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師資培育中心 105 學年度教育實習職前講習手冊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7 日
目錄 前言... 2 職前講習會日程表... 3 教育實習注意事項... 4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實習學生教育實習內容及預定進度... 6 實習學生報到須知... 8 教育實習備忘錄... 9 實習學生赴實習學校報到表... 12 返校座談會及實習輔導通訊期程一覽表... 13 實習學生應繳交實習資料檔案清單... 14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基本資料表... 15 105 學年度實習學生實習計畫 ( 封面樣式 )... 16 實習學生每月實習心得報告表... 17 實習學生教學記錄... 18 實習學生研習卡... 19 實習學生個別輔導評量記錄... 20 實習學生教學觀察評量表... 21 實習學生教學自我表現評量表... 22 實習學生返校座談會請假單... 23 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24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28 實習學生參加教育實習返校座談出缺席管理要點... 32 師資培育法... 33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37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39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命題總則... 40 問與答... 42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參加教育實習名單暨實習學校一覽表... 43
前 各位實習學生 : 恭喜你們完成職前教育課程, 即將於 8 月赴實習學校參加教育實習半年, 下列事項請詳閱並依規定辦理, 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一 請攜帶報到單, 依各實習學校規定日期 時間及地點辦理報到並注意儀容, 報到單第一聯送交實習學校留存, 第二聯於一週內送回 ( 或寄回 ) 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彙整留存 二 實習期間半年 ( 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 月 31 日止 ), 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 ; 不得就讀研究所或在外兼職, 否則經查證屬實, 取消實習資格 三 8 月報到後, 作息應遵循實習學校規定, 暑期亦須參與行政實習, 或輔導課程, 不得擅自要求開學後才到校實習 四 教育實習應以教學與導師級務實習為主, 接受學校安排至各處室參加行政實習 ; 參加研習活動為輔, 並應事先徵詢實習學校同意 ( 儘量選擇假日辦理之研習活動 ), 以免影響實習期程 五 實習期間儘量避免請假或參賽, 倘國家徵召長期調訓參賽, 應依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辦理 六 實習期間參與行政及導師級務實習, 僅能擔任助理協助, 不可承擔教師之責任 ( 如無專任教師帶領, 請勿獨自帶隊參與各項活動 ) 七 實習期間每月必須返校參與座談會, 辦理時間暫訂 8/22 9/26 10/24 11/28 12/26 1/16 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 詳細日程表於活動前一週上網公告, 請自行下載並依規向實習學校辦理請假手續 ( 不另通知 ) 八 實習作業 資料表件請按時繳交, 相關訊息將不定時上網公告, 請養成每天上本校電子公佈欄及師培 FB 查閱, 以維護自身權益 九 實習輔導通訊援例分組負責編輯, 出刊及收稿時程請參閱 105 學年度實習輔導通訊出刊時程表 (p13), 請按時程繳交資料及光碟, 俾便彙整後如期出刊, 分享彼此實習心得與教學實務經驗, 共同經營實習園地 十 各生修讀教育學程完成學科部分, 應申請核發 專門科目學分證明書 及 教育學分證明書 ; 俟教育實習結束後再申請辦理核發 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 檢定考試必備證件 ), 故請於 105 年 7 月 22 日前辦妥師培中心離校手續, 俾利製發 3 張證書 十一 男性實習學生, 如欲辦理緩徵, 請至師資培育中心申請緩徵證明, 再向所轄公所辦理 十二 師資培育中心聯絡電話 :04-22213108 分機 :2083-2086,2207-2208 等六線, 諮詢專線 :04-22257626, 傳真 :04-22271580, 實習期間遇任何問題請隨時與中心聯絡, 期盼半年的教育實習圓滿完成, 順利取得合格教師資格, 如願擔任體育 ( 表演藝術 ) 教師 言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105 學年度實習學生教育實習職前講習會日程表 時間活動內容 主持人 ( 業務承辦人 ) 活動地點 備註 六 17:45 18:00 各組至分組座談會地點報到 ( 各組派員至師培中心提領便當 ) 師資培育中心 業務承辦人員 師培中心辦公室 月 十三 日 18:00 18:50 相見歡分組座談會暨餐敘 18:50 19:10 職前講習報到 實習指導教師暨師資生 師資培育中心業務承辦人員 各組指定場地 行政教學大樓地下室視聽教室 ( 星期一 ) 19:10-19:20 19:20-20:50 師長致詞 ( 校長 中心主任 ) 專題演講 : 教育實習期間的全方位成長主講人 : 劉建廷老師 ( 臺中市立長億高中體育組長 ) 張簡坤明組長 張簡坤明組長 行政教學大樓地下室視聽教室 行政教學大樓地下室視聽教室 20:50~21:10 教育實習重要業務宣導平安賦歸 張簡坤明組長 行政教學大樓地下室視聽教室 實習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最遲應於請於 7 月 24 日前完成 : 1 6 月 20 日 ~6 月 24 日繳交實習學分費及學生平安保險費, 明細如下 : 一般生 : 3,743 元 ( 實習學分費 870 元 4 學分 =3,480 元 )+( 平安保險費 263 元 )=3,743 元 原住民生 : 3,637 元 ( 平安保險費優惠係以就讀碩班尚未畢業, 有學籍者為限, 已畢業者, 均以一般生身份收費 ) ( 實習學分費 870 元 4 學分 =3,480 元 )+( 平安保險費 157 元 )=3,637 元 2 7 月 22 日前必須完成及繳交師培中心離校手續單, 表單請至中心網頁下載
教育實習注意事項 依據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暨師資培育 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之規定辦理 本校實習學生實習事項包含教學實習 導師 ( 級 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 實習期間以教學實習和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以行政實 習和研習活動為輔 ( 一 ) 教學實習 1. 教學實習原則 (1) 依照實習學生專長, 由實習輔導教師原擔任之年級課程中, 選擇適當課程進行 教學實習 (2) 每週教學實習時數以不超過該科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2. 教學實習實施重點 (1) 充分瞭解學生之起點行為 社經背景 (2) 任教學科之教材準備 分析與應用 (3) 教學計畫之擬定 (4) 教學目標之分析與達成 (5) 教學重點之掌握 (6) 教學活動之設計與安排 (7) 教學媒體之準備與運用 (8) 教學情境之掌握與管理 (9) 學生作業之安排與批閱 (10) 教學的評鑑 (11) 教學原理 方法 技術之靈活運用 (12) 其他與教學相關之事宜 ( 二 ) 導師 ( 級務 ) 實習 1. 導師 ( 級務 ) 實習期程 : 實習學生參加教育實習期間, 依實習學校安排全程參與導師實習工作 2. 導師 ( 級務 ) 實習實施重點 : 在導師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 參與下列各項重點工作 (1) 學生各種基本資料之建立與掌握 (2) 積極輔導學生學業 品德 思想 行為 常規 健康 整潔及生活教育等工作 (3) 培養學生之自治活動 (4) 指導及陪同學生參加校內外各種集會 活動及競賽 (5) 考查學生出 缺席狀況, 並隨時與家長聯絡, 協助輔導 (6) 經常與學生作全班 小組 個別談話, 以充分瞭解學生個別狀況 (7) 檢查及批閱聯絡簿及其他作業 (8) 督導學生參加升 降旗 (9) 學期結束時各項成績及表冊資料之登錄 (10) 班級的經營 (11) 參加訓導會議及各處室相關會議 處理其他與學生相關之事宜
( 三 ) 行政實習 1. 實習原則 行政實習建議採輪調方式, 除請學習學校安排以學務處 ( 體育組 ) 之行政實習為主 外, 亦惠予安排至教務處 輔導室 總務處等單位協助處理行政工作, 以學習學校 行政工作之運作方式與處理方法 ( 實習學生安排至各單位參加行政實習以 1 個月為限 ) 2. 實習過程 (1) 參觀 : 實習學生 8 月份報到後, 敬請學校相關人員惠予進行校務簡報並協助引 導至各處室參觀與座談 (2) 見習 : 由教務處排定時程至各處室見習行政業務 (3) 實習 : 在各處室及各科主任 組長指導下, 擔任行政業務助理 3. 行政實習實施重點 (1) 瞭解學校各種教育法規 章程 辦法 (2) 認識學校各處室的組織 編制 工作職掌及運作方式 (3) 學習校務計畫 行事曆 各處室年度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各項活動安排 (4) 參加全校及各處室相關會議, 瞭解決策過程 (5) 參與學校各項體育活動 團體活動 (6) 參與學生諮商與輔導 (7) 共同維護校內環境整潔與學生的安全 (8) 完成學校臨時交辦事項 ( 四 ) 研習活動 實習學生實習期間, 除每月定期至少 1 次返校參加座談或研習活動, 並應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教育實習機構及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所辦理的研習活動, 總時數至少 20 小時 研習活動實施重點 (1) 參加本校每月返校座談 實習經驗分享 輔導知能 相關學科或教育學術探討及研習, 並與學弟 妹及教授作多向交流, 以提升教育專業知能 (2) 參加實習學校規劃之校內學科研究, 新進人員的研習或導入活動 (3) 參加各學科的觀摩教學, 見習各處室之行政計畫及運作情形, (4) 參加教師成長小組或團體, 嫻熟導師工作技巧, 指導學生課業習作, 並學習各學科之命題與評量方法 (5) 參加地區縣巿教育局安排之輔導及教學知能研習活動 (6) 參加地區研習中心 ( 會 ) 舉辦的教育專題研習活動 教育實習流程 ( 內容與預定進度 ) 實習流程採循序漸進原則, 並參照實習事項規定, 以教學實習和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以行政實習和研習活動為輔, 請規劃詳細實習內容與預定進度, 整個流程分為導入階段 (8 月份 ) 觀摩見習階段(9 月至 10 月份 ) 及綜合實習階段 (11 月至 1 月實習結束 ) 等 3 階段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實習學生教育實習內容及預定進度 實習階段 實習進度 教學與導師實習 實習內容與活動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繳交報告及注意事項 報到導入階段 八月 1. 認識實習學校的辦學方針辦學特色 校內法規 作息時間 行事曆 學校文 化 學生文化 社區文化 2. 熟悉實習學校的教室配置 各項教學設備 教學媒體 認 3. 識輔導小組成員及輔導老師 4. 認識科別及實習班級 5. 認識該縣市教育發展計畫學校發展計畫 教育簡介及有關書刊 1. 分配至其他處室擔任行政助理, 但不直接承辦工作 2. 參加校內外進修研習活動 1. 依實習學校規定時間辦理報到 2. 報到後 1 週內繳交報到表 3. 擬訂教育實習計畫並於 8 月份返校座談時繳交 觀摩見習階段一 九月 1. 研擬任教科目之教學計畫 1. 轉換至其他處室擔任行政助或教學單元設計, 並準備理 教材 教具 2. 觀摩各處室如何擬定年度工 2. 認識導師工作, 詳細閱讀作計畫和行事曆 導師手冊 3. 列席參加學期前各項行政會 3. 熟練校內各項教學設備的報和教學研究會 使用及借用辦法 4. 參加校內外進修或研習活動 5. 參加返校座談 1. 繳交每月實習心得報告 教學紀錄及教學觀察評量表等相關表件 階段 觀摩見習階段二 實進習度 十月 實習 1. 擔任教學實習輔導老師之教學助理, 觀摩其教學技巧 教學方法 班級經營措施 作業設計和評量方法並協助輔導教師批閱學生作業 2. 觀摩輔導老師的班級導師工作 如班會 週會之主持與規劃 學生分組與座位安排 親師溝通的方法, 偶發事件之處理等 3. 依據實際授課情形與反應酌予調整上台授課時數 4. 依據實際輔導學生情形及反應, 酌予調整參與導師工作之份量 1. 輪流至其他處室協辦業務 2. 列席參加校務會議 各處室會議 行政會議 3. 跟隨實習輔導老師參加各科教學研究會及學年會議 4. 觀摩校內所舉辦的學藝 體育 生活教育等競賽活動或社團活動 5. 參加校內外進修活動 6. 參加返校座談 實習內容與活動 1. 繳交每月實習心得報告 教學紀錄及教學觀察評量表等相關表件 2. 與實習指導教師確定及安排訪視時間表 繳交報告及
