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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部期末成果發表會 五 補助基準 ( 一 ) A 類課程補助額度, 每門以新臺幣 ( 以下同 ) 十二萬元為上限 ;B 類 C 類課程依授課時數比例原則予以補助 ( 二 ) 採部分補助, 受補助學校應另行提撥自籌經費, 自籌經費額度, 應為本部補助額度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 三 ) 計畫申請時, 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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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介 第 1 節 關 於 ALIGNMENT HEALTH PLAN CALPLUS (HMO) 的 重 要 資 訊

Transcription:

105-106 年度 推廣病人自主權利法 計畫 申請作業說明書 提案單位 : 醫事司 計畫期程 : 核定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聯絡人 : 郭威中連絡電話 :02-85907306 電子郵件 :mdkuo@mohw.gov.tw

105-106 年度 推廣病人自主權利法計畫 壹 計畫依據 依 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 醫療機構品質及效率之提升 規定及 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辦理 貳 計畫緣起 目前先進國家都在推動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 (Advance Care Planning, 以下簡稱 ACP), 指的是病人與醫療服務提供者 親屬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進行的溝通過程, 商討當病人處於特定臨床條件 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 對病人應提供適當照顧與醫療方式 基於對生命尊嚴的重視以及提升醫療照護品質, 我國在 105 年 1 月 6 日公布 病人自主權利法, 使具完全行為能力的意願人可以透過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事先立下書面的 預立醫療決定, 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是保障病人醫療權益不可或缺的一環, 因此醫療照護人員的訓練至為關鍵, 且本部向來積極推廣善終理念, 為讓更多民眾及醫事人員對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 有正確之認知, 爰辦理 推廣病人自主權利法計畫, 獲得雙贏之醫療照護 參 計畫期程 核定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肆 計畫內容 一 由受補助之衛生財團法人組成專家諮詢小組 召開會議及配合本計畫相關工作事項, 研商相關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議題之推廣活動及計畫執行成效評估檢討等事項 二 由受補助之衛生財團法人針對醫師 護理師 藥師 營養師 心理 1

師及社工師等, 研訂完整且具分級 ( 或分階 ) 之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相關宣導 ( 推動 ) 種子人員訓練之專業訓練課程 ( 含教材 ) 三 由受補助之衛生財團法人辦理病人自主權相關宣導 ( 推動 ) 種子人員訓練, 至少 36 場次, 參與種子人員訓練總人數至少 7200 人, 且參與人員應有來自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 至少 100 人 ) 各縣市醫療機構 ( 至少 4500 人 ) 及長期照護機構 ( 至少 2600 人 ), 以建立機構推動此業務之能力 另針對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議題, 舉辦大型政策宣導活動至少 16 場, 參與政策宣導活動之民眾總人數至少 8000 人 四 由受補助之衛生財團法人選定不同縣市之 3 家醫療機構, 試辦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 其醫療機構名單需送部核備, 並定期評估 3 家醫療機構試辦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模式之成效及問題檢討 五 由受補助之衛生財團法人設立免付費電話諮詢專線, 供民眾或醫事人員詢問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相關問題, 並檢視常見的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相關議題之內容, 彙整類似 重複之項目, 製作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常見問答集 六 依據本案宗旨, 設計製作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相關推廣 DM 五款內容, 其內容須經本部同意, 每款單張印刷輸出須至少有 30 萬份 七 依據本案宗旨, 設計製作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相關推廣品三款內容, 其內容須經本部同意, 每款推廣品製作須至少有 1 萬份 伍 補助對象 衛生財團法人, 共計 1 家 2

