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掌握 IFRS 精華篇 IFRS Pocket Guide 2009
如何使用本書 掌握 IFRS- 精華篇 的內容取材自資誠全球聯盟組織 (PricewaterhouseCoopers, PwC) 的出版品 Pocket Guide 2009, 本書提供了截至 2009 年三月 IFRS 的認列及 衡量規定, 其內容同時包含 IAS 1( 修正版 ) 財務報表表達 IAS 1( 修正版 ) 讓企業選擇以單一報表, 或是以兩份報表來表達收益與費損 在本 書的各單元內, 除了第 3 單元外, 係假設企業採用兩份報表表達的方式來報導收益與 費損 ( 即 損益表 及 綜合淨利表 ) 而在第 3 單元 財務報表的表達 -IAS 1 ( 修正版 ) 中, 是假設公司係採用單一報表之方式表達 ( 即, 單一之 綜合淨利表 ) 掌握 IFRS- 精華篇 並未對揭露的細部要求作深入的探討, 對此您可以在 PwC 出版的 IFRS 揭露檢查表中得到相關資訊 ( 請參考網址 www.pwc.com/tw/ifrs 掌握 IFRS- 精華篇 中 IFRS disclosure checklist 之連結 ) 掌握 IFRS- 精華篇 中的資訊可以分為六個部分 : 會計原則及會計規定損益表及相關附註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其他議題產業特殊議題 1
目錄 2 前言 03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04 1. IFRS的會計原則及適用範圍 04 2. 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 1 05 3. 財務報表的表達 -IAS 1( 修正版 ) 06 4. 會計政策 會計估計與錯誤 -IAS 8 09 5. 金融工具 -IAS 32 IFRS 7 及 IAS 39 10 6. 外幣 -IAS 21 IAS 29 15 7. 保險合約 -IFRS 4 16 損益表及相關附註 17 8. 收入 -IAS 18 IAS 20 與 IAS 11 17 9. 營運部門 -IFRS 8 19 10. 員工福利 -IAS 19 20 11. 股份基礎給付 -IFRS 2 22 12. 所得稅 -IAS 12 23 13. 每股盈餘 -IAS 33 25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 26 14. 無形資產 -IAS 38 26 15.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IAS 16 28 16. 投資性不動產 -IAS 40 29 17. 資產減損 -IAS 36 30 18. 租賃會計 -IAS17 31 19. 存貨 -IAS 2 32 20. 準備及或有事項 -IAS 37 33 21. 期後事項與財務承諾 -IAS 10 35 22. 股本及準備 36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37 23.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IAS 27( 修正版 ) 37 24. 事業合併 -IFRS 3( 修正版 ) 39 25. 處分 ( 出售 ) 子公司 事業單位及非流動資產 -IFRS 5 41 26. 關聯企業 -IAS 28 42 27. 合資投資 -IAS 31 43 其他議題 44 28. 關係人交易揭露 -IAS 24 44 29. 現金流量表 -IAS 7 45 30. 期中財務報導 -IAS 34 46 產業特殊議題 48 31. 服務特許權協議 -SIC 29 and IFRIC 12 48 32. 農業 -IAS 41 49 33. 退休福利計畫 -IAS 26 50 34. 探勘產業 -IFRS 6 51 IFRS 準則及解釋令索引 52
前言 近年來, 世界各地的財務報導發生許多重大的變化, 最明顯的是各國陸續不斷地決定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 目前有許多地區已適用 IFRS 一段時日, 更多國家規劃於 2011 年起陸續開始採用, 下一波轉換的國家包括韓國 印度 中南美洲國家 加拿大 以及東南亞國家 台灣則將於 2013 年開始採用, 然而在這波轉換的主要國家中, 美國目前仍有許多未知數, 儘管目前許多美國企業皆相信未來必將走向 IFRS, 但美國對是否將採用 IFRS 尚未作出決定, 在此同時,IFRS 和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間的接軌仍持續地進行中 近來 IFRS 的一項重要發展是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ASB) 受政治力影響的程度 由於金融海嘯 銀行業所面臨的問題, 以及政府官員在試圖解決問題的過程中, 對準則制定者施加的強大壓力, 要求其於短期內修改準則, 特別是針對與金融工具相關之準則, 此類的施壓在短期間內將不可能消失, 目前 IASB 正努力回應這方面的介入, 因此, 我們可以預期在未來幾個月或幾年內, 會計準則將持續地改變 此外, 市場普遍認為目前 IFRS 的某些規定過於複雜, 因此要求簡化的聲浪不斷,IASB 目前正在進行許多修正的草案, 其中部份正是因應外界對於簡化 IFRS 的要求 這些草案預期將在 2010 年定案並發佈, 且將於 2013 年以前陸續生效 因此, 企業於導入 IFRS 的過程, 必須隨時注意 IFRS 的最新發展, 以確保導入的正確性及完整性 在進行 IFRS 的轉換前應先分析這些會計原則的改變對於財報報表的影響為何, 那些人員會受到影響及應接受何種訓練, 那些會計及作業流程會因為會計原則的改變而必須調整, 該如何調整以及系統如何配合以提供 IFRS 下所需要的財務資訊 這些工作可能都會是相當大的工程, 需要投入相當的人力及時間來完成 藉著專業顧問及國外導入的經驗, 將可使 IFRS 的轉換及導入事半功倍 雖然距離 2013 年仍有一段時間, 但由於在編製 2013 年之年度及期中財務報表時, 必須同時編製 2012 年之比較報表, 因此較穩健的作法, 係於 2012 年便開始雙軌編製兩份財務報表, 一份係按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另一份則依 IFRS 編製, 以避免首次採用時還需花很多時間重編前一年度的財務報表 在此前提下, 大多數的作業在 2011 年底就必須完成, 其中可能涉及公司軟硬體系統或制度修改, 建議公司及早開始準備 3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1 IFRS 的會計原則及適用範圍 IASB 掌管 IFRS 準則之訂定及相關解釋函令的核准 IFRSs 的適用對象是為以營利為目的之企業, 這些企業的財務報表提供關於企業之績效 財務況狀及現金流量之資訊, 以利廣泛的使用者做出經濟上的決策 這些使用者包括企業之股東 債權人 員工及一般大眾 一套完整的財務報表應包含 :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會計政策之敘述財務報表附註 IFRS 會計處理之整體觀念是訂定於 IASB 的 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 中 資誠論點 : IFRS 是一套以原理原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 執行時需要許多的專業判斷, 因此特別重視資訊的揭露, 以能使報表使用者充分了解公司會計處理的依據 在 IFRS 下, 每家公司的財報應以能充分表達其會計政策, 並展現公司價值 風險及特色為原則 4
2 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 1 當企業首次由當地國家之一般公認會計準則轉換至 IFRS 時, 應遵循 IFRS 1 之各項規定 對於所有在企業的首次 IFRS 財務報表報導日屬於有效的準則, 基本上 IFRS 1 係要求全面予以追溯適用 然而, 在全面追溯適用之基本原則下,IFRS 1 亦提供了數個可選擇性豁免及 4 項強制性例外 可選擇性豁免涵蓋了那些 IASB 認為追溯適用將太過困難, 或其可能導致成本超過對使用者效益之準則 這些豁免是可供選擇的, 企業可以選擇任一 全部 或完全不採用之 該可選擇性豁免為 :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事業合併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保險合約以公平價值或重估價視為不動產 廠房與設備及其他資產之應有成本租賃員工福利累積換算差異對子公司 合資及關聯企業之投資子公司 關聯企業及合資之資產與負債複合式金融工具已認列金融工具之指定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原始認列時之公平價值衡量屬於不動產 廠房與設備成本一部分之除役負債特許服務交易安排借款成本由客戶移轉之資產 強制性例外則涵蓋了那些於追溯採用 IFRS 時被視為不適當之準則 這些例外係強制性的, 不能加以選擇 這些強制性例外為 : 會計估計金融資產及負債之除列避險會計不具控制力股權之部分會計處理 比較期間資訊亦須按 IFRS 編製與表達 幾乎所有因首次採用 IFRS 所產生調整之相對科目, 係計入首期按 IFRS 表達之期初保留盈餘中 IFRS 1 並要求企業提供先前一般公認會計準與 IFRS 間之特定調節資訊 資誠論點 : 以策略性思考如何運用 IFRS 1, 將可為公司的 IFRS 財報取得最有利的起始點 5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3 財務報表的表達 -IAS 1( 修正版 ) IASB 在 2007 年 9 月發佈修正版的 IAS 1 財務報表之表達, 取代了現有的 IAS 1 (IAS 1(2005)) IAS 1( 修正版 ) 適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於 2009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後之財務報表, 並允許企業提前採用 財務報表的目的, 在於提供有助於廣泛的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的資訊, 而 IAS 1( 修正版 ) 的目的便是確保企業的財務報表的表達, 除了能與前期資訊具有比較性外, 也能夠與其他企業之財務報表相互比較 財務報表的編製是基於企業可繼續經營的假設, 除非管理當局在可預見的未來有意圖或有必要清算或結束營運 財務報表除了現金流量的資訊以外, 是按應計基礎會計來編製 一套完整的 IFRS 財務報表是由下列所組成 : 財務狀況表 (Statement of Financial Position 又稱為資產負債表 ) 綜合淨利表(Comprehensive Income Statement) 股東權益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 ( 以上統稱為主要財務報表 ) 以及附註解釋 ( 包括企業之會計政策 ) IFRS 並沒有訂定制式的財務報表格式, 但是對於財務報表及附註的內容訂有至少必須揭露的項目, 另外在 IAS 1( 修正版 ) 的執行指引之中, 有財報格式的範例可供參考 企業的財務報表之中應揭露對照的前期比較資訊, 除非特定之 IFRS 準則或解釋令另有允許或要求之外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財務狀況表所表達的是企業在特定時點之財務狀況, 管理當局可運用其判斷來決定相關的表達格式 ( 但是仍必須符合最低限度的表達及揭露要求 ), 例如採用直式或橫式表示 次要分類的表示及相關資訊的揭露是要列示於報表上或是在附註中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中至少必須揭露下列項目 : 資產 -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 投資性不動產 ; 無形資產 ; 金融資產 ; 採權益法之投資 ; 生物資產 ; 遞延所得稅資產 ; 當期所得稅資產 ; 存貨 ; 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 ; 以及現金及約當現金 權益 - 已發行股本及歸屬於母公司之權益持有者之準備 ; 及不具控制力股權 ( 少數股權 ). 負債 - 遞延所得稅負債 ; 當期所得稅負債 ; 金融負債 ; 準備 ; 以及應付帳款及其他應付款 待出售之資產及負債 - 依 IFRS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與及停業單位 分類為待出售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資產 ; 以及分類為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負債 企業應在財務狀況表中, 分開表達流動及非流動資產 流動及非流動負債, 除非按 6
