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 101 年上半年第一次法令研討暨座談會會議資料 ( 辦理時間 :101 年 3 月 15 日 ) 彰化縣消防局謹製 1
彰化縣消防局 101 年度上半年第一次法令研討暨座談會 程 序 表辦理時間 :101 年 3 月 15 日 項目時間備考 一 主席致詞 09:00~09:10 二 法令宣導 09:10~09:50 三 提案暨法令研討 10:00~11:10 四 臨時動議 11:10~11:20 五 主席結論 11:20~11:30 六 列管系統修正意見研討 11:30-12:30 六 散會 12:30 2
彰化縣消防局 1 0 1 年上半年度第一次法令研討暨座談會決議 提案一 : 消防安全設備經貴局圖說審查通過後, 業主能否直接跟貴局申請補發會審圖? 提案單位 : 彰化縣消防安全研究推廣協會說明及建議 : 業主委託會審後, 不願付設計費用, 卻想取得設計圖, 設備師該如何應對? 決議 : 依據內政部訂頒之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規定, 其申請之主體為起造人 ; 另查消防法之行為主體係為管理權人, 基此,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竣工查驗申請主體應為起造人或管理權人, 故起造人及管理權人即擁有申請調閱原審圖說之權力 ; 至於起造人或管理權人不願付設計費用, 係屬業者與設計者間之契約商業行為, 非屬本局業務權責, 請逕依相關法規, 採訴訟或調解方式處理 提案二 : 當會勘申請查驗時, 如果監造人另委託非原審之消防設備師, 建議能否省略原審設計消防設備師之簽章? 提案單位 : 彰化縣消防安全研究推廣協會說明及建議 : 會勘程序如已變更原設計人為監造人, 整個會勘程序已跟原設計人不相干, 更且監造消防設備師只要肯背書, 那應該可省略原設計師之簽章 決議 : 查會勘案件之申請表格式係為內政部所規定之制式表格, 然依其原意原設計之消防設備師簽章僅為證明該原審圖說確為其設計且係為原審圖說 ; 再查依據內政部之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 規定, 另起造人申辦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時, 應填具申請書 原審訖之消防圖說等, 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出申請, 而原審訖之圖說即包含本局之核准函及相關證明文件 ; 基此, 本局同意於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時, 其申請書免由原審圖說之消防設備師簽章, 但應於申請表之登打原設計者姓名即可 3
提案三 : 安檢系統中之 執行防焰物品裝設場所檢查紀錄表 防焰標示號碼未連結中文名稱 如 E-01-0009 應為 E-01-0009 窗簾 提案單位 : 第一大隊說明及建議 : 如附件 決議 : 提請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辦工程師修正連結 提案四 : 本局建置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系統中, 建請增列場所責任區查詢選項 提案單位 : 伸港分隊說明及建議 : 於場所查詢新增責任區選項, 可幫助承辦人及各責任區編排及追蹤相關規定查察進度 決議 : 提請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辦工程師研究於場所查詢網頁修正增加查詢功能 提案五 : 本局建置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系統 ( 消防設備明細 檢查紀錄 ) 及檢查紀錄表 ( 紙本 ) 可否增訂 1.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2. 簡易滅火設備等勾選及登入項目提案單位 : 第二大隊決議 : 提請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辦工程師修正增加檢查紀錄表之檢查項目欄 提案六 : 鑒於本縣優先使用線上申報系統, 而安檢小組有配發安檢用平板電腦, 由於連結線上申報書, 必須從 " 線上受理檢修申報資料 " 進去再 KEY 場所名稱, 因平板電腦要點選安檢系統等內部資料是需要時間, 可否建議於檢查進度表並新增連結 提案單位 : 第二大隊說明及建議 : 因每次執行安檢時, 會將當日行程抓進檢查進度表內, 所以於出門後可以直接拿平板電腦, 點選已於桌上型電腦抓好於檢查進度表的行程後, 再連結申報書, 可節省時間及操作上的便利 決議提請銳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辦工程師研究修正 4
彰化縣消防局 1 0 1 年上半年度第一次法令研討暨座談會政令宣導事項一覽表一 為確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經常維持堪用狀況, 並提高消防專技人員檢修品質 防止不實檢修報告, 請各大 ( 分 ) 隊執行場所檢查時, 除要求場所消防安全設備維持堪用並加強取締消防專技人員不實檢修報告者 二 為強化各類場所之防火管理作為, 請各大 分隊對於應遴用防火管理人之場所, 除查核其防火管理證書 防護計畫書 員工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成果外, 亦請查核業者防火避難設施之自主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之自主檢查 日常火火源自行檢查等實施情形, 並應查核相關書面資料, 另請指導業者強化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 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 三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場所之相關規定如下 : ( 一 ) 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場所要件 1. 依法免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2. 屬於以下場所者 : (1) 旅館 (2) 老人福利機構場所 (3) 托育機構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6 條第 1 項規定, 係指托嬰中心 托兒所及課後托育中心, 另幼托整合後之幼兒園經請示消防署亦納入規範設置之對象 ) (4) 早期療育機構 (5) 安置及教養機構 (6) 居家護理機構 (7) 護理之家 (8) 產後護理機構 (9)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限供住宿養護 日間服務 臨時及短期照顧者 ) ( 二 ) 應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設置, 如未完成設置者, 請儘速完成限期改善通知單之開立, 逾期未改善者即依消防法第 37 條規定舉發處分 ( 三 ) 設置位置為居室, 且應選用經內政部審核認可, 可免檢修申報, 但請於實施消防安全檢 ( 複 ) 查時, 應一併檢查其性能保持狀況 ( 四 ) 亦可提升自設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列入自設消防安全設備, 免辦理檢修申報之設備 ), 且可免設緊急廣播設備 5
