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科 : 交通技術科目 : 交通安全 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一 試說明路口黃燈時間和全紅時間設計用意與設計考慮因素 臺灣號誌化路口闖紅燈事故多, 試分析號誌化路口闖紅燈事故的主要原因, 並提出相對應之改善策略 (25 分 ) 路口黃燈時間及全紅時間設計用意與設計考慮因素 路口黃燈時間及全紅時間具有 清道時間 的設計內涵 : 所謂 清道時間 係指當綠燈結束時, 為讓已進入交岔路口內之車流繼續通過, 以淨空 路口, 供下一時相綠燈方向車流使用之時間 一般通稱之 清道時間 包含 黃燈時 間 及 全紅時間 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行車管制號誌之 黃色燈號時間 得依下表之規定: 行車速限 ( 公里 / 小時 ) 黃燈時間 ( 秒 ) 50 以下 3 51-60 4 61 以上 5 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2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行車管制號誌在 黃色燈號結束後, 應有 1 秒以上之 全紅時間 直行交通之 全紅時間, 宜依下表 公式計算之 : 交通狀況 僅有車輛狀況 有行人與車輛狀況 全紅時間 (W+L)/(2V) ~(W+L)/V (P+L)/(2V) ~(P+L)/V 備 註 全紅時間單位 : 秒 W: 交岔路口近端停止線至遠端路段起點之距離長度 ( 單位 : 公尺 ) P: 交岔路口近端停止線至遠端行人穿越道之距離長度 ( 單位 : 公尺 ) L: 平均車長, 得採用六公尺 V: 平均車速, 得採用行車速限 ( 單位 : 公尺 / 秒 ) 全紅時間長度以 (W+L)/V 為原則, 最短不得小於 (W+L)/(2V) 號誌化路口闖紅燈事故的主要原因 路口交通號誌的清道時間不足若全紅時間係依上述設置規則規定之計算方式, 並採計下限值 [(W+L)/(2V)] 作為該路口的全紅時間, 將可能造成交通號誌各時相之清道時間不足, 其於各時相變換間路口車輛數仍未能完全疏解, 易與下一時相綠燈直行及轉向車輛發生衝突, 甚至釀成交通事故 路口交通號誌之時制設計不良路口交通號誌時制計畫 ( 含時相 時比 時差 週期長度等 ) 若未經妥善規劃設計, 當設計之時相過於複雜 某些行進方向之紅燈時間過長, 幹道各路口交通號誌間未能有效連鎖等情形發生時, 恐將使得用路人於路口不耐等候, 而增加闖紅燈事故發生之機率 路口交通號誌設置位置不佳路口交通號誌位置可採遠端或近端 ( 即近停止線處 ) 設置, 交通號誌之設置方式又可分為柱立式 懸臂式 門架式及懸掛式等四種, 若未充分考量路段平均速率 駕駛人視線 周邊突出障礙物 ( 如路樹 招牌等 ) 等因素, 其設置位置不佳將影響用路人判讀燈號資訊 用路人個性導致不良習慣易造成闖紅燈事故之駕駛人 個性 (Personality), 經進一步分析可分為 事故傾向 共 5 頁第 1 頁
(Accident Proneness)( 指具短期性 長期性或永久性之事故傾向 ) 社會失調 (Social Maladjustment)( 指具公民權參與率低 態度消極 逃避責任 反社會傾向等特性 ) 個人失調 (Personal Maladjustment)( 指常以危險之駕駛習性來逃避私人問題, 恐將導致交通事故之發生 ) 等三種型態 用路人因要務在身而搶快駕駛人若急著要上班 上學或辦理其他重要事務時, 常會有在道路超速駕駛之情形, 車輛到了路口後, 亦常為了搶快通過而闖紅燈, 但所謂 十次車禍九次快, 只要駕駛人稍有不慎或反應不及, 即可能發生交通事故 針對號誌化路口闖紅燈事故之相對應改善策略 將易肇事路口列為重點突破地點, 調整路口黃燈秒數以避免車輛闖紅燈 增加全紅秒數以減少橫向車輛衝突 檢視調整行人號誌之設置時制以減少人車衝突 檢討分析路口交通號誌之黃燈時間及全紅時問是否恰當, 特別針對車輛速度 轉彎車輛 機車 腳踏車 行人等用路人進一步分析 對於路口內各流動綠燈起始時間之檢討, 除路口交通號誌原先採用早開與遲閉之號誌設計, 則可考慮改採左轉專用時相外, 另須考慮左 右轉車輛與行人穿越之錯開問題 路口交通號誌之佈設應以各方向用路人均能清楚辨認為原則 另路幅較寬廣之道路, 必要時得加設號誌燈面, 並採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 政府機關除透過道路交通安全宣導手段, 提醒用路人了解 路口交通安全 之重要性外, 並應藉由交通勤務警察及高科技攝影設備進行嚴格執法, 另針對經常性闖紅燈累犯之駕駛人, 則建議適時施予交通安全講習教育 二 未依規定讓車 是路口交通事故主因之一, 試以無號誌四岔路口為例, 繪圖說明那些汽機車的行向衝突是交通事故的原因? 說明無號誌四岔路口之 未依規定讓車 是違反那些讓車規定? 另說明可設置那些標誌 標線和號誌以規範進入路口車輛的優先通行權, 並敘述這些設施之讓車規定 (25 分 ) 無號誌四岔路口之汽機車 未依規定讓車 的行向衝突常是交通事故之主因 非號誌化四岔路口 ( 十字路口 ) 之車輛行向衝突情形, 如下圖所示 : 車輛行經非號誌化四岔路口時, 無論是哪一方向的直行車或轉彎車, 均可能在路口產生車流交織, 為避免各行向車輛間產生交通衝突 甚至釀成交通事故, 此時各行向車輛駕駛人均應秉持 停 讓 再前進 之原則, 先確定安全再前進, 此為最基本的安全觀念, 而簡單的 禮讓 亦是讓路口交通更順暢的最佳法則 非號誌化四岔路口 ( 十字路口 ) 常毗鄰著號誌化交岔路口, 當兩交岔路口的間距不足以存儲等候車輛 ( 即與上游或下游之號誌化交叉路口非常靠近 ), 以致路口時常發生交通阻塞時, 此時可設置矩形之網狀線 ( 可分成全路口網狀線及半路口網狀線 ), 其大小 ( 全路口或半路口 ) 應視常受下游交通管制而回堵的方向而定, 以維持非號誌化四岔路口之淨空 共 5 頁第 2 頁
