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設場所 1. 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 1000m 2, 應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供甲複合使用之地下層, 樓地板面積合計 1000m 2, 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 500m 2, 應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3

Similar documents
EC-W1035RL說明書.cdr

10 6, 地球的熱循環

PowerPoint 簡報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untitled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家具使用說明書_實體版2016.9

SW cdr

<4D F736F F F696E74202D20B2C4A454B3B9AEF8A8BEA677A5FEBADEB27A205BACDBAE65BCD2A6A15D>


Wire Wound Ceramic Chip Inductor 繞線式陶瓷晶片大电流電感 HPWS Series for High Frequency HPWS 系列適用於高頻 INTRODUCTION 產品介紹 The HPWS is the chip inductors of a wire w

現在人類獲取地球內部訊息的方法, 是從可能影響我們身家性命安全的地震, 用數學模型把地震資料轉換成地震波速度, 進而獲得地底物質密度與深度的關係 地下世界知多少 km/s g/cm 3 P Gpa km S P S 3,000 3,000 ak K 透視地底 Percy Bridgma

2

第二部 - 具體規定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ZT0102_Cb-00封面

28# 相關解釋令 (1/4) 內政部 98 年 6 月 25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提案二 : 有關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用疑義 決議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明定, 供第 12 條第 1 款及第 5 款

The floor-to-floor height of each residential property on the 5th 12th, 15th 23rd, 25th & 26th Floor is 3.040m. The internal areas of the residential



0 0 = 1 0 = 0 1 = = 1 1 = 0 0 = 1

<4D F736F F D20C4B5B3F8A874B2CEC0CBADD7B9EAB0C82E646F63>

建築物空調系統與煙控併用系統性能評估與設計準則

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4D F736F F D20ADECA6B3A658AA6BABD8BF76AAABA8BEA4F5C1D7C3F8B35DAC49A4CEAEF8A8BEB35DB3C6A7EFB5BDBFECAA6B>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1

Microsoft Word - ACI chapter00-1ed.docx

SAHTECH 安全衛生技術中心 財團法人 事故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PDF

Chong Yuet Ming Phy. & Chem. Building LG3/F Fire Evacuation Plan Assembly Point Yuet Ming Fountain LEGEND : FIRE PANEL HOSEREEL MANUAL CALL POINT Dn L

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016_Ma-Gonio_web_tw.pdf

1


第一章  緒論

SVS26CS Sensors Module User Guide Rev. 1.0 Aug Copyright 2018 Sivan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在餐點設計時, 往往會運用不同的質地做搭配, 以達到食用者口感的最佳平衡與變化

39% % 李兆基博士大紫荊勳賢 10


二次曲線 人們對於曲線的使用及欣賞 比曲線被視為一種數學題材來探討要早 得多 各種曲線中 在日常生活常接觸的 當然比較容易引起人們的興趣 比如 投擲籃球的路徑是拋物線 盤子的形狀有圓形或橢圓形 雙曲線 是較不常見的 然而根據科學家的研究 彗星的運行軌道是雙曲線的一部 分 我們將拋物線 圓與橢圓 雙曲

untitled

度量衡的知識與權力研究報告

p1

屋外 / 道路 街路灯用 LED 灯 1 搭載 LED 搭載 LED メーカ 演色性 型式 入力電圧 動作周波数 消費電力 力率 全光束 発光効率 色温度 照度 照射角 使用環境温度 材質 製品寿命 保護等級 総重量 寸法 高さ TRS-SPL48-55W TRS-SPL96-115W TRS-SP


17-72c-1

<4D F736F F D20A8BEA4F5C1D7C3F8BAEEA658C0CBB051B3F8A769AED1A5D3BDD0BB7BA569AD6EC2492E646F63>

_final


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益成自動控制材料行 益成自動控制材料行

(FDA )

財金資訊-82期.indd

<4D F736F F D20A655C3FEB3F5A9D2AEF8A8BEA677A5FEB35DB3C6B35DB86DBCD0B7C7B3A1A4C0B1F8A4E5ADD7A5BFC160BBA1A9FA2E646F63>

2

¾ú¥v¬ì²Ä8¦¸-«ü¦Ò«ÊŁ±.prn, page Normalize ( <4D F736F F D20BEFAA576ACECB2C438A6B82DABFCA6D2ABCAADB12E646F63> )

( ) (1) (2) (3) (4) 2

2TS-F8199-T3

KAISO-FM-bata4.0

Microsoft Word - 98建築防火科技計畫書0904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高層建築火災之壓力煙控系統分析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1 500 表 1: 各國平均分數

快速接頭 QS 氣管容易連結 容易卸管 可靠的接頭 多樣化種類豐富 QSM-B 和 QS-B 每包裝單元內的數量較多, 因此符合經濟成本 符合 ATEX 指令的特定型式, 可用於有潛在爆炸危險的工作環境 特性 詳細產品訊息 DVD-ROM 和 xdki.festo.

EA3.pdf


CO 2 以鄰為壑的台灣建築產業

VH中文硬體說明書 A4-cd9新版.cdr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Zytiga

<4C D30312DA4A4A4E52DB6BAA9B1A9D0B0C8ADFBA6D9B0A9A4A3BE412E2E2E2E696E6464>

untitled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摘要 近年來, 隨著特殊及複合式建築物的興起, 大型挑空空間無論是旅館 百貨商場抑或辦公大樓的設計上常被採用 ; 當然, 尤其挑空中庭建築物因為空間型態特殊, 其建築物之走廊 ( 避難安全區劃空間 ) 採用環繞挑空中庭的配置最為常見, 因此, 在法規上必須依挑空樓地板面積與挑空樓層數部分要求獨立區劃

碳石墨產品 特種石墨 (1) 單晶矽製造設備 (2) 臨界電漿測試設備 (JT-60) * 照片由日本原子力研究開發機構提供 (1) (2)

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Microsoft Word - ACL chapter02-5ed.docx

中國的煤

目錄

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及驗證指導綱領


Middle East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MERS-CoV WHO Qatar 2013 MERS MERS 耗費巨大的社會成本 MERS V

兽医临床诊断学实验指导

其認他 B 1 證表認證表 士林無熔線斷路器產品符合國家及國際規範, 為國內首家獲得 BSI 標準檢驗局 ISO 9001 品質認證 認 證 機 種 名 稱 VPC 30-SN 50-CN 50-HN 100-CN 100-MN 100-HN 125-SN 125-HN 225-SN 250-SN.


TYPE AND PARTS SELECTION OF ALUMINUM FRAME TOLERANCE OF ALUMINUM FRAME 鋁擠型專用資訊頁容易搜尋! 刊載多項技術資訊與使用範例! MISUMI

金華手冊

96030_catering.ai

<4D F736F F D20ABD8BF76AAABA8BEA4F5C1D7C3F8B35DAC49BB50B35DB3C6A677A5FEC0CBAC64B3F8A769AED12E646F63>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 ) 102 (2013) %102 (2013)1 57 (1968) (2013) (2013)

Dimensions 尺寸 K RJ45 Connector 48" [1219 mm] D E 48" [1219 mm] RJ45 Connector 接頭 Ø F J 迴路數量 number of circuits K 不間斷安培 continuous amps RJ45 Connector

治療血管的雷射 port wine stain 1988 FDA KTP KTP


投影片 1

表 1 捷運環狀線 CF660A 標工程空氣品質監測結果 項目 總懸浮微粒 (TSP) ( g/m 3 ) 懸浮微粒 (PM10) ( g/m 3 ) 細懸浮微粒 (PM2.5) ( g/m 3 ) 二氧化硫 (SO2) (ppb) 二氧化氮 (NO2) (ppb) 一氧化碳 (CO) (ppm)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Transcription: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11) 警報設備應設場所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第一單元 1. 5 層以下之建築物供甲類及幼兒類場所使用, 任一樓層面積 在 300m 2, 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5 層以下之建築物供乙 ( 乙 12 除外 ) 丙 丁類場所使, 任一樓層面積 在 500m 2, 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3. 6 層以上 10 層以下之建築物任一層樓面積 300m 2, 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4. 11 層以上建築物, 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5. 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甲 1 甲 5 及甲複合用途 ( 限甲 1 甲 5 使用 ), 樓地板面積 100m 2, 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6. 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供甲類 ( 甲 1 甲 5 除外 ) 及乙丙丁類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 300m 2, 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7. 甲複合使用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500m 2, 且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 300m 2, 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8. 甲類場所及地下建築物場所使用總樓地板面積 300m 2, 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免設條件 自動滅火設備限使用標示溫度 75 以下, 動作時間 60 秒以內之密閉型撒水 頭, 在該有效範圍內, 得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手動報警設備設置場所 3 層以上建築物, 任何一層樓地板面積在 200m 2 以上, 應設手動報警設備

(12)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設場所 1. 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 1000m 2, 應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供甲複合使用之地下層, 樓地板面積合計 1000m 2, 且其中甲類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 500m 2, 應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3. 地下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 1000m 2, 應設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應設基準 1.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總樓地板面積 500m 2, 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室內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 100 倍, 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3.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 100 倍, 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4. 室內儲存場所總樓地板面積 150m 2, 應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火警分區劃定標準 1. 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 並在樓地板面積 600m 2 2. 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 500m 2 者, 得二層共用一火警分區 3. 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 50m 4.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時, 每一分區之邊長在 100m 以下 5. 樓梯或斜坡通道, 垂直距離每 45m 以下為一火警分區 6. 樓梯 斜坡通道 昇降機之昇降路及管道間等場所, 在水平距離 50m 範圍內, 且其頂層相差在二層以下時, 得為一火警分區 7. 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 每一火警分區樓地板面積 1000m 2 8. 樓梯 斜坡通道地下層部分應為另一火警分區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13) 鳴動方式 1. 建築物在 5 樓以上, 且總樓地板面積 3000m 2, 應分層鳴動 2. 起火層為地上 2 層以上時, 限該樓層與其直上 2 層及其直下層鳴動 3. 起火層為地面層時, 限該樓層與其直上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4. 起火層為地下層時, 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綜合檢查 1. 同時動作操作火災試驗開關及回路選擇開關, 不要復舊使任意 5 回路 ( 不滿 5 回路者, 全部回路 ), 進行火災動作表示試驗 2. 地區音響裝置之音壓距音響裝置設置位置中心 1m 處, 使用噪音計檢查音壓應在 90 分貝以上 (85 年 6 月 30 日前取得建造執照者為 85 分貝 ) 3. 偵煙式探測器用感度試驗器, 進行感度 ( 濃度 ) 試驗, 確認其感度是否在探測器所定之範圍內 探測器分類 第二單元 差動式 補償式 離子式 光電式 火焰式探測器應在 0 至 50 溫度範圍內 探測器選用原則 1. 定溫式探測器應在零下 10 至其標準動作溫度減 20 之溫度範圍內確實動作 2. 同一室內之天花板或屋頂板高度不同時, 以平均高度計 3. 灰塵粉末會大量滯留之場所可選用差動式分布型一種或二種 補償式局限型一種或二種 定溫式特種及火焰式探測器 4. 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可選用差動式分布型二種 補償式局限型二種 定溫式特種及二種探測器

