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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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证券代码:000977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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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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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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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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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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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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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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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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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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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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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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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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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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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规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 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的和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根据 规则 的要求,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 参与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 二 ) 据本所律师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 2016 年 2 月 26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 2016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30 11:30, 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 四 )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陈健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一 ) 据本所律师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7 名, 代表股份 489,952,0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55.469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4 名, 持有股份 11,700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1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 2

验证其股东资格 ( 二 ) 据本所律师核查, 除贵公司股东外, 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89,959,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89,959,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 四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89,959,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3

( 五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89,961,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 六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89,959,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7,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 反对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05% ; 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七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89,959,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7,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 反对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05% ; 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八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2015 年度 )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89,959,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7,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 反对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05% ; 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 九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5 年度 )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89,959,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3,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7,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333% ( 十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董事 监事及高管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89,959,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7,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 反对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05% ; 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十一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预计 2016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89,961,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9,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4872%;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十二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74,677,2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 5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7,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 反对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05%; 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十三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5,290,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5%; 反对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7,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 反对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05% ; 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十四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修订稿 ) 的议案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5,290,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5%; 反对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7,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 反对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05% ; 弃权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十五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的议案 6

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5,290,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5%;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7,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3,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333% ( 十六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89,959,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 反对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弃权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7,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6667%; 反对 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128% ; 弃权 1,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205%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为合法 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7

( 本页无正文, 为 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 负责人 : 沈田丰 经办律师 : 刘莹 尹德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