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 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報告人.. 臺北關稅局進口組 100 年 11 月 19 日 1
今日講習會議程 時間議程內容 09.. 30-09.. 35 主持人 : 進口組簡組長森田致詞 09.. 35-10.. 00 主講人 : 業務一課(進口貨物通關各項申報作業規定) 10.. 00-10.. 25 主講人 : 業務二課(電器製品與進口車輛等相關說明) 10.. 25-10.. 35 休息 10.. 35-11.. 00 主講人 : 驗貨課(貨物查驗事宜) 11.. 00-11.. 20 主講人 : 業務三課(艙單更正) 11.. 20-11.. 30 Q&A 及總結 : 進口組簡組長森田 2
業務一課報告 3
貨物通關報關相關規定 : 關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進口報關時, 應填送貨物進口報單, 並檢附提貨單 發票 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1 條連線業者辦理連線申報時, 應依據原始真實發票 提單或其他有關資料文件, 依規定正確申報貨名 稅則號別或其他應行申報事項, 製作進出口報單 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 利用通關網路或海關提供之網路系統進行傳送 4
完稅價格相關規定 : 涉及影響進口貨物完稅價格之核定案件 ( 例如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第 1 2 3 4 款規定應加計項目及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得扣減項目及關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 ) 應檢附貨價申報書 2 份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 - 參 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 另交易條件為出廠交貨 (EX-WORKS) 者, 應於貨價申報書之三 各種費用負擔情形 欄中 ( 一 )3 及 4 欄分別填報輸出國內陸運費及內陸保險費金額 (86 年 4 月 26 日台總局驗字第 86103116 號函 ) 5
完稅價格相關規定 : 關稅法第 29 條第 3 項各款規定應加計之費用, 如由買方負擔之佣金 手續費 容器及包裝費用 ; 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 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該貨之原材料 零組件 ; 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 鑄模 模型等等, 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6
完稅價格相關規定 : 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得扣減項目, 如一 廠房 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 從事之建築 設置 裝配 維護或技術協助等之費用 二 進口後之運輸費用 三 附延期付款交易條件之延期付款利息 四 進口貨物應繳之關稅及稅款 7
完稅價格相關規定 : 關稅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 所稱特殊關係, 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 一 買 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 董事或監察人 二 買 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三 買 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四 買 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五 買 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 六 買 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七 買 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 八 買 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8
完稅價格相關規定 : 預估發票 (Proforma) 非屬關稅法第 17 條所稱之發票, 進口人如須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時, 應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依規定繳納相當金額之保證金先行驗放, 並於期限內補送商業發票供審核, 其補送期限以貨物放行後四個月為限, 其有正當理由者, 可予延長, 惟不得逾進口放行後一年期限 ( 財政部 86 年 2 月 3 日台財關第 850694011 號函 ) 9