流動性表達所提供的資訊是可靠的並更具攸關性 綜合淨利表綜合淨利表所表達的是企業在特定期間的績效 企業可以選擇以一份式或是兩份式來表達此份報表 採一份式的作法時, 綜合淨利表須包含所有收入及支出, 以及各類其他綜合淨利項目 採兩份式的作法時, 先將所有的淨利項目表達在損益表中, 緊接著提供綜合淨利表, 由當期淨利開始, 再表示所有的其他綜合淨利項目 綜合淨利表中應表達之項目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綜合淨利表中至少必須揭露下列項目 : 收入財務費用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損益分攤所得稅費用停業單位的稅後損益 停業單位資產處分損益, 以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以淨公平價值 ( 公平價值減除出售成本 ) 衡量所認列之稅後損益當期損益按性質分類之各項其他綜合淨利組成項目採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淨利的分攤當期綜合淨利合計 綜合淨利表中應分別表示屬於不具控制力股權 ( 少數股權 ) 及屬於母公司權益持有者之當期損益及當期綜合淨利合計金額 綜合淨利表中也應列出攸關理解企業個體的財務績效之額外項目或副標題 重大項目重大的收益及費損項目, 其性質及金額應個別揭露於綜合淨利表或是財報附註之中, 例如組織重整之成本 與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有關之減損損失或是存貨跌價損失 訴訟賠償款 以及非流動資產處分利得或損失 非常項目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皆視為來自企業之正常活動, 因此禁止分類為非常項目 各項其他綜合淨利組成項目之所得稅費用 企業可以選擇將各項其他綜合損益項目以 (i) 稅後淨額表示, 或 (ii) 稅前金額表示後, 再提供所有相關所得稅影響之合計 股東權益變動表 7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股東權益變動表中至少必須揭露下列項目 : 當期綜合淨利, 並分別列示可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及不具控制力股東的總額 每個權益組成項目, 其依 IAS 8 會計政策 會計估計變動與錯誤 認列之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的影響數 與股東所發生的各項交易, 並分別列示由股東所投入和分配給股東的總額 每個權益組成項目, 其包括由期初到期末帳面價值的調節, 並分別列示各項變動數現金流量表 有關現金流量表, 請詳 掌握 IFRS- 精華篇 第 29 單元 財務報表附註 附註是財務報表整體之必須部分, 並提供主要報表揭露金額以外的資訊, 包括企業之會計政策 重大之會計估計及判斷 資誠論點 : 1. 綜合淨利表對國內而言是一個新的概念, 應熟悉如何編製及使用 2. 許多目前財報編製準則列為業外的項目, 在 IFRS 下都將歸為業內科目, 可能進而 影響到部門績效的分攤 8
4 會計政策 會計估計與錯誤 -IAS 8 一般來說, 企業所遵循之會計政策是指 IFRS 對那些與企業情況攸關之準則規定, 然而, 在某些的情況下準則可能未表示意見, 或是提供方案讓企業自行選擇, 對此管理當局應選擇適當之會計政策 管理當局應運用其判斷來建立及應用會計政策, 使公司的財務資訊能具備攸關性與可靠性等品質上的特性, 包括忠實表達 實質重於形式 中立性 審慎性及完整性 在缺乏 IFRS 相關準則指引的情況下, 管理當局應考量類似或相關議題之 IFRS 規定及指引是否適用, 再考量是否符合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下對於資產 負債 收入及費用之定義 認列條件及衡量標準 管理當局亦可在不與 IFRS 相衡突的前提下, 考量採用其他類似會計準則制訂機構所訂定之近期準則 其他的會計文獻及可接受之產業實務慣例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企業對於類似的交易及事項應採一致的會計政策 會計政策的變動因採用新會計所導致的會計政策變動, 應依該新準則所規範的過渡性條款予以處理 若無特定的過渡性條款存在時, 不論是依規定或是自願性地改變會計政策, 皆需追溯調整 ( 亦即重編比較期間金額 ), 除非追溯調整在實務上不可行 新發布或新修訂之準則會計準則一般會在規定實施之前即先行公布 在準則已公布而尚未生效的期間, 管理當局應揭露其準則已公布但尚未生效的事實 管理當局也應提供已知或能合理估計之資訊, 以利評估初次採用新準則時, 對當期財務報表可能產生的影響 會計估計之變動管理當局應以推延調整的方式, 在當期及未來期間內認列會計估計變動後所帶來之損益影響, 若該估計變動會造成資產 負債及權益的改變, 則應在變動當期調整相關資產 負債或權益之帳面價值 錯誤錯誤可能是源自於過失以及對相關資訊的忽視 ( 或是誤解 ) 重大的前期錯誤應追溯調整 ( 意指重編比較期間之金額 ), 除非該調整於實務上不可行 資誠論點 : IFRS 原則上皆要求會計原則的變動或會計政策的改變必須追溯調整以前年度的財務報表, 視同自始即適用新的會計原則, 推翻了過去國內不追溯既往的慣例 9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5 金融工具 -IAS 32 IFRS 7 及 IAS 39 目的及範圍金融工具於下列三號準則中論述 :IAS 32- 區分債務商品與權益商品以及互抵 ;IAS 39- 認列與衡量之規定 ;IFRS 7- 揭露 此三號準則之目的係建立金融工具之會計處理規定, 包含區分債務商品與權益商品 互抵 認列 除列 衡量 避險會計及揭露 此三號準則之範圍相當廣泛, 適用所有類型之金融工具, 包括應收款 應付款 債券與股權投資 借款及衍生性商品 同時也適用某些可用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淨額交割之購買或出售非金融資產之合約 ( 如商品 ) 金融工具之性質與特性金融工具包含廣泛的資產與負債, 其大部分皆可以用現金交換 金融工具根據 IAS 39 規定認列及衡量, 並依照 IFRS 7 規定揭露 金融工具係指收取或支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合約權利或義務 金融資產係指現金 ; 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合約權利 ; 按潛在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企業個體交換金融工具或義務之合約權利 ; 或另一企業個體之權益商品 金融負債係指交付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之合約義務, 或按潛在不利於己之條件與另一企業個體交換金融工具之合約義務 權益商品係指表彰某一企業個體於資產減除負債後剩餘權益之任何合約 衍生性商品係指自標的價格或指數得出其價值之金融工具, 僅須較小金額或無須原始淨投資及於未來日期交割 在某些情況下, 收取或交付企業個體本身權益商品之合約也視為衍生性商品 主契約中之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在單一合約中結合部份金融工具及其他合約, 兼具有衍生性要素及非衍生性要素 合約之衍生性部分即為 嵌入式衍生性商品 且其合約之部分現金流量將與獨立衍生性商品變動一致 例如, 債券本金可能隨著股票市場指數變動 在此情況下, 嵌入式衍生性商品係相關股票市場指數之權益衍生性商品 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若與該合約其餘部分並非 緊密關聯, 則該嵌入式衍生性商品應視為單獨衍生性商品 ( 意即以公平價值衡量, 一般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 若經濟特性及風險與合約其餘部分相異, 則衍生性金融工具並非緊密關聯 IAS 39 訂定釋例以協助決定是否為緊密關聯 對 IAS 39 而言, 分析潛在嵌入式衍生性商品合約及其會計處理, 是一大挑戰 10
金融工具之分類金融工具依 IAS 39 規定分類 決定續後期間如何衡量 如何認列衡量變動 IAS 39 定義金融資產之四種分類 : 備供出售 持有至到期日 放款及應收款及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金融資產分類考量之因素包括 : 商品產生之現金流量 - 係固定還是變動? 該商品是否有到期日? 資產持有係交易目的嗎? 管理階層是否意圖持有該商品至到期日? 該商品係為衍生性商品或包含嵌入式衍生性商品? 該商品具有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嗎? 於原始認列時, 管理階層已經指定該商品為某特定分類嗎?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金融負債為交易目的或原始認列指定為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 符合若干條件 ), 該金融負債分類為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 除前述之金融負債, 所有其他金融負債, 皆歸類為 其他負債 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依此分類, 以公平價值或攤銷後成本衡量 評價變動列於當期損益或直接認列於股東權益調整項目 金融負債與權益發行人將金融工具分類為負債 ( 債務商品 ) 或權益商品對企業個體之報導盈餘 借款能力 負債股東權益比率及可能影響企業個體之債務合約承諾其他比率, 具重大影響 金融工具合約以實質主導分類, 而非依其法律形式 此意味著例如持有可贖回 ( 可賣回 ) 之特別股在經濟實質上與債券相同, 則其與債券之認列方式一致 因此, 可贖回特別股即使法律形式上係為發行人之股份, 仍被視為負債而非權益商品 債務商品最重要特徵之一係在商品條款下發行人需要或可能需要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予持有人且無法避免此義務 例如, 在發行人需要支付利息及以現金贖回債券的情況下, 則該債券係為金融負債 當金融工具為表彰發行人資產減除負債後之剩餘權益, 則該商品應歸類為權益項目 所有付款均取決於發行人之普通股, 係為發行人權益 參與企業個體按比例分配淨資產之某些次順位可贖回 ( 可賣回 ) 商品存有與一般分類原則之例外情形 當金融工具符合特定條件, 發行人可將此類商品分類為權益項目 IAS 32 中可賣回商品之修訂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或之後生效, 也可提早適用 部分商品同時包含負債與權益特徵 對於這些商品而言, 按照分類規定分析每一商品條款是必要的 該類商品 ( 例如強制或持有人可選擇轉換為固定數量普通股之可轉換債券 ) 必須將組成要素負債與權益 ( 轉換之選擇權 ) 分離 可能造成收取或交付企業個體本身權益之金融工具 ( 包括衍生性商品 ) 非僅是權益 11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商品 將或可能以企業個體本身權益商品交割的合約之分類取決於交付本身權益商品數量是否有變動及 / 或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數額是否有變動或其均為固定而定 損益表之利息 股利及損失之會計處理方式係根據相關金融工具之分類而定 因此, 若特別股分類為金融負債, 其息票則認列為利息 但金融工具若分類為權益項目, 其應付股利則視為權益之分配 認列及除列認列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認列議題頗為直接 當企業個體成為金融工具合約之一方時, 應於資產負債表認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除列除列係指停止於資產負債表上認列金融資產或負債, 其規則相當複雜 資產企業個體持有金融資產, 可能使用該資產作為融資之擔保品, 或作為償還該融資現金流量之主要來源 IAS 39 之除列規定決定交易是否係出售金融資產 ( 因此企業個體停止認列該資產 ) 或該資產是否為融資提供保證 ( 企業個體將收到之款項認列為負債 ) 此項評估可能相當直接 例如, 在無條件移轉予第三方且不保留資產之風險與報酬, 則該金融資產予以除列 相反地, 當資產已被移轉, 但根據合約條款仍幾乎保留所有資產之風險與報酬, 則該金融資產不予以除列 然而, 在很多例子中, 需要更複雜之分析 例如證券化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係為更複雜之交易, 其除列需要更詳盡之考量 負債當義務解除 取消或到期而使金融負債消滅時, 金融負債予以停止認列 ( 除列 ) 當債務人償付債務或已被解除其債務之主要責任時, 不論是經法律程序或債權人同意, 皆需符合除列條件 金融資產及金融負債之衡量根據 IAS 39, 於原始認列時所有金融工具以公平價值衡量 金融工具之公平價值通常為交易價格 亦即支付或收取之對價 然而, 在某些情況下, 交易價格可能不是公平價值 在此情況下, 採相同商品目前市場上可觀察之交易資訊或採可觀察市場資訊建立評價方法來決定適當之公平價值 原始認列後金融工具之衡量依其原始分類來決定 除了放款及應收款 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以及在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無公開報價權益商品或必須以交付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無公開報價權益商品來交割之衍生性商品之少數情形外, 所有金融資產以公平價值衡量 12
