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结合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 ( 以下简称 武汉病毒所 ) 党员发展工作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认真贯彻 坚持标准 保证质量 改善结构 慎重发展 的方针 第三条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 成熟一个, 发展一个 既要防止突击发展, 又要反对长期停滞发展的做法 第四条要注意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 文化和分布结构 在严格质量标准的前提下, 注重在优秀学术骨干 学科带头人 青年职工和学生中发展党员, 注重在科研部门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 第二章申请入党人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研究所职工和研究生, 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愿意加入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 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申请入党必须由入党申请人 ( 以下简称 : 申请人 ) 本人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 1. 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2. 本人的政治信念, 成长经历和思想 工作 学习 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 本人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等 3. 对加入党组织的态度和决心 4. 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时, 应当附个人自传一份 自传主要内容应包括 : 1. 个人基本情况 履历和受奖惩情况 2. 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 3. 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历史问题等 第八条同申请人谈话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审阅, 并报所党政办公室 ( 设党总支的应先报党总支后再报所党政办公室 ) 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及时同申请人谈话 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 鼓励其政治上要求进步的积极性, 肯定优点, 指出不足, 提出努力方向, 进行党员标准及怎样争取入党的教育 第三章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对于表现优秀的申请人, 经支委会酝酿提名 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可确定为 入党积极分子, 并报所党政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 ( 设党总支的应先报党总支后再报所党政办公室 ) 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到确定为 入党积极分子 的间隔不得少于 6 个月 第十条新进入武汉病毒所的人员如在原单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且其相关材料 ( 入党申请书 自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 齐全, 考察未中断的, 可认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从进入研究所到认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间隔不得少于 3 个月 第十一条确定培养联系人对每位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要及时指派 2 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 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 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 1. 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 工作 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 克服缺点, 不断进步 2. 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 提出加强培养 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3. 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情况 工作表现 奖惩情况等以写实的方式记入 武汉病毒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 见附件 1), 一般每 3 个月应填写一次 第十二条党支部应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政治理论学习, 参加党内各种有教育意义的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党支部 党总支 所党委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 及时组织他们参加党课学习, 提高他们对党的性质 纲领 指导思想 宗旨 任务 组织原则 纪律 党员的义务和权力等方面的认识, 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四条要求入党积极分子主动向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汇报思想 学习和工作情况 一般每 3 个月应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五条入党积极分子调离武汉病毒所时, 所党委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 自传 武汉病毒所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等有关材料, 转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章发展对象第十六条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 1. 经过 1 年以上培养教育并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 2. 共青团组织 推优 是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重要途径,28 岁以下的入党积极分子需具备 推优 条件方能列为发展对象候备人选 3. 参加中科院武汉分院党课学习并获得党校结业证书, 是确定发展对象的必须环节 ( 新入所的人员, 在原单位参加过党校学习并获得党校结业证书未超过 2 年的, 现实表现优异突出者, 可以不再参加党校培训 ) 4. 在原单位已经确定为发展对象 材料齐全, 且考察未中断的, 可认定为发展对象 从进入武汉病毒所到认定为发展对象的间隔不得少于 6 个月
第十七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 1. 在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经党小组或支委会酝酿推荐 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 可列为发展对象 2. 党支部按要求填写 武汉病毒所党员发展对象考察情况登记表 ( 见附件 2), 上报所党委审核 ( 设党总支的应先报党总支 ) 第十八条政治审查 1. 所党委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 政审函调应采用统一印制的 武汉病毒所发展党员函调证明材料专用表 ( 见附件 3) 2. 政治审查的主要对象为 : 发展对象本人 配偶 父母 其他直系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3.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 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 对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的态度 ;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 职务 政治面貌 政治表现情况等 4. 本人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有 : 同本人谈话 ; 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其它有关材料 ; 找相关人员个别了解情况 ; 函调或外调 有过在其他单位工作经历的发展对象, 必须有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出具的政治表现及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5.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 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 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征求群众意见 1. 征求群众意见的工作由党支部负责 2. 征求群众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 个别谈话或发放调查表等方法 3. 征求意见的范围和人数 征求群众意见主要在发展对象所在部门进行, 参加座谈会 个别谈话或填写调查表的人数须有一定的数量, 原则上不少于 10 人 4. 填写 武汉病毒所发展新党员征求党内外意见汇总表 ( 见附件 4)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二十条入党材料预审 1. 党支部根据发展对象的表现 培养考察情况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 政治审查情况 参加党课学习情况 是否共青团组织推优对象等, 向所党委 ( 设党总支的应先向党总支 ) 提出拟接收的预备党员的书面预审报告 2. 党总支部 党支部负责发展对象入党材料的初审工作, 所党委负责发展对象入党材料的复审工作 3. 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 方可填写 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 或由党支部指定 (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 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 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 章程, 说明党员的条件 权利和义务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 思想政治 工作表现 个人经历等情况, 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 指导被介绍人填写 入党志愿书, 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 认真负责地在 入党志愿书 中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一栏中填写自己的意见 4. 在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二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1. 