教學與導師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注意事項 綜合實習階段 十一月至實習結束 1. 準備任教科目之教材 教具和教學資源 2. 深入熟悉即將任教班級學生的各項資料 3. 實際從事教學及導師級務實習活動 4. 參加導師實習班級親師座談活動及家庭訪問 1. 輪流至其他處室擔任行政助理 2. 參加各處室行政會報 3. 主動參與籌備或指導校內各項學生競賽活動或社團活動 4. 參加校內外研習 ( 或進修 ) 活動 5. 參加返校座談 1. 繳交每月實習心得報告 教學紀錄及教學觀察評量表等相關表件 2. 接受實習成績評量及準備檢定考試 3. 實習指導教師蒞校訪視並進行教學演示 附註 : 上表以上學期實習學生實習期間編列, 本格式僅供參考, 可依各實習學校實際實習情形 自行規劃 設計及編排 實習成績評量及計算方式 依據本校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 一 ) 實習學生實習成績評量,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之, 採百分法, 以 60 分為及格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評量占 45%+ 師培中心 5%, 教育實習機構評量占 50% ( 二 ) 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之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1 教學實習 ( 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成績占 45% 2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 30% 3 行政實習成績占 15% 4 研習活動成績占 10% 5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表現良好者, 教育實習機構得給予獎狀 ( 三 )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對實習學生之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1. 實習計畫之擬定與執行占 10% 2. 實習心得與實習學生教學記錄占 20% 3. 教育實習檔案占 20% 4. 試教成績占 40% 5. 綜合評量占 10% 實習學生實習半年成績及格者, 並需完成實習期間規定之相關作業及研習時數 由本校核發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實習成績不及格處理方式 : 實習學生實習成績不及格者以重修論, 得經原實習機構同意後, 在原校重新實習, 以 1 次為限, 或接受本校安排至簽約之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參加教育實習 ;2 次實習成績均不及格者, 取消修習資格
師資生報到須知 實習學生依規定時間赴實習學校報到後, 請儘速熟悉實習環境, 認識學校校長 各處室主任 組長 實習輔導老師及其他老師, 並瞭解學校辦學方針及特色 作息時間 行事曆等 建議最好能準備屬於個人且適合的實習學生筆記, 註記重點項目, 隨時記下心得與備忘事項, 也可以做為自我檢討之參考 實習學生依規定時間赴實習學校報到應行注意事項簡述如下 : 一 注意自身的言行舉止及服裝儀容 二 準備好報到之證件 ( 報到表 ) 學經歷 運動或特殊才能資料供參閱 三 依實習學校指定地點報到, 填寫各種資料表, 並請教有關業務及配合事項 四 參加實習學校導入研習活動或實習職前講習 五 認識實習輔導教師, 建立良好關係並請教實習相關事宜 六 完成報到手續後, 請於一週內將 實習學生報到單 第二聯寄回臺體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就業輔導組留存 七 訪問並請教各處室主任實習輔導相關規定 八 認識實習學校教學及各處室辦公場所與週遭環境 九 參加教育實習報到後即應依實習學校正常作息參與教育實習 ( 暑假期間學生放假, 以行政實習為主 ), 不得要求開學後再實習 十 若有機會應親自拜見校長, 請益教學及行政領導經驗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教育實習備忘錄 壹 依據法源 一 師資培育法 二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三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四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貳 實習指 ( 輔 ) 導單位 一 本校各系 所及實習指導教師 ( 一 ) 一般性實習問題 生活輔導 教學輔導等 ( 二 ) 指導教授指導方式包括 : 電話諮詢 E-mail 書面 通訊指導及巡迴訪視( 每學期至少一次 ) 及返校座談 ( 每月一次 ) 活動之規劃與指導 二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 ( 實習就業輔導組 ) ( 一 ) 教育實習相關法令之宣傳與提供 ( 二 ) 教育實習輔導業務之計畫與執行 ( 三 ) 網址 :http://epcenter.camel.ntupes.edu.tw/ 諮詢專線 :04-22257626 師培中心電話 :04-22213108 分機 2083~2086 及 2207~2208 等六線傳真 :04-22271580 E-mail:epcenter@ntupes.edu.tw 三 實習學校教學實習 導師實習 行政實習輔導老師 ( 一 ) 一般性實習問題 : 生活輔導 教學 導師 行政實習上之輔導等 ( 二 ) 實習輔導老師由實習學校推派有能力 有意願 有教學與服務熱忱, 並具有該類科三年以上教學實務經驗之合格老師擔任, 本校將另發給實習輔導老師聘書, 委請指導教授於蒞校訪視時, 親自致送 參 實習期間 實習期間半年 (105 年 8 月 1 日至 106 年 1 月 31 日 ) 肆 報到時間 105 年 8 月 1 日或依實習學校通知日期完成報到手續 伍 其他相關事宜 一 應繳交之報告 ( 一 ) 報到表 : 報到表 1 式 2 聯, 第 1 聯留存實習學校 ; 第 2 聯由實習學生於完成報到後 1 週內親自或寄送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就業輔導組留存 ( 二 ) 實習基本資料表 : 第 1 次 (8 月份 ) 返校座談會時繳交 ( 三 ) 實習計畫 : 由實習學生和實習學校輔導老師研商訂定, 請於 8 月底前完成, 並
於 8 月份返校座談會時送請本校指導教師核閱後 ( 實習學校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各留乙份 ) 建檔列管, 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 四 ) 教學記錄 : 每兩週填寫 1 張, 如尚未實際教學, 則繕寫觀摩教學紀錄, 經實習輔導教師評閱後, 於每月返校座談時交實習指導教師核閱 ( 五 ) 實習心得報告 : 每月填寫一張, 請實習學校實習輔導教師評閱後, 再送請本校指導教授評閱, 作為實習輔導及實習成績參考依據 ( 六 ) 教學觀察評量表 綜合評量表 : 含實習學校輔導教師之評量 同儕評量及指導教授訪視評量, 至少各 2 張,12 月底前完成後, 於返校座談時繳交, 作為實習評量參考 ( 可自行選擇使用 ) ( 七 ) 實習點滴光碟 : 指導教授與中心各一份 附註 : 應繳交資料表件詳如檔案清單, 請詳閱並依規定辦理, 實習結束未繳齊者, 恕不核發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二 實習項目 ( 一 ) 在實習學校安排下從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並以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除此之外, 應全程參與實習學校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 實習學生實習期間應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之進修研習活動, 實習學生至少 20 小時 ( 登錄於研習卡 ), 於實習結束前交回實習就業輔導組核驗, 作為實習評量之依據 ( 二 ) 教學實習須有輔導老師在場, 不得單獨授課, 每週教學實習時間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 1/2 ( 三 ) 有關交通導護工作或帶隊比賽, 須有專任教師帶領, 不可單獨擔任, 以免發生事故, 責任不清 三 繳交實習學分費 : 實習學生應繳交 4 學分實習輔導費, 每學分 870 元, 應繳 3480 元及保險費 263 元, 總計 3743 元請於 6 月 20 日至 6 月 24 日繳納完成 四 實習期間之保險 ( 一 ) 實習學生可延續辦理學生平安保險, 投保期間實習學生半年, 自 105 年 8 月 1 日起至翌年 1 月 31 日止 ( 原學生平安保險期限至 7 月 31 日止, 故新年度保險自 8 月 1 日起算 ) ( 二 ) 本項保險費用根據規定金額繳交, 由本校學務處 ( 衛生保健組 ) 負責投保, 所有保險期間之權益比照在學學生之學生平安保險 ( 中止實習者, 依規定不能加保 ) ( 三 ) 若有關保險疑義及保險金申請問題, 請逕向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洪怡晴小姐洽詢, 分機 2032 陸 實習期間之敘獎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認真學習, 表現良好經實習學校正式行文具實者, 本校將送請指導教師供作實習評量成績加分之依據 柒 實習期間返校座談 一 返校座談會由本中心辦理, 辦理次數共 6 次,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及 1 月 ), 活動內容包含校長致詞 專題講座 實習輔導業務宣導 分組座談 綜合座
談 模擬考試 教學演示及相關研習活動 二 返校時間預訂為每月最後 1 週 ( 星期一 ) 辦理, 活動行程 1 天, 詳細日程表擬於每月 返校座談前 1 週上網告, 請自行上網下載, 向實習學校辦理請假手續 三 實習學生若有關實習問題可於返校座談期間提出與同學討論或向指導教授請益, 參 加返校座談表現列入實習成績評量參考依據 四 實習學生務必依規定返校參加座談, 除病假可先用電話聯絡事後補假外, 均應事先 完成請假手續, 逾期不受理 ( 公假及病假需檢附證明 ) 捌 實習學生請假規定一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其實習學生請假情形, 據以辦理教育實 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二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應請假而未請假者, 以二倍計算 請假累計超過 四十日,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三 請產假 ( 包括 : 產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 或代表國家 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 玖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 實習學校及本校指導教師各占 50% 以六十分為及格並需完成實習期間規定之相關作業 及研習時數 拾 中止 終止實習情況 一 中止實習 : ( 一 ) 強迫中止實習 : 1. 重大疾病或事故, 致不能參加教育實習之期間超過該學期期間 3 分之 1 者 2. 未按規定全時參加教育實習, 在外兼職經查證屬實者 ( 二 ) 自願中止實習 : 實習學生因個人因素擬中止實習者, 請於事前向本中心申請暫緩實習, 若已完成 報到手續須另填寫中止實習申請書親自送請實習學校簽章同意後, 再送回本中心 實習就業輔導組核章存檔 二 終止實習 : 實習學生實習期間未按規定從事教育實習, 行為不當嚴重影響實習學校 及本校聲譽, 或其他不適任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 取消繼續修習教育學程資格 拾壹 教師資格檢定 實習學生實習成績及格並需完成實習期間規定之相關作業及研習時數由本校核發 修 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並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後, 由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國立臺灣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學生赴實習學校報到表 ( 第一聯 ) 姓名性別系 ( 所 ) 別實習學校校名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實習類科 體育科 表演藝術科實習期間年 8 月 1 日至翌年 1 月 31 日 實習教師 通訊處 電話電話 : 手機 : 實習學生 ( 姓名 : ) 已於 年 月 日完成報到 實習學校 : 教務主任 : ( 職名章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本聯由實習教師自行填寫, 請於報到後送交實習學校留存 ) 國立臺灣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學生赴實習學校報到表 ( 第二聯 ) 姓名 性別 系 ( 所 ) 別 實習學校校名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實習類科 體育科 表演藝術科實習期間年 8 月 1 日至翌年 1 月 31 日 實習教師 通訊處 電話電話 : 手機 : 實習學生 ( 姓名 : ) 已於 年 月 日完成報到 實習學校 : 教務主任 : ( 職名章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本聯由實習教師前往實習學校報到核章後, 一週內送回 ( 或郵寄 ) 師資培育中心留存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105 學年度實習學生返校座談時程 返校座談日期參加人員服務同學 教育實習審議小組會議 06/07( 二 )12:00~13:00 指導教師 各組座談 06/13( 一 )17:30~18:50 指導教師及實習學生第 7 組 職前說明會 06/13( 一 )19:00~21:30 師培師長 實習學生及外聘講師 第 1 次 08/22( 一 ) 實習學生及指導教授第 1 組 第 2 次 09/26( 一 ) 實習學生及指導教授第 2 組 第 3 次 10/24( 一 ) 實習學生及指導教授第 3 組 第 4 次 11/28( 一 ) 實習學生及指導教授第 4 組 第 5 次 12/26( 一 ) 實習學生及指導教授第 5 組 第 6 次 01/16( 一 ) 實習學生及指導教授第 6 組 106 年教檢報名 106 年教檢考試 106/03/05( 日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105 學年度實習輔導通訊出刊時程 期別繳稿日期出刊組別出刊日期 第 10501 期 105/10/24 第 1 組 105/11/28 第 10502 期 105/10/24 第 2 組 105/11/28 第 10503 期 105/10/24 第 3 組 105/11/28 第 10504 期 105/10/24 第 4 組 105/11/28 第 10505 期 105/10/24 第 5 組 105/12/26 第 10506 期 105/10/24 第 6 組 105/12/26 第 10507 期 105/10/24 第 7 組 105/12/26
