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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資料 4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1 其他資料 14 審閱報告 中期財務報告 16 綜合損益表 17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18 綜合財務狀況表 20 綜合權益變動表 21 簡明綜合現金流量表 22 未經審核中期財務報告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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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至白表買家 (2015 年 ) 申請須知 擴展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至白表買家 (2015 年 )( 下稱 本計劃 ) 只接受下列人士申請 : 甲. 符合香港房屋委員會 ( 下稱 房委會 ) 所訂資格的私營房屋住戶 ; 乙. 房委會或香港房屋協會 ( 下稱 房協 ) 轄下租住公共房屋 ( 下稱 公屋 ) 或任何資助房屋計劃單位住戶的家庭成員 ; 及丙. 根據房委會 租者置其屋計劃 ( 下稱 租置計劃 ) 與房委會簽訂轉讓契據日期起計 10 年內的 租置計劃 單位業主及其認可家庭成員 申請人填寫本計劃申請表前, 請細閱本申請須知 ( 下稱 申請須知 ), 並參閱 申請須知 第 5 段有關填寫申請表的指引 遞交本申請表時只須提供申請人及各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或出生證明書 ( 未滿 11 歲家庭成員 ) 副本, 暫時毋須提供收入 資產及家庭成員關係等的證明文件 房委會會在攪珠後根據電腦以攪珠結果隨機排列的次序審核申請表, 屆時會要求申請人及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於指定期限內按照 申請須知 附錄乙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 逾期提交文件將會喪失本計劃的申請資格 請保留本 申請須知, 以備參考 有關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及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的詳情, 請瀏覽房委會網站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及房協網站 (www.hkhs.com) 1. 申請資格凡申請本計劃的人士, 均須符合下列條件 : 1.1 申請類別 (a) 單身人士 ( 註 1) (b) 家庭 ( 即 2 人或以上之組合 ) 以家庭組合申請的人士, 申請人與其家庭成員的關係須屬下列其中一類 :(i) 夫妻 ( 結婚證書必須在申請截止日期當日已發出 );(ii) 父母子女 ;(iii) 祖父母 ( 或外祖父母 ) 與孫兒 / 女 ;(iv) 其他親屬 (c) 申請表內各家庭成員須於申請時已與申請人共住 已婚人士的配偶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表, 但如有文件證明他們已合法仳離 配偶沒有香港入境權 ( 註 1) 或已去世則屬例外 (d) 未滿 18 歲的家庭成員, 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均須名列同一份申請表內 ( 註 2) 1.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須在申請表第三部分申報入息及資產淨值, 其每月家庭總收入及資產淨值必須符合下列房委會就本計劃訂定的限額 ( 有關收入 資產計算方法及所需遞交的文件, 請參閱本 申請須知 的附錄甲 ): 家庭人數每月家庭總入息限額 ( 港幣 )( 註 3) 家庭總資產淨值限額 ( 港幣 ) 1 人 24,000 元 (25,250 元 ) 800,000 元 2 人或以上 48,000 元 (50,500 元 ) 1,600,000 元 1.3 申請人須在申請截止日期當日已年滿 18 歲 1.4 申請人須在申請截止日期當日已在香港居住滿 7 年, 其在香港的居留不受附帶逗留條件所限制 ( 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 ) 註 1: 單身人士包括 : 未婚人士 離婚人士 喪偶人士及其配偶沒有香港入境權的已婚人士 單身女性申請人如在申請截止當日已懷孕 16 週, 並能在房委會要求時呈交有效並明確列出懷孕週期的醫生證明文件, 則該名胎兒可作一名成員計算, 其申請亦會當作家庭申請類別 就沒有香港入境權而言, 任何已入境但仍受逗留條件限制 ( 與逗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 ) 的人士, 均不作擁有香港入境權論 註 2: 離婚人士或合法監護人須獲法庭判予擁有未滿 18 歲家庭成員的管養權令 如為共同管養權令, 則須擁有未滿 18 歲家庭成員的日常照顧和管束權 註 3: 在審查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時, 按強制性公積金 ( 強積金 ) 計劃所作的法定供款會從申請人 / 家庭成員收入中扣除以計算入息 計入法定強積金供款後的相等入息限額, 載於列表括弧內 第 1 頁, 共 15 頁

1.5 任何人士只能名列於一份本計劃的申請表內 夫婦分開名列於兩份申請表, 亦作重複申請論, 房委會將詳細核對是否有重複申請 如發現有此情況, 所有有關申請一律作廢, 已繳交的費用不會獲得退還 1.6 申請人及任何家庭成員均不能為任何公務員建屋合作社或同類性質建屋計劃的成員, 或為本地公務員建屋計劃下的物業承批人 1.7 由申請截止日期之前的 24 個月起, 直至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當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得 (i) 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 ; 或 (ii) 簽訂任何協議購買任何住宅樓宇 ; 或 (iii) 持有任何直接或透過附屬公司擁有住宅樓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 ; 或 (iv) 為本港任何住宅物業 ( 包括土地 ) 的受益人 ; 或 (v) 轉售任何住宅樓宇或出讓與住宅樓宇有關的任何權益 ( 轉售或出讓的日期, 以簽訂轉讓契據當日為準 ), 或退出任何持有一半以上股權而擁有住宅物業的公司 住宅樓宇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 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 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 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 ( 包括丁屋批地 ) 1.8 申請人及任何家庭成員均無接受下文第 2 段所述的房屋資助 1.9 在首輪臨時計劃下獲得配額而沒有在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購買單位的人士, 只要符合資格, 仍可再度申請 1.10 申請人及 / 或名列於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於遞交申請表至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當日, 如被發現不符合申請資格, 