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壹 實施計畫 1 貳 親師溝通與危機處理.. 6 叁 情緒管理及壓力調適..9 肆 認識空氣品質相關概念及防護應變.20 伍 業務報告一 幼兒園評鑑.37 二 幼兒園輔導計畫.37 三 學前各項補助款.38 四 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 42 五 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43 六 玩具夢想館 44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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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公私立幼兒園 園長 ( 園主任 ) 行政會議手冊 主辦單位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承辦單位 : 高雄市苓雅區福東國民小學協辦單位 : 高雄市左營區新上國民小學高雄市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會議時間 :105 年 8 月 17 日 ( 三 ) 8 月 18 日 ( 四 ) 8 月 19 日 ( 五 ) 會議地點 : 高雄市左營區新上國民小學高雄市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2 目錄 壹 實施計畫 1 貳 親師溝通與危機處理.. 6 叁 情緒管理及壓力調適..9 肆 認識空氣品質相關概念及防護應變.20 伍 業務報告一 幼兒園評鑑.37 二 幼兒園輔導計畫.37 三 學前各項補助款.38 四 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 42 五 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43 六 玩具夢想館 44 七 推動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44 八 本土教育暨台灣母語日輔導訪視 45 九 親職教育 47 十 請落實幼兒園教學正常化 49 十一 請加強教保服務人員正向管教知能.50 十二 推動幼兒園閱讀教育計畫 51 十三 幼兒園招生事項 51 十四 公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及收費調整 52 十五 幼童專用車 54 十六 人員異動之人事相關業務 55 十七 請確保 全國幼生管理系統 全國教保資訊網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填報資料正確性 57 十八 各園應定期進行各項安全管理檢核, 製作安全檢查表並留存紀錄 58 十九 請各園務必每日點閱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公告訊息並即時通報校安或防災事件 58 二十 請各園每日務必至本局電子公告系統簽收公告及公文 59

3 陸 業務宣導 教育局一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61 二 特殊教育科.64 三 體育及衛生保健科 70 四 督學室..73 五 軍訓室 78 六 人事室 99 七 政風室 102 八 會計室 104 社會局九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105 十 社會工作科 柒 相關附件附件一 : 幼兒園評鑑 112 附件二 : 學前各項補助款 126 附件三 : 課後留園 145 附件四 : 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48 附件五 : 玩具夢想館 151 附件六 : 班級借閱證申請單 162 附件七 : 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 163

4 實施計畫 1

5 高雄市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公私立幼兒園園長 ( 園主任 ) 行政會議實施計畫 壹 目的 : 一 宣導學前教育政策 溝通教育理念及建構優質幼兒教育 二 建立溝通機制 重視基層需求及提升教保服務品質 三 掌握園務方向 研討經營策略並精進行政效能 貳 主辦單位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承辦單位 : 高雄市苓雅區福東國小協辦單位 : 高雄市左營區新上國小 高雄市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參 會議時間及地點 : 一 南區私立幼兒園 :105 年 8 月 17 日 星期三 上午 8:40~16:00 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7 樓禮堂 (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 186 號 ) 二 北區私立幼兒園 :105 年 8 月 18 日 星期四 上午 8:40~16:00 左營區新上國小 3 樓視聽教室 ( 高雄市左營區大順一路 100 號 ) 三 公立幼兒園 :105 年 8 月 19 日 星期五 上午 8:40~16:00 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7 樓禮堂 (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 186 號 ) 肆 參加人員 : 一 私立幼兒園 : 園長二 公立幼兒園 : 園長 / 園主任或承辦處室主任伍 會議程序 : 如附件 1 陸 報名日期及方式 : 2

6 一 報名日期 : 自即日起至 105 年 8 月 10 日 ( 星期三 ) 下午 5 時止 二 報名方式 : 請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依分區場次 ( 如附件 2) 線上報名, 網址 :http//inservice.edu.tw/ 三 為響應環保, 會場不提供紙本會議手冊, 請於 105 年 8 月 15 日 ( 星期一 ) 至教育局網站 / 各式表單 / 文件表單下載 / 幼兒教育科 / 教保行政管理 /12. 公私立幼兒園園長 ( 園主任 ) 行政會議項下載 四 為維持會議品質, 請務必準時與會 五 因會議地點停車位有限, 請儘量共乘或乘坐大眾運輸工具 柒 研習時數 : 全程參與者, 核發研習時數 6 小時捌 假別 : 公立幼兒園園長 園主任及承辦幼教業務處室主任核予公 ( 差 ) 假登記 玖 獎勵 : 辦理本活動有功人員依本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獎懲標準補充規定辦理敘獎 拾 經費 : 由教育局 105 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3

7 附件 1 高雄市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公私立幼兒園園長 ( 園主任 ) 行政會議流程表 日期 8 月 17 日 ( 三 ) 8 月 18 日 ( 四 ) 8 月 19 日 ( 五 ) 時間活動內容主持人 演講者 8:40 ~ 9:00 幼兒園報到福東國小團隊 9:00 ~ 9:10 開幕式教育局長官 9:10 ~ 10:10 親師溝通與危機處理 繆思企管首席顧問彭一昌老師 10:10 ~ 10:20 休息一下福東國小團隊 10:20 ~ 12:00 情緒管理及壓力調適 繆思企管首席顧問彭一昌老師 12:00 ~ 13:00 午餐時間福東國小團隊 13:00 ~ 14:00 認識空氣品質相關概念及防護應變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李家偉副教授 14:00 ~ 14:30 高風險家庭通報與處置社會局代表 14:30 ~ 14:40 休息一下福東國小團隊 14:40 ~ 15:40 業務報告教育局代表 15:40 ~ 16:00 綜合座談教育局長官 4

8 附件 2 高雄市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公私立幼兒園園長 ( 園主任 ) 行政會議分區報名 時間 場 次 幼兒園行政區地點備註 ( 星期三 ) 1 南區 私立幼兒園 前金區 新興區苓雅區 前鎮區小港區 燕巢區彌陀區 梓官區橋頭區 大社區大樹區 仁武區鳥松區 鳳山區大寮區 林園區 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7 樓禮堂 (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 186 號 ) 請依所 在區域 報名 ( 星期四 ) 2 北區 私立幼兒園 楠梓區 左營區鼓山區 三民區鹽埕區 旗津區桃源區 那瑪夏區甲仙區 六龜區杉林區 內門區旗山區 美濃區茂林區 湖內區茄萣區 阿蓮區田寮區 路竹區永安區 岡山區 左營區新上國小 3 樓視聽教室 ( 高雄市左營區大順一路 100 號 ) ( 星期五 ) 3 公立幼兒園 本市所屬公立幼兒園 私立三信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7 樓禮堂 ( 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 186 號 ) 請依所 在區域 報名 請依照規定場次報名, 謝謝! 5

9 親師溝通與危機處理 情緒管理及壓力調適 繆思企管首席顧問 彭一昌老師 6

10 親師溝通與危機處理 一 親師溝通的正確信念 1. 自我暗示的神奇效果 重點筆記 2. 溝通互動與閱讀的關係 重點筆記 7

11 二 危機處理的 SOP 1. 發掘問題 面對問題 解決問題 重點筆記 2. 如何讓危機傷害降到最低點 案例分析 3. 將危機轉化成契機的方法 案例分析 8

12 情緒管理及壓力調適 一 情緒管理及壓力調適的關鍵思維 1. 資訊的蒐集 案例探索 2. 寬容的格局 心得感想 3. 幽默的能力 幽默與壓力 9

13 二 因應未來瞬息萬變的訣竅 1. 迅速反應的能力 三個訊速反應測驗 2. 投資自己, 迎向成功 總結筆記 10

14 參考資料 培養創意思考與價值觀認同 彭一昌老師著 天堂入口處的黃金牌樓, 有多處的損壞, 已經過了好久好久, 看守天堂大門的天使, 一直找不到合適的人選能夠加以整修, 天使們為了這件事很傷腦筋 有一天, 天堂門口來了三個新報到的人, 分別是金匠 水電工和承包商, 於是天使決定請他們來修理天堂的大門牌樓 天使先問金匠的意見, 金匠就說了 : 我可以幫你把天堂入口的黃金牌樓修理妥善, 而且保證堅固耐用, 連帶最好的材料跟工資, 我特別打個折扣, 只收你們五萬元就好! 天使又問水電工的意見, 水電工回答 : 我能夠把天堂的入口佈置得美侖美奐, 再裝上一些管線 五彩燈泡和霓虹燈管, 連工帶料, 同樣打個特別折扣, 也只收你五萬元! 天使最後轉頭問承包商的意見, 承包商一臉職業性的笑容, 回答道 : 只要你給我二十萬元, 我保證天堂入口的牌樓不只堅固耐用, 而且美侖美奐, 簡直就可以媲美拉斯維加斯的賭場! 天使聽完, 馬上向承包商抗議 : 金匠和水電工的工資加起來, 也不過十萬元, 怎麼你獅子大開口, 一下子就二十萬元? 這簡直就是搶劫! 承包商輕鬆地拍著天使的肩膀, 道 : 你稍安勿躁, 這其中的道理非常簡單啊! 二十萬元的預算, 五萬元給金匠, 五萬元給水電工 ; 剩下來的十萬元, 五萬元歸你, 五萬元是我的承包仲介, 就解決啦! 這不是一個面面俱到的完美提議嗎? 你的意下如何呢? 單純的天使認真地想了想, 終於和承包商達成協議, 馬上簽署天堂入口牌樓的修葺合約 一個有趣而荒謬的小故事, 反應出現實人生當中, 發人省思的許多面向, 您看到的是哪一面呢? 或許, 我們會悲觀地認為, 在生活的週遭環境裡, 似乎到處存在著像故事中所描繪的場景一般, 充斥許多故事中承包商那樣的狡獪人物, 無所不用其極地想盡一切奸滑的方法, 試圖為自己貪求更多不應得的利益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探討, 如果能夠將一件事情, 做到能夠兼顧每一個人應得的利益, 會不會使得這一件事情, 變得較為容易令人接受 過去的觀念, 一直停留在眾人分食一塊大餅的層次之中, 基於這樣的考量, 每個人都生怕別人分得多一點兒, 自己的利益就會相對地受到影響, 這也一般合夥生意難以成就大業主要原因所在 11

15 如果大家能夠試著轉換角度, 不再想去分食大餅, 而發揮團隊的力量, 集思廣益地來設法, 用心將原有的那塊餅做得更大, 使得每個人所能獲得的利益快速倍增, 是不是就能夠讓合作的層級提昇, 而得以創造出兼顧更多人的利益 各種方式的思考都有它的道理, 重要的是, 面對問題時, 可以作為最後憑藉的, 不是詭譎難測的小聰明, 而是內心真正的大智慧 ; 經由內在智慧的引導, 將會幫助您完成最理想的正確抉擇 溝通與情緒管理的小省思 : 富貴功名, 皆人世浮榮 ; 惟胸襟浩大, 是真正受用 曾國藩 12

16 表裡一致的人格 彭一昌老師著 在很久很久以前, 深山裡有一隻非常凶惡殘暴的老虎, 來來往往經由山中趕路的行旅客商, 不知有多少人喪生在這隻老虎的爪牙之下 人們為了這隻兇猛的老虎而煩惱不已, 卻又束手無策, 便無時不刻地向天神祈禱, 希望慈愛的天神能夠為他們除去這個禍害 居住在天庭的天神, 終於也受不了人們的天天嘮叨, 決定下凡來, 和這隻不斷殘害人命的老虎, 好好地談一談 天神見了老虎, 便毫不客氣地立刻指責牠傷害人命的過失, 並要求老虎立刻停止繼續吃人的暴虐行為 只見老虎雙膝一跪, 向天神哀求道 : 神啊! 我也是情非得已的呀! 我的年紀這麼大了, 要追趕一般靈活的小動物, 根本不可能追得上 ; 所以只能找那些行動遲緩的人類來裹腹啊! 如果你禁止我吃人, 豈不是要我活活地餓死? 天神聽了老虎的話, 想想也有道理, 上天的確有好生之德, 怎能只顧人類 而不管獸類的死活 但又想到人們那些日以繼夜的疲勞轟炸, 卻著實令天神感到頭痛, 於是天神便開口對老虎道 : 那麼, 你認為這件事該怎麼處理, 才能夠讓你和人類, 雙方都能滿意呢? 老虎想了想, 對天神鄭重地保證, 道 : 這樣好了, 從今以後, 我只吃壞人, 絕不碰任何好人一根寒毛, 並請天神賜給我分辨好人與壞人的智慧, 您認為這個建議如何? 天神對於老虎的提議十分讚賞, 當下便點頭答應, 離開老虎, 回到了天庭逍遙自在 過了沒多久, 天神的耳中, 又傳來人們控訴那隻老虎亂吃好人的聲音 祂氣沖沖地感到凡間, 怒責老虎, 道 : 你不是答應我, 只吃壞人的嗎? 怎麼可以隨意破壞我們之間的約定? 我一定要懲罰你 老虎胸有成竹地伸出前爪, 交出牠吃剩的兩片嘴唇, 正色道 : 神啊! 我是說過不吃好人, 只不過, 憑著您賜給我分辨好人與壞人的智慧, 我看到這個人渾身上下, 就剩這一張嘴天天說自己好人, 其他的地方都壞透了, 所以我就 一個有趣而且值得省思的小問題, 您認為自己是好人還是壞人呢? 我們都聽過 也曾親眼看到過, 有著太多心口不一 或是言行不一的人們, 充斥在生活環境的週遭 又或許, 一個不小心, 自己也會成為這一類族群當中的一個成員 ; 會不會心中想的是一套, 說的是一套, 等真正做出來時 又是另外的一套 追求人生智慧的意義, 在於如何使自己口中所說 心中所想 以及實際所做出的舉動, 三者能夠貫徹一致 13

17 善用我們內在的智慧, 不斷反省改進, 讓自己所想 所說 所做, 皆能不違 背心靈的良知, 這將會是持續自我提昇及成長的最佳訓練課程, 的確值得每一個 人為此而努力學習 溝通與情緒管理的小省思 : 在我們生命的網上, 不能隱匿著虛偽 ; 否則, 便會在每根縱衡的線上, 都永遠留下腐敗的痕跡 培根 14

18 實作行動的危機處理 彭一昌老師著 在中古時代的歐洲, 那時的醫藥科技尚未萌芽, 許多人們的身體健康出了問題時, 往往只能求助於草藥, 或是移居到鄉間空氣清新的農園休養, 希望能夠藉著這樣調理身體的方式, 好讓自己恢復健康 在當時, 就有一位富家少爺, 因為身體孱弱, 而聽從醫生的建議, 從城市中移居到他父親所擁有的一座鄉下農場靜養 這一個農場裡養有許多乳牛, 新鮮牛奶對身體的好處, 富家少爺自然也是知道的, 所以當他來到這座農場的第二天, 便吩咐下人, 每天在乳牛擠完奶後, 要先送上一壺鮮奶給他 日子一天一天過去, 富家少爺在農場上靜養, 也有了好長的一段時間, 但他虛弱的身體, 並沒有見到有什麼明顯的改善 每天一大壺的鮮奶, 似乎也未能發揮如原先預期的效果, 能夠讓富家少爺的身體恢復健康 有一天, 富家少爺裹著毛毯, 躺在燃著熊熊柴火的壁爐邊, 望著窗外冰天雪地中, 正在辛勤工作著的擠奶工人 突然, 富家少爺發現, 那些擠奶工人在這麼冷的天氣, 竟然只穿著一件短汗衫, 而且還十分快樂地工作著, 絲毫沒有覺得寒冷的瑟縮樣子 富家少爺驚異地發現, 這些擠奶工人的身體竟是如此地健康, 當下立刻找了其中的一個年輕工人來, 當面詢問他們身體健康的秘訣 富家少爺問道 : 我看著你們工作的樣子, 似乎一點兒也不怕冷 ; 你們是不是天天也都喝新鮮的牛奶, 才會有這麼健康的身體? 年輕的擠奶工人回答道 : 沒有啊! 我們哪有機會喝到鮮奶? 所有的鮮奶都要立刻送到城裡去賣錢的 ; 我們若是想要喝鮮奶, 還得自己掏腰包去買, 我們哪來的那些閒錢啊 富家少爺好不容易燃起的一線希望火花, 在聽了擠奶工人的這一番話之後, 不禁為之重重受挫, 但他仍不放棄地繼續追問道 : 如果不是因為鮮奶, 那麼, 你們究竟是吃了哪些東西, 讓自己根本不怕冷? 擠奶工人仔細地想了想, 微笑地道 : 我們的身體之所以會健康 而且不怕冷, 我想, 大概是因為我們每天都 擠 牛奶 而不是只 喝 牛奶吧 從擠奶工人睿智的回答當中, 我們可以領悟到一項重要的哲理 富家少爺 喝 鮮奶的舉動, 猶如現代的人們不斷充實自己 吸收新知的學習過程 ; 而擠奶工人的 擠 牛奶的動作, 則是象徵人們不斷行動的力量 大多數人們都容易發生的一個困惑, 正如同故事中富家少爺的問題一樣, 為什麼經歷那麼多學習的過程 不斷地追求智慧的提昇與成功所需的技巧, 但所獲得的成果, 卻往往只是讓自己停滯在原地, 難以向前跨進任何一步 15

19 或許, 問題得以解決的答案, 正在故事中擠奶工人最後所說的那段話當中, 我們真正欠缺的, 不是更多的知識或技巧 ; 如果, 能夠讓自己動起來, 將所有已知以及自認未知的相關知識, 全都先行付諸行動, 在持續地不斷行動之後, 您將會發現, 顯著不同的成果也就隨著開始展現 知道並不等於做到, 我們都熟知這個道理 ; 但如何真正做到, 卻是一種對於智慧嚴苛的考驗 最好的做法, 應該只有六個字 : 凡事馬上行動! 不斷地行動, 不僅可以讓我們獲得更好的成果, 更能夠讓每一個人從中學習到最好的經驗 所以, 立刻行動 保持行動 努力行動吧! 期盼您的人生, 將會有美好的轉變開始發生 溝通與情緒管理的小省思 : 只有行動給予生命以力量 利西特 16

20 獨立自主與團隊建構的新力量 彭一昌老師著 有一隻快樂的小狗, 快樂地隨著主人搬家, 當牠快樂地到了新的社區之後, 立刻快樂地在四處的電線桿角落小便, 快樂地留下自己的氣味, 告訴其他的狗狗, 牠已經快樂地擁有這個社區的地盤了 幾天之後, 又有一戶人家搬到這個新的社區, 他們養著一隻超大型的羅威那, 這隻羅威那大狗, 也和快樂的小狗一樣, 一到新的地頭, 便忙著四處留下自己的味道, 告訴這個社區所有的大狗小狗, 這是屬於羅威那的地盤 第二天, 小狗又快樂地想要到電線桿底下, 找尋那個令自己快樂的氣味 卻不料, 牠快樂而靈敏的鼻子一聞, 居然是一個夠嗆的新味道, 從牠的經驗判斷, 那是一隻比他大了很多很多的大狗 快樂的小狗聞到了羅威那的味道, 知道這個新社區的地盤沒牠的份, 就再也快樂不起來了, 回到家之後, 罹患嚴重的腦神經衰弱, 夜夜都難以安枕入眠 那隻羅威那在社區中所向無敵, 便天天快樂得不得了, 比快樂的小狗還要快樂 直到那一天, 有個養鴨人家趕著一大群鴨子經過社區, 整群的鴨子在社區內四處便溺, 留下了清楚可辨的濃濃氣味 到了下午, 羅威那又神氣地想要到電線桿底下, 找尋那個令自己雄壯威武的氣味 卻不料, 牠的大鼻子仔細一聞, 鴨群所留下的氣味, 居然讓羅威那聞不出對方那隻動物, 究竟是大到什麼樣的程度 神氣的羅威那聞到了鴨群的味道, 就再也神氣不起來了 ; 牠回到家之後, 也跟快樂的小狗一樣, 開始腦神經衰弱起來, 天天都食不知味 睡不安枕 團結就是力量, 是一句老得不能再老的口號, 甚至再往前推算, 極可能在鐵木真的母親折斷長箭時, 便對成吉思汗說過這樣的教訓 問題的重點是, 我們的心態, 卻老是喜歡停留在快樂的小狗 或是神氣的羅威那這般的程度 ; 當我們忙著擴大地盤, 傾全力鞏固自己的地位時, 有沒有真正用心想過? 還會有可能遇上比我們還要大上無數倍 令人為之膽喪的龐然巨獸! 集合眾多微小的力量, 便能夠成就一股偉大的能量 ; 唯有當團隊中的每個成員, 都能領悟到這個古老而簡單的道理時, 新的團隊無限潛能, 方纔會如旭日初昇一般, 照耀人們的心靈 溝通與情緒管理的小省思 : 想要自己一個人上天堂的人, 絕對進不了天堂 德國諺語 17

21 彭老師課程聯絡人 : 繆思企管陳小姐 [email protected]. 彭一昌老師簡歷 :. 全國十大講座名師之一. 華人語系最頂尖之潛能訓練師之一. 國家金鼎獎入圍作家. 清涼音文教基金會顧問. 文化大學教育推廣部南區教育顧問. 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特聘講師. 奧運國手訓練中心口才訓練講師. 電視笑話冠軍節目 評審老師 專長 : 企業管理課程 專業行銷課程 創造趨勢課程 溝通表達訓練 講師培訓課程 潛能訓練課程 親子關懷互動 志工養成訓練 曾應邀擔任輔導 授課 演講之單位 :. 知名企業 :7-Eleven 統一超商集團 自然美國際事業集團 台灣松下科技集團 中華電信 中國石油 台聚集團 福特汽車 上銀科技 友達光電 茂迪科技 帝寶工業 盛餘鋼鐵 永大機電 中國化學 新光三越 台灣道達爾 歐德傢俱 金門酒廠 吉的堡美語 永慶房屋 有巢氏房屋 KRYOLAN 歌劇魅影彩妝 中脉科技 LACA 美体事业部. 行銷公司 : 佳聯事業 慶云公司 南山人壽 國泰人壽 台灣人壽 新光人壽 元大人壽 三商美邦人壽 永達保險經紀人公司 旺旺友聯. 全國各地之中小企業協會 工商業策進會 工商業總會 農會 署立醫院. 全國各地之扶輪社 獅子會 青商會 紅十字會. 台灣著名暢銷書作家之一, 著作涵括 心靈勵志 親子關懷 潛能開 發 幽默笑話 科幻小說 等類別. 現任 :--- 清涼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顧問 特聘講師 --- 繆思企管首席顧問 18

22 彭老師課程聯絡人 : 繆思企管陳小姐 [email protected]. 暢銷著作包括 : 大未來系列 有聲 CD: 一 個人精緻化趨勢 大未來持續成長的獨門祕訣 二 全面競爭力挑戰 大未來掌握契機的絕世武功 三 團隊抗壓性提升 大未來解決問題的無上心法 頂尖達人系列 有聲 CD: 一. 效率管理專家 -- 讓生命創造出亮麗的色彩 二. 溝通協商專家 -- 幫您擁有令人愉悅的特質 三. 行銷策略專家 -- 人際關係無往不利的秘訣 心靈 SPA 系列 有聲 CD: 1 激發創意的活泉 3 幽默的舒壓魅力 2 用挫折按摩鬥志 NEW!! 幸福潛能系列 有聲 CD: 1 開啟孩子的幸福潛能 3 家庭和諧的互動潛能 2 父母成長的學習潛能 勵志心世界系列 1. 超級故事書 4. 積極態度教你如何快樂 2. 讓心中每天開朵花 5. 請教專家 與頂尖名人的密會 3. 成功來自想法的改變 幽默笑話系列 冷笑話 1~8 集 潛能課程系列 潛能開發高手 親子講座演講主題 人生智慧熱門主題 1 創造孩子無限可能 2 親子溝通高手 3 如何教出 21 世紀的好小孩 4 父母成長的學習潛能 5 找到孩子情緒出口 1. 幽默的舒壓魅力 2. 創造自信人生 3. 衝突管理及 E.Q. 提昇 4. 樂在工作, 創造自我價值 5. 無敵魅力溝通術 6 協助孩子跨越人生挫折 7 如何教出獨立自主的小孩 8 家庭和諧的互動潛能 19

23 認識空氣品質相關概念 及防護應變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 李家偉副教授 20

24 2016/8/12 認識空氣品質相關概念及防護應變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環境與安全衛生工程系所 李家偉副教授 兒童之暴露途徑 喝水 1 1.5L/ 天 吸入空氣 6.3 m 3 / 天 食入灰塵 0.1 克 / 天 食入 皮膚接觸灰塵 0.4 克 / 天 21 1

25 2016/8/12 幼兒之污染物暴露特性 體重較輕 身體尚在發育成長 大部分活動靠近地面 以手就口動作 2014/ 6/ AM PM 2.5 =20 高雄 拍攝地點 : 高雄市中區資源回收廠 2013 /11 / AM PM 2.5 =

26 2016/8/ / 6/ AM PM 2.5 = /11 / AM PM 2.5 =83 拍攝地點 : 高雄市中區資源回收廠 拍攝地點 : 高雄市中區資源回收廠 PM 2.5 =20 ( 指標等級 =2) 2014/ 6/ AM PM 2.5 = /11/ AM ( 指標等級 =10) 23 3

27 2016/8/12 空氣污染指標的定義 (PSI) 空氣污染指標為依據監測資料將當日空氣中 懸浮微粒 (PM 10 )( 粒徑 10 微米以下之細微粒 ) 二氧化硫 (SO 2 ) 二氧化氮 (NO 2 ) 一氧化碳 (CO) 臭氧 (O 3 ) 濃度等數值, 以其對人體健康的影響程度, 分別換算出不同污染物之副指標值, 再以當日各副指標之最大值為該測站當日之空氣污染指標值 (PSI) 空氣污染指標 (PSI) 對健康的影響 狀態色塊人體健康影響 污染物 PM 10 SO 2 CO O 3 NO 2 統計方式 PSI 值 24 小時平均值 24 小時平均值 24 小時內最大 8 小時平均值 24 小時內最大小時值 24 小時內最大小時值 單位 μg/m 3 ppb ppm ppb ppb ~50 51~ ~ ~299 >=300 良好 普通 不良 非常不良 有害 Very Good Moderate Unhealthful Unhealthful Hazardous 對一般民眾身體健康無影響 對敏感族群健康無立即影響 對敏感族群會有輕微症狀惡化的現象, 如臭氧濃度在此範圍, 眼鼻會略有刺激感 對敏感族群會有明顯惡化的現象, 降低其運動能力 ; 一般大眾則視身體狀況, 可能產生各種不同的症狀 對敏感族群除了不適症狀顯著惡化並造成某些疾病提早開始 ; 減低正常人的運動能力 24 4