放款及應收款及持有至到期日投資之金融工具, 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攤銷後成本以 有效利率法 衡量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公平價值衡量, 公平價值變動列入股東權益項下 對於備供出售債務證券, 利息以 有效利率法 衡量並認列於損益 當持有人有權享有股利時, 備供出售權益證券之股利收入認列為當期損益 衍生性商品 ( 包括分離嵌入式衍生性商品 ) 以公平價值衡量 除非其符合現金流量避險中之避險商品外, 所有公平價值損益列為損益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金融負債除以公平價值列入損益衡量外, 皆以有效利率法計算出攤銷後成本衡量 根據避險會計規定, 指定為被避險項目之金融工具與金融負債可能需要進一步調整 除了以公平價值列入損益衡量之金融資產外, 所有金融資產均須評估是否發生減損 因此, 若有客觀證據顯示該金融資產業已減損, 則計算減損損失並認列於損益 避險會計 避險 係採用金融工具( 通常係衍生性商品 ) 降低被避險項目所有或部分風險之過程 避險會計 改變了認列被避險項目或避險工具損益之時間點, 以便兩者於同期間認列損益 為了適用避險會計, 企業個體 (a) 在避險開始時, 指定並證明符合規定之避險工具與被避險項目間之避險關係 ; 及 (b) 在避險開始及避險期間中, 確定該避險為高度有效 依避險關係可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 公平價值避險 : 係指規避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或確定承諾之公平價值變動風險 現金流量避險 : 係指規避現金流量變動之風險, 該變動係因已認列資產或負債或高度很有可能發生預期交易之特定風險所引起, 且該變動將影響損益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 : 係指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之匯率變動風險 對於公平價值避險, 被避險項目需調整避險之損益 損益表應包含抵銷被避險項目之損益 對於現金流量避險, 在有效避險之程度內避險工具之損益於原始認列時列入股東權益項下 當被避險項目影響損益表, 其被重分類為當期損益 若被避險項目係預期購買非金融資產或負債, 企業個體可能選擇於購買時根據避險損益調整非金融資產或負債帳面價值之會計政策 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避險之會計處理與現金流量避險相似 13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表達與揭露近年來, 風險管理觀念及實務有重大發展 新方法已演化至衡量與管理金融工具引起之暴險 對相關資訊之需求 改善企業個體對金融工具暴險之透明度及如何管理該風險變得與日俱增 財務報表使用者及其他投資人需要此類資訊對企業個體管理金融工具狀況及其相關收益之風險做精確判斷 然而,IAS 30( 銀行及相似金融機構之揭露規定 ) 及 IAS 32 之揭露規定不再隨之發展及更新, 因而需要修訂及增強金融工具風險之揭露架構 2005 年 8 月發布之 IFRS 7 金融工具: 揭露 即因應此需求 IFRS 7 訂定揭露規定, 以促進使用者評估金融工具對企業個體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重大性及瞭解該金融工具對企業個體暴險之風險本質與程度 IFRS 7 不僅適用於銀行與金融機構 凡是持有金融工具之所有企業個體均受影響, 即便是簡單商品如借款 應付款與應收款 現金及投資 資誠論點 : 除金融業放款減損以及金融資產及負債除列的會計處理尚未與國際接軌外, 我國的 34 及 36 號公報, 原則上應與 IAS 39 及 32 號相當 然而實務上仍可能存在部份差異 同時 IFRS 7 對風險管理的揭露要求較國內的規定高出許多 14
6 外幣 -IAS 21 IAS 29 許多企業都有跟國外的供應商或客戶有業務上的往來, 或其本身即擁有國外營運機構以從事跨國性的營業活動, 這些衍生兩個重要的會計議題, 分別為 : 有些交易 ( 如 : 與外國供應商或客戶所進行的交易 ) 可能是以外國貨幣計價, 但為財務報表之目的, 這些交易係以企業本身的貨幣 ( 功能性貨幣 ) 表達 企業可能擁有國外營運機構, 如國外之子公司 分公司 或關聯企業等, 其會計帳簿是以當地國貨幣記錄 由於不同貨幣單位計價的交易是無法予以加總的, 因此國外營運機構的營運結果與財務狀況必須換算成同一貨幣, 也就是集團合併財務報表的 報表表達貨幣 上述兩情況所應採行的方法如下 :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外幣交易以企業個體之功能性貨幣表達外幣交易應依交易當日之匯率換算至功能性貨幣予以表達 ; 於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外幣現金或可收取或應支付現金之外幣餘額 ( 貨幣性項目 ), 應按該結束日之匯率換算之, 其換算所產生的差額應計入損益 以外幣計價且不依公平市價重新衡量的非貨幣性項目, 應依交易當日之匯率換算至功能性貨幣 ; 對於在財務報表上依公平市價重新衡量的非貨幣性項目, 其換算匯率係採用公平價值決定時之匯率 以集團貨幣表達國外營運機構的營運結果及財務狀況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至集團之報表表達貨幣方式如下 : 資產負債表科目依報導期間結束日之匯率換算, 損益表科目原則上應依交易發生當時之匯率進行換算, 或可使用期間之平均匯率, 若其使用係趨近使用實際匯率的結果 以上換算所產生之差異數係認列為權益的一項個別組成要素 國外營運機構若其功能性貨幣屬高度通貨膨脹經濟之貨幣, 企業應先依 IAS 29- 高度通貨膨脹經濟下之財務報導 之規定將財務資訊予以重編, 再依報導表達貨幣於期末結束日之匯率, 予以換算 資誠論點 : 目前國內實務上僅需評估海外機構的功能性貨幣, 在國內的公司皆以新台幣為功能性貨幣 IFRS 要求所有集團內的公司, 包含母公司在內, 都必須依經濟實質評估各自的功能性貨幣, 不論其所在地為何, 且判斷功能性貨幣的標準也與現行的標準有所不同, 因此許多以外銷為主, 或依產業慣例主要交易係以外幣計價的公司皆面臨功能性貨幣可能必須調整的問題, 其可能衍生出的追溯調整及未來系統更新以因應記帳貨幣, 功能性貨幣及報導貨幣的轉換問題, 皆必須加以規劃及妥善處理 15
會計原則與會計規定 7 保險合約 -IFRS 4 保險合約是當保險人自另一單位 ( 保單持有人 ) 承受重大保險風險, 當有不利於保單持有人之保險事件發生時, 保險人同意補償保單持有人之合約 該合約的風險必需為保險風險, 即非屬財務風險的任何風險 IFRS 4 適用於所有簽發保險合約者不論該個體是否為合法的保險公司 該準則不適用於保險持有人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 簽發保險合約之保險公司或金融服務公司所使用的會計處理方式可能非常複雜且每個國家有所不同 衡量 IFRS 4 係 IASB 保險合約第二階段 (Phase 2) 計畫完成前之暫時性準則 若公司的會計政策符合某些最低要求, 其允許公司繼續使用其現行保險合約之會計政策 當保險人非為保險公司且其當地之會計準則對保險合約並無明確之會計準則 ( 或當地會計準則僅適用於保險公司 ), 則使用 IAS 37 準備 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 之會計政策係適當的 保險人可繼續使用當地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去衡量其保險合約 然而, 其保險負債應適用負債適足性測試 該負債適足性測試考量所有合約之現時估計及相關現金流量 若負債適足性測試顯示保險負債係不適當, 則所有不足數應認列於損益表 揭露由於保險人可繼續使用當地的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政策, 因此揭露保險合約的相關資訊是特別重要的 IFRS 4 針對揭露有兩項主要的準則 ; 保險人必需揭露 : 辦認及說明與財務報表上來自於保險合約金額之相關資訊 能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來自於保險合約之風險性質及程度 資誠論點 : 保險合約的會計處理在 IFRS 下共分兩階段推行, 目前的 IFRS 4 仍屬第一階段, 預計對保險業尚無重大影響, 一旦實施第二階段後, 一般認為對於以長期保單為主的壽險業將有很大的衝擊, 甚至一些有較嚴重負利差情形的壽險公司將有造成淨值為負的可能 然而負利差是確實存在的問題, 而非 IFRS 所創造出的, 會計原則只是忠實反映當時的財務狀況, 問題並不會因會計準則不要求就可以解決, 因此, 根本之道還是得由經濟實質面來處理, 而非試圖推翻會計準則的規定 16
損益表及相關附註 8 收入 -IAS 18 IAS 20 與 IAS 11 收入係由已收或應收對價之公平價值衡量 若個別交易之交易實質顯示係包含數個可辨認項目時, 則收入金額依個別可辨認項目之公平價值分攤, 並以這些可辨認項目所適用之收入認列條件分別認列為收入 例如, 當一項附有後續勞務的產品出售時, 收入應分攤至產品項目及勞務項目, 且於產品或勞務各自適用之收入認列條件達成時, 分別認列為收入 損益表及相關附註 銷售商品應於符合下列情況時認列為收入, 即企業將商品之顯著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 且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 亦未維持其有效控制, 假使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向企業, 且收入及成本金額能可靠衡量勞務提供之收入應於交易之結果能合理估計時認列, 其收入認列條件類似工程合約, 需按資產負債表日之完工程度認列 交易之結果能合理估計係指當收入金額能可靠估計, 經濟效益很可能流入該企業個體, 完工程度 已發生成本及完成該交易尚需投入之成本皆能可靠衡量時 以下例子說明企業個體之主要風險及報酬尚未移轉, 不可認列相關交易收入 : 企業個體保有非屬正常保固條件之 滿意保證 收入之收取須視買方未來能否再售出而定買方可依照銷售合約之約定條件取消交易且企業個體無法確定銷售退回之可能性商品已運送但未完成安裝, 而商品之安裝係交易之重要部分 利息收入依有效利率法認列 權利金收入按合約之實質以應計基礎認列 股利收入於股東收取股利之權利確定時認列 工程合約 -IAS 11 工程合約係指明確議定承建內容之工程合約, 用以建造某項資產或資產組合, 包括與資產建造直接相關之勞務提供 ( 如專案經理及建築師之勞務 ) 典型的工程合約型態為固定價款或成本加價合約 工程合約之收入及費用按完工比例法認列 換言之, 收入 費用及利潤伴隨合約之進展發生 此方法與勞務收入認列方法相似 若合約之產出無法可靠衡量, 則僅能在已發生成本可回收之範圍內認列收入 ; 即合約成本應於發生之當期予以費用化 當合約成本很可能大於合約收入時, 應馬上認列預計之損失 17
損益表及相關附註 IASB 於 2008 年 7 月發佈 IFRIC 15 不動產工程之協議 本解釋釐清特定交易應適用之準則 (IAS 18 收入 或 IAS 11 工程合約 ) 這可能意即 IAS 18 將適用於更廣泛之交易 本解釋適用於 2009 年 1 月 1 日開始之會計期間 ; 本解釋需經歐盟背書 政府之補助 -IAS 20 政府補助需俟企業個體能合理確信取得補助之相關條件可達成, 且將可收取該補助收入時認列 政府補助收入應於預計補助之相關成本發生的期間認列在損益表中 政府補助收入之認列時點為完成補助要求之條件或相關義務時 因政府補助取得之資產通常與相對應之資產抵銷或以遞延收入表達於資產負債表中 對損益表的影響則分別為折舊費用之減少或是隨著相對應資產之耐用年限的經過有系統地實現遞延收入 資誠論點 : 由於交易型態的多樣化及益趨複雜, 收入認列成為 IFRS 轉換時最常發生問題的領域, 許多目前國內收入認列的會計實務都可能面臨調整的必要 18
9 營運部門 -IFRS 8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於 2006 年 11 月時發佈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公報 (IFRS 8 ) 營運部門, 以作為與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接軌的一部份 IFRS 8 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第 131 號公報 (SFAS 131) 相似, 並取代了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 14 號 (IAS 14) 其於會計年度開始日於 2009 年 1 月 1 日 ( 含 ) 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 企業亦得提前適用 損益表及相關附註 任何企業之債務或權益證券若有公開市場報價, 或將於公開市場上發行債務或權益性質之金融工具, 則需揭露部門別資訊 營運部門為企業的組成之一, 其可藉由該企業的主要營運決策者 (Chief Operating Decision-Maker, CODM) 用以分配資源與評估績效而定期採用的內部報告中的部門別辨認而得 若營運部門符合 應報導部門 的條件則應單獨揭露, 應報導部門係指超過準則中量化門檻的營運部門或營運部門群組 然而, 企業亦得選擇揭露額外的營運部門 所有應報導部門皆需以主要營運決策者所複核的型式提供損益與資產數字的揭露, 同時亦應揭露每個類似產品或勞務群組之營收 地區別營收及主要顧客之依賴度, 若主要營運決策者有複核其他詳細的績效或資源資訊亦應揭露 此外, 企業亦需提供總營收 損益 資產及主要營運決策者所複核的其他重大項目等與主要財務報表數字的調節資訊 資誠論點 : IFRS 8 試圖從經營管理者的角度來決定財務報表的部門別資訊, 以消除或減少內外資訊不對等的情形, 而這同時也可能造成營運機密曝光的疑慮 由於國內 41 號公報即是參考 IFRS 8 訂定, 且將於民國 100 年實施, 企業應提早因應 19
