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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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請詳閱簡章以免權益受損 填寫報名表時, 英文姓名一定要和護照相同, 若無填寫將由承辦單位以漢語拼音轉換, 不得異議 指導單位 : 主辦單位 : 承辦單位 : 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版

2 報檢人重點摘要提示 年度辦理職類 級別梯次調整及新開辦職類 職類代號職類名稱第一梯次第二梯次第三梯次備註甲級為隔年辦,106 年辦理, 視聽電子甲乙丙年不辦理為隔年辦 106 年辦理,107 年不辦 商業計算乙丙理自 106 年度起乙級調整於第 3 梯次 造園景觀丙乙辦理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 單一 106 年度新開辦職類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 單一 106 年度新開辦職類 建築製圖應用 甲 乙 甲級為隔年辦,106 年辦理,107 年不辦理 2. 本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及相關訊息, 如有需要, 請自行至技能檢定相關網站查詢或下載 : (1)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及學科測驗試務資訊網 ( 以下簡稱試務資訊網站 ): (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 ( 以下簡稱技檢中心網站 ): 3.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規定辦理, 報檢人完成報名手續 ( 寄出報名表, 以交郵當日之戳記為準 ) 後, 不得請求撤回報名 退費 退還術科材料 變更報檢職類 級別 梯次或考區等 請報檢人斟酌個人情形審慎思慮後報檢 4. 年度內全國技能檢定各梯次辦理職類均受理甲 乙級之 免試術科者, 報名參加學科測試 5. 一般職類乙級, 除電腦軟體應用 電腦硬體裝修 會計事務 - 資訊 3 職類學科測試時間為上午 10:00~11:40 外, 其餘各乙級職類學科測試時間為下午 2:00~3:40, 請參閱 P 本年度除團體報名 特定對象 大陸學位生 ( 陸生就學等 ) 及一般手工電銲 氬氣鎢極電銲 半自動電銲等 3 職類報檢人限通信報名外, 餘不分職類 級別均可採通信報名或網路報名 除特定對象暫免繳交報名費用 ( 惟 25 元寄准考證郵資須自行負擔, 並於報名時繳交 ), 其餘報檢人無論採何種報名方式, 須先完成繳費手續 ( 報名費用另加 25 元寄准考證郵資 ), 請連同報名表 ( 需黏貼繳費收據正本 ) 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 宅配或包裹方式 ( 寄件管道包括郵局 各大超商等 ) 寄至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號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收件日期以郵戳或有註明日期戳記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7. 報檢人已繳費但未於期限內寄送報名表者均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並不予受理 8. 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 可不購買簡章暨報名書表, 應詳細閱讀簡章及網路報名同意書內容, 其報名流程請詳閱 P.7, 注意事項如下 : (1) 各該職類技能檢定規範請自行至技檢中心網站 熱門主題 / 技能檢定規範查閱 (2) 完成網路報名後, 請務必下載列印報名書表, 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及繳款證明寄件, 未於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者, 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3) 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者 : 網路報名資料係直接與技能檢定資訊系統進行勾稽查核, 當查無報檢人資料時, 若為身分證資料異動者, 請檢附戶籍謄本資料向原辦理單位申請更正 ; 若查無報檢人成績時, 請檢附成績單影本向原辦理單位查詢與更正 ; 若未能於報名期限前完成更正者, 請改採通信報名, 以免影響權益 寄送報名表正副表時, 得免附成績單 (4) 網路報名時均須上傳最近二年內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照片電子檔 ( 不得使用生活照 ) 9. 報檢資格證明文件均繳交影本 ( 不驗正本 ), 惟職業潛水體檢表 ( 含健康檢查表及病歷表 ) 需為正本 辦理單位並得視實際審查需要通知報檢人補繳其他證明文件如 : 勞保投保紀錄.. 等 持職業訓練結訓證書報檢者, 請務必檢附結訓證書及課程與時數資料影本 10. 職業安全管理 職業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保母人員 照顧服務員等 7 職類, 若不確定是否符合報檢資格, 可於當年度報名前申請資格預審, 請參閱 P 報名時學 術科均需同時報名, 不論學科測試成績是否通過均可參加術科測試 12. 同一梯次之同一職類 級別及項目 ( 職類代號 5 碼相同者 ) 不得重複報名 13. 前後梯次均有辦理之職類, 前一梯次術科測試成績尚未公佈, 請自行斟酌是否報名本梯次 ; 凡完成報名手續且繳交費用者, 除符合試場規則第 17 條第 2~4 項者外, 報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14. 特定對象補助請依最新公告辦理 符合資格者, 請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 否則視同放棄該次補助, 不得事後申請 ( 請參閱 P.37~43 及 P.87~91) 另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 報檢人申請補助經 I

3 審查同意後, 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 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 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有關特定對象補助次數, 可至技檢中心網站 ( / 資訊查詢 / 特定對象補助查詢作業系統 ) 查詢 15. 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之說明如下 ( 詳閱 P.36): (1) 103 年度已取得學科測試成績及格或 年度已取得術科測試成績及格, 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 三年內參加檢定時, 得予保留, 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者請檢附及格成績單影本 ( 成績單影本需記載分數或及格文字 ), 報名時不用檢附資格證件 (2) 報檢人必須先符合報檢職類資格後, 始得於報名時檢附免試術科證明或主管機關所出具免試術科公文影本提出申請免試術科 (3) 報檢人於報檢時未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者, 則視同一般報檢人 (4) 報檢人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有異動者 ( 如居留證換為身分證或身分證編號不雅 ), 請於報檢時檢附戶籍謄本 ( 含記事資料 ) 以玆佐證 16. 報檢時檢附 106 年度同職類同級別成績單者, 報名時得免附報檢資格證件 17. 同一梯次報檢二個以上職類級別或項目, 致類科測試時間或試場相同時, 報檢人無法應檢之職類級別或項目列為缺考, 報名費用不退費 18. 若原填寫之測試考區無法容納報檢人數或考區因故異動時, 將另行安排測試地點, 實際測試地點以准考證通知地點為準 19. 每梯次學科測試完畢翌日於技檢中心網站 ( 公告學科試題與標準答案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試題 20. 參加學科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 測試得使用之計算器, 限使用本簡章規定之型號, 請參閱 P.46~47 P.97~98, 未符合規定者, 測試成績扣 20 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21. 參加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時, 應檢人於測試中將行動電話 呼叫器 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 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者成績扣 20 分 22. 因應應檢人個人繪圖習慣需求之製圖設備不同, 自 103 年度起 建築物室內設計 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 全面改採應檢人自備簡便式製圖板或整組平行儀製圖桌 ( 術科測試單位不提供 ), 且均不得超過各測試崗位範圍, 即不得占用左右製圖桌間距各 60 公分之通道, 詳細自備工具相關規定請至技檢中心網站 \ 熱門主題 \ 測試參考資料項下查詢 23. 應檢人對於學 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者, 得於成績單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以下簡稱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申請成績複查, 逾期不予受理 24. 簡章內容 ( 含報檢資格 ) 與報名表件若有異動, 依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25. 報檢人所填寫報名表之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其本人詳實核對無誤, 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 需自負法律責任, 另同意作為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26.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49 條規定, 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 經查證屬實者, 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 術科測試成績, 並不予發證, 已發技術士證及證書者, 應撤銷其技術士證, 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應檢人或參與人員涉及刑事責任者, 將移送檢察機關 27. 若未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學科測試成績及格, 且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方取得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請檢附術科報名首日在前之學 術科及格成績單申辦合併發證 28.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學科測試成績保留取消, 但 104 年 1 月 1 日前已取得學科測試成績及格 ( 相同級別 相同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不同但序號相同 ) 者, 該項測試成績自取得之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 詳閱 P.36) 29.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試題自題庫產生者, 其甲 乙級測試採單選題 60 題, 每題 1 分, 複選題 20 題, 每題 2 分, 複選題答案全對才給分, 答錯不倒扣, 學科試題採集中命製者, 其甲 乙級維持採單選題, 詳如 P.44 表 1-1; 丙 ( 單一 ) 級採單選題, 相關修正規定請依技檢中心網站最新公告為主 作答注意事項請參閱 P.44~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學科測試成績及格者不再保留, 故所有職類 ( 包括不同項目者 ) 均各自拼題, 如 :07601 中餐烹調 ( 素食 ) 中餐烹調 ( 葷食 ) 學科為不同題目, 須分別參加 之學科測試, 請勿於同一梯次報檢同一職類 級別之不同細項 請參閱重點注意事項第 17 點等說明, 審慎思慮後報檢 31. 勞動部於 105 年 8 月 15 日以勞動發能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 並自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 職業安全衛生 及 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 共同科目於各職類學科測試抽題比例為各 5%, 有意願於 106 年報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民眾, 歡迎至本中心網頁 / 熱門主題 / 測試參考資料頁面, 代號 及 下載參考使用 ( 連結網址 : II

4 目 錄 壹 106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各梯次重要行事曆 1 貳 報名程序重點說明 2 參 相關服務資訊 4 肆 常見問題速查表 5 伍 報名方式及繳費流程圖 6 陸 報名表填寫說明 8 柒 簡章販售及主要學科測試地點 12 捌 測試當天時間說明 15 玖 報名費用說明 15 壹拾 各梯次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 16 壹拾壹 其他全國性技術士技能檢定 27 壹拾貳 報檢資格 28 壹拾參 檢定方式 43 壹拾肆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作答注意事項 44 壹拾伍 試題疑義及成績評定 47 壹拾陸 合格發證 48 壹拾柒 其他注意事項 48

5 壹 106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各梯次重要行事曆梯次別內容第一梯次第二梯次第三梯次 簡章及報名書表發售期間 105/12/27( 二 ) 至 106/01/12( 四 ) 106/04/25( 二 ) 至 106/05/11( 四 ) 106/08/22( 二 ) 至 106/09/07( 四 ) 註二報名日期 團體報名個別報名 106/01/03( 二 ) 至 106/01/12( 四 ) 106/05/02( 二 ) 至 106/05/11( 四 ) 106/08/29( 二 ) 至 106/09/07( 四 ) 准考證寄送日期註三 106/02/21( 二 ) 106/06/20( 二 ) 106/10/17( 二 ) 網站公告試場位置註四 106/03/16( 四 ) 106/07/13( 四 ) 106/11/02( 四 ) 學科測試日期 106/03/19( 日 ) 106/07/16( 日 ) 106/11/05( 日 ) 學科試題疑義提出期限 106/03/20( 一 ) 至 106/03/26( 日 ) 106/07/17( 一 ) 至 106/07/23( 日 ) 106/11/06( 一 ) 至 106/11/12( 日 ) 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成績網路公告日期 106/04/14( 五 ) 106/08/11( 五 ) 106/12/01( 五 ) 學科測試成績單寄送日期 106/04/18( 二 ) 106/08/15( 二 ) 106/12/05( 二 ) 註 : 一 年度內全國技能檢定各梯次辦理職類均受理甲 乙級之 免試術科者, 報名參加學科測試 二 本年度除團體報名 特定對象 大陸學位生 ( 陸生就學等 ) 及一般手工電銲 氬氣鎢極電銲 半自動電銲等 3 職類報檢人限通信報名外, 餘不分職類 級別均可採通信報名或網路報名 除特定對象暫免繳交報名費用 ( 惟 25 元寄准考證郵資須自行負擔, 並於報名時繳交 ), 其餘報檢人無論採何種報名方式, 應將完成繳費之繳費單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表, 連同報名表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 宅配或包裹方式 ( 寄件管道包括郵局 各大超商等 ) 寄至全國檢定通信報名統一收件中心, 收件日期並以郵戳或有註明日期戳記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如以平信寄遞發生遺失或遲誤致無法報名, 其責任由報檢人自負 三 按摩職類術科測試地點以學科地點為準, 學術科測試同一天舉行, 准考證 ( 含測試日期 ) 另行寄送通知 四 考前三日於試務資訊網站 ( 公告學科測試 ( 含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 ) 考區之試場位置 五 術科測試地點可至技檢中心網站 \ 首頁 \ 資訊查詢 \ 技能檢定術科辦理單位及成績查詢 補發成績單及證照費繳費單列印 ( ) 項下查詢, 另術科測試日期等相關規定, 請參閱簡章 P.44 六 上述日期如有異動, 以技檢中心網站實際公告日期為準 - 1 -

6 貳 報名程序重點說明一 報名表購買 ( 報名表販售期間 ) ( 一 ) 少量購買 : 於販售期間至全國之全家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店 OK 超商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購買 ( 二 ) 大量或少量購買 :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服務窗口 各縣市簡章販售點或洽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 販售期間可電洽 詢問或逕至試務資訊網站 查詢 ) 二 報名資料準備 ( 一 ) 報名表正表及副表各欄位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身分證影本及二年內一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式 2 張 ( 不得使用生活照 ), 字跡勿潦草, 所留資料必須正確, 以免造成資料建檔錯誤 ; 若報檢人填寫或委託他人填寫之資料不實, 而造成個人權益損失者, 請自行負責 ( 二 ) 報名所需資格證件請詳閱簡章內容, 並檢附所需資格證件影本 ( 職業潛水體檢表 ( 含健康檢查表及病歷表 ) 需為正本 ), 另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者, 請檢附 103 年度已取得學科測試成績及格或 年度已取得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 ( 成績單影本需記載分數或及格文字 ), 不須檢附資格證件 ( 三 ) 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需提供協助者 符合口唸試題申請資格者 ( 限定職類 ) 特定對象及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申請補助報名費者, 請另填申請書 ; 報名時未檢附申請書者, 不得事後申請 三 郵寄報名表件報檢人可就下列方式擇一報名 : ( 一 ) 團體報名 : 人以上得採團體報名, 採團體報名者, 每份團體報名清冊 ( 附件 35,P.92) 限報名同一考區, 報檢人報名表書寫之考區名稱若與團報清冊上之考區不一致時, 請使用個別報名方式報名, 否則將逕行安排於清冊上之考區應檢, 報檢人不得有異議 2. 請報檢人詳細填寫報名書表, 並檢附資格證件影本統一繳交團體承辦人, 副表之團體報名欄位請蓋團體章, 由團體承辦人確認報檢人數與總報名費用後, 於各梯次報名受理期間, 將團報清冊 劃撥收據及所有報檢人報名表件統一彙寄至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為便利團體承辦人辦理報名作業, 報名前可至試務資訊網站 ( 之 團體報名單位報名前登錄系統 登錄報檢人各職類 / 級別 / 免試別之報檢人數, 由系統自動核算經費並列印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單與團報清冊 ( 二 ) 個別報名 : 1. 通信報名 : 請報檢人詳細填寫報名書表並檢附資格證件影本, 於劃撥報名費用後, 檢附收據正本, 連同報名資格證件一起寄出 2. 網路報名 : 請於完成網路報名後, 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 ( 正表與副表 ) 及繳費單, 進行繳費程序, 並將完成繳費之繳費單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表, 連同報名表及資格證件影本一起寄出, 網路報名流程請參閱 P.7 四 資格審查不符者報檢人資料經審查如須補繳報名費用或相關證明文件, 承辦單位將以電話或簡訊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擇一通知 ( 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或書面方式通知者, 視為完成通知 ) 報檢人應確保所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 電子郵件信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 以備承辦單位通知, 並適時查閱承辦單位之通知 報檢人接獲承辦單位補件通知, 應於通知限定之期日內補齊, 逾時仍未補齊費用或文件者, 逕予退件 報檢人未收到補件通知之原因, 不可歸責於承辦單位, 致補件逾期者, 逕予退件, 報檢人不得異議 資格審查不符 ( 含申請特定對象補助 ) 者, 報名表及相關資格證件 ( 含影本 ) 由承辦單位備查不退回, 本年度結束後逕行銷毀 報檢人請於通知限定之期日內以傳真 郵寄或電子郵件方式辦理補正, 俾憑審查 : ( 一 ) 以傳真方式 : 資料空白處請載明 補件編號 : ( 或 團報序號 ) 及聯絡電話, 以便資料不清晰時之聯繫 ( 傳真電話已於通知補件時告知報檢人 ) ( 二 ) 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 ( 以郵戳為憑 ), 請於信封上書明 : - 2 -

7 1. 收件地址 :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123 之 5 號 2. 收件人 : 全國技能檢定補件組收 3. 信封上空白處書寫 補件編號 : ( 或 團報序號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報檢人 ) 4. 寄件人姓名 地址及聯絡電話 ( 郵寄憑證請自行妥善保存, 以利查詢是否送達 ) ( 三 ) 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 1. 信箱 :[email protected] 2. 郵件主旨書明 全國技能檢定補件 及 補件編號 : ( 或 團報序號 )(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報檢人 ) 五 繳納報名費及核發准考證 ( 請參考 P.14) ( 一 ) 團體報名 : 報名費請以團體為單位一筆先行繳納, 資格審查通過後, 准考證統一寄送團體承辦人, 成績單及術科通知單個別寄送 ( 二 ) 個別報名 : 請確認報考職類級別並先行繳費, 資格審查通過後, 依通信地址寄送准考證 未於規定期限繳納報名費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六 前後梯次均有辦理之職類, 前一梯次術科測試成績尚未公佈, 請自行斟酌是否報名本梯次 ; 凡完成報名手續且繳交費用者, 除符合試場規則第 17 條第 2~4 項者外, 報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 3 -

8 參 相關服務資訊全國技能檢定報名及學科測試承辦單位 :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地址 :64002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號網址 : 免費諮詢專線 : [email protected] 服務項目 : 受理報檢全國報檢資格諮詢 學術科報名及學科測試傳真專線 : 服務電話 : 轉技檢職類諮詢 521~ ~529 簡章洽購 207 報檢人資料變更 529 准考證及繳費收據補發 529 ( 准考證可自行於試務資訊網站 / 列印准予考試證明, 即可視同准考證 ) 全國主辦單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簡稱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地址 :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網址 : 電話語音成績查詢 : 全國技能檢定服務專線 特定對象補助諮詢服務專線 報檢資格疑義傳真電話 : 書面諮詢 : 請至技檢中心網站 民意信箱填寫服務項目 : 受理報檢資格諮詢 全國術科測試及發證試務工作服務電話 : 轉全國檢定 特定對象補助 即測即評及發證 學術科測試成績單合併發證 357 補發成績單 301 技術士證請領 451~454 技術士證補證 換證 411 懸掛式證照 450 丙 ( 單一 ) 級參考資料購買

9 36. 附件 27 職業潛水健康狀況調查表 ( 病歷表 ) 第 77 頁各項申請作業考資料肆 常見問題速查表 報名作業16. 應檢時應帶之證件 文具及計算器使用規定 第 43~47 頁 第 97~98 頁常用表單1. 報名方式及繳費流程圖 第 6~7 頁 2. 報名表填寫說明及參考範例 第 8~11 頁 3. 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者申請協助說明 第 8 頁 第 65 頁 4. 測試當天時間說明 第 15 頁 5. 第一梯次檢定職類 第 16~18 頁 6. 第二梯次檢定職類 第 19~21 頁 7. 第三梯次檢定職類 第 22~26 頁 8. 其他全國性技術士技能檢定 第 27 頁 9. 丙級 單一級報檢資格 第 28~30 頁 10. 乙級報檢資格 第 31~32 頁 11. 甲級報檢資格 第 33 頁 12. 職安衛等 5 職類報名資格 第 34~35 頁 13. 外籍人士報檢資格 大陸地區配偶及外籍配偶 第 36 頁 14. 學歷與工作經歷證明 第 37 頁 第 96 頁 15.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 第 37~43 頁 第 87~91 頁 17. 附件 8 報檢資格疑義申請表 第 61 頁 18. 附件 9 報檢資格預審申請表 第 62 頁 19. 附件 10 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第 63~64 頁 20. 附件 11 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 第 65 頁 21. 附件 12 外籍及大陸配偶丙 ( 單一 ) 級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協助申請表 第 66 頁 22. 附件 13 外籍勞工堆高機操作單一級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協助申請表 第 66 頁 23. 附件 14 資深人員丙 ( 單一 ) 級播放國 台語口唸學科試題協助申請表 第 67 頁 24. 附件 15 中式麵食加工 - 水調 ( 和 ) 麵類術科勾選表 第 68 頁 25. 附件 16 中式麵食加工 - 發麵類術科勾選表 第 68 頁 26. 附件 17 一般手工電銲術科勾選表 第 69 頁 27. 附件 18 氬氣鎢極電銲術科勾選表 第 70 頁 28. 附件 19 半自動電銲術科勾選表 第 71 頁 29. 附件 20 建築物室內設計術科測試攜帶製圖桌設置調查表 第 72 頁 30. 附件 21 會計事務 - 資訊術科勾選表 第 73 頁 31. 附件 22 印前製程術科勾選表 第 74 頁 32. 附件 23 網版製版印刷乙級術科勾選表 第 74 頁 33. 附件 24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術科勾選表 第 75 頁 34. 附件 25 門市服務櫃檯作業 POS 系統術科勾選表 第 75 頁 35. 附件 26 職業潛水健康檢查表 第 76 頁 37. 附件 28 技術士證換 補發審核申請書 第 78 頁 38. 附件 29 技術士證書 ( 懸掛式 ) 審核申請書 第 79 頁 39. 附件 30 合併發證申請表及流程 第 80~81 頁 40. 附件 32 電銲職類認證申請書 第 82 頁 41. 附件 3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第 83~86 頁 42. 附件 34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及附件 第 87~91 頁 43. 附件 35 團體報名清冊 第 92 頁 44. 附件 36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溢繳報名費之退費申請表 第 93 頁 45. 附件 37 重大偶突發事件學術科測試退費申請表 領據 第 94~95 頁 46. 附件 38 報檢人學歷證明書 / 工作證明書 第 96 頁 47. 附件 39 技術士技能檢定電子計算器機型一覽表 第 97~98 頁 48. 附件 40 各項申請作業郵寄用地址條 第 99 頁 49. 附件 41 資料變更申請單 第 100 頁 50. 附件 42 學 術科測試成績複查申請單 第 101 頁 51. 附件 43 准考證補發 報名費收據補發 成績單補發申請單 第 102 頁 52. 附件 44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專用郵局繳費單 第 103 頁參53. 附件 1~ 附件 4 職安衛等 5 職類學分對照表 第 51~53 頁 54. 附件 5 全國技能競賽得申請免試術科測試項目對照表 第 54~56 頁 55. 附件 6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得申請免試術科對照表 第 57~58 頁 56. 附件 7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得申請免試術科測試項目對照表 第 59~60 頁 - 5 -

10 伍 報名方式及繳費流程圖 ( 採網路報名者請參閱 P.7 報名流程 ) 一 一般報名流程及報名方式 : 1. 購買簡章暨報名書表 2. 詳閱簡章規定 3. 確定報檢梯次 職類 考區及級別 4. 確認符合報檢資格 5. 備妥報檢資格證件 6. 填寫報名書表 7. 計算報名費用 個別報名 ( 得採網路報名 ) 8. 報名方式 團體報名 (15 人以上得採團體報名 ) 郵局 繳費方式 超商 ATM 9A. 確認應繳費用 ( 應繳費用 = 報名費用 +25 元准考證掛號郵資 ) 9B. 於試務資訊網站點選報名繳費單列印功能勾選資料及列印繳費單 ( 9C. 於試務資訊網站點選報名繳費單列印功能勾選資料及列印繳費單 ( 或可至全國統一超商以 ibon 便利生活站提供之繳費服務列印繳費單 9D. 報檢人將費用與報名表件繳交至團體承辦人以確認報檢人數 總報名費用 團體承辦人處理方式網路列印自行繕打 10A. 填寫報名書表內之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單至郵局繳費 10B. 持繳費單於規定期限內至 ATM 繳費 10C. 持繳費單於規定期限內至超商繳費 10D. 於試務資訊網站之團體報名單位報名前登錄系統列印團報清冊及郵政劃撥特戶存款單 10E. 書寫團報清冊 ( 附件 35,P.92) 及郵政劃撥特戶存款單 ( 附件 44,P.103) 11A. 請將繳費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表及檢附所需資料以原報名書表之信封郵寄 11B. 持特戶存款單至郵局繳費 再郵寄團報清冊 存款收據正本 報檢人報名表件及證件影本 12. 郵寄至 :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號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 技能檢定專案室 ) 13. 資格審查經聯繫資格不符需於期限內補繳資料, 逾期視為未完成報名作業 14. 寄發准考證個別報名寄送至個人通信地址團體報名寄送至團報單位地址 - 6 -

11 二 網路報名流程 ( 不含團體報名 特定對象 大陸學位生 ( 陸生就學等 ) 及一般手工電銲 氬氣鎢極電銲 半自動電銲等 3 職類 ): 1. 上網詳閱簡章內容與規定 2. 連結網路報名系統點選網路報名 ( 3. 詳讀網路同意報名書 4. 登錄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類級別及電話 5. 登錄個人資料並上傳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 限 2MB 以內 ) 6. 列印網路報名表 繳費單及信封封面 7. 持繳費單於規定期限內繳費 8. 檢附由網路報名系統印製之郵件封面 報名表及資格證明文件一併郵寄 9. 郵寄至 :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號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 技能檢定專案室 ) 10. 資格審查經聯繫資格不符需於期限內補繳資料, 逾期視為未完成報名作業 11. 寄發准考證至個人通信地址 備註 : 1. 網路報名截止期限為報名最後一日下午 5 時, 系統將於當日下午 5 時關閉, 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 避免集中於報檢截止日, 造成網路流量壅塞而影響報檢權益 2. 完成網路報名, 未於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者, 則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另報檢之相關資料經完成繳費 下載報名表寄遞後, 不得要求更改, 若網路報名資料與所寄送之下載報名表資料不符時, 以所寄送報名表書面資料為準 三 統一超商 ibon 便利生活站繳費流程 ( 僅限報名期間開放 ) 除可用簡章所附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單至郵局繳費及於試務資訊網站列印繳費單於超商繳費外, 另可於各梯次報名期間使用 ibon 繳費方式, 其操作流程如下 : ibon 繳費流程 1. 前往全國統一超商 (7-eleven) 2. 使用 ibon 便利生活站 3. 點選首頁左上角 [ 代碼輸入 ] 輸入 TCT 4. 輸入報考職類代號 5. 選擇報考級別 6. 選擇報檢資格 7. 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8. 輸入聯絡電話 9. 確認繳費項目 10. 確認, 列印繳費單 11. 持繳費單至櫃檯繳費 12. 將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 ( 顧客聯 ) 正本貼至報名表 提醒 : 將報名表及所需資料寄出方完成報名作業 - 7 -

