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 共 28 頁 提升機關政策執行力之探討 - 以政府防制酒後駕車為例 組長 : 陳四信組員 : 陳芳平 謝政昌 徐蓮妹 李泊輝 樓國柱 壹 摘要近年來由於酒駕肇事, 造成當事人 家庭及社會均付出相當大的代價, 因而一般民眾 政府機構 學界乃至宗教界無不凝聚了強烈的共識, 希望此類悲劇不再發生 然經過各方努力宣導與執行, 從實際結果觀之, 不但情況沒有改善, 更有惡化的現象 有鑑於此, 本專題以 SWOT 方法分析酒駕政策推動問題, 並依法令面 執行面 個人面等三面向探討問題惡化成因 本文並提出短期治標及長期治本之解決辦法, 在治標方面, 應即修改法令, 降低酒測標準值 加重行政及刑事罰則, 並以嚴查重罰為手段 ; 在治本方面, 應有完整配套措施並積極教育民眾, 唯有兼採治標與治本雙管齊下, 讓喝酒者酒後 不敢 不能 不會 不願 駕車, 臺灣社會才有 零酒駕 的一天 1
第 2 頁, 共 28 頁 貳 本文一 前言 ( 一 ) 研究動機與目的唐朝詩人李白 將進酒, 杯莫停 與君歌一曲, 請君為我傾耳聽 詩中描述人們呼朋引伴, 縱酒狂歡的快樂, 但今年 4 月底高雄發生社會矚目的 葉少爺 酒駕肇禍慘劇, 造成兩個家庭頓時破碎, 八歲小女孩痛失雙親而成為孤兒 ;5 月份臺北市發生民防副大隊長酒駕撞死大學生悲劇,6 月份學生謝師宴後, 酒駕撞老師之車禍悲劇又再度發生 自民國 97 至 100 年止, 平均每天 1.6 人因酒駕案件而死亡, 造成無數家庭破裂, 這已非單純交通問題, 而是嚴重之社會公共安全問題 司機一滴酒, 家人二行淚, 目前全臺灣社會已進入高度關注酒駕的狀態! 為阻止酒駕肇事繼續傷人, 近來許多民眾 官員及立委皆主張 亂世用重典, 並希望儘速進行修法 ( 許忠信,2012) 近日內政部長李鴻源對加重酒駕刑責亦表示認同, 他表示雖然這是司法問題, 但他傾向將罰則與刑責加重, 與國外一樣將酒駕視同謀殺 而酒駕的民怨日漸高漲, 引起朝野立委關注, 故儘快修法加重酒駕肇事之刑度, 幾乎已經成了朝野共識 加重刑責 調降酒駕取締標準值及警方強力取締酒駕應可有效制止部分酒後駕車者, 但這只是治標不治本, 因為黃湯下肚後, 處在不受自我約束的情形下, 倘未有相關配套措施制止, 焉能期待其不酒後駕車? 因此政府在防制酒後駕車 2
第 3 頁, 共 28 頁 之政策執行必須是多面向的, 並制定更有效且可行的解決方案以提高政策執行力, 是本專題報告研究之動機與目的 ( 二 ) 研究方法本專題報告以文獻分析法為研究方法, 蒐集報章媒體報導資料並透過圖書館 網際網路 文官學院歷年薦任晉升簡任等訓練教材等途徑蒐集相關法令 期刊 著作及研究報告, 經過本小組成員多次共同研究 討論, 彙整分析之後做為撰寫報告之依據 二 現況分析我國取締酒駕工作係由警察負責現場遇案取締後, 違法者移送地檢署偵辦, 經法院審判後, 據以執行處罰 相關執行情況分析如次 : ( 一 ) 警察執行取締酒駕肇事結果分析 1. 依據內政部警政統計通報資料顯示, 民國 89 年至 97 年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肇事原因中, 酒後駕車肇事比率從 9.98% 攀升至 22.05% 再以近 2 年 A1 類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過失原因分析 (A1 類 : 係指造成人員當場或 24 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 為例, 酒後駕車肇事比分別為 99 年 20.95% 及 100 年 21.4% 最嚴重, 警察機關取締酒後駕駛並移送法辦件數, 也明顯逐年增加 (100 年內政部警政統計通報 ) 依法務部統計 100 年度各地檢署偵結酒駕案件達 73,461 人, 比 99 年度增加 6,060 人, 年增率為 9.0%(100 年法務部法務統計年報 ) 3
第 4 頁, 共 28 頁 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 2.39% 逆向行駛, 3.14% 未依規定減速, 2.10% 左轉彎未依規定, 1.98% 超速失控, 3.32% 違反特定標誌標線禁制, 3.55% 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標, 6.75% 其他過失, 21.54% 未依規定讓車, 14.20% 酒醉 ( 後 ) 駕駛失控, 20.95% 未注意車前狀況, 20.08% 圖 1. 99 年 1~11 月道路交通事故 駕駛人過失原因分析 (A1 類 ) 資料來源 : 內政部警政統計通報 超速失控, 3.57% 違反特定標誌標線禁制, 3.80% 未依規定減速, 2.55% 逆向行駛, 2.95% 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 2.55% 左轉彎未依規定, 2.15% 違反號誌管制或指標, 6.29% 其他過失, 23.29% 未依規定讓車, 13.37% 酒醉 ( 後 ) 駕駛失控, 21.42% 未注意車前狀況, 18.07% 圖 2. 100 年 1~11 月道路交通事故 駕駛人過失原因分析 (A1 類 ) 資料來源 : 內政部警政統計通報 4
