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霸三國 遊戲服務使用者合約書 為保障會員 ( 以下簡稱甲方 ) 使用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 王俊博電話 :(02)2652-2381 登記地址 : 台北市南港路 3 段 47 巷 2 號 4 樓網址 :http:// www.chinesegamer.net 電子郵件 :WalkFun020@chinesegamer.net 統一編號 :70541704( 以下簡稱乙方 ) 提供之 靠霸三國 ( 以下簡稱本遊戲 ) 遊戲服務的相關權益, 請於註冊登記使用本遊戲之服務前, 詳細閱讀以下規定 另外, 由於此處之條款隨時可能變更, 為保障甲方的權益, 敬請定期查閱! 第一條 1 甲方瞭解一旦甲方使用本遊戲之服務, 即表示甲方已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合約書的所有條款達三日以上, 並願意完全遵守本合約書與本遊戲相關之遊戲管理規章 規則 2 遊戲服務之申請, 若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 ( 如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 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 若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 滿七歲但未滿二十歲 ), 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於您使用本遊戲之服務時, 就本條約約定之內容, 即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同意 3 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 並保障其相關權益, 甲方瞭解本遊戲屬於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分類標準下之 輔導十二歲級 一旦甲方使用本遊戲之服務, 即推定甲方已符合相關法令對使用本級別之服務的年齡要求 第二條 合約書適用之範圍 乙方提供甲方本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 ( 以下簡稱本服務 ), 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 依 本合約書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 契約之內容 1 以下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與本契約具有相同之效力 : ( 一 ) 乙方有關本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 ( 二 ) 遊戲管理規則 規章 2 前項契約內容相互間有衝突者, 應為消費者有利之解釋 第四條 1 為讓甲方體會本遊戲之本質與樂趣, 並於瞭解自身消費需求後再為虛擬物件之購買, 甲方同意若於其開始遊戲七日內儲值甲方所有之遊戲帳號, 包括但不限於購買任何虛擬物件 功能性道具或裝飾性道具等, 即表示已充分檢視遊戲內容 2 甲方購買乙方遊戲點一經開卡儲值後, 即表示已經確認使用乙方提供各項服務之消費, 存入帳號的服務點數, 乙方將無法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條 服務範圍 1 本合約書所提供之服務, 係由乙方提供網路伺服器, 供甲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登入進行本遊戲 但此不包括甲方向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業者申請接取網際網路之服務, 及提供上網所需之各項硬體設
備 第六條 遊戲登錄 1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 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解除契約後, 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2 甲方就前項契約之解除, 需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包括但不限於刪除甲方之遊戲角色 帳號 虛擬物件等 3 甲方對本合約書之同意及其他意思表示, 均視為符合法律行為之要件 第七條 計費標準費率調整時, 乙方應於預定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遊戲網站 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入頁面公告 費率如有調整時, 並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 若新費率高於舊費率時, 甲方在新費率生效日前已於遊戲網站中登錄之儲值應依舊費率計收 第八條 本遊戲應載明之資訊乙方應於遊戲網站及遊戲套件包裝上載明以下事項 : 1 進行本遊戲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2 第九條所列之退費權利 第九條 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1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 直接向經銷乙方遊戲套件之業者, 請求全額退費 2 前項情形, 甲方應依相關處理流程向經銷乙方遊戲套件之業者之請求於退費 第十條 契約之生效 1 甲方於契約審閱期過後, 進入顯示本契約條款之網頁, 於使用本遊戲之服務之同時, 即推定甲方同意本契約條款之規定 2 本合約若任何一部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第十一條 帳號之使用 1 乙方於甲方完成註冊程序並經乙方審核後, 該組帳號一經設定即不得變更, 且僅供甲方使用 甲方不得將該組帳號轉讓或出借予第三人使用, 如因而產生糾紛, 由甲方自行負責 2 甲方就本條之帳號保管應負全責, 如因保管不周致帳號遭他人非法使用, 此屬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 亦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 帳號之非法使用通知與處理 任一方發現第三人非法使用甲方之帳號, 或有使用安全遭異常破壞之情形時, 應立即通知對方 乙方 接獲甲方通知, 或乙方通知甲方後, 經甲方確認有前述情事, 乙方得暫停該組帳號之使用權限 第十三條 電磁紀錄被不當移轉時之處理方式 1 甲方如發現帳號被非法使用, 且遊戲電磁紀錄遭不當移轉時, 應循相關流程立即通知乙方查證, 經乙方查證甲方之個人身分無誤後, 乙方得暫時限制相關遊戲使用人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利
2 乙方於暫時限制遊戲使用權利之時起, 得直接回復遭不當移轉之電磁紀錄予甲方, 如不能回復時可採其他雙方同意之相當補償方式, 並於回復後解除對相關遊戲使用人之限制 3 持有第一項電磁紀錄之第三人不同意乙方前項之處理, 乙方得依報案程序, 循司法途徑處理 4 甲方如有申告不實之情形致生乙方或其他遊戲使用人權利受損時, 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遊戲歷程之保存與查詢 1 乙方應保存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紀錄, 且保存期間為三十天, 以供甲方查詢 如逾電磁紀錄保存期限三十天者, 恕乙方無法受理甲方之查詢申請 2 甲方得以書面 網路, 或親自至乙方之服務中心申請調閱甲方之個人遊戲歷程, 且須提出與身份証明文件相符之個人資料以供查驗, 乙方得依政府相關法律規定向甲方酌收查詢費用 ( 不得超過新台幣兩百元 ) 3 乙方接獲甲方之查詢申請, 應提供第一項所列之甲方個人遊戲歷程, 並於七日內以光碟或磁片等儲存媒介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供資料 第十五條 個人資料 1 關於個人資料之保護, 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2 除依法律規定或相關主管機關要求外, 未經甲方同意時, 乙方不得任意出售 交換 出租或公開甲方的姓名 地址 電子郵件信箱, 以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訊 3 於法令許可範圍內, 甲方同意乙方於履行契約目的範圍內, 得使用甲方之個人資訊以提供甲方其他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接收乙方之會員電子報 4 甲方同意乙方得就甲方之個人資料作成會員統計資料 如該統計資料不涉及揭露甲方之個人身份, 甲方同意並允許乙方為任何合法公開之使用 5 於下列情形發生時, 乙方得依法公開甲方之個人資訊或遊戲歷程 : ( 一 ) 因應法令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要求 ( 二 ) 為保障乙方之財產及權益 ( 三 ) 在緊急情況下為保障乙方會員或公眾人身安全時 ( 四 ) 與第三人相關之遊戲歷程, 經該第三人向乙方調閱者 第十六條 電磁記錄 1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 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 並得依遊戲設定耗用或使用至設定期限或條件屆至 或遊戲服務終止時為止, 不得有任何擁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益 2 甲方同意不得轉讓 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 違反者乙方將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解約並回收處理 3 為保障甲方權益請勿透過非乙方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 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台 遊戲寶物交易商 ), 購買虛擬貨幣 道具 虛擬寶物 點月卡或贈品等物品, 乙方對其衍生之問題 糾紛, 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 並對其買賣方雙方回收帳號 ( 含電磁紀錄 ) 使用權與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第十七條 資訊公開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上提供本遊戲相關資訊, 並定期更新 第十八條 連線品質 1 乙方各項系統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系統維護停機, 應於七日前於遊戲網站中公告, 且於甲方登