12 陸 報名表填寫說明 報名表包含正表及副表, 正表為報檢資格審查及學科測試用, 副表為術科測試及發證用, 所有報檢人正副表均需填寫, 並不得以非本年度或自行影印之報名表報檢 一 報檢人基本資料各欄 ( 請務必填寫 ) ( 一 ) 中文姓名 : 依國民身分證上所登記姓名以正楷填寫, 若報檢人所繳驗之證件與身分證姓名不一致者應檢附戶籍謄本或 ( 新式 ) 戶口名簿 ( 詳細記事 ) 影本佐證 ( 二 ) 英文姓名:報檢人請以端正字體書寫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 如未填寫, 將逕以漢語拼音轉換, 不得異議 ( 或查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護照項下之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參考 ) ( 三 )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 請參閱簡章 各梯次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 填寫,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及職類項目資料欄位有塗改, 報檢人應於塗改處簽名或蓋章 ( 四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依身分證統一編號由左至右依序填寫 ( 外籍人士填寫統一證號 ), 若所繳驗之資格文件上身分證統一編號與身分證不一致者, 應檢附戶籍謄本 ( 含記事資料 ) 或 ( 新式 ) 戶口名簿 ( 詳細記事 ) 影本佐證 ( 五 ) 出生年月日 : 依國民身分證上所記載之出生年月日填寫 ( 六 ) 聯絡方式 : 請填寫公司 住宅 行動電話 ( 使用 e 管家服務者請必填, 並請填寫有效之電子郵件信箱, 留有行動電話及 資料者, 將轉知權益相關訊息 ) ( 七 ) 通信地址 : 准考證 退補件通知 學術科測試成績單, 依此地址寄送 ( 限臺灣地區, 郵遞區號務必填寫 ) ( 八 ) 戶籍地址 : 請填寫戶籍地址以便日後必要時聯絡 ( 九 ) 學歷 : 請勾選最高學歷 ( 僅作資料統計用 ) ( 十 ) 身分別 : 報檢人請依個人身分類別勾選 ( 十一 ) 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需協助者 : 報檢人因身心障礙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 應於報名時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直轄市 縣 ( 市 ) 教育主管機關核發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之鑑定證明影本提出申請, 並填寫 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 (P.65), 以免權益受損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之鑑定證明影本等, 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 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時間 20 分鐘, 術科延長測試時間百分之 20 另按摩職類因報檢資格均為身心障礙者, 其術科試題命製時, 已考慮此因素, 故術科測試時間依試題規定辦理 ) ( 十二 ) 申請補助者 : 1. 特定對象 (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中高齡失業者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更生受保護人 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 2. 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 3. 報檢人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 提出申請書 ( 附件 ,P.83~86 或附件 , P.87~91) 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受理報名單位辦理補助申請, 報名時未提出申請書者視同放棄, 詳細內容或申請表可至技檢中心網站 ( 下載, 洽詢電話 或 轉 122 ( 十三 ) 報名表務必完整詳實填寫, 並須檢查檢附之證件是否齊全, 確定無誤報檢人應於報檢人簽章處簽名, 報名表各欄資料必須以正楷填寫, 若因字跡潦草, 導致資料錯誤, 概由報檢人自行負責 ( 十四 ) 完成報名手續後若基本資料各欄變更,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填寫資料變更申請單 (P.100) 提出申請, 以免權益受損 - 8 -

13 二 報檢資格欄 ( 一 ) 申請免試學科 / 申請免試術科 : 年度參加同職類同級別且學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須檢附及格成績單影本申請免試學科, 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 視同一般報檢人, 且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 年度參加同職類同級別且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須檢附及格成績單影本申請免試術科 ; 符合參加技能 / 技藝競賽免術規定者, 可檢附免試術科證明或主管機關所出具免試術科公文影本申請免試術科 ( 但必須先符合該職類之報檢資格 ), 必須在報名時提出申請並檢具證明, 否則視同放棄 ( 二 ) 報檢職類資格勾選項目 : 請依勾選項目繳驗所需資格證件影本 ( 職業潛水體檢表 ( 含健康檢查表及病歷表 ) 需為正本 ) 三 其他資料欄 ( 一 ) 身分證影本黏貼處 ( 正面 反面 ): 報名表正表及副表各黏貼 1 份, 請務必貼足 2 份 ( 二 ) 照片欄 : 分別黏貼於報名表正 副表各 1 張二年內一吋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 不得黏貼以印表機所列印之照片或生活照 ) 另技術士證照片, 將依報檢人所繳交照片掃描列印, 若因所繳交照片瑕疵影響掃描品質, 請自行負責 且為避免掉落情形, 照片請貼實並於背面書寫中文姓名 報檢考區 報檢職類 ( 三 ) 團體報名使用欄 : 採團體報名之單位須在本欄位中加蓋團體單位章並填寫相關資料 ( 四 ) 術科郵寄用地址條 : 術科單位寄送術科測試通知用, 除免試術科或學 術科同日測試者 ( 不含喪禮服務乙級 ) 免填, 其餘皆需填寫, 未填寫者逕以副表通信地址寄送 報名後如欲變更術科測試通知單收件地址, 請主動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聯繫, 以免影響應檢權益 四 特殊報檢資格職類 ( 一 ) 甲級 :03100 鍋爐操作 職業安全管理 職業衛生管理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請參閱 P.33~35) ( 二 ) 乙級 :03100 鍋爐操作 按摩 職業潛水 氣體燃料導管配管 就業服務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請參閱 P.31~32 P.34~35) ( 三 ) 丙級及單一級 :01600 自來水管配管 鍋爐操作 061XX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062XX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人字臂起重桿操作 升降機裝修 按摩 職業潛水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堆高機操作 保母人員 照顧服務員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 定向行動訓練 ( 請參閱 P.28~30) 五 限個別報名職類 一般手工電銲 氬氣鎢極電銲及 半自動電銲等 3 個職類只接受個別報名 六 填寫術科測試勾選表職類 ( 一 ) 一般手工電銲 氬氣鎢極電銲 半自動電銲 中式麵食加工 - 水調 ( 和 ) 麵類 中式麵食加工 - 發麵類 建築物室內設計 會計事務 - 資訊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門市服務 191XX 印前製程 網版製版印刷, 報名時應繳交術科測試勾選表 ( 二 ) 報名時未檢附術科勾選表或有檢附勾選表但未勾選者, 將逕由分配之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依試題 現有軟硬體設備等規定進行安排, 應檢人不得異議 - 9 -

14 外籍人士請依居留證姓名填寫無中文姓名者請填英文姓名依實際情況勾選限使用新式身分證考區對照請參閱 P.12~P.13 報名表 ( 正表 ) 填寫參考範例, 請以正楷詳細填寫, 字跡勿潦草 大寫與護照相同或以漢語拼音翻譯 外籍人士填統一證號 參閱 P.16~P.26 依實際情況勾選請填寫國籍報檢人簽名或蓋章 需黏貼繳費收據正本 ( 報名費另 +25 元准考證寄送郵資 )

15 採團體報名者蓋團體戳章報名表 ( 副表 ) 填寫參考範例, 正副表均需填寫 報名後如欲變更術科測試通知單收件地址, 請主動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聯繫 術科辦理單位寄發通知用, 未填寫者逕以副表通信地址寄送

16 柒 簡章販售及主要學科測試地點 一 簡章販售 : ( 一 ) 簡章發售期間 (P.1) 可至全國之全家便利商店 萊爾富便利商店 OK 超商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購買 ( 二 ) 大量或少量購買 :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服務窗口 各縣市簡章販售點或洽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 販售期間可電洽 詢問或逕至試務資訊網站 查詢 ) 二 主要學科測試地點如下表 : ( 一 ) 所有考場位置表及試場配置圖將於測試前 3 天於試務資訊網站 公告 ( 含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 ), 亦可使用學科測試 APP 查詢, 測試當天並張貼於各學科測試地點 ( 二 ) 測試當日上午 8 時起, 開放考區供應檢人查看試場位置, 惟應檢人不得進入試場 ( 三 ) 若原填寫之測試考區無法容納報檢人數或考區因故異動時, 將另行安排測試地點, 實際測試地點以准考證通知地點為準 ( 四 ) 參加測試請儘量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並提早抵達准考證所載測試地點, 避免因交通因素延誤應檢, 影響本身權益 ( 五 )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 學科測試 APP (for Android 平台 ) 縣市 代 碼 考區 主要學科測試地點 基隆市 10 基隆區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連江縣 15 連江區國立馬祖高級中學 臺北市 新北市 郵遞 區號 地址 201 基隆市信義區培德路 73 號 209 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 374 號 開南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 第 1 2 梯 ) 100 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 6 號 26 北一區臺北市立松山高級工農職業學校 ( 第 3 梯 ) 110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 236 巷 15 號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27 北二區 ( 第 1 3 梯 ) 協和祐德高級中等學校 ( 第 2 梯 ) 私立大同高級中學 ( 第 1 2 梯 ) 28 北三區滬江高級中學 ( 第 3 梯 ) 114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 520 號 110 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 790 巷 27 號 104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 40 號 116 臺北市文山區羅斯福路六段 336 號 31 中和區華夏科技大學 235 新北市中和區工專路 111 號 32 三重區新北市立三重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241 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 163 號 33 板橋區亞東技術學院 220 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二段 58 號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 ( 第 1 2 梯 ) 37 新店區莊敬高級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 第 3 梯 ) 宜蘭縣 13 宜蘭區國立宜蘭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新竹市 35 新竹區國立新竹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新竹縣 36 竹北區內思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桃園市 231 新北市新店區民族路 112 號 231 新北市新店區民生路 45 號 260 宜蘭縣宜蘭市延平路 50 號 300 新竹市東區學府路 128 號 305 新竹縣新埔鎮四座里楊新路一段 40 號 30 桃園區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 330 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二段 144 號 34 中壢區萬能科技大學 320 桃園市中壢區萬能路 1 號 39 平鎮區健行科技大學 320 桃園市中壢區健行路 229 號 苗栗縣 41 苗栗區國立苗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臺中市 360 苗栗縣苗栗市電台街 7 號 40 臺中區新民高級中學 404 臺中市北區健行路 111 號 45 沙鹿區國立沙鹿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433 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七段 823 號 46 中二區僑光科技大學 407 臺中市西屯區僑光路 100 號 47 大里區修平科技大學 412 臺中市大里區工業路 11 號 彰化縣 44 彰化區國立員林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 第 1 梯 ) 510 彰化縣員林市中正路 56 號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 第 2 3 梯 ) 500 彰化縣彰化市南郭路一段 326 號

17 縣市 代 碼 考區 主要學科測試地點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48 彰二區 ( 第 1 3 梯 ) 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 第 2 梯 ) 南投縣 43 南投區南開科技大學 雲林縣 52 雲林區國立斗六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嘉義市 53 嘉義區大同技術學院 嘉義縣 55 朴子區萬能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臺南市 高雄市 郵遞 區號 地址 500 彰化市和調里工校街 1 號 500 彰化縣彰化市南郭路一段 326 號 542 南投縣草屯鎮中正路 568 號 640 雲林縣斗六市成功路 120 號 600 嘉義市東區彌陀路 253 號 608 嘉義縣水上鄉萬能路 1 號 50 臺南區崑山高級中學 704 臺南市北區開元路 444 號 54 鹽水區南榮科技大學 737 臺南市鹽水區朝琴路 178 號 56 永康區國立臺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710 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 193 號 61 岡山區國立岡山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820 高雄市岡山區壽天里岡山路 533 號 62 鳳山區國立鳳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830 高雄市鳳山區文衡路 51 號 63 高雄區高雄市立中正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806 高雄市前鎮區光華二路 80 號 澎湖縣 66 澎湖區國立馬公高級中學 金門縣 14 金門區國立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屏東縣 60 屏東區國立屏東大學 臺東縣 65 臺東區國立臺東高級商業職業學校 花蓮縣 12 花蓮區慈濟科技大學按摩職類特殊考區 : 880 澎湖縣馬公市中華路 369 號 891 金門縣金湖鎮復興路 1-11 號 900 屏東縣屏東市民生路 4-18 號 950 臺東縣臺東市正氣路 440 號 970 花蓮市建國路二段 880 號 代碼考區主要學科測試地點郵遞區號地址 97 北明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 第 1 梯次 ) 111 臺北市士林區忠誠路二段 207 巷 1 號 98 中明國立臺中啟明學校 ( 第 3 梯次 ) 421 臺中市后里區三豐路三段 936 號 99 楠特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 ( 第 2 梯次 ) 811 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 211 號 說明 : 分北 中 南三區輪流各辦理一梯次,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辦理第 1 梯次 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辦理第 2 梯次, 國立臺中啟明學校辦理第 3 梯次, 學術科同一天 同一地點辦理測試, 測試日期另行通知 限定報檢考區職類 : 職業安全管理 職業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物理性因 子作業環境監測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等 5 職類 測試地點限填寫以下考區 : 10 基隆 12 花蓮 13 宜蘭 14 金門 15 連江 27 北二 28 北三 30 桃園 36 竹北 37 新店 39 平鎮 41 苗栗 43 南投 47 大里 48 彰二 52 雲林 55 朴子 56 永康 60 屏東 61 岡山 62 鳳山 65 臺東 66 澎湖 若誤填其他考區, 將由承辦單位逕予安排臨近考區 若原填寫之測試考區無法容納報檢人數時, 將另行安排測試地點 鍋爐操作甲級職類 測試地點限填寫以下考區 : 12 花蓮 14 金門 15 連江 27 北二 46 中二 63 高雄 65 臺東 66 澎湖 若誤填其他考區, 將由承辦單位逕予安排臨近考區 若原填寫之測試考區無法容納報檢人數時, 將另行安排測試地點 商業計算乙丙級職類 測試地點限填寫以下考區 : 12 花蓮 32 三重 40 臺中 63 高雄 若誤填其他考區, 將由承辦單位逕予安排臨近考區 若原填寫之測試考區無法容納報檢人數時, 將另行安排測試地點 現為或曾為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丙 ( 單一 ) 級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 : 學科測試地點限北部地區 中部 女子美髮 中餐烹調 烘焙食品 - 西點蛋糕 地區 南部地區 東部地區, 實際烘焙食品 - 麵包 美容 保母人員 照顧服務員職類測試考區以准考證通知為準 資深人員丙 ( 單一 ) 級播放國 台語口唸學科試題 : 術科測試地點以學科測試地點 ( 非 鋼筋 模板 配電線路裝修 070XX 重機械操作 報檢人住址 ) 為分配依據 中餐烹調 ( 限第二梯次 ) 堆高機操作 製茶技術 混凝土 喪禮服務職類外籍勞工單一級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 :15100 堆高機操作

18 三 繳費及准考證寄送說明 : 項目個別報名團體報名 應繳費用 報名費用 +25 元寄送准考證之掛號郵資 團體承辦人確認報檢人數及總報名費用 1. 超商繳費 (1) 請至試務資訊網站 ( 點選個別繳費單列印功能, 依系統提示勾選報檢資料 (2) 持列印之繳費單於規定期限內至指定超商繳費 建議以雷射印表機或高解析度之噴墨印表機列印繳費單 (3) 超商列印之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 ( 顧客聯 ) 正本浮貼於報名表正表 2. 統一超商 ibon 列印繳費 ( 僅限報名期間開放, 詳細流程圖請參閱 P.7) (1) 請至統一超商使用 ibon 便利生活站 持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單至郵局繳費 為便利團體承辦人辦理報名作 (2) 依系統指示操作流程列印繳費單, 持繳費業, 報名前可至試務資訊網站 單至超商櫃檯繳費 ( 之 團 (3) 超商列印之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 ( 顧客聯 ) 體報名單位報名前登錄系統 登錄報 繳費方式 正本浮貼於報名表正表 3. 郵局繳費 檢人各職類 / 級別 / 免試別之報檢人數, 由系統自動核算經費並列印郵政 (1) 請持報名書表內附之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劃撥儲金特戶存款單與團報清冊 款單至郵局繳費 郵局發給之存款收據正本請併同團 (2) 應繳交之劃撥金額 = 報名費用 +25 元寄准報清冊及報檢人報名表件及資格證 考證之掛號郵資 件影本寄回 (3) 郵局發給之存款收據正本需浮貼於報名表正表 4. ATM 繳費 (1) 請至試務資訊網站 ( 點選個別繳費單列印功能, 依系統提示勾選報檢資料 (2) 持列印之繳費單於規定期限內至 ATM 繳費 (3) 將 ATM 列印之交易明細表正本浮貼於報名表正表 方式 資格審查通過後, 將依所填通信地址寄出准考證 寄給團報承辦人 各梯次准考證寄出日期 : 准考證第一梯次 :106/02/21( 二 ) 寄出日期寄送第二梯次 :106/06/20( 二 ) 寄出 第三梯次 :106/10/17( 二 ) 寄出 請來電洽詢 ( ) 或自行於試務資訊網站 ( 列未收到印 准予考試證明, 即可視同准考證

19 捌 測試當天時間說明一般職類 ( 學 術科測試日期不同日 ) 測試類別 學科測試 術科測試 測試時間甲級乙級丙級單一級 上午 9:50 入場, 10:00 ~ 11:40 測試 下午 1:50 入場, 02:00 ~ 03:40 測試 不限假日, 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測試前 10 天掛號通知, 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ˇ 電腦軟體應用 電腦硬體裝修 會計事務 - 資訊除上述三個職類外之各乙級職類 ˇ ˇ ˇ ˇ 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 ( 學 術科測試日期同一日, 但不一定安排於同一間試場應試 ) 甲級乙級丙級測試梯職業會計會計次測試日期職業職業鍋爐安全就業國貿事務 - 喪禮商業商業國貿事務 - 類別別安全衛生操作衛生服務業務人工服務計算計算業務人工管理管理管理記帳記帳 ˇ - ˇ - 測試時間 第一上午 9:50 106/03/19( 日 ) ˇ - ˇ ˇ ˇ - ˇ - - ˇ - 梯次入場學科第二 10:00 106/07/16( 日 ) ˇ ˇ ˇ ˇ ˇ - - ˇ ˇ ˇ - 測試梯次至第三 11:40 106/11/05( 日 ) ˇ ˇ ˇ ˇ - ˇ ˇ ˇ 梯次測試第一下午 1:50 106/03/19( 日 ) ˇ - ˇ ˇ ˇ - ˇ - - ˇ - 梯次入場術科第二 02:00~03:40 02:00 106/07/16( 日 ) ˇ ˇ ˇ ˇ ˇ - - ˇ - 測試梯次測試至第三 04:00 106/11/05( 日 ) ˇ ˇ ˇ ˇ - ˇ ˇ ˇ 梯次測試 按摩職類 : 術科測試地點以學科測試地點為準, 學術科測試同日舉行, 准考證 ( 含測試日期 ) 另行寄送 玖 報名費用說明 ( 一 ) 一般報檢人繳款金額 = 審查費 (150 元 )+ 學科測試費用 (120 元 )+ 術科測試費用 = 全部報名費用 ( 二 ) 申請免試學科者繳款金額 = 審查費 (150 元 )+ 術科測試費用 = 全部報名費用 ( 三 ) 申請免試術科者繳款金額 = 審查費 (150 元 )+ 學科測試費用 (120 元 )= 全部報名費 ( ) 以下各梯次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 已依上述標準作計算

20 壹拾 各梯次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 相同級別 相同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不同但序號相同者, 可持 103 年度學科及格成績單申請同職類同級別不同項目免試學科 序號前加註 記號者為隔年辦理或即將停辦等職類, 請參閱 P.27 年度內全國技能檢定各梯次辦理職類均受理甲 乙級之 免試術科者, 報名參加學科測試 ( 報名費 )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 學科測試成績及格者不再保留, 故所有職類 ( 包括不同項目者 ) 均各自拼題, 如 : 中餐烹調 ( 素食 ) 中餐烹調 ( 葷食 ) 學科為不同題目, 須分別參加 之學科測試, 請勿於同一梯次報檢同一職類 級別之不同細項 請參閱重點注意事項第 17 點等說明, 審慎思慮後報檢 第一梯次 : 106/01/03( 二 )~106/01/12( 四 ) (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以戳記為憑 ) 職類一般報檢人申請免試序號職類名稱職類項目級別代號繳款金額學科者甲 4,300 元 4,180 元 冷凍空調裝修 一般手工電銲 ( 收費標準及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P.69) 室內配線 ( 屋內線路裝修 ) 自來水管配管 ( 丙級為一試兩證 ) 乙 2,300 元 2,1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單一 術科項目勾選金 術科項目勾選 額 + 金額 +150 元 甲 3,800 元 3,680 元 乙 2,900 元 2,780 元 申請免試術科者 丙 2,200 元 2,080 元 熱處理 丙 2,100 元 1,980 元 熱處理一般浴鹽熱處理乙 3,000 元 2,880 元 熱處理滲碳滲氮熱處理乙 3,000 元 2,880 元 熱處理 高週波熱處理 乙 3,000 元 2,880 元 重機械修護 引擎 乙 3,100 元 2,980 元丙 2,700 元 2,580 元 鍋爐操作 乙 3, 3,150 元丙 3,170 元 3,050 元 配電線路裝修 乙 2,100 元 1,980 元丙 1,300 元 1,180 元 石油化學 乙 2,800 元 2,680 元 男子理髮 丙 1,000 元 880 元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 ( 機上操作 ) 單一 2,800 元 2,680 元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架空式 ( 地面操作 ) 單一 2,800 元 2,680 元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伸臂可伸縮單一 2,800 元 2,680 元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伸臂不伸縮單一 2,800 元 2,680 元 女子美髮 丙 1,000 元 880 元 按摩 乙 1,500 元 1,380 元丙 1,200 元 1,080 元 配電電纜裝修 乙 5,470 元 5,350 元丙 3,000 元 2,880 元 中餐烹調素食丙 1,900 元 1,780 元 中餐烹調葷食丙 1,900 元 1,780 元 眼鏡鏡片製作 丙 1,800 元 1,680 元 油壓 乙 2,900 元 2,780 元丙 2,300 元 2,180 元

21 第一梯次 : 106/01/03( 二 )~106/01/12( 四 ) (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以戳記為憑 ) 職類一般報檢人申請免試序號職類名稱職類項目級別代號繳款金額學科者甲 2,700 元 2,580 元 平版印刷 氬氣鎢極電銲 ( 收費標準及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P.70) 乙 2,400 元 2,280 元 丙 2,100 元 1,980 元 單一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150 元 中式米食加工 熟粉類 一般膨發類 丙 1,800 元 1,680 元 中式米食加工 米粒類 米漿型 丙 1,800 元 1,680 元 中式米食加工 米粒類 一般漿團 丙 1,800 元 1,680 元 中式麵食加工乙 3,370 元 3,250 元水調 ( 和 ) 麵類 ( 丙級術科勾選表 P.68) 丙 1,800 元 1,680 元 中式麵食加工乙 3,370 元 3,250 元發麵類 ( 丙級術科勾選表 P.68) 丙 1,800 元 1,680 元 中式麵食加工 半自動電銲 ( 收費標準及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P.71) 酥 ( 油 ) 皮 糕 ( 漿 ) 皮類 乙 3,370 元 3,25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單一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150 元 申請免試術科者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單一 2,620 元 2,500 元 美容 丙 1,200 元 1,080 元 數位電子 甲 2,700 元 2,580 元乙 2,300 元 2,180 元 電腦軟體應用 丙 950 元 830 元 氣體燃料導管配管 丙 3,000 元 2,880 元 園藝 丙 2,800 元 2,680 元 農藝 丙 2,200 元 2,080 元 造園景觀 丙 3,300 元 3,180 元 金銀珠寶飾品加工 乙 3,470 元 3,350 元丙 2,700 元 2,580 元 建築塗裝 乙 2,200 元 2,080 元丙 2,100 元 1,980 元 堆高機操作 單一 1,700 元 1,580 元 保母人員 單一 2,100 元 1,980 元 特定瓦斯器具裝修 丙 2,950 元 2,830 元 通信技術 ( 電信線路 ) 乙 4,370 元 4,250 元丙 2,770 元 2,650 元 製茶技術 丙 2,260 元 2,140 元 用電設備檢驗 乙 3,070 元 2,950 元丙 1,745 元 1,625 元 機電整合 乙 3,470 元 3,350 元丙 2,670 元 2,550 元 裝潢木工 乙 3,540 元 3,420 元丙 1,840 元 1,720 元 網路架設 乙 3,120 元 3,000 元丙 1,870 元 1,750 元

22 第一梯次 : 106/01/03( 二 )~106/01/12( 四 ) (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以戳記為憑 ) 職類一般報檢人申請免試序號職類名稱職類項目級別代號繳款金額學科者 申請免試術科者 混凝土丙 1,720 元 1,600 元 乙 870 元 750 元 丙 1,070 元 950 元 門市服務 ( 丙級術科設備需求勾選表 P.75) 網版製版印刷 ( 術科設備需求勾選表 P.74) 乙 3,020 元 2,900 元 網版製版印刷 製版 丙 2,120 元 2,000 元 網版製版印刷 印刷 丙 2,970 元 2,850 元 就業服務 乙 770 元 650 元 乙 770 元 650 元 國貿業務 丙 770 元 650 元乙 2,920 元 2,800 元 喪禮服務 丙 1,920 元 1,800 元 攝影丙 1,770 元 1,650 元 職業安全管理 ( 勞工安全管理 停辦後之新職類 持 勞工安全管理甲級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得分別申請免學或免術 ) 職業衛生管理 ( 勞工衛生管理 停辦後之新職類 持 勞工衛生管理甲級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得分別申請免學或免術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停辦後之新職類 持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得分別申請免學或免術 ) 甲 770 元 650 元 甲 770 元 650 元 乙 770 元 650 元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持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甲乙級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得分別申請免學或免術 ) 甲 3,100 元 2,980 元 乙 2,600 元 2,480 元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持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甲乙級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得分別申請免學或免術 ) 甲 2,600 元 2,480 元 乙 2,600 元 2,480 元

23 第二梯次 : 106/05/02( 二 )~106/05/11( 四 ) (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以戳記為憑 ) 序號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職類項目級別 一般手工電銲 ( 收費標準及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P.69) 單一 一般報檢人繳款金額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 申請免試學科者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150 元 申請免試術科者 泥水 砌磚 乙 2,500 元 2,380 元丙 1,800 元 1,680 元 泥水 粉刷 乙 2,700 元 2,580 元丙 2,000 元 1,880 元 泥水 面材舖貼 乙 2,700 元 2,580 元丙 2,000 元 1,880 元 5 自來水管配管 ( 丙級為一試兩證 ) 丙 2,200 元 2,080 元 鋼筋 丙 2,600 元 2,480 元 甲 900 元 780 元 鍋爐操作 乙 3, 3,150 元 丙 3,170 元 3,050 元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伸臂式 單一 2,800 元 2,680 元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架空式 ( 機上操作 ) 單一 2,800 元 2,680 元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架空式 ( 地面操作 ) 單一 2,800 元 2,680 元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伸臂可伸縮 單一 2,800 元 2,680 元 升降機裝修 乙 2,900 元 2,780 元丙 2,100 元 1,980 元 建築工程管理 甲 1,300 元 1,180 元乙 1,000 元 880 元 重機械操作 推土機 單一 3,100 元 2,980 元 重機械操作 挖掘機 單一 3,100 元 2,980 元 重機械操作 鏟裝機 ( 業界俗稱山貓 ) 單一 2,470 元 2,350 元 重機械操作 一般裝載機 單一 3,100 元 2,980 元 按摩 乙 1,500 元 1,380 元丙 1,200 元 1,080 元 中餐烹調 1,900 元 1,780 元 中餐烹調素食丙 1,900 元 1,780 元 ( 資深廚師申請表 P.67) 17 中餐烹調 1,900 元 1,780 元 中餐烹調葷食丙 ( 資深廚師申請表 P.67) 1,900 元 1,780 元 氬氣鎢極電銲 ( 收費標準及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P.70) 食品檢驗分析 半自動電銲 ( 收費標準及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P.71) 職業潛水 ( 體檢表及病歷表 P76-77) 單一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150 元 乙 2,800 元 2,6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單一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150 元 乙 5,300 元 5,180 元 丙 3,000 元 2,880 元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單一 2,620 元 2,500 元

