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蹄疫防疫標準作業程序 分工項目 具體措施 適用法令或規定 一 強化疫情通報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應加強宣導及督導轄區獸醫師 ( 佐 ) 於執行業務發現動物罹患 疑患或可能感染口蹄疫時,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七條 2. 獸醫師法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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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防疫標準作業程序 分工項目 具體措施 適用法令或規定 一 強化疫情通報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應加強宣導及督導轄區獸醫師 ( 佐 ) 於執行業務發現動物罹患 疑患或可能感染口蹄疫時,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七條 2. 獸醫師法第十三條 二 加強自衛防疫措施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應加強宣導及督導肉品市場 屠宰場, 對於拍賣 繫留或屠前屠後檢查之動物 ( 屠體 ) 出現疑似症狀 ( 病灶 ), 應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通報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接獲通報時, 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 ( 詳如第四點 第五點 第七點 ), 並層報防檢局 疫情通報流程詳如附件一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對於養畜戶未主動通報疫情者, 以違反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依同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應輔導及督導轄區畜牧場落實下列措施 :( 畜牧場自衛防疫消毒措施詳如附件二 ) 1. 嚴格執行人車門禁管制, 尤其嚴禁動物運輸人員進入畜牧場 2. 人員自大陸或東南亞等疫區入境應避免接觸偶蹄類動物 ( 豬 牛 羊及鹿 ) 及攜帶其產品入境 3. 人員如從疫區回國, 除應沐浴 更換衣鞋及澈底消毒外, 至少一週後始可再進入畜牧場 4. 建議選自防疫良好或疾病清淨之畜牧場購入動物 5. 建議購入之動物應隔離觀察飼養二週以上, 無異狀後再混入畜群飼養 6. 建議飼養肉用動物之畜牧場以棟 ( 舍 ) 為單位, 採統進統出之飼養型態經營 7. 每日觀察場內偶蹄類動物健康情形 8. 建議每週定期實施畜舍 場區及週邊環境消毒一至二次 9. 進入畜舍之人員應穿著場內工作服或防護衣及工作鞋, 並完成消毒, 車輛亦應經消毒後始能進出畜牧場 10. 確實將所執行之衛生防疫工作記載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 ( 含疫苗注射 動物健康檢查及消毒執行情形 ) 備查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及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應輔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 第十七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 第十七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五條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 第三十九條 2. 直轄市 各縣 ( 市 ) 政府公告實施畜牧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3.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或經郵遞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三 動物健康臨床檢查 導及督導轄區肉品市場及屠宰場落實下列措施 :(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自衛防疫消毒措施詳如附件三 ) 1. 出入口 ( 大門 ) 進出車輛及載運人員之清潔及消毒, 尤其車輛出場時應經過澈底清洗及消毒 2. 拍賣館 繫留欄及屠宰線出入口人員鞋底之消毒 ( 如消毒毯或消毒踏槽 ) 3. 每日拍賣館 繫留欄及屠宰線使用器械 場地及肉品市場屠宰場場區之清潔及消毒 4. 肉品市場應排定於休市日或休市日前一日對場區實施擴大消毒, 屠宰場亦應排定於休宰日或休宰前一日屠宰作業結束後, 進行場區擴大消毒 5. 由當地動物防疫機關監督肉品市場每週休市日進行場區擴大消毒 6. 場區獸醫師觀察進出偶蹄類動物健康情形 7. 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進行屠前屠後檢查, 觀察有無口蹄疫特徵性病變 8. 避免偶蹄類動物隔夜繫留 由防檢局將口蹄疫臨床症狀參考圖片傳送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及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同仁, 以供現場臨床檢查使用 第十四條 2. 依防檢局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防檢六字第 九二一五 二五四四號函檢送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九十二年度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出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業務檢討聯繫會議紀錄討論事項二修正通過之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出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措施 規定辦理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 四 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出現疑患 罹患口蹄疫病例時之處置方式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對轄區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執行例行疾病檢驗 疫苗注射或採血時進行動物健康臨床檢查並記錄, 高風險場則每季排程檢視並回報, 每週消毒至少二次, 如出現疑似或異常狀況, 即採血送檢 畜牧場偶蹄類動物出現疑患 罹患口蹄疫病例時,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應執行下列處置方式 : ( 一 ) 全場移動管制至無病原感染之虞止 ( 二 ) 採樣檢測病原, 其緊急檢診 通報流程及各動物防疫機關聯繫窗口詳如附件四 ( 三 ) 對未發病偶蹄類動物補強注射口蹄疫疫苗 ( 四 ) 現場偶蹄類動物臨床上出現水疱性病癥, 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執行移動管制並採樣送畜衛所檢驗, 經畜衛所於收到檢體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 RT-PCR 檢測, 結果呈口蹄疫病毒核酸陽性者, 執行撲殺工作 ( 豬隻採發病豬隻與同欄豬隻一併撲殺, 草食動物採發病動物逐頭撲殺 ) ( 五 ) 現場偶蹄類動物水疱性病癥臨床發生率超過百分之二十時, 由地方動物防疫機關立即採取緊急因應對策, 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 防檢局及畜衛所 ) 派員協助處理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2. 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公告豬瘟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各項防疫工作 3.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

五 肉品市場或屠宰場出現罹患或疑患口蹄疫病例時之處置方式 六 口蹄疫血清學 ( 主動 ) 監測方式 七 偶蹄類動物血清學異常及出現黑 ( 六 ) 全場進行消毒 ( 七 ) 發生場執行流行病學調查, 該場周邊半徑三公里內之偶蹄類畜牧場進行臨床檢查, 必要時進行血清學調查及擴大消毒 ( 八 ) 牛羊場之生乳進行銷燬 ( 九 ) 經確診為口蹄疫者, 層報防檢局, 並由該局通報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肉品市場或屠宰場偶蹄類動物出現疑患 罹患口蹄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疫病例時,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應執三條 第十四條 第十九行下列處置方式 : 條 二十條 第二十九條 ( 一 ) 在運輸車上之偶蹄類動物 : 1.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預先規劃動物撲殺之場所及方法, 並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執行 2. 採樣檢測病原 3. 不得卸下動物, 立即撲殺出現水疱性疾病臨床症狀之同車偶蹄類動物, 並澈底消毒 4. 回溯調查動物來源場情形, 並採樣監測及移動管制 ( 二 ) 在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偶蹄類動物 : 1. 採樣檢測病原 2. 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發現罹 ( 疑 ) 患偶蹄類動物時, 進行移動管制, 動物不得進出, 罹 ( 疑 ) 患及同欄動物撲殺, 其餘偶蹄類動物不得移往其他屠宰場屠宰, 管制至少二十四小時以上, 且須完成全場淨空及二次清潔及消毒 3. 該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擴大場區消毒 4. 回溯調查動物來源場情形, 並採樣監測及移動管制 5. 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主管機關認為有防疫上必要時, 得令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場所停止營業 由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執行轄區偶蹄類動物之血清學監測, 並送畜衛所 動科所或屏東科技大學檢測 : ( 一 ) 高風險之偶蹄類動物畜牧場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列冊控管並進行流行病學與臨床檢查, 必要時進行血清學之檢測 ( 每季至少檢視一次 ) ( 二 ) 肉品市場擴大血清學監測 : 採集上市豬隻血清, 主動監控是否有抗體異常 ( 三 ) 各直轄市 縣 ( 市 ) 口蹄疫查核血清定期檢測及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血清學監測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監測後發現異常時, 應督導畜牧場 肉品市場或屠宰場落實下列措施 : 3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 2. 配合口蹄疫防疫措施, 於年度計畫項下辦理 3.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 第十四條 第十九條