第 5 頁, 共 28 頁 2.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 97 年 ~101 年 4 月止之全國交通事故與酒後肇事統計表 ( 如表 1) 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顯示酒後駕駛致死率約 3 成, 比重相當高 而 100 年全國酒後駕駛失控肇事死亡人數高達 606 人, 尚不含 A2 類 ( 係指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 24 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 酒後駕駛肇事死亡人數 且 101 年 1 至 4 月份全國酒後駕駛舉發已達 3 萬 6 仟件, 由此可見嚴重性, 有關警察執行取締酒後駕車標準作業程序 (SOP) 如附錄 1 表 1. 97 年 ~101 年 4 月止之全國交通事故與酒後肇事統計表 (A1 類 ) 項目 交通事故統計酒駕肇事酒駕百分比 (%) 年份 件數 死 ( 人 ) 傷 ( 人 ) 件數 死 ( 人 ) 傷 ( 人 ) 件數 死 ( 人 ) 傷 ( 人 ) 97 2,121 2,195 981 592 624 267 27.91 28.43 27.22 98 2,005 2,081 893 543 562 233 27.08 27.01 26.09 99 1,965 2,039 774 543 571 211 27.63 28.00 27.26 100 2,037 2,117 858 568 606 219 27.88 28.63 25.52 101/1~101/4 648 666 309 192 197 77 29.63 29.58 24.92 資料來源 : 內政部警政署統計 3. 依 97 年 ~101 年 4 月止之全國交通事故酒測值比較表 (A1 類 ) ( 如表 2), 從其酒精濃度分析,97 年至 101 年 4 月止之全國交通事故酒後肇事傷亡總件數中前 3 名分別為濃度超過 0.80mg/L 0.56mg/L~0.80mg/L 及未超過 0.15mg/L, 顯見低酒精濃度亦為酒駕傷亡之高危險群 5
表 2. 97 年 ~101 年 4 月止之全國交通事故酒測值比較表 (A1 類 ) 第 6 頁, 共 28 頁 酒精濃度 未超過 0.15mg/L 0.16~0.25mg/L 0.26~0.40mg/L 0.41~0.55mg/L 0.56~0.80mg/L 超過 0.80mg/L 年度 件數死 ( 人 ) 傷 ( 人 ) 件數死 ( 人 ) 傷 ( 人 ) 件數死 ( 人 ) 傷 ( 人 ) 件數死 ( 人 ) 傷 ( 人 ) 件數死 ( 人 ) 傷 ( 人 ) 件數死 ( 人 ) 傷 ( 人 ) 97 63 67 31 14 15 7 26 30 20 54 56 31 94 103 56 341 353 122 98 56 59 28 18 20 11 34 34 20 44 44 18 63 66 34 328 339 122 99 49 50 16 25 25 11 31 32 21 41 49 20 75 80 42 322 335 101 100 53 58 21 22 22 10 33 35 29 42 43 17 73 81 31 345 367 111 101/1~101/4 26 27 20 9 10 2 14 14 6 16 16 7 25 25 6 102 105 36 資料來源 : 內政部警政署統計 ( 二 ) 院檢偵審酒駕肇事結果分析依據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95 年至 99 年全國各地檢署偵辦酒駕等公共危險罪中, 以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為大宗, 分別占 9.6% 及 30.4%, 合計高達 40%; 而執行判決確定有罪人數中, 以判處罰金 拘役或 6 月以下徒刑為多, 分別占 33.5 % 32.9% 及 31.0%, 總計高達 97.4% 而 99 年各地檢署執行酒駕等公共危險裁判確定有罪人數為 4 萬 3333 人, 占全部刑案有罪人數 24.1%, 高居犯罪案件之首 ; 又具酒駕等公共危險罪前科再 累犯人數所占比率為 36.1%, 宣告緩刑者有 2335 人, 可見目前實務上仍以不起訴 緩起訴或輕判者居多 (100 年法務部法務統計年報 ) 三 問題檢討基於上述分析, 我國臨檢查獲酒後駕車案件數年年增加, 酒後發生肇事比例亦居高不下, 且統計上開酒後駕車案件中, 酒精濃度低者所占比例亦高, 其問題何在? 有關影響政府防制酒後駕車政策執行力問題之成因, 本文試圖以 SWOT 來分析目前內部優勢 劣勢及外部機會 威脅之課題, 進而依法令面 執行面 個人面等三面向加以探討研析如下 : 6
第 7 頁, 共 28 頁 ( 一 ) 以 SWOT 分析 SWOT 分析是根據 有利 vs. 不利 及 內部 vs. 外部 兩個構面, 綜合分析組織推動政策所面臨的內部優勢 (Strengths) 及劣勢 (Weaknesses) 及外部機會 (Opportunities) 及威脅 (Threats) 其目的在於將內部優勢條件極大化 劣勢條件極小化 把握外部機會及避免外部威脅, 達成政策執行目標 ( 國家文官學院培訓教材,2012) 防制酒後駕駛行為之 SWOT 情勢分析結果詳如表 3 所示 表 3. 政府推動防制酒後駕車之 SWOT 分析 內部環境外部環境 優勢 (S) 總統支持 首長支持 部會共識 執法機關宣導教育機會 (O) 立法者支持 社會氛圍 民眾 ( 民意 ) 支持 媒體支持 借鏡其他國家 劣勢 (W) 罰則太輕, 嚇阻效果不大 偵審機關輕判 警察執法強度及密度不足 需投入大量警力 物力 財力等威脅 (T) 僥倖心理 酒駕再犯率高 同車者未盡制止義務 人情關說 7
