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產學研價值創造計畫會計作業說明 產學研價值創造計畫各補助科目編列說明 產學研價值創造計畫各業者 / 研究機構自籌科目編列說明 查核常見缺類型 近年審計單位提出之缺失類型 2
計畫經費 : o 專款專用 並應建立專款專用核銷制度, 經濟部或資策會得於必要時查核之, 非經同意不得另作他用, 否則視為違反契約約定 就所有經費之動支經濟部或資策會認為有必要時, 校方應提送相關經費收支明細送經濟部或資策會查核 o 經費流用 : 學校並不得將人事費流出及流入運用 其餘用途科目間之流用, 其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 20%, 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 20% o 經費預算之流用 變更及保留 : 校方應依預算法及經濟部相關規定辦理 各年度未支用經費, 除依規定辦理經費保留, 轉入下一年度繼續處理者外, 所結餘之經費應於各年度計畫終了後 10 日內繳還資策會轉交經濟部歸入國庫 但校方如屬職司校務基金之學校者, 得納入校務基金由計畫賡續使用, 無需繳還 3
各項計畫經費財務處理 : o 採購作業依各校會計法規 制度 審計法規與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o 各項支出均應照經濟部所訂支給標準報支 超過經濟部訂頒支給標準者, 應由學校自行負擔 經濟部未定支給標準之項目, 如學校已訂有支給標準, 得從其規定 o 所得稅 其他稅賦之扣繳責任 補充保費之扣費責任, 由校方負責辦理 4
計畫衍生收入 ( 繳交資策會轉交經濟部歸入國庫 ) o 校方因執行本計畫而有出版書刊 舉辦研討會 提供技術服務 採購 ( 含賠償收入 ) 及有其他足生衍生所得等情事時 應於扣除必需之相關費用後之淨收益後, 繳交資策會轉交經濟部歸入國庫 所謂必需之相關費用應以可歸屬該衍生收入負擔, 且設有專帳處理及檢附原始憑證報銷者為限 ( 與經濟部簽約之計畫, 衍生所得仍直接繳交經濟部 ) o 校方運用本契約補助產生之研發成果時 應依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將其因此獲得之總收入 20% 收款後以支票繳交資策會轉交經濟部歸入國庫, 並請註明技轉對象 成果項目及收入明細 ( 與經濟部簽約之計畫, 衍生所得仍直接繳交經濟部 ) 5
6 各補助科目編列說明
人事費 項目資格規定經費編列缺失類型 計畫主持人 / 協同主持人 / 分項計畫主持人 專任助理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 項目 : 主持費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金額 : 計畫主持人每月不逾新台幣 20,000 元 分項計畫主持人每月不逾新台幣 10,000 元 1. 科技部補助專每月酬金 勞健保 二題研究計畫助理代健保補充保費 退休人員約用注意事金 年終獎金項 2. 不得為計畫主持人 分項計畫主持人之配偶及四親等以內血親 三親等以內姻親 協同主持人經費編列超過上限 1. 年終獎金未按實際投入比例分攤 2. 為計畫主持人 分項計畫主持人之配偶及四親等以內血親 三親等以內之姻親 7
人事費 項目資格規定經費編列缺失類型 兼任助理 1.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2. 不得為計畫主持人 分項計畫主持人之配偶及四親等以內血親 三親等以內之姻親 3. 不得為大陸地區學生 每月酬金 勞健保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退休金註 : 每月酬金上限須依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 1. 支給逾標準表 2. 為計畫主持人 分項計畫主持人之配偶及四親等以內血親 三親等以內之姻親 3. 兼任二個以上之計畫, 且支給總額逾標準表 4. 聘用校內老師上限為每月 6,000 元 8
人事費 項目資格規定經費編列 顧問 1. 顧問之聘用, 以經計畫審查會議審查核准者為限 2. 聘用顧問之服務單位如與委託研究 國際合作或本計畫執行單位為同一單位者, 則不得編列費用 1. 國外聘用請參照以下標準 : (1) 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 (2) 行政院頒 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 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 2. 國內專家學者依各校內部規範辦理 9
