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財產法令與實務 ( 產籍管理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徐惠珠 98 年 11 月 24 日 1 國有財產 ( 國產法 2 施行細則 2) 國家 ( 中華民國 ) 依據下列規定取得之財產 : 1 依據法律規定 : 係指依其他法律規定由國家取得其財產權 2 基於權力行使 : 係指國家基於公權力之行使經接收 沒收或徵收而取得財產權 3 由於預算支出 : 係指依預算撥款而營建或購置財產 4 由於接受捐贈 : 係指國內外以中華民國政府為對象而捐贈財產 2
中央各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 其產權登記為地方所有 ( 行政院 81 年 11 月 3 日台 81 財 36675 號函 ) 財政部 81 年 9 月 24 日台財產一字第 81020661 號函 : 依國有財產法第 2 條規定, 國家由於預算支出所取得之財產, 為國有財產 但本案不動產係內政部警政署因應地方政府財政困難, 依據憲法第 109 條 第 147 條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0 條 第 31 條及警察法第 16 條之規定, 於 81 年編列預算補助各地方政府取得, 有贈與性質, 尚非屬中央政府機關直接支出預算而取得之財產, 允宜登記為地方所有 中央各機關編列委辦經費補助地方政府取得之財產, 其產權應登記為國有 ( 行政院主計處 90 年 11 月 29 日台 90 處會一字第 09100 號函 ) 查委辦經費與補助經費性質不同, 中央機關以委辦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計畫, 其中以委辦費支出所取得之財產, 係屬國有財產 3 國有財產之區分 ( 國產法 4)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公用財產包括公務用財產 : 各機關 部隊 學校 辦公 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 公共用財產 : 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 事業用財產 : 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 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 僅指其股份而言 非公用財產 : 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4
國有公用財產之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 國產法 10 施行細則 8): 指預算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之本機關 ; 復依預算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 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 依主計處所定之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 主管機關為總統府 立法院 司法院 行政院 考試院 監察院 內政部 外交部 國防部 財政部 教育部 法務部 經濟部 交通部 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 輔導會 國科會 原能會 農委會 勞委會 衛生署 環保署及海巡署 ) 5 國有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 國產法 11: 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之機關為管理機關, 直接管理之 國產法施行細則 9: 管理機關係指依法設置, 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 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 學校 所稱獨立之預算, 係指預算法第 16 條之單位預算 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 附屬單位之分預算 6
境外財產應由外交部列帳管理 國境外之國有公用財產, 由外交部依國有財產法第 14 條 第 21 條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 11 點規, 辦理財產登帳等事宜, 各機關原登列之財產帳應辦理減帳 * 其財產卡各項欄位, 得由外交部視需要另設置之 港澳地區財產以陸委會為主管機關 ( 行政院 92 年 2 月 6 日院臺秘字第 0920004711 號函 ) 港澳地區之國有財產, 擬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管理一案, 同意照辦 7 國有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 國產法 12: 非公用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 承財政部之命, 直接管理之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屬 : * 臺灣北區辦事處及所屬桃園 基隆 宜蘭 花蓮 台東及金馬等 6 個分處 * 臺灣中區辦事處及所屬新竹 雲林 彰化及南投等 4 個分處 * 臺灣南區辦事處及所屬嘉義 臺南 屏東及澎湖等 4 個分處 8
國有財產範圍 ( 國產法 3 施行細則 4 5) 一 不動產 : 土地 土地改良物 房屋建築及設備二 動產 : 指金額超過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 交通運輸及設備及雜項設備 < 不動產 動產分類詳 [ 財物標準分類 ] > 三 有價證券 : 股份 股票 債券四 權利 : 地上權 地役權 典權 抵押權 礦業權 漁業權 專利權 著作權 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9 國有財產法 - 產籍管理規定 國產法 21: 管理機關應設國有財產資料卡及明細分類帳, 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 分類 編號 製卡 登帳, 並列冊層報主管機關 ; 其異動情形, 應依會計報告程序為之 國產法 22: 財政部應設國有財產總帳, 就各管理機關所送資料整理 分類 登錄 國產法施行細則 17: 依本法第 21 條規定有關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國產法施行細則 18: 依本法第 22 條規定應設之國有財產總帳, 