就診 2. 僑生加入僑保時不須向承保機構檢送健康檢查證明, 爰無特別規範檢查特約醫療院所之需要 1. 外籍僑生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時須繳附最近 3 個月內核發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 係配合行政院衛生署之境外防疫政策辦理 學生入臺後, 再次辦理健康檢查, 係依學校衛生法規定的學生健康檢查 2. 居留健檢主要為傳染病篩檢, 學生健檢則為常規檢查 ; 兩者檢查項目, 僅胸部 X 光檢查一項相同, 其餘項目均不同 因而外籍生或僑生須接受 2 次健檢 1. 為確保健檢品質, 衛生署規範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須為區域級以上之教學醫院, 並取得實驗室認證 目前屏東及臺東地區各有一家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 2. 僑生申辦居留證須附健康檢查證明, 係依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辦理, 權責機關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僑委會將配合移民署依現行法令適時協助僑生辦理居留證 港澳學生申請居留證應檢附 3 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移民署並無限定須於入境後體檢 惟入臺前在港澳辦理之體檢須完成驗證, 並請注意申請居留時, 須檢附 3 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5. 僑生及港澳生至衛生單位公告合格醫院之健檢卻不符學校健檢項目要求, 致必須繳兩次健檢費, 是否能協助健檢合一 6. 馬來西亞 泰國等東南亞國家僑生在入境前須體檢才能辦理簽證, 但入境後又須再做一次體檢, 建議東南亞國家比照港澳地區作法, 採透過學校管道集體進行統一體檢 7. 有關僑生辦理體檢可否整合為一張檢查報告表, 即可辦理簽證 居留證及入學等程序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5 1. 居留健檢主要為傳染病篩檢, 學生健檢則為常規檢查 ; 兩者檢查項目, 僅胸部 X 光檢查一項相同, 其餘項目均不同 2. 建議學校可於體檢前告知僑生指定醫院名單 居留健檢項目及學生健檢項目, 可於指定醫院同時完成此二種體檢 或者學生可於辦理學生健檢時, 檢附居留健檢報告, 減免胸部 X 光檢查 1. 東南亞國家之僑生向僑居地之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時, 倘已繳附國外合格醫院所做最近 3 個月內核發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 且業獲發居留簽證持憑入境, 則無須再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所屬各辦事處申請簽證, 亦無須再做體檢或繳交國內體檢證明, 於入境 15 日內得逕向居留地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 惟僑生倘持停留簽證入境, 所持國外體檢健康檢查證明未經駐外館處驗證或未做體檢者, 入境後倘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所屬各辦事處申請改辦居留簽證時, 則須繳附國內合格醫院所做最近 3 個內核發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 2. 居留健檢與學生健檢, 僅胸部 X 光檢查一項相同, 其餘項目均不同 因而外籍生或東南亞僑生須接受 2 次健檢 3. 港澳僑生可於來臺後辦理居留健檢, 可在指定醫院同時完成此二種健檢 1. 健康檢查證明 ( 乙表 ) 之檢查項目及相關規定係由行政院衛生署訂定 僑生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駐外館處申請居留簽證時要求繳附最近 3 個月內核發之合格健康檢查證明, 係配合該署境外防疫政策, 以審核來臺居留之外籍人士是否符合我防疫之標準
8. 何謂二代健保? 因學期影響, 僑生最長 4 個月居留後就會在寒假回僑居地而影響居留時間之計算, 是否會影響取得健保卡之權益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2. 居留健檢主要為傳染病篩檢, 學生健檢則為常規檢查 ; 兩者檢查項目, 僅胸部 X 光檢查一項相同, 其餘項目均不同 3. 港澳僑生可於來臺後辦理居留健檢, 可在國內指定醫院同時完成居留健檢與學生健檢 4. 