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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4 年度在校生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簡章 填寫報名表時, 英文姓名一律免填, 檢附護照影印本者, 由報檢學校依護照上的英文姓名建檔, 若無檢附則由報檢學校逕以漢語拼音轉換, 不得異議 指導單位 教育部 勞動部勞動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主辦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總召集學校 國立彰化彰化高級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分區召集學校 臺北市立士林高商 高雄市立三民家商高雄市立三民家商 新北市立三重商工 國立中壢高商國立中壢高商 國立臺中家商 國立彰化高商國立彰化高商 國立華南高商國立華南高商 國立臺國立臺南高商 國立鳳山商工國立鳳山商工 國立宜蘭高商國立宜蘭高商 國立花蓮高國立花蓮高商 請詳閱簡章以免權益受損請詳閱簡章以免權益受損

2 104 年度在校生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簡章 一 目的 為加強教育與訓練成效, 提昇技職學校學生之技能水準, 鼓勵學生參加技術士檢定, 落實職業證照制度之推動, 俾利將來就業 二 依據 ( 一 ) 職業訓練法 ( 二 )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 三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 四 ) 教育部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30119893A 號函 三 辦理單位 ( 一 ) 指導單位 教育部 勞動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二 ) 主辦單位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三 ) 協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 四 ) 承辦單位 總召集學校 彰化高商 分區召集學校 士林高商 三重商工 三民家商 中壢高商 臺中家商 彰化高商華南高商 臺南高商 鳳山商工 宜蘭高商 花蓮高商 四 報名資格 年滿 15 歲或國中畢業, 且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自由報名 ( 一 ) 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 ( 二 ) 大專校院在校學生 ( 三 ) 軍事院校相關類科在校學生 五 外籍人士外籍人士 大陸地區配偶或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取得長期居留證者大陸地區配偶或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取得長期居留證者 大陸學位生大陸學位生 ( 陸生就學 ) 及特殊報檢資格 ( 一 ) 外籍人士 必須持有外僑居留證 各項流程 發 報 名 及 測 試 ( 二 ) 大陸地區配偶..必須持有長期居留證 依親居留證 ( 三 ) 大陸地區人民 必須持有專案許可取得長期居留證 ( 四 ) 大陸學位生 ( 陸生就學 ) 報檢注意事項如下 說明注意事項 一 報名時需檢附證明文件 ( 一 ) 大陸地區人民逐次加簽入出境證影本 一 報名 ( 二 ) 最近一次展延證明影本 無辦理者免附 ( 一 ) 入出境證 事由須為 陸生就學陸生就學 ( 三 ) 在學證明影本 學生證 學歷證明書等 ( 二 ) 入出境證截止或展延日期需在報名開始 ( 四 ) 特殊職類或一般職類甲乙級 加附各該職類相關證日期後 30 日曆天以上 明文件 ( 三 ) 經與教育部提供資料勾稽結果, 如查無資 ( 五 ) 申請免學或免術者 加附及格成績單影本 料或學籍狀態非屬註冊者, 以退件處理 二 因個人因素或學術科測試日期逾入出境證截止或展延 ( 四 ) 通信地址, 限台灣地區 ( 非填寫台灣地區日期等, 致無法參加學術科測試, 將不予退費 將不予受理 ) 三 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 成績保留年限, 依 技二 測試日期 依簡章 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10 條辦理, 惟於成績保留期間再次報名時, 如已不具陸生就學身分, 將不得以前項及格成績, 申請免學或免術測試 四 不可至軍事單位報名及進行該學 術科測試 五 不得採網路報名 證 一職類級 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 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 五 ) 特殊限定本國國民報檢之職類外, 各職類 級 規定之報檢資格 三 術科測試日期距報名日期最高可能達 7 個月, 請自行衡酌是否報檢 四 不得報名氣體燃料導管配管職類 職業潛水職類乙 丙級 1 非屬在台工作許可證, 不得據以申請在台工作 2 技術士證 地址, 限台灣地區 ( 非填寫台灣地區將不予受理及 )

3 六 報名方式 ( 一 ) 各參檢學校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起, 統一向各分區召集學校洽購簡章及報名表, 每份 50 元 ( 二 ) 報檢人向現就讀學校報名 ( 三 ) 各參檢學校受理學生報名後, 可採現場繳件或郵寄報名表方式向各該分區召集學校辦理集體報名 ( 分區召集學校不受理報檢學生個別報名 ) 七 報名日期 104 年 1 月 5 日至 1 月 13 日 ( 週二 ), 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 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止, 參檢學校郵寄繳件截止日期為 1 月 15 日 ( 週四 ) 八 檢定職類 如附表 1 九 報名地點 如附表 2 十 報名手續及注意要點 ( 一 )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章第 17 條規定 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 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 不得重覆報名, 若重覆報名, 不得參加測試或成績不予採計, 並不予退費 ( 工 商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視為同一梯次 ) ( 二 ) 報檢人須親自填寫報名表, 字跡力求端正 清晰, 英文姓名一律免填, 檢附護照影印本者, 由報檢學校依護照上的英文姓名建檔, 若無檢附則由報檢學校逕以漢語拼音轉換, 不得異議 ( 三 ) 報名表上身分證明文件, 報檢人務必黏貼新式國民身分證正 ( 反 ) 面影本, 勿以其他文件取代 ( 如健保卡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俾利受理報名單位審核 ( 四 ) 繳交本人最近 2 年內 1 吋脫帽上半身正面彩色照片 1 式 2 張 ( 不得黏貼以印表機所列印之照片或生活照 ), 照片背面請填寫就讀學校 姓名 檢定職類等資料, 黏貼於報名表規定位置上 另技術士證照片將依報檢人所繳交照片掃瞄列印, 若因所繳交照片瑕疵影響掃瞄品質, 請自行負責 ( 五 ) 繳交各職類報名費 ( 如附表 1 所示 ) ( 六 ) 各分區各職類術科測試報名人數未達 20 人或辦理術科測試有困難者, 該職類得不辦理檢定, 並依規定辦理退費 ( 七 )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規定, 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 報檢人報名後, 不得請求撤回報名 退費 退還術科材料 變更報檢職類 級別 梯次或考區 遇有天災 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 致不能辦理測試, 辦理單位另擇期安排測試, 報檢人不願參加測試時,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報檢人遇天災 事變或遭受職業災害, 不能參加測試時, 得檢具天災 事變證明或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 ( 病 ) 給付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報檢人測試前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 八 ) 報名時得報學術科全測 