損益表及相關附註 10 員工福利 -IAS 19 退休金的處理是員工福利會計中一項複雜的課題 確定給付退休辦法的負債金額通常係重大且屬長期並難以衡量的, 因此難以去衡量每年應攤計之成本 員工福利係各種形式的福利給與或企業所作之承諾以交換員工所提供之勞務 這些福利包括了與薪資相關的福利 ( 例如 : 工資 分紅 獎金及如假期與長年服務休假等之支薪假 ) 離職福利( 例如 : 資遣費及離職金 ) 及退休福利 ( 例如 : 退休福利計畫 ) 股份基礎給付係規範於 IFRS 2 中 退休福利包括退休金 退休後之人壽保險以及醫療照顧 退休金可經由確定提撥辦法或確定給付辦法以提供予員工 因為短期員工福利並不需要精算假設且給付義務亦無需折現, 故其認列及衡量一般來說是相當簡單的 然而, 長期員工福利, 特別是退休員工福利則有較複雜的衡量議題 確定提撥辦法確定提撥辦法的會計處理相當簡明, 即每一個會計期間認列之退休金費用就是雇主提撥出去的金額 確定給付辦法確定給付辦法的會計處理則較為複雜, 因為資產負債表上的給付義務及損益表上的費用數皆需要運用精算假設及精算方法予以衡量, 每期認列之退休金費用不必然就是提撥出去的金額 資產負債表上認列的金額即是確定給付義務減除基金資產並調整精算損益 ( 詳後述緩衝法 ) 為了計算確定給付義務, 需將人口統計變數 ( 例如 : 員工離職率及死亡率 ) 及財務變數 ( 例如 : 未來薪資成長率及醫療成本 ) 的估計 ( 精算假設 ) 輸入評價模式中, 然後以單位預計給付成本法將給付義務予以折現, 這樣的做法通常需要像精算師這類的專家來執行 當確定給付義務係屬要提撥且退休基金資產無市價可循時, 則退休基金資產須以估計現金流量折現值來衡量其公平價值 退休基金資產係有嚴格定義規範的, 且只有符合退休基金資產定義之資產才能與退休辦法的確定給付義務相抵銷, 即以淨盈餘或赤字表達在資產負債表上 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對退休基金資產及確定給付義務所執行之重衡量皆會產生精算損益 在 IAS 19 下有三種認列精算損益的方式如下 : 20
在其他綜合淨利法下, 精算損益係立即認列在其他綜合淨利中 在緩衝法下, 精算損益超過確定給付義務現值或退休基金資產公平價值 ( 如果有 ) 兩者較高之百分之十的部分, 以不超過員工平均剩餘服務年數予以攤銷之 較快速認列, 也包括允許立即全數認列在損益中 IAS 19 將退休基金資產及給付義務的變動分析出多項組成, 並僅需認列費用或收益之淨額於損益中 各組成項目列示如下 : 損益表及相關附註 當期服務成本 ( 現職員工於當期所賺取之給付義務現值 ) 利息成本 ( 確定給付義務折價之攤銷 ) 基金資產預期報酬 ( 預期孳息 股利及退休基金資產的資本利得 ) 認列在損益中的精算損益 ( 詳上述 ) 前期服務成本 ( 因退休福利的變動, 所導致與員工過去服務年資有關之確定給付義務現值之變動 ) 前期服務成本係按退休福利既得的平均期間以直線法認列為費用 如退休福利業已既得, 則將前期服務成本立即認列為費用 確定給付辦法的縮減或清償損益則在縮減或清償發生時認列在損益表中 當退休基金資產超過確定給付義務時會產生淨盈餘, 而 IFRIC 14 IAS 19- 確定給付資產之限制 最低資金要求及其相互影響 提供可認列為資產的評估指引, 而且也說明了退休金資產或負債如何可能被法定或契約上退休基金之最低提撥規定所影響 資誠論點 : 過去國內的 18 號公報規定之退休金會計處理與 IAS 19 的規定原理相似, 但仍有部份差異, 因此精算的結果也可能不同 企業於適用 IFRS 時, 應取得符合 IFRS 的精算報告而非依國內 18 號公報所準備之精算報告 21
損益表及相關附註 11 股份基礎給付 -IFRS 2 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係指企業取得商品或勞務之交易, 其對價係以本身之權益商品 ( 或企業母公司或相同集團之其他企業 )( 權益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 ) 或現金 ( 或其他資產 ) 支付, 該現金 ( 或其他資產 ) 之金額由企業本身之股票價格或價值決定 ( 現金交割之股份基礎給付 ) 本準則最普遍之運用是員工股份計畫, 如股份選擇權計畫 然而, 企業有時亦藉由股份基礎給付, 支付其他費用如專業費用及購買資產 在 IFRS 2 股份基礎給付 下, 其會計處理是基於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 因為需使用複雜模型計算選擇權之公平價值, 及計畫之多樣性與複雜性, 故此類交易之會計處理可能是困難的 除此之外, 本準則要求大量之揭露 其會計處理之結果通常是減少報導之淨利, 尤其是大量使用股份基礎給付作為部份獎酬策略之企業 涉及股份基礎給付之所有交易應在既得期間適當的認列為費用或資產 對於取得員工勞務之權益交割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係以給與日公平價值衡量 ; 對於非員工交易係以企業認列商品或勞務之日, 所取得商品或勞務之公平價值衡量 若商品或勞務之公平價值無法可靠估計 - 如員工勞務或在商品或勞務無法明確辦認之情況下 - 企業應使用所給與權益商品之公平價值 自 IFRIC 8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2 號之範圍 於 2006 年 1 月發布後, 管理階層需考量是否存在任何企業已取得或即將取得之無法辨認的商品或勞務, 這些也必須依 IFRS 2 衡量 一旦給與日公平價值已決定, 權益交割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不再重新衡量 現金交割股份基礎給付交易之處理並不相同, 即現金交割獎酬係依負債之公平價值衡量 該負債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及交割日重新衡量, 公平價值之變動認列於損益表 資誠論點 : 我國 39 號公報原則上係參考 IFRS 2 所訂定的, 然而存在一些實務上的差異 例如針對非上市櫃公司所發行的股份基礎給付, 國內要求採內含價值法, 且以淨值為股票公平價值, 而 IFRS 則必須回歸公平價值法, 惟有符合特定條件才能採內含價值法 對於集團內的非上市櫃公司所發行的股份基礎給付, 將可能有很大的實務差異 22
12 所得稅 -IAS 12 IAS 12 規範與所得相關之稅務會計處理, 包括當期及遞延之所得稅 當期所得稅, 係指依據納稅申報書所列示的當期課稅所得以及可扣除金額計算之金額 企業在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中所認列的所得稅負債金額, 應包括當期所得稅以及前期尚未支付之稅款 若當期有溢付之稅款, 則應認列為資產 屬於本期及前期尚未支付之當期所得稅負債 ( 及資產 ) 是按資產負債表日預計應支付給稅務主管機關 ( 或可向其收回 ), 依已頒布或實質上已頒布之稅率及法令衡量之金額 損益表及相關附註 按課稅所得計算的應納稅額, 通常和財務報表按各項所得及費用衡量之財務會計所得所計算出之所得稅費用沒有太大的關聯, 這是因為稅法與 IFRS 在認列以及衡量所得 支出 資產與負債上並不相同 遞延所得稅之會計處理則是一種用於處理上述差異的方法, 主要是以資產或負債於財務報表之帳面價值與其在課稅基礎之 暫時性差異 作為衡量基礎, 例如企業投資的一項不動產有重估增值, 但尚未出售, 在這情況下該重估增值將造成暫時性差異 ( 即資產之帳面金額大於資產的課稅基礎 ), 因此在會計處理上應認列遞延之所得稅負債 除了下列情況外, 企業應就所有暫時性差異 ( 即資產與負債之帳面價值與課稅基礎之差異 ) 認列相關的遞延所得稅 : 在企業併購時, 商譽的原始認列 ( 僅對遞延所得稅負債 ) 原始認列交易產生之資產或負債時, 該交易非企業倂購交易, 且發生時, 既不影響財務所得, 也不影響課稅所得 符合特定條件之對子公司 分公司 聯屬企業及合資之投資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之帳列金額, 應依據在資產負債表日已頒布或實質上已頒布之稅率及法令, 並以預期適用於資產實現或負債清償期間之稅率衡量 另外, 準則禁止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加以折現 企業於衡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時, 所使用之稅率和課稅基礎必須反映管理當局在資產負債表日時所預期回收資產和清償負債帳面價值的方式 由於土地並無耐用年限, 故其帳面價值僅能透過出售回收 ; 而對於其他的資產, 管理當局應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考量其預期回收資產的方式 ( 透過使用 出售 或是兩者之綜合 ) 對於所有的可減除暫時性差異, 管理當局僅能在有可能會有課稅所得以實現可減除暫時性差異實現的限度內, 認列相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 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未使用虧損扣抵有關之遞延所得稅資產 23
損益表及相關附註 當期及遞延所得稅費用應認列於當期損益之中, 除了與企業併購或是認列於損益之外的交易或事項 ( 認列於其他綜合淨利, 或在當期或不同期間直接認列於股東權益中 ) 之所得稅影響數以外 因此, 如稅率或法令之改變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回收性之再評估 或是預期回收資產之方式的改變所帶來的所得稅影響皆應認列於損益表之中, 除非該影響的項目先前係認列於損益之外 資誠論點 : 未分配盈餘加徵 10% 的所得稅, 目前國內實務視為盈餘分配年度之所得稅, 並依實際數認列,IFRS 下該所得稅應視為所得年度應估列之所得稅 24
13 每股盈餘 -IAS 33 每股盈餘 (EPS) 係廣泛被財務分析師 投資者及其他人士使用, 以評估公司之獲利能力及股票價值 通常 EPS 是以企業之普通股股數來計算與表達, 因此在計算歸屬於普通股股東之本期淨利時, 需扣除屬於其他具優先權利之權益工具的盈餘 若企業之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已在公開市場交易, 或有計畫將於公開市場發行, 應將基本及稀釋每股盈餘以相同顯著的方式, 揭露於單獨或個別財務報表 若企業本身為集團之母公司, 則應揭露於合併財務報表中 損益表及相關附註 基本每股盈餘係將歸屬於母公司之權益持有者的損益, 除以加權平均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股數 ( 包含分紅配股及新股認購權利之調整 ) 稀釋每股盈餘係考量所有稀釋潛在普通股的轉換對損益及普通股加權平均股數的影響 所謂的潛在普通股, 係指可能導致發行普通股之金融工具或合約, 如可轉換公司債及認股權 ( 包含員工認股權 ) 繼續營業單位及當期損益的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應按每一類普通股分配當期淨利之不同權力, 以同等顯著的方式表達於綜合淨利表 ( 或單獨損益表 ) 中 停業單位之每股盈餘應於損益表或附註中分別予以揭露 25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 14 無形資產 -IAS 38 無形資產是一種可辨認, 但無實體的非貨幣性資產 無形資產的辨認標準是當它是可分離的 ( 即其可出售, 移轉或授權予他人使用 ), 或當它是由合約或其他法定權利所產生 單獨取得之無形資產單獨取得之無形資產於原始認列時以成本入帳 成本是由購買價格, 包括相關稅捐 ( 進口關稅及不可退款之進項稅額 ), 以及其他為使該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前之直接可歸屬成本 在單獨取得無形資產所支付之對價中, 則包含了企業對該資產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之假設 內部產生之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之產生過程可分為研究階段與發展階段 於研究階段不得認列無形資產 當企業能夠證明其發展階段之支出符合以下條件時, 則應認列為無形資產 : 已達技術可行性 有意圖完成該發展計畫 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有可能產生未來經濟效益 ( 例如, 無形資產的相關產出或無形資產本身已有明確市場 ) 具充足資源以完成該發展計畫 能夠可靠地衡量應歸屬於無形資產之支出 任何在研究或發展階段中已認列為費用的無形項目之支出, 若日後該專案符合無形資產認列條件, 不得再予以資本化 許多與內部產生無形資產之相關成本是不得資本化的, 並且應於發生時將其費用化, 包含研究 開辦與廣告等費用支出 內部產生之品牌 刊頭 客戶名單 出版品名稱與商譽也不得被認列為無形資產 事業合併時取得之無形資產若是透過事業合併取得無形資產, 由於其在機率及衡量條件皆視為已達到, 因此不論其是否已反應在被收購者的財務報表內, 均會認列為無形資產 續後衡量除非是屬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 否則無形資產均應於耐用年限期間按有系統之方法予以攤銷 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係指在分析所有相關因素後, 預期無形資產對企業產生淨現金流入之期間未存在可預見之終止期限者 26
