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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行政工作 7.1 預算 法律依據 預算收入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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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 3.1-3> 經費動支與核銷 主計室曹翠蘭課長 文化資產保護預算明細表 預算科目金額項目計算式備註 業務費臨時人員酬金 2,535 臨時人員薪津 845 元 *3 天 =2,535 元 業務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2,800 講師鐘點費 1. 外聘講師 6 節 *1,600 元 =9,600 元 2. 內聘講師 4 節 *800 元 =3,200 元 業務費物品 文具用品 2,000 紙張等 業務費 印刷 清潔用品 一般事務費 10,000 便當 雜支等 業務費 國內旅費 6,800 外聘講師旅費 每場次 2,000 元 1. 便當 30 人 *100 元 =3,000 元 2. 講師餐費 500 元 *2 餐 =1,000 元 3. 印刷 1,000 元 4. 清潔用品每場次 5,000 元 1. 住宿 2 日 *1,400 元 =2,800 元 2. 交通費機票 2,000 元 *2=4,000 元 合計 34,135

95 縣 ( 市 ) 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 一 為使用途別科目之劃分更為明確, 其計列標準更為切實起見, 特加規定如附表 二 各機關應詳切按照所管費用性質, 就用途別科目定義範圍, 確定各項費用應歸屬之科目, 不得有任何混淆 三 各機關不得於規定之第一 二級用途別科目以外, 增列任何名稱之科目, 其確有特殊原因及事實, 致原定科目不敷應用時, 應依照預算法第 97 條之規定, 事先擬具科目名稱, 詳敘理由專案報經行政院主計處核准後補充 第一級科目第二級科目定義編列標準 一 人事費 ( 一 ) 民意代表待 遇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意代表 政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之相關待遇 ( 含退休 ) 經費屬之 凡縣 ( 市 ) 議員支領之研究費及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依法遴用之助理費用等屬之 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規定之標準核實計列 ( 二 ) 政務人員待 凡縣 ( 市 ) 長 政務副縣 ( 市 ) 依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 遇 長及縣 ( 市 ) 長任命之政務人員 點等規定之標準核實計列 之薪俸 加給等待遇屬之 ( 三 ) 法定編制人員待遇 凡各機關編制內職員 警察人員 派用人員及學校教 職員支領 依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規定之標準核實計列 之薪俸 加給等待遇屬之 ( 四 ) 約聘僱人員待遇 凡各機關 學校因業務需要,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 行政 依通案或其他經專案核定支給標準核實計列 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規定聘 僱人員支領之酬金及聘請兼任教師支給兼課鐘點費屬之 ( 五 ) 技工及工友待遇 凡各機關 學校依事務管理規則報奉核准之技工及工友支領工餉 加給 ( 含退休資遣給付 ) 等待遇屬之 依現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之標準核實計列 ( 六 ) 獎金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意代表 依現行法令規定標準核實計列 政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 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 職人員依相關規定支領之各項 獎金 ( 含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 ) 屬之 ( 七 ) 其他給與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意代表 依現行法令規定標準核實計列, 並 政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 得統籌核列 令約聘僱人員及技工 工友等現 職人員依相關規定支領之各項

二 業務費 費用 ( 如民意代表出席費 婚喪 及生育補助 子女教育補助 休 假補助 車票費補助等 ) 補貼 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及福利互 助結算金屬之 ( 八 ) 加班值班費 凡各機關 學校法定編制人員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約聘僱人員 技工及工友等員工 超時加班 不休假加班及值班屬 之 ( 九 ) 退休退職給付凡各機關 學校法定編制人員因退休 資遣所支領之舊制退撫給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統籌核實計列 付 ( 含退休人員及支領年撫卹金 之遺族子女教育補助費 殮葬補 助等給付 ), 以及支付聘僱人員 資遣退職與技工 工友退職給付 不敷數屬之 ( 十 ) 退休離職儲金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政務人員 依規定按薪資數額核算計列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 員 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依法 提撥之退休 離職儲金 勞工退 休準備金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等 屬之 ( 十一 ) 保險 凡各機關 學校有關民意代表 依規定並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政務人員 法定編制人員 依法令約聘僱人員與技工 工友等現職人員及退休人員應由政府負擔之公保 勞保 健保保費補助 ( 含眷屬保險 ) 之給付屬之 ( 十二 ) 調待準備 指依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政策估計之人事費用準備屬之 依政策需要核實計列, 係預算編列時之專用科目, 惟執行時仍應按實際支用性質歸屬於前述各項人事費科目項下 凡各機關 學校處理經常一般公 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各項 業務費用屬之 ( 一 ) 教育訓練費 凡對現職員工實施教育訓練所 依實際需要並按規定標準列支 需補貼有關學分費 雜費 教材 膳宿及交通費等費用屬之 ( 二 ) 水電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依實際需要並按公定價格或市價計 作計畫所需使用水 電 煤氣及 列 其他動力等費用屬之 ( 三 ) 通訊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依實際需要並按公定價格或市價計 作計畫所需郵資 電話 電報 列

