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公私立幼兒園園長 ( 園主任 ) 行政會議紀錄 時間 :104 年 3 月 12 日 ~3 月 13 日 地點 : 左營區新上國小 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主席 : 郭副局長金池 記錄 : 郭香玲老師 出席人員 : 如簽到表 壹 主席致詞 : 略 貳 業務報告 : 一 幼兒園評鑑 ( 一 )103 學年度受評幼兒園計 133 園, 預計於 3 月底函知各園初稿結果 ( 二 )104 學年度預計受評幼兒園計 125 園, 預計於 5 月舉行基礎評鑑說明會, 請 104 學年度受評幼兒園依 102 學年至 106 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 妥為準備受評事宜 ( 三 ) 102 學年至 106 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 電子檔請逕上本局局網 / 各式表單 / 各式表單下載 / 幼兒教育科 / 教保行政管理 /1. 幼兒園評鑑 -103 學年度幼兒園評鑑下載 二 學前各項補助款 ( 一 )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之補助年齡 2 歲以上至未滿 5 歲 ( 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 並實際就讀本市立案公私立幼兒園, 每人每學期補助 6000 元 ( 二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1. 請宣導學齡制概念,103 學年度 5 足歲幼兒為 97 年 9 月 2 日至 98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2. 分為免學費及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兩種 : (1) 就讀符合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第五條規定之公立幼兒園者, 幼兒入學即不收學費,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為家戶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才能申請,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再加額補助, 但排除家戶擁有第 3 筆 ( 含 ) 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或家戶年所得利息逾 10 萬元者
(2) 就讀符合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第五條規定之私立幼兒園者, 免學費部分, 一學期補助 15000 元,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為家戶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才能申請,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再加額補助, 但排除家戶擁有第 3 筆 ( 含 ) 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3. 符合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第五條規定之幼兒園 : (1) 公立幼兒園 : 大班收據之 學費 項目免列數額, 並請務必註記 5 歲幼兒免學費, 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2) 私立幼兒園 : 大班收據之 學費 項目皆調整為 15,000 元, 並請務必註記 一學期學費 15,000 元, 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4. 邇來本局屢接獲民眾陳情案件表示, 其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未覈實撥付補助款或延後發放等情事, 為確保家長為補助政策之實際受益對象, 請各公私立幼兒園將申請人簽收領據, 留園備查, 本局將抽檢幼兒園撥款紀錄 ( 三 ) 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 1. 年滿 4 足歲未滿 5 足歲, 實際設籍本市且就讀本市已立案公私立幼兒園者, 每人每學期補助 5000 元 ( 依入園日補助金額不同 ) 2.103 學年度幼生補助年齡為 98 年 9 月 2 日至 99 年 9 月 1 日出生, 並請宣導學齡制概念 ( 四 ) 兒童托育津貼 1. 為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子女托育, 凡設籍本市之弱勢家庭 ( 如低收入戶子女 單親家庭子女 身心障礙者子女或身心障礙兒童 ( 需設籍 2 年 ) 具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需設籍 2 年 ) 發展遲緩兒童 受保護安置個案之兒童, 其子女就讀於本市立案私立幼兒園每月補助 3000 元, 就讀公立幼兒園每月補助 1500 元 ( 前述補助對象以監護人與其子女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為限 ) 2. 如幼兒園實際收費未達補助標準金額者, 應按實際托育收費覈實申請補助, 如就讀期間未滿 1 個月者以日核計, 每日費用計算標準為核定按月撥付費用之三十分之一, 不得附加補習等費用 3. 就讀公立幼兒園之弱勢家庭子女, 自 100 學年度起按學期提出申請 4. 符合行政院幼兒教育補助方案規定申請資格之幼童應先支領中央教育補助款, 不足部分, 由本局托育津貼補足其差額
5. 本局業以 102 年 1 月 3 日高市教幼字第 10230045100 號函 103 年 2 月 17 日高市教幼字第 10330935600 號函等重申本補助要點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規定, 並請於辦理班親會或親子座談等活動時確實向家長宣導補助款相關規定, 另如未依規定辦理以致影響家長申請相關補助權益, 請園方自行負責 三 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 ( 一 ) 為使本市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 減輕家長經濟負擔, 以提升幼兒入園率, 鼓勵各公立幼兒園積極辦理課後留園服務 ( 二 ) 補助對象 : 參加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家庭 經濟情況特殊幼兒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 ( 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 等 ( 三 ) 辦理時間 : 1. 