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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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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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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常見之爭議 周矢綾 15:20-17:00

長期照顧服務提供常見之爭議 個案研討 1. 能瞭解護理人員在提供長期照護服務中常面臨之爭議 2. 能瞭解長期照護服務中相關法律概念 1. 簡述護理人員長期照顧服務中面臨的爭議與困境 2. 說明長期照護中需基本認識的法規, 如勞基法 護理人員法 個資法 長照雙法草案

長照服務法內容 第三條 一 長期照顧 ( 以下稱長照 ): 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 依其個人或其照顧者之需要, 所提供之生活支持 協助 社會參與 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二 身心失能者 ( 以下稱失能者 ) : 指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 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三 家庭照顧者 : 指於家庭中對失能者提供規律性照顧之主要親屬或家人 四 長照服務人員 ( 以下稱長照人員 ): 指經本法所定之訓練 認證, 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 五 長照服務機構 ( 以下稱長照機構 ) : 指以提供長照服務或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為目的, 依本法規定設立之機構 六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 以下稱照管中心 ): 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以提供長照需要之評估及連結服務為目的之機關 ( 構 ) 七 長照服務體系 ( 以下稱長照體系 ): 指長照人員 長照機構 財務及相關資源之發展 管理 轉介機制等構成之網絡 八 個人看護者 : 指以個人身分受僱, 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

長照服務法後可能的爭議 : 1. 第六十二條本法施行前, 已依其他法律規定, 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 ( 構 ) 法人 團體 合作社 事務所等 ( 以下稱長照有關機構 ), 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依本法之規定, 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 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 ; 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 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前項私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有關機構得不受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限制, 以原私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名稱完成前項改制及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 但其負責人或長照機構擴充 縮減 遷移 名稱等變更, 應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長照有關機構之管理, 於第一項期限內, 未經許可設立或未完成改制前, 除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外, 準用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及前條之規定 ; 其有違反者, 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第一項改制之申請 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設立許可的爭議?10 平方公尺?16 平方公尺? 活動空間? 廁所? 人力配置? 3. 法人與子法的法律條文內容? 每床最低資產? 營運擔保? 4. 評鑑的爭議?

A2.1 機構主任 ( 院長 ) 設置情形 ( 共同一級指標 ) 1. 資格符合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規定 2. 專任且於機構投保勞健保 提撥勞退金 3. 實際參與行政與照護品質管理 1. 屬於自願提繳 2. 台灣大部分護理之家的負責人是被聘的, 但就是責任深重的雇主, 經營團隊應該給予福利, 以免爭議 3. 不分年齡, 只要有工作, 都應有退休金提撥 文件檢閱 1. 與主任 ( 院長 ) 現場訪談 2. 機構負責人 ( 雇主 ) 兼具主任 ( 院長 ) 身分者, 可選擇不在機構提撥勞退金 3. 受僱之主任 ( 院長 )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或年逾 60 歲以往無參加勞工保險紀錄, 但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之退休人員, 再受僱工作, 得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醫療糾紛增加的原因 患者權利意識提高 由於醫療商業化, 民眾也自然將醫療行為視同為商業行為 醫病關係改變及醫師及患者社會地位改變 患者的期望與現實間的落差 社會運動過度蓬勃 社會風氣敗壞, 大眾媒體過度喧染, 推波助瀾 第三者的介入和懲患 高添富 (2013) 醫療糾紛的處理 發生醫療糾紛時, 醫師要怎麼辦? 台北市醫師公會會刊,57(8),17-24

常見的長期照護糾紛 跌倒 外傷 骨折 自發性骨折 嗆食 呼吸道異物梗塞 吸入性肺炎 用熱用冷不當 燙傷 冰枕凍傷 約束不當 使用尿套不當 壓瘡 自行拔管 失智住民走失 攝護腺肥大個案更換尿管時大量出血 住民爭執打架受傷 給錯藥 突發死亡 延誤就醫