數據通訊或網路通訊等業務聯繫費用屬之 ( 四 ) 土地租金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依實際需要並按契約所定計列 作計畫所需使用土地 ( 指素地 ) 之租金屬之 ( 五 ) 權利使用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依實際需要並按契約所定計列 作計畫所需使用專利權 智慧財產權 商標權等各項權利而須按期支付之相關權利金等費用屬之 ( 六 ) 資訊服務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依實際需要並按契約所定計列 作所需使用資訊操作 維修等服務費用或屬營業租賃性質之資訊設備租金屬之 ( 七 ) 其他業務租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依實際需要並按契約所定計列 金 作計畫所需使用除土地 權利及資訊服務外之一切動產 不動產等租金費用屬之 ( 八 ) 稅捐及規費 凡依法律規定所需繳納之稅捐 按相關法律規定核實計列 規費及土地重劃費等屬之 ( 九 ) 保險費 凡依法令規定或實際需要對所執行之業務活動 所管財產繳納 依實際需要並按法令規定或合約規定計列 相關保險費屬之 ( 十 ) 兼職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依實際需要按通案規定標準計列 作計畫所需之兼職人員, 並依行政院所定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給付之費用屬之 ( 十一 ) 臨時人員酬金 凡為應短期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遴用臨時人員辦理相關事務 依實際需要並按規定標準核實計列, 如清潔 安全維護 調查 資料建檔及學術研究等工作所給付之費用屬之 ( 十二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聘請個人辦理相關事務, 如出席會議 專業顧問 專業審查 演講或授課 講義製作 命題 監考 裁判 閱卷 評鑑及撰稿 審稿 編輯 校對 表演等依作業量計算之費用屬之 依實際需要並按規定標準核實計列 ( 十三 ) 委辦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核實計列

作計畫所需委託其他政府 機關 學校 團體及個人等進行學術研究或辦理屬本機關法定職掌之相關業務, 並依雙方約定契約內容支付之各項費用屬之 ( 十四 ) 國際組織會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費 作計畫所需參加國際性專業組織或學術團體應繳納之會費屬之 ( 十五 ) 國內組織會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費 作計畫所需參加國內專業組織或學術團體應繳納之會費屬之 ( 十六 ) 物品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使用年限未及 2 年或金額 1 萬元以下之消耗或非消耗品購置費用屬之 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 十七 ) 一般事務費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1 依規定按實際需要並參考共同性 作所需非屬前述各專項費用, 如 費用編列基準計列 民意代表支給費用 ( 膳食費 交 2 其中訴訟部分, 除編列預算當時 通費 健康檢查費 保險費 郵電費 文具費等 ) 押金 印刷 獎牌製作 廣告 環境佈置 清潔 保全 訴訟 制服 員工健康檢查 雜支及辦理員工自強 文藝 康樂 慶生活動 加菜與對團體慰勞 獎勵等屬之 訴訟事件已發生, 且訴訟時程會遞延至新年度, 始得就訴訟所需費用予以編列外, 係屬執行預算之會計登載科目, 僅於實際發生上述定義須繳付相關款項時始予登載, 不應預為估計並編入預算中 ( 十八 ) 給養費 凡對被告及偷渡犯之主 副食等給養 安置費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應詳細列明人數 每人每月數額及總額 ( 十九 ) 房屋建築養 凡辦公房屋 教室 住宅與宿舍 按實際需要及規定標準計列 護費 室內停車場及其附著物等所需之保養 維修費用屬之 ( 二十 )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凡公用車輛及辦公用機具所需之保養 維修費用屬之 按實際需要及規定標準計列 ( 二十一 ) 設施及機 械設備養護費 凡港埠 道路 公園 室外停車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場 運動場 水利 機電設備等公共設施及辦理經常性一般公務或特定業務應用之儀器及非屬車輛與辦公器具之設備所需的保養 維修費用屬之 ( 二十二 ) 國內旅費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