(14)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5. 會散發腐蝕性氣體之場所可選用差動式分布型一種或二種 補償式局限型一種或二種 定溫式特種或二種探測器 6. 平時煙會滯留之場所可選用定溫式特種或二種探測器 7. 顯著高溫之場所可選用定溫式特種或二種探測器 8. 排放廢氣會大量滯留之場所可選用差動式局限型一種或二種 差動式分布型一種或二種 補償式局限型一種或二種 火焰式探測器 9. 煙會大量流入之場所可選用差動式局限型一種或二種 差動式分布型一種或二種 補償式局限型一種或二種 定溫式特種或二種探測器 10. 會結露之場所可選用差動式分布型一種或二種 補償式局限型一種或二種 定溫式特種或二種探測器 11. 樓梯或斜坡通道應使用偵煙式探測器 12. 走廊或通道應使用偵煙式或熱煙複合式探測器 13. 天花板等高度在 15m 以上, 未滿 20m 之場所應使用偵煙式或火焰式探測器 14. 天花板等高度超過 20m 之場所應使用火焰式探測器 15. 地下層 無開口樓層及 11 層以上之各樓層應使用偵煙式 熱煙複合式或火焰式探測器 16. 水蒸氣會大量滯留之處所不適合火焰式探測器設置 探測器裝置位置 1. 探測器之探測區域, 指探測器裝置面之四周以淨高 40cm 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者 2. 差動式分布型及偵煙式探測器之探測區域, 指探測器其裝置面之四周淨高應為 60cm 以上 3. 天花板上設有出風口時, 探測器應距離該出風口 1.5m 以上 4. 牆上設有出風口時, 探測器應距離該出風口 1.5m 以上 但該出風口距天花板在 1m 以上時, 不在此限 5. 天花板設排氣口或回風口時, 偵煙式探測器應裝置於排氣口或回風口周圍 1m 範圍內 6. 局限型探測器之裝置, 不得傾斜 45 度以上 ( 火焰式探測器除外 )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15) 偵熱式局限型探測器設置 1. 局限型探測器下端, 裝設在裝置面下方 30cm 範圍內 2. 具有定溫式性能之探測器, 應裝設在平時之最高周圍溫度, 比補償式局限型探測器之標稱定溫點或其他具有定溫式性能探測器之標稱動作溫度低攝氏 20 度以上處 差動式分布型探測器設置 1. 每一探測區域內之空氣管長度, 露出部分在 20m 以上 2. 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空氣管長度, 在 100m 以下 3. 空氣管裝置在裝置面下方 30cm 範圍內 4. 空氣管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邊起 1.5m 以內之位置, 其間距在防火構造建築物在 9m 以下, 其他建築物在 6m 以下 5. 熱電偶應裝置在裝置面下方 30cm 範圍內 6. 防火構造建築物探測區域樓地板面積 88m 2 以下應設熱電偶探測器數至少 4 個 7. 熱半導體式各探測區域應設探測器數, 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 至少設置二個 但裝置面高度未滿 8m 時, 在每一有效探測範圍, 至少設置一個 8. 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熱電偶數, 在 20 個以下 9. 裝接於一個檢出器之感熱器 ( 熱半導 ) 數量, 在 2 個以上 15 個以下 10. 檢出器應設於便於檢修處, 且與裝置面不得傾斜 5 o 以上 定溫式線型探測器設置 1. 定溫式線型探測器在各探測區域, 使用第一種探測器時, 裝置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 3m( 防火構造建築物為 4.5m) 以內 2. 定溫式線型探測器在各探測區域, 使用第二種探測器時, 裝在自裝置面任一點起水平距離 1m( 防火構造建築物為 3m) 以內

(16)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偵煙式局限型探測器設置 1. 居室天花板距樓地板面高度在 2.3m 以下或樓地板面積在 40m 2 以下, 偵煙式 探測器設在其出入口附近 2. 偵煙式探測器下端, 裝設在裝置面下方 60cm 範圍內 3. 偵煙式探測器裝設於距離牆壁或樑 60cm 以上之位置 4. 偵煙式探測器在走廊及通道, 使用第 1 種或第 2 種探測器時, 步行距離每 30m 至少設置一個 5. 偵煙式探測器在走廊及通道, 使用第 3 種探測器時, 每 20m 至少設置一個 6. 偵煙式探測器在走廊及通道, 使用第 1 種或第 2 種探測器時, 距盡頭之牆壁在 15m 以下 7. 偵煙式探測器在走廊及通道, 使用第 3 種探測器時, 距盡頭之牆壁在 10m 以下 8. 走廊或通道至樓梯之步行距離在 10m 以下, 且樓梯設有平時開放式防火門或居室有面向該處之出入口時, 得免設偵煙式探測器 9. 偵煙式探測器在樓梯 斜坡通道及電扶梯, 使用第 1 種或第 2 種探測器時, 垂直距離每 15m 至少設置一個 10. 偵煙式探測器在樓梯 斜坡通道及電扶梯, 使用第 3 種探測器時, 垂直距離每 10m 至少設置一個 11. 在昇降機坑道及管道間 ( 管道截面積在 1m 2 以上者 ), 應設偵煙式探測器在最頂部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設置 1.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設在與探測器光軸平行牆壁距離 60cm 以上之位置 2. 探測器之受光器及送光器, 設在距其背部牆壁 1m 範圍內 3.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設在天花板等高度 20m 以下之場所 4. 探測器之光軸高度, 在天花板等高度 80% 以上之位置 5. 探測器之光軸長度, 在該探測器之標稱監視距離以下 6. 探測器之光軸與警戒區任一點之水平距離, 在 7m 以下 7. 探測器之光軸, 指探測器受光面中心點與送光面中心點之連結線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17) 火焰式探測器設置 1. 火焰式探測器裝設於天花板 樓板或牆壁 2. 距樓地板面 1.2m 範圍內之空間, 應在火焰式探測器標稱監視距離範圍內 3. 火焰式探測器不得設在有障礙物妨礙探測火災發生處 4. 火焰式探測器設在無日光照射之處 探測器認可基準性能 1. 空氣管式之銅管外徑在 1.94mm 以上, 厚度在 0.3mm 以上 2. 離子式探測器之輻射量應低於 1.0µCi, 且不得對人體有危害 探測器檢修 1. 動作時間計算 = 非蓄積發報時間 + 標稱蓄積時間 + 中繼器 ( 受信機 ) 蓄積時間 +5 秒 2. 偵煙式標稱蓄積時間 + 中繼器 ( 或受信機 ) 蓄積時間 60 秒 3. 火焰式中繼器 ( 或受信機 ) 蓄積時間 20 秒 4. 差動式局限型探測器一種較室溫高 20 之溫度, 以風速 70cm/sec 之高溫氣流垂直方向吹向時, 應在 30 秒內動作 5. 局限型探測器, 其設置數量 10 個以下, 選取檢查數量為 1 個作加熱試驗 6. 局限型探測器, 其設置數 50 個以下, 選取檢查數量為 2 個作加熱試驗 7. 局限型探測器, 其設置數量 100 個以下, 選取檢查數量為 4 個作加熱試驗 8. 局限型探測器, 其設置數量 101 個以上, 選取檢查數量為 7 個作加熱試驗 9. 差動式局限型, 動作時間為 30 秒內 10. 定溫式局限型特種探測器, 動作時間為 40 秒內 11. 定溫式局限型一種探測器, 動作時間為 60 秒內 12. 定溫式局限型二種探測器, 動作時間為 120 秒內 13. 偵煙式局限型一種探測器, 動作時間為 30 秒內 14. 偵煙式局限型二種探測器, 動作時間為 60 秒內

(18)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15. 偵煙式局限型三種探測器, 動作時間為 90 秒內 16. 光電式分離型探測器, 動作時間為 30 秒內 17. 定溫式局限型探測器, 標稱動作溫度與周圍溫度差超過 50 度, 動作時間加倍 18. 空氣管流通時間較曲線值為大判定為有阻塞現象 19. 空氣管流通時間較曲線值為小判定為有漏氣現象 火警受信總機規範 第三單元 1. 具有火警區域表示裝置, 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 2. 一棟建築物內設有二臺以上火警受信總機時, 設受信總機處, 設有能相互同時通話連絡之設備 3. 受信總機 中繼器及偵煙式探測器, 有設定蓄積時間時, 其蓄積時間之合計, 每一火警分區在 60 秒以下, 使用其他探測器時, 在 20 秒以下 4. 裝置蓄積式探測器或中繼器之火警分區, 該分區在受信總機, 不得有雙信號功能 5. 受信總機 中繼器 偵煙式探測器蓄積時間合計每一火警分區 60sec 6. 受信總機 中繼器 非偵煙式探測器蓄積時間合計每一火警分區 20sec 火警受信總機之位置 1. 受信機避免傾斜裝置, 其外殼應接地 2. 壁掛型總機操作開關距離樓地板面之高度, 在 0.8m 以上 ( 座式操作者, 為 0.6m)1.5m 以下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 1. P 型受信總機採用數個分區共用一公用線方式配線時, 該公用線供應之分 區數, 不得超過 7 個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19) 2. P 型受信總機之探測器回路電阻, 在 50Ω 以下 3. 電源回路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下者, 在 0.1MΩ 以上 4. 電源回路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特者, 在 0.2MΩ 以上 5. 探測器回路每一火警分區在 0.1MΩ 以上 6. 埋設於屋外或有浸水之虞之配線, 採用電纜並穿於金屬管或塑膠導線管, 與電力線保持 30cm 以上之間距 緊急電源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 能使其有效動作 10 分鐘以上 火警受信總機分類與機能 1. 蓄積型受信總機, 其自開始受信至表示火災所需時間超出 5 秒 小於 60 秒 2. 一個中繼器所能控制回路數約為 4 個 受信總機檢測空間 受信機前應確保 1m 以上之空間 手動報警設備 1. 每一火警分區設置一個手動報警機 2. 火警發信機按鈕按下時, 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3. 二樓層共用一火警分區者, 火警發信機應分別設置 4. 標示燈與裝置面成 15 度角, 在 10m 距離內須無遮視物且明顯易見 5. 在規定電壓下, 離火警警鈴 100cm 處, 所測得之音壓, 在 90dB 以上 6. 電鈴絕緣電阻以直流 250 伏特額定之絕緣電阻計測定, 在 20MΩ 以上 7. 火警警鈴電壓到達規定電壓之 80% 時, 能即刻發出音響 8. 火警發信機離地板面之高度在 1.2m 以上 1.5m 以下 9. 標示燈及火警警鈴距離地板面之高度, 在 2m 以上 2.5m 以下

