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所 車站多媒體廣告投標須知 壹 招標目的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所 ( 以下簡稱本所 ) 為活絡廣告業務, 招攬廣告 貳 投標標的 : 一 標的名稱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南車站多媒體廣告出租經營 二 標的範圍 : 臺南車站第一月台地下道上方 前站出口剪票處旁 ( 計 2 面 ), 其範圍及數量等資料詳如附圖, 出租計價面積 :2.288 平方公尺 三 契約存續期間 : 租期至 106 年 9 月 10 日止, 另給營業準備期 7 日 ; 期滿經本所同意得續約, 續約期限至 107 年 12 月 2 日止 四 標租底價 : 每月新臺幣 ( 含營業稅 ) 3 萬 6,000 元整 叁 投標資格 : 一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 依法登記之法人 三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四 投標者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 ( 一 ) 開標前與本局有法律糾紛尚未終結, 或承租本局其他標的積欠費用 租金尚未清繳者 ( 二 ) 開標前 1 年內參加本局之投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 1. 曾違反招標情事, 致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2. 不履行契約者 3. 開標前 3 年內有偽造 變造押標金票據者 以上各投標資格之條件如開標之前發現其不符規定者, 即取消其投標資格 ; 如在得標後簽約前發現者, 本所除取消其得標資格外, 並沒收押標金;如在訂約後發現者, 本所終止契約, 取消其承租資格, 並沒收其履約保證
金及已繳之租金, 投標者不得異議 肆 投標手續 : 一 領取招標文件 : ( 一 ) 凡欲參加本投標者, 應依招標公告指定之時間 地點洽購招標文件或至本局網站下載 ( 二 ) 投標者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招標文件, 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領標截止日 7 天前 ( 收文日期為準 ) 以書面向本所提出, 對於投標者疑義之處理結果, 於截止收件日前, 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者, 必要時得公告之 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本所將另行公告, 並視需要展延開標日期 本所自行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時, 亦同 ( 三 ) 本投標須知所稱日 ( 天 ), 除另有規定外, 均係指日曆天, 即期間連續計算, 包含星期假日 國定假日 選舉投票日 彈性放假日, 民俗節日及其他休息日 二 本所規定之招標文件及相關書表包括 :( 投標者應使用本所規定之各種制式書表 ) ( 一 ) 制式空白契約及附件 ( 二 ) 本投標須知 ( 三 ) 蓋 ( 書 ) 妥投標標的之標封 證件封 標單封 ( 四 ) 投標單 ( 五 ) 投標資格聲明書 ( 六 ) 委託代理授權書 三 本標的採通信投標方式辦理 四 投標資格證件 ( 投標者應檢齊密封於證件封內 ): ( 一 ) 以公司行號名稱投標則檢附公司設立登記表 變更登記表或公司 ( 商業 )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 ( 法定代理人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以個人名義投標則檢附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投標資格聲明書 ( 三 ) 押標金票據正本
五 押標金之繳納及處理 : ( 一 ) 押標金金額按投標金額 4 個月計算以開標日 ( 或之前 ) 為到期日之財政部登記核准之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會 漁會 郵局之保付支票或前經核准機構所開立之支票或郵政匯票 抬頭書寫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所, 得標簽約公證時由押標金中之 1 個月轉作第 1 個月租金, 另 3 個月得轉作履約保證金 ( 二 ) 未得標者其押標金當場無息發還 ; 廢標時亦同 ( 憑與投標單上相 符之投標者及負責人印鑑領取 ) ( 三 ) 得標者其押標金於簽約後或不可歸責於得標者致無法簽約時, 無 息發還 ( 四 ) 本標開標結果, 如本所認為有保留決標必要時, 得保留投標者所 繳之押標金, 俟保留原因消滅後再無息發還 ( 五 ) 投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 其已發 還者, 並予追繳 1. 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者 2. 投標者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3.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 開標後, 得標者不接受決標或未於期限內簽約者 5. 得標後簽約前發現不具投標資格者 6. 得標後, 未於規定期限內, 繳足履約保證金 7. 違反政府有關法令 8. 投標金額低於公告底價者 六 投標單 ( 應密封於標單封內 ): ( 一 ) 投標者應將廣告標的每月租金金額 ( 所填投標金額含營業稅, 一 切所需繳交之稅捐由得標者負擔 ) 用毛筆 鋼筆或原子筆以中文 大寫填妥於本所提供之投標單上加蓋投標者及負責人印鑑後, 裝 入標單封, 每 1 投標者限投 1 標單, 並不得以 2 投標者以上合投 1 標單 ( 二 ) 投標者應依招標文件自行詳為估算其標價, 不得低於公告底價
七 投標標封之寄送 : 投標者應將證件封連同標單封同時裝入標封內密封, 於開標日上午 09 時 30 分以前寄達 高雄郵政第 8-90 號信箱, 逾期恕不受理, 投標者所寄證件影本概不發還, 投標者投標後,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作廢 撤銷或發還投標文件資料 八 其他 : ( 一 ) 同一投標者對同一標案只能寄送 1 份投標文件 ( 二 ) 投標者之投標文件應僅限招標文件有規定且與招標規定有關者, 其他文件應避免附入投標文件之內 ( 三 ) 投標者因投標所需之任何費用, 不論本標案有無決標, 均由投標者自行負擔 伍 開標日期 時間及地點 : 一 日期時間 :104 年 8 月 31 日上午 10 時 二 地點 : 高雄市三民區南華路 257 號 4 樓 (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所 ) 當眾開標 三 開標日如開標地點所在地, 因遇颱風等天然災害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者, 則順延 1 天同時段開標 ; 順延 1 天如再遇例假日 ( 含週休 2 日 ) 則順延至例假日後第 1 個上班日同時段開標 陸 開標 : 一 投標者是否出席參加開標, 得自行決定, 未參加者對於本所開標當場說明事項及喪失優先加價 比價有關之權益時, 不得異議 投標者加價 比價時應憑與投標單相符之印鑑辦理, 如指派代理人應附委託代理授權書及出示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投標者不得於主持開標人員宣佈開標前補正本投標須知所規定投標文件 三 當場先行開啟證件封, 審查證件與押標金票據合格後, 再開啟標單封 四 投標者寄送之投標文件於開標審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視為無效 : ( 一 ) 投標者未附本投標須知所列投標資格證件之任一件或所附證件