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 學 術科全測者, 不論學科成績是否通過均可參加術科測試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學科測試成績保留取消, 但 104 年 1 月 1 日前已取得學科測試成績及格 ( 相同級別 相同職類名稱相同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不同但序號相同職類項目不同但序號相同 ) 者, 該項測試成績自取得之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 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前項保留年限, 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 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 九 )104 年度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 必須於報名時檢附學科或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 ( 成績單上必須有分數或及格文字 ) 或及格證明影本, 由參檢學校承辦人員驗證後於初審核章欄簽章, 並將成績單或證明影本黏貼於報名表背面或另行依序裝訂成冊 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 視同一般報檢人, 且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 若成績單遺失者, 得自行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首頁 \ 資訊查詢 \ 成績查詢直接列印 1. 申請免試學科者, 應繳驗 (101 102 103 年度 ) 學科及格成績單影本 2. 申請免試術科者, 應繳驗 (101 102 103 104 年度 ) 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或競賽成績及格證明或免試術科證明或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所出具免試術科公文影本 3. 參加技能 ( 藝 ) 競賽得申請免術科測試者規定如下 ( 如參考資料 1~3) 報檢人必須先符合報檢職類資格後, 始得於報名時檢附免試術科證明或主管機關所出具免試術科公文影本提出申請免試術科, 但報檢人如報名時未提出申請, 視同一般報檢人, 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 1. 國際技能競賽組職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 自獲獎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4 2. 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格, 自及格日起三年內, 參加相關職類乙級 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3. 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之機關 ( 構 ) 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 自獲獎日起三年內, 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 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 其年限之計算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得免術科測測試之職類 級別及項目,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十一 測試日期測試日期 地點地點及應檢證件 ( 一 ) 測試日期及時間學科測試 104 年 5 月 23 日 ( 星期六 ), 上午 10 時至 11 時 40 分, 計 100 分鐘 術科測試 視覺傳達設計 104 年 5 月 9 日 ( 星期六 ), 上午 8 時 30 分或下午 1 時 30 分起 210 分鐘, 實際測試時間以准考證所載為準 會計事務 人工記帳 104 年 5 月 23 日 ( 星期六 ), 下午 1 時 30 分起 120 分鐘 網頁設計 會計事務 資訊 104 年 5 月 25 日至 7 月 31 日 ( 不限假日 ) ( 二 ) 學科及會計事務 人工記帳 視覺傳達設計術科測試地點由各分區召集學校於測試前 1 週通知參檢學校並公告於網站, 座位號碼及試場配置於測試前 1 天公佈於各考區學校門口 ( 三 ) 術科測試承辦學校由各分區召集學校衡酌報檢人數分佈情形 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驗 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排定之, 除特殊原因檢附證明外, 報檢人不得要求調整測試地點 ( 四 ) 術科測試日期 時間 地點及場次由各分區術科測試承辦學校依規定於測試前通知報檢人 ( 五 ) 參加檢定測試時請持 准考證 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 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應檢 十二 檢定方式 ( 一 ) 每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二階段完成, 試題均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聘請國內專家 學者就 檢定規範 範圍內命製 ( 二 ) 學科測試 採選擇題方式辦理, 測試時間為 100 分鐘 ( 三 ) 術科測試 術科測試採用現場操作考驗方式辦理 十三 技能檢定法規技能檢定法規 職類規範與學職類規範與學 術科測試參考資料 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職類規範與學 術科測試參考資料請逕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查詢下載, 網址 http//www.labor.gov.tw, 如需購買印製成冊之資料請電 04-22595700 轉 456 洽詢 十四 試題疑義試題疑義 成績評定與複查 ( 一 ) 報檢人對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 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 有疑義者, 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 7 日內, 填列 試題疑義申請表 ( 如附件 1), 向參檢學校登記, 由參檢學校彙整後, 統一向各分區召集學校實習處提出, 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1. 試題或答案有不當或錯誤之處, 應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資料 2. 報檢人提出疑義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3. 報檢人提出疑義, 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 二 ) 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 3 週內評定完成, 並由各分區召集學校寄發報檢學生成績通知單 ( 三 ) 學科測試成績達 60 分以上為及格 ( 四 ) 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之評分標準規定辦理, 並由各分區召集學校寄發報檢學生成績通知單 ( 五 ) 報檢人對評定成績如有異議, 應於接到成績通知單後 10 日內, 持成績單影本向參檢學校登記, 由參檢學校彙整後, 統一向各分區召集學校實習處提出複查, 逾期不予受理 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 ( 卡 ) 及評審表 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 監評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學 術科測試成績複查, 各以一次為限 十五 發證 ( 一 ) 凡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 應繳交技術士證費新臺幣 160 元整, 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發給 