(20)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第四單元 揚聲器 1. L 級揚聲器距揚聲器 1m 處所測得之音壓為 92 分貝以上 2. M 級揚聲器距揚聲器 1m 處所測得之音壓為 87 分貝以上 92 分貝未滿 3. S 級揚聲器距揚聲器 1m 處所測得之音壓為 84 分貝以上 87 分貝未滿 4. 廣播區域超過 100m 2 時, 設 L 級揚聲器 5. 廣播區域超過 50m 2 100m 2 以下時, 設 L 級或 M 級揚聲器 6. 廣播區域在 50m 2 以下時, 設 L 級 M 級或 S 級揚聲器 7. 從各廣播區域內任一點至揚聲器之水平距離在 10m 以下 8. 居室樓地板面積在 6m 2 或非居室部分樓地板面積在 30m 2 以下且該區域與相 鄰接區域揚聲器之水平距離相距 8m 以下時, 得免設揚聲器 9. 樓梯或斜坡通道時, 至少垂直距離每 15m 設一個 L 級揚聲器 10. 廣播區域內距樓地板面 1m 處, 依公式求得之音壓在 75 分貝以上者 廣播分區 1. 每一廣播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 2. 安全梯垂直距離 45m 單獨分區, 地下層另一分區 3. 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響警報應以語音方式播放 鳴動基準 緊急廣播設備緊急電源為蓄電池設備, 其容量有效動作 10min 啟動裝置 1. 各樓層任一點至啟動裝置之步行距離在 50m 以下 2. 啟動裝置設在距樓地板高度 0.8m 以上 1.5m 以下範圍內 3. 各類場所第 11 層以上之各樓層 地下第 3 層以下之各樓層或地下建築物, 應使用緊急電話方式啟動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21) 4. 標示燈與裝置面成 15 度角, 在 10m 距離內應均能明顯易見 5. 啟動裝置操作 10 秒內, 廣播設備應正常動作而播音 擴音機及操作裝置 1. 各廣播分區配線有短路時, 應有短路信號之標示 2. 操作裝置之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 在 0.8m 以上 ( 座式操作者, 為 0.6m)1.5m 以下 緊急廣播設備配線 1. 絕緣電組值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下者, 在 0.1MΩ 以上, 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特者, 在 0.2MΩ 以上 2. 不得與其他電線共用管槽 ( 但 60V 以下弱電回路除外 ) 3. 任一層之揚聲器或配線有短路或斷線時, 不得影響其他樓層之廣播 4. 設有音量調整器時, 應為三線式配線 瓦斯漏氣警報設備應設場所 第五單元 1. 地下層供甲類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 1000m 2 應設瓦斯漏氣火警設備 2. 地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m 2 應設瓦斯漏氣火警設備 瓦斯漏氣警報分區 1. 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 並在樓地板面積 600m 2 2. 上下二層樓地板面積之和 500m 2 者, 得二層共用一分區 3. 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 50m

(22)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瓦斯漏氣檢知器 1. 瓦斯漏氣檢知器依瓦斯特性裝設於天花板或牆面等便於檢修處 2. 瓦斯對空氣之比重 <1 時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 8m 以內 3. 瓦斯燃燒器具室內之天花板附近設有吸氣口時, 設在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與天花板間, 無淨高 60cm 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隔之吸氣口 1.5m 範圍內 4. 瓦斯對空氣之比重 <1 檢知器下端裝設在天花板下方 30cm 範圍內 5. 瓦斯對空氣之比重 >1 設於距瓦斯燃燒器具或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水平距離 4m 以內 6. 瓦斯對空氣之比重 >1 檢知器上端裝設在距樓地板面 30cm 範圍內 7. 水平距離之起算瓦斯燃燒器具為燃燒器中心點 8. 水平距離之起算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為面向室內牆壁處之瓦斯配管中心處 9. 設於瓦斯導管貫穿牆壁處之檢知器, 其警報分區應個別標示 瓦斯漏氣受信總機 1. 操作開關距樓地板面之高度, 須在 0.8m 以上 ( 座式操作者為 0.6m)1.5m 以下 2. 主音響裝置之音色及音壓應有別於其他警報音響 瓦斯漏氣之警報裝置 1. 在一警報分區僅一室時, 得免設瓦斯漏氣表示燈 2. 設有檢知器之居室面向通路時, 設於該面向通路部分之出入口附近 3. 瓦斯漏氣表示燈距樓地板面之高度, 在 4.5m 以下 4. 瓦斯漏氣表示燈亮度在表示燈前方 3m 處能明確識別 5. 檢知器所能檢知瓦斯漏氣之區域內, 該檢知器動作時, 該區域內之檢知區域警報裝置能發出警報音響 6. 警報音響音壓在距 1m 處應有 70 分貝以上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23)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配線 1. 電源回路導線間及導線對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 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下者, 應在 0.1MΩ 以上 2. 電源回路導線間及導線對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 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特者, 在 0.2MΩ 以上 3. 檢知器回路導線間及導線與大地間之絕緣電阻值, 每一警報分區在 0.1MΩ 以上 緊急電源 緊急電源容量應能使二回路有效動作 10 分鐘以上, 其他回路能監視 10 分鐘 以上 外觀檢查 檢知器距出風口 1.5m 以上之場所 性能檢查 1. 一回路之檢知器數量 6-10 個, 撰取檢查數量為 2 個 2. 一回路之檢知器數量 11-15 個, 撰取檢查數量為 3 個 3. 一回路之檢知器數量 16-20 個, 撰取檢查數量為 4 個 4. 有動作確認燈之檢知器, 測定由確認燈亮燈至受信總機之瓦斯漏氣燈亮燈之時間為 60 秒以內 5. 使用 加瓦斯試驗器 進行加瓦斯測試, 對空氣之比重未滿一者使用甲烷 6. 使用 加瓦斯試驗器 進行加瓦斯測試, 對空氣之比重大於一者使用異丁烷 7. 測定加壓試驗用瓦斯後, 至受信總機之瓦斯漏氣燈亮燈之時間為 20 秒以內 8. 進行加瓦斯測試時介入中繼器時為 5 秒

(24)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檢知器動作原理 1. 瓦斯用檢知器之檢知濃度在 1/4 以下濃度發出警報 2. 瓦斯用檢知器之檢知濃度在 1/200 未滿之濃度不發出警報 標示設備設置場所 第六單元 1. 地下層 無開口樓層 11 層以上各樓層均應設置標示設備 2. 戲院 電影院 歌廳 集會堂及類似場所應設置觀眾席引導燈 應設置緊急照明設備場所 1. 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m 2 以上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緊急照明燈設備 2. 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5% 者應設置緊急照明燈設備 免設緊急照明燈條件 在避難層, 由居室任一點至通往屋外出口之步行距離在 30m 以下之居室得 以免設置緊急照明燈設備 免設標示設備條件 1. 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 避難層步行距離為 20m 以下免設出口標示燈 2. 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 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步行距離為 10m 以下免設出口標示燈 3. 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 避難層步行距離為 40m 以下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4. 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 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步行距離為 30m 以下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5. 易於觀察識別其主要出入口, 步行距離在 30m 以下得免設避難指標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25) 6. 易於觀察識別該居室出入口供甲類 1 2 3 目使用居室樓地板面積 100m 2 以下得免設標示設備 7. 易於觀察識別該居室出入口供甲類 4 目 5 目 7 目 乙類 10 目使用居室樓地板面積 200m 2 以下得免設標示設備 8. 易於觀察識別該居室出入口供甲類 6 目 乙類第 1 目至第 9 目 第 11 目 12 目 丙類 丁類使用居室樓地板面積 400m 2 以下得免設標示設備 9. 樓梯或坡道, 設有緊急照明設備及供確認避難方向之樓層標示者, 得免設避難方向指示燈 標示設備等級規格 1. 出口標示燈 A 級標示面縱向尺度 h 0.4m 標示面光度 50(cd) 以上 2. 出口標示燈 B 級標示面縱向尺度 0.2m h<0.4m 標示面光度 10(cd) 以上 3. 出口標示燈 C 級標示面縱向尺度 0.1m h<0.2m 標示面光度 1.5(cd) 以上 4. 避難方向指示燈 A 級標示面縱向尺度 h 0.4m 標示面光度 60(cd) 以上 5. 避難方向指示燈 B 級標示面縱向尺度 0. 2 m h < 0. 4 m 標示面光度 1 3 (cd) 以上 6. 避難方向指示燈 C 級標示面縱向尺度 0. 1 m h < 0. 2 m 標示面光度 5 (cd) 以上 標示設備有效範圍 1. A 級無顯示方向符號出口標示燈, 有效範圍步行距離 60m 2. B 級無顯示方向符號出口標示燈, 有效範圍步行距離 30m 3. C 級無顯示方向符號出口標示燈, 有效範圍步行距離 15m 4. A 級有顯示方向符號出口標示燈, 有效範圍步行距離 40m 5. B 級有顯示方向符號出口標示燈, 有效範圍步行距離 20m 6. A 級避難方向指示燈, 有效範圍步行距離 20m 7. B 級避難方向指示燈, 有效範圍步行距離 15m 8. C 級避難方向指示燈, 有效範圍步行距離 10m 9. 有效範圍計算出口標示燈無方向符號 K=150