陸 補助細目與模式 : 本案採分 4 期付款方式辦理 一 第 1 期款 : 於簽約完成後, 組成專家諮詢小組給付契約價金新台幣 XXX 元整 二 第 2 期款 : 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第 1 期期中成果報告 (1 式 2 份 ), 經機關審查認可後, 給付契約價金新台幣 XXX 元整 三 第 3 期款 : 於 10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第 2 期期中成果報告 (1 式 2 份 ), 經機關審查認可後, 給付契約價金新台幣 XXX 元整 四 第 4 期款 : 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期末報告 (1 式 10 份 ), 經機關書面驗收合格, 無待解決事項後, 給付契約價金新台幣 XXX 元整 柒 計畫經費及經費編列 一 本計畫經費補助上限新台幣 1300 萬元整 二 105 年度經費新台幣 500 萬元整,106 年度經費新台幣 800 萬元整 三 本案依 106 年執行成效, 可辦理 107 年後續簽約事宜, 後續增補助之項目及內容 : ( ㄧ ) 組成專家諮詢小組 召開會議及配合本計畫相關工作事項, 研商相關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議題之推廣活動及計畫執行成效評估檢討等事項 ( 二 ) 辦理病人自主權相關宣導 ( 推動 ) 種子人員訓練, 至少 24 場次, 參與種子人員訓練總人數至少 4800 人, 且參與人員應有來自各縣市政府衛生局 ( 至少 50 人 ) 各縣市醫療機構( 至少 2750 人 ) 及長期照護機構 ( 至少 2000 人 ), 以建立機構推動此業務之能力 另針對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劃議題, 舉辦大型政策宣導活動至少 4 場, 參與政策宣導活動之民眾總人數至少 1000 人 ( 三 ) 定期評估 3 家醫療機構試辦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模 3

式之成效及問題檢討 ( 四 ) 設立免費電話諮詢專線, 供民眾或醫事人員詢問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相關問題, 並檢視常見的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相關議題之內容, 彙整類似 重複之項目, 製作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劃常見問答集 ( 五 ) 依據本案宗旨, 拍攝製作一支 15 分鐘國語版, 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畫相關推廣影片, 製作完成後, 須提供 DVD 800 片, 並寄送 DVD 至醫院及長期照護機構 1 製作內容須經本部同意 2 本需求使用之音樂, 應至少具備兩年之音樂播放權 3 推廣影片需取得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協會或中華民國電視事業學會授權, 並取得公開播放權 4 推廣影片應提供國語版之 Betacam 母帶 5 支 四 經費使用範圍及編列基準, 依衛生福利部 105 年 03 月 23 日衛部科字第 1054060178 號函, 修正補 ( 捐 ) 助科技發展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之規定辦理 ( 如附件 2) 捌 預期效益與效益指標 本計畫預期效益提升照護人員與民眾 家屬對於病人自主權 - 預立醫療照顧計劃的認知 玖 計畫申請作業 一 申請期限 : 自計畫公告徵求日起至 105 年 6 月 27 日止 二 申請程序 : 於申請期限內, 依本部所附計畫書格式 ( 如附件 1) 將計畫書 1 式 10 份及電子檔 1 份函送至本部辦理計畫審查作業 壹拾 計畫審查作業 一 本部將邀請專家學者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並得邀請申請計畫主持人 4

列席口頭報告 審查通過後, 再由本部通知申請單位 二 審查總平均分數未達 75 分以上不予補助 三 審查項目及配分 : 項次評選項目配分 (%) 1 2 3 是否配合本計畫之評估 背景資料 規劃及計畫完整性與合理性 ( 含執行方法之周詳及可行性性等 ) 計畫之預期效益 效益指標 期程 執行進度及期限規劃之合理性 ( 含品質控管及保證措施等 ) 計畫預期目標及執行能力適當性與相關工作成果 ( 含組織規模及執行能力 ) 4 報價及經費組成內容之合理性分析 20 30 25 25 總計 100 壹拾壹 計畫撥款及核銷 一 獲選機構應於履約期限前完成所提工作事項, 並繳交成果報告併同相關佐證資料以利期末驗收撥款作業 二 計畫經費之撥付, 詳如契約書 ( 如附件 3) 三 本案所需經費將視每年度立法院審議結果辦理, 若相關預算遭刪減或凍結, 致無法按期给付價款時, 本部得通知受獎勵機構變更付款方式或終止契約 壹拾貳 其他相關事項 一 請參與計畫之機構務必確實提供績效指標資料 佐證文件, 及做好品質監管 二 執行單位如有發現登載不實者, 除追繳獎勵費用外, 情節嚴重者, 並依相關法令追究責任 三 本部如發現本計畫之機構有重大違失者或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同 5