開學後立即開辦課後留園服務 2. 學期中課後留園 : 補助經費之計算, 自下午四時起算, 以二小時為上限 3. 寒暑假留園 (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 ): 活動時間由各校 ( 園 ) 自行安排 ( 四 ) 有關經濟情況特殊家庭幼兒評估紀錄表, 原則上每次辦理課後留園都須重送幼生的評估表, 除了寒假及第二學期已經本局審核通過者可沿用至暑假外, 其他都要重新送局審核 ( 五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業於 102 年 12 月 13 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119708B 號令發布修正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 本局業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以高市教幼字第 10238437800 號函諒達, 重申補助教師助理員部分, 該署修正為於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以外日期, 平日每名教師助理員以每日補助八小時為上限, 餘請逕參考上開要點, 另本市作業要點第七點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之準用法規, 修正為 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 六 ) 本局業以 103 年 8 月 7 日高市教幼字第 10335147800 號函請各園於 103 學年度起依規定開辦課後留園服務 ; 為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 並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 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爰請各校 ( 園 ) 務必積
極辦理課後留園服務 ( 七 ) 本項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業已列入教育部統合視導重點項目及監察院重點查察項目, 請各校 ( 園 ) 務必發放家長意願調查表, 如有課後留園需求務請開班, 如無開辦之學校請檢具相關文件 ( 如運用其他社會資源提供課後照顧服務 ) 來函說明 ( 八 ) 本市公立幼兒園如無申請經費且有開辦或公托改制為公幼服務期間如有包含寒 / 暑假時間, 均務必上本局資訊服務入口網填報 四 教保研習 ( 一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18 小時以上, 前開教保服務人員包含現職幼兒園園長 教師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及職務代理教保服務人員, 其研習時數計算起迄時間為各該年之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至幼兒園取得設立許可未滿一年或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 依其取得設立許可或任職之月數, 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 未滿 1 個月者, 不予計入 ( 二 )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 應於任職前最近一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 ; 任職後每兩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 小時以上 安全教育相關課程 3 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 1 次以上, 前項任職後每兩年之訓練時數, 得併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 三 ) 本局 104 年度辦理將近 100 場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為免浪費研習資源, 經報名錄取後, 如有重大情事無法參加研習, 請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否則以無故未到登記, 有關教保服務人員參加研習注意事項, 本局前以 104 年 1 月 20 日高市教幼字第 10430396900 號函諒達 ( 四 ) 自 103 年度 1 月起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僅傳送標註 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基本救命術訓練 安全教育 基本救命術訓練及安全教育 屬性標籤之研習時數及明細至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惟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資料之正確性端賴幼兒園是否核實上網填報人員異動, 為免影響幼兒園教職員工權益, 請務必配合辦理 ( 五 )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5 月 30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052029 號函釋略以 : 教保服務人員參加 環境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 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研習係依據環境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所應參加之共通性研習課程, 非屬幼照法規定採計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之範疇, 惟