28 2016/8/ 年一般測站細懸浮微粒 (PM 2.5 ) 年平均值達標狀況 註 : 103 年手動測站資料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 15μg/m 3 )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 15μg/m 3 ) Source: 環保署, 中華民國 103 年空氣污染防制總檢討 一般測站臭氧 (O 3 ) 小時第八大值達標狀況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120ppb )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 ( 120ppb) 25 5

29 2016/8/12 粒狀污染物 (Particulate Matters, PM) 在粒狀物方面, 近年亞洲東部等開發中國家空氣中粒狀物濃度有增加之趨勢, 此趨勢可能為人為排放增加及氣候變遷 ( 如降雨集中但不降雨日數增加 ) 之共同效應, 在此背景下, 空氣中微粒將是未來健康影響最重要因子之一 2014 PM 2.5 排行榜 26 6

30 2016/8/12 PM 大小? 組成? Particle Scale Ultrafine Respirable PM 10 Nanoparticles PM nm 10 nm 100 nm 1 m 10 m 27 7

31 2016/8/12 PM 10 粒狀物粒徑在 10 µm 以下之粒狀物對人體呼吸系統可造成直接傷害, 稱懸浮微粒 ( 簡稱 PM 10 ) 而對人體的影響對於人體健康的影響, 可從慢性疾病到死亡, 包括隨呼吸進入肺部沈積在肺泡, 其本身的有毒物質對人體產生威脅, 防礙呼吸道, 吸附有毒物質而影響健康等 PM 2.5 ( 細懸浮微粒 ) PM 2.5 係指懸浮在空氣中氣動粒徑小於 2.5μm 以下的粒子 增加氣喘發作風險, 對心血管疾病患造成威脅 PM 2.5 粒徑較 PM 10 更微小, 約為人體頭髮直徑的 1/28 以下 可進入肺部 對老人 小孩或易過敏性體質等民眾更具高度的健康風險 28 8

32 2016/8/12 PM 健康危害 late Matter 急性暴露 : 短時間肺功能降低 呼吸與心血管疾病惡化 住院治療增加死亡 長期暴露 : 呼吸與心血管疾病 癌症死亡 PM 健康風險 : 呼吸功能受損慢性咳嗽支氣管炎胸腔疾病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肺炎心血管疾病過敏性疾病氣喘心肺疾病癌症 1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 PM2.5 指標等級達紅色一般師生如果有不適, 如眼痛, 咳嗽或喉嚨痛等, 應該考慮減少戶外活動, 並適時配戴口罩防護 敏感性族群師生, 應注意個人健康自主管理, 減少體力消耗, 特別是減少戶外活動, 並配戴口罩防護 具有氣喘的師生可能需增加使用吸入劑的頻率 PM2.5 指標等級達紫色學校應考量將戶外活動調整於室內或延期辦理, 並減少消耗體力的活動, 以保護學生健康 29 9

33 2016/8/12 空氣污染的來源 1. 自然污染源自然污染源如火山爆發 森林火災 植物排放等 2. 人為污染源人為空氣污染的來源大致可分為固定源和移動源兩類 固定源主要包括發電廠 工廠 農地 住家 辦公及商業場所等等, 移動源則有機動車輛 飛機和船舶 室內空氣污染 就現代生活中的各項 時間 - 活動地點 分布而言, 各國的研究均顯示大多數人每天在不同室內地點活動及居處的時間高達 80-90% 以上 隨著社會科技多元化的發展, 因應人類不同需求的居住建築環境更是日趨複雜, 其中空調系統類別 各種裝潢材料之使用以及各種室內活動型態等多項因素, 更造成許多新的室內空氣污染源 30 10

34 2016/8/12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101 年 11 月 23 日 項目標準值單位 二氧化碳 (CO 2 ) 8 小時值 1000 ppm 一氧化碳 (CO) 8 小時值 9 ppm 甲醛 (HCHO) 1 小時值 0.08 ppm 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TVOC, 包含 : 十二種揮發性有機物之總 1 小時值 0.56 ppm 和 ) 細菌 (Bacteria) 最高值 1500 CFU/m 真菌 (Fungi) 最高值 但真菌濃度室內外比 CFU/m 3 值小於等於 1.3 者, 不 在此限 粒徑小於等於 10 微米 (μm) 之懸浮微粒 (PM 10 ) 24 小時值 75 μg/m 3 粒徑小於等於 2.5 微米 (μm) 之懸浮微粒 (PM 2.5 ) 24 小時值 35 μg/m 3 臭氧 (O 3 ) 8 小時值 0.06 ppm 室內空氣品質 IAQ 常見問題 CO 2 CO 甲醛 O 3 PM 2.5 VOCs

35 2016/8/12 CO 一氧化碳

36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本市各校 ( 園 ) 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辦理事項表 104 年 3 月 6 日高市教資字第 號函頒 一 依據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為落實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措施暨緊急應變作業流程相關規定, 特訂定本局及各校 ( 園 ) 因應空氣品質惡化處理事項表 ( 以下簡稱本事項表 ) 二 目的 : ( 一 ) 為求本局及各校 ( 園 ) 迅速應變處理偶 ( 突 ) 發空氣品質惡化事件, 統籌行政支援力量, 俾使災害損失降低至最小 ( 二 ) 積極有效防止災害擴大, 降低影響層面, 並及早完成災害善後工作, 以維護校園及師生安全 三 適用對象 : 高雄市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四 辦理事項表 : 項目空汙數值各校 ( 園 ) 辦理事項 ( 一 ) 宣導 ( 二 ) 空汙數值確認 ( 三 ) 初級防護 PM2.5 指標等級達 4-6 級 1 了解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站 ( 空汙數值查詢方式及指數意義 2 熟知各項防護措施 3 備妥足夠數量之防護用具, 並熟悉使用方式 4 派員參加相關研習 5 落實空氣品質教育宣導 ( 含編製教材 防災演練等 ) 1 由專人至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站 ( 查詢空汙數值 2 自由下載 高雄市空氣品質即時通 APP 或至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網訂閱空汙警訊電子郵件 3 依據空汙數值提高警覺 加強宣導並落實自我防護 1 防護措施 : (1) 加強學生 幼兒及教職員對空氣汙染資訊之取得與健康防護宣導 (2) 有心臟 呼吸道及心血管疾病的師生, 感受到癥狀時, 應考慮減少體力消耗, 特別是減少戶外活動 2 如於上課期間發生空氣品質惡化之情況, 以不停課為原則 ; 惟各校 ( 園 ) 長得視區域空氣汙染狀況, 逕行宣布停課 ; 決定停課者, 應通報本局及區公所, 並應同時研議補課措施 ; 停課原因消失者, 應即恢復上課 3 如有人員因空氣品質惡化肇致身體不適, 或嚴重影響校務行政事項者, 應於校安系統回報 33

37 ( 四 ) 中級防護 ( 五 ) 緊急防護 ( 六 ) 停課 ( 七 ) 後續追蹤 PSI 值達 100 或 PM2.5 指標等級達 7-9 級 PSI 值達 200 或 PM2.5 指標等級達 10 級 PSI 值達 400 以上或 PM2.5 達 μg/m3 以上 五 作業流程圖 : 1 防護措施: (1) 加強學生 幼兒及教職員健康防護宣導 (2) 學生及幼兒於上 下學途中或進行戶外活動時, 應配戴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具 (3) 師生於室內上課時, 得適度關閉門窗, 減少暴露於不良品質之空氣中 (4) 學校及幼兒園地點位於交通繁忙街道上者, 宜避免長時間逗留戶外 (5) 敏感性族群, 應注意個人健康自主管理 (6) 一般師生 : 如果有不適, 如眼痛, 咳嗽或喉嚨痛等, 應該考慮減少戶外活動 (7) 敏感性族群 : a. 有心臟 呼吸道及心血管疾病的成人與孩童, 應減少體力消耗, 特別是減少戶外活動 b. 老年人應減少體力消耗 c. 具有氣喘的人可能需增加使用吸入劑的頻率 2 如於上課期間發生空氣品質惡化之情況, 以不停課為原則 ; 惟各校 ( 園 ) 長得視區域空氣汙染狀況, 逕行宣布停課 ; 決定停課者, 應通報本局及區公所, 並應同時研議補課措施 ; 停課原因消失者, 應即恢復上課 3 如有人員因空氣品質惡化肇致身體不適, 或嚴重影響校務行政事項者, 應於校安系統回報 1 防護措施: (1) 學生及幼兒上 下學途中或進行戶外活動時, 應配戴口罩 護目鏡等個人防護工具 (2) 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應立即停止戶外活動 (3) 學校應視室外課 ( 體育課 ) 戶外教學或觀摩活動之活動地點空氣品質條件, 將課程活動調整於室內進行或延期辦理 (4) 敏感性族群, 應加強個人健康自主管理 (5) 任何人如果有不適, 如眼痛, 咳嗽或喉嚨痛等, 應減少體力消耗, 特別是減少戶外活動 (6) 有心臟 呼吸道及心血管的成人與孩童, 以及老年人應避免體力消耗, 特別是避免戶外活動 (7) 具有氣喘的人可能需增加使用吸入劑的頻率 2 如於上課期間發生空氣品質惡化之情況, 以不停課為原則 ; 惟各校 ( 園 ) 長得視區域空氣汙染狀況, 逕行宣布停課 ; 決定停課者, 應通報本局及區公所, 並應同時研議補課措施 ; 停課原因消失者, 應即恢復上課 3 如有人員因空氣品質惡化肇致身體不適, 或嚴重影響校務行政事項者, 應於校安系統回報 1 上課期間: 以不停課為原則, 惟各校 ( 園 ) 長得視區域空氣汙染狀況, 逕行宣布停課 ; 決定停課者, 應通報本局及區公所, 並應同時研議補課措施 ; 停課原因消失者, 應即恢復上課 2 非上課期間: 由本局依程序宣布停課 3 如有人員因空氣品質惡化肇致身體不適, 或嚴重影響校務行政事項者, 應於校安系統回報 1 依實際復原需求於校安系統提出申請 2 持續關懷身體不適人員 3 盤點校園防護備品並補充 4 定時公布訊息俾利家長與民眾知悉 34

38 35

39 業務報告 36

40 一 幼兒園評鑑 ( 詳如附件一 ) 承辦人 : 許詠勝 ( 分機 3065) ( 一 )104 學年度受評園所計 122 園, 業於 105 年 6 月函知各園評鑑結果 ( 二 )105 學年度受評幼兒園計 134 園, 業以 105 年 6 月 21 日公告編號 B 公告各園評鑑時程, 請依 102 學年至 106 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 妥為準備受評事宜 ( 三 ) 102 學年至 106 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 電子檔請逕上 本局局網/ 各式表單 / 各式表單下載 / 幼兒教育科 / 教保行政管理 /1. 幼兒園評鑑 項下下載 二 幼兒園輔導計畫 承辦人 : 許詠勝 ( 分機 3065) ( 一 ) 依據 : 幼兒園輔導計畫 ( 二 ) 輔導類別及目的 : 1 基礎輔導: 輔導幼兒園使其營運符合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及相關法令規定 2 專業發展輔導: (1) 適性教保輔導 : 輔導幼兒園發展合於法令規定之教保活動, 奠定幼兒園實施適齡適性教保服務之基礎 建置合宜之教保環境, 奠定幼兒園提供探索學習教保環境之基礎 (2) 課程大綱輔導 : 輔導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能依課程大綱規劃教保活動課程 實施教學及評量 (3) 特色發展輔導 : 輔導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發展在地化課程或其他具特色之教保活動課程 (4) 專業認證輔導 : 輔導幼兒園具系統化永續經營之能力 3 支持服務輔導: 支持及陪伴教保服務人員穩定教保品質 協助教保服務人員建構回應在地文化及學習需求之課程 ( 三 ) 辦理方式與補助基準 : 1 辦理期程: 當年 8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 2 申請方式: (1) 基礎輔導 : 檢附 申請書 及 相關資料 報局申請 37

41 (2) 專業發展輔導 : 選定符合之 輔導人員, 檢附 申請書 及 相關資料 報局申請 (3) 支持服務輔導 : 由主管機關依區域劃分提供, 各園得免提 申請 原住民地區試辦國幼班之公私立幼兒園, 均應接受 國幼班教保訪視及巡迴輔導工作小組之輔導 3 補助基準 : (1) 基礎輔導 : 每一幼兒園每週期 (102 學年至 106 學年 ) 以申 請 1 學年, 輔導次數以 3 次為限 (2) 適性教保輔導 : 每園輔導次數至少 8 次, 輔導時數至少 40 小時, 補助金額最高 6 萬元, 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最高 10 萬元 (3) 課程大綱輔導 : 每園輔導次數至少 8 次, 輔導時數至少 40 小時 ;1 位輔導人員 : 每園補助金額最高 6 萬元, 離島 及原住民地區最高 10 萬元 ;2 位輔導人員 : 每園補助金 額最高 8 萬元, 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最高 12 萬元 (4) 特色發展輔導 : 每園輔導次數至少 8 次, 輔導時數至少 40 小時 ;1 位輔導人員 : 每園補助金額最高 6 萬元, 離島 及原住民地區最高 10 萬元 ;2 位輔導人員 : 每園補助金 額最高 8 萬元, 離島及原住民地區最高 12 萬元 ( 四 ) 申請流程及時程 : 1 申請流程 : 請逕上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進行線上 申請, 再由輔導人員線上審核後列印申請表及相關表件報 送本局 2 申請時程 : 每年 3 月至 4 月 三 學前各項補助款 ( 詳如附件二 ) 請確實宣導各項幼教相關補助 承辦人 : 許詠勝 ( 分機 3065) 劉又綺 ( 分機 3067) 郭書妏 ( 分機 3067) 王允琦 ( 分機 3067) 為加強照顧弱勢家庭, 並使幼兒及早入園, 請確實宣導各項 幼教相關補助, 並配合於申請補助審查時將宣導資料 ( 如於班親 38

42 會或親子座談活動宣導各項幼教相關補助照片或文宣資料, 以 A4 單張呈現 ) 留園備查 為如期辦理補助相關事宜, 請各園按時簽收公告 為落實各項幼教相關補助審查機制, 請各園確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高雄市兒童托育津貼發給辦法及高雄市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審查申請資格, 且各項補助申請人簽收領據請務必由原補助申請人親自簽收, 以維護幼兒家長權益 貴園幼生倘有中途離園或身分異動不具申請資格以致溢領補助部分, 請以公文敘明原由 檢附繳回溢領款項證明及申請人簽收領據影本報局核處 請幼兒園確依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 9 條規定辦理, 並將前述資料詳盡完整登載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 即身分類別 戶籍登載須含鄰里 幼生家長聯絡電話等 ) 中, 另申請人所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 如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單親家庭等 ) 戶籍地址應與所送戶口名簿載明戶籍地址相符, 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規定, 妥善管理以利查核 ( 一 ) 中央補助款 1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之補助年齡 2 歲以上至未滿 5 歲 ( 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 9 月 1 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 並實際就讀本市立案公私立幼兒園, 每人每學期補助 6,000 元 2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 (1) 請宣導學齡制概念,105 學年度 5 足歲幼兒為 99 年 9 月 2 日至 100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2) 分為免學費及經濟弱勢加額補助兩種 : 1 就讀符合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第五條規定之公立幼兒園者, 幼兒入學即不收學費,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為家戶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才能申請,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再加額補助, 但排除家戶擁有第 3 筆 ( 含 ) 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或家戶年所得利息逾 10 39

43 萬元者 2 就讀符合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第五條規定之私立幼兒園者, 免學費部分, 一學期補助 15,000 元,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為家戶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才能申請, 依家戶年所得級距再加額補助, 但排除家戶擁有第 3 筆 ( 含 ) 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3) 符合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第五條規定之幼兒園 1 公立幼兒園 : 大班收據之 學費 項目免列數額, 並請務必註記 5 歲幼兒免學費, 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2 私立幼兒園 : 大班收據之 學費 項目皆調整為 15,000 元, 並請務必註記 一學期學費 15,000 元, 其學費由教育部補助 (4) 邇來本局屢接獲民眾陳情案件表示, 其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未覈實撥付補助款或延後發放等情事, 為確保家長為補助政策之實際受益對象, 請各公私立幼兒園將申請人簽收領據留園備查, 本局將抽檢幼兒園撥款紀錄 ( 二 ) 地方補助款 1 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 (1) 為完整照顧本市幼兒, 並提升入園率, 本市規劃將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向下延伸至 2 歲, 並業已於 104 年 12 月 31 日以高市府教幼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2) 本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之 2 歲以上未滿 5 歲幼兒, 就讀本市立案幼兒園, 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申請本補助 但 2 歲以上未滿 4 歲幼兒, 以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或其稅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為限 (3) 本補助金額, 每一幼兒每學期新臺幣 5,000 元 但第一學期 10 月 16 日或第二學期 4 月 16 日以後就讀者, 補助金額減半 ; 第一學期 12 月 26 日以後就讀, 或第二學期 5 月 30 日以後就讀公立幼兒園 6 月 30 日後就讀私立幼兒 40

44 園者, 不予補助 (4)105 學年度幼生補助年齡為 100 年 9 月 2 日至 103 年 9 月 1 日出生, 並請宣導學齡制概念 2 兒童托育津貼 (1) 為協助本市弱勢家庭解決子女托育問題, 減輕其經濟負擔, 業已於 105 年 7 月 28 日以高市府教幼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凡設籍本市之弱勢家庭 ( 如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 符合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單親家庭子女 受保護安置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 身心障礙者子女 身心障礙兒童 原住民兒童, 其子女就讀於本市立案私立幼兒園每月補助 3,000 元, 就讀公立幼兒園每月補助 1,500 元 ( 前述補助對象以法定代理人之ㄧ方與其子女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為限 另發展遲緩兒童 身心障礙者子女 身心障礙兒童 原住民兒童等情形需以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或其稅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為限 ) (2) 如幼兒園實際收費未達補助標準金額者, 應按實際托育收費覈實申請補助, 如就讀期間未滿一個月者, 按日核計, 每日以發給標準三十分之一計算 ; 不得附加補習等費用 (3) 就讀公立幼兒園之弱勢家庭子女, 自 100 學年度起按學期提出申請 (4) 符合中央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或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之規定者, 應優先向中央機關申請 ; 中央之補助或津貼低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標準者, 得申請發給其差額 ; 應申請而未申請者, 亦同 另已依其他法令領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申請本辦法之托育津貼 (5) 請確依本辦法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規定辦理, 於辦理班親會或親子座談等活動時確實向家長宣導補助款相關規定, 另如未依規定辦理以致影響家長申請相關補助權益, 請園方自行負責 (6) 本局業以 104 年 4 月 10 日高市教幼字第 號 41

45 函重申各園申辦兒童托育津貼補助相關表件常見錯誤樣態, 並請務必依本市兒童托育津貼發給辦法規定確實核對所送資料正確性, 切勿繳交內容錯誤或不完整資料 ( 例如 : 身分證字號 幼生出生日期 補助資格輸入錯誤等 ), 另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補助對象之監護人 兒童安置家庭 ( 機構 ) 幼兒園以不符申請資格或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 以虛偽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領或溢領津貼, 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發給處分,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津貼 請協助向家長加強宣導 四 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 ( 詳如附件三 ) 承辦人 : 王允琦 ( 分機 3067) 請各校 ( 園 ) 積極加強辦理幼兒園課後留園服務 ( 一 ) 為使本市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 減輕家長經濟負擔, 以提升幼兒入園率, 鼓勵各公立幼兒園積極辦理課後留園服務 ( 二 ) 補助對象 : 參加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之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家庭 經濟情況特殊幼兒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 ( 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 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 10 萬元者 ) 等 ( 三 ) 辦理時間 : 1 開學後立即開辦課後留園服務 2 學期中課後留園: 補助經費之計算, 自下午 4 時起算, 以 2 小時為上限 3 寒暑假留園(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 ): 活動時間由各校 ( 園 ) 自行安排 ( 四 ) 有關經濟情況特殊家庭幼兒評估紀錄表, 除寒假及第 2 學期業經本局審核通過者可沿用至暑假外, 其他皆須重新送局審核 ( 五 ) 為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 並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 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爰請各校調查家長需求, 積極開辦課後 42

46 留園服務 ( 六 ) 各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相關承辦人員, 應熟稔課後留園補助之相關規定及報送期程, 且報送申請經費時應仔細檢查後報局審核 另如有經費剩餘, 請務必依規定期限內繳回, 未於期限內繳回未執行之剩餘款者, 應備文說明原因並附通匯存帳證明影本 ( 七 ) 公立幼兒園課後留園業列入監察院重點查察項目, 請各校務必發放家長意願調查表, 如有課後留園需求務請開班, 如無開辦之學校請檢具相關文件 ( 如運用其他社會資源提供課後照顧服務 ) 來函說明 ( 八 ) 本市公立幼兒園如無申請經費且有開辦, 仍請務必至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及本局資訊服務入口網填報辦理情形 五 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 詳如附件四 ) 承辦人 : 汪方川 ( 分機 3066)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 18 小時以上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 一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18 小時以上, 前開教保服務人員包含現職幼兒園園長 教師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及職務代理教保服務人員, 其研習時數計算起迄時間為各該年之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 二 ) 本局 105 年度辦理 100 多場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為免浪費研習資源, 經報名錄取後, 如有重大情事無法參加研習, 請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否則以無故未到登記 ( 三 ) 有關教保服務人員之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紀錄, 每月 15 日由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傳送至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俾利各幼兒園查詢教保服務人員每年度參加之教保研習時數是否符合幼照法規定, 倘非屬教保專業知能之課程範疇, 不得採計為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 ( 四 ) 依據教育部 103 年 5 月 30 日臺教授國字第 號函釋略以 : 教保服務人員參加 環境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 43

47 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研習係依據環境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令所應參加之共通性研習課程, 非屬 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規定採計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之範疇, 惟仍可計列為在職進修之研習時數 ( 五 ) 為協助教保服務人員有多元學習管道了解課程大綱內涵, 國教署編製 總綱與六領域數位課程 置於地方行政研習 e 學中心網站, 主題統整課程設計工具 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 請鼓勵貴園教保服務人員踴躍使用, 以增進教保課程規劃之專業知能 ( 六 ) 自 105 年度起本市公私立幼兒園申請適性教保輔導 特色發展輔導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及專業認證輔導計畫之受輔時數於計畫結束後得納入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 六 玩具夢想館 ( 詳如附件五 ) 承辦人 : 汪方川 ( 分機 3066) ( 一 ) 本局為推廣二手玩具回收再利用之教育意涵及活化校園閒置空間, 推動玩具夢想館建置計畫, 於中崙國小 後紅國小 福安國小 加昌國小 鼓山區鼓山國小 龍目國小 砂崙國小 田寮區新興國小 崇德國小 市立前金幼兒園等設置 10 所玩具夢想館並開放給本市各幼兒園參訪, 有關開放時間和申請方式請逕洽各玩具夢想館學校 ( 二 ) 玩具夢想館玩具主要來源係由學校透過各種管道募集二手玩具, 募集的種類包括 : 益智類 語文類 科學類 社會文化類與操作類 等, 爰請各校 ( 園 ) 積極辦理 二手玩具募集活動, 並將募集之玩具分類裝箱 ( 袋 ) 並註明類別後就近送至玩具夢想館學校 七 推動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承辦人 : 鄭雅文 ( 分機 3066) ( 一 ) 公私立幼兒園接受教育部補助者, 應辦理之推動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之工作, 包括下列事項 : 1 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 使本土語言自然成為師生日常 44

48 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於幼兒園中力行生活母語 2 將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使本土語 言與教學課程緊密結合 3 每週擇一日定為本土語言日 ( 臺灣母語日 ), 創造開放 自 然之學習環境 4 於課餘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5 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者, 應將本土 語言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中進行統整教學 ( 二 ) 補助基準及原則 : 1 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 閩南語及客語為主 惟客語部分不 得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 重複申請, 原住民語部分不得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沉浸 式族語教學幼兒園計畫重複申請 2 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 7 萬元 經費支用項目如下 : (1) 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參考教學教材 (2) 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 ( 外聘講座 ) 參與教學活動之鐘點費, 每節授課鐘點費 320 元 ( 三 ) 經費請撥與核銷 : 本案之執行期間為 8 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30 日, 各公私立幼兒園於計畫辦理完成後 1 個月內 (106 年 6 月 30 日 ) 提報成果報告 ( 包括實施計畫內容 活動及申購教 材 相關照片 實施成效評估 ) 紙本 電子檔及經費收支結 算表 ( 四 ) 計畫主題應簡明扼要, 單項為宜 ; 購置本土語言教學教材者, 應附明細數量與金額, 並應將本土語言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 課程中進行統整教學 ; 鐘點費請依相關原則編列 ; 經費概算 項目不得互相勻支 ( 五 ) 如計畫內容或經費項目有所異動, 需函報本局轉請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 八 公立幼兒園本土教育暨臺灣母語日輔導訪視承辦人 : 鄭雅文 ( 分機 3066) ( 一 ) 依據 : 本市幼兒園本土教育暨臺灣母語日輔導訪視計畫 45