花蓮縣護理師護士公會會員公約 一 持患者的生命和促進健康 二 護理專業的維護 三 維持患者繼續性的護理 四 必須尊重患者的宗教信仰 五 必須保守患者的隱私權 六 在緊急情況下, 給予治療, 立即報告醫師 七 護理人員在執行醫? 時, 有維護醫師 病患, 本身的安全之責任 八 檢舉不道德或不合法的醫療行為 九 護理人員負有謹慎的責任及維持護理標準的責任

十 不接受患者或他人的賄賂 十一 不得作任何成品宣傳的工作 十二 執行醫屬的責任 十三 私生活要嚴謹 十四 護理服務時, 不可忽視社會所公認的行為與習俗 十五 遵守有關醫務及護理業務執行的法律 十六 參與有關增進地方的 國家的或國際性的公共衛生之護理工作 十七 護理人員履行公民的責任

長期照護人員有宣言嗎?

護理倫理原則 自主原則 (Autonomy) 無傷害原則 (Non-maleficence) 行善原則 (Beneficience) 公平原則 (Justice)

案例分享

翁成傑 蔡悅琪 楊豎鈴 黃慧君 (2010) 自發性骨折 - 某護理之家二病例報告 台灣老年醫學暨老年學雜誌,5(4):287-296 自發性骨折 - 某護理之家提出二病例並發表的報告 1) 兩位照顧服務員幫個案洗澡前發現左大腿紅腫 左側股骨轉子下骨折 (83 歲女性, 診斷失智 高血壓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因腦中風長期臥床 6 年 ) 2) 照顧服務員協助移位由床上移位至輪椅時, 聽到 喀喀 聲音, 立刻報告護理人員及家屬 (76 歲女性, 診斷腦中風左側偏癱約 4 年, 協助下可坐輪椅, 無法自行移位或行走 )

案例一左側股骨轉子下骨折 急診 X 光 發現當天 未手術自然復原三個月後 考慮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手術及麻醉的風險, 採保守療法

案例二左側股骨幹骨折 急診 X 光 發現當天 一個月後手術及癒合一個月後 一開始骨科醫師建議採保守療法, 但因疼痛控制不佳, 術前麻醉諮詢評估心肺功能尚可, 與病患及家屬討論後手術, 一個月後已不需服用止痛劑

因為兩個案例是已入住護理之家多年的院民, 家屬都親身體會工作人員的細膩照顧, 經過醫師詳細說明自發性骨折的原因及發生率後, 並沒有歸咎於工作人員

何謂自發性骨折 係指在一般日常照顧過程中, 無猛烈外力 跌倒 忽略或虐待的情況下所發生骨折, 也就是即使貼心照護下仍發生的骨折 美國護理之家每年發生率是 0.84% 女性大於男性 年齡越大, 臥床越久發生率越高 1976 年 Miller 和 Glazer 提出長期臥床的病人在二十年內發生長骨自發性骨折的機率約 50% 順序為股骨 肱骨 脛骨及其他 癱瘓肢體較正常肢體容易發生

老人骨質疏鬆的危險因子 1) 女性 2) 細小的身體骨架 3) 骨質疏鬆家族史 4) 鈣質攝取不足 5) 較少曬到陽光 ( 維生素 D 不足 ) 6) 大量食用高碳水化合物或咖啡因的食品 7) 長期臥床 8) 使用抗癲癇劑 類固醇 質子幫浦抑制劑等藥物

降低自發性骨折的預防方法 Sherman 提出 翻動病人肢體時, 若聽到疑似骨頭斷裂聲, 都要仔細評估骨折發生的可能 ( 觀察並評估照 x 光 ) 每位護理之家住民都應詳細評估是否有造成骨質疏鬆的危險因子 ( 高危險個案篩檢表 ) 翻身擺位的動作, 應設定一套相對安全的標準流程 ( 洗澡及移位技巧也是 ) 經常討論或檢討平日照護的流程, 嘗試去發展出一套更安全的病人照護模式