入時通知, 並於遊戲進行中發佈停機訊息 2 乙方應確保其系統設備, 無發生錯誤 畫面暫停 遲滯 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的情形 如因而致 不能提供甲方服務時, 乙方應提供相關補償 第十九條 系統安全 1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 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 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 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 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 3 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 致生甲方損害時, 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 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 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4 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 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 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5 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 乙方得重開伺服器, 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 第二十條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遊戲內資料受損時, 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 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乙方證 明其無過失者, 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遊戲管理規則 1 為規範遊戲進行之方式, 乙方應訂立合理公平之遊戲管理規則, 甲方應遵守乙方公告之遊戲管理規則, 及相關管理規範, 並對其透過本服務傳輸之一切內容負法律責任 2 甲方同意並保證不得於本服務中公佈 散佈 傳送任何毀謗 不實 威脅 不雅 猥褻 不法或侵害他人相關權益 權利或智慧財產權之言論或資訊 3 遊戲管理規則之變更應依第二十四條之程序為之 4 遊戲管理規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規定無效 : ( 一 ) 牴觸本契約之規定 ( 二 ) 剝奪或限制甲方之契約上權利 但乙方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處理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1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 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 2 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 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 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 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3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 每次不得超過七日 4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 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第二十三條 申訴權利 1 甲方不滿意乙方提供之連線品質 遊戲管理 費用計費 其他相關之服務品質, 或對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置不服時, 得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乙方之服務中心或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 乙方應於接獲申訴後, 於十五日內回覆處理結果 2 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管理規則中明訂申訴服務專線與電子郵件位址
第二十四條 契約之變更 1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 應於遊戲網站首頁及遊戲之登入頁面公告之 2 乙方未依前項進行公告, 其契約之變更無效 甲方於公告後十五日內 : ( 一 )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者, 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契約變更之內容 ( 二 ) 甲方為反對之表示者, 視為甲方對乙方終止本契約之通知 第二十五條 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1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2 契約終止時, 乙方應於三十日內將甲方未使用之遊戲點數於扣除 40% 之必要成本 ( 註 ) 後, 以現金 信用卡 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3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 乙方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 立即終止本契約 : ( 一 )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 二 ) 以利用外掛程式 病毒程式 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 三 )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4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 乙方應對甲方因終止契約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註 : 必要成本為通路上架之成本, 包含產品代銷之抽成費用, 及相關服務人員之處理費用等 第二十六條 送達 1 有關本契約所有事項之通知, 甲方同意乙方得以於遊戲網站 遊戲進行中及遊戲登錄頁面公告方式 2 前項通知, 以甲方進入遊戲時, 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二十七條 所有權 1 本遊戲軟體 說明書及一切相關周邊產品, 均為著作權法所保護, 圖文非經乙方許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局部或全部之拷貝 轉載或修改 甲方不得未經乙方事先書面同意, 而利用本遊戲製作任何週邊產品 2 甲方不得採用任何方法對其提供經營( 或主機 ) 服務 中間媒介服務, 或對其進行攔截 模擬或重定向 這些被禁止的方法包括但不僅限於架設私人伺服器 逆向工程 修改本遊戲, 或添加新的組件, 或使用某種工具程式來提供本遊戲經營 ( 或主機 ) 服務 第二十八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及的一切爭訟, 雙方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 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