(26)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10. 有效範圍計算出口標示燈有方向符號 K=100 11. 有效範圍計算避難方向指示燈 K=50 12. 不易看清或識別該燈情形者, 該有效範圍為 10m 標示設備型式選擇 1. 乙 1 地下停車空間 地下建築物設置出口標示燈, 應使用 A 級或 B 級 ; 出口標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 20 燭光 (cd) 以上, 或具閃滅功能 2. 甲類樓地板面積 1000m 2 非設於樓梯或坡道之避難方向指示燈, 應使用 A 級或 B 級 ; 避難方向指示燈標示面光度應在 25 燭光 (cd) 以上, 或具閃滅功能 3. 甲 6 使用出口標示燈, 應使用 A 級或 B 級, 具閃減功能或兼具音聲引導 4. 避難方向指示燈設於樓梯或坡道者, 在樓梯級面或坡道表面之照度, 應在 1 勒克司 (Lux) 以上 標示設備照度 1. 觀眾席引導燈之照度, 在觀眾席通道地面之水平面上測得之值, 在 0.2 勒克司 (Lux) 以上 2. 避難指標設於出入口時, 裝設高度距樓地板面 1.5m 以下 避難指標 避難指標設於走廊或通道時, 自走廊或通道任一點至指標之步行距離在 7.5m 以下 且優先設於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 標示設備材質 1. 標示設備使用直流 500V 高阻計, 測量絕緣電阻, 均應為 5MΩ 以上 2. 標示設備蓄電池電壓降達額定電壓 20% 以內時, 應能自動充電 3. 標示設備放電後電池端電壓不得少於額定電壓之 87.5% 4. 標示設備使用鎳鎘或鎳氫電池, 充足後其充電電流不得低於電池標稱容量之 1/30C 或高於 1/10C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27) 標示設備緊急電源 1.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 應使用蓄電池設備, 容量應能使其有效動作 20 分鐘以上 2.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之緊急電源, 設於主要避難路徑者, 該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3. 總樓地板面積在 5 萬平方公尺以上, 設於主要避難路徑之標示設備, 其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4. 高層建築物, 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3 萬平方公尺以上, 設於主要避難路徑之標示設備, 其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5. 地下建築物, 其總樓地板面積在 1 千平方公尺以上, 設於主要避難路徑之標示設備, 其緊急電源容量應在 60 分鐘以上 緊急照明燈之構造 1. 緊急照明燈構造為白熾燈, 應具雙重繞燈絲燈泡 2. 緊急照明燈構造為日光燈, 應具瞬時起動型 3. 緊急照明燈構造為水銀燈, 應具高壓瞬時點燈型 照明燈配線 緊急照明燈之電源回路, 其配線施予耐燃保護 照明燈緊急電源 1. 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使用低照度測定用光電管照度計測得之值 在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 其地板面應在 10 勒克司 (Lux) 以上 2. 緊急照明燈在地面之水平面照度在其他場所應在 2 勒克司 (Lux) 以上 照明燈性能 1. 緊急照明燈緊急電源採蓄電池設備與緊急發電機併設方式時其容量應能使其持續動作分別為 10 分鐘及 30 分鐘以上 2. 緊急照明燈緊急電源應使用蓄電池設備, 容量 30min

(28)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緊急照明燈性能檢查 1.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1000m 2 以下, 檢查緊急照明燈數量 5 個以上 2.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3000m 2 以下, 檢查緊急照明燈數量 10 個以上 3.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6000m 2 以下, 檢查緊急照明燈數量 15 個以上 4.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10000m 2 以下, 檢查緊急照明燈數量 20 個以上 5.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10000m 2 以上, 檢查緊急照明燈數量 20 個以上 + 每增加 5000m 2 檢查數量增加 5 個 避難器具設置數量與種類 第七單元 1. 建築物除 11 層以上樓層及避難層外, 各樓層應設置避難器具 2. 醫院 診療所收容人數 20 人以上即要設置, 收容人數在 100 人以下者設一具, 每增加 100 人 ( 含未滿 ), 增設一具 3. 旅館 招待所收容人數 30 人以上即要設置, 收容人數在 100 人以下者設一具, 每增加 100 人 ( 含未滿 ), 增設一具 4. 戲院 酒吧收容人數 50 人以上即要設置, 收容人數在 200 人以下者設一具, 每增加 200 人 ( 含未滿 ), 增設一具 5. 工廠 作業場所收容人數 100 人以上即要設置, 收容人數在 300 人以下者設一具, 每增加 300 人 ( 含未滿 ), 增設一具 6. 僅有一座直通樓梯收容人數 10 人以上即要設置, 收容人數在 100 人以下者設一具, 每增加 100 人 ( 含未滿 ), 增設一具 7. 避難障礙場所 2~10 層可以設置滑臺 避難橋 救助袋 8. 避難障礙場所 2 層可以設置滑臺 避難橋 救助袋 避難梯 緩降機 9. 避難障礙以外場所 2~10 層可以設置滑臺 避難橋 救助袋 避難梯 緩降機 10. 避難障礙以外場所 2 層可以設置滑臺 避難橋 救助袋 避難梯 緩降機 避難繩索 滑杆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29) 避難器具減設 1. 減設避難器具屋頂平臺淨空間面積在 100m 2 以上 2. 設有避難橋之屋頂平臺, 其直下層每一座避難橋可減設 2 具避難器具 3. 設有架空走廊之樓層, 該樓層每一座架空走廊可減設 2 具避難器具 收容人數計算 1. 電影片映演場所連續式席位, 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 0.4m 所得之數計算收容人數 2. 電影片映演場所設立位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0.2m 2 所得之數計算收容人數 3. 電影片映演場所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0.5m 2 所得之數計算收容人數 4. 餐廳 飲食店場所連續式席位, 為該座椅正面寬度除 0.5m 所得之數計算收容人數 5. 舞場 夜總會場所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3m 2 所得之數計算收容人數 6. 百貨商場場所供飲食或休息用部分, 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3m 2 所得之數計算收容人數 7. 百貨商場場所其他部分以該部分樓地板面積除 4m 2 所得之數計算收容人數 8. 觀光飯店場所日式客房以該房間之樓地板面積除 6m 2 所得之數計算收容人數 9. 觀光飯店場所日式客房以團體為主之宿所, 樓地板面積除 3m 2 所得之數計算收容人數 10. 集合住宅 寄宿舍合計其居住人數, 每戶以三人計算 11. 醫療機構各候診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 3m 2 所得之數計算收容人數

(30)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開口面積 1. 緩降機開口必要面積 : 高 80cm 以上, 寬 50cm 以上或高 100cm 以上, 寬 45cm 以上 2. 避難梯開口必要面積 : 高 80cm 以上, 寬 50cm 以上或高 100cm 以上, 寬 45cm 以上 3. 避難繩索及滑杆開口必要面積 : 高 80cm 以上, 寬 50cm 以上或高 100cm 以上, 寬 45cm 以上 4. 救助袋開口必要面積 : 高 60cm 以上, 寬 60cm 以上 5. 滑臺開口必要面積 : 高 80cm 以上, 寬為滑臺最大寬度以上 6. 避難橋開口必要面積 : 高 180cm 以上, 寬為避難橋最大寬度以上 必要操作面積 1. 緩降機必要操作面積 :0.5m 2 以上 ( 不含避難器具所佔面積 ); 邊長應為 60cm 以上 2. 避難梯必要操作面積 :0.5m 2 以上 ( 不含避難器具所佔面積 ); 邊長應為 60cm 以上 3. 避難繩索及滑杆必要操作面積 :0.5m 2 以上 ( 不含避難器具所佔面積 ); 邊長應為 60cm 以上 4. 救助袋必要操作面積 : 寬 150cm 以上, 長 150cm 以上 ( 含器具所占面積 ); 無操作障礙, 且操作面積在 2.25m 2 以上時, 不在此限 必要下降空間 1. 緩降機下降空間以器具中心半徑 0.5m 圓柱形範圍內 2. 避難梯下降空間自避難梯二側豎桿中心線向外 20cm 以上, 其前方 65cm 以上之範圍內 3. 救助袋 ( 斜降式 ) 下降空間, 救助袋下方及側面, 在上端 25 度, 下端 35 度方向所圍範圍內, 但沿牆面使用時, 牆面側不在此限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31) 4. 救助袋 ( 直降式 ) 下降空間, 救助袋與牆壁之間隔為 30cm 以上 但外牆有突出物, 且突出物距救助袋支固器具裝設處在 3m 以上時, 應距突出物前端 50cm 以上 以救助袋中心, 半徑 1m 圓柱形範圍內 5. 滑臺下降空間, 滑面上方 1m 以上, 滑臺兩端向外 20cm 以上所圍範圍內 6. 避難橋下降空間避難橋之寬度以上及橋面上方 2m 以上所圍範圍內 必要下降空地 1. 救助袋 ( 斜降式 ) 下降空地下端起 2.5m; 左右 1m 所圍範圍 2. 滑臺下降空地前端起 1.5m; 左右 0.5m 所圍範圍 避難器具標識 1. 避難器具標識, 其設置位置規格尺寸長 36cm 以上 寬 12cm 以上 2. 避難器具標識, 其顏色為白底黑字 3. 避難器具標識, 其標示方法字樣為 避難器具, 每字 5cm 2 以上 4. 避難器具標識, 其使用方法規格尺寸長 60cm 以上 寬 30cm 以上 5. 避難器具標識, 其使用方法標示易懂之使用方法, 每字 1cm 2 以上 緩降機裝設 1. 緩降機在下降時, 所使用繩子應避免與使用場所牆面或突出物接觸 2. 緩降機使用繩子之長度, 以其裝置位置至地面或其他下降地點之等距離長度為準 避難梯裝設 1. 避難梯橫桿與使用場所牆面保持 10cm 以上之距離 2. 第四層以上之樓層設避難梯時, 應設固定梯 3. 固定梯設於陽臺等具安全且容易避難逃生構造處, 樓地板面積至少 2m 2 4. 固定梯設於陽臺等具安全且容易避難逃生構造處, 附設能內接直徑 60cm 以上之逃生孔