( 二十三 ) 大陸地區 作計畫於臺澎金馬等地區所需要點所定標準計列 之差旅費用 ( 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費 兼職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助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等 ) 屬之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 旅費 作計畫於大陸地區 ( 含香港 澳 要點所定標準計列 門 ) 所需之差旅費用 ( 含現職人 員因公出差旅費 民意代表國外 考察旅費補助 兼職人員依規定 支領旅費補助及參與公務活動 之非現職人員有關旅費補助等 ) 屬之 ( 二十四 ) 國外旅費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 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 作計畫於國外各地區所需之差 要點所定標準計列 旅費用 ( 含現職人員因公出差旅 費 民意代表國外考察旅費補助 兼職人員依規定支領旅費補助 及參與公務活動之非現職人員 有關旅費補助等 ) 屬之 ( 二十五 ) 運費 凡公物之運輸 裝卸 通行 ( 含 按實際需要計列 通關 ) 等所需費用屬之 ( 二十六 ) 短程車資凡短程洽公所需車資屬之 按實際需要計列 ( 二十七 ) 機要費 凡縣 ( 市 ) 政府因應執行業務需 按實際需要按規定標準計列 要, 並核定有案之機要費屬之 ( 二十八 ) 特別費 凡各機關 學校之首長 副首長 依實際需要按規定標準計列 等人員因公務所需, 並經核定有 案之特別費屬之, 列入一般行政 之行政管理項下 三 設備及投 凡購買資本性財產及取得權利 資 所支付之費用屬之 ( 一 ) 土地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房屋 依需要面積按規定徵收價格等計列 基地 地上物拆遷補償及其他土 地購置費用屬之 ( 二 ) 房屋建築及 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辦 1 一般房屋建築費依需要面積按各 設備費 公建築物 廠房 倉庫 餐廳 地區單價核實編列 教室 室內停車場 宿舍等房屋 2 特殊結構房屋及其他建築依個案 建築工程與其附著物水電設備 核實計列, 惟應詳細列明工程項 無障礙設施等之規劃 設計 目 數量及編列標準 監造 工程管理 施工 裝潢及 3 公有建築物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 購置等費用屬之 監造酬金及工程管理費依規定 標準計列 ( 三 ) 公共建設及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除 土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應詳細

設施費 地 與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科列明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及總目所列外之公共建設工程及其價 附著物水電設備, 如橋樑 公路 街道 下水道 土地開墾 清理及治山 防洪 水利 灌溉 公園 室外停車場 運動場等之規劃 設計 監造 工程管理 施工及購置費用屬之 ( 四 ) 機械設備費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電信電視廣播設備 氣象設備 通訊設備及各項機械工程工具 測試儀器 醫療器械設備之購置裝置等費用屬之 ( 五 ) 運輸設備費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有關陸運水運所需船舶 各式車輛之購置或建造等費用屬之 ( 六 ) 資訊軟硬體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各項設備費電腦設施 週邊設備之購置 ( 含資本租賃 ) 及裝置 ( 含 1 次購買時所配置之套裝軟體, 如作業系統軟體, 以及後續超過 2 年效益之軟體改版 升級與應用系統開發規劃設計 ) 等費用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應詳細列明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及總價 除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所列項目應照所訂標準計列外, 其餘應詳細列明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及總價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應詳細列明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及總價 ( 七 ) 雜項設備費 凡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事務設備 防護設備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應詳細列明名稱 規格 數量 單價及總 圖書設備 博物等非屬土地 價 房屋建築 公共建設 機械 運 輸及資訊軟硬體等各項設備之 購置費用屬之 四 獎補助費 ( 八 ) 權利凡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取得各項專用權利之 1 次付款費用屬之 ( 九 ) 投資凡對其他事業 ( 含非屬信託基金之特種基金及民間企業 ) 挹注一定資金作為該特種基金及民間企業之資本者屬之 凡各機關對所管特種基金 下級政府或外國政府或對國內外民間團體或個人之補助 捐助 獎助及處理公務發生之損失 補償或賠償費用等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應詳細列明專有權利之名稱及價格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應詳列被投資事業名稱及投資計畫內容

( 一 ) 政府機關間之補助 凡各縣 ( 市 ) 各機關 學校間之補助款項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核實計列, 並應詳列補助事項, 預定補助對象及數額 ( 二 ) 對地方政府之補助 凡對下級政府之補助款項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核實計列, 並應詳列補助事項, 預定補助 對象及數額 ( 三 ) 對特種基金之 凡各機關對所管除信託基金 債 應按個別基金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補助 務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有關收入 費用之補助或虧損 短絀之填補屬之 ( 四 ) 對外之捐助 凡對外國之捐助 捐贈或贈與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核實計列, 並應列明捐助 捐贈或贈與事項, 預定捐助對象及數額 ( 五 )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凡對行政法人 國內民間團體 ( 含政黨 ) 學術團體 文化公益事業機構等之捐助 捐贈或贈與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核實計列, 並應列明捐助 捐贈或贈與事項, 預定捐助對象及數額 ( 六 ) 對私校之獎助凡對私立學校之獎勵 捐助 捐贈或贈與 ( 含對財團法人私校退 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核實計列, 並應列明捐助 捐贈或贈與事 撫基金等依法填補之經營虧損 ) 項, 預定捐助對象及數額 屬之 ( 七 ) 對學生之獎助凡各機關 學校給與學生之各項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應列明 公費 獎助學金及工讀金屬之 人數, 每人每月支給數額及總額 ( 八 ) 社會保險負擔凡社會保險政府應負擔之費用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依規定核實計列, 並應列明人數, 每人每月支給數額及 總額 ( 九 )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凡社會福利現金給付或對農民 漁民 勞工 文化工作者 低收入 傷殘 失業 貧困 病患 應按實際需要依規定核實計列, 並應列明人數, 每人每月支給數額及總額 等有關醫療與生活扶助等濟助費及對被害人支付補償金屬之 ( 十 ) 公費就養及醫療補助 凡公費養護病患 ( 如精神病 癩病 烏腳病 ) 之就養及醫療費用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應詳細列明人數, 每人每月支給數額及總額 ( 十一 ) 差額補貼 凡對非屬現職公教人員之其他特定人員有關優惠存款與各種貸款利息差額 ( 含退休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 勞工建購住宅利息之差額 ) 物資價差之補貼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核實計列, 並應詳細列明人數 每人每月數額及總額 ( 十二 ) 損失及賠償凡處理公務發生之損失或賠償應詳列事實及數額, 核實計列