第 8 頁, 共 28 頁 ( 二 ) 酒後駕車嚴重成因檢討 1. 法令面 : (1) 行政罰則太輕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 : 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 駕駛人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 0.25 mg/l 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 0.05 % 以上者, 按其情節,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 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對初犯及重犯視其情節採取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 及對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之要求, 相較其他先進各國顯較寬鬆 ( 參考附錄 2) (2) 刑事法罰則太低 : 依刑法第 185 條之 3 條規定 : 服用毒品 麻醉藥品 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針對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法官可判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也可以選擇三萬元的罰金, 惟有提高最低刑度才能有實質加重作用 (3) 刑法中不確定法概念 : 刑法第 185 條之 3 其中構成要件有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此為不確定法概念, 目前實務上警察對未肇事之飲酒開車者, 除執 8
第 9 頁, 共 28 頁 行呼氣酒精測試外, 尚輔以同心圓等測試, 以佐證當事人體內酒精濃度, 足以影響其判斷力及肢體協調能力造成不能安全駕駛, 但酒精成癮或酒精耐受度異於常人者, 對輔助測試如能輕易通過時, 常存有僥倖心態, 進而引起他人效尤 ( 附錄 3) (4) 防制菸酒害之法令未盡完備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6 條規定, 為平衡保險財務, 應提列安全準備, 其來源包含政府已開徵之菸 酒健康福利捐 惟政府目前僅針對菸品制定 菸害防制法 及開徵 菸品健康福利捐, 對於酒類則尚未制定 酒害防制法 及開徵 酒品健康福利捐, 尚有加速研議空間 2. 執行面 : (1) 檢察官針對酒駕等公共危險案件大量為緩起訴處分 : 檢察官對酒駕肇事初犯者多給予緩起訴處分, 如二犯 三犯以上者, 則多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2) 法官針對酒駕等公共危險案件多予輕判 : 法官裁判確定有罪人數中, 以罰金 拘役或六月以下徒刑居多 (3) 警察執行酒駕取締強度及密度不足 : 依據犯罪學之理論, 一般犯罪黑數約為 2 至 3 倍, 惟現行警察主 協辦業務繁多, 均有賴員警執行, 且重點性 臨時性勤務有增無減 (99 年警政工作年報,2011), 造成人力排擠效應 (4) 人情關說 : 警察工作必須面對各種狀況, 尤其與民衆接觸時, 必須背負來自人情 民代與長官的壓力, 未對該民眾實施酒測, 也未進行筆錄 除使酒駕當事人自恃有 9
第 10 頁, 共 28 頁 人脈可擺平酒駕行為外, 員警本人也可能涉嫌圖利 縱放人犯與偽造文書, 甚至亦有可能將證據湮滅 串供遭到羈押 (ETtoday 社會新聞, 瀏覽日期 101 年 6 月 10 日 ) 3. 個人面 : (1) 僥倖心理 : 部份酒後駕駛者明知酒後駕車行為違法並可能引發事故, 卻想只要避開警察取締路段 時段即不會被警查獲, 故仍心存僥倖執意要駕車返家 (2) 發洩情緒 : 因失業 家庭失和 財務問題或年輕人血氣方剛 抗壓性低 心情沮喪 借酒澆愁, 為發洩情緒而開車超速狂飆, 造成酒後駕車肇事風險 ; 或與朋友聚會 慶生派對而豪飲過量, 狂歡激情過後駕車返回住處而肇事之案例不勝枚舉 (3) 逞強好勝 自我認知有誤 : 自認好酒量千杯不醉, 忽略酒精對自身的影響, 誤認酒後駕車並無危險亦不致造成自己及其他用路人之危害, 但通常在受酒精的催化下, 開車操控反應變得遲頓, 容易造成其他用路人的危害與風險 ( 吳金白,2011) (4) 同車者未盡制止義務 : 明知酒後駕車行為違法並可能引發事故, 同車者未予制止還與之同行 四 解決方案防制酒後駕車為當前政府急迫推動的公共政策, 然而政策執行也需要不同工具的選擇, 以期達成政策目標 政府部門的政策工具 (policy instruments) 呈現非常多元的樣貌, 就其內容而言, 可分 誘導類 及 管制類 2 類 其中 誘導類 工具包括誘因 符號 勸勉 能力建構與學習, 而 管 10