性質計畫或方案之獎勵時, 本部得終止契約及停止獎勵, 並得追回獎勵費用 四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 本部將視業務需要或網絡運作情形, 隨時以公文書補充或修正相關規定, 並視同為契約內容 有關計畫申請之相關疑義, 可向本部醫事司第 6 科洽詢, 洽詢電話 :(02)85907306 6

附件 1 衛生福利部 105-106 年度 推廣病人自主權利法計畫 申請書內容與格式一 計畫書封面 : 至少包含計畫名稱 ( 包含計畫執行地區 ) 計畫執行單位 計畫執行期間 二 書寫格式 : 以 word 建檔,A4 版面, 由上而下, 由左而右, 標楷體 14 號字型, 橫式書寫 三 計畫書撰寫說明 : 計畫書 ( 含電子檔 ) 內容應包含下列 ( 一 ) 申請機構全銜及計畫名稱 ( 二 ) 現況分析 ( 三 ) 績效指標目標值 ( 四 ) 計畫內容 ( 五 ) 推廣策略 ( 六 ) 預期效益 ( 應以量化說明, 例如網絡建立及運用 服務滿意度 服務人數等效益評估 ) ( 七 ) 計畫經費及經費編列表 ( 八 ) 應辦理工作項目及進度 (Gantt Chart) 7

附件 2 衛生福利部補 ( 捐 ) 助科技發展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註 : 凡未列於下表之經費項目原則上不得編列 ( 例如加入相關學會之年費 論文出版費用 等 ) 105 年 03 月 23 日衛部科字第 1054060178 號函修正項目名稱說明編列標準 人事費 人事費總金額以不超過補 ( 捐 ) 助計畫總經費 50% 為原則, 但因計畫執行之需要且經簽奉核可者, 不在此限 研究助理薪資 執行本計畫所需聘僱之專 兼任助理人員薪依照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資等 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實際支領時應附支領人員學經歷級別 計畫支給基準表 編列 書預算表內所列預算金額不得視為支領標財團法人機構得依受聘助理準 人員特殊專長 學術地位 工在本計畫支領專任研究助理薪資者, 不得在作經驗及所提計畫之貢獻程其他任何計畫下重複支領 度, 敘明具體理由, 比照該機構支薪標準編列 保險 博士後研究員及專兼任研究助理得依勞工保有關勞保及健保費用編列基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 編列應由準請自行上網參照中央健康雇主負擔之保險項目 ( 非依法屬雇主給付項保險署以及勞工保險局的最目不得編列, 補充保險費則編列於管理費 ) 新費率辦理 公提離職儲金或公提勞工退休金業務費稿費 執行本計畫所需聘僱助理人員及博士後研究依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研員之公提離職儲金 ( 計畫執行機構不適用勞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動基準法者 ) 或公提勞工退休金 ( 計畫執行機項 編列 構適用勞動基準法者 ) 實施本計畫所需撰稿及翻譯費 但撰寫本計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畫之成果報告或發表之論文不得報支本項費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辦理, 且用, 計畫項下或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亦不得實施本計畫所需撰稿及翻譯支領本項費用 費每千字以 1,020 元為上限 審查費 審查費係指執行本計畫所需聘請專家學者進審查費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行實質審查並提供書面意見所支給之酬勞 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辦 8

