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有房地租賃契約書 甲方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乙方 : 第一條 租賃房地標示 : 訂定租賃契約如下 : 鄉鎮租用面積縣市路街段巷弄號建號樓層數房屋市區 ( 平方公尺 ) 雲林斗六大學 3 123 1 324 鄉鎮縣市段小段地號租用面積 ( 平方公尺 ) 市區土地雲林斗六大潭大潭 621 324 備註 如附圖所示 第二條 用途 : 供應全校師生員工各式餐飲, 供餐內容及形式, 由乙方 自訂並需經甲方同意 第三條 本租約為定期租賃契約, 其期間自 104 年 7 日 1 日起至民國 107 年 6 月 30 日止 租期屆滿時, 經雙方同意本校得續約 1 次, 租 賃關係即行消滅, 甲方不另通知 乙方如有意續租, 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內, 申請續租, 其有 欠租者, 應先繳清 逾期未辦理者, 即為無意續租, 房地由甲 方收回 乙方未經辦妥續租仍為使用者, 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註 1 不得有其他主張 第四條 乙方應付給甲方場地租賃費每月新台幣元整, 以三個月為一期, 每次繳交 3 個月合計元整, 第一次應於決標後 30 天內前繳交, 第 2 次以後為使用場地前之每季月第一個月中 15 日前繳納, 遇假日則延後至上班日繳交遇假日則提前繳交, 暑假 (7 8 月 ) 及寒假 (2 月 ) 減半酌收場地租金 前項租金因房屋課稅現值變動, 土地申報地價或租金率調整等 註 1 : 本項僅適用於出租特定對象者, 採公開標租方式辦理者, 租期屆滿後, 甲方應重新辦理標租, 不得以換約續租方式處理 1
因素, 經甲方評估須重新調整時, 乙方應照調整之租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 註 2 第五條 乙方於訂約時, 應繳納押租金 ( 或履約保證金 ) 新台幣 10 萬元予甲方, 於租期屆滿時, 抵付欠繳租金 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 損害賠償等費用後, 如有賸餘, 無息退還 ; 如有不足, 由乙方另行支付 乙方於租期屆滿前 45 天前書面通知甲方, 申請終止租約, 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而終止租約者, 其已繳交之押租金 ( 或履約保證金 ) 不予退還 但租賃期間,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 乙方繳交之押租金 ( 或履約保證金 ),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六條 租賃房地, 如因更正 分割或重測等, 致標示有變更時, 應將變更登記之結果記載於租約, 其有面積增減者, 並自變更登記之次月起, 重新計算租金 第七條 乙方逾期繳納租金及水電費等費用時, 依下列標準加收違約金 : ( 一 ) 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 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 但逾期二日以內 繳納者, 免予計收 ( 二 ) 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者, 未滿二個月者, 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 ( 三 ) 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 未滿三個月者, 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 ( 四 ) 乙方若未按時繳交租金 電費或水費, 逾期 3 個月者斷水 斷電, 逾期 4 個月未繳清, 則甲方得逕行解約, 未繳納之費用由保證金 扣繳之 第八條 因本合約所生之相關稅捐, 其負擔方式如下 : 註 3 ( 一 ) 租賃房地之房屋稅及土地稅, 由甲方負擔 ( 二 ) 乙方使用房地所生之其他稅捐, 由乙方負擔 ( 三 ) 工程受益費及其他費用之負擔, 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註 2 : 出租予特定對象者, 收取押租金, 採公開標租方式辦理者, 收取履約保證金, 甲方得視需要決定是否收取, 倘不予收取, 則第五條無須訂定 註 3 : 甲方可視預算及實際情形需要, 約定由乙方負擔 2