蹄情形之處置 ( 一 ) 畜牧場 1. 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 (NSP) 監測抗體陽性者, 全場移動管制 2. NSP 抗體陽性者, 全場補強口蹄疫疫苗注射 ( 豬隻 ) 3. 採樣複測並檢測病原 4. 全場進行消毒 5. 病原檢測呈陰性, 因抗體通常約十日始產生效力, 故全場疫苗補強注射至少十日以上且移動管制屆滿十四日, 始解除管制 ; 呈陽性者, 則依第四點第四點畜牧場出現疑患畜牧場出現疑患 罹患口蹄疫病例時之處置方式辦理 ( 二 ) 肉品市場或屠宰場 : 1. 肉品市場出現黑蹄偶蹄類動物留至最後拍賣 2. 回溯調查動物來源場情形, 並採樣監測及移動管制 ( 三 ) 授權由動物防疫機關調查上述血清學異常及出現黑蹄情形, 是否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八 疫苗注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應督導轄區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工作 : ( 一 ) 偶蹄類動物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口蹄疫免疫注射, 其免疫時機及次數如下 : 1. 豬隻約於第十二週至第十四週齡間完成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 2. 牛 羊及鹿約於第四月齡及第十二月齡各完成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 ( 二 ) 依前項完成最後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 豬隻飼養期間超過半年, 牛 羊 鹿飼養期間超過一年者, 應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 九 高風險場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認定高風險場及之定義及處後續處置 : 置方式 ( 一 ) 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依流行病學及現場自衛防疫狀況核實認定, 列冊控管並依下列處置方式辦理 1. 高風險畜牧場 : 經常有豬隻進出或高污染區附近之豬場 (1) 架子豬場 (2) 肉品市場 化製場及屠宰場附近之豬隻及草食動物畜牧場 (3) 廚餘養豬場 (4) 曾檢出 NSP 抗體陽性豬隻及草食動物畜牧場 (5) 口蹄疫發生場半年內半徑一公里偶蹄類 4 2.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之一 2.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十 撲殺補償方式十一 儲備緊急用防疫物資 ( 滾動式儲備 ) 動物飼養場 (6) 購買待宰草食動物短期繫留之畜牧場及草食動物販賣業者之動物繫留場 2. 口蹄疫高風險場所 : 可能有口蹄疫病畜進出之高風險場所 (1) 肉品冷凍加工廠 (2) 化製場 (3) 肉品市場或屠宰場 ( 二 ) 處置方式 : 1. 調查轄內高風險畜牧場並造冊列管, 每季定期依附件五格式 ( 豬隻及草食動物分開造冊 ) 確實更新名單 ( 清冊 ) 並回報防檢局 2. 加強督導高風險偶蹄類動物飼養場落實消毒 人車管制等自衛防疫措施 3. 每季定期檢查高風險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動物健康情形, 異常者依前述發生場處置模式執行 4. 檢查過程中, 動物出現疑似症狀, 人員應完成全面消毒, 包括鼻咽部 手部清潔消毒後, 始得離場, 且該員除經澈底清潔及更換衣物外, 四十八小時內不得再赴其他易感動物畜牧場 動物撲殺補償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依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依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四十條及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規定辦理, 相關規定如附件六 ( 二 ) 於撲殺前組成評價委員會 由畜衛所及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動物防疫機關分別辦理疫苗及消毒藥劑之儲備工作 : ( 一 ) 儲備 A Asia-1 及 O 型口蹄疫疫苗各十萬劑 ( 二 ) 儲備 A Asia-1 及 O 型口蹄疫抗原銀行各七十五萬劑 ( 三 ) 儲備緊急防疫用消毒藥劑 1.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 2.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3.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配合口蹄疫防疫措施, 於年度計畫項下辦理 5

疫情口蹄疫通報流程 附件一 豬瘟 口蹄疫及重要豬病防治諮詢小組 遇有防疫執行問題時召開會議討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物及植物疫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附表動植物疫災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辦理 通報口蹄疫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 採樣送檢養畜戶 肉品市場 屠宰場主動監測訪視通報疫情診療通報疫情 通報疫情 各鄉鎮市公所通報疫情 各公私立動物診療機構執業獸醫師特約獸醫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及樣材血清檢體監測結果疫情通報24 小時 24 小時 約 1-8 天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監測結果財團法人台灣動物科技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指約 1-2 天研究所及屏東科技大學血導監測結果 疫情通報監測結果清檢體各直轄市 縣 ( 市 ) 動物防疫機關

附件二 畜牧場自衛防疫消毒措施 一 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衛生管理作業規範 : 動物健康狀況是飼養成功的重要關鍵, 要使動物健康狀況良好 產能提高 縮短上市日齡 減少醫療費用, 有賴疾病控制工作的確實執行 疾病控制首重於預防, 其後才是治療, 且應從日常落實自衛防疫工作做起, 這些防疫工作包括清潔 消毒 免疫 驅蟲及疾病診療等, 以防止病原進入動物體內而引發疾病 主要實施重點如下 : 1. 預防外界病原侵入畜牧場內 2. 疾病檢疫 隔離及屍體處理 3. 偶蹄類畜牧場清潔消毒 4. 病例通報 1

1. 預防外界病原侵入畜牧場內 : 1.1. 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應設置圍牆, 做為生物安全管制屏障 畜舍大門 圍牆及柵欄須經常檢查 維修, 以達門禁管制之目的 保留可監控管理之出入口, 並關閉其他出入口 1.2. 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應設於容易隔離 排水及通風良好之地點, 以減少各種病原之蓄積 1.3. 畜牧場應避免設置於交通要道 ( 特別是動物集運車或運豬車時常經過之道路 ) 1.4. 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出入口處, 須有車輪浸泡和噴霧之消毒設備 1.5. 畜牧場內之飼料槽及趕豬台等設施應設置於畜牧場靠近之道路外圍, 以避免裝運飼料及動物之車輛直接進入場內 1.6. 裝運飼料 動物之車輛需進場時, 該等車輛均需經過消毒池或由場內管理人員以噴霧消毒設備針對車輛輪胎及載豬台進行消毒後, 始得進入畜牧場 1.7. 畜舍內禁止非必要人員 車輛等進入參觀, 司機或駕駛應禁止進入畜舍, 工作人員須執行更衣 換鞋 洗手消毒等步驟, 再進入畜牧場內 1.8. 工作人員避免兼任其他牧場之飼養 治療及屠肉販賣工作, 並避免至他場參觀訪視 1.9. 畜舍內不應混養其他畜禽動物或寵物, 不同種動物應分群飼養, 並防範狗 貓 鼠及鳥類等其他動物進入場內 1.10. 兼營休閒娛樂之畜牧場, 應避免旅客直接與飼養之動物接觸, 並確實避免旅客及其車輛接觸動物排泄物或廢棄物 如接觸動物, 手及衣鞋應完成清潔消毒, 再予離場 1.11. 隨時注意鄰近地區疫情, 發現疑似案例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2. 疾病檢疫 隔離及屍體處理 : 2.1. 種畜或仔畜須從清淨或熟悉畜群疾病狀況之畜牧場引進, 並於未停打口蹄疫疫苗前, 確定來源動物已做好口蹄疫免疫工作 ( 口蹄疫尚未撲滅期間 ), 並將引入動物隔離飼養檢查 2.2. 引進之種畜至少須經 3~8 週之隔離檢查, 於此期間密切觀察其健康情形或進行相關疾病檢驗 2.3. 畜牧場內偶蹄類動物發生動物傳染病, 應先劃定管制區, 限制畜群移動, 並加強清潔消毒, 管制工作人員進出, 防止疾病擴散, 並依動物防疫人員指導予以後續處置 2.4. 發病之偶蹄類動物於隔離或治療期間, 轉慢性感染後, 應即撲殺, 以免疾病擴散 2