有關申請會被即時取消, 已繳交的申請費概不退還 而申請人亦須承擔關連人士的損失及索償, 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概不負責 1.11 申請人須向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提供一切有關證明或資料, 否則其申請將無法繼續處理, 已繳交的申請費概不退還 1.12 透過房委會轄下 租置計劃 購得單位的業主, 由與房委會簽訂 租置計劃 單位轉讓契據日期起計 10 年內, 亦可以申請本計劃以購買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的單位 下稱 該單位, 而不須受入息 資產及住宅物業擁有權限制, 但仍須符合及遵守下列條件 : (a) 申請人必須以家庭整體形式申請 申請人毋須一定是 租置計劃 的單位業主或聯名業主, 但必須是有關單位的認可成員 (b) 租置計劃 單位業主及家庭成員須在簽訂本計劃的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單位臨時買賣合約當日起計 3 個月內, 或在房委會特准一次過延期的 3 個月期限內, 將現居 租置計劃 單位出售及完成一切有關手續 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出售現居 租置計劃 單位的手續, 申請人將不會獲房委會 / 房協發給 提名信, 是次申請亦會被取消, 而所有已繳交的費用不會獲得發還 申請人若因未能完成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單位的買賣手續而遭索償, 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概不負責 此外, 在出售現居的 租置計劃 單位所引致的任何費用, 一概由單位業主及 / 或家庭成員承擔 至於在完成出售現居單位直至所購得的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單位入伙期間,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須要自行安排居所 若因此而引致任何支出或損失, 概與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無關 (c) 若申請人或名列申請表上的任何家庭成員擁有兩個 租置計劃 單位, 亦只可購買一個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或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單位, 而成功購得有關單位後, 必須根據上文 1.12 (b) 段的安排將兩個 租置計劃 單位同時出售 2. 曾接受下列房屋資助的家庭均不可申請 2.1 凡購得 居者有其屋計劃 或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或 中等入息家庭屋邨 美樂花園或 重建置業計劃 或 可租可買計劃 或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或房協轄下任何資助房屋計劃的單位, 或根據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 置業資助貸款計劃 或房協轄下任何資助房屋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的人士, 或根據 租置計劃 購得 租置計劃 單位超過 10 年的人士 第 2 頁, 共 15 頁

及其配偶 ( 包括在購買有關單位時仍屬單身人士的配偶 ), 均不符合申請資格 其他家庭成員只要符合各項申請資格, 則不受此限制 除因結婚或獲准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外, 屬於二人家庭的關鍵成員 ( 註 4) 則須在購買單位兩年後 ( 以簽訂轉讓契據的日期起計 ) 才可另行申請 2.2 任何人士, 若曾購得上述第 2.1 段所提及的單位而又把單位出售, 或曾根據 自置居所貸款計劃 / 置業資助貸款計劃 或房協轄下任何資助房屋計劃獲得貸款或資助而已清還貸款, 則其本人及其配偶 ( 包括在購買有關單位時仍屬單身人士的配偶 ) 均不可再度申請 其他家庭成員若獲准刪除其有關紀錄 除因結婚或獲准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外, 關鍵成員則須在購買單位 2 年後 ( 以簽訂轉讓契據的日期起計 ) 才可申請刪除紀錄, 只要他們符合各項申請資格, 則可另行申請 2.3 凡因清拆九龍城寨而獲得政府發給根據居屋價格訂定的賠償的人士及其配偶, 均不可申請 2.4 凡因遷拆選擇領取房委會 / 市區重建局 ( 下稱 市建局 ) 發放的現金特惠津貼, 而不獲編配任何形式的公營房屋的人士, 在領取此等津貼後的 2 年內, 均不可申請 2.5 凡因受興建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收地 蓮塘 / 香園圍口岸工程及清拆影響而選擇領取 僅特惠現金津貼選項 的合資格住戶, 由領取津貼日期起的 3 年內, 均不可申請 2.6 凡因受房協明華大廈重建計劃影響而已選擇領取特別現金津貼代替安置的住戶, 在其明華大廈租約終止日期起計 2 年內, 均不可申請 2.7 房委會在審查申請表後, 有權拒絕有關申請, 而毋須退還申請費 3. 同時申請房委會或房協的其他資助房屋計劃 3.1 申請人及 / 或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 若名列於任何其他資助房屋計劃申請表的申請同時入選, 則只可選擇其中一項, 其餘申請會被取消 3.2 申請人及 / 或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如成功購得其他資助房屋計劃單位, 並成為購得單位的業主或家庭成員, 他 / 她 / 他們須從本計劃申請表內刪除名字, 如因此導致申請類別由家庭類別轉為單身人士類別, 入息及資產審查會按單身人士類別處理 3.3 如房委會或房協已發出 提名信, 申請人及 / 或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的公屋申請 ( 包括中轉房屋 ) 將暫緩編配直至申請人及 / 或有關家庭成員放棄 / 取消是次申請購買單位 ; 在透過本計劃購買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的單位後, 申請人及 / 或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的公屋 ( 包括中轉房屋 ) 申請即被取消, 不會獲得編配公屋 ( 包括中轉房屋 ) 單位 4. 索取申請表本計劃的申請日期為 2015 年 8 月 26 日至 9 月 8 日, 截止時間為 2015 年 9 月 8 日晚上七時正 市民可於以下地點的個別辦公時間內索取或網站下載申請須知及申請表 : (a) 房委會居屋銷售小組 ( 居屋銷售小組於接受申請期間的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日, 上午八時至晚上七時, 包括公眾假期 ; 地址 : 九龍橫頭磡南道 3 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一層平台 ); (b) 房委會轄下各屋邨辦事處及租約事務管理處 ; (c) 房協轄下各出租屋邨辦事處 ; (d)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諮詢服務中心 ; (e) 深水埗房屋事務詢問處 ( 九龍元州邨元州商場二樓平台 ); 及 (f) 房委會網站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5. 填寫申請表指引 5.1 請使用黑色或藍色原子筆以中文正楷及英文大楷 ( 如適用 ) 填寫本計劃申請表 在填寫申請表前, 請先詳細閱讀本 申請須知, 以便瞭解申請資格 填表指引及申請細節等 如有刪改, 請在刪改處加簽, 切勿使用任何塗改物料 ( 例如塗改液及改錯帶 ) 塗改 註 4 : 家庭申請者 人數最少為二人 關鍵成員 指二人家庭申請者中除申請人外的另外一名非業主成員 第 3 頁, 共 15 頁