第九條 本合約期間內, 有關使用租賃標的物所生之水電費 瓦斯費 電話費 環境清潔費 廢棄物處理費及其他一切必要費用, 均由乙方負擔 另租賃場地之水 電費 電話費 瓦斯費, 設立分表按實際使用度數計價, 由乙方負擔按月繳交 所需用水 用電設施之建置, 由甲方處理, 乙方不得擅自增設 第十條 乙方對租賃房地應盡善良保管責任, 如房屋損毀, 應於 1 日內通知甲方查驗, 其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 並應照甲方規定價格賠償或按原狀修復, 作為賠償, 終止租約時不得要求補償 租賃土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論為乙方所為或第三人所為, 乙方均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 ( 一 ) 堆置雜物 ( 二 ) 掩埋廢棄物 ( 三 ) 採取土石 ( 四 ) 破壞水土保持 ( 五 ) 其他違反租賃物之效能之使用第十一條 乙方應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維護租賃房舍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第十二條 乙方就租賃房屋為室內裝修時, 應遵守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如下 : ( 一 ) 場地裝修 : 基於保持甲方設施之完整, 乙方如欲另行裝修應先將設施 圖樣徵得甲方同意始得施工, 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如需增設營業使用上之水電 土木設施, 需事先以書面提出說明, 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設置, 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 二 ) 租賃房屋供公眾使用者, 其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租賃房屋非供公眾使用者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 乙方亦應遵照辦理 ( 三 )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 四 )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 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 五 ) 租賃房屋室內裝修應由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第十三條 因乙方違反建築法之規定, 經主管機關裁處甲方之罰鍰或強制拆除等所需費用, 應由乙方負擔, 乙方並應負責改善, 及一切損失之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乙方使用租賃房地, 應受下列限制 : 3
( 一 ) 不得作違反法令或約定用途之使用 ( 二 ) 乙方應自行使用, 不得擅自將租賃房地之全部或一部出租 將使 用權轉讓他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由他人使用乙方應親自經營, 不 得利用甲方之名義, 對外賒欠貨物及借貸, 亦不得以甲方名義招 募員工, 如違反規定, 或擅將部份營業場地轉讓 出租或委託予 他人經營, 甲方除沒收保證金並即行解約 ( 三 )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 不得就使用房地任意增建或改建 若經同意, 而乙方裝修 增建或改建地上物, 須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及相關 消防法規規定取得許可者, 乙方應自行申請通過後始可為之, 並 應依法辦理施工監造, 其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 四 ) 乙方應保持所使用房地完整, 並不得產生任何污染 髒亂或噪音 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 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 乙方應自行 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有違反前項約定之違約情事者, 甲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租約, 收回租賃房地 並得向乙方請求三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 第十五條 乙方應於契約期滿後 15 日內無條件歸還營業場地並遷離自有設備及售餘品, 其營業場地並應清掃整理妥當, 經甲方派員檢查合格後交還, 乙方若不履行本項規定, 其留置物以拋棄論, 甲方得僱工處理, 其費用由保證金扣繳, 因故解約時亦同 第十六條 租賃關係存續期間, 乙方因基地界址不明, 或發生界址糾紛而須鑑界時, 應自行向地政機關繳費申辦 第十七條 財產及物品之管理一 甲方得就點交予乙方之物品, 實施下列措施以為管理 : ( 一 ) 甲方得就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財產及物品實施每年一次盤點, 乙方應予配合, 不得拒絕 ( 二 ) 乙方應對本計畫之營運設施作定期維護與保養, 相關營運設施之維護 保養 修繕均應由乙方負責乙方應善盡例行養護及修繕管理之責, 其費用概由乙方支付 有關房舍場地修繕之雙方責任, 4
