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三卷第二期 證券暨期貨要聞 重要會議決議事項及措施 本刊資料室 壹 研議擴大外國投資人 ( 含大陸地區民眾 ) 投資股市說明 為讓更多元化的外國投資人參與我國股市, 金管會正積極推動國際化相關措施, 例 如證交所正與新加坡洽談 台星通 相關事宜, 預計今 (104) 年 6 月左右實施, 可以引 進資金投資國內股市 另金管會正研議擴大外國投資人 ( 含大陸地區民眾 ) 投資臺股, 本案仍屬研議規劃階段, 並將聽取各界意見 金管會在研議過程, 將參考現行外資投資限制及規範, 如涉及大陸地區民眾部分, 也將洽會相關機關意見並須符合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及相關辦法規定 金管會在風險可控管前提下, 將繼續研擬國際化相關措施, 期能建構一個更透明 更有效率的資本市場, 為金融產業 投資大眾及臺灣社會創造更高的價值 貳 發布修正 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及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部分條文及相關附表 為降低企業印製及寄送公開說明書等成本, 並強化董監酬金之資訊揭露, 及配合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及 上市上 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之修正, 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金管會修正 公開發行 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及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 則 兩項準則相關條文, 修正重點如下 : 36
證券暨期貨要聞 一 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強化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揭露 : ( 一 ) 最近二年度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曾出現稅後虧損者, 應揭露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 ( 二 ) 參採現行日本及韓國有關個別董事酬金超過一定標準者, 應單獨揭露該個別董事酬金之規定, 增訂應揭露個別董事或監察人酬金之標準 二 強化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揭露 : 配合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 及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 修正, 爰修訂年報及公開說明書相關附表, 以充分揭露其執行情形 三 年報電子檔上傳時點 : 為提早揭露年報資訊, 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 爰修訂上市 上櫃及興櫃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開日 7 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 未上市 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則應於股東會召開日 2 日前將年報之電子檔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四 精簡簡式公開說明書之內容 : 考量投資人至公開資訊觀測站閱覽或下載公開說明書電子檔案已相當便利, 且為降低發行人印製及寄送公開說明書之成本, 爰公司編製之公開說明書已依規定記載並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者, 得逕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併同繳款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 並明定簡式公開說明書應揭露事項 五 另增訂公開說明書封面相關揭露資訊, 及本次募集資金計畫應記載事項, 並明定公開說明書應揭露證券承銷商 發行人等所出具不得退還或收取承銷相關費用暨不得配售予關係人及內部人等對象之聲明書 參 修正 證券商管理規則 部分條文為建立公平合理之證券市場 提升證券商資金運用效率 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利基及增加我國證券商業務競爭力, 金管會研議修正 證券商管理規則 部分條文, 本次共計修正 12 條條文, 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 一 為建立公平合理之證券市場與保護投資人權益, 爰明定證券商經營業務應以公平 合理之方式為之, 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 交易風險及合理利潤等, 不得以不合理之收費招攬業務 二 考量證券商經營風險之管控機制日趨完善 證券市場違約交割之防範機制趨於完備, 爰將證券商分支機構營業保證金應增提之金額, 由 1,000 萬元調降為 500 萬元 37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三卷第二期 三 為利證券商亞洲布局, 使證券商資金更具彈性運用, 爰增訂證券商經金管會核准 者, 其資金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 得不以經營業務所需為限 四 為擴大證券商經營利基及推動國際化業務發展, 爰將證券商持有任一外國公司所發 行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 由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 10%, 放寬至 20%, 並規範證券 商持有涉及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成本總額, 不得超過證券商淨值之 10%, 以避免風 險過度集中 五 為提升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幣計價有價證券效率, 並降低交易成本, 爰就證券商自行 買賣外幣計價有價證券交割款項及費用之支付, 由原規定應以外匯存款 專 戶存 撥, 放寬為其由國內匯款至海外交割帳戶, 或資金自國外匯回, 應以於外匯指定銀 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六 刪除有關證券商得與投資人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範圍之列舉規定, 回歸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 修正證券商申報營業月報表之時間為每月營業終了後 五個營業日內 七 為配合證券商實務業務發展與運作, 爰刪除有關子公司管理之創業投資事業持有對 方公司之股份亦納入不得擔任主辦承銷商資格之計算限額之規定 另增訂未涉及 股權之金融債券亦得比照普通公司債適用有關豁免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之獨立性 限制及發行公司得擔任主辦承銷商之規定 八 為增加客戶交易之便利性, 降低交割風險, 爰增訂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交割 款項留存於證券商交割專戶, 及其相關管理規範 九 為提升證券商之資金運用效率, 增加證券商競爭力, 爰增訂證券商申請投資外國事 業, 其自有資本適足率未達 200% 者, 以及證券商特殊情況而有調高負債淨值比之 必要者, 得專案申請核准 肆 公開發行公司自 104 年起全面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臺灣資本市場財務資訊全面邁向全球化 因應全球化時代之來臨, 為增加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 並降低企業於國際 資本市場之募資成本, 金管會於 97 年起推動我國企業直接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 目 前上市上櫃公司 興櫃公司 國營事業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 ( 不含信用合作社 信用 卡公司 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 ) 均已於 102 年起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 第二階段採 用 IFRSs 之企業 ( 非上市上櫃 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 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 ) 應自 104 年起採用 IFRSs 編製財務報告 截至目前為止, 預計於 104 年採用 IFRSs 之公司已 38