24 第二梯次 : 106/05/02( 二 )~106/05/11( 四 ) (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以戳記為憑 ) 序號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職類項目級別 一般報檢人繳款金額 申請免試學科者 申請免試術科者 美容 乙 2,500 元 2,380 元丙 1,200 元 1,080 元 商業計算乙 590 元 470 元 (106 辦理,107 年不辦理 ) 丙 590 元 470 元 電腦軟體設計 丙 960 元 840 元 電腦軟體設計 Java 乙 970 元 850 元 電腦軟體設計 C++ 乙 970 元 850 元 甲 4,000 元 3,880 元 工業用管配管 乙 3,600 元 3,480 元 丙 2,800 元 2,680 元 氣體燃料導管配管 乙 5,970 元 5,850 元 化工 乙 2,800 元 2,680 元丙 1,800 元 1,680 元 建築物室內設計 ( 術科設備需求勾選表 P.72) 乙 1,470 元 1,350 元 機械停車設備裝修 乙 3,770 元 3,650 元丙 2,000 元 1,880 元 水族養殖 丙 3,200 元 3,080 元 水產食品加工 乾製 調味品類 丙 1,900 元 1,780 元 水產食品加工 醃漬品類 丙 1,900 元 1,780 元 水產食品加工燻製品類丙 1,900 元 1,780 元 水產食品加工煉製品類丙 1,900 元 1,780 元 水產食品加工 冷凍品類 丙 1,900 元 1,780 元 水產食品加工 海藻製品類 丙 1,900 元 1,780 元 西餐烹調 丙 2,600 元 2,480 元 堆高機操作 單一 1,700 元 1,580 元 37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 術科設備需求勾選表 P.75) 丙 1,070 元 950 元 農田灌溉排水 設施維護管理 ( 田間項 ) (106 辦理,107 年不辦理 ) 丙 2, 2,150 元 車輛塗裝 農田灌溉排水灌溉水質管理及檢驗項乙 4,770 元 4,650 元 (106 辦理,107 年不辦理 ) 農田灌溉排水管路灌溉項丙 3, 3,150 元 (106 辦理,107 年不辦理 ) 輸電地下電纜裝修 ( 丙級納入即測即評及發證 ) 輸電架空線路裝修 ( 丙級納入即測即評及發證 ) 乙 3,470 元 3,350 元 丙 2,470 元 2,350 元 乙 11, 11,150 元 乙 3,500 元 3,380 元 乙 1,670 元 1,550 元 網頁設計 丙 990 元 870 元 混凝土丙 1,720 元 1,600 元 甲 1, 1,150 元 營造工程管理 乙 1,170 元 1,050 元

25 第二梯次 : 106/05/02( 二 )~106/05/11( 四 ) (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以戳記為憑 ) 序號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職類項目級別 一般報檢人繳款金額 申請免試學科者 申請免試術科者 就業服務 乙 770 元 650 元 國貿業務 乙 770 元 650 元丙 770 元 650 元 飲料調製 丙 2,170 元 2,050 元 太陽光電設置 乙 3, 3,150 元 竹編 單一 2,370 元 2,250 元 餐飲服務 丙 2,070 元 1,950 元 旅館客房服務 丙 2,020 元 1,900 元 職業安全管理 ( 勞工安全管理 停辦後之新職類 持 勞工安全管理甲級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得分別申請免學或免術 ) 職業衛生管理 ( 勞工衛生管理 停辦後之新職類 持 勞工衛生管理甲級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得分別申請免學或免術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停辦後之新職類 持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得分別申請免學或免術 ) 甲 770 元 650 元 甲 770 元 650 元 乙 770 元 650 元

26 第三梯次 : 106/08/29( 二 )~106/09/07( 四 ) (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以戳記為憑 ) 序號 職類代號 冷凍空調裝修 電器修護 家具木工 板金 模板 職類名稱職類項目級別 一般手工電銲 ( 收費標準及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P.69) 室內配線 ( 屋內線路裝修 ) 鑄造 ( 甲級 106 辦理,107 年不辦理 ) 工業配線乙級術科測試, 右列繳交為 低壓 測試費, 俟 低壓 測試及格後, 再繳 高壓 測試費用 (3,030 元 ), 高 低壓均及格者, 術科測試始為及格 ( 丙級納入即測即評及發證 ) 自來水管配管 ( 丙級為一試兩證 ) 汽車修護 化學 鍋爐操作 視聽電子 ( 甲級 106 年辦理, 107 年不辦理 ) 變壓器裝修 工業儀器 一般報檢人繳款金額 申請免試學科者 甲 4,300 元 4,180 元 乙 2,300 元 2,1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單一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150 元 甲 3,800 元 3,680 元 乙 2,900 元 2,780 元 丙 2,400 元 2,280 元 乙 2,100 元 1,9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甲 2,800 元 2,680 元 乙 1,800 元 1,680 元 丙 1,500 元 1,380 元 甲 2,720 元 2,600 元 乙 1,760 元 1,640 元 丙 1,330 元 1,210 元 甲 4,300 元 4,180 元 乙 2,300 元 2,180 元 甲 1,500 元 1,380 元 乙 1,200 元 1,080 元 乙 4,800 元 4,680 元 丙 2,200 元 2,080 元 乙 3,300 元 3,180 元 丙 2,500 元 2,380 元 甲 4, 4,150 元 乙 2,470 元 2,350 元 丙 1,870 元 1,750 元 甲 3,000 元 2,880 元 乙 1,900 元 1,7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乙 2,300 元 2,180 元 丙 1,500 元 1,380 元 甲 900 元 780 元 乙 3, 3,150 元 丙 3,170 元 3,050 元 乙 2,100 元 1,980 元 丙 1,800 元 1,680 元 乙 2,300 元 2,180 元 丙 2,300 元 2,180 元 申請免試術科者

27 第三梯次 : 106/08/29( 二 )~106/09/07( 四 ) (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以戳記為憑 ) 序號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職類項目級別 一般報檢人繳款金額 申請免試學科者 申請免試術科者 甲 3,300 元 3,180 元 配電線路裝修 乙 2,100 元 1,980 元 丙 1,300 元 1,180 元 測量 丙 1,200 元 1,080 元 測量 工程測量 甲 1,900 元 1,780 元乙 1,800 元 1,680 元 測量 地籍測量 甲 1,900 元 1,780 元乙 1,500 元 1,380 元 甲 2,770 元 2,650 元 女裝 乙 1,870 元 1,750 元 丙 1,400 元 1,280 元 農業機械修護 乙 2,100 元 1,980 元丙 1,800 元 1,680 元 男子理髮 乙 1,400 元 1,280 元丙 1,000 元 880 元 女子美髮 乙 1,600 元 1,480 元丙 1,000 元 880 元 按摩 乙 1,500 元 1,380 元丙 1,200 元 1,080 元 中餐烹調素食乙 2,800 元 2,680 元丙 1,900 元 1,780 元 中餐烹調葷食乙 2,800 元 2,680 元丙 1,900 元 1,780 元 烘焙食品 麵包 餅乾 乙 2,900 元 2,780 元 烘焙食品 西點蛋糕 丙 1,800 元 1,680 元 烘焙食品西點蛋糕 麵包乙 2,900 元 2,780 元 烘焙食品西點蛋糕 餅乾乙 2,900 元 2,780 元 烘焙食品 麵包 丙 1,800 元 1,680 元 烘焙食品 餅乾 丙 1,800 元 1,680 元 氣壓 乙 3,100 元 2,980 元丙 2,500 元 2,380 元 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管渠系統 乙 1,800 元 1,680 元 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機電設備 乙 1,800 元 1,680 元 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處理系統 乙 1,800 元 1,680 元 下水道設施操作維護水質檢驗 乙 2,100 元 1,980 元 氬氣鎢極電銲 ( 收費標準及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P.70) 單一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150 元 肉製品加工 乾燥類 丙 2,800 元 2,680 元 肉製品加工 調理類 丙 2,800 元 2,680 元 肉製品加工 乳化類 丙 2,800 元 2,680 元 肉製品加工 顆粒香腸 醃漬類 丙 2,800 元 2,680 元 半自動電銲 ( 收費標準及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P.71) 單一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 術科項目勾選金額 +150 元

28 第三梯次 : 106/08/29( 二 )~106/09/07( 四 ) (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以戳記為憑 ) 序號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職類項目級別 一般報檢人繳款金額 申請免試學科者 申請免試術科者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 單一 2,620 元 2,500 元 美容 丙 1,200 元 1,080 元 儀表電子 甲 2,700 元 2,580 元乙 2,300 元 2,180 元 電力電子 甲 2,700 元 2,580 元乙 2,300 元 2,180 元 數位電子 甲 2,700 元 2,580 元乙 2,300 元 2,180 元 電腦軟體應用 乙 1,900 元 1,780 元 電腦硬體裝修 乙 2,300 元 2,180 元丙 1,500 元 1,380 元 氣體燃料導管配管 乙 5,970 元 5,850 元 電繡 丙 1,500 元 1,380 元 45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 管理 乙 1,470 元 1,350 元 餐旅服務 ( 於 107 年停辦, 並縮短學 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改以餐飲服務 旅館客房服務等 2 個新職類辦理 ) 丙 2,100 元 1,980 元 造園景觀 乙 4,770 元 4,650 元 寵物美容 丙 2,470 元 2,350 元 西餐烹調 乙 4,770 元 4,650 元 機器腳踏車修護 乙 2,770 元 2,650 元丙 2,000 元 1,880 元 51 乙 590 元 470 元 會計事務人工記帳丙 590 元 470 元 會計事務乙 1,470 元 1,350 元資訊 ( 術科軟體勾選表 P.73) 丙 950 元 830 元 汽車車體板金 乙 2,800 元 2,680 元丙 2,100 元 1,980 元 保母人員 單一 2,100 元 1,980 元 甲 1,120 元 1,000 元 通信技術 ( 電信線路 ) 乙 4,370 元 4,250 元 丙 2,770 元 2,650 元 變電設備裝修 ( 丙級納入即測即評及發證 ) 乙 4,570 元 4,450 元 網路架設 乙 3,120 元 3,000 元 營建防水 填縫系防水施工 丙 4,770 元 4,650 元 營建防水 水泥系防水施工 丙 4,970 元 4,850 元 營建防水烘烤系防水施工丙 4,970 元 4,850 元 營建防水薄片系防水施工丙 5,470 元 5,350 元 營建防水 塗膜系防水施工 丙 5,370 元 5,250 元 營建防水 瀝青油毛氈系熱工法防水施工 丙 4,370 元 4,250 元

29 第三梯次 : 106/08/29( 二 )~106/09/07( 四 ) (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以戳記為憑 ) 序號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職類項目級別 一般報檢人繳款金額 申請免試學科者 申請免試術科者 混凝土 丙 1,720 元 1,600 元 飛機修護 乙 3, 3,150 元丙 1,370 元 1,250 元 手語翻譯 乙 2,020 元 1,900 元丙 1,720 元 1,600 元 照顧服務員 單一 2, 2,150 元 銑床銑床丙 1,370 元 1,250 元 銑床 CNC 銑床乙 3,720 元 3,600 元 車床車床丙 1,070 元 950 元 車床 CNC 車床乙 4, 4,150 元 模具 模具 丙 1,770 元 1,650 元 模具 沖壓模具 乙 3,920 元 3,800 元 模具 塑膠射出模具 乙 3,520 元 3,400 元 機械加工 乙 2,170 元 2,050 元丙 1,520 元 1,400 元 地錨 乙 1, 1,150 元 69 印前製程 ( 術科設備需求勾選表 P.74) 乙 2,020 元 1,900 元印前製程 ( 術科設備需求勾選表 P.74) 乙 2,020 元 1,900 元 印前製程 ( 術科設備需求勾選表 P.74) 印前製程 ( 術科設備需求勾選表 P.74) 圖文組版 PC 丙 1,770 元 1,650 元 圖文組版 MAC 丙 1,770 元 1,650 元 就業服務 乙 770 元 650 元 72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 作 單一 2,970 元 2,850 元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 單一 2,970 元 2,850 元 視覺傳達設計 丙 870 元 750 元 視覺傳達設計識別形象設計 PC 乙 1,870 元 1,750 元 視覺傳達設計識別形象設計 MAC 乙 1,870 元 1,750 元 視覺傳達設計平面設計 PC 乙 1,870 元 1,750 元 視覺傳達設計平面設計 MAC 乙 1,870 元 1,750 元 視覺傳達設計包裝設計 PC 乙 1,870 元 1,750 元 視覺傳達設計包裝設計 MAC 乙 1,870 元 1,750 元 視覺傳達設計插畫 PC 乙 1,870 元 1,750 元 視覺傳達設計插畫 MAC 乙 1,870 元 1,750 元 鋼管施工架 丙 4,370 元 4,250 元 喪禮服務 乙 2,920 元 2,800 元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 丙 4,070 元 3,950 元 飲料調製 乙 2,970 元 2,850 元 金屬帷幕牆 帷幕牆項 丙 2,670 元 2,550 元

30 第三梯次 : 106/08/29( 二 )~106/09/07( 四 ) ( 一律均須郵寄報名表件, 以戳記為憑 ) 序號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職類項目級別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 定向行動訓練 (106 辦理,107 年不辦理 ) 建築製圖應用 ( 甲級 106 年辦理,107 年不辦理 ) 一般報檢人繳款金額 申請免試學科者 乙 1,870 元 1,750 元 丙 1, 1,150 元 申請免試術科者 單一 3,770 元 3,650 元 甲 2,170 元 2,050 元 乙 1,870 元 1,750 元 建築製圖應用 電腦繪圖 丙 1,470 元 1,350 元 建築製圖應用 手繪圖 丙 970 元 850 元 陶瓷手拉坯 丙 2,370 元 2,250 元 金屬成形 丙 1,820 元 1,700 元 職業安全管理 ( 勞工安全管理 停辦後之新職類 持 勞工安全管理甲級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得分別申請免學或免術 ) 職業衛生管理 ( 勞工衛生管理 停辦後之新職類 持 勞工衛生管理甲級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得分別申請免學或免術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停辦後之新職類 持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得分別申請免學或免術 ) 甲 770 元 650 元 甲 770 元 650 元 乙 770 元 650 元

31 項目職類備註 第三梯次待確定受理報名職類 級別 全國檢定不開辦改納入即測即評及發證辦理職類 隔年辦理職類 停辦後改以新職類辦理 如有新增職類 級別確定於第三梯次受理報名, 將於 106 年 7 月 1 日前於技檢中心網站 ( 公告, 並納入第三梯次開辦職類 工業電子 輸電地下電纜裝修 輸電架空線路裝修 工程泵 ( 幫浦 ) 類檢修 工業配線 報檢資訊請參閱 P.27 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 變電設備裝修等 6 個職類丙級 106 年度辦理 : 鑄造 ( 甲 ) 視聽電子( 甲 ) 商業計算 ( 乙 丙 ) 農田灌溉排水- 設施維護管理 ( 田間項 ) ( 丙 ) 農田灌溉排水- 灌溉水質管理及檢驗項 ( 乙 ) 農田灌溉排水- 2 年辦理 1 次職類,106 年度辦理,107 年度不辦理 管路灌溉項 ( 丙 ) 定向行動訓練( 單一 ) 建築製圖應用 ( 甲 ) 107 年度辦理 : 泥水 ( 甲 ) 冷作( 甲 乙 丙 ) 模板 ( 甲 ) 化學 有機物檢驗 ( 甲 ) 化學 無機物檢驗 ( 甲 ) 門窗木工( 甲 乙 丙 ) 2 年辦理 1 次職類,106 年度不辦理,107 年度辦理 陶瓷 石膏模 ( 乙 丙 ) 人字臂起重桿操作 ( 單一 ) 製鞋( 丙 ) 製鞋 製面 ( 乙 ) 製鞋 製配底 ( 乙 ) 工程泵( 幫浦 ) 類檢修 ( 乙 ) 已於 103 年公告,103 年起連辦 3 年, 自 106 年起板金 ( 丙 ) 停辦, 並縮短學 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整併以金屬成形 ( 丙 ) 新職類級別辦理 已於 103 年公告,104 年起連辦 3 年, 自 107 年起餐旅服務 ( 丙 ) 停辦, 並縮短學 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調整以餐飲服務 旅館客房服務等 2 個新職類辦理 自 104 年起停辦, 並改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 乙 ) 職業安全管理 ( 甲 ) 職業衛生管理( 甲 ) 等 3 個新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 乙 ) 勞工安全管理類辦理, 前已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 乙 ) 等 3 職類 ( 甲 ) 勞工衛生管理( 甲 ) 級別學科或術科成績保留者, 自取得及格成績之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並於報檢新職類時, 得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測試 自 104 年起停辦, 並改以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甲 乙 )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甲 乙 ) 等 2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 甲 乙 ) 化學性個新職類辦理, 前已取得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 甲 乙 ) ( 甲 乙 ) 等 2 職類級別學科或術科成績保留者, 自 取得及格成績之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並於報檢新職類時, 得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測試 全面停辦 鋼筋 ( 甲 乙 ) 停辦前開放受理一般報檢人報名, 連辦 3 年於 106 年停辦, 並縮短學 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壹拾壹 其他全國性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 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 請以即測即評及發證等學科測試服務網 資料為準 ) 辦理職類 辦理時間與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及電話 冷凍空調裝修等 73 個丙 ( 單一 ) 級全年度辦理, 欲報名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專案檢定科 職類 視聽電子等 6 個乙級職類即定, 可 至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電話 : 轉 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 ( 快速考證區 / 即測即評及 發證, 下載簡章及查詢承辦單位之地址 電話 二 分別持有學科及術科測試及格成績單欲申請發給技術士證 主辦單位與辦理時間 備註 全年度辦理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國檢定及發證管理科電話 : 轉 357 ( 一 ) 在校生專案檢定成績單合格發證者不得申請合併發證 ( 二 ) 若未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學科測試成績及格, 且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方取得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請檢附術科報名首日在前之學 術科及格成績單申辦合併發證 ( 三 ) 符合合併發證者, 請填寫合併發證申請表 ( 附件 30)

32 壹拾貳 報檢資格 ( 請依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 一 丙級 單一級技術士報檢資格 一般職類 報檢人年滿 15 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特殊規定職類 ( 各項條件須同時具備 ; 例如 : 照顧服務員須同時符合 + ) 中餐烹調 ( 資深廚師 ) 民國 45 年 8 國民小學畢 ( 肄 ) 業, 或未受國小教育 相關廚師工作年資 15 年以上且現在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 者 仍在職 照顧服務員 年滿 18 歲 ( 含取得長期居留證或依親居留證之大陸地區配偶及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 保母人員 年滿 20 歲 ( 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 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 92 年 2 月 13 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 病患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 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 92 年 2 月 13 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 ( 內容需記載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日期 文號 訓練課程及時數 ) 高中 ( 職 ) 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 ( 含高中相關學程 ) 畢業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 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 2 學分及照顧服務員 40 小時實習時數證明, 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學分證明 ( 成績單 ), 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所規定之實習單位所開具之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 前述所稱相關科系所如下 : A. 家政類群 : 家政 照顧服務等科系所 B. 兒童與幼保類群 : 幼兒保育 幼老 特殊 ( 兒童 ) 教育 嬰幼兒保育 幼兒教育 兒童發展 ( 福利 ) 兒童與發展 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 青少年兒童福利 生活應用與保健等科系所 C. 社會類群 : 社會學 社會工作 ( 學 ) 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 ( 學 ) 社會福利 ( 學 ) 青少年兒童福利 ( 學 ) 應用社會 ( 學 ) 醫學社會與社會工作 ( 學 ) 人類發展與家庭 ( 學 ) 生活 ( 應用 ) 科 ( 學 ) 生活服務產業 ( 學 ) 老人福祉 ( 學 ) 社會行政 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 社會暨公共事務 社會科學 人類發展 ( 學 ) 幼老福利等科系所 D. 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 : 社會心理 ( 學 ) 心理輔導 ( 學 ) 心理 ( 學 ) 教育心理與輔導 ( 學 ) 教育心理與諮商 ( 學 ) 輔導與諮商 ( 學 ) 諮商心理 ( 學 ) 應用心理 ( 學 ) 臨床心理 ( 學 ) 臨床與諮商心理 ( 學 ) 諮商與臨床心理 ( 學 ) 心理復健 ( 學 ) 輔導 教育心理 諮商與教育心理 心理與諮商 諮商與應用心理 社會科教育學等科系所 E. 長期照顧類群 : 包括早期療育與照護 長期照顧 ( 護 ) 老人照顧 ( 護 ) 老人福祉 ( 利 ) 老人福祉與社會工作 老人健康管理 老人服務事業管理 銀髮產業管理 銀髮族活動管理 銀髮生活產業 老人護理暨管理 老人福利與事業 高齡 ( 社會 ) 健康管理 醫務健康照護 長青事業服務 養生與健康行銷學系 養生休閒管理 銀髮養生環境學系 銀髮健康促進學系 健康產業管理學系 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 醫務暨健康事業管理學系 福祉科技與服務管理學系 高齡健康促進科未來與樂活產業學系 高齡及長期照護事業系等科系所 F. 醫護衛類群 : 公共衛生學 醫事技術學 食品營養學 復健治療學 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 復健諮商 復健技術 呼吸照顧 護理助產 助產 護理 中西醫結合護理 醫事檢驗 醫事技術 醫事放射 放射技術 影像醫學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 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 公共衛生 食品衛生 ( 營養 ) 營養 營養保健等科系所 註 : 依據 技發字第 號函增列 高齡及長期照護事業系 如有新增相關科系於 106 年 7 月 1 日前於技檢中心網站公告 民國 93 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 80 小時托育相關訓練合格, 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民國 93 年以前依據 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 取得之甲 乙 丙類訓練證書者 民國 94 年以後修畢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訓練課程 之保母人員 教保人員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 其他領有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幼托相關訓練或進修班結業證書者 相關訓練或進修, 學分數不得少於 20 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 360 小時 ; 保母類專業訓練或進修, 學分數不得少於 7 學分或時數不得少於 126 小時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 家政 護理相關學院 系 所 科 ( 學位 ) 學程畢業 ; 或大專校院幼兒保育 家政 護理相關學院 系 所 科 ( 學位 ) 學程最高年級者 ; 或取得其輔系畢業證書者 A. 教育學門 : 教育 ( 學 ) 教育心理與諮商 ( 學 ) 國民教育 初等教育 ( 教育心理與 ) 輔導 ( 學 ) 教育心理 ( 學 ) 社會教育 ( 學 ) 特殊教育與輔導 生

33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鍋爐操作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字臂起重桿操作 升降機裝修堆高機操作 按摩 死教育與輔導 家庭教育與諮商 人類發展 ( 與家庭 ) 家政教育 特殊( 兒童 ) 教育 家庭教育 ; 幼兒教育 ( 學 ) 兒童發展與( 及 ) 家庭教育 ( 學 ) 幼兒與家庭教育 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 ( 學 ) 幼稚 ( 兒 ) 教育師資 ; 性別 ( 學 教育 ) B. 社會及行為科學學門 : 應用社會 ( 學 ) 社會科學 ( 應用 ) 心理 ( 學 ) 諮商與教育 ( 心理 ) 心理( 與 ) 輔導 ( 學 ) 心理( 輔導 ) 與諮商 ( 學 ) 臨床( 與諮商 ) 心理 ( 學 ) 社會心理( 學 ) ( 臨床 ) 行為科學 諮商 ( 與 )( 應用 ) 心理 ( 學 ) 心理復健 ( 學 ) 輔導( 與 ) 諮商 ( 學 ) 諮商與輔導( 學 ) 健康心理學; 犯罪防治 ( 學 ) 犯罪預防 犯罪學 C. 醫藥衛生學門 : 公共衛生 食品營養 ( 科學 ) 食品營養與保健生技 食品暨保健營養 保健營養 ( 生技 ) 營養保健科 營養與保健科技 營養( 科學 ) 醫學營養 營養醫學 食品衛生 營養 護理 ( 學 ) 臨床護理 社區護理 中西 ( 醫 ) 結合護理 護理助產 助產 ( 特 ) 護理助產合訓 早期療育( 與照護 ) 健康照護 ( 科學 ) 醫務健康照護管理 醫護管理 護理教育 護理管理 護理技術 健康照護 ( 管理 ) 臨床暨社區護理 健康事業管理 D. 社會服務學門 : 復健與諮商 ( 學 );( 嬰 ) 幼兒保育 ( 技術 ) 兒童發展 兒童與家庭 ( 學 服務 )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 ( 青少年 ) 兒童福利 兒童福利 幼兒保育 兒童保育 ;( 社會政策與 ) 社會工作 ( 學 ) 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 醫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 ( 學 ) 社會福利( 學 ) 社會福祉與服務管理 社會工作 ( 學 ) 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 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 學 ) 健康照顧社會工作 E. 民生學門 : 家政 ( 學 ) 生活應用與保健 生活( 應用 ) 科學 課後照顧學位學程 兒童產業服務學位學程 照顧服務 幼老福利 農村家政 ( 農村 漁村 ) 家事 綜合家政 註 : 如有新增相關科系於 106 年 7 月 1 日前於技檢中心網站公告 年滿 18 歲 具有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 : 1. 持有 100 年 11 月 8 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上開證明 ( 書 ), 得申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各分項技能檢定 年 1 月 1 日前具有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者或結業證書者, 應年滿 16 歲 年滿 18 歲 具有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 : 1. 持有 100 年 11 月 8 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修正前之上開證明 ( 書 ), 得申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職類各分項技能檢定 年 1 月 1 日前具有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各該機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者或結業證書者, 應年滿 16 歲 年滿 18 歲 經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 :102 年 11 月 1 日前已參加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丙級以上 鍋爐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需有相關證明文件 ), 年齡年滿 16 歲以上並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 得申請參加本職類技能檢定 年滿 16 歲 具有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年滿 18 歲 具有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 :104 年 1 月 1 日前具有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衛生教育訓練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 應年滿 16 歲 年滿 16 歲 1. 年滿 18 歲, 且經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 但 104 年 1 月 1 日前具有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 不在此限 2. 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之 堆高機操作人員 職業訓練班, 領有訓練期滿證明者 前項所定職業訓練班, 應符合下列條件 : (1) 開班前應將訓練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 訓練課程與時數比照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教育訓練課程與時數 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並領有身心障礙 年滿 15 歲或國民中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學畢業 按摩職類因報檢資格均為身心障礙者, 其術科試題命製時, 已考慮此因素, 故術科測試時間依試題規定辦理