第 11 頁, 共 28 頁 制類 工具包括嚇阻 管制 分配或重分配政策 政策工具的選擇通常可運用這兩類工具, 並交互組合使用, 以達成政策目標為原則 ( 國家文官學院培訓教材,2012) 本專題報告提出之解決方案以 管制類 工具為主以收短期實效, 另以 誘導類 工具為輔, 以達到長期政策總目標 ( 一 ) 管制類 工具 1. 提高酒駕刑責 (1) 目前法務部正研議修訂刑法 185 之 3 條刑責, 預定將酒測值超過 0.55mg/L 者由現行處二年以下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訂為處二年以下徒刑, 刪除拘役 罰金, 刑責至少二個月 ; 將酒駕致人重傷者由現行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訂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 酒駕致人於死者由現行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訂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其修訂方向較符合社會各界的期待, 詳如表 4 表 4. 法務部研議修訂刑法 185 之 3 條刑責 項目 現行條文 研擬修法版本 處二年以下徒刑 拘 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酒測值超過 0.55mg/L 酒駕致人重傷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酒駕致人於死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資料來源 :101 年 6 月 9 日蘋果日報 處二年以下徒刑, 刪除拘役 罰金, 刑責至少二個月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2) 除上述法務部正研議修訂刑法外, 本專題認為酒駕再 犯者應採三振法則, 即酒後駕車酒測值為 11
第 12 頁, 共 28 頁 0.25-0.55mg/L 但未肇事者, 依現行法令應再加上三振法則, 即酒後駕車第 2 次扣照 3 年 吊牌 3 年並依公共危險罪移送 ; 第 3 次以上沒收車輛且終身吊銷駕照, 並依公共危險或殺人未遂罪移送法辦 ; 另酒後駕車達 0.55 mg/l 以上未肇事者, 依現行法令應加上三振法則, 即第 2 次扣照 3 年 沒收車輛並依殺人未遂罪移送法辦,3 次以上即沒收車輛 終身吊銷駕照 強制治療並依殺人未遂罪移送法辦 2. 調降酒駕取締標準值我國現行法令對於取締酒駕標準值為呼氣酒精濃度達 0.25mg/L ( 即血液酒精濃度 0.05%), 似乎過於寬鬆 依據交通部運研所分析研究指出, 酒精對操控車輛之影響顯示 : 當一個人呼氣酒精濃度在 0.15mg/L ~ 0.25mg/L ( 即血液酒精濃度 0.03% 至 0.05%) 時, 其人會有陶醉感, 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動不定, 視覺與反應靈敏度減弱及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變差 ( 附錄 4), 且依現況分析中資料顯示低酒精濃度未超過 0.15mg/L 亦為酒駕傷亡之高危險群, 是以建議將取締標準降為 0.15mg/L 以下 3. 明確刑事法規定依現行法令規定, 對未肇事之飲酒開車者, 仍有以同心圓等輔助方法輕易通過測試, 造成酒駕者有恃無恐或僥倖之心態, 爰有刪除刑法第 185 條之 3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之不確定法概念, 完全改以酒測值認定, 俾完全禁絕酒後駕車之情形 12
第 13 頁, 共 28 頁 4. 建構法官量刑標準基於審判權核心理論, 只要符合規定刑度內, 外人尚難置喙法官量刑輕重 近期數個案例顯示, 法官量刑尚未符合社會期待 司法院於今年 2 月份已將酒駕案件納入法官量刑資訊系統, 透過科學方式分析各類型酒駕案件, 並提供其內容及刑度供法官量刑時予以參考, 期待透過更多資料建置, 豐富該系統參考價值 5. 警察嚴格執行酒測作為警察單位之交通執法強度必定與交通秩序及交通事故有正向關係, 但現階段的交通執法強度與各項作為要能有效降低酒駕事故件數或嚴重度, 本文認為並無法達成! 但警察單位目前酒駕執法強度若稍有鬆懈, 酒駕事故件數必定很快揚升 許多研究顯示, 讓酒駕者意識到有被偵測酒駕的可能, 即可有效減少酒駕肇事 (Deborah and Hersman, 2006) 警察機關的確應設法提高取締率, 包括 : 取締酒駕專案勤務時間 地點切勿固定不變 ; 更重視員警勤務政策 技巧及執勤教育 ; 如機車酒駕者穿梭巷道之中, 雖不好取締, 唯警察仍可以機車巡邏配以口袋戰術不定點機動取締 6. 協助酒駕高危險群進行酒癮治療或其他處遇許多民眾有 酒精依賴 的情形, 情節較輕微者, 透過教育與執法或多或少有直接之抑制效果, 但從酒駕累犯特性可看出, 部分民眾其實是有 酒精成癮性 之疾病, 如在檢察機關初步階段, 即施以緩起訴處分附條件之命令, 命其接受醫療單位戒癮治療 精神治療或心理輔導等強制協助, 限 13