完稅價格相關規定 : 進口報單所檢附之發票 (INVOICE) 商業發票 (COMMERICALINVOICE) 為關稅法第 17 條規定必備之報關文件, 該報關文件依據財政部 91 年 7 月 2 日台財關字第 0910024583 號公告, 業已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之項目 是以, 進口人報關時繳驗之發票 (INVOICE) 及商業發票 (COMMERICALINVOICE) 參據本總局 90 年 9 月 6 日台總局驗字第 90105477 號函示, 應由賣方簽署之規定仍應予以維持 ( 台總局驗字第 0981007443 號函 ) 10
完稅價格相關規定 : 主旨 : 關於報關時檢附之發票僅有賣方公司戳記而無簽署, 可否受理收單乙案 說明 : 為報單審核需要, 本總局 90 年 9 月 6 日台總局驗字第 90105477 號函及 98 年 4 月 24 日台總局驗字第 0981007443 號函示, 報關時繳驗之發票應由賣方簽署之規定, 仍應予以維持 ( 台總局驗字第 0991017028 號函 ) 11
華盛頓公約 CITES: 進口 CITES 附錄一 二 三動 植物或其產製品應主動在進口報單貨品名稱填列動植物學名, 再填列俗名 ( 英文貨品名稱 ) 並於 申請審驗方式 欄填報代碼 8 (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 - 上冊參 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 ); 除日本應檢附日本商工會議所核發之原產地證明外, 其餘國家均應檢附出口國核發之 CITES 許可證 12
華盛頓公約 CITES: 珊瑚及其製品包括 : CCC0508.00.11.00-4 珊瑚及其類似物質 CCC0508.00.12.00-3 珊瑚及其類似物質之粉及其廢料 ( 包括中藥用 ) CCC9601.90.42.00-6 已加工之珊瑚材料 及 CCC9601.90.42.00-6 珊瑚製品 ; 報運進出口上述珊瑚物種或其產製品, 應檢附出口國 CITES 管理機關核發之 CITES 文件 13
華盛頓公約 CITES: 沉香 檀香歸入 1211 節, 僅限於碎片 刨片 壓碎或研磨成粉者 ; 其他形狀之木材, 不歸入本節 ( 第 44 章 ) 如屬中藥材者, 應檢附中藥商執照 ; 如非供中藥使用, 報單應註明 非中藥用 字樣, 並填列 CM90513NBUCM09 14
優惠關稅待遇 : 下列進口貨物應於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附碼 ( 訊息格式 : 貨品分類號列附碼 ) 填報 PT(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PT) 主管機關指定代號欄填報原產地證明書號碼 符合台巴 ( 巴拿馬 ) 台瓜 ( 瓜地馬拉 ) 臺尼 ( 尼加拉瓜 ) 臺薩宏 ( 薩爾瓦多 宏都拉斯 ) 自由貿易協定 ( 臺薩部分, 自 97 年 3 月 1 日生效實施 ; 臺宏部分, 自 97 年 7 月 15 日生效實施 ) 原產地規則, 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進口貨物 符合低度開發國家進口特定產品, 給予免關稅待遇者 符合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 臨時原產地規則, 適用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優惠關稅待遇之進口貨物 15
菸品申報相關規定 : 報運菸品進口時, 請於進口報單貨物名稱 牌名 規格欄填報 : 已印 N20( 或 NT20 或$ NT20) 未印 N20( 或 NT20 或$ NT20) ( 台總局徴字第 0981010938 號函 ) 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或生產批號 尼古丁成分 焦油含量 如填報產製日期者, 應加註有效期限 前揭項目如未填報者, 將發送錯單或應補辦事項 ( 台總局徴字第 0971022198 號公告 ) 16
課徴菸酒稅相關規定 :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 一 紙菸..每千支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二 菸絲..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三 雪茄..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四 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台幣五百九十元 17