旅運費 ( 二 ) 旅費法規可編列項目編列限制 1. 國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雜費, 其報支數額如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交通費 :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高鐵 船舶 汽車 火車 捷運等費用, 均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 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 補給差價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 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 經機關核准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 ( 機 ) 車出差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 ( 橋 ) 停車等費用 ; 如發生事故, 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住宿費 :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 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在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 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 因業務需要, 事前經機關核准, 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註 :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 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作為搭乘之證明 1. 依行政院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訂標準計列最高限額為 15,000 元 / 人年, 超出之審查重點為是否特定工作項目 ( 如業界合作推動等 ) 2. 出差對象以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為限 10
旅運費 費別 中央機關公務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數額表 單位 : 新臺幣元 職務等級簡任級人員薦任級以下人員 ( 第十至十四職等特任級人員 ( 九職等以下包括雇員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 技工 駕駛及工友) 晉支年功俸 ) 交通費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 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 ( 車廂 ) 或相同之座 ( 艙 ) 位, 其餘人員乘坐經濟 ( 標準 ) 座 ( 艙 車 ) 位, 並均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覈實報支 其餘交通工具, 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住宿費 2,200 1,800 1,600 每日上限 檢據覈實報支 雜費每日 400 備註 : 一 約聘 ( 僱 ) 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本表分等數額報支 11
旅運費 ( 二 ) 旅費法規可編列項目編列限制 2. 國外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交通費 : 以出差人員搭乘飛機 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為限生活費 : 出差人員之住宿費 膳食費及零用費 ( 包含市區火車票費 市區公共汽車票費 市區捷運車票費 個人信用卡手續費 洗衣費 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 不得超過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 手續費 : 包括護照費 簽證費 黃皮書費 預防針費 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 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實報實銷保險費 : 因公赴國外出差人綜合保險, 要保人應為 計畫執行單位 之意外險保險費行政費 : 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 報名 註冊 郵電 翻譯及運費等費用 1. 國外出差旅費依行政院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所訂標準計列, 最高限額為 25,000 元 / 人年, 須列出計算公式, 超過應補充說明 2. 國外出差旅費審查重點為 : 1. 任務是否與計畫有關 2. 延續性計畫, 以不超過前一年度每人年動支總額為原則 3. 同一任務之出差人數以不超過一人為原則 3. 國外旅費超過前述標準者之審查重點除上述三項外採核實計算 ( 全部出國計畫均應列出 ) 4. 出國 ( 或赴大陸地區 ) 目的得包含因執行計畫所需之下列項目, 國外出差並需檢附 國外出差計畫表 註明出差任務 國家 人數及天數等 : 5. 國外差旅費若有特殊需求時, 得採例外管理, 於計畫審查時提出說明, 並由審查委員就出國目的審議其合理性 其他注意事項 : 1. 若為參加訓練或講習, 相關費用應屬業務費 ( 教育訓練 ) 2. 如因公出國案件係屬赴國外進修 研究 實習性質 ( 非赴國外出差 ), 其報名費依 中央政 府各機關 ( 含事業機構 ) 派赴國外進修 研完 實習人員補助目及數額表 之規定不予補助 12