49 ( 二 ) 目的 : 1 促進幼兒園營造本土語言學習情境 2 促進幼兒園培養學生於日常生活中多利用母語溝通 3 瞭解幼兒園推動本土教育及臺灣母語日辦理情形 ( 三 ) 審查及訪視方式 : 1 第一階段: 網站資料審查 ( 含幼兒園自評表 ) 2 第二階段: 實地訪視 ( 四 ) 訪視項目 : 1 第一階段: (1) 國小附幼將本土教育推動相關活動置於學校網站, 進行網站資料審查 ( 含自評表及影像成果彙整表 ); 專設幼兒園部分以書面資料審查, 皆應填具自評表及影像成果彙整表 (2) 國小附幼網站檢視部分, 各校 ( 園 ) 請依訪視指標更新網站資料 ( 依指標逐項建置網頁, 並增設網站管理人聯絡資訊 ), 網站資料連結請於 105 年 10 月前建置在學校首頁並輸入網址於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本土教育資源整合網 ( 便於委員審查 2 第二階段: 本土教學實地訪視, 預定訪視三分之一之幼兒園 ( 五 ) 實施方式 : 1 時間: 10 月至 12 月 2 辦理方式: (1) 第一階段 : 1 本市各市立國小附設幼兒園 : 各校請依訪視指標建置網站資料, 網站資料連結請建置在學校首頁, 於 105 年 10 月中前完成網頁更新並輸入網址於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本土教育資源整合網 ( 2 本市各市立專設幼兒園 : 請依訪視指標確實填寫自評表及影像成果彙整表, 並請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 ( 含 ) 前 46

50 繳至高雄市立裕誠幼兒園幼兒園 逾期未繳交者, 列為優先實地訪視幼兒園 (2) 第二階段 : 1 除抽籤方式外, 凡逾期未將網站資料建置完成或繳交書面審查資料者, 皆列為優先實地訪視幼兒園 2 訪視重點 : A. 各園成立推行小組, 負責本土語言的推動事宜 B. 每週擇一日定為本土語言日 ( 臺灣母語日 ), 當日打招呼 升旗 晨會 生活對話等以本土語言應對為原則 C. 將本土語言融入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中, 配合豐富的情境佈置, 提高幼生的學習興趣 D. 結合社區及家庭資源, 豐富本土語言之教學內涵 九 親職教育 承辦人 : 鄭雅文 ( 分機 3066) ( 一 ) 參與對象 : 就讀公私立幼兒園幼兒之家長及社區民眾 ( 二 ) 申請時間 : 約在每年四月 五月 ( 三 ) 辦理期程 :105 年 8 月 1 日至 106 年 7 月 31 日, 經費分 2 期撥付 ( 第一期為 105 年 8 月至 12 月, 第二期 106 年 1 月至 7 月 ) ( 四 ) 辦理原則與形式 : 1 為宣導適齡適性均衡發展之教保服務理念, 國教署製作 幼兒園教學正常化系統宣導短片 含 統整教學 語文活動 大肌肉活動 計 3 集, 請各 ( 校 ) 園幼兒園逕上 全國教保資訊網 - 教養資源 下載, 並依案附之指定主題及規定規劃各場次活動, 併同播放前開短片 2 一般地區幼兒園親職教育 及 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 為確保所提計畫之實施對象包含家長及社區民眾, 所委託辦理之各 ( 校 ) 園應於計畫中敘明講座場次之宣傳方式, 並於辦理時彙整統計家長與社區民眾參與活動之人數及比例 47

51 3 原住民山地鄉( 含中心 ) 幼兒園親職教育 得由各公私立幼兒園及教保服務中心依園內及社區需求自主規劃 4 一般地區 及 原住民山地鄉( 含中心 ) 幼兒園親職教育 以親職講座形式為之, 其內容以適齡適性的教養觀念為原則 ; 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 應以強化家長教養知能 增進親子互動技巧 認識社區及善用社區資源等原則 5 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不超過 100 人為原則 ; 辦理時間應以週休二日及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理為原則 6 所提計畫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原則, 避免同歡性質活動 ( 五 ) 補助核定基準 : 1 以鄉( 鎮 市 區 ) 為單位, 一般地區幼兒園親職教育, 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 2 萬元為原則 幼兒園新住民家庭親職教育, 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 3 萬元為原則 原住民山地鄉幼兒園親職教育, 每場次最高核定新臺幣 1 萬 5,000 元為原則 2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編列項目如下 : (1) 講座鐘點費 : 實際擔任授課人員為支給對象 ( 外聘每人每節新臺幣 1,600 元 與主辦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之人員每人每節新臺幣 1,200 元 內聘每人每節新臺幣 800 元 ); 另有關講座助理鐘點費為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人員始得以編列, 每鐘點以 1 名助理為原則, 並應敘明助理講座相關資歷及其協助授課之內容, 至於協助處理課程之行政工作人員, 不予補助 ; 另有關親子活動 ( 如體能 音樂 美勞等才藝課程 ) 講座, 以內聘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為主 (2) 補充保險費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 ( 雇主 ) 除負擔原有保險費外, 尚須繳納補充保險費, 爰辦理單位得於計畫經費內編列鐘點費 1.91% 之補充保費 48

52 (3) 講座差旅費 : 依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編列 (4) 教材費 : 每場次每人得以新臺幣 100 元計 (5) 膳食費 : 每場次每人每日最多得以新臺幣 100 元計 ( 含膳費新臺幣 80 元 茶水費新臺幣 20 元, 勿分項臚列 ), 半日研習不予補助膳費 ; 全日研習課程應有連貫性及必要性, 若僅提供分享時間或安排才藝課程則不予補助膳食費 ; 膳食費與誤餐費不同, 工作人員誤餐費應編列於雜支內 (6) 場地布置費 : 每場 ( 梯 ) 次上限新臺幣 2,000 元, 相同主題內容僅補助一場 ( 梯 ) 次 (7) 場地使用費 : 每日上限新臺幣 3,000 元, 本案不補助承辦學校內部場地使用費 (8) 雜支 : 以不超過業務費之 6% 為原則, 編列時請註明比率 (9) 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辦理之各項業務宣導說明會 各類活動檢討會 幼兒園教學成果展 旅遊活動等 ( 六 ) 如計畫內容 講師或經費項目有所異動, 應於辦理前將修正後的實施計畫, 函報本局轉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 並嚴禁廠商至現場進行推銷及兜售行為 ( 七 ) 另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不得採計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所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知能研習 18 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 八 ) 另經國教署核定補助辦理幼兒園親職教育之各項活動, 不得再以相同活動另行提報社區教保資源中心補助, 以避免重複申請 十 請落實幼兒園教學正常化 承辦人 : 鄭雅文 ( 分機 3066) ( 一 ) 為促進幼兒教學正常化,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規範幼兒園教保服務內容及實施方式 規準, 請各園確實依照該準則規劃教保服務活動, 訂定適宜之作息表 課程計畫, 並依規劃執行 49

53 ( 二 ) 依據上開準則第 13 條規定 : 幼兒園實施教保活動課程, 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 一 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七 不得採全日 半日或分科之外語教學, 八 不得進行以精熟為目的之讀 寫 算教學 本局將依本項規定進行不定期訪察 ( 三 ) 復依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第 15 條規定,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 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外籍老師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 不得在園從事教保活動課程 ( 四 ) 教育部前以 93 年 10 月 18 日台國字第 號函與 93 年 11 月 5 日台國字第 號函, 發布 教育部學齡前英語教育政策說帖, 宣示學齡前階段語言學習應循序漸進, 先從本國語言再外國語言 ( 含英語 ) 之學習順序之政策立場, 先母語 再國語 後外國語 ( 含英語 ) ( 五 ) 本局以高市教幼字第 號函文重申幼兒園教學不得以分科 才藝方式進行, 請各園將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作息表及 高雄市美 / 英語教學宣導相關書面資料及活動照片 備妥, 本局將於公共安全稽查時併同查核 ( 六 ) 為澄清家長對學齡前幼兒學習及教養之疑惑, 教育部自 95 年起逐年編印 學齡前幼兒英語教育政策說帖 如何選擇優質幼兒 ( 稚 ) 園 解開孩子成長的密碼 :0-6 歲嬰幼兒發展手冊 閱讀從 0 歲開始 及 爸爸媽媽放輕鬆 : 給幼兒家長的 8 大 Q&A 等手冊, 宣導並使家長建立適齡適性之幼兒教育觀念 上述手冊之電子檔均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 ( 請將上開手冊作為辦理幼兒園親職教育之參考資料 十一 請加強教保服務人員正向管教知能 承辦人 : 許詠勝 ( 分機 3065) ( 一 )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 3 條第 4 款規定, 教保服務人員實施教保服務, 應確保幼兒安全, 不受任何霸凌行為, 關注幼兒個別生理及心理需求, 適時提供協助 同條第 5 款規定, 不得基於處罰之目的, 親自 命令幼兒自己或第三者對幼兒 50

54 身體施加強制力, 或命令幼兒採取特定身體動作, 致幼兒身 心受到痛苦或侵害 ( 二 ) 邇來本局屢接獲民眾陳情案件表示, 其幼兒就讀之幼兒園教 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管教等情事, 為營造關愛 健康及 安全之學習環境, 請各公私立幼兒園恪遵上開規定提供教保 服務 十二 推動幼兒園閱讀教育計畫 ( 詳如附件六 ) 承辦人 : 王允琦 ( 分機 3067) 請加強宣導 幼愛閱 幼兒閱讀教育計畫並積極辦理 105 年度持續規劃 高雄市 幼愛閱 閱讀教育計畫 如下 : ( 一 ) 成立選書小組挑選出 50 本好書, 並建置於 幼愛閱 專屬 網站中 ( 二 ) 運用市立圖書館資源, 鼓勵本市各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辦 理班級借閱 ( 三 ) 辦理初 進階工作坊各 2 場及高級教師網路社群 1 場, 預計 培訓 330 位閱讀種子教師並深化種子講師課程規劃能力, 提 升教保服務人員閱讀課程專業知能 ( 四 ) 補助 10 組幼兒園主動規劃辦理閱讀教育課程及親子活動, 藉 玩課程 及 玩故事 兩大主軸, 落實繪本教學及親子 共讀精神 十三 幼兒園招生事項 公幼請依規定提供優先入園名額並依法招收幼童 承辦人 : 王允琦 ( 分機 3067) ( 一 ) 優先入園對象 : 不利條件幼兒 經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安置 之幼兒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 父或母一方持有身心障礙 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 校 ( 園 ) 內教職員工子女 符合 高 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 補助之單親家庭子女 ( 持有戶籍地 區公所開立單親家庭證明書 ) 當學年度兄姐已在園持續就 讀之幼兒 ( 不含前一學年畢業生及當學年新生 ) ( 二 ) 招收對象 : 以 足歲幼兒為優先, 若有餘額可視編 班 人員配置及設施設備狀況, 向下招收至 2 足歲幼兒額 51

55 滿為止 ( 三 ) 招生順序 : 1 幼兒園於招生名額內應優先招收第一順位 ( 不利條件 ) 幼兒, 並依第一順位 ( 不利條件 ) 順序, 自年滿 5 歲者起按年齡依序遞減辦理招收 2 報名人數未逾可招生名額, 應全數錄取, 報名人數逾招生名額時, 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 (1) 第一順位 ( 不利條件 ) 報名已逾招生名額, 應依本市公立幼兒園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2) 第二 三順位及一般生, 依招生順序錄取後, 遇有報名人數已逾招生名額時, 依年齡及優先順位採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請依核定幼生人數招收幼生, 且應依法配置足額之教保服務人員 ( 一 ) 請各園確依核定之招收年齡層及幼生人數進行招生, 且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生,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規定應獨立成班, 不得與其他年齡層幼兒混齡 原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者, 倘須招收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生, 請先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檢視室內活動室是否符合前開標準第 9 條 ( 設置於 1 樓 ) 第 13 條 ( 幼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之盥洗室設置於室內活動室, 且設有冷 熱水盥洗設備 ) ( 二 ) 請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8 條規定每班配置足額之教保服務人員, 以維護幼兒教保權益 ( 三 ) 幼兒園倘需增加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請先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報本局核備後, 始可招生 十四 公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及收費調整 ( 詳如附件七 ) 承辦人 : 洪美修 ( 分機 3069) 為保障家長及幼生權益, 請各幼兒園確實依 高雄市公私立幼兒 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辦理, 並依該辦法所定收費項目 52

56 收費, 不得向家長收取其他費用 ( 一 ) 幼兒未入園或中途離園者, 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1 學費及雜費: (1)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者, 全額退還 (2)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 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 退還三分之二 (3) 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 退還三分之一 (4) 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 不予退費 2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依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3 其他代辦費: 按學期收費者, 依就讀月數比例退還 ; 按月收費者, 依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 ; 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 不予退費 幼兒園依前項規定退費時, 應發給退費單據, 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 二 ) 各園應於每學期開始前 1 個月對外公布收退費標準表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2 條暨本市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第 9 條規定, 各園務必於開學前 1 個月公告收退費標準表 ( 如 : 幼兒園網站 公布欄 通知單等方式公告 ), 各園公告之收退費內容應包含各園所訂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等相關規定 ( 三 ) 幼兒園收費調整應報教育局備查不得擅自調漲 1 公幼: (1) 高雄市公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收退費辦法 第 4 條附表 本市公幼收費基準表 之午餐收費 準用本府核准之市立國民小學午餐收費基準 (2) 午餐收費 : 倘各校 ( 園 ) 下一學年度開始前午餐費確有調整之需求, 應檢附午餐供應小組會議紀錄報本局備查 (3) 午餐退費 : 公立幼兒園午餐由所屬學校或其他學校供應者, 得依本市 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規定退費 2 私幼: 請各園於每學年度開學前於 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 53

57 系統 登載並上傳收費, 且併同申請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 助辦法 第 5 條規定辦理 3 各園未經本局備查不得擅自調漲收費, 如有收費調整需求, 本局每年以函知或公告周知各園申請期程, 請園所依限檢 附相關資料逕送本局辦理 4 每學年為登載公私立幼兒園收費優惠及減免內容, 請各園 於本局公告期限內逕至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 幼 兒園填報區 / 學費優惠說明填報項下完成線上登載相關優 惠及減免收費規定 十五 幼童專用車承辦人 : 洪美修 ( 分機 3069) ( 一 ) 幼童專用車不得載運國小以上之學童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2 月 19 日臺教國署學 字第 號函釋略以, 幼童專用車用於載送幼兒園 之幼童, 不可接送國小階段之學童 幼兒園兼辦課後照顧 服務, 常以幼童專用車載運國小學童, 違反前開規定, 且幼 童專用車係為體型較小之幼童設計, 經研究其頸椎高度相差 約 15 公分, 如以幼童車載運國小學童, 其頸椎高於座位, 無保護之作用 ( 二 ) 逾 10 年幼童專用車應依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 依據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 辦法 第 4 條規定略以, 幼童專用車車齡不得逾出廠 10 年, 幼童專用車出廠逾 10 年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 本局將依規定函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幼童專用車牌照 ( 三 )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 除不得有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 第 1 項各款所定事項外, 並應同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 1 年齡 65 歲以下 2 具職業駕駛執照 3 最近 2 年內無違規記點及肇事紀錄 但肇事原因事實, 非 可歸責於駕駛人者, 不在此限 ( 四 )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人每年 7 月應至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 54

58 健康檢查 ( 五 ) 幼童專用車行車影像紀錄器應具有對車輛內外之監視功能, 其紀錄應保存 2 個月 十六 人員異動之人事相關業務 承辦人 : 胡淑瑜 ( 分機 3070) 林吉洳 ( 分機 3068) 韓芯臨 ( 分機 3070) 李于梅 ( 分機 3071) 張慈敏 ( 分機 3071) 陳淑真 ( 分機 3064) ( 一 ) 各園教職員工異動應於 30 日內登載系統, 並報局備查 為確保幼兒園相關人員進用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7 條 之規定, 幼兒園應於教職員工任用 異動及辭聘 30 日內檢 附相關資料報本局備查, 並於教育部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 系統 系統登錄, 俾使系統資料保持最新狀態 相關表格請 至本局局網 ( 各式表單 / 幼兒教育科 / 園務行政管理 / 公幼人事或私幼人事項下下載 ( 二 ) 各園教職員工清冊應於每學年送本局備查, 同時檢視園內員 額配置情形, 倘有違反幼照法之情事, 將依幼照法第 52 條 規定裁處 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 幼兒園每學年應將核章後之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本局備查, 屆時本局將函請幼兒園送件 另有關年度送審之教職員工清 冊, 請逕至教育部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 教職員管理區 / 年度送審 清冊 / 確定送審 / 列印送審清冊項下下載列印 ( 三 ) 公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 1 補助原則 : (1) 導師費差額補助 : 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 班級人數 16 人以上 30 人以下者, 一班置 2 位導師, 每班每月補助導 師費之差額新臺幣 4,000 元 ; 班級人數 15 人以下者 :1 55

59 班置 1 位導師, 每月補助導師費之差額新臺幣 1,000 元 (2) 教保費補助 : 實際擔任班級教保工作之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900 元 2 每年度 12 月底辦理核結事宜 ( 四 ) 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 1 補助原則: (1) 導師費差額補助 : 任職於經本市立案之私立幼兒園並業經本局備查在案, 且實際擔任班級專任教師 : 1 3 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 A. 幼生 16 人以上至 30 人之班級, 至多設置 2 名導師, 每班每人補助差額新臺幣 2,000 元 B. 幼生 15 人以下之班級, 至多設置 1 名導師, 每班每人補助差額新臺幣 1,000 元 2 2 歲至未滿 3 歲幼兒之班級 : A. 幼生 9 人以上至 16 人之班級, 至多設置 2 名導師, 每班每人補助差額新臺幣 2,000 元 B. 幼生 1 人以上至 8 人之班級, 至多設置 1 名導師, 每班每人補助差額新臺幣 1,000 元 (2) 教保費補助 : 任職於經本市立案之私立幼兒園並業經本局備查在案, 且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工作,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 900 元 2 撥付原則: (1) 導師之員額配置數, 係依當月最後 1 日之班級幼生人數計算, 其幼兒人數與編班資料來源依各私立幼兒園填報於 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 以下簡稱幼生系統 ) 匯入教育部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 以下簡稱教保系統 ) (2) 請領人員當月份服務未滿 1 個月不予補助 (3) 未依法核定與未具幼兒園教師 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資格者, 不得請領本案之補助經費 (4) 幼兒園為教師 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加保勞保或健保之證 56

60 明 ; 有關教保服務人員投保勞保或健保部分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 申請及審查作業 : 屆時轉知私立幼兒園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補助請領相關作業 ( 五 ) 本局以 102 年 2 月 21 日高市教幼字第 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因應取消軍教免稅之配套措施, 為使各公私立幼兒園請領教師導師費差額及教保員 ( 含助理教保員 ) 教保費之經費補助作業順遂, 請務必於每學期初至全國幼生管理系統進行班級設定及幼兒編班作業 ; 並請各公私立幼兒園於幼生入 ( 離 ) 園時, 務必至前開系統填報 ( 或移除 ) 幼生資料, 倘未能詳實填報幼生資料, 致未能請領導師費差額及教保費者責任自負 教保系統登載之幼兒園編班情形, 係依據各幼兒園每月最後一日填報於幼生系統之編班及實際登載幼生情形匯入, 俾利接續於教保系統設定導師或教保人員, 請各幼兒園應於於幼生入 ( 離 ) 園至幼生系統填報及編班設定, 以維護園內教保服務人員之權益, 以減少個人操作疏失歸因於資訊系統錯誤之情形 十七 請確保 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 系統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填報資料正確性 承辦人 : 郭榮全 ( 分機 3069) 郭書妏 ( 分機 3067) 張慈敏 ( 分機 3070) ( 一 ) 為確保幼教階段教育統計資料正確性, 各學年度 全國幼兒 園幼生管理系統 ( 全國 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 及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 填報資料, 請各園務必上網填報, 並隨時更新異動資料 ( 二 ) 請各公私立幼兒園每學期定期至 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 檢視填報並維護資料 -- 包含幼兒園基本資料 園舍資料 建 築物公共安全檢修申報資料 收費規定 教職員工服務資料 57

61 ( 含園長 教師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 廚工 護理人員 司機 職員等 ) 等項目 ( 三 ) 請各公私立幼兒園每學期至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檢視填報並維護資料 -- 包含幼兒園基本資料 緊急連絡人資訊等項目 ( 四 ) 教育部多項幼教最新政策 法規 宣導資料與相關訊息皆公告於 全國教保資訊網 及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請園方常至該網站瀏覽查閱 十八 各園應定期進行各項安全管理檢核, 製作安全檢查表並留存紀錄 承辦人 : 井立妍 ( 分機 3069) 幼兒園應定期進行各項安全管理檢核, 未明確規定期限之項目, 應至少每學期或依狀況隨機檢核, 就園內安全演練措施 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及設施定期檢修等事項訂定管理規定並落實執行且定期檢討改進, 相關檢查紀錄表件並應留園備查 ; 對於不符安全 待修繕汰換或待改善之項目, 應積極處理留存紀錄 檢核項目得由各園自行訂定, 或請至本局局網 ( 各式表單 / 各式表單下載 / 幼兒教育科 / 園務行政管理 / 7. 幼兒園稽查 / 公安聯合稽查 / 幼兒園安全管理相關檢核表項下下載相關表件參考 十九 請各園務必每日點閱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公告訊息並即時通報校安或防災事件 承辦人 : 郭榮全 ( 分機 3069) ( 一 )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實施計畫暨 建立本局及轄屬學校有效通報系統 協調會議決議事項, 各園應指派專人每日查看點閱教育部校安中心網站 電子公告欄 之公告, 校安中心各項公告亦請各園於接獲通知後 4 小時內點閱完畢, 並於災害發生期間或災後 3 日內填報災損及停課通報系統 ( 二 ) 各園發生校安事件時均應透過校安即時通完成通報作業, 其事件分級 通報時限及作業方式請依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辦理, 以減少危安事件發生, 有效維護校園 58

62 及學生安全 二十 請各園每日務必至本局電子公告系統簽收公告及公文除各項幼兒教育訊息上傳至本局電子公告系統由各園簽收下載外, 自 102 年度起本局發給本市私立幼兒園之公文採以該系統傳送為主, 請各園務必每日至該系統確認 簽收公文及各項公告訊息, 以免錯過重要資訊影響貴園師生各項權益 59

63 各科室業務宣導 60

64 壹 高雄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三級輔導資源運用 ( 以下簡稱學諮中心 ) 一 各分駐點相關資訊及服務 : 學諮中心為整合專業資源及提升服務品質與 效率, 分為 7 分區駐點學校, 以擴大服務範圍與績效 編分區 / 駐點主責督導分區組長所轄分區號 / 服務專線 1 行政中心張令恬彭馨儀民族國中督導輔導員 左營分區大義國中 前鎮分區前鎮國中 鳳山分區青年國中 大寮分區大寮國中 岡山分區路竹高中 旗山分區杉林國中 黃怡禎督導 黃瑛琪督導 林書如督導 王純琪督導 張瓊文督導 瑪達拉 達努巴克督導 徐于婷心理師 廖祈幃心理師 黃温如社工師 郭豐慶心理師 王廷文心理師 吳振輝社工師 三民區 前金區 鹽埕區 苓雅區 新興區 左營區 鼓山區 楠梓區 大社區 橋頭區 梓官區 前鎮區 小港區 旗津區 鳳山區 仁武區 鳥松區 大寮區 大樹區 林園區 永安區 田寮區 岡山區 阿蓮區 茄萣區 湖內區 路竹區 燕巢區 彌陀區內門區 六龜區 甲仙區 杉林區 那瑪夏區 美濃區 茂林區 桃源區 旗山區 ( 一 ) 服務項目 : 欲申請學諮中心相關服務, 請撥打行政中心諮詢專線, 諮詢專線為 學諮中心網站 : 1. 危機事件相關處遇 個案研討會議 心理諮商推廣服務 輔導人員 督導 ( 諮詢 ) 會議 教師 / 家長個別諮詢服務 駐校服務 ( 以無專 任輔導教師學校申請為優先 ) 特殊議題小團體輔導等各項服務 2. 學生個別轉介服務 : 心理師與社工師服務 ( 二 ) 申請服務方式 : 1. 申請相關服務若涉及特教議題 精神醫療與社政體系 ( 需進行通報之 類型, 包括家暴兒虐與性議題等 ), 學校於申請服務之前, 先協助學 61

65 生取得相關資源的連結, 以利後續資源整合 共同協助與合作 2. 申請服務流程暨相關表格可逕自學諮中心網站 ( 檔案分享 /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表單 ( 學校使用 ) 下載運用 3. 諮商服務回饋表 : 為了解學諮中心所提供之服務成效 ( 含心理師 社工師 ), 作為改善之參考依據, 分別於 1 月與 6 月發放服務回饋表, 請學校輔導室人員填寫, 並依指定時間內回覆 二 教師諮詢專業服務 : ( 一 ) 教師心理健康支持方案 :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工可提出申請並填寫服務申請表, 中心收案後由督導評估開案與否及所需資源, 評估開案者提供個案所需服務, 如諮商 諮詢 支持團體及資源轉介, 服務次數為以 3~6 次為原則, 相關表格亦可逕自學諮中心網站 ( 檔案分享 /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表單 ( 教師心理健康支持使用 ) ( 二 ) 教師諮詢專線作業方案 : 教師諮詢專線設於左營區大義國中, 由本市退休校長 / 主任協助擔任值班志工, 值班時間為平日週一到週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4 時至 17 時, 諮詢專線為 (07) , 本專線本著陪伴 希望 支持與傾聽的精神, 提供教師相關諮詢, 協助教師討論與解決學生的適應問題 三 校園危機事件處遇之協助 : 學校發生校園危機事件時, 啟動相關處室危機處置, 進行危機影響範圍與現有人力之初步評估, 視評估狀況可向學諮中心提出協助之申請 學諮中心以團隊方式協助, 視學校需求提供安心文宣 諮詢 班級輔導 個別諮商 安心團體等服務, 減少危機事件影響並增能校方危機處理能力 危機處遇隨身包可逕自學諮中心網站 ( 檔案分享 / 危機隨身包 四 專業輔導人員統籌調派推動 : ( 一 ) 依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統籌調派原則, 學諮中心統籌運用市 校級專業輔導人員之人力資源, 共同建構穩定且有效之在地化輔導團隊, 請 55 班以上聘有校級專輔人員 ( 心 62