費用 ( 含國家賠償 ) 屬之 五 債務費 六 預備金 ( 十三 ) 獎勵及慰問凡對非屬公務人員之其他特定人員有關志願服務 依法檢舉或依法令獲頒獎項等, 給予各項獎 應按事實依規定核實計列, 並應詳細列明人數 每人每月數額及總額 勵金 ( 含為推動業務辦理競賽而發給之獎勵金 ) 及對退休 ( 職 ) 人員 因公傷亡遺族給付慰問金, 如三節慰問金等費用屬之 ( 十四 ) 其他補助及捐助 凡對個人之補助 捐助 捐贈或贈與及對民意代表候選人之公費補貼等屬之 應按實際需要及經資門性質核實計列, 並應列明捐助 捐贈或贈與事項, 預定捐助對象及數額 凡政府賒借債務之付息與還本 手續費等支出屬之 ( 一 ) 債務利息 凡應給付債款之利息支出屬之 按協定書 契約等規定數額計列 ( 二 ) 手續費 凡因債款還本付息應支付之手 按協定書 契約等規定數額計列 續費屬之 凡依法設定之各種預備金 準備 金屬之 ( 一 ) 第一預備金 凡於單位預算中所設定之預備 各機關按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範 金屬之 圍內計列 ( 二 ) 第二預備金 凡於總預算中所設定之預備金 由縣 ( 市 ) 政府視財政狀況統籌核 屬之 列 ( 三 ) 災害準備金 凡於總預算中所設定之災害準 其數額不得少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 備金屬之 總額百分之一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 93 年 9 月 30 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 0930006127 號函修正壹 出席費ㄧ 各機關學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分參與會議, 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出席費 二 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 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 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不得支給出席費 其中 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 要件, 由各機關學校依會議召開之性質, 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 本機關學校 ( 含任務編組 ) 人員及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 雖出席會議, 不得支領出席費 四 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 其本人未能出席, 而委由他人代理, 經徵得邀請機關同意, 代理出席者得支領出席費 至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 不得支領出席費 五 補助或委辦計畫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 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 均不得支領出席費 六 出席費之支給, 以每次會議二 元為上限, 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酌予支給 七 已支給出席費者, 如係由遠地前往 ( 三十公里以外 ), 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 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貳 稿費八 各機關學校為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或定期發行刊物, 委 ( 邀 ) 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 譯稿 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得依本要點之規定支給稿費 九 各機關學校處理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 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需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撰述 翻譯或編審, 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 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 但依 政府採購法 規定, 以公開方式辦理者, 得不受該項標準之限制 ( 二 ) 經核定交本機關學校人員撰述 翻譯或編審者, 不得支給稿費 惟於辦公時間外趕辦者, 得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十 各機關學校定期發行刊物, 其稿費之支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邀請專人撰譯 編審文稿或公開徵求稿件, 除本機關學校人員以編譯為職掌者外, 經刊登者, 得依第十一點規定標準支給稿費 ; 未經刊登者, 得依第十一點第九款規定支給審查費, 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 二 ) 刊登稿件內容係屬摘錄該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學校相關法規 書籍 公文等資料者, 不得支給稿費 十一 稿費支給標準如下 : ( ㄧ ) 譯稿 : 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不訂定標準 ( 二 ) 整冊書籍濃縮 : 每千字 1 外文譯中文六九 元至一 四 元, 以中文計 2 中文譯外文八七 元至一 三九 元, 以外文計 ( 三 ) 撰稿 : 每千字 1 一般稿件: 中文五八 元至八七 元 2 特別稿件: 中文六九 元至一 二一 元, 外文八七 元至一 三九 元 ( 四 ) 編稿費 :