34 自來水管配管 定向行動訓練 職業潛水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 報檢人除須符合一般職類之資格外, 因係一試兩證報名表副表須加貼照片 2 張, 非本國國民者成績合格者僅核發技術士證, 不核發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1.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30 日以前, 年滿 20 歲, 於視覺障礙服務相關機 ( 構 ) 團體或特教學校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 5 年以上者 2. 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於視覺障礙服務相關機 ( 構 ) 團體或特教學校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 2 年以上者 3. 參加符合內政部認定之定向行動訓練課程及時數之訓練計畫, 取得結業證書者 備註 : 依據內政部 99 年 8 月 27 日內授中社字第 號函, 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4 年 8 月 12 日社家障字第 號函, 前述所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原內政部社會司 ) 認定之定向行動訓練課程及時數之訓練計畫包括以下 7 種 ( 請依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 計畫名稱課程時數主辦單位辦理單位辦理時間 1 定向行動訓練師培訓班 2 定向行動訓練師培訓計畫 3 培訓定向行動訓練服務人員計畫 4 定向行動專業訓練員培訓計畫 年度南區定向行動訓練員培訓計畫 6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辦理視覺障礙者定向行動訓練員培訓計畫 年度定向行動專業師資培訓計畫 年滿 18 歲 810 小時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 第三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 ) 770 小時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 第三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委員會 ) 中華視覺障礙教育學會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系 540 小時 臺北縣社會局 社團法人臺北市視障者家長協會 650 小時 內政部社會司 社團法人臺北 市視障者家長 協會 650 小時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前內政部社會司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視障者家長協會 650 小時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 ( 新北市愛明發展中心 ) 650 小時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 持有最近 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一年之醫定發給之救生員證書 院合格潛水體檢表 ( 附件 26 健康檢查表及附件 27 健康狀況調查表正本 ) 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單位 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 於學員訓練課程中, 針對欲報考職業潛水職類丙級 ( 水肺空氣潛水及水面供氣空氣潛水 ) 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所辦理六分鐘內游泳二百公尺及心肺復甦術測驗之測驗合格證明 財團法人愛盲基金會 89 年 3 月至 99 年 6 月 ( 含實習時程 ) 92 年 1 月至 93 年 6 月 ( 含實習時程 ) 93 年 11 月至 95 年 6 月 ( 含實習時程 ) 98 年 10 月至 100 年 2 月 ( 含實習時程 ) 102 年 7 月 6 日至 103 年 9 月底 ( 含實習時程 ) 101 年 3 月 17 日至 102 年 3 月 31 日 ( 含實習時程 ) 102 年 1 月 1 日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 ( 含實習時程 ) 領有國外相當職業潛水丙級以上之執照,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得從事潛水作業者 持有依法設立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丙級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職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養成訓練水肺空氣潛水作業及職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養成訓練水面供氣 - 空氣潛水作業之訓練期滿證明或結訓證書 持有依法設立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丙級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國防部或教育部所屬機關 ( 構 ) 學校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 時數 設備及師資所辦理職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養成訓練水肺空氣潛水作業及職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養成訓練水面供氣 - 空氣潛水作業之訓練期滿證明或結訓證書 申請免術科測試者, 得免附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文件 本申請檢定資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 已符合修正前規定之資格者, 得檢附修正前規定文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文件, 參加前項技術士技能檢定 年滿 18 歲 取得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年滿 18 歲 取得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35 二 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 (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般職類 1.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 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 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2.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 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3.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 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 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 技術學院 大學之在校學生 4.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 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5.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 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6.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7.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 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8. 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 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9. 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 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10. 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11. 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年級 12. 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上述相關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 ( 構 ) 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在校最高年級者 係指學校之學年制最高年級學生, 並經向學校註冊取得證明文件者 相關工作 係指日 夜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之現場作業 管理 監督 訓練 教育及研究業務等工作, 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特殊規定職類 ( 各項條件須同時具備 ; 例鍋爐操作須同時符合 + ) 鍋爐操作 年滿 18 歲 經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備註 :102 年 11 月 1 日前已參加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乙級以上 鍋爐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需有相關證明文件 ), 年齡年滿 16 歲以上並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 得申請參加本職類技能檢定 按摩 就業服務 氣體燃料導管配管 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取得按摩丙級技術士證, 從事按摩工作 3 年以上者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 並取得按摩丙級技術士證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 並接受按摩專業訓練時數累計 1,600 小時以上 持有 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 並從事按摩工作 6 年以上者 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其 同等學力 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 : 1. 依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2. 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規定取得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3. 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所列同等學力規定之證明文件 4. 具有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所列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同等學力規定之證明文件 註 : 依據勞動部 105 年 1 月 20 日勞動發管字第 號令辦理 符合下列 13 點報檢資格之一者 : 1. 第 1 點至第 12 點 : 報檢資格同乙級一般職類報檢資格 2. 第 13 點 : 天然氣事業法施行前, 受聘僱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安全技術員或受聘僱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之專任技術人員, 並檢具勞工保險證明

36 職業潛水 年滿 18 歲 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 ( 附件 26 健康檢查表及附件 27 健康狀況調查表正本 ) 依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相關規定發給之救生員證書 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單位 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學校, 於學員訓練課程中, 針對欲報考職業潛水職類乙級 ( 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 ) 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所辦理六分鐘內游泳二百公尺測驗之測驗合格證明 領有國外相當職業潛水乙級以上之執照,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得從事潛水作業者 具有職業潛水丙級技術士證, 並持有依法設立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乙級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職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養成訓練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作業之訓練期滿證明或結訓證書 具有職業潛水丙級技術士證, 並持有依法設立技能檢定職業潛水職類乙級術科測試評鑑合格場地之國防部或教育部所屬機關 ( 構 ) 學校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 時數 設備及師資所辦理職業潛水職類從業人員養成訓練人工調和混合氣潛水作業之訓練期滿證明或結訓證書 申請免術科測試者, 得免附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文件 本申請檢定資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 已符合修正前規定之資格者, 得檢附修正前規定文件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文件, 參加前項技術士技能檢定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7 條及第 8 條申請乙級或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具有同等學力證明者 規定, 指申請人須具有教育部所定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及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所列同等學力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其他注意 乙級職類代號及名稱 乙級報檢資格中所稱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 事項 板金 板金 ;21400 金屬成形 石油化學 化學 ;12300 化工 中式麵食加工 - 酥 ( 油 ) 皮 糕 ( 漿 ) 皮類 烘焙食品 - 中式點心 ; 中式麵食加工 - 水調 ( 和 ) 麵類 ; 中式麵食加工 - 發麵類 ; 中式麵食加工 - 酥 ( 油 ) 皮 糕 ( 漿 ) 皮類 ; 中式麵食加工 - 水調 ( 和 ) 麵類 發麵類 儀表電子 ;11600 電力電子 ; 工業電子數位電子 造園景觀 造園景觀 / 造園施工 銑床工 ;10900 電腦數值控制銑床工 ;18200 銑 銑床 -CNC 銑床床 - 銑床 ;18300 車床 - 車床 ;18500 機械加工 車床工 ;07500 電腦數值控制車床工 ; 車床 -CNC 車床 銑床 - 銑床 ;18300 車床 - 車床 ;18500 機械加工 模具 - 沖壓模具 模具 - 塑膠射出模具 機械加工 印前製程 PC;19104 印前製程 MAC 網版製版印刷 沖壓模具工 ;14100 塑膠射出模具 ; 模具 - 模具 沖壓模具工 ;14100 塑膠射出模具 ; 模具 - 模具 鉗工 ;08300 精密機械工 ;18200 銑床 - 銑床 ; 車床 - 車床 ;18500 機械加工 製版照相 ;08400 平版製版 ;09001 圖文組版 - 文字處理 ;09002 圖文組版 - 照相打字 ;19101 印前製程 - 圖文組版 ;19103 印前製程 - 圖文組版 PC;19105 印前製程 - 圖文組版 MAC 網版製版 ;08900 網版印刷 ;19201 網版製版印刷 - 製版 ;19202 網版製版印刷 - 印刷 至 視覺傳達設計 廣告設計 ;20100 視覺傳達設計 飲料調製 調酒 ;20600 飲料調製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 機械製圖 ;11200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 ;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 太陽光電設置 室內配線 ( 屋內線路裝修 )

37 21100 建築製圖應用 建築製圖 ;15900 電腦輔助建築製圖 ; 建築製圖應用 - 電腦繪圖 建築製圖應用 - 手繪圖 三 甲級技術士報檢資格 (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一般職類 1.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 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2.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 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 3.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 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以上者, 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4.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 並具有技術學院 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且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5. 具有專科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四年以上 6. 具有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上述相關職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 ( 構 ) 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 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特殊規定職類 ( 各項條件須同時符合 + + ) 鍋爐操作 年滿 18 歲 經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 經鍋爐操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教育訓練規則所定 甲者 級鍋爐操作人員 安全 經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衛生教育訓練, 領有訓 乙級鍋爐操作人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練, 領有結業證書者 具有甲級鍋爐實習操作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 且經事業單位證明者 其他注意事項 甲級職類代號及名稱 建築製圖應用 甲級報檢資格中所稱 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 建築製圖 ;15900 電腦輔助建築製圖 ; 建築製圖應用

38 四 職安衛等 5 職類報檢資格 ( 符合所列資格之一者, 同一資格各項條件須同時具備, 例如職業安全管理甲級資格 4: + + ): 職業安全資格 1 國內外大專校院工業安全專門類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者 ( 限工業安全與衛生 管理 ( 甲職業安全與衛生 )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書影本級 ) 資格 2 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 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 18 學分以上者 ( 請參閱 P.51)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書影本與學分證書或成績單影本 資格 3 具有現場經驗 5 年以上 工作證明書或勞保投保明細影本 資格 4 具現場經驗 1 年以上 工作證明書或勞保投保明細影本 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 技術士證照影本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考試及格 及格證書影本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期滿或結業者 ( 職業安全管理師 勞工安全管理師 )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期滿或結業者 ( 職業安全管理師 勞工安全管理師 )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 資格 5 81 年 6 月 29 日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結業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後, 具有現場經驗 15 年以上 結業證書影本與工作證明書或勞保投保明細影本職業衛生資格 1 國內外大專校院工業衛生專門類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者 ( 限工業安全與衛生 管理 ( 甲職業安全與衛生 )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書影本級 ) 資格 2 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 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 18 學分以上者 ( 請參閱 P.52)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書影本與學分證書或成績單影本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 乙級 ) 資格 3 具有現場經驗 5 年以上 工作證明書或勞保投保明細影本 資格 4 具現場經驗 1 年以上 工作證明書或勞保投保明細影本 職業 ( 勞工 ) 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 技術士證照影本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考試及格 及格證書影本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期滿或結業者 ( 職業衛生管理師 勞工衛生管理師 )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期滿或結業者 ( 職業衛生管理師 勞工衛生管理師 )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 資格 5 81 年 6 月 29 日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結業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後, 具有現場經驗 15 年以上 結業證書影本與工作證明書或勞保投保明細影本 資格 1 國內外大專校院工業安全衛生專門類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者 ( 限工業安全與衛生 職業安全與衛生 )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書影本資格 2 國內外大專校院肄業, 修畢工業安全 工業衛生相關科目 9 學分以上者 ( 請參閱 P.51~52) 學分證書或成績單影本 資格 3 具現場經驗 1 年以 高級中學 高級職業學校上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 工作證明書或勞保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書影本投保明細影本 資格 4 具現場經驗 1 年以 普通考試以上及格上 工作證明書或勞保 及格證書影本投保明細影本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期滿或結業者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期滿或結業者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

39 物理性因資格 1 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 修習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相關 子作業環境監測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書影本 課程 9 學分以上 ( 請參閱 P.53) 學分證書或成績單影本 ( 甲級 ) 資格 2 國內外大專校院理 工 農 醫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物理性因子 公共衛生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書影本 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訓練期滿或結業者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乙級 ) 資格 3 具現場經驗 5 年以上 工作證明書或勞保投保明細影本 資格 1 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 同等學力或在校最高年級 畢業 同等學力或學歷證書影本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 技術士證照影本 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訓練期滿或結業者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 修畢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相關課程 9 學分以上 ( 請參閱 P.53) 學分證書或成績單影本 資格 2 國內外大專校院理 工 農 醫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物理性因子公共衛生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訓練期滿或結業者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書影本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資格 3 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 同等學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乙級物理性因子力或普通考試及格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訓練期滿或結業者 畢業 同等學力或及格證書影本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 化學性因資格 1 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 修習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相關 子作業環境監測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書影本 課程 12 學分以上 ( 請參閱 P.53) 學分證書或成績單影本 ( 甲級 ) 資格 2 國內外大專校院理 工 農 醫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化學性因子 公共衛生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書影本 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訓練期滿或結業者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乙級 ) 資格 3 具現場經驗 5 年以上 工作證明書或勞保投保明細影本 資格 1 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 同等學力或在校最高年級 畢業 同等學力或學歷證書影本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 技術士證照影本 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訓練期滿或結業者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 修畢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相關課程 9 學分以上 ( 請參閱 P.53) 學分證書或成績單影本 資格 2 國內外大專校院理 工 農 醫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化學性因子公共衛生科系院所畢業或同等學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訓練期滿或結業者力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書影本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 資格 3 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 同等學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乙級化學性因子力或普通考試及格作業環境監測 ( 測定 ) 訓練期滿或結業者 畢業 同等學力或及格證書影本 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影本 為維護個人權益, 報檢資格有疑義者請填寫 報檢資格疑義申請表 (P. 61) 事先傳真承辦單位 ( 傳真 : ) 處理

40 五 外籍人士 大陸地區配偶或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取得長期居留證者 大陸學位生 ( 陸生就學等 ) 無戶籍國民等報檢資格及注意事項 ( 請依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 ( 一 ) 外籍人士 : 必須持有外僑居留證 ( 二 ) 大陸地區人民 : 必須持有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 三 ) 大陸學位生 ( 陸生就學 ) 報檢注意事項如下 : 各項流程說明注意事項報名及測試發 證 一 報名時需檢附證明文件 : ( 一 ) 大陸地區人民逐次加簽入出境證影本 ( 二 ) 最近一次展延證明影本 : 無辦理者免附 ( 三 ) 在學證明影本 : 學生證 學歷證明書等 ( 四 ) 特殊職類或一般職類甲乙級 : 加附各該職類相關證明文件 ( 五 ) 申請免學或免術者 : 加附及格成績單影本 二 因個人因素或學術科測試日期逾入出境證截 止或展延日期等, 致無法參加學術科測試, 將不予退費 三 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 成績保留年限, 依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10 條辦理, 惟於成績保留期間再次報名時, 如已不具陸生就學身分, 將不得以前項及格成績, 一 報名 : ( 一 ) 入出境證 : 事由須為 陸生就學 ( 二 ) 入出境證截止或展延日期需在報名開始日期後 30 日曆天以上 ( 三 ) 經與教育部提供資料勾稽結果, 如 查無資料或學籍狀態非屬註冊者, 以退件處理 ( 四 ) 通信地址, 限臺灣地區 ( 非填寫臺灣地區將不予受理 ) 二 測試日期 : ( 一 ) 學科 : 依簡章 ( 二 ) 術科 : 由術科試務單位於測試前 10 天掛號通知 ( 試題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申請免學或免術測試 三 因職類特性, 術科測試日期距報名日四 不可至軍事單位報名及進行該學 術科測試 五 不得採網路報名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期最高可能達 7 個月, 請自行衡酌是否報檢 四 不得報名氣體燃料導管配管職類乙級 職業潛水職類乙 丙級 一 非屬在台工作許可證, 不得據以申請在台工作 二 技術士證寄送地址, 限臺灣地區 ( 非填寫臺灣地區將不予受理及寄送 ) ( 四 ) 無戶籍國民 : 必須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且載明為 國民 者 ( 五 ) 符合前開第一至四項報檢資格者, 除特殊限定本國國民報檢之職類外, 其餘應符合各職類 級別規定之報檢資格 六 其他報檢資格及審查規定 ( 一 ) 學科或術科測試成績保留 ( 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 ) 規定 1.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0 條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 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 三年內參加檢定時, 得予保留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 第二項保留年限, 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 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第二項及前項規定, 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失其效力 但前已取得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成績及格者, 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2. 第 10 條之 1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1 日起, 前條第一項之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前項保留年限, 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 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 二 ) 報檢人申請免試學科或術科, 採通信報名者, 請於報名時檢附成績測試及格通知單提出申請, 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 視同一般報檢人, 且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 檢附成績測試及格通知單影本, 必須有分數或及格文字, 若成績單遺失者, 得自行於技檢中心網站首頁 \ 資訊查詢 \ 技能檢定術科辦理單位及成績查詢 補發成績單及證照費繳費單列印 ( ( 三 ) 參加技能 ( 藝 ) 競賽得申請免試術科測試者規定如下 ( 對照表 P.54~60): 報檢人必須先符合報檢職類資格後, 始得於報名時檢附免試術科證明或主管機關所出具免試術科公文影本提出申請免試術科, 但報檢人如報名時未提出申請, 則視同一般報檢人, 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 1. 國際技能競賽組職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 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 自獲獎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2. 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格, 自及格日起三年內, 參加相關職類乙級 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3. 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之機關 ( 構 ) 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

41 競賽獲得前三名, 自獲獎日起三年內, 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 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 其年限之計算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得免術科測測試之職類 級別及項目,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 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七 學歷證明 ( 一 ) 持本國學歷證件限檢附中文版影本 ( 二 ) 持國外學歷報名參加技能檢定者, 應檢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畢業證書原文影本及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影本各 1 份 ( 國外學歷認證問題請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轉 913) ( 三 ) 持大陸地區學歷 : 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 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採認請洽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請洽教育部 八 工作經歷證明 : ( 一 ) 檢附由服務單位或職業工會開具之服務證明影本 若因公司解散 倒閉或關廠歇業, 致無法取得從事相關工作證明文件者, 得以公司解散 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之證明文件 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個人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年資證明切結代替 ( 公司解散 倒閉或關廠歇業事實證明文件請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網站 查詢 ) ( 二 ) 相關工作證明年資之計算 : 計算至報名當天為止, 不同服務單位可累計 ( 三 ) 工作經歷證明需註明之內容 : 起迄日期 報檢職類相關工作內容 公司名稱及地址 公司統一編號 公司章 負責人私章 ( 若有塗改處請於塗改後加蓋負責人私章 ) 可採服務單位制式格式或報名表背面格式填寫 辦理單位並得視實際審查需要通知報檢人補繳其他證明文件如 : 勞保投保紀錄.. 等 如有不實, 出證機關之承辦人 主管人員及申請人, 均應負法律責任 ( 四 ) 職安衛等 5 職類得以勞保投保明細代替工作經歷證明 ( 五 ) 服役期間從事與報檢職類相關技術性工作, 有專長證明文件者 ( 如技術經歷證明文件或退伍令上所註記之專長 ), 其年資可予採計 九 學科測試播放口唸試題申請 :( 試題數及試題內容 作答方式與一般筆試相同 ) ( 一 ) 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 1. 受理丙 ( 單一 ) 級職類 : 女子美髮 中餐烹調 烘焙食品 - 西點蛋糕 烘焙食品 - 麵包 美容 保母人員 照顧服務員 2. 學科應檢地點 : 限北部地區 中部地區 南部地區 東部地區請擇定一地參加 ( 測試地點以准考證所標示為準 ), 並填寫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協助申請表提出申請 (P.66) 3. 術科測試地點 : 術科測試地點以學科測試地點為分配依據 ( 二 ) 丙 ( 單一 ) 級資深人員播放國 台語口唸學科試題 1. 受理丙 ( 單一 ) 級職類 : 鋼筋 模板 配電線路裝修 重機械操作 中餐烹調 ( 限第二梯次 ) 堆高機操作 製茶技術 混凝土 喪禮服務 2. 學科應檢地點 : 限北部地區 中部地區 南部地區 東部地區請擇定一地參加 ( 測試地點以准考證所標示為準 ), 並填寫資深人員播放國 台語口唸學科試題協助申請表提出申請 (P.67) 3. 術科測試地點 : 術科測試地點以學科測試地點為分配依據 4. 報檢資格 :(1) 民國 45 年 8 月 31 日以前出生 (2) 國民小學畢 ( 肄 ) 業, 或未受國小教育者 檢附學歷證明影本 未就學證明或戶口名簿影本 ( 須記載學歷 ) (3) 相關工作年資 15 年以上且現在仍在職 檢附相關工作經歷證明 ( 含在職 ) ( 三 ) 單一級外籍勞工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 1. 受理單一級職類 : 堆高機操作 2. 學科應檢地點 : 限北部地區 中部地區 南部地區 東部地區請擇定一地參加 ( 測試地點以准考證所標示為準 ), 並填寫外籍勞工堆高機操作單一級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協助申請表提出申請 (P.66) 3. 術科測試地點 : 術科測試地點以學科測試地點為分配依據 十 報檢年齡認定 : 以出生日起計算至學科測試日止 十一 報檢資格日期之計算 : 計算至報名受理當日為止 十二 報檢人於通信報名專用之信封自行填寫報檢考區, 裝入報名資料後, 郵寄至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號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十三 報檢人須先完成繳費手續, 將繳費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書表正表收據黏貼處一同寄出, 繳費收據未檢附正本或未檢附者不予受理, 視同未完成報名 十四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 ( 請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 ( 一 ) 依據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 以下簡稱補助要點 ) 辦理

42 ( 二 ) 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 於報名時暫免繳交報名費用, 惟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 不得事後申請, 並經初 複審合格者始可予補助, 若經審查不符資格者, 或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 取消補助資格, 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 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 ( 三 ) 依據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 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 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 ( 正本或影本 ) 均應屬實 有虛偽不實者, 應撤銷其補助, 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 經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 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經撤銷補助者, 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 四 )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 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迄日為準 ( 五 ) 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 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 六 ) 特定對象參加各梯次技能檢定, 均須檢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申請 ( 僅申請證照費者亦同 ), 未申請者不予補助, 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 七 )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至 108 年 7 月 10 日全面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前, 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應為有效期限內之 身心障礙手冊 或 身心障礙證明 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註記之 身心障礙手冊 或 身心障礙證明 ( 八 ) 特定對象身分別 應具備文件及補助項目 : 特定對象身分別應具備文件補助項目注意事項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 中高齡失業者 三 身心障礙者 四 原住民 五 低收入戶 六 中低收入戶七 更生受保護人 八 長期失業者 九 二度就業婦女 十 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一 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 附件 ) 補助申請書請務必詳填並以正楷親自填寫中文姓名, 且於 報名 時提出申請, 否則視同放棄該次補助, 不得事後申請 二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三 其他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 詳如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 ( 九 )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一 學科測試費 一 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二 術科測試費 分者, 僅能擇一申請 三 報名資格審查費 二 申請特定對象請依最新公告辦理 四 證照費 三 特定對象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計算, 最多補助 3 次,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 1 次為限 ( 職類代號 5 碼相同者 ) 但氬氣鎢極電銲 一般手工電銲 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費, 限補助 單件 費用 四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 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 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 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 並扣減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 包含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4 項目 ) 身分別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 申請書 ( 附件 ) ( 一 ) 具下列情形之一, 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力之直系血親 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 三 全戶 ( 新式 ) 戶口名簿影本 ( 需含現 系血親者 : 住人口及詳細記事 ): 1. 配偶死亡 ( 一 ) 申請人與配偶不同戶籍須檢附另 2. 配偶失蹤,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達 6 個 一方全戶 ( 新式 ) 戶口名簿影本 月以上未尋獲 ( 需含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 ) 3. 離婚 ( 二 ) 申請人與右欄認定說明第一點之 4. 受家庭暴力, 已提起離婚之訴 受扶養親屬不同戶籍, 須檢附二 5. 配偶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戶全戶 ( 新式 ) 戶口名簿影本 ( 需含 6. 配偶應徵集 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43 身分別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 ) 四 屬右欄認定說明第一點之受扶養親屬為年滿 15 歲至 65 歲者, 須檢附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 未檢附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者不符申請資格 ) 無工作能力證明之認定請參閱右欄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三 五 配偶或扶養之直系親屬具下列情形者, 須另檢附之文件 : ( 一 ) 配偶失蹤, 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 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者 : 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 二 ) 受家庭暴力, 已提起離婚之訴者 : 檢附訴訟文件 ( 三 ) 配偶入獄服刑 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 檢附入獄 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 四 ) 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 病致不能工作者 : 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 請參閱說明三 ) 及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為有效期之個人勞保資料文件 ( 含明細表 ), 如投保於職業工會 漁會 農會或屬裁減續保 職災續保者, 如確實無工作, 需另附 無工作切結書 如完全無投保紀錄仍必須逕赴勞保局各辦事處開立無投保紀錄證明正本 ( 五 )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 : 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 六 ) 25 歲 ( 含 ) 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者 ( 但不包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 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 在職班 學分班, 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 檢附在學證明文件 中高齡失業者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 附件 )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登記證明 ( 或求職登記表 ) 正本 ( 求職登記或再登記日期以報名日前 1 個月內為有效期 ) 四 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料文件 ( 含明細表 ) 五 無工作切結書 (P.90)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 病致不能工作 8.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 二 ) 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 三 ) 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 失蹤 婚姻 經濟 疾病或法律因素, 致無法履行該義務, 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 有工作能力 : 係指年滿 15 歲 ( 含 ) 以上未滿 65 歲者 三 檢附無工作能力證明 :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致不能工作者或檢附於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經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罹患重大傷 病致不能工作證明之文件正本 ( 非重大傷病卡 ) 四 大陸地區配偶無 獨力負擔家計者 所列情形之一者, 本國籍配偶即不符合所稱 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 單親狀態, 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 ( 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 須屬於申請人之登載,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亦同 ; 未協議監護權者, 申 請人與子女須為同一戶籍 ( 共同監護原則上不符合申請資格 ) 六 以獨力負擔家計者第一款所列情形 ( 詳見認定說明一 ( 一 )) 申請補助者, 若戶內無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 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不符合申請資格 七 戶內有其他親屬 : 如為年滿 15 歲至 65 歲者, 應檢附 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 如附 P.91 切結書 ) 一 中高齡失業者 : 係指年滿 45 歲至 65 歲 ( 以國民身分證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至應檢學科測試日期之第 1 日, 為歲數計算基準 ), 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 如所附勞保個人資料, 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認定仍為失業期間 : ( 一 ) 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天 ( 二 ) 申請人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如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臨時工作津貼 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等 ), 而依法加保, 報名時已無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者

44 身分別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 三 ) 申請人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尚無工作之事實, 爰以列計為失業期間 ( 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在所不問 ) ( 四 )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 漁會 農會或屬裁減續保 職災續保者, 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經切結表示無工作者 ( 須檢附 P.90 切結書 ), 列記失業期間 三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例如 :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臨時工作津貼 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等 ), 而依法加保者, 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其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例如 : 契約書 離職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文件 )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 附件 )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三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正 反面 ( 有效期須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 附件 )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三 ( 新式 ) 戶口名簿影本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 附件 )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三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 附件 )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三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或鄉 ( 鎮 市 區 ) 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一 檢附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 正 反面 ), 有效期限須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二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至 108 年 7 月 10 日全面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前, 前項文件應為有效期限內之 身心障礙手冊 或 身心障礙證明 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註記展延期限之 身心障礙手冊 或 身心障礙證明 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需記載有原住民身分 一 低收入戶 : 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收入戶者 二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 申請人需列冊於證明書內且為列冊人口 ) 三 臺北市當年度低收入戶卡 ( 正 反面影本 ) 四 茲因每年 10 至 12 月份縣市政府調查低收入戶, 約於翌年 1 或 2 月份始核發證明文件, 在未取得該文件前, 凡符合資格者, 於報名時得以先繳費方式, 嗣後檢附證明文件 ( 繳費單據 補助申請書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個人存摺封面影本及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證明文件生效日需在報名之前 ) 送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退費 一 中低收入戶 : 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者 二 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 ( 申請人需列冊於證明書內且為列冊人口 ) 三 臺北市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卡 ( 正 反面影本 ) 四 茲因每年 10 至 12 月份縣市政府調查中低收入戶, 約於翌年 1 或 2 月份始核發證明文件, 在未取得該文件前, 凡符合資格者, 於報名時得以先繳費方式, 嗣後檢附證明文件 ( 繳費單據 補助申請書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個人存摺封面影本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證明文件