至於東南亞僑生可否於國外辦理居留健檢時, 同時辦理學生健檢, 建議學校可於體檢前告知僑生指定醫院名單 居留健檢項目及學生健檢項目, 可於指定醫院同時完成此二種體檢 或者學生可於辦理學生健檢時, 檢附居留健檢報告, 減免胸部 X 光檢查 1.102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健保法 ( 稱二代健保 ), 保險對象參加健保的等待期由 4 個月延長為 6 個月, 等待期原以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的核計方式, 放寬為臺灣地區居留期間合計達 6 個月, 其中得出境 1 次且未超過 30 天 然而在二代健保法施行前已拿到居留證的人, 仍應於連續在臺灣居留滿 4 個月時參加健保 2. 案例說明如下 : (1)101 年 9 月 10 日拿到居留證, 持續在臺灣居留至 102 年 1 月 10 日期間沒有出境紀錄,102 年 1 月 10 日符合加保資格 ( 計算式 :101 年 9 月 10 日 + 連續居留 4 個月 ) (2)101 年 9 月 10 日拿到居留證,101 年 12 月 25 日出境,102 年 1 月 2 日入境, 以 102 年 3 月 18 日符合加保資格 ( 計算式 :101 年 9 月 10 日 + 居留 6 個月 + 出境 8 天 ) (3)101 年 9 月 10 日拿到居留證,101 年 12 月 25 日出境,101 年 12 月 30 日入境,102 年 1 月 20 日出境, 6
參 獎學金 助學金及急難救助金 問題回覆機關 / 單位 1. 僑委會的僑生獎學金及教育部的優僑務委員會秀僑生獎學金均不包括研究所僑生, 建議讓研究所僑生亦可申請 102 年 2 月 15 日入境, 以 102 年 7 月 26 日符合投保資格 ( 計算式 :101 年 12 月 30 日 + 居留 6 個月 + 出境 26 天 ) (4)101 年 9 月 10 日拿到居留證, 101 年 12 月 10 日出境, 未在臺連續居留滿 4 個月 ( 俟入境後再重新起算投保資格 ) (5)102 年 9 月 14 日拿到居留證, 持續在臺灣居留至 103 年 3 月 14 日沒有出境紀錄,103 年 3 月 14 日符合加保資格 ( 計算式 :102 年 9 月 14 日 + 連續居留 6 個月 ) (6)102 年 9 月 14 日拿到居留證, 103 年 1 月 20 日出境,103 年 2 月 18 日入境, 以 103 年 4 月 12 日符合加保資格 ( 計算式 :102 年 9 月 14 日 + 居留 6 個月 + 出境 29 天 ) (7)102 年 9 月 14 日拿到居留證,103 年 1 月 16 日出境, 103 年 2 月 18 日入境, 出境超過 30 日 (103 年 2 月 18 日入境再重新起算 6 個月, 始符合投保資格 ) 3. 僑生寒暑假返回僑居地, 尚未符合參加健保資格期間, 提醒僑生儘量於 30 日內入境, 以免影響參加健保權益 首次投保後, 於居留效期內, 可離境再入境不受 30 日之限制 回覆內容 1. 僑委會辦理 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 及 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 兩項獎助學金, 其中 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 係按捐贈人意願辦理核發, 如捐贈對象含研究所僑生, 則有研究所 7
2. 為什麼今年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名額相較去年有所減少, 導致許多有需要的同學得不到名額? 3. 在臺就學之身心障礙僑生可否比照本地生, 申請身心障礙手冊及配置 1 名專業輔導人員協助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 內政部 8 獎助名額 ; 至於 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 辦理要旨為鼓勵優良在學僑生, 茲考量多數僑生來臺升讀中學及大學, 囿於政府資源有限, 目前僅開放前揭僑生申請, 未來倘經費允許下, 將再研議納入研究所僑生申請資格之可行性 2. 教育部自 97 學年度起提供研究所優秀僑生獎學金, 按現行規定, 研究所僑生人數達 5 人以上之學校即可核配獎學金補助款, 僑生每 5 人即有 1 名可獲獎 按 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 第四點第三款規定, 教育部依會計年度經費預算及各校僑生人數 ( 不含研究生 ), 核定該學年度各校補助名額 ; 爰教育部每年編列之清寒僑生助學金預算須送立法院審核, 並視審查通過之預算數調整當學年度各校補助名額及助學金每月發放額度 101 年度礙於清寒僑生助學金預算額度有限, 故配合調降 101 學年度全國大專校院清寒僑生助學金補助名額 1.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 7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 :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 應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爰此, 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有戶籍, 且經鑑定及評估符合鑑定標準者, 方為身心障礙證明核發對象 2. 