四 為維護學生校外賃居安全, 請主動與所轄高中 ( 職 ) 大專院校協調, 針對所轄大專院校及高中 ( 職 ) 等學校之校外賃居學生住宿場所請持 續依本局 100 年 3 月 8 日彰消預字第 1000000282 號函發之 學生校外租屋安全訪視表 進行訪視, 以維護學生校外賃居安全 五 為強化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安全管理, 自 100 年度起將所轄金香舖店均列為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倘未達管制量以上者, 請依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 每年至少檢查 2 次, 本項將持續列入年度評鑑內容 七 為落實爆竹煙火載運車輛運輸安全, 請持續執行攔查液化石油氣車輛勤務併同攔查爆竹煙火載運車輛, 請執行相關勤務之同仁, 務必協調警察單位針對貨車等類似車輛予以攔查, 並將結果記載於紀錄表 八 液化石油氣本年度推行 供氣定型化契約, 已於 100 年 10 月 1 日開始實行查核, 請各大 分隊應查核所轄瓦斯行是否有 供氣定型化契約 服務, 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相關契約電子檔已放置於本局網站 - 民眾服務專區 - 案件表單下載 - 危險物品管理類中, 本項已列為內政部年度評鑑重點項目, 請各大 ( 分 ) 隊務必持續輔導瓦斯行提供氣約服務, 使願意簽訂契約之商家比例為 100%, 並落實查核 九 為精進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公共危險物品保安監督管理, 內政部消防署頒訂有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 請各大 ( 分 ) 隊持續督促所轄應辦理保安監督之度之場所防災計畫之修正 十 依據本局 101 年度消防安全檢查執行計畫 之規定, 各類場所之檢查次數及期限規定如下 : ( 一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建築技術規則所定之高層建築物, 應就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 防焰物品 防火管理等項目每年至少實施清查一次, 甲類以外場所應就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 防焰物品 防火管理等項目每二年至少實施清查一次, 但另依本局 101 年執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 -- 檢修申報複查計畫 甲類場所每年複查率應達 95% 以上, 甲類以外應達 60% 以上, 另有關防焰認證合格廠商部分依據 本局 101 年消防安全檢查執行計畫 每季至少檢查一次, 請各大 分隊應依此原則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6
( 二 ) 製造 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之場所, 每半年由本局連同轄區分隊責任區, 並邀請勞工 環保 工業 工務 建設等相關機關實施聯合檢查 ; 達管制量以上未滿三十倍之場所, 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每次前往檢查時, 至少抽查該場所一處製造 儲存或處理場所 ( 三 ) 液化石油氣製造 儲存及處理場所 ( 分裝場 容器儲存場所 分銷商 ),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 四 ) 液化石油氣檢驗場 : 針對現場設施 器具及檢驗作業程序部分與監控系統錄影資料部分, 每月至少各辦理一次定期檢查 ( 五 ) 使用液化石油氣容器連接燃氣設施之場所, 其使用量在八十公斤以上, 未滿三百公斤者, 實施不定期檢查 ; 使用量在三百公斤以上, 未滿六百公斤者, 每年至少檢查一次 ; 使用量在六百公斤以上者,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 六 )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取得證書起六個月內,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 取得證書滿六個月後, 每三個月至少檢查一次 ( 七 )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 達管制量以上之儲存及販賣場所 輸入爆竹煙火貿易商營業處所, 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 八 ) 未達管制量之爆竹煙火販賣場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 九 ) 宗教廟會活動地點, 於宗教廟會活動期間, 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但上開地點如有大量施放爆竹煙火之情事, 應派員前往查察 ( 十 ) 選舉候選人辦事處, 於選舉活動期間, 每週至少訪視一次 ( 十一 ) 位處山區 海邊或其他隱僻地點, 有從事非法爆竹煙火情事之虞之可疑處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 十二 ) 曾取締之違規爆竹煙火場所, 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 並應視轄區違法爆竹煙火業特性增加檢查頻率 ( 十三 ) 曾查獲非法製造及儲存爆竹煙火人員 ( 包括有前科紀錄地下爆竹工廠負責人員 ), 每月至少前往訪視一次 十一 請各分隊責任區同仁如於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時, 發現有疑似不實檢修之情形, 需局本部或大隊支援者, 應填具 本局疑似檢修不實通報單, 傳真本局災害預防科列入優先抽查對象, 傳真電話 (04)76170274 十二 請各大 分隊 本縣消防設備師 ( 士 ) 公會及消防安全推廣協會轉知所屬加強宣導各類場所依照內政部消防署頒訂之各類場所辦理消 7