2.5. 死廢畜或撲殺之偶蹄類動物屍體不得任意丟棄, 應先行消毒後, 依相關規定 或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處理, 如需化製, 應俟化製車輛抵達時, 再移出進行 化製 3. 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清潔及消毒 : 3.1. 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清潔工作 : 使用適當之方式將動物可能接觸之飼料 草 ( 墊 ) 料 排泄物 廢棄物 動物來源物質及其他污染物移除, 然後以清水或適當化學藥劑洗淨 3.1.1. 畜牧場應保持物品清潔, 帶有飼料 草 ( 墊 ) 料 污泥 糞肥等衣鞋 器具及載運車輛皆可能攜帶病毒於場間傳播 3.1.2. 畜牧場應定期疏通溝渠, 保持排水溝暢通, 做好糞尿處理及固液分離 ( 固體發酵作成堆肥, 液體進行好氧或厭氧醱酵處理 ), 減少空氣及水污染, 減低蚊蟲孳生及疾病傳播 3.1.3. 所有接觸畜群或進入畜牧場之人員應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上紀錄 ( 包含時間 ), 控管人員進出並回溯可能來源 3.1.4. 人員清潔 : 1. 駕駛飼料車 燃料車 堆肥車及集乳車之人員屬高風險族群, 進行消毒前, 應先將衣鞋上污物以清水或肥皂水清潔乾淨 2. 人員如需處理不同畜群之動物, 應於不同畜群間, 備有專屬衣鞋以供更換, 並以肥皂水清潔手部 3. 處理畜群或污染畜群排泄 ( 糞尿 ) 或廢棄物之人員, 須以肥皂水洗手, 並以溫肥皂水清潔鼻孔 4. 曾訪視畜牧場之人員回牧場前, 應先完成自身衣鞋 載具及器具之清潔 建議應先回家更新衣鞋, 並以高溫清洗更換之衣鞋 3.1.5. 載運車輛清潔 : 1. 所有車輛於進出畜牧場之前後皆應完成清潔及消毒 2. 輪胎 車下及車內可能攜帶病毒之部分, 皆須完成清潔消毒 3. 載運車輛之行駛應避免行經糞泥或草 ( 墊 ) 料等, 且於車輛離去前, 所有可見之糞肥 污泥或污染物須移除乾淨, 駕駛室內之踏墊 踏板及其空間亦須清潔消毒 4. 運輸車輛於工作完畢或駛往畜牧場前, 皆須完成清潔消毒 5. 動物以容器或貨櫃運輸, 容器或貨櫃內部有否污染, 皆應進行清潔消毒, 其外圍或載運工具任何部分如有污染, 方需清潔消毒 6. 運輸工具之車輪 擋泥板及輪框等處有否污染, 皆須清潔消毒 3

3.1.6. 搾乳槽清潔 : 病毒可藉乳汁污染集乳設備, 故需特別小心, 清潔時應注意避免損壞設備 1. 定期將集乳系統管線拆除徹底清潔重組, 進行乳汁輸送管及集乳槽清潔消毒 2. 所有裝盛乳汁之容器 罐子 清洗盆及其他設備, 應用清潔劑徹底洗淨, 然後以 2% 氫氧化鈉 (NaOH) 溶液消毒 3. 集乳設備及存放乳汁的空間, 亦須進行清潔及消毒 3.1.7. 畜舍於空出時須徹底清潔, 掃除屋頂樑柱及牆壁上之蜘蛛網 塵埃, 剷除地面 牆角之糞塊及飼料槽中殘餘飼料, 並用 3% 鹼水浸漬畜舍 1~2 小時, 再以清水沖洗 3.1.8. 空欄時先以清水洗淨後, 再以 3% 鹼水浸泡 2 小時, 再以清水沖洗, 俟畜舍乾後再以消毒劑噴霧消毒或以火燄消毒一次 高床宜以高壓沖洗設備確實清洗乾淨後, 再予消毒 3.2. 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消毒工作 : 3.2.1. 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應有以下之消毒防疫設備 : 1. 畜牧場入口處或大門之消毒池或消毒踏槽 2. 噴霧消毒設施 3. 畜舍出入口之消毒踏槽及清洗台 4. 防鳥圍網設施 ( 以豬 禽畜牧場為主 ) 3.2.2. 車輛車輪消毒池之長度至少須有輪胎周長之 1.5 倍長 3.2.3. 畜牧場及畜舍出入口消毒池或踏槽使用之消毒水, 依消毒劑說明指示每週 ( 定期 ) 至少須更新一次 每二星期更換不同種類之消毒劑, 以增強清除病原之能力 3.2.4. 人員消毒 : 入場前須完成人員清潔, 或將工作衣鞋換為場內專用之工作服 膠鞋, 用肥皂將手洗淨後, 以消毒水消毒約 20 秒, 膠靴踏入消毒槽中 20 秒 3.2.5. 載運車輛消毒 : 如 3.1.5., 司機或駕駛進入駕駛室前, 亦須完成個人清潔消毒程序後再予進入 動物如於運輸過程中死亡, 應儘速移除其屍體及其廢棄物或排泄物 負責清潔消毒運輸工具及器具之人員應確定所有廢棄物 排泄物及其他動物來源物質均被處理 破壞或丟棄不被接觸 3.2.6. 搾乳槽消毒 : 如 3.1.6. 3.2.7. 器具消毒 : 4

1. 重覆使用之針頭及針筒於每日使用後, 須以清水洗淨, 放入清水煮沸後可再次使用, 每隻針頭以治療一胎或一欄之動物為限 2. 外科手術 ( 如閹豬 疝氣等 ) 使用之器械, 應放置於消毒液中, 以保持衛生 3.2.8. 於偶蹄類動物飼養期間執行消毒, 應先將糞尿沖洗乾淨後, 再以噴霧方式噴灑消毒劑 3.2.9. 供水系統 ( 尤其是水塔 ) 亦是消毒重點, 應定期將水塔內水排空, 清除塔內污物, 注滿清水後, 加入消毒劑靜置約 10 分鐘, 由管線末端將消毒水排空, 再重新注滿清水清洗後, 即可重新供水 3.2.10. 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應配合全國每週三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消毒日進行全場徹底消毒 3.3. 疫情發生時之消毒 : 3.3.1. 嚴禁任何車輛進入畜牧場 如無傳播疫情之虞, 車輛應停於畜牧場外側, 並避免駛近畜群 禁止人員參觀訪視他場, 畜牧場人行道及步道應關閉, 以避免病原散佈 3.3.2. 工作人員入場前須將工作衣鞋換為場內專用之工作服及膠鞋 3.3.3. 手以肥皂洗淨後, 浸入消毒液中至少 20 秒, 膠靴亦應踏入消毒槽中 20 秒 3.3.4. 空欄舍以 3% 鹼水浸泡水洗後, 再用複方消毒劑消毒 水溝中可放入適當鹼片消毒 3.3.5. 豬隻部分, 可先以清水沖洗清潔, 再以消毒劑噴霧至完全濕潤, 每週進行三次 3.3.6. 發病畜舍所用之各種器械 ( 具 ) 不可用於未發病畜舍, 以免散播疾病 3.3.7. 隔離區之畜舍 ( 欄 ) 在動物移走後, 應以高壓沖洗設備清洗並加強消毒後, 再予使用 3.4. 如何正確消毒 : 3.4.1. 消毒劑之選用 : 選擇效果廣泛, 生效快且持久, 效力及滲透性強, 毒性低不污染水源, 刺激及腐蝕性小, 不易受有機物 鹽類及酸鹼度影響, 可消毒污物且能抑臭之消毒劑, 同時亦須考慮其價格 3.4.2. 消毒劑之稀釋方法 : 5