至有關核發外籍人士身心障礙證明事宜, 內政部前已函釋 : 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人士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相同之保障, 基於互惠主義及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則, 則同意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
肆 僑生工讀相關事宜 教育部 ( 學務及特殊教育司 ) 障礙手冊 ( 現已改為身心障礙證明 ) 惟目前僅長期居留本國之日籍人士符合上開規定 故如非為長期在臺居留之日籍人士, 無法申請身心障礙證明 3. 有關在臺就學之身心障礙僑生可否比照本地生配置 1 名專業輔導人員協助乙節, 依特殊教育法第 1 條規定,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 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 充分發展身心潛能, 培養健全人格, 增進服務社會能力, 特制定本法 特殊教育法適用對象為我國國民, 教育部為協助符合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在臺就學僑生, 已提供學習輔具及輔導經費, 尚無法享有特殊教育法所規定之其他權益 問題回覆機關 / 單位 1. 僑生校外實習是否須申請工作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 馬來西亞已承認臺灣的學歷, 目前有哪些國家認可臺灣的學歷及證照? 以免僑生未來畢業後返回僑居地就業時造成學歷及證照不被採認的問題 3. 僑生畢業後如欲留在臺灣就業或創業如何申請居留? 教育部 ( 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回覆內容 按勞委會對 工作 定義, 係以 有無勞務提供或工作之事實 為判斷依據 如實習為課程之一部分, 非屬工作範疇 ; 惟其範疇宜由教育部合理明確界定 倘實習內容無逾計畫所定實務訓練範疇, 且無涉勞務提供及工作事實, 始得無需申請工作許可 有關海外國家是否承認臺灣畢業之文憑, 因涉該國權責, 目前所知並無特別國家完全不承認我國學歷, 惟各國學歷採認相關規定仍請逕洽各國駐臺代表機關 ( 構 ) 1. 倘涉及工作許可, 應由雇主依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等規定, 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 2. 僑生畢業後如欲在臺以工作事由申請居留, 須先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聘僱許可證 9
4. 僑生要如何申請工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明後, 檢附相關應備文件再向移民署申請在臺居留 應備齊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3 條規定之文件 ( 相關申請表單及注意事項請至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查詢, 網址 : http://www.evta.gov.tw/home/ index.asp 外藉工作者主題網下載 ), 掛號郵寄或由專人送至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收件窗口辦理 ( 地址 : 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 1 樓收件櫃台 ) 伍 招生分發 升學 轉學 課業輔導等相關事宜 問題回覆機關 / 單位 1. 建議海外聯合招生提前公布各大學海外聯招會錄取名單並將分發結果通知學校, 以便及早聯絡獲錄取之香港學生, 了解其報到入學意願, 學校得提早因應各項行政及住宿保留等作業 2. 入學注意須知及各種申請表單等, 建議讓學生在入境前就讓在僑居地的家長簽章, 以方便學生完成申請入學 3. 建議二次分發事先通知學校招生組, 以提早因應 4. 海外聯招會提出春秋季班僑生逐年減少, 為保障臺師大僑先部結業生進入理想校系的名額,102 學年將進行合併分發, 請說明下列疑義 : (1) 臺師大僑先部春秋季班的人數為何? 海外聯招會 海外聯招會 海外聯招會 回覆內容 因香港與印尼輔訓生係併同於第 5 梯次分發 ( 預定分發日期為 102 年 8 月 16 日 ), 未來海外聯招會將儘量配合香港會考公告 選填志願及印尼輔訓期程 ( 於 7 月底 ), 即早公告錄取名單, 並隨即於海外聯招會網頁提供分發學生基本資料電子檔供各校下載運用 1. 