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郑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 质量, 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层党组织 ( 指基层党委 党总支 直属党支部, 下同 ) 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 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 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 纲领 基本经验 基本要求, 按照控制总量 优化结构 提高质量 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 坚持慎重发展 均衡发展, 有领导 有计划地进行 ; 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 反对 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应在广大教职工和学生中大力宣传党的政 治主张, 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 特别是对积极要求进步的青年教师和学生, 要积极引导 鼓励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 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 教职工的先进分子, 承认党的纲领 和章程, 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 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 本人主要成长经历和思想 学习 工作等方面简要情况 ; 申请书后应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第六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 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 申请人谈话, 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说明入党条件 要求 程序等, 同 时对其年龄 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 鼓励和引导其积极向党 组织靠拢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应当采取党员推 荐 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 由支部委员会 ( 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 下同 ) 研究决定, 报上级党组织 ( 党委 党总支 ) 审核通过, 到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领取 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28 周岁以下青年入党, 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 ; 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优 第八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 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 能够用 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 任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 ( 二 )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 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 ( 三 )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 ( 四 )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 参加党内有 关活动, 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 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 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 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 纲领 宗旨 组织原则和纪律, 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基层党组织要举办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培训班, 组织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听党课, 学习的主要内容及学习情况填入 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培养联系人应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 每季度形 成书面考察意见,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形成书面意见填入 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重点考察的主要内容是 : ( 一 ) 对党的基本理论 路线 方针 政策等知识的学习情况 ; ( 二 ) 道德品质是否一贯良好, 政治觉悟是否逐步提高, 入党动机是否端正 ;
( 三 ) 对于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 根据从事的岗位性质, 重点考察其思想入党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 ( 四 ) 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 重点考察其思想入党, 学习 工作以及参加集体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 析 针对存在的问题, 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 应当及 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 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 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并 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 基本具备党员条件 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听取党小组 培养联系人 党员和群众意见 ( 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 还应当听取导师 辅导员 班主任等的意见 ) 的基础上, 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发展对象人选, 报上级党组织 ( 党委 党总支 ) 审核通过, 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 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 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 ( 一 ) 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义务和权利 ;
( 二 ) 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 政治觉悟 道德品质 工作经历 现实表现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 ( 三 ) 指导发展对象填写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 ( 四 ) 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 ( 五 ) 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 主要内容 基本方法和基本要求如下 : ( 一 ) 政治审查主要内容 : 对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的态度 ; 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 ; 重大历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现等 ( 二 ) 政治审查基本方法 : 同本人谈话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 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 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 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 三 ) 政治审查基本要求 :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 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 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 间不少于三天 ( 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 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 关 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等文件以及相关入党教材 培训考试成
绩合格的, 填写 发展对象培训鉴定表 和 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 未经培训的, 除个别特殊情况外, 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 进行公示 公示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如下 : ( 一 ) 公示主要内容 :(1) 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 ;(2) 公示对象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主要经历 所在岗位及职务 奖惩情况 ;(3) 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间 政治审查及参加集中培训情况, 培养联系人 入党介绍人姓名 ;(4) 公示起止日期 ;(5) 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来信来访地址 ( 二 ) 公示基本要求 :(1)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2) 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 学习 生活所在单位 ;(3) 可以在公开栏 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 ;(4) 要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地点 邮箱以及联系电话, 指派专人受理来信来访 ;(5) 对公示期内接到的反映, 党组织要进行调查核实, 问题性质比较严重 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 暂缓发展 ; 经核实问题严重的, 不予发展 ;(6) 公示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 公示结束, 经研究认为合格的, 报党委预审 ( 上级党 组织是党总支的, 先由党总支审议, 再上报党委 ) 党委要将审查结 果以书面形式逐级通知到党支部 审核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校党委组织 部发放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党委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 培养教育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可根据需要征求学校教务处 学生处 校团委以及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重点审查的内容是 : 入党申请书 ; 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 团组织 推优 登记表 ( 共青团员 ); 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 政治审查材料 ( 结论性材料 ); 公示材料 ; 思想汇报等 第十九条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要离开工作 学习单位的, 一般不得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第二十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 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 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 ( 一 ) 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 ( 二 )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 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 ( 三 ) 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 ( 四 ) 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 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讨论和表
决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 入党志愿 书, 连同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 ; 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 表决结果 ; 通过决议的日期 ; 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 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 作进一步的了解, 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 入党志愿书 上, 并向党委汇报 发展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副处级以上职务的教职工入党, 基层党委研究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 党委审 批意见写入 入党志愿书,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 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 应当通 知党支部和本人, 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 10 个工作日内, 应当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 和党小组, 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 式, 一般由基层党委 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上级党组织可派人 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 听取本人汇报 个 别谈心 集中培训 实践锻炼等方式,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 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 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 最长不超过一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 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 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 ; 情节较重的, 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基层党委可以审批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但要向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副处级以上职务的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 基
层党委研究后报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 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 党小组提出意见 ( 不设党小组的, 由党支部提出意见 ); 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 支部委员会审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表现, 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 支部大会讨论 表决通过 ; 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对到会人数 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 中国共产党入 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 预备党员的主要表现 ; 应到会 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 ; 表决结果 ; 通过决议的日期 ; 支部 书记签名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 党 委审批意见写入 入党志愿书 ;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 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党委审批结果应当逐级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 记应当同本人谈话,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 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 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
动, 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 教育和考察的情况, 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 行严格审查, 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 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 在其预备期满时, 如认为有必要, 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转为正式党员的, 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政治审查材料 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 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 建立党员档案, 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妥善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 程, 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 作为党建工作述职 评议 考核和党务公 开的重要内容 ; 要认真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 并认真组织实施 ; 每 年 12 月份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全年发展党员工作总结 第三十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严把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关, 切实把 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要重视从青年教职工中发展党员, 进一步优化教职工党员队伍结构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 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 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要重视党支部书记 组织委员的选拔 配备和培训, 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条 党支部要做好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 议记录, 并交予上级党组织保管 ; 基层党组织要指定专人做好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审批 ( 审议 ) 会议记录, 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的过程管理,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 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数据库 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度, 按要求做好预备党员接收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 题和不正之风, 应当严肃查处 对不坚持标准 不履行程序 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 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 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 一律不予承认, 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 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郑州大学 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 试行 ) ( 郑大党文 [2001] 74 号 ) 同时 废止 在此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冲突的, 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