課徴菸酒稅相關規定 : 酒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 一 釀造酒類 : ( 一 ) 啤酒 : 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二十六元 ( 二 ) 其他釀造酒 : 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二 蒸餾酒類 : 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二點五元 三 再製酒類 : 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 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一百八十五元 ; 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在百分之二十以下者, 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四 料理酒 : 每公升徵收新臺幣九元 五 其他酒類 : 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新臺幣七元 六 酒精 : 每公升徵收新臺幣十五元 18
課徴貨物稅相關規定 : 飲料品其稅率如下 : 一 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 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所稱其他飲料品, 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 0.5% 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 50%, 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下列產品 : 1 以植物為主要成分製成之植物性飲料 2 添加二氧化碳氣體之碳酸飲料 3 具可調解人體電解質功能之運動飲料 4 具有保健概念之機能性飲料 但產品標示有使用劑量限制者不包括在內 5 含糖 甜味劑 香料 色素或其他食品添加物之飲用水 6 乳製品成分未超過 50% 之含乳飲料 19
課徴貨物稅相關規定 : 為免納稅義務人因不知其進口貨物應課徵貨物稅而未申報致受罰, 報關人進口應課徵貨物稅之貨物時, 如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 因必須檢附相關文件供海關查核, 且經海關逐案查核後, 實無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或應稅數量之意圖, 其發生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 致短報或漏報貨物稅及衍生短徵營業稅情事, 因違章情節輕微, 免予處罰, 如不知其進口貨物是否應課徴貨物稅, 應主動於報單 申請審驗方式 欄填報代碼 8 ( 申請書面審查 ), 經海關查核報關時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 可免受罰 20
業務二課報告 21
台北關稅局進口組業務二課 : 一股 : 稅則第 8471-8517 節 二股 : 稅則第 8518-8538 8538 節 三股 : 稅則第 8539-8548 8548 節及 86-89 89 章 四股 : 稅則第 90-97 97 章 22
空運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復運進口案件, 請確實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上冊參 進口貨物通關作業基本規定八 進口報單各欄位填報說明第 40 項 其他申報事項 規定, 填報原出口報單號碼 如為 G7( 國貨復運進口 ) 案件, 應另行填報是否再出口, 及復進口原因, 並利用 原進口報單號碼及原進口報單項次欄位 逐項傳輸欲核銷之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23
空運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8471 節之貨品 貨名 :i-pad NB Computer 稅則號別 : 第 8471.30.00. 號輸入規定 : C02 ( 應施進口檢驗商品 ) 注意事項 : 輸入規定雖僅列 C02, 惟前揭貨品有 Wi-Fi 無線上網等功能, 故有 602 之簽審規定, 仍應辦理電信射頻管制器材之輸入許可證 另報關人員於繕打證號及相關貨品之廠牌 型號時, 應注意填列, 避免因繕寫錯誤造成比對不符, 影響通關 24
軸承 84.82( 目 )- 滾珠或滾子軸承 稅則號別第 8482.10.20 號 滾珠軸承, 內徑未達 35 厘米 9% (Ball bearings,of internal diameter less than 35 mm) 稅則號別第 8482.10.30 號 滾珠軸承, 內徑 35 厘米以上 5% 說明 : 稅則號別第 8482.10.20 號中文長度單位為公制 厘米 (cm), 而英譯為 mm 中文為 毫米, 造成同一稅號中文 英文不符, 惟海關進口稅則屬 法律 自以公布中文名稱為主 ( 雖與立法原意旨有違, 現行仍以以公制單位 厘米(cm) 認定) 25
軸承 26