例 : 某一消毒劑有效稀釋倍數為 500 倍, 如欲配製可有效使用之消毒水 50 公升, 其配製方法如下 : 50 公升 =50,000 ml, 所需之消毒劑原液 = 50,000(ml)/500( 倍 )=100(ml), 取消毒劑原液 100 ml, 加水至 50 公升即得稀釋 500 倍之消毒水 3.4.3. 消毒時機 : 消毒作業應於清潔工作後 ( 清洗畜舍後 ) 執行 ( 緊急防疫消毒時除外 ), 以避免有機物質 ( 如糞 尿 ) 存在, 而影響消毒劑作用 消毒動線應依清潔區至污染區之順序執行 ( 如分娩種豬舍 保育舍 肥育舍 場區環境 ), 人員進出各畜舍前應確實消毒, 避免各畜舍間病原交叉污染 4. 病例通報 : 如有發現疑似甲類動物傳染病疫情, 應於 24 小時內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通報, 聯絡名冊如下表 : 機關名稱 電話 機關名稱 電話 基隆市政府 02-24249414 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5-5322905 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02-87897158 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5-3620025 新北市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 02-29596353 嘉義市政府建設局 05-2290357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 03-9602350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06-6323039 桃園縣動物防疫所 03-3326742 高雄市動物保護處 07-7462368 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3-5519548 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8-7224427 新竹市政府建設局 03-5234853 臺東縣動物防疫所 089-233720 苗栗縣動物防疫所 037-320049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 038-227431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 04-25263644 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6-9212839 彰化縣動物防疫所 04-7620774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 082-336625 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49-2222542 連江縣政府建設局農林課 0836-25348 6

二 畜牧場衛生管理措施查核重點 : 1. 基本消毒設備 : 畜牧場應設置畜舍消毒設施 ( 依飼養規模 500 頭以下可為手動簡易式消毒設備,500 頭以上須設自動噴霧式 ) 及其出入口設置車輛消毒設備 ( 可為手動簡易式消毒設備 ), 畜舍出入口應設置人員鞋底消毒踏槽 2. 應儲備之消毒藥劑 : a. 一般消毒劑 : 如四級胺類及其他商品化消毒劑 b. 對口蹄疫有效之消毒藥劑 : 如碘類 ( 有效碘 3% 稀釋倍數為 500 倍 ) 酸類 (PH 值 3) 及其他可提供實驗數據之口蹄疫有效商品化之消毒劑 3. 車輛及人員消毒 : a. 車輛消毒 : 1. 一般家用車輛及飼料 堆肥 集乳之作業車輛之消毒重點為輪胎 2. 化製及載運車輛之消毒重點為輪胎及載運車廂 ( 台 ) b. 人員消毒 : 出入人員鞋底 4. 消毒查核管控措施 : a. 應登載消毒紀錄 : 須登載消毒日期 使用消毒劑之名稱 每次使用劑量, 用於稀釋之水量及可瞭解實際使用量之佐證物件 ( 如消毒藥劑空桶 購買收據及領用清冊等可定量之佐證物件 ) 於 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 ( 附件 2-1), 並每月陳報至鄉 ( 鎮 市 ) 公所彙整轉陳縣市動物防疫機關 b. 消毒劑定量之查驗措施 : 養畜農民使用消毒劑後務必留下可供查核實際使用量之佐證物件 ( 如消毒藥劑空桶 購買收據及領用清冊等可定量之佐證物件 ), 待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防疫人員 包括鄉( 鎮 市 ) 公所防疫人員 查核標註確認其使用情形後, 始得清除或丟棄 7

附件 2-1 中華民國年 縣 ( 市 ) 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 種類 : 豬 牛 羊 鹿 其他 : 畜牧場負責人 : 8

實施日期 ( 年 / 月 / 日 ) 疫苗種類及注射頭數 鄉 ( 鎮 市 ) 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 NO 000001 消毒劑名稱 實施項目 消毒劑使用量稀釋倍數檢診及其他服務情形畜主簽章獸醫師簽章 ( 公升或公克 ) 消毒劑名稱及現鄉鎮市 ( 或縣市 ) 場可供查驗之消動物防疫毒劑數量 人員簽章 註 :1. 本紀錄簿供畜牧場獸醫師或特約獸醫師監督預防注射或施行消毒 檢診 治療及其他服務情形紀錄用 2. 欄位之現場可供查驗消毒劑數量 ( 如消毒劑空桶數消毒劑空桶數 購買收據或領用清冊註明之消毒劑數量等可資證明物件 ) 由防疫人員填寫 ; 前述物件清查後請加以註記標示 3. 本紀錄簿應保存於牧場二年以供查核 4. 每週三 為全國偶蹄類動物畜牧場 同步消毒日, 畜牧場應配合該項措施實施同步消毒 5. 本表單為三聯式, 第一聯由牧場自行留存, 以供防疫人員隨時查核, 第二聯由牧場之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收執, 第三聯按月填報鄉鎮公所連同原本 使用豬瘟口蹄疫疫苗報告表 一併陳報所在地縣市動物防疫機關 9