66 理師 社工師 ) 之學校依據學校數規模調派原則提供協助, 以利計畫能能順利推行 ( 二 ) 為充分運用人力, 服務項目增加為 :(1) 支援學諮中心個案服務 駐校服務 ;(2) 支援學諮中心電話諮詢服務 ;(3) 參與學諮中心業務分組, 協助辦理行政事務 ( 三 ) 依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及所屬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評核原則, 學諮中心於每年 6 月 11 月辦理專輔人員績效考核 市級考核的配分比率方面, 學諮中心考核分數佔總分 100%; 校級考核的配分比率方面, 學諮中心考核分數佔總分 30%, 學校考核分數佔總分 70% 五 編撰 高雄市校園社區輔導資源手冊 : 內容包含社會局兒少保 高風險承辦單位 兒少社區照顧據點 新移民中心 各區少年隊偵查佐 自殺防治關懷員 強迫入學委員會以及社區諮商機構 發行後會發送給各級學校 63

67 貳 特殊教育科宣導事項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獎勵幼兒園招收 2-6 歲身障幼兒補助經費申請 ( 一 ) 補助立案私立幼兒園 ( 機構 ) 每生 5000 元 : 1 招收年齡 2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 (103 年 9 月 1 日 ( 含 ) 之前出生者 ) 2 經教育局鑑輔會安置: 必須於 105 年 9 月底前通過者 3 上傳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至高雄市特殊教育行政 e 化平台, 且狀態為 已通過 者 上開條件缺一不可 ( 二 ) 補助公立幼兒園家長經費, 每生每學期 3,000 元 : 1 年齡 2 足歲以上未滿 5 足歲 (100 年 9 月 2 日至 103 年 9 月 1 日 ( 含 ) 之前出生者 ) 2 無申領教育部其他學前補助 3 經教育局鑑輔會安置: 必須於 105 年 9 月底前通過者 ( 三 ) 補助立案私立幼兒園 ( 機構 ) 家長經費, 每生每學期 7,500 元 : 1 年齡 2 足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幼兒 (103 年 9 月 1 日 ( 含 ) 之前出生者 ) 2 無申領教育部其他學前補助 3 經教育局鑑輔會安置: 必須於 105 年 9 月底前通過者 ( 四 ) 申請方式及系統操作 1 進入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確認申請者各欄位資料皆填妥無誤, 剛鑑定通過者請務必完成 接收新安置學生 程序 2 進入教育部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建置清冊 : 點選特教補助專區 / 請領清冊維護, 分別新增 特教學前補助家長申請清冊及 補助園方清冊, 兩份清冊內一一勾選欲申請學生, 勾選完按 儲存後送出申請 3 操作問題請參閱該系統之網路手冊, 登錄區間開放至 9 月 27 日, 逾 64

68 期視同放棄不予補助 4 高雄市特殊教育行政 e 化平台 ( 請於 9 月 27 日前線上申請系統上傳 IEP, 逾期未上傳者不予受理 5 上傳完畢請依審查者意見持續修正, 於 9 月 27 日前修正完畢, 狀態顯示 已通過 才列為此次補助對象 ( 五 ) 申請結果查詢 1 補助私立幼兒園符合申請資格者並非全為此次補助對象, 園方若逾期未交件未登錄或 IEP 無法修正完畢者皆不予補助 2 補助家長經費符合申請資格者且於期限內登錄完成者, 全為此次補助對象 3 正式通過申請名冊請依公文函示之公告網站查詢, 通過者才可進行經費核銷動作 4 私立幼兒園採現場收件方式( 領據 印領清冊及憑證 ) 無法順利操作或此次第一次申請之園所, 務請參加本局特教科舉辦之補助說明會, 說明會訊息請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 / 教師研習項下查詢及報名 二 學前巡迴輔導宣導資料 請各幼兒園協助配合事項 ( 一 ) 園所行政人員或特教業務承辦人於巡輔教師入園當天, 請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點選到校輔導回報 ( 二 ) 園所應邀請家長 班級教師 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巡輔教師及相關專業人員召開 個別化教育計畫 會議, 共同擬定並執行 IEP, 提供完全接納與適性之教育措施 ( 三 ) 巡輔教師入園服務時, 園所應主動提供特殊需求幼兒相關資料, 供巡輔教師參酌, 視情況得邀請學生家長共同參與巡迴輔導服務 ( 四 ) 配合巡迴輔導教師及特殊幼兒需求提供相關行政支援 ( 如 : 無障礙設施 專業評估或巡迴輔導所需之場地 教學所需教材教具等 ) ( 五 ) 特殊個案應視需要由園方主動召開個案輔導會議, 並邀請巡輔教師 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 ( 六 ) 園所應依規定進行轉銜作業及召開轉銜會議並邀請巡輔教師 家長及相關人員參加 65

69 三 學前特教研習及特教宣導活動 依據教育部提升學前特殊教育品質方案, 為因應學前特殊教育學生多屬融 合教育型態, 教保人員皆須全面提升特殊教育知能, 以保障園內學生學習 權及受教權, 故請招收有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之園所, 園內教保人員皆 須完成特教知能研習每年 3 小時, 並辦理特殊教育相關宣導活動 ( 每學期 至少辦理 1 次, 可與校內親職活動 家長會等結合辦理 ), 相關研習訊息 請逕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 ( 教師研習 項下 查詢 四 幼兒發展篩檢 請於每學年確實全面篩檢幼兒是否發展異常, 以免延誤黃金療育時期, 各 幼兒園如發現兒童有發展遲緩情形, 請依規定予以通報轉介 本市採全面 線上通報, 填報路徑請至高雄市特殊教育行政 e 化平台 ( 線上調查系統項下登錄, 並請輔導家長至各本 市六家聯合評估發展中心進行確診 聯合評估醫院及聯絡方式 醫 院 名 稱 地 址 電 話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 100 號 高雄榮民總醫院兒童發展評估中心 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 號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 ( 委託高雄醫學大高雄市小港區山明路 482 學 ) 兒童發展聯合評估門診號 高雄長庚醫院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 高雄鳥松區大埤路 123 號 義大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 高雄市燕巢區義大路 1 號 行政院衛生署旗山醫院 高雄市旗山區中學路 60 號 若對發展遲緩篩檢業務及填報問題可洽詢下列單位 高雄市早期療育綜合服務中心 高雄市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 775 號 高雄市鳳山區光復路二段 132 號 五 105 年度第 2 3 暨 106 年度第 1 次學前教育階段鑑定安置工作時程重要 注意事項 ( 一 ) 本局業以 105 年 5 月 25 日高市教特字第 號函知各校本市 105 年度第 2 次學前階段鑑定安置工作期程, 請各園所配合期程辦理鑑 66

70 定安置相關事宜 年 8 月 8 日至 17 日受理家長申請報名, 受理家長申請報名, 請各園所及相關單位及早與家長溝通, 並準備應附資料 年 8 月 8 日至 18 日開放鑑定安置系統登錄, 請各園所及相關單位依期限將資料上傳至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 免送鑑定資料紙本 3. 學前階段鑑定安置會議預定於 105 年 9 月 14 日召開,105 年 9 月 19 日開放各校接收結果及通知家長鑑定安置結果 ( 二 )105 年度第 3 次學前階段鑑定安置工作期程, 預定於 105 年 10 月 17 日至 28 日受理家長報名, 本次送件重點為 : 1. 學前新生鑑定安置 ( 含公私立幼兒園 / 機構 ) 2. 其他 ( 包含新提報疑似個案 重新評估 重新安置 停止 / 放棄特教服務等 ) ( 三 )106 年度第 1 次學前階段鑑定安置工作期程, 預定於 105 年 12 月初辦理學前教育階段教師及家長鑑定安置說明會, 請各園所務必派員參加, 並務必轉知家長說明會資訊 ( 四 )106 年度第 1 次學前階段鑑定安置工作期程, 預定於 105 年 12 月 12 日至 30 日受理家長報名, 如幼兒有提報需求, 請各園所依據鑑定安置工作手冊 ( 電子檔置於高雄市鑑定安置資訊網文件下載區 ) 所需檢附資料, 如醫療相關報告, 提醒家長預作準備 ; 本次送件重點如下 : 1. 學前新生鑑定安置 ( 含公私立幼兒園 / 機構 / 欲報名公幼 ) 2. 學前集中式特教班鑑定安置 3. 學前大班升小一跨教育階段鑑定安置 4. 暫緩入學 5. 其他 ( 包含新提報疑似個案 重新評估 重新安置 停止 / 放棄特教服務等 ) 六 辦理提早入學鑑定工作為發掘資賦優異學生, 實施適性教育, 培植優秀人才, 每學年均在下學期辦理次一學年度甄選鑑定工作, 通過鑑定者, 得提早入小學, 以期達到適性教學的目標 106 學年度提早入學鑑定資格及作業時程預訂如下 : 67

71 ( 一 ) 報名資格 : 設籍本市 ( 或持外國護照居留地為本市 ), 且年滿 5 歲未滿 6 足歲之學童 ( 二 ) 作業時程 : 1 初試: 報名預訂為 106 年 1 月下旬或 2 月上旬, 請家長於受理報名期間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至新莊國小或中山國小輔導處報名 ( 採分區報名 分區考試 ), 鑑定日期預訂在 3 月上旬, 採幼兒團體智力測驗 ( 圖形與常識測驗 ) 方式 2 複試: 報名預訂為 106 年 3 月中旬, 請家長於受理報名期間每日上午 9 時至下午 4 時至新莊國小輔導處報名, 鑑定日期預訂在 3 月下旬, 採個別智力測驗方式 七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 一 ) 依教育部 103 年 1 月 2 日臺教學 ( 三 ) 字第 號函釋, 幼兒園學童如遭受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之傷害, 其通報係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或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3 條之規定向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 二 ) 又教育部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原已將幼兒園納入通報之適用範圍 ( 已於 102 年 1 月 24 日修正第 2 點適用範圍修正為各級學校及幼兒園 ), 爰幼兒園之通報及處理與輔導流程適用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學生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及處理與輔導流程 並無疑義 幼兒園雖不納入性平法規範, 惟幼兒園發生性平案件時, 仍須依惟依據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及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學生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及處理與輔導流程 辦理通報及處理相關作業 ( 流程圖如附件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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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參 體育及衛生保健科宣導事項一 辦理高雄市學生團體保險 ( 一 )105 學年度由教育部國民學前教育署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招標 ( 二 ) 本市全額補助之免繳生資格如下 : 1. 低收入戶學生 2.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或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3. 原住民學生 ( 三 ) 本案保險期間自 105 年 8 月 1 日上午零時起至 106 年 07 月 31 日午夜十二時止 ( 四 ) 為確保學童安全及權益, 請各校務必於 ( 上學期 )105 年 9 月 30 日前 ( 下學期 )106 年 3 月 31 日前, 將參加投保學童人數及投保之學生名冊等資料上傳保險公司網站並完成投保手續 ( 含繳費 ) 二 落實校園傳染病防治 ( 一 ) 登革熱 : 1. 依據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登革熱防治通報須知 及每週 校園登革熱病媒蚊孳生源自我檢查表 辦理 另各校應建立學校 登革熱防治戶外責任區配置圖 及 校區登革熱熱點說明 以供學校防疫整備及查核之用 2. 學校應成立校園登革熱防治小組, 依職權分工確實運作, 並於平日落實防治工作, 建立自我檢核機制 經查報未落實執行者, 依法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3. 學校應辦理登革熱防治教育訓練強化校園教師防治相關知識及處理流程 加強疫情預防及控制處理能力及擴大登革熱防治教育宣導, 教育教職員工生認識登革熱孳生源, 充實病媒蚊防治知識 4. 學校應辦理校園容器減量, 以建立學生正確登革熱防疫觀念, 期待藉由學童將登革熱防治觀念推廣至家庭及社區, 身體力行主動清除居家病媒蚊孳生源 5. 學校積水容器清除要落實, 尤其更加注意校園內馬桶水箱 花器底盤 遊戲器材凹槽處 冷卻水塔 帆布及閒置空間 ( 廁所 ) 等, 防止病媒蚊孳 70

74 生及疫情發生 6. 本局將請駐區督學及本科派員不定期查核校園登革熱防治情形 7. 如經衛生單位查核不合格學校請立即改善清除積水容器, 並規劃未來加強防範作為, 避免再次發生 8. 學校若登革熱承辦人員異動時, 請做好相關業務交接, 避免因此造成防治漏洞 ( 二 ) 結核病 : 1. 如有發現個案依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結核病防治注意事項 及 高雄市各級學校發現肺結核病個案處理流程 辦理 2. 學校每學期針對校職員工生及家長至少辦理結核病防治宣導 2 次, 並建立校園結核病七分篩檢法檢測機制 ( 每學年至少執行 2 次 ) 或咳嗽 2 週以上儘速就醫等自我健康監測觀念 3. 學校需辦理校園肺結核防治教育宣導, 強化學校第一線衛生人員學校護理人員 衛生組長等, 疾病之相關知識, 並熟悉通報及處理流程 加強疫情預防及控制處理能力 4. 若校內發現結核病個案時, 請學校積極配合衛生單位防疫調查及相關檢查 5. 教職員工請定期接受胸部 X 光檢查, 期能早期發現治療 ( 三 ) 腸病毒 : 1. 各國小 幼兒園務必特別留意學童請病假原因並記錄, 倘學童出現腸病毒疑似症狀, 應請家長儘速帶其就醫治療 請假在家做健康自主管理一週, 並請家長注意學童疾病狀況, 如有腸病毒重症徵兆應立即至大型醫院就醫, 以掌握治療黃金時間, 國小低年級及幼兒園以班級為單位,1 週內有 2 名學生經醫師診斷確診或疑似腸病毒, 該班停課一週 ; 腸病毒停課規定, 參閱 高雄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 2. 為降低校園腸病毒感染發生率, 並避免個案群聚感染發生, 請務必落實學生洗手教育並加強幼兒園及低年級學生洗手教育 提供潔淨洗手設備 定期做校園內共用物品及場域消毒 保持環境通風 加強學童家長腸病毒衛生教育宣導, 及落實通報 ( 校安通報 衛生所 ) 及停課機制 71

75 3. 本局將協同衛生單位不定期至各校進行學童洗手 學校衛生教育及洗手設備查核, 並持續密切監控各級學校腸病毒流行情形 4. 只要有一位學生診斷確診或疑似腸病毒請立即通報轄區衛生所 ( 紙本傳真 ) 教育局( 線上校安通報 ) ( 四 ) 流感 : 1. 加強環境清潔衛生, 尤其是公共空間與共用器物清潔消毒 學生個人衛生及相關防疫宣導 運用相關海報 單張 影片等宣導 2. 掌握校園通報個案, 進行相關防治 3. 室內保持通風, 教職員工生平時做好自主健康管理, 隨時觀察學生健康狀況, 如有流感有不適症狀, 請即刻戴上口罩及就醫 4. 通報 : 學校教職員學生經醫療院所診斷為流行性感冒病例, 通報教育局 ( 線上校安通報 ) ( 五 ) 其他 : 1. 與衛生局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合作辦理愛滋病宣導種子教師培訓, 加強教師愛滋病相關知識, 充實教學知能 2. 訂定本市各級學校校園頭蝨感染防治處理流程, 持續追蹤各校頭蝨感染人數, 並與衛生所密切合作, 深入學生家庭, 以處理本市偏遠山區學校長久存在頭蝨問題 3. 手部衛生是預防傳染病 如紅眼症 水痘等 感染最簡單有效且最合乎成本效益的方法, 所以洗手教育是傳染病防治重要工作之一, 請學校於廁所洗手台 班級前洗手台等提供洗手皂或洗手乳, 讓學生能使用洗手皂或洗手乳洗手預防傳染疾病 三 健康促進宣導 ( 一 ) 協助幼童建立正確飯後潔牙習慣, 避免乳齒蛀牙導致齒列不正 ( 二 ) 協助辦理牙齒塗氟及第一大臼齒窩溝封填宣導 ( 三 ) 協助辦理 3010 及天天 120 戶外活動等護眼生活習慣 72

76 肆 督學室宣導事項一 本局為強化視導功能, 訂定 本局視導人員教育視導工作要點 ( 如附件 1), 給各校校長知悉 本市視導工作依 38 個行政區劃分為 9 個視導區, 相關視導工作如分配表 ( 如附件 2) 本市另聘有退休校長及教育人員 25 人擔任榮譽督學 ( 如附件 3) 上述人員依該視導工作要點之規定, 進行行政視導 教學視導及辦學經驗承傳等, 並依專長指導國教輔導團學習領域 學校教學及課程計畫之執行 二 視導主要目的在維護學生的學習權, 落實學校教學正常化, 增進教師專業知能, 推展創意之教學理念, 以健全本市學校教育發展 另協助科室推動教育政策及相關行政工作 三 視導督學提醒學校注意事項 : ( 一 ) 有關校園事件請學校務必依照校園安全及災害通報作業要點通報, 勿匿報或延遲通報 並加強宣導學生校園運動以及交通安全, 減少運動傷害及意外事故之發生 ( 二 ) 請園長應注意瞭解教師教學品質, 及早發現教學或輔導學生有狀況之教師, 予以輔導 ; 必要時應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進行處理 ( 三 ) 園方人員處理學童事件, 語氣應委婉以免幼童反應過度, 造成家長的不諒解, 而引發一些不必要的困擾 ( 四 ) 請加強宣導及提升園內教師在親師溝通與輔導管教之專業能力和技巧, 以降低家長對教育現況之疑慮 ; 另對於特殊個案學生所做的一切輔導措施, 應讓家長清楚知悉並請家長配合協助, 以提升輔導成效 ( 五 ) 請各校加強建構優質的校園生活環境, 除硬體設施之改善外, 更應重視生活教育的落實, 積極培養學生愛惜校園, 保持校園清潔 乾淨的環境及觀念 73

77 附件 1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視導人員教育視導工作要點 100 年 6 月 27 日高市四維教督字 號函訂定 102 年 5 月 14 日高市教督字 號函修正一 為提高本局視導人員之教育視導品質及效能, 維護學生之學習權, 落實執行教育政策,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視導人員如下 : ( 一 ) 一般督學 : 本局編制內督學依業務屬性分派為視導區督學或專案督學 ( 二 ) 課程督學 : 由本局遴聘具課程專業領導能力之教育人員兼任 ( 三 ) 榮譽督學 : 由本局遴聘優秀退休教育人員擔任 三 視導人員之職責如下 : ( 一 ) 視導區督學 : 行政視導 案件查察 教學視導及其他交辦事項, 並擔任國民教育輔導團學習領域之組長, 督導學校教學及課程計畫之執行 ( 二 ) 專案督學 : 負責本局重要教育施政措施之規劃 推廣 執行及管考 ( 三 ) 課程督學 : 協助教學視導及督導國民教育輔導團 學校教學及課程計畫之執行 ( 四 ) 榮譽督學 : 行政視導 教學視導及辦學經驗之傳承等, 並依專長指導國民教育輔導團學習領域 學校教學及課程計畫之執行 四 視導人員應秉持教學與行政兼顧 視導與考核並重 注重積極輔導及正面激勵之原則進行視導 視導原則如下 : ( 一 ) 結合國民教育輔導團及各類教學輔導網絡, 協助學校發展課程, 促進教師改進教材及教法 ( 二 ) 尊重各校不同需求, 運用專業及有效策略協助學校解決問題 ( 三 ) 發掘各校辦學優良事蹟及處理案件經驗, 建立分享互動平台 ( 四 ) 客觀公正及主動關懷, 協助學校拓展視野, 發展並達成學校願景 五 視導人員於視導時, 應以積極獎勵代替消極處罰, 其實施方式如下 : ( 一 ) 支持與鼓勵教師或行政人員的用心及努力, 對表現優異教師即時口頭嘉勉並建議敘獎, 以協助學校營造優質的校風 ( 二 ) 對表現不良之人員, 得建議懲處 視導區督學對於前項人員, 得逕予建議獎懲 ; 專案督學 課程督學及榮譽督學對於前項人員, 得專案簽核後建議獎懲 六 視導人員得採實地視察 訪談 檢閱資料 邀集座談或參加學校會議方式進行視導, 瞭解學校校務推動之效能, 並協助解決校務發展遭遇之困境 七 視導區督學及榮譽督學得進行個別視導或協同視導, 以行政視導落實教育政策之執行, 教學視導帶動教學品質之提升 八 視導區督學 課程督學及榮譽督學對各校反映或發覺之問題, 應立即提出, 由視導區督學統一簽辦, 並列管追蹤執行情形 視導區督學每月應與 74

78 課程督學及榮譽督學會商後, 提出個人之視導報告, 課程督學及榮譽督學並得提供補充資料 九 視導人員每月應參加視導會議, 榮譽督學代表及一般督學 課程督學並應定期參加本局局務會議 十 視導區督學及榮譽督學視導區之分配, 按學年度及業務需求作適度調整為原則 課程督學採不分區視導 十一 視導人員每年應參加視導專業增能研習, 以提升視導效能 75

79 附件 2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5 學年度教育視導工作分配表 職稱姓名 分 區 視 導 主任葉妮娜 綜合視導及不定期視導公私立各級學校 所屬機關及各類補習班與幼兒園 督學吳佳玲 左營區 甲仙區 湖內區 旗津區 前金區 大社區 督學黃麗滿楠梓區 內門區 仁武區 林園區 彌陀區 督學薛容芬南鳳山區 大樹區 路竹區 六龜區 督學歐素雯苓雅區 大寮區 杉林區 岡山區 督學許嘉晃前鎮區 茄萣區 橋頭區 旗山區 茂林區 督學金尚屏小港區 梓官區 田寮區 桃源區 北鳳山 督學黃大福三民區 阿蓮區 鹽埕區 美濃區 那瑪夏區 兼任國教輔導團學習領域小組組長人權議題性平議題生活課程自然領域語文領域 ( 英語文 本土語 ) 數學領域綜合領域健體領域藝文領域社會領域 督學吳碧華新興區 鳥松區督學吳佳文鼓山區 永安區 燕巢區 資訊教育環境教育語文領域 ( 國語文 ) 一 分區視導包括各該轄區內所有公 私立各級學校及各類補習班與幼兒園之ㄧ般行政視導 二 除上列工作分配外, 每學期均得由督學室主任為召集人, 集合部分督學或全部督學分赴各校作不定期之集體視導 說三 鳳山區以捷運線為界, 分北鳳山區 ( 青年國中 鳳西國中 鳳山國中 中正國小 大東國小 中山國小 文山國小 鎮北國小 文德國小 曹公國小 瑞興國小 文華國小 鳳山國小 誠正國小 鳳西國小及幼兒園 ) 明南鳳山區 ( 福誠高中 忠孝國中 鳳甲國中 五甲國中 中崙國中 鳳翔國中 忠孝國小 新甲國小 南成國小 鳳翔國小 正義國小 五甲國小 中崙國小 過埤國小 福誠國小 五福國小及幼兒園 ) 四 請榮譽督學依所屬視導區協助一般性視導, 案件查察仍由視導區督學負責 五 本表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76

80 附件 3 序號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度榮譽督學名單 教育階段原服務學校姓名聯絡電話 1 高中職 高雄高工 孫明霞 國中 文山高中 林隆昌 高雄女中林全義 高中職 4 三民高中林文展 左營國中王金龍 陽明國中張拉士 福山國中李進丁 民族國中梁滿修 國中 9 鼎金國中林維綱 燕巢國中簡貴金 七賢國中黃權松 五福國中葉田宏 福誠國小蘇寶龍 永清國小林福建 七賢國小鄭英一 凱旋國小葉宗文 大華國小柯淵福 國小永清國小黃銘松 新莊國小林清玉 福山國小鄭金治 曹公國小沈宜純 壽齡國小林丁福 新上國小李恭寬 不分階段 教育局張坤錄 教育局顏奇坪

81 伍 軍訓室宣導事項一 落實校安通報 : ( 一 ) 請確實依據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進行校安事件通報, 如有通報疑義可洽本局校安中心 ( 分機 ), 避免因人員異動或業務不熟造成通報疏漏 ( 二 ) 除進行校安通報首報外, 需賡續管制事件後續狀況, 如 : 學生傷勢復原情形 警方偵辦後續發展 學校輔導作為等, 持續實施校安通報續報作業並以電話聯繫本局校安中心 二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防災期防災作為請依據本局 100 年 5 月 25 日高市四維教秘字第 號函辦理, 重點摘錄如下 : ( 一 ) 本局災害應變中心三級開設時各級學校作為如下 : 1 依令實施防颱檢核表實施整備, 並至教育部校安中心網站 / 表報作業區 / 天然災害整備系統填報 2 戶外活動隊伍即刻停止活動, 返回學校並通報本局校安中心, 尚未出發隊伍停止戶外活動 3 幼兒園災害防救人員保持手機暢通 4 學校召開緊急應變小組會議, 指示防災方向與重點 5 指派專人主動點閱校安中心最新訊息 6 嚴禁學生至海邊戲水 登山及戶外教學活動 ( 二 ) 本局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各級學校作為如下 : 1 校長成立緊急應變小組 2 緊急應變小組隨時掌握停班停課資訊 3 各處室防災人員保持 24 小時電話待命及隨時處理災情與執行本局重要防災命令 4 若有停課事宜, 請速至教育部校安中心 / 表報作業區 / 天然災害災損與停課系統 / 填報 ( 三 ) 本局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時各級學校作為如下 : 1 颱風期間如有災情, 請即電告本局校安中心, 並儘速至教育部校安中心 / 表報作業區 / 天然災害災損與停課系統 / 填報 78