85.01- 電動機與發電機 ( 發電機組除外 ) 85.01- 電動機與發電機 ( 發電機組除外 85.02) - 電動機 8501.10- 輸出未超過 37.5 瓦者 8501.20- 輸出超過 37.5 瓦之交直流兩用電動機 - 其他直流電動機 ; 直流發電機 : 8501.31-- 輸出未超過 750 瓦者 8501.32-- 輸出超過 750 瓦, 但未超過 75 瓩者 8501.33-- 輸出超過 75 瓩但未超過 375 瓩者 8501.34-- 輸出超過 375 瓩者 8501.40- 其他單相交流電動機 27
85.01 節 - 電動機與發電機 - 其他多相交流電動機 : 8501.51 ( 目 ) -- 輸出未超過 750 瓦者 8501.52 ( 目 ) -- 輸出超過 750 瓦, 但未超過 75 瓩者 8501.53 ( 目 ) -- 輸出超過 75 瓩者 - 交流發電機 : 8501.61 ( 目 ) -- 輸出未超過 75 仟伏安者 8501.62 ( 目 ) -- 輸出超過 75 仟伏安, 但未超過 375 仟伏安者 8501.63 ( 目 ) -- 輸出超過 375 仟伏安, 但未超過 750 仟伏安者 8501.64 ( 目 ) -- 輸出超過 750 仟伏安者 28
8471 節至 8517 節經常申報錯誤稅則案件 貨名 :IPad Smart Cover 申報稅號 : 稅則號別第 8473.30.00 號 : 第 8471 節機器之零件及附件 改列稅號 : 稅則號別第 3926.90.90 號 稅則號別第 4205.00.20 號改列理由 : 依據關稅總局 100.7.21(100) 北關字 21 號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 本案貨品其主要功能為螢幕保護蓋套, 參據 8473 節之詮釋 : 本節不包括蓋套, 攜帶箱及氈襯墊 宜按表層材質歸列 29
8471 節至 8517 節經常申報錯誤稅則案件 Apple ipad 常見錯誤申報稅則號別 :8543.70.99( 其他電機及器具 ) 正確稅則號別 : 8471.30.00 ( 攜帶式自動資料處理機, 其重量不超過 10 公斤並至少包含有一中央處理單元, 一鍵盤及一顯示器者 ) 內建 CPU 固態硬碟, 具觸控螢幕 3G WiFi Bluetooth 等功能, 搭配作業系統, 可將電腦既有功能整合於機體內, 其功能特性符合第 84 章章註 5(A) 之規定 附屬之其他功能, 如電子書 遊戲機 影音播放 行動電話等功能, 係依附在上述主功能下始可運作 30
高畫質 HD-ILA 內投影電視, 內建 DVB-T 數位電視機上盒 稅則號別第 8528.69.10 號 其他彩色影像投射機 稅則號別第 8528.72.00 號 彩色電視機 31
高畫質 HD-ILA 內投影電視, 內建 DVB-T 數 位電視機上盒 本案貨物為水平解析度在 1000 條以上內建 DVB-T 數位電視機上盒之高畫質內投影電視, 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 2.8528.72.00.00-0 號 彩色電視機 32
供火災警報器用之偵察器 偵察器與火災受信總機同時進口, 構成整套火災警報系統者, 均歸列稅則號別第 8531.10.20 號 偵察器單獨進口或數量超出整套火災警報系統所需數量者, 按下列原則歸列 : 倘具有聲音 (Sound) 或視覺 (Visual) 警報信號裝置者, 均歸入稅則號別第 8531.10.20 號 不具備聲音 (Sound) 或視覺 (Visual) 警報信號裝置者, 除其本身屬稅則第 8536 節或第 9022 節或第 9025 節或第 9027 節各節所明列之物品者, 應歸入各該節外, 餘其他偵察器則均歸列稅則號別第 8531.90.90 號 33
汽車零件稅則歸類與案例 電氣部分 稅則第 8512.20 目( 7.5~12.5% ) - 頭燈( Head lamp )尾燈( Taillight )霧燈( Fog lamp )方向燈( Indicator )等 稅則第 8512.30 目( 5% ) - 喇叭( Horn )防盜器( Anti-theft alarm )倒車偵測器( Back detector )速度警示器( Speed detector )等 稅則第 8536.41 目( 2.5% ) - 繼電器( Relay ) 稅則第 8536.50 目( 12.5% ) - 開關( Switch ) 34
汽車零件稅則歸類與案例 稅則第 8537.10 目( 6.5% )- 車窗控制器( Window controller ) 稅則第 8544.30 目( 3.5% )- 電線組( Cables ) 稅則第 8526.92 目( 5% )- 無線電遙控器( Remote controller ) 稅則第 8539.39 目( 5% )- 氙氣燈泡( Xe bulb ) 稅則第 8543.70 目( 4.5% )- 車輛防盜安全系統( Immobilizer system ) 稅則第 9032.89 目( Free )- 引擎控制單元( Engine Control Unit ECU ) 35
軟性電路基板 (Flexible Printed Circuits) 稅則號別第 8544.42.10 號 供通訊用電導體, 裝有插接器, 電壓不超過 1000 伏特者 稅則號別第 8534.00.00 號 軟質印刷電路板 36
軟性電路基板 (Flexible Printed Circuits) 本案貨物係以導電物質, 以印刷電路方式紋舖於塑膠薄膜上, 符合第 85 章章註 4 規範之貨品, 依 HS 解釋準則一 : 其分類之核定, 應依照各節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 之規定, 應歸列稅則號別第 8534.00.00 號 37
