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 1-8 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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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一 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 二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已有伤残的治疗 ( 除另有约定外 ); 三 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牙齿修复费用 ; 四 被保险人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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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由生存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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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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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本人, 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生存保险金时, 由生存保险

3.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详见释义 ) 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 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责任免除 1.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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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上述第 2-6 项情形或在第 7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单红利的确定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本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 如确定有红利分配, 则按有关监管规定, 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 确定分红水平并进行红利分配 保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 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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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1.4 条 2.1 条 2.3 条 2.4 条 4.1 条 4.2 条 4.3 条 5.1 条中关于 被保险人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连带被保险人 1.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附加突发急性病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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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优享 B 款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凡出生满 30 天至 69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

被保险人每次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该次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终止 每一保单年度内,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累计给付的门急诊次数达到附表中所列的每一保单年度内给付的门急诊次数上限时,

十三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 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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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阳光人寿和泰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寿 和泰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 ) 病历 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资料 ; 4.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法定身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前的血液检测报告 ; 4.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输血的证明材料 ; 5.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原始证明材料 ; 6.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资格的采供血机构出具的

5.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6.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7. 酒后驾驶 ( 详见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详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详见释义 ) 的机动车 ( 详见释义 ) 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

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 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 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被保险人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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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申请医疗保险金时, 所需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结算凭证 诊断证明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 4. 对于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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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 本公 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节育并发症的鉴定有异议, 则可申报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再行检查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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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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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责任免除 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自杀 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7.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7.5

ENCP条款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的, 本公司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 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 1-6 项情形之一身故的, 或在第 7 项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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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 ( 十 ) 既往症 ; ( 十一 ) 不孕不育治疗 人工受精 怀孕 分娩 ( 含难产 ) 流产 堕胎 节育( 含绝育 ) 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 ( 十二 ) 精神和行为障碍 (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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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保险合同构成 投保范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保险费 保险金的领取 意外伤害

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红利事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 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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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 或最后复效 ) 之日起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 1. 本合同所交保险费 ( 不计利息 ) 减去本合同已给付的年金总和 ;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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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三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四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六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 七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八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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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四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五 被保险人猝死,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六 被保险人斗殴 醉酒, 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七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0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代理人:吴丽君 手机号: 生命绿荫健康保险计划 保障计划 投保人信息 被保人信息 姓名 1 姓名 0 性别 男 性别 男 年龄 33 年龄 0 保险计划 被保人姓名 投保险种 首期保费 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 保障期间 基本保额 0 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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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 交费期间分为五年 十年和二十年三种, 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被保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保险条款中, 本公司 指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 的 住院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 1. 双方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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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i 相随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 [2016] 意外伤害保险 086 号 第一条合同构成 i 相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单及所附 i 相随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利益条款 )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基本条款 )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二条投保范围 1. 被保险人范围 : 除另有约定外, 凡出生满 30 天 不满 66 周岁 ( 详见释义 ), 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 :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 详见释义 ) 导致残疾或身故的,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1.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详见释义 )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本公司按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保险金额 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 ( 详见释义 ) 后进行残疾鉴定 ;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后治疗仍未结束, 则按第 180 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 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 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 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 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 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 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 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 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 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不应采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终止 2.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 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 39020161 第 1 页

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 1-8 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杀, 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详见释义 ); 5.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6. 猝死 ; 7. 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 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为准 ); 8.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详见释义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详见释义 )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详见释义 ) 的机动车 ( 详见释义 ) 期间 ; 10.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详见释义 ) 期间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因上述 2-8 项情形或在上述 9-10 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续保 1.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的,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同意自动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本公司将通知投保人续保事宜, 如投保人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 则视为申请续保, 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且投保人已交纳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 ; 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 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同意自动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本合同终止 若任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符合投保年龄限制的, 则本合同将不再接受续保 2.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如有调整, 本公司将及时告知投保人, 新费率自续保起适用 3. 如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 本合同续保时, 投保人不得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详见本合同基本条款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 申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时, 由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39020161 第 2 页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 ( 详见释义 ) 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如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金申请 4.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职业类别变更 1.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时 ( 职业类别详见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 以下简称 职业分类表, 详见释义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增收保险费差额 ; (2)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 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退还保险费差额 ; (3)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 ( 以 职业分类表 中所列的拒保职业为准, 具体内容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 内的, 自其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但未按前款规定通知本公司的, 如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本公司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 (2)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 并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退还保险费差额 ; (3)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 本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 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附则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基本条款不一致的, 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四条释义周岁 :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意外伤害 : 指以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 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是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 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属于疾病身故 猝死的认定, 如有公安机关 检察院 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 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 则以上述法律文件 诊断书等为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 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 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 并由中国保监会发布 ( 保监发 2014 6 号 ) 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 39020161 第 3 页

治疗结束 : 指损伤及并发症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规规定的标准, 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无机动车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 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高风险运动 :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 : 潜水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 :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 : 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现金价值 : 除另有约定外, 现金价值 = 保险费 ( 保险期间天数 - 本合同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0.65 指定鉴定机构 : 指本公司指定的残疾鉴定机构, 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newchinalife.com) 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职业分类表 : 指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 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newchinalife.com) 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39020161 第 4 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第二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终止 :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 3. 被保险人身故的 ; 4.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第四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为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被保 第 1 页

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 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与实际不符的, 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 第十条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一条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 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 第 2 页