材料費 編列原則應注意事項缺失類型 每人年以不超過 120,000 元為原則 ( 惟視各計畫領域性質得調整之 ), 須明列材料名稱及數量, 在前述標準範圍外, 需重點說明 1. 材料費係指專為執行計畫所發生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不含模具 治具 夾具等屬固定資產之設備及辦公所需之事務性耗材 2. 材料之請 ( 採 ) 購 領用, 應依學校內部授權規定並經計畫主持人核准 3. 單據日期之確定依下列方式處理 : 領料者依領料日期 ; 國內購買者依統一發票日期 ; 國外購買者依進口報單之進口日期 1. 列報設備維護之零件費 2. 預放款 ( 審計部 ) 3. 列報資本支出 ( 新增設備, 且編有財產編號 ) 4. 分散採購或集中採購 13
維護費 編列原則應注意事項缺失類型 1. 公立學校設備已由教育 1. 設備名稱應與計畫書相部編列經費支付維護費者, 同不得編列維護費 2. 簽訂維護費合約之設備 2. 設備於保固期間內不得維護費係以當月該設備編列維護費 投入比率計算其應分攤 3. 重大儀器設備每年所編之維護費列維護費以不超過該設備購入成本之 5% 為原則, 並按該設備使用於專案計畫之比例編列, 特殊情況應專案報部 實際執行除統一採外部憑證實報實銷外, 並按該設備實際使用於專案計畫之比例分攤 1. 未按計畫使用比例分攤 2. 列報資本支出 ( 屬新增設備, 已填報財產增加單且編有財產編號 ) 3. 計畫書未編列, 於實際支出時以材料費或業務費方式列報 14
業務費 項目編列規定缺失類型 訓練費 文具紙張 印刷 郵電 消耗 1. 國內訓練費每人年以不超過 15,000 元為原則, 國內外合計以不超過 20,000 元為原則 2. 超出標準之審查重點為技術項目及人次 1. 每人年以不超過 20,000 元為原則, 超過者應提出說明 2. 電話裝置費 移機費及其他加值服務不得報支 3. 各項刊物須列出預估成本, 若為銷售刊物, 須列出預定銷售數, 及銷售收入預定繳庫額 4. 超出標準之審查重點印刷 : 報告出版品之名稱 用途 數量 文具 : 品名 數量郵電 : 名稱 目的 ( 因計畫所需而增設之電信費用須註明電話號碼及使用單位 ) 消耗品 : 品名 數量 參加訓練課程之交通費誤列為旅運費 計畫期間終止日前大量購置事務性用品, 過於集中期末採購 15
業務費 項目編列規定缺失類型 研究實驗用水電費 租金 圖書 智慧財產權申請費 必須有明確之標的物 ( 如 ** 實驗室 實驗工廠等 ) 1. 因計畫需要辦理研討會 發表會 使用之研究室等, 所需租用場地之租金 2. 不補助內部場地 ( 含研究室 ) 租金, 惟內部場地開放外界使用並訂定收費辦法, 如供計畫使用者, 不在此限 3. 設備租金, 如重大儀器設備租金等, 視需要編列並從嚴審核 惟資本租賃及科技部或教育部補助購買之重大儀器均不得認列於租金費用 視計畫需要編列並列明細 需列明國內外申請件數及單價 跨計畫共同使用者, 未合理分攤 1. 租期與計畫期間不符 ( 亦即非計畫期間之租金 ) 2. 租用內部場地 ( 例如 : 未開放外部租用之實驗室等 ) 1. 列報專利維持費 ( 年費 ) 預付款 2. 專利申請項目與計畫無關 16
業務費 項目編列規定缺失類型 勞務 1. 演講費國內講師 :4,000 元 / 人時為限 ; 國外講師 : 美金 300 元 / 人時為限 2. 出席費 ( 凡邀請專家學者出席討論有關計畫研究之出席費用屬之 ): 依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辦理,2,000 元 / 人次為限 已支領鐘點費 演講費或支領計畫固定薪資者不得再支領出席費 3. 鐘點費 ( 凡辦理與計畫研究有關之研習會或訓練進修, 其實際擔任授課人員之鐘點費屬之 )- 內聘 : 主辦學校人員 800 元 ( 非支領計畫固定薪資者 ); 外聘 : 專家學者 1,600 元 ; 外聘 : 國外專家 2,400 元 4. 已支給上述 ( 一 )( 二 )( 三 ) 費用者, 如係由遠地前往 ( 三十公里以外 ), 邀請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 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但已提供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 機票者, 不得再支給 5. 臨時工資, 依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辦理 6. 其他 - 依計畫實際需求, 核實編列報支 7. 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本項經費 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不得支給出席費 1. 列報設備維護費 17
業務費 項目編列規定缺失類型 委託研究 國際合作 研究發展費 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 稅捐 依實際計畫內容及審查決議編列, 惟為計畫所需之委外研究 開發 設計或服務之工作與國際合作之經費合計, 以不得超過總補助經常經費 40% 為原則 支付內政部聘用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費用 上述各項支出依補充保費之計費所得項目, 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因本計畫簽訂合約之印花稅 會費 1. 國際組織會費 : 執行本計畫所需參加國際性專業組織或學術團體應繳納之會費 2. 國內組織會費 報名費及註冊費 : 執行本計畫所需參加國內專業組織或學術團體應繳納之會費 報名費及註冊費 1. 列支項目與計畫書核定項目不符 2. 委託研究合約中含資本支出之採購 誤列為人事費 計算錯誤 18