65" 液晶顯示器 ( 無 TUNER)LCD MONITOR 稅則號別第 8528.72.00 號 彩色電視機 稅則號別第 8528.59.10 號 其他彩色非陰極射線管監視器 旨揭貨品若未含調諧器 (Tuners) 者, 宜歸列稅則號別第 8528.59.10 號 38
空運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依據財政部 100 年 8 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10004078780 號令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10 條規定所稱關稅完稅價格, 為進口特種貨物本身之完稅價格 依財政部 78 年 6 月 2 日台財關第 780178086 號函規定, 改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之案件, 其課徵關稅之完稅價格不適用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39
空運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台總政徵字第 1006002403 號函 : 為配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實施, 公告新增 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 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合訂本 之稽徵特別規定代碼 L* : 部分進口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40
空運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台總政徵字第 1006002435 號函 : 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 第 3 點附件 1 展覽物品進口申請書 及附件 2 進口展覽物品清單, 業經關稅總局以 100 年 7 月 28 日台總局徵字第 1001015948 號公告 ( 如附件 ) 修正, 並自即日實施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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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常有進口人僅申報貨名並無申報其他事項, 如貨物牌名 規格 型號或者是否為折疊腳踏車等資料 海關分估人員無法據以核定完稅價格及歸列稅則號別, 往往同仁將通關電腦核定為 C2( 文件審核通關即審核書面文件免驗貨物放行 ) 更改為 C3 ( 貨物查驗通關即查驗貨物及審核書面文件 ), 影響貨物通關的時間 亦有甚者, 經查驗結果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之情事 44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貨品分類號列貨名稅率輸出入規定 8712.00.10.10-9 折疊二輪腳踏車 6% 8712.00.10.90-2 其他二輪腳踏車 6% 8711.90.20.10-9 其他機器腳踏車, 裝有電動機者 18 % MW0 8711.90.30.10-7 其他腳踏車, 裝有 20% MW0 蓄電池輔助動力者 ( 後 2 項貨物依據貨物稅條例第 12 條第 4 項規定稅率為 8.5%) 45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貨品描述 : 通常 LED 燈管 ( 燈泡 ) 係由一組 ( 數顆至 2 300 顆 )LED 驅動電路 散熱片 基座和光學零件所組成 參據 H.S. 中文註解對稅則第 8539 節之詮釋 美國海關第 NY L84113 號案例及 (97) 北預字第 0005 號稅則預核案例, 宜歸列稅則號別第 8539.49.20 號 紅外線燈泡 款下 46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為提升進出口貿易統計資料之正確性, 關稅總局將繼續對部分貨品如第 84 章 ( 機器及其零件類 ), 第 85 章 ( 含記憶體之晶圓類 ) 及第 87 章 ( 腳踏車及其零件類 ) 等容易申報錯誤之貨品分類號列, 設定數量單價下限, 於進 出口報單連線傳輸時實施為統計目的邏輯檢查機制, 並已於 100 年 3 月 15 日上線實施 47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報關業者連線報關申報之數 重量比率或統計用數量單價, 不符合上述邏輯檢查篩選條件者, 發送不受理報關訊息, 如新增收單不受理報關原因代碼 : 進口為 B80, 代碼定義為 稅則號別或統計用數量或起岸價格 (CIF) 申報有誤, 請報關業者補正後再傳輸 48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A. 