項目名稱說明編列標準理 按字計酬者 : 每千字中文 200 元 外文 250 元, 最高得不超過 3,000 元 按件計酬者 : 每件中文 810 元 外文 1,220 元 講座鐘點費 講座鐘點費係實施本計畫所需訓練研討活動講座鐘點費分內聘及外聘二之授課講演鐘點費或實習指導費 專家指導部分 : 授課之交通費可依 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外聘 :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於國內旅費項下核實支國外聘請者 : 每節鐘點費給往返交通費用 2,400 元 計畫項下已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者不國內聘請者 : 專家學者每節鐘得支領本項費用 點費 1,600 元, 與主辦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 ( 構 ) 學校人員, 每節鐘點費 1,200 元 內聘 : 主辦或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人員, 每節鐘點費 800 元 講座助理 :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 每節鐘點費比照同一課程講座 1/2 支給 授課時間每節 50 分鐘 臨時工資 ( 含其他實施本計畫特定工作所需勞務之工資, 以按以勞動部最新公告之基本工雇主應負擔項目 ) 時計酬者為限 受補助單位人員不得支領臨資時薪標準編列 ( 每人天以 8 時工資 小時估算, 實際執行時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核實報支 ), 如需編列雇主負擔之勞健保費及公提勞工退休金則另計 文具紙張 實施本計畫所需油墨 碳粉匣 紙張 文具 等費用 郵電 實施本計畫所需郵資 快遞費 電報 電話 9

項目名稱說明編列標準 費, 但不得編列手機費用 印刷 實施本計畫所需書表 研究報告等之印刷裝 訂費及影印費 租金 實施本計畫所需租用辦公房屋場地 機器設受補 ( 捐 ) 助單位若使用自有備及車輛等租金 場地或設備, 以不補助租金為原則 但如確為執行本研究計畫而租用單位內部場地或設備, 且提出對外一致性公開之收費標準等證明文件, 經本部認可後, 始得據以編列, 並檢據報支 車輛租用僅限於從事因執行本計畫之必要業務進行實地審查或實地查核時, 所產生之相關人員接駁或搬運資料 儀器設備等用途, 須提出證明文件, 得列入本項, 且不得重複報支差旅交通費 設備使用服務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之儀器設備使用之相關服務受補 ( 捐 ) 助單位若以單位內費 部儀器設備提供相關服務者, 以不補助設備使用服務費為原則 但如確為執行本研究計畫而使用單位內部儀器設備, 且提出對外一致性公開之收費標準等證明文件, 經本部認可後, 始得據以編列, 並檢據報支 維護費 實施本計畫所使用儀器設備所需之修繕及養 護費用 油脂 實施本計畫所需車輛 機械設備之油料費 10

項目名稱說明編列標準用 ( 車輛之油料費用, 係指從事調查研究之實地訪查, 而非屬派遣機關人員出差, 其性質與出差旅費之報支不同, 受委託或補 ( 捐 ) 助單位如無公務車可供調派, 而需由實地訪查人員駕駛自用汽 ( 機 ) 車從事該訪查, 且此項情況已於委託或補 ( 捐 ) 助計畫 ( 或契約 ) 訂明者, 其所需油料費, 得由各補助或委辦機關本於職責自行核處, 檢據報支 ) 調查訪問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問卷調查之填表或訪視費 每份 50 元至 300 元 ( 訪視費問卷調查或訪視時所需之禮品或宣導品費及禮品費合計 ), 依問卷內容用 經本部審查核可之全國性之大型訪問調繁簡程度, 酌予增減 經審查查, 得比照 衛生福利部委託研究計畫之調核可之全國性之大型訪問調查訪問費審查標準 編列經費, 並應詳列調查, 不受上開經費限制 查訪問所需細項經費 ; 倘受補 ( 捐 ) 助單位有虛報情事者, 得請其重新檢討或終止契約 ( 調查訪問除非需求說明書中載明, 否則不得委外執行 ) 電腦處理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電腦資料處理費 包括 : 資 料譯碼及鍵入費 電腦使用時間費 磁片 硬碟 隨身碟 光碟片及報表紙等 電腦軟體 程式設計費 電腦周邊配備 網 路伺服器架設 網頁及網路平台架設等係屬 設備, 依規定不得編列於此項 資料蒐集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購置國內 外參考書籍 期圖書費每本需低於 10,000 刊或資料檢索費 以具有專門性且與研究計元 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擬購置圖書應詳列其名稱 數量 單價及總價 出席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專家諮詢會議之出席費 計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畫項下或受補助單位之相關人員及非以專家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辦理, 每身分出席者不得支領 人次 2,000 元 11