支委会要对申请人填写的 入党志愿书 进行认真审查, 审查合格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 参加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 否则应改期举行 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 但无表决权 也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 以便接受教育 3.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 必须逐个进行讨论 第二十三条召开接受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 1. 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 报告出席会议人数, 宣布会议议题及开会要求, 指定记录人员 2. 申请人向大会宣读入党志愿书, 汇报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本人履历 现实表现 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3. 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培养 考察教育情况, 并对是否同意其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发表意见 4. 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考察 预审情况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5. 与会党员充分讨论, 对申请人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表明态度 6. 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统计在票内 7. 计票人 ( 组织委员 ) 清点并宣布票数, 如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即可做出同意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8. 党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 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 被接收对象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 ; 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以及同意 不同意或弃权人数 ; 通过决议的时间等 9. 申请人表态 申请人对与会党员讨论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 表明自己的态度与认识 10. 党支部书记讲话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的审批
1.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会审批 2. 审批前, 要指定专人对入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并同申请人谈话, 做进一步的考察 考察申请人对党的认识 入党动机 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 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 并提出要求和希望 然后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在 入党志愿书 的相关栏目内 3. 所党委对上报的预备党员必须在 1 个月内研究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但不能超过 3 个月 凡无故延期的, 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审批预备党员, 必须集体讨论, 逐一审批表决, 审批意见填写在 入党志愿书 的相关栏目中, 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5.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支委会将结果通知本人, 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6. 预备党员从预备期当月起开始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教育 考察和转正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宣誓由各党支部在每年 七一 前后按照党委的安排统一进行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须建立预备党员考察制度, 对预备党员进行日常的教育考察, 并给每位预备党员指定两位考察联系人, 考察联系人一般由入党介绍人担任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考察联系人的主要任务包括 : 向预备党员讲解党的基本知识 ; 了解预备党员表现, 定期进行分析, 帮助其克服不符合党员标准的问题 ; 填写 武汉病毒所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 见附件 5) 等 第二十八条新调入武汉病毒所的预备党员, 所在党总支 党支部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 指派专人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 若发现接收预备党员程序和材料不全者, 要及时和原所在单位党的组织联系, 了解情况,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应要求预备党员每 3 个月主动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党支部在预备党员半年期时, 应进行一次全面考察, 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分析讨论, 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或毕业分配离所时, 各党总支部 党支部应及时将其在武汉病毒所期间的教育 考察情况, 写成书面材料连同其预备党员的档案材料一并转入新单位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 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 需要继续考察教育的, 可延长预备期, 但最长不超过 1 年 ; 不履行党员义务,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 延长预备期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所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
1.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 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的 15 天左右 ), 党支部应予及时讨论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未主动提出转正申请, 所在党支部可给予提示 提示后,3 个月仍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 经党支部大会讨论, 建议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 预备党员考察联系人向支委会提出预备党员是否能按期转正的意见 3. 征求群众意见预备党员转正征求群众意见的要求和做法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 然后填写 武汉病毒所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内外意见汇总表 ( 见附件 6) 从其他单位转入研究所的预备党员, 入党材料中如没有 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须由原单位党组织提供该同志预备期间的现实表现鉴定材料 ; 预备期在原单位党组织超过 6 个月的, 还须征求原单位党组织对该同志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4. 支部委员会根据考察联系人的考察意见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 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 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后, 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5. 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 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时, 本人必须参加 对于因故或身体原因本人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 可延期讨论 参加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 必须逐个进行讨论 第三十四条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 1. 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 报告出席会议人数, 宣布会议议题及开会要求, 指定记录人员 2.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 主要优缺点, 今后努力方向, 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 3. 考察联系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 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4. 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情况, 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5. 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 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 应统计在票内 6. 计票人 ( 组织委员 ) 清点并宣布票数, 如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 即可做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意见 7. 党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 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 是否具备转正条件 ; 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以及同意 不同意或弃权人数 ; 通过决议的时间等 8.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9. 党支部书记讲话 第三十五条审批 1. 预备党员转正由所党委审批 2. 所党委对党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应在 1 个月内审批, 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党员谈话, 明确党龄计算时间, 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六条材料存档预备党员转正后, 入党志愿书 入党申请书 转正申请书 自传 思想汇报 政审材料 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 等材料由所党委转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由所党委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