液晶模組 (LCD Module) 稅則之歸列, 原則上應按實際到貨內部結構及其功能, 分別歸列不同之稅則號別, 其原則如下 : 有關液晶模組 (LCD Module) 稅號之歸列, 依財政部關稅總局 89 年 9 月 27 日台總局稅字第 89105851 號函檢附之會議紀錄所示 : 原則上應按實際到貨內部結構及其功能, 分別歸列不同之稅則號別, 其原則如下 : 一 液晶裝置基本構體, 僅含有液晶顯示板 (LCD PANEL) 驅動電路(DRIVING CIRCUIT) 背光系統 (BACK LIGHT SYSTEM) 及外框 (OUT-FRAME), 無控制電路之基本架構者, 歸列稅則第 9013 節 49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二 包括上述結構外, 尚附裝有控制電路 ( 例如 : TIMING CONVERTER GATE DRIVE CIRCUIT 等 ), 已具有可顯示之功能者, 歸列稅則第 8531.20 目 50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 三 具有輸入信號處理功能者 : (1) 裝有能處理文字 圖形 資料 畫像等輸入訊號之電路, 除其屬資料處理機輸出顯示單元者, 應歸列稅則第 8528.51.00. 號外, 仍應歸列稅則第 8531 節下 (2) 裝有能處理影像輸入訊號功能之電路( 例如 :VIDEO INTERFACE CIRCUIT COLOR CONTROL CIRCUIT 等 ), 而能處理影像訊號, 播放複合影像訊號者歸列稅則第 8528 節 四 顯示器結合其他機具共同發揮顯示以外之功能者, 按其他功能歸列, 如與衛星導航裝置結合者, 歸列稅則第 8526 節, 與電子磅秤結合者, 歸列稅則第 8423 節 51
B. 關於廠商報運貨物進口, 經海關改列稅則號別 ( 貨品分類號列 ) 屬尚未為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 有關號別之改列是否受關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 6 個月之限制 關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 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 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應申報之事項, 先行徵稅驗放, 事後再加審查 ; 該進口貨物, 如有應退 應補稅款者, 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6 個月內, 通知納稅義務人, 逾期視為業經核定 而依 100 年 3 月 17 日財政部關稅總局台總局徵字第 1001005491 號函示, 基於稅則號別除關係進口貨物之適用稅率而影響關稅稅額外, 尚涉及貨品之輸出入規定, 上述關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 6 個月期間宜指關稅之核課期間, 其視為核定之效力僅及於關稅稅額, 不宜及於稅則號別之改列 52
B. 關於廠商報運貨物進口, 經海關改列稅則號別 ( 貨品分類號列 ) 屬尚未為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 有關號別之改列是否受關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 6 個月之限制 故對於自貨物放行之翌日起 6 個月後經海關發現其貨品分類號別申報錯誤, 經改列後屬不得進口之貨物, 海關仍應移送貨品主管機關依主管法規論處, 主管機關如未對該貨物處以沒入者, 海關始應依關稅法第 96 條規定責令退運, 無法退運者, 再依該條規定追繳貨價 結論 : 報運貨物進口, 經海關改列稅則號別 ( 貨品分類號列 ) 屬尚未為開放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 有關號別之改列, 不受關稅法第 18 條第 1 項 6 個月之限制 53
C. 有關進口珊瑚 (Coral) 須不須要檢附 CITES 許可文件之問題 : 珊瑚及其類似物質稅則號別第 0508.00.11 號 已加工之珊瑚材料稅則號別第 9601.90.41 號 珊瑚製品稅則號別第 9601.90.42 號 54
C. 有關進口珊瑚 (Coral) 須不須要檢附 CITES 許可文件之問題 : 目前珊瑚列入 CITES 附錄三者, 僅下列 4 種大陸珊瑚 : CLASS ANTHOZOA 珊瑚蟲綱 (CORALS, SEA ANEMONES) GORGONACEAE 柳珊瑚目, 須檢附 CITES 證書始 得進口 Coralliidae 紅珊瑚科 Corallium elatius (China) 粉紅珊瑚 ( 中國大陸 ) Corallium japonicum (China) 深紅珊瑚 ( 中國大陸 ) Corallium konjoi (China) 白珊瑚 ( 中國大陸 ) Corallium secundum (China) 紅珊瑚 ( 中國大陸 ) 申請野生動物或其製品輸入時, 應先填列動物之學名再填列其俗名 ( 貨品名稱 ) 55
驗貨課報告 56
報關業配合驗貨應注意事項及 其他相關事項 重申經海關收受處理之進出口報單 公文書及貨樣, 應由關員自行或由工友代為遞送, 嚴禁假手報關 ( 或快遞 ) 業者或其他第 3 人代為傳送或保管報單資料, 請切實遵照辦理 (100 年 8 月 8 日台總局徵字第 1001016850 號函 ) 57