5.2 有關收入及資產淨值計算方法及所需文件 ( 不適用於 租置計劃 單位業主 ), 請參閱本 申請須知 的附錄甲 5.3 在遞交申請表時, 只須提供申請人及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申請須知 的附錄乙 ( 證明文件核對清單 ) 所列的其他證明文件, 只須在攪珠後接獲房委會的通知時才遞交 若提交的證明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 必須附上中文或英文譯本 申請人所遞交的文件副本必須清晰, 否則可能導致申請的處理受到延誤 5.4 填寫申請表時, 請參閱本 申請須知 附錄丙的範本 6. 申請費用申請人須以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分階段繳交相關的申請費, 及必須在支票或本票背面寫上申請人的身份證號碼及聯絡電話 (a) 遞交申請表階段 : 港幣 100 元, 須在遞交本計劃申請表時繳付 支票或本票抬頭請書明支付予 香港房屋委員會 如用以繳交申請費的支票 / 本票因任何原因未能兌現, 則申請會被自動取消 (b) 申領 購買資格證明書 階段 ( 如獲批配額的申請人不申領 購買資格證明書, 則毋須繳交此階段費用 ): 港幣 710 元, 須在憑收到的 批准信 申領 購買資格證明書 時繳付 申請人可分別向房委會及 / 或房協繳付港幣 710 元申領 購買資格證明書 支票或本票抬頭請按欲購買單位類別書明支付予 香港房屋委員會 或 香港房屋協會 所有申請費一經繳交, 概不退還 7. 遞交申請表 7.1 本計劃的申請日期為 2015 年 8 月 26 日至 9 月 8 日, 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 連同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及繳付申請費港幣 100 元的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 郵寄或遞交至居屋銷售小組 ( 居屋銷售小組於接受申請期間的辦公時間 : 星期一至日, 上午八時至晚上七時, 包括公眾假期 ; 地址 : 九龍橫頭磡南道 3 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一層平台 ) 郵寄申請表以郵戳日期為準, 逾期恕不受理 若因郵資不足而導致延誤或被郵局退回的申請表, 將不獲處理 7.2 支票或本票抬頭請書明支付予 香港房屋委員會, 並在支票或本票背面寫上申請人的身份證號碼及聯絡電話 支票可由非申請人簽發 申請費一經繳交, 不會獲得退還 8. 更改已遞交的資料 8.1 由遞交申請表直至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當日, 申請人及任何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仍需符合申請資格 若申請人或任何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的資料 ( 包括但並不限於收入 資產淨值及住宅物業擁有權 ) 或家庭狀況 ( 包括但不限於婚姻狀況 ) 有所改變, 均須以書面通知房委會 / 房協及提供所需證明文件, 以便房委會 / 房協重新審核申請資格 若申請人因資料改變而不符合申請資格, 有關申請會被取消 ; 任何因此而引致的損失或索償, 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概不負責 已繳的申請費, 不會獲得退還, 亦不得轉讓予他人 8.2 在遞交申請表後, 除因出生 結婚或配偶獲准在本港居留而須增加家庭成員, 或因去世 離婚或第 3 段所述有部份成員成為另一資助房屋計劃單位的業主或成員而須刪除家庭成員外, 申請人不得要求加入或刪除申請表內的家庭成員 如申請人獲准增加家庭成員, 其申請類別仍以截止申請當日為準 ; 如申請人獲准刪除家庭成員而導致申請類別由家庭類別轉為單身人士類別, 入息及資產審查會按單身人士類別處理, 反之亦然 房委會將以申請的最新情況重新審核申請資格 第 4 頁, 共 15 頁

9. 處理申請表程序 配額分配及 批准信 9.1 房委會收到申請表後, 會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其獲編配的申請編號, 以後書信往來均須註明該申請編號 9.2 本計劃配額為 2 500 個, 當中包括 2 250 個家庭配額及 250 個單身人士配額 房委會會根據電腦以攪珠結果隨機排列的次序, 詳細審核申請人的資格, 以確定個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及最終的優先次序 有關攪珠結果及審核申請人資格的次序將會在以下地點及網站公布 (a) 居屋銷售小組 ; (b) 房委會轄下各屋邨辦事處及租約事務管理處 ; (c) 房協轄下各出租屋邨辦事處 ; (d) 民政事務總署轄下各諮詢服務中心 ; (e) 深水埗房屋事務詢問處 ( 九龍元州邨元州商場二樓平台 ); 及 (f) 房委會網站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9.3 房委會會於攪珠後向次序較優先的申請人發出電話短訊及 提交證明文件通知書, 邀請申請人在發信日期起計 10 個工作天內按照 申請須知 的附錄乙提供有關的證明文件 此階段獲邀請提交證明文件的申請人並不一定會獲發本計劃的配額 個別合資格申請人獲發配額與否須視乎其最終的優先次序 9.4 如獲邀請提交證明文件的申請人未能在指定限期前提交證明文件, 或經房委會詳細審核後確定未能符合申請資格, 其申請將會被取消 房委會會根據配額及最終合資格人士的優先次序, 向成功通過審核的申請人發出 批准信 9.5 每名成功申請人會獲發兩封 批准信, 一封適用於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的單位, 而另一封適用於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的單位 批准信 在發出日期起計 4 個星期內有效 批准信 持有人須在 批准信 發出日期起計 4 個星期內, 因應其欲購買的單位類別, 向房委會及 / 或房協申領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的 購買資格證明書, 每一項申請費為港幣 710 元 ( 註 5) 批准信 持有人若未能於有效期內向房委會及 / 或房協申領 購買資格證明書, 或因任何狀況改變, 致使申請人及 / 或名列申請表第一部份任何家庭成員不符合本計劃申請資格, 獲發的 批准信 將會失效 9.6 在申領 購買資格證明書 的限期屆滿後如仍有剩餘配額, 房委會會一次性按電腦以攪珠結果隨機排列的次序邀請其他申請人提交證明文件, 以進行最後一批申請人資格審核的工作 9.7 批准信 只用作證明申請人符合資格在指定日期內向房委會申領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巿場及 / 或房協申請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的 購買資格證明書 10. 購買資格證明書 10.1 購買資格證明書 由簽發日期起計 12 個月內有效, 有效期屆滿後, 不會獲得續期 10.2 購買資格證明書 持有人可在該證明書的有效期內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買一個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的單位 10.3 購買資格證明書 持有人如未能在該證明書的有效期內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買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的單位, 或獲發 提名信 後交易告吹, 將不會再獲發另一份 購買資格證明書 房委會 / 房協並不保證申請人最終能成功購買單位 10.4 購買資格證明書 持有人, 只准透過本計劃在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或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購買一個單位, 在其行使 購買資格證明書 與賣方簽訂購買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單位的臨時買賣合約後, 不可再行使另一份 購買資格證明書 購買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單位, 反之亦然 註 5 : 房委會及房協有權隨時修改或調整 購買資格證明書 可供出售證明書 及 提名信 的申請費而毋須事先通知 第 5 頁, 共 15 頁

