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規則 (Regulations for Senior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 for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in the category of Chartered Public Accountant) 公 ( 發 ) 布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考試院八九考台組壹一字第一 0 九九四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四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二 000 三六四九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 第五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二 00 一 0 八五八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十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三 000 六九七三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考台組壹一字第 0 九四 000 四 0 三二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 第十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條條文 法規本文 第一條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 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考試 ( 以下簡稱本考試 ), 每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四條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應本考試 : 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二 會計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第五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 :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會計 會計技術 會計統計 會計資訊 會計與資訊科技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第一款以外之科 系 組 所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 曾修習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 ( 一 ) 或工業會計 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 ( 二 ) 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 三 ) 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 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 稅務會計 政府會計 會計實務 會計師業務研究 非營利事業會計 財務報表分析 財務管理或財務經濟學 財政學 經濟學 民法概要 商事法 證券交易法或證券法規 稅務法規或租稅法規 資料處理或電子資料處理或電子計算機概論或計算機程式與應用或電腦應用 電腦審計 會計資訊系統 統計學 職業道德規範 公司法 商業會計法 管理學 ( 概論 ) 或企業管理 ( 概論 ) 或企業政策或組織與管理 管理資訊系統 銀行會計 會計制度 會計師法等學科至少七科,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 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有證明文件者 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起, 其中須包括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 ( 二 ) 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 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 但已部分科目及格得依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考者, 於保留期限屆滿前不受此限 三 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 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 有證明文件者 四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第六條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 一 具有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 並曾任薦任或相當薦任以上會計 審計人員三年以上, 有證明文件者 二 具有第五條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資格, 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三年以上 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 教授一年以上, 講授第五條第二款學科至少二科, 其中須包括初等會計學或會計學 ( 一 ) 中級會計學或會計學 ( 二 ) 高等會計學或會計學( 三 ) 成本會計或管理會計 審計學或高等審計學等學科至少一科, 有證明文件者 三 領有外國會計師證書, 經考選部認可者
第 七 條 證明第六條第一款之資格, 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銓敘合 格審定函, 主計或審計主管機關派令及服務年資證明書 前項任審文件, 公營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應繳服務單位之派令及其上級機關會計主管單位核派有案之證明文件 ; 軍職人員應繳上尉以上之任官令 任職令及國防部主計局證明書 第 八 條 證明第六條第二款之資格, 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聘書 教育部發給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 講授會計學科證明書 任教年資之計算, 以教育部發給之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證書所載之年資起算年月為準 兼任年資以折半計算 第 九 條 證明第六條第三款之資格, 應繳驗外國會計師證書 發證時依據之法規抄本及應試時所具學歷 經歷證件 如係會計師考試及格者, 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 ; 如僅以學歷或學歷 經歷取得會計師證書者, 並應繳驗在學全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或經歷證件 第十條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 一 普通科目 : ( 一 ) 國文 ( 作文與測驗 ) 二 專業科目 : ( 二 ) 中級會計學 ( 包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財務報表分析 ) ( 三 ) 高等會計學 ( 包括非營利事業會計與政府會計 ) ( 四 ) 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 五 ) 審計學 ( 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 ( 六 ) 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 七 ) 稅務法規 ( 包括所得稅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 土地稅法 稅捐稽徵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 ) 第十一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 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 : 一 高等會計學 ( 包括非營利事業會計與政府會計 ) 二 成本會計與管理會計 三 審計學 ( 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 四 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五 稅務法規 ( 包括所得稅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土地稅法 稅捐稽徵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 ) 第十二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其應試科目 : 一 審計學 ( 包括審計準則公報與職業道德規範 ) 二 公司法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三 稅務法規 ( 包括所得稅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土地稅法 稅捐稽徵法 遺產及贈與稅法 )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 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其案件之審議, 由考選部設會計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 審議結果, 由考選部核定, 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 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 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 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 第十五條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 應繳下列費件 : 一 報名履歷表
二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或准予部分科目免試通知函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 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報名費 前項報名, 以通訊方式為之 第十六條 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 向考選部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時, 應繳下列費件 : 一 部分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 資格證明文件 三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出具之僑居證明 四 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 申請部分科目免試審議費 前項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得隨時以通訊方式為之 但申請部分科目免試未能於本考試當次報名二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繳驗完備費件者, 該次考試不予部分科目免試 第十七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在學全部成績單 學分證明 會 < 計師證書 經歷證件 考試成績單或及格通知書 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中文譯本 外國人繳驗會計師證書暨中文譯本, 並應經中華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 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 並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 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證明之影印本 第十八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 採科別及格制 前項科別及格制, 指國文成績, 以達當次考試該科目到考者之平均成績為及格 其餘各應試科目之成績, 以各滿六十分為及格 部分科目及格者准予保留三年 ; 其未及格之科目, 得於連續三年內繼續補考之, 期限屆滿尚有部分科目未及格者, 全部科目應重新應試 第十九條本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人員, 應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繳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繳送體格檢查表者, 不予核發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體格檢查標準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外國人具有第五條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六條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資格之一, 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得應本考試或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第二十一條本考試全部科目及格人員, 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查照 第二十二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 主持典試事宜 ; 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二十三條本考試辦理竣事, 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 連同關係文件, 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