第 14 頁, 共 28 頁 期如未完成, 則撤銷其緩起訴處分, 改以通常程序處理, 將對酒精成癮者造成一定強制心理壓力, 甚至可思考是否採取類似毒品犯之強制勒戒處分 7. 酒駕高危險群進行控管酒駕者中約三分之一為累犯, 故嚴厲明確的罰則具有立竿見影的成效 建議可參考瑞典及美國俄州之例, 於酒駕初犯者車輛上強制加裝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 若檢測不合格, 將無法發動車輛 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 (Breath AlcoholIgnition Interlock Device, 簡稱 BAIID) 係檢測駕駛人是否飲酒過量之裝置, 若駕駛人開車前吐氣檢測, 發現酒測值超過法律標準, 引擎即無法發動 ; 若駕駛人開車前通過檢測, 吐氣酒測點火自鎖裝置仍然會在車輛引擎發動後, 繼續不定時要求駕駛人接受吐氣檢測, 若駕駛人拒絕受測, 或酒測值超過標準, 此系統將記錄駕駛人的酒測值, 並同時啟動警報器, 除非駕駛人停車或再次通過酒測, 警報才會解除 ( 顏伶如,2012); 另可參考美國華盛頓州民代提案設立酒駕車牌, 於酒駕前科者車牌號碼前加註英文字母 Z, 並多付一百美元, 且 3 年內僅能駕駛掛有這塊酒駕車牌的車輛 8. 課徵酒品健康福利捐及提高酒類售價 Phelps(1998) 認為因年輕人飲酒數量的增加, 使得年輕駕駛者遭遇重大交通事故的風險性大幅的提昇 當年輕人飲酒數量超過 6 杯, 將使得此風險增加近百倍 提高酒類稅率政策對政府而言是既可減少死亡率又合乎成本考量的方法 過去的實證文獻發現有酒後駕駛行為的年青人對這種行 14
第 15 頁, 共 28 頁 為的風險性認知太少, 所以衡量酒後駕車行為的外部成本與最適酒類稅率是必要的 ( 蔡中志,2008)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76 條規定, 課徵酒品健康捐係於法有據且可專款專用, 可供酒害防制的穩定收入來源 ( 吳再益,2010), 建議依現行菸酒稅額之 40% 課徵酒品健康福利捐, 除可挹注做為防制酒駕專案使用並達提高酒價目的 9. 設賣酒認證標誌酒店 PUB 等飲酒處設置賣酒認證標誌, 該店有義務注意及勸導客人酒後駕車行為, 如客人堅持酒後駕車, 必須通知警察機關處理, 如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者可禁止販酒 10. 引進外部民間監督機制可適時由外部民間監督團體 ( 例如司法改革基金會 ) 之志工 公益團體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評鑑小組, 長期觀察酒駕者自始至終判刑結果, 除能使酒駕者適度瞭解酒後駕車行為的後果外, 更對大眾具有重大教育之意涵 ( 二 ) 誘導類 工具 1. 將酒駕肇事導致相關議題列為最優先解決的問題在一個民主的社會裡, 瞭解民意乃至於探詢民意, 是政策制定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驟 ( 余致力 郭昱瑩 陳敦源,2001), 目前民意雖然厭惡酒駕行為, 但唯有使整個社會 國家動起來, 共同面對改善酒駕問題, 才有機會全面減少酒駕肇事發生 (MADD), 執法部門必須共同承擔拯救性命的責任, 法律應強制官員 社區領導者 商界及大眾加強執行相關法令, 檢察官 法官 律師應合作讓酒駕者接受完整有效的制裁, 並防止再犯 大眾媒體須藉由新聞 15
第 16 頁, 共 28 頁 服務 廣播及通告, 不斷強調此致命性的問題, 以期喚起公共意識, 讓整個社會 國家團結, 停止發生在道路上的殺戮行為, 在這場戰爭中, 你我都有責任 ( 蔡中志,2008) 2. 強化對限制未成年飲酒駕車之宣導活動建議可進行全國性反未成年飲酒活動 (Gotthoffer, 1999) 教育父母須明確反對未成年飲酒(Yu, 1998) 教育未成年子女反對父母酒駕行為等活動 另對酒類廣告市場採行高標準限制, 要求任何酒類廣告必須同時提出警告訊息等 (Hilton and Kaskutas L, 1991) 此外, 每學期固定安排課程, 讓學生瞭解酒精對人體的影響及酒駕的後果 前瞻性研究顯示, 曾接受相關課程的學生對酒駕行為的態度明顯反對且支持反酒駕行為 ( 蔡中志,2008) 3. 協調相關業者主動協助酒駕者安全返家建議可整合停車場 酒店及計程車業者等, 須強制宣導執行防制酒後駕車, 包括於出口處 洗手間 業者名片等, 須設置顯著標示, 鼓勵委請服務人員 代客叫車 代客開車回家等措施, 甚至相關服務給予折扣, 以鼓勵駕駛人酒後不開車 同時委由民間各大停車場協助在出口處進行酒後駕車情況控管, 並通報警察單位, 如因而查獲酒後駕車者, 則給予奬金 4. 從小教育喝酒不開車透過家長會 家庭訪問 媽媽教室 演講比賽 海報競賽等各種管道宣導 爸爸開車不喝酒 的觀念, 讓開車不喝酒成為生活中應注意的習慣 酒駕嚴刑重罰雖有必 16
第 17 頁, 共 28 頁 要, 但畢竟是治標之法, 長遠之計應從教育上著手, 以發揮事半功倍之效 五 結語在民主政治體制下, 如未能掌握社會的潮流與脈動, 只依理想中的藍圖來設計改革方案, 可能將會淪入陳義過高而無法執行的困境 ( 黃雅榜, 2007) 所謂 民氣可用, 目前社會大眾對於防制酒駕有一致的共識與期待, 並已到達前所未有的高點! 政府應利用此一契機, 除加強警察嚴查酒駕行為外, 當務之急應再提高酒駕者之罰則與刑罰及降低酒測值標準, 以產生嚇阻效果 本文提出短期治標及長期治本之解決辦法, 在治標方面, 應即修改法令, 降低酒測標準值 加重行政及刑事罰則, 並以嚴查重罰為手段 ; 在治本方面, 應有完整配套措施並積極教育民眾, 使民眾瞭解酒駕行為是不道德 不尊重他人生命的行為, 深化民眾酒後不開車之觀念 唯有兼採治標與治本方式雙管齊下, 讓喝酒者酒後 不敢 不能 不會 不願 駕車, 臺灣社會才有 零酒駕 的一天! 17