骨質疏鬆的預防及治療方式 適度的運動 攝取足夠的鈣質和維生素 D 每日曬太陽 10-15 分鐘 治療的藥物有抗溶蝕性藥物及同化性藥物兩類 骨質疏鬆個案皆使用 hip pads

hip pads

案例三 居家服務個案 呈現兩段式骨折, 家屬想把僵硬屈曲關節用力壓成伸張 ( 兩側膝關節接僵硬屈曲 ) 居服員被要求與案女攙扶個案如廁至廁所如廁坐馬桶, 中間個案腳圖夾住案女大腿, 倒向案女, 服務員抓不住, 案女扶住個案坐於地下 回床上後案女要求服務員輕拍個案, 安撫及按摩, 服務員發現個案大腿變直, 告知案女並協助緊急就醫 之後案女申訴服務員拍斷個案大腿, 及攙扶過程故意放手讓個案跌倒

案例三 同一個案 因為不建議手術, 所以未住院, 由中心提供照護 2-3 個月, 包括醫療費用 共約 10 萬元 入住期間因暖氣問題與隔壁床家屬起口角, 個案嗆食拒放鼻為管, 因吸入性肺炎轉住院治療, 主張因房間問題 未給水致肺炎 加上上述骨折民事求償 300 萬元

民事訴訟期間 99 年 7 月至 100 年 5 月 31 日 法官判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因為原告未舉證被告照護原告有何疏失, 及被告之照護行為與其受有骨折之傷害及罹患肺炎間有何因果關係 原告之訴為無理由 民事採舉證, 要有因果關係, 照護者的記錄會是被告無法勝訴主因

對策 釋出善意, 誠意解決問題, 急性期 1 個月內書寫每日個案記錄 密集探視個案, 表達關心 提供房間溫濕度記錄證明 ( 評鑑要求每間房間要有溫濕度計 ) 提供各項照顧記錄 詳述記錄事件內容, 甚至家屬發言的逐字稿 翻閱文獻做為參考 並提供給律師

標準化作業流程 如技術稽核表

製作技術隨身卡

案例四 跌倒事件 個案坐輪椅時發生癲癇, 造成頭部落地引起顱內出血, 當時並有眼球上吊, 意識不清達 1 分鐘 加強工作人員教育, 輪椅下床個案, 即使有煞車, 也應將個案安置靠牆較為安全 雖然每年皆會檢查輪椅安全, 這次事件個案輪椅也沒有問題, 但求謹慎, 還是再次檢查所有輪椅

案例五 外傷事件 服務員早上進行口腔清潔時, 個案咬住牙刷, 在服務員想辦法用力取出時, 牙刷造成舌頭下有一撕裂傷口, 出血不止 雖然中心使用的個別性牙刷是細尖軟毛牙刷 ( 如下圖 ), 但針對牙關緊閉個案改用乳齒專用牙刷 ( 如下圖 ), 並準備張口器, 於牙關緊閉取不出咬合物時, 服務人員尋求當班護理人員使用張口器取出 ( 於 morning meeting 時加強教育 ) 晨間護理時一定要仔細評估口腔內狀況, 並通報護理人員

案例六 居家服務個案帶個案以輪椅外出, 跌入路的坑洞, 雙雙掛彩 個案小腿撕裂傷, 進行傷口逢合, 服務員多處擦傷 服務員愧疚, 每天都去看個案, 服務個案, 用自己的時間長達二個月 督導員通知個案, 傷口已經好了很久, 服務員要派其他班, 不能再天天去服務 個案揚言要告社會局

案例七 懷疑外籍服務員會甌打個案, 收集不到證據 特定服務員沒有愛心, 主管前後表現不一 服務的個案常有小傷口 如何管理?