1 文字稿 : 每千字 a 中文二六 元至三五 元 b 外文三五 元至五八 元 2 圖片稿 : 每張一一五至一七 元 ( 五 ) 圖片使用費 : 每張 1 一般稿件二三 元至九二 元 2 專業稿件一 一六 元至三 四七 元 ( 六 ) 圖片版權費二 三一 元至六 九三 元 ( 七 ) 設計完稿費 : 1 海報 : 每張四 六二 元至一七 三三 元 2 宣傳摺頁 a 按頁計酬 : 每頁九二 元至二 七七 元 b 按件計酬 : 每件三 四七 元至一一 五五 元 ( 八 ) 校對費 : 按稿酬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支給 ( 九 ) 審查費 : 1 按字計酬者 : 每千字中文ㄧ七 元, 外文二ㄧ 元 2 按件計酬者 : 中文每件六九 元, 外文每件一 四 元

(格式二:本表使用紙張印製)A4( 機關名稱 ) 分批 ( 期 ) 付款表 年月日 所屬年度月份年度月份說明 應付總額 (1) 未訂合約 ( ) 截至上次已付金額 (2) 第付款 (3) 合約副本或抄本粘附於度月 本次付款金額 份計畫支出憑證簿第冊第號 已付金額 (4) 於支付尾款時或分批驗收後, 應附驗 未付金額 收證明 填表人 覆核 主辦會計人員 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

(格式一:本表使用Α4 紙張印製)姓名或名稱 ( 機關名稱 ) 支出證明單年月日 受領人 貨物名稱廠牌規格或支出事由 單 價 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實金 地址 單數 付額 位量 不能取得單據原因 經手人附註 :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格式四:本表使用紙張印製)A4( 機關名稱 ) 支出機關分攤表 年月日 所屬年度月份 : 年度月份總金額新台幣 : 分攤機 關名稱 分攤基準 分攤金額 說 明 (1) 支出憑證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 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送審 者, 應加具本分攤表 (2) 各分攤機關以主辦機關出具之 收據, 附本分攤表 (3) 原始憑證張, 粘附於月份 計畫 ( 科目 ) 支出憑證簿第 合 計 冊第號 填表人 覆核 主辦會 計人員 機關長官或 授權代簽人

()原始憑證種類 外來憑證內部憑證支出憑證相關案據支出憑證相關案據發票期項目 收據支出分攤表月季報表其他領據印領清冊旅費報告表請購單或簽呈申請表核定函合約副本或抄本及決標紀錄開標 比價 議價驗收紀錄分批其他付款表薪給 ( 正式 約聘僱 ) 上下班交通費等 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 檢附劃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臨時員工酬金 急難貸款 值班 值勤費 退休退職人員慰問金 加班費 婚喪生育補助費 職員進修學分補助費 子女教育補助費 醫院證明 死亡證明 重大災害證明文件 戶口名簿影本等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 檢附劃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 檢附劃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 檢附劃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如為郵寄時應附雙掛號回執聯 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 檢附劃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1. 結婚證明書 死亡證明書 出生證明書 戶口名簿影本 2. 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 檢附劃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1. 成績單 ( 無成績單者, 附進修報告 ) 繳費收據 2. 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 檢附劃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1. 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 國中小學免附 ) 戶口名簿影本 ( 第一次申請 ) 2. 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 檢附劃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除薪給異動 新進或住處異動時申請上下班交通費, 當月應檢附異動申請表單外, 以後月份免附申請表 輪值表 值班單 到勤加班紀錄 加班指派單或請示單

()外來憑證內部憑證支出憑證相關案據支出憑證相關案據發票期項目 收據支出分攤表月季報表其他領據印領清冊旅費報告表請購單或簽呈申請表核定函合約副本或抄本及決標紀錄開標 比價 議價驗收紀錄分批其他付款表翻譯費 翻譯公司 翻譯人員 稿費 鐘點費 審查費 出席費 保險費 地價稅 牌照稅 燃料使用費 自強活動費 如採分期撥付者, 應檢附 分批 ( 期 ) 付款表 1.10 萬元以上, 應檢附 合約影本 開標 比價 議價及決標紀錄 2. 如採分期撥付者, 應檢附 分批 ( 期 ) 付款表 課程表 開會通知單 出席簽到單等 文康活動費 約影本 開標 比價 議 10 萬元以上, 應檢附 合 價及決標紀錄 宴客費 廣告費 專案申請 零星申請 水電 電話費 瓦斯 報費 花藍 便當 文具紙統一採購 ( 已訂第一次撥款 張 五約 ) 金 印刷以後各次付款 費另案申請 油料費 統一辦理 ( 使用油卡 ) 車隊卡繳款通知單 另案申購 加油刷卡紀錄表 行車紀錄表 派車單 消耗油料登記表 圖書購置費 專案申請 零星申請 其他採 100 萬元以上購及各 項修繕未達 100 萬元 ~10 萬元