當有跡象顯示有限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已發生減損, 企業須進行減損評估 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與尚未使用之無形資產, 於有減損跡象時, 應即進行減損測試, 但無論是否有減損跡象, 企業仍應每年進行減損測試 資誠論點 : 國內 37 號公報的規定與 IAS 38 的規定原則一致, 但在實務上, 目前國內對於發展階段費用的資本化並不普遍, 但在 IFRS 下, 這並非一個選項, 只要符合條件者都應該要資本化, 因此必須仔細分析究竟那些係發展階段的費用, 及其是否符合資本化的條件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 27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 15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IAS 16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 即固定資產, 或簡稱 PPE) 之認列條件為該資產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且企業有可能從該資產得到未來經濟效益 PPE 於原始認列時以成本入帳, 此成本包含取得資產時所支付對價的公平價值 ( 減除折扣與折讓 ), 以及其他為使該資產達可供使用狀態前之直接可歸屬成本 ( 包括進口關稅及不可退款之進項稅額 ) 直接可歸屬成本包含場地整理費 運費 安裝費 其他相關專業費用, 以及估計之未來拆除與場地清除還原費用 ( 以該相關成本有認列負債準備者為限 ) 各類的 PPE 得以歷史成本減去累計折舊與任何累計減損損失來衡量 ( 成本模式 ), 或是以重估成本減去累計折舊與後續的累計減損損失來衡量 ( 重估模式 ) PPE 之可折舊成本 ( 為成本減去預估殘值 ) 須採有系統之方法按其耐用年限認列折舊 PPE 的後續支出若符合資本化的條件, 則可認列為帳上之資產 一項 PPE 可能是由數個具不同使用年限的部位所組成, 此時折舊費用應依照各部位的使用年限分別計算 當某部位組成項目被替換, 若新購入的部位符合資本化的條件時, 應予以資本化, 而被替換之舊部位的帳面價值, 則須從帳上除列 在資產的使用年限期間內, 定期性的主要檢驗或是維修支出, 若符合資產的認列條件時, 便得以資本化, 而被替換之部位須從帳上除列 IFRIC 於 2009 年 1 月發布 IFRIC 18 由客戶移轉之資產, 其中釐清當客戶移轉 PPE 給企業作為提供後續相關服務之用的會計處理 這號解釋令對於自 2009 年 7 月以後由客戶移轉之資產開始推延適用, 此號解釋令尚待歐盟背書 借款成本修訂後的 IAS 23 借款成本 ( 即 2007 修訂版 ) 取消了過去企業對直接可歸屬於取得 生產 或建造符合認列條件資產之借款成本選擇予以資本化或費用化之會計政策選項 修訂後的 IAS 23 要求所有能直接歸屬於取得, 生產, 或建造符合認列條件資產之借款成本都必須資本化 修訂後的 IAS 23 對會計年度於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或之後之企業生效, 企業可選擇提早適用 資誠論點 : 國內以稅法規定之耐用年限加計 1 年殘值提列折舊的實務, 在實施 IFRS 時, 必須檢討稅法的耐用年限與殘值是否與經濟耐用年限及殘值相當 若有重大差異, 應以經濟耐用年限為準, 即使因此會產生財稅差異 此外,IFRS 要求若一項資產係由數個不同年限的部位所組成, 折舊費用應依各部位分別計算, 這與國內實務也可能有重大差異 28
16 投資性不動產 -IAS 40 某些特定的不動產因其特性與自用不動產有顯著不同, 於財務報導時係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 該類資產的現時價值與現時價值的變動, 對財務報表的使用者來說是較攸關的 所謂的投資性不動產 ( 包含土地或建築物 或部分建築物 或兩者兼具 ), 係指企業為賺取租金 資本增值 或兩者兼具為目的而持有之不動產 如其持有目的是為生產 提供商品或服務所使用, 則該項不動產應按 IAS16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處理 如出售不動產係企業之正常營運活動時, 則該不動產係由 IAS 2 存貨 所規範 自用不動產並不符合投資性不動產的定義 投資性不動產之原始認列金額包含支付對價之公平價值以及其他直接可歸屬之成本 於續後衡量時, 企業可就其會計政策選擇以公平價值或成本來衡量, 該所選用的會計政策需一致地應用於企業所有的投資性不動產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 公平價值係指雙方對交易事項已充分了解並有成交意願, 在正常交易下據以達成資產交換或負債清償之金額 公平價值之變動應認列於當期損益 在成本模式中, 投資性不動產係按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金額衡量, 其與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之處理方式一致 該投資性不動產之公平價值應在附註中揭露 資誠論點 : 目前國內尚無投資性不動產的相關規定, 因此對此類資產仍比照一般固定資產按成本認列 29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 17 資產減損 -IAS 36 幾乎所有的資產, 無論是流動或非流動, 皆應進行資產減損測試, 以確保其在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上並未高估 資產減損的基本原則為資產在財務狀況表上的帳面價值不應超過其可回收金額 可回收金額的定義為資產之公平價值扣除處分成本, 及其使用價值中, 兩者較高者 公平價值扣除處分成本係指於正常交易中, 對交易事項已充分瞭解並有成交意願之雙方經由資產之銷售並扣除處分成本後所可取得之金額 ; 使用價值則是要求管理當局對資產所產生之未來現金流量予以估算, 並以反映現時對貨幣時間價值及資產特定風險評估之稅前市場利率予以折現 當有跡象顯示資產可能減損時, 受資產減損準則規範的所有資產都應進行減損測試 特定之資產 ( 如商譽 非確定耐用年限之無形資產 尚未達可使用狀態之無形資產等 ) 即便無減損跡象, 亦應每年定期進行減損測試 評估資產是否發生減損時, 應同時考慮外部及內部跡象 外部跡象如技術 市場 經濟或法律環境產生不利之重大變動, 或是市場利率上升, 而內部跡象則如資產實體毀損或過時之證據, 或是資產之經濟績效將不如原先預期之證據 可回收金額應就個別資產予以決定, 然而個別資產甚少能與其他資產區隔產生獨立之現金流量, 因此於執行減損測試時, 大部分的資產係以群組的方式, 也就是所謂的現金產生單位 (cash generating units, CGUs) 來進行 現金產生單位係指可產生現金流入之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 其現金流入與其他個別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現金流入大部分獨立 資產之帳面價值與其可回收金額 ( 以資產之公平價值扣除處分成本及其使用價值二者較高者 ) 比較, 當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帳面價值超過其可回收金額時, 即有減損產生 任何資產減損應分攤至該資產或現金產生單位之資產群組, 並於損益表上認列減損金額 於事業合併交易所認列之商譽, 係分攤至收購者預期能受益自該事業合併的單一現金產生單位或現金產生單位群組 然而, 於執行商譽減損測試時, 所容許之最大現金產生單位群組為 IFRS 8 營運部門 第 5 段所定義之營運部門最小單位 ( 亦即在執行 IFRS 8 第 12 段所允許之營運部門彙總前 ) 資誠論點 : 國內 35 號公報的規定與 IAS 36 的規定並無差異, 惟於現金產生單位的認定及減損跡象的辨識等, 可能有實務上的不同, 因此在適用 IFRS 時, 必須注意是否有可能存在實務的差異 30
18 租賃會計 -IAS17 租賃是一種不需在一開始支付全部對價即可取得資產使用權的方式, 因此對企業而言, 租賃是中長期融資的重要來源 租賃會計對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的財務報表皆會有重大的影響 IAS 17 要求在租賃期間開始日時, 需將所有的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 租賃分類係根據租賃資產所有權的風險與報酬是否已經移轉給承租人而定 當租賃資產所有權的一切風險與報酬在實質上已移轉給承租人時, 應歸類為融資租賃, 其餘不屬於融資租賃交易, 則應歸屬於營業租賃 另外, 為了租賃分類的目的, 土地和房屋租賃中的土地和房屋應分開考量 在融資租賃情況下, 承租人需認列租賃資產和相對應的租賃負債 租賃資產需攤提折舊 相對的, 出租人會認列應收租賃款, 應收租賃款將被視為一個淨投資, 淨投資金額等於最低租金給付額按照租約中隱含利率折現後金額, 再加計出租人負擔之未保證殘值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 在營業租賃情況下, 承租人不會認列租賃資產, 出租資產仍視為出租人財產, 並持續攤提折舊 承租人通常會依照直線法, 將最低應給付租金平均分攤於租期內, 認列租金費用於損益表, 並貸記對出租人之應付帳款 當依據租賃合約來判斷租賃交易處理時, 需依照其交易實質 舉例來說, 在售後租回交易合約中, 出售者承諾買回出租資產, 則在交易實質上應不視為租賃交易 因為出售者對資產所有權和可享有之權利和售後租回交易前一樣 相同道理, 當某些交易本身雖然不具有租賃交易的法律形式, 但合約履行係取決於特定資產, 且購買者可藉此擁有對該特定資產在實體或經濟上的控制時, 則該交易實質是租賃交易 資誠論點 : 目前國內對於資本租賃與營業租賃的區別係有很明確的標準, 因此也很容易操作, 然而在 IFRS 下, 係以風險及報酬是否實質移轉來判斷, 因此較不容易安排 在採用 IFRS 後, 一般預計會有較多的租賃合約會從營業租賃轉為資本租賃 31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 19 存貨 -IAS 2 存貨於原始認列時以成本入帳, 其成本包括進口關稅 不可退款之稅額 運輸與處理費用, 以及其他可直接歸屬之成本, 並扣除進貨折讓等類似之項目 存貨應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 淨變現價值係指在正常營業情況下之估計售價減除估計至完工尚需投入之成本及估計之銷售費用後的餘額 IAS 2 存貨 規定, 不可替換或是歸屬特定合約之產品, 其成本應個別認定, 其餘之存貨成本則可採用先進先出法 (FIFO) 或加權平均法, 但不允許採用後進先出法 (LIFO) 企業對性質及用途類似之存貨, 應採用相同成本計算方法 ; 對性質或用途不同之存貨, 得採用不同成本計算方法 成本計算方法選定後, 必須於各期一致使用 資誠論點 : 10 號公報實施後, 存貨的會計處理應與 IAS 2 相當 惟因 10 號公報適用期間尚短, 若企業的系統及流程尚未完全調整成為符合 10 號公報者, 應考慮於 IFRS 實施前完成 32
20 準備及或有事項 -IAS 37 負債是指 企業因過去事件所產生之現存義務 (present obligation), 而清償該義務將會造成企業資源 ( 即經濟效益 ) 的流出 準備 (provision) 屬負債的一種, 其定義為 清償時點或清償金額不確定之負債 認列及原始衡量企業在帳上提列準備之時點為 : 當企業因過去事件而有移轉其經濟利益之現存義務時, 且企業有可能 (probable 或是 more likely than not) 必須進行該移轉來清償義務 ; 另相關之負債金額可被可靠衡量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列準備時, 其金額應為對清償義務之必要支出之最佳估計數, 並以預計之現金流出時點折算現值, 而企業所提列之準備不應包含未來之營運損失 所謂的現存義務是由義務事件所產生, 義務事件可能為法定義務或是推定義務的形式, 其將造成企業無現實可替代方式之情況下必須清償其義務, 若企業可以透過未來的行動來避免未來的支出, 便不能算是現存義務, 亦不須提列相關準備 因此, 公司不得僅因為預期在未來會產生支出 或未來預期會有營運損失, 而先行認列相關的準備 ( 除非是虧損性合約 (onerous contract) 所造成的損失 )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 一般而言, 在認列準備時, 該義務不一定要是 法定 義務的形式, 企業可能已建立某些模式, 或是過去的慣例, 使得他方認為企業將承擔某些責任, 而造成他方足以合理預期企業將清償這些責任 ( 也就是說, 企業有推定之義務 ) 若企業有虧損性合約 ( 即依合約所需支付之不可規避支出大於依合約所能收取之經濟效益 ), 則該合約所造成的現存義務應認列為準備, 而在認列準備之前, 應先認列相關資產之減損 組織重整準備組織重整準備須滿足下列之特定條件才可認列 :(i) 有一份詳盡的正式計畫表明組織重整的主要內容 ; 並且 (ii) 透過重整計畫的開始執行, 或對受重整計畫影響者宣告重整計畫主要內容等動作, 企業已對該受重整計畫影響者建立該計畫將執行之有效預期 在資產負債表日後才宣布的組織重整計畫並不會造成現存義務 ( 即便是在財務報表核准發布日之前所宣布的組織重整計畫亦同 ) 而出售營業部門時, 要直到企業已經承諾履行該買賣時, 才會產生相關義務 ( 意指, 雙方已達成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 ) 所認列的準備金額僅能包括因組織重整而增加的必要成本, 不應包含與公司日常營運活動相關部分, 於衡量組織重組準備時, 不得將任何預期的資產出售利得納入考量 33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 補償金企業之債務及預期可收取之相關補償金應按負債及資產分別列示, 但是唯有在幾乎確定 (virtually certain) 清償債務可取得補償時, 才可認列資產, 且認列之補償金不得超過該準備的金額 企業應揭露所有預期的補償金額所提列之準備與補償金之金額僅得以在損益表內以淨額表達 續後衡量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 管理當局須重新計算清償現存義務所需金額之最佳估計數 ( 依適當利率予以折現 ), 因時間經過造成提列準備金額增加之部分應認列為利息費用 或有負債或有負債是指不在企業控制範圍之內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可能帶來之義務, 該事項是否發生將決定義務是否存在, 或是指因為下列情況, 而未被認列的現存債務 :(i) 必須透過經濟效益流出來清償債務之可能性不太高 (not probable); 或 (ii) 金額無法被可靠衡量 財務報表無須認列或有負債, 但必須於附註中揭露並加以敘述, 包含潛在財務影響之估計, 以及未來資源流出之金額或時點的相關不確定性 ( 除非清償的可能性非常微小 ) 或有資產或有資產是指不在企業控制範圍之內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可能帶來之資產, 該事項是否發生將決定資產是否存在 或有資產不會被認列為企業帳上之資產, 但是當幾乎確定會有利得時, 相關的資產就不再是或有資產, 而應認列為帳上之資產 財務報表的附註應揭露並說明或有資產, 包含潛在之財務影響之估計 ( 若未來可能有經濟效益流入時 ) 資誠論點 : 在 IFRS 下對於準備及或有負債的估列, 通常係按發生機率加權平均方式來計算且須折現, 與國內的實務尚有不同, 企業應於適用 IFRS 前建立相關的評估制度及能力, 以因應未來的需求 34