(32)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支固器具及固定架 1. 支固器或固定架使用螺栓固定時, 應使用錨定螺栓 2. 螺紋標稱 M10 1.5 螺栓埋入混凝土內不含灰漿部分之深度 45mm 以上 3. 螺紋標稱 M12 1.75 螺栓埋入混凝土內不含灰漿部分之深度 60mm 以上 4. 螺紋標稱 M16 2 螺栓埋入混凝土內不含灰漿部分之深度 70mm 以上 5. 螺紋標稱 M10 1.5 螺栓埋入混凝土內鎖緊轉矩值 150 至 250 kgf-cm 6. 螺紋標稱 M12 1.75 螺栓埋入混凝土內鎖緊轉矩值 300 至 450 kgf-cm 7. 螺紋標稱 M16 2 螺栓埋入混凝土內鎖緊轉矩值 600 至 850 kgf-cm 避難器具 CNS 審核認可整理 1. 芯線應施予外裝, 全繩為均勻構造 ; 芯線直徑並應在 0.3cm 以上 2. 梯柱為二支以上構造者, 其梯柱間之內側距離應在 30cm 以上 50cm 以下 3. 橫桿之直徑應為 14mm 以上 35mm 以下之圓型剖面 4. 避難梯橫桿斷面積在 154mm 2 以上,962mm 2 以下 對角線 40mm 以下 周長 110mm 以下 5. 橫桿須以同一間距裝設於梯柱上, 其間距應為 25cm 以上 35cm 以下 6. 測定梯柱間及橫桿間之間距, 應以 50kgf 抗拉載重加載於其上後測定之 7. 操作展開避難梯所需之力量, 以手指施力為 5kgf 以內, 以手腕施力為 10kgf 以內, 以腳施力為 15kgf 以內 8. 避難梯之橫桿施以 2.3kgf-m 之扭力時, 不得產生旋轉或顯著變形 9. 梯柱單支自梯柱至橫桿的尾端內側為 15cm 以上 25cm 以下, 梯柱的寬度以橫 桿軸方向量測, 須在 10cm 以下 10. 袋本體能通過直徑 50cm 以上圓球 11. 袋本體下端裝設直徑 4mm 以上誘導繩, 直降式較袋本體長 4m, 斜降式與袋 本體同長 其尾端加裝重 300g 砂袋 12. 出口處設把手, 直降式設 4 個 ; 斜降式設 3 對 (6 個 ) 以上 13. 用作救助袋布料 : 抗拉強度 100kgf, 撕裂強度 12kgf 14. 用作覆蓋布 : 抗拉強度 80kgf, 撕裂強度 8kgf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33) 15. 避難橋負荷重量以地板每 1m 2 以 330kg 計算 16. 避難橋移位量不得超過跨距之 1/300 17. 避難橋扶手高度 1.1m 扶手托架間距 18cm 踢腳高度 10cm 地板斜坡 1/5 18. 滑臺臺面長度每 1m 需耐 130kg 荷重 19. 滑臺臺面之坡度應在 25 ~35 間 底板有效寬度 40cm 側板高度 40cm 扶手高度 60cm 20. 避難繩索鉤環耐 600kgf 之拉力 繩索強度耐 650kgf 之拉力 繩索直徑 12mm 21. 滑杆直徑為 35mm~60mm 22. 滑杆軸向加 195kgf 壓縮載重不得產生龜裂破損 23. 滑杆軸向加 390kgf 壓縮載重不得產生永久性之應變 應設場所 第八單元 1. 供甲類及地下建築物場所使用, 樓地板面積合計在 500m 2 以上應設排煙設備 2. 天花板下方 80cm 範圍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2% 者, 樓地板面積在 100m 2 以上, 應設排煙設備 3. 無開口樓層樓地板面積在 1000m 2 以上, 應設排煙設備 4. 舞臺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 500m 2 以上, 應設排煙設備 煙霧特性 煙體積膨脹每上昇 1 體積增加 1/273 倍

(34)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防煙區劃 1. 每層樓地板面積每 500m 2 內, 以防煙壁區劃 2. 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每 300m 2 應以防煙壁區劃 3. 阻止煙流動自天花板下垂, 一般建築物下垂 50cm 以上 4. 阻止煙流動自天花板下垂, 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下垂 80cm 以上 居室自然排煙 1. 手動開關裝置設於距離樓地板面 80cm 以上 150cm 以下之牆面 2. 裝置於天花板時, 應設操作垂鍊或垂桿在距離樓地板 180cm 之位置 3. 防煙區劃之範圍內, 任一位置至排煙口之水平距離在 30m 以下 4. 自然排煙的排煙口, 其開口面積在防煙區劃面積之 2% 以上 5. 免設防煙區劃場所, 天花板高度在 5m 以上 居室機械排煙 1. 排煙機應隨任一排煙口之開啟而動作 2. 居室排煙設備, 排煙機之排煙量在每分鐘 120m 3 以上 3. 在一防煙區劃時, 在該防煙區劃面積每 m 2 每分鐘 1m 3 以上 4. 在二區以上之防煙區劃時, 在最大防煙區劃面積每 m 2 每分鐘 2m 3 以上 5. 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 其總排煙量應在每分鐘 600m 3 以上 6. 連接緊急電源, 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 30 分鐘以上 垂直式自然排煙 1. 垂直式排煙窗戶有效開口面積位於天花板高度 1/2 以上之範圍內 2.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排煙, 以窗戶當排煙口有效開口面積在 2m 2 以上 3.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時, 以窗戶當排煙口有效開口面積在 3m 2 以上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35) 垂直式機械排煙 1. 排煙口位於天花板高度 1/2 以上之範圍內 2. 進風口位於天花板高度 1/2 以下之範圍內 3.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排煙直接面向戶外, 進風開口面積在 1m 2 4.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時, 進風開口面積在 1.5m 2 以上 5.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排煙機之排煙量, 在每秒 4m 3 以上 6.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進風機之進風量, 在每秒 4m 3 以上 7.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時, 排煙機之排煙量, 在每秒 6m 3 以上 8. 特別安全梯排煙室與緊急昇降機間兼用時, 進風機之進風量, 在每秒 6m 3 以上 排煙設備檢修 1. 排煙風管時, 其風管風速最高應在 20m/sec 以下較適當 2. 排煙閘門時, 其閘門風速最高應在 10m/sec 以下較適當 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場所 第九單元 1. 11 層以上建築物之各樓層, 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 2. 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m 2 以上之地下建築物, 應設置緊急電源插座 應設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場所 樓高在 100m 以上建築物之地下層, 應設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36)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緊急電源插座設置 1. 插座裝設於樓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等 ( 含各該處 5m 以內之場所 ) 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處 2. 每一層任何一處至插座之水平距離在 50m 以下 3. 緊急電源插座之電流供應容量為交流單相 110 伏特 ( 或 120 伏特 )15 安培, 其容量約為 1.5 瓩以上 4. 緊急電源插座為接地型 5. 緊急電源插座, 裝設高度距離樓地板 1m 以上 1.5m 以下 6. 保護箱長邊及短邊分別為 25cm 及 20cm 以上 7. 保護箱為厚度在 1.6mm 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 8. 緊急電源插座字樣, 每字在 2cm 2 以上 9. 各層至少設 2 回路以上之供電線路, 且每一回路之連接插座數在 10 個以下 10. 每回路電線容量在 2 個插座同時使用之容量以上 11. 各插座設容量 110 伏特 15 安培以上之無熔絲斷路器 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設置 1. 房間從室內各部分任一點至出入口之步行距離 20m, 免設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2. 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 開口具防火時效防火門, 面積在 100m 2 以下之倉庫儲藏室及電氣設備室, 免設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3. 洩波同軸電纜, 適合傳送或輻射 150 百萬赫 (MHz) 周波數 4. 洩波同軸電纜之標稱阻抗為 50 歐姆 5. 洩波同軸電纜被覆經耐燃處理 6. 增輻器之緊急電源, 應使用蓄電池設備, 其能量能使其有效動作 30 分鐘以上 7. 在任一出入口與其他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大於 300m 時, 設置 2 個以上 8. 接頭高度 0.8m 至 1.5m 間 9. 保護箱內設長度 2m 以上之射頻電纜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37) 緊急供電配線 1. 緊急用電源回路及操作回路, 使用 600 伏特耐熱絕緣電線, 或同等耐熱效果以上之電線 2. 電源回路之配線, 施予耐燃保護, 線裝於金屬導線管槽內, 並埋設於防火構造物之混凝土內, 混凝土保護厚度為 20mm 以上 3. 標示燈回路及控制回路之配線, 施予耐熱保護 緊急電源 1. 緊急電源使用符合 CNS10204 規定之發電機設備 2. 緊急電源使用符合 CNS10205 規定之蓄電池設備 3. 發電機裝設適當開關或連鎖機件, 以防止向正常供電線路逆向電力 4. 發電機輸出容量以 KVA 表示 5. 蓄電池輸出容量以 AH 表示 6. 水系統滅火設備連接緊急電源為發電機 蓄電池 引擎動力效果設備, 有效動作時間 :30min 以上 7. 化學系統滅火設備連接緊急電源為發電機 蓄電池 相同效果設備, 有效動作時間 :60min 以上 8. 標示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為蓄電池 ; 有效動作時間 :20min 以上 設置主要避難路徑應使用蓄電池或蓄電池 + 發電機設備 ; 有效動作時間 :60min 以上 9.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接緊急電源為蓄電池 ; 有效動作時間 :10min 以上 10. 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為蓄電池 ; 有效動作時間 : 二迴路動作 10min 以上, 二迴路監視 10min 以上 11. 緊急照明燈設備應連接緊急電源為蓄電池 ; 有效動作時間 :30min 以上 或應連接緊急電源為蓄電池 + 發電機 ; 有效動作時間 : 蓄電池 10min 以上, 發電機 30min 以上

