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安贷宝定期寿险条款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您. 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 请您注意 2.4 主险合同终止时, 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请您注意 6.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7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3. 保险金的申请 4. 保险费的支付 5. 合同终止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 释义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安贷宝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1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附加安贷宝定期寿险 简称 附加安贷宝定寿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安贷宝定期寿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 我们同意承保,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如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疾病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或出现的疾病 ( 或其并发症 ) 症状 体征 生理缺陷 残疾, 但我们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被保险人因以上一项或数项情形的发生而身故或全残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1) 除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其受益额度为索赔当时依本附加险合同所载贷款合同的约定仍未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2) 如身故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 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由您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二受益人 (3) 如全残保险金超过第一受益人的受益额度, 我们将剩余部分的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贷款合同 还贷收据或证明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 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 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贷款合同 还贷收据或证明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第一受益人须提供单位证明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 或鉴定机构 ) 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终止 5.1 合同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1) 主险合同终止 ; (2) 因本附加险合同的其他约定而终止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您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保险事故通知 ; (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3)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4)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5) 联系方式变更 ; (6)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全残 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是指至少满足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 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2); (7) 咀嚼 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注 3);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 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的 ( 注 4) 全残的鉴定应在治疗结束之后, 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 ( 或鉴定机构 ) 进行 注 :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 或不能辨别明暗 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 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 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咽活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 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为之, 需要他人帮助 7.2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
方药品 7.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7.4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日内无法确定, 需要进一步核实 7.5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值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70% (1-n/m), 其中 n 为本附加险合同已生效的天数,m 为保险期间的天 数 合同已生效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