案例八 桃園某機構個案, 由洗腎中心所派用的交通車上跌落, 後腦著地死亡 選用復康巴士最好 交通車上應有陪同看護人員 即使用交通車, 也應有標準化移位 固定 上下車標準流程

案例九 : 約束背心坐輪椅, 自行走入安全門滾落樓梯 安全門可以管控嗎? 使用斷電即無管控是可以的 加裝公共區域監視器 個案情緒管理

案例 10: 某某安養機構照護疑義 陳先生父親 80 歲住在某某安養護機構, 診斷巴金森氏症, 有一天因呼吸困難, 意識不清, 緊急送臺北醫學大學急救後, 恢復意識, 情況改善 家屬質疑 : 1) 每次探訪父親時, 該養護機構住民都在睡覺 2) 巡診醫師未徵得家屬同意, 與該住民看診, 醫師處方不當, 致住民昏睡, 質疑機構照顧不週 3) 個案已經緊急送醫, 惟經查該養護機構護理人員仍有給藥紀錄

台北市衛生局處置 : 召開跨局處家屬說明會 : 邀請專家家屬本府研考會及社會局相關人員向家屬說明 依行政程序由社會局會同衛生局到該機構稽查, 機構負責人以個案隱私為由, 拒絕提供主管機關資料 發文請巡診醫師及機構負責人到案說明, 釐清疑義 請機構提供所有住民病歷及用藥情形 行政指導 機構於住民入住前雖已徵得家屬同意, 請家屬提供住民健保卡, 但未於契約書上載明 個案已緊急送醫, 惟給要記錄仍呈現有給樂情形 機構應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導致住民家屬質疑時, 無法於第一時間提供說明 切實製作服務紀錄並妥善保存 ( 護理人員法 25; 醫師法 12 ) 協助主管機關之誠實報告義務 ( 護理人員法 27; 醫師法 22

案例 11: 護理之家倫理案例 2011 年 08 月 09 日 16:27 蘋果即時 台北市一名 80 歲老翁陳, 日前被 2 名兒子安置在 醫院護理之家, 但因經濟困窘棄父不顧, 醫院竟提告趕人要錢, 經 蘋果 揭露, 次子將老父安置私人護理之家, 並與仁愛和解, 長子卻神隱, 台北地院今判陳姓老翁及長子須付 41 萬元 法院一審認定護理之家坦承盡人道照護, 屬履行道義上義務, 依法不得請求不當得利, 判仁愛之家敗訴 事後次子在社會局協助下重新安置老父, 醫院仍堅持上訴求償 法官認定陳進福須受照顧非醫院造成, 醫院基於人道照護非履行道德義務, 今改判老翁及長子須付安置費用

倫理議題與法律議題 社會觀感 : 醫院連失能老人都列為被告, 實在不人道 陳氏兄弟棄養不顧, 實在付不出費用時, 可尋求社福機構協助 醫院應依循 保護案主生命 專業倫理原則, 先通報縣市政府評估 雙方屬養護契約之雙方, 其權利義務以該養護契約為憑, 惟契約到期醫院依民法 179 條規定, 主張家屬未付費用, 老人繼續佔用床位, 屬不當得利 地方法院認為護理之家坦承對陳先生盡人道照護, 屬履行道義之義務, 依民法第 180 條規定, 第一次駁回護理之家之請求, 第 2 次法官認定陳先生須受照顧非醫院造成, 醫院基於人道照護非履道德義務, 今 (2011.08.09) 改判老翁及長子須付安置費用

案例 12: 居家服務個案的爭議 某居家服務員幫個案洗頭洗澡, 個案的頭真的很癢, 要求服務員用抓得, 後來因為有長長一條抓傷, 向機構投訴 處理原則 1) 檢視機構及國家考試的技術標準 2) 確認服務員是以指腹按摩嗎? 還是用抓的? 3) 與個案及家屬耐心溝通

案例 13: 居家服務個案的爭議 個案失智中度, 被家屬多次嚴重家暴, 但是個案又拒絕安置 倫理原則??