(38)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第十單元 防災中心 1. 防災中心樓地板面積應在 40m 2 以上 2. 防災中心出入口至屋外任一出入口之步行距離在 30m 以下 3. 建築法規設置防災中心位置, 於避難層或其直上層或直下層 4. 防災中心應以具有 2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區劃間隔 5. 建築法規設置防災中心室內牆面及天花板 ( 包括底材 ), 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6. 高層建築物高度達 25 層或 90m 以上者防災 警報 通報 滅火 消防應具備特殊動態功能 消防與建築用語 1. 11 層以上之樓層, 具可內切直徑 50cm 以上圓孔之開口, 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 1/30 以下者, 稱為無開口樓層 2. 10 層以下之樓層, 具可內切直徑 50cm 以上圓孔之開口, 合計面積為該樓地板面積 1/30 以下者 但其中至少應具有 2 個內切直徑 1m 以上圓孔或寬 75cm 以上 高 120cm 以上之開口, 稱為無開口樓層 3. 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超過 5.5m 者, 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4. 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未超過 60 與溫度 37.8 時, 其蒸氣壓未超過每平方公分 2.8 公斤, 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5.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 儲存 處理場所, 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6. 石化作業場所, 木材加工業作業場所及油漆作業場所, 為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7. 儲存一般可燃性固體物質倉庫之高度未超過 5.5m 者, 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8. 易燃性液體物質之閃火點超過 60 之作業場所, 為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39) 9. 有效開口其開口下端距樓地板面 120cm 以內 10. 有效開口其開口面臨道路或寬度 1m 以上之通路 11. 容易破壞窗戶採一般玻璃門窗時, 厚度應在 6mm 以下 12. 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5% 者, 為無窗戶居室 13. 有效開口高度未達 1.2m, 寬度未達 75cm; 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 1m 者, 為無窗戶居室 14. 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cm 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 2% 者, 為無窗戶居室 15. 複合用途判斷主用途面積佔 ΣFA>90%, 從屬用途面積佔 FA<300m 2 16. 乙 丙 丁複合建築物中甲類面積佔 ΣFA 10%, 甲類面積佔 FA<300m 2 界定另一場所 1. 連接建築物之間距, 一樓超過 6m, 二樓以上超過 10m 可視為另一場所 2. 過廊有效寬度在 6m 以下, 可視為另一場所 3. 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 1m 2 以上, 且開口設在屋頂或天花板時, 設有寬度在過廊寬度 1/3 以上, 長度在 1m 以上之開口 4. 直接開向室外之開口面積合計在 1m 2 以上, 且開口設在外牆時, 在過廊二側設有寬度在過廊長度 1/3 以上, 高度 1m 以上之開口 增建 改建或用途變更消防設備 增建或改建部分, 樓地板面積合計逾 1000m 2 或占原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1/2 以上時, 該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適用新標準設置

(40)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緊急進口 1. 緊急進口之寬度應在 75cm 以上, 高度應在 1.2m 以上 其開口之下端應距離樓地板面 80cm 範圍以內 2. 緊急進口應設地面臨道路或寬度在 4m 以上通路之各層外牆面 3. 緊急進口外應設置陽臺, 其寬度應為 1m 以上, 長度 4m 以上 緊急昇降機設備設置 1. 緊急昇降機昇降速度每分鐘不得小於 60m 2. 應設置緊急用昇降機為建築物高度超過 10 層樓以上之各樓層 3. 緊急昇降機之機廂容量平時可搭乘 17 人之容量 4. 機間在避難層之位置, 自昇降機出口或昇降機間之出入口至通往戶外出入 口之步行距離不得大於 30m 5. 每座昇降機間之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10m 2 6. 設置緊急昇降機建築物高度超過 10 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 在 1500m 2 以下者, 至少應設置一座 ; 超過 1500m 2 時, 每達 3000m 2, 增設 一座 警報與避難系統重點補充 其他相關重點補充 1. 挑高場所排煙設備常無法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標準 裝置, 而以性能式設計法之驗證來替代設備標準, 其分析排煙設計是否達到安全標準方法為 : (1) 以套裝軟體的動態模擬方式來計算居室內之人員在火災發生時, 疏散至安全地點所需時間, 應包括知曉火災發生時間 對火災反應時間 步行至出口時間 通過出入口時間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41) (2) 火災模擬軟體 FDS(Fire Dynamics Simulator) 來模擬火災的煙層流動情形然後計算出煙層下降至安全高度所需的時間 (3) 由 (1) 及 (2) 比較判定, 以驗證人命安全與財產保護的需求是否可以達到 2. 供不特定多數人員使用空間 ( 電影院 百貨公司 ) 場所之特性 : (1) 空間廣大, 隔間複雜, 出入人員眾多 (2) 出入人員型態複雜 (3) 用途具有多種功能性 (4) 避難路徑複雜 (5) 出入人員對該場所之建築結構設施了解有限 (6) 出入人員時間無固定性 (7) 置放大量可燃物 (8) 火災蔓延迅速 (9) 避難逃生困難 (10) 容易縱火 3. 規劃逃生通道與避難之設計準則 : (1) 逃生通道必須具有選擇性, 防止其中一處被火勢所破壞時有另一途徑逃生 (2) 逃生通道之數量與容量要適當, 能夠方便進出 (3) 通道設計簡單明瞭, 少曲折 (4) 通道若有高低差, 最好坡度 1/10 以下, 避免使用台階 (5) 通路末端是出口或樓梯最為理想, 若不能應有戶外相通之開口 (6) 避難區劃的妥善利用, 將人員與火煙分隔在不同區域, 以求得安全性漸高的避難空間 (7) 通道設施增加防煙 防火之高度, 增加蓄煙量, 或設排煙設備增加能見度 (8) 應考量人類的生理與心理的特性 (9) 大型及複合用途建築物的特殊考量 (10) 避難弱者應考量水平區劃的重要性

(42)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4. 兩方向避難原則對避難逃生有何重要性 : (1) 兩方向避難原則 : 建築物發生火災時, 某一方向避難路徑受火煙阻擋無法通行, 仍可由另一途徑避難逃生 若建築物內部任何地點均設置兩個以上不同方向避難路徑可供逃生使用, 其安全性定能增加 (2) 兩方向避難原則積極做法為 : A. 居室內應有兩個不同方向出入口 B. 走廊通道兩端設置直通樓梯或出入口 C. 樓梯應可往上通達至屋頂平台, 往下通達至避難層 D. 在樓層上亦可以陽台或避難器具創造兩方向避難原則 E. 以安全樓層充當避難帶逐步逃生 5. 性能式法規發展理由 : 主要因素係建築物為因應使用需求有高層化 複合化及特殊化等多元的使用演變, 而傳統式的法規因為修訂牽涉範圍極為廣泛, 所以在達到相同規範的需求下漸漸發展出不同的途徑 就是在達成傳統規格式法規要求的防火功能目標前提下, 允許應用各種預防火災 被動式防火 主動式防火及避難安全對策及方案之設計, 提供多元選擇方式 尤其防災科技的進步亦提供了更多的選擇性, 使得建築美觀與防災安全管理可以相生相容, 創造出現代化城市的獨特性 6. 老人與避難弱者由於注意力較低及行動緩慢, 當火災發生時, 因避難不及而於火場喪生, 為降低高齡化社會火災的發生率及老人等死亡率, 並指導改善老人等居家消防安全現況, 建構一個安全的生活空間, 其具體作法 : (1) 有效灌輸老人等於火災發生時 避難第一 之觀念 (2) 平時應熟悉屋內逃生避難方法及動線 (3) 抽煙應使用較深廣之煙灰缸, 注意吸煙安全及良好吸煙習慣 (4) 睡前關閉瓦斯 熄滅火種, 儘量使用電蚊香替代傳統蚊香等微小火源 ( 種 ), 並確保遠離可 ( 易 ) 物, 以免引燃起火 (5) 使用電熱器等, 與可 ( 易 ) 燃物保持適當距離 (6) 減少家中可燃物及雜物之堆放, 避免爆竹煙火及焚燒紙錢引發火災 (7) 優先輔導或補助設置獨立式住宅火災警報器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43) (8) 烹煮食物時, 不可離開現場, 倘有接聽電話等其他事項, 應即關閉火源, 燃燒器具附近不可堆積可燃物及雜物 (9) 電器用品使用安全 燃氣熱水器裝設位置及一氧化碳中毒防範等 (10) 商請社工 志工及鄰居等相關人員, 主動協助老人等人員保持環境安全 7.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1) 適用性 : 用於 5 層以下建築物未設系統式火災警報設置之住宅 (2) 特徵 :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又稱獨立式偵煙火警探測器, 內裝電池, 不需配線, 可獨立安裝於天花板上或牆壁上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偵測到煙霧或熱氣就會發出極大警報聲響, 讓民眾即早應變逃生 (3) 種類 : 感熱式警報器 偵煙式警報器及複合式警報器 (4) 安裝 : A. 偵煙式警報器 : 臥室或樓梯間 B. 感熱式警報器 : 廚房 C. 複合式警報器 : 臥室 樓梯間或廚房 (5) 技術資料 : A.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 係指藉由住宅火災產生之熱或煙, 自動感知火災之發生, 發出警報之器具, 其種類包括感熱式警報器 偵煙式警報器及複合式警報器 B. 感熱式警報器 : 藉由火災所產生之熱量感知火災 ( 簡稱為感熱性能 ) 發出警報之警報器 C. 偵煙式警報器 : 藉由火災所產生之煙感知火災 ( 簡稱為偵煙性能 ) 發出警報之警報器 D. 複合式警報器 : 具有感熱式及偵煙式警報器之感知性能, 並可發出二種以上火災信號之警報器 E. AC 電源方式 : 由交流低壓屋內配線供電之方式, 警報器內部電路系統電壓應在 30V 以下 F. 電池容量自動監視方式 : 電源為電池者, 可自動顯示電源容量不足或發出警報之方式 G. 電池容量手動確認方式 : 電池式中, 以手動操作確認電源容量之方式