105 學年度實習學生應繳交實習資料檔案清單 資料類別數量與進度說明完成日期 個人基本資料 2 份 ( 中心與指導教授 ) 實習教師人事資料表 ( 於選填學校時已交 ) 實習基本資料表 ( 如附件 ) 第一次返校座談時送交指導教師評閱與收存 實習計畫繕製 1 份送請實習學校指導教師評閱 8 月份返校座談時送交指導教授評閱 每月實習心得報告每月填寫 1 份 教學紀錄 每兩週填寫 1 張 請實習學校輔導老師核閱 如果尚未實際教學, 則繕寫觀摩教學紀錄 每月返校座談時送交指導教授評閱 實習點滴光碟 1 份 ( 中心與指導教授 ) 實習所有資料 ( 含輔導通訊等 ) 全開壁報紙繕製試教大海報 及試教過程全程錄影製成光碟 106 年 1 月份返校座談時送交指導教師檢閱 參加研習活動研習時數 20 小時每次研習時數粘貼於研習卡內 105 年 12 月份返校座談時送交指導教師核閱 教學觀察評量表 ( 自我 同儕及輔導教師評量表 ) 至少各 2 張 除自我評量外, 請同儕及指導教師予以評量 ( 每學期至少 4 張 ) 12 月底前完成後繳交 附註 : 1. 上列應繳交表件, 均請用電腦繕製存檔, 並製成光碟 ( 教學錄影可併入光碟 ) 於實習結束前最後一次返校座談時繳交指導教師彙整收存 2. 應繳資料表件請自行準備 A4 大小之透明活頁資料夾分類建檔, 每學期最後一次返校座談送交指導教評閱後, 轉交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就業輔導組檢閱 3. 各組指導教授如額外指定其他作業, 應遵照辦理一併存放檔案夾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學生教育實習基本資料表 實習學生基本資料 教育實習機構 實習輔導教師 實習指導教師 姓 名 性別 畢業班級 學號 運動專長 生日 聯絡電話 手機 聯絡住址 可收信 E-mail 校 名 校 長 校 址 郵遞區號 ( ) 電話及傳真電話 : 傳真 : 導師 行政 教學 姓 名 電話 ( 手機 ) 職 稱 姓 名 住 址 聯絡電話 電話 : 手機 : 附註 : 本表各欄請詳實填寫, 如實習輔導教師超過一人, 請自行調整版面填入基本資料於第一次返校座談時繳交兩份 ( 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就業輔導組及指導教師各一份 ) ( 作業表件編號 :02)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105 學年度實習學生實習計畫 ( 本封面參考格式除文字外, 可自行設計 ) 實習學校 :( 學校全銜 ) 實習期間 :( 自 105 年 8 月至 106 年 1 月 ) 實習科別 : 體育科 ( 高中職體育暨國中健康與體育領域 - 體育專長 ) 舞蹈科 ( 高中職舞蹈暨國中藝術與人文領域 - 表演藝術 ) 實習學生 : 實習學校實習輔導教師評閱 : 臺灣體大實習指導教師評閱 : ( 作業表件編號 :03)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學生每月實習心得報告表 105 學年度第學期第次填表日期 : 月日實習學生 : 畢業學校 :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實習學校 : 任教科別 : 體育科 ( 舞蹈科 ) 實習概況及心得教學實習導師實習行政實習及座談參加研習活動實習學校評語及簽章輔導老師教學實習簽章輔導老師導師實習簽章輔導老師行政實習簽章指導教授評語及簽章簽章備註 : 本表每月繕寫 1 張, 先送請實習學校輔導老師評閱後, 返校座談時送交或郵寄實習指教授評閱, 供作學年評量實習成績之依據 ( 作業表件編號 :04~09)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學生教學記錄 105 學年度 第 學期 填表日期 : ( 每兩週繕寫一次 ) 實習學校 : 實習班級 : 教學日期 : 實習輔導教師 : 實習學生 : 教學單元 : 教學流程概述 : 優點及待改進事項 : 需要支援或協助事項 : 整體教學的反省 : 實習輔導教師評語 : 實習指導教師評語 : 簽章 : 簽章 : ( 作業表件編號 :10) 實習學生研習卡
( 作業表件編號 :13)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學生個別輔導評量記錄表 實習學校 : 輔導教師 ( 指導小組 ) 實習學生 ( 教師 ): 輔導日期 : 年月日 輔導項目輔導內容輔導意見 ( 請書明 ) 一 教學計畫之擬訂 完成 二 學生個別差異的瞭解 掌握 三 教學媒體之蒐集 準備與應用 四 教學方法與教材之處理 五 班級經營方法與技巧 六 溝通的方式與技巧 1. 教學的計畫與充分準備 2. 能訂定明確的教學目標 3. 依進度完成教學工作 4. 掌握學生的起點行為 背景 5. 激發學生學習意願 動機 6. 能知道學校有那些教學媒體可用 7. 能自製相關教學媒體 8. 能善用各種社會資源 9. 使用不同教學方法於教學中 10. 樂趣化教學並善用教具 11. 熟悉教材, 並能編製補充資料 12. 能營造良好班級氣氛 13. 能維持班級秩序 14. 能尊重學生不同意見的表達 15. 與同事溝通良好 16. 與家長 社區人士溝通良好 17. 與學生溝通良好 七 學校行政之參與 配合 18. 能主動 積極參與行政學習 19. 能配合政策於班級中 八 個人言行 舉止的表現 20. 按時上 下課, 不遲到 早退 21. 服裝 儀容 舉止合宜 22. 情緒穩定 無不良嗜好 九 教師進修與生涯規劃 23. 能參與自我成長與進修活動 24. 能規劃教師個人生涯發展 十 其他 25. 26. 輔導教師 : 簽章 ( 作業表件編號 :14)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學生教學觀察評量表 105 學年度第學期 實習學校 : 教學者 : 任教科目 : 單元名稱 : 教學班級 : 年班日期 : 年月日 觀察項目觀察內容優良中可差待改進或建議事項 一 教學活動的設計 二 教材編選與教材方法運用 三 處理學生的反應 1. 教學目標的擬定 2. 教學內容的安排 3. 編製教學單元能力 1. 蒐集相關教學資源 2. 教材熟悉程度 3. 教學目標的掌握 4. 引起動機的方式 5. 示範講解說明 6. 示範動作正確 7. 重視學生的自學能力 8. 分組練習 巡視指導 9. 依進度完成 10. 教學媒體之使用 1. 學生對課程感興趣 2. 學生對老師所提問題願意回答 3. 學生之學習成效 4. 學生之學習態度 四 班級經營 1. 準時上 下課 2. 課堂秩序情況 3. 師生互動情形 4. 班級氣氛良好五 儀態 言行 1. 態度自然 舉止合宜 2. 穿著得體 3. 說話快慢適中 音色優美 4. 語調自然 5. 語詞合適 比喻得當六 其他 1. ( 請書明 ) 2. 3. 觀察 ( 評量 ) 者簽名 : 一 本表可供實習輔導教師 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學生同儕間, 觀察實習學生教學情形, 給予客觀的評量, 作為師資生 ( 教師 ) 改進教學及實習輔導評量之參考依據 二 本表除自我評量外, 應請實習學校實習輔導教師及同儕經常給予評量, 每學期應至少各繳交兩份, 亦請母校實習指導教師巡迴訪視時給予評量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 105 學年度第一學期實習學生教學自我表現評量表 教學者 : 教學單元 : 班級班評量日期 評量項目評量內容優良中可差待改進事項 1. 教學前充分的準備 教學設計 2. 能掌握教學目標 教學方法與技巧 3. 能有效利用教學時間 4 引起動機方式恰當 5. 教學內容與方法活潑生動 6. 各類教材及教具使用恰當 7. 善用發問技巧 引起討論 8. 妥善使用教媒體 資源補助教學 9. 能建立班級常規, 激發自治能力 班級經營 10. 佈置合宜的教學情境 溝通技巧 11. 善用增強原則以維持良好行為 12. 具體 明確 清晰的口語表達 13. 適當運用肢體語言, 造成良好的師生互動 14. 能專注傾聽學生的表達 15. 能重視個別差異, 並因材施教 上課哲學 16. 能建立溫暖 和諧的上課氣氛 17. 能接納學生的不同意見 18. 學生對學習內容有興趣 19. 學生的學習態度認真 學生表現 20. 學生的學習有成效 其 ( 可自行加入 ) 21. 學生能表現出思考 創造行為 22. 學生學習後, 行為 態度有進步 23. 他 24. 25 本表請各實習學生每次教學結束後均自我評量, 作為提升教學品質之參考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學生返校座談會請假單第組申請日期 : 年月日 實習學生學系 ( 所 ) 別實習科別 實習學校 實習指導教師 因故擬申請月日第次返校座談會 公假 ( 檢附證明 ) 病假 ( 檢附證明 ) 事假 備註 : ( 事由 ) 1. 每月返校參加座談會, 非重大事由請勿請假, 以免影響與指導教授及同儕分享實習心得與經驗之機會, 2. 請假假別請勾選, 事由請詳填, 並附證明文件, 除病假可先用電話聯絡事後補假外, 均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 逾期恕不受理 3. 實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 2 次者, 則中止實習 ( 特殊原因簽請核准者除外 ) 4. 申請公假須檢附公文影本, 事由應與教育實習相關, 並經師培中心認定 5. 返校座談會缺席補足請假時數實施辦法 : (1) 於 2 月底前, 洽師培中心安排登記補時數日期及時間 (2) 工作內容 : 由師培中心安排與教育實習或服務等事項 (3) 缺席時數換算原則 : * 事 病或喪假等應補足請假時數 * 公假時數可折半補足 * 缺曠 ( 未請假 ) 者, 除應補足時數並外加 2 小時 * 返校座談會遲到者, 應補 1 小時 (4) 未補足缺曠時數, 暫緩核發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請假人 實習就業輔導組長 師資培育中心主任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要點 89 年 3 月 22 日 88 學年度第 4 次教育學程委員會議通過 93 年 5 月 7 日本校 92 學年度第 7 次教育學程委員會議通過 104 年 3 月 18 日本校 103 學年度第 4 次師資培育委員會議通過 104 年 5 月 7 日本校 103 學年度第 5 次師資培育委員會議通過 105 年 1 月 6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4 次師資培育委員會議通過 105 年 1 月 6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4 次師資培育委員會議通過 105 年 5 月 18 日本校 104 學年度第 6 次師資培育委員會議通過 一 本要點依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及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訂定之 二 本要點所稱實習學生, 係指依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修習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本校學生 三 實習學生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 ; 以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卅一日或二月一日至七月卅一日為起訖期間 實習學生應於每年八月一日前或二月一日前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實習學生因重大疾病變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經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核准者, 得不受前項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之限制 若經教育實習機構提出中止實習, 並經由教育實習審議小組決議累計達二次者, 本校不再輔 導實習 實習學生提出實習申請時, 應依本校輔導分發教育實習注意事項辦理, 本注意事項另訂之 實習期間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發給實習學生證, 其權益另訂定之 四 教育實習課程, 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規劃教育實習課程內涵 ( 二 ) 規劃教育實習評量項目及方式 ( 三 ) 編印教育實習手冊 ( 四 ) 舉辦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 說明實習指導教師 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學生實習期間之權利及義務等相關事項 五 教育實習輔導辦理方式如下 : ( 一 ) 到校輔導 : 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 並與教育實習機構首長 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學生訪談 ( 二 ) 研習活動 :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 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 三 ) 通訊輔導 :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 公告於中心網頁供實習學生參閱 ( 四 ) 諮詢輔導 :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設置專線電話 網路等, 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 五 ) 成果分享 :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六 本校實習指導教師遴選原則如下 : ( 一 ) 具有在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 ( 二 ) 有能力指導實習學生者 ( 三 ) 有意願指導實習學生者 七 本校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 ( 一 ) 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 二 ) 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本校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 三 ) 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二次