仍可計列為在職進修之研習時數 ( 六 ) 本局將於年底彙整所有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研習時數達標情形, 請務必檢視貴園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是否達法定研習時數, 倘有研習時數不足者, 請務必督導該員儘速於本 (104)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應研習時數 五 玩具夢想館 ( 一 ) 本局整合教保專業 志願服務系統和相關資源, 推動玩具夢想館建置計畫, 自 100 年度起分別於鳳山區中崙國小 岡山區後紅國小 美濃區福安國小 楠梓區加昌國小 鼓山區鼓山國小 大樹區龍目國小及茄萣區砂崙國小設置玩具夢想館, 更於 103 年設立田寮區新興國小 崇德國小 2 館 104 年新設市立前金幼兒園館並開放給本市各幼兒園參訪, 有關開放時間和申請方式請逕洽各玩具夢想館學校 ( 二 ) 玩具夢想館玩具主要來源係由學校透過各種管道募集二手玩具, 募集的種類包括 : 益智類 語文類 科學類 社會文化類與操作類 等, 爰請各校 ( 園 ) 積極辦理 二手玩具募集活動, 推廣二手玩具回收再利用之教育意涵, 並將募集之玩具分類裝箱 ( 袋 ) 並註明類別後就近送至玩具夢想館學校, 如數量龐大請逕洽物流中心學校 -- 中崙國小聯繫運送事宜 ( 三 ) 為推動二手玩具回收再利用之教育意涵及整合玩具夢想館資源, 本局特規劃以玩具教育為主軸的學習平台, 於本 (104) 年 4 月 11 日於文化中心圓形廣場舉辦玩具嘉年華親子活動, 內容包含節目表演 二手玩具交換 玩具 DIY 親子闖關並贈送闖關禮物 等, 請轉知家長及幼兒踴躍參與 六 推動本土語言教學 ( 一 ) 公私立幼兒園接受教育部補助者, 應辦理之推動本土語言教學工作, 包括下列事項 : 1. 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 使本土語言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2. 將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融入教學模式, 使本土語言與教學課程緊密結合 3. 自訂每週 1 日為本土語言日, 創造開放 自然之學習環境 4. 於課餘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5. 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者, 仍應依據幼兒園課
程標準之規定採統整式教學 ( 二 ) 補助基準及原則 : 1. 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 閩南語及客語為主 惟客語部分不得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2. 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 7 萬元 經費支用項目如下 : (1) 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參考教學教材 (2) 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 ( 外聘講座 ) 參與教學活動之鐘點費, 每節授課鐘點費 320 元 ( 三 ) 經費請撥與核銷 : 1. 本案之執行期間為 8 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30 日, 各公私立幼兒園於計畫辦理完成後 1 個月內 (104 年 6 月 30 日 ) 提報成果報告 ( 包括實施計畫內容 活動及申購教材 相關照片 實施成效評估 ) 紙本 電子檔及經費收支結算表 2. 本案不補助活動競賽費 獎品 獎狀 場地佈置與租借 雜支 交通費 茶水費 研習資料 印刷費 ( 資料或成果報告印製 ) 影印費 誤餐費 成果發表 耗材 ( 墨水匣 碳粉 ) 教具 攝影或照相 沖洗照片 3C 設備 視聽設備及其他硬體設施設備等項目 ( 四 ) 計畫主題應簡明扼要, 單項為宜 ; 購置本土語言教學教材者, 應附明細數量與金額, 並應與計畫主題契合 ; 鐘點費請依相關原則編列 ; 經費概算項目不得互相勻支 ( 五 ) 如計畫內容或經費項目有所異動, 需函報本局轉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 七 本土教育輔導訪視 ( 一 ) 依據 : 本市幼兒園推動本土教育輔導訪視計畫 ( 二 ) 目的 : 1. 促進幼兒園營造本土語言學習情境 2. 促進幼兒園培養學生於日常生活中多利用母語溝通 3. 瞭解幼兒園推動本土教育及臺灣母語日辦理情形 ( 三 ) 審查及訪視方式 : 第一階段 : 書面資料審查 ( 學校自評表 ) 第二階段 : 實地訪視 ( 四 ) 訪視項目 : 第一階段 : 幼兒園訪視表書面審查, 若建置網站資料, 則列為加分項
目 第二階段 : 本土教學實地訪視, 預定訪視三分之一之幼兒園 ( 五 ) 實施方式 : 時間 :4 月至 5 月 ( 私立 ) 11 月至 12 月 ( 公立 ) 辦理方式 : 第一階段 : 各校請依訪視指標確實填寫訪視表, 逾期未繳交者, 列為優先實地訪視幼兒園 第二階段 : 1. 除抽籤方式外, 凡逾期未繳交自評表者及第一階段審查成績較差者, 皆列為優先實地訪視幼兒園 2. 訪視重點 : (1) 各園成立推行小組, 負責本土語言的推動事宜 (2) 每週擇一日定為本土語言日, 當日打招呼 升旗 晨會 生活對話等以本土語言應對為原則 (3) 將本土語言融入教學活動中, 配合豐富的情境佈置, 提高幼生的學習興趣 (4) 結合社區及家庭資源, 豐富本土語言之教學內涵 八 親職教育 ( 一 ) 參與對象 : 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幼兒之家長及社區民眾 ( 二 ) 辦理原則與形式 : 1. 為宣導適齡適性均衡發展之教保服務理念, 國教署製作 幼兒園教學正常化系統宣導短片 含 統整教學 語文活動 大肌肉活動 計 3 集, 請各 ( 校 ) 園幼兒園逕上 全國教保資訊網 - 教養資源 下載, 並依案附之指定主題及規定規劃各場次活動, 併同播放前開短片 2. 一般地區幼兒園親職教育 及 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 為確保所提計畫之實施對象包含鄉 ( 鎮 市 區 ) 人士, 所委託辦理之各 ( 校 ) 園應於計畫中敘明講座場次之宣傳方式, 並於辦理時彙整統計園外人士參與活動之比例 3. 原住民山地鄉( 含中心 ) 幼兒園親職教育 得由各公私立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依園內及社區需求自主規劃 4. 一般地區 及 原住民山地鄉( 含中心 ) 幼兒園親職教育 以親職講座形式為之, 其內容以適齡適性的教養觀念為原則 ; 新住民