項目名稱說明編列標準 屬工作協調性質之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 國內旅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之相關人員及出席專家之國依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內差旅費 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及 國內差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 雜費等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出席專家如係由遠地前往 ( 三十公里以外 ), 理, 差旅費之編列應預估所需受補 ( 捐 ) 助單位得衡酌實際情況, 參照國出差之人天數, 並統一以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覈實支給交通費 2,000 元 / 人天估算差旅費預及住宿費 算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高於距離受補 ( 捐 ) 助單位三十鐵 船舶 汽車 火車 捷運等費用, 均覈公里以內之地區洽公者, 不得實報支 ;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應檢附申報出差旅費 實際報支時應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按下列標準支給 : 登機證存根 ; 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 補交通費 : 給差價 但受補 ( 捐 ) 助單位專備交通工具出差人若搭乘飛機 高鐵 船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 舶者, 應乘坐經濟 ( 標準 ) 座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 ( 艙 車 ) 位, 其餘交通工具, 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 報經本部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事前核准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出差地點距離受補 ( 捐 ) 助單報支 位六十公里以上, 且有住宿事實, 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住宿費 : 簡任級 :1,800 元 / 天薦任級以下 :1,600 元 / 天雜費 :400 元 / 天 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依行政院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及學者來台工作費者來台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辦理 用已支領本項工作費用者, 不得再支領其它工作報酬, 如出席費 鐘點費等 餐費 其他 實施本計畫執行需要而召開之相關會議, 已申請餐費, 每人次最高 80 元 逾用餐時間之餐費 辦理本計畫所需之其他未列於本表之項目 應於計畫書列明支用項目, 並說明需求原因 12

項目名稱說明編列標準 雜支費 實施本計畫所需之雜項費用 最高以業務費扣除國外旅費後之金額百分之五為上限, 且不得超過 10 萬元 管理費 本項經費應由計畫執行單位統籌運用, 使用管理費之計算, 以扣除研究計 項目如下 : 畫主持人費及國外旅費後之 (1) 水 電 瓦斯費 大樓清潔費及電梯人事費及業務費總額乘以百 保養費 分比再加上設備費之管理 (2) 執行機構人員協辦研究計畫業務之加費, 經費之編列以 10% 為限 班費為限 管理費 = ( 人事費 + 業務費 (3) 第 2 點所稱 加班費, 即受補助單位 - 研究計畫主持人費 - 國外 的正職人員, 為辦理補助計畫所額外旅費 ) 百分比 + 設備費之管 增加之工作, 無法於正常上班時間完理費 成, 需加班趕辦, 所需之加班費, 可註 : 設備費之管理費 ( 最高以 由此項支應 核列 10 萬元為限 ) (4) 除上規列範圍內, 餘臨時工資 兼任 助理或以分攤聘僱協辦計畫人員之薪 資, 不得以此項核銷 (5)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 受補 ( 捐 ) 助單位因執行本計畫所應負擔之補充 保險費 ( 編列基準請依中央健康保險署 之最新版本辦理 ) 13