若行至無號誌四岔路口 未依規定讓車 將違反讓車相關規定 行至無號誌 ( 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 ) 之交岔路口時,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 標線或號誌劃分幹 支線道者,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 車道數相同時,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但在交通壅塞時, 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 交互輪流行駛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 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 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為規範進入路口車輛的優先通行權建議可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及號誌種類 交通標誌 讓路 標誌 遵 2 讓路標誌, 倒等邊三角形, 白底 紅邊 黑色 讓 字 ( 如下圖 ), 屬於 禁制標誌 之一種 其設於距離路口 5 公尺內,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 本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慢行或停車, 觀察幹道行車狀況,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 方得續行 通常設於視線良好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停車再開 標誌 遵 1 停車再開標誌, 八角形, 紅底白字白色細邊 ( 如下圖 ), 屬於 禁制標誌 之一種 其設置地點應與停止線平齊或附近之處,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之處免設之 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 本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 認為安全時, 方得再開 通常設於安全停車視距不足之交岔道路次要道路口 交通標線 : 讓路線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 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 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 ( 如下圖 ), 屬於 輔助標線 之一種 讓路線 係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有幹道應減速慢行, 或停車讓幹道車先行 通常視需要設於支道路口, 或讓路標誌將近之處, 在雙車道路面上, 依遵行方向設於右側道之中心部位 交通號誌 : 特種閃光號誌 特種閃光號誌 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黃色燈號, 警告接近之車輛注意前方路況, 應先暫停或減速慢行, 再視路況以定行止, 設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 該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 共 5 頁第 3 頁
閃光黃燈表示 警告, 車輛應減速接近, 注意安全, 小心通過 閃光紅燈表示 停車再開, 車輛應減速接近, 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 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 方得續行 三 為改善機車駕駛安全問題, 試論述可收集那些資料進行問題診斷分析, 以規劃機車駕駛考照筆試內容? 資料如何分析? 考照筆試內容如何分類? 如何設計機車筆試題庫, 包含題目類型及考試作答方式?(25 分 ) 為改善機車駕駛安全問題建議可收集之資料 肇事特性資料 肇事細部資料 : 包括肇事次數 死亡人數 受傷人數 主要肇事型態 主要肇事原因及主要肇事時段等 肇事當事人狀態資料 : 包括佩戴安全帽 ( 帶 ) 狀況 飲酒情況及其他因素 肇事發生時環境特性資料 : 包括天候 光線及速限狀態等 道路特性資料 道路特性資料 包括地點 車道數 道路類別道路型態 路面狀況 道路障礙情形 號誌狀態 車道劃分狀態及標誌狀態等 經查現行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中多已涵蓋上述資料, 惟道路幾何線形 路面狀況 及道路障礙等資訊似無法由報告表內簡單的選項中完全表現出其與交通事故之關聯性, 恐仍須配合現地勘查及照片等資料之輔助 交通特性資料 交通特性資 料包括交通流量 行車速率 及交通組成等資料 上述資料為計算肇事率的基礎, 