查核人員查核紀錄表 序號查核日期查核情形記錄摘要查核人員簽章 1 2 3 4 5 6 7 8 9 10 備註 : 供各級動物防疫機關人員查核記錄用 10

附件三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及屠宰場自衛防疫消毒措施 一 肉品市場衛生管理措施查核重點 : 1. 進場車輛之消毒 : 由市場設置之隧道式噴霧消毒設施進行消毒 2. 離場車輛之消毒 : 運豬車離場前須先行清洗車輛後, 逐車由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派駐人員親自或監督消毒完全後, 使得離場 3. 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派駐人員將肉品市場每日之消毒情形登載於 肉品市場防疫消毒查核紀錄表 4. 應儲備之消毒藥劑 : a. 一般消毒劑 : 如四級胺類及其他商品化消毒劑 b. 對口蹄疫有效之消毒藥劑 : 如碘類 ( 有效碘 3% 稀釋倍數為 500 倍 ) 酸類 (PH 值 3) 及其他可提供實驗數據之口蹄疫有效商品化之消毒劑 ( 相關消毒劑種類及使用倍數請依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出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措施 辦理 ) 1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出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措施壹 消毒作業方式 : 一 車輛進場消毒 : 進出肉品市場及屠宰場車輛應逐次消毒 ( 一 ) 車輛車輪消毒 : 1. 車輛車輪消毒池長度至少應有輪胎周長之一倍半 2. 建議使用之消毒劑 ( 如注意事項 ), 每天應更新消毒液至少一次, 並隨時注意補充, 以維持消毒劑應有之有效濃度 3. 各式車輛經過消毒池時應減速慢行, 使消毒液能充分接觸到整個輪胎胎皮 4. 家畜禽運輸車輛駕駛之雨鞋及靴子應洗淨及消毒 ( 二 ) 車身消毒 : 1. 車輛經過隧道式消毒設備時應減速慢行, 使消毒液能均勻噴灑至車身 2. 無論是手動式或自動感應式消毒設備皆應做到逐車消毒 二 車輛出場前之消毒 : ( 一 ) 移除車上可見之排泄物及其它污物 ( 二 ) 以清水沖洗車上之柵欄 斜坡 接駁平台 車身 輪胎 擋泥板和箱子等處 ( 三 ) 以消毒液噴灑車子, 由內而外 ( 避免消毒劑噴灑可食屠體及內臟 ), 包括車子側身 擋泥板 駕駛踏板等處皆應消毒 ( 四 ) 駕駛室內之腳踏墊應拿出車外拍打及刷洗乾淨, 再與駕駛室 踏板等處一同噴灑足夠之消毒液 ; 或以更換雨鞋方式, 始得進入場區內 ( 五 ) 出場前車輛亦應經過前述之車輛車輪消毒池及車身噴霧消毒設備 三 繫留場之消毒 : 場區各繫留場應於每日拍賣或屠宰作業結束後消毒 ( 一 ) 欄杆上及地面上之家畜禽排泄物或髒污處應先以清水刷洗乾淨 ( 二 ) 若以自動噴霧消毒設備消毒處理, 其噴灑時間應足夠使消毒液均勻分布繫留場每一角落 ( 三 ) 若以人工噴霧消毒法消毒處理, 應均勻噴灑每一欄杆後再噴灑地面 ( 四 ) 應設置雨鞋消毒槽, 消毒劑應更換 2

四 場區周圍之消毒 : ( 一 ) 家畜禽運載車卸載區應於所有家畜移入繫留場後加以清洗, 並加強消毒 ( 二 ) 車輛清洗區於所有車輛駛離後, 亦應清洗乾淨並加以消毒 五 休市 ( 宰 ) 日之消毒 : 肉品市場應排定於每月休市日, 對場區進行擴大消毒, 至於屠宰場部分應排定於休宰日或休宰前一日屠宰作業結束後, 進行場區擴大消毒 ( 一 ) 休市 ( 宰 ) 日繫留場應保持淨空, 且繫留場之家畜禽排泄物應洗淨並依第二項之消毒方式適當處理 ( 消毒 ) ( 二 ) 場區除上述消毒措施外, 於休市 ( 宰 ) 日消毒範圍應擴及至整個場區周圍 ( 三 ) 消毒劑種類應適時輪替使用, 以收最大消毒效果 貳 消毒作業注意事項 : 一 影響消毒劑作用的因素 : ( 一 ) 表面乾淨度 : 欲消毒物體表面若有糞便 飼料 蜘蛛網 污泥或油脂等物附著, 會降低消毒劑之效力, 因此消毒前應先清洗乾淨 ( 二 ) 有機物的干擾 : 有機排泄物或分泌物會影響消毒劑之作用, 除可能將消毒劑去活化外, 亦可能因包覆住病原, 而無法消毒完全, 因此消毒前應徹底清除有機物 ( 三 ) 時間 : 消毒作用並非瞬間即可完成, 消毒劑與病原應有充分作用時間, 才能將有害之病原微生物完全殺滅 ( 四 ) 濃度 : 一般而言, 消毒劑濃度高則效力高, 殺滅微生物之速度亦會加快 參考各產品之建議使用濃度, 才不致於浪費 ( 五 ) 溫度 : 消毒作用可因加溫而增進效率, 但鹵素類例外 ( 六 ) 微生物種類 : 3

因病毒外膜特性不同可分為親水性或親脂性兩種, 對親水性病毒以有機酸 氯氨類 甲醛或戊二醛類消毒劑較佳, 親脂性病毒則對大部分之消毒劑皆有效 ( 七 ) 稀釋消毒劑之水 : 硬水因含有鈣或鎂離子, 會影響消毒劑效力 故稀釋消毒劑以軟水為佳 二 對口蹄疫及禽流感病毒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參考使用濃度 ( 消毒劑種類係肉品市場及屠宰場經常使用之消毒劑為主, 惟使用前仍需詳閱藥品使用說明再行泡製 ) 消毒劑分類消毒劑成分參考使用濃度 口蹄疫禽流感 檸檬酸 1:500 酸類 鹽酸 1:24 冰醋酸 1:50(2%) 氧化劑類 碳酸氫鈉 1:24(4%) 碘劑 (3%有效成分) 1:500 醛類 ( Aldehyde ) 甲醛及戊二醛 1:60 甲苯酚 cresol 1:20(5 %) 漂白水 NaClO 0.05 % ~0.1 % 碘劑 Iodorphors 50-75 ppm benzalkonium 四級銨 chloride (Quaternary benzethonium 400-800 ppm ammonium) chloride Pacoma 氧化劑 過氧化氫 (H2O2) 2.5% 其他如 : 鹼類 酸類 醛類及氣態消毒劑皆有效 三 常用消毒劑之缺點基本化合物缺點 檸檬酸 英國農漁糧部只許可在口蹄疫防疫時使用 4

( 枸椽酸 ) 在有機物污染存在時無效 對軟金屬具腐蝕性 由於其酸性因而對水生生物有害 鹽酸 經分類為有毒物質 ; 使用不當會導致嚴重灼傷以及立即且永久性的失明 揮發出來的氣體對黏膜具刺激性 對金屬 ( 包括鐵, 鋼鐵, 以及鉛 ) 具腐蝕性, 會導致持續的合成具高度可燃性的氫氣 必須有全身性防護衣著 碳酸氫鈉 高濃度下對口蹄疫病毒有效 有機物污染時活性不佳 硬水下易失效 使用量大 ( 因為只有高濃度才有效 ), 需要廣大的儲存空間, 因此不適合倉儲 有剌激性 ; 需要防護性衣著 不適合車輛消毒 對水生生物有害 醛類甲苯酚漂白水碘劑氧化劑 禁止含醛類消毒劑噴於畜體 對溫度極敏感 低溫時會失效 毒性及剌激性大, 易引發氣喘 須長時間接觸才有效用 對環境有危害 ; 對水生生物有毒性 具強烈之特殊氣味, 因此不能使用在食品製造處理或存放的地方 漂白水與鹽酸不可混合, 以避免產生有毒之氣體使用後易蒸發, 成本高 產品會染上顏色 極易使金屬腐蝕生鏽 儲放時應小心火災 四 常用消毒劑種類及其對人體健康及環境的影響 5