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表 類別級別年資 高中 ( 高職 ) 五專 ( 二專 ) 專任助理 三專學士碩士 第九年 26,270 32,240 33,790 38,420 43,570 第八年 25,750 31,210 32,860 37,500 42,650 第七年 25,240 30,290 31,930 36,570 41,620 第六年 24,720 29,360 30,900 35,640 40,690 第五年 24,110 28,430 29,980 34,720 39,760 第四年 23,590 27,400 29,050 33,890 38,840 第三年 23,080 26,480 28,120 33,070 37,810 第二年 22,560 25,550 27,090 32,240 36,880 博士班研究生獎助金 未獲博士候選人資格者 最高以不超過 15 個獎助單元為限 已獲博士候選人資格者 最高以不超過 17 個獎助單元為限 兼任助理 研究助學金 碩士班研究生 最高以不超過 5 個獎助單元為限 第一年 22,050 24,620 26,580 31,520 36,050 每一獎助單元為新台幣 2,000 元 註 1. 表列數額為月支工作酬金標準 2.104 年 2 月 11 日衛部科字第 1044060104 號函修正 大專學生 最高以不超過 3 個獎助單元為限 單位 : 新台幣元研究酬金講師級助教級 6,000 5,000

附件 3 衛生福利部補助計畫契約書 計畫名稱 :105-106 年度 推廣病人自主權利法計畫 執行單位 :

衛生福利部補助計畫契約書衛生福利部 ( 以下簡稱甲方 ) 為辦理 105-106 年度 推廣病人自主權利法計畫, 特補助 ( 以下簡稱乙方 ) 負責執行, 經雙方協議, 訂定條款如下 : 第一條 計畫內容 : 詳如附件之計畫書 第二條 計畫執行期間 : 自民國 105 年 O 月 O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三條 計畫經費 : 合計新臺幣元整, 其詳細用途依照附件之計畫書 第四條 本計畫經費撥付原則及分期方式 : ( 一 ) 撥付原則 : 本計畫經費如遭立法院凍結 刪減或刪除, 甲方得視審議情形, 暫緩支付 調減價金 解除或終止契約 或因會計年度結束, 甲方須依規定辦理該款項保留作業時, 得視保留核定情形, 再行支付, 甲方不負遲延責任 本計畫經費財源為菸品健康福利捐, 屬特定收入來源 ; 年度進行中該收入來源如有短收情形, 致無法支應計畫經費時, 甲方得通知乙方, 調減經費 解除或終止契約, 乙方不得拒絕 ( 二 ) 計畫經費之撥付 : 本計畫經費由甲方分期撥付乙方第一期款 : 於簽約完成後, 給付契約價金新台幣 XXX 元整 第二期款 : 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第一期期中報告 (1 式 2 份 ), 經機關審查認可後, 給付契約價金新台幣 XXX 元整 第三期款 : 於 106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第二期期中報告 (1 式 2 份 ), 經機關審查認可後, 給付契約價金新台幣 XXX 元整 第四期款 : 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期末報告 (1 式 10 份 ), 經機關書面驗收合格, 無待解決事項後, 給付契約價金新台幣 XXX 元整 第五條 計畫經費之動支 : ( 一 ) 乙方應將計畫經費單獨設帳處理, 依甲方核定之預算項目核實動支, 並以用於與本計畫內容直接有關者為限, 不得移作別用 如因實際需要必須變更經費時, 在計畫內容不變下, 各項目間之流用, 其流入流出金額, 以原核定金額百分之十五為限 ( 由受補 ( 捐 ) 助單位首長核定辦理 ); 超過此變更經費項目時, 得提出經費變更申請, 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 在計畫總經費內調節支應, 惟人事費 管理費及本部核定計畫所列不得支用之項目不能流入, 且經常門 1