家庭親職教育 應以強化家長教養知能 增進親子互動技巧 認識社區及善用社區資源等原則 5. 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不超過 100 人為原則 ; 辦理時間應以週休二日及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理為原則 6. 所提計畫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 避免同歡性質活動 ( 三 ) 補助核定基準 : 1. 一般地區幼兒園親職教育 : 以鄉 ( 鎮 市 區 ) 為單位, 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 2 萬元為原則 2. 幼兒園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 : 以鄉 ( 鎮 市 區 ) 為單位, 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 3 萬元為原則 3. 原住民山地鄉幼兒園親職教育 : 以鄉 ( 鎮 市 區 ) 為單位, 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 1 萬 5,000 元為原則 4.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編列項目如下 : (1) 講座鐘點費 : 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為支給對象 ( 外聘每人每節新臺幣 1,600 元 與主辦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之人員每人每節新臺幣 1,200 元 內聘每人每節新臺幣 800 元 ); 另有關講座助理鐘點費為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人員始得以編列, 每鐘點以 1 名助理為原則, 並應請敘明助理講座相關資歷及其協助教學之授課內容, 至於協助處理課程之行政工作相關人員, 不予補助 (2) 補充保險費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雇主 ) 除負擔原有保險費外, 尚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爰辦理單位得於計畫經費內編列鐘點費 2% 之補充保費 (3) 講座差旅費 :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之要點 編列 (4) 教材費 : 每場次每人得以新臺幣 100 元計 (5) 膳食費 : 每場次每人每日得以新臺幣 100 元計 ( 含膳費新臺幣 80 元 茶水費新臺幣 20 元 ), 勿分項臚列, 惟半日研習不予補助膳費 (6) 場地佈置費 : 每場 ( 梯 ) 次上限新臺幣 2,000 元, 相同主題內容僅補助一場 ( 梯 ) 次 (7) 場地使用費 : 每日上限新臺幣 3,000 元, 本案不補助承辦學校內部場地使用費
(8) 雜支 : 以不超過業務費之 6% 為原則, 編列時請註明比率 (9) 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辦理之各項業務宣導說明會 各類活動檢討會 幼兒園教學成果展 旅遊活動等 ( 四 ) 本案執行期為 103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7 月 31 日, 經費分 2 期撥付 ( 五 ) 如計畫內容 講師或經費項目有所異動, 應於辦理前將修正後的實施計畫, 函報本局轉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 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行為 ( 六 ) 另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不得採計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所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知能研習 18 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九 請落實幼兒園教學正常化 ( 一 ) 為促進幼兒教學正常化,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規範幼兒園教保服務內容及實施方式 規準, 請各園確實依照該準則規劃教保服務活動, 訂定適宜之作息表 課程計畫, 並依規劃執行 ( 二 ) 依據上開準則第 13 條規定 :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 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 一 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七 不得採全日 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八 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 寫 算教學 本局將依本項規定進行不定期視察 ( 三 ) 教育部前以 93 年 10 月 18 日台國字第 0930122656 號函與 93 年 11 月 5 日台國字第 0930147544 號函, 發布 教育部學齡前英語教育政策說帖, 宣示學齡前階段語言學習應循序漸進, 先從本國語言再外國語言 ( 含英語 ) 之學習順序之政策立場 ( 四 ) 本局已於 104 年 3 月 2 日高市教幼字第 10431212400 號函發文重申幼兒園教學不得以分科 才藝方式進行, 請各園將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作息表及 高雄市美 / 英語教學宣導相關書面資料及活動照片 備妥, 本局將於公共安全稽查時併同查核 ( 五 ) 為澄清家長對學齡前幼兒學習及教養之疑惑, 教育部自 95 年起逐年編印 學齡前幼兒英語教育政策說帖 如何選擇優質幼兒 ( 稚 ) 園 解開孩子成長的密碼:0-6 歲嬰幼兒發展手冊 閱讀從 0 歲開始 及 爸爸媽媽放輕鬆 : 給幼兒家長的 8 大 Q&A 等手冊, 宣導並使家長建立適齡適性之幼兒教育觀念 上述手冊之電子檔均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 (http://www.ece.moe.edu.tw/), 請將上開手冊作為辦理幼
兒園親職教育之參考資料 十 推動幼兒園閱讀教育計畫 ( 一 ) 為培養本市幼兒閱讀習慣, 啟發幼兒閱讀興趣, 本局於 103 年訂定 高雄市 幼愛閱 閱讀教育計畫 ; 為提供本市家長及教保服務人員閱讀及繪本資訊, 成立選書小組挑選出 200 本好書, 並建置於 幼愛閱 專屬網站中 ; 宅配書籍到教室, 與高雄市立圖書館合作, 提供本市各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借閱管道 ; 培訓 951 位幼兒閱讀種子教師, 提升教保服務人員閱讀課程專業知能 ( 二 ) 本局 104 年將持續辦理幼兒閱讀教育計畫, 請各校積極配合並推動幼兒繪本教學及宣導親子共讀, 落實 每日 固定時段進行閱讀活動, 俾利養成幼兒閱讀習慣 十一 幼兒園招生事項 ( 一 ) 本市公立幼兒園優先入園對象為具有下列身分之一幼童 ( 不限設籍本市幼童 ): 1. 低收入戶幼童 ( 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 2. 中低收入戶幼童 ( 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 3. 原住民族幼童 (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上有註記原住民身分 ) 4. 身心障礙幼童 ( 經鑑輔會鑑定通過者 ) 5.