消毒劑種類對健康的影響對環境的影響 醛類 甲醛溶液中毒會引起嚴重腹痛, 併有中樞神經系統受到抑制 吸入甲醛蒸氣會極度刺激呼吸道及眼睛, 而且可能有皮膚過敏反應 甲醛有致癌性, 對生殖作用也有不良影響並且有突變作用 次氯酸 ( 鈣及鈉 ) 氧化劑類 碳酸氫鈉 強漂白劑, 活性會受高濃度有機物對眼睛及皮膚具毒性, 請注污染所抑制, 對許多金屬有腐蝕意通風以免刺鼻氣味性, 不可大量倒入化糞池, 會影響化糞池效果需做好防護措施對眼睛及皮膚具輕度腐蝕性對水生生物有害 檸檬酸對皮膚具刺激性對軟金屬有腐蝕性 鹽酸甲苯酚四級銨氧化劑 對眼睛及皮膚及呼吸道有毒對多種金屬以及水泥地有腐蝕性 腐蝕性大性, 避免與強鹼接觸濃縮液會刺激皮膚對皮膚無刺激性, 但長期接有除臭及清潔劑之作用觸可能會過敏 使用後會分解成水及氧, 對環境影響極小, 較符合環保要求 五 消毒作業人員安全防護注意事項 ( 一 ) 消毒作業人員應戴口罩 帽子, 穿長袖衣服或防護衣 ( 二 ) 調劑時應帶手套, 使用棍棒均勻攪拌 6

( 三 ) 噴灑消毒劑時, 嚴禁抽煙 飲酒, 或未經漱口或洗手就吃東西 ( 四 ) 每天噴灑消毒劑後需立即沐浴更衣, 衣服送洗 ( 五 ) 消毒藥劑應由專人保管於專用貯存設施內, 使用後之空瓶或空罐應統一收回處理, 不可亂丟 參 進出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程序 : 一 目的 : 落實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消毒措施, 杜絕口蹄疫疫情及防範禽流感發生 二 適用範圍 : 依畜牧法設立或畜牧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肉品市場及屠宰場 三 權責 : 授權駐肉品市場之查核人員 駐屠宰場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及本局各分局依規定逕行處理 四 依據 : ( 一 )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二 ) 行政院 90 年 12 月 13 日台九十農字第 053774 號函核定之 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 五 消毒作業輔導程序 : ( 一 ) 消毒作業 : 各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指派消毒作業人員, 針對車輛進出口 家畜禽運輸車卸載區及繫留場依前述消毒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進行消毒作業 ( 二 ) 紀錄填寫 : 各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指派消毒作業管理人員負責每日填報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場車輛及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紀錄表 ( 附件 1), 並指揮消毒作業人員依規定進行消毒作業 ( 三 ) 作業檢查 : 肉品市場部分由駐肉品市場之查核人員於收取免疫證明文件時, 併同執行每日消毒作業之檢查及輔導 至於屠宰場部分則由派駐屠宰場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負責每日消毒作業之檢查及輔導 本局各分局於派員督導轄區各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時, 併同督導其消毒作業情形 ( 四 ) 紀錄傳送 :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場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紀錄表 請於休市 ( 宰 ) 日消毒作業完成次日 18 時前, 由場方消毒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傳真該日輔導紀錄表 ( 由檢查人員補充綜合一個禮拜的檢查結果 ) 至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轄區各分局存參, 各分局派員督導轄區 7

各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消毒作業情形與填寫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場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督導紀錄表 ( 附件 2) 後, 於每月 5 日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場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督導紀錄表 與督導次數至本局肉品檢查組備查, 每季填寫季評以公文函送本局 (e-mail:meat@mail.baphiq.gov.tw) ( 五 ) 消毒效果評估 : 適當清潔及消毒完成後, 由駐肉品市場之查核人員及駐屠宰場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應以感官 ( 顏色及味道 ) 檢查 監督並查核其消毒動作 消毒劑使用狀況及其使用紀錄, 必要時得以酸鹼試紙或以微生物檢測等方式評估消毒效果 ( 六 ) 陳核歸檔 : 消毒作管理人員填報傳真之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場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紀錄表, 符合規定者各分局逕行歸檔專冊備查 ; 不符規定者由各分局列管加強督導追蹤, 同時填寫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場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督導紀錄表 電子郵件傳送至本局肉品檢查組 如屢勸不聽, 輔導無效者, 請各分局於前揭督導紀錄表內述明事實詳細經過, 傳真至本局肉品檢查組, 並由動物防疫組指派本局機動查核人員或協請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派員到場追蹤輔導及查處 ( 七 ) 獎勵優惠 : 當年得獎單位, 次年防治所查核人員及屠檢獸醫師輔導檢查頻率得酌予減少為每週 1 次 (1 年為限 ) 8

肆 分工明細表 : 權責單位及人員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 消毒作業人員 消毒作業管理人員 駐肉品市場之查核人員 駐屠宰場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 本局各分局 縣市動物防疫機關 工作內容 一 各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應指派消毒作業人員數名, 針對車輛進出口 家畜禽運輸車卸載區及繫留場依前述消毒作業方式及注意事項進行消毒作業 二 進出車輛應逐次消毒, 場區各繫留場應於每日拍賣或結束後消毒 三 肉品市場應排定於每月休市日, 對場區進行擴大消毒, 至於屠宰場部分應排定於休宰日或休宰前一日屠宰作業結束後, 進行場區擴大消毒 一 各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應指派消毒作業管理人員一名, 負責每日填報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場車輛及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紀錄表, 並於休市 ( 宰 ) 日消毒作業完成次日 18 時前, 負責傳真該日輔導紀錄表至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轄區各分局存參 二 指揮消毒作業人員依規定方式及頻率進行消毒作業 一 肉品市場部分責由派駐肉品市場查核人員於收取免疫證明文件時, 併同每日執行消毒作業輔導之檢查 二 於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場車輛及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紀錄表 逐項檢查後簽註 一 屠宰場部分則由派駐屠宰場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負責每日消毒作業輔導之檢查 二 並於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場車輛及繫留場消毒作業輔導紀錄表 逐項檢查後簽註 一 派員督導轄區各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時, 併同督導其消毒作業情形 二 彙整轄區各場消毒作業情形, 並填寫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進場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督導紀錄表 後, 於每月 5 日前連同督導次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本局肉品檢查組備查, 每季填寫季評以公文函送本局 一 協助各肉品市場於休市日執行擴大消毒工作 二 由本局機動查核人員或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隨時派員到場追蹤輔導及查處 9