82 2 學校啟動緊急災害應變機制,24 小時掌握災情及停課資訊 3 學校防災人員, 每日 9 時及 13 時回報最新災損, 遇緊急事項, 立即回報主管科及校安中心 4 五大山區學校主動回報學童安置及異地復課情形 5 學校完成防災應變中心 1 級開設 6 若有救災需求可隨時向校安中心提出申請, 並主動電話告知主管科及校安中心 ( 四 ) 災害復原時期 : 1 傾倒樹枝清運及校園消毒情形 2 受災學校復原狀況主動回報, 並主動回報救災或清理需求 3 市府防災應變中心解除後 3 日內, 完成統計災損狀況及復建所需經費並隨時至教育部校安中心填報及更新災損資料 4 學校依令撤除應變指揮小組 三 校安通報宣導 : ( 一 ) 為因應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及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修正, 教育部已將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現行之甲級 乙級 丙級三級事件修正為 緊急事件 法定通報事件 與 一般校安事件 ( 其中法定通報事件區分 甲級事件 乙級事件 丙級事件 三級 ) ( 二 ) 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 應依據教育部 101 年 7 月 26 日臺參字第 C 號令頒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及 101 年 12 月 25 日臺軍 ( 二 ) 字第 號函修正 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等規定, 通報校 ( 園 ) 長或學務單位及學校通報權責人員, 學校並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 於 3 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 開始處理程序, 於 2 個月內處理完畢 ; 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應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等規定, 向社會局及本局校安中心進行法定及行政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 三 ) 校安通報承辦人請每月檢視所屬帳號, 人員異動時, 請同步修正帳號, 並提醒相關同仁, 適時修改密碼, 以維護資料安全 ( 四 ) 園長或承辦人如有異動, 請更新教育部校安中心緊急通絡人資料 79

83 ( 五 ) 請加強宣導避免感染流感 腸病毒及諾羅病毒, 並持續關注轄屬感染各類流行疾病狀況, 適時實施校安通報 四 請各幼兒園於 105 年繼續配合點閱教育部校安中心電子公佈欄訊息, 已確保各項校安事項已完成宣達 五 防災教育 : ( 一 ) 為提升各園所災害應變處置能力及熟悉相關流程, 每學期應辦理至少 1 次全校性災害避難疏散演練,105 學年第 1 學期災害避難演練活動請配合於 105 年 9 月 21 日 國家防災日 執行 ( 二 ) 請各園所持續每學期針對所屬教職員工辦理至少 1 場防災教育研習活動, 使其增進防災教育觀念宣導及強化各項應變知能, 已確保災害發生時, 能即時應變處置 ( 三 ) 教育部自 105 年度起, 每年為推動幼兒防災教育, 提升幼兒與教保服務人員防災素養 ( 含知識 技能及態度 ), 進而強化幼兒園災害防救能力, 期透過輔導計畫實行, 協助幼兒園建構安全環境, 並藉由環境踏勘 親職講座及輔導與資源投入, 使防災教育自幼兒園扎根, 建立幼兒園安全環境,105 年度補助 公立 獨立幼兒園, 共計 10 所幼兒園, 每園補助上限為 6 萬元, 鼓勵轄屬幼兒園積極爭取員額 六 校外會認輔各幼兒園現況 : ( 一 ) 依照高雄市政府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 104 學年度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幼兒園於發生重大校安事件時, 由本市校外會指導各分區學校 ( 高中職為主 ) 適時支援各幼兒園 80

84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第一分會支援學校規劃表 第一 分會 高中 職 支援 國中 支援 國小 公立幼兒園 私立幼兒園 合 計 分會學校 : 海青工商 左營高中教官 6 員 立德 (1) 屏山 左營 明德 舊城 (4) 屏山國小附幼 左營國小附幼 明德國小附幼 舊城國小附幼 (4) 聖心幼兒園 宗聖幼兒園 (2) 12 所 負責轄區 : 左營區鼓山區三民區前金區 新莊高中教官 6 員 海青工商教官 9 員 福山文府 (2) 大義 (1) 文府 福山 新民 (3) 永清 勝利 新光 (3) 文府國小附幼 (1) 永清國小附幼 勝利國小附幼 (2) 日大幼兒園 米倫幼兒園 明倫幼兒園 芝蔴街幼兒園 哈利幼兒園 柏克來幼兒園 榮華幼兒園 愛仁幼兒園 宏育幼兒園 小天使幼兒園 今牛頓幼兒園 丹苨薾幼兒園 福山可萊蒙幼兒園 曼哈頓幼兒園 : 彼得魚幼兒園 盧森堡幼兒園 (16) 木棉庄幼兒園 內政部兒童之家附設幼兒園 威爾森左營幼兒園 私立麥克安妮幼兒園 (4) 23 所 11 所 三民家商教官 7 員 龍華 (1) 新莊 新上 (2) 新莊國小附幼 新上國小附幼 市立裕誠幼兒園 (3) 加州幼兒園 貝多金幼兒園 明華幼兒園 崇德幼兒園 蠶寶寶幼兒園 華頓幼兒園 育德幼兒園 中華幼兒園 河堤幼兒園 聖喬幼兒園 明懿幼兒園 奧斯佛爾幼兒園 喜悅幼兒園 喬依斯幼兒園 貝安幼兒園 (15) 22 所 鼓山高中教官 5 員 壽山 (1) 壽山 鼓山 (2) 壽山國小附幼 鼓山國小附幼 (2) 天才幼兒園 國立中山大學附設幼兒園 龍泉幼兒園 黛安娜幼兒園 巧米幼兒園 吉的堡品恩幼兒園 文森凱莉幼兒園 (7) 13 所 明誠高中教官 3 員 左營 (1) 中山 (1) 中山國小附幼 (1) 禾堡幼兒園 怡青幼兒園 麥米倫幼兒園 道明幼兒園 慰親幼兒園 一二三幼兒園 怡親幼兒園 近謙幼兒園 佳齊幼兒園 奈米村幼兒園 (10) 14 所 大榮高中教官 3 員 明華 (1) 內惟 九如 鼓岩 (3) 內惟國小附幼 九如國小附幼 鼓岩國小附幼 (3) 振才幼兒園 大榮高中附設大榮幼兒園 天幼幼兒園 (3) 11 所 中華藝校教官 2 員 七賢 (1) 龍華 (1) 龍華國小附幼 (1) 百世幼兒園 皇佳幼兒園 諾貝爾幼兒園 宏遠幼兒園 黑皮尼斯幼兒園 (5) 9 所 高雄高中教官 11 員 三民 (1) 河濱 三民 十全 (3) 河濱國小附幼 三民國小附幼 十全國小附幼 (3) 咪咪幼兒園 聖保羅幼兒園 東東幼兒園 曉明幼兒園 吉爾頓幼兒園 小山幼兒園 聖馨幼兒園 (7) 15 所 三民高中教官 5 員 鼎金 (1) 獅湖 鼎金 莊敬 河堤國小 (4) 獅湖國小附幼 鼎金國小附幼 莊敬國小附幼 (3) 大來幼兒園 鼎佳幼兒園 真善美幼兒園 鼎佳幼兒園 愛兒園幼兒園 新蒙幼兒園 (6) 15 所 81

85 高雄高工教官 16 員 樹德家商教官 18 員 立志高中教官 12 員 高雄女中教官 6 員 正興 (1) 民族 (1) 陽明 (1) 前金 成功啟智 (2) 正興 民族 東光 (3) 陽明 光武 (2) 博愛 愛國 (2) 建國 前金 (2) 正興國小附幼 東光國小附幼 (2) 博愛國小附幼 愛國國小附幼 (2) 建國國小附幼 市立前金幼兒園 (2) 亞特蘭幼兒園 童年綠地幼兒園 聖愛幼兒園 雙鹿幼兒園 華人幼兒園 資和幼兒園 友愛幼兒園 高市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幼兒園 禾園幼兒園 圓美幼兒園 禾苗幼兒園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基金會附設高雄大愛幼兒園 迪米寶貝幼兒園 芝加哥建昌幼兒園 (14) 民族幼兒園 何嘉仁幼兒園 育祥幼兒園 麥克大衛幼兒園 來來幼兒園 美佳園幼兒園 常春藤幼兒園 圓山幼兒園 義華幼兒園 保羅幼兒園 吉寶兒幼兒園 克萊能幼兒園 小專家幼兒園 吉的堡金恩幼兒園 (14) 康乃爾幼兒園 一現代幼兒園 諾亞幼兒園 慈恩幼兒園 昇寶幼兒園 芝加哥幼兒園 果林幼兒園 (7) 幼幼幼兒園 肯特幼兒園 嘉安親幼兒園 嘟嘟幼兒園 (4) 合計 14 所 16 所 35 所 29 所 114 所 21 所 18 所 13 所 11 所 207 所 82

86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第二分會支援學校分配表 第二 分會 高中 職 支援 國中 支援國小公立幼兒園私立幼兒園 合 計 新興 鹽埕 鹽埕 忠孝 光榮 光榮國小附幼 忠 鹽光幼兒園 可倈蒙幼兒 高中 (1) (3) 孝國小附幼 鹽埕 園 美僑幼兒園 恆青幼兒 12 教官 國小附幼 (3) 園 (4) 所 3 員 高雄高商教官 6 員 旗津 (1) 新興 大同 信 義 七賢 旗津 (5) 七賢國小附幼 大 同國小附幼 信義 國小附幼 新興國 小附幼 旗津國小 附幼 (5) 衛理幼兒園 華盛頓幼兒 園 東昇幼兒園 佳學幼兒 園 小恐龍幼兒園 (5) 16 所 中正高中教官 5 員 福康 (1) 福康國小附幼 (1) 小群幼兒園 普津幼兒園 佳兒幼兒園 快樂夏綠蒂幼 兒園 (4) 7 所 分會學校 : 前鎮高中 復華高中教官 5 員 苓雅 (1) 四維 (1) 四維國小附幼 (1) 巧生慈幼兒園 玉成幼兒 園 復華高級中學附設高雄 市幼兒園 諾貝爾三多幼兒 園 林森幼兒園 四季幼兒 園 (7) 11 所 轄區 : 鹽埕區新興區苓雅區前鎮區小港區 道明高中教官 8 員 國際商工教官 大仁 (1) 凱旋 苓洲 (2) 凱旋國小附幼 苓 洲國小附幼 (2) 康吉爾幼兒園 康澤幼兒 園 小叮噹幼兒園 優群五 福幼兒園 奧斯福爾幼兒 園 貝斯特藝術幼兒園 (7) 中正 (1) 中正國小附幼 (1) 褔瑞斯特幼兒園 冠冠幼兒 園 (2) 13 所 5 所 3 員 三信家商教官 18 員 英明 (1) 五權 福東 (2) 五權國小附幼 福 東國小附幼 (2) 樂仁幼兒園 樂奇幼兒園 中興幼兒園 愛迪生幼兒園 宏馨幼兒園 永祥幼兒園 (6) 12 所 高師附中教官 4 員 五福 (1) 成功 (1) 成功國小附幼 (1) 傑尼爾幼兒園 感恩幼兒園 高雄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附設高雄市私立幼兒園 英明幼兒園 創世紀幼 9 所 兒園 (5) 前鎮高中教官 前鎮 興仁 (2) 鎮昌 佛公 紅毛 港 大汕 中洲 (5) 鎮昌國小附幼 佛 公國小附幼 紅毛 港國小附幼 中洲 明星幼兒園 萊茵城堡幼兒 園 文親幼兒園 恩雨幼兒 園 下庄幼兒園 教育之心 26 所 83

87 6 員 國小附幼 (4) 幼兒園 聖文幼兒園 創新幼兒園 華升幼兒園 經嚞幼兒園 平原幼兒園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雄教區附設高雄市私立海星幼兒園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附設幼兒園 慈文幼兒園 (14) 瑞祥高中教官 5 員 瑞豐 (1) 前鎮 獅甲 仁愛 瑞豐 (4) 獅甲國小附幼 仁愛國小附幼 前鎮國小附幼 瑞豐國小附幼 (4) 善導幼兒園 碧優庭幼兒園 學成幼兒園 文文幼兒園 地球村幼兒園 國民幼兒園 興學幼兒園 童話幼 18 所 兒園 (8) 獅甲 愛群 復興 明 光華國小附幼 明 心心幼兒園 月英幼兒園 中正高工教官 11 員 光華 (2) 正 光華 瑞祥 樂群 民權 (7) 正國小附幼 復興國小附幼 愛群國小附幼 樂群國小附幼 民權國小附 立賢幼兒園 松柏幼兒園 格銳幼兒園 偉立幼兒園 宏志幼兒園 優陽幼兒園 阿米格幼兒園 嘉惠幼兒園 26 所 幼 (6) (10) 小港 小港 鳳林 青 二苓國小附幼 小 龍之堡幼兒園 雨果幼兒 中山 山 鳳鳴 二苓 港國小附幼 青山 園 小港艾心幼兒園 鳳源 小港高中教官 5 員 鳳林高餐附中 (4) 桂林 漢民 華山 港和 鳳陽 (10) 國小附幼 桂林國小附幼 華山國小附幼 漢民國小附幼 鳳林國小附 幼兒園 優群星星幼兒園 育鵬幼兒園 小博士幼兒園 名門幼兒園 幼揚幼兒園 正一幼兒園 宏光幼兒 34 所 幼 港和國小附幼 園 (11) (8) 明義 明義 太平 坪頂 太平國小附幼 坪 子信幼兒園 佳倍佳幼兒 高鳳工家教官 1 員 (1) (3) 頂國小附幼 (2) 園 山明幼兒園 育群幼兒園 小港佳欣幼兒園 光庭幼兒園 大鵬幼兒園 佳欣幼兒園 真愛龍之堡幼兒 18 所 園 高松幼兒園 宏平幼兒 園 (11) 高雄 啟智 1 所 合計 14 所 16 所 45 所 40 所 93 所 209 所 84

88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第三分會支援學校分配表 第三分會分會學校 : 文山高中轄區 : 鳳山區大樹區鳥松區 高中職鳳山高中教官 8 員鳳新高中教官 5 員鳳山商工教官 9 員福誠高中教官 3 員 私立正義高中教官 2 員文山高中教官 3 員私立普門中學 支援合支援國小公立幼兒園私立幼兒園國中計 青年國中 忠孝國小 中山國小 忠孝國小附幼 中山國劍聲幼兒園 麥米倫幼兒園 愛 忠孝國中誠正國小 鳳山國小 小附幼 誠正國小附立幼兒園 五甲社區自治幼兒園 (2) 曹公國小 (5) 幼 明善幼兒園 仁智 (4) 19 幼兒園 仁慈幼兒園 六和幼兒園 (7) 鳳甲國中中崙國中 (2) 鳳山國中鳳西國中 (2) 五甲國中 (1) 鳳翔國中 (1) 鳥松國中 (1) 大樹國中 (1) 新甲國小 過埤國小 過埤國小附幼 中崙國鳳山中興幼兒園 巧博士幼兒 中崙國小 鳳西國小小附幼 鳳西國小附園 大明幼兒園 新苗幼兒園 (4) 幼 百佳幼兒園 新育立群幼兒園 亞亞幼兒園 芯瑜幼兒園 親親幼兒園 幼兒園 百特幼兒園 五甲恆青諾貝爾鳳山幼兒園 (7) 幼兒園 (9) 23 鎮北國小 瑞興國小 鎮北國小附幼 瑞 威格爾幼兒園 安德林幼兒園 中正國小 大東國小 興國小附幼 中正菁一幼兒園 上川幼兒園 學林文華國小 文山國小國小附幼 大東國幼兒園 優揚幼兒園 忠信幼兒 (6) 小附幼 文山國小園 早稻田幼兒園 文山幼兒園 28 附幼 育菁幼兒小叢林幼兒園 (10) 園 普恩幼兒園 百禾幼兒園 善牧幼兒園 (9) 南成國小 五福國小 福誠國小附幼 五松青幼兒園 鳳山仁愛幼兒園 福誠國小 (3) 福國小附幼 仁仁星螢幼兒園 優質童心園幼兒 14 幼兒園 (3) 園 欣太陽幼兒園 米倫幼兒園 (6) 正義國小 鳳翔國小 五甲國小附幼 正 伶益幼兒園 念慈幼兒園(2) 五甲國小 (3) 義國小附幼 新五 甲米倫幼兒園 明 11 園幼兒園 (4) 鳥松國小 仁美國小 文德國小附幼 仁 鳥松幼兒園兼市立幼兒園 長 大華國小 文德國小美國小附幼 大華 庚醫院附設幼兒園 育生幼兒 (4) 國小附幼 鳥松幼 園 正修科大附設實驗幼兒 兒園 任而波幼兒 園 喬美幼兒園 維也納幼兒 園 松立幼兒園 園 優生兒幼兒園 幸福幼兒 理幼幼兒園 新美 園 啟蒙幼兒園 (9) 28 倫幼兒園 大自然 幼兒園 成就非凡 幼兒園 青青幼兒 園 菁華幼兒園 愛爾蘭幼兒園 (13) 大樹國小 九曲國小 水寮國小附幼 育 聖光幼兒園 愛慈兒幼兒園 姑山國小 水寮國小 才幼兒園 普立兒 大圓幼兒園 育才幼兒園 合 17 龍目國小幼兒園 (3) 育幼兒園 嘟嘟幼兒園 育大 85

89 教官 2 員私立義大國際中鷽教官 1 員 (5) 幼兒園 (7) 溪埔國中 興田國小 小坪國小 溪埔國小附幼 興田國義大國際中溪埔國小 義大國際中小附幼 小坪國小附學附屬國中學附屬國小 (4) 幼 義大幼兒園 (4) (2) 11 合計 8 所 12 所 34 所 所 86

90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第四分會支援學校分配表 第四 分會 高中 職 支援國 中 支援國小公立幼兒園私立幼兒園 合 計 分會 林 園 中芸 中芸 汕尾 港埔 金潭國小附幼 中 林幼幼兒園 仁惠幼兒園 皇 學校 : 高 中 (1) 林園 王公 金潭 芸國小附幼 汕尾 冠幼兒園 亮晶晶幼兒園 理 林園高中 教官 5 員 (6) 國小附幼 港埔國小附幼 (4) 達幼兒園 中華幼兒園 禾馨幼兒園 童堡幼兒園 伯特利 24 所 轄區 : 幼兒園 培育幼兒園 橘子園 林園區 幼兒園 吉的堡幼兒園 (12) 大寮區 私 立 大寮 永芳 忠義 大寮 永芳國小附幼 忠 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附屬 旗津區 中 山 (1) 山頂 翁園 (5) 義國小附幼 大寮 高雄市幼兒園 輔英科技大學 工商教官 16 員 國小附幼 山頂國小附幼 翁園國小附幼 大寮幼兒園 (6) 附設高雄市幼兒園 奧思幼兒園 加恩幼兒園 棨揚幼兒園 天下幼兒園 新幼幼兒園 新培育幼兒園 卡爾頓幼 25 所 兒園 玫瑰幼兒園 諾貝爾鳳 林幼兒園 喜愛爾幼兒園 (12) 私 立 潮寮 昭明 潮寮 (2) 昭明國小附幼 潮 優等生幼兒園 萊薾幼兒園 高工教 英商官 (1) 寮國小附幼 (2) 龍婕幼兒園 童的夢幼兒園 童話屋幼兒園 (5) 11 所 8 員 私 立 中庄 中庄 後庄 溪寮 後庄國小附幼 溪 頌恩幼兒園 金妮幼兒園 愛 新高教 光中官 (1) (3) 寮國小附幼 中庄 國小附幼 (3) 迪生鳳屏幼兒園 勵志幼兒 園 海全幼兒園 (5) 13 所 1 員 合計 4 所 4 所 16 所 15 所 34 所 73 所 87

91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第五分會支援學校分配表 第五分會 高中 職 支援國中 支援國小公立幼兒園私立幼兒園 合計 分會 楠梓 楠梓 (1) 楠梓 楠陽 橫山 橫山 鳳雄 育全幼兒園 神農幼兒園 學校 : 楠梓高中轄區 : 岡山區燕巢區橋頭區楠梓區大社區仁武區 高中教官 5 員 中山 高中教官 7 員 國昌 翠屏國中小 (2) 深水 鳳雄 大社 嘉誠 觀音 (8) 援中 加昌 右昌 (3) 大社 觀音 楠梓 楠陽 (6) 加昌 援中 右昌 (3) 佳芳幼兒園 小太陽菁英幼兒園 甜甜圈幼兒園 乖寶貝幼兒園 私立聖德幼兒園 楠梓區童心園幼兒園 嘉欣幼兒園 普立兹幼兒園 威廉王子幼兒園 (11) 達仁幼兒園 小豆豆幼兒園 安德生幼兒園 福慧幼兒園 小王子幼兒園 右昌基督長老教會附設高雄市私立右光幼兒園 美利堅幼兒園 貝吉田幼兒園 經濟部 27 所 23 所 加工出口區楠梓示範幼兒 園 學儒幼兒園 楠梓長春 藤幼兒園 百立幼兒園 牛 頓幼兒園 英倫幼兒園 (14) 中山 後勁 後勁 莒光 油廠 (3) 後勁 莒光 育志幼兒園 野鳥幼兒園 附中教官 3 員 右昌 國光 (3) (2) 優群紅蘿蔔幼兒園 育正幼兒園 財團法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14 所 附設高雄市私立煉油廠幼兒 園 (5) 仁武 大灣 仁武 烏林 八卦 仁武 烏林 仁德幼兒園 優群幼兒園 高中教官 3 員 大社 (2) 灣內 登發 竹後 (6) 八卦 灣內 登發 竹後 仁武特殊教育學校附幼 金貝兒幼兒園 天使幼兒園 仁武同心園幼兒園 光仁幼兒園 天鵝堡幼兒園 亨利幼兒園 米奇幼兒園 28 所 (7) 新資優生幼兒園 及人幼兒 園 日光森林幼兒園 (12) 岡山 岡山 嘉興 後紅 岡山 後紅 岡山 主人翁幼兒園 親民幼兒 高中教官 6 員 嘉興 (2) 竹圍 和平 (5) 和平 嘉興 (4) 園 羽生幼兒園 小天才幼兒園 偉倫幼兒園 夢之森幼兒園 華崗幼兒園 愛森堡幼兒園 貝斯特幼兒園 24 所 新安心幼兒園 協和國際幼 兒園 玉慈幼兒園 (12) 岡山 農工教官 燕巢 前峰 (2) 兆湘 前鋒 壽天 燕巢 金山 安招 (6) 前鋒 兆湘 燕巢 (3) 宏欣幼兒園 -1 燕巢宏欣幼兒園 -2 晨光幼兒園 家家幼兒園 幼一幼兒園 荳荳 32 所 88

92 10 員幼兒園 時代幼兒園 來恩 高苑 工商教官 10 員 楠梓 特校教官 1 員 仁武 特校 橋頭 (1) 橋頭 五林 甲圍 興糖 仕隆 (5) 仕隆 興糖 五林 甲圍 (4) 幼兒園 多多幼兒園 迪士 堡幼兒園 慈惠幼兒園 高 苑幼兒園 大後協社區發展 協會附設高雄市私立幼兒 園 傑安幼兒園 欣容幼兒 園 新長榮幼兒園 長榮幼 兒園 欣園幼兒園 台上幼 兒園 史丹佛幼兒園 (20) 上靖幼兒園 潛能幼兒園 喬智幼兒園 諾貝爾橋頭幼 兒園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高 雄教區附設高雄市私立道明 幼兒園 威爾森幼兒園 迪 斯耐幼兒園 心博愛幼兒 園 新迪斯耐幼兒園 自然 藝術幼兒園 小太陽哈佛幼 兒園 佳貝幼兒園 加吉立 幼兒園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 高雄教區附設高雄市私立露 庇幼兒園 保進幼兒園 (15) 吉米亨利幼兒園 愛吉兒幼 兒園 成就非凡楠梓幼兒 園 小種籽幼兒園 (4) 合計 9 所 12 所 36 所 29 所 94 所 26 所 6 所 180 所 89

93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第六分會支援學校分配表 第六分會 高中職 支援國中 支援國小公立幼兒園私立幼兒園 合 計 田 (1) 阿 (1) 寮 蓮 新興 崇德 (2) 阿蓮 中路 復安 (3) 新興國小附幼 崇 德國小附幼 (2) 阿蓮國小附幼 中路國小附幼 復安國小附幼 (3) 6 所 培幼幼兒園 劍橋幼兒園 小可愛幼兒園 童心幼兒 園 育幼幼兒園 智慧心幼 14 所 兒園 可愛幼兒園 (7) 分會學校 : 路竹高中轄區 : 路竹區阿蓮區田寮區茄萣區永安區湖內區彌陀區梓官區 路竹高中教官 3 員私立華德工家教官 3 員 路竹高中國中部 一甲國中 (2) 湖內 (1) 茄萣 (1) 永安 (1) 彌陀 (1) 梓官 蚵 路竹 下坑 竹滬 三埤 北嶺 一甲 蔡文 大社 (8) 文賢 明宗 大湖 三侯 海埔 (5) 茄萣 成功 砂崙 興達 (4) 永安 新港 維新 (3) 彌陀 南安 壽齡 (3) 梓官 蚵寮 (2) 路竹國小附幼 下坑國小附幼 竹滬國小附幼 三埤國小附幼 北嶺國小附幼 一甲國小附幼 蔡文國小附幼 大社國小附幼 市立路竹幼兒園 (9) 文賢國小附幼 海 埔國小附幼 大湖 國小附幼 市立湖 內幼兒園 (4) 茄萣國小附幼 成功國小附幼 砂崙國小附幼 興達國小附幼 (4) 永安國小附幼 維新國小附幼 (2) 彌陀國小附幼 南安國小附幼 壽齡國小附幼 (3) 梓官國小附幼 蚵 寮國小附幼 (2) 一新幼兒園 孟莊幼兒園 寶仁幼兒園 瑞生幼兒園 新向日葵幼兒園 吉米洛幼 兒園 康乃爾幼兒園 創意 幼兒園 (8) 聖公會幼兒園 昱賢幼兒園 正育幼兒園 欣德幼兒園 (4) 永農幼兒園 (1) 葆育幼兒園 綵彤玲幼兒園 主愛幼兒園 偉生幼兒園 龍心幼兒園 (5) 27 所 10 所 14 所 7 所 12 所 6 所 寮 (2) 湖內 新佳欣幼兒園 玉川幼兒 園 公館幼兒園 (3) 3 所 合計 2 所 10 所 30 所 29 所 28 所 99 所 90