第 18 頁, 共 28 頁 参 參考文獻 2012 年國家文官學院培訓教材 99 年警政工作年報,2011 年 12 月 21 日 ETtoday 社會新聞,< 又見新竹惡民代! 酒駕當沒事 >, 瀏覽日期 101 年 6 月 10 日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530/51050.htm#ixzz1xlwti8vg 內政部警政統計通報, 網址 http://sowf.moi.gov.tw/stat/week/list.htm 內政部警政署, 網址 :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np?ctnode=12552&mp=1 余致力 郭昱瑩 陳敦源,2007,< 公共政策分析的理論與實務 >, 韋伯文化事業出版社 吳再益,2010,< 酒品健康福利捐開徵之可行性及其影響層面之研究 >, 瀏覽日期 101 年 6 月 10 日, 網址 http://www.nhi.gov.tw/wet 吳金白,2011,< 酒後駕車肇事再犯危險因子之研究 以國道第八警察隊轄線為例 >, 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本堂,< 談酒癮與壓力 >, 瀏覽日期 101 年 6 月 13 日, 網址 : http://www3.vghtc.gov.tw/psy/service/p4-5.pdf 酒精對駕駛人操控車輛能力之影響, 瀏覽日期 101 年 6 月 11 日, 網址 :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4753&ctnode=136 18
第 19 頁, 共 28 頁 9&mp=1 許忠信,2012-05-25,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101 年 6 月 10 瀏覽 http://www.ly.gov.tw/pda/information/legnewsview.action?id=16 425&lgno=00056&stage=8&source=interrogate&isRelated=N 黃雅榜, 2007,< 變革與管理 >, 考選周刊社 曾平毅,2008,< 酒後駕車防制工作之迷思 >, 運輸人通訊第七十九期,2008 年 9 月 10 日蔡中志,< 酒駕及機車事故原因分析與防治策略探討 >,97 年度交通工程人員訓練課程資料 蔡中志,2000,< 酒後駕駛對交通安全之影響 >, 警光雜誌 2000 年 1 月第 522 期 顏伶如, 瀏覽日期 101 年 6 月 13 日, 網址 http://n.yam.com/cnabc/fn/201201/20120102455697.html 體重與呼氣酒精濃度之飲酒量換算表, 瀏覽日期 101 年 6 月 11 日, 網址 :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918&ctnode=1372 &mp=1 聯合新聞網,2012.06.08,< 防酒駕從教育治本 >, 瀏覽日期 101 年 6 月 17 日, 網址 http://tw.search.yahoo.com/search;_ylt=a8tuwyen591pfx8agmzr1g 19
第 20 頁, 共 28 頁 t.?p=%e9%98%b2%e9%85%92%e9%a7%95%20%e5%be%9e%e6%95%99%e8%82%b 2%E6%B2%BB%E6%9C%AC&fr2=sb-top&fr=yfp&vs=forum.udn.co 20
附錄 1 警察執行取締酒後駕車標準作業程序 (SOP) 攔車檢查 - 目視駕駛人精神 未飲酒有飲酒 ( 全程錄音 錄影 ) 人車放 ( 第一次權益告知 ) 行未超過 15 分超過 15 分鐘鐘 拒測 休息滿 15 分鐘並提供礦泉水漱口 實施酒精濃度測試 未超過 0.25mg/L 超過 0.25mg/L 第 21 頁, 共 28 頁 第二次權益告知 ( 含罰鍰 吊照 扣車等處罰 ) 仍拒測 人車放行 0.28mg/L 0.55mg/L 以上 0.54mg/L 製單舉發 製單舉發當場代保管車輛 移送法辦當場代保管車輛 當場代保管車輛 21
附錄 2 各國取締酒後駕車取締標準及處罰比較表 第 22 頁, 共 28 頁 國家 取締標準 處罰 日本 血液酒精濃度 0.03% 最高罰鍰 100,000 日圓或監禁二年, 並罰記點數六點 ; 提供酒類或勸酒者, 最高罰鍰 50,000 日圓或監禁三個月 新加坡 血液酒精濃度 0.08% 罰款 吊銷駕照 監禁六個月 初犯者即監禁 : 阿拉斯加 亞利桑 美國 血液酒精濃度 0.10% ( 但猶那 加利福尼亞 俄亥俄 華盛頓他州 愛達荷州為 0.08%) 與西維吉尼亞等州 ; 其餘各州則於 再犯時才有監禁處罰 英國 血液酒精濃度 0.08% 最高罰鍰 1,000 英鎊 ( 約新台幣 5 萬 2500 元 ) 或監禁六個月, 並扣駕照三年 法國 血液酒精濃度 0.08% 最高罰鍰 3,000 法郎 ( 約新台幣 1 萬 5800 元 ) 或監禁一個月 挪威 血液酒精濃度 0.05% 監禁一個月 瑞士 血液酒精濃度 0.08% 最高罰鍰 40,000 瑞士法郎 ( 約新台 867,000 元 ) 或監禁三年並吊扣駕照三年 瑞典 血液酒精濃度 0.05% ~ 監禁, 高於監禁一個月並吊扣駕照 0.08% 一年 (1) 5,000 馬克以下罰鍰 德國 血液酒精濃度 (1) 0.08% ~ 0.11% (2) 0.11% (2) 分為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兩類, 分別處一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 和處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 資料來源 : 胡守任等 (2008), 酒後駕車之取締數與酒測值對交通肇事之影響 - 以臺南市為例 22