( 四 ) 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 並給予回饋意見 ( 五 ) 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 六 ) 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 七 ) 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 八 ) 評定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成績 ( 九 ) 輔導實習學生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教師甄試 ( 十 ) 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八 實習指導教師, 每位以指導八至十二名實習學生為原則, 並得酌計授課時數每週二小時, 指導實習學生不足八名者, 授課時數每週 1 小時計, 實習指導鐘點不計入超支鐘點 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時, 並得酌支差旅費 九 教育實習機構之遴選以主管機關公告所轄適宜辦理教育實習及願意提供實習機會之機構名單為原則, 並與本校簽訂實習契約, 其條件如下 : ( 一 ) 地理位置便於本校輔導者 (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之簽訂實習契約學校 ), 若需跨區, 需填寫申請書 ( 二 ) 行政組織健全 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 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 三 ) 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或通過基礎評鑑者 ( 四 ) 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主動推薦者 ( 五 ) 首長具合格教師證書者 ( 六 ) 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十 教育實習機構應遴選具有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實習輔導教師, 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 不在此限 每位以輔導一名實習學生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其遴選原則如下 : ( 一 ) 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 二 ) 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 三 ) 具有教學三年以上之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且績優者, 但如有特殊情形經教育 實習機構主動推薦, 並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一 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 ( 一 ) 輔導實習學生擬定教育實習計畫 ( 二 ) 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 ( 三 ) 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 四 ) 輔導實習學生環境適應與心理調適 ( 五 ) 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或報告 ( 六 ) 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 七 ) 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 八 ) 參與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及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活動 十二 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 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並於開始實習一個月內, 分送教育實習機構及本校實習指導教師, 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前項實習計畫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教育實習重點項目 : 以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 二 ) 教育實習計畫, 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 實習目標 實習活動 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十三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績評量, 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之, 採百分法,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教育實習機構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以六十分為及格並需完成實習期間規定之相關作業及研習時數
十四 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之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 一 ) 教學實習 ( 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成績占百分之四十五 ( 二 )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 三 ) 行政實習成績占百分之十五 ( 四 ) 研習活動成績占百分之十 十五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對實習學生之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 一 ) 實習計畫之擬定與執行占百分之十 ( 二 ) 實習心得與實習學生教學記錄占百分之二十 ( 三 ) 教育實習檔案占百分之二十 ( 四 ) 試教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 五 ) 綜合評量占百分之十 十六 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 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 得向本校師資培育中心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 但在原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者, 以一次為限 前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 重新申請教育實習時,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應審慎輔導及評估其教育實習機構環境, 必要時應召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會議 十七 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 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 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 第四週起, 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 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十八 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正式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 ( 一 ) 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 二 )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 三 ) 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 四 ) 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 ( 五 ) 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經本校師資培育中心依教育實習實施規定及教育實習計畫審慎評估, 並取得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及實習機構同意 十九 實習學生請假規定 ( 一 )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其實習學生請假情形, 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 二 )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應請假而未請假者, 以二倍計算 請假累計超過四十日,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 三 ) 請假最高日數如下 : 1. 事假 : 三個上班日 2. 病假 : 七個上班日 ( 連續二日以上之病假應檢附醫師證明 ) 3. 婚假 : 十個上班日 4. 娩假 流產假 喪假 : 比照教師請假相關規定, 依不同情形給假 ( 四 ) 請產假 ( 包括 : 產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 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 二十 參加返校座談每次以八小時計, 請假超過十六小時, 則中止實習 ( 特殊原因簽請核准者除外 ), 翌年重新實習一次 應請假而未請假者, 以二倍計算, 遲到以一小時計 公假以二分之一計, 需補足缺席時數, 方能核發修畢職前教育證明書 二十一 申請參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課程, 應於申請時繳交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中途中止實習者, 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退費 申請跨區實習者需全額負擔實習指導教師蒞校訪視之差旅費, 需預付差旅費金額如下 : 外島地區新臺幣 ( 下同 ) 一萬五千元 花東地區一
萬元及其他地區四千元 本中心於十二月底前, 結算實習指導教師蒞校訪視差旅費, 多退少補 二十二 申請跨校實習 ( 一 ) 欲申請本校輔導之他校實習學生, 應事先取得原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 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並於實習前繳交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事項之證明 本中心得依本校培育科別 教育實習輔導人力與資源狀況評估是否接受申請, 如獲同意, 實習期間須遵守本校相關規定, 其教育實習成績由本校行文送交原師資培育之大學, 該實習學生應向原師資培育大學申請相關證明書 ( 二 ) 本校實習學生欲申請他校輔導時, 應事先取得本中心同意, 於實習前依輔導學校相關規定提出申請, 如獲同意, 實習期間須遵守輔導學校相關規定, 並於實習前繳交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事項之證明至輔導學校 其教育實習成績由輔導學校行文送交本中心, 該實習學生應向本中心申請相關證明書 二十三 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 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 請延期徵集入營 中途因故停止實習, 應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 縣 ) 市政府役政單位 二十四 實習學生應自費參加本校學生團體保險 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 應與本校簽署切結書 本校將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二十五 本校為辦理實習前資格審查 教育實習課程實施方式審查及教育實習成績審查等應成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 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二十六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 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七 本要點經本校師資培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 教育部 94 年 9 月 7 日臺中 ( 二 ) 字第 0940122572 號函頒 ) ( 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0 日臺中 ( 二 ) 字第 1010008381 號函修正 ) 