()外來憑證內部憑證支出憑證相關案據支出憑證相關案據發票期項目 收據支出分攤表月季報表其他領據印領清冊旅費報告表請購單或簽呈申請表核定函合約副本或抄本及決標紀錄開標 比價 議價驗收紀錄分批其他付款表費 未達 10 萬元 資訊設備 另案申購 財產增加單 統一採購 ( 已訂約 ) 第一次撥款 財產增加單 以後各次付款 財產增加單 100 萬元以上 財產增加單 交通運輸設備 其他設備未達 100 萬元 ~10 萬元 財產增加單 未達 10 萬元 財產增加單 計程車資短程車資報支單 機票票根或登機證存根 國際 國外旅費 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原始單據 出國行程及旅費預算表 出差請示單 結匯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國內旅費 ( 含訓練 講習 ) 機票票根 住宿費發票 ( 收據 ) 受訓課程表 出差請示單 特別費 退休金 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 檢附劃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福利互助金 補助費 捐就地審計助費 第一次撥款 如以劃撥入帳撥付者, 檢附劃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計畫說明書 地方政府納入預算證明 計畫審查單 以後各次付款

()外來憑證內部憑證支出憑證相關案據支出憑證相關案據發票期項目 收據支出分攤表月季報表其他領據印領清冊旅費報告表請購單或簽呈申請表核定函合約副本或抄本及決標紀錄開標 比價 議價驗收紀錄分批其他付款表核銷 ( 結案 ) 執行報表 ( 經主辦會計及機關長官等相關人員簽章 ) 1. 計畫說明書 送請審計 全額 2. 受補助單位 支出憑證簿 須經經手人 主辦會計及機關長官等相關人員簽章 計畫審查單 部分 計畫說明書 計畫審查單 第一次撥款 計畫說明書 計畫審查單 就地審計 以後各次撥款 相關履約資料 委辦費 核銷 ( 結案 ) 執行報表 ( 經主辦會計及機關長官等相關人員簽章 ) 第一次撥款 計畫說明書 計畫審查單 送請審計 以後各次付款 相關履約資料 核銷 ( 結案 ) 相關履約資料 執行報表 ( 經主辦會計及機關長官等相關人員簽章 ) 註 :1. 委託研究 ( 辦理 ) 計畫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者, 得以受託對象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作為原始憑證 2. 凡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者, 應檢附合約影本 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紀錄及驗收紀錄 3. 凡分批 ( 期 ) 付款之案件均需檢附分批 ( 期 ) 付款表