附錄 3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第 23 頁, 共 28 頁 駕駛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查獲 ( 發生 ) 時間查獲 ( 發生 ) 地點 查獲原因 攔檢時發現 交通事故處理發現 其他 : 酒精測試方 式及結果 右列項目, 就部分具體情形符合者於 內打 ˇ 觀察結果 測試結果 以呼氣測試酒精濃度為 年月日時分 (mg/l) 抽血檢測酒精濃度 (mg/dl) 換算百分比濃度為 : % (mg/dl 除以 1,000) 拒絕檢測 未檢測 ( 原因 : ) 觀察時間 : 年月日時分起至年月日時分止 壹 駕駛時之狀態 ( 可複選 ): 夜間駕車, 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駕駛行為明顯異常 轉彎或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或方向燈錯誤 ; 或有駛入對向車道 單行道等異常駕駛行為 對員警指揮及交通號誌無反應或遲緩, 駕駛判斷力顯然欠佳 駕駛有蛇行, 車身搖擺不定, 轉彎半徑過大或過小等駕駛操控力欠佳情形 車輛行經偏離常軌, 時而加速, 時而突停, 顯無法正常操控 駕駛過程, 因 原因, 顯然無法正常駕駛 查獲後, 嫌疑人出入車門困難, 顯無法為正常操控駕駛 其他 : 貳 查獲後之狀態 ( 可複選 ): 嫌疑人有 語無倫次 含糊不清 意識模糊, 注意力無法集中 嘔吐 多語 呆滯木僵 大笑 昏睡叫喚不醒 泥醉 搖晃無法站立 自殘 拉扯 攻擊 大聲咆哮等情事 參 其他補充說明 : 壹 命駕駛人做直線測試 ( 以長 10 公尺之直線, 令其迴轉走回原地 ) 及平衡動作 ( 雙腳併攏, 雙手緊貼大腿, 將一腳向前抬高離地 15 公分, 並停止不動 30 秒 ) 一 測試時間 : 年月日時分起至年月日時分止二 測試地點 : 三 測試結果 : 1 步行時左右搖晃, 腳步不穩 2 腳步離開測試的直線 3 身體前後或左右搖擺不定 4 手腳部顫抖, 身體無法保持平衡 5 用手臂來保持平衡 ( 可複選 ) 無上述 1 至 5 情形 拒絕檢測 未檢測 原因 : 23
第 24 頁, 共 28 頁 貳 命駕駛人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 0.5 公分環狀帶內, 畫另一個圓 一 測試時間 : 年 月 日時分起至 年 月 日時分止 二 測試地點 : 三 測試結果 : 拒絕檢測 未檢測 原因 : 內圓半徑 4 公分外圓半徑 4.5 公分 0.5cm 此致 備 註 一 本表於查獲或發現後即時觀察測試紀錄 二 表內時間應以 24 小時制記載 ( 如下午 6 時, 應記載為 18 時 ) 三 直線 平衡及同心圖測試應全程錄影 ( 確認錄影時間無誤 ), 若施測地點光線不足時, 應使用照明設備, 務使影像清晰可辨, 並選擇空曠明亮且安全處所施測, 以免發生危害 地方法院檢察署 駕駛人簽名 : 拒絕簽名 無法簽名 理由 : 觀察紀錄者 : 服務單位 : 24
第 25 頁, 共 28 頁 附錄 4 體重與呼氣酒精濃度達到 0.25mg/L 之飲酒量換算表 體重 50Kg 60Kg 70Kg 80Kg 90Kg 酒類 純酒精 40c.c 48c.c 56c.c 64c.c 72c.c 啤酒 ( 酒精 5 % ) 紅酒 ( 12 % ) 紹興酒 ( 16 % ) 米酒 ( 20 % ) 米酒頭 ( 35 % ) 白蘭地 ( 40 % ) 高梁酒 ( 58 % ) 大趜酒 ( 65 % ) 800c.c 960c.c 1,120c.c 1,280c.c 1,440c.c 333c.c 400c.c 466c.c 533c.c 600c.c 250c.c 300c.c 350c.c 400c.c 450c.c 200c.c 240c.c 280c.c 320c.c 360c.c 114c.c 137c.c 160c.c 183c.c 205c.c 100c.c 120c.c 140c.c 160c.c 180c.c 69c.c 83c.c 96.5c.c 110c.c 124c.c 61.5c.c 74c.c 86c.c 98.5c.c 111c.c * 本表依個人體質不同而異, 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 25