第一章總則一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執行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六條所定之督導事宜及提升師資培育半年教育實習課程之品質, 增進教育實習輔導之效能, 特訂定本原則 二 教育實習輔導之目的為提升下列知能 : ( 一 ) 瞭解班級教學情境, 演練教學知能 ( 二 ) 瞭解教育對象, 演練班級經營管理知能 ( 三 ) 見習並參與學校行政工作, 瞭解學校運作 ( 四 ) 體認教師職責及角色, 培養專業精神 三 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 ( 一 ) 師資培育之大學 : 指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 二 ) 教育實習機構 : 指經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 三 ) 辦理教育實習業務單位 : 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負責教育實習業務之單位 ( 四 ) 實習指導教師 : 指師資培育之大學教師受聘指導實習學生者 ( 五 ) 實習輔導教師 : 指教育實習機構教師, 由教育實習機構向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輔導實習學生之教師 四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審議教育實習相關議題, 應成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 其任務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自定 前項小組, 得置召集人一人, 由校長 副校長或一級主管兼任, 幕僚作業由教育實習業務單位負責 ; 其成員包括相關行政單位代表 相關院系所主管 必要時得邀請主管機關及教育實習機構代表列席 前項成員, 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五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期間為半年, 以每年八月起至翌年一月止, 或二月起至七月止 ; 其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日期,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回校使用校內相關資源之規定 六 實習學生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期間, 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 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實習學生中途因故停止實習,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輔導其儘速通知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役政單位 七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事項及比率如下 : ( 一 ) 實習學生參與教育實習課程事項包括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 ; 其以教學實習與導師 ( 級務 ) 實習為主,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 二 ) 教學實習占百分之四十五 導師 ( 級務 ) 實習占百分之三十 行政實習占百分之十五 研習活動占百分之十為原則 第二章實習學生之資格及審核八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訂定教育實習課程申請及審查實習資格之規定 九 申請教育實習課程學生, 得自行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其他開設有相同師資類科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受理輔導他校實習學生, 應與原就讀師資培育之大學確認實習學生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相關事項, 始得進行教育實習輔導 第三章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輔導十 師資培育之大學為辦理教育實習課程, 應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 一 ) 規劃教育實習課程內涵 ( 二 ) 規劃教育實習評量項目及方式 ( 三 ) 編印教育實習手冊 ( 四 ) 舉辦教育實習行前說明會, 說明實習指導教師 實習輔導教師與實習學生實習期間之權利及義務等相關事項 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輔導方式如下 : ( 一 ) 到校輔導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前往教育實習機構指導, 並與教育實習機構首長 實習輔導教師及學生訪談 ( 二 ) 研習活動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 並以每個月一次為原則 ( 三 ) 通訊輔導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編輯教育實習輔導刊物, 寄發實習學生參閱 ( 四 ) 諮詢輔導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設置專線電話 網路等, 提供教育實習諮詢服務 ( 五 ) 成果分享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果發表及心得分享活動 十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遴選具有能力且有意願之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 具有在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 得優先遴選為實習指導教師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辦理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專業成長相關研習活動, 以提升教育實習歷程品質 十二 實習指導教師職責如下 : ( 一 ) 指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 二 ) 溝通協調實習學生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間之意見 ( 三 ) 對每位實習學生進行到校輔導至少一次 ( 四 ) 觀察實習學生教學實習, 並給予回饋意見 ( 五 ) 主持或參與實習學生返校座談 ( 六 ) 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及報告 ( 七 ) 評閱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檔案 ( 八 ) 評定實習學生之教育實習成績 ( 九 ) 其他有關實習學生之輔導事項 十三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 每人指導實習學生人數以八人至十二人為原則, 得酌計授課時數一小時至三小時, 並得視實際需要, 由教育專業實習指導教師與學科專業實習指導教師共同指導 前往教育實習機構輔導時,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酌予支給差旅費 前項指導學生人數, 因特殊情形專案報經本部同意者, 不在此限 ; 有關酌計授課時數方式採內含或外加, 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第四章教育實習機構之遴定及職責十四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公告所轄適宜辦理教育實習及願意提供實習機會之機構名單 教育實習機構之遴選條件如下 : ( 一 ) 地理位置便於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者 ( 二 ) 行政組織健全 合格師資充足及軟硬體設施齊備, 足以提供充分教育實習環境者 ( 三 ) 曾獲主管機關校務評鑑評定優良或通過基礎評鑑者 ( 四 ) 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主動推薦者 ( 五 ) 首長具合格教師證書者 ( 六 ) 近三年無重大違規事件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十五 實習輔導教師應具有合格教師資格 但新增類科或稀少性類科無足夠合格師資可供遴選者, 不在此限 十六 實習輔導教師由教育實習機構遴選, 薦送師資培育之大學 ; 實習輔導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
( 一 ) 有能力輔導實習學生者 ( 二 ) 有意願輔導實習學生者 ( 三 ) 具有教學三年以上經驗及服務熱忱之專任合格教師 但有特殊情形, 經教育實習機構主動推薦, 並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七 每一實習輔導教師以輔導一位實習學生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實施團體輔導 十八 為順利推展實習輔導工作, 教育實習機構應成立教育實習輔導小組, 擬訂教育實習機構教育實習輔導計畫, 推動相關教育實習輔導工作 ; 師資培育之大學並應主動提供必要之指導及協助 十九 主管機關應就下列教育實習有關事項予以督導 協助及經費補助 : ( 一 ) 督導所轄教育實習機構訂定教育實習計畫 ( 二 ) 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優良實習輔導教師 ( 三 ) 給予所轄教育實習機構必要之經費補助 ( 四 ) 派員訪視所轄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情形 二十 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輔導計畫周延, 符合師資培育實習相關規定, 輔導績效良好者, 主管機關得依前點第四款訪視結果核實給予該機構首長及教育實習輔導小組相關人員獎勵 第五章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及獎勵二十一 實習輔導教師職責如下 : ( 一 ) 輔導實習學生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 二 ) 輔導實習學生從事教學實習及導師 ( 級務 ) 實習 ( 三 ) 協調提供實習學生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 ( 四 ) 輔導實習學生心理調適問題 ( 五 ) 評閱實習學生之作業或報告 ( 六 ) 評量實習學生之教學演示及綜合表現成績 ( 七 ) 對實習學生有關之其他協助及輔導 ( 八 ) 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活動 二十二 教育實習機構得減少實習輔導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一節至二節 二十三 師資培育之大學得發給實習輔導教師聘書或感謝狀 二十四 實習輔導教師任滿半年以上, 輔導績效良好, 有具體事實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章實習學生之職責二十五 實習學生應全時參與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規劃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等活動 二十六 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開始前, 與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研商後, 擬訂教育實習計畫, 包括教育實習機構概況 實習目標 實習活動 預定進度及評量事宜, 以作為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二十七 實習學生之教學實習, 應以循序漸進為原則 開學後第一週至第三週以見習為主, 第四週起, 實習學生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 ( 一 ) 中等學校 : 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 ( 二 ) 國民小學 : 不得超過十二節 ( 三 ) 幼稚園 : 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 四 )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或其他教育機構 : 依前三款規定辦理 二十八 中等學校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主修之學科 ( 領域 群科 ) 專長 ; 國民小學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七大學習領域 ; 幼稚園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六大課程領域 ;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內容應涵蓋不同學習領域