45 身分別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生效日需在報名之前 ) 送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辦理退費 更生受保護人 長期失業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更生受保護人指具下列情形之一 : 申請書 ( 附件 ) ( 一 ) 執行期滿, 或赦免出獄者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 二 ) 假釋 保釋出獄者 三 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財團法人臺灣 ( 三 )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 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 福建 ) 更生保護 ( 分 ) 會出具之證 ( 四 ) 受少年管訓處分, 執行完畢者 明文件正本 ( 五 )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 以不起訴為適當, 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 六 )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 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 七 ) 受緩刑之宣告者 ( 八 )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 九 )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一 長期失業者 : 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 且申請書 ( 附件 ) 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 保險年資合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計 6 個月以上, 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登記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證明 ( 或求職登記表 ) 正本 ( 求職登二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或再登記日期以報名日前 1 個月記證明 ( 或求職登記表 ) 正本, 以資證明具有工內為有效期 ) 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四 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三 檢附有蓋核發機關章戳之個人勞工保險加退保料文件 ( 含明細表 ) 五 無工作切結書 (P.90) 明細表正本或影本四 申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輔以資格認定之日起算, 核計至少前 1 年未參加勞工保險, 即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 且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 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月以上 五 連續失業期間之計算 : ( 一 ) 申請人曾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日, 失業期間以失業者原離職日起算, 並扣除就業期間後合併計算 ( 二 ) 申請人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如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臨時工作津貼 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等 ), 而依法加保, 惟失業期間停止計算, 俟其參加公法救助措施結束後, 失業期間始得再行與參加方案前之失業期間, 併同計算之 ( 三 ) 申請人曾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尚無工作之事實, 爰以列計為失業期間 ( 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在所不問 ) ( 四 )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 漁會 農會或屬裁減續保 職災續保者, 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經切結表示無工作者 ( 須檢附 P.90 切結書 ), 列計失業期間 六 申請人檢附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長期失業證明者, 尚須附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料文件 ( 含明細表 ) 七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例如 :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臨時工作津貼 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等 ), 而依法加保者, 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工

46 身分別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作狀態且已退保,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其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例如 : 契約書 離職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文件 )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一 二度就業婦女 : 係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申請書 ( 附件 )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二年以上, 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而尚未就業之婦女 三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二 退出勞動市場期間起算方式 : 自最近一次勞工 件影本 ( 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 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 未有勞工保險投保 紀錄者, 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 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 生育等 ); 三 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 檢附最後任職事業無法檢附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之證明文件者, 請於無工作切結書四 如所附勞保個人資料, 為下列情形之一者, 認 (P.90) 註明退出勞動市場之具體事由 定仍為失業期間 : ( 一 ) 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天 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登記 ( 二 ) 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如多元就業開發 二度就業婦女 證明 ( 或求職登記表 ) 正本 ( 求職登記或再登記日期以報名日前 1 個月內為有效期 ) 方案 臨時工作津貼 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畫等 ), 而依法加保, 報名時已無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者 五 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 ( 三 ) 申請人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尚無工作之事實, 投保 訓字保 者, 爰料文件 ( 含明細表 ) 以列計為失業期間 ( 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生活六 無工作切結書 (P.90) 津貼在所不問 ) ( 四 )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 漁會 農會或屬裁減 續保 職災續保者, 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經切 結表示無工作者 ( 須檢附 P.90 切結書 ), 列記 失業期間 五 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例如 : 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 臨時工作津貼 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 畫等 ), 而依法加保者, 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工 作狀態且已退保,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其 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 例如 : 契約書 離職 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之文 件 )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 附件 ) 二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三 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 家庭暴力被害 ( 一 )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開立之家庭暴人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二 ) 保護令 ( 通常保護令 暫時保護令 緊急保護令 ) 影本 ( 三 ) 判決書影本

47 ( 十 ) 因報檢資格不同, 可補助項目分別如下 : 1. 未有補助紀錄者 (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 ) 報檢測試項目可補助費用項目申請學 術科測試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 證照費申請免試學科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 證照費申請免試術科學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 證照費 2. 曾有補助紀錄者 : 僅就未補助項目予以補助, 不得重複 (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 ) 已補助費用項目可補助費用項目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 證照費不得再申請補助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僅得補助證照費學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術科測試費 證照費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學科測試費 證照費 3. 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 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 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 ( 職類代碼 5 碼相同者 ) 尚未補助之項目, 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 包含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4 項目 ) ( 十一 ) 共同性說明事項 1. 上開所列失業者,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 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 不適用本補助規定 2. 申請特定對象補助有關年齡條件之認定 : 年齡是否足歲之計算, 係以國民身分證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至應檢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 為歲數計算為準 3. 應屆畢業生 ( 國中升高中 高中升大學 ) 無法提出在學證明文件者 ( 學生證 ), 得檢附畢業證書影本 原學校或已確定將就讀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4. 檢具以自然人憑證列印之個人證明文件 ( 如 : 勞保明細表等資料 ), 須符合本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之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規定, 並逐頁簽名或蓋章 5. 特定對象證明文件經審查不符資格而有疑義者, 得於收到退件通知日起 30 日內檢具事實及理由, 向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申請複審 ( 地址 :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 ( 十二 ) 填寫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常見缺失如次 : 1. 報名參加檢定日期職類級別欄 : 日期 職類 ( 代號 ) 及級別未填入或填寫錯誤 2. 身分別欄 : 勾選身分與所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不吻合或勾選 2 種以上身分不符規定 3. 申請補助項目欄 : 各費用未正確填寫或合計金額數目加總錯誤, 金額塗改未簽名或加蓋私章 4. 身分證明文件 : 未附身分證反面影本 5. 資格證明文件 : 檢送非本補助要點之特定對象證明文件 6. 有關各項資格證明文件均為屬實切結欄 : 未簽名或未加蓋私章 壹拾參 檢定方式 每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兩階段完成, 試題均由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聘請國內專家 學者就 檢定規範 範圍內命製 ( 詳見技檢中心網站 \ 熱門主題 \ 技能檢定規範項下查詢 ), 參加檢定測試時請持 准考證 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 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應檢 如有毀損或遺失請至試務資訊網站 / 列印准予考試證明或測試當日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向應試考區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一 學科測試 : 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 (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試題自題庫產生者, 其甲 乙級測試採單選題 60 題, 每題 1 分, 複選題 20 題, 每題 2 分, 複選題答案全對才給分, 答錯不倒扣, 學科試題採集中命製者, 其甲 乙級維持採單選題, 詳如 P.44 表 1-1; 丙 ( 單一 ) 級採單選題 80 題, 每題 1.25 分, 答錯不倒扣 ) 測試時間 100 分鐘, 採電腦閱卷 相關修正規定請依技檢中心網站最新公告為主

48 表 1-1 甲 乙級學科測試採單選題職類 代號 職類名稱 級別 鋼筋 甲 乙 按摩 乙 通信技術 ( 電信線路 ) 甲 就業服務 乙 職業安全管理 甲 職業衛生管理 甲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乙 二 術科測試 : ( 一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管理 職業衛生管理 會計事務- 人工記帳 商業計算 就業服務 國貿業務 鍋爐操作甲級 喪禮服務乙級( 第一 二站 ) 之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 術科測試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 上午為學科測試, 下午為術科測試, 但不一定同一間試場舉行 註 : 喪禮服務乙級術科測試試題分三站實施, 第一站及第二站採 紙筆測試, 統一於當梯次學科測試當天下午進行測試 ; 第三站採 現場實作測試, 測試日期及時間依第三站術科承辦單位通知為準 ( 二 ) 除上述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職類外, 其餘各職類依試題規定辦理或採實作方式測試, 其術科測試地點由主辦單位依選擇報檢考區 ( 非依應檢人住址 ) 衡酌報檢人數分佈情形 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驗 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 分配至合格術科場地 ( 不一定分配於同一縣市 ) 接受測試 ( 術科之成品及材料不予退還應檢人 ), 部份職類受限於報檢人數 檢定經費之經濟規模 合格場地及辦理意願等因素, 必須集中一地接受測試, 報檢人於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或退還報名費 ( 三 ) 術科測試日期 ( 不限假日 ) 及地點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 10 日以掛號郵件另行通知 ( 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四 ) 應檢人請於學科測試日期後 2 週至 1 個月左右自行至技檢中心網站 ( 資訊查詢項下 全國檢定術科測試預定日期查詢 ) 查詢術科測試地點及預定辦理時間, 或利用電腦語音專線 ( ) 查詢術科測試辦理單位 壹拾肆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作答注意事項一 學科測試答案卡 ( 即電腦卡 ) 載有職類 級別及准考證號碼, 不得書寫姓名或任何符號 應檢人請依下列說明檢視各相關資料 : ( 一 ) 測試前檢查答案卡 座位標籤 准考證三者之准考證號碼要相符 ( 二 ) 測試鈴響開始作答時, 先核對試題職類 級別與答案卡是否相同, 確定無誤後於試題上方書寫姓名及准考證號碼以示確認 ( 三 ) 上開資料若有不符需立即向監場人員反應 二 學科測試作答時所用黑色 2B 鉛筆及橡皮擦由應檢人自行準備 (NO.2 鉛筆並非 2B 鉛筆切勿使用 ), 非使用 2B 鉛筆作答或未選用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擦致擦拭不乾淨導致無法讀卡, 應檢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三 學科測試試題為選擇題 ( ),( 甲 乙級測試採單 複選題, 單選題 60 題, 每題 1 分, 答錯不倒扣, 複選題 20 題, 每題 2 分, 複選題答案全對才給分, 答錯不倒扣, 學科試題採集中命製者, 其甲 乙級維持採單選題, 詳如表 1-1; 丙 ( 單一 ) 級採單選題 80 題, 每題 1.25 分, 答錯不倒扣 ), 請選出正確答案 四 作答時應將答案在答案卡上該題號方格內畫滿, 以粗黑 清晰為原則, 切不可畫出格外或劃記不明顯 如答錯要更改時, 請用橡皮擦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 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答案卡污損, 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五 學科答案卡劃記規定如下 ( 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 不適用本規定 ): ( 一 ) 答案卡採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 以粗黑 清晰為原則, 且劃記須塗滿方格但不超出格外, 劃記方式請參照下面正確樣例, 若未依正確樣例方式劃記, 其讀卡責任自負 答案卡劃記範例 :

49 正確樣例 答案劃記不全未依規定劃記 錯誤樣例 劃記超出格外 劃記不明顯 擦拭不潔或劃記不明顯 ( 二 ) 答案更正時, 請用橡皮擦將所劃之記號完全擦拭清潔, 再行劃記, 不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 嚴禁在橡皮擦上沾口水擦拭, 以免卡片破損 ( 三 ) 應檢人應保持答案卡之清潔與完整, 違者依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議處 ( 四 ) 應檢人應依照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 答案卡污損 非採黑色 2B 鉛筆劃記 劃記不明顯或擦拭不潔, 導致資訊設備無法正確判讀計分者, 其責任自負 ( 五 ) 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及黑點, 不得任意塗改劃記或污損, 卡片不得折毀, 亦不得在缺考劃記欄自行劃記 六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3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 於答案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 符號致無法讀入全部答案者, 以零分計算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 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 依讀入答案計分 七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規定 ( 請依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 有關違規處理說明如下 : ( 一 ) 第 27 條監場或監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迴避該試場之監場或監評工作 : 1. 應檢人為其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 2.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監場或監評人員有前項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時, 學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命其迴避 ( 二 ) 第 27 條之 1 監場人員發現應檢人有違規情事者, 應立即告知及制止, 並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處理 ( 三 ) 第 33 條學科測試應檢人應於預備鈴響時, 依准考證號碼就坐 測試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 不准入場, 測試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 不准出場 但學科測試以電腦線上方式實施測試者, 不受測試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之限制 ( 四 ) 第 34 條學科測試應檢人就坐後, 應將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 護照 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置於桌面左前角或監場人員指示位置, 以備核對 ; 並自行核對答案卷浮籤 ( 或答案卡 ) 姓名 准考證號碼 職類 級別及試題等資料, 發現資料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 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學科測試應檢人禁止隨身攜帶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其他電子通訊攝錄器材進入試場應檢, 除測試使用之文具物品外, 應依監場人員指示放置 ( 五 ) 第 34 條之 1 同一梯次報檢二個以上職類級別或項目, 致類科測試時間或試場相同時, 報檢人無法應檢之職類級別或項目列為缺考 ( 六 ) 第 35 條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其學科測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 1. 冒名頂替 2. 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檢證件 3. 互換座位或試題 答案卷 ( 卡 ) 4. 傳遞文稿 參考資料 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 隨身夾帶書籍文件 參考資料 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6. 不繳交試題 答案卷 ( 卡 ) 7. 使用禁止使用之工具 8. 窺視他人答案卷 ( 卡 ) 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或相互交談 9. 在桌椅 文具 肢體 准考證或其他處所, 書 ( 抄 ) 寫有關文字 符號

50 10. 未遵守本規則, 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 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學科測試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 予以扣考, 不得繼續應檢, 並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 始得離場 ( 七 ) 第 36 條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 1. 測試完後, 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 ( 卡 ) 作答 2. 拆開或毀損答案卷彌封角 裁割答案卷 ( 卡 ) 用紙或污損答案卷 ( 卡 ) 3. 撕去卷面浮籤 於答案卷 ( 卡 ) 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 符號 4. 測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 經勸導不聽從而離場 5. 測試中將行動電話 呼叫器 其他通訊攝錄器材隨身攜帶 置於抽屜 桌椅或座位旁 6. 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 八 ) 第 36 條之 1 學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學科測試成績扣十分 : 1. 測試開始鈴響前, 即擅自翻閱試題內容 在答案卷 ( 卡 ) 上書寫 2. 測試時間結束後, 仍繼續作答, 或繳卷後未即離場, 且經勸導不聽從 3. 測試進行中, 發現誤坐他人座位致誤用他人答案卷 ( 卡 ) 作答, 並即時更正 4. 自備稿紙進場 5. 離場後, 未經監場人員許可, 再進入試場 6. 在測試場地吸菸 嚼食口香糖或檳榔, 經勸導不聽 7. 每節測試時間結束前將試題或答案抄寫夾帶離場, 且經勸導不聽從 ( 九 ) 第 38 條第 2 項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應檢人準用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規定 但筆試採人工閱卷者, 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 十 ) 第 39 條術科測試應檢人進入術科測試試場時, 應出示准考證 術科測試通知單 身分證明文件及自備工具接受監評人員檢查, 未規定之器材 配件 圖說 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其他電子通訊攝錄器材及物品等, 不得隨身攜帶進場 依規定須穿著制服之職類, 未依規定穿著者, 不得進場應試, 其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 ( 十一 ) 第 48 條術科測試應檢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予以扣考, 不得繼續應檢, 其已檢定之術科成績以不及格論 : 1. 冒名頂替 2. 傳遞資料或信號 3. 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 4. 互換工件或圖說 5. 隨身攜帶成品或規定以外之工具 器材 配件 圖說 行動電話 呼叫器或其他電子通訊攝錄器材等 6. 不繳交工件 圖說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 7. 故意損壞機具 設備 8. 未遵守本規則, 不接受監評人員勸導, 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9.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 10. 明知監評人員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迴避而繼續應檢 術科測試結束後發現應檢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其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 十二 ) 第 57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由測試辦理單位負責人或監評人員按所遲誤之時間, 補足測試時間 : 1. 因試務工作疏失, 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 2. 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 致遲誤應檢人於規定時間抵達試場 3. 學 術科測試場地 設備等設置不當, 經決定另遷移至適當場所繼續測試 4. 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偶發事件, 經決定暫時中止測試 前項情形有可歸責於應檢人個人因素者, 不予補足測試時間 八 應檢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 測試使用計算器, 除 商業計算

51 職類學科禁止攜帶任何計算工具外, 其餘職類應檢人應使用本簡章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機型 ( 如附件 39,P.97~98), 如使用非簡章規定之電子計算器, 依試場規則第 3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 : 使用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電子計算器, 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並不得繼續使用 九 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職類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管理 職業衛生管理 會計事務 - 人工記帳 商業計算 就業服務 國貿業務 鍋爐操作甲級及喪禮服務乙級 ( 第一 二站 ) 之工具使用限制與答題規定, 請參閱各職類術科測試應檢人須知 ( 技檢中心網站 wdasec.gov.tw/ 熱門主題 / 測試參考資料 ) 十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及相關注意事項請詳閱准考證 壹拾伍 試題疑義及成績評定 一 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 標準答案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試題於測試完畢翌日即於技檢中心網站 wdasec.gov.tw 公布, 應檢人對於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 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有疑義者, 應於測試完畢翌日起 7 日內 ( 以郵戳為憑 ), 填寫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試題疑義申請表等資料 (P.63~64) 向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 ) 提出申請, 應檢人提出試題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 逾期不予受理 二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0 條,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將應檢人所提學科測試試題疑義資料 試題及答案送請原題庫命製人員表示意見, 有關學科測試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技檢中心網站公告 另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之試題則依上開規則第 50 條及第 52 條規定辦理 三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 應檢人對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之機具設備 工具或材料等有疑義者, 應即時提出, 測試開始後, 不得再提出疑義 四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3 條項規定, 應檢人於術科測試進行中, 對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之試題及試場環境, 有疑義者, 應即時當場提出, 由監評人員予以記錄, 未即時當場提出並經作成紀錄者, 事後不予處理 五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者, 測試後不公開測試參考答案 六 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 60 分以上為及格, 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 4 週內評定完畢, 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七 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 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 採及格 不及格法或百分比法 ( 另加註術科總分 ); 依術科測試成績作業程序, 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當梯次就所接受委託辦理該職類級別 ( 術科採集中閱卷職類除外 ) 之所有應檢人測試完成後 1 週內, 將成績函送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經該中心審核無誤將於 2 週內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單, 並公布於技檢中心網站供應檢人查詢 八 對於學 術科測試成績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者, 應於接到學 術科測試成績通知單之日起 10 日內 ( 以郵戳為憑 ), 填具成績複查申請單 (P.101) 並檢附成績通知單 ( 或影本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貼足額掛號回郵 (25 元 ) 信封 ( 請書明申請人姓名及地址 ) 寄至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逾期不予受理, 且複查成績學 術科各以一次為限 九 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印答案卷 ( 卡 ) 及評審表 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 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成績複查者亦同 十 如應檢人不服 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結果通知單, 得逕依 訴願法 第 4 條及第 14 條規定, 自複查結果通知單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十一 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 35 日內, 未收到學 術科測試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 術科測試成績單, 請逕洽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 十二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23 條及第 48 條規定, 術科測試應檢人為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 應檢人不得在原單位應檢 但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僅有一單位時, 其監評人員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指派非該辦理單位人員擔任監評及閱卷工作, 違反此規定者其已檢定之術科測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十三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如同時為應檢人時, 請確實依照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23 條規定不得在原單位應檢, 辦理單位應主動函報技檢中心另行安排場地應檢,

52 試務相關人員係包括辦理單位首長 副首長 辦理技能檢定術科試務之直屬長官 該科系教師 ( 含專任及兼任 外聘兼任教師 業師等 ) 職員與相關業務工作人員, 但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僅有一單位時, 其監評人員應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事先報請技檢中心同意, 指派非該辦理單位人員擔任監評及閱卷工作 壹拾陸 合格發證 一 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 並繳交證照費後由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發 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合格者可至台灣就業通網站( ) 設定開放所持證照紀錄, 以便提供求才公司查詢 本中心並將利用 及行動電話轉知就業或獎勵等權益相關訊息, 有需要者務請詳實填寫 至於報檢 自來水管配管丙級 合格者, 由本中心轉經濟部核發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並由經濟部水利署收取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費 300 元整 二 凡經繳交證照費新臺幣 160 元整後,1 個月以上仍未接獲技術士證時, 請至技檢中心網站 資訊查詢 項下 技術士證發證作業進度查詢 或洽詢專線: 轉 451~454 三 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請持自然人憑證至技檢中心網站 資訊查詢 項下 技術士證 ( 書 ) 換補發申請作業 線上登錄申請資料, 或可填寫申請書 ( 附件 28), 並繳交證照費新臺幣 160 元整, 洽詢專線 : 轉 411; 申請懸掛式技術士證書請持自然人憑證至上列網址線上登錄申請資料, 或填寫申請書 ( 附件 29), 並繳交證照費新臺幣 400 元整, 洽詢專線 : 轉 450 四 凡持有在保留期限內之學科及術科測試及格成績單正本 ( 若未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學科測試成績及格, 且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方取得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請檢附術科報名首日在前之學 術科及格成績單 ), 可至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通信或現場 ) 辦理合併發證, 申請方式及流程如附件 30 31(P.80~81) 五 一般手工電銲 氣銲 氬氣鎢極電銲 半自動電銲職類合格人員可至技檢中心網站 熱門主題 項下 技能檢定規範 查看是否可比照甲級或乙級資格 若需辦理電銲職類認證比照甲級或乙級, 請填寫 電銲職類認證申請書 1 份 ( 如附件 32), 認證結果將以公文函覆 壹拾柒 其他注意事項一 申請免試學科測試 免試術科測試 術科免試衛生技能實作測試, 均須於報名時提出申請 免試學科者准考證號碼字尾加 A, 准考證上學科到考證明欄加印 免學 字樣 ; 免試術科者准考證號碼字尾加 B, 准考證上術科到考證明欄加印 免術 字樣, 免試衛生技能實作測試准考證上加印 免試衛生 字樣 報檢人於收到准考證後, 應自行核對, 如有錯誤請撥電話 轉 申請更正 二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規定 : 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 報檢人報名後, 不得請求撤回報名 退費 退還術科材料 變更報檢職類 級別 梯次或考區 遇有天災 事變或其他重大事故, 致不能辦理測試, 辦理單位另擇期安排測試, 報檢人不願參加測試時,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報檢人遇天災 事變或遭受職業災害, 不能參加測試時, 得檢具天災 事變證明或經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 ( 病 ) 給付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報檢人測試前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三 術科測試日期及地點由術科單位安排, 應檢人接獲通知時, 請準時應檢, 不得有異議 四 各職類丙級及單一級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可至技檢中心網站 下載及網路購買, 或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服務窗口購買 ( 洽詢電話 轉 456) 另部分職類計有女子美髮 中餐烹調 美容 保母人員 照顧服務員 喪禮服務及飲料調製等職類, 應檢人亦可就近向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 ( 轉 349) 彰化縣中州科技大學( 轉 ) 現場購買, 每本 50 元 五 應檢人員於檢定期間如遇收件地址變更應提出申請 ( 申請表 P.100), 如有延誤或未申請更正而權益受損, 概由應檢人員自行負責 六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49 條規定, 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 參加技能檢定有舞弊行為或違反學 術科測試規定經查證屬實者, 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 術科測

53 試成績, 並不予發證, 已發技術士證及證書者, 應撤銷其技術士證, 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應檢人或參與人員涉及前項舞弊情事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七 題庫命製人員於參與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 不得報名參加該職類技能檢定 但試題使用逾二年者, 不在此限 命製題庫及試題使用期間, 題庫命製人員之配偶 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應檢者, 該命製職類人員, 應予迴避 八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6 之 1 規定, 具監評人員資格者報名參加其所擔任監評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 不得受聘擔任當梯次該職類所有場次監評工作, 違反者依第 39 條規定辦理 九 參加學 術科測試時應留意個人身體健康情況, 以免影響測試進行 十 技能檢定資訊可透過 e 管家訊息通知報檢人, 報檢人如需此服務, 請至技檢中心網站 wdasec.gov.tw 或我的 E 政府網站申請 e 管家 帳號, 並於報名表上填寫正確行動電話及 ( 電子郵件信箱 ), 申請帳號網址如下 : 十一 本年度第 2 梯次試場以開放冷氣為原則, 惟該考區無法徵得含冷氣之學校同意承辦或洽得之學校冷氣試場數量不足, 則該學校所有試場以開啟風扇處理, 考生不得異議 另冷氣試場溫度設定以攝氏 26 至 28 度為原則, 但若因機器故障, 無法使用, 將打開門窗, 繼續考試, 考生不得異議

54 十二 退費作業 類別退費事由申請退費時間申請退費手續退費金額 報檢資料不符規定 ( 不退件 ) 溢繳 天災 事變等事故 1. 逾期報名及非本梯次報名 2. 經審查不合格 3. 報檢人溢繳費用 ( 含特定對象已繳費者 ) 4. 已繳費但未報名 5. 報檢人因遇有天災 事變 職業災害或死亡無法參檢 (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 報名資料審查完成後, 由受理報名單位通知報檢人退費理由, 並列冊統一辦理退費由受理報名單位列冊統一辦理退費 報檢人於繳費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報檢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事件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由受理單位主動退費 ( 需於報名時附上繳費證明正本 ) 由受理單位主動退費 1. 繳費證明正本 2. 退費申請表 ( 附件 36, P.93 或於試務資訊網站 tcte.edu.tw 下載申請表 ) 1. 重大偶發事件退費申請表 領據 ( 附件 37, P.94~95) 2. 申請退費證明資料 所繳費用扣除購買匯票手續費 30 元及掛號郵資 25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溢繳金額, 扣除購買匯票手續費 30 元及掛號郵資 25 元後, 退還其餘費用 學 術科測試費用 預計完成退費期程學科測試日之當月月底 ( 特定對象退費期程視主辦單位審查進度辦理 ) 收到完整退費資料之次月月底前 收到符合試場規則第 17 條規定之退費資料之次月月底前 受理單位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十三 其他配合事項 : ( 一 ) 報檢人應檢時, 請參酌以下菸害防制法規定配合辦理 : 1. 第 15 條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 (1)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2) 大專校院 圖書館 博物館 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2. 第 16 條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 不得吸菸 ; 未設吸菸區者, 全面禁止吸菸 : (1) 大專校院 圖書館 博物館 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若有吸菸需求者, 請至校院外或吸菸區吸菸 ( 二 ) 報檢人應檢時, 請勿攜帶茶水或飲料入場, 以免污損答案卡 ( 卷 ) 影響成績讀取 ( 三 )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 : 政府機關( 構 ) 民間團體 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 工作 安養 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 不在此限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 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 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 主動通報學科承辦單位 ( 電話 : 轉 521~ ~529; 傳真 : ), 俾便安排相關措施 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電話 (0800- 你爆料 - 我爆料 ), 郵政檢舉專用信箱 臺北郵政 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 , 電子郵件檢舉信箱 [email protected] 法務部廉政署網址

55 附件 1 項目 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及學分數認定一覽表 ( 若科目名稱相近經審查修習課程與該科目相關者, 得視為修習該科目 ) 科目名稱 該項目最高認定學分數 1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或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2 2 風險評估 系統安全 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及可靠度分析 損害防阻 系統安全設計與危害分析 可靠度工程 系統安全與風險管理 或製程安全評估 3 工業安全工程或安全工程 安全工學 製程安全設計 或製程安全 工業 ( 職業 ) 安全管理 ( 實務 )( 含應用統計 ) 工業安全衛生管理 ( 實務 ) 或製程安全管理 工業衛生概論或工業衛生或職業衛生 勞工衛生 ( 概論 ) 或職業衛生特論 6 人因工程 人體工學 人因工程學 ( 及其應用 ) 或生物力學 2 7 機電防護或電氣安全 2 8 防火防爆 防火與防爆工程 火災學 消防工程 消防化學 或失控反應與爆炸控制 9 工業 ( 職業 ) 安全或工業 ( 職業 ) 安全概論 2 10 營建 ( 造 ) 安全 施工安全 或營建災害事故分析與管理 2 11 機械製造不限 12 工程材料或機械材料不限 13 電工學不限 14 化學工程不限 15 熱工學或熱力學不限 16 工程力學 應用力學 或材料力學不限 17 自動控制不限 18 工業管理不限 19 設施規劃或工廠佈置不限 項目 1-10 為核心科目, 每項目最高認定 2 學分, 職業安全管理甲級至少應修畢 10 學分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之工業安全及工業衛生核心科目合計至少須有 5 學分 項目 每項目以實修學分數認定, 配合核心科目學分數達規定之學分數即符合報檢資格 20 統計學 工業統計 工程統計 或生物統計不限請至試務資訊網站 下載專區 報檢人修習職安衛相關科目及學分對照表 填寫後併同報名表一併寄出

