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学院文件 鲁交院教发 2014 21 号 山东交通学院关于印发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的通知 各单位 ( 部门 ): 山东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已经 6 月 30 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交通学院 2014 年 9 月 18 日 1
山东交通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高校教学改革发展, 适应学分制要求, 加强教学管理, 规范学生学习行为, 提高教育质量, 培养合格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 专科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服务 勤工助学 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 文娱体育活动等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 ( 五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 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 ( 二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2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履行法律 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超过 2 周 除因不可抗力因素,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 合格者予以注册, 建立学籍 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通过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新生因疾病 应征入伍或其他原因无法办理入学手续者, 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 可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校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要求按期注册超过两个周的, 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做退学处理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 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学制和学分 第九条标准学制本科 4 年, 专科 3 年, 专升本 2 年 以标准学制为依据,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3
( 一 ) 学生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延长时间为标准学制基础上不超过 2 年 降级 休学时间均含在弹性学制时限内, 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弹性学制 ( 二 ) 本科学生 ( 不含专升本 ) 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需达到规定条件并在申请毕业学年 10 月份按程序提出申请 ( 三 )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 毕业证书上均填写标准学制, 学习年限据实填写 第十条学分是成功完成某项科目学习所获得的分值单位, 它既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必须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的毕业规定和其它相关要求, 方能顺利毕业 4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 口试 实际操作 提交论文 ( 报告 ) 等不同方式进行 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 也可采用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五级记分制或其他记分方式 第十二条课程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的具体比例及构成依据应根据课程的性质 特点及教学实施情况确定, 但必须由系 ( 教研室 ) 讨论决定, 开课时向学生公布, 并报二级学院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 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平均学分绩点可用作对学生进行排名 奖励 评价和推荐选拔以及学位授予的依据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 ( 一 ) 课程绩点 ( 以课程成绩百分制计算 ): 课程绩点 = 课程成绩 10-5 课程成绩不足 60 分的, 课程绩点为 0; 采用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的, 课程绩点分别为 :4.5
3.5 2.5 1.5 0; ( 二 ) 学分绩点 : 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 课程学分数 ( 三 ) 平均学分绩点 : 平均学分绩点 = 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第十四条对于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 学校仅在下学期初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不合格可以申请重修 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 一并可以申请重修 重修需按规定缴纳费用 重修成绩按照最高成绩记载并加载重修标识 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允许另行选修 第十五条学生因公 因病 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 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 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课程的考核统一安排在下学期期初进行, 且考生不得再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须参加重修 第十六条无故缺考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实验课缺做实验达 1/3, 或某门课程缺课学时达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 1/3 者, 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成绩按零分计 考核违规或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取消补考资格并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 课程绩点为 0; 补考合格的课程, 按实际最高成绩记载并加载补考标识 ; 缓考的课程, 一律不加入平时成绩, 并按照第十三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六章选课 免听 重修 第十七条课程的分类与选课 ( 一 ) 学校实行 平台 + 模块 的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由公共基础课程 学科基础课程 专业课程 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创新与创业教育五个平台构成 通过科学设计课程体系 灵活设置专业方向 分层培养人才 ( 二 ) 学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方向 课程 学习进度和任课教师 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 学习能力 身体状况 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 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 可以跨学期 跨专业 跨班级 跨学校选课 5
学生应按学校 二级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选课 未注册学生无选课资格 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 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 方可选修该门课程, 同一课程的理论和实验若分别开课, 应同时选修 专业限选课一经选定, 其管理按必修课办法执行 ( 三 ) 未进行网上选课而参加听课 考核者, 其成绩无效 第十八条免听与学分认定 ( 一 ) 学有余力的学生, 经本人申请, 任课教师同意, 二级学院审批, 可允许某些课程免于听课, 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 ( 有平时成绩的课程, 平时成绩不再给定 ), 并须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成绩合格者可获该课程学分 免听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 二 ) 对于转专业 转学 休学等学籍异动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 已经通过的课程或类似课程, 经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后, 可以申请认定相应学分 ( 三 )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 并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经校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同意, 由体育教学部根据学生身体具体情况统一安排体育课程的学习 ( 四 ) 对于主动申请降级的学生, 在降级前已通过考核的课程可以自愿申请认定该门课程学分或继续跟班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重修重修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所在学院批准后, 办理重修网上选课, 并按有关规定缴纳重修费 重修一般包括跟班重修 单独开班重修 自主重修三种方式 ( 一 ) 跟班重修跟随下一年级开设同一课程的教学班学习 ( 二 ) 若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 30 人以上 ( 含 30 人 ), 可根据教学条件采用单独开班的方式组织重修 ; 重修如果与其他课程遇到时间冲突, 或考试不及格成绩在 50 分以上 ( 含 50 分 ) 的学生, 可在办理重修选课手续后申请自主重修, 经任课教师同意, 学院批准, 在完成平时考核 期中考核等环节后参加期末考核 6