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主辦之 10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 財產 ( 1/3 ) 行政院主計處 ( 會計管理中心 ) 編一 財產之定義 : 包括供使用土地 土地改良物 房屋建築及設備 暨金額超過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 交通及運輸設備及雜項設備, 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註 : 行政院主計處 90 年 7 月 2 日臺 90 處會二字第 05631 號函, 財物標準分類 總說明一之 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其 有關規定 係指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六 財物分類之方法 ( 一 )5. 什項設備類中規定 圖書 博物 及 動物 三項之分類, 僅列至 節, 節以下之個體財產, 因為數眾多, 不勝列舉, 特予從略, 各使用單位可視實際情形, 自行登記列管 另各機關購置之圖書, 如屬財產, 總務部門應登入其財產卡, 再由圖書管理單位分類控管 11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 財產 ( 2/3 ) 二 財產之編號 : 財產分為六大類, 其中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因個體財產有限, 為簡化編號, 並列於同一大類 各類財產之編號, 採四級分類 五級編號制, 其分類科目之名稱為類 項 目 節, 第五級為個體財產名稱之編號 三 財產之單位 : 為財產個體數量計算之根據, 其屬財產者 ( 土地除外 ), 並為攤提折舊之憑藉, 其釐訂原則有二 : ( 一 ) 凡專供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 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以劃分段落為一單位 ( 二 ) 凡無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 以具有完整之個體, 並能單獨使用者為一單位 12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 - 財產 ( 3/3 ) 四. 財產之主要材質 : 乃指財產構成之主要質料, 除土地一類外, 其餘各類財物均列舉主要材質, 以便決定其使用年限 五. 財產之使用年限 : 乃考核財產使用效能之根據, 亦為攤提折舊之基礎 各別財產之使用年限, 係就全新者, 估計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之最低使用年限 < 若已達使用年限, 財產仍可繼續使用, 應延後辦理報廢 ; 如因個別情況, 未達最低使用年限, 財產不堪修護使用, 可依實際損壞情形, 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 六 財物標準分類對於財產分類項目, 採正面表列, 各機關新增財產於表未列舉者, 應填寫財物標準分類增刪修訂申請表報請行政院主計處增設 13 設置財產帳 卡之原則 一 財產帳為財產量值之明細分類帳, 由各機關設置之, 按 財物標準分類 之規定登帳 二 財產卡 *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 * 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 應以組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 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 * 於財產卡標準格式及主要內容外, 各管理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加設欄項輔助登記之 * 國境外之財產, 其財產卡各項欄位, 得由外交部視需要另設置之 14
財產帳卡之設置 保管及移交 一 財產卡由管理機關財產管理單位設置 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 但得按財產性質及機關業務屬性, 由各業務單位及財產管理單位分別設置 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 財產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 得以電子檔案或所列印之書面資料替代 二 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 應妥善保管使用, 如遇有毀損遺失時, 應予補建 15 財產帳卡之設置 保管及移交 三 各機關應編具各類財產明細清冊, 並依保管單位別及保管人設置清冊, 清冊或欄位不敷使用時, 得加設輔助之 四 各級主管及財產帳 財產卡保管人員異動時, 其保管之財產帳 財產卡 財產清冊 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產籍登記憑證, 應列冊交接 16
財產價值 (1/5) 財產價值, 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 依下列方式計價 : 一 土地 : 依當期申報地價 ; 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 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產價 但土地係價購 徵收或有償撥用者, 依其取得之價格 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 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 17 財產價值 (2/5) 二 土地改良物 房屋建築及設備 : 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 ; 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原價無法查明者, 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 無現值者, 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三 動產 : 按其原價, 但原價無法查明者, 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18