經海外聯招會分發有案之僑生及港澳學生, 其各項申請表格於報名時, 即已完成家長簽章, 並由我駐外館處或僑委會指定之保薦單位查核簽註在案 2. 如各大學校院之入學須知或相關表單需經學生家長簽章者, 應於海外聯招會公告錄取名單後, 即早聯繫分發學生並寄送相關資料, 俾利學生配合辦理 未來海外聯招會將儘量配合相關期程即早公告錄取名單, 並先行特別通知二次分發學校至海外聯招會網頁下載電子名冊, 俾利作業 1. 僑先部春 秋季班合併梯次分發事宜, 業於 99 100 及 101 學年度多次會議進行討論外, 亦多次惠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就本案研復相關意見 2. 案經臺師大 101 年 1 月 19 日函 10
(2) 兩個班別上課內容一樣多嗎? (3) 就學時間相差將近一半 必須在就讀時間內完成 5 次考試, 其期中 期末考之考題難易程度是否相同? (4) 春秋季班合併分發之作業方式為何? 是否以標準排名分發? (5) 必採及選採科目建議一致避免對春季班學生產生不公平 另可分發的大學名額建議以比例增加 (6) 建議海外聯招會增加聯合分發學生名額時, 考量分發時間與分發名額是否合乎公平制度, 並訂定更適合的簡章規定 5. 希望能有專門為僑生開設的課業輔導 6. 建議臺灣大學中文研究所鼓勵並招收僑生同學就讀博士及碩士班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司 ) 11 復原則同意自 102 學年度起, 春 秋季班合併梯次分發, 並配合調整春季班各考試科目授課時數, 加強夜間輔導課, 以加強春季班學生學習效果 3. 考量結業成績即為僑生在僑先部就學期間的學習成果, 由僑先部依其學則規定計算提列, 兩種班別之課程範圍 教材內容 師資水準 授課品質及成績考評等應為相當 4. 凡符合臺師大僑先部結業資格者, 由僑先部造具結業生名冊送海外聯招會採計僑先部提列之結業成績為分發成績, 依據常務委員會議決議之最低錄取標準及該梯次分配名額, 按申請學生之分發分數由高而低暨其選填志願序進行分發 5. 至於 102 學年度 聯合分發 招生名額之預配, 業已考量第 4 梯次僑先部結業生報到率及學業表現情形等因素, 優予保障 6. 所詢有關僑先部在學人數 課程安排 成績考評方式等係臺師大自主事項, 建請另洽該校為宜 7. 目前春季班在學人數為 202 人, 秋季班人數為 884 人 ( 國立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統計資料 ) 依據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18 條規定 : 各校應定期舉辦僑生新生入學講習 個別輔導 僑生轉系 ( 科 ) 學業輔導 寒暑假期課業輔導 講習或集訓及僑生課外活動 故為提高僑生國語文與基本學科之學習能力, 教育部每學年補助學校辦理 2 次學業輔導及寒暑假期課業輔導以幫助僑生加強課業之研習 1. 目前各大學校院僑生招生系所及名額, 係由學校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規定, 經檢視各系所資源狀況後, 於不
7. 華僑高中國中部二年級學生將於 103 年畢業, 是否適用 12 年國教 ( 直升高中職或專科 )? 其升學加分優待能否用於高中升大學階段使用? 8. 在臺碩士班畢業後如何申請就讀博士班? 僑生畢業後申請碩博士是否可以不用考試而直接向學校申請就讀研究所, 或需透過海外聯招會? 選填研究所志願可否放寛為 5 個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 海外聯招會 12 超過該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提報規劃, 教育部原則尊重 2. 有關建議國立臺灣大學中文研究所招收僑生同學就讀碩 博士班一節, 教育部將於相關會議建請該校審酌提供, 俾利海外僑生得以選讀 1. 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之僑生, 於畢業當年參加下一學程新生入學者, 享有之優待, 以一次為限, 並應於畢業當年適用, 於下次學程考試, 不予優待 2. 配合 103 學年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 僑生之升學優待以 尊重既有權利, 延續相關優待 為原則, 採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 (1) 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 (2) 特色招生 : 依其採計成績, 以加總分 25% 計算 (3) 免試入學 : 依各區招生委員會決議之優待方式辦理, 並於各免試就學區之招生簡章中明定 3. 回國就讀國民中學之僑生, 其升學優待僅限於國中升高中 高職或五專階段使用, 無法適用於高中升大學階段 1. 