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Similar documents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doc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頁 次 :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簽 呈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Microsoft Word - ch07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CEDAW HK_item_rev05_ _singlepageartboard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草案)歷次會議通過之修正條文       

1公告[1].rtf

untitled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 ) 1 5 ( ) ( ) ( )

???T????????

BOT_BS_audited_96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三 條 教 師 之 請 假, 依 下 列 規 定 : 一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七 日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Word - 15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一、

xls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1234.pdf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4D F736F F D20B773A55FA5ABAC46A9B2BDC3A5CDA7BD313034A67EA6DC313035A67E33A4EBBFECB27AA9CAA74FA5ADB5A5ABC5BEC9B1A1A7CE>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PURPOSE

一、 資格條件:

間 休 息 休 假 童 工 及 女 工 等 相 關 事 項, 規 範 要 派 單 位 有 視 同 雇 主 責 任, 另 要 派 單 位 不 得 拒 絕 妨 礙 或 限 制 派 遣 勞 工 依 法 令 規 定 請 假 或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 草 案 第 九 條 至 第 十 條 第 十

Microsoft Word - 文件1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臺北市政府就「台北市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簽訂約定書」審查說明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總目194-水務署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士 在 職 專 班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國 際 高 階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IEMBA) 高 階 律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LBA) 博 士 班 考 試 外 國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等 ) C054 職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目 錄 CONTENTS

<4D F736F F D D313032A67EABD720AAD1AA46B77CA4CEB8B3A8C6B77CADABAD6EA84DC4B32E646F63>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Microsoft Word - LongCard_Promo_2013_FAQ_tc_pdf.doc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勞動基準法的歷次修正

第 四 章 反 貪 工 作 4.1 舉 報 和 立 案 數 字 24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課 務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學 生 事 務 生 活 輔 導 ii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4D F736F F D20A475A740AEC9B6A1A5F0B0B2BB50AFCAB6D4B3E6B D30392D323620B3D2A7BDBD54A977AAA9A5BB2E646F63>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PowerPoint 簡報

地區事業單位、未有分支機構之事業單位置管理人員標準(附表2)

教育實習問與答:

四 五 六 七 1. 將 專 長 需 求 送 研 發 處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服 務 組 函 各 公 司 徵 求 實 習 機 會 2. 由 各 系 師 生 開 發 實 習 機 會 後 通 報 研 發 處 就 業 輔 導 暨 校 友 服 務 組 彙 整, 惟 學 生 不 得 至 自 家 或 三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ip10t24w2z2x15l35s2v;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Microsoft Word - labour_comparison.doc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配套措施5 精進高級中等學校師資人力發展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院 臺 壹 一 字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1 條 11 條 條 文 及 3 條 附 表 一 法 規 本 文 一 條 本 規 則 依 公 務 人 員 法 七 條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國 家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Transcription:

勞工權益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 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場 勞動部 立法院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 嬰留職停薪權利 修正放寬受僱者任職滿 案 增訂有薪生理假 產檢假 並延長陪 六個月後 即可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 為 協 助 建 構 國 內 友 善 的 收 養 環 產假日數等 積極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 境 修正放寬依家事事件法 兒童及少年 場 立 法 院 於103年11月21 日 三 讀 通 過 性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勞 動 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 其於擬收養子女先 部表示 本次相關規定的修正 除可積 期共同生活之期間 即可依規定申請育嬰 極促進受僱者工作與生活平衡 鼓勵生育 留職停薪 並建構友善懷孕受僱者及其配偶之工作職 7 增 訂 僱 用 受 僱 者 二 百 五 十 人 以 上 場 並可滿足父母雙方照顧年幼子女需 之 雇 主 應 提 供 哺 集 乳 室 及 主 管 機 關 求 此 次 修 法 重 點 為 給予補助之規範 以積極協助落實國內母 1 配 合 組 織 調 整 修 正 中 央 主 管 機 乳哺育政策 8 加 重 雇 主 違 反 性 別 歧 視 禁 止 規 定 關為勞動部 並明訂職場性騷擾之認定原 之罰鍰額度 提高為三十萬元以上 一百 則 2 修 正 現 行 生 理 假 給 薪 規 定 有 關 五十萬元以下 俾有效導正違法作為 併入及不併入病假計算之生理假部分 請 勞動部指出 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令 假期間明定半薪發給 公布後即可施行 預估產檢假每年受惠人 3 考 量 懷 孕 受 僱 者 產 前 檢 查 之 需 數 約14萬 餘 人 陪 產 假 每 年 受 惠 人 數 約17 求 參酌全民健保給付產檢次數為十 萬餘人 至於放寬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要件 次 每 次 約 需 半 日 增 訂 有 薪 產 檢 假 五 後 每 年 受 惠 人 數 約2萬5千 餘 人 勞 動 部 日 再次提醒 事業單位應即自行檢視內部管 4 考 量 受 僱 者 因 配 偶 生 產 有 陪 伴 之 理規定 並依法辦理 雇主如違反相關規 合 理 需 求 如 剖 腹 產 住 院 天 數 較 長 延 定 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 就近向當地勞 長有薪陪產假至五日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勞 工 或 社 會 局 處 5 考 量 因 部 分 受 僱 者 初 入 轉 換 就 申訴 以維權益 業職場致在同一事業工作年資不足 及派 本 文 轉 自 勞 動 部 網 站 業 務 單 位 遣勞工之工作年資不易累積 不易享有育 勞 動 條 件 及 就 業 平 等 司 5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建構友善家庭的工作職場 增訂有薪產假 5 日 延長陪產假至 5 日

66

7

88

9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