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名稱學分數時數授課教師現職所屬系所專 ( 兼 ) 任 法律倫理 2 36 陳月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國際公法 2 36 吳行浩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國際私法 2 36 曾千娟助理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法學英文 2 36 謝國廉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商標法 2 36 謝國廉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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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tnma100.org.tw (II) [2011 ] [2011] [ ] 高 日 華 100.


Transcription:

國立高雄大學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財經法律學系辦理推廣教育 財經法律學系學士學分班 ( 隨班附讀 ) 學分班簡章 一 依據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及 國立高雄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二 目的 : 提供回流教育機會, 增進相關從業人員法學素養 三 班別名稱 : 財經法律學系學士學分班 ( 隨班附讀 ) 四 招生對象 :(1)18 歲以上 (2) 未滿 18 歲者, 應具備報考大學之資格 五 招生人數 : 每科限招生 6 名 ( 若該科目之修課人數達教室容量上限, 即不再招收 ) 六 開設課程說明及師資 : 班別代號 :R1032118 科目名稱學分數時數授課教師現職所屬系所專 ( 兼 ) 任 大學部 刑法總則 ( 二 ) 3 54 謝開平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財政學 3 54 佘志民助理教授應用經濟學系專任 憲法 ( 二 ) 2 36 簡玉聰助理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民法總則 ( 二 ) 2 36 陳月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民法物權 ( 二 ) 2 36 曾千娟助理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刑法分則 ( 二 ) 2 36 謝開平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3 54 黃清溪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兼任 行政法總論 ( 二 ) 3 54 簡玉聰助理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民法債編總論 ( 二 ) 3 54 陳月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刑事訴訟法 ( 二 ) 3 54 蕭宏宜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兼任 民法債編各論 ( 二 ) 2 36 曾千娟助理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刑事審判實務 2 36 翁慶珍講師財經法律學系兼任 租稅法總論 2 36 張永明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憲法解釋文研讀 2 36 張永明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專利法 2 36 周伯翰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公平交易法 2 36 劉俊儀助理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兼任 金融法 2 36 周伯翰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國際貿易法 2 36 謝國廉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國際環境法 2 36 吳行浩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民法實例演習 2 36 林瑞成講師財經法律學系兼任 1

科目名稱學分數時數授課教師現職所屬系所專 ( 兼 ) 任 法律倫理 2 36 陳月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國際公法 2 36 吳行浩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國際私法 2 36 曾千娟助理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法學英文 2 36 謝國廉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商標法 2 36 謝國廉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行政爭訟實務 2 36 林石猛講師財經法律學系兼任 二年制在職專班 憲法 ( 二 ) 2 36 簡玉聰助理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民法物權 ( 一 ) 2 36 曾千娟助理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法學德文 2 36 張永明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行政法 ( 二 ) 2 36 吳行浩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刑法分則 ( 二 ) 2 36 謝開平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3 54 黃清溪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兼任 民法繼承 2 36 蔡顯鑫助理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兼任 民法債編各論 ( 一 ) 2 36 曾千娟助理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民法債編總論 ( 二 ) 3 3 姚志明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兼任 日文 ( 二 ) 2 36 簡玉聰助理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法學英文 2 36 謝國廉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刑事訴訟法 ( 二 ) 2 36 蕭宏宜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兼任 民事訴訟法 ( 二 ) 2 36 林瑞成講師財經法律學系兼任 證券交易法 2 36 周伯翰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海商法 2 36 陳月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金融法 2 36 周伯翰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著作權法 2 36 謝國廉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刑法專題研究 2 36 謝開平副教授財經法律學系專任 本班為隨班附讀 七 設備 : 國立高雄大學之教室 圖書及資訊設備 八 學分抵免 : 修讀期滿且成績及格之科目, 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 ; 結業後經本校法律相關學系入學考試錄取者, 依法取得學籍後, 學分之採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本班次為學分班, 不授予學位證書, 如欲取得學位須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該修習學分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教育學分採計之用 ) 九 開課日期 : 自民國 104 年 2 月 24 日至民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止 十 上課時間及地點 : 2

