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甲大學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施行準則 91 年 7 月 26 日第 129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92 年 6 月 10 日第 141 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修訂通過 95 年 3 月 24 日第 173 次校教評會修訂通過 96 年 5 月 18 日第 185 次校教評會修訂通過 96 年 6 月 21 日校長核定 第一條為配合 教師聘任 及 教師升等 作業, 訂定教師資格審查作業施行準則 教師聘任第二條教師聘任送審作業程序一 新聘專任教師送審程序專任教師之徵聘, 採 核定新增名額或缺額 及 徵才與評審 二階段程序 第一階段 : 核定新增名額或缺額 : ( 一 ) 各學院考量該院整體發展方向, 於每學年彙總所屬單位師資實際需求, 送教務處提師資增聘規劃會議討論後, 陳請校長核定新增名額或缺額 所稱實際需求係指依單位結構 教學與研究等需求新增名額, 或單位人員離職補缺額 ( 二 ) 各學院原則上不聘專任講師, 如因教學需要, 經簽請核定後得聘任教學專案教師 第二階段 : 徵才與評審 : ( 一 ) 聘任單位依核定名額, 將填妥之徵才表格傳送人事室, 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登徵聘資訊 教學專案教師之徵聘, 聘任單位須將資訊內容記載詳實 ( 二 ) 由系級教評會就應徵者之學經歷 專長 教學 研究 品德及擔任課程方面進行討論, 並安排面談, 同時在面談過程中安排可能之人選與院長見面, 經評審通過後, 依核定名額數, 檢附相關學經歷證件等資料送所屬院教評會評審 ; 並於系務會議報告審議結果 所稱面談可包含試教 訪談 演講等方式 ( 三 ) 系送院教評會評審之相關資料如下 : 1. 教師聘任擬聘表 2. 學經歷 專業成績 或最高教師職稱等證明文件 3. 擬聘教師代表著作及相關著作資料 4. 推薦函至少二封 5. 核定名額之簽呈 6. 系級教評會議紀錄及應徵人員資料及面談紀錄 7. 新進專任教師擬聘評量表 8. 其他足資參考之資料 9. 教學專案教師之聘約 ( 四 ) 院教評會對具有教師證書或教育部認定之國外大學教師資歷證明者, 得辦理著作實質審查, 對未具教師證書或教育部認定之國
外大學教師資歷證明者, 必須辦理著作實質審查, 經著作審查通 過具備聘任資格者, 方得提會審議 聘任各職級教師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送請學者或專家審查, 以碩 士學位聘任為講師者送二人審查 ; 以博士學位聘任為助理教授者送三人審查 ; 擬聘為高於原職稱應徵者, 由學院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六人審查, 通過後始具備聘任資格, 方得提會審議, 審議通過後, 將著作外審意見表及會議紀錄連同系所相關資料一併提送校教評會審議 專業技術人員聘任, 應依 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由學院將應徵者之特殊專業實務 造詣或成就送請校外學者或專家二人以上審查, 通過後始具備聘任資格, 方得提會審議 ( 五 ) 校教評會就應聘者之學經歷 專長 研究及品德作出總評, 通過後陳報校長核發聘書並報教育部 ( 六 ) 擬聘之系級單位於審議定案後, 應函告未獲錄取之應徵者 ( 七 ) 擬聘專任助理教授於聘任審議過程中, 尚未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 於報到時需取得正式學位證書或學校核發之臨時畢業證書, 證明已獲得學位 此類案件各級教評會議紀錄均須詳實紀載 二 新聘兼任教師送審程序 : ( 一 ) 各系級單位為彌補課程規劃需求 教師專長之不足, 並基於輔助教學與研究之實際需要, 得依學歷或教師證書職稱聘兼任教師 ( 二 ) 由系級教評會就應徵者之學經歷 專長 教學 研究 品德及擔任課程方面進行討論, 評審通過後檢附學經歷證件等相關資料送所屬院教評會評審 ( 三 ) 系送院教評會評審之相關資料如下 : 1. 教師聘任擬聘表 2. 學經歷 或最高教師職稱等證明文件 3. 擬聘教師之相關著作資料 4. 系教評會議紀錄及擬聘單位之課程規劃 5. 其他足資參考之資料 ( 四 ) 院級教評會依照相關規定評審通過後, 應檢附系 院教評會議紀錄及擬聘相關資料, 提交校教評會審議 ( 五 ) 校教評會再就各系級教學研究之需求, 及應聘者之學經歷 專長 研究及品德作出總評, 通過後陳報校長核發聘書 ( 六 ) 兼任教師除已具有擬聘職稱教師證書者外, 未具教師證書而在本校連續任教滿二年或四學期, 始得檢具二至三份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向所屬學院申請辦理校外審查, 通過者, 由學院將著作審查意見表送人事室, 並由人事室通知辦理報部事宜 三 兼任教師改聘程序 : 兼任教師因取得博士學位或教師證書擬辦理改聘時, 須檢附證件並依學歷或教師證書職級, 提系 院 校級教評會審議 其改聘自校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次學期起生效