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 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 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3 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 i 相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新华保险 [2016] 医疗保险 088 号 第一条合同构成附加 i 相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是主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 ) 的附加合同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附加 i 相随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利益条款 ) ( 以下简称 本合同基本条款 ) 投保单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 声明 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释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 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 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详见释义 ) 主险合同因本公司已承担保险责任而终止的, 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约定的各项责任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 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第六条保险责任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其中, 投保人选择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责任时, 必须同时选择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1)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 ( 详见释义 ) 治疗时,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 1 如在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 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详见释义 ), 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已按有关规定承担医疗费用, 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 详见释义 ), 在扣除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 按约定的赔付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2 如在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 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在扣除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后, 按约定的赔付比例乘以 80% 后承担保险责任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约定的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 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 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但住院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止, 门诊治疗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30 日止 (3)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均按本条第 1 款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 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 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79220161 第 1 页

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等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 且该补偿或赔偿金额与本公司按上述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即被保险人从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或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住院 ( 详见释义 ) 治疗的,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住院第一日起开始按日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每份日津贴额 份数 住院天数每份日津贴额为 10 元 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约定的份数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对一次住院的累计给付天数不超过 90 日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住院两次或以上的, 如前次出院日期与再次入院日期的间隔不超过 90 日, 均视为一次住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 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的, 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但最长至保险期间届满后第 30 日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 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180 日时, 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生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 (ICU)( 详见释义 ) 治疗的, 其在重症监护病房 (ICU) 治疗期间, 本公司除给付前款规定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外, 给付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 = 每份日津贴额 份数 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每份日津贴额为 10 元 份数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约定的份数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 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 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 本公司的累计给付天数达到 30 日时, 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责任免除 1.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 本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 (1) 因妊娠 安胎 流产 分娩 节育等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 (2) 护理 ( 陪住 ) 费 取暖费 伙食费 误工费 停尸费 救护车费等 ; (3) 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 (4)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含公费 ) 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检查项目 治疗项目 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产生的费用 ; (5) 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产生的医疗费用 2.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责任 : (1) 妊娠 安胎 流产 分娩 节育 ; (2) 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保险事故 ; (3) 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3.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发生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 详见释义 ) 期间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续保 1.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同意自动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 本公司将通知投保人续保事 79220161 第 2 页

宜, 如投保人未向本公司提出不续保声明, 则视为申请续保, 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做续保审核 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且投保人已交纳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延续一年 ; 如本公司审核不同意, 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同意自动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 本合同终止 若任一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符合投保年龄限制的, 则本合同将不再接受续保 2.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 如有调整, 本公司将及时告知投保人, 新费率自续保起适用 3. 如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 本合同续保时, 投保人不得增加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 1. 申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 ( 写明诊断全称 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 ) 病理检查 化验检查 医疗费用原始单据 费用结算明细表及处方 ; (4) 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身份住院并接受治疗的, 如上述单证中部分医疗费用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还须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或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所提供证明和资料不符合上述第 (4) 项的, 则本公司认定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2. 申请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或意外伤害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时,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及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 ( 写明诊断全称 简单病史及治疗过程 ) 及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本公司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5. 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治疗, 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同意 如因急诊未在认可医院就诊, 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第十二条职业类别变更 1.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时 ( 职业类别详见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 以下简称 职业分类表, 详见释义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增收保险费差额 ; (2)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 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变更后的职业类别退还保险费差额 ; (3)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 ( 以 职业分类表 中所列的拒保职业为准, 具体内容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查询 ) 内的, 自其变更职业类别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类别但未按前款规定通知本公司的, 如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增加的, 本公司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 (2)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降低的, 本公司给付保险金, 并按变更后的 79220161 第 3 页

职业类别退还保险费差额 ; (3) 按本公司职业分类,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类别在拒保范围内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 本合同生效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2. 主险合同解除时, 本合同同时解除 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 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本合同终止 第十四条附则本合同利益条款与本合同基本条款不一致的, 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五条释义现金价值 : 除另有约定外, 现金价值 = 保险费 ( 保险期间天数 - 本合同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0.65 认可医院 : 指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 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院, 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newchinalife.com) 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公费医疗和医疗救助等基本医疗保险保障项目 合理医疗费用 : 指同时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 住院 : 指被保险人入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正式病房进行治疗, 自正式办理入院手续起至正式办理出院手续止, 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 家庭病床 挂床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重症监护病房 (ICU): 指医院为对多器官衰竭病人进行深度治疗和护理而专门建立的特殊治疗单位, 包括冠心病重症监护治疗病房 (CCU) 心肺重症监护治疗病房 (CPICU) 心脏外科重症监护治疗病房 (CSICU) 神经外科重症监护治疗病房 (NSICU) 婴幼儿重症监护治疗病房 (IICU) 等专门性的重症监护病房, 以 24 小时仪器深度监护和专人治疗护理为特征, 不包括所有手术病人均进入并接受术后监护的术后恢复室 术后监护病房等 高风险运动 : 本合同所指的高风险运动包括 : 潜水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 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 赛马 赛车等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 : 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散打 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 : 指从事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技能活动 职业分类表 : 指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 具体可登陆本公司主页 (www.newchinalife.com) 查询或咨询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 95567 79220161 第 4 页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第二条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 本合同终止 :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 2. 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 3. 被保险人身故的 ; 4.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第四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为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五条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六条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被保 第 1 页

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七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 保险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 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与实际不符的, 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 第十条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一条失踪处理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 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 第 2 页

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 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 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 本合同的效力由投保人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