11. 買賣及按揭貸款 11.1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單位的買賣運作, 大致與公開市場的模式相同 買賣雙方可自由議價, 或透過地產代理進行交易, 惟買賣雙方均須向房委會 / 房協申請所需的證明文件, 如賣方的 可供出售證明書, 買方的 購買資格證明書 及 提名信 等, 才符合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中單位買賣的規定, 而正式買賣合約及轉讓契據則由律師辦理 11.2 買方必須注意, 在購買該單位後, 他 / 她便承擔了該單位日後在公開市場出售 出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轉讓前必須繳付補價的責任 買方或其委託的地產代理可要求賣方提供該單位的 可供出售證明書, 並以該證明書上提供的資料計算該單位的補價折扣率及估計補價金額 補價折扣率的計算方法可參閱房委會網站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 11.3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的單位買方可獲指定財務機構提供按揭優惠, 買方可向與房委會簽訂 按揭保證契據 的財務機構洽談 此外, 買方須先行衡量個人經濟能力及確定本身獲得按揭資格後, 方可辦理購買手續 申請按揭條款以有關財務機構的最終批准作實 按揭貸款的條件包括貸款額可高達買價或銀行估值的九成, 以較低者為準 還款期限最長為 25 年及利率年息最高為有關銀行或財務機構所定的最優惠利率減半厘 買方如向未與房委會簽訂 按揭保證契據 的財務機構申辦按揭貸款, 有關按揭貸款須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 為免辦理按揭安排有所延誤, 買方亦須注意預留充足時間以處理有關批核, 並須繳付有關申請的行政費 11.4 房協不會為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的單位提供按揭擔保 買方應自行與各銀行商談按揭事宜, 為買方提供按揭的銀行須向房協承諾採用房協規定的標準按揭契據文件 11.5 在購買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的單位後, 如買方把單位抵押給與房委會簽訂 按揭保證契據 的財務機構而又在尚未償還所有按揭貸款前終止供款, 有關的財務機構將會出售單位 若出售單位所得的款項未能全數償還買方尚欠有關財務機構的按揭貸款餘額及一切有關的利息 法律及行政費用等, 有關財務機構會根據 按揭保證契據 向房委會申索買方的上述所有欠款, 而房委會亦會根據 按揭保證契據 支付財務機構該等欠款 此後, 房委會將就有關上述支付財務機構之欠款向買方追討所有欠款及利息 11.6 買方亦可用第一按揭方式, 接受其僱主貸款 ( 其僱主須辦有正式的僱員置業按揭貸款計劃 ) 以支付樓價餘款 但買方在接受其僱主貸款前, 須先經房屋署署長 / 房協批准 11.7 除非得到房屋署署長 / 房協批准, 買方不得把該單位作任何其他形式的按揭 重按或提高其貸款額 12. 申請 提名信 12.1 提名信 須由買方的代表律師向房委會 / 房協提出申請, 而此申請須連同下列文件及申請費用一併送交房屋署置業資助貸款小組 (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辦事處 / 房協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支援服務組 : (a) 賣方的有效 可供出售證明書 正本 ; (b) 買方的有效 購買資格證明書 正本 ; (c) 買方就其申請 提名信 在律師見證下所作出的聲明書 ; (d) 臨時買賣合約副本 ; (e) 一份由買方用作確認限制單位轉讓聲明書 ( 指定表格 ); (f) 申請費港幣 850 元 ( 註 5)( 以律師樓發出的支票或銀行本票繳付 ); 及 (g) 一份由買方簽訂及其律師見證的同意書 ( 只適用於購買房協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的單位, 購買景新臺單位除外 ) 12.2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當日, 買方及其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的總收入 總資產淨值及家庭狀況必須仍然符合申請資格 第 6 頁, 共 15 頁

13. 業權安排申請人必須成為所購買單位的業主 此外, 申請人可與名列申請表上的一名成年家庭成員以不可由第三者繼受的 聯權共有 方式 ( 俗稱 長命契 ) 共同擁有業權 14. 必須採用房委會 / 房協指定的標準文件 ( 包括臨時買賣合約 正式買賣合約及轉讓契據 )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單位的買賣手續中, 買賣雙方除了必須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及房委會 / 房協發出的 提名信 外, 代理的地產經紀及雙方代表律師均須採用房委會 / 房協指定的標準文件, 包括臨時買賣合約 正式買賣合約及轉讓契據, 否則, 買賣的法律文件均屬無效, 而買方的業權亦會因此而受到影響 如果標準文件的條款要作出任何修訂, 須先取得房委會 / 房協的批准及書面同意 15. 完成買賣交易 15.1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 買賣雙方必須向對方或地產代理出示有效的證明文件, 賣方須持有 可供出售證明書, 而買方須持有有效的 購買資格證明書, 才可簽訂臨時買賣合約 否則, 將會觸犯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或房協的批地契約及豁免書規定 15.2 買方須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日期起計 1 個月內, 由代表律師向房委會 / 房協申請 提名信 以確認資格, 在 提名信 發出後, 方可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及轉讓契據, 完成單位買賣手續 ( 租置計劃 單位業主請同時參閱上文第 1.12 段有關申請 提名信 的時限及其他限制的規定 ) 15.3 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 若買方的狀況有改變而導致其不符合申請資格或買方已獲得房委會 / 房協提供任何資助房屋, 買方不會獲發 提名信 15.4 買賣雙方均可自行聘請律師代辦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及轉讓契據的法律手續, 但必須採用房委會 / 房協指定的標準文件 15.5 買方在完成交易前不得將物業或其臨時買賣合約 / 正式買賣合約的權益轉讓或售予第三者 15.6 完成交易後, 買方代表律師須於 10 天內通知房屋署置業資助貸款小組 (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辦事處或房協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支援服務組 16. 