(44)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6) 一般性能 : A. 於平常使用狀態下, 能確實動作 B. 易於進行安裝 檢查及維修 C. 具有耐久性能 D. 如有因腐蝕而產生功能異常之虞的部分, 應採取有效之防腐蝕措施 E. 具有適當之構造 材質及零件 F. 在 0 以上 40 以下之溫度範圍內使用時, 其功能不得產生異常現象 G. 不得因氣流或外部光線產生誤報之現象 H. 火災警報音, 於距警報器中心位置 1m 處, 能連續以 70dB 以上之音壓, 發出警報音達 1 分鐘以上 I. 不得設置對功能有產生危害之虞的附屬裝置 J. 外殼為不燃性或耐燃性之材質 K. 使用放射性物質者, 應將該物質密封且不易由外部接觸, 其形態需為供住宅用絕對安全之製品, 且輻射量不得大於 1.0microc-urie (7) 電源方式 : A. 以 AC 電源方式者應裝設有電源監視裝置 B. 以電池方式者 : (A) 當電池電力不足時, 應能發出與火災警報音不同之警示聲響 (B) 採電池容量自動監視方式者, 當電源容量不足時, 應有自動顯示之裝置或設有能發出警示聲響達 72 小時以上之裝置, 且警示聲響須至少每分鐘發出一次 (C) 採電池容量手動確認方式者, 應使用具有長時間容量之電池 (D) 電池規格應標示於電池盒側 (8) 感度 : A. 具感熱性能者 : (A) 差動型 : a. 動作試驗 : 在室溫加 30 之溫度下, 以風速 85cm/sec 之垂直氣流直接吹向時, 應在 30 秒內動作 ; 且於室溫狀態下以平均每分鐘 15 之直線升溫速度之水平氣流吹向時, 應在 4 分 30 秒內動作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45) b. 不動作試驗 : 在室溫加 10 之溫度下, 以風速 50cm/sec 之垂直氣流直接吹向時, 在一分鐘內不動作 ; 且於室溫狀態下, 以平均每分鐘 2 之直線升溫速度之水平氣流吹向時, 在 15 分鐘內不動作 (B) 定溫型 : a. 動作試驗 : 在溫度 81.25, 以風速 1m/sec 之垂直氣流直接吹向時, 在 40 秒內動作 b. 不動作試驗 : 在溫度 50, 以風速 1m/sec 之垂直氣流直接吹向時, 在 10 分鐘內不動作 B. 具偵煙性能者 : (A) 離子式 : a. 動作試驗 : 離子電流變化率 0.38 濃度煙之氣流, 以風 20cm/sec 之速度吹向時, 應在 1 分鐘內動作 b. 不動作試驗 : 離子電流變化率 0.12 濃度煙之氣流, 以風 20cm/ sec 之速度吹向時, 應在 5 分鐘內不動作 (B) 光電式 : a. 動作試驗 : 每公尺減光率 22.5% 濃度煙, 以風速 20cm/sec 之氣流吹向時, 應於 1 分鐘內動作 b. 不動作試驗 : 每公尺減光率 2.5% 濃度之煙, 以風速 20cm/sec 之氣流吹向時, 應於 5 分鐘內不動作 8. 探測器運用在化學系統 : 探測器運用在化學系統實務上採用雙回路偵測, 以確保系統的精確與安全性 即兩組偵測輸入回路, 採不同類型的探測器交錯配置 回路設計方式 : (1)CLASS A 配線方示 : 單回路配線, 探測器最初及最末均接至受信總機 (2) CLASS B 配線方示 : 雙回路配線, 加設終端電阻, 以便藉由火警受信總機作回路斷線自動檢出用

(46)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排煙系統與避難安全評估 建築防火法規制度是建築設計時對火災安全要求的依循, 大致上可以區分為規格式法規及性能性法規兩個領域, 早期建築物用途及形式較為單純, 過去世界各國家在執行方法及經驗累積考量下均採用強制性規格式的法規, 一來是尚能符合建築使用需求, 再者則是便於主管機關查核 ; 但隨著整體環境發展及變異, 規格式的法規經過不斷的修訂後增加了複雜繁瑣的條文, 有些甚至因為沒有整體考量而導致失去法規原有的邏輯性, 再加上不同領域間法規的互相牽制, 規格式法規在使用上確實存在某些盲點與癥結 在傳統規格式法規出現使用上的不足時, 慢慢的就發展出所謂的性能式法規, 就是在達成傳統規格式法規規範防火功能目標的前提下, 應用各種預防火災 被動式防火 主動式防火 避難安全對策及方案之設計 這種性能式法規發展的主要因素係建築物為因應使用需求有高層化 複合化及特殊化等多元的使用演變, 而傳統式的法規因為修訂牽涉範圍極為廣泛, 所遭遇的阻力及耗費的時間往往無法及時反應建築使用上的新需求, 所以在達到相同規範的需求下漸漸發展出不同的途徑 有興趣同學可參考建築研究所編定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技術手冊 1. 避難安全評估 : 在進行建築物排煙系統與人員避難關聯性分析時, 對於人員安全避難的解析, 必須將以下的因素納入考量 : (1) 疏散路線的規劃 (2) 樓梯設置的個數與位置 (3) 疏散路徑的管理 (4) 避難層的位置 (5) 避難安全門的設置 (6) 出口 走廊及樓梯的寬度 (7) 人員的因素 2. 煙霧沉降速率評估 : 在進行建築物排煙系統與人員避難關聯性分析時, 對於煙霧沉降速率的解析, 必須將以下的因素納入考量 : (1) 火焰發熱速度 (2) 可燃物發熱量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47) (3) 煙霧生成量 (4) 煙層高度 (5) 煙層厚度 (6) 有效排煙量 (7) 煙層下降時間 3. 建築物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方法 : 建築物避難安全性能驗證方法之對象包括居室 樓層及整棟建築物避難安 全評估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規定, 並可直接針對欲驗證之樓層部分, 進行自 居室至直通樓梯為止之避難安全驗證工作 居室及樓層之避難安全性能驗 證為建築之其中任一居室或樓層發生火災, 該樓層之避難人員從避難開始 至避難結束之避難逃生時間, 與居室到走廊 樓梯因火災造成煙層下降之 危險時間, 驗證是否可於安全時間內完成避難行動 其概念為 : (1) 樓層避難安全驗證法 : A. 確認起火居室人員是否安全至居室外避難, 其安全驗證法為計算該 樓層各居室所有人員開始避難至安全離開居室完成避難時間 ; 與火 災時濃煙沈降造成避難障礙之高度所需時間, 確認避難時間應小於 煙層沈降時間 樓層避難安全驗證流程圖 : 起火居室避難開始計算居室煙層下降影響避難障礙之高度時間始計算人員通過出入口時間計算避難人員步行所需時間計算避難人員開避難逃生時間比較計算居室避難完成所需時間 居室避難完成時間小於煙霧沉降時間B. 起火室以外居室人員能自樓層安全避難, 其安全驗證法為計算該層 人員利用走廊通道避難至安全梯間所需時間 ; 與起火室濃煙擴散至避 難路徑, 阻礙避難逃生高度之時間, 確認避難時間應小於煙層擴散沈 降時間 樓層避難安全驗證流程圖 :

(48)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起火層避難開始比較計算樓層避難完成所需時間計算樓層煙層下降影響避難障礙之高度時間始避難逃生時間計算避難人員開安全梯所需時間計算人員步行至安全梯出入口時間計算避難人員通過樓層避難完成時間小於煙霧沉降時間(2) 整棟避難安全驗證法 : 若起火室之濃煙蔓延流入直通樓梯或因孔隙擴散至其他樓層, 而影響起火層以外樓層之人員避難, 其安全驗證法為計算建築物內所有人員安全避難至避難層所需時間, 與濃煙經由樓梯或孔隙擴散其他樓層所需時間, 確認避難時間應小於煙層擴散時間 整棟避難安全驗證流程圖 : 整棟建築物避難開始比較計算整棟建築物避難完成所需時間計算整棟建築物煙層擴散沉降時間始避難逃生時間計算避難人員開避難層步行時間計算避難人員至避難層出入口時間計算避難人員通過樓層避難完成時間小於煙霧沉降時間4. 防火避難性能驗證工具 ( 資料來源 : 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 為了確保建築物內使用人員的安全, 防火避難安全驗證除了以往的法定規格式基準 (Route A) 外, 也可採用替代性方法 (Route B), 更可以採用性能式

法, 可使設計者在建築物設計上獲得發揮, 並可以使業主獲得最大的利益 防火避難安全驗證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49) 檢證法 (Route C), 如圖所示之避難安全檢證方法分析, 選擇正確的驗證方 Route B ( 替代性 ) 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 結構耐火性能驗證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樓層避難驗證 居室避難驗證 ( 簡易二層法 ) Route A ( 規格式 ) 國內規定 建築技術規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 Route C ( 性能式 ) 火災煙控模擬模式 動態避難分析模式 FDS 火災煙控軟體 Building EXODUS 避難軟體 SIMULEX 避難軟體 加壓防煙效能 1. 濃煙局部排洩方式 (Smoke Purge): 火災發生後, 為了將濃煙排除, 採用濃煙局部排洩方式將濃煙排除, 目前常見法規所規定之排煙設備, 即為此種原理, 當中除專用排煙系統外, 另涉及空調通風系統之回風設備兼用排煙技術, 雖然因此需增加設備耐熱 耐火等級, 然而對高層建築而言, 如可減少設備裝置空間, 進而降低整體興建成本, 在國外是如此規劃設計的 此種排煙方式對於避難時間上之爭取, 主要為在火災發生初期將形成火柱, 煙將因浮力現象 往上竄流, 藉由向上之排煙方式, 可以產生濃煙排除外, 同時可以在上方空間形成負壓區, 減緩濃煙之擴散, 身處火場者將可順利逃生