94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第七分會支援學校分配表 第七高中支援分會職國中 支援國小 公立幼兒園 私立幼兒園 合計 分會學 旗 山 旗山 嶺口 溪洲 旗山 溪洲 鼓山 心心 博愛 超群 緣親親 校 : 農 工 大洲 旗山 圓潭 圓潭 嶺口 內門 蒲公英家藝術幼兒園 圓緣 六龜高中 教官 6 員 內門 圓富 鼓山 觀亭 內門 西門 市立內門 溝坪 木柵 景義 西門 立荳 小朋友 及幼 (9 所 ) 上平 新庄 月美 轄區 : 杉林 木柵 景義 集來 杉林 民族旗山區甲仙 溝坪 金竹 大愛 甲仙 小林 內門區杉林區甲仙區美濃區茂林區六龜區桃源區那瑪夏區 那瑪夏 (7 所 ) 月美 民族大愛 上平 新庄 集來 杉林 甲仙 寶隆 小林 民生 民權 (23 所 ) 民生 民權 市立那瑪夏 ( 含瑪雅分校 ) (22 所 ) 62 所 旗 美 美濃 旗尾 美濃 旗尾 龍肚 廣興 美濃 親親 新親親 廣泰 高 中 龍肚 東門 龍肚 美濃 福安 寶來 美幼 (5 所 ) 教官 4 茂林 廣興 福安 荖濃 茂林 多納 市立茂林 ( 含萬山員寶來 茂林 多納 分校 ) 桃源 建 41 所桃源寶山 荖濃 山 樟山 興中 (5 所 ) 寶來 桃源 市立桃源 建山 興中 (15 所 ) 樟山 (15 所 ) 旗 美 南隆 中壇 吉洋 吉東 (1 所 ) 欣欣 華倫 櫻綸 (3 所 ) 商工 (1 所 ) 龍山 吉東教官 1 (4 所 ) 10 所 員 六 龜 六龜 六龜 龍興 六龜 新威 市立 安倪 安安 長頸鹿 (3 所 ) 高中 (1 所 ) 新威 新發六龜 (3 所 ) 教官 1 (4 所 ) 12 所 員 合計 4 所 14 所 46 所 41 所 20 所 125 所 91

95 各級學校因應天然災害校安中心完成整備回報流程圖解一 表報作業 > 表報選擇 : 災害防救類 > 天然災害整備回報系統 二 點選新增資料 三 填選手機號碼 > 選擇災害名稱 ( 例如 : 蘇迪勒颱風 )> 選擇 已完成 92

96 > 點選確認 93

97 各級學校因應天然災害校安中心災損回報流程圖解狀況一 : 如無災損, 請用校安中心首頁提示功能填報無災損, 並按送出 狀況二 : 一 如有災損, 請用校安中心首頁提示功能, 選擇有災損, 按送出 94

98 二 系統畫面將帶您到校安即時通, 主類別選 天然災害事件, 並點選次類別 : 事件名稱選取 95

99 三 次類別 > 其他重大災害 > 天然災害名稱 ( 如 0806 蘇迪勒颱風 ) 四 依系統要求填報事項 : 損失金額 恢復金額 受損項目 數量或規模 淹水區域 災害處理情形 需緊急給予協助 財損物品清單 班級是否停課 停課日期 停課原因 96

100 狀況三 : 如果已經回報無災損, 後續又發現學校有其他災損 一 直接點選首頁校安即時通 > 首報 > 主類別選 天然災害事件, 並點選次類別 : 事件名稱選取 97

101 二 次類別 > 其他重大災害 > 天然災害名稱 ( 如 0806 蘇迪勒颱風 ) 三 依系統要求填報事項 : 損失金額 恢復金額 受損項目 數量或規模 淹水區域 災害處理情形 需緊急給予協助 財損物品清單 班級是否停課 停課日期 停課原因 98

102 陸 人事室宣導事項一 放寬偏遠地區學校代理 代課教師再聘規定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五條業修正增列有關偏遠 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得再聘不具教師證之具出缺科 ( 類 ) 專長之代課及代理教師, 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師資 ( 教育部 105 年 06 月 2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B 號令發布 ) 二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 及附表已修正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 業於 104 年 9 月 24 日以高市教人字第 號函修正在案, 請各園於辦理不適任案件時參酌相關流程圖及附表辦理 三 各園應積極規劃加強身心障礙人員之進用, 落實身障人員足額進用政策 ( 一 )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 34 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 ( 即各校公勞保投保人數 ) 百分之 3, 先予敘明 ( 二 ) 各園應依上開規定覈實進用身障人員, 並自行規劃因應, 以避免出現身障人員進用不足問題, 致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四 重申有關辦理約聘僱案件之相關作業程序規定注意事項 ( 一 ) 各園進用約聘僱人員, 應先將聘僱用計畫報府核定, 並於約聘僱名冊奉核定後, 始得通知人員到職 ( 二 ) 若原約聘僱人員 ( 含年度計畫之約聘僱人員 ) 於約聘僱期間離職時, 應先函報本局核准後, 再行辦理遞補人員之甄選 五 獨立幼兒園園長相關規定 ( 一 ) 園長兼課 1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3 規定略以 :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復查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 8 點規定略以, 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 應經本機關首 99

103 長核准 在辦公時間內, 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2 次查本局 96 年 3 月 6 日高市教人字第 號函略以 : 有關本市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於上班時間擬至公私立大學院校兼課, 考量教學專業, 應以具博士學位或博士候選人資格者為宜, 另為因應校務發展順暢, 初任校長第一年者亦列入准駁之考量 ; 惟如利用公餘時間兼課者, 則不予以設限 3 如各園長有校外兼課之需求, 不論是否為上班時間或公餘時間, 仍應依上開規定並於事前報本局核准, 並檢附最高學歷證明 兼課學校所發公文 兼課課程表, 並於公文內敘明兼課起訖時間, 俾利本局審核 ( 二 ) 園長進修 1 查 高雄市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 第 11 點規定, 申請進修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檢具有關表件辦理 ; 第 12 點規定, 校長之進修比照本要點有關規定報本局核辦 2 各園長有進修之需求者, 不論為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時間進修, 皆應依上開要點規定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報本局核准, 另如已屆進修核准年限需延長者, 仍應報本局核准延長 3 初任園長者, 無論是否前經原服務學校校長同意進修在案, 皆應於擔任園長時依規定函報本局核准 ( 三 ) 差勤管理與出國規範 1 各園應落實差勤管理, 並依教育部相關函釋之規範, 於平日有延長服務時間之事實, 始得於寒暑假實施彈性上班 確實遵守每週 40 小時之出勤規定, 並將服務時間公告民眾知悉, 避免造成民眾洽公不便, 損及學校形象 2 各園應督導所屬人員落實各項服勤規定, 訂定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或教學無關行為之防弊具體措施, 依市府規定每月至少二次抽查所屬人員勤惰管理及辦公紀律並詳實紀錄抽查日期, 以及抽查結果之處理與改善情形 3 園長差假連續達 3 日以上者, 不論假別, 應由學校填具差假請示單報局同意備查, 並請於 1 週前提前報送, 以利於差假實施前及時核復 ;3 日以下 100

104 的各類假別亦請確實送人事單位登記, 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4 議會開議期間各園長應以校務為重, 不宜安排出國或應避免國外機關團體邀請 參加國外各項會議或活動 六 退休業務 ( 一 ) 本局核定退休案件, 悉以前一年度 (105) 登記有案者為原則 本局為利登記退休人員皆能如期退休並支領退休金, 其控管退休經費方式之一, 係以前一年登記有案者為退休金籌編基準, 除特殊原因 ( 重大疾病 或家庭突遭重大變故等 ) 經專案簽准者外, 原則上不同意未登記之退休案件或變更提前之退休案件 ( 因事涉退休金經費增加支出 ) ( 二 ) 園長及教師退休生效日, 應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原則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 條之 1 規定, 教師或校長依第 3 條申請退休者, 除特殊原因外, 其退休生效日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 在年滿 55 歲得加發五個基數之退休金規定尚未取消前, 擬申請 55 退休者, 亦應依前項規定預為登記, 且若無特殊原因, 仍應以 2 月 1 日或 8 月 1 為退休生效日 ( 三 )107 年退休登記預計於 106 年 1 月至 2 月期間辦理 101

105 柒 政風室宣導事項 廉政倫理事件相關處理程序 ( 一 ) 請託關說處理程序 請託關說 不得因請託關說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應於 3 日內填寫 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 首長逕行通知政風 ) 無法判斷 請向政風機構諮詢 ( 二 ) 受贈 財物處理程序 1.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原則 應予拒絕或退還 ( 於 3 日內填寫登錄表, 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 ) 無法退還 應檢同受贈物交付政風機構處理 例外 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屬公務禮儀 長官之獎勵 救助或慰問 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 ; 或對本機關 ( 構 ) 內多數人為餽贈, 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 1,000 元以下 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 10,000 元為限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3000 元 ) 得受贈 2. 無 職務利害關係者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不受限制, 均可收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所為 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3000 元 )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3000 元 ) 102 可以收, 且無須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單位 可以收, 但應於 3 日內填寫登錄表, 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106 ( 三 ) 飲宴應酬處理程序 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無職務利害關係者 原則 不得參加 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民俗節慶公開舉辦活動, 且邀請一般人 長官之獎勵 慰勞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3000 元 ) 原則 例外 得參加, 但宜注意場合及對象 與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 仍應避免 應事先填寫登錄表, 簽報其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 始得為之 無須簽報及知會, 即可參加 ( 四 ) 其他廉政倫理事件處理程序 員工因金錢借貸 邀集或參與合會 擔任財物或身分保證人, 致生個人財務窘困或有影響公務執行之虞者, 應於 3 日內填寫登錄表, 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3. 員工不得出入不妥當場所, 例外情形因公務需要, 得簽報其長官核准或提出正當理由說明之, 以釐清責任 103

107 捌 會計室宣導事項一 核銷勿使用信用卡刷卡或個人會員卡 有紅利點數之單據 二 二代健保機關負擔部分應出具二代健保繳費單 三 鐘點費需檢附課程表並註明節數 單價 出席費 鐘點費 審查費等請辦理所得登記, 並請出納人員於黏貼憑證註明 已辦理所得登記 或檢附相關扣繳資料並蓋章以茲證明 四 支出憑證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 應由經手人簽名 五 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 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 均得作為支出憑證 電子發票由營業人提供者, 經手人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號碼 ; 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 得免予補正 104

108 玖 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自 103 年 12 月 1 日起, 在居家環境收費照顧 3 親等以外兒童的托育人員 ( 即保母 ), 依法應向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申請辦理登記, 經社會局審查合格者核發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 如附件 1), 才能收托兒童 未完成登記而私自收托, 將處以罰鍰, 請協助向工作人員及家長宣導下列事項 : 一 於幼兒園暑假或非就托時間 ( 如夜間 假日 ) 或因腸病毒強制停課期間, 若家長因故無法自行照顧家中兒童, 有意尋找托育人員, 應注意的事項有 : ( 一 ) 確認居家托育人員是否合法 : 確認居家托育人員是否領有 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書, 且收托人數符合相關規定 : 1. 每名托育人員最多收托 4 名兒童, 且其中未滿 2 歲兒童最多 2 人, 若提供全日托及夜間托育則總收托兒童數下降為 2 人 2. 若為 2 名以上托育人員於同一地點收托, 最多收托 4 人 ( 其中全日托及夜間托育最多 2 人 ) 3. 收托人數計算, 包括托育人員本身 6 歲以下子女 受其監護及三親等內兒童 ( 二 ) 先向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詢問托育人員以往照顧兒童的情形, 確實與托育人員溝通未來照顧安排及作法, 且實地查看居家托育環境安全性及觀察居家托育人員目前的托育狀況 ( 三 ) 了解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約定合宜收費金額 : 本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 明定在宅日間及全日托育每月托育費用上限 ( 可至社會局網站 托育福利 > 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基準 ), 另簽訂契約後, 托育人員不得擅自調高收費金額 ( 四 ) 務必與居家托育人員簽訂 托育契約書 105

109 二 居家式托育服務相關資訊 : ( 一 ) 本市六區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聯絡資訊 ( 如附件 2): 提供托育諮詢服務, 並依照家長的需求協助媒合托育人員 ( 二 ) 社會局 Fun 心育兒資源網 ( 提供育兒相關之活動 托育 福利及育樂等方面資訊 ( 三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托育人員 ( 保母 ) 登記管理資訊網 ( 可運用此網站查詢托育人員 ( 保母 ) ( 四 ) 托育福利諮詢專線 : ( 五 ) 社會局 (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洽詢電話 :

110 107 附件 1

111 附件 2 高雄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聯絡方式 名稱承辦單位區域服務時間聯絡電話服務據點地址 第一區 社團法人高雄市第一褓姆協會 鳳山區 星期一至五 8:30 至 17: 傳真 : 高雄市鳳山區 五甲一路 328 巷 6 弄 24 號 星期一至五 第二區 美和科技大學 鼓山區 前金區 鹽埕 8:30 至 17:30 區 旗津區 仁武區 大星期六樹區 大社區 大寮區 林園區 鳥松區 三民西 8:30 至 12:00 區星期一至五 8:00 至 17: 傳真 : 高雄市三民區 三民街 222 號 3 樓 高雄市大寮區 山頂路 211 號 第三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美濃區 旗山區 內門星期一至五區 六龜區 甲仙區 杉 08:00 至 12:00 林區 茂林區 桃源區 那瑪夏區 13:00 至 17: 傳真 : 高雄市旗山區 文中路 7 號 第四區第五區 樹德科技大學樹德科技大學 苓雅區 三民東區 據點 A: 星期一至五 8:30 至 17:30 據點 B: 星期二至五 9:00 至 18:00 星期六 : 9:00 至 17:00 茄萣區 路竹區 燕巢據點 C: 區 永安區 彌陀區 湖星期一至五 8: 內區 阿蓮區 田寮區 00~17:00 岡山區 楠梓區 左營區 橋頭區 梓官區 星期一至五 8:30 至 17: 傳真 高雄市苓雅區 和平二路 433 號 3 樓 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 468 號 7 樓 高雄市燕巢區橫山路 59 號 高雄市左營區 左營大路 479 號 1 樓 星期一至五 第六區 美和科技大學 8:30 至 17:30 小港區 前鎮區 新興區星期六 高雄市新興區 中正三路 36 號 2 樓 8:30 至 12:00 108

112 拾 社會局社會工作科一 何謂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 : 係指因為家庭遭逢變故或功能不健全, 而影響家內 18 歲以下之兒童及少年受照顧狀況及身心正常發展之家庭, 導致可能會發生兒少虐待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的家庭 二 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風險因素評估 : ( 一 )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 : 如家中成人時常劇烈爭吵 無婚姻關係帶年幼子女與人同居 或有離家出走念頭等, 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功能 ( 二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 酒癮 藥癮並未就醫或未持續就醫, 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功能 ( 三 ) 家中兒童少年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自殺風險個案, 尚未強迫 引誘 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惟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四 ) 因貧困 單親 隔代教養或其他不利因素, 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五 ) 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 : 負擔家計者遭裁員 資遣 強迫退休等, 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 六 ) 負擔家計者死亡 出走 重病 入獄服刑等, 以致影響兒少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者 三 如何通報 ( 一 ) 一般民眾 : 113 保護專線社會局社工科 : ( 二 ) 網絡單位 ( 教育 民政 警政 衛生 移民署 勞政與社政單位等專業人員 ): 線上通報 : 關懷 e 起來 ( 網站 ) 109

113 註 : 請依據上述之 家庭風險因素評估 確認家庭功能已影響到兒少日 常生活食 衣 住 行 育 醫等照顧功能再行通報 110

114 相關附件 111

115 附件一 幼兒園評鑑 一百零二學年至一百零六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判準 類別項目細項評鑑方式與檢核資料判斷基準 資料查閱 實地觀察注意事項 : 1. 本項僅針對招牌 對外銜稱 ( 幼童專用車及園方網頁 ) 之所載中文名稱予以查核 2 未設置網頁或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該項目免檢核 ( 幼兒園因應雙語化環境自行增列英文園名, 非屬指標檢核範圍內 ) 依據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1 查閱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名稱 2 實地觀察幼兒園招牌 幼童專用車及園方網頁名稱 3 未設置網頁者, 網頁免檢核 ;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幼童專用車免檢核 招牌及對外銜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名稱相符 1.1 設立名稱 1. 設立與營運 112 資料查閱 實地觀察依據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資料查閱 實地觀察 1 查閱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使用地址及樓層 2 實地觀察幼兒園地址及使用樓層 使用地址及樓層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1.2 設立地址 注意事項 : 1. 招收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之班級, 師生比例應符合 1:8; 招收 3 歲 1 查閱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之幼生清冊 2 查閱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之教保服務人員清冊 3 實地觀察 師生比例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 1.3 師生比例 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 師 生比例應符合 1:15 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1.4 資訊 設立許可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 實地觀察 實地觀察

116 公開 識之處所 注意事項 : 1. 本項係為檢核幼兒園是否依法立 案 依據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 理辦法 教保服務人員之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應懸掛於園內足資辨識之處所 實地觀察 : 1 教師應公開教師證書 2 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應公開學歷證書, 公立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得公開銓審文件 實地觀察注意事項 : 1. 本項係為檢核幼兒園是否依法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工作 2. 總務與財務管理 2.1 接送制度 訂有幼兒接送辦法, 並告知家長 1 查閱接送辦法 2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通知紀錄, 如接送卡 親子聯絡簿 家長手冊等 2 依據教保服務人員之職稱, 採相對應之檢核規範 教師 教師證書 ; 教保員 / 助理教保員 學歷證書或銓審文件 3. 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得以複本公開, 倘有載明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者, 得予以遮蓋, 以維護個人權益 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幼兒園完成訂定幼兒接送辦法, 即符合前段之規範 2. 通知紀錄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 一學年資料, 各園得擇一以接送卡親 子聯絡簿或家長手冊等資料佐證其 確有將訊息告知家長 依據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 理辦法 2.2 收費 收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應於每 1 查閱評鑑當學年之公告紀錄, 如書面公告 園方網頁 資料查閱 113

117 規定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 並告知家長 各項收費應列有明細, 並開立收據, 且未逾報送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之數額 2.3 幼兒保險 每學期應依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資料等 2 抽查評鑑當學年之通知紀錄, 如親子聯絡簿 家長通知單等 1 公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 用途及數額不得逾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定收費規定 2 私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 用途應與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定相符 ; 收費數額不得逾報送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查資料 3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收費存根 本項目得於評鑑前,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單位就承保公司提供之評鑑當學年投保名冊進行審查, 免實地檢查 注意事項 : 1. 公告紀錄應查閱評鑑當學年資料, 各園得擇一以書面公告或園方網頁等資料, 佐證其確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資訊 2. 通知紀錄應抽查評鑑當學年資料, 各園得擇一以親子聯絡簿或家長通知單等資料, 佐證其確有將訊息告知家長 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依據幼兒園之設立別, 採相對應之 檢核規範 公立 收費項目 用途及數額不得逾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收費規定 私立 收費項目 用途應與縣市主管機關所定相符, 收費數額不得逾報送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資料 2. 收費存根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資料查閱 ( 免實地檢查 ) 注意事項 : 1. 本項係為檢核幼兒園是否依規定辦理幼兒團體保險 2. 本項得於評鑑前,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就承保公司提供之評鑑當學 年投保幼兒園名冊進行審查免實地檢查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114

118 2.4 環境設備維護 每學期應至少實施一次全園環境消毒, 並留有紀錄 每學期應至少自我檢核一次全園設施設備 ( 包括遊戲設施 ) 之安全性 ; 對於不符安全, 待修繕或汰換者, 應留有處理情形之紀錄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及消毒紀錄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行事曆及消毒紀錄均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依據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1 檢核項目得由各園自行訂定或參考教育部提供之資料修訂之 2 檢視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及檢核紀錄 3 檢核結果為待修繕或汰換者, 應再檢視處理情形之紀錄 3. 教保活動課程 3.1 課程規劃 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全園性教保活動課程發展會議 各班課程應採統整不分科方式進行教學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檢核項目得由各園自行訂定 2. 行事曆及檢核紀錄均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 檢核結果為待修繕或汰換者, 須再檢視其處理情形之紀錄 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 會議紀錄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行事曆及會議紀錄均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 如作息時間表 教學課程表等 依據 :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各園得擇一以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 佐證課程規劃確有符 合規範 2. 所提供之佐證文件應抽查評鑑當 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 檢核範圍以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之 課程規劃為主 依據 :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各班課程不得進行全日 半日或分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 如作息時間表 教學 資料查閱 115

119 3.2 幼兒發展篩檢 科之外語教學 課程表等 注意事項 : 1. 各園得擇一以作息時間表或教學 課程表等資料, 佐證課程規劃確有符 合規範 2. 所提供之佐證文件應抽查評鑑當 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 檢核範圍以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之 課程規劃為主 4. 所稱 外語 係指相較於本國語言 ( 包括國語 閩南語 客語 原住民語 ) 以外者 依據 :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每日應規劃三十分鐘以上之幼兒出汗性大肌肉活動時間 每學年應對全園幼兒實施發展篩檢, 並留有紀錄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 如作息時間表 教學課程表等 1 篩檢項目得採用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衛生機關或其他單位所定項目, 或由各園自行訂定 2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發展篩檢紀錄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各園得視實際運作情形, 擇一以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 佐證課程規劃確有符合規範 2. 所提供之佐證文件應抽查評鑑當 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 檢核範圍以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之課程規劃為主 4 所稱 三十分鐘以上 係指活動時 間連續規劃 30 分鐘以上 ( 如幼兒園以分段進行則不符本項指標意旨 ) 依據 :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篩檢項目得採用直轄市 縣 ( 市 ) 主 管衛生機關或其他單位所定項目, 或由各園自行訂定 ; 但各園自訂項目不 116

120 3.3 活動室環境 活動室之桌面照度應至少三百五十勒克斯 (lux) 以上, 黑板照度應至少五百勒克斯 (lux) 以上 每名幼兒均有獨立區隔及通風透氣之棉被收納空間或每二週應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 並留有紀錄 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室內活動室應獨立設置, 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 3.4 午休 全日班應規劃適宜之午睡時間 ; 二歲至未滿三歲幼兒之午睡時間不超過兩小時 三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不超過一小時三十分鐘 1 未使用黑板者, 黑板照度免檢核 2 實地觀察及量測 本項得擇一評鑑 : 1 採設置棉被收納空間為評鑑細項者, 以實地觀察方式為之 2 採每二週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為評鑑細項者,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相關紀錄, 如親子聯絡簿 家長通知單等 1 實地觀察 2 離島 偏鄉及原住民地區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規定,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同意採混齡編班之幼兒園, 此項免檢核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 如作息時間表 教學 課程表等 得低於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衛生機關所定篩檢標準 2. 發展篩檢紀錄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依據 :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實地觀察及量測注意事項 : 1. 未使用黑板或使用白板者, 該項目免檢核 依據 :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實地觀察或資料查閱 ( 擇一檢核 ) 注意事項 : 1 依據棉被收納空間設置與否採相 對應之檢核規範 2. 採每二週清洗一次幼兒使用之棉被為評鑑細項者, 得擇一以親子聯絡簿或家長通知單等資料, 佐證其確有 通知家長將幼兒棉被帶回清洗 依據 : 前段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實地觀察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各園得擇一以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 佐證各班午休規劃確有符合規範 2 所提供之佐證文件應抽查評鑑當學 117

121 4. 人事管理 4.1 津貼權益 4.2 員工保險 4.3 退休制度 教保服務人員之薪資所得未因領取政府所發導師津貼差額或教保服務津貼而調降 1 抽查一百年至評鑑當學年持續在園任職之教保服務人員其薪資相關資料, 如投保薪資證明 勞工名卡 入帳證明文件等 2 園內未有符合上開條件之教保服務人員者, 此項免檢核 教職員工均應辦理保險 ( 勞保包括職災或公保 健保 ), 且保費依規定分攤, 投保薪資未有低報情形 1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薪資資料 2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保單 投保名冊 ( 包括投保薪資證明 ) 及繳費收據 有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1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薪資資料 2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 金額證明文件等 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依據 :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1. 僅針對 100 年起至評鑑當學年仍持 續在園任職之教保服務人員進行檢核 ; 佐證資料包括投保薪資證明 勞工名卡或入帳證明等資料 2. 園內未有符合上開條件之教保服務人員者, 本項免檢核 依據 : 本項係課稅配套措施, 為保障教保服務人員之待遇福利, 爰訂定本檢核細項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薪資資料 保單 投保名冊 ( 包括投 5. 餐飲與 5.1 餐飲管理 有公布每個月餐點表, 並告知家長 1 查閱當學年之公告紀錄, 如書面公告 網頁資料等 2 抽查評鑑當學年之通知紀錄, 如親子聯絡簿 家長通 保薪資證明 ) 及繳費收據, 均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依據 : 勞工保險條例 公教人員保險法 全民健康保險法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本項僅針對依勞動基準法進用並參加勞工保險之教職員工相關資料進行檢核 2 薪資資料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金額證明文件, 均應檢核評鑑當學年及 前一學年資料 依據 : 勞動基準法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18

122 5.1.2 點心與正餐之供應時間, 規劃至少間隔二小時 幼兒園提供幼兒使用之餐具應為不銹鋼或瓷製材質 但幼兒自行攜帶之餐具不在此限 廚房之出入口應設置病媒防治設施, 且無損壞 知單等 1. 公告紀錄應查閱評鑑當學年資料, 各園得擇一以書面公告或網頁資料等, 佐證其確有公布每月餐點表 2 通知紀錄應抽查評鑑當學年資料, 各園得擇一以親子聯絡簿或家長通知單等資料, 佐證其確有將每月餐點表告知家長 依據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 如作息時間表 教學課程表等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幼兒園得擇一以作息時間表或教學課程表等資料, 佐證其供應時間規 劃確有符合規範 依據 :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實地觀察幼兒使用之餐具 實地觀察注意事項 : 1. 本項僅針對幼兒園提供幼兒使用 實地觀察病媒防治設施, 如自動門 紗門 塑膠簾 空氣簾或其他設備等 之餐具予以檢核 ( 如幼兒園係提供玻璃材質餐具, 亦符合本指標訂定意旨 ) 依據 : 行政院教費者保護委員會 100 年 10 月 25 日召開之 美耐皿餐具使用之宣導事宜 會議決議 衛生管理 實地觀察注意事項 : 1. 病媒防治設施 : 包括自動門 紗門 塑膠簾 空氣簾或其他設備等均屬之 依據 :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119