附件 3-1 縣 ( 市 ) 查核時間年月日 查核種類 平日查核 項目 查核事項 肉品市場防疫消毒查核紀錄表 休市日擴大毒查核 負責消毒人員姓名及消毒劑種類 扣分小計 1. 噴霧消毒設施噴頭是否正常? 肉品市場大門入口 是 / 否 ( 不正常者扣 1/7 分, 不正常噴頭數量個 ) 2. 噴霧持續時間是否持續 10 秒以上? 是 / 否 ( 扣 1/7 分 ) 3. 是否要求通過車輛於噴霧完成後再駛離? 是 / 否 ( 不符者 扣 1 分 ) 4. 消毒池消毒劑是否每日更換? 姓名 : 消毒劑名稱 : 濃度 (ph): 噴霧持續時間 : 秒 * 本欄資料未填寫完整扣 1 分 是 / 否 ( 未更換扣 1 分 ) 拍賣館 1. 入口處是否設置鞋底消毒槽 ( 消毒水應每日更換 )? 是 / 否 ( 未達標準扣 1/7 分 ) 2.U 形走道是否每日消毒? 是 / 否 ( 未達標準扣 1 分 ) 3. 館內是否每日消毒? 是 / 否 ( 未達標準扣 1 分 ) 姓名 : 消毒劑名稱 : 濃度 (ph): * 本欄資料未填寫完整扣 1 分 拍賣前繫留場 屠宰繫留場 1. 噴霧消毒設施噴頭是否正常? 是 否 不正常噴頭數量個 ( 扣 1/7 分 ) 2. 入口處是否設置雨鞋消毒槽 ( 消毒水應每日更換 ) 是 濃度 (ph): 否 ( 扣 1/7 分 ) 1. 噴霧消毒設施噴頭是否正常? 是 否 不正常噴頭數量個 ( 扣 1/7 分 ) 姓名 : 消毒劑名稱 : 2. 入口處是否設置雨鞋消毒槽 ( 消毒水應每日更換 ) 是 濃度 (ph): 否 ( 扣 1/7 分 ) * 本欄資料未填寫完整扣 1 分 姓名 : 消毒劑名稱 : * 本欄資料未填寫完整扣 1 分 隔夜繫留情形 無隔夜繫留 ( 不扣分 ) 隔夜繫留, 但有加強消毒者扣 1 分 ( 右欄資料未填寫完整者另扣 1 分 ) 隔夜繫留, 且無加強任何防疫措施扣 2 分 姓名 : 消毒劑名稱 : 濃度 (ph): 死廢畜處理場 動物運輸車清洗消毒 是否按日消毒? 是 否 ( 扣 1 分 ) 動物運輸車出場前是否完成清洗消毒? 是 否 ( 扣 1 分 ) * 本項於休市日免查核 姓名 : 消毒劑名稱 : 濃度 (ph): * 本欄資料未填寫完整扣 1 分姓名 : 消毒劑名稱 : 濃度 (ph): * 本欄資料未填寫完整扣 1 分 消毒紀錄 未填寫 ( 扣 1 分 ) 填寫內容與實際查核情形不符或填寫不完全 ( 扣 1 分 ) ( 缺失情形說明 : ) 查核人員簽名 : 本日缺失扣分總計 : 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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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單位聯絡人行動電話聯絡電話行政院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林有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林念農基隆市政府陳瑞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林緯立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黃國榮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黃嘉鴻桃園縣政府動物防疫所蔡慧玲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朱欣怡新竹市政府蘇偉斌苗栗縣動物防疫所張惟海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周百俊彰化縣動物防疫所葉晴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陳文志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詹文宏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張安吉嘉義市政府陳怡如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黃晉瑩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孫嘉鴻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蕭春輝臺東縣動物防疫所黎煥棠花蓮縣動物防疫所郭仕強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王翠嶺澎湖縣動物防疫所白又文連江縣政府方雨蓁各動物防疫機關口蹄疫業務聯絡窗口各動物防疫機關口蹄疫業務聯絡窗口各動物防疫機關口蹄疫業務聯絡窗口各動物防疫機關口蹄疫業務聯絡窗口

縣 ( 市 ) 高風險畜牧場清冊 附件五 高風險場合計 戶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鄉鎮 ( 市 ) 別 畜主姓名 動物別聯絡電話 畜牧場地址 列管代號

備註 : 一 高風險場之定義及列管代號 : 由各直轄市及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依流行病學及現場自衛防疫狀況核實認定, 並列冊控管依處置方式辦理 ( 一 ) 高風險畜牧場 : 經常有豬隻進出或高污染區附近之豬場 1. 架子豬場 ( 列管代號 :01) 2. 肉品市場 化製場及屠宰場附近之豬隻及草食動物畜牧場 ( 列管代號 :02) 3. 廚餘養豬場 ( 列管代號 :03) 4. 曾檢出非結構蛋白 (NSP) 抗體陽性豬隻及草食動物畜牧場 ( 列管代號 :04) 5. 口蹄疫發生場附近之豬隻及草食動物畜牧場 ( 列管代號 :05) 6. 購買待宰草食動物短期繫留之畜牧場及草食動物販賣業者之動物繫留場 ( 列管代號 :06) ( 二 ) 口蹄疫高風險場所 : 可能有口蹄疫病畜進出之場所 1. 肉品冷凍加工廠 2. 化製場 3. 肉品市場或屠宰場 二 高風險場之處置模式 : ( 一 ) 調查轄內高風險畜牧場並造冊列管 ( 豬隻及草食動物分開造冊 ), 每季定期更新名單 ( 清冊 ) 並回報本局 ( 二 ) 每季定期訪視高風險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動物健康情形, 異常者立即進行移動管制 採血檢測 全場消毒及疫苗補強注射, 該場周邊半徑三公里之畜牧場 進行疫情調查 ( 三 ) 協助口蹄疫高風險場所週邊環境之消毒 ( 四 ) 加強督導高風險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落實消毒 人車管制等自衛防疫措施

附件六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 八九 ) 農防字第八九一五五二一 0 三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六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八年五月四日農防字第 0 九八一四七二五八一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六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農防字第一 0 二一四七二九九九號令修正第四條附件三 第一條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之動物及物品為依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所致死 流產或撲殺之動物及銷燬之物品 第三條評價委員會由疫區直轄市或縣 ( 市 ) 主管機關就下列單位人員遴聘組成之 : 一 該管直轄市或縣 ( 市 ) 動物防疫機關代表一人, 兼任召集人 二 疫區鄉 ( 鎮 市 ) 公所或農會獸醫或畜產推廣人員一人 三 疫區相關產業界代表一人 第四條各種動物之評價基準如下 : 一 乳牛依乳牛評價表 ( 附件一 ) 評分, 所得分數乘以市價再除以一百即得評價額, 每頭評價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五千元, 市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調查公布 乳牛流產之屍體以五分計算, 每件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二 肉牛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 評價委員得視其年齡 體型等情形, 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三 羊依疫情發生前三個交易日各產地交易平均價格為基礎評價額, 評價委員得視其年齡 體型 懷孕泌乳等情形, 增減評價額百分之十 四 豬隻評價基準 ( 附件二 ) 五 家禽評價基準 ( 附件三 ) 六 依法檢驗判定確定已感染動物傳染病應執行撲殺之動物, 於評價前死亡, 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違反本條例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 死亡之動物以該等動物最低評價基準評定 第五條物品評價額以原購置價格按每年 ( 含當年 ) 折舊百分之十計