在國內大學校院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 於每年招生期間得依海外聯招會 國內大學學士畢業之僑生及港澳學生申請碩 博士班適用簡章 規定, 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就讀碩士以上學程 惟已依前述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 不得再向海外聯招會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2. 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之僑生, 其錄取標準應比照國內學生辦理 3. 有關放寬研究所選填志願數事宜, 將視報名人數 選填志願分布情形 各校系招生名額 合格件數比例及錄取率等因
9. 臺灣護理系實習時數是 1200 小時, 而香港是 1400 小時, 回香港後可能有不能考證照的問題 ; 另若第一次國考沒過, 至第二次國考期間居留證要如何辦理? 10. 師培資格規範為何? 建議開放僑生於取得師培資格後能在臺實習及考教師甄試, 留臺教書 教育部 ( 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 13 素, 再行研議 1. 各國護理實習時數之規範或有不同, 有關在臺修習護理系實習時數後欲回港考取證照一節, 建請向香港當局洽詢 2. 有關若第一次國考沒過, 至第二次國考期間居留證要如何辦理乙節, 將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教育部持續溝通 1. 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 稚 ) 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等相關法規與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在學僑生得依校內規定, 等同一般生參加甄選且於通過後納入師資培育名額 ; 或依規定經大學入學管道以外加名額方式錄取學系者, 由學校專案報教育部申請外加師資生名額, 以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含教育實習課程 ) 修畢規定之課程且成績及格者, 由學校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2. 復依師資培育法第 8 條規定畢業後確需另參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者, 渠等人員之居留延期事宜, 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教育部 99 年 1 月 27 日臺僑字第 099001013555B 號函意旨, 比照學生身分, 檢具師資培育之大學所開立之證明及繳費單等文件, 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 各服務站 ) 申請居留延期半年, 惟居留期限屆滿即需離境 3. 另為協助依師資培育法及相關法規修畢我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含教育實習課程 ) 之僑生取得我國教師證書, 教育部刻正研議修正教師法或師資培育法, 擬增訂限制中華民國國民且領有國民身分證者, 始得擔任我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11.101 學年度香港地區報名人數暴增, 但實際來臺註冊入學的人數卻不甚理想, 尤其國立大學影響最大, 影響僑生錄取科系名額, 請問有否對策? 12. 僑先部春季班的學生就讀完約半年的課程後, 若分發至非理想的科系, 可否返回僑居地後, 二次來臺重新就讀臺師大僑先部, 得到再一次的僑發機會 海外聯招會 海外聯招會 14 稚園專任教師之規範後, 再行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 稚 ) 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等相關法規, 開放渠等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以取得我國教師證書, 俾符法制 1. 近年來海外聯招會在港之宣導成效日漸顯現, 申請赴臺升學人數亦大幅成長 分析 101 學年度申請赴臺升學港生具有 5** 或 5* 等優異成績者, 亦大有人在, 顯見改以免試方式已吸引更多優秀港生申請 2. 至於 101 學年國立大學報到率不佳原因, 經透過多方管道瞭解, 大多因已錄取香港當地大學的優秀學生放棄赴臺升學, 故海外聯招會亦將安排赴香港頂尖高中辦理赴臺升學講座 3. 為提高來臺升學之報到率, 本會自 102 學年度起已將選填大學校系志願時間延至香港文憑考試成績公佈後 (7 月底前 ), 並配合在港辦理選填志願輔導會 除使真正有意赴臺升學者有充分時間慎選志願外, 並讓已取得香港地區大學入學許可者不再佔用熱門校系名額 ( 即未依規定時間完成網路選填志願者, 視同放棄分發大學之機會 ) 4. 建議各分發學校於海外聯招會公告錄取名單後, 應即早聯繫分發學生, 派赴熟悉業務之僑生輔導人員或返港在校生積極參與 中華全國在臺港澳大專學生聯合會 ( 簡稱全臺港澳學聯 ) 舉辦之 新生赴臺升學輔導說明會, 以解答新生疑慮, 提高報到率 不可以 依據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3 條規定, 僑生就讀臺師大僑生先修部, 修業期滿符合結業資格, 由海外聯招會核定分發就讀大學 ; 復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學則第二章