二十九 實習學生應參加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安排之座談或研習 ; 參加座談或研習者給予公假 三十 實習學生應於教育實習期間繳交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教育實習作業或報告, 並於期末整理成個人實習檔案, 繳交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評閱 三十一 實習學生應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 已辦理其他保險拒絕加保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盡告知義務, 並請實習學生簽署切結書, 同時以書面通知學生家屬 三十二 實習學生之各項教育實習活動應有正式教師在場指導 實習學生不得從事下列事項 : ( 一 ) 單獨擔任交通導護 ( 二 ) 單獨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 ( 三 ) 單獨照顧身心障礙學生 ( 四 ) 代理導師職務及行政職務 ( 五 ) 擔任專職工作或進修學位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機構課後打工 兼差, 應經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教育實習實施規定及教育實習計畫審慎評估, 並取得師資培育之大學同意 三十三 實習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 除因重大疾病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外, 應在同一教育實習機構實習半年 第七章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請假規定三十四 實習學生教育實習成績評量,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之, 採百分法, 以六十分為及格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教育實習機構評量占百分之五十 三十五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對實習學生之評量項目及比率如下 : ( 一 ) 教學實習 ( 含至少一次教學演示 ) 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四十五 ( 二 ) 導師 ( 級務 ) 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三十 ( 三 ) 行政實習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五 ( 四 ) 研習活動成績占教育實習總成績百分之十 三十六 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表現良好者,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得給予獎狀 三十七 實習學生半年教育實習期間之請假別及日數, 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辦理 實習學生協助教育實習機構於夜間及假日辦理活動, 教育實習機構應核實給予補休假 三十八 實習學生全勤者, 其成績得酌予加分 請假日數超過十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八十分 ; 請假日數超過二十日者, 其教育實習成績不得超過七十分 三十九 實習學生請假八小時以一日計算, 應請假而未請假者, 以二倍計算 請假累計超過四十日, 應停止教育實習且不得申請退費 請產假 ( 包括 : 產前假 分娩假 流產假 陪產假 ) 累計超過四十日, 或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比賽等活動請假累計超過十日者, 應依超過請假日數補足教育實習 教育實習機構應通知師資培育之大學其實習學生請假情形,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據以辦理教育實習成績評量及追蹤輔導 四十 因教育實習成績不及格 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 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重新申請教育實習及繳費 但在原教育實習機構重新實習者, 以一次為限 前項因重大疾病或事故停止教育實習之實習學生, 重新申請教育實習時,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審慎輔導及評估其教育實習機構環境, 必要時應召開教育實習審議小組會議審議 四十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 教育實習機構及實習學生, 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教育實習課程成績評量相關事項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實習學生參加教育實習返校座談出缺席管理要點 一 實施目的為培養實習學生於參加教育實習期間, 積極參與返校座談相關活動, 充實教育與體育 ( 舞蹈 ) 專業學識知能 提升術科技能水準及教學實務經驗, 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要點 ( 一 ) 因故請假需附證明文件, 除病假可先用電話聯絡或傳真再事後補假外, 均應事先完成請假手續, 逾期不受理 ( 二 ) 實習期間缺席超過三次 ( 含 ), 無論何種原因 ( 含公假 ), 即中止實習 ; 除特殊原因簽請核准者外, 應重新實習 ( 三 ) 缺席者須於實習結束後 1 個月內補足時數, 若未能完成者不核發修畢職前教育證明書 ( 四 ) 缺席需補時數標準如下 : * 公假依請假時數之 1/2 計 * 事 病假依請假時數計 * 缺曠每次以 10 小時計 * 遲到者以 1 小時計, 早退者以 4 小時計 三 本要點經教育學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師資培育法 總統 91 年 7 月 24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44670 號令公布 總統 92 年 5 月 28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96010 號令公布 總統 93 年 5 月 5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88031 號令公布 總統 94 年 6 月 22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91411 號令公布 總統 94 年 12 月 28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400212591 號令公布 第一條為培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師資, 充裕教師來源, 並增進其專業知能,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師資培育應著重教學知能及專業精神之培養, 並加強民主 法治之涵泳與生活 品德之陶冶 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 : 指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三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指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前, 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 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 辦理下列事項 : 一 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 二 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 三 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 四 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 五 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 六 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 七 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 八 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 九 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 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 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 其設置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師資培育, 由師範校院 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 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 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 其設立條件與程序 師資 設施 招生 課程 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應按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師資類科分別規劃,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為配合教學需要, 中等學校 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前項程序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第七條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 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 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八條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含其本學系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成績優異者, 得依大學法之規定提前畢業 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不得減少 第九條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 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 依大學法之規定 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 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 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師資培育之大學, 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 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 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 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第十條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已修畢第七條第二項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 成績及格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前項認定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大學畢業依第九條第四項或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前項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 報名程序 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應繳納之費用 檢定方式 時間 錄取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 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證明書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免依第一項規定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 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辦理 第十三條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 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 公費生畢業後, 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 公費與助學金之數額 公費生之公費受領年限 應訂定契約之內容 應履行及其應遵循事項之義務 違反義務之處理 分發服務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 除公費生應依前條規定分發外, 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稚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 第十五條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有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辦理教育實習 輔導畢業生就業及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前項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應結合各級主管機關 教師進修機構及學校或幼稚園共同辦理之 第十六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應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 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 並給予必要之經費與協助