科目名稱 每週授課時段 上課地點 大學部 刑法總則 ( 二 ) 每週四下午 15 時 15 分至 18 時 1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202 室 財政學 每週二早上 9 時 05 分至 12 時 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憲法 ( 二 ) 每週二下午 13 時 10 分至 15 時 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民法總則 ( 二 ) 每週三上午 10 時 10 分至 12 時 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民法物權 ( 二 ) 每週四下午 15 時 15 分至 17 時 1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刑法分則 ( 二 ) 每週五下午 14 時 10 分至 16 時 05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隔週五下午 18 時 20 分至 21 時 0 分 隔週六上午 9 時 05 分至 12 時 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202 室 行政法總論 ( 二 ) 每週二上午 9 時 05 分至 12 時 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民法債編總論 ( 二 ) 每週二下午 13 時 10 分至 16 時 05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202 室 刑事訴訟法 ( 二 ) 每週一下午 15 時 15 分至 18 時 1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民法債編各論 ( 二 ) 每週三下午 15 時 15 分至 17 時 1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刑事審判實務 每週一下午 18 時 20 分至 20 時 05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3 室 租稅法總論 每週二上午 10 時 10 分至 12 時 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3 室 憲法解釋文研讀 每週三上午 10 時 10 分至 12 時 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3 室 專利法 每週四下午 15 時 15 分至 17 時 1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公平交易法 隔週五上午 08 時 05 分至 12 時 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金融法 每週二下午 14 時 10 分至 16 時 05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國際貿易法 每週四上午 8 時 05 分至 9 時 55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國際環境法 每週四上午 10 時 10 分至 12 時 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民法實例演習 每週一下午 20 時 10 分至 21 時 55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204 室 法律倫理 每週四上午 10 時 10 分至 12 時 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國際公法 每週一下午 13 時 10 分至 15 時 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國際私法 每週二下午 20 時 10 分至 21 時 55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法學英文 每周三上午 10 時 10 分至 12 時 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商標法 每週二下午 13 時 10 分至 15 時 0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3 室 行政爭訟實務 隔週六上午 08 時 05 分至 12 時 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二年制在職專班 憲法 ( 二 ) 每週三下午 20 時 10 分至 21 時 55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3

科目名稱 每週授課時段 上課地點 民法物權 ( 一 ) 每週四下午 18 時 20 分至 20 時 05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法學德文 每週一下午 18 時 20 分至 20 時 05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201 室 行政法 ( 二 ) 每週一下午 18 時 20 分至 20 時 05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刑法分則 ( 二 ) 每週二下午 20 時 10 分至 21 時 55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隔週五下午 18 時 20 分至 21 時 00 分 隔週六上午 9 時 05 分至 12 時 00 分 本校法學院大樓 202 室 民法繼承隔兩週週六下午 12 時 10 分至 18 時 10 分本校法學院大樓 202 室 民法債編各論 ( 一 ) 每週三下午 20 時 10 分至 21 時 55 分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民法債編總論 ( 二 ) 每週日下午 13 時 10 分至 16 時 05 分本校法學院大樓 202 室 日文 ( 二 ) 每週二下午 18 時 20 分至 20 時 05 分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法學英文每週三下午 18 時 20 分至 20 時 05 分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刑事訴訟法 ( 二 ) 每週一下午 18 時 20 分至 20 時 05 分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民事訴訟法 ( 二 ) 每週五下午 20 時 10 分至 21 時 55 分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證券交易法每週四下午 20 時 10 分至 21 時 55 分本校法學院大樓 107 室 海商法每週三下午 18 時 20 分至 20 時 05 分本校法學院大樓 103 室 金融法每週二下午 18 時 20 分至 20 時 05 分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著作權法每週二下午 20 時 10 分至 21 時 55 分本校法學院大樓 103 室 刑法專題研究每週五下午 18 時 20 分至 20 時 05 分本校法學院大樓 108 室 十一 收費標準 : 每學分 2000 元整 十二 報名日期 : 即日起開始受理報名 十三 報名方式 : 1 填妥報名表 ( 如後 ) 及備齊學歷證件並連同繳費證明 ( 影本 ) 一併寄至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收 2 地址 :811 高雄市楠梓區高雄大學路 700 號財經法律學系 3 聯絡電話 :(07)591-9298 591-9299,FAX:(07)591-9301 4 相關訊息請洽 :http://eec.nuk.edu.tw/ 國立高雄大學推廣教育中心 http://defl.nuk.edu.tw/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十四 繳費方式 : 1. 採電匯方式 ( 可至全省各銀行 郵局辦理 ) 2. 請匯存入土地銀行高雄分行戶名 : 國立高雄大學 401 專戶 ( 帳號 : 033056000076) 4