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外來憑證 統一發票審核項目審核重點發票類型 1. 二聯式統一發票 : 應檢送收執聯 2.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 應檢送收執聯 ( 第三聯 ), 如有扣抵聯 ( 第二聯 ) 得一併附上 扣抵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 ( 如收執聯遺失等 ) 單獨報支 3. 收銀機統一發票 : 應檢送收執聯 日期 1. 應核對確為經費列支之當年度或次年截止支付日前開立者 ( 各機關在 12 月 31 日前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 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 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 各機關應於次年 1 月 15 日截止支付, 國防部所管軍費支出得延至次年 1 月 20 日截止支付 ) 2. 應與案據 申請單核對, 判定其合理性 如在案據或申請單核准前開立者, 應請請購單位註明理由 3. 報支時間過久者, 應請總務單位註明收件日期及理由 買受人 1. 二聯式及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有 機關名稱 或 機關名稱 ( 各單位 ) 之抬頭 收銀機統一發票, 則免抬頭, 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 ( 無統一編號得以扣繳憑單編號替代 ),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 應請廠商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2. 如為委辦費或補助費, 二聯式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買受人得為受委辦單位或受補助單位 如有扣抵聯 ( 第二聯 ) 得一併附上 3. 買受人欄空白 書寫員工個人姓名或無 機關名稱 字樣之抬頭或無機關 統一編號 ( 機關名稱及機關統一編號應擇一具備 ), 均屬無效, 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 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 員工出差住宿之發票, 其買受人得為員工個人姓名 ) 4. 公務車修繕費及外縣市加油費 : 統一發票買受人欄應打印機關名稱及註明車號 無車號者, 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 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統一編號 1. 機關無統一編號, 得以扣繳憑單編號 XXX 替代 2. 本欄有無填列, 均不予限制, 惟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之國營事業均應填列 地址 1. 二聯式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有無填列地址, 均不予限制 2. 收銀機統一發票, 無地址欄, 故免填 品名 1. 二聯式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均應書寫或列印貨品名稱 2.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 僅有貨品代號者, 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 3. 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 得免加註 數量 1. 各種統一發票, 除單筆 ( 項 ) 支出得僅列金額外, 餘均應列示數量 單價 金額 單價 2. 應複核單價乘數量, 是否與總金額相符 金額 3. 應複核單價 數量是否與請購單 估價單或其他案據相符 4. 總計欄之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是否相符 5. 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 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 無法補正者, 以大寫數額為準 備註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 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 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營業人蓋用 1. 二 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者, 不得報支 但收銀機統一發票, 統一發票專列有賣方之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及住址者, 免蓋用本章 用章 2. 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列明 : 營業人名稱 統一編號 地址及 統一發票專用章 字樣 3. 該章蓋不清晰者, 應由經手人當場洽請賣方重複蓋明 事後發現者, 亦得洽請或退還承辦人處理 其他 1. 審核章不宜蓋在發票編號處, 俾利製票 2. 多張發票一併報銷時, 粘貼時應避免難以辯識開立日期等相關資料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 如有不能完全符合本要點之有關規定者, 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 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24 點 ) 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外來憑證 收據 審核項目審核重點 收據之要件 1. 商店收據 :(1) 收據 名稱 (2) 買受人之抬頭 (3) 開立收據之日期 (4) 摘要 ( 品名 ) (5) 數量 (6) 單價 (7) 總價 ( 金額 ) (8) 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9) 店章 ( 如為免開統一發票之商店, 需為免開統一發票章 ) (10) 負責人簽章 ( 店章內未載明者 ) (11) 商店地址 ( 店章內未載明者 ) (12)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店章內未載明者 ) 2. 個人及非營利團體 :(1) 收據 名稱 (2) 買受人之抬頭及支付機關名稱 (3) 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 (4) 摘要 ( 品名 ) 或受領事由 (5) 實收金額 (6) 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7) 非營利團體印章或受領人簽章 (8) 受領人戶籍地址 ( 個人收據 ) (9) 受領人身份證統一字號 ( 個人收據 ) (10) 非營利團體負責人 會計及出納簽章 (11) 個人領據之銀錢收據需加貼已銷章之千分之四印花稅, 及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辦理扣繳 3. 規費 : (1) 收據 :a. 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名稱, 第一聯 : 收據 b. 開立機關名稱 c. 開立日期 d. 字號 e. 繳款人 f. 收入科目 g. 事由 h. 金額 ( 大寫 ) i. 經手人簽章 j. 主辦出納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 k. 主辦會計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 1. 機關長官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 (2) 繳費證明 :a. 開立機關名稱 b. 收據 或 繳費證明單 字樣( 存根聯 )c. 字號 d. 金額 e. 經辦人簽章 (3) 規費聯單 :a. 開立機關名稱 b. 費用別 c. 金額 d. 取得第一聯 e. 編號 f. 日期 g. 收費戳記 4. 缺漏上述收據之要件, 應退由承辦人補正 未補正者, 不予報支 買受人 1. 收據應有 機關名稱 或 機關名稱 ( 各單位 ) 之抬頭 ( 國外出差出差人交通費 - 機票部分,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得以個人姓名為抬頭 ) 2. 若屬委辦或補助計畫費用, 由受委辦或受補助單位取得之收據, 買受人得為受委辦或受補助單位名稱 日期或受領年月日 1. 應核對確為經費列支之當年度或次年截止支付日前開立者 ( 各機關在 12 月 31 日前已發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 無論本年度或以前年度, 經主辦會計人員詳加審核後, 各機關應於次年 1 月 15 日截止支付, 國防部所管軍費支出得延至次年 1 月 20 日截止支付 ) 2. 應與案據, 申請單核對, 判定其合理性 如在案據或申請單核准前開立者, 應請請購單位註明原因 3. 報支時間過久者, 應請申請單位註明收件日期及理由 摘要 ( 品名 ) 受領事由 數量單價總價 ( 金額 ) 1. 商店及非營利團體開立之收據有摘要欄者應書明領款事項或貨品名稱 2. 本欄與後附申請單或案據核對是否相符 3. 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 得免加註 1. 個人及非營利團體之收據無摘要欄者應載明受領事由 2. 本欄與後附案據核對是否相符 1. 均應列示數量 單價及金額 但如數量無法計列者, 得免予填列 2. 應複核單價乘以數量, 是否與總價 ( 金額 ) 相符 3. 應複核數量 金額是否與請購單 估價單或其他案據相符 4. 總計欄之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是否相符 合計 1. 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應與總價 ( 金額 ) 欄之阿拉伯數字核對 2. 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 應退還承辦人補正 無法補正者, 以中文大寫金額為準 店章或受領人簽章 1. 收據除個人及非營利之團體開立者, 均應蓋用店章 店章應列明店名 地址 負責人姓名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店章內未有上述內容者, 應通知補正 店章內未列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者, 應補填, 未列有負責人姓名者, 應有負責人蓋章 2. 受領人如為個人者, 除應填列受領人姓名 戶籍地址 暨國民身分證字號外, 並應由受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 其非本國人者應填列外僑護照號碼