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4 條 ) 6. 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 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 ( 二 )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12 月 1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147257 號函釋略以 : 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所定不利條件幼兒就讀公立幼兒園優先順序之自治法規及每學年所定公立幼兒園招生規定, 其不利條件幼兒係指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定各該公立幼兒園收托年齡層範圍內各年齡層不利條件幼兒, 均為其優先招收對象 為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本局刻正研擬修正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及 104 學年度公立幼兒園招生注意事項, 俟修正通過後再行公告辦理 十二 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 ( 一 ) 學費及雜費 : 1.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者, 全額退還 2.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 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 退還三分之二
3. 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 退還三分之一 4. 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 不予退費 ( 二 )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 依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 三 ) 其他代辦費 : 按學期收費者, 依就讀月數比例退還 ; 按月收費者, 依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 ; 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 不予退費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 應發給退費單據, 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 四 )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2 條暨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 9 條規定, 各園務必於開學前 1 個月公告收退費標準表 ( 如 : 幼兒園網站 公布欄 通知單等方式公告 ), 各園公告之收退費內容應包含各園所訂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等相關規定 ( 五 ) 每學年度開學前於 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登載上傳收費併同申請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第 5 條規定辦理 且各公私立幼兒園未經本局備查不得擅自調漲收費, 每年收費調整申報期間為 3 月份, 本局將另案函知或公告周知 十三 幼童專用車 ( 一 ) 幼童專用車用於載送幼兒園之幼童, 不可接送國小階段之學童, 幼童專用車係為體型較小之幼童設計, 經研究其頸椎高度相差約 15 公分, 如以幼童車載運國小學童, 其頸椎高於座位, 無保護之作用 ( 二 ) 幼童專用車車齡不得逾出廠 10 年, 幼童專用車出廠逾 10 年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 本局將依規定函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 ( 三 )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 除不得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事項外, 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1. 年齡 65 歲以下 2. 具職業駕駛執照 3. 最近 2 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 但肇事原因事實, 非可歸責於駕駛人者, 不在此限 ( 四 )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每年 7 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健康檢查 ( 五 ) 幼童專用車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輛內外之監視功能, 其紀錄應保存 2 個月
十四 人員異動之人事相關業務為確保幼兒園相關人員進用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之規定, 幼兒園應於教職員工任用 異動及辭聘 30 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報本局備查, 並於教育部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系統登錄, 俾使系統資料保持最新狀態 相關表格請至本局局網 (http://www.kh.edu.tw/)/ 各式表單 / 幼兒教育科 / 園務行政管理 / 公幼人事或私幼人事項下下載 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 幼兒園每學年應將核章後之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本局備查, 屆時, 本局將函文請幼兒園送件 另有關年度送審之教職員工清冊, 請逕至教育部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http://ap.ece.moe.edu.tw/ecems/)/ 教職員管理區 / 年度送審清冊 / 確定送審 / 列印送審清冊項下下載列印 公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 ( 一 ) 補助原則 : 1. 