附錄 5 酒精對操控車輛之影響 (BAC) 血液中酒精含量 狀態 對駕駛人能力之影響 第 26 頁, 共 28 頁 0.03% 以下清醒無明顯影響, 幾乎與未飲酒無異 0.03% -0.05% 陶 醉 感 1. 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變幻不定 2. 視覺與反應靈敏度減弱 3. 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差 0.05% -0.08% 興奮 1. 反應遲鈍 2. 駕駛能力受損 3. 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 0.08%-0.15% 錯亂 1. 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 2. 體能與精神協調受損 3. 駕駛人之體能困難度增加 超過 0.15% 痲痹 1. 駕駛人視線模糊進入恍惚狀態 2. 駕駛不穩定 判斷力減弱 超過 0.5% 昏睡已無法開車 資料來源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酒醉駕車對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 26
第 27 頁, 共 28 頁 附錄 6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汽車駕駛人,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 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 一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 吸食毒品 迷幻藥 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 駕駛營業大客車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 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 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汽車駕駛人經依第一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 並於吊扣期間再有第一項情形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 ; 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 吊銷該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 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 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 而不予禁止駕駛者, 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 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 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 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 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 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 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27
第 28 頁, 共 28 頁 前項汽車駕駛人, 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 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刑法第 185-3 條服用毒品 麻醉藥品 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駕車 : 一 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 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 五以上 三 吸食毒品 迷幻藥 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 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 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六條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 應提列安全準備, 其來源如下 : 一 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 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 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 政府已開徵之菸 酒健康福利捐 五 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 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