財產價值 (3/5) 四 有價證券 : 按每股票面金額 ; 因出資所得之權利, 按其出資金額 ; 有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 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五 權利 : 按取得時之價格 ; 但取得時無價格者, 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19 財產價值 (4/5) 六 凡財產由其他機關撥入或因接收 捐贈而取得時, 應填明財產之價格, 如原價無法查考或根本無原價者, 得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予以估計列 七 非依新臺幣取得者, 應按取得時兩國貨幣公定兌換率折合新臺幣計列 八 登記各類財產價值, 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 其不滿一元者, 四捨五入 20
財產價值 (5/5) 九 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 須依照規定提列折舊外, 其餘財產無須提列折舊 十 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財產折舊之計算, 以採用平均法 定率遞減法或工作時間法為準 註 : 如查明財產價值有誤繕情形, 應依國有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 11 點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20 點規定填造財產增減值單辦理更正記載 21 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 - 行政院 9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重點 (1/3) 三 本要點所稱珍貴動產 不動產, 係指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之動產 不動產, 或具文化性 歷史性 藝術性或稀有性之財物, 經管理機關認定具有珍貴保存價值者, 或因屬性認定有爭議, 陳經該管理機關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權責機關認定之財物 前項珍貴動產之認定, 不受財物標準分類所定財產要件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限制 五 各機關為妥適管理珍貴動產 不動產, 得設評審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及委員, 評審委員應具有所管珍貴動產 不動產之專業素養, 其任務為審議珍貴動產 不動產之認定 取得 估價 保管 維修 減少等事宜 22
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 - 行政院 9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重點 (2/3) 十 珍貴動產 不動產價值之登記, 依下列規定 : ( 一 ) 珍貴動產 : 依其取得之價格 但如因受贈 接收或取得價格無法查明者, 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 無法估計其價值者, 得僅記載經管數量 ( 二 ) 珍貴不動產 : 1. 土地 : 按當期申報地價 ; 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 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價格 但土地係價購 徵收或有償撥用者, 依其取得之當期申報地價時, 再依申報地價調整價格 2. 土地改良物 房屋建築及設備 : 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價格 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價格無法查明者, 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 無課稅現值者, 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 無法估計其價值者, 得僅記載經管數量 23 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 - 行政院 9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重點 (3/3) 十五 各機關對所管珍貴動產 不動產之增減, 應按季依其增減動態造具珍貴動產 不動產增減表及增減結存表 ( 如附表一 二 ), 作為國有財產增減表及增減結存表之附表, 陳報主管機關 除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外, 主管機關應彙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彙整 十六 各機關對所管珍貴動產 不動產, 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 編具珍貴動產 不動產目錄及目錄總表 ( 如附表三 四 ), 連同國有財產目錄及目錄總表, 陳報主管機關彙轉財政部 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據以辦理中央政府總決算及總會計事宜 24
資本門預算購置財物登帳方式 ( 行政院主計處 98 年 6 月 3 日處會三字第 0980003346 號函及本局 98 年 5 月 5 日台財產局接字第 0980011180 號函 ) 一般公務機關年度預算各計畫資本門項下所列財物購置預算, 其新購入之財物使用年限 2 年以上, 且金額超過 1 萬元以上者, 方列入財產管理 如未達此項標準者, 則列為物品管理, 無須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財產登帳 25 警用槍枝單價未滿 1 萬元, 仍列入財產管理 ( 行政院主計處 94 年 4 月 15 日處會三字第 0940002654 號函示 ) 為符槍枝管理安全之實際需要, 同意耐用年限達 2 年以上, 單價未滿新台幣 1 萬元之警用槍枝依其性質歸入財產管理 未達 1 萬元之典藏品, 列入財產帳管理 ( 行政院主計處 97 年 1 月 10 日處會三字第 0970000170 號函示 ) 國立臺灣博物館所管有單價未滿 1 萬元之典藏品, 其具有歷史性 稀有性及有保存之必要, 為符實際管理需要, 同意依其性質列入財產管理 26