比照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職務宿舍區修繕及環境維護要點 第 3 條規定 : 借住人宿舍之設施若有損壞, 應由借住人自行負擔修繕經費 ; 惟下列情形之修繕不在此限 :1. 建物結構或系統之損壞 2. 宿舍區內之消防設施 道路 排水溝 路燈等之損壞 3. 天然災害造成之損毀 4. 共用設施維護 : 電梯 蓄水池 水塔 5. 其它經專案核准者 ( 三 ) 營運期間內, 乙方代為管理之各項設施 財產或物品, 乙方應善盡管理及保管之責, 並隨時保持設備之正常運作, 如因發生事故導致毀損或短少者, 乙方應負責修復或負賠償責任 其他乙方認為營業尚需用之陳設, 由乙方自理 ( 四 ) 乙方保管使用甲方設備, 應遵守一切安全作業規章 ; 每日營業結束前, 乙方應指定專人負責水電 瓦斯及爐火等安全檢查工作 ; 場地設備如因乙方過失致發生重大災害或意外事件, 乙方應負責賠償並負法律責任 於契約期滿或解約時, 如有短少或損壞, 乙方應按原數補足或按原樣修復, 或經甲方同意按市價核算折舊後自保證金中扣除 ( 五 ) 有關本案各項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致人民生命 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乙方應負一切賠償之責任, 並自行與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協議 如經賠償請求權人依法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 乙方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一切費用 ( 六 ) 乙方代管之各類財物有關財產或物品管理如有未盡事項, 悉依國有財產法 研考會彙編之事務管理彙編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乙方於委託經營期間因業務需求自行購置之財產 物品或設備等資產, 其所有權屬乙方者, 乙方應自負管理及維護之責, 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償金或費用 ; 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所有權歸屬甲方者, 乙方亦應負管理及維護之責 三 甲方於廠商營運期間增購之財產 物品或設備等資產, 乙方同意無條件依契約約定辦理點交 保管及保險, 並負責管理維護, 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增加之保管維護或其他費用 乙方亦不得片面要求甲方辦理增購財產 物品或設備 四 若因停電停水導致冷凍庫故障, 其於上班時間及營業時間內發生者, 由乙方負責修復 ; 其於非上班時間及非營業時間發生者, 由甲方負責修復 乙方對於營業場所之屋頂設施應經常檢查維護, 發現水塔及管路漏水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 水塔之水位控制器若 5
故障由乙方負責維修 第十八條 乙方對於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分不繼續使用時, 應向甲方申 請退租, 交還租賃物 第十九條 飲食管理 : 一 人員管理 : ( 一 ) 乙方餐飲從業人員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 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 始得聘僱 ; 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至少一次 檢查項目包括 A 型肝炎 手部皮膚病 出疹 膿瘡 外傷 結核病 傷寒 等傳染性疾病 ( 項目將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附表二食品業者良好衛生管理基準為依規 ), 且每年應主動繳交健康檢查報告, 檢查項目同前述 未提具身體健康檢查證明合格者, 不得從事餐飲工作 其有代理工作之需要者, 工作代理人於代理前亦需提出健康合格證明書, 違者每位罰新台幣 2,000 元 ; 每隔 1 週累罰 ( 二 ) 