與資本門之經費項目間不得互相流用 如違反前述之規定者, 其流用金額, 應予列減 計畫經費變更以一次為原則, 且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經費變更 ( 二 ) 本計畫應依 衛生福利部補 ( 捐 ) 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 之規定辦理 前項要點未規定者, 依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三 ) 凡經費動支不符前二款規定或虛報 浮報等情事, 應予剔除 乙方如有異議, 可提出理由, 申請複核, 經決定後, 不得再行申請複議, 其剔除款應繳還甲方, 並得依情節輕重對於乙方停止補 ( 捐 ) 助一年至五年 第六條 計畫經費之核銷 : ( 一 ) 方應於計畫執行結束時, 將原始憑證按預算科目分類順序裝訂成冊 並編製收支報告表一式二份, 併同執行成果送甲方審核及核銷 其報銷之支出憑證, 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 粘貼於 粘貼憑證用紙, 註明支出費用所屬預算科目及其實際具體用途, 若有外文名詞須加譯註中文, 並經乙方機關首長及有關人員, 如主辦會計 事務主管 計畫主持人 驗收 保管 經手人等簽章證明, 本計畫所給付之各項費用, 乙方應負責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扣繳申報事宜, 經費核銷應於 105 年 12 月 31 日及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送甲方辦理 如有結餘款及受補 ( 捐 ) 助經費產生之利息 ( 利息金額為新臺幣三百元以下者, 得留存乙方, 於經費結報時免解繳甲方 ) 或其他衍生收入, 如工程招標圖說收入 逾期違約之罰款或沒入之履約保證金等, 應於收支明細表中敘明, 並於結報時一併繳還甲方 ; 其他有關作業, 應依 衛生福利部補 ( 捐 ) 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 辦理 ( 二 ) 乙方如經本部同意以收 ( 領 ) 據先行送核者, 得免送有關憑 證至部 ; 其原始憑證, 審計機關得隨時派員或由本部派員, 或委託專業之財會機構辦理就地查核, 免送甲方, 除應依會計法規定妥為保存外, 並應依審計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妥善保存十年 ; 其他有關規定, 應依 衛生福利部補 ( 捐 ) 助經費原始憑證就地查核實施要點 辦理 ( 三 ) 實施國立大學校務基金之學校, 得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之規定辦理 本計畫之全部經費應納入基金收支管理 其結餘款及計畫經費所孳生之利息, 納入校務基金作業收支管理, 免予繳回國庫 ( 四 ) 乙方對計畫經費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 甲方得調閱其與本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 並得諮詢之 2

第七條 計畫之變更 : 計畫於執行期間因故需變更工作項目 主持人 設備項目, 由乙方以正式公文申請變更 第八條 乙方應依審查後修正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 執行期間不得拒絕甲方派員查核 第九條 計畫所需採購程序 : 本計畫經費預算項下所需之採購, 應依照 政府採購法 之規定辦理 各項採購之招標 決標 契約或承攬書 驗收等紀錄, 若屬原始憑證需送核者, 應併同原始憑證送甲方 ; 乙方若為法人或團體應依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受甲方之監督 第十條 本計畫經費所購置之設備, 其產權屬乙方所有, 乙方應妥為保管使用, 逐一編號黏訂標籤, 並註明 衛生福利部補 ( 捐 ) 助購置, 且依規定編製 財產增加單, 於核銷時送甲方備查 ; 計畫結束後, 甲方得商請乙方撥借其他機關使用, 以免閒置 乙方如購置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儀器, 應建立管理機制並將儀器資料送甲方備查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為甲方及第三人執行重複之計畫, 若違反上述約定, 除應將已撥付之計畫經費全數返還甲方外, 乙方計畫主持人於三年內不得再接受甲方之委託 第十二條 成果報告 : ( 一 ) 乙方應於 106 年 12 月 31 日前, 將成果報告一式十份及報告內容之電腦文書檔, 以正式公文函送甲方辦理結案手續 ( 以郵戳為憑 ) 如係以調查法 ( 如面訪 電話訪問 郵寄問卷等 ) 進行之計畫, 需連同資料檔 空白問卷 譯碼簿 ( CODEBOOK) 原始資料數據檔等, 一併送甲方辦理結案 ( 二 ) 成果報告內容不得有抄襲 剽竊 或違反著作權法等行為 如違反上述規定, 除乙方應將已撥付之計畫經費全數返還甲方外, 乙方計畫主持人於三年內不得再接受甲方之補 ( 捐 ) 助計畫 ( 三 ) 乙方如未能依限將成果報告及原始資料數據檔等相關資料提送甲方並完成結案手續, 除依本條第四款甲方書面同意延期者外, 每逾期一日 ( 以郵戳為憑 ), 乙方應繳交契約經費總額千分之一之違約金 如逾期兩個月仍未提送者, 視為不能履行契約, 除應將已撥付之計畫經費全數返還甲方外, 乙方計畫主持人於一年內不得再接受甲方之委辦 補 ( 捐 ) 助計畫 ( 四 ) 乙方如因特殊原因 不可抗力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 未能於本條第一款約定期限內繳交報告, 並完成結案手續, 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正式公文敘明理由申請延期繳交 ( 五 ) 成果報告經驗收與契約不符, 或審查後經通知限期改善, 3