專任教師升等第三條專任教師升等送審作業程序 : 一 申請升等教師依公告作業時程向所屬系級單位提出升等申請 教師升等申請每年以一次為限 二 專任教師申請升等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 ( 一 ) 教師升等申請表 ( 二 ) 升等教師個人資料 : 1.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 網址 :schprs.edu.tw) 2. 最高學歷證明及教師職等證明 3. 送審前五年內且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升等著作 ( 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 合訂本七份 合著人證明 ( 請附在著作前頁 ) 4. 升等教師自評表 5. 教師教學與輔導 研究 服務等評量之相關資料 6. 學位論文 : 申請升等教師應檢附最高學位論文供各級教評會查核該論文與代表著作之關聯性 7. 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之發表日期或已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上所 載日期, 其升等有效年限計算, 應依學校辦理申請升等公告上所載規定日期為準 ( 三 ) 著作外審三人以內之迴避名單, 請敘明理由 ( 四 ) 升等申請人應將升等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載明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並檢查所提升等資料確實符合規定, 始提所屬系級單位 三 系級教評會評審 : 各系級教評會依該系之教師升等評審注意事項評審教師升等時, 應先參酌送審人送審前五年內且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教學與輔導 研究 服務成果等佐證資料, 併同 送審人自評 教師同儕評鑑 學生意見 及 行政配合評鑑 任教年資 升等名額等方面具體資料予以綜合考評, 評審通過後, 將升等資料及系教評會議紀錄送院教評會審議 四 院教評會評審 : ( 一 ) 各學院就申請人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送請校外學者三人審查 ( 二 ) 各學院教評會針對教師升等審查案, 依教評會評審需求, 邀請校內二位教授為內審委員, 就升等教師之教學與輔導及服務提供綜合性審查意見, 以供教評會委員評審參考 ( 三 ) 院教評會應安排申請升等教師到會報告 ( 四 ) 院教評會依學院之教師升等評審規則, 就升等教師之教學與輔導 研究 服務成果, 並考量其任教年資 升等名額作綜合評審 ( 五 ) 院教評會對評審各項成績均達 70 分, 且評審通過者, 檢送下列相關資料提校教評會審議 : 1. 升等著作 ( 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 合訂本四份 2. 著作外審委員推薦名單 ( 由院長彌封簽名 )
3. 系教評會評審之全部資料及會議紀錄 4. 全部著作外審意見表及全部內審意見表 檢送意見表影本, 提校教評會評審時, 基於作業保密, 將評審委員簽章處覆蓋 ; 正本由學院保管歸檔 5 各院應提供該院升等教師綜合成果彙總表 升等申請及審議明細表及各升等申請人之推薦順序與依據 6. 其他足資參考之資料 五 校教評會評審 : ( 一 ) 校教評會就申請人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送請校外學者三人審查 ( 二 ) 校教評會得安排申請升等教師到會報告, 就升等教師之教學與輔導 研究 服務成果, 並考量其任教年資 產學合作 升等名額與推廣教育成效, 作綜合總評 六 各級教評會對於升等未獲通過之教師, 於會後十日內以書面告知理由 七 原申請人所檢附之升等資料文件審議後得不退回 八 人事室將校教評會審議結果陳請校長核定後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 ; 俟其升等資格經教育部核定發給證書後, 再由本校換發新職聘書, 並補發其核定期間薪給之差額 九 專業技術人員升等, 依 本校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比照教師升等程序辦理 第四條以作品 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送審者, 其條件如下 : 一 藝術類科教師, 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教師資格 ; 其類科範圍, 包括美術 音樂 舞蹈 戲劇 電影及設計 二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 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 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成果者, 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 其審查範圍如下 : ( 一 ) 有關專利或創新之成果 ( 二 ) 有關專業技術或管理之個案研究, 經整理分析具整體性及獨特見解貢獻之報告 ( 三 ) 有關產學合作實務改善專案具有特殊貢獻之研發成果 三 體育類科教師, 