乙方餐飲從業人員應遵照衛生福利部頒布之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相關規定, 從事食品調配 包裝 貯存 販賣食品等工作, 以確保食品之衛生 安全及品質 ( 三 ) 乙方衛生管理專責人員及餐飲從業人員, 應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4 條規定, 每年應至少參加衛生 ( 營養 ) 講習 8 小時 ( 四 ) 乙方工作人員需遵守衛生福利部所頒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之從業人員規定, 並於職前及在職時接受衛生講習或服務禮儀等課程,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每位員工均需配合參加, 未參加者須 1 週內補上課, 惟已參加該年衛生局辦理相關研習者得免參加校內講習, 未參加講習者每位罰 500 元 ( 五 )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之服務態度, 應保持和藹熱忱, 如服務不佳 態度傲慢, 經甲方提出糾正者, 乙方應及時督導改善或更換人員 二 品質管理 : ( 一 ) 乙方供應之食品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合格工廠產製, 或經衛生相關單位檢驗合格 6
( 二 ) 乙方於履約期間內, 應接受甲方衛生檢查小組針對所販賣食品之衛生 品質 價格 營業項目 餐具清潔及人員服務等進行督導與檢查 如有需要改善之處, 由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乙方應於期限內改善完竣 ( 三 ) 凡發生食品中毒或其他傷害事件, 經查證係可歸責於乙方者, 其醫療費用及相關人員之賠償費用, 概由乙方全部負擔, 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 四 ) 廠商所供應之食品, 本校將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 26 條規定每週進行抽驗, 經檢驗不符食品衛生標準相關規定者, 經通知仍未改善者, 每 1 項目罰新台幣 2,000 元整, 累犯者罰金加倍 ; 罰金未繳清者, 不得退還保證金 ( 五 ) 廠商所供應之食品致學校發生疑似食品中毒現象, 乙方需停止供餐, 至確認非食品中毒事件方可繼續供餐 ( 六 ) 廠商履約結果經學校或機關查驗認有瑕疵, 或經學校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則計 1 點 ( 七 ) 出現生物性或物理性異物經學校認定情節嚴重者, 依情節情形罰 1000 元至 2000 元 ( 八 ) 不得有過期食材, 經查發現每一單項罰 500 元, 未改善者得累罰 ( 九 ) 食品中毒經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確認且情節重大者, 甲方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 十 ) 乙方如受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縱非因本契約所生之事由, 惟甲方認定乙方之管理有疏失, 可能損及學校員生健康或安全之虞者, 甲方得視情節終止契約 ( 十一 ) 乙方應配合行政院食品雲及教育部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之政策, 於供應膳食當日至雲林縣 ( 市 ) 政府 ( 或教育部 ) 指定之校園食材登錄平臺, 登載每日菜單 食材 ( 含調味料 ) 供應商等資料, 如有認證標章 檢驗報告等也應一併登錄 前項資料應備妥相關文件以供教育主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驗, 不得有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 未依規定於時限內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食材資訊, 記 2 點 未於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正確詳實之食材資訊, 記 4 點 不配合學校 教育或衛生主管機關之查核, 並有故意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 由甲方依情節狀況記 1 至 10 點 ( 十二 ) 乙方供應之各項餐飲必須當日製作, 餐飲製作完成至學生食用之時間不得超過 4 小時 7