123 5.1.5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每個月至少維護一次, 並留有紀錄 經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質, 每三個月至少檢測一次大腸桿菌群, 並留有紀錄 1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 2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 : 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 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3 未設置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 此項免檢核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未設置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 本項免檢核 2. 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 飲用水設備之維護, 應由該設備管理單位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4. 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 依據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 年 10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號函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未設置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 本項免檢核 2. 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 紀錄表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3. 水質檢驗之應執行抽驗台數比例為 8 分之 1, 未達 1 台者以 1 台 ; 惟所在地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依據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9 年 10 月 6 日環署毒字第 號函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120

124 5.2 衛生保健 5.3 緊急事件處理 盥洗室 ( 包括廁所 ) 應保持通風良好, 且未有積水之情形 男 女廁應分別設置 ; 若未分別設置, 則應有隔間設計 每學期應至少測量一次幼兒身高及體重, 並留有紀錄 實地觀察盥洗室 ( 包括廁所 ) 實地觀察依據 :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本項得就下列二項, 擇一實地觀察評鑑 : 1 男 女廁分別設置 2 男 女廁未分別設置者, 則以隔間之情形評鑑之 隔間設計得依幼兒不同年齡發展之特質, 在兼顧幼兒安全之原則下, 以軟簾或小隔間及門扇或門簾為之 ; 裝設門扇者, 不得裝鎖 ; 隔間高度不得高於教保服務人員之視線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 幼兒身高及體重測量紀錄 有建立幼兒託藥措施, 並告知家長 1 查閱託藥規定 2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通知紀錄, 如親子聯絡簿 家長手冊等 訂有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1 查閱緊急事件處理相關規定 2 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應包括以下項目 : (1) 幼兒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 (2) 事故傷害防制規定 實地觀察 ( 擇一檢核 ) 注意事項 : 1. 依據幼兒園廁所之設置方式, 採相對應之檢核規範 男 女厠所有分別設置 ; 男 女廁所未分別設置, 但有隔間設計依據 : 後段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行事曆 幼兒身高及體重測量紀錄 均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依據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幼兒園完成訂定幼兒託藥相關規 定, 即符合前段規範 2. 通知紀錄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 各園得擇一以親子聯絡簿或家長手冊等資料, 佐證其確有將園內託藥措施告知家長 依據 :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幼兒園所定緊急事件處理相關規定 應至少包括 (1) 幼兒緊急傷 (2) 事故傷 121

125 5.3.2 於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登載幼兒園緊急聯絡人資料 (3) 傳染病通報作業流程 (4) 責任通報作業流程 ( 如兒童虐待 家暴 性侵害等 ) 1 查閱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網站資料 2 本項目得於評鑑前, 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單位提供之網站資料進行審查, 免實地檢查 6. 安全管理 6.1 交通安全 幼童專用車應依交通管理相關法規所定期限接受定期檢驗, 檢驗合格並留有紀錄 幼童專用車至少每半年應實施保養, 並留有紀錄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此項免檢核 2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檢驗合格紀錄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此項免檢核 2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保養紀錄 害防制規定 (3) 傳染病通報作業流程及 (4) 責任通報作業流程 ( 如兒童虐待家暴性侵害等 ) 流程等四項目 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學校衛生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資料查閱 ( 免實地檢查 ) 注意事項 : 1. 本項得於評鑑前,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就網站資料進行審查, 免實 地檢查 依據 :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本項免 檢核 2. 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均須檢核 3. 檢驗合格紀錄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依據 :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本項免 檢核 2. 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均須檢核 3. 保養紀錄應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122

126 6.1.3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均應具備職業駕照, 並應配有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隨車人員 幼童專用車均應配置汽車專用滅火器, 且在有效期限 幼童專用車之駕駛應於每日上 下午發車前均確實檢查車況, 並留有紀錄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此項免檢核 2 查閱相關資料 : (1) 駕駛 : 查閱駕照 (2) 隨車人員 : 查閱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或年滿二十歲之身分證明文件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此項免檢核 2 實地觀察每輛幼童專用車之汽車專用滅火器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此項免檢核 2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紀錄 依據 :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本項免 檢核 2. 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之相關資料均須檢核 3. 駕駛 職業駕照 ; 隨車人員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明文件或年滿 20 歲之身分證明文件 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實地觀察注意事項 :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本項免 檢核 2 園內每輛幼童專用車均須檢核 3. 汽車專用滅火器 一詞將配合修正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條條文更正為 滅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第 12 條條文, 更正為 滅火器 依據 :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本項免 檢核 2 園內各輛幼童專用車之相關資料均須檢核 123

127 6.2 場地安全 幼兒上下車時, 均應依乘坐幼兒名冊逐一清點, 並留有紀錄 每學期應至少辦理一次幼童專用車逃生演練, 並留有紀錄 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此項免檢核 2 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乘坐幼兒名冊及每日上下車之核對紀錄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此項免檢核 2 查閱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行事曆 演練紀錄 ( 包括演練照片 ) 1 本項目得於評鑑前, 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單位提供之查核結果進行審查, 免實地檢查 2 查閱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結果證明文件 3. 車況檢查紀錄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依據 :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本項免檢核 2 園內各輛幼童專用車之相關資料均須檢核 3. 乘坐幼兒名冊及每日上下車之核 對紀錄, 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依據 :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資料查閱注意事項 : 1. 未提供幼童專用車服務者, 本項免 檢核 2 行事曆及演練紀錄 ( 包括演練照片 ) 均應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資料 依據 : 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 資料查閱 ( 免實地檢查 ) 注意事項 : 1. 本項得於評鑑前,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就各園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結果進行審查, 免實地檢查 124

128 6.2.2 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 查核合格且在有效期限 1 本項目得於評鑑前, 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相關業務單位提供之查核結果進行審查, 免實地檢查 2 查閱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結果證明文件 設置於二樓或三樓露臺之室外活動空間及園內樓梯扶手, 其欄杆間距不得大於十公分, 且不得設置橫條 1 未使用二樓或三樓之露臺或園址位於一樓者, 此項免檢核 2 實地觀察 戶外遊戲場地面應無障礙物 1 無戶外遊戲場地, 此項免檢核 2 實地觀察 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應標示使用者年齡 1 未設置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者, 此項免檢核 2 實地觀察 依據 : 消防法 資料查閱 ( 免實地檢查 ) 注意事項 : 1. 本項得於評鑑前,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就各園最近一次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結果進行審查, 免實地檢查 依據 : 建築法 實地觀察注意事項 : 1. 未使用 2 樓或 3 樓之露臺, 或園址 位於 1 樓者, 本項免檢核 ( 如加裝繩網等可攀爬物未符合本項指標意旨 ) 依據 :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實地觀察注意事項 : 1 無戶外遊戲場地者, 本項免檢核 依據 : 幼兒園與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實地觀察注意事項 : 1 未設置戶外固定式遊戲設施者, 本項免檢核 依據 :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25

129 附件二 學前各項補助款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 1 條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七條第六項及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 指依社會救助法規定, 並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取得資格者 二 家戶年所得 : 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 三 家戶年利息所得 : 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 第 3 條本辦法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 一 本國籍 二 就讀符合第五條規定之幼兒園 三 符合第四條補助項目所定之年齡 ; 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 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者 第 4 條本辦法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 一 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 : ( 一 ) 學費補助 : 1. 就讀公立幼兒園者, 補助每學期全額之學費 2.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 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 二 ) 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或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 依家庭經濟, 補助雜費 代辦費 ( 不包括交通費 課後延托費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 家庭經濟及其補助額度如附表 二 二歲以上至未滿五歲之幼兒 : ( 一 ) 低收入戶 : 依社會救助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視財政狀況予以補助 ( 二 ) 中低收入戶 : 每學期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 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經濟弱勢加額補助, 屬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者, 其具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 且該不動產公告現值總額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或家戶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不予補助 本辦法所指家戶年所得 不動產 家戶年利息所得, 均以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計算之 126

130 第 5 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補助對象就讀之幼兒園, 其全學期收費總額, 應符合本法施行前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之額度或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之額度 第 6 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目之補助, 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並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補助相關作業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補助,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訂定補助相關規定並執行 第 7 條本辦法補助申請截止日, 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為十月十五日, 第二學期為四月十五日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學費補助, 就讀公立幼兒園者, 由幼兒園逕予減免 ;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 由幼兒園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 主動造冊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請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二款第二目補助, 幼兒之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應於第一項申請截止日前, 填具申請表, 交由幼兒園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請款事項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補助, 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定規定辦理 幼兒園應於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 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 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依補助類別, 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並於幼兒園報補助申領資料後一個月內, 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採預先扣繳者, 得免轉撥款項 ; 未預先扣繳者, 幼兒園應於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後, 立即轉撥申請人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定期抽檢幼兒園撥款紀錄 第 8 條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 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 應從優辦理 但不得重複領取 依本辦法或其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就學補助, 每人每學期所領取之補助總金額, 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 第 9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補助作業, 得請有關機關提供資料, 必要時, 應由申請人提供詳實資料, 各該機關或申請人應予配合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及幼兒園受理補助時,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對於前項資料, 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 10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予補助 ; 已補助者, 應撤銷並追繳之 ; 涉及刑責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一 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重複申領規定 127

131 三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 冒名頂替 五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幼兒園以超過第五條登載或審核通過之收費總額, 向幼兒家長收費,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 除應立即退費外, 自次學年起二學年, 以不符合第五條所定幼兒園論 ; 其經更換負責人 變更園所名稱, 或重新申請設立許可者, 亦同 第 11 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補助之經費,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專款專用 ; 原始支出憑證, 應留存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備查 第 12 條原住民五歲幼兒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申領就學補助者, 除不適用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外,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得視實際需要籌措財源, 增加補助額度或擴大補助對象 第 13 條 ( 刪除 ) 第 14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 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補助對象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額度 ( 每學期 ) 公立幼兒園 私立幼兒園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約新臺幣一萬元約新臺幣一萬元約新臺幣一萬元最高新臺幣六千元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128

132 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 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 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129

133 104 學年度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補助注意事項 壹 依據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以下簡稱幼照法 ) 第 7 條第 5 項規定, 政府對就讀幼兒園之幼兒, 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 ; 其補助對象 補助條件 補助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爰於 101 年發布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以期各項學前就學補助相關作業規定之一致性 貳 補助對象依本辦法第 3 條規定, 須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本國籍 二 就讀符合本辦法第 5 條規定的幼兒園 三 98 年 9 月 2 日至 99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的幼兒 ; 或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 以下簡稱鑑輔會 ) 鑑定, 核定暫緩就讀國民小學的學齡兒童 參 補助項目免學費計畫的就學補助, 包括 免學費補助 及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 簡稱弱勢加額補助 ) 二種, 內容分述如下 : 一 免學費補助 : ( 一 ) 就讀公立幼兒園 : 入學免交 學費, 每學年度最高節省 1.4 萬元 ( 二 ) 就讀私立幼兒園 : 每學年度最高節省 3 萬元 ( 分上下學期撥付 ) 二 弱勢加額補助 : ( 一 ) 除免學費補助以外, 符合下列資格者, 再加額補助雜費 代辦費 ( 不包括交通費 課後延托費 保險費 家長會費及其他代辦費 ).. 1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130

134 2 家戶年所得 70 萬元以下 ( 二 ) 家戶擁有第 3 筆 ( 含 ) 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 650 萬元, 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 10 萬元者, 無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 均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 三 ) 家戶年所得 家戶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 採計幼兒和父親與母親 ( 或法定監護人或養父母 ) 合計的總額 三 前二項補助合計, 經濟最為弱勢者, 最高得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 每生每學年度最高得補助 6 萬元 ( 分上下學期撥付 ); 各級距補助額度請參閱 104 學年度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就學補助彙整表 ( 附表 1) 肆 申請方式依本辦法第 7 條規定如下 : 一 申請截止日..第 1 學期為 10 月 15 日, 第 2 學期為 4 月 15 日 二 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 幼兒入學時由園方直接減免 ;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 由園方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 主動造冊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請款 三 弱勢加額補助..幼兒的法定代理人應在申請截止日前, 填妥幼兒園發給的申請表, 並交由園方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審核及申領事項 四 幼兒園應在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 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的幼兒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 伍 補助款撥付方式一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依補助類別, 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並於幼兒園報送補助申領資料後一個月內, 完成審核及撥款程序 131

135 二 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付方式以書面通知家長, 採預先扣繳者, 得免轉撥款項 ; 未預先扣繳者, 幼兒園應於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後, 立即轉撥家長 陸 補助注意事項一 就讀私立幼兒園的幼兒, 於申請截止日後始就讀達一個月者, 園方得於最後造冊時間 ( 第 1 學期 12 月 15 日 第 2 學期 6 月 15 日 ) 前, 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定的收退費自治法規之中途入園收費基準申領補助, 並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 ( 以下簡稱幼生系統 ) 修正清冊補助數額, 倘有小數點者以無條件捨去方式辦理 ; 然超過最後造冊時間的零星個案不再開放申請補助 二 就讀公立幼兒園的幼兒, 其就學費用為政府全額補助者,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 致衍生退費情形, 所退費用雖非屬幼兒實際繳交部分, 惟考量其為少數個案, 為利各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補助相關作業, 所退費用留於各園該款項項下支用, 無須辦理繳回 三 幼兒於申領弱勢加額補助後中途離園且未至他園繼續就學者, 若其補助額度逾該生實際繳交費用, 則應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定收退費自治法規之中途離園退費基準辦理補助款追繳事宜, 且追繳費用為補助款的負擔機關, 爰應至幼生系統修正補助款申領數額, 並將補助款項歸還中央政府 四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資格是指補助當年度依社會救助法規定, 並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審核認定, 取得資格者 五 本辦法所指家戶年所得 不動產 家戶年利息所得, 均以幼兒與其父母或監護人合計之總額計算之 六 前開家戶年所得, 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協助提供 最近 完成交查之財稅檔所得資料為認定基準, 不動產為 當年度 完成交查之資料 ;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家戶年所得及家戶年利息所得採計 102 年度之綜 132

136 合所得稅資料, 不動產採計 104 年度財產歸屬清單資料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採計 103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資料, 不動產採計 105 年度財產歸屬清單資料 另依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規定, 所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經各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個案審核後得不列入前述不動產計算 七 幼兒父母親居住外國致未有納稅資料者, 第 1 學期需提供其服務機構出具之 102 年全年薪資證明 第 2 學期則提供 103 年全年薪資證明 ; 無工作者以自立切結書認定 八 因 18% 優惠存款因素致存款儲金不高, 但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 10 萬元者, 比照其他教育階段之就學補助, 得由家長自行提出銀行出具之是項其儲金數額等佐證資料, 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個案審核 九 本計畫就學補助依本辦法第 8 條規定, 與其他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 應從優辦理, 但不得重複領取 ; 與各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所定性質相同的就學補助, 每人每學期所領取的補助總金額, 不得超過幼兒應繳交的全學期收費總額 柒 各類身分別幼兒申請弱勢加額補助資格認定方式基於便民原則及簡化補助作業時程, 教育部每年分二期函請相關部會提供就學補助所需資料, 並先行註記於資訊系統, 以利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及各園進行補助資格比對及辦理申領作業, 原則上, 家長無須提供資料, 但對於比對結果有疑慮, 或系統查無資料, 或有其他扶養事實, 則需由家長自行提供佐證資料, 各類身分別幼兒的認定請參閱附表 2 一 家庭狀況為單親者 : ( 一 ) 認定原則 : 協議離婚案件為補助申請截止日前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 另經判決離婚確定 死亡等特殊原因, 以就讀時的事實認定之, 並以戶政資料為單親的證明文件 ( 二 ) 家戶年所得的採計 : 已約定父母其中一方具監護權, 則採計幼兒及具監護權者的家戶年所得總額 ; 若約定父母雙方均具監護權 133

137 者, 則採計幼兒及具監護權雙方 ( 含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 的家戶年所得總額 二 經鑑輔會核定暫緩就學之幼兒, 且安置就讀於幼兒園者, 需檢附下列資料 : ( 一 ) 各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開立的緩讀證明 ( 二 ) 幼兒及其父母 ( 或監護人或養父母 ) 第 1 學期檢具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至第 2 學期則檢具 103 年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 幼兒父母一方為無身分證的外籍配偶, 採個案審核時需檢附下列資料 : ( 一 ) 無戶籍一方以居留證號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調, 第 1 學期檢具 102 年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至第 2 學期則檢具 103 年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二 ) 有戶籍一方及幼兒第 1 學期檢具 102 年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至第 2 學期則檢具 103 年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 安置於寄養家庭 療育機構 私立育幼機構 : 就讀公立幼兒園者, 以家戶年所得 50 萬元以下的級距核予補助 ;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 以家戶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的級距核予補助 ; 應檢具資料如下 : ( 一 ) 寄養證明文件 療育機構或育幼機構確實安置幼兒的證明文件 ( 二 ) 療育機構 育幼機構立案證明文件 ( 寄養家庭免付 ) ( 三 ) 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 ( 托 ) 費用的書面切結證明文件 五 由父母以外 ( 如祖父 祖母 姑姑 叔叔等 ) 扶養人照顧者, 其申請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時, 由實際扶養人檢具下列資料, 採個案審核 : 134

138 ( 一 ) 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 ( 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 ) 或扶養證明文件 社工人員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 如入獄者的服刑證明 失蹤證明者的警察機關證明等 ) ( 二 ) 實際負擔幼兒照顧費用證明 ( 如幼兒學費繳納收據 健保 醫療費用收據等 ) ( 三 ) 第 1 學期檢具扶養人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至第 2 學期則檢具 103 年的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35

139 附表 學年度免學費計畫就學補助彙整表 實施對象 補助項目及額度 ( 每學期 ) 學費補助 弱勢加額補助 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公立幼兒園 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家戶年所得 50 萬元以下全額補助約 1 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全額補助最高 6 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 70 萬元全額補助無 低收入戶最高 1 萬 5 千元最高 1 萬 5 千元 私立幼兒園 中低收入戶 最高 1 萬 5 千元 最高 1 萬 5 千元 家戶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 最高 1 萬 5 千元 最高 1 萬 5 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 30 萬元至 50 萬元以下 最高 1 萬 5 千元 最高 1 萬元 家戶年所得逾 50 萬元至 70 萬元以下 最高 1 萬 5 千元 最高 5 千元 家戶年所得逾 70 萬元最高 1 萬 5 千元無 備註欄 學年度的 5 歲幼兒係指 98 年 9 月 2 日至 99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者 2 本計畫補助項目, 不包括交通代辦費 學生團體保險 家長會費 課後延托費及其他代辦費 3 家戶擁有第 3 筆 ( 含 ) 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 650 萬元, 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 10 萬元者, 不論其家戶年所得數額為何, 均不得請領弱勢加額補助 136

140 附表 學年度 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 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 各類身分別幼兒 身分別 家庭狀況為單親之幼兒 幼兒父母親居住外國致未有納稅資料者 緩讀幼兒 幼兒父母一方為無身分證之外籍配偶 其 他 備註 1. 安置於寄養家庭 療育機構 私立育幼機構之幼兒 2. 父母以外 ( 如祖父 祖母 姑姑 叔叔 ) 扶養人照顧者 認定一覽表 104 學年度認定方式及證明文件 1. 單親證明文件 ( 含戶籍謄本, 需列印記事欄 ; 或司法單位判決書 死亡證明書等 ) 2. 具監護權者與幼兒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 提供服務機構出具之全年薪資證明 ; 無工作者以自立切結書認定 2. 幼兒及其父母 ( 或監護人或養父母 )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開立的緩讀證明 2. 幼兒與其父母 ( 或監護人或養父母 ) 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 無戶籍一方以居留證號查調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 有戶籍一方及幼兒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就讀公立幼兒園者, 以家戶年所得 50 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 ; 就讀私立幼兒園者, 以家戶年所得 30 萬元以下之級距核予補助 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資料 : 1. 寄養證明文件 療育機構或育幼機構確實安置幼兒之證明文件 2. 療育機構 育幼機構立案證明文件 ( 寄養家庭免附 ) 3. 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幼兒就學 ( 托 ) 費用之書面切結證明文件 1. 監護權或其他證明文件 ( 如戶籍謄本或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 ) 或扶養證明文件 評估證明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 如入獄者之服刑證明 失蹤證明者之警察機關證明等 ) 2. 實際負擔幼兒照顧費用證明 ( 如幼兒學費繳納收據 健保 醫療費用收據等 ) 3. 扶養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補助當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上開表格所需提供佐證資料之採計年度, 說明如下 : 1.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係採計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之 102 年資料, 第 2 學期則為 103 年資料 2. 全年薪資證明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需提供 102 年資料 第 2 學期為 103 年資料 3.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係採計補助當年度,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所提供之資料 137

141 高雄市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9 日高市府教幼字第 號令訂定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高市府教幼字第 號令修正全文 第一條為提供本市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 ( 以下簡稱本補助 ), 以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第三條設籍本市之二歲以上未滿五歲幼兒, 就讀本市立案幼兒園, 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得申請本補助 但二歲以上未滿四歲幼兒, 以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或其稅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為限 前項幼兒年齡之計算, 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認定之 第四條申請本補助者, 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及申請表, 交由幼兒園彙整造具清冊,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屆期未申請者, 不予補助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 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付各幼兒園逕予扣抵學費 雜費 代辦費或轉交申請人 第五條本補助金額, 每一幼兒每學期新臺幣五千元 但第一學期十月十六日或第二學期四月十六日以後就讀者, 補助金額減半 ; 第一學期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後就讀, 或第二學期五月三十日以後就讀公立幼兒園 六月三十日後就讀私立幼兒園者, 不予補助 第六條符合中央幼兒教育及照顧補助申請資格者, 應優先向中央申請補助或津貼 ; 其不足前條所定金額部分, 始得申請本補助 同一學期已申領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 138

142 者, 除前項情形外, 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第七條申請人或幼兒園申報不實經查證屬實者, 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發給處分,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 第八條主管機關為辦理本補助申請及發給作業, 得請相關機關提供資料, 各機關應予配合 第九條本辦法所需經費, 由主管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139

143 高雄市兒童托育津貼發給辦法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28 日高市府教幼字第 號令訂定 第一條為發給本市弱勢兒童托育津貼 ( 以下簡稱托育津貼 ), 以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 其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 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機構 ) 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三條就托 ( 讀 ) 於本市立案幼兒園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兒少福利機構之兒童, 與其法定代理人之ㄧ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申請發給托育津貼 : 一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 二 符合高雄市單親家庭扶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單親家庭子女 三 受保護安置兒童 四 發展遲緩兒童 五 身心障礙者子女 六 身心障礙兒童 七 原住民兒童 前項申請, 除第三款情形應由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提出外, 以兒童之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 以申請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所得總額未達綜合所得稅申報標準或其稅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為限 第四條托育津貼發給標準如下 但就托 ( 讀 ) 期間未滿一個月者, 按日核計, 每日以發給標準三十分之一計算 ; 托育費用未達發給標準金額者, 依托育費用發給之 : 140

144 一 就托 ( 讀 ) 本市私立幼兒園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兒少福利機構者 : 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 二 就讀本市公立幼兒園者 : 每人每月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托育費用不得計入補習及其他費用 第五條申請托育津貼者, 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檢附證明文件 申請表及每月繳費收據正本, 交由就托 ( 讀 ) 之幼兒園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兒少福利機構彙整造具清冊,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屆期未申請者, 不予發給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 主管機關應將津貼款項撥付各幼兒園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兒少福利機構轉交申請人 幼兒園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兒少福利機構轉交前項津貼款項時應留存申請人之簽收領據, 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第六條符合中央有關幼兒教育及照顧或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之規定者, 應優先向中央機關申請 ; 中央之補助或津貼低於第四條規定標準者, 得申請發給其差額 ; 應申請而未申請者, 亦同 已依其他法令領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者, 不得申請本辦法之托育津貼 第七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查核托育津貼申請資格, 申請人 幼兒園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或兒少福利機構應予配合, 並提供相關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發給處分, 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津貼 : 一 不符申請資格而領取津貼 141

145 二 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 三 以虛偽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或溢領津貼 第八條主管機關為辦理托育津貼申請及發給作業, 得請相關機關提供資料, 各機關應予配合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42

146 高雄市政府辦理兒童托育津貼實施要點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4 日第 2 次市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6 日高市府四維社兒少字第 號函訂定 一 高雄市政府 ( 以下簡稱本府 ) 為協助弱勢家庭解決子女托育問題, 減輕其 經濟負擔,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有關幼稚教育業務, 由本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教育局 ) 辦理 ; 托育 機構業務由本府社會局 ( 以下簡稱社會局 ) 辦理 三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弱勢家庭, 其子女就托 ( 讀 ) 於本市立案私 立托嬰中心 托兒所 課後托育中心 公立托兒所 ( 以下簡稱托育機構 ) 或公私立幼稚園,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子女 ( 二 ) 本市列冊中低收入單親家庭子女 ( 三 ) 身心障礙者子女或身心障礙兒童 ( 四 ) 具原住民身分之兒童 ( 五 ) 發展遲緩兒童 ( 六 ) 受保護安置個案之兒童 前項各款補助對象以監護人與其子女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為限 第一項第一 二 五 六款經法定資格審核認定, 第三 四款需設籍本市 二年以上 四 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 ( 一 ) 就托 ( 讀 ) 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 私立課後托育中心者 : 每人每月補 助新臺幣三千元 ( 二 ) 就托 ( 讀 ) 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 :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公私立托育機構及幼稚園實際收費未達補助標準金額者, 應按實際 托育收費覈實申請補助, 如就托期間未滿 1 個月者以日核計, 每日 費用計算標準為核定按月撥付費用之三十分之一, 不得附加補習等 費用 五 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由本市托育機構及幼稚園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加 蓋審核章 ) 及每月繳費收據正本, 於每年三月 六月 九月 十二月之當 月十日前覈實造冊二份分別向社會局及教育局提出申請 受保護安置個案之兒童, 由兒童收容 安置機構出具身分證明 143