業務費 項目編列規定缺失類型 問卷調查費 資料蒐集費 其他項目 依問卷份數編列所需之調查費 郵資 問卷印刷費及資料分析費或統計費, 每份問券調查費合計上限為 300 元 因計畫所須購置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或資料檢索 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 數量 單價及總價於計畫中, 合計以不逾 100,000 元為原則 其他與計畫相關之支出, 編列金額不得超過上列 訓練費 文具紙張 印刷 郵電 消耗 圖書 會費 問卷調查費 資料蒐集費 之業務費總額的 5% 超過者應逐一列出全部細目及其需求 帳列機械及設備, 且經執行學校填列財產增加單列管, 屬資本門支出 19
設備使用費 編列原則應注意事項缺失類型 因計畫需要由校方自行購置之設備得編列設備使用費, 其計算公式為 C/N+{C*[N-(X-1)]/N}*R; C 為購入成本 ;N 係成本購入分攤年限, 統一以 5 年計算 ;X: 第 X 年 ;R: 最近一期台銀牌告基本放款利率 1. 經費購置來源是否為科技部或教育部 2. 設備是否列入學校之財產目錄 1. 計算錯誤未依公式計算未按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成本填寫錯誤 2. 列報科技部或教育部經費購置之設備使用費 3. 列報為購置設備之款項 ( 資本支出 ) 20
管理費 計畫經常支出經費 ( 不含管理費 )1000 萬元 ( 含 ) 以下部分, 管理費以 10% 計算, 超過 1000 萬元至 2000 萬元 ( 含 ) 部分以 8% 計算 21
22 業者 / 研究機構自籌科目編列說明
人事費 項目 : 1. 參與本計畫人員之每月薪資 2. 勞健保 退休金 3. 獎金 ( 每人每年以 1.5 個月為上限 ) 等並按實際投入本計畫工時占全年正常工時比分攤 編列上限 : 不得逾自籌款總額 40% 為原則, 並不得流入 23
旅運費 材料費 旅運費 : 為執行計畫所需 o 於計畫核准期內 o 派遣本計畫人員 o 國內 外差旅費 材料費 : o 專為執行本計畫 o 直接發生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 須具相關性 ) 24
維護費 執行本計畫所必需之機 儀器設備依其維護合約, 於計畫執行期內應分攤之維護費或需實際支付之修繕費 設備於保固期間內不得編列維護費 儀器設備每年所編列維護費不得超過該設備購入成本之 20%, 特殊情況應專案報准, 並按該設備使用於專案計畫之比例編列 實際執行以外部憑證報銷 25
業務費 因執行本計畫而衍生之下列項目 : 一 技術移轉費 o 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購買費 : 須經計畫審查會議通過 二 產品行銷廣宣費 o 本計畫研發成果商品化之行銷支出, 不得超過自籌款總額 20% 報章雜誌 網路性質之廣告 廣告 傳單 海報 參加展覽 舉辦各項廣宣活動之場地租借費用 廣播 電視 戲院幻燈廣告 以車輛巡迴宣傳之各項費用 彩牌及電動廣告 贈送樣品或商品饋贈之項目, 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 且含有廣告性質者, 惟上限不得逾本項 10%, 單價不得逾新台幣 300 元 三 租用執行本計畫所需之設備之租金 四 稅捐 : 因本計畫簽訂合約之印花稅 26
設備使用費 為執行本計畫所必需之機 儀器設備或軟體之使用費, 以設備購置成本及本計畫使用比例, 以計列折舊方式編列 分攤帳列折舊金額以當期申報稅務資料為上限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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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學界科專查核缺失類型 科目編號查核發現缺失 1 帳列數超過核定變更後預算數 2 專任助理退休金列支於人事費 3 臨時工資列支於人事費項下, 依其性質應列報於業務費項下 人事費 兼任助理支領 2 次以上之每月工作酬金, 且逾兼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 4 支給標準 5 認列兼任助理非屬計畫期間之薪資兼任助理人員未符合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6 之規定 7 專任助理列支 2 個月年終獎金 8 專任助理年終獎金未依年度任職比例計算 9 補充保費誤列 10 列支講師級兼任助理工作酬金超過支給標準表 11 分項主持人支領每月逾新台幣 10,000 元 12 聘用講師級兼任助理未簽定聘用契約書 13 重複認列專任助理之勞健保費 14 兼任助理為計畫主持人一親等之血親 15 博士後研究員經查該員為兼任助理人員且未簽定聘用契約書 29
103 年學界科專查核缺失類型 科目編號查核發現缺失 1 日支數超出生活費日支限額 旅運費 2 列支出差人數超過一人, 且支用對象限計畫內教授及專任研究人員 3 將性質屬業務費列支於旅運費項下 4 年會之報名費與憑證不符 5 註冊費憑證抬頭非執行學校 1 分散採購之情形 材料費 維護費 設備使用費 2 列報資本門支出 3 4 5 性質屬業務費列報於材料費項下 過於集中期末採購性質屬維護費編列支於材料費項下 6 列支非屬計畫期間之支出 1 材料費調整至維護費部分超出流入上限 2 實驗室除執行本計畫外尚執行其他補助計畫, 應分攤維護費 3 列支維護費未按設備使用記錄比例分攤 1 未依設備使用比例按設備使用費公式計算 2 未依實際設備購置金額計算 3 性質屬業務費之費用 30