( 十三 ) 乙方供應之餐飲需由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合格之工廠產製, 並於甲方要求時, 依以下分類提出最近一期之檢驗合格證明 : 1. 生鮮類 ( 肉品 水產類 ): 必須提供合格屠宰證明 ( 如有 TFP 台灣生鮮豬肉標章者更佳 ) CAS 產品檢驗報告 藥物殘留檢驗合格證明或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 驗證之標章 2. 冷凍 冷藏食品 : 必須優先選擇採購包裝袋上印有 CAS 標章及產品編號或 GMP 證明或同等級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 標示內容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 不得有仿冒品 3. 蔬果類 : 提供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或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 驗證之標章 4. 加工食品類 :CAS GMP 產品檢驗報告或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 5. 食用油及醬油等調味料 : 具正字標記或 GMP 標章, 如該項產品無正字標記或 GMP 標章, 則須使用經檢驗合格或合法登記之工廠產品, 不得使用包裝不完整及未經檢驗合格之雜牌食品 6. 食鹽 : 檢驗合格之食用鹽或提供進口同批號食品用鹽證明 ( 十四 ) 餐廳應依學校餐廳廚房員工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第 10 條以及教育部頒發之大專校院餐飲衛生管理工作指引第 76 條規定, 每日供餐之菜色屬於高水活性 低酸性食品菜餚應至少各保留一份含早餐 中餐 晚餐保存於檢體冰箱, 未留檢體, 每 1 餐罰新台幣 500 元整, 仍未改善者, 則罰金加倍 ; 罰金未繳清者, 不得退還保證金 三 清潔衛生管理 : ( 一 ) 甲方得隨時派員進入乙方供應或承製食材之廠房查看衛生情形, 乙方不得拒絕 甲方對履約標的之查驗, 不得解釋為對乙方依契約應履行責任之免除 ( 二 ) 垃圾及廢棄物必須當日處理, 不得堆置校園內 ( 三 ) 使用之場地 設備及環境等, 應保持清潔, 每日至少刷洗一次 ( 四 ) 廚餘與紙製盒餐等廢棄物, 應依據環保相關規定處理之 ( 五 ) 如因乙方廢棄物處理不當, 經環保局或衛生局告發者, 其罰款悉由乙方負責 8
四 保險 : 為應甲方安全之需求, 乙方對經營標的物及設備應以乙方為被保險人分別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及其附加險 ( 如第三人責任意外保險 爆炸保險 天災保險等 ) 雇主責任險及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另為確保食品安全, 乙方應投保產品責任險, 並將已投保之保單副本逕交甲方收存 保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 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以上保險費由乙方負擔, 其受益人指定為甲方 產品責任險最低投保金額 :2000 元 1.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 : 新臺幣壹佰萬元整 2.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 : 新臺幣肆佰萬元整 3.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 : 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五 違規事項甲方依 大專校院餐飲衛生管理檢查表 違約記點及罰鍰標準 ( 如附件一 ) 處理乙方部分違規事項, 乙方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 違反計點項目, 每項第一次皆採口頭警告 ( 表中 26 35 無口頭警告直接罰鍰 ), 第 2 次以上處記點罰鍰, 每 1 點罰鍰新台幣 500 元以此類推, 違規記點皆需經乙方改善完成並經機關認可, 若乙方經機關開立改正通知單後仍不見改善, 機關得逕行終止契約, 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廠商不得異議 乙方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 記點達 15 點以上者 ( 合約期未達 1 年者依比例計算 ), 終止契約 第二十條 租賃房地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甲方得終止租約 : ( 一 ) 政府因舉辦公共 公用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時 ( 二 ) 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或土地重劃有收回必要時 ( 三 ) 甲方因開發利用或另有使用計畫有收回必要時 ( 四 ) 乙方積欠租金達法定期數之總額時 ( 五 ) 乙方違反本租約規定時 ( 六 ) 租賃房屋滅失時 ( 七 ) 乙方死亡而無法定繼承人時 9