不僅可作為研判易肇事路段各個地點的篩選因子, 亦可作為評估易肇事路段改善效果之指標, 惟目前國內對於上述交通特性資料尚缺乏整體性之整理分析 現行機車駕駛執照之考驗規定 依現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相關規定, 機車駕駛執照之考驗制度包括考照資格 體格檢查暨體能測驗 筆試 路考等項目, 其中 交通法規筆試 係 85 分及格, 路考 係 70 分及格 如民眾係報考輕型機車駕照者, 筆試及格後發給輕型機車駕照 ; 另報考普通重型機車駕照者, 筆試及格後始得參加路考 機車考照筆試內容 題庫及作答方式之改革 鑒於國內交通事故中 機車事故就占了近 6 成 ( 相當於每 100 件交通事故中, 有將近 60 件發生在機車騎士身上 ), 配合全國道安紮根計畫之推動, 以期提升考照者的交通安全素養, 因此, 交通部公路總局繼 103 年試辦 初考領機車駕照安全講習 後, 已於 104 年 7 月增修機車考照筆試題庫, 在考試時間維持 30 分鐘的條件下, 筆試出題數將由 40 題增加為 50 題, 題庫亦由原 634 題增加至 1606 題 上述機車考照筆試題庫 1606 題之增修重點題型包括增加防衛駕駛 ( 預防肇事 ) 急救常識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環保駕駛等新題型 ; 在新增題目數部分, 則以新增 防衛駕駛 ( 預防肇事 ) 相關題型 279 題為最多, 其他 急救常識 新增 62 題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新增 23 題 環保駕駛 新增 19 題, 並增加胎紋小於 1 公釐要更換 實際騎乘機車時應該注意的安全檢查暨維護題目 預防肇事暨防衛駕駛的安全觀念等題目 至於正式筆試題目原為 40 題 ( 包括是非題 20 題 選擇題 20 題 ), 其中難度較高的選擇題將配合增加至 30 題, 是非題仍維持為 20 題, 共計筆試題目增加至 50 題, 而筆試及格分數仍維持為 85 分, 等於答錯 8 題就不及格 從 105 年 5 月 1 日開始, 機車考照筆試 50 題中將出現 5 題 圖像式情境考題 ( 佔筆試題數 10%), 所謂 圖像式情境考題 係指將題目從傳統的文字敘述修改為 以圖像 漫畫或照片等方式 呈現, 其難度將有所提升 另機車考照筆試題庫亦已配合增加 60 題 圖像式情境考題, 使得筆試題庫總數達 1666 題, 如考生未能事先多花點時間準備, 則筆試及格率恐會隨考題增加及難度提高而呈顯著下降之趨勢 共 5 頁第 4 頁
四 試說明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之事故當事者的死傷嚴重性如何劃分? 此死傷定義對探索交通安全問題有何問題? 試提出相對應之改善方法, 並敘述可能會遭遇的困難和解決方法 (25 分 ) 現行我國道路交通事故分類等資料登錄 現行我國為登錄統計道路交通事故, 係依事故傷亡及財損之輕重程度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 A1 A2 A3 等三大類, 茲分別說明如下 : A1 類 : 交通事故係指造成人員當場或 24 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 A2 類 : 交通事故則是指造成人員受傷或 24 小時後死亡之案件 ; A3 類 : 指車輛碰撞造成財損, 但無人員傷亡案件 另內政部警政署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除將道路交通事故類別分為 A1 A2 A3 等三大類外, 已增列 死傷人數 欄位, 並細分為 死亡人數 (24 小時內 ) 死亡人數(2 至 30 日內 ) 及 受傷人數(24 小時內 ) 3 個欄位, 以供交通勤務警察人員執法時填寫記錄 上述資料登錄問題之相對應改善方法 可能遭遇困難及其解決對策 利用與交通事故相關之資料庫, 善用科學化的評估分析方法, 是問題分析與改善的基礎 目前警政機關雖已加強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的調查及電腦建檔工作, 但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中部分欄位之定義, 建議須配合交通安全管理之需要而加以更新 ( 如後座乘客配戴安全帶之狀態登錄等 ) 目前為登錄統計道路交通事故, 係依事故傷亡及財損之輕重程度將道路交通事故分為 A1 A2 A3 等三大類, 建議應參考歐 美先進國家執行情形, 研議在國內推行依事故當事人受傷嚴重程度區分之可行性, 因此交通事故資料系統需配合時代之變遷而更新 我國現階段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庫仍以 24 小時內死亡作為登錄依據, 與國際比較尚須轉換為 30 日內死亡之標準, 其推估涉及與醫政機關之死因資料系統之連結, 惟近年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已增加異質資料連結之難度, 此部份尚待跨部會之協調合作予以克服 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系統若能與健保 保險等跨部會之資料連結, 將有助於深入瞭解事故發生與事故傷害程度 事故成本 駕駛行為等之關聯性, 並提昇風險分析 人因安全與效益評估等基礎安全研究之能量, 有利於相關政策與改善對策之研訂 共 5 頁第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