21 期後事項與財務承諾 -IAS 10 通常在實務上, 財務報表編製者自資產負債表日後, 需要一段時間以完成財務報表的編製並取得其發布之核准, 因此那些在資產負債表日與財務報表核淮發布日之間所發生的事項 ( 即 期後事項 ) 應如何反映在財務報表之中, 則產生相關的疑問 期後事項可以分為 調整事項 及 非調整事項 兩種 調整事項是指該事項能更進一步證明於資產負債表日已存在之情況, 例如, 在期後才決定在年底前已出售資產之對價 非調整事項則是指資產負債表日之後才產生之情況, 例如, 在年度結束後宣佈某部門將停止營運之計畫 只有在發生 調整事項 時 ( 或有事件顯示企業整體之繼續經營假設已不再適當時 ), 得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相關資產及負債的帳面價值 而對於重大之非調整期後事項, 例如發行新股或是重大之事業合併, 則予以揭露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 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報核准發布日之間所宣布發放之股利, 並不會被認列為年底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 但相關的股利細節仍應予以揭露 企業應揭露財務報表之核准發布日, 以及核准發布報表者 另外, 若企業之業主或其他人士在財務報表發布後有能力更改財務報表時, 企業也必須揭露這項事實 資誠論點 : 在 IFRS 下期後事項涵蓋期間應至財務報表核准發布日, 而非僅至會計師的查核報告日 35
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及相關附註 22 股本及準備 權益 (equity) 是用來衡量企業財務狀況的三大要素之一, 另外兩大要素為資產及負債 在 IASB 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的定義下, 權益是指企業之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的剩餘權益 權益 這個名詞通常泛指企業之權益工具及準備 財務報表上則有各式各樣不同的方式形容權益, 例如一般公司會可能稱之為業主權益 股東權益 資本與準備 股東資金與獨資權益等 權益則是由各種不同性質的項目所組成 在 IFRS 下如何決定那些為權益工具及其相關之會計處理是屬於 IAS 32 金融商品: 表達 的規範範圍 股本 依其不同類別可能會被視為負債或是權益, 或是同時包含負債與權益兩項要素的複合工具 權益工具一般會以發行時的價款減除交易成本後之淨額入帳 ( 例如已發行且未附贖回權的普通股 ) 權益工具在原始認列後便不需要後續衡量 準備 (reserves) 則包括企業之保留盈餘 公平價值準備 避險準備 資產重評價準備 外幣換算準備及其他法定之準備 庫藏股庫藏股應自公司之權益中減除, 不論是購買 出售 發行或是註銷公司自身之權益工具, 皆不會在公司的損益表中認列任何利得或損失 不具控制力股權不具控制力股權 ( 即過去所稱之少數股權 ) 在合併財務報表中為權益的項目之一, 並與母公司之股東權益分開列示 揭露 IAS 1 財務報表之表達 ( 修訂版 ) 規範了許多的揭露要求, 包含需揭露所有已發行之股本及準備 股東權益變動表的表達 及企業資本管理政策與股利資訊的揭露 資誠論點 : 依目前國內會計準則規定, 少數股權股東係不用分擔超過其投資金額的損失 採用 IFRS 後, 不具控制力股東與主要股東的處理方式將趨於一致 36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23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IAS 27( 修正版 ) IAS 27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於 2008 年 1 月修正並公佈, 該修正後的準則將對年度開始日在 2009 年 7 月 1 日或之後的財務報表開始生效, 此修正後的 IAS 27 尚未經歐盟背書 IAS 27( 修正版 ) 要求除少數例外以外, 合併財務報表應按集團之概念編製 所有的子公司均須納入合併的範圍 所謂的子公司係指受母公司控制之企業 ; 控制力是指透過主導或監管企業之財務與營運決策, 以獲取其營業活動產生之經濟利益的能力, 當投資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被投資公司百分之五十之有表決權時, 即假設具有控制力, 然若有明顯反證時則可推翻該假設 ; 另投資人雖未持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有表決權股, 仍可能透過其他方式擁有控制力, 例如母公司可透過控制子公司之董事會享有控制力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自收購日起子公司即應納入合併範圍, 該日為將被收購者淨資產與營運的控制有效移轉予收購者的時點 ; 透過合併報表的編製, 母公司以及其所有合併子公司將顯示其在單一經濟個體假設下之營業結果與財務狀況 ; 集團內之交易 ( 如子公司間之銷售 ) 將予以沖銷 具有一個以上子公司之企業 ( 也就是母公司 ) 須編製合併財務報表, 除非其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其本身即為受他人全數或部份持有之子公司 ( 且其股東不反對其不編製合併財務報表 ); 其債券或股權證券並未公開交易 ; 其未進行在市場上公開發行証券之作業 ; 其最終或上層的中間母公司有公佈符合 IFRS 之合併財務報表 集團不得因其規模不大 或因特定之集團子公司從事不同業務而主張將其排除編製合併報表之範圍 自收購日起, 母公司 ( 即收購者 ) 應將被收購者的財務績效以及所收購資產與負債之公平價值, 分別認列於合併綜合淨利表與合併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中, 其中包括收購所產生的商譽 子公司若完全以處分目的而持有, 且符合待處分資產的定義時, 仍須納入合併的範圍內, 其相關的衡量與會計處理須按 IFRS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 之規定, 依公平價值減出售成本評價 另外在母公司的單獨 ( 非合併 ) 財務報表中, 其對子公司之投資, 係按成本或 IAS 39 之金融資產評價 特殊目的個體特殊目的個體 ( 簡稱 SPE) 其設立通常係為了達成某些特定或狹義之目的, 其營運 37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方式可能係依循事先決定的路線進行, 因此 SPE 在設立後, 其他企業將不會對其營運活動有明顯的決策權力, 當企業與 SPE 間的關係在實質上顯示 SPE 係受其控制時, 該企業應將 SPE 納入合併, 該控制力可能在 SPE 成立之始透過事先決定 SPE 的營業活動來彰顯, 或透過其他方式來運作, 若企業暴露在 SPE 的營業活動或其資產的主要風險與經濟報酬時, 應視為其對 SPE 有控制力 資誠論點 : 國內 7 號公報對於合併的規定, 雖然也包括具實質控制力者, 惟並未針對 SPE 有明確的規定, 實務上作法也相當分歧 在 IFRS 下, 由於 SPE 一般而言皆有其成立的特殊目的, 且多受到成立機構之控制, 因此合併 SPE 的機率相當高 在 IFRS 下的母公司個別報表, 對於有實質影響力的轉投資, 不得使用權益法認列損益, 與國內目前實務有重大差異 目前主管機關傾向仍要求對此類投資採權益法 38
24 事業合併 -IFRS 3( 修正版 ) IFRS 3 事業合併 是於 2008 年 1 月修訂並發佈, 該修正之準則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 2009 年 7 月 1 日或以後之企業開始生效, 此修正後之 IFRS 3 尚未經歐盟背書 事業合併是收購企業取得一家或多家事業控制權的交易或事件 ; 控制力的定義為透過監管企業個體或事業之財務與營運決策, 以獲取其營業活動產生之經濟利益的能力 影響企業個體是否擁有控制力有許多因子, 包括股權投資 掌控董事會 簽訂合約以執行控制力等 若某企業持有另一企業 50% 以上的股權投資時, 一般即視為具有控制力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事業合併會發生於多種不同的結構中, 然 IFRS 著重於交易的實質上, 而非法定形式上 若相同的企業個體間進行一連串的交易, 則需考量這些交易的整體結果 例如, 任何交易的執行需視其他交易是否完成而定, 則這些交易將被視為關聯交易, 而決定不同交易是否為關聯交易則需要專業判斷 事業合併的會計處理方法為購買法, 以下步驟為購買法的摘要 : 辨認收購企業決定併購日認列與衡量可辨認的資產 負債 及不具控制力股權認列與衡量移轉給被收購企業的價金認列與衡量商譽或廉價收購利益 購買法係從收購企業的角度來看待事業合併, 而收購企業則為取得另一事業控制權的企業個體, 因此首先需辨認收購企業 收購企業需於併購日當天衡量移轉價金, 並衡量取得資產及負債 商譽及不具控制力股權的公平價值, 併購日則為取得被收購企業淨資產控制力之日 被收購企業的可辨認資產 ( 包括之前未認列之無形資產 ) 負債及或有負債一般皆以其公平價值入帳, 公平價值係由正常交易決定, 與收購企業的使用意圖無關 若併購被收購企業的股權少於 100%, 則會產生不具控制力股權 不具控制力股權為子公司股權中不直接間接歸屬於母公司的部份, 母公司可選擇以公平價值法或比例分攤法來衡量不具控制力股權 併購的價金包含現金及約當現金, 以及所有非現金項目的公平價值 作為移轉價金而發行的股份亦需以公平價值衡量 若有任何價金係遞延給付, 則應將其折現 ( 若此折現係屬重大 ), 以反映其併購日當天之現值 部分移轉價金可能取決於未來事件的結果或被收購企業的績效, 此則稱為或有價金 或有價金亦應以其併購日當天之公平價值認列, 併購日後的會計處理則端視其依 IAS 32 的規定係分類為負債 ( 每期皆以公平價值執行重衡量, 並將差額認列於損益中 ) 或權益 ( 毋需執行重衡量 ) 而定 39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商譽係代表未來經濟利潤的資產, 此經濟利潤導因於企業併購中無法個別辨認及單獨認列的取得資產 若不具控制力股權係以公平價值衡量, 則商譽會包含屬於不具控制力股權的部份 ; 若不具控制力股權係以可辨認淨資產與不具控制力股權的比例來衡量, 則商譽僅會包含屬於具控制力股權 ( 即母公司 ) 的部份 商譽係認列為資產, 並需每年執行減損測試, 但若有減損跡象時則需更頻繁 在少數情況下, 例如賣方被迫出售而導致廉價收購, 併購交易可能沒有商譽可認列, 反而還需認列利得 資誠論點 : IFRS 3 對於併購的會計處理與國內 25 號公報有許多重大差異, 這些差異可能會驅使未來併購進行的模式改變, 也會對併購後的損益產生較大的波動 同時, 因併購而產生之有形及無形資產的公平價值評估的需求, 也將較以往大幅提高 40