( 八 ) 乙方騰空申請退租時 第二十一條 終止租約時, 乙方應將房屋整理回復原狀後, 交還甲方 其由乙方修繕 改建或增建部分, 應無條件交甲方接管收歸國有, 並放棄任何補償或公法上任何拆遷補償權利 第二十二條 乙方如有積欠租金或不繳違約金 賠償金或不履行本租約時, 甲方得自乙方已付押租金 ( 或履約保證金 ) 中扣抵 ; 其有不足者, 得通知乙方給付, 乙方應付賠償之完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 乙方之住址 電話有變更時, 應由乙方通知甲方記載於 變更記事 欄 第二十四條 本租約應依法公證, 公證費用由雙方各半負擔 第二十五條 因本租約之履行而涉訟時, 雙方同意以甲方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本租約乙式二份, 由乙方與甲方各執一份 第二十七條 特約事項 : 註 5 ( 一 ) 本租賃房屋主要供牆面平面廣告使用, 乙方應依廣告法相關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辦廣告核准事宜, 如因乙方違反法令規定致遭受處罰時, 概由乙方清理與甲方無涉, 倘甲方因此遭受損失時, 有權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或補償 ( 二 ) 牆面廣告應去除色情 暴力等違反善良風俗之內容 ( 三 ) 相關廣告內容之底稿圖案, 應送甲方同意無誤後, 始可製作張貼 ( 四 ) 乙方於營業場所內所銷售貨品應為合法廠商產製或批售者, 且應標明價格, 並應於開始營業七日前應將擬銷售之各項商品種類 價格及所參考訂價之場所地點等資料列冊送機關審核, 經審核同意後始得販售 ( 五 ) 租用本房地者, 其外牆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設置廠商之店招 LOGO 任何型式之商業廣告 促銷活動看板及其他類似廣告安 註 5 : 本格式僅例舉部分出租情形之特約事項供參, 甲方得視出租用途 ( 例如牆面出租 ) 或實際需要, 酌予增減所需特約事項 10
排等 廠商於本標的物範圍內設置面向外之看板 燈箱及櫥窗等均應經機關同意, 各看板 燈箱及櫥窗內容以販賣商品為限 若需辦理促銷活動, 應於活動前十五日以促銷活動企劃書之書面資料向機關申請, 經機關審核同意後辦理 ( 六 ) 乙方應設置免費申訴電話 信箱或網址供消費者反映意見使用 ( 七 ) 為維護環境衛生及防止二次公害, 乙方所用之容器需使用衛生及環保主管機關允許使用之環保材質 ( 八 ) 乙方於合約期間在租賃房地所在地址若有設立公司行號者, 於租賃期限屆滿或租約終止之翌日起 15 日內, 應即遷出或廢止, 並應將主管機關准予遷出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文件交付甲方存查 乙方違反該規定者, 甲方應按遲延日數連續給付新台幣 300 元之違約金 ( 九 ) 供應對象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之學生 教職員工及社區民眾等 ; 開學期間本校師生可預約包場, 校外人士預約包場, 應預留空間提供本校師生, 以免影響本校師生使用權益, 但寒暑假期間則不受限 ( 十 ) 乙方因使用或管理租賃物不當, 損害人民生命 身體或財產, 導致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時, 甲方得向乙方求償 ( 十一 ) 乙方於營業場地內外及校園內外貼置廣告, 應先徵求甲方同意, 以維觀瞻 營業區域環境清潔維護 垃圾清運以及餐廳外圍環境 ( 如附圖 ) 應每日清掃, 若未清掃, 甲方得代僱工清掃, 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 十二 ) 乙方應以和善親切之態度服務甲方師生員工, 如有糾紛, 應遵循甲方行政有關規定協調處理之 ( 十三 ) 乙方在經營期間, 應按規定時間營業, 不得無故任意停業, 如因故需暫停營業, 須先以書面經甲方同意, 並於 3 天前公告周 11
知 在契約有效期限內, 非經甲方同意, 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業 ( 伙 ), 如未經同意而擅自停業 ( 伙 ), 每日罰新台幣 5,000 元, 第 4 日起沒收保證金並解約 ( 十四 ) 乙方須遵守甲方及中華民國相關法規之規定 ( 如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等 ) ( 十五 ) 履約期間, 乙方應遵守甲方校園相關安全規範及相關管理辦法 ( 如 : 校園車輛管理辦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校園場地管理辦法 ) ( 十六 ) 本校 ( 含戶外空間 ) 嚴禁抽菸 喝酒 吃檳榔, 違者按單人單次, 扣罰新臺幣叁千元整 乙方 : 簽章身分證統一編號 : 住址 : 電話 : 甲方 : 代表人 : 住址 : 電話 : 中華民國年月日 12