56 附件 2 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及學分數認定一覽表 ( 若科目名稱相近經審查修習課程與該科目相關者, 得視為修習該科目 ) 項目 科目名稱 該項目最高認定學分數 1 工業安全衛生法規 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或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2 2 工業 ( 職業 ) 安全或工業 ( 職業 ) 安全概論 2 3 工業衛生概論 工業衛生 職業衛生 勞工衛生 ( 概論 ) 或職業衛生特論 2 4 衛生管理實務 工業衛生管理 工業 ( 職業 ) 衛生管理 ( 實務 ) 或工業安全衛生管理 ( 實務 ) 2 5 作業環境控制工程 工業通風 或局部排氣系統設計 2 6 作業環境測定 ( 實驗 ) 2 7 勞動生理學 ( 實驗 ) 2 8 工業毒物 ( 理 ) 學或工業與環境毒物 2 9 人因工程 人體工學 人因工程學 ( 及其應用 ) 或生物力學 2 職業病概論 環境病概論 職業病防治與介紹 環境流行病學 職 10 業病防治 ( 職業 ) 流行病學 或職業醫學 2 11 採礦學 不限 12 礦業法規 不限 13 礦場衛生 不限 14 工業心理學或行為心理學 不限 15 環境衛生學 不限 16 礦場災變與救護或職業災變與救護 不限 17 工業衛生法規 勞工衛生法規 或職業衛生法規 不限 18 工業工程或工程原理 不限 19 工業安全管理或安全管理實務 不限 20 工廠實務檢查或勞動檢查實務 不限 21 急救法 不限 22 噪音與振動 不限 23 公共衛生法規 不限 24 輻射安全 不限 25 粉塵測定與控制 不限 26 工業衛生書報討論 工業安全書報討論 或安全衛生書報討論 不限 27 風險評估或危害評估 不限 28 生物性危害評估 不限 29 暴露評估 不限 30 半導體職業衛生或半導體製程安全 不限 31 氣膠學 工業衛生氣膠學 或氣膠技術學 不限 32 氣膠儀器分析 不限 33 呼吸系統沉積物特論 不限 34 醫院職業安全衛生 不限 35 有害物質管理策略或有害廢棄物管理 不限 項目 1-10 為核心科目, 每項目最高認定 2 學分, 職業衛生管理甲級至少應修畢 10 學分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乙級之 工業安全 工業衛生核心科目合計至少須有 5 學分 項目 每項目以實修學分數認定, 配合核心科目學分數達規定之學分數即符合報檢資格 36 國際標準認證不限請至試務資訊網站 下載專區 報檢人修習職安衛相關科目及學分對照表 填寫後併同報名表一併寄出

57 附件 3 項次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技能檢定相關課程及最高學分認定標準 ( 若科目名稱相近經審查修習課程與該科目相關者, 得視為修習該科目 ) 該項科目最高認定相關課程名稱備學分數 1 工業衛生概論或工業衛生學或工業衛生 3 2 噪音學 3 3 作業環境測定 3 4 作業環境測定實習或實驗 3 5 普通物理 2 6 工業通風 2 7 生理學或勞動生理學 2 8 勞工衛生管理或衛生管理實務 2 9 人體工學或人因工程 2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附件 4 項次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技能檢定相關課程及最高學分認定標準 ( 若科目名稱相近經審查修習課程與該科目相關者, 得視為修習該科目 ) 該項科目最高認定相關課程名稱備學分數 1 工業衛生概論或工業衛生學或工業衛生 3 2 作業環境測定 3 3 作業環境測定實習或實驗 3 4 普通化學 2 5 高分子化學 2 6 分析化學 2 7 生物化學 2 8 有機化學 2 9 有機化學實驗 2 10 分析化學實驗 2 11 工業毒物學或環境毒物學 2 12 工業化學概論 2 13 勞工衛生管理或衛生管理實務 2 14 工業通風 2 15 公共衛生或公共衛生學 2 16 生理學或勞動生理學 2 17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註 註

58 附件 5 國際技能競賽暨全國技能競賽 ( 含分區 ) 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 103 年 4 月 16 日勞動發能字第 號令修正 (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 編號 競賽職類名稱 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職類名稱級別職類代號職類名稱備註 1 綜合機械 乙丙 機械加工 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模具 - 沖壓模具 1. 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乙 2 模具 模具 - 塑膠射出模具 2. 2 項目僅能擇 1 申請 丙 模具 - 模具 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3 集體創作 乙丙 機械加工 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乙 機電整合 氣壓 2 職類僅能擇 1 申請 機電整合 機電整合 - 自動化機 4 機電整合 構 1. 於 102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丙機電整合 - 自動化控 2. 4 職類僅能擇 1 申請 制 氣壓 5 CAD 機械製圖 乙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之比賽適用丙乙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 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丙圖 6 CNC 車床 乙 車床 - CNC 車床丙 車床 - 車床 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7 CNC 銑床 乙 銑床 -CNC 銑床丙 銑床 - 銑床 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8 甲技術士技能檢定每 2 年辦理 1 次, 冷作 ( 金屬結構製乙 冷作術科測試之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作 ) 丙定之年限 9 資訊技術 ( 軟體應乙用 ) 丙 電腦軟體應用 一般手工電銲 1. 全國技能競賽分區初賽前 3 名可申 半自動電銲請 一般手工電銲 職類 A1F2 項 目 2. 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者可申請 一般手工電銲 職類 A2F3 A2H3 A2V3 A2O3 項目, 或 半 自動電銲 職類 A2F A2H A2V 10 銲接單一 A2O 項目, 或 氬氣鎢極電銲 職 氬氣鎢極電銲類 S-F-08 S-H-08 S-V-08 S-O-08 項目, 或 氬氣鎢極電銲 職類 S-F-21 S-H-21 S-V-21 S-O-21 項目,4 者僅能擇 1 申請 3. 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前 3 名及優勝 者, 依試題內容召開會議決議 11 木模 無 無 12 建築舖面 乙丙 泥水 - 面材舖貼 汽車板金 ( 打型板乙 13 金 ) 丙 汽車車體板金 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甲 乙 板金 1. 於 103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14 板金 2. 2 職類僅能擇 1 申請丙 金屬成形

59 編號 競賽職類名稱 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職類名稱級別職類代號職類名稱備註 甲 工業用管配管 15 配管與暖氣 / 配管 乙 自來水管配管 工業用管配管 2 職類僅能擇 1 申請 丙 自來水管配管 電力電子 甲 儀表電子 3 職類僅能擇 1 申請 數位電子電子 ( 工業電子 ) 電力電子 / 工業電子乙 儀表電子 3 職類僅能擇 1 申請 數位電子 丙 工業電子 17 網頁設計 乙於 103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網頁設計丙 18 甲電氣裝配 ( 室內配室內配線 ( 屋內線路乙 線 ) 裝修 ) 丙 19 甲工業控制 ( 工業配乙線 ) 丙 工業配線 20 砌磚 乙丙 泥水 - 砌磚 22 油漆裝潢 ( 油漆 ) 乙丙 建築塗裝 23 石膏技術與乾牆乙粉刷職類自 102 年起更名為石膏技 泥水 - 粉刷系統 ( 粉刷 )/ 粉刷丙術與乾牆系統 ( 粉刷 ) 甲 24 家具木工 乙丙 家具木工 甲 25 門窗木工 乙丙 門窗木工 技術士技能檢定每 2 年辦理 1 次 27 珠寶金銀細工 乙丙 金銀珠寶飾品加工 28 花藝 無 無 29 美髮 ( 男女美髮 ) 乙 女子美髮 男子理髮 2 職類僅能擇 1 申請丙 女子美髮 男子理髮 2 職類僅能擇 1 申請 30 美容 乙丙 美容 甲 31 服裝創作 / 女裝 乙丙 女裝 32 西點製作 丙 烘焙食品 - 西點蛋糕 甲 33 汽車技術 乙丙 汽車修護 34 西餐烹飪 丙 西餐烹調 35 餐飲服務 無 無 36 汽車噴漆 乙丙 車輛塗裝 37 造園景觀 丙 造園景觀 甲 38 冷凍空調 乙丙 冷凍空調裝修 39 資訊與網路技術 乙 電腦硬體裝修

60 編號 40 競賽職類名稱 平面設計技術 / 圖文傳播設計技術 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職類名稱 級別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備註 丙 廣告設計 -PC 1.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前之比賽適 廣告設計 -MAC 用 乙 丙 2. 2 職類僅能擇 1 申請 1. 圖文傳播設計技術職類自 103 年起更名為平面設計技術 2. 於 101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3. 8 項目僅能擇 1 申請 視覺傳達設計 - 識別形象設計 PC 視覺傳達設計 - 識別形象設計 MAC 視覺傳達設計 - 平面設計 PC 視覺傳達設計 - 平面設計 MAC 視覺傳達設計 - 包裝設計 PC 視覺傳達設計 - 包裝設計 MAC 視覺傳達設計 - 插畫 PC 視覺傳達設計 - 插畫 MAC 廣告設計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前之比賽適用 視覺傳達設計 於 101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41 麵包製作 丙 烘焙食品 - 麵包 42 機具控制 乙丙 機械加工 於 103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45 機器人 無 無 71 中餐烹飪 乙丙 中餐烹調 - 葷食 72 國服 無 無 74 鑄造 甲技術士技能檢定甲級每 2 年辦理 1 乙 鑄造次丙 75 甲應用電子 ( 視聽電子 ) 視聽電子 乙丙 備註 : 一 參加技能競賽之人員, 請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術科試 二 技術士技能檢定之電腦輔助機械製圖職類, 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限報檢免學或免術, 並於 103 年停辦, 且以新職類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辦理, 故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獲獎者, 改以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 ( 級別 項目 ) 發予免試術科證明 三 廣告設計職類, 自 101 年起限報檢免學或免術, 並於 104 年停辦, 改以新職類視覺傳達設計辦理, 故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獲獎者, 改以視覺傳達設計職類 ( 級別 項目 ) 發予免試術科證明 四 板金職類丙級, 連辦 3 年 106 年停辦, 並縮短學 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另整併以金屬成形 ( 丙 ) 新職類級別辦理

61 附件 6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 104 年 1 月 26 日勞動發能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 類科 競賽職種名稱 工業類科工業配線 工業配線 工業電子 工業電子 化驗 化學 冷凍空調 冷凍空調裝修 汽車修護 汽車修護 車床 車床 - 車床 板金 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職類名稱 職類代號職類名稱備註 板金 金屬成形 室內配線 室內配線 ( 屋內線路裝修 ) 建築製圖 鉗工無無 電腦修護 電腦硬體裝修 模具 模具 - 模具 於 103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建築製圖應用 - 電腦繪圖 於 101 年 1 月 1 日起 建築製圖應用 - 手繪圖 之比賽適用 機械製圖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 鑄造 鑄造 機電整合 機電整合 應用設計無無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無無 電腦軟體設計無無 數位電子無無 建築無無 室內空間設計無無 圖文傳播無無 測量無無 飛機修護無無 農業類科食品加工無無 園藝 園藝 農場經營 農藝 機電整合 - 自動化控制 機電整合 - 自動化機構 農業機械 農業機械修護 生物產業機電 機電整合 - 自動化控制 機電整合 - 自動化機構 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於 103 年 1 月 1 日起之比賽適用

62 類科 競賽職種名稱 造園景觀 造園景觀 畜產保健無無 森林無無 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職類名稱 職類代號職類名稱備註 食品檢驗分析 食品檢驗分析 海事水產 輪機 無 無 類科 水產食品 食品檢驗分析 航運管理 電腦軟體應用 電子通信 視聽電子 漁業 無 無 水產養殖 無 無 航海 無 無 船舶機電 無 無 商業類科網頁設計 網頁設計 商業廣告 無 無 程式設計 無 無 文書處理 無 無 會計資訊 會計事務 - 資訊 電腦繪圖 無 無 餐飲服務 無 無 中餐烹飪 中餐烹調 - 葷食 烘焙 無 無 商業簡報 無 無 家事類科服裝設計 女裝 服裝製作 女裝 烹飪 中餐烹調 - 葷食 手工藝 無 無 室內設計 無 無 美髮 無 無 美顏 無 無 教具製作 無 無 備註 : 一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參加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之人員, 自獲獎日起三年內, 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術科測試 二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得免術科測試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就本職類對照表之各職類, 擇一參加 三 技術士技能檢定板金職類丙級, 自 106 年起停辦 另整併以金屬成形職類丙級辦理

63 附件 7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 101 年 5 月 30 日勞中四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 ( 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 編號 競賽職類名稱 1 籐藝無無 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職類名稱 級別職類代號職類名稱備註 2 家具木工丙 家具木工 3 電腦程式設計無無 4 網頁設計丙 網頁設計 5 電腦輔助機械繪圖 6 資料庫建置無無 7 陶藝無無 8 手工絹繪 / 絹印 乙 丙 乙 丙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 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之競賽適用 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之競賽適用 乙 網版製版印刷於 100 年當 丙 網版製版印刷 - 製版 丙 網版製版印刷 - 印刷 9 基礎女裝 / 女裝丙 女裝 10 男裝無無 11 工業電子丙 工業電子 12 珠寶鑲嵌丙 金銀珠寶飾品加工 13 報導攝影及棚內攝影 / 攝影無無 14 海報設計 15 編輯排版 / 英文編輯排版 丙 廣告設計 乙 視覺傳達設計 - 平面設計 PC 視覺傳達設計 - 平面設計 MAC 丙 視覺傳達設計 丙 圖文組版 - 文字處理 丙 印前製程 - 圖文組版 16 蛋糕裝飾 丙 烘焙食品 - 西點蛋糕 17 電腦組裝 丙 電腦硬體裝修 18 木雕 無 無 19 軟體應用 ( 英文文書處理 ) 丙 電腦軟體應用 20 機件組裝 / 鉗工 無 無 年度之競賽適用 於 101 年 1 月 1 日起之競賽適用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前之競賽適用 1. 於 101 年 1 月 1 日起之競賽適用 2. 項目僅能擇 1 申請於 101 年 1 月 1 日起之競賽適用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之競賽適用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之競賽適用

64 編號 競賽職類名稱 適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職類名稱 級別職類代號職類名稱備註 21 西餐烹飪丙 西餐烹調 22 廣告牌設計 23 進階女裝 丙 廣告設計 丙 視覺傳達設計 乙 女裝 24 鐘錶修理無無 丙 25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丙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26 電腦操作 ( 視障 ) 無無 27 花藝無無 28 電腦中文輸入 ( 智障 ) 無無 於 100 年 1 月 1 日起之競賽適用 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前之競賽適用 於 101 年 1 月 1 日起之競賽適用 於 101 年 1 月 1 日起之競賽適用 備註 : 一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前三名或優勝者, 自獲獎之日起五年內, 參加各競賽對照檢定職類, 得免試相關職類各級術科 ;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者, 自及格日起三年內, 參加各競賽對照檢定職類, 得免試相關職類乙級或丙級術科 但僅就技術士技能檢定目前得免術科職類 ( 級別 項目 ) 有效, 其得免術科職類 ( 級別 項目 ) 均已列在本表中, 不得對照事後開辦之職類 ( 級別 項目 ) 二 技術士技能檢定之電腦輔助機械製圖及圖文組版等 2 職類, 自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限報檢免學或免術, 並於 103 年停辦, 並依序以新職類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 印前製程辦理, 故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獲獎者, 分別改以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職類 ( 級別 項目 ) 印前製程職類 ( 級別 項目 ) 發予免試術科證明 三 廣告設計職類, 自 101 年起限報檢免學或免術, 並於 104 年停辦, 改以新職類視覺傳達設計辦理, 故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獲獎者, 改以視覺傳達設計職類 ( 級別 項目 ) 發予免試術科證明

65 申 流 附件 8 填表說明 請 程 報檢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 職類 \ 級別 項目 報檢資格疑義申請表 受理期間限當年度第一梯次簡章發售開始日至第三梯次報名截止日止 1. 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對於個人報檢資格有疑義者, 請於當年度該職類檢定梯次報名前提出申請, 以利審核 2. 報檢人若未將基本資料 疑義說明填寫明確或未檢附證件資料, 將不予受理 3. 以下表格資料請填寫完整, 表內有 欄位由受理單位填寫, 報檢人不須填寫 填寫本申請表 備妥檢附證明文件 郵寄或傳真至學科測試辦理單位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 傳真專線 : 報檢考區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傳真號碼 報檢資格 可否免試術科 可否免試學科 特定對象 請示說明 提具證明 檢附證件 理由 報檢學歷學校名稱 : 科 / 系 : 畢業 肄業 職業訓練參加職業訓練機構 ( 單位 ) 名稱 : 參加職業訓練課程名稱 : 參加職業訓練課程時數 : 小時 技能 技藝競賽 國際技能競賽 : 年, 職類 全國技能競賽 : 年, 職類 技能 ( 藝 ) 競賽 : 年, 職類 畢業證書 職業訓練結訓證明 及格成績單或競賽免術證明 其他 請條列說明 駁准理由 備註 請示已核准 理由 : 請示未核准收件時間 : 回覆時間 : 回復單位 : 承辦單位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傳真專線 : 由承辦單位轉請主辦單位回覆 報檢人簽名 :

66 附件 9 填 說 申流 職 基資 提具證明文件 審核結果 報檢資格預審申請表 受理期間限當年度第一梯次簡章發售開始日至第三梯次報名截止日止 1. 限職業安全管理 職業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保母人員 照顧服務員等 7 職類報檢人申請, 請於當年度報表名前提出申請, 以利審核 明 2. 經審核符合報檢資格者, 在各該職類資格未修正情況下, 申請人於當年度各梯次報名期間, 可僅附上本申請表影本即可, 無須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請填寫本申請表 備妥檢附證明文件 郵寄或傳真至學科測試辦理單位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程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 傳真專線 : 職業安全管理 職業衛生管理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類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甲 乙 ) 保母人員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 甲 乙 ) 照顧服務員 姓名 : 生日 : 年月日 聯絡電話 : 本身分證統一編號 : 料 行動電話 : 地址 : 傳真號碼 : 學校名稱 : 學歷科 / 系別 : 證明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書影本 學分證書或成績單影本工作 工作證明書影本證明 勞保投保明細影本 技術士證照影本 結業證書影本其他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證明 普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其他 符合該職類報檢資格 理由 : 不符合 審核日期 審核單位核章 : 年月日編號

67 附件 10 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檢人姓名 : ( 簽名或蓋章 ) 聯絡地址 : 准考證號碼 : 聯絡電話 :( 日 ) ( 行動電話 ) 本申請表填寫時請詳閱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職類名稱級別 疑義題號第題梯次別 疑義要點及理由 : (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不敷使用, 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另紙併附 (A4 大小 ) 使用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 :( 請勾選 ) 本題答案更正為 : 本題無正確答案, 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 :( 佐證資料, 請以 A4 紙張影印 ) 書名 : 出版年次 : 作者 : 頁次 :

68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 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否則不予受理 一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9 條試題疑義處理之規定, 應檢人對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 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 有疑義者, 應於測試完畢之次日起 7 日內 ( 以郵戳為憑 ), 填具本申請表以掛號專函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提出, 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 ( 一 ) 准考證正面影印請黏貼於本頁 ( 二 ) 聯絡地址 行動電話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聯絡者 ( 三 ) 應檢職類 級別及題型 題號請務必填寫 ( 四 )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 一頁以一題為限, 如超過一頁,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 (A4 大小 ) ( 五 ) 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檢附佐證資料 ( 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 書籍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三 應檢人提出試題 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者, 主辦單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將不予受理 四 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 申請閱覽或複印答案卷 ( 卡 ) 及評審表 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 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 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五 術科測試之試題疑義, 應檢人應當場提出, 由實地測試監評人員予以記錄並處理之, 未當場提出並作成記錄者, 事後不予處理 應檢人提出試題疑義同一試題, 以提出一次為限 六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0 條,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將應檢人所提學科測試試題疑義資料 試題及答案送請原題庫命製人員表示意見, 若學科測試試題標準答案有修正者將於技檢中心網站 ( 公告 七 請黏貼准考證正面影本 ( 請勿超過本頁黏貼處大小 ) 八 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 准考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准考證黏貼處正面 ( 影本 )

69 附件 11 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填表說明 : 1. 自 101 年 7 月 11 日至 108 年 7 月 10 日全面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前, 持有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時間 20 分鐘, 術科延長測試時間百分之 20 報名時未提出申請或申請表未黏貼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之鑑定證明影本者, 視同無需求 2. 雖為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並取得鑑定證明者, 但於學 術科測試時皆無需提供特殊協助, 則不需提出申請及填寫本表 3. 協助項目分別由各學科 術科承辦單位核定 * 准考證號碼 : 報檢考區 : 報檢人基本資料 請依照實際需求勾選核 姓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聯絡方式 :( 日 ) ( 行動電話 ) 職類名稱 : 身障類別及狀況 級別 : 甲級 乙級 丙級 單一級 上肢 下肢 ( 坐輪椅 助行器 無法自行上下樓 ) 聽障 視障 智障 學障 其他 學科需協助項目 ( 請勾選 ) 術科需協助項目 ( 請勾選 ) 1. 學科不需要協助 2. 申請延長測試時間 20 分鐘 3. 申請使用放大試題 4. 申請直接於試題作答 5. 申請提供書面應檢須知 6. 安排 1 樓試場 ( 或適宜之試場 ) 7. 其他需求請說明 : 定 學科全部核准 學科不核准項次 : 黏貼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之鑑定證明 1. 術科不需要協助 2. 申請延長測試時間 20% 3. 申請提供書面應檢須知 4. 其他需求請說明 : 測試時, 請提醒監評人員已申請延長測試時間, 以免影響權益 術科全部核准 術科不核准項次 : 黏貼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之鑑定證明 ( 正面影本 ) ( 反面影本 ) 不分障別一律延長測試時間 未在右列障礙別者另視實際狀況給予協助 1. 本申請表未黏貼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之鑑定證明影本, 視同一般報檢人不予提供特殊協助 2. 特定對象補助諮詢服務專線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證明提供協助項目對照表上障礙類別肢下肢聽障視障智障其它協助項目 延長測試時間 ˇ ˇ ˇ ˇ ˇ ˇ 使用放大試題 ˇ 依提供應檢須知 ˇ 直接於試題作答 ˇ ˇ 安排 1 樓或學科試場 ˇ 實際情況給予協助- 65 -

70 附件 12 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丙 ( 單一 ) 級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協助申請表 說 明 申請人姓名 1. 申請協助對象限符合報檢資格之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 2. 申請協助時報檢人必須符合該申請職類之應檢資格 3. 申請協助時須檢附可證明現為或曾為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之戶籍謄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4. 申請協助項目只限提供國語口唸試題服務, 其試題數及試題內容與筆試試題相同 5. 所提供之口唸試題, 僅為輔助部分字元之辨識, 如學科測試未通過, 將不得以口唸試題影響測試為由, 要求加分或另給予重新測試機會 統一證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 日 ) ( 夜 ) ( 行動電話 ) 報檢職類 學科應檢地點 女子美髮 烘焙食品 - 麵包 中餐烹調 - 素食 美容 中餐烹調 - 葷食 保母人員 烘焙食品 - 西點蛋糕 照顧服務員 北部地區 - 板橋區 南部地區 - 鳳山區 中部地區 - 臺中區 東部地區 - 花蓮區 ( 測試地點以准考證所標示為準 ) 國民身分證 居留證影印本粘貼處 ( 正面, 請實貼 ) 國民身分證 居留證影印本粘貼處 ( 反面, 請實貼 ) 附件 13 外籍勞工堆高機操作單一級播放國語口唸學科試題協助申請表 說 明 申請人姓名 1. 申請協助對象限符合報檢資格之外籍勞工 2. 申請協助時報檢人必須符合該申請職類之應檢資格 3. 申請協助項目只限提供國語口唸試題服務, 其試題數及試題內容與筆試試題相同 4. 所提供之口唸試題, 僅為輔助部分字元之辨識, 如學科測試未通過, 將不得以口唸試題影響測試為由, 要求加分或另給予重新測試機會 統一證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 日 ) ( 夜 ) ( 行動電話 ) 學科應檢地點 北部地區 - 板橋區 中部地區 - 臺中區 ( 測試地點以准考證所標示為準 ) 外僑居留證影印本粘貼處 ( 正面, 請實貼 ) 南部地區 - 鳳山區 東部地區 - 花蓮區 外僑居留證影印本粘貼處 ( 反面, 請實貼 )

71 語言別附件 14 資深人員丙 ( 單一 ) 級播放國 台語口唸學科試題協助申請表 說 明 1. 申請協助項目只限提供口唸試題服務, 其試題數及試題內容與作答方式與一般報檢人相同, 報檢人並需符合下列資格 : (1) 民國 45 年 8 月 31 日以前出生 (2) 國民小學畢 ( 肄 ) 業, 或未受國小教育者 檢附學歷證明影本或未就學證明或戶口名簿影本 ( 需記載學歷 ) (3) 從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年資 15 年以上且現在仍在職 檢附相關工作經歷證明 ( 含在職 ) 2. 所提供之口唸試題, 僅為輔助部分字元之辨識, 如學科測試未通過, 將不得以口唸試題影響測試為由, 要求加分或另給予重新測試機會 申 請 人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 日 ) ( 夜 ) ( 行動電話 ) 報檢職類 鋼筋 模板 配電線路裝修 070XX 重機械操作 中餐烹調 - 素食 ( 限第二梯次 ) 中餐烹調 - 葷食 ( 限第二梯次 ) 堆高機操作 製茶技術 混凝土 喪禮服務 北部地區 - 板橋區 中部地區 - 臺中區 學科應檢地點 南部地區 - 鳳山區 東部地區 - 花蓮區 ( 測試地點以准考證所標示為準 ) 國語 台語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粘貼處 ( 正面, 請實貼 )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粘貼處 ( 反面, 請實貼 )

72 附件 中式麵食加工 - 水調 ( 和 ) 麵類 丙級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姓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准考證號碼 : 職類名稱項目分項目報檢人勾選說明 1. 冷水麵食 中式麵食加工 水調 ( 和 ) 麵類 2. 燙麵食 術科報檢選項, 請任選二項 3. 燒餅類 請用原子筆勾選, 請修改人在修改處簽名, 報名時請由虛線截下勾選表交報檢單位 附件 中式麵食加工 - 發麵類 丙級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姓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准考證號碼 : 職類名稱項目分項目報檢人勾選說明 1. 發酵麵食 中式麵食加工 發麵類 2. 發粉麵食 術科報檢選項, 請任選二項 3. 油炸麵食 請用原子筆勾選, 請修改人在修改處簽名, 報名時請由虛線截下勾選表交報檢單位

