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四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 十五 )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 十六 )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 十七 )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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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四 ) 持有本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 ( 五 )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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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 六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 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 ( 七 )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 八 ) 债权 债务重组 ; ( 九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 十 )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 十一 ) 购买原材料 燃料

( 八 ) 债权或债务重组 ; ( 九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 十 ) 签订许可协议 ; ( 十一 ) 购买原材料 燃料 动力 ; ( 十二 ) 销售产品 商品 ; ( 十三 ) 提供或接受劳务 ; ( 十四 ) 委托或受托销售 ; ( 十五 )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 ( 十六 ) 其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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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联交易制度.doc

2017 年 12 月 29 日, 公司向马培花借款 300 万元用以归还贷款 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向马培花归还该笔借款 2018 年 6 月 2 日, 公司向湖州欣瑞医药有限公司借款 140 万元用以归还贷款 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向湖州欣瑞医药有限公司归还该笔借

( 五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 六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 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 ( 七 )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 八 ) 债权 债务重组 ; ( 九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 十 )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 ( 十一 ) 购买原材料 燃料 动力 ; ( 十二 ) 销售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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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第五章关联方的决策程序第六章附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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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三 ) 第五条第 ( 一 ) 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四 ) 本条第 ( 一 ) 项和第 ( 二 )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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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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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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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 二 ) 本公司的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三 ) 本制度第四条第 ( 一 ) 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四 ) 本条第 ( 一 ) 项和第 ( 二 )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年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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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 六 )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具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建通 公告编号:临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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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五条公司与第四条第 ( 二 )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 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 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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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三章关联交易第四章基本原则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第六章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第七章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查第八章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第九章关联交易的执行第十章回避制度第十一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第十二章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第十

股票简称:中宝股份 股票代码: 编号:临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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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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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 上交所上市规则 所定义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或符合 香港上市规则 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 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交所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下公司的关联法人 : ( 一 )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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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 ) %

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二章关联方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 ( 一 ) 本行的董事 监事 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 以下简称 内部人 ); ( 二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

( 三 ) 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张广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1 议案内容根据万鹏总经理提名, 同意聘任张广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自本决议生效起计算, 至第一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 四 ) 审议通过 关于聘任董事蔡彬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1 议案内容根据万鹏总经理提名, 同意聘任董事蔡彬先生为

版面设计 ; 翻译服务 ; 教育咨询服务 ; 著作权代理 ; 文化用品 办公用品的销售 ; 纸制品销售 ; 计算机软硬件及外部设备 ; 计算机系统服务 ; 基础软件服务 ; 数据处理的研发 销售 ; 电化教学设备 教学软件 电子产品的销售 ; 教育信息咨询 ; 设备租赁 ;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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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 ; 4 为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5 单笔担保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 上述条件只要有一项未被满足则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 八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 九 )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 十 ) 其他经营计划及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辅材料 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 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括在内 第五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公司由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马来西亚安卡莎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省机械设备总公司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 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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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Microsoft Word 年章程修改案03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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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 五 ) 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 ( 六 )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 不属于下列情形 : ( 一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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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经理 ( 总裁 ) 的职权和责任 第三章公司管理机构设置 第四章总经理 ( 总裁

理办法 上证所 上市规则 实施指引 定义的关联方 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人士是指根据联交所 上市规则 定义的关连人士 以上关联方的界定见本制度附件一 ( 注 : 附件一仅供参考, 具体内容见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证所 上市规则 实施指引 联交所 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 以及 香港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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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及时 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收集 整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第十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东阿阿胶公告编号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

第三章 融资和担保 第六条融资是指公司向金融机构 股东或其他人借款, 其他人向公司借款, 以及融资租赁行为 ; 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为本公司的债务进行抵押 质押, 或公司以自有资产为其他人的债务进行抵押 质押, 或公司为其他人的债务进行保证 第七条公司融资事宜由董事会决定, 单项融资金额未超过最近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第二章对子公司管理方式第五条公司应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提案权 在股东 ( 大 ) 会上的表决权和提议召开子公司股东 ( 大 ) 会的权利等, 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对子公司行使股东提案权 ( 包括提名董事 监事的权利 ) 表决权( 包括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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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B # # # #

上的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2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 该担保对象不包括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 ( 二 ) 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公司原则上不提供对外担保, 特殊情况下, 因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且不违反本条前款中关于担保的禁止性规定时, 可以

二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的议案 根据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专项活动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决定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以下条款进行修订 : 条目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六 条 ( 一 )

第八条关于非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授权 ( 一 ) 本款所称非关联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 ( 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 对外投资 ( 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 对子公司投资等 ); 提供财务资助 ; 提