導師費差額補助 : 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 班級人數 16 人以上 30 人以下者, 一班置 2 位導師, 每班每月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幣 4,000 元 ; 班級人數 15 人以下者 :1 班置 1 位導師, 每月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幣 1,000 元 2. 教保費補助 : 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900 元 ( 二 ) 每年度 12 月底辦理核結事宜 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 ( 一 ) 補助原則 : 1. 導師費差額補助 : 任職於經本市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並業經本局備查在案, 且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 : (1)3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 1 幼生 16 人以上至 30 人之班級, 至多設置 2 名導師, 每班每人補助差額新臺幣 2,000 元 2 幼生 15 人以下之班級, 至多設置 1 名導師, 每班每人補助差額新臺幣 1,000 元 (2)2 歲至未滿 3 歲幼兒之班級 : 1 幼生 9 人以上至 16 人之班級, 至多設置 2 名導師, 每班每人補助差額新臺幣 2,000 元
2 幼生 1 人以上至 8 人之班級, 至多設置 1 名導師, 每班每人補助差額新臺幣 1,000 元 2. 教保費補助 : 任職於經本市許可設立之私立幼兒園並業經本局備查在案, 且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工作,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900 元 ( 二 ) 撥付原則 : 1. 導師之員額配置數, 係依當月最後 1 日之班級幼生數計算, 其幼生數資料來源依各私立幼兒園填報於 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之編班情形匯入教育部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2. 請領人員當月份服務未滿 1 個月不予補助 3. 未依法核定與未具幼兒園教師 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資格者, 不得請領本案之補助經費 4. 請領人員未在該園投保 ( 勞保 健保或勞退 ), 則不得請領補助 本局以 102 年 2 月 21 日高市教幼字第 10230976500 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因應取消軍教免稅之配套措施, 為使各公私立幼兒園請領教師導師費差額及教保員 ( 含助理教保員 ) 教保費之經費補助作業順遂, 請務必於每學期初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進行班級設定及幼兒編班作業 ; 並請各公私立幼兒園於幼生入 ( 離 ) 園時, 務必至前開系統填報 ( 或移除 ) 幼生資料, 倘未能詳實填報幼生資料, 致未能請領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者責任自負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 以下簡稱教保系統 ) 登載之幼兒園編班情形, 係依據各幼兒園每月最後一日填報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 以下簡稱幼生系統 ) 編班及實際登載幼生情形匯入, 俾利接續設定導師或教保人員, 請各幼兒園應於指定期限前完成幼生或班級設定, 以維園內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 並可減少將個人操作疏失歸因於資訊系統錯誤之情形 十五 請確保 全國幼生管理系統 全國教保資訊網 及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填報資料正確性 ( 一 ) 為確保幼教階段教育統計資料正確性, 各學年度 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https://ktc.ylc.edu.tw/index.aspx)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http://ap.ece.moe.edu.tw/ecems/) 及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https://csrc.edu.tw/) 填報資料, 業納入全國年度統合視導考核項目之一, 請各園務必上網填報, 並隨時更新
異動資料 ( 二 ) 請各公私立幼兒園每學期定期至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檢視填報並維護資料 -- 包含幼兒園基本資料 園舍資料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修申報資料 收費規定 教職員工服務資料 ( 含園長 教師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廚工 護理人員 司機 職員等 ) 等項目 ( 三 ) 請各公私立幼兒園每學期至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檢視填報並維護資料 -- 包含幼兒園基本資料 緊急連絡人資訊等項目 ( 四 ) 教育部多項幼教最新政策 法規 宣導資料與相關訊息皆公告於 全國教保資訊網 及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請園方常至該網站瀏覽查閱 十六 各園應定期進行各項安全管理檢核, 製作安全檢查表並留存紀錄幼兒園應定期進行各項安全管理檢核, 未明確規定期限之項目, 應至少每學期或依狀況隨機檢核, 就園內安全演練措施 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及設施定期檢修等事項訂定管理規定 確實執行, 定期檢討改進, 相關檢查紀錄表件並應留園備查 ; 對於不符安全 待修繕汰換或待改善之項目, 應積極處理並留存紀錄 檢核項目得由各園自行訂定, 或請至本局局網 (http://www.kh.edu.tw/)/ 各式表單 / 各式表單下載 / 幼兒教育科 / 園務行政管理 / 7. 幼兒園稽查 / 公安聯合稽查 / 幼兒園安全管理相關檢核表項下下載相關表件參考 十七 請各園務必每日點閱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公告訊息並即時通報校安或防災事件 ( 一 )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實施計畫暨 建立本局及轄屬學校有效通報系統 協調會議決議事項, 各園應指派專人每日查看點閱教育部校安中心網站 電子公告欄 之公告, 校安中心各項公告亦請各園於接獲通知後 4 小時內點閱完畢, 並於災害發生期間或災後 3 日內填報災損及停課通報系統 ( 二 ) 各園發生校安事件時均應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其事件分級 通報時限及作業方式請依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辦理, 以減少危安事件發生, 有效維護校園及學生安全 十八 請各園每日務必至本局電子公告系統簽收公告及公文除各項幼兒教育訊息上傳至本局電子公告系統由各園簽收下載外, 自 102 年度起本局發給本市私立幼兒園之公文採以該系統傳送為主, 請各園務必每日至該系統確認 簽收公文及各項公告訊息, 以免錯過重要資訊影響貴