中華民國丙 ( 單一 ) 級技術士證 ( 二 ) 證照費由各參檢學校統一收齊繳交至各分區召集學校後, 再解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三 ) 技術士證製作得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函請各分區召集學校代製並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5 技能檢定中心授權用印後轉發 十六 報檢學生報檢學生重要權益說明 ( 一 ) 報檢時檢附 104 年度同職類同級別不及格成績單者, 報名時可免附報檢資格證件 ( 二 ) 依據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免繳費事項 ( 如附件 2, 如有修正依最新公告辦理 ), 採報名時檢附申請書 ( 如附件 3) 提出免繳費申請之補助方式 特定對象 獨力負擔家計者 ( 如附件 4) 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 ( 如附件 5)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生活扶助戶( 低收入戶 ) 更生受保護人 長期失業者 中低收入戶 具二種以上身分者, 僅能擇一申請, 每人最多補助三次,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 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 開始計算 補助項目為 免繳交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但 氬氣鎢極電銲 一般手工電銲 半自動電銲 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費, 僅補助單件費用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 報檢人申請免繳費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 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 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 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一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 三 ) 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 於接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 補助或委託辦理勞工相關訓練後, 持有受訓證明資料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時, 僅得申請給予一次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全額補助 申請期間自 100 年 6 月 15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補助之申請期間及相關規定依最新公告辦理, 申請書 ( 如附件 6-1 6-2 一式兩份 ) ( 四 ) 報名後, 若經複審為資格不符亦無法補正者, 取消其應檢資格, 仍會退件及退費 十七 應檢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學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 測試使用計算器, 除 商業計算 職類禁止攜帶任何計算工具外, 其餘職類應檢人應攜帶本簡章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機型 ( 如附件 8), 如使用非簡章規定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3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十八 其他注意事項 ( 一 )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至 108 年 7 月 10 日全面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前, 持有有效期限內之 身心障礙手冊 或 身心障礙證明 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註記展延期限之 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 或直轄市 縣 ( 市 ) 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習障礙證明或智能障礙證明 等 13 項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之鑑定證明影本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 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時間 20 分鐘, 術科延長測試時間百分之二十 報名時未提出申請或申請表未黏貼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 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證明影本者, 視同無需求 另參加學科測試如需提供口唸試題服務, 應於報名時一併填寫於 身心障礙 學習障礙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或智能障礙者協助申請表 ( 如附件 7) 之其他需求說明項目欄, 再由學校承辦單位以個案方式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核准後, 以製作錄音方式提供國語口唸試題服務, 事後提出者將不予受理 ( 二 )104 年度參加自來水管配管丙級與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者, 賡續由經濟部水利署委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合併辦理檢定與考驗一試兩證, 職類名稱並簡併為自來水管配管 非本國國民者成績合格者僅核發技術士證, 不核發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 三 )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49 條規定, 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 參加技能檢定有舞弊行為或違反學 術科測試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 術科測試成績, 並不予發證, 已發技術士證及證書者, 應撤銷其技術士證, 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應檢人或參與人員涉及前項舞弊情事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 四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已積極於全國各地開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 使應檢人有更多參檢機會與管道, 欲快速取得技術士證者可自行斟酌即測即評及發證辦理之時間 地點與職類報檢 ( 五 ) 技能檢定資訊可透過 e 管家訊息通知報檢人, 報檢人如需此服務, 請先至我的 E 政府網站申請 e 管家 帳號, 並於報名表上填寫正確行動電話及 E-MAIL ( 電子郵件信箱 ), 申請帳號網址如下 https//www.cp.gov.tw/portal/person/initial/registry.htm?returnurl=http//msg.nat.gov.tw) 十九 報檢人所填寫報名表之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其本人詳實核對無誤, 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 需自負法律責任 ; 另同意勞動部與受託單位基於考試事務 統計分析 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必要, 其本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得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