( 三 ) 专业基础课和专业类选修课程原则上实行跟班重修 跟班听课学生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的, 学生可申请免听 ( 需经任课老师同意, 二级学院审核 ), 并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环节, 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 方可参加考试 ( 四 ) 公共基础课原则上实行单独开班重修 由教务处教务科向有关教学单位下达开课任务, 各公共基础课教学单位落实教学安排, 并将重修开课方案报教务处备案 ( 五 ) 毕业学年课程无机会在下一学年内重修的或课程停开且无替代课程可以重修的, 允许学院提前安排重修考试, 并将重修方案报教务处审批 ( 六 ) 凡需要进行重修的学生, 必须在教务处规定的选课时间段内在教学管理系统中查询本学期开设课程情况, 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选课 未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进行重修选课的不得参加课程重修和考核 ( 七 ) 跟班重修课程的考试与课程期末考试同时进行, 若考试时间与本学期所修其他课程考试时间有冲突, 重修考试安排在下学期期初补考进行 第二十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后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有转专业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转专业原则 转专业条件 工作程序和已修课程及学分的认定等按学校转专业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入校学习后, 一般不能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学 : ( 一 ) 经严格考核证明, 学生确有专长, 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 ( 二 )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适合在本校继续学习, 但尚能在其他院校的某专业学习者 ; 7
( 三 ) 经学校认可,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申请转学 :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 ( 二 ) 本科三年级 ( 含三年级 ) 以上或者专科二年级 ( 含二年级 ) 以上 ; ( 三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五 ) 应予退学的 ; ( 六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转学程序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辅修第二专业 双学位 第二十七条在校本科生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习,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辅修专业及双学位申请条件及申报程序等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休学 复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 经学校批准可续休, 但累计不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计算在弹性学制时限内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 应予休学 : ( 一 ) 因伤 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 1/3 及以上的 ; ( 二 ) 一学期请假 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 1/3 及以上的 ; 8
( 三 ) 因特殊原因无法坚持学习,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 ( 四 ) 本人提出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 ( 五 ) 本人提出休学, 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学生主动要求休学, 由学生本人申请, 经学院审查, 学校批准后, 办理休学手续 ; ( 二 ) 学生符合第三十条第 ( 一 ) ( 二 ) ( 三 ) 项条件, 学院应告知学生休学, 学院同意, 学校批准后, 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不得在学校住宿, 不得随班学习或参加考核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1 年, 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弹性学制时限内 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的, 取消学籍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 应持休学证明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向学校申请复学 ; ( 二 )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证明恢复健康, 并经学校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 ( 三 )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 不予复学 ; ( 四 ) 学生复学后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的学生, 在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期间, 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章学业预警与退学 9
第三十七条学业预警与退学警告 ( 一 ) 在校期间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 ( 公共选修课除外 ) 累积达到 12 学分以上 ( 含 12 学分 ) 未满 24 学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下达学业预警通知书 ; 对于在校期间未获得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 ( 公共选修课除外 ) 累积达到 24 学分以上 ( 含 24 学分 ) 未满 32 学分, 由学生所在学院下达学业警告通知书 ; 累计达到 32 学分以上的, 由教务处下达退学警告通知书 ( 二 ) 接到退学警告通知书的学生, 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留 降级试读申请 经所在学院审核, 学校批准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退学 : ( 一 )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无法完成学业的 ; ( 二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四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 无法联系本人的, 校内公告即视为送达 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退学的学生, 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10 第十一章毕业 结业 肄业与学位授予 第四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取得规定的总学分, 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的毕业规定,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 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颁
发学位证书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 经学校同意, 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可以提前毕业 ; 落实就业单位的, 可以予以办理就业手续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未达到毕业要求, 可申请主动降级或结业 申请主动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申请结业学生,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离校 结业后可以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回校补考 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后退学,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二章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4 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实施, 专科学生可根据学分制进程参照执行 凡与原有规定相抵之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根据教学改革的需要, 学校对本规定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补充规定, 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进行解释 山东交通学院办公室 校对 : 王德利 2014 年 9 月 18 日印发 共印 6 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