圖書館典藏之圖書全數列為財產, 其餘回歸財物標準分類 規定, 以金額超過一萬元以上, 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者方列為財產 ( 行政院主計處 90 年 11 月 5 日 研商財物相標準分類關事宜 會議紀錄 ) 一 符合 圖書館法 第 4 條規定之圖書館, 其所購置之圖書皆列為財產, 至其所購置之雜誌, 經圖書館認定, 具有典藏價值者, 列為財產, 否則依 財物標準分類 有關財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 二 其他機關或非 圖書館法 所規範之圖書館 圖書室或閱覽室等, 其所購置之圖書, 依現行 財物標準分類 有關財產與非財產之規定辦理 三 財物標準分類 之各項圖書, 配合實際情況, 其最低使用年限均由 5 年改為 3 年 27 圖書館法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 4 條政府機關 ( 構 ) 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 或鼓勵個人 法人 團體設立之 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 ( 構 ) 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 分類如下..一 國家圖書館..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 以政府機關 ( 構 ) 法人 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 徵集 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 保存文化 弘揚學術, 研究 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 二 公共圖書館..指由各級主管機關 鄉 ( 鎮 市 ) 公所 個人 法人或團體設立, 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 提供圖書資訊服務, 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 三 大專校院圖書館..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 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 支援學術研究 教學 推廣服務, 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 四 中小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 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 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 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 五 專門圖書館..指由政府機關 ( 構 ) 個人 法人或團體所設立, 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 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 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 28
整批購買財產登帳事宜 ( 行政院主計處 90 年 11 月 5 日 研商財物標準分類相關事宜 會議紀錄 ) 一 適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之國營事業, 整批購買, 每件單價雖未超過新臺幣 1 萬元, 但總價超過 1 萬元以上, 且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者, 仍應以財產列管 二 不適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之機關, 整批購買, 每件單價如未超過新臺幣 1 萬元, 不以財產列管 29 釋示四庫全書財物標準分類 ( 行政院主計處 89 年 2 月 19 日台 89 處會二字第 03086 號函購置 四庫全書電子版光碟資料庫 之光碟片一套, 總價 14 萬 7 千元, 符合金額超過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2 年以上之財產構成, 應以 什項設備 項下之 圖書設備 登記列管 教材書登帳事宜 ( 行政院主計處 98 年 4 月 28 日處會三字第 0980002501 號函 ) 國立空中大學發行出版之教材書, 係以出售為目的, 應以存貨列帳, 屬流動資產性質, 無歸屬財產 ( 屬固定資產性質 ) 問題 30
合資購買財產登帳事宜 ( 行政院主計處 92 年 6 月 10 日處會二字第 0920003780 號函 ) 為兼顧財產帳與會計帳相互勾稽及合理表達帳務之登載, 各校應以其出資額登列會計帳及財產帳, 並於財產帳適當備註合資購買之情形 ; 至財產數量之登載, 則以出資比例折算之 31 房屋建築及設備登帳事宜房屋建築及設備之價值, 於實務執行上, 各機關多參採營建工程結算總價 ( 包括設計費 施工費 監造費 行政規費及裝潢費等費用 ) 做為其建築支出費用, 而據以登帳 惟各機關辦理營建工程發包, 亦將非附著於建築物主體有獨立使用效能之動產併同發包購置, 工程結算總價已含有其價值 又房屋建築各項設施, 其中電梯設備 消防設備 空調設備及發電機設備等, 屬具專供特定用途且以機械操作控制並有單獨財產編號之個體財產, 其因使用頻繁且有使用安全期限, 往往未達建築物之最低使用年限, 即因不堪使用而需辦理汰舊換新, 基於公共安全及後續作業單純化, 亦宜將該項財產自建築物主體中分算單獨列帳 準此, 將建築物營建工程結算總價扣除非附著於建築物主體有獨立使用效能之動產價值及上述電梯設備等價值, 始為該建築物之建築支出費用, 並據以登列為財產價值 32
附著於建築物之櫥櫃等設備登帳方式 ( 財政部 98 年 5 月 26 日 研商本部 97 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實地訪查機關反映產籍管理相關疑義 會議紀錄 ) 附著於建築物之櫥櫃等設備, 由管理機關自行審認該等設備與建築物分離後是否有使用效能 如有使用效能, 單獨登列為財產或物品 如無使用效能, 以建築物之附屬設備列帳 電腦設備之螢幕得否單獨登帳 ( 財政部 98 年 5 月 26 日 研商本部 97 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實地訪查機關反映產籍管理相關疑義 會議紀錄 ) 電腦設備應包括主機 螢幕 鍵盤 滑鼠等設備使得達可供使用狀態, 故電腦設備之螢幕以併同主機等設備列為組合財產為原則, 惟考量實務管理需要, 得由管理機關衡酌螢幕是否單獨列帳 33 有價證券價值計算 ( 財政部 98 年 8 月 5 日台財產接字第 0983000829 號函 ) 按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11 點及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 7 點規定一 採購方式取得者, 按出資金額計算, 所收受之股票股利, 僅須增列股數, 無須變動投資金額 二 撥入或其他方式取得者, 按每股票面金額計算 34