園師生各項權益 十九 職業安全衛生法 自 103 年 7 月 3 日施行, 請各園務必自行檢視究否符合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 原名 勞工安全衛生法, 本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為本法稽查單位, 其檢查內容主要為安全衛生設施及安全衛生管理等 2 大項目, 並訂有違法相對應之罰則 現階段係輔導改善期間, 請各公私立幼兒園自行檢視園內設施設備及管理是否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規定
參 提案討論 : 提案編號 1 提案單位博愛國小附設幼兒園 案 說 由 明 一 教保員甄選請由教育局統一辦理, 甄選日期希望訂在教師甄選之後, 以免教保員考上正式教師, 各校又要自行辦理代理教保員甄選 二 本校幼兒園班級數 4 班, 依規定有一位專任廚工及一位部份工時廚工, 希望下學期能核給部分工時廚工, 協助處理點心工作 一 因 103 學年度本校幼兒園教保員考上正式教師, 而教育局並無甄選教保員, 其缺額由學校自行甄選代理教保員, 又因教保員非教師不具續聘資格, 及教育局寒假不甄選教保員, 為此, 學校需要再辦理一次代理教保員甄選 辦 法 審查意見 二 4 班有 120 名幼兒, 其點心製作均由一位廚工處理, 工作量確實很大, 所以, 急需部分工時的廚工協助 一 教保員甄選請由教育局統一辦理, 甄選日期希望訂在教師甄選之後 二 希望下學期能核給部分工時廚工, 協助處理點心工作 一 本局於 103 年 9 月 30 日高市教幼字第 10336819900 號函知各校, 教保員甄選比照教師甄選作業, 按學年度核算教保員缺額, 並視缺額情形評估是否辦理教保員甄選 二 本市自 101 學年度起辦理教保員甄選分發期程均訂於教師甄選分發之後 三 國教署已核定貴園因增班所增之部分工時廚工員額, 因新增員額須送陳市府核定後, 始能進用 俟市府核定後, 本局將函知貴校 決議依審查意見辦理
提案編號 2 提案單位信義國小附設幼兒園 案 由 幼兒園午餐費應和國小午餐費同步調整至相同價位 一 附設幼兒園午餐都是和國小部共用 二 收費不一造成每週幼兒園要比國小少吃一次的水果或奶製 品, 家長頗有聲浪 說 辦 明 法 三 若依幼兒園食量較小, 收費應較少來考量, 國小低年級和高年級差異大也未分等級收費, 幼兒園是否比照辦理? 四 若依目前幼兒園上限 39 元, 和國小收費每餐差距約 1-3 元 ( 各校不一 ), 並無造成家長負擔沉重的考量, 加上家長又均建議同步收費, 食用內容一致不願意每週比國小少吃一次水果或奶製品 審查意見 一 高雄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及附表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表 業經市府 104 年 1 月 29 日高市府教幼字第 10430568000 號令修正發布, 本局並已函知各園, 幼兒園午餐費收費基準業修正為 準用本府核定之市立國民小學午餐收費基準 二 有關公立幼兒園午餐收費數額請依上開收費基準辦理, 如須調整收費應提請學校午餐工作供應委員會討論決議, 並檢附午餐公開招標契約書或會議紀錄及檢核表函報本局備查 決議依審查意見辦理
提案編號 3 提案單位曹公國小附設幼兒園 案 由 班級幼生人數 30 人 ( 小班 14 人 中班 10 人 大班 6 人 ), 班級教師 2 人, 目前未有教保員及廚工, 人力明顯不足 說 明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 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 每園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人 辦法懇請貴局協助增置教保服務人員與廚工 審查意見 國教署已核定貴校附設幼兒園教保員及部分工時廚工員額, 因新 增員額須送陳市府核定後, 始能進用 俟市府核定後, 本局將函 知貴校 決議依審查意見辦理
提案編號 4 提案單位興田國小附設幼兒園 案由建議各項學前補助作業電腦化乙案 說明每學期準備各項資料, 排隊等候審核費時 辦 法 幼生各項學前補助作業電腦化 ( 可比照特教鑑定安置系統, 在期限內將需要的電子資料檔案以圖檔的方式上傳審核, 若有問題則由承辦人通知補件即可 ), 若多人多班學校評估後認為原來的方式較方便, 則安排時間作人工審核方式辦理 ) 審查意見 一 每學期辦理補助資料審查均以分區 分公私立幼兒園辦理, 以利各園順利辦理 二 本局業已積極建請教育部協助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建置本市辦理兒童托育津貼補助造冊及稽核功能, 因學前補助申請案件量龐大, 為確實核對所報資料正確性, 仍請各園配合派員至現場進行審查作業, 俾利加速撥款時程 決議依審查意見辦理
提案編號 5 提案單位興田國小附設幼兒園 案由請討論關於教保服務書面契約的內容 說 明 關於教保服務契約的功能 保障 內容, 因教師並非專業律師, 對於契約內容哪裡該增該減才對雙方皆有保障? 且對於公幼和家長簽訂契約一事感到具商業化, 若是為了保障雙方利益, 為何國教階段的孩子及家長不用和學校簽訂契約? 辦法請審慎評估契約內容並公開討論 審查意見 一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教保服務書面契約之格式 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範本供參 本局並以 103 年 8 月 27 日高市教幼字第 10335769000 號函轉教育部訂定之幼兒園教保服務書面契約範本供各校 ( 園 ) 參考 二 本局業以 104 年 3 月 16 日高市教幼字第 10431600200 號函知各園, 說明幼兒園對教育部訂定幼兒園教保服務書面契約範本內容提出之疑義, 各園可參酌辦理 決議依審查意見辦理