关于召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议案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全文详见 2015 年 9 月 26 日巨潮资讯网 五 以 7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全文详见 2015 年 9 月 26 日巨潮资讯网 六 以 7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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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 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根据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等颁布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规定, 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以下交易 : ( 一 ) 购买原材料 燃料 动力 ; ( 二 ) 购买 销售产品 商品 ; ( 三 )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 四 )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 五 )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 六 )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 七 ) 对外投资 ( 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 ); ( 八 ) 提供财务资助 ; ( 九 ) 提供担保 ; ( 十 )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 十一 )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 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 ( 十二 )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 十三 ) 债权 债务重组 ; 1

( 十四 )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 十五 )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 ( 十六 )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 ( 十七 )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 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 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一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1.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 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3. 由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4.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5.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货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二 )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一款第 2 款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三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 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3. 本条第 ( 一 ) 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4. 本条第 ( 三 ) 款第 1 2 项所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 2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 5.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四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 1. 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将具有本条第 ( 一 ) ( 三 )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 2. 过去十二个月内, 曾经具有本条第 ( 一 ) ( 三 ) 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 一 )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 ( 二 ) 符合公平 公开 公正的原则 ; ( 三 )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 ( 四 )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 ( 五 ) 必要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原则 ( 六 )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 联交易实施管理, 按规定的权限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 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 利益的问题 如发现异常情况, 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 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 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管理小组, 组长由董事会秘书兼任, 成员由证券事务部 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关联交易管理小组根据董 事会的授权, 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 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进行登记 ; 拟订有关关联交易 的管理制度 ; 接受关联交易的备案 3

公司应当及时将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关联交易管理小组的日常事务由证券事务部负责 关联交易管理小组业务支持由法律部或法律顾问负责 公司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司及所属子 ( 分 ) 公司应当明确关联交易管理部门, 并落实相关职责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 一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 30 万元, 由公司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 ( 总裁 ) 审批同意后执行 ( 二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 (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 12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 应由总经理 ( 总裁 ) 提出,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 一 )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的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 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的关联交易, 由公司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 ( 总裁 ) 审批同意后执行 ( 二 )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笔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 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且低于 5% 之间的关联交易 ; 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3,000 万元以下, 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且低于 5% 之间的关联交易, 由总经理 ( 总裁 ) 提出, 经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 (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 之间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人就同 4

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聘请具有执业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并将该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 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日常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二条第 ( 一 ) 项至第 ( 四 ) 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 按以下程序进行审议 : ( 一 ) 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 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 ( 二 ) 对于前项规定之外新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 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 三 ) 公司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 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 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 根据预计金额分别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 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 应当根据超出数额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 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5

上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 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适用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标准时,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 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 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 ( 一 ) 为交易对方 ; ( 二 )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 三 ) 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任职 ; ( 四 )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 五 )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 六 )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措施如下 : ( 一 ) 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否则其他股东 列席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 ( 二 ) 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 由股东大会作为程序性问题进行临时审议和表决, 决定其是否应当回避 ; ( 三 ) 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 不将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计算在内,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表决 ; ( 四 )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中对此对出详细说明, 同时对非关联人的股东 6

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 并在决议中披露 第二十条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 ( 一 ) 为交易对方 ; ( 二 )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 三 )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 ( 四 )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 ( 五 )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 ( 六 ) 在交易对方任职, 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 ( 六 )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证券事务部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关联方进行梳理, 并填制关联方清册, 主要包括 : 关联方关系 名称或姓名 注册地或住址 自然人身份证号等 将关联方清册发 至交易业务主办部门或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交易业务主办部门和责任人在发生交易事项时, 查阅关联方清册确定是否 属关联交易, 如为关联交易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 才能进行交易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 必须到证券事务部备案, 备案的主要内容 : ( 一 )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 二 )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标准, 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的账面值 评估值以及明确 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 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 ( 三 ) 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包括交易价格 交易结算方式 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以及合同生效条件 生效时间 履行期限等 ; ( 四 ) 关联交易的目的,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证券事务部对应披露的信息及相关资料进行归集 整理, 报董事会秘书审 7

核 ; 董事会秘书审核信息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完整, 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等, 拟订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报告,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对外进行披露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披露的内容应当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将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 变更 终止 履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的定 价依据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达到本 办法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五条情形时, 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予以信息披露 对于以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方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 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决和披露 : ( 一 ) 关联人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 二 ) 关联人以现金方式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 三 ) 关联人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者报酬 ; ( 四 ) 关联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 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 ( 五 )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视同上市公司行为 其披露标准适用本 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非公司控股的子公司, 发生的关联交易, 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 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 以下, 低于 均不含本数 ; 以上 含本数 ; 及时 是指 自起算日起或触及 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关联交易决策记录 决议事项等文件,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 致的, 以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修改 补充, 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9

关联方清册 名称 姓名关联关系注册地址 住址证件号码备注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