著作權登帳事宜 ( 財政部 98 年 5 月 26 日 研商本部 97 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實地訪查機關反映產籍管理相關疑義 會議紀錄 ) ( 一 ) 著作權以每項委託案 專案或其他方式 ( 如機關網站或每件文物 ) 產生之著作權登載於同一張財產卡, 並於其他事由欄備註數量及單位 ( 二 ) 著作權之使用年限由管理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 三 ) 著作權之價值登記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 7 點規定, 按取得時之價格 ; 但取得實無價格者, 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35 財產修繕金額應否增列入財產價值問題 ( 行政院主計處 96.1.19 處會字第 0960000397 號書函 ) 有關財產修繕金額應否增列入財產價值一節, 依財產修繕情形, 可分為一般修繕及大修二種, 一般修繕只能使設備資產保持正常可用的狀態, 不能延長其耐用年限, 故列為當年度經費支出 ; 大修則可延長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 故須增列財產原值 註 : 財產修繕情形是否延長資產耐用年限 提升服務效能, 由各機關本於權責合理評估認定 36
各機關各項應用軟體無須列記財產帳, 惟應加以登記並管理, 已列入財產帳之 電腦軟體 部分, 可辦理減帳, 惟應依院頒 政府所屬各級行政機關電腦軟體管理作業要點 之規定加強管理 ( 行政院主計處 75 年 10 月 23 日台 (75) 處孝五字第 0972 號函 行政院 87 年 8 月 24 日台 87 會授一字第 06911 號函 ) 註 : 要點第 2 點 第 3 點規定 : 二 本要點所稱電腦軟體 ( 以下簡稱軟體 ), 係指電腦程式及電腦程式之存放媒體 三 本要點所稱管理, 係指關於軟體之增置 登記 經管 減損等事項 37 財產增置 各機關財產增置之方式 1. 採購 : 以購買或營造方式取得者, 其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2. 撥入 : 由其他機關有償或無償撥交本機關者 ( 撥用 移撥 ) 3. 孳生 : 指牲畜之繁殖及林木之生長 4. 其他方式 : 如接管 沒收 徵收 捐贈或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者 財產經採購驗收或接管後, 應填具財產增加單, 為財產產籍之登記 38
接受捐贈財產 (1/2) 1. 依據 : 國產法第 37 條 : 國家接受捐贈之財產, 屬於第三條規定之範圍者, 應由受贈機關隨時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 視其用途指定其主管機關 國產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 : 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接受捐贈之財產, 主管機關應指定管理機關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 12 點 : 各機關接受捐贈財產, 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 並說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 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 層報行政院指定主管機關後, 由主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 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39 接受捐贈財產 (1/2) 2. 作業流程 : (1) 受贈機關接受捐贈財產, 應檢附捐贈者同意捐贈之意思表示文件及捐贈財產之基本資料 ( 如型式 價值等 ), 並說明有無附有負擔及使用用途, 報請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指定其主管機關後, 由主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 辦理國有登記或確定其權屬之程序 (2) 管理機關據以辦理登帳製卡事宜 3. 接受捐贈之財產, 如不屬國產法第 3 條規定範圍者 ( 即不動產 動產 有價證券 權利以外財產 ) 無須踐行上開報行政院指定主管機關程序, 僅需於受贈後依照規定辦理登帳或登記管理 40
採購財產, 廠商提供之回饋物登帳事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8 月 18 日工程企傳字第 941586 號傳真信函 ) 採購案以固定價格決標, 廠商所提供回饋之價金理宜包含該固定價格內 亦即採購案內廠商無償提供之財產, 如屬上開情形, 其價值應併入採購案財產均價列帳 如否, 則以受贈案件, 依國有財產法第 37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辦理 41 財產產籍登記 ( 1/2 ) 1 財產編號 (1) 各機關之財產, 應由財產管理單位依財產之類別及其會計科目統馭關係, 予以分類 編號 (2) 分類及數量編號, 依下列規定辦理 : A. 分類編號 : 依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之類 項 目 節 號編之 B. 數量編號 : 在分類編號後, 依各個體財產名稱 購置數量 次序先後編號 (3) 財產之編號 名稱 單位 最低使用年限, 應依照 財物標準分類 辦理 ; 其未規定者, 由管理機關報請行政院主計機關統一訂定 42
財產產籍登記 ( 2/2 ) 2 登記憑證 ( 內部表單 ) (1) 財產增加單 : 依財產增置之方式, 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或取得日期填造 (2) 財產移動單 : 本機關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間財產之移動, 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送 (3) 財產增減值單 : 財產價值發生增減之變動, 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並先送使用單位簽認 (4) 財產減損單 : 依財產之減損, 由財產管理單位填 ( 外部表單 ) (5) 財產撥出單財產增加單財產減損單 (6) 財產毀損報廢單財產減損單 43 財產保管 ( 1/4 ) 一 分類編號及黏貼標籤 : 財產取得後應由管理單位妥慎保管, 按照財產分類編號逐一黏訂標籤, 並應下列注意事項 : ( 一 ) 同類型之財產, 應將標籤劃一黏訂於顯明處 ( 二 ) 標籤式樣, 以簡明扼要為主, 包括機關名稱 財產名稱 財產編號 保管人 取得日期及使用年限等欄位為原則, 必要時得由各機關自行增設之 ( 三 ) 標籤之質料, 須經久耐用 ( 四 ) 土地取得後, 應在四周樹立界標 44