不清楚無法認定或經審查不合格者 ( 二 ) 押標金未依本投標須知第肆條之五規定辦理或押標金金額不足 ( 三 ) 投標者或負責人名稱與公司設立登記表 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證影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不符者 ( 四 ) 同一投標者對同一標案寄送 2 份投標文件以上者 ( 五 ) 未用規定標封或標封內所附之文件書表不符規定及未按本投標須知第肆條規定裝封者 ( 六 ) 投標單不依規定式樣填寫 塗改原投標單印製之文句或附有任何條件者 ( 七 ) 投標單總價未用完全正確之中文大寫填寫 ( 如有任何錯誤即為無效 ) 或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工具書寫或填寫字跡模糊不清, 難以辨認, 或塗改而未加蓋投標者或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或其印文不能辨認者 ( 八 ) 投標單破損致部份文字缺少者 ( 九 ) 投標單未加蓋投標者或廠商及負責人印鑑或印鑑難以辨認者 ( 十 ) 未依本投標須知有關規定辦理者 柒 決標 : 一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 有合格者投標, 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 ( 一 )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 二 ) 發現有足以影響招標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 三 ) 因應突發事故者 ( 四 ) 計畫變更或取消公開招標者 ( 五 ) 經本所認定之特殊情形 二 前項所稱合格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 ( 一 ) 使用本所提供之制式書表, 且依本投標須知規定將投標文件密封, 於投標截止期限前, 以郵遞寄達本所指定之場所 ( 二 ) 投標者無本投標須知規定不得投標之情形
三 投標價以投標單上中文大寫總價為準, 經審查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且在底價 ( 含 ) 以上之最高標者為得標者, 如有 2 家以上投標價相同並合於得標條件時, 再由此 2 家加價, 以最高者得標, 加價後仍相同且均不再加價時, 由開標主持人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者 四 投標者應以中文大寫書面表示加價後之投標價金額 捌 履約保證金 : 一 金額 : 按 3 個月租金計算 二 履約保證金應以得標者名義繳納 三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 履約保證金得由押標金轉抵, 如有差額應於公證前補足 四 投標者得以下列任 1 種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 : ( 一 ) 現金 ( 二 ) 以財政部登記核准之銀行 信用合作社 農會 漁會 郵局之保付支票或前經核准機構所開立之支票或郵政匯票 抬頭書寫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所 ( 三 ) 匯款 ( 四 )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 ( 不包含可轉讓之定期存款單, 應記載本所為質權人 ) 五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 ( 一 ) 現金 即期支票 : 逕向本所繳納 ( 二 ) 匯款 : 帳號為臺灣銀行鼓山分行 051-037-09013-6, 戶名 : 交通部臺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高雄貨運服務所, 用途欄應註明公司行號名稱或個人姓名及標的 ( 三 ) 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 ( 應由金融機構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 ): 得標者應持財政部登記核准之金融機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所附之空白定期存款質權設定申請書, 向本所申請在該申請書上用印, 俟本所蓋妥後, 再攜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 ( 含息 ), 並於設定完妥後, 將存單 覆函 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書繳至本所
( 四 ) 履約保證金之退還詳依契約規定 玖 訂約 : 一 得標者應於決標翌日起 14 日 ( 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 ) 內提送廣告企劃文件 1 式 5 份, 供本所審核版面位置相關事宜, 並由得標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相關文件 ( 與投標單相符之印鑑 投標時所附證件正本 ) 至本所辦理簽約手續, 逾期 證件正本不符規定或影本與正本不符, 除取消其得標資格外, 押標金不予退還, 本所得通知次高標者, 仍按最高標價格承租或重新辦理招標 二 得標者與本所之契約書 ( 含本投標須知 ) 由本所約定日期雙方偕同至地方法院或由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 公證費用由得標者負擔 若未配合辦理公證, 得解除契約, 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並重新辦理招標 壹拾 其他 : 一 本投標須知如有未盡事宜, 得於開標時宣告之 二 本投標須知及附件, 均視同契約之一部份, 其效力與契約書同, 請先行參閱契約書 三 標租標的物如須查詢, 請洽本所業務室, 電話 :(07)2351065 四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檢舉信箱 : 臺北郵政 314 號信箱 檢舉電話 (02)23899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