購買單位須繳付的費用 16.1 買方在購買該單位須繳付包括但並不限於下列各項費用 : (a) 所有應繳的印花稅 ; (b) 於土地註冊處登記契據文件的註冊費 ; (c) 律師所收取該單位買賣手續的一般費用 ; 及 (d) 地產代理的佣金 ( 如經地產代理買賣 ) 16.2 如買方須以按揭貸款購買該單位, 則另須支付 : (a) 於土地註冊處登記按揭契的註冊費 ; 及 (b) 貸款銀行或財務機構安排有關按揭貸款的法律手續費用 17. 買方所受的特別限制所有房委會 / 房協發售的該單位均依照若干條款出售, 此等條款大部分載於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或房協的 住宅發售計劃 批地契約 豁免書及政策等的規定內, 主要包括下列各項 : 17.1 用途 : 該單位必須作住宅用途, 並由買方及名列同一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共住, 日後只有業主或聯名業主的配偶及其初生子女才可加入共住家庭成員名單 17.2 轉讓限制 : (a) 由買方買入該單位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 2 年內 ( 下稱 限制期 ), 經本計劃所購買的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的單位不可在房委會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房協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出售 買方不可在限制期內就該單位向 第 7 頁, 共 15 頁

房委會 / 房協申請 可供出售證明書 房委會 / 房協在限制期內不會向業主發出該單位的 可供出售證明書 ; (b) 房委會 / 房協不會回購該單位 ; 及 (c) 買方成為業主後可在任何時間於繳付補價後在公開市場出售該單位 業主包括但並不限於獲房委會 / 房協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的承讓人 因業主去世獲法庭頒令的遺囑執行人 遺產管理人 遺產受益人及業主的按揭銀行及受押記人 17.3 非法轉讓或放棄管有單位 : 凡非法出租或轉讓根據本計劃所購得的該單位 聲稱如此或為此目的而簽訂的協議, 均屬無效 任何人士如有此種行為或放棄該單位的管有權, 或簽訂違反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的協議, 即屬違法, 可判罰款港幣 50 萬元及監禁 1 年 17.4 房屋署人員有權要求業主或住客提供有關單位的住用資料及進入有關單位視察 任何業主或住客若拒絕提供所需資料, 即屬違法, 一經定罪, 可判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 221 章 ) 內附表 8 所訂的第 4 級罰款額及監禁三個月 ; 若作虛假陳述, 亦屬違法, 可判罰該附表的第 5 級罰款額及監禁六個月 17.5 按揭貸款 : 買方只可根據上文第 11 段的規定, 為其單位辦理第一按揭方式貸款, 以支付樓價餘款 除非得到房屋署署長 / 房協批准, 否則買方不得在未繳付補價前把該單位作任何形式的按揭或提高其貸款額 17.6 申請其他資助房屋 : 成功透過本計劃購得該單位的人士及配偶 ( 包括單身人士日後的配偶 ) 日後不能再申請房委會 / 房協轄下任何資助房屋計劃 17.7 刪除戶籍 : 除因結婚或獲准享有僱主提供的房屋福利外, 屬於二人家庭的關鍵成員 ( 註 4) 只有在購買單位兩年後 ( 以簽訂轉讓契據的日期起計 ) 才會獲准刪除戶籍 17.8 若申請人及 / 或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擁有公屋戶籍, 或其他資助房屋計劃的紀錄, 在簽訂根據本計劃而購得該單位的轉讓契據日期起計 60 日內, 必須遷離原屬單位並刪除戶籍或紀錄 18. 重要事項 18.1 任何申請表若載有虛假或令人誤解的資料, 申請將被取消 任何因虛假申報或令人誤解的資料而獲得批准的資格, 該資格將被撤銷, 所繳之款項亦不會退還 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對該等虛假陳述及資料或申請, 有最後決定權 18.2 根據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第 26(2) 條的規定, 任何人士就任何與購買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 / 住宅發售計劃 第二市場單位有關的事項或就該等事項向房委會提供任何資料時, 向房委會作出任何陳述, 而明知該項陳述是虛假或具誤導性的, 即屬違法, 一經定罪, 可判罰款港幣 50 萬元及監禁 1 年 根據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第 26A 條的規定, 任何人士若因違反是項規定而被法庭定罪, 可被判令 (a) 將所購得的單位轉讓予房委會 ; 或 (b) 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 數額相等於該單位原來買價與在判罪時十足市值的差額 18.3 若有人違反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第 26(2) 條的規定, 而該違例事項是與購樓有關, 則法庭可根據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第 26B 條的規定, 判令買方 (a) 把所購得的單位轉讓予房委會 ; 或 (b) 向房委會繳付一筆款項, 數額相等於該單位原來買價與在判令發出日的十足市值差額 19. 收集個人資料的注意事項 19.1 申請表的資料將用於處理本計劃的申請, 以及與執行 房屋條例 ( 第 283 章 ) 有關的事宜 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亦可能利用這些資料進行統計調查或研究, 並就此聯絡申請人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此申請表所提供的一切個人資料, 包括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就收集及比較 / 核對個人資料所收集的授權聲明, 均屬自願性質 然而, 若未能提供足夠資料, 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可能無法處理有關申請, 而申請費亦不會獲得退還 第 8 頁, 共 15 頁