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辦理檢修申報作業, 以分散消防專技人員之檢修申報作業壓力, 使各類場所能如期完成檢修申報作業 十三 請本縣消防設備師 ( 士 ) 公會及消防安全推廣協會轉知所屬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暨竣工查驗時, 儘可能使用內政部消防署建制之 人民線上申辦系統 於網站辦理申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 十四 請本縣消防設備師 ( 士 ) 公會及消防安全推廣協會轉知屬於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暨竣工查驗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時, 如遇有執行之疑義或困難時, 請依據本局之仲裁作業要點提出仲裁, 由本科科長 審查或查驗個案申請人 消防專技人員 相關公 ( 協 ) 會代表及承辦人研商仲裁事宜, 相關資料請至本局全球資訊網 / 民眾服務專區 / 案件表單下載之網頁下載 十五 本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線上申辦系統之業已建置完成, 請各大 分隊同仁持續加強宣導所轄各類場所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應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辦理, 以提高本局網路申辦之申報率 十六 內政部消防署依據消防法第 15 條之 2 推行液化石油氣 零售業者定期申報 及 供氣定型化契約 之政策, 本局已於 100 年 2 月 26 日 3 月 5 日及 3 月 6 日率先邀集轄內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召開 3 梯次說明會在案, 其內容概述如下 : ( 一 )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置下列資料, 並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 : (1) 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2) 容器管理資料 (3) 用戶資料 (4)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業者灌裝證明資料 (5) 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6) 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7)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 ( 二 ) 未來相關表書文件將採電子化之方式由液化石油氣業者線上申報 ( 受理起使日目前未定 ), 惟仍請督促所轄液化石油氣零售商儘速學習電腦操作, 以順遂政策執行 8
( 三 ) 另有關 供氣定型化契約 部分, 擬訂於 100 年 10 月 1 日開 始實行, 相關契約電子檔已放置於本局網站 - 民眾服務專區 - 案件表單下載 - 危險物品管理類中, 屆時將隨每月定期安檢時, 查核所轄瓦斯行是否有 供氣定型化契約 服務, 並公布於本局網站 十七 受理民眾檢舉違法爆竹煙火業作業規範 業經內政部修正公布, 並自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各大 分隊同仁如有須該修正規定者, 請至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項下下載 ( 網址 : http://www.nfa.gov.tw/); 本次主要修正內容為檢舉獎金的核發程序, 謹敘述如下 : 檢舉非法製造爆竹煙火經查屬實者, 核發獎金新臺幣 150,000 元予檢舉人 ; 檢舉非法儲存 販賣爆竹煙火經查屬實者, 將依查獲案件所裁處之罰鍰額度的百分之五, 核發獎金給予檢舉人 十八 本局 101 年消防安全檢查執行計畫 對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場所之處置修正如下 : (1) 應依法開立限期改善通知單, 通知限期改善, 並持續追蹤管制, 依照複查時間實施複查 (2) 經通知限期改善後, 逾期仍不改善者, 即依法予以舉發, 處罰管理權人 ; 另經檢查不符規定者係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1 項第 1 2 3 4 5 目所列之場所, 經舉發並裁處確定後, 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合格標誌供民眾識別, 並將其名稱 地點及不合格項目刊登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及內政部消防署網站等方式公告周知 ( 不合格標示張貼, 追溯至 100 年 10 月 1 日經舉發並裁處確定, 迄今仍不改善者應優先張貼, 前揭不合格標示, 由本局業務承辦科印製配發 ) (3) 經檢查發現不符規定者, 經處罰後仍不改善者, 得連續處罰, 並將結果登載於 消防安全檢查列管系統, 列冊追蹤管制 十九 鑑於內政部消防署 100 年 3 月 23 日業函頒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 本轄列管達管制量 30 倍以上場所據此修正消防防災計畫, 惟多數廠商未循指導綱領中 區域聯防 之精神修正防災計畫, 請各大 分隊協助指導修正防災計畫書, 將 鄰近可能提供支援之單位及應變資源 及 鄰近可能提供特殊工具設備協助之營造廠商 資料納入防災計畫書 二十 查本轄列管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中, 部分未列管一般處理場所或製造場所, 例如 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其設有室外儲槽場所, 雖該公 9