第十七條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立與其培育之師資類科相同之附設實驗學校 幼稚園或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以供教育實習 實驗及研究 第十八條師資培育之大學, 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 用途及數額, 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十九條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 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 : 一 單獨或聯合設立教師進修機構 二 協調或委託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各類型教師進修課程 三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開辦各種教師進修課程 前項第二款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設專責單位, 辦理教師在職進修 第一項第三款之認可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九日本法修正生效前, 依師範教育法考入師範校院肄業之學生,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與分發, 仍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 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修習而尚未修畢師資培育課程者, 其教師資格之取得, 得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 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但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者,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年內, 得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第二十一條八十九學年度以前修習大學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代理教師, 初檢合格取得實習學生證書者, 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規定, 並得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四年內, 適用原辦法之規定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代課及代理教師,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得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 於參加教師資格檢定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 : 一 最近七年內任教一學年以上或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一年 前開年資以同一師資類科為限 二 大學畢業, 修畢與前款同一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並取得證明書 三 經服務學校出具具備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專業知能之證明文件 前項規定之適用,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二條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大學,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三年內專案辦理教育專業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修畢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取得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並擔任教職累積五年以上者, 不用修習第一項所指稱的教育專業課程, 亦得報請主管機關換發一般地區教師證書, 免參加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第廿三條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高級中等學校護理教師,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 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六年內, 專案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提供其進修機會 前項護理教師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得以任教年資二年折抵教育實習, 並得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本法修正施行前進用之現職大專校院護理教師, 具有大學畢業學歷且持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護理教師證書, 並繼續擔任教職者,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廿四條本法修正施行前, 已從事幼稚園或托兒所工作並繼續任職之人員, 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擔任教師應具備之資格 應修課程 招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另定之 第廿五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廿六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 第二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院臺教字第 九二 四一 八三號令發布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本細則依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合併規劃之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其教育專業課程 教育實習課程之修習及教師資格檢定之實施方式與內容, 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 一 普通課程 : 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二 專門課程 : 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 領域專長之專門知能課程 三 教育專業課程 : 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四 教育實習課程 : 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 導師 ( 級務 ) 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第三款教育專業課程及第四款教育實習課程, 合稱教育學程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始得參加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 一 依大學法之規定, 取得畢業資格, 並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者, 且非第二款之在校生 二 取得學士學位之碩 博士班在校生, 於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且修畢碩 博士畢業應修學分 三 大學畢業後, 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半年教育實習, 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起訖期間 ; 其日期, 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依本法第八條 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生, 依大學法之規定, 取得畢業資格者, 得不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先行畢業 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招收大學畢業生,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稱為學士後教育學分班 前二項已修畢普通課程 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 未參加教育實習課程者, 得自行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參加半年教育實習課程, 成績及格者, 由該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已取得本法第六條中等學校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並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修畢其他任教學科 領域專門課程者,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任教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專門課程學分表 符合前項所定情形者, 得免參加半年之全時教育實習,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造具名冊,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後,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實習就業輔導單位, 應給予畢業生適當輔導, 並建立就業資訊 諮詢及畢業生就業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共同劃定輔導區, 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第十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遴選辦理教育實習課程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以下簡稱教育實習機構 ), 共同會商簽訂實習契約後, 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配合辦理全時教育實習 第十一條師資培育之大學為實施教育實習課程, 應訂定實施規定,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 教育實習機構及其實習輔導教師之遴選原則 二 實習輔導方式 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人數 實習輔導教師輔導實習學生人數 實習計畫內容 教育實習事項 實習評量項目與方式及實習時間 三 學生實習時每週教學時間 權利義務及實習契約 四 教育實習成績評量不及格之處理方式 五 其他實施教育實習課程相關事項 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 應包括教學演示成績,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 其比率各占百分之五十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 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 向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所設教師在職進修專責單位辦理之各項進修, 其授予學位或發給學分證明書, 除依本法相關規定外, 並依大學法及學位授予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 自發布日期施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 第 1 條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一條第二項及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 以筆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行之 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第 3 條中華民國國民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 得依證明書所載之類科別, 報名參加本考試 第 4 