103 年學界科專查核缺失類型 科目編號查核發現缺失 1 2 3 4 列支非屬計畫期間之支出 ( 計畫開始前之支出 ) 列支非屬計劃期間之租金費用 ( 預付租金 ) 將性質屬旅運之費用列支於業務費項下 租用學校場地且依學校空間管理要點支付費用, 依規定不得認列該費用, 除該場地有對外營運並設收費標準 業務費 5 購置事務性設備 6 列支使用人非屬計畫人員之技術服務費 7 列支專利年費 8 性質屬維護費編列支於業務費項下 9 性質屬維護費編列支於業務費項下, 且未依設備使用比例計算 10 計畫期間終止日前大量購置事務性用品, 過於集中期末採購 11 列支項目與計畫書核定項目不符 12 將性質屬材料之費用列支於業務費項下 13 使用儀器設備費用依其性質應轉列為設備使用費, 其設備購置經費來 14 性質屬設備使用費編列支於業務費項下 15 帳列機械及設備, 且經執行學校填列財產增加單列管, 屬資本門支出 16 智產權申請費之專利申請明細無法與列支數勾稽 17 專利申請項目與計畫無關 31
被糾正機關 : 科技部 ( 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公務機關補助部分研究計畫因審查欠嚴謹, 致有經費超編情事, 部分教研人員不當使用公務機關所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 虛報 浮報情況嚴重, 將實際未付予廠商之公款 預放 於廠商, 備供研究者未來支用, 預放款 占實際採購金額之比例甚近 4 成, 且於事發後部分計畫主持人與機關首長猶企圖合理化不當行為, 不追究資訊是否不實, 只問公款是否私用, 於聲稱 公 款 公 用 之際, 不指明 買 A 物報 B 帳 之關鍵, 係在所購買之 A 物 不得以公款報支, 只有報帳時不實記載之 B 物, 方得動支公款購置, 顯違背透明 課責之原則, 混淆視聽, 斲傷教研人員清高 誠實形象, 殊有未當 32
被糾正機關 : 科技部 ( 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對於科技部所清查相關缺失類型, 本院歸納如次 : o 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作業程序, 而該等程序具內部控制之功能, 如採購時, 應分工, 請購 採購及驗收不得歸於同一人, 又如聘用專任助理, 未依規定 o 浮報所採購物品之價格, 如浮報電腦設備之價格 o 將以公款採購之儀器納為私人所有, 或上網拍賣 o 聲稱採購實驗耗材, 但未要求廠商交貨 ; 以空白收據虛填不實品項及金額 ; 發票所載之購置品項, 與實際不符, 或利用研究生為人頭助理 33
被糾正機關 : 科技部 ( 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與助理人員有關者 : o 在制度面, 有未建立其出勤管控與 進用關係人之迴避機制, 致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可能進用其配偶 三親等之內血親 姻親 ; o 在執行面, 有溢支助理酬金 變更助理人員之類別或級別, 但非由計畫主持人在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准後辦理, 以及行政人員具領臨時工資等 34
被糾正機關 : 科技部 ( 原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 審計部審核 100 年度科技部補助國際頂尖研究中心設置及運作情形, 發現各研究中心之研究成果, 於期中報告多已底定, 但核銷耗材等業務費用之期間, 卻大量集中在研究成果已發表之後, 有欠合理 再觀諸教研人員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以下簡稱彰化地檢署 ) 以貪污罪起訴之態樣 ( 詳表二 ), 渠等均與廠商合謀, 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在須有採購人員介入, 進行公開招標時, 避免由其介入 ; 或先提高採購價款, 再將虛報 浮報之經費, 以 預放款 之形式存放廠商, 備供教授私人使用 預放款 係決標價 ( 形式售價 ) 與實際售價間之差額 ; 預放款之大小, 視該採購案之金額及採購機構內部控制之良窳而定 當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 ( 下同 )10 萬元, 屬小額採購時, 採購訊息既不須公開, 請購教研人員得自行議價 驗收, 不須總務單位介入 ; 惟當採購案之金額達 10 萬元, 即須公開採購訊息, 並取得報價單, 總務單位須介入 彰化地檢署起訴之案件中, 在小額採購, 預放款平均為形式售價之 95.45%, 當採購金額上升, 介於 10 萬元至 100 萬元之間時, 總務人員介入, 分工的控制功能出現, 預放款占形式售價之比例下降, 為 8.05%, 惟當採購之金額提高, 超過 100 萬元時, 該比例又增為 16.20%, 三者採購合計, 預放款占形式售價之比例, 為 38.65%, 則近 4 成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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