財產保管 (2/4) 二 國有有價證券應分類編號, 詳細記載 ; 並委託當地國庫或其代理機構負責保管 委託保管之有價證券, 於還本中籤或息票到期或股利發放時, 應適時兌領收帳, 並調整財產帳及財產卡 三 管理機關領有之土地 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憑證, 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業務單位保管, 並應設置備查簿, 隨時登記其收發情形, 以備查考 45 財產保管 (3/4) 四 各機關之財產, 由使用單位個人使用部分, 以使用人為保管人員 ; 由使用單位共同使用部分, 由主管人員指定專人保管, 由二個以上使用單位共同使用者, 由機關指定專人保管 五 各機關之財產, 由財產管理單位管理 但其性質需由各有關單位管理者, 得交由各有關單位分別管理 必要時, 簽請首長核定分工事宜 46
財產保管 ( 4/4 ) 六 使用單位應善盡保管之責 : 使用單位對使用中之財產, 應善盡保管之責, 未經核准, 不得私自移轉或借撥 七 管理單位及保管人員之查核財產管理單位與保管人員對使用及保管中之財產, 應隨時查對其數量, 並注意其使用狀況及養護情形 47 財產移動之登記 一 各機關統一採購之財產, 於驗收後, 按財產之用途分配各使用單位使用時, 財產管理單位應為財產移動之登記 二 分配各使用單位使用之財產, 如因業務關係須由某使用單位移轉與另使用單位使用時, 應即填具財產移動單為財產移動之登記 48
財產交接 一 機關首長 主管人員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之交接 : 機關首長 主管人員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 對於財產之交接, 應切實依照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之規定辦理, 並按照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點交 二 員工離職時財產之交還 : 各機關員工離職時, 應將保管或使用之財產交還, 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 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 應追究賠償責任 49 財產盤點 一 不定期盤點各機關之財產, 機關首長於必要時, 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 二 定期盤點財產管理單位及使用單位每一會計年度至少實施盤點一次, 並應作成盤查 ( 點 ) 紀錄 50
財產盤點實施計畫 各機關實施盤點時, 建議訂定盤點實施計畫, 內容可包括 : 一 依據. 二 目的. 三 範圍. 四 檢查項目. 五 實施方式. 六 檢查時間. 七 人員編組. 八 盤點流程作業. 九 管制考核等項 附件 2: 盤點實施計畫範例 < 國產局網站 /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 公用財產產籍管理二 )> 51 財產盤點流程作業 一 列印個人保管財產清冊, 通知各使用單位轉知使用人或保管人就經管財產先行清點查對 二 使用人或保管人自行盤點後, 如發現有財產標籤脫落或未黏貼, 或財產清冊資料與現況不符等情形, 應通知財產管理人員辦理資料更正 三 由盤點人員按預定時間 地點實施盤點, 並由各使用或保管單位指定人員配合辦理 四 俟完成實地盤點後, 訂定抽盤時間, 會同政風 會計人員至選定之保管或使用單位辦理抽盤 五 將盤點情形及抽盤結果作成盤點紀錄, 如有帳物不符情事, 應查明原因, 並持續列管 52
財產經抽查或盤點後應注意下列事項一 由抽查或盤點人員於盤查 ( 點 ) 紀錄註明盤查 ( 點 ) 日期及結果 二 如有損毀者, 應即查明原因, 其由於保管或使用者之過失所致者, 保管或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其因意外事故或為正常使用自然毀損者, 應依照規定手續報廢或報損 三 如有盤盈或盤虧情事, 應分別查明原因, 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四 盤查 ( 點 ) 完竣後, 並應將財產盤存情形連同盤點紀錄報請核閱 53 財產減損 各機關財產減損之方式 1. 移交 2. 撥出 3. 報廢 4. 損失 ( 報損 遺失 ) 5. 贈與 各機關財產之減損, 經奉核定後, 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產減損單, 辦理財產減損之登記 54
財產減損 - 移交 各機關之財產因機關改組或裁併, 須由接替機關使用時, 原管理機關應編造移接清冊, 檢附權利證明文件, 移交接管機關, 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原管理機關於辦理移交前, 屬撥用以外方式取得者, 應依國產法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 通知財政部, 屬撥用取得者, 應依同細則第 38 條規定, 洽國產局各分支機構查核層報財政部備查 55 財產減損 - 撥出 (1/2) 一. 不動產 ( 土地 房屋建築及設備 土地改良物 ) ( 一 ) 變更非公用 ( 二 ) 撤銷撥用 註 : 於經財政部 ( 行政院 ) 核准後, 以移交清冊方式移交本局接管 56
財產減損 - 撥出 (2/2) 二. 不動產以外財產 移撥 [ 不涉及權利變動, 權屬仍為國有, 應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 16 點規定程序, 填製財產撥出單辦理移撥手續 ] 要點 16: 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 經主管機關核准撥給同級政府機關者, 財產管理單位應填製 財產撥出單 1 式 3 份,1 份留存,2 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簽署後, 由撥入機關留存 1 份, 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1 份退還撥出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 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 註銷產籍 57 財產減損 - 報廢 各機關財產毀損, 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 或經評估修復而不經濟者, 得依有關法令規定程序予以報廢, 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 ( 一 ) 在未奉核定處理前, 應妥善保管, 不得隨意廢棄 ( 二 ) 財產之報廢, 應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 三 ) 財產之報廢, 依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需報審計機關審核者, 應由財產管理單位填具財產毀損報廢單 58