19.2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表所填報的個人資料, 是供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用作防止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享有雙重房屋資助及處理有關比較核對程序, 該等程序包括 : 審核有關申請及決定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 ; 查核申請人有否另外申請其他資助房屋計劃 ; 批核本計劃的申請及處理其後家庭狀況 已購物業擁有權 按揭安排或物業買賣等方面的轉變 ; 及防止購樓人士及其配偶日後再參加房委會 / 房協轄下任何資助房屋計劃 19.3 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在審核申請人及各家庭成員的申請資格時, 有權將申請表上的個人資料與為其他目的而收集的相關個人資料 ( 不論是否用人手方法 ) 比較及核對, 以確定該等資料是否虛假或令人誤解, 並根據資料的比較及核對結果, 對當事人採取適當行動 申請人及各家庭成員須授權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向其他政府部門 ( 包括但並不限於土地註冊處 公司註冊處 入境事務處 稅務局 ) 公 / 私營機構 / 公司 ( 包括但並不限於市建局 銀行及金融機構 ) 或有關的僱主求證及核對有關資料, 並須同意任何政府部門 ( 包括但並不限於土地註冊處 公司註冊處 入境事務處 稅務局 ) 公 / 私營機構 / 公司 ( 包括但並不限於市建局 銀行及金融機構 ) 或有關的僱主, 將其擁有關於申請人及各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 提供給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 作比較或核對申請表上的資料之用 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亦可利用這些資料進行統計調查或研究 申請人及各家庭成員並須同意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將申請表及所提供的文件交予房委會的資料處理服務承辦商作處理申請之用, 及同意將所填報的資料交予房委會熱線 /1823 作回覆其查詢之用 19.4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表提供的個人資料, 房委會 房屋署及房協可能會向其他政府部門 ( 包括但並不限於土地註冊處 公司註冊處 入境事務處 稅務局 ) 公 / 私營機構 / 公司 ( 包括但並不限於市建局 銀行及金融機構 ) 或有關的僱主披露, 或向其查證, 以便作上文所述的用途 19.5 在申請表內所填報的個人資料, 是為本計劃的申請而提供 根據 個人資料 ( 私隱 ) 條例 ( 第 486 章 ),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權要求查閱或改正申請表上所申報有關其本人的資料 如有需要, 須以郵寄或傳真方式提出申請, 收件人為九龍佛光街 33 號房屋委員會總辦事處部門資料管理主任 傳真 :2761 6363 申請查閱個人資料, 可能須繳付費用 20. 警告申請人務請注意, 申請本計劃須向房委會繳付的費用已列於本 申請須知 第 6 段內 若有人藉詞給予方便而索取利益, 應立即向廉政公署舉報 任何人意圖行賄, 亦屬違法, 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廉政公署查究, 不論是否因此而被起訴或定罪, 房委會均可取消其申請 21. 聯絡我們申請人如有查詢, 可致電 房委會熱線 2712 2712 ( 由 1823 接聽 ) 或致函九龍橫頭磡南道 3 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一層平台的居屋銷售小組 22. 注意 22.1 本 申請須知 旨在介紹本計劃的申請事宜, 本身並無法律效力 22.2 房委會有權修改, 更改或修訂本 申請須知 的內容而毋須事先發出通知 第 9 頁, 共 15 頁

附錄甲 擴展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至白表買家 (2015 年 ) 收入及資產淨值計算方法及證明文件 ( 不適用於 租置計劃 單位業主 ) 注意 : 遞交申請表時, 只需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不須提交收入 資產及家庭成員關係等的證明文件 房委會會在攪珠後根據電腦以攪珠結果隨機排列的次序, 邀請申請人及申請表上的家庭成員於指定限期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進行詳細審核申請人的資格 1. 收入 (i) 申請人及所有家庭成員 ( 包括未滿 18 歲而有收入者 ) 須填報每月平均收入 如於遞交表格時沒有收入 : 在過去 12 個月內沒有收入, 請在個人每月總收入欄內填寫 無 若在過去 12 個月內有部份時間工作, 則應轉為每月平均數填報 ( 例子 : 如在過去兩個月失業, 應將失業前的 10 個月薪金總和 12 個月作為過去 12 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 ) 學生須提供最近期的學生證明文件影印本 (ii) 入息可扣減項目 / 不包括項目 : 僱員強積金或公積金供款 ( 以法定的 5% 及港幣 1,500 元為上限 ) 已支付的離婚贍養費 ( 以法庭判決的贍養費金額為上限 )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供款 / 孤寡撫恤金供款 教育補助金及獎學金 或 關愛基金 所發放的相關津貼 政府發放的高齡及傷殘津貼等 凡有關上述供款 / 贍養費支出, 須提交證明文件副本 (iii) 須申報的收入項目 入息的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 收入來源 計算方法說明 ( 請參閱第 1(ii) 段的可扣減 / 不包括項目 ) 受僱收入包括月薪 花紅 / 雙薪 佣金 / 津貼及宿舍 : 1. 月薪 擁有固定月薪人士, 須以現時未扣稅前的月薪計算入息 非固定月薪人士, 則以遞交申請表日期前最近 6 個月內的每月平均收入計算 ( 例子 : 若遞交申請表日期是 2015 年 9 月 1 日, 應以 2015 年 3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總收入 6 個月計算 ) 在過去 6 個月內曾轉換工作的人士, 只須以現職收入填報 ( 例子 : 如在過去兩個月轉工, 而現時收入屬固定性質, 則以現時薪金作計算 若現時的工作收入屬非固定性質, 則應將該兩個月從新公司所獲取的薪金總和 2 個月, 作為每月平均收入計算 ) 新入職者如毋須扣除強積金供款, 均須以當月實際收入計算 證明文件 ( 在攪珠後, 接獲房委會通知後才須遞交 ) 僱主 / 公司負責人簽署的 僱員薪金證明書 ( 附錄丁 ) 正本及適用的稅務文件 若有需要, 請自行影印 僱員薪金證明書 的表格使用 2. 花紅 / 雙薪及佣金 / 津貼 在申請截止日期前 1 年從現職所獲的年終花紅 / 年終雙薪應轉為每月平均數填報 ( 例子 : 該期間所得的雙薪是港幣 12,000 元 12 個月 = 港幣 1,000 元 ) 在過去 1 年內曾轉換工作的人士, 毋須計算從已離職公司所獲的年終花紅 雙薪等 最近 6 個月的非年終花紅 / 非年終佣金及各項津貼應轉為每月平均數填報 ( 例子 :2015 年 3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加班津貼共港幣 3,600 元 6 個月 = 港幣 600 元 ) 若最近 6 個月所得的非固定收入轉為每月平均數計算後, 其家庭總收入超過入息限額, 則有關人士可將最近 12 個月的非固定收入轉為每月平均數計算 津貼包括但並不限於 : 房屋津貼 交通津貼 膳食津貼 醫療津貼 教育津貼 辛勞津貼 ( 厭惡性職務 ) 等 第 10 頁, 共 15 頁

