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年 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 專 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 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第 一試試題暨解析 科 目 : 綜合法學 ( 一 ) 刑法 刑事訴訟法 法律倫理 01 非讀不可 FIEB
注意 : 1. 本科 目共 70 題, 其中單 一選擇 題 60 題, 複選題 10 題, 各題答 案須 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 清楚劃記, 於本試題上作答者, 不予計分 2. 禁 止使 用電 子計算器 考試時間 :1 小時 30 分
一 單 一選擇題 ( 第 1 題 至第 60 題, 每題 2 分, 占 120 分 ) 說明 : 所列的四個選項, 請選出 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 複選作答者, 該題不予計分 1~10 題
1. 甲欲槍殺 A, 槍法不準誤射 A 身旁的 B,B 因槍傷 而死 亡 依實務 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甲之 行為學說上稱為客體錯誤 B. 甲之 行為學說上稱為因果流程錯誤 C. 甲之 行為應成 立殺 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想像競合 D. 甲之 行為應成 立殺 人未遂罪與過失致死罪的數罪併罰 解析
2.甲購得改造之 手槍 一把 為試 手槍之 功能 朝路過之機 車騎 士開槍 擊中 A 胸部 A 中槍送醫不治死亡 就甲 射擊路 人之試槍 行為 持有改造 手槍 部分除外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甲對於改造 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 試 槍 行為雖難認有殺 人之直接故意 但 仍有殺 人之間接故意 甲試槍 行為與 A 死亡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 應論以 殺 人既遂罪 B. 甲對於改造 手槍之性能雖未有確信 而試槍 行為造成路 人死亡 已在其能 預 見範圍 惟射中 A 並導致 A 死亡 純係偶然事件 甲試槍 行為與 A 之死 亡間 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故應論以 殺 人未遂罪 C. 甲對於改造 手槍之性能未有確信 試 槍 行為並 非意在殺 人 所為致 A 死 亡 係偶然事件 因有相當因果關係 故應論以過失致死罪 D. 甲射擊路 人之試槍 行為 未具有殺 人 之直接故意 亦未具有傷害之故意 所為致 A 死亡 不構成任何犯罪 解析
3.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 用我國 刑法處罰? A. 菲律賓 人在我國犯竊盜罪 B. 柬埔寨 人在公海上運送毒品 C. 日本 人在我國籍飛機上毆打 日本 人成傷 D. 美國 人在法國詐欺我國 人 解析
4. 甲意圖殺害 A, 教唆 乙代其 購買 行兇 用之 刀械, 乙購得 刀械交予甲, 甲前往犯罪地 途中, 為警查獲 依實務 見 解,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甲論以預備殺 人罪, 乙無罪 B. 甲論以預備殺 人罪, 乙論以幫助殺 人罪 C. 甲論以預備殺 人罪, 乙成 立幫助預備殺 人罪 D. 甲 乙 二 人論以共同預備殺 人罪 解析
5. 甲 見 乙受飆 車族追打, 倉惶 逃命, 為救其脫離危險, 乃 將 乙拖 入暗巷內隱蔽, 乙因 而腳部挫傷 下列敘述, 何 者正確? A. 甲救 乙之 行為, 雖 乙受傷, 係屬正當防衛之 行為, 不罰 B. 甲救 乙之 行為, 雖 乙受傷, 但係屬於緊急避難之 行為, 不罰 C. 甲救 乙之 行為, 雖 乙受傷, 乃屬超法規阻卻事由之 行為, 不罰 D. 甲救 乙之 行為, 因有造成 乙受傷, 故仍應承擔傷害罪責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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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關於累犯 下列敘述 何者 正確 A. 因竊盜罪受三 月有期徒刑 宣告之 人易科罰 金執 行完 畢後第 二天 又犯竊盜罪 應加重其本刑 至 二分之 一 B. 受三 月有期徒刑宣告並宣 告緩刑 一年者 於緩刑期 滿後第 二天 又犯竊盜罪 應加重其本刑 至 二分之 一 C. 受假釋之 人 於假釋後第 二天 又犯竊盜罪 應加 重其宣告刑 二分之 一 D. 因竊盜罪受刑之執 行後假 釋 於假釋期滿後第 二天 又犯竊盜罪 若宣告強制 工作 應加重強制 工作期 間 至 二分之 一 解析
7.關於刑法第 91 條之 1 強制治 療處分 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 人 於裁 判前應經精神鑑定 如有施以 治療之必要 得令 入相當處所 施以治療 B.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 人 於徒 刑執 行期滿前 接受輔導或治 療後 經鑑定評估 認有再犯 危險 得令 入相當處所施以治 療 C.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 人 其強 制治療期間為 至治癒為 止 但 最 長不得逾 3 年 D. 犯強制性交罪之犯罪 人 其強 制治療期間為 至再犯危險顯著 降低為 止 但最 長不得逾 3 年 解析
8. 對於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 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 未經撤銷假釋者 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 其未執 行之刑,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 力 B. 嗣後如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 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不能宣告緩刑 C. 如於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 加重本刑 至 二分之 一 D.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 行者, 其期間不算 入假釋期內 解析
9.計程 車司機甲 平 日於座 車內經 常放置 匕 首 一把 以備犯案時之 用 某 日 載 女乘客 A 前往郊 區 見 A 女頗具姿 色 乃頓 生淫 念 取出 匕 首威脅 A 女與其性交 得逞 甲犯強制性交罪 而同時該 當於刑法第 222條所定之加重事 由有 攜帶兇器犯之者 與 利 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 人運輸之 交通 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兩款 依實務 見解 下列敘述 何者正 確 A. B. C. D. 上述兩款為數罪之實質競合 上述兩款為接續犯 上述兩款為想像競合犯 強制性交 行為僅為 一個 祇成 立 一個加重強制性交罪 解析
10.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 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 本罪為純正 身分犯, 行為主體需具有公務員 身分 B.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之圖私 人不法利益 行為, 始可該當本罪 C. 本罪違背法令之 行為, 需與 行為 人 自 己或他 人獲得利益之結果具備因果關係, 始能成罪 D. 本罪獲得不法利益之 人, 以 自然 人為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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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回到題 目解析 : 本題屬 打擊錯誤, 依通說 見解, 成 立未遂 ( 對 A) 與過失 ( 對 B), 兩者想像競合 故選 C