第三條規定, 凡已在該校結業分發有案者, 不得再行入學 陸 綜合事項 問題回覆機關 / 單位 1. 未滿 20 歲之僑外生申辦手機門號預國家通訊傳播委付卡, 是否可以學校證明代替法定代員會理人同意書來申辦? 2. 持外籍護照以依親方式來臺就學之學生 (12 歲就學 ), 於年滿 20 歲後即不能依親居留 該生身分是屬外生或僑生, 能否向僑務委員會補辦僑生資格認定後留臺就學? 3. 建議教育部於學校評鑑中納入僑生輔導評鑑項目, 增加學校對僑生資源的重視 僑務委員會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司 ) 15 回覆內容 查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 係民法所規定之定型化契約, 民眾申辦電信服務時, 須與上開業務經營者簽訂後開通門號, 外籍人士亦同 ; 有關未滿 20 歲之外國交換學生 ( 含無戶藉之之僑生及外生 ) 申辦國內預付門號時, 請參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9 年 5 月 17 日研討外國交換學生申辦本國行動通信事宜會議之 由學校名義出面向行動通信業者 ( 含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 ) 申請預付卡後再交由交換學生使用, 學校對於申請預付卡及後續使用情形應妥適管控及處理 決議辦理 1. 海外華裔子弟若符合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2 條及第 3 條之規定,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 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 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 120 日, 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者, 且於當年入境後 90 天內有入學之事實, 可至僑委會補辦分發入學手續, 並以該次回國入學時年級為認定入學之年級 補辦後即具有僑生身分, 可以僑生就學名義辦理僑生居留 2. 外國學生如以依親方式在臺就學, 年滿 20 歲以後繼續在臺就學時需換發以就學為事由之居留簽證, 主管機關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100 年校務評鑑業將 學校追求國際化 ( 含僑生教育之辦理 ) 之作法為何? 之情形納入 校務治理與經營 評鑑項目中, 檢視學校是否提供僑生入學之名額, 及訂定僑生學習與生活
4. 是否有僑生輔導相關手冊可發送, 讓學校輔導人員能參考並快速查詢 5. 外籍人士在臺工作, 除了薪水要達到新臺幣 37,619 元外, 是否還有其他條件? 希望可以再調低薪資下限, 才能更鼓勵學成之僑生留臺就業, 回饋中華民國政府對僑生之教育及栽培 僑務委員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6 輔導之機制並落實執行之情形為何 2. 另依總統 102 年元旦祝詞中指示 調整評鑑機制, 讓大學能夠建立各自的特色, 未來校務評鑑項目及效標將以 發展學校特色 及 提升教學品質 為主體, 不訂定過細指標以免限制學校特色之展現 每年僑委會均請有關機關提供該主管業務最新法令規定, 以充實及修正中華民國僑生手冊內容, 並於印製完成後, 主動分送給各校僑輔工作主管人員參閱, 另亦將僑生手冊全部內容電子檔, 置放在僑委會網站內, 隨時提供有需要人員, 上網瀏覽及下載參用 1. 目前開放得申請外籍專業人士從事之工作, 計有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等 6 大類工作, 並依據 就業服務法 及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等相關法規辦理工作許可審核事宜 有關外國人在臺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 對其雇主資格 外國人所從事之工作內容及外國人相關學經歷等均有基本規範 倘外國人屬 100 學年度在臺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之僑外生, 除月平均薪資需達 3 萬 7,619 元之外, 其所從事之工作, 應屬 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 且雇主資本額及營業額等亦應符合規定 2. 茲因引進外國專業人士來臺工作, 係為補充國內專業人力之不足, 惟基於育才及留才考量, 勞委會透過 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會議 討論, 放寬 100 學年度起在臺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之僑外生, 聘僱月平均薪資達新臺幣 3 萬 7,619 元以上者, 不需具備 2