3. 宿舍 申請人及其申請表第一部分的任何家庭成員若居住在僱主提供的宿舍, 亦作每月的部分收入 計算方法如下 : (i) 免費宿舍 以個人每月平均總收入的 10%, 作為每月收入計算 (ii) 低於巿值租金的宿舍 以個人每月平均總收入的 10%, 減去繳交給僱主的租金後, 所剩餘額作為每月收入計算 自僱收入 營商人士在遞交申請表日期前的 12 個月 ( 例子 :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 ) 的商業盈利 ( 即總純利 ) 或其他投資收入, 應轉為每月平均數填報 若開業未滿 1 年, 亦應將商業盈利轉為每月平均數填報 ( 例子 : 若開業日期是 2014 年 10 月 1 日, 應將 2014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8 月 31 日的總純利 11 個月 ) 營商人士如在獲取盈利以外, 並每月在自資的公司支取薪金, 股東分紅或酬金 私用開支, 則這些收入與盈利均須在申請表第三部分的有關位置內填報 租金收入 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持有全部或部分業權的已出租土地 車位和物業 ( 香港住宅物業除外 ) 的每月租金收入, 包括作為二房東從分租單位所得的收入 每月租金可扣除須繳付的每月差餉及地租, 並扣除餘下數額的 20% 作為開支 若有關物業或土地是空置的, 亦應以 2015/16 年度應課差餉租值計算的按月租值減去差餉額及地租, 扣除餘下數額的 20% 作為開支後的淨額租金作為每月收入 倘所持有的業權屬聯同他人共有, 則須將上述計算所得的收入, 再根據所佔業權份數按比例計算 提交有效的商業登記證 / 小販牌照 ( 如適用 ) 及有關稅務記錄等副本 在申請截止日期前 12 個月的業務財政報告 如屬攤販業務 / 漁民 / 無限公司 / 沒有商業登記人士 / 未能提供證明文件人士, 毋須提交業務財政報告, 房委會於審核其申請時將要求相關人士簽署聲明書 每月平均出租收益證明文件, 若物業是空置, 須提交最近期的差餉及地租繳費通知書副本 其他收入 已收取的離婚贍養費及子女生活費 由非列於申請表內子女 / 親友所提供的供養 / 資助金 退休金 / 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下的撫恤金 議員酬金等 最近 6 個月所得的股息及定期存款利息, 亦應轉為每月平均數計算 過去 12 個月內所得的任何非固定入息, 或從任何性質的買賣中 ( 例如轉售本港 中國或海外的物業 股票等 ) 所取得的利益, 均應轉為每月平均數填報 若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收取奬學金, 而該奬學金是作為收取人的工作報酬及須評稅, 則須作為每月收入計算 其他任何收入 有關收入證明文件 2. 資產淨值 (i) 申請人及所有家庭成員 ( 包括未滿 18 歲者 ) 須填報資產淨值 (ii) 個人資產總值可扣減項目 / 不包括項目 :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如因工作 交通及其他意外受傷, 引致喪失工作能力而獲取金額賠償者, 可申請將賠償金額在他們的個人資產總值中扣除 有關人士須填報賠償性質 發放賠償的機構及收取的賠償金額 ( 須提供有關的收據 保險單等 ) (iii) 須申報的資產項目 資產的計算方法及相關證明文件如下 : 第 11 頁, 共 15 頁

土地 資產 計算方法說明 ( 請參閱第 2(ii) 段的可扣減 / 不包括項目 ) 包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的土地, 例如 : 政府批地 甲種及乙種換地權益書, 以填報日價值扣減未償還按揭貸款計算 如有關土地是聯名擁有, 只須申報所佔權益的目前淨值 證明文件 ( 在攪珠後, 接獲房委會通知後才須遞交 ) 土地的最近期估值報告副本 土地持有人證明文件副本 相關按揭的證明文件副本 房產 包括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區 ( 包括祖屋 ) 已落成或預售或已協議買賣的任何用途的房產物業, 以填報日價值扣減未償還按揭貸款計算 如有關房產是聯名擁有, 只須申報所佔權益的目前淨值 必須在申請表第三部分資產淨值內的房產項目中申報該物業的現時港幣價值 如物業已出租, 必須在每月平均收入部分申報每月租金收入 物業的最近期估值報告 房產證明文件副本 相關按揭的證明文件副本 車輛 包括私家車 客貨車 小型客貨車 貨車 旅遊巴士 的士 公共小型巴士 貨櫃車拖頭及拖架及電單車等, 以購入價, 加上填報日車輛登記費及保險費的剩餘價值, 再扣減未償還分期付款額及折舊計算 折舊即當年已付的車價首期及供款的本金可獲期初折舊 60%, 再按剩餘價值可獲每年折舊 30% 若車輛是作私人用途或專用以經營運輸業務, 必須在申請表第三部分 (3) 車輛 一欄填寫資產淨值 若車輛屬於運輸行業以外的商號, 例如一間五金店的貨車, 則其價值應計入 (6) 經營業務 的資產淨值中 車輛登記文件副本 ( 底面影印 ) 有關每部車輛的買賣合約 登記文件 分期付款合約 2015 年 8 月及 2015 年 9 月份供款表及顯示 2015 年 9 月 1 日的保險合約及保險費單據等 的士 / 公共小型巴士牌照 投資 將填報日市值減去尚未償還的按揭貸款後的目前淨值 若牌照是聯名擁有, 只須申報所佔權益的目前淨值 牌照副本 相關按揭的證明文件副本 如有出租, 請附有關的文件及收益證明 包括上市公司股票 債券 商品期貨 黃金 紙黃金 存款證 經紀投 有關投資及其價值的證明文件 資按金 互惠基金 單位信託基金 儲蓄或投資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等, 以遞交申請表日期前一天或最近期的單位收市價計算其價值 ( 以最近期者為準 ) 經營業務 包括在獨資 合夥經營的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 以最近期已經核實或臨時財政報告中所列的廠房及機器的帳面淨值 手上存貨 應收帳項 銀行戶口結餘 可動用現金 車輛剩餘價值 房產市值等總值, 減去各項負債而得出的資產淨值, 計算在內 假如業務是以合夥或有限公司形式經營, 只須申報所佔權益的目前淨值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如屬攤販業務, 請提交有關的小販牌照副本 相關財務報告副本 存款 現金及其他 銀行活 / 定期存款包括儲蓄 / 來往帳戶及港幣和外幣定期存款, 於遞交申請表日期前一天的存款結餘作計算 如屬聯名戶口, 須根據戶口持有人的人數, 填報每人平均擁有的戶口結餘數額 可動用現金包括港幣 5,000 元或以上的港幣及同等價值的外幣, 現金數額應以百元整數計 已從強積金 / 公積金戶口提取或可隨時提取的款項 未動用政府 $6,000 計劃 或 關愛基金 所發放的津貼, 於發放日起計 12 個月後, 會列為資產 在填報日仍然借出港幣 5,000 元或以上的港幣及外幣貸款 銀行存摺 ( 連顯示戶口號碼的首頁 ) 副本 ; 或 最近一期帳戶月結單及網上銀行畫面擷取 ( 必須顯示戶口號碼 ); 或 定期存款單據副本 ; 或 有關證明文件副本 3. 如有需要, 房屋署或會約見申請人及名列申請表第一部分的家庭成員, 要求提交所需證據, 以證明他們符合申請資格 第 12 頁, 共 15 頁

擴展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至白表買家 (2015 年 ) 證明文件核對清單 附錄乙 注意 : 1. 遞交本申請表時只須提供申請人及各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或出生證明書 ( 未滿 11 歲家庭成員 ) 副本, 其他有 關入息 資產及家庭成員關係等的證明文件 ( 見下表 ) 在攪珠後, 按房委會要求才須遞交 2. 申請人所遞交的文件副本必須清晰, 否則可能導致申請的處理受到延誤 遞交申請表時提供 1.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一般證明文件各人的身份證明文件香港身份證副本 ( 年滿 11 歲或以上人士 ) 出生證明書副本 ( 如非在香港出生, 須附上批准在香港居留並印有入境日期的證明書 ) 單程證或護照副本 ( 居港未滿 7 年人士須附上印有獲准入境日期的證明書 ) 若申請表上所填報的姓名與文件上所示改名契 公證書或人事登記處證明文件副本 的姓名不相符, 或曾用別名 攪珠後, 按房委會要求時遞交 1.