貨物暫准通關證制度 納稅義務人得以暫准通關證替代進口或出口報單辦理貨物通關, 該貨物於通關證有效期限內原貨復運出口或復運進口者, 免徵關稅 逾期未復運出口者, 其應納稅款由該證載明之保證機構代為繳納 ; 逾期復運進口者, 依法課徵關稅 因進 出口驗貨員並非同一人, 為免事後徵納雙方 產生不必要爭議, 請查驗時檢附照片 58
WAFER( 真空包裝之晶圓 ) 已加工 ( 包括選擇性參雜或擴散 ) 者, 歸入第 8541 8542 節未加工者, 歸入第 3818 節 請查驗前向進口人詢問可否開啟, 亦請申報是否已加工 59
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 貨物查驗方式有人工查驗及儀器查驗 人工查驗以指件抽驗為原則 分 : 簡易查驗 : 抽驗 1 件, 核對該件貨名 數量 材質及標記相符, 必要時得繼續開驗 一般查驗 : 就指定櫃號 櫃位所存放貨物進行查驗 其開驗箱數 ( 除空運貨物外 ) 以 5% 以下為原則 詳細查驗 : 將貨物搬出至不經移動即能看見每一件貨物至少一面, 始進行查驗, 必要時應清櫃查驗或拆櫃進倉查驗 其開驗箱數以在 10% 以下為原則, 但開驗已達 20 件並未發現不符者, 得免再開驗 60
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 驗貨關員查驗進口貨物, 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 一 ) 確認查驗之貨物 : 除依據下列事項辦理外, 發現有可疑時, 應洽駐庫關員會同倉庫管理人辨認貨物 : 1 核對貨物存放處所: 貨物存放處所須與進口報單申報之存放處所相符, 如有不符, 應不予查驗, 並註明於報單上送回其主管核辦 但經核准船 ( 機 ) 邊驗放或船 ( 機 ) 邊免驗提貨者不在此限 2 核對包裝外表上標記及號碼: 除依本注意事項參規定免予施用標記及號碼之貨物外, 所有貨物包裝外表上標記 號碼應與報單上所申報及提貨單所列者相符 但違反本注意事項參之各條規定者, 仍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61
3 核對件數 : 其有短卸或溢卸者, 應向駐庫關員查明並將實到數量在報單上註明 ( 二 ) 指件查驗 : 根據派驗報單主管人員批註之至少開驗件數 過磅件數 通扞件數之範圍內自行指定查驗 ( 三 ) 拆包或開箱 : 查驗貨物時, 其搬移 拆包或開箱 恢復原狀等事項及其所需費用, 統由納稅義務人或其委託之報關人負責辦理, 但應儘可能保持貨物裝箱及包裝原狀, 並避免貨物之損失 62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七條報運進出口貨物應檢附裝箱單 裝櫃明細表 型錄 說明書 藍圖 公證報告或其他海關要求之單證供海關查驗 其未檢附者, 海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報關人限期檢附 裝箱單 (Packing List): 散裝 大宗或單一包裝貨物 ( 不論是否查驗 ) 均免附 ;2 箱以上不是單一包裝貨物請提供裝箱單 (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 ) 63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報關應附文件 投遞進口報單 ( 簡 5105A 及 5105S; 關 01001) 時應檢附 1. 空運提單 未連線申報者, 應提供小提單或空運提單 1 份配合進口報單申報 ; 但連線申報者免附 ( 惟海關為個案需要, 輪船或航空公司應配合另行提供 ) 2.. 發票 (Invoice) 或商業發票 (Commercial Invoice) 應附 1 份 3. 裝箱單 (Packing List;P/L)1 份 ; 散裝 大宗或單一包裝貨物 ( 不論是否查驗 ) 均免附 ;2 箱以上不是單一包裝貨物請提供裝箱單 4. 委任書 1 份 (1) 其用途係在確定報關業之委任關係 (2) 書面委任書由報關人與納稅義務人共同簽署, 惟已連線傳輸者, 補送報單之非常年委任書免加蓋報關業及負責人章 (3) 由海關建檔之長期委任書案件, 報關時免附長期委任書影本, 惟應於 其他申報事項 欄申報海關登錄號碼 利用報關線上委任 WEB 作業系統辦理委任者, 報關時亦免附委任書 5. 進口汽車應加附 進口小客車應行申報配備明細表 1 份 [94 年 6 月 27 日台總局驗字第 0941013082 號函 ] 64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十三條進出口貨物在人工查驗過程中, 經發現有虛報貨物之名稱 數量 品質 規格或其他違法情事時, 以全部查驗為原則 但在繼續查驗中, 已查驗部分足以推斷整批貨物之真實內容者, 得免予繼續查驗 第十七條下列進口貨物應予免驗 : 一 總統 副總統應用物品 二 駐在中華民國之各國使領館外交官 領事官及其他享有外交待遇之機構與人員之公用或自用物品, 經外交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證明者 但必要時, 海關仍得查驗, 並通知進口人及外交部禮賓司洽有關使領館或機構派員會同辦理 三 其他專案核准免驗物資 65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十八條下列進口貨物得予免驗 : 一 包裝 重量相同, 或散裝進口之大宗貨物, 或笨重之機器及器材, 經審核其提貨單 裝箱單 發票等證件認為無異狀者 二 軍政機關進口貨物 三 公營事業機構進口貨物 四 供緊急救難用之進口器材與物品 五 國內公私立大學進口貨物 六 私人餽贈之進口物品郵包, 數量零星者 七 靈柩或骨灰 八 其他經海關核准廠商之進口貨物 66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第二十三條進口危險品 氣體 易受污染變質或受損之貨物, 進口人應於海關查驗貨物前, 提供貨物之毒性 易燃性 易爆性 化合性 氣體壓力或其他特性等查驗應注意事項, 以書面向海關說明 前項貨物, 由信用良好之廠商進口且貨物為原製造廠原封者, 得免開啟查驗 67
驗貨 分估主管或其指定人員對於免驗或應驗之裁量 (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 11 條 ): 抽中人工或儀器查驗之進出口貨物, 必要時, 得由進出口單位驗貨 分類估價 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變更查驗方式, 或改為免驗 通關單位對所報運進口之貨物或報關人所提供之 單證資料認為可疑, 或報關人 進口廠商 國外 供應商在海關有不良紀錄者, 得不准有關貨物免驗 68
若發生貨物存放貨區錯誤之情形, 由受委任之報關人持憑倉儲業者開具之 進口貨物驗貨憑單 向原派驗批註報單股長要求複核加蓋 貨區錯誤電腦改派 章戳, 再交由派驗檯改派貨物真正存放貨區之驗貨關員負責查驗 69
業務三課報告 70
進口組業務三課二股 ( 艙單 ) 壹 進口艙單更正之注意項目 貳 進口轉運 ( 口 ) 貨物之注意項目 參 物流中心空運貨物之注意項目 71
壹 進口艙單更正之注意項目 一投單報關碰檔之連線艙單檔 : ( 一 ) C1 放行進口報單 : 貨物短溢卸時, 報關人向本組總務課申請, 本股協助查明貨物確實短溢卸, 經處理補銷艙, 送回原分估放行單位辦理 72
( 二 )C2 放行進口報單 : 貨物短溢卸時, 報關人應先向原放行單位申請, 本股協助處理短溢卸更正並予補銷艙後送回原單位處理 ( 三 )C3 進口報單 : 貨物實到件數與艙單 報單申報件數不符, 依據航空公司提出之申請書 ( 附短溢卸報告 ), 更正艙單件數並補銷倉後, 送回原分估放行單位辦理 73
貳 進口轉運 ( 口 ) 貨物之注意項目 一 航空公司應將轉運 ( 口 ) 貨物列入進口艙單以備銷艙 二 長期委任書及長期承諾書之檢送, 若無上開之長期承諾書及長期委任書, 則逐案檢送委任書及承諾書, 俾憑核發轉運准單 74
貳 進口轉運 ( 口 ) 貨物之注意項目 辦理註銷轉運准單 : 一貨在倉庫 : 檢送註銷申請書 轉運准單四聯, 向本股申請 二退進倉 : 須有准予退倉及關員蓋章並檢送註銷申請書 原隨車封交轉運准單二聯, 向本股申請 三貨在他關 : 須有他關驗貨無訛記錄之傳真文件, 向本股申請 75
參 物流中心空運貨物之注意項目 一 二 C3 案件處理 : 報關人檢附進口報單 提單 委任書 裝箱單等, 向本股申請 C1 放行後申請錯誤更正 : 向本組保稅組申請須經監管單位 ( 保稅組 ) 權責人員, 依檢附相關內容確認簽章後, 全卷移本股更正電腦檔 76
補單作業 報告人 : 進口組總務課 林愛玲 海關電腦訊息 A18 應於 3 日內補送 C1 案件之書面報單 及相關文件 77
法據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之貨物, 於完成繳納稅費手續後, 海關應即透過電腦連線將放行通知傳送報關人及貨棧, 報關人憑電腦放行通知及有關單證前往貨棧提領 其報關有關文件, 應由報關人依關務法規規定之期限妥為保管 ; 經海關通知補送資料者, 報關人應於接到通知後 3 日內補送之 78
罰則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報關人以電腦連線方式向海關辦理通關業務者違反第 14 條規定, 海關得依關稅法第 81 條規定, 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 6,000 元罰鍰 ; 並得連續處罰 關稅法第 81 條規定經營報關 運輸 倉儲 貨櫃集散站及其他與通關有關業務之業者, 辦理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通關資料之登記 申請程序 管理或其他應遵行事項, 違反依第 10 條第 3 項所定之辦法者, 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 ; 並得連續處罰 ; 連續處罰 3 次仍未完成改正者, 得停止 6 個月以下之連線報關 79
補充資料 80
為縮短通關時間 請報關業者配合事項 ( 一 ) 請報關業者報單申報內容應依規定確實申報, 至報關所需文件應於投單前備齊, 另需簽審文件者請通知廠商向主管機關申請 ( 二 ) 本局承辦關員審核後需補型錄 用途說明或權責主管機關許可文件者, 應儘速通知廠商補證 ( 三 ) 復運進口案件, 需調原出口報單核銷, 報關業者於補送報單時即請承辦關員調單 ; 經審核後, 若需補送相關文件, 請儘速補送, 以減少復運進口貨物通關所需時間 ( 四 ) 申請押款案件, 請報關業者儘速通知廠商繳納押金, 放行, 以縮短通關時間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