案例 14: 發佈日期 :2012 年 10 月 10 日 中天新聞 藝人何篤霖的媽媽 8 月初在新店的 OO 護理之家, 不慎跌倒失血過多送醫不治, 讓何篤霖非常不能諒解並表示, 為何當時沒有看護人員在旁? 讓媽媽一個人起床上廁所, 覺得護理之家有疏忽, 決定向護理之家提告

案例 15: 發佈日期 :2013 年 11 月 25 日 O 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去年九月傳出要裁撤, 造成病患家屬驚慌, 向地方議員陳情, 引起縣府關注, 衛生署也介入協調, 確定不裁撤, 才讓糾紛告一段落, 最近家屬又再度向地方議員反應, 醫院最近重新簽署契約, 不只各項醫藥費調整, 契約內容特別註明, 院方可以因為院務發展, 隨時終止護理服務, 讓長期在護理之家的病患家屬, 無法接受, 再度提出質疑, 要求院方給個交代

案例 16: 2011-06-10 1 名住院病患在睡夢中被護士叫醒餵藥, 護士竟然沒拆開藥丸尖銳的錫箔包裝, 讓病患吞下割傷食道 醫院緊急麻醉, 以內視鏡取出 凶器 ; 家屬盼記取教訓, 不要有人再受傷害

急診, 醫師檢查時意外發現父親雙腳竟三度燙傷 對此, 喜安護理之家表示, 有使用烤燈替蔡老先生保暖, 不清楚為何造成燙傷 衛生署指出, 依 護理人員法, 護理機構不得危害跑後, 因無暇照護,3 月 20 日委由喜安護理之家照護, 其間也陸續去電喜安關心父親狀況,3 月 26 日護理之家告知, 父親須抽痰且血壓略低, 他要求送醫院急診, 但到院後, 醫師診斷指 案例 17: 某護理之家個案燙傷未告知 蔡先生委託基隆市的 OO 護理之家照護高齡 84 歲父親, 第 6 天父親因病送急診, 醫師檢查時意外發現父親雙腳竟三度燙傷 對此,OO 護理之家表示, 有使用烤燈替蔡老先生保暖, 不清楚為何造成燙傷 衛生署指出, 依 護理人員法, 護理機構不得危害受照顧人健康, 此案護理之家恐已違法, 可處最高 10 萬元罰鍰 他事後尋求第三公正單位協調,OO 竟未出席, 而他父親卻已於 4 月 18 日因肺炎及瓣膜性心臟病過世

案例 18: 某護理之家懷疑被紗布活活噎死 桃園一名住護理之家的 66 歲胡姓癲癇患者, 上月 31 日晚間被護理人員在下顎塞了塊紗布, 元旦就被發現沒有呼吸心跳 家屬因此質疑, 護士根本是趕著要參加跨年晚會, 忘記取出紗布, 才會害老先生被噎死 護理之家則說, 老先生本身就有多項疾病, 確切死因要等檢方調查過後才能釐清 據悉, 胡翁已在這家護理之家住了一年多, 平時癲癇發作時還有咬舌紀錄 上月 31 日晚間 8 點多,32 歲的張姓護士按照慣例, 在他的上顎和舌頭間塞入厚片紗布, 防止他發作時受傷 家屬質疑, 老翁超過 24 小時沒人看顧, 是被紗布活活噎死 不過護士澄清, 自己離開去跨年之前有把紗布拿走, 不知為何老翁嘴裡還有紗布 經過解剖, 檢察官發現紗布出現在男子腹部, 但這塊紗布是不是老翁致命的原因, 目前還無法確定

其他有名案例 北城打錯針 崇愛包錯藥八週年 2002 年底台灣陸續發生北城醫院錯將肌肉鬆弛劑當成 B 肝疫苗注射給新生兒 崇愛診所分裝藥品時誤將降血糖藥當成抗過敏藥分給百名病患, 讓台灣長年用藥安全缺失浮上檯面, 促成政府成立病安會, 並承諾推動各項改革 成立於 2000 年的醫改會, 致力推動藥袋 兒童專用藥 慢箋釋出 原包裝給藥等議題, 以監督政府落實資訊透明 重視專業人力 ( 專業作價 ) 提升民眾用藥知能 ( 聰明就醫 ) 建立不受懲罰 坦承犯錯的用藥疏失通報機制, 才能找出錯誤背後的系統因素, 提升用藥安全

何謂醫療輔助行為 輔助施行侵入性檢查 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 處置 輔助各項手術 輔助分娩 輔助施行放射線檢查 治療 輔助施行化學治療 輔助施行氧氣療法 ( 含吸入療法 ) 光線療法 輔助藥物之投與 輔助心理 行為相關治療 病人生命徵象之監測與評估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輔助行為