條本考試報名程序 報名費用 考試日期 考試地點 成績通知 複查成績等相關事項, 應載明於報名簡章,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之學校或有關機關 ( 構 ), 於本考試舉行二個月前公告之 第 5 條本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 依附表之規定, 其有變更時, 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考試舉行六個月前公告之 第 6 條應考人於報名時, 應繳下列費件 : 一報名表 二最近三個月二吋正面脫帽半身彩色照片 三報名費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五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影本 六大學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第 7 條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 考試時發現者, 予以扣考 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 不予錄取 考試及格後發現者, 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已發給教師證書者, 撤銷其教師證書 ;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 8 條本考試各類科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 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及格 : 一應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應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應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 考試結果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審查及格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第 9 條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應考者, 考試時得依其需要調整施測方式 第 10 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準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1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命題總則 96 年 4 月 27 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第 20 次會議通過一 為綜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之命題工作, 確保命題品質, 特訂定本總則 二 檢定考試分為幼稚園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國民小學及中等學校四類科 三 各類科應試科目共四科, 包括共同科目二科 專業科目二科, 應試科目名稱及命題範圍如下 : ( 一 ) 共同科目 : 1. 國語文能力測驗 : 含國文 作文 閱讀 國音等基本能力 2. 教育原理與制度 : 教育原理 含教育心理學 教育社會學 教育哲學等; 教育制度 含與本教育階段相關制度 法令與政策 ( 二 ) 專業科目 : 1. 幼稚園 : (1) 幼兒發展與輔導 : 含幼兒生理 語言 認知 社會 人格 情緒 道德等領域之發展 保育與輔導等 (2) 幼稚園課程與教學 : 含幼兒教育課程理論 課程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教學環境規劃 教學評量等 2. 特殊教育學校 ( 班 ): (1)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 : 含評量策略 評量工具 結果解釋與應用 特教學生鑑定與安置 各類特教學生身心特質 輔導 相關專業服務 家庭支援等 (2)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 : 含特殊教育課程發展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教學環境規劃 個別化教育計畫 教學評量等 3. 國民小學 : (1) 兒童發展與輔導 : 兒童發展 含生理 認知 語言 社會 道德 人格 情緒; 兒童輔導 含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兒童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心理與教育測驗 (2) 國民小學課程與教學 : 含國民小學課程發展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班級經營 教學評量等 4. 中等學校 : (1) 青少年發展與輔導 : 青少年發展 含生理 認知 社會 道德 人格 情緒 ; 青少年輔導 含主要諮商理論或學派 輔導倫理 團體輔導 學習輔導 行為輔導 生涯輔導 青少年適應問題診斷與個案研究 心理與教育測驗
(2) 中等學校課程與教學 : 含中等學校課程發展與設計 教學原理與設計 班級經營 教學評量等 四 考試題型 : 考試題型為選擇題及問答題二大類型, 其中國語文能力測驗應含作文 五 各科試題研發小組應依考試時間與應試科目之不同, 訂定各科命題內容及題型比例, 並配合課程改革, 適時將課程綱要納入各科命題內涵與範圍 六 各應試科目以一百分為滿分 命題如為選擇題型時, 應為四選一之單選題, 答錯不倒扣 七 考試時間除國語文能力測驗為一百分鐘外, 其餘各科目時間皆為八十分鐘 八 題庫之命題委員擬定試題, 應親自為之, 並嚴守秘密 九 考試命題之組題委員如有本人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應考時, 應行迴避 十 本總則經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實施 問與答 Q1: 學校每個月辦理之實習返校座談會若與實習學校辦理活動日期相衝突, 實習學生 ( 教師 ) 應如何配合? A: 本校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作業原則 参 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輔導之 ( 二 ) 研習活動 : 由師資培育之大學, 辦理返校座談或研習活動, 並以每個月一次為
原則 規定, 每月針對實習學生 ( 教師 ) 辦理至少一次研習活動, 然而實習學生 ( 教師 ) 應視情況配合實習學校所辦理之活動, 若無法參加實習學校活動或本校辦理之返校座談, 請事先向主辦單位 ( 輔導老師 ( 實習學校 ) 或系所 實習指導教師 ) 說明並辦理請假手續 Q2: 研習時數對實習學生有何用途? 又如何登入研習網站? A: 1 研習時數對於未來有志報考研究所者, 可作為相關參考資料 ; 另未來參加教師甄試時, 具有豐富相關研習經驗者, 可作為參考資料, 對於教甄亦有加分作用 2 本校已將各位實習學生( 教師 ) 資料上傳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同學僅需上網註冊, 即可登入該網站, 自行報名各項研習活動, 俟研習課程結束後將由主辦單位線上核發研習時數 另實習學校若協助實習同學登入該網站者, 同學將無法順利登入註冊, 因由實習學校協助登入後身份係屬正式教師, 將產生錯誤訊息, 故此情形則須由本中心或實習學校另電洽 ( 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管理者 ) 協助更正 Q3: 新制師資培育法參加半年教育實習之役男 ( 包括教育實習之公費生 ) 得否緩徵至檢定考試之後? A: 依國防部所頒布之 徵兵規則 及相關函釋, 參加本檢定考試並不符合 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 所列之事由, 故役男不得以此為由辦理緩徵 有關徵兵規則相關條文規定, 如有需要, 敬請逕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 法規檢索 項目下查閱瞭解 替代役管理權責為內政部, 請依 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定 提出申請 常備兵役管理權責為國防部, 請依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第 35 條及 國軍軍官士官士兵休 ( 請 ) 假作業規定 第 4 點提出申請 Q4: 實習學生欲辦理兵役緩徵或就貸展延? A: 請至師資培育中心辦理如有其他問題請電洽或至中心留言版留言諮詢專線 :04-22257626 師培中心電話 :04-22213108 分機 2083~2086 及 2207~2208 等六線傳真 :04-22271580 E-mail:epcenter@ntupes.edu.tw 相關資料請至師資培育中心網站查詢 http://epcenter.camel.ntcpe.edu.tw/front/bin/home.phtml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參加教育實習名單暨 實習學校一覽表 編號 實習學生 指導教師畢業系所 實習學校 1 黃智揚 莊艷惠 球類系 064336 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2 謝乃文 莊艷惠 體育系 064336 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 3 林子誠 莊艷惠 競技系 064520 臺中市立烏日國民中學 4 柯靜婷 莊艷惠 競技系 064539 臺中市立順天國民中學 5 夏顯詠 莊艷惠 技擊系 064543 臺中市立新光國民中學 6 王文堂 莊艷惠 競技系 070401 彰化師範大學附屬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7 陳俊瑋 莊艷惠 競技系 070408 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8 張健宏 莊艷惠 球類系 084505 南投縣立埔里國民中學 9 張煒頡 沈易利 體育系 054308 苗栗縣立三義高級中學 10 黃元洲 沈易利 體育系 054532 苗栗縣立建國國民中學 11 王奕翔 沈易利 體研所 064518 臺中市立四箴國民中學 12 范瑀軒 沈易利 進修部 064548 臺中市立爽文國民中學 13 黃智煒 沈易利 體研所 154517 花蓮縣立富里國民中學 14 葉作益 沈易利 體育系 190303 國立臺中第二高級中學 15 陳瑩謙 沈易利 體育系 190303 國立臺中第二高級中學 16 謝文邁 沈易利 體育系 193316 臺中市立惠文高級中學 17 陳筱妮 許光麃 體育系 074526 彰化縣立花壇國民中學 18 張雅涵 許光麃 體育系 074531 彰化縣立田尾國民中學 19 陳建樺 許光麃 體研所 080307 國立竹山高級中學 20 劉笛婕 許光麃 體育系 080307 國立竹山高級中學 21 余芷瑄 許光麃 運傳系 080307 國立竹山高級中學 22 林冠宇 許光麃 體育系 213501 臺南市立後甲國民中學 23 莊伯尹 許光麃 體育系 714501 金門金城國民中學 24 林子揚 許光麃 體育系 710301 國立金門高級中學 25 鄭人豪 鍾啟暘 運管系 020302 國立宜蘭高級中學 26 歐橙諺 鍾啟暘 體育系 024508 宜蘭縣立蘇澳國民中學 27 張婉如 鍾啟暘 體育系 030304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 28 陳瑋華 鍾啟暘 運管系 030304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 29 簡柏昇 鍾啟暘 競技系 030304 國立桃園高級中學 30 唐皓威 鍾啟暘 運傳系 030305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立高級中學 31 陳彥均 鍾啟暘 體育系 030316 國立楊梅高級中學 32 薛春秋 鍾啟暘 競技系 413302 臺北市立百齡高級中學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參加教育實習名單暨實習 學校一覽表 編號 實習學生 指導教師畢業系所 實習學校 33 廖翊凱 張簡坤明 體研所 064541 臺中市立大華國民中學 34 黃佳宜 張簡坤明 運傳系 130322 國立屏北高級中學 35 黃雅歆 張簡坤明 體育系 193518 臺中市立立人國民中學 36 吳欣容 張簡坤明 體育系 193526 臺中市福科國民中學 37 傅筱涵 張簡坤明 運管系 213510 臺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 38 鄭雅云 張簡坤明 運傳系 543301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39 王振仰 張簡坤明 運管系 543301 高雄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40 張惟中 張簡坤明 體育系 581302 高雄市私立道明高級中學 41 古牽軍 林仁傑 技擊系 044501 新竹縣立竹東國民中學 42 劉佳媜 林仁傑 體育系 044528 新竹縣立自強國民中學 43 陸皓鋒 林仁傑 體育系 064538 臺中市立潭秀國民中學 44 范育誠 林仁傑 體育系 180309 國立新竹高級中學 45 許何安 林仁傑 球類系 193313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 46 宋文嘉 林仁傑 球類系 193313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 47 方庭卉 羅雅柔 休研所 064504 臺中市立潭子國民中學 ( 表藝 ) 48 白綉朱 羅雅柔 舞蹈系 074538 彰化縣立彰興國民中學 ( 表藝 ) 49 陳虹伊 羅雅柔 舞蹈系 084503 南投縣立中興國民中學 ( 表藝 ) 50 鄭安容 羅雅柔 舞蹈系 193521 臺中市至善國民中學 ( 表藝 ) 總計 :50 名 ( 體育 46 名 + 表藝 4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