25 處分 ( 出售 ) 子公司 事業單位及非流動資產 -IFRS 5 當企業處分 ( 或有計畫處分 ) 資產時, 必須遵循 IFRS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與停業單位 之規定 IFRS 5 適用於帳面價值主要將透過出售, 而非持續使用來回收的非流動資產 ( 或處分群組 ), 但是並不適用於已報廢 逐漸停用或廢棄之資產 處分群組 是指於單次交易中, 以出售或其他方式一併處分之群組資產及直接相關且併同移轉之負債 當企業的非流動資產 ( 或處分群組 ) 很有可能 (highly probable) 出售, 且資產可在現況下立刻出售時, 應將其分類為 待出售 所謂 很有可能 的出售是指當 : 有充份證據顯示企業管理當局有出售之承諾 ; 管理當局積極地尋找買家, 以確保能夠完成出售計畫 ; 資產是以合理價格積極求售 ; 且此出售交易通常將於分類日後的 12 個月內完成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分類為待出售資產 ( 或處分群組 ) 之會計處理為 : 以帳面價值及公平價值減除出售成本兩者孰低者衡量 不繼續提列折舊或攤銷 在財務狀況表 ( 資產負債表 ) 中單獨列示 停業單位是指獨立的主要事業部門或地區, 其在營運及財務上可作區別, 且企業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單位 於取得時便以再出售作為唯一目的子公司, 也可視為停業單位 營運單位於達到可分類為待出售標準之日, 或當企業已處分該營運單位時, 該營運單位應分類為停業單位 若該分類標準是在資產負債表日以後才達到, 則不得追溯調整分類 停業單位除了應於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中單獨表達外, 另有額外相關的揭露規定 子公司 ( 或處分群組 ) 的出售日係指控制力轉移之日, 合併損益表中應涵蓋出售子公司或處分群組直至處分日止之營運結果 ; 相關處分利得或損失則為下列項目之差額 (i) 淨資產之帳面價值, 加上任何可歸屬之商譽, 及業主權益項下的外幣換算與備供出售準備之總額, 以及 (ii) 出售價款 41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26 關聯企業 -IAS 28 關聯企業係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 但其既非子公司亦非合資之投資 重大影響力是指對被投資者的財務和營運政策具有參與決策的能力, 但並非控制力者 當投資者持有被投資者 20% 以上的表決權時, 一般認為重大影響力存在, 低於 20% 時則不存在, 但若有明確的反證時亦得推翻上述推論 關聯企業應採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除非其符合 IFRS 5 待出售非流動資產與停業單位 的規定而分類為 待出售 項下 在權益法下, 關聯企業投資最初係按成本認列, 收購日後便依持股比例認列其損益, 並增加或減少投資的帳面價值 關聯企業投資於資產負債表上應分類為非流動資產, 並以單獨一項科目表達 ( 包括收購所產生的商譽 ) 當有 IAS 39 金融工具: 認列與衡量 的減損跡象時, 關聯企業投資應按照 IAS 36 資產減損 的規定執行後續的減損會計處理 若投資者依持股比例認列關聯企業的虧損超過其帳面金額, 則投資的帳面價值應降為零為止, 之後不再繼續認列損失, 除非投資者有義務提供資金給關聯企業, 或保證會持續支援關聯企業 在投資企業的單獨財務報表中, 關聯企業投資應以成本認列, 或依 IAS 39 的規定認列為金融資產 42
27 合資投資 -IAS 31 合資係指由兩個以上之個體 ( 合資控制者 ) 形成之契約協定, 從事由彼此聯合控制之經濟活動, 在此聯合控制是指經由契約協定來分享對經濟活動之控制權利 合資包括下列三種類型 : 聯合控制個體 聯合控制經營及聯合控制資產 依照不同的類型有不同的會計處理 聯合控制個體涉及單獨企業個體之設立, 其可能為公司或是合夥之形式 在 IAS 31 合資投資 的規範下, 聯合控制個體需依比例合併法或是權益法處理 SIC13 聯合控制個體 : 合資控制者之非貨幣性投入 規範了以非貨幣性投入換取聯合控制個體股權時的會計處理 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 至於在聯合控制經營及聯合控制資產的形式下, 並不會產生另行設立與合資控制者分離的組織 在聯合控制經營的情況下, 每一位合資控制者使用其自有的資源, 並獨立負責在合資經營中自己所屬的營運活動, 也就是說, 每一位合資控制者都擁有並控制其用於聯合經營中的自有資源 聯合控制資產則是指合資控制者共同擁有單一或是多項資產 當企業個體擁有屬於聯合控制經營或是聯合控制資產的權益時, 應個別認列屬於該個體依契約安排所應分享之資產 負債 收益及費損, 及現金流量 43
其他議題 其他議題 28 關係人交易揭露 -IAS 24 企業與關係人間之重大交易需於財務報表中揭露 所謂的關係人包含 : 子公司兄弟公司關聯企業合資投資該企業及其母公司之主要管理階層 ( 包含與其關係密切之家庭成員 ) 對該企業有控制力 / 聯合控制力 / 重大影響力之個體 ( 包含與其關係密切之家庭成員 ) 退休給付辦法 然而, 關係人不包括與企業有一般往來之貸款機構及政府單位 如在財務報表中別處未予提及, 則需揭露最終母公司之名稱 無論是否與企業個體有發生交易, 均需揭露其中間及最終控制者 ( 可能為單一個體或一群組個體 ) 之名稱 如與關係人有發生交易, 管理階層需揭露該交易之性質 金額 未結清餘額及其他有助於閱讀者理解報表之資訊 ( 如交易數量及金額 未結清餘額及訂價政策 ) 關係人交易應分別依照關係人類別及主要交易類型予以揭露 在不影響財務報表閱讀者於理解關係人交易對於企業之影響的情況下, 類似性質之項目則可予以彙總揭露 關係人交易條件僅在能驗証之情況下, 聲明其係按常規交易進行 44
29 現金流量表 -IAS 7 現金流量表為主要財務報表之一 ( 其餘為綜合淨利表與資產負債表 ) 其表達 現金和約當現金 按類別 ( 即營業 投資和籌資 ) 在特定期間內的產生及使用 其亦提供報表使用者於評估企業產生與運用現金之能力之基礎 其他議題 營業活動為企業產生收入之活動 投資活動為取得與處分非流動資產 ( 包括事業合併 ) 及非屬約當現金之投資 籌資活動則涉及權益及借款之變動 對於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 管理當局可以採用直接法 ( 現金收入總額 / 支出總額 ) 或間接法 ( 淨損益調整非營運與非現金交易, 及營運資金之變動 ) 來表達 除非符合特定條件, 否則投資及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應以總額分別表達 ( 即現金收入總額與現金支出總額 ) 營業 投資及籌資活動之現金流量影響數之彙總, 即為該期間現金及約當現金餘額之變動數 股利與利息收付所產生之現金流量應按一致的基礎分類, 並按活動的性質適當揭露 與所得稅有關的現金流量, 應歸類並分別揭露於營業活動項下, 除非其可特別歸屬於投資或籌資活動 重大非現金交易應分別予以揭露 ( 例如發行權益以取得子公司, 或透過融資租賃取得資產 ) 非現金交易則包括減損損失與其迴轉 折舊 攤銷 公平價值利益與損失, 及認列於損益表之準備的提列 45
其他議題 30 期中財務報導 -IAS 34 IFRS 並未要求企業須發佈期中財務報表 不過, 許多國家都要求或建議企業應發佈期中財務報表, 特別是公開發行公司 當企業依據 IFRS 發佈期中財務報表時, 則須適用 IAS 34 期中財務報導 IAS 34 規定了期中財務報表應揭露內容的最低要求, 以及用於認列與衡量包含於期中財務報表內之交易及餘額的會計原則 企業可以編製完整的 IFRS 財務報表 ( 亦即符合 IAS 1 的要求 ), 或是簡明財務報 1 表 簡明財務報表為較為常見的作法 其包括了簡明資產負債表 簡明損益表 簡明現金流量表 簡明股東權益變動表, 及特定之附註揭露 對於資產 負債 收入 費用 損失及利得的認列與衡量, 於期中期間企業一般會採用與當期年度報表一致之會計政策 期中財務報表對於特定僅能以年度為決定基礎之成本有特殊的衡量規定 ( 例如所得稅係依全年有效稅率計算 ), 以及有關會計估計之採用 認列於前期之期中期間的商譽 投資於權益商品或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的減損損失不得回轉 當期和比較期間金額的最低應揭露要求如下 : 資產負債表 - 本期期中結束日和上年度之年度結束日 損益表 - 本期之期中與年度至期中結束日 ( year-to-date), 以及上年度同一期間之比較性資訊 ( 期中及年度至期中結束日 ) 現金流量表和股東權益變動表 - 本年度截至期中結束日及上一年度相同期間之比較性資訊 附註說明 IAS 34 並未規定具體的揭露要求, 但包含判斷何種資訊應揭露的標準, 包括 : 期中財務報表的重要性 非經常性與非重覆性項目 註 :1 配合修正後之 IAS 1 財務報表之表達 (2007 年 9 月發布 ), 有關簡明財務報表的組成要素, 修正為 : 簡明財務狀況表簡明綜合淨利表, 可擇一按簡明之單一報表或簡明之損益表加簡明綜合淨利表表達簡明股東權益變動表簡明現金流量表特定之附註說明 46
以前期間的變動, 對於期中財務報導 ( 本期或前期 ) 有重大影響者 有助於了解期中財務報導所使用的會計估計 其整體目標是確保期中財務報導包含了解企業期中的財務狀況和財務表現的所有資訊 其他議題 資誠論點 : 目前國內期中報表的規定, 仍須考慮全年度的影響而加以調整, 而 IFRS 則要求期中報表的編製基礎應與年度報表一致 47
產業特殊議題 產業特殊議題 31 服務特許權協議 -SIC 29 and IFRIC 12 對於政府將公眾事業交由私有或民營單位提供相關服務之特許協議, 過去 IFRS 對此無準則予以規範,SIC 29 服務特許權協議: 揭露 對此類交易提供之相關揭露規定, 但未對此類交易之會計處理則予以規範, 因此在 2006 年 11 月 IFRIC 發佈了針對服務特許權協議的解釋令, 並釐清在 IFRS 下民營營運者之會計處理方式 IFRIC12 適用於公家單位 ( 授與者 ) 將公眾事業讓由民營單位 ( 營運者 ) 提供相關服務之特許協議, 且按協議規定將使授與者有權控制或規範由營運者所提供與基礎建設 (infrastructure) 有關之的服務, 授與者同時藉此控制營運者所必須提供服務之對象及價格, 並在協議結束後授與者可控制的任何重大剩餘利益 由於授與者對該基礎建設有實質掌控權, 營運者不得將該項基礎建設認列為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或認列任何與將該項基礎建設出租予授與者之應收融資租賃款, 無論該營運者是否享有或承受因持有該項基礎建設而附帶之報酬及風險 當營運者按特許權協議規定, 無論該基礎建設之使用狀況為何, 其有無條件權利收取現金時, 營運者應認列相關之金融資產 當營運者透過該特許權協議規定, 有權 ( 即特許證照 ) 向使用者收費時, 營運者應認列相關之無形資產 不論是在金融資產或無形資產兩種模式下, 營運者均須依 IAS 11 工程合約 之規定認列與建造及升級服務相關之工程收入與成本, 對於與營運服務有關之收入及成本, 則是依 IAS 18 收入 之規定處理 如按合約有義務維護基礎建設或於到期日回復原狀 ( 除了升級服務以外 ), 須按照 IAS 37 準備 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 之規定處理 IFRIC 12 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 2008 年 1 月 1 日及以後之企業開始生效, 並可提前適用 會計政策之變動應追溯調整, 除非是在實務上不可行之狀況下, 則需應用特別過渡期間規定 資誠論點 : 目前國內尚無類似的規定, 一旦適用後, 對於類似高鐵等 BOT 案之會計處理, 將產生根本的改變, 且與財務規劃緊密連結 由於其處理方式相當複雜, 企業若有類似性質者, 應及早因應 48
32 農業 -IAS 41 農業活動係指在適當管理下, 將生物資產 ( 活性動植物 ) 轉化 收成以供出售, 或轉換為農產品 ( 生物資產之收成品 ) 或轉換成其他額外生物資產之生物轉化過程 所有生物資產應按公平價值減除預計銷售費用 ( 於 2009 年 1 月以前係指 銷售點前成本 ) 予以衡量, 帳面價值之變動則記入營業活動所產生之損益內 由企業之生物資產收成之農產品則以其公平價值減除截至收成時點之預計銷售費用衡量 產業特殊議題 預計銷售費用包括中間人和經銷商之佣金 管理機關和商品交易所之徵收費用, 及移轉之交易稅及其他稅金 預計銷售費用並不包括運費或其他將資產運至市場所必需之費用 公平價值係按適當可取得之報價衡量 然而, 若該生物資產或收成農產品並無活絡的市場, 公平價值可用以下幾種方式決定之 : 最近一次交易價格 ( 在此筆交易日期與資產負債表日之間, 經濟環境並無重大變動之前提下 ); 相似資產之市場價值並調整該資產差異的結果 ; 及該產業之衡量基準, 例如 : 每出口貨櫃 每蒲式耳 每公頃表示之果園價值, 和以每公斤肉品表示之牲畜價格 當這些資訊都無法取得時, 企業應以該資產之預計淨現金流量, 按目前市場利率折現衡量其公平價值 資誠論點 : 目前國內公報尚無相關的規定 49
產業特殊議題 33 退休福利計畫 -IAS 26 依據 IFRS 編製退休福利計畫之財務報表, 應符合 IAS 26 退休福利計畫之會計處理與報導準則 之規定 確定提撥退休計畫之財務報表包括 : 退休計畫淨資產狀況表 退休計畫淨資產變動表 重要會計原則彙總說明 退休計畫之說明及本期內任何計畫變更之影響 提撥政策之說明 確定給付退休計畫之財務報表包括 : 退休計畫淨資產狀況表 已承諾退休福利之精算現值及其產生餘絀 ; 或將這些資訊參照至伴隨之精算報告 退休計畫淨資產變動表 重要會計原則彙總說明 退休計畫之說明及本期內任何計畫變更之影響 上述財務報表亦說明已承諾退休福利之精算現值與退休計畫淨資產間之關係, 以及已承諾退休福利之提撥政策 所有退休計畫 ( 無論是確定給付或是確定提撥 ) 投資均應以公平價值衡量 資誠論點 : 目前國內公報尚無相關的規定 50