預防照護糾紛的策略 標準化作業流程與照顧技巧的擬定 執行 稽核與監督 完整的記錄, 事事記, 重點記 完善的溝通與協調, 不隱瞞, 由平常做起 每年針對照護糾紛事件收案, 分析並提出對策與防範 (PDCA) 了解法規, 什麼是服務員可做, 什麼是不能做? 保險 ( 公共意外附加照護糾紛險, 如富邦產物 新光 明台 )

拆除傷口縫線? 若係手術後之拆除縫線, 因仍有相當程度之危險, 宜由醫師親自為之, 但簡易傷口之拆線, 如經醫師診察, 判斷傷口癒合良好, 則可指示護理人員為之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6 日發文字號 : 衛署醫字第 0900043784 號函

照顧服務員可協助包裝藥物? 輔助藥物之投與 係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輔助範圍, 應由護理人員執行 92 年 3 月 12 日台內社字第 0920069151 號公告 照顧服務員訓練計畫 :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 身體照顧服務 及護理人員指導下執行病患照顧之輔助服務 按護理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 護理機構並未有藥師人力之配置 是以, 該類機構由護理人員依護理人員法規交付住民之藥品, 主要應係由住民提供其業經醫師處方, 並業由藥師調劑完成之藥品 住民服藥前, 經由護理人員核對藥物, 並由照顧服務員協助包裝藥物乙節, 係屬協助住民服藥行為, 並未涉及藥事相關法規 又護理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 得執行藥品之投與 ( 交付 ) 予護理機構住民 惟如經護理人員交付藥品予住民後, 照顧服務員為配合個案生理機能, 便於服藥所需, 得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協助磨粉 行政院衛生署函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7 日發文字號 : 衛署照字第 0972802835 號

護護理人員可否執行理人員可否執行 鼻胃管置入術鼻胃管置入術? 照顧服務員執行鼻胃管灌食行為? 輔助施行侵入性治療 處置 係屬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醫療輔助行為範圍 衛生署 93.12.28 衛署醫字第 0930052157 號函略以 : 鼻胃管初次置入仍有相當程度之危險性, 宜由醫師親自為之, 至鼻胃管全管拔除及需長期鼻胃管留置患者之定期更換, 如經醫師診察 判斷後, 可指示護理人員協助之 行政院衛生署於 97 年 9 月 5 日研商照顧服務員相關疑義會議記錄 : 有關鼻胃管灌食行為, 說明如下 : 因鼻胃管初次置入仍有相當程度之危險性, 宜由醫師親自為之 ; 至鼻胃管全管拔除及需長期鼻胃管留置患者之定期更換, 如經醫師診察 判斷後, 得可指示護理人員協助為之 至為維持個案生理機能所需 及維護身體清潔及衛生以增加舒適感, 由未具護理人員資格之照顧服務員執行鼻胃管灌食, 及因置入鼻胃管所引發之分泌物簡易照顧處理 如不涉及醫療專業判斷 醫療輔助行為及醫療行為等, 僅係個案身體照顧服務, 尚無不可

照顧服務員可以抽痰嗎? 行政院衛生署於 97 年 9 月 5 日研商照顧服務員相關疑義會議記錄 : 依現行相關法規規定, 抽痰係屬護理人員業務 為因應職場護理人力不足之困境及實務環境之需要, 是否考量在 護理人員指導下, 經特定職場特殊講習及訓練之完整配套措施, 且領有特定職場核發受訓及格證明者, 得在該特定職場執行 之鬆綁規定, 宜再研議

發生照護糾紛, 怎麼辦?