2. A 回到題 目解析 : 1. 本題涉及 間接故意 與 相當因果關係 之判斷 2. 間接故意 又稱 未必故意, 係指 行為 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 見, 而聽任其 自然發展, 終致發 生構成要件該當結果, 或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 心態 3. 相當因果關係 依 76 台上 192 判例 : 係指依經驗法則, 綜合 行為當時所存在之 一切事實, 為客觀之事後審查, 認為在 一般情形下, 有此環境 有此 行為之同 一條件, 均可發 生同 一之結果者, 則該條件即為發 生結果之相當條件, 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反之, 若在 一般情形下, 有此同 一條件存在, 而依客觀之審查, 認為不必皆發 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 不過為偶然之事實 而已, 其 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4. 故本題應選 A
3. D 回到題 目 解析 : 1. 依刑法第 3 條規定 : 本法於在中華民 國領域內犯罪者, 適 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故 A C 適 用我國刑法處罰 2. 依刑法第 5 條第 8 款規定 : 本法於凡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 適 用之 : 八 毒品罪 但施 用毒品及持有毒品 種 子 施 用毒品器具罪, 不在此限 故 B 適 用我國刑法處罰 3. 依刑法第 8 條規定 : 前條之規定, 於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 人民犯罪之外國 人, 準 用之 刑法第 7 條 規定 : 本法於中華民國 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 二條以外之罪, 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適 用之 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 不在此限 詐欺罪依刑法第 339 條規 定,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屬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故 D 不適 用我國刑法處罰
4. A 回到題 目解析 : 依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 幫助他 人實 行犯罪 行為者, 為幫助犯 雖他 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故若正犯屬預備階段, 則幫助犯即無法成 立犯罪
5. B 回到題 目解析 : 本題涉及 緊急避難 之概念 依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 因避免 自 己或他 人 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之緊急危難 而出於不得已之 行為, 不罰 但避難 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6. A 回到題 目 解析 : A. 依刑法第 44 條規定 : 易科罰 金 易服 社會勞動 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 行完畢者, 其所受宣告之刑, 以已執 行論 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 : 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 或 一部之執 行 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 二分之 一 B. 依刑法第 76 條本 文規定 : 緩刑期滿, 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其刑之宣告失其效 力 因並非刑執 行完畢, 故無累犯問題 C. 依刑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 : 假釋中因 故意更犯罪,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於判決確定後六 月以內, 撤銷其假釋 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 不在此限 假釋後又犯罪, 為撤銷假釋之事由, 並非刑執 行完畢, 故無累犯問題 D. 依刑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 : 第九 〸十八 條第 二項關於因強制 工作 而免其刑之執 行者, 於受強制 工作處分之執 行完畢或 一部之執 行 而免除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以累犯論 並非加重強制 工作期間至 二分之 一
7. B 回到題 目解析 : 依刑法第 91 條之 1 規定 : 犯第 二百 二 〸十 一條至第 二百 二 〸十七條 第 二百 二 〸十八條 第 二百 二 〸十九條 第 二百三 〸十條 第 二百三 〸十四條 第三百三 〸十 二條第 二項第 二款 第三百三 〸十四條第 二款 第三百四 〸十八條第 二項第 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 得令入相當處所, 施以強制治療 : 一 徒刑執 行期滿前, 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 經鑑定 評估, 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 依其他法律規定, 於接受身 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 經鑑定 評估, 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 止, 執 行期間應每年鑑定 評估有無停 止治療之必要
8. A 回到題 目 解析 : A. 依刑法第 79 條第 1 項本 文規定 : 在無期 徒刑假釋後滿 二 〸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 其未執 行之刑, 以已執 行論 B. 依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 : 受 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 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 認以暫不執 行為適當者, 得宣告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其期間 自裁判確定之 日起算 : 一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 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未經撤銷假釋, 以已執 行論, 故五年以內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不得宣告緩刑 C. 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 : 受徒刑之執 行完畢, 或 一部之執 行 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 加重本刑至 二分之 一 未經撤銷假釋, 以已執 行論, 故有累犯之適 用 D. 依刑法第 79 條第 2 項本 文規定 : 假釋中 另受刑之執 行 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 人身 自由之期間, 不算入假釋期內
9. D 回到題 目解析 : 參酌實務 69 台上 3945 判例之意旨 : 刑法第三百 二 〸十 一條第 一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 如犯竊盜罪兼具數款加重情形時, 因竊盜 行為祇有 一個, 仍祇成 立 一罪, 不能認為法律競合或犯罪競合, 但判決主 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 理由並應引 用各款, 俾相適應 故本題應認強制性交 行為僅為 一個, 祇成 立 一個加重強制性交罪
10. D 回到題 目解析 : 依刑法第 131 條規定 :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 自 己或其他私 人不法利益, 因 而獲得利益者, 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 金 所稱 其他私 人 亦包含法 人在內, 故 D 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