34 探勘產業 -IFRS 6 IFRS 6 礦產資源之探勘及評估, 係規定關於礦源之探勘及評估之財務報導 ; 其並未對企業從事礦產儲備之探勘和評估之其他會計處理有所規範 ( 例如企業取得法定探勘權利前之活動, 或是探勘技術可行性與資源開採之商業價值可行性已被證實後之活動 ) 在 IFRS 6 範圍外之活動, 應按適用之準則處理 ( 例如 IAS 16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IAS 37 準備 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 及 IAS 38 無形資產 ) 產業特殊議題 對探勘和評估資產認列所採用之會計政策, 須使該資訊具備攸關性和可靠性 然而,IAS 8 會計政策 會計估計變動與錯誤 的某些規定在 IFRS 6 的特許下毋須適用 其允許該產業下之公司繼續適用該國一般公認會計準則所允許的政策, 而不須遵循 IFRS 之規定 惟有當會計政策的改變, 可以使財務報表更具攸關性且仍然可靠, 或更具可靠性且仍然攸關時, 會計政策才得以變更 - 換言之, 新會計政策能更符合 IASB 的觀念架構之規定 探勘及評估資產以成本為原始衡量 根據所取得資產之性質, 探勘及評估資產應分類為有形或無形資產 管理當局對於分類必須一致地採用 於認列後, 依據該資產的性質, 企業將探勘及評估資產以成本模式或重估價模式, 依 IAS 16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或 IAS 38 無形資產 進行後續衡量 一旦探勘技術可行性與資源開採後之商業價值可行性被證實後, 該資產即不可再分類為探勘及評估資產 當有事實或環境顯示其帳面價值不再具有可回收性時, 探勘及評估資產應進行減損測試 另外, 該資產自探勘及評估重分類出去前亦應進行減損測試 該減損應依 IAS 36 資產減損 予以衡量 表達和揭露, 除了企業可按其會計政策, 選擇將該探勘及評估資產分派至現金產生單位或不大於營運部門之現金產生單位之群組 管理當局應揭露其所採用之會計政策, 以及由礦源之探勘及評價所產生之資產 負債 收入與費用及投資之現金流量 資誠論點 : 目前國內公報尚無相關的規定 51
IFRS 準則及解釋令索引 IFRS 準則及解釋令索引 準則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 1 First-time adoption of IFRS 首次採用 IFRS 3 IFRS 2 Share-based payments 股權基礎給付 17 IFRS 3 Business combination 企業併購 39 IFRS 4 Insurance contracts 保險合約 12 IFRS 5 Non-current assets held for sale and discontinued operation 待出售之非流動資產與停業單位 41 IFRS 6 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礦源的探勘與評價 51 IFRS 7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sclosures 金融商品之揭露 7 IFRS 8 Operating segments 營運部門 14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ASs) 國際會計準則 索引頁次 IAS 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財務報表之表達 4 IAS 2 Inventories 存貨 32 IAS 7 Statement of cash flows 現金流量表 45 IAS 8 Accounting policies, changes in accounting estimates and errors 會計政策 會計估計變動與錯誤 6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reporting period 期後事項 35 IAS 11 Construction contracts 工程合約 13 IAS 12 Income taxes 所得稅 18 IAS 16 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 不動產 廠房及設備 21 IAS 17 Leases 租賃 31 IAS 18 Revenue 收入 13 IAS 19 Employee benefits 員工福利 15 IAS 20 Accounting for government grants and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assistance 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與揭露 13 IAS 21 The effects of changes in foreign exchange rates 外幣匯率變動之影響 11 IAS 23 Borrowing costs 借款成本 21 IAS 24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 關係人揭露 44 IAS 26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by retirement benefit plans 退休福利計畫之會計處理與報導 50 IAS 27 Consolidated and 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s 合併與個別財務報表 37 IAS 28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聯屬企業投資 42 IAS 29 Financial reporting in hyperinflationary economies 高度通貨膨脹經濟環境下之財務報導 IAS 31 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s 合資之投資 43 11 52
準則 索引頁次 IAS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 presentation 金融商品之表達 7 IAS 33 Earnings per share 每股盈餘 19 IAS 34 Interim financial reporting 期中財務報導 46 IAS 36 Impairment of assets 資產減損 30 IAS 37 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準備 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 33 IAS 38 Intangible assets 無形資產 20 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金融商品之認列與衡量 7 IAS 40 Investment property 不動產投資 29 IAS 41 Agriculture 農產品 49 IFRS 準則及解釋令索引 Interpretations 解釋令 IFRIC 12 Service concession arrangements 特許服務交易安排 48 IFRIC 14 IFRIC 15 IAS 19-the limit on a defined benefit asset, minimum funding requirements and their interaction Agreement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real estate IAS 19- 對確定給付退休辦法之資產之限制 最低提撥之規定及兩者間之關係 16 不動產工程合約 13 IFRIC 18 Transfers of assets from customers 由客戶移轉之資產 21 SIC-29 Service concession arrangements: disclosures 特許服務交易安排 : 揭露 48 掌握 IFRS- 精華篇 之目的主要是供讀者作為參考 雖本所已盡其所能確保資訊之正確性, 但是本出版品所提供之資訊對某些讀者而言, 可能不甚詳盡, 或可能省略攸關之資訊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 本出版品僅提供關於 IFRS 之簡介, 且並未探討所有公報之揭露要求 在處理 IFRS 之疑難問題時, 本出版品不得作為閱讀公報之替代品 倘若有相關問題, 均應徵詢專業人士尋求具體解決方案的專業意見, 不應單純倚賴本書中所載述的資訊即採取任何行動 對於本書內容中所載述相關資訊的完備性與正確性, 本書作者以及出版者不負任何保證責任,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 對於因採納本書相關資訊所採取任何行動所導致的任何損害或損失, 亦不承擔任何賠償或任何法律責任 53
IFRS 實務導引叢書 ( 系列一之上 下 ) / DVD IFRS Manual of Accounting Guide to IFRS Essential Part I & Part II 書名 : IFRS 實務導引叢書出版 : 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 內容簡介第一本結合 IFRS 公報內容說明 應用探討 國際實務與教學 DVD 光碟的 IFRS 導引書籍金管會於 2008 年 10 月宣佈台灣未來會計原則將與國際接軌, 政策上逐步全面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 在全球化趨勢下, 台灣會計體系轉換勢必將促使企業面臨新一波的重大變革, 然而在完全調適此新會計系統之前, 企業仍須充分準備及調整以迎接挑戰, 會計界亦須加緊腳步 增進專業判斷之熟悉度 有鑑於此攸關變革成敗之重要時刻, 資誠特自 PwC 全球聯盟組織豐富的 IFRS 英文專業書籍及實務手冊中, 擷取最相關 實用之資訊予以中文化, 使台灣企業於全面採用 IFRS 能在實務應用上有所方向 此外, 本書亦涵蓋台灣企業採用 IFRS 時可能面臨的 11 項重大議題, 盼能協助台灣財務會計專業 學界人士在研讀 IFRS 相關規定之際, 瞭解 IFRS 於實務上之應用 IFRS 實務導引叢書企業併購篇 / DVD IFRS Manual of Accounting Guide to IFRS Business Combinations 書名 : IFRS 實務導引叢書 企業併購篇出版 : 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 內容簡介延續資誠推動 IFRS 實務導引叢書 之系列, 本書著眼於企業併購的相關議題 隨著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 FASB )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 IASB )近年來針對企業併購會計處理的原則進行修訂, 公佈之新準則將對企業併購的策略與執行產生重大影響, 業主須重新考量併購交易執行的實務作法, 以及如何對外部重要關係人報告併購案的績效 面對即將逐步適用的新準則, 企業應開始著手評估其影響, 並瞭解自身的會計處理對於併購案執行分析之助益 新會計制度 IFRS 雖使企業在併購的分析決策上相對容易, 但也將對企業造成不容小覷的影響, 例如新會計準則中引進諸多新的會計概念與更多專業判斷的要求, 甚至更加擴大併購交易中公平價值會計的使用, 可能對企業併購前後的盈餘波動性產生影響, 因此, 讀者可藉由本書獲得更多 IFRS 在企業併購層面實際應用的指引
本系列書籍特色 互動式教學 DVD: 由資誠的 IFRS 專家針對各個章節重點作詳細的介紹與解說 深入淺出的架構 : 每一章皆從前言開始破題, 讀者可以從中了解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ASB) 制訂該號公報的背景 ; 之後討論目的及適用範圍 公報內容的應用 過渡期間條款 生效日期等, 最後再討論與其他公報間的交互關係及首次適用的簡介 讀者可以從第一段開始研讀, 亦可從相關主題中自行挑選主題研讀 便捷的主題目錄 : 將每一章作成目錄置於書首, 同時也將每一章中的各項主題作成目錄置於每章起始處, 以方便讀者隨時查詢任一章節的任一主題 清晰的公報索引 : 針對公報的規範, 在討論時皆會提供公報段落的索引, 方便讀者搭配公報內容一起研讀, 如此定能更加融會貫通 豐富的國際實務 : 每一章除了討論公報的應用外, 同時還附上大量的釋例, 以協助讀者更加了解公報的規範 ; 此外, 若討論的主題為揭露的規定, 我們更從已採用 IFRS 的知名企業年報中, 直接節錄其中相關的揭露, 除能協助讀者更加了解公報的規範外, 亦能參考知名企業的實務作法 訂購資訊總經銷 : 前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電話 :02-29956488 客服信箱 :service@mail.fcmc.com.tw 詳細內容請上 : http://www.pwc.com/tw/ifrs 資誠出版品之 IFRS 實務導引叢書 /DVD 介紹
31.48 trees were preserved for the future 1479 lbs of solid waste was not generated 90.93 lbs of waterborne waste was not created 2913 lbs net of greenhouse gases was prevented 22,299,750 of BTUs energy not consumed
pwc.com/tw/ifrs 2009 PricewaterhouseCoopers. All rights reserved. PricewaterhouseCoopers refers to PricewaterhouseCoopers Taiwan or, as the context requires, the PricewaterhouseCoopers global network or other member firms of the network, each of which is a separate and independent legal ent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