證券暨期貨要聞 如期完成會計政策與 IFRSs 差異之辨認 IFRS 1 各項豁免選擇 決定 IFRSs 會計政策 編製 IFRSs 開帳日資產負債表等重要轉換工作 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全面接軌 IFRSs, 象徵臺灣資本市場財務資訊全面邁向全球化 為持續提升企業財務資訊透明度, 金管會於 103 年 1 月 28 日公布 我國全面升級採用 IFRSs 版本推動架構 (Roadmap), 自 104 年起由 2010 年版升級至 2013 年版 ( 不含 IFRS9 金融工具 ), 適用對象包括已採用 IFRSs 以及預計於 104 年採用 IFRSs 之公開發行公司 為配合版本提升, 金管會除已檢討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相關法規, 並於證券期貨局網站公布 2013 年版 IFRSs 公報翻譯之正體中文版及版本差異分析 讓企業在升級採用 IFRSs 上, 作業流程更快速 報表編製更容易與資訊申報更通暢 金管會提醒企業在新 (104) 年度開始, 特別注意相關法規及 IFRSs 公報修正重點差異及實施時程, 並加強與會計師 公司治理單位之溝通, 從集團及合併報表之角度全面評估差異產生之影響及衝擊, 以加強企業之風險管理並適時擬訂因應措施 伍 開放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為提升證券金融事業之資金運用效率及擴大其業務利基, 金管會開放證券金融事業辦理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業務, 且不限制其借款用途, 已於 104 年 1 月 22 日依行政程序發布函令 為適當控管授信集中之風險,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本項擔保放款業務, 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 不得超過證券金融事業淨值之 5% 或新臺幣 10 億元, 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 不得超過證券金融事業淨值之 1% 或新臺幣 8 千萬元 ; 另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各項授信業務, 對同一人 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授信限額 授信總餘額等, 應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辦理 另為避免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揭業務而增加其系統風險及管理風險,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前揭業務而向銀行借款時, 仍應依中央銀行規定, 計入融資總餘額並受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不得超過該公司淨值 6 倍之限制 陸 違規案件之處理 一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6 條之 3 第 7 項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行為負責人 林 二 違反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7 條第 3 項 39
證券暨期貨月刊 第三十三卷第二期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行為負責人三 違反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 14 條及第 7 條富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行為負責人四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178 條第 1 項賽德醫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為負責人 李 張 曾 五 違反 期貨管理法令 處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罰緩新臺幣 12 萬元 六 違反 期貨管理法令 命令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員張 1 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七 違反 期貨管理法令 處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罰緩新臺幣 12 萬元 八 違反 期貨管理法令 命令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業務員林 3 個月期貨經紀業務之執行 九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第 2 項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 6 條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行為負責人張 十 違反行為時 證券交易法 第 36 條之 1 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0 條第 1 項及第 33 條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行為負責人顏 十一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十二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大臺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十三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金赫利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十四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十五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5 條第 2 項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吳 許 廖 徐 陳 40
證券暨期貨要聞 十六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十七 違反 證券交易法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 陳 周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