司產品非屬六類物品範疇, 惟該作業場所倘一日處理量達管制量以上, 該作業場所即是 一般處理場所, 請各大分隊加強審視所轄場所, 不得有疏漏列管之情形 二一 近來本局多於液化石油氣送驗量偏低之分銷商查獲使用逾期容器, 請所轄分隊針對液化石油氣送驗量偏低之分銷商加強查察, 每季送驗量偏低或未送驗調查應實際派員前往查察, 而非僅以電話方式詢問分銷商原因 10
內政部近期執法疑義研討會決議事項及解釋令一覽表 (100 年 10 月 1 日至 101 年 3 月 15 日 ) 一 解釋令 發文字號 : 北府消危字第 1001887194 號 發文日期 : 101/01/02 要 旨 : 新北市政府依據臺北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第 4 條之規定, 公告其轄內禁止燃放爆竹煙火之地區, 包含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 碧潭風景特定區 淡水漁人碼頭 本市淡水河 二重疏洪道 新店溪 大漢溪沿線河濱公園等地區, 但附表所列開放範圍 期間及時段, 不在此限, 違者將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29 條之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發文字號 : 內授消字第 1000826812 號發文日期 : 100/12/30 要旨 : 信號彈非屬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之爆竹煙火, 固不受該條例之規範, 惟倘信號彈製造場所使用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從事製程作業, 則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 又信號彈製造 儲存或販賣場所如屬消防安全設備之列管檢查場所, 則應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規定辦理檢查事宜 發文字號 : 內授消字第 1000826581 號發文日期 : 100/12/22 要旨 : 貨車因進行公共危險物品之裝載作業而長時間停駐於定點者, 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4 條規定之事項 ; 倘裝載公共危險物品之貨車屬長期停放, 裝載量並達管制量以上者, 得將其視為公共危險物品儲存場所, 應符合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 : 內授消字第 1000826049 號發文日期 : 100/11/16 要旨 : 參照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7 款規定, 儲存倉庫之屋頂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並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但設置設施使該場所無產生爆炸之虞者, 得免覆蓋 至於得否以設置洩爆孔方式代替覆蓋屋頂, 得請業者檢具具體證明申請核可 發文字號 : 內授消字第 1000826153 號發文日期 : 100/11/15 要旨 : 參照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如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依據同條第 1 項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 於設有指定高度 材料 防火時效之防火牆, 並將二者有效隔開者, 得不受距離限制 至於場所實際情形是否符合上開規範, 則由所在地消防機關為個案實質認定發文字號 : 消署危字第 1000024102 號發文日期 : 100/10/17 要旨 : 三氯矽甲烷與水反應後將產生具腐蝕性及爆炸危險性之氣體, 恐危及消防設備操作人員安全, 且泡沫對於製程設備火災未必能有效覆蓋, 故使用三氯矽甲烷場所不宜設置移動式泡沫滅火設備 11
二 執法疑義發文機關 : 內政部發文文號 : 內授消字第 1000825560 號發文日期 :100/10/11 資料來源 : 內政部消防署相關法條 : 1. 消防法. 第 6 條 ( 100/05/04 ) 2.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3 條 ( 97/05/15 ) 要 旨 : 有關實際用途異於其使用執照用途之場所, 其消防安全設備應依何種用途標準列管檢查 對違規使用場所是否應溯及既往重新檢討消防安全設備等執行疑義 全文內容 : 內政部 100 年 9 月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議決議事項提案一 : 對於使用執照用途為一般零售業並已取得合法商業登記在案之場所, 經現場勘查實際使用為酒吧, 惟建築管理單位認定其規模及實際用途屬免辦理變更使用範圍, 則該場所依何用途列管及檢查消防安全設備? 決議 : 按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規定略以 : 各類場所於增建 改建或變更用途時, 其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適用增建 改建或用途變更前之標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適用增建 改建或變更用途後之標準 : 三 用途變更為甲類場所使用時, 該變更後用途之消防安全設備, 該場所原使用執照用途為一般零售業 ( 甲類第 4 目 ) 變更為酒吧 ( 甲類第 1 目 ) 時, 業構成上開規定 變更用途之條件, 爰應依消防法第 6 條第 2 項 : 消防機關得依前項所定各類場所之危險程度, 分類列管檢查及複查 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規定, 以其實際用途分類列管檢查, 並依現行規定要求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提案二 : 對於已依 98 年 6 月 25 日執法疑義提案二決議檢討免設排煙設備之違規使用場所 ( 未申領使用執照或未依使用執照用途使用 ), 是否應溯及既往重新要求 決議 : 違規使用場所多存在整體安全疑慮, 應依現行規定檢討消防安全設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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