算 評價委員並得視該物品堪用情形增減評價額百分之五 飼料以原購置價格評價 第六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乳牛評價表 縣市 鄉鎮市 年 月 日 牧場名稱 地 址 所有人 牛隻編號 品 種 性別 項目得分牝 ( 一 ) 年齡牡 牝 牡 年齡 分數 評分基準說明 三月以上未滿七月 七月以上未滿十一月 十一月以上未滿 十六月 十六月以上未滿十九月 十二十三十三十五 十九月以上未滿二歲 二歲以上未滿五歲 五歲以上未滿八歲 八歲以上 有孕未孕有孕未孕有孕未孕有孕未孕 四十五 四十六十五十五 五十五 ( 二 ) 品種 純美 性情溫和 體格健美 ( 滿分六分, 每差一項扣二分 ) 特徵 ( 三 ) 體型 良好各部符合基準八分 中上六分 中等四分 中下一分 ( 四 ) 皮膚 細薄 柔軟光澤 富有彈性 ( 滿分六分, 每差一項扣二分 ) ( 五 ) 乳房 長而廣 前後勻稱 左右對稱 質地柔軟富彈性 ( 滿分八分, 每差一項扣二分 ) ( 六 ) 乳頭 大小長度適中成圓筒型 乳頭開成方形 排列向內側傾斜 ( 滿分六分, 每差一項扣二分 ) ( 七 ) 乳靜 曲折 分枝多 乳井大 ( 滿分六分, 每差一項扣二分 ) 脈 ( 八 ) 睪丸 外觀優美 發育良好 適度下垂 左右大小均等 ( 滿分八分, 每差一項扣二分 ) 四十五 ( 九 ) 四肢 長短適中端正 強健有力 蹄質良好 ( 滿分六分, 每差一項扣二分 ) ( 十 ) 眼鼻 眼大明亮有神 鼻鏡寬闊 鼻孔開張 鼻樑筆直 ( 滿分六分, 每差一項扣二分 ) 合 計 註 : 十二月齡以下牝牛以 ( 一 ) 至 ( 四 ) 等四項計分 十二月齡以上牝牛再加 ( 五 )( 六 )( 七 ) 等三項計分 ; 牡牛以 ( 一 )( 二 )( 三 )( 四 )( 八 )( 九 )( 十 ) 等七項計分 評價委員評 新臺幣 元整 定金額 評價委員簽 召集人 委員 章 主管機關核定金額 新臺幣 元整 三十五 三十

附件二 豬隻評價基準 一 以臺灣地區肉品市場 ( 至少七個肉品市場交易 ) 前六個交易日肉豬加權平均每百公斤交易價格為基礎評價額 二 評價基準如下 : ( 一 ) 仔豬 1 乳豬 ( 未滿七公斤 ) 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 2 保育豬 ( 七公斤以上未滿二十五公斤 ) 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 二 ) 肉豬 1 二十五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百分之四十計算 2 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七十公斤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百分之六十計算 3 七十公斤以上未滿九十公斤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百分之八十計算 4 九十公斤以上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計算 ( 三 ) 種豬 1 具登錄證書之純種母豬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二點五倍計算 2 具登錄證書之純種公豬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五倍計算 3 具血統書之哺乳 保育 配種前種豬依前二目評價額再以二倍計算 4 另未具登錄證書或血統書者, 經評價委員認定有明顯懷孕或哺乳之種母豬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二倍計算, 已具有性能表現之種公豬為不超過基礎評價額之三倍計算 5 種公豬 種母豬之殘值依滿二年以百分之六十評價額 滿三年以百分之四十評價額 滿四年以上以百分之二十評價額計算 6 前述各項證書以中央畜產會出具者為限

附件三家禽評價基準修正規定 一 肉禽每隻評價基準以雛價加飼料效率 ( 如附表一 ) 乘體重 ( 公斤 ) 乘飼料價格加上項總和之百分之十三 附表一 : 肉禽之平均飼料效率禽別平均飼料效率白肉雞一 七 : 一有色雞 ( 含仿土雞 土三 三 : 一雞 ) 肉鴨 ( 含土番鴨 北京三 : 一鴨 ) 番鴨四 : 一肉鵝 ( 含白羅曼 中國三 四 : 一鵝 ) 火雞三 五 : 一備註 : (1) 體重計算 : 係於同棟或同批禽舍內按公母比例採樣二十隻之平均體重 (2) 雛價 : 如無收據, 則以購入雛禽當週之價格計算, 由中央畜產會提供 (3) 飼料價格 : 如無收據, 則以上週各期之飼料平均價格計算, 由中央畜產會提供 二 蛋禽 ( 含蛋雞 蛋鴨 ) 評價基準 ( 一 ) 蛋禽每隻評價基準 1 每隻蛋禽育成費用評價基準為雛價加育成期總飼料用量 ( 如附表二 ) 乘飼料價格加上項總和之百分之十三 2 每隻產蛋損失評價基準為平均每日產蛋量乘蛋價乘三十天之金額

( 二 ) 逾齡寡產蛋禽 ( 八十週齡以上 ) 每隻評價基準為以上個月之平均市面收購價格乘平均體重, 其平均市面收購價格由中央畜產會提供 備註 : (1) 平均每日產蛋量以確診當日前第八天至前第十四天同棟雞舍或同批雞之平均產蛋重 ( 單位為 六公斤 必須取得稱重紀錄卡正本, 如無紀錄資料以百分之六十 平均每日每隻產蛋量為四十五公克計算 ) (2) 蛋價以報紙媒體上發布前三個交易日之雞蛋大運輸交易行情價格減三元後平均每 六公斤為基礎評價額 (3) 體重計算 : 係於同棟或同批禽舍內採樣二十隻之平均體重 三 種禽 ( 包括白肉雞 有色雞 蛋雞 菜鴨 北京鴨 番鴨 鵝 火雞等 ) 繁殖用途之種用禽, 每隻評價基準 ( 一 ) 每隻種禽育成費用評價基準為種雛價格加育成期總飼料用量 ( 如附表二 ) 乘飼料價格加上項總和之百分之十三 ( 二 ) 每隻繁殖損失評價基準為孵化率乘產蛋率乘雛禽價格乘三十天 ( 三 ) 尚未孵出之種蛋 ( 含機內及機外 ) 評價基準為種蛋數乘孵化率乘雛禽價格 備註 : (1) 種雛價格如無收據則於確診當日前五個月之平均價格 ( 由中央畜產會提供 ), 如係進口者, 依該批進口輸入許可證所記載之完稅後價格 (2) 飼料價格 : 如無收據則以上個月產蛋前各期飼料之平均價, 由中央畜產會提供 (3) 產蛋率 : 確診當日前第八天至前第十四天合計七天, 同棟 ( 或同批 ) 禽舍之產蛋率, 由孵化公會會同提供 (4) 孵化率以該場之上個月平均孵化率 由孵化公會會同提供, 如無法提供資料以百分之七十五計算 (5) 雛禽價格以上個月雛禽平均價格, 由中央畜產會提供

附表二 : 種禽 ( 含公禽 ) 育成期總飼料用量 禽別 育成期日齡育成期總飼料 ( 天 ) 量 ( 公斤 ) 白肉雞 一百六十八 十二 五 有色雞 一百七十 十五 蛋雞 一百二十六 七 菜鴨 一百二十 十四 改鴨 一百四十 十八 番鴨 一百八十 公二十七, 母十六 種鵝 二百四十 七十 火雞 二百三十 公七十八, 母五十三 四 種禽育成期及蛋用中禽每隻評價基準以雛價加飼料效率 ( 如附表 三 ) 乘體重 ( 公斤, 依公母比例 ) 乘飼料價格加上項總和之百分 之十三 備註 : 雛價與飼料價格同上項種禽評價基準之備註 附表三 : 種禽育成期及蛋用中禽平均飼料效率 禽別 飼料效率 白肉種雞 四 五 : 一 有色種雞 五 五 : 一 蛋種雞 五 二 : 一 菜鴨 十 : 一 改鴨 八 : 一 北京鴨 八 : 一 番鴨 八 : 一 鵝 十四 : 一 火雞 九 : 一 蛋中雞 四 六五 : 一

五 家禽每隻評價額高於由中央畜產會提供確診當日前五個交易日 之家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時, 以確診當日前五個交易日之家 禽產地交易行情平均價格訂為評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