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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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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条款目录 一 您与我 订立的保险合同...93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我们订立合同时要确认...93 第二条投保范围 第三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三 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93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成立 生效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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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银爱守护年金保险条款 农银人寿 [2018] 年金保险 006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主. 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 15 日 ( 即犹豫期 ) 内您若要求退保, 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主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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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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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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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合同构成 合同成立 投保年龄 合同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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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1.1 合同构成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10.1 保单周年日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 ( 复效 ) 10.2 保单年度 1.3 犹豫期 10.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0.4 有效身份证件 2 我们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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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5 现金价值权益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1 合同订立 5.1 现金价值 9.1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1.2 合同生效 9.2 合同效力终止 1.3 犹豫期 9.3 适用主合同条款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10 释义 2.1 保险期间 6.1

平安 E 路畅行交通意外身故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保什么 保多久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1.1 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五种, 您可以投保其中一种, 也可同时投保多种 : 客运民航班机意外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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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平安附加乐逸人生...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内. 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合同后 10 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 8.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7.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9 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8.2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必须同时申请解除 1.4 7.1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会导致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2 2.3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的给付 3.4 诉讼时效 4.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6. 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8.2 效力终止 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9. 释义 9.1 周岁 9.2 有效身份证件 9.3 意外伤害 9.4 全残 9.5 个人非营业车辆 9.6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9.7 毒品 9.8 酒后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10 无有效行驶证 9.11 机动车 9.12 医疗事故 9.13 非处方药 9.14 猝死 9.15 潜水 9.16 攀岩 9.17 探险 9.18 武术比赛 9.19 特技表演 9.20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险种简称 : 乐逸意外险种代码 :965

平安附加乐逸人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平保寿发 [2012]217 号,2012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平安附加乐逸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附加险合同 ) 由主 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投保人提出申请, 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投保年龄以周岁 ( 见 9.1) 计算 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 有 10 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 您需要填写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 见 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 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等比例减少 2.2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 见 9.3),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意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全残 ( 见 9.4) 的,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全残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退还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意外身故或全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 ( 见 9.5) 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 见 9.6) 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 除按第一项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 外, 我们按第一项确定的 意外身故保险金 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个人非营业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遭受意外伤害或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全残的, 除按第二项给付 意外全残保险金 外, 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 意外全残保险金 金额给付 意外全残特别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全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 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3) 被保险人殴斗 醉酒,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9.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9.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9.9),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9.10) 的机动车 ( 见 9.11);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被保险人因妊娠 ( 含宫外孕 ) 流产 分娩( 含剖宫产 ) 导致的伤害 ; (8)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 ( 见 9.12) 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 导致的伤害 ; (9)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使用药物, 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 见 9.13) 不在此限 ; (10) 猝死 ( 见 9.14) 细菌或病毒感染(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 (11)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 见 9.15) 跳伞 攀岩( 见 9.16) 蹦极 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探险 ( 见 9.17) 摔跤 武术比赛( 见 9.18) 特技表演 ( 见 9.19)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 意外全残保险金 意外全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 或鉴定机构 ) 根据本附加险合同 9.4 全残 出具的被保险人全残的资料或鉴定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 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 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您应当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 见 9.20)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 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 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 合同效力恢复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 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8.3(6)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

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8.3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下列各项条款,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保险事故通知 ; (2) 宣告死亡处理 ; (3) 宽限期 ; (4) 效力中止 ; (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 未还款项 ; (8) 合同内容变更 ; (9) 联系方式变更 ; (10) 争议处理 释义 9.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 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9.2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 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9.3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4 全残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2);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注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后, 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 不在此限 9.5 个人非营业车辆 指在境内登记 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 ( 非营运 ), 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 登记为非营业性运输 ( 非营运 ) 的机动车, 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的行为, 视为营业性运输 ( 营运 ) 9.6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客运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9.7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8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 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9.10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9.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 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9.12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13 非处方药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 执业助理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 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9.14 猝死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 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 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 医疗机构的 诊断书等,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 诊断书等为准 9.15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9.16 攀岩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9.17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 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如 : 江河漂流 登山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 原始森林等活动 9.18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9.19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表演 9.20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 每季 每半年或每年 ( 根据交费方式确定 ) 的对应 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 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