147 六 符合行政院幼兒教育補助方案規定申請資格之幼童應先支領中央教育補助款, 不足部分, 由本托育津貼補足其差額 已依高雄市政府補助清寒家庭幼稚教育學費實施計畫或其他法令領取相同性質補助者, 不得重複申請 七 申請本要點補助, 辦理機關得隨時查核之, 兒童之家長 托育機構及幼稚園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補助對象之監護人 兒童安置家庭 ( 機構 ) 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 除停止補助, 追回已領補助款外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法辦 托育機構及幼稚園有第二項情形者, 追回其已領之費用 ; 涉及刑責者, 移送法辦, 且二年內不得接受本府兒童福利專業人員進修補助及托育機構充實教具教材設備等相關補助 八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 由社會局 教育局共同訂定之 144

148 附件三 課後留園 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7 日高市四維教幼字第 號函訂定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高市教幼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6 日高市教幼字第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高市教幼字第 號函修正 一 為支持婦女婚育, 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 同時擴大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 以下簡稱各園 ) 辦理課後留園服務 ( 以下簡稱本服務 ) 之範圍, 以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 並提升弱勢幼兒入園率, 特訂定本要點 各園辦理本服務, 依本要點之規定 ; 本要點未規定者,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以下簡稱國教署 ) 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之規定 二 各園得自行辦理本服務, 或委託依法登記或立案之公 私立機構 法人及團體辦理 前項委託辦理, 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 ; 其收費數額 活動內容 人員資格 編班方式 辦理時間 辦理場所及相關必要事項, 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三 各園辦理本服務應遵守下列原則 : ( 一 ) 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兼顧生活教育, 採團體 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 ( 二 ) 於開學後立即進行意願調查 ( 家長同意書 ) 及各項籌備工作, 儘速開辦本服務 ; 不因辦理本服務而更動各園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 三 ) 主動規劃本服務, 並於幼兒入園之際, 利用家長會議 家長參觀日及朝會等時間宣導, 與教保服務人員及家長充分溝通說明相關資訊 但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 不得強迫 ( 四 ) 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幼兒留園活動期間, 各園並得酌 145

149 請衛生保健及保全人員參與, 以維護幼兒在園安全 ( 五 ) 參加課後留園之幼兒, 家長應自行接送幼兒上下學 四 本服務編班原則如下 : ( 一 ) 每班幼兒至多不得超過二十五人, 其中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參加人數未滿九人, 或三歲以上幼兒參加人數未滿十六人者, 每班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 ; 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達九人以上未滿十七人, 或三歲以上幼兒每班人數達十六人以上未滿二十五人者, 每班除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外, 並得視各園需求, 增置服務人員一名 ( 二 ) 課後留園之班級得不依原班級編班, 參加人數達十人以上即得開班 ( 三 )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參加人數未達十人者, 得參加本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但本校未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 各園應酌降收費開班 五 本服務實施時間如下 : ( 一 )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之平日課後留園 : 下午四時起算, 以二小時為上限 ( 二 )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之課後留園 : 活動時間由各園自行安排 六 本服務場地以運用園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 ; 必須使用其他場地 設備或設施時, 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七 課後留園之服務人員資格, 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課後留園之教師助理員資格, 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八 本服務之收費基準, 除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計算式為上限外, 並依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實際支出情形予以調降 前項收費, 以按月收取為原則, 並由各園統一製據編給序號, 146

150 一式三聯正式給據, 副本留園備查 幼兒參加課後留園, 中途退出或各園因故停辦者, 應依所餘課後留園天數之比例退還費用 九 各園依前點規定收取之費用應核實支應, 並隨會計報表公告於園內明顯處 前項收費不足支應時, 應優先支付鐘點費 課後留園授課鐘點費支付基準如下 : ( 一 )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之平日課後留園 : 以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 ( 二 )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之課後留園 : 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 以每小時新臺幣二百六十元為上限 ; 下午四時以後, 以每小時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 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外有支薪之國幼班代理代課教師, 上班時間不得再領取本服務之鐘點費 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 不得領取本服務相關費用 參加課後留園人數不足或所收費用不足支付鐘點費時, 各園得開會研議酌予降低各項支出基準 十 課後留園每月結算總經費支付鐘點費及行政費後, 若有結餘款足以支付每位幼兒退費額度達新臺幣十元以上者, 應依比率退還費用 ; 受有補助者, 應全數或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十一 各園辦理本服務, 得依國教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經由本府教育局 ( 以下簡稱本局 ) 向國教署申請補助 但國教署取消補助者, 由本局補助之 前項補助款應專款專用, 其收支得採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園會計程序辦理 十二 各園承辦本服務之執行績優人員, 由各園本權責依規定給予敘獎 147

151 附件四 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 ( 以下簡稱本研習 ) 十八小時以上 前項所稱每年, 指各該年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 依其任職之月數, 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 ; 未滿一個月者, 不予計入 第一項十八小時以上, 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得包括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任職後每二年接受之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 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 ( 以下簡稱基本救命術訓練 ) 第三條本研習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辦理, 或委任 委託機關 ( 構 ) 學校 幼兒園 民間機構 團體 ( 以下簡稱受託單位 ) 辦理, 或由學校 幼兒園 民間機構 團體申請各級主管機關認可後辦理 ( 以下簡稱受認可單位 ) 非依前項規定辦理之研習, 不得採認為本研習時數 但專業訓練單位辦理之基本救命術訓練, 不在此限 第四條各級主管機關辦理本研習, 應訂定實施計畫為之 ; 受託單位及受認可單位辦理本研習, 應擬具實施計畫, 報經委任 委託或認可之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 始得辦理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 應包括研習總人數 辦理日期與地點 報名方式 課程內容 授課講師與其學經歷 研習時數與計算方式及其他與本研習有關之事項 第五條本研習課程之規劃及設計, 應符合教保服務人員專業成長之需求 ; 其課程範圍如下 : 一 學前教保政策及法令 二 幼兒園主管人員領導及行政管理 148

152 三 幼兒園課程及教學 四 幼兒園空間規劃及環境設計 五 幼兒學習評量及輔導 六 幼兒觀察解析及應用 七 幼兒健康及安全 八 學前融合教育 九 教保專業倫理 十 幼兒園園家互動及親師關係 十一 其他有助於教保專業知能發展之課程 第六條參加本研習並經完成者, 由各級主管機關 受託單位或受認可單位核認其研習時數, 並登載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建置之教師研習資訊系統 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參與基本救命術訓練, 其訓練係由醫療機構 消防相關或民間專業機構 團體辦理者, 其開立之完成訓練時數證明, 經各級主管機關核認後, 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第七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於任職前, 得報名參加本研習 ; 研習完成者, 由辦理本研習之各級主管機關 受託單位或受認可單位發給研習證明 前項研習之採計時效為二年 第八條教保服務人員於大專校院進修學位所修習相關教保專業知能課程,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 其學分得折抵本研習之時數 : 一 大專校院幼兒教育 幼兒保育相關科 系 所開設之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課程 二 前款以外, 大專校院開設之有助於幼兒園經營管理 教保課程規劃及幼兒發展與輔導, 且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課程 前項學分之折抵, 以一學分折抵研習時數十八小時 第九條受託單位及受認可單位辦理本研習時, 各級主管機關得進行訪視 149

153 各級主管機關於訪視時, 發現前項單位辦理本研習有違反本辦法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者, 該次研習不得採計為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 必要時, 得令其限期改善 同一年度經限期改善而屆期仍不改善達三次以上者, 三年內不予委託或受理其申請認可辦理本研習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50

154 附件五 玩具夢想館 鳳山區中崙國小神奇魔法園地 (A magic toy land) 玩具夢想館中崙國小玩具夢想館以 環保 回收 再利用 為發想緣起, 一如仙女手中的神奇魔法棒, 化腐朽為神奇, 賦予玩具新生命 新體驗的神奇園地 空間的建置及美化儘量運用現有的素材加以彩繪裝置, 搭配創意組合式沙發 桌椅 絨毛及公仔玩具, 充滿溫馨 舒適及趣味性 館內依玩具分類規劃為五大空間 ( 科學 語文 社會文化 操作 益智 ) 並結合在地化素材, 舖設鳳山區單車步道地圖 將以開架方式結合課程讓孩子探索 操作 嘗試 體悟 發現, 期待能成為孩子最快樂的學習天堂 社區居民最佳的親子教養場域 申請方式 中崙玩夢館開放參訪方式及時間 以團體為單位預約 ( 參訪團體預約須 10 日前提出申請 ) 洽詢電話 #11 教務主任 時間週五上午 09:30-10:50 對象 國小及幼兒園學童 人數 可容納 人 1. 相見歡 :5-10 分鐘館內環境介紹 活動內容 2. 簡易環保玩具教學或繪本故事引導 :20-25 分鐘 3. 與館內玩具有約 ( 玩玩具的時間 ):30-35 分鐘 4. 開心賦歸 151

155 楠梓區加昌國小玩具總動園玩具夢想館玩具是孩子最忠誠朋友, 也是帶來人生希望及夢想的源頭 進入加昌國小的 玩具總動園 首先映入眼簾的是一座孩子們最愛的立體摩天輪, 它是帶領孩子 志工 老師 社區民眾通往玩具夢想世界的開端, 帶大家依序進入 玩具歷史隧道 玩具學習區 傳統玩具區 及 攀岩挑戰區, 體驗不一樣的學習與成長 玩具在孩子的心靈裡, 一直扮演著心靈慰藉的角色, 但玩具難免會有壞的時候, 若能讓玩具再生, 將喚起孩子的回憶及珍愛惜物之情, 本校在玩具夢想館內另設有 玩具醫院, 賦予壞掉的玩具新的生命 新的價值 加昌玩夢館開放參訪方式及時間 申請方式 電話或公函預約 洽詢電話 #5041 輔導主任 時間週一至週五 ( 早上 9 時至 12 時 ) 對象 各國小及公私立幼兒園學生 國小或公私立幼兒教師觀摩交流 人數 每場次約 40 人 活動內容 1. 玩夢館導覽 2. 分組分區玩具遊戲和操作 3. 創意玩具製作 4. 玩具修護 5. 玩具教育及教學應用 152

156 岡山區後紅國小幻多奇 (Fantasy) 玩具夢想館 幻多奇(Fantasy) 的 幻 ( Funny) 多 (Discover) 和 奇 ( Change), 係取其國字和英文字頭諧音, 分別代表 充滿樂趣 發現 和 改變創新 這是一個屬於兒童, 也可以是親子同樂的夢想世界 後紅幻多奇(Fantasy) 玩具夢想館 是一間適合 0 歲至 12 歲兒童活動的場地, 外場的彩虹階梯引領兒童和玩具做朋友, 館內彩繪取材自在地特產 蜂蜜, 以蜜蜂和自然風貌的童趣為主題, 分為五個活動區 -- 冒險挑戰樂園 拼湊達人天堂 玩 創意世界 知書達禮訓練場和動手快樂多天地, 進入 幻多奇玩具夢想館, 您將會發現更多樂趣 後紅玩夢館開放參訪方式及時間 申請方式 請於開放時間電洽 : 轉 150 後紅國小幻多奇玩具夢 想館 週一至週五 時間 對象 09:00-12:00 和 13:00-16:00 週六和週日 09:00-12:00( 國定假日休館 ) 上課期間 : 除開放本校師生使用, 也開放團體預約 非上課期間 :12 歲以下兒童 (6 歲以下需有家人陪同始得入館 ) 人數 30 人 活動內容 1. 聽故事 2.DIY 環保玩具 3. 玩玩具 153

157 茄萣區砂崙國小孩角七號玩具夢想館結合海洋教育主題, 佈置親水環境, 透過資源整合平台, 讓二手或創意玩具發揮再利用價值 本館玩具適合 3 歲至 12 歲兒童操作, 主要分成三大區 玩具區 藝文展覽區 多功能教學活動及閱讀區, 每個孩子到了夢想館都不想回家, 因為這裡是孩子們的快樂天堂! 砂崙玩夢館開放參訪方式及時間 申請方式 請先電話確認, 再以公文申請 電話 轉 教務主任 1. 星期三 時間對象人數活動內容 上午 9:00~11:30 2. 星期一 二 四 五上午 9:00~11:30 下午 2:00~ 4:00 1. 高雄市茄萣區 湖內區 路竹區 等鄰近區國小暨附設公立幼兒園學生 2. 台南市南區附設公立幼兒園小朋友每梯次 20~30 人, 一梯次 90 分鐘 1. 小朋友 DIY 製作 2. 玩具夢想館玩具分享 教學活動 3. 本校英語村參觀 4. 本校國樂欣賞 ( 下課 20 分鐘 ) 154

158 鼓山區鼓山國小夢想玩具城玩具夢想館位於西子灣的鼓山國小玩具夢想館, 希望藉由豐富的玩具資源, 讓學生從做中學的歷程, 開發學童原創性的想像力與創造力, 目的在啟發學習的興趣與潛能 從走廊彩虹般的色彩規劃 麋鹿造型的玩具圖像設計以及結合在地壽山動物園的圖形意象, 展現玩具夢想館的童趣與想像空間, 營造快樂的學習氛圍 本館的規劃方向, 除了一般五大類玩具外, 將以數學玩具為主軸特色, 讓孩童從數學玩具的操作中, 體驗玩數學的樂趣 更將結合中山大學教授及本校數學師資團隊, 辦理親子數學營及教師活化數學教學研習, 讓玩具夢想館與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相結合, 以發揮教育的最大效益 鼓山玩夢館開放參訪方式及時間 申請方式時間對象人數活動內容 採電話預約或書面申請洽詢電話 #120 教務主任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9:00-11:30 下午 2:00-4:00 1. 本校全體師生 2. 鄰近學校師生 每個上下午時段約 25 人第一節 : 1. 認識玩具館環境, 並介紹玩具館使用規則 2. 介紹玩具夢想館玩具種類與位置 3. 自由操弄玩具時間 第二節 : 1. 進行吸管玩具 DIY 教學 2. 進行創作玩具分享展示 155

159 美濃區福安國小綠之快樂角玩具夢想館福安國小位於青翠的金字面山巒下, 校園花木扶疏綠意昂然, 綠 是一進入校園給人的最深刻印象 玩具夢想館的名稱 綠之快樂角, 是由全校親師生共同票選出來, 其主要意涵為 : 綠色 代表和善, 一如本校的親師生的和善臉龐 ; 綠 更是環保節能與在地的象徵 玩具夢想館位於圖書館的一個角落, 並將不同類型的玩具區分在 小角落 之中, 讓每一個小角落都成為孩子的驚喜 福安國小玩具館夢想館陳列的玩具以在地鄉土 環保減碳為主題 除了募集二手玩具外, 也指導親師生以唾手可得的材料, 親手製作環保與鄉土玩具, 不僅讓學生有動手製作玩具的體驗, 更能養成愛物惜物的觀念, 且更符合 綠 概念 福安玩夢館開放參訪方式及時間 申請方式 請先電話確認, 再以公文申請 洽詢電話 #20 教務主任 時間每週三 9:00-11:50 對象 大旗山區幼兒園 人數 活動內容 20 人 1. 本校玩具夢想館參觀 解說 2. 名人玩具介紹及試玩 3. 仙人擺渡 金蟬脫殼等中國傳統童玩介紹 4. 自由參觀 156

160 大樹區龍目國小 AmAzInG 玩具夢想館龍目國小 AmAzInG 玩具夢想館, 用 AmAzInG 取其驚奇之意, 希望孩童進入玩具夢想館, 能處處充滿驚奇, 本館玩具適合三歲至十二歲兒童, 除了兒童之外, 也歡迎親子同樂 全館共分為家長休憩閱讀區 社會互動區 智能發展區 社區藝文展覽區及教學活動平台供民眾使用 目前平日開放對象以校內學生為主, 假日則對外開放, 星期六 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透過其它地區孩童入館, 增加城鄉交流 為服務更多的民眾, 期盼各界踴躍擔任志工及捐贈玩具, 也歡迎經費贊助, 讓 AmAzInG 成為歡樂孩童的搖籃, 孕育出樂觀且有創意的兒童 龍目玩夢館開放參訪方式及時間 申請方式 時間 對象 請先電話確認, 再以公文申請洽詢電話 轉 20 教務主任 1. 星期一 ~ 五 8:00~16:00( 團體參訪 ) 2. 星期六 9:00~12:00( 個別民眾 ) 1. 鄰近幼兒園 2. 其他國小部學童 3. 社區民眾 人數 30 人 活動內容 1. 體驗拓印文化 :12 生肖戲說故事 2. 玩具體驗活動 : 分組進行 3. 塗鴉牆 : 玩具設計大賞 157

161 田寮區崇德國小思達第 (study) 玩具夢想館 思達第 強調思考 作夢 發想 創新和研究, 進而達到目的夢想成真, 重點在於打開可玩 可讀 可想 可夢的任意門 整個環境設施及活動課程安排, 展現 思達第 夢想館的特色, 第一有色彩 童趣 夢幻和生命力, 特色二有故事, 從童話故事開始, 還有活生生在地的林天佑故事 傳愛背包的故事 文字遊戲牆的故事.. 等等 特色三有系統, 在一定時間內的進階, 和一定角色的達標挑戰 特色四是有元素導入, 也是資源的運用, 不是到位而已, 還能激起漣漪效應 申請方式 崇德玩夢館開放參訪方式及時間 以團體為單位預約 ( 參訪團體預約須 3 日前提出申請 ) 洽詢電話 #20 教務主任 時間每日上午 09:30-12:00 對象 國小及幼兒園學童 人數 可容納 人 活動內容 1. 小志工導覽 : 10 分鐘館內環境介紹 2. 翻翻版故事有獎徵答及文字遊戲猜猜看 :30 分鐘 3. 與館內玩具有約 ( 玩玩具的時間 ):30 分鐘 4. 開心賦歸 158

162 田寮區新興國小新興精靈玩具夢想館田寮區新興國民小學屬高雄市偏遠地區學校, 學生來源以田寮區新興里等五個里為主, 學生家庭背景大多為隔代教養及新住民居多, 普遍缺乏文化刺激且經濟弱勢 玩具夢想館的設置是以回收在利用的玩具, 賦予舊玩具的新生命 新功能為目的, 提供孩子多樣的學習方式 新興精靈玩具夢想館的空間以現有圖書室進行空間改造, 以在地田寮農特產品及地理景觀作為規劃, 搭配外牆鮮豔的色彩, 以活潑的方式呈現玩夢館的特色 內部設置表演區 閱讀區 玩具區 資料查詢區及研討區, 提供各年齡層孩子學習之用 期望結合相關課程, 讓孩子動手玩 動手查, 以表演 發表的方式進行全方位的學習及體驗, 擴大學習的經驗與視野 新興精靈玩具夢想館開放方式及時間 以田寮區 燕巢區偏遠國小為主 申請方式 以團體為單位, 於 10 日前提出申請 預約專線 : #20 教務主任 時間非假日上午 8:00~9:10 對象 國小及幼兒園學童 人數 15~20 人 1. 環境介紹 :5 分鐘 活動內容 2. 繪本故事導讀 ( 說故事 ):25~30 分鐘 3. 精靈時間 ( 玩玩具 ):20~25 分鐘 4. 我是小小表演家 ( 故事發表 )5~10 分鐘 159

163 市立前金幼兒園愛河玩具夢想館 前金幼兒園愛河玩具夢想館, 位於高雄市中心地帶, 鄰近捷運站, 交通便 利, 其命名以愛河為意象, 以在地化及服務本市學齡前幼童及家長為目標, 透 過親子共玩, 增進家長親職教育知能並體認幼兒教育重要性, 從家庭與幼兒園 雙管齊下, 陶養幼兒成為能愛人愛己 關懷環境 面對挑戰 踐行文化的素養, 並奠定終身學習的基礎, 進而成為重溝通 講道理 能思考 懂合作 有信心 會包容的健康未來社會公民 目前平日開放對象以園內幼生為主, 假日則對外開放, 每月隔週六上午 9 時至 12 時, 採預約登記制入館 ( 愛河玩夢館開放方式及時間 申請方式 時間 入館採現場排隊及網路預約制, 每場次開放 20 對親子, 網路預約名額為 15 對親子, 現場排隊為 5 對親子 1. 每月第二 四週六開放入館, 倘遇政府公告之放假日休館 2. 入館時段 : 上午 9:00~12:00 對象 本市民眾 人數 40 人 活動內容 1 愛河玩具夢想館簡介 2 親子活動 3 與館內玩具有約 ( 玩玩具的時間 ) 160

164 二手玩具募集種類 募集種類益智類語文類科學類社會文化類操作類 募集內容各式平面或立體拼圖 各式棋 桌上型益智遊戲盒 ( 如大富翁 ) 益智紙牌 分類盒 小偵探 邏輯板 智慧轉盤 空間概念版讀卡機 圖文配對 字母符號盤 幾分之幾玩具兒童安全實驗器材 觀察用具 科學玩具 扮家家酒 各式娃娃 鄉土玩具 機器人 角色扮演用具 小汽車 火車模型和軌道 工作台 組合性玩具 : 樂高 雪花片 智慧片 積木 手眼協調性玩具 : 骨牌 穿洞板 釘板 扣子板 疊疊樂 謝絕玩具的種類 : 電動玩具 填充絨毛玩具 體能用具 武器類玩具 已破損玩具 配件不全的 玩具 161

165 附件六 班級借閱證申請單 申請日期 : 高雄市立圖書館 - 班級借閱證申請單 班級借閱證編號 ( 由館員填寫 ):CL 1. 學校名稱 : 2. 年班導師 科教師 3. 身分證字號 : 4. 教師姓名 : 5. 讀者類型 : 班級 6. 申請人出生日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密碼設定值 ) 7. 性別 : 女 男 8. 訂閱文化局及本館電子報 : 是 否 9. 通訊 ( 學校 ) 地址 : 10. 戶籍地址 : 郵遞區號 - 郵遞區號 - 高雄市 區市 路 鄉鎮 街 縣 區市 路 市 鄉鎮 街 巷弄號樓 巷弄號樓 11. 通訊電話 : 12. 辦公室電話 : 13. 行動電話 : 說明 : 一 本館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條及 高雄市立圖書館閱覽注意事項 蒐集申請人的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及地址等個人資料, 作為圖書資料借閱憑據 申請完成後, 申請人得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之規定, 向本館提出申請補充 更正或請求刪除等 ( 請攜帶申請人的教師服務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正本至就近分館辦理 ) 二 本館將於不損害申請人的個人權益原則下進行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 並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使用且無從識別特定之讀者 三 班級借閱證應依本館規定每三年驗證乙次, 憑教師服務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正本辦理驗證 四 申請人需填寫本申請表, 如不填寫則無法發給班級借閱證 162

166 附件七 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 高雄市立 幼兒園繳費收據 ( 範本 )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 (105 年. 月. 日 ~106 年. 月. 日 ) 幼兒姓名 : 班別 : 繳費日期 : ( 單位 : 新臺幣元 ) 收費項目收費期間金額備註 學費 ( 學期 ) 活動費材料費點心費午餐費保險費 ( 學期 ) 家長會費 ( 學期 ) 合計 : 新台幣 萬 千 百 元整 5 歲幼兒免學費, 由教育部給予補助 一 幼兒中途入園, 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 ( 一 ) 學費及雜費 : 1.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 未逾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ㄧ入園者, 收取全額費用 2. 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ㄧ未逾三分之二入園者, 收取三分之二 3. 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 收取三分之一 ( 二 )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 依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 三 ) 其他代辦費 : 按按學期收費者, 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 ;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 其未滿一個月部份, 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二 幼兒未入園或中途離園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 一 ) 學費及雜費 : 1.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者, 全額退還 2.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 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 退還三分之二 3. 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 退還三分之一 4. 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 不予退費 ( 二 )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 依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 三 ) 其他代辦費 : 按學期收費者, 依就讀月數比例退還 ; 按月收費者, 依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 ; 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 不予退費 承辦人出納會計校 ( 園 ) 長 163

167 高雄市私立 幼兒園繳費收據 ( 範本 )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 (105 年. 月. 日 ~106 年. 月. 日 ) 幼兒姓名 : 班別 : 繳費日期 : ( 單位 : 新臺幣元 ) 收費項目金額備註 : 學費 ( 學期 ) 雜費 ( 學期 / 月 ) 代材料費 ( 月 ) 辦活動費 ( 月 ) 費點心費 ( 月 ) 午餐費 ( 月 ) 交通費 ( 雙 / 單 / 月 ) 保險費 ( 學期 ) 家長會費 ( 學期 ) 課後延托費 ( 學期 / 月 ) 一 5 歲幼兒一學期學費 15,000 元, 其學費由 教育部補助 二 撥付方式 : ( 一 ) 待補助款撥付後, 再轉交家長簽領 ( 二 ) 採預先扣繳 一 全學期以 個月計 二 幼兒中途入園, 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收費 : ( 一 ) 學費及雜費 : 1.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 未逾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ㄧ入園者, 收取全額費用 2. 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ㄧ未逾三分之二入園者, 收取三分之二 3. 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入園者, 收取三分之一 ( 二 )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 依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 三 ) 其他代辦費 : 按按學期收費者, 依幼兒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 ; 以月為收費期間者, 自入園當月收取費用, 其未滿一個月部份, 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 三 幼兒未入園或中途離園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 ( 一 ) 學費及雜費 : 1.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未入園者, 全額退還 2. 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 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 退還三分之二 3. 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 退還三分之一 4. 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 不予退費 ( 二 ) 保險費及家長會費 : 依幼兒團體保險及家長會設置等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 三 ) 其他代辦費 : 按學期收費者, 依就讀月數比例退還 ; 按月收費者, 依離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退還 ; 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 不予退費 合計 : 新台幣 萬 千 百 元整 經辦人 : 會計 : 園長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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