報廢處理流程 需報廢之財產 未達使用年限 已達使用年限 經機關填具毀損報廢單 (1 式 3 份 )1 份留存 財產每件原價 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未達 1500 萬元 1500 萬元以上未達 3000 萬元 3000 萬元以上 轉送審計機關審核 經管機關核定 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陳報主管機關核定 俟審計機關核准發回後, 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 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依據核定公文書, 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 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廢品殘料之處理 轉送審計機關審核 俟審計機關核准發回後, 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 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變賣 再利用 轉撥 交換 銷毀或廢棄 59 財產減損 - 損失 一 國有財產因故滅失 毀損 拆卸或改裝, 或未達使用年限, 由財產管理單位依審計法第 57 條及 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 或同法第 58 條規定, 辦理報廢或報損者, 應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 1 式 3 份,1 份留存,2 份報審計部審核, 俟審計部核准報廢或報損發回 1 份後, 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 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 註銷產籍 二 各機關之財產, 如因災害 盜竊 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 致毀損或滅失時, 除個別特殊事項, 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規定, 檢同有關證明文件, 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後, 解除其責任 60
財產遺失 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之報損報毀案件處理 依行政院訂頒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注意事項 3, 各機關經管現金 票據 證券 財物或其他資產, 如有遺失 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之報損報毀案件, 除個別特殊事項, 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外, 不得依據本表之程序辦理, 應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之規定加予切實調查, 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註 : 審計法第 58 條 : 各機關經管現金 票據 證券 財物或其他資產, 如有遺失 毀損, 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 應檢同有關證件, 報審計機關審核 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 : 本法第五十八所稱其他資產, 係指政府或各機關所有之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各機關遇有本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損失情事, 應即檢同有關證件報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其情節重大者, 並應報經主管機關核轉, 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 得派員調查之 前項所稱有關證件係指司法 警憲 公證 檢驗 商會等機關 團體之證明文件 鑑定報告 人證筆錄 現場照片 其他物證以及依事實經過取具之合適證明與經管人員所應負職責之說明 61 有關財產因遺失 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之賠償及殘值計算 ( 依行政院主計處 93 年 3 月 5 日處會二字第 0930001412 號函 ) 依審計法第 2 條規定, 財務責任之核定為審計職權之ㄧ, 審計部為行使事項職權訂有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作為辦理之依據, 該準則第三章及第四章對於財產遺失 毀損之賠償方法及金額計算方式, 均有明確規範, 故宜依該作業準則規定辦理 62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規定十二 土地及天然資源損失之賠償, 以決定賠償時當地市價為準 十三 土地改良物 房屋建築及設備 機械及設備 交通運輸及設備 其他雜項設備 軍品及軍用器材 存貨等, 遺失 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損失之賠償, 以下列原則計算 : ( 一 ) 損害之財物仍可修復使用, 並不減低使用效率者, 依修復時所需費用賠償之 ( 二 ) 損害財物不堪繼續使用或遺失 損失者, 以賠償相同財物為原則 ; 其無相同財物可以賠償時, 以重置同等使用效率財物之市價為準, 並按已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 其已超過使用年限, 無法折舊計算賠償時, 得按財產遺失 毀損或損失時相同財產之市價賠償 63 報廢財產之處理方式 (1/2) 報廢之財產, 不再以財產列管, 其後續處理,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經評估後, 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 1. 變賣 : 已失使用效能, 而尚有殘值者 ( 不動產以外之財產變賣, 其變賣及估價作業, 應依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辦理, 依該程序第 3 點規定, 變賣方式以公開標售為原則, 但亦得依同點第 (1) 款但書規定, 由政府機關或其委託辦理單位辦理收購 各機關辦理作業時, 主管機關得派員監督辦理 ) 64