提案編號 6 提案單位圓潭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案由說明辦法審查意見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要點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視需要就各園辦理本服務進行考評 ; 其成效良好者, 由本局酌予獎勵 建請修正為 由各校自行考評, 各園承辦本服務之執行績優人員, 依規定給予敘獎 幼兒園教保人員承辦課後留園的業務, 由計畫的繕寫 統計報名人數決定是否開辦 經費收支的計算及核銷 教材的訂購 寒暑假期間點心的採買 審核家長經濟狀況代為辦理輔助款作業等等, 每一學期 ( 平日或寒暑假 ) 課後留園的業務量更甚於承辦一場研習活動, 希望能在每一次課後留園活動結束後, 給予承辦人員嘉獎, 以資鼓勵 根據高雄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要點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7 日高市四維教幼字第 1000012437 號函訂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高市教幼字第 10233734100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6 日高市教幼字第 10330405500 號函修正十二 本局得視需要就各園辦理本服務進行考評 ; 其成效良好者, 由本局酌予獎勵 各園承辦本服務之執行績優人員, 依規定給予敘獎 依據本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 各園依規定予以承辦課後留園服務人員敘獎, 爰請各校 ( 園 ) 依上開規定視承辦是項業務人員辛勞程度本權責敘獎 決議依審查意見辦理
提案編號 7 提案單位茄定區成功國小附設幼兒園 案 由 建請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 落實每園設置幼教主任之編 制, 以強化本市重視幼教品質之形象與維護依法行政之精神 說 明 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以下簡稱幼照法 ) 第 18 條規定 :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 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 二 本市 102 學年度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為 3 班以上始設置幼教主任, 對於偏鄉小校之行政運作極為不利且易衍生相關問題與困擾 三 5 都中, 台北市 新北市 台中市均已依幼照法之規定辦理 高雄市國小附設幼兒園 3 班以上始置幼教主任, 不僅為五都之末, 且為全國最差 辦 法 審查意見 四 與本市相鄰之屏東縣, 不論班級數多寡,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均設置幼教主任 ; 台南市則為 2 班以上設置幼教主任, 皆優於本市 一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第 8 項規定略以,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 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 其達一定規模者, 應為專任 二 復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略以,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 主任 1 人, 由幼兒園教師兼任, 但招收人數在 151 人以上者, 專任 一 囿於本市財政情形,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於附幼每園置主任確有困難, 本市國小附設幼兒園 3 班以上置聘兼主任 1 名 二 再者, 考量 2 班以下行政業務需求, 本局業以 101 年 8 月 17 日高市教幼字第 10135575600 號函知附幼行政工作職責分配, 並訂定 國小附設幼兒園行政分層負責表, 將幼兒園之行政工作以學校的學年概念運作, 並分別由國小各行
政處室依業務屬性劃分幼兒園行政業務 三 另為落實依法行政精神, 所提建議將錄案研議 決議依審查意見辦理
提案編號 8 提案單位坪頂國小附設幼兒園 案由校園食材登錄服務平臺之登錄作業是否可與國小合併 說 明 本校並無中央廚房, 與國小皆由太平國小供餐, 且本園並無法事 先得知該校食材來源 食譜與供餐內容 辦法是否可併由國小登錄即可, 以避免相同的事情重複作業 審查意見本案錄案研議 決議依審查意見辦理
提案編號 9 提案單位私立中興幼兒園 案由 1. 有關學費按比例扣減疑慮? 2. 有關農曆春節國定假期是否需扣費給家長? 說 明 1. 有鑑於每年二月遇農曆春節及 228 連假, 部分家長不甘願只上 幾天課就要付整個月的月費, 便告知學校,2 月份整個月請假, 以節省 2 月月費的支出, 今年更有家長提出, 要園方按比例扣 減 2 月份的學費 ( 即註冊費 ) 以學期制而言, 該生 2 月自己請 假, 園方仍舊得保留其學籍, 依法辦理各項學籍登錄 且, 配 合學前補助事宜, 該生亦佔一個補助員額, 而園方除了短少 2 月的月費外, 基於收托比例, 亦無法收受短期就讀的學生, 家 長向園方提出此需求, 實不合理 若每個家長都比照此方式,2 月份皆請假並要求按比例扣學費, 那園方如何支付老師 2 月份 的薪水及固定支出 ( 房租 水電 )? 2. 每到春節期間, 家長都會詢問, 春節連假沒扣費嗎? 照理, 國定 假日是不需扣費的, 此部分是否可請教育局在局網公告, 也免 除園方與家長間因認知不同而生的爭議? 辦 法 審查意見 一 有關 高雄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業於 101 年 10 月 29 日高市教幼 10137472200 號令訂定並公告, 另於 102 年 3 月 29 日高市教幼 10231796100 號函 102 年 7 月 1 日高市教幼 10234059700 號函及 103 年 7 月 1 日高市教幼 10334496400 號函重申該辦法, 並請各幼兒園確實辦理 二 依據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幼兒請假連續達五個上課日以上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者, 按連續請假日數比例退還午餐費 點心費及交通費, 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另同條第 3 項規定, 國定假日及農曆
春節連續放假達五日以上者 除星期六 星期日及彈性放 假日外 其餘放假期間之午餐費 點心費及交通費應按放 假日數比例預先扣除 不得收取 三 依據人事行政總處公布 104 年度春節連續放假 6 天 依上 開規定 2 月份應預先扣除 4 天午餐費 點心費及交通費(扣 除星期六 日 2 天) 並依幼兒當月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 園當月教保服務日數計算 決 議 依審查意見辦理 肆 臨時動議 無 伍 散會: 下午 5 點 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