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一般證明文件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出生證明書 公證書或人事登記處證明文件副本 政府機關簽發的子女領養文件副本 已婚人士的結婚證明文件結婚證書副本 在中國大陸結婚人士, 如從未申領有關證明文件, 請提交公證書副本 在香港以舊式婚禮結合, 請宣誓說明並交回正本 如配偶未獲准到香港居住, 須以書面說明, 並附上結婚證明書及配偶當地身份證副本 離婚人士 單親家長或喪偶人士 離婚證明文件副本 ; 如在香港辦理離婚的人士, 須提交絕對離婚令 ( 例如表格 6 或表格 7B) 副本 與未滿 18 歲的子女一同申請, 申請人須附上已獲法庭判予擁有子女管養權令副本 同居後分居的人士, 女方須附上宣誓書正本, 說明同居後分居的日期及子女管養權的安排 ; 男方則須提交已獲法庭判予擁有子女管養權令副本 如配偶已去世, 請附上死亡證副本 懷孕滿 16 週或以上註冊中 / 西醫簽發列明預產期的證明文件副本 2.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入息證明文件 ( 請參閱 申請須知 附錄甲第 1 段 ) 受薪人士 ( 有固定僱主 ) 申請須知 附錄丁 僱員薪金證明書 正本及適用的稅務文件 受薪人士 ( 沒有固定僱主 ) 有關證明文件 自僱人士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及成年的家庭成員如退休 失業有關證明文件 或沒有從事任何工作最近期的學生證明文件副本 ( 沒有收入的學生 ) 出租 / 空置物業最近期的差餉及地租繳費通知書副本 如屬出租物業, 另須提交每月平均的出租收益證明文件 其他收入 ( 股息 紅利 保險計劃收益 有關證明文件 定期利息 長俸 親友餽贈等 ) 3.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香港及香港以外的資產淨值證明 ( 請參閱 申請須知 附錄甲第 2 段 ) 土地土地的最近期估值報告 土地持有人證明文件副本 相關按揭的證明文件副本 土地用途的聲明, 如有出租, 請附有關的文件及收益證明 房產 : 擁有或已協議買賣的物業, 例如 : 物業的最近期估值報告 外地住宅 本地或外地商業舖位 / 工業房產持有人證明文件副本 物業 / 停車位等 相關按揭的證明文件副本 聲明物業用途, 如屬出租物業, 請附有關的文件及收益證明 車輛 : 例如私家車和商用車輛等 車輛登記文件副本 ( 底 + 面影印 ) 的士 / 公共小型巴士牌照牌照副本 相關按揭的證明文件副本 如屬出租車輛, 請附有關的文件及收益證明 投資 : 例如互惠基金 單位信託基金 有關證明文件副本上市股票 經紀投資按金 商品期貨 紙黃金 存款證 保險計劃和債券等 經營業務 : 例如獨資 合夥經營的商號或有限公司的權益及其業務所擁有的各項資產 存款 現金及其他 : 例如銀行活 / 定期存款包括儲蓄 / 來往帳戶 港幣和外幣定期存款 港幣和外幣可動用現金及借出的港幣和外幣貸款 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副本 如屬攤販業務, 請提交有關的小販牌照副本 相關財務報告副本 銀行存摺或月結單副本 定期存款單據副本 有關證明文件副本 第 13 頁, 共 15 頁

第一部分 申請人及將與申請人在購得單位後同住的家庭成員資料 請將合適項目旁的方格 填滿 申請人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家庭成員中文姓名安居樂申請表置居樂 ( 白表 ) 安快樂 英文 姓 ON CHI ON 名字 KUI LOK KUI LOK FA LOK 香港身份證號碼 ( 包括括號內的數字或字母 ) G 1 2 3 4 5 6 7 H 5 6 7 8 9 0 8 香港出生證明書號碼 ( 如未領身份證 ) 不適用 J 1 2 8 1 2 8 8 性別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出生日期 07 07 1975 15 06 1979 04 04 2005 日月年 與申請人關係 填寫申請表第一及第二部分時作參考用 擴展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至白表買家 (2015 年 ) 申請表 1. 夫 / 妻 1. 1. 1. 2. 父 / 母 2. 2. 2. 3. 子 / 女 3. 3. 3. 4. 岳父 / 岳母 / 家翁 / 家婆 4. 4. 4. 不適用 5. 女婿 / 媳婦 5. 5. 5. 6. 兄 / 弟 / 姊 / 妹 6. 6. 6. 7. 祖父母 / 外祖父母 7. 7. 請按照各成 8. 孫 / 外孫 8. 8. 員的狀況, 9. 其他, 請註明 9. ( ) 9. ( ) 於適當方格 未婚 ( 填滿 ) 已婚 已婚 ( 配偶並婚姻狀況無香港入境 權 ) 離婚 喪偶 請填上聯絡電話 申請截止當日已懷孕 是 不適用 不適用 號碼不適用 滿 16 週 ( 適用於女性 申請人 ) 申請人聯絡電話手提 : 住宅 : 辦公室 : 申 附錄丙 ( 範本 ) 請依照香港身份證或香港出生證明書的資料填 ( ) 寫 第二部分申請費用紀錄 ( 由申請人填寫 ) 支票 / 本票號碼 2 4 6 1 3 5 銀行編號 1 2 4 分行編號 0 1 2 此範本的支票號碼 ( 必須在支票或本票背面寫上申銀行及分行編號僅供請人的身份證號碼及聯絡電話參考, 請按照所遞交 ) 支票內資料填寫 劃線支票 正楷填寫 不接受期票 刪去持票人 按支票簽發人銀行戶口簽名式樣簽署 ( 支票可由非申請人簽發 ) 第 14 頁, 共 15 頁

附錄丁 致 : 九龍橫頭磡南道 3 號香港房屋委員會客務中心第一層平台房屋署居屋銷售小組房屋事務經理 ( 銷售 ) 香港房屋委員會擴展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至白表買家 (2015 年 ) 僱員薪金證明書注意 : (i) 可自行影印此表格給僱主填寫 (ii) 請使用黑色 / 藍色原子筆以中文正楷及英文大楷 ( 如適用 ) 填寫 (iii) 請勿用塗改物料更改資料, 否則此證明書會作廢 如需更改, 請將錯誤部份劃去, 重新填上正確資料, 並由本證明書簽署人在旁加簽及蓋上公司蓋章 (iv) 若有任何一欄不適用於該僱員, 請填寫 無 請勿寫 冇 及將該欄留空或刪去 受僱人士請剪存本頁給僱主填寫 本人證明 * 先生 / 小姐 / 女士 ( 身份證號碼 ) 由日月年開 始受僱為本公司僱員, 其職位是 金 ( 強積金 )/ 公積金供款, 請包括在下列入息內 ]: 月 / 年份底薪逾時工作津貼 其他津貼 / 奬金 ( 註二 ), 而過去 6 個月 ( 註一 ) 的收入列明如下 [ 若有強制性公積 非年終花紅或非年終佣金 強積金 / 公積金供款 ( 註三 ) 扣除強積金 / 公積金供款後的淨收入 註一 : 例子 : 若填寫申請表日期為 2015 年 9 月 1 日, 僱主需填報僱員在 2015 年 3 月至 2015 年 8 月的收入 註二 : 包括但不限於交通費 辛勞津貼 ( 厭惡性職務 ) 房屋津貼 膳食津貼 教育津貼等 註三 : 請填報法定的 5% 僱員強積金 / 公積金供款, 請勿將自願性質的僱員供款包括在內 除以上各項收入外, 在過去一年內, 該僱員 * 享有 / 並無享有以下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 港幣 ( 已扣除法定的僱員強積金 / 公積金供款 ) 發放款項日期 * 年終雙糧 / 年終花紅 / 其他年終酬金 日 月 年 * 年終雙糧 / 年終花紅 / 其他年終酬金 日 月 年 本公司 * 曾為 / 不曾為上述僱員向稅務局申報收入 該僱員 * 曾中途離職 ( 離職日期由 至 )/ 不曾中途離職 * 該僱員已離職 ( 離 職日期為 ) 本人明白, 根據香港法例第 283 章 房屋條例 第 26(2) 條的規定, 本人在填寫此證明書時, 如就上述僱員申請擴展 居者有其屋計劃 第二市場至白表買家 (2015 年 ) 購買單位及相關事宜, 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或提供虛假或令人誤解的陳述或資料, 即屬違法, 一經定罪, 可判罰款港幣 50 萬元及監禁 1 年 僱主 / 公司負責人簽名 簽署人姓名 公司名稱 : ( 公司蓋章 ) ( 請用正楷填寫 ) 簽署人職位辦事處地址辦事處電話日期 ( 請用正楷填寫 )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第 15 頁, 共 1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