73 附件 一般手工電銲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項目姓名類別報檢細項測試時間收費標準勾選欄 F( 平 ) A1F2 45 分鐘單件 820 元 A1 H( 橫 ) A1H2 45 分鐘二件 1,230 元 ( 碳鋼薄板有墊板 ) V( 立 ) A1V2 45 分鐘三件 1,640 元 O( 仰 ) A1O2 45 分鐘四件 2,050 元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勾選項目合計 元 A2 ( 碳鋼薄板無墊板 ) B1 ( 碳鋼厚板有墊板 ) B2 ( 碳鋼厚板無墊板 ) C1 ( 碳鋼薄管有襯環 ) C2 ( 碳鋼薄管無襯環 ) D1 ( 碳鋼厚管有襯環 ) D2 ( 碳鋼厚管無襯環 ) A1 ( 不鏽鋼薄板有墊板 ) B1 ( 不鏽鋼厚板有墊板 ) C1 ( 不鏽鋼薄管有襯環 ) D1 ( 不鏽鋼厚管有襯環 ) F( 平 ) A2F3 45 分鐘單件 800 元 H( 橫 ) A2H3 45 分鐘二件 1,190 元 V( 立 ) A2V3 45 分鐘三件 1,580 元 O( 仰 ) A2O3 45 分鐘四件 1,970 元 F( 平 ) B1F4 90 分鐘單件 1,090 元 H( 橫 ) B1H4 90 分鐘二件 1,770 元 V( 立 ) B1V4 90 分鐘 三件 2,450 元 O( 仰 ) B1O4 90 分鐘 四件 3,130 元 F( 平 ) B2F4 90 分鐘 單件 1,090 元 H( 橫 ) B2H4 90 分鐘 V( 立 ) B2V4 90 分鐘 O( 仰 ) B2O4 90 分鐘 二件 1,770 元三件 2,450 元四件 3,130 元 VF( 垂直 ) C1VF3 120 分鐘單件 1, HF( 水平 ) C1HF3 120 分鐘二件 2,130 元 VH(45 0 ) C1VH3 120 分鐘 三件 2,990 元 VF( 垂直 ) C2VF3 120 分鐘單件 1,150 元 HF( 水平 ) C2HF3 120 分鐘 二件 1,890 元 VH(45 0 ) C2VH3 120 分鐘 三件 2,630 元 VF( 垂直 ) D1VF4 150 分鐘單件 1,870 元 HF( 水平 ) D1HF4 150 分鐘二件 3,330 元 VH(45 0 ) D1VH4 150 分鐘 三件 4,790 元 VF( 垂直 ) D2VF4 150 分鐘單件 1,740 元 HF( 水平 ) D2HF4 150 分鐘 二件 3,070 元 VH(45 0 ) D2VH4 150 分鐘 三件 4,400 元 F( 平 ) A1F5 60 分鐘單件 960 元 H( 橫 ) A1H5 60 分鐘二件 1,510 元 V( 立 ) A1V5 60 分鐘三件 2,060 元 O( 仰 ) A1O5 60 分鐘四件 2,610 元 F( 平 ) B1F5 120 分鐘單件 1,870 元 H( 橫 ) B1H5 120 分鐘二件 3,330 元 V( 立 ) O( 仰 ) B1V5 B1O5 120 分鐘 120 分鐘 三件 4,790 元四件 6,250 元 VF( 垂直 ) C1VF5 120 分鐘單件 1,850 元 HF( 水平 ) C1HF5 120 分鐘二件 3,290 元 VH(45 0 ) C1VH5 120 分鐘三件 4,730 元 VF( 垂直 ) D1VF5 180 分鐘單件 3,050 元 HF( 水平 ) D1HF5 180 分鐘 二件 5,500 元 VH(45 0 ) D1VH5 180 分鐘 三件 7,950 元 測試時間合計小時分鐘

74 附件 氬氣鎢極電銲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姓名類別報檢細項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勾選項目合計 S1 碳鋼薄板 S2 低合金鋼薄板 S3 不銹鋼薄板 S4 鋁薄板 T1 碳鋼薄管 T2 低合金鋼薄管 T3 不銹鋼薄管 T4 鋁薄管 C1 碳鋼薄管 C2 低合金鋼薄管 C3 不銹鋼薄管 D1 碳鋼厚管 項目勾選欄 測試時間 收費標準 F( 平 ) S-F 分鐘單件 620 元 H( 橫 ) S-H 分鐘二件 830 元 V( 立 ) S-V 分鐘三件 1,040 元 O( 仰 ) S-O 分鐘四件 1,250 元 F( 平 ) S-F 分鐘單件 670 元 H( 橫 ) S-H 分鐘二件 930 元 V( 立 ) S-V 分鐘三件 1,190 元 O( 仰 ) S-O 分鐘四件 1,450 元 F( 平 ) S-F 分鐘單件 780 元 H( 橫 ) S-H 分鐘二件 1,150 元 V( 立 ) S-V 分鐘三件 1,520 元 O( 仰 ) S-O 分鐘四件 1,890 元 F( 平 ) S-F 分鐘單件 700 元 H( 橫 ) S-H 分鐘二件 990 元 V( 立 ) S-V 分鐘三件 1,280 元 O( 仰 ) S-O 分鐘四件 1,570 元 VF( 垂直 ) T-VF 分鐘單件 910 元 HF( 水平 ) T-HF 分鐘二件 1,410 元 VH(45 0 ) T-VH 分鐘三件 1,910 元 VF( 垂直 ) T-VF 分鐘單件 910 元 HF( 水平 ) T-HF 分鐘二件 1,410 元 VH(45 0 ) T-VH 分鐘三件 1,910 元 VF( 垂直 ) T-VF 分鐘單件 970 元 HF( 水平 ) T-HF 分鐘二件 1,530 元 VH(45 0 ) T-VH 分鐘三件 2,090 元 VF( 垂直 ) T-VF 分鐘單件 970 元 HF( 水平 ) T-HF 分鐘二件 1,530 元 VH(45 0 ) T-VH 分鐘三件 2,090 元 VF( 垂直 ) C-VF 分鐘單件 1,310 元 HF( 水平 ) C-HF 分鐘二件 2,020 元 VH(45 0 ) C-VH 分鐘三件 2,730 元 VF( 垂直 ) C-VF 分鐘單件 1,310 元 HF( 水平 ) C-HF 分鐘二件 2,020 元 VH(45 0 ) C-VH 分鐘三件 2,730 元 VF( 垂直 ) C-VF 分鐘單件 1,370 元 HF( 水平 ) C-HF 分鐘二件 2,140 元 VH(45 0 ) C-VH 分鐘三件 2,910 元 VF( 垂直 ) D-VF 分鐘單件 1,910 元 HF( 水平 ) D-HF 分鐘二件 3,220 元 VH(45 0 ) D-VH 分鐘三件 4,530 元 元 VF( 垂直 ) D-VF 分鐘 D2 單件 1,910 元 HF( 水平 ) D-HF-03 低合金鋼厚管 240 分鐘二件 3,220 元 VH(45 0 ) D-VH 分鐘三件 4,530 元 D3 VF( 垂直 ) D-VF 分鐘單件 1,970 元 不銹鋼厚管 HF( 水平 ) D-HF 分鐘 VH(45 0 ) D-VH 分鐘 二件 3,340 元三件 4,710 元 測試時間合計小時分鐘

75 附件 半自動電銲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姓名 類別 報檢細項 銲線規格項目勾選欄測試時間勾選欄實心包藥 收費標準 F( 平 ) A1F 45 分鐘單件 850 元 A1 H( 橫 ) A1H 45 分鐘 二件 1,290 元 ( 碳鋼薄板有墊板 ) V( 立 ) A1V 45 分鐘 三件 1,730 元 O( 仰 ) A1O 45 分鐘 四件 2,170 元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勾選項目合計 元 A2 ( 碳鋼薄板無墊板 ) B1 ( 碳鋼厚板有墊板 ) B2 ( 碳鋼厚板無墊板 ) C1 ( 碳鋼薄管有襯環 ) C2 ( 碳鋼薄管無襯環 ) D1 ( 碳鋼厚管有襯環 ) D2 ( 碳鋼厚管無襯環 ) S2 ( 碳鋼薄板無墊板 ) T2 ( 碳鋼薄管無襯環 ) F( 平 ) A2F 45 分鐘單件 850 元 H( 橫 ) A2H 45 分鐘二件 1,290 元 V( 立 ) A2V 45 分鐘 三件 1,730 元 O( 仰 ) A2O 45 分鐘 四件 2,170 元 F( 平 ) B1F 60 分鐘單件 1,090 元 H( 橫 ) B1H 60 分鐘二件 1,770 元 V( 立 ) B1V 60 分鐘 三件 2,450 元 O( 仰 ) B1O 60 分鐘 四件 3,130 元 F( 平 ) B2F 75 分鐘單件 1,090 元 H( 橫 ) B2H 75 分鐘 V( 立 ) B2V 75 分鐘 O( 仰 ) B2O 75 分鐘 VF( 垂直 ) C1VF HF( 水平 ) C1HF VH(45 0 ) C1VH VF( 垂直 ) C2VF HF( 水平 ) C2HF VH(45 0 ) C2VH VF( 垂直 ) D1VF HF( 水平 ) D1HF VH(45 0 ) D1VH VF( 垂直 ) D2VF HF( 水平 ) D2HF VH(45 0 ) D2VH 二件 1,770 元三件 2,450 元四件 3,130 元 90 分鐘單件 1, 90 分鐘二件 2,130 元 90 分鐘三件 2,990 元 90 分鐘單件 1,150 元 90 分鐘二件 1,890 元 90 分鐘三件 2,630 元 120 分鐘單件 1,870 元 120 分鐘二件 3,330 元 120 分鐘三件 4,800 元 120 分鐘單件 1,750 元 120 分鐘二件 3,090 元 120 分鐘三件 4,430 元 F( 平 ) S2F 30 分鐘單件 610 元 H( 橫 ) V( 立 ) O( 仰 ) S2H S2V S2O 30 分鐘 30 分鐘 30 分鐘 二件 810 元三件 1,010 元四件 1,210 元 VF( 垂直 ) T2VF 60 分鐘單件 850 元 HF( 水平 ) T2HF 60 分鐘 二件 1,290 元 VH(45 0 ) T2VH 60 分鐘 三件 1,730 元 測試時間合計小時分鐘

76 附件 建築物室內設計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攜帶製圖桌設置調查表 姓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填 日 表 期 年月日 聯絡地址 本職類測試採應檢人自備簡便式製圖板或整組平行儀製圖桌 ( 術科測試單位不提供 ), 未自備者不得進場參加測試, 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時間內完成設置 : ( 一 ) 應檢人於報名時, 請填寫簡章所附術科測試攜帶製圖桌設置調查表作為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排定試場之用 ; 若製圖桌攜帶方式有所異動時, 應於測試前 7 日向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聯繫提出申請 製圖桌設置 ( 二 ) 攜帶整組平行儀製圖桌椅者,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一崗位空間安置 ; 應檢人應說明於測試前一日開放時間內前往安裝完成, 測試當日不提供安裝整組平行儀製圖桌, 亦不得參加測試 ( 三 ) 攜帶簡便式製圖板者 ( 含平行尺或平行儀 ), 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 90cm 60cm 之作業平台供置放簡便式製圖板及一般椅, 應檢人得於測試當日, 洽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協助, 並於測試前安置完成 攜帶整組平行儀製圖設備 ( 含桌子與椅子 ) 製圖桌調查 ( 請於需求項目打勾 ) 攜帶整組平行儀製圖設備 ( 只有桌子不含椅子 ) 攜帶簡便式製圖板 ( 需前一天下午提早安裝 ) 攜帶簡便式製圖板 ( 測試當日測試前安裝 ) 備 本項需求調查係作為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排定試場之用, 請依個人需求審慎 擇一 勾註選 ( 請在 内打 表示 )

77 附件 21 姓 聯電 名 絡話 會計事務 - 資訊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會計軟體需求勾選表 身分證統一編號 術科測試使用之會計軟體名稱 ( 請在 内打 ˇ 表示之 ) 文中資訊 WSTP 會計師工作輔助幫手 准考證號碼填表日期 年月日 啟芳出版社 啟芳會計系統 鼎新電腦 e-go 英創科技 大帳省 ERP 羽台資訊 財稅大師 勁園科技 小福星 熙富比 - 財會專家系統 鉅盛資訊 - 會計世家 台科大 - 帳務精靈 其他 : 本表僅用來提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參考, 應檢人在接獲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術科通知時, 如個人使用之會計軟體, 未在檢定場地提供軟體表中時, 請預先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聯繫, 以便安排應檢人於檢定前, 以自備合法軟體會同場地負責人進行安裝

78 附件 22 姓名 聯絡電話 印前製程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設備勾選表身分證統一編號 應檢項目級別 PC 乙級 M AC 乙級 圖文組版 PC 丙級 圖文組版 MAC 丙級 一 使用之軟體設備 ( 請在 內打 V 表示之, 可複選 ) Photoshop 軟體 Illustrator 軟體 InDesign 軟體 CorelDraw 軟體 其他軟體 ( 須由應檢人自備合法原版光碟軟體 ) 二 輸入法 注音 倉頡 大易 准考證號碼 填表日期 其他 ( 須由應檢人自備合法原版光碟軟體 ) 備註 : 勾選項目 ( 複選者以勾選之其中一項 ) 係作為分配術科場地參考 如報檢考區無勾選之軟體場地, 同意由主管機關逕行分配至其他考區場地應檢, 不得異議 勾選人簽名 : 確認 年月日 附件 23 姓名 聯絡電話 網版製版印刷乙級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設備勾選表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使用之印刷設備 ( 單選, 請在 內打 ˇ 表示之 ) 吸風手印臺 半自動印刷機 准考證號碼填表日期 年月日

79 附件 24 姓名 聯絡電話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繪圖軟體設備需求勾選表身分證准考證統一編號號碼 使用之繪圖軟體名稱 ( 請在 内打 ˇ 表示之, 可複選 ) Solidworks Inventor AutoCAD Pro/Engineer 其它 : 填表日期年月日 本表僅用來提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參考, 應檢人在接獲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術科通知時, 如個人使 用之電腦繪圖軟體, 未在檢定場地提供軟體表中時, 請預先與術科測試辦理單位聯繫, 以便安排應檢人於檢定前, 以自備合法軟體會同場地負責人進行安裝 附件 25 姓 聯電 名 絡話 門市服務丙級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櫃檯作業 POS 系統需求勾選表身分證准考證統一編號號碼 術科測試使用之 POS 系統名稱 ( 請在 内打 ˇ 表示之 ) HEISEI( 微創 ) VIVI( 瑋博 ) 富士通 彩之神 振華 填表日期年月日 備註 : 1. 本表僅能勾選一項, 勾選者需承擔分配之合格場地可能距離報檢考區較遠之風險 ; 未勾選者, 由主辦單位就近分配術科測試場地 如勾選兩項以上者, 視為未勾選 2. 報檢人可自行至本中心網站 ( 資訊查詢 / 合格術科場地資料查詢與下載區查詢各合格術科場地之 POS 系統 惟合格術科場地並非均有意願承辦, 如因場地無意願承辦或無法負荷過多報檢人, 同意由主辦單位逕行分配至其他場地應檢, 不得異議 報檢人簽名 :

80 附件 26 技術士技能檢定 職業潛水 職類健康檢查表 檢查日期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受檢人員注意事項 : 1 請受檢人自行影印一份作為第二聯之用 第一聯由受檢人員於檢定報名時交給報名單位 ( 含病歷表 ); 第二聯由醫院留存 2 本檢查項目約需一星期方有結果, 請提早至醫院檢查 3 本檢查表須由醫院設有潛水醫學科醫師簽認合格後, 持憑辦理報名 4 本證明書自檢查之日起 一年 內有效

81 附件 27 技術士技能檢定 職業潛水 職類健康狀況調查表 ( 病歷表 ) 本表病歷表請填寫並簽名, 於健康檢查時一併繳交檢查醫師

82 附件 28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術士證換 補發申請書 申請人 技術士證職類 收件地址 換發 補發 中文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 英文名字 ( 請以正楷填寫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 如未填寫將逕以漢語拼音轉換, 不得異議 ) - ( 郵遞區號 ) 級別 申請原因應附證件 ( 請申請人勾選 ) 資格審核及簽章 ( 申請人勿填 ) 舊證破損 1.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更改身分證統一編號 2. 原技術士證 初核 ( 請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詳細記事 ) 影本 ) 更改姓名 原發證基本資料誤植 ( 請註明原因 ) 總編號數字諧音不雅 ( 不得選擇編號 ) 其他 遺失 更改身分證統一編號 ( 請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詳細記事 ) 影本 ) 更改姓名 其它 身分證正面影本浮貼處 3.1 吋彩色半身照片 1 張 4. 劃撥收據正本 ( 基本資料誤植換發免繳費 ) 1.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2.1 吋彩色半身照片 1 張 3. 劃撥收據正本 身分證反面影本浮貼處 年月日 1 吋近 2 年半身脫帽彩色照片黏貼處 ( 請用照像館相片紙, 規格請參考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不論申請張數僅需 1 張照片 核定 ( 第二層決行 ) 原技術士證浮貼處 ( 遺失免附 ) 劃撥收據正本浮貼處郵政劃撥帳號 : 戶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換補發證照費專戶 證照費用 : 每張新台幣 160 元整 辦理須知 : 1. 通訊申請者, 免附回郵信封 請以劃撥繳費並掛號郵件申請書件至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檢科收 本中心收件後製證時間約 5 個工作天, 惟資料不齊或缺漏應備證件者, 自補件完成日起算, 製證完成後以掛號寄出 2. 線上申請者, 請持自然人憑證至本中心網站 資訊查詢 項下 技術士證 ( 書 ) 換補發申請作業 登錄申請資料, 繳費方式為線上轉帳或超商繳費 有更改基本資料者, 請列印申請書並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郵寄至本中心辦理 3. 現場辦理者, 得繳交現金 ; 委託他人辦理者, 受委託人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4. 現場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8 點 30 分至下午 5 點整 5. 申請技術士證總編號改號者需繳回原技術士證, 並繳交證照費新台幣 160 元整 * 國民身分證掛失, 請撥 1996 內政服務熱線

83 附件 29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術士證書 ( 懸掛式 ) 申請書 年月日 申請人 技術士證職類 中文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 英文名字 ( 請以正楷填寫與護照相同之英文姓名, 如未填寫將逕以漢語拼音轉換, 不得異議 ) 收件地址 - ( 郵遞區號 ) 初次申請 換發 補發 級別 一吋彩色照片浮貼 申請原因應附證件 ( 請申請人勾選 ) 資格審核及簽章 ( 申請人勿填 ) 1.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初核 2. 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舊證破損 更改身分證統一編號 ( 請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詳細記事 ) 影本 ) 更改姓名 原發證基本資料誤植 ( 請註明原因 ) 其他 遺失 更改身分證統一編號 ( 請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詳細記事 ) 影本 ) 更改姓名 其它 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3.1 吋彩色半身照片 1 張 4. 劃撥收據正本 ( 通訊辦理者, 請勿郵寄現金 ) 核定 ( 第二層決行 ) 5. 原技術士證書正本 ( 初次申請及補發者免附 ) 身分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1 吋近 2 年半身脫帽彩色照片黏貼處 ( 請用照像館相片紙, 規格請參考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 不論申請張數僅需 1 張照片 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黏貼處 劃撥收據正本黏貼處 : 技術士證遺失或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者, 請一併申請技術士證換 補發 郵政劃撥帳號 : 戶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換補發證照費專戶 證照費用 : 每張新台幣 400 元 辦理須知 : 1. 通訊申請者, 免附回郵信封 請以劃撥方式繳費並掛號郵件申請書件至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檢科收 本中心收件後製證時間約 5 個工作天, 惟資料不齊或缺漏應備證件者, 自補件完成日起算, 製證完成後以掛號寄出 2. 線上申請者, 請持自然人憑證至本中心網站 資訊查詢 項下 技術士證 ( 書 ) 換補發申請作業 登錄申請資料, 繳費方式為線上轉帳或超商繳費 繳費完成後請列印申請書並黏貼身分證及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 郵寄至本中心辦理 3. 現場辦理者, 得繳交現金 ; 委託他人辦理者, 受委託人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4. 現場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 8 點 30 分至下午 5 點整 * 國民身分證掛失, 請撥 1996 內政服務熱線

84 附件 3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合併發證申請表 中文姓名 英文姓名 電話 ( 與護照相同, 如未填寫將逕以漢語拼音轉換, 不得異議 ) 市話 ( 公 / 宅 ): 手機 :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一吋照片實貼處 ( 請使用照像館相片紙 ) ( 半身脫帽 ) ( 掃描用, 勿折疊或污損 ) 相片尺寸長 3.6 公分 * 寬 2.54 公分 通信地址 : - (必填欄位請詳填)戶籍地址 : - 學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其他 0. 一般報檢人 1. 原住民 2. 身心障礙者 3. 低收入戶申請人簽章 : 身分別 C. 更生受保護人 D. 長期失業者 E. 獨力負擔家計者 H. 中低收入戶 M. 中高齡失業者 N. 二度就業婦女 P. 家庭暴力被害人 4. 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 ) 備註 : 以上符合特定對象者得申請補助證照費新臺幣 160 元, 請勾選所符合身分並附 150 元郵政匯票 G. 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 Q 外籍配偶 R 無戶籍國民 I. 大陸學位生 K. 大陸地區人民 L. 外籍人士 外籍配偶 港澳 越南 印尼 泰國 菲律賓 柬埔寨 ( 請勾選國籍 ) 日本 韓國 其他 學科及格 術科及格 貼一吋正面半身照片 ( 背面填寫姓名及報檢職類 級別 ) (01600 自來水管配管一試兩證用 ) 報名首日 ( 年 月 日 ) 年度技能檢定 級 ( ) 職類, 測試地點 ( ), 准考證號 :( ) 報名首日 ( 年 月 日 ) 年度技能檢定 級 ( ) 職類, 測試地點 ( ), 准考證號 :( ) 術科合格細項 ( ) 年 ( 屆 ) 技能 ( 藝 ) 競賽 :( ) 職類 證件字號 :( ) 資格審查結果 初審簽名或蓋章 貼一吋正面半身照片 ( 背面填寫姓名及報檢職類 級別 ) (01600 自來水管配管一試兩證用 ) 資格符合 資格不符 : 原因 : 複審簽名或蓋章 職類代碼 : 級別 : ( 甲級填 1 乙級填 2 丙級填 3 單一級填 4) 基本資料國民身分證影印本粘貼處 ( 正面, 請實貼 ) ( 本國人限貼身分證影本 ) ( 外僑請貼外僑居留證影本 ) ( 大陸地區配偶請貼長期居留證影本 ) ( 大陸學位生 ( 陸生就學等 ) 入出境證影本 )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粘貼處 ( 反面, 請實貼 ) ( 本國人限貼身分證影本 ) ( 外僑請貼外僑居留證影本 ) ( 大陸地區配偶請貼長期居留證影本 ) ( 大陸學位生 ( 陸生就學等 ) 最近一次入出境展延證明影本 )

85 附件 3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合併發證作業流程 2-1 現場 ( 親自或委託 ) 申請 否 否 流程圖 1. 應檢人申請合併發證 2-2 通信申請 3. 審查資格是否符合 是 4. 審查資料是否備齊 是 2-3 線上申請 應檢人應備資料暨說明事項 1. 除符合特定對象者限以現場申請或通信申請外, 餘均可採現場申請 通信申請或線上申請 2-1 現場申請 2-2 通信申請應檢具資料 : A. 合併發證申請表各欄位請詳填並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一吋照片一張 (01600 自來水管配管職類係因一試兩證申請表須貼一吋照片三張 ) B. 學科測試成績單及格正本 C. 術科測試成績單及格正本或競賽得申請免試術科證明影本 D. 當年度在校生專案檢定成績單正本, 但有術科測試成績尚未評定者, 不予發證 E. 匯票 310 元 ( 含審查費 150 元 證照費 160 元 ) 符合特定對象者 ( 補助證照費新臺幣 160 元 ): 需檢附匯票 150 元 特定對象補助申請書 ( 附件 34-1 及 34-2) 及相關證明文件 匯票抬頭 : 勞動部發展署技檢中心 - 技檢收入 302 專戶 2-3 線上申請 ( 不適用符合特定對象者 ) 應檢具資料 : A. 線上申請 ( 資訊查詢 技術士證合併發證申請作業 ), 請於完成線上申請後, 自行下載列印申請表及繳費單, 申請表上請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一吋照片一張 (01600 自來水管配管職類係因一試兩證申請表須貼一吋照片三張 ); 另持繳費單至全省便利超商繳費, 並將超商繳費收執聯黏貼於申請表上或檢附匯票 310 元 連同附件 ( 如下方所示 ) 一併寄出 B. 學科測試成績單及格正本 C. 術科測試成績單及格正本或競賽得申請免試術科證明影本 D. 當年度在校生專案檢定成績單正本, 但有術科測試成績尚未評定者, 不予發證 3. 資格不符 : (1) 合格發證者不得辦理合併發證, 一律退件 (2) 已辦理過合併發證者, 若證照遺失 毀損 資料異動, 請以換 ( 補 ) 發證方式辦理, 勿重複送件 4. 資料不齊者, 將退件通知應檢人另行補件備齊後再審 5. 發證 備註 : 1. 若未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學科測試成績及格, 且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方取得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 請檢附術科報名首日在前之學 術科及格成績單申辦合併發證 2. 匯票請至郵局購買 請勿繳交現金 3. 現場辦理 / 通信單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全檢科合併發證 ) 地址 :40873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 4. 若有任何疑義, 請洽 : #

86 附件 3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電銲職類認證申請書 申請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申請日期 通訊住址電話 年月日 申請認證職類名稱 ( 請自行勾選 ) 檢證 附件 技術士證編號 1. 一般手工電銲 2. 半自動電銲 3. 氬氣鎢極電銲 4. 氣銲 1.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2. 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編號 : 承辦人審核及簽章 ( 本欄申請人勿填寫 ) 合格 不合格 命題委員認證意見及簽章 ( 本欄申請人勿填寫 ) 檢定細項代號 細項代號 : 自填符合規範比照資格 符合規範附表中比照乙級資格第 符合規範附表中比照甲級資格第 項 項 注意事項 申請認證者, 請詳填資料備齊應附證件, 寄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全檢科 ) 收 (408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 ) 技術士證正反面影本浮貼處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浮貼處

87 附件 33-1( 應填附件 33-1 及 33-2 並檢附證明文件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一 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 於接受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 補助或委託辦理勞工相關訓練後, 持有受訓證明資料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時, 僅得申請給予一次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全額補助 申請期間自 100 年 6 月 15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補助之申請期間及相關規定依最新公告辦理 二 申請人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 ( 一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 二 )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 三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開具之 受訓證明文件 正本或 結訓證書 影本 1.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 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資料, 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試事務 統計分析 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目的, 蒐集 處理或利用本人所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 2. 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 ( 正本或影本 ) 均屬實 如有虛偽不實者, 本人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撤銷補助, 並願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 3. 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 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代為繳庫 申請 ( 具結 ) 人中文姓名 : (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 報名日期 職類 ( 代號 ) 級別 報名日期 : 年月日職類 ( 代號 ): ( ) 級別 : 級 戶籍地址 - (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 通訊地址 - (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 連絡電話 申請學術科測試費及審查費用 ( 僅申請證照費者亦須填寫 )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年月日 免試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住宅 : 公司 : 行動電話 : 學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證明文件 1.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各 份 2. 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份 申請補助 學科測試費 120 元 審查費 150 元 術科測試費元元合項目 ( 請依下列 注意事項 之 二 申請補助項目 勾選補助項目 ) ( 請參照簡章收費標計 證照費 160 元 ( 本項目僅供只有申請證照費者勾選 ) 準填寫金額 ) 注意事項 : 一 證明文件欄 : 請依 申請人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繳交證件, 依序浮貼或裝訂於申請書次頁之附表上, 送交各受理報名單位審查 填寫申請書如有塗改時, 請在塗改處簽名或蓋章, 本書表可影印後填寫使用 二 申請補助項目 : 請勾選學科測試費 審查費及術科測試費, 免勾選證照費, 如經測試合格, 由主管機關逕予補助及發證 ; 已申請學科測試費 審查費及術科測試費等三項補助者, 僅可勾選證照費, 並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應附資格證明文件申請, 未檢附者不予補助 三 本補助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 不得事後申請, 並經初 複審合格者始可予以補助, 若經審查不符資格者, 或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 取消補助資格, 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 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 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受訓勞工, 僅得補助一次 ; 如具特定對象及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受訓勞工二種身分者, 僅能擇一申請, 且補助次數不與特定對象併計 四 補助項目為 : 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 1 次為限 但 氬氣鎢極電銲 一般手工電銲 半自動電銲 等三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費, 僅限補助單件費用 五 申請技能檢定測試及證照費補助電話諮詢專線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專案檢定科 ( 地址 :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