6. 如果現在以僑生身份在臺就讀, 於就讀期間與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結婚, 身份及權益會如何改變? 若畢業後回僑居地工作, 幾年後如果想重回臺灣讀研究所, 途徑為何? 是否有留臺工作權? 7. 有僑生反映向越南胡志明市臺北辦事處申請辦理來臺就學簽證時, 需先購買號碼牌, 是否為必要之程序? 8. 因應未來僑生人數增加, 請僑委會作為平台幫忙加強向各界僑胞募集獎學金 助學金並轉知各校辦理, 讓僑生能夠有更多機會申請到獎助學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海外聯招會 外交部 僑務委員會 17 年工作經驗, 即可申請許可 勞委會將於該規定實行 1 至 2 年後, 透過前揭小組適時評估實施結果及檢討 1. 依就業服務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且獲准居留者, 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即可在臺工作 2. 如僑生返僑居地工作後重回臺就讀研究所, 畢業後欲留臺工作, 應符合 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工作, 並由雇主檢具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7 條規定之文件, 向勞委會申請許可 3. 在國內大學校院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之僑生, 於每年招生期間得依海外聯招會 國內大學學士畢業之僑生及港澳學生申請碩 博士班適用簡章 規定, 向海外聯招會申請就讀碩士以上學程 惟已依前述規定分發並註冊入學者, 不得再向海外聯招會提出同級學程之申請 4. 至於自行向國內大學校院報考研究所入學考試之僑生, 其錄取標準應比照國內學生辦理 越南僑生自行或委由他人向我駐越南代表處或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申請來華簽證及辦理文件驗證時, 抽取號碼牌係為排定送件順序, 申請人僅須繳付簽證規費及文件證明規費, 無須另行付費購買號碼牌 海內外各界善心人士為鼓勵僑生來臺升學, 持續挹注僑務委員會 受理捐贈僑生獎助學金, 多年來嘉惠僑生良多, 基於公益勸募條例規定政府機關除重大災害等不得發起勸募, 僑務委員會將繼續加強作為捐贈受理平臺之角色, 協助捐贈者管理及核發獎助學金, 使善款發揮最大功效, 幫助僑生順利完成在臺學業
9. 建議嚴審僑生監護人, 新僑生報到時若發現監護人資料不實 ( 或在臺無監護人 ), 考量責任及權益, 學校可否拒絕該生報到? 10. 因港澳學生身份問題, 是否可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相關人員出席訪視活動聽取同學意見 僑務委員會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 1. 依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規定, 來臺升讀國小 國中 高中 ( 職 ) 或專科者, 可循以下 2 種管道來臺就學 : (1) 自行回國入學 : 渠等多以依親或定居方式回國就讀, 在臺監護人多為家長或親友, 爰無監護人資料不實問題 (2) 於每年招生期間 ( 約為 2 至 3 月間 ), 依當年簡章規定逕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回國就學 ( 不含國小學程 ): 依簡章規定, 海外學生家長應指定在臺親友一人為監護人, 負責照顧 駐外館處與保薦單位務必要求考生填寫在臺監護人資料, 並請學校於學生註冊入學時查核並聯繫監護人 2. 有關前揭自駐外館處申請回國就學, 僑生在臺監護人資料填列不實的情況, 僑務委員會將於寄送錄取分發通知書時, 行文請駐外館處再次重申, 請錄取來臺就學之僑生, 務必確認在臺監護人資料, 以利照料渠等在臺生活 因港澳學生身分問題, 擬邀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相關人員出席訪視活動聽取同學意見乙節, 教育部仍將依行政協助辦理原則, 於事前徵詢同意及相關意見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