未如期改善者, 甲方得要求乙方全數繳回已撥付之經費或減價收受 ( 減價之金額由甲方視實際情形定之 ) ( 六 ) 乙方執行之計畫倘以人為對象之研究, 應於成果報告中進行性別統計分析 第十三條 成果之歸屬 : 本計畫研發成果 ( 包括成果報告 ) 歸屬乙方, 則本計畫之成果發表不需事先徵求甲方同意, 但需於報告中加註 衛生福利部補 ( 捐 ) 助辦理, 惟報告內容不代表衛生福利部意見 字樣 本計畫研發成果歸屬國有, 需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發表 第十四條 本計畫研發成果 ( 包括成果報告 ) 如歸屬乙方, 乙方同意其所繳交之成果報告, 無償由甲方及其附屬機關 ( 構 ) 視需要自行或指定其他第三人不限地域 時間或次數, 以微縮 光碟 數位化等方式予以重製 散佈 傳送 發行 公開發表 上載傳送網路供檢索查詢, 或為其他方式之利用 第十五條 乙方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工作人員, 均應嚴守補 ( 捐 ) 助契約內容及甲方之業務機密, 計畫主持人有告知參與計畫工作人員守密之義務 第十六條 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補 ( 捐 ) 助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 剽竊之事實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 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 乙方與計畫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計畫執行中, 乙方應善盡維護環境之衛生及安全之責, 倘相關工作人員因執行計畫致生命 健康 財產上受侵害時, 乙方應自負完全責任, 與甲方無涉 第十八條 契約之終止 : ( 一 ) 計畫執行中, 如發現預期成果無法達成 研究工作不能進行 乙方未能履行本契約約定之義務或有第四條第一款所定甲方得終止契約之情事時, 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後, 甲方應對已完成合於計畫工作部分, 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 乙方並應將契約終止前所完成之工作成果送交甲方 ( 二 ) 本契約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時, 甲方得視情況向乙方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並暫停乙方所有委辦 補 ( 捐 ) 助計畫申請案 ( 三 ) 計畫執行中, 計畫主持人因服務機構改變, 需在新任職機構繼續執行該計畫者, 得經乙方及新任職機構之同意, 由乙方以正式公文並檢附新任職機構之聘函影本及新任職機構之同意函, 報經本部同意後與乙方終止契約, 再與新任職機構另訂新約, 本計畫始得轉至新任職機構繼續執行 第十九條 倘辦理政策宣導, 請確實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 4

項及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明確標示其為 廣告 二字及辦理或贊助機關 單位名稱即 案係醫療發展基金獎勵, 經費來自菸品福利健康捐, 違反者將不予核銷 第二十條 本契約書未約定事項, 雙方得以換文方式另行約定, 修正時亦同 契約文字如有疑義時, 其解釋權歸屬於甲方 本契約所約定事項如遇有訴訟時, 雙方及計畫主持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書正本 2 份, 副本 2 份, 分送雙方及計畫主持人保存, 以資信守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書自民國 105 年 XX 月 XX 日起生效 5

立契約書人 : 甲方 : 代表人 : 乙方 : 代表人 : 計畫主持人 : 中華民國年月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