88 附表 身分證影本 ( 正面請實貼 ) 身分證影本 ( 反面請實貼 ) 證明身分文件黏貼處 ( 若證明文件尺寸超過浮貼大小, 則請訂在附表背後 )

89 附件 33-2( 應填附件 33-1 及 33-2 並檢附證明文件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一 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 於接受本部勞動力發展各分署自辦 補助或委託辦理勞工相關訓練後, 持有受訓證明資料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時, 僅得申請給予一次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全額補助 申請期間自 100 年 6 月 15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補助之申請期間及相關規定依最新公告辦理 二 申請人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 ( 一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 二 ) 身分證影本 ( 正 反面 ) ( 三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開具之 受訓證明文件 正本或 結訓證書 影本 1.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 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資料, 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試事務 統計分析 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目的, 蒐集 處理或利用本人所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 2. 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 ( 正本或影本 ) 均屬實 如有虛偽不實者, 本人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撤銷補助, 並願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 3. 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 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代為繳庫 申請 ( 具結 ) 人中文姓名 : (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 報名日期 職類 ( 代號 ) 級別 報名日期 : 年月日職類 ( 代號 ): ( ) 級別 : 級 戶籍地址 - (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 通訊地址 - (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 學 連絡電話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免試別 住宅 : 公司 : 行動電話 : 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申請證照費用 年月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證明文件 1.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各 份 2. 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份 申請補助證照費 160 元 ( 如經測試合格, 由主管機關逕予補助證照費用及發合項目證, 並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應附資格證明文件申請, 未檢附者不予補計 160 元助 ) 注意事項 : 一 證明文件欄 : 請依 申請人應附資格證明文件 繳交證件, 依序浮貼或裝訂於申請書次頁之附表上, 送交各受理報名單位審查 填寫申請書如有塗改時, 請在塗改處簽名或蓋章, 本書表可影印後填寫使用 二 如經測試合格, 由主管機關逕予補助證照費用及發證, 並於報名時同時檢附應附資格證明文件申請, 未檢附者不予補助 三 本補助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 不得事後申請, 並經初 複審合格者始可予以補助, 若經審查不符資格者, 或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 取消補助資格, 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 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 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受訓勞工, 僅得補助一次 ; 如具特定對象及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受訓勞工二種身分者, 僅能擇一申請, 且補助次數不與特定對象併計 四 補助項目為 : 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 1 次為限 但 氬氣鎢極電銲 一般手工電銲 半自動電銲 等三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費, 僅限補助單件費用 五 申請技能檢定測試及證照費補助電話諮詢專線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專案檢定科 ( 地址 :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

90 附表 身分證影本 ( 正面請實貼 ) 身分證影本 ( 反面請實貼 ) 證明身分文件黏貼處 ( 若證明文件尺寸超過浮貼大小, 則請訂在附表背後 )

91 附件 34-1( 應填附件 34-1 及 34-2 並檢附證明文件 )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1.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 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資料, 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試事務 統計分析 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目的, 蒐集 處理或利用本人所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 2. 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 ( 正本或影本 ) 均屬實 如有虛偽不實者, 本人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撤銷補助, 並願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 且自撤銷補助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所定各項補助 3. 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 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代為繳庫 申請學術科測試費及審查費用 ( 僅申請證照費者亦須填寫 )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 免試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申請 ( 具結 ) 人中文姓名 : (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 報名日期 : 年月日報名日期 職類職類 ( 代號 ): ( ) ( 代號 ) 級別級別 : 級戶籍地址 - (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 通訊地址 - (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 連絡電話 住宅 : 公司 : 行動電話 : 學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1. 原住民 2. 身心障礙者 3. 低收入戶 C. 更生受保護人 D. 長期失業者 E. 獨力負擔家計者身分別 H. 中低收入戶 M. 中高齡失業者 N. 二度就業婦女 P. 家庭暴力被害人 4. 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 ) 證明文件 1.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各 份 2. 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份 申請補助 項 目 學科測試費 120 元 審查費 150 元 術科測試費元 ( 請依下列 注意事項 之 五 申請補助項目 勾選補助項目, 並請參照簡章收費標準填寫金額 ; 若僅勾選申請證照費者, 合計金額為 0) 合計 元 證照費 160 元 ( 本項目僅供測試成績不合格, 再次報名參加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及格者勾選 ) 注意事項 : 一 請詳閱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及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之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規定 ( 以最新公告辦理 ), 填寫申請書如有塗改時, 請在塗改處簽名或蓋章 ( 本書表可影印使用, 或至 表單下載區下載使用 ) 二 證明文件欄 : 請按申請身分別應繳交之證件, 依序浮貼或裝訂於申請書次頁之附表上, 送 ( 寄 ) 交各受理報名單位審查 三 本補助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 不得事後申請, 並經初 複審合格者始可予以補助, 若經審查不符資格者, 或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 取消補助資格, 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 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 四 依據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 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 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 ( 正本或影本 ) 均應屬實, 有虛偽不實者, 應撤銷其補助資格, 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 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 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經撤銷補助者, 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五 申請補助項目欄 : ( 一 ) 未曾申請補助者 :1. 申請學 術科全測 : 請勾選學科測試費 審查費 術科測試費 2. 申請免學科測試 : 請勾選術科測試費 審查費項目 3. 申請免術科測試 : 請勾選學科測試費 審查費項目, 以上均免勾選證照費項目, 如經測試合格, 由主管機關逕予補助及發證 ( 二 )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已申請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審查費等三項補助者 : 僅可勾選證照費項目, 並於報名時同時檢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申請, 未檢附者不予補助, 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 三 ) 申辦合併發證者, 僅勾選證照費項目, 應檢附學 術科合格成績單及本申請書 ( 含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及申辦時之當年度資格證明文件各 1 份 ), 詳實填寫資料後, 逕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審核 六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 最多補助三次,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 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修正生效起, 開始計算 補助項目為 : 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審查費及證照費 但 氬氣鎢極電銲 一般手工電銲 半自動電銲 等三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費, 僅限補助單件費用 七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 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 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 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 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八 申請技能檢定測試及證照費補助電話諮詢專線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專案檢定科 ( 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

92 附表 身分證影本 ( 正面請實貼 ) 身分證影本 ( 反面請實貼 ) 證明身分文件黏貼處 ( 若證明文件尺寸超過浮貼大小, 則請訂在附表背後 )

93 附件 34-2( 應填附件 34-1 及 34-2 並檢附證明文件 )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1.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 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資 料, 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試事 務 統計分析 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目的, 蒐集 處理或利用本人所提 供之相關個人資料 2. 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 ( 正本或影本 ) 均屬實 如有虛偽不 實者, 本人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撤銷補助, 並願繳回受 補助之各項費用, 且自撤銷補助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 特定對象參加 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所定各項補助費用 3. 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 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 中心代為繳庫 申請 ( 具結 ) 人中文姓名 : (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 報名日期 : 年月日報名日期 職類職類 ( 代號 ): ( ) ( 代號 ) 級別級別 : 級戶籍地址 - (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 通訊地址 - (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 連絡電話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 免試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住宅 : 公司 : 行動電話 : 申請證照費用 學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1. 原住民 2. 身心障礙者 3. 低收入戶 C. 更生受保護人 D. 長期失業者 E. 獨力負擔家計者身分別 H. 中低收入戶 M. 中高齡失業者 N. 二度就業婦女 P. 家庭暴力被害人 4. 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 ) 申請補助證照費 160 元 ( 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 經審查合格且當次合項目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 逕予補助證照費 ) 計 160 元注意事項 : 一 請詳閱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及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之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及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規定 ( 以最新公告辦理 ), 填寫申請書如有塗改時, 請在塗改處簽名或蓋章 ( 本書表可影印使用, 或至 表單下載區下載使用 ) 二 本補助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 不得事後申請, 並經初 複審合格者始可予以補助, 若經審查不符資格者, 或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 取消補助資格, 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 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 三 依據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 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 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 ( 正本或影本 ) 均應屬實, 有虛偽不實者, 應撤銷其補助資格, 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 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 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經撤銷補助者, 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 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四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 最多補助三次, 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 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修正生效起, 開始計算 補助項目為 : 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審查費及證照費 但 氬氣鎢極電銲 一般手工電銲 半自動電銲 等三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費, 僅限補助單件費用 五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 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 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 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 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六 申請技能檢定測試及證照費補助電話諮詢專線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專案檢定科 ( 地址 :40873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

94 無工作切結書 一 本人 ( 簽章 ) 保證詳實勾選並回答下列事項 : 自年月日起, 投保於 職業工會 漁會 農會或屬 裁減續保 職災續保身分者, 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 ( 失業期間有上述投保狀態者請勾選並填寫此項 ) 本人確實因家庭因素於年月日 ( 請詳述具體事由 ), 退出勞動市場已逾二年以上, 且目前無工作 ( 二度就業婦女未檢附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件者請勾選並填寫此項 ) 二 本人確實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軍人退休俸 公營事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 三 以上填寫資料屬實, 如有不實經撤銷, 本人同意歸還已領取之參加技能檢定補助款, 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特此切結為憑 此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切結書人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電話 : 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95 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本人 ( 簽章 ), 確實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 親, 如有不實, 本人同意歸還已領取之參加技能檢定補助款, 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特立切結為憑 此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切結書人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電話 : 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96 附件 35 團體報名清冊 一 15 人以上得採團體報名, 採團體報名者, 每份團體報名清冊限報名同一考區, 報檢人報名表書 寫之考區名稱若與團報清冊上之考區不一致時, 請使用個別報名方式報名, 否則將逕行安排於清冊上之考區應檢, 報檢人不得有異議 二 報名表請依序整理並以包裹方式寄送, 無須再逐一放入信封袋內 考區 : 團體名稱 : 地址 : 承辦人姓名 : 電話 : 行動電話 : 電子信箱 : 傳真電話 : 序號 職類代號 級別 報檢人數 一般免學免術特定對象 小計 報檢總人數 : 人報檢總費用 : 元 * 團體名稱 * 第袋 ; 共袋

97 附件 36 申請人姓名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溢繳報名費用之退費申請表 退費收件地址 ( 掛號 ) -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申請退費事由 電話 公 :( ) 宅 :( ) 行動電話 : 證明文件黏貼處 ( 正反面 ) 繳費證明正本黏貼處 附有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證明文件影本 ( 正面 ) ( 反面 ) 備註 相關作業規定請參照簡章 P.50 第十二項退費作業規定 請填妥本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逕向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申請退費

98 附件 37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通信地址 技術士技能檢定因應重大偶發事件學 術科測試退費申請表 - 職類級別 准考證編號 電 話 公 :( ) 宅 :( ) 行動電話 : 因遇, 辦理單位另擇期安排測試, 不願或不能參加測試 ( 係為颱風 地震 水災 法定傳染病 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發事件 ) 申請事由 因遭受職業災害, 不能參加測試 報檢人測試前死亡 應符合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17 條規定, 其中災區之認定以行政院公佈為準 學科測試費用 120 元 + 術科測試費用 元, 合計新臺幣 元 退費 學科測試費用新臺幣 120 元 術科測試費用新臺幣 元 延長保留學科測試成績 申請 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學科測試成績保留取消, 但前已取得學科測項目成績保留試成績保留者, 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延長保留術科測試成績 延長保留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證明 補助次數保留 資格審核及簽章 身分別 : (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者填 ) 學科測試費 術科測試費 同意初審簽章 不同意原因 : 複審簽章 身分證影印本黏貼處 ( 正 反面皆需黏貼 ) ( 正面 ) ( 反面 ) 請填妥本表並檢附報名收據 領據及相關佐證資料, 逕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申請退費

99 因應重大偶發事件學 術科測試退費用 領 據 茲收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退還報檢 年度全 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梯次職類級術科測試 費用新臺幣 元整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具領人 : ( 簽名或蓋章 ) 身分證字號 : 戶籍地址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00 附件 38 填表說明 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人學歷證明書 用於報檢資格中需檢附學歷證明, 而無法提供畢業證書或學生證或在校最高年級證明者, 若內容塗改, 修正處須加蓋學校主管職章 報檢人姓名生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學制 學校名稱 ( 全銜 ) 科系 \ 所 ( 全銜 ) 修業狀況 在學學期 高中 高職 五專 其它 二專 四技 二技 大學 ( 含 ) 以上 在學 年級 畢業 : 民國 年 其它 105 學年度 : 上學期 下學期 106 學年度 : 上學期 上列證明必須依申請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實, 出證機關之承辦人 主管人員及申請人, 均應負法律責任 證明學校蓋章 : 證明主管職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填表說明 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人工作證明書 1. 使用時機 : 用於報檢資格中需檢附工作證明者 若您要使用其它格式工作證明書, 請注意以下各欄位項目均應具備 ; 另工作證明書由兩家以上公司累計年資證明者, 可影印本表使用 2. 注意事項 : (1) 本工作證明書所有欄位必須填寫完整, 且應加蓋服務單位及負責人私章方才有效 (2) 本工作證明書, 若內容有塗改, 應加蓋負責人私章, 方才有效 (3) 本工作證明書若工作期間與服役期間重疊應扣除 報檢人姓名 生 日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職 稱 任職起訖時間 擔任工作內容 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 日 服務年資 : 年 月日 ( 應扣除服役年資 ) 現仍在職 現已離職 服役狀況 : 服役期間 : 年 月日 ~ 年 月日 尚未服役或不須服役者 上列證明必須依申請實際情形詳細查核填註, 如有不實, 出證機關之承辦人 主管人員及申請人, 均應負法律責任 證明公司 ( 全銜並請加蓋公司大章 ): 負責人姓名 ( 請加蓋負責人私章 ): 公司統一編號 ( 或機構立案證號 ): 機構地址 : 電話號碼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01 附件 39 技術士技能檢定電子計算器機型一覽表 製表日期 : 廠商品牌 廠商 : 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 共 5 款 )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ATIMA AT-01 MA-80V AT-03 SA-787 AT-05 SA-807 AT-02 SA-200L AT-04 SA-797 廠商品牌 廠商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共 17 款 )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AU-01( 第二類 ) SC500 PLUS AU-07 DT3915 AU-13 DT810V AURORA AU-02 HC115A AU-08 HC132 AU-14 DT210 AU-03 HC184 AU-09 HC133 AU-15 DT220 AU-04 DT391B AU-10 HC191 AU-16 DT3910 AU-05( 第二類 ) SC600 AU-11 HC219 AU-17 DT230 AU-06 HC127V AU-12 DT810 廠商品牌 廠商 :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 共 4 款 )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Canon CN-01( 第二類 ) F-502G CN-03 LS-88VII CN-02 LC-210HiII CN-04 LS-120VII 廠商品牌 廠商 : 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 共 19 款 )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CA-01( 第二類 ) fx-82sx CA-08 HL-820VA CA-15 SL-300LV CA-02 MW-8V CA-09 HS-8LV CA-16 SL-760LC CASIO CA-03 SX-300P CA-10 LC-160LV CA-17 SX-100 CA-04 SX-320P CA-11 LC-401LV CA-18 SX-220 CA-05 HL-100LB CA-12 MW-5V CA-19( 第二類 ) fx-82solar CA-06 HL-815L CA-13 SL-100L CA-07 HL-820LV CA-14 SL-240LB 廠商品牌 廠商 : 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 共 28 款 )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第二類 ) fx-127 EM-11 SL-709 EM-21 SL-220GT EM-02 MS-112L EM-12 SL-20V EM-22 SL-320GT EM-03 SL-712 EM-13 SL-103 EM-23 MS-8L EM-04 SL-720 EM-14 SL-201 EM-24( 第二類 ) fx-183 E-MORE EM-05 DS-3E EM-15 DS-3GT EM-25( 第二類 ) fx-330s EM-06 DS-120E EM-16 DS-120GT EM-26 DS-200GTK EM-07 JS-20E EM-17 JS-20GT EM-27 JS-200GTK EM-08 JS-120E EM-18 JS-120GT EM-28 NS-200GTK EM-09 MS-12E EM-19 MS-80L EM-10 MS-120E EM-20 MS-20GT 廠商品牌 廠商 : 臺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共 3 款 ) H-T-T 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 HL-01 SCP-298 HL-02 SCP-328 HL-05 SCP-308 廠商品牌 廠商 : 臺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 共 2 款 ) SANYO 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 HL-03 SCP-371 HL-04 SCP-913 廠商品牌 廠商 : 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 共 15 款 )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FB-01 FB-200 FB-06( 第二類 ) FX-133 FB-11 FB-550 FUH BAO FB-02 FB-216 FB-07( 第二類 ) FX-180 FB-12 FB-560 FB-03 FB-810 FB-08 FB-510 FB-13 FB-570 FB-04 FBMS-80TV FB-09 FB-520 FB-14 FB-580 FB-05 FB-701 FB-10 FB-530 FB-15 FB

102 廠商品牌 廠商 : 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共 4 款 )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Paddy PA-01 PD-H036 PA-03 PD-H208 PA-02 PD-H101 PA-04 PD-H886 廠商品牌 廠商 :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 共 2 款 ) kolin 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 ED-01 KEC-7711 ED-02 KEC-7713 廠商品牌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共 5 款 ) 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識別標識型號 Pierre CK-02 PH245 CK-04 PT256-B CK-05 PT383 cardin CK-03 PT212 CK-04 PT256-G CK-06 PT899 廠商品牌 廠商 :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共 21 款 )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CK-01( 第二類 ) UB-500P CK-14 UB-226-W CK-22 UB-360 CK-07 UB-200-Y CK-14 UB-226-B CK-23 UB-370 CK-07 UB-200-W CK-15 UB-233 CK-24 UB-800-B CK-08 UB-206-Y CK-16 UB-236M CK-24 UB-800-P CK-08 UB-206-W CK-17 UB-238 CK-24 UB-800-R UB CK-09 UB-210 CK-18 UB-239M CK-24 UB-800-G CK-10 UB-211 CK-19 UB-266-G CK-25 UB-820 CK-11 UB-212-B CK-19 UB-266-B CK-26 UB-850-P CK-11 UB-212-R CK-19 UB-266-P CK-26 UB-850-R CK-12 UB-220 CK-19 UB-266-R CK-26 UB-850-G CK-13 UB-225 CK-20 UB-320 CK-26 UB-850-B CK-14 UB-226-R CK-21 UB-330 備註 :( 以上包含第一類及第二類 ) 一 依據考選部 102 年 4 月 24 日選秘一字第 號函同意援用該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 算器一覽表 ( 資料如有異動, 以考選部網站最新公告資料為準 ) 二 第一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運算功能 共計 114 款 三 第二類 : 具備 + - % MR MC M+ M- 三角函數 對數 指數運算功能 共 計 11 款 四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 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 碼 ( 例如 :Y 為黃色 W 為白色 ) 五 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 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 的光線不足, 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 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 或者獨立記 憶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103 附件 40 各項申請作業郵寄用地址條 ( 可剪下或影印使用 ) 申請人 : 聯絡電話 : 年度第梯次 准考證補發申請內容全國技能檢定 資料變更申請寄交 :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號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收 繳費收據補發 退費申請 申請人 : 聯絡電話 : 申請內容 寄交 : 年度第梯次全國技能檢定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收 成績單補發申請 術科測試成績複查申請 資料變更申請 學術科測試成績合併發證申請 懸掛式證照申請 技術士證換證補發申請 學科測試成績複查申請 重大偶突發退費申請 申請人 : 聯絡電話 : 申請內容 寄交 : 年度第梯次全國技能檢定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收 成績單補發申請 術科測試成績複查申請 資料變更申請 學術科測試成績合併發證申請 懸掛式證照申請 技術士證換證補發申請 學科測試成績複查申請 重大偶突發退費申請

104 附件 41 資料變更申請單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資料變更申請單 申請人姓名職類名稱級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電話 申請內容 姓名 通信地址 ( 含術科郵寄用地址條 )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身分證統一編號申請變更年度第梯次技能檢定報檢人基本資料 變更前 : ( 變更地址者請寫郵遞區號 ) 事 由變更後 : ( 變更地址者請寫郵遞區號 )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申請日期 : 檢附資料 1. 本申請單 2. 身分證影本 3. 戶籍謄本或其他資料變更證明文件 申請流程 填寫本申請單 備妥檢附資料 寄至右列受理單位 學科測試前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學科測試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備 註 受理單位 : 學科測試前 :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學科測試後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全國檢定及發證管理科 ) 收件時間 ( 以戳記為憑 ): 收件人員 :

105 附件 42 學科測試成績複查申請單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複查申請單 申請人姓名 職類名稱 級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電話 事 申請年度第梯次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複查由原得成績 : 申請日期 :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檢附資料 1. 本申請單 2. 身分證影本 3. 學科測試成績單影本 4. 貼妥掛號郵資及填妥收件人資料之回件信封 申請流程 填寫本申請單 備妥檢附資料 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全國檢定及發證管理科 ) 應檢人須在接到學科測試成績通知後 10 日內以書面申請 ( 郵戳為憑 ) 備 註 受理單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全國檢定及發證管理科 ) 收件時間 ( 以戳記為憑 ): 收件人員 : 受理 逾期不受理 : 術科測試成績複查申請單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成績複查申請單申請人姓名職類名稱級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電話 事 申請年度第梯次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成績複查由原得成績 : 申請日期 :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檢附資料 1. 本申請單 2. 身分證影本 3. 術科測試成績單影本 4. 貼妥掛號郵資及填妥收件人資料之回件信封 申請流程 填寫本申請單 備妥檢附資料 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全國檢定及發證管理科 ) 應檢人須在接到術科測試成績通知後 10 日內以書面申請 ( 郵戳為憑 ) 備 註 受理單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 全國檢定及發證管理科 ) 收件時間 ( 以戳記為憑 ): 收件人員 : 受理 逾期不受理 :

106 附件 43 准考證補發申請單 報名費收據補發申請單 成績單補發申請單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准考證補發申請單 申請人姓名 職類名稱 級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電話 事 申請補發年度第梯次技能檢定准考證由申請日期 :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檢附資料 1. 本申請單 2.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貼妥掛號郵資及填妥收件人資料之回件信封 填寫本申請單 備妥檢附資料 寄至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申請流程室 學科測試前准考證補發方式 : 1 請自行於試務資訊網站( 點選列印准予考 備 註 試證明, 即視同准考證 2 請於學測當天於各試場服務臺申請 3 填寫本申請單備妥檢附資料寄至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報名費收據補發申請單 申請人姓名 職類名稱 級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電話 事 申請補發年度第梯次技能檢定繳費收據由申請日期 :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檢附資料 1. 本申請單 2.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貼妥掛號郵資及填妥收件人資料之回件信封 填寫本申請單 備妥檢附資料 寄至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申請流程室 備註 繳費收據補發以一次為限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成績單補發申請單 申請人姓名 職類名稱 級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准考證號碼 電話 申請 年度第 梯次技能檢定 學科測試成績單 事 由 術科測試成績單 申請日期 :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 檢附資料 1. 本申請單 2.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 貼妥掛號郵資及填妥收件人資料之回件信封 填寫本申請單 備妥檢附資料 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或 申請流程逕至技檢中心網站 \ 首頁 \ 資訊查詢 \ 技能檢定術科辦理單位及成績查詢 補 發成績單及證照費繳費單列印 ( 項下查詢

107 附件 44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專用郵局繳費單 注意事項 : 1. 採用個別通信報名之報檢人, 准考證由承辦單位寄送報檢人, 報檢人不用另填回郵信封, 請於劃撥報名費時另加 25 元寄准考證之掛號郵資 若需使用超商或 ATM 繳費, 請至試務資訊網站 ( 點選個別繳費單列印功能, 依系統提示勾選報檢資料後列印繳費單於指定期限內完成繳費 2. 檢附 103 年 同職類同級別 學科 及格 (60 分以上 ) 成績單影本可申請免試學科, 繳費金額請參閱各職類申請免試學科者欄位 3. 檢附 3 年內 同職類同級別 術科 及格 成績單影本可申請免試術科, 繳費金額請參閱各職類申請免試術科者欄位 4. 報檢 2 種不同職類以上, 請分開劃撥勿劃撥在同一張劃撥單內 5. 個別通信報名者將以報名表所填通信地址掛號寄送准考證 6. 劃撥金額 = 報名費用 +25 元寄准考證郵資, 請將繳費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表正表上 交易代號 五一六 : 特戶存款單與收據同步印錄 收款帳戶 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單 帳號 戶名 帳號條碼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劃撥專戶 新臺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寄款人資料 機器印證欄 繳費金額 = 報名費 +25 元回郵請參閱簡章姓名 : 電話 : 報檢職類 : 寄款人代號 : 金額 : 經辦局章戳 郵政劃撥儲金特戶存款收據帳號及戶名金額 機器印證欄 經辦局章戳 本存款單由經辦局留存保管五年

108 免試別 一般 免學 / 免術注意應檢人查核表106 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書表 ( 報名表請以本信封郵寄, 每封限裝 1 份報名表件 ) 報檢人姓名 : 報檢人住址 : 報檢人聯絡電話 : 收件人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123 之 5 號 全國技能檢定通信報名統一收件中心收 (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 掛 號 請貼足掛號郵資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級別 甲 乙 丙 ( 單一 ) 本技能檢定非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報名書表, 請確認後再購買 本袋內容包含 : 甲 乙 丙 ( 單一 ) 級報名表 簡章 繳費單及規範光碟 報檢職類如有術科勾選表 欲申請口唸試題或身心障礙協助 報名費補助者應一併檢附申請表 1. 二年內正面彩色半身脫帽相片一式 2 張已實貼於報名表正 副表 ( 照片背面書明報檢考區 姓名 職類名稱 ) 2. 新式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份, 已黏貼於報名表正 副表上 3. 已詳填報名表 ( 正 副表均已填寫 ) 並已依簡章考區代碼表擇一填寫, 並無空白 4. 已將繳費收據正本黏貼於報名表正表 5. 報檢資格證件 ( 依序疊放資格證件影本, 並以迴紋針固定於報名表上, 請勿使用訂書針 ) 主辦單位 :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承辦單位 :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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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5...5...6...7...7 伍 有 機 液 肥 的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技術專刊 103-2 (NO.158) 與 應用 作 製 定價 新臺幣30元 行 政 院 農業委員會 臺南區農業改良場 中華民國103年6月 編印 壹 前 言... 2 Contents 目 錄 貳 液 態 有 機 質 肥 料 的 優 缺 點... 2...2...4 參 製 作 有 機 液 肥 資 材 種 類 與 成 分... 5 肆 有 機 液 肥 製 作 及 使 用 方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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