( 本頁請附在合約後面 ) 變更記事 ( 本欄由甲方填寫 ) 項次日期內容備註 13
類別項次違規記點違規事實作業場所衛生管理從業人員衛生管理收及儲存衛生管理附件一大專校院餐飲衛生管理檢查表違規記點及罰鍰表 1 1 點 作業場所不得發現蟑螂 老鼠 蒼蠅等病媒或其蹤跡 2 2 點 盛裝生食與熟食之容器應明顯區分, 防止生熟食交叉污染 ( 烹調完成之菜餚不可受污染 ) 3 1 點 作業場所使用之器具 容器應有固定處所放置, 使用前 後均應保持清潔, 且用後應歸定位 4 1 點 作業場所應設置有蓋 防漏 易清洗的垃圾桶 廚餘桶, 垃圾及廚餘應適當分類存放及適時清理 5 1 點 作業場所之地面 牆壁 天花板 支柱 屋頂 燈飾 紗門等應保持清潔 避免積水或濕滑 6 1 點 作業場所排水設施須通暢, 應有截油設備及防治病媒入侵之設施 ; 截油設施應經常清理維持清潔 7 1 點 洗手處所應備有效清潔劑, 作業人員要遵守正確洗手之步驟 8 2 點 切割生 熟食的刀具及砧板應至少兩套以上, 並分開使用與管理, 防止生熟食交叉污染, 切割熟食品時應戴乾淨手套與口罩 切割不再加熱即可食用之蔬果必須使用非木質砧板 9 1 點 食品應在工作檯上調理, 備料區及烹調區應隨時保持清潔, 避免太多食物殘渣 垃圾等留置工作檯上及地面 10 1 點 應使用已洗淨消毒之抹布 刀具 砧板處理熟食 盛裝熟食之器皿不得堆疊放置 11 1 點包裝完成之盒餐及桶餐不得放於地面 12 1 點加熱保溫食品之中心溫度不得低於 60 食品調製後, 置於室溫下不得超過 2 小時, 且不可有過期或變質 腐壞食品 13 1 點盛裝食品容器應清潔 有蓋子並具妥善密合性 14 1 點 廢棄物應依性質分類集存, 作業結束後易腐敗者, 密封放置於食品調理區以外之區域等待清理 15 1 點 從業人員應穿戴整齊清潔的工作衣帽, 頭髮需有效覆蓋或戴網帽 配膳人員供膳時需配戴口罩, 如直接接觸食品時須配戴丟棄式衛生手 套 16 1 點 離開作業場所或如廁前應除去工作服, 進入工作場所再穿工作服及洗手 17 1 點 從業人員應隨時保持乾淨的雙手, 不得蓄留指甲 塗指甲油 戴飾物, 亦不得塗抹護手霜及藥物等 18 1 點 調製食品時禁止飲食 吸菸 嚼檳榔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等行為 驗19 2 點 從業人員手上有傷口時, 應經過適當的包紮處理後, 配戴不透水手套始能工作, 禁止直接接觸即食食品 20 2 點 直接接觸 處理不經加熱即時食用之食品或切割熟食品之配膳人員, 雙手應澈底洗淨及消毒, 穿戴清潔的丟棄式手套與口罩 如有上呼吸道疾病者, 其口罩應為可完全覆蓋口鼻者 21 1 點 手指不可觸及餐具之內面或食物 22 2 點 食品需有驗收紀錄並備查 : 包裝食品應有完整包裝及明確標示, 須符 合相關規定 散裝食品之驗收紀錄需包括進貨廠商或購置來源 產品 名稱 進貨日期 進貨量等 23 1 點 驗收完成之食品或半成品應儘速貯藏於符合衛生規定之處所 ( 乾貨或冷凍 / 冷藏庫房 ), 以防止受到污染 24 1 點 冷凍 冷藏類食品溫度控制 : 冷藏食品中心溫度為 7 或表面溫度 10 以下, 凍結點以上, 冷凍食品中心溫度為 -18 或表面溫度 -10 以下 ; 並可由冷凍 / 冷藏庫房外部檢視溫度及保持清潔 14
其他25 1 點冷凍 / 冷藏庫房盛裝食物不得超過最大裝載線或最大裝載量, 以保持冷凍 冷藏之效果 26 每一單項 罰 500 元 ( 無口頭警乾貨庫和冷凍 ( 藏 ) 庫應設層架管理, 離地離牆存放, 入庫須標示日期以先進先出為原則, 不可有過期食材 告, 違反 立即罰鍰 ) 27 1 點 冷凍食品解凍方式及條件應正確, 避免與其他食品交叉污染 28 1 點 前處理完成備用的食品及半成品應妥善放置, 食材應完整包裝, 避免交叉污染 29 1 點 與食品製作有關之任何食品 半成品 成品 餐盒 器具 容器等均不得放置地面 30 1 點 食用冰塊須符合衛生規定, 每年至少抽驗一次 冰鏟不應放置製冰機內 31 1 點 油炸油應定期測試油的品質, 並備有更換炸油紀錄表 32 1 點 乾淨餐具之存放不得有污染之慮 33 1 點 餐具之洗滌應具有標準式三槽式洗滌之效果, 若無三槽式洗滌設備, 不得同時於同一水槽洗滌食品及容 器具 34 1 點 不得以有缺口 裂縫 變形 變色或脫色之餐具盛放食品或供人使用 35 每餐罰 500 元 ( 無口頭警每日製作完成之高水活性 低酸性食品菜餚, 應依規定分類密封適量留存置於 7 以下冷藏冰箱 48 小時, 並記錄備查 告, 違反 立即罰鍰 ) 36 1 點 私人物品應專區存放不得放置於工作調理場所 37 1 點 作業場所及餐廳內, 不得住宿及飼養寵物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