(50)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2. 核心式加壓 (Core Pressurization): 當火災發生一段時間後, 若火勢尚未能及時撲滅, 為將逐漸增多之濃煙控制於某區域, 無法擴散至同樓層其他位置, 因此採用 核心式加壓 方式進行煙控策略 此時將起火樓層區分為數個不同壓力分佈區域, 藉由彼此壓力不同, 將濃煙劃分擴散情形加以控制 所利用之設備包含排煙風門 氣密門窗及防煙壁, 把濃煙控制於單一區域 進行區隔 此種排煙方式對於避難時間上之爭取, 為已把濃煙局部控制於某一區域, 無法擴散至同一樓層其它位置, 如此濃煙將不會妨礙人員逃生行為, 身處離起火點較遠 但仍位於火樓層者, 將可順利逃生 3. 三明治式加壓 (Sandwich Pressurization): 當火災發生較長之時間後, 或是濃煙確定已經擴散至其他樓層, 此時將採用 三明治式加壓 之排煙方式 主因於高層建築物內部通常構造較為複雜, 同時人員亦即為眾多, 無未經規劃適當之煙控策略, 將造成避難時整棟大樓嚴重的恐慌 此時將以樓層為單位, 劃分濃煙控制區域, 將整棟樓層化分成數個不同壓力分佈的區域, 其中將以起火樓層為負壓區, 上下樓層為正壓區, 藉由彼此壓力不同, 將濃煙擴散至各樓層情形加以控制, 以避免其他樓層人員避難逃生時受到阻礙 本排煙方式使用時機為各樓層設有逃生樓梯, 供人員進行避難時使用, 而為了避免濃煙進入樓梯間, 將設置 樓梯間加壓 系統 對於高層建築人員避難時成功與否, 具重大影響之關鍵 4. 美國消防安全協會於 NFPA92A 中訂定相關規定, 對於壓力有一定之限制條件, 包含 : (1) 防煙壁兩側最小壓力差建議 : 依建築形式 ( 有無自動撒水系統 ) 天花板高度, 設計不同壓力差 (2) 門外最大壓力差建議 : 依門扇大小訂定不同最大壓力差, 門全被開啟之力量為 30lbf( 約 4 公斤 ) 空調風管兼用煙控系統 : 1. 空調風管兼用煙控系統基本要求 : (1) 限制火災時產生的煙與火焰, 藉由空調系統於建築物內蔓延, 或從建物外藉由空調系統進入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51) (2) 設置空調系統時, 須保持建物結構, 如樓地板 隔間 屋頂 牆與天花板等, 原先設計的防火性能完整性 (3) 須將空調系統之易燃與可燃部份所佔比率降至最低, 因此空調兼用煙控系統之風管保溫材質需加以限制, 如厚度 玻璃棉板保溫 (4) 利用防煙 / 防火閘門切換, 進行火災煙控 2. 達基本要求, 須於設計規範中納入事項 : (1) 防火 / 防煙功能設計 : A. 空調機房 : 空調機房設計有很多種, 其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直接以風管與垂直風管相接的型式 而垂直風管內, 為回風管道與送風風管 由於空調機房內擺設有送風機等等重要設備, 為了讓空調系統於火災時仍能兼用做煙控系統, 於機房四周必須用防火牆隔開 B. 開口部之穿透防護 : 此項為使空調系統具備防火 / 防煙功能最重要的工作 於設置空調系統時, 必須保持建築物防火性能的完整性 故對於開口部之穿透處之防火 / 防煙功能, 亦須詳加設計 (2) 空調與防煙區劃併用分析 : 空調區劃考量不同的熱負荷而設計, 當然不能完全合乎防煙區劃的需求 首先須檢視空調區劃內, 是否設計送風口與回風口 因許多空調區劃內只有送風口, 而回風口則設在別的空調區劃內 這對日後空調兼用煙控系統進行火災排煙或正負壓煙控策略, 可能無法達成 須重新對空調區劃設計加以考量, 譬如增加風管 回風口等, 以符合煙控性能的需求 (3) 回風風管與回風口設計 : 當空調與煙控區劃併用分析完成劃定後, 接著即要檢視回風風管有無通過每一防煙區劃, 尤其是在無設置居室之大面積建築設計 或者是於每一防煙區劃內檢視是否有回風口存在, 因一般空調系統回風口的設計, 並非每個居室皆有 (4) 防火 / 防煙閘門與警報系統連動分析 : 若實行空調兼用煙控系統, 空調系統中某些風管位置或送風口 回風口須裝設防火 / 防煙閘門 典型的防火 / 防煙閘門與警報系統連動, 於每個區劃內有各自的送風 回風與偵煙探測器 而在每個區劃的送風與回風皆設置防火 / 防煙閘門, 且閘門與偵煙探測器的每個控制點, 亦皆拉至控制中心, 進行建築整體監控 配合防煙 / 防火閘門連動, 經由原先擬訂並內建於控制中心之煙控動

(52)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5) 正負壓區劃煙控系統設計分析 : 為利用地板 防火牆 防火門等防火屏障將建築物分成數個防煙區劃 例如可將每個樓層設計為一個區劃, 或每個樓層內再分隔成數個區劃 當火災發生時, 火災區只排煙不供氣, 形成負壓區 其他非火災區只供氣不排煙, 形成正壓區 而造成整體建物煙控最佳策略 性能式設計程序架構 為建立簡易可行性能式設計程序, 其依循架構流程如下 : 1. 建築物特性分析 : 計畫開始之初應著重於建立與建築物相關之場所或計畫所需之資料, 大致可分為下列項目 : 使用者特性 建築物特性 所有物的位置 消防單位特性 公共設施 環保考量 歷史 ( 古蹟 ) 的維護 建築物的管理及保全 建築物的經濟以及社會價值及可採行的法規等資料分析 2. 確立安全目標 : 決定火災安全防護的目標有哪些, 並決定出這些目標之間的輕重緩急次序 一般的火災安全防護目標具有下列項目 : (1) 確保建築物內部群眾 員工以及消防人員的生命安全, 使得因為火災而造成的人員傷亡數目降至最低 (2) 保護財產安全, 將火災造成的財物損失降至最低 (3) 提供建築物持續的運作 (4) 將火災以及防火設施對環境所造成的衝擊限制在某一範圍之內 3. 定義分析和設計目標 : 為了進行細部的工程分析和設計, 必須將前一步驟中所決定的業主目標轉換成可以使用火災防護用語來量化的項目, 這些項目就是用來制定性能規範的設計目標 4. 發展性能要求 : 火災安全防護的性能要求可以是一個確切的數值, 或是一個數值的範圍, 其必須以相當精確的形式量化出防火目標的內容, 其包含的項目有下列二項 :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53) (1) 生命安全要求 : 熱效應 氣體毒性 能見度等 (2) 非生命安全要求 : 物體的引燃 火焰延燒 煙氣損害 防火區劃損害以及結構完整度 5. 發展火災情境及設計火災評估危害及風險 : 確認火災情境並將之發展成為設計火災的過程包含以下三步驟 : (1) 利用工程方法找出可能發生的火災情境 : 使用失效模式與效應分析 (2) 在可能的火災情境中定義出設計的火災情境 : 利用機率的方式分析 (3) 量化設計的火災情境 : 利用危害分析及風險分析 6. 發展試驗設計找出可行手段 : 試驗設計是由數個相互關聯的子系統所組成, 由火災的發生與成長找出煙層的擴散及控制, 如何火災偵測及火災抑制, 達到人員行為及逃生避難安全及被動式火災有效防護 7. 選擇符合性能要求的設計 8. 修改設計或目標 : 藉由不同的評估方式來決定所發展的試驗設計是否能夠符合先前所訂定的性能要求 9. 選擇最終設計 : 可以使用的驗證方法評估其可行性 10. 準備性能設計文件及報告 : 採行方案 規格 運轉及維護手冊 在前半段的程序中包含了性能法規類似的架構 ( 目標 機能目的 性能要求 ), 後半段則是加上試驗設計的性能評估以及性能設計報告等, 構成一套完整而且易於使用的性能式設計程序 典藏空間潛在危險性 1. 火載量高 : 典藏空間內, 無論是書畫 影片 紙類文獻均為可燃性的物質且擺設密集, 火災一旦發生, 勢必造成蔓延, 一發不可收拾 2. 電氣設備複雜 : 有相關電力監視照明採光設備, 控制溫濕度調節裝置及空調系統, 若因設計或保養不當可能導致火源之產生, 增加火災機率 3. 損失嚴重 : 庫房內收集許多具有文化價值之文獻書畫 影片, 火災所造成的影響與傷害, 可令各種類的重要文物瞬間扭曲變形, 珍藏文物化為灰燼, 造成嚴重損失

(54) 各單元重點快速掃描 4. 搶救困難 : 由於典藏重要文物空間多具密閉性, 且門禁採單一出入口方式管制, 故火災發生時, 火煙瀰漫, 人命及館內資料皆立即陷入危機, 此時對於人員的撤離以及檔案的搶救相當具困難性 5. 不當的搶救 : 於後續前往之消防人員對於館房內狀況不熟悉, 常造成火災搶救時期, 不當的射水, 造成館內重要文物 ( 尤其是紙質文獻類 ) 的毀壞, 而損失慘重 典藏空間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可行性 1. 達到人命安全及重要文物確保各項消防設備需具備 : (1) 搭配探測器連動系統, 可迅速偵知系統動作, 撲滅火勢 (2) 系統藥劑對於人畜與地球環境無害 (3) 可將火災發生後的損害, 維持於館方之可接受損害範圍內 (4) 設備配管管徑較小, 可依施工人員經驗與館方需求, 藏匿於正常情況下看不見之處, 以兼顧性能與美觀 2. 因此採用消防設備為 : (1) 火警自動警寶裝置 : 由於典藏庫所需的安全等級超越了僅要求人命安全的空間, 為了確保蒐藏空間的安全及在危害發生時有效搶救無法自力避難的典藏文物, 必須及早偵知火災發生 探測器在靈敏性能除能避免誤報外, 更能符合空間使用特性所需 (2) 細水霧滅火設備 : 基於典藏庫存放重要文物無法承受超過預期的水損之考量, 一般經營者及設計者均儘量避免使用此類容易造成水損的設備 藉由懸浮微霧所產生的冷卻 稀釋及遮斷三種效果來對火源進行去除燃燒熱 降低氧氣濃度及減少輻射熱的工作, 最後達成火災防護的目的 (3) 潔淨式氣體滅火系統 : 惰性氣體像是氮氣 氬氣 氦氣等臭氧破壞指數為零且不造成地球的溫室效應, 且當用於滅火時惰性氣體不易生熱分解產物 ( 資料來源 : 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科學研究所簡賢文電影資料館 / 圖書館防火安全與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