報廢財產之處理方式 (2/2) 2. 再利用 : 失其固有效能, 而適合別項用途者或其整件中有部分附屬設備, 於拆除後可供使用者 3. 轉撥 : 可無價轉讓他人使用者 4. 交換 : 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 5. 銷燬或廢棄 : 毫無用途者 註 : 轉撥之對象 ( 即他人 ): 依財政部 98 年 5 月 26 日 研商本部 97 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情形實地訪查機關反映產籍管理相關疑義 會議紀錄結論案由一決議, 含各級政府機關或團體或自然人 < 上述處理方式, 由管理機關本於權責選擇適宜方式處理 > 65 財產減損 - 贈與 各機關在國內之財產, 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 並應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規定, 辦理贈與手續 國有動產之受贈人條件 : 1 地方自治團體 2 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機構 3 公司組織之地方公營事業機構 4 農田水利會 5 經依法設立財團法人之社會 文化 研究 教育 慈善 救濟團體 6 經外交部認有贈與必要之外國政府或其人民 7 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定之個人或團體 66
財產報告 (1/2) 一 國有財產增減表及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中央管理機關應按月依財產增減動態, 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 陳報主管機關審核, 主管機關並據以按季彙整編具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後, 連同各管理機關之結存表, 彙送國產局 末季之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及各管理機關之結存表, 由主管機關併同主管機關財產目錄總表及各管理機關之財產目錄總表, 彙送國產局 前項地方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表 增減結存表及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 每六個月編造一次 67 財產報告 (2/2) 二 國有財產目錄及目錄總表管理機關之財產應於年度終了實施盤點後, 編具國有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總表, 陳報主管機關審核, 連同各管理機關之財產目錄總表, 彙送國產局編製國有財產總目錄 三 財產異動計畫各管理機關應參照過去三年財產增減情形, 預計下年度需要增減數量與價值, 編造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三份, 一份留存, 二份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加具審查意見陳報行政院 但非公司組織之國營事業財產異動, 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68
財產檢核一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各機關經管財產之保管 使用 收益及處分情形, 應為定期與不定期檢核 ; 定期檢核應於每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施行, 不定期檢核應視實際情況為之 二 各機關對於財產管理應為平時檢查與定期檢核 三 各機關每年度至少實施財產管理檢核一次, 得邀集相關單位, 組成檢核小組辦理, 財產管理單位主管擔任召集人, 負檢核之責任, 並適時對機關首長提出檢核報告及改進意見 前項檢核結果, 應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四 如有經辦及主管人員, 不依規定辦理各項資料憑證 帳卡 報表之登記, 應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論處, 如有作業績效優良者, 應予獎勵 ( 即各機關得依檢核結果, 辦理獎懲作業 ) 69 本局開發之國有公用及公司組織財產線上傳輸系統 ( 簡稱線上傳輸系統 ) 線上傳輸系統係提供國有公用財產資料異動共同作業平台, 各機關可經由網路連線或檔案匯入方式, 辦理建置 更新國有房 地財產卡資料, 以及彙送國有財產統計報表資料 未使用本局開發之單機版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之機關, 請至本局網站 (http://www.mofnpb.gov.tw)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 公用財產產籍管理 / 四 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項下下載系統交換媒體檔傳輸規格, 以及檢核程式及操作使用手冊資料辦理財產資料匯出及交換作業 本局將擇期舉辦說明會, 另函邀請各機關派員參加 70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網址 : http//www.mofnpb.gov.tw/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為使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機關財產管理人員能全盤了解相關法規 解釋函, 本局已於網站設置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園地內容包括 : 公用財產取得 公用財產管理使用 公用財產產籍管理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公用財產檢核 業務表單下載 各類案件範例 問與答 本局 97 年度辦理教育訓練講義 71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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