3. 匯款時務請代辦行局於匯款單備註欄輸入 班別代號 :R1032118 姓名 身分證字號 4. 請依行局規定另加匯款手續費 十五 退費準則 : 學員繳費後, 因故無法就讀時, 得申請退還所繳學分費或學費 雜費等各項費用, 經開班計畫主持人陳轉系所 推廣教育中心 校長核准 退費標準如下 : 1.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 退還已繳學分費或學費 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 自開班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 退還已繳學分費或學費 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 不予退還 2.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 但已購置成品者, 發給成品 3. 因故未能開班上課, 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十六 請假準則 : 1 因婚 喪 點閱召集 教育召集等而致無法上課者, 須提出正式的書面證明方得准假 2 學員請假時數逾全學期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不得參與該科目之學期考試, 該科目學分以零分計算 十七 附則 : 1 相關繳交資料學歷證件如有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等情事, 一經查明, 即予退學 該違規事件如在結業之後發生, 則勒令繳還並註銷其學分證明 2 本招生準則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教育法令及本校相關章則辦理 3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規定 : 本班次修習之學分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證明, 亦不授予學位證書, 如欲取得學位須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4 依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規定 : 學士程度學分班學員, 每學期累計各校修習之學分至多以 18 學分為限 5

國立高雄大學推廣教育課程專用報名表 班別名稱 : 財經法律學系學士學分班 ( 班別代號 :R1032118) 學號 ( 由本中心填寫 ) 姓名 : 性別 : 男 女 照片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服務單位 最高學歷學校名稱 : 科系所 : 肄 / 畢 電子郵件 聯絡電話 (O) (H) (M) 應檢附資料 1.( ) 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 附表一 ) 3.( ) 身分證 ( 影本 ) 2.( ) 繳費證明影本 ( 附表二 ) 4.( ) 照片一吋 2 張 收費金額 一般生收費標準 ( 每學分貳仟元整 ) 共報名科, 學分共計 : 元 ( 學分數 * 2000 元 ) 大學部 報名科目 ( 請勾選 ) 刑法總則 ( 二 ) 財政學 憲法 ( 二 ) 民法總則 ( 二 ) 民法物權 ( 二 ) 刑法分則 ( 二 )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行政法總論 ( 二 ) 民法債編總論 ( 二 ) 刑事訴訟法 ( 二 ) 民法債編各論 ( 二 ) 刑事審判實務 租稅法總論 憲法解釋文研讀 專利法 公平交易法 金融法 國際貿易法 國際環境法 民法實例演習 法律倫理 6

國際公法 國際私法 法學英文 商標法 行政爭訟實務 二年制在職專班 憲法 ( 二 ) 民法物權 ( 一 ) 法學德文 行政法 ( 二 ) 刑法分則 ( 二 ) 商事法總論及公司法 民法繼承 民法債編各論 ( 一 ) 民法債編總論 ( 二 ) 日文 ( 二 ) 法學英文 刑事訴訟法 ( 二 ) 民事訴訟法 ( 二 ) 證券交易法 海商法 金融法 著作權法 刑法專題研究 核 定 備 註 1 繳費收據 : ( 本所填寫 ) 2 若無法開班, 本所將全額費用退款至您的指定帳號 銀行代碼 / 局號 : 帳號 ( 請附帳戶影本 ) 7

國立高雄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檢附資料表 ( 附表一 ) 最高學歷證明影本 : 請縮小至 B5 規格黏貼於此勿超出框線外 國立高雄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檢附資料表 ( 附表二 ) 8

國立高雄大學推廣教育學分班檢附資料表 ( 附表二 ) 繳費收據黏貼處 : 身分證黏貼處 : 身分證 ( 正面 ) 身分證 ( 反面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