得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體育類科教師以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試辦作業要點 辦理 注意事項第五條教師資格審查專門著作送審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有送審個人之原創性, 且非以整理 增刪 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二 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 且係送審前五年內且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 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 (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 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 或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 ( 含以光碟發行 ), 或出版公開發行 三 撰寫著作之語文不限 : 以外文撰寫者, 應附中文提要 ; 但任教科目為外國語文者, 應以所授語文撰寫 四 引用資料應註明出處, 並附參考書目 五 升等專門著作 ( 含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 應繳送一式七份 以二種以上著
作送審者, 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 其屬一系列之相關研究者, 得合併為代表著作 六 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者, 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 ; 送審時, 送審人以外他 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 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 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 ( 一 ) 送審人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 二 )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或送審人為通信 ( 訊 ) 作者, 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七 教師資格審查, 其代表著作外審未獲通過者, 若再次以相同或相似題目之代表作送審時, 其著作內容須經相當之改進並出版, 惟送審時須檢附前次送審代表著作及本次著作異同對照表各七份 八 申請升等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至下次申請升等期間, 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 得載明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九 持已為接受將定期發表之證明送審者, 其專門著作應於一年內發表, 並於發表後二個月內, 將其送交學校查核並存檔 ; 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者之事由, 而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 應檢附該刊物出具未能發表原因及確定發表時間之證明後予以申請展延,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 報教育部申請展延 未依規定期限發表並送繳發表之專門著作者, 學校應報教育部 ; 並追繳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第六條專任教師升等申請之限制如下 : 一 教師升等申請必須當學期有在校實際授課之事實, 始得提出申請 凡教師在職期間, 因進修或出國講學 研究等, 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二 本校教師借調在外期間, 不得提出升等第七條申請升等教師得提供三人以內認為不宜審查升等著作之迴避名單, 並敘明理由, 供辦理著作校外審查時參考 第八條教師升等案, 各級教評會就研究 教學與輔導 服務等方面進行綜合性評審 第九條教師升等於任何一級教評會審議未獲通過或不符規定退回之案件, 其再送審時仍應循三級審查程序辦理, 惟其前次全部內 外審意見在有效期限內得提出申請保留一次 第十條新聘教師之教學評量得採其專業知能 面試或試教 教學理念 教學大綱等為具體評分之參考 服務評量則以服務意願 能力評估 品德操守 人格特質及是否認同本校之宗旨及目標等列入考量 第十一條教師資格審查作業均應採保密方式行之, 審查過程及內容均不得公開 第十二條凡持國外學位證書者, 其學位證書及成績單應經駐外單位驗證 第十三條本校不辦理兼任教師著作及學位升等案 第十四條本準則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