寬福 發生照護糾紛可能事故 進行現場院民的緊急處置 聯絡主管 ( 院長或護理長 ) 判斷需緊急送醫否 由主管坦然告知家屬事故原由 需緊急送醫 不需緊急送醫 由主管進行後續之關懷追縱 聯絡救護車 留院密集觀察 轉介處置期間要每週探視個案, 至少每三天電話問候 務必注意個案的生理及心理狀況, 且至少每三天與個案家屬討論, 爭取書面和解 : 爭議事件案家或透過第三者與護理之家進行磋商, 尋求雙方能共同接受之方案 填寫轉診單 協助院民準備外送 (8 小時內每小時探視並監測生命徵象值 )

處理醫療爭議的方式和原則 可分為 和解 調解 與 衛生局調處 訴訟 調解 : 可分為 一般調解 鄉鎮市公所調解 與 司法調解 衛生局調處 : 以書面向護理之家所在縣市的衛生局申請調處, 由政府介入, 提供管道讓兩造當事人進行溝通 此法雖無法直接判定疏失, 但可藉由調處過程擷取會談重點, 判斷醫院說詞是否有矛盾之處 訴訟 : 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 刑事部分還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照護糾紛的預防 ( 一 ) 與患者建立良好關係 ( 二 ) 了解在何種情況下較會發生照護糾紛 ( 三 ) 依照護常規執行照護 ( 四 ) 自我充實 保持最新醫護知識與技能 ( 五 ) 善盡注意義務 ( 六 ) 善盡告知說明義務 ( 七 ) 採行人性化照護及人性化管理 ( 八 ) 詳實記錄照護內容 蔡文惠 周建河 李翠芬 (2011) 醫療糾紛的預防 台灣口腔醫學雜誌,27 : 48-56

照護糾紛的處理 ( 一 ) 照護糾紛發生時誠實面對患者及家屬 1. 照護人員應以冷靜 誠懇的態度面對患者 2. 以說明 澄清 溝通代替對抗 衝突 ( 二 ) 把握第一時間溝通 1. 平時即應教育醫護人員瞭解患者的身心狀況與需求, 以及如何避免溝通上的衝突 2. 設置專職處理人員, 當醫療糾紛事件發生時, 可即時提供家屬所需的協助 3. 立即提供完整的個案資料 ( 病歷 4. 告知患者或家屬可以利用哪些內部管道和院外管道表達需求

( 三 ) 儘速釐清糾紛事件, 並說明事實 1. 釐清事實 由醫療糾紛審議委員會進行調查, 以瞭解醫療過程和結果是否有瑕疵或任何問題 2. 說明事實與後續處理方式 由相關負責人或醫療糾紛處理專職人員, 邀請病人或家屬到機構聽取說明 說明內容包括事實誠意和後續將採取的補救措施 3. 必要時可請第三者 ( 社會人士 民意代表 ) 協助

( 四 ) 若已進入司法程序, 則應充分舉證機構在糾紛中若要免損害賠償責任應就 無過失 負舉證責任, 這是民事訴訟法第 227 條在 2000 年修訂後的規定 ( 第 227 條為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不在此限 ) 當原告病患主張被告之醫護人員依侵權行為關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 應由被告就其 無故意或過失 之事實, 負舉證責任 1. 詳細提供物髓, 包括病歷和各種佐設資料 2. 充分舉證.提供文獻或研究報告等參考資料 3. 請教律師如何舉證

( 五 ) 事後檢討若院方或醫護人員確實有所疏失, 則應 1. 進行檢討, 並執改善措施, 作為案例, 讓相關人員知所醫惕 2. 針對殊失部份, 由當事人向病人或其家屬致歉 3. 建立一明確標準 ' 提供相關單位採行 蔡文惠 周建河 李翠芬 (2011) 醫療糾紛的預防 台灣口腔醫學雜誌,27 : 48-56

道歉真能解決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醫糾家庭最盼 一句道歉???????? 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張苙雲指出, 醫改會六年來接獲 1450 個案例諮詢結果, 民眾最期望得到的是醫療機構 一個道歉

醫療糾紛是醫療人員執業生涯中的夢麼, 不只是造成財頭上的損失, 身心的折磨, 也可能中斷執業生涯, 甚至帶來牢獄之災 目前消費意識高漲, 這種危機發生頻率愈來愈高, 讓我們不得不正視 希望能有正常方式與途徑, 快速處理, 讓傷害減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