備註 1. 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 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 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2.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 如有不能完全符合規定者, 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 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24 點 ) 3. 受領人如為個人者, 各機關單位所得扣繳義務人應將給付數列計受領人之綜合所得

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外來憑證 支出機關分攤表審核項目 審 核 重 點 支出機關分攤表之支出機關分攤表應載有下列事項 :(1) 主辦機關名稱 (2) 支出分攤表名稱 (3) 填表 要件 日期 (4) 所屬年度月份 (5) 總金額 (6) 分攤機關名稱 (7) 分攤基準 (8) 分攤 金額 (9) 合計 (10) 說明 (11) 填表人員簽章 (12) 覆核簽章 (13) 主辦會計人 員簽章 (14) 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簽章 填表日期 所屬年填列核銷單據之月份, 應核對確為當年度內開立 度月份 總金額分攤機關名稱分攤基準分攤金額 指主辦機關擬分攤之總數 一般計畫及補助計畫應與案據核對 與案據核對 一般計畫及補助計畫, 應與案據所列基準核對 1. 與總金額乘以分攤基準之數核對 2. 逐月累計數不得超過合約或案據之額度 3. 應與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金額核對相符 合計 說明 應與總金額核對相符 1. 支出憑證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送審者, 應加具本分攤表 2. 各分攤機關以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 附本分攤表 3. 應詳細列明原始憑證 張, 粘附於 月份 計畫 ( 科目 ) 支出憑證第 冊第 號 填表人員 覆核 均應簽名或蓋章 主辦會計人員 機關長官簽章

原始憑證審核程序 內部憑證 各類具領清冊審核項目 審 核 重 點 具領清冊之要件 1. 具領清冊上應載有下列事項 :(1) 受領人姓名 (2) 服務單位 (3) 職稱 (4) 受領 事由 (5) 計算式 (6) 所得總額 (7) 身分證字號 (8) 戶籍地址 (9) 通訊地址 (10) 所得所屬稅額 (11) 實付金額 (12) 領款人簽章 (13) 領款日期 (14) 機 關長官簽章 (15) 單位主管簽章 (16) 科 ( 組 ) 長簽章 (17) 經辦人簽章 受領人姓名 受領事由 計算式 所得總額 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 所得所屬年月 領款人 領款日期 扣繳所得稅額 實付金額 其他 2. 缺漏上述各項之具領清冊, 均應退還承辦人補正 未補正者, 不予核銷 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免記其地址 統一編號 身分證字號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免記地址 身分證字號 所得所屬稅額 應與案據所列人員名單核對相符 應詳細列明受領之事由並與案據之事由相符 若為非定額費用如稿費 鐘點費等應書明其工作名稱 內容 數量及單價, 其單價並應與簽呈及行政院所訂標準核對相符 ( 譯稿費行政院 93 年 3 月 31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30002110 號函, 譯稿費不宜訂定標準, 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衡酌辦理 ) 1. 應與案據所列金額或計算式欄金額相符 2. 若為具領清冊應逐筆加計總數, 與所得總欄核對相符 1. 均應列明清晰, 便於出納人員開立扣繳憑單及郵寄扣繳憑單 2. 本國國民身分證第一位為英文字母, 其餘九碼為阿拉伯數字 3. 外籍人員應填列外國護照字號 統一證號 出生年月日 國籍 英文姓名 在台地址 應列明所得所屬期間, 便於分辨歸屬年度以利開立扣繳憑單 應由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領款人或代領人有數人時, 均應分別簽名或蓋章 以劃撥入帳方式撥付者, 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為之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11) 應詳實填列 由各機關單位所得扣繳義務人填列並核章, 於領據或清冊空白處註記並核章 每次扣繳金額超過 2,000 元以上者, 應代扣所得稅 若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支領所得為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應扣 15%, 執行業務所得 ( 稿費 演講鐘點費等 ) 應依給付總額扣 10%, 非固定薪資所得 ( 如出席費 審查費 講授鐘點費 ) 應依給付總額扣 6%;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但個人稿費 版稅 樂譜 作曲 編劇 漫畫 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 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 5,000 元者, 得免予扣繳 ( 駐外機構應按駐地法令規定辦理 ) 各類具領清冊正本供核銷原始憑證送審用, 影本作為彙總所得, 開立扣繳憑單之用 ( 駐外機構得免適用 ) 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 如有不能完全符合規定者, 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 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24 點 )

機關長官 單位主均應簽名或蓋章 但無科 ( 組 ) 長者, 科 ( 組 ) 長簽章欄免簽章 管 科 ( 組 ) 長 經辦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