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宣聖會教會手冊 2009~2013 年 由於歷史演變,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Church of the Nazarene) 在香港及美加地區名稱為 宣聖會, 但在臺灣地區則稱為拿撒勒人會, 為簡化起見, 本手冊中僅以拿撒勒人會自稱
教會手冊 2009~2013 年 訂定者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第廿七屆總議會 (2009 年 6 月 ) 原譯者 : 楊東川博士改版翻譯小組 : 王明光 吳達霖 唐仕禮 郭得恩 蔡清雲 鍾靈生 鄺凱寧責任編輯 : 郭得恩出版者 : 燈塔山出版社 台北市北投區聖景路 100 號發行人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出版部之中文出版部登記證 : 行政院新聞局局版台業字第 0281 號美編設計 : 羅思恩承印者 : 榮益印刷事業有限公司主後 2003 年初版 2011 年再版版權所有 MANUAL 2009-2013, CHURCH OF THE NAZARENE Published by the authority of The Twenty-Seventh General Assembly Held in Orlando, Florida, June 28-July 2, 2009, Published by permission of Beacon Hill Press of Kansas City 2003 1st Edition, 2009 2nd Edition All Right Rights Reserved
前言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 宣聖會 1 ) 的使命是 使萬民成為像基督的門徒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主要目標是藉著持守和宣揚聖經所記載基督徒聖潔來推展上帝的國度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目標是建立聖潔的基督徒團契, 使罪人歸正, 讓信徒全然成聖, 幫助他們在聖潔中的建造, 及彰顯在原始新約教會的明訓和靈力, 並傳福音給萬民聽 ( 廿五條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存在的目的是為了藉向普世宣揚福音, 作為拓展神國的工具 我們天經地義的使命是持守和宣揚聖經中有關基督徒的聖潔, 藉著傳講聖潔使罪人歸正 迷途知返, 和信徒全然成聖 我們的目標是屬靈的, 也就是要以傳福音回應主耶穌在福音書中所說的大使命 : 所以你們要去, 使萬民作我的門徒 ( 太廿八 19 20, 約廿 21, 可十六 15) 我們相信藉著合議的政策和程序, 並信仰的教義, 及經時間考驗的道德標準, 和生活方式, 可使我們達到這目標 本會 2009~2013 年更新版的教會手冊, 包含本會簡史的陳述 會章 信條 教會 為聖潔生活所訂之基督徒品格公約 組織與治理體制條例 基督徒行為公約是針對當代社會的主要課題而訂 治理體制 地方教會 地區議會和總議會 總議會是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最高的訂定教義與立法的組織 本手冊包含 2009 年 6 月 28 日至 7 月 2 日在美國佛羅里達州奧蘭多市召開的本會第廿七屆總年議會, 代表各地區的牧師與信徒們之判斷和決定 ; 故此有權力作為行為的指引 因教會手冊是教會信仰與實踐的正式告白, 手冊與聖經的教導一致, 我們期待本會的會友接受本會的教義 引導和幫助, 過聖潔的生活 若做不到, 一旦正式加入教會之後, 就會傷害教會的見證, 違背教會的良心, 並且使得拿撒勒人會會友的向心力消失殆盡 拿撒勒人會的教會組織是與眾不同的, 其法規採用代議制度, 意即, 既不是純粹的主教制, 也不是完全會眾制 因本會的信徒與傳道人在教會的審議和立法的單位上有同樣的權力 權力的均衡是我們樂觀其成的 我們不僅視此為信徒與傳道人在教會中參與事奉的機會, 同時也是他們的義務 委身與明確的目標是非常重要的, 聰明多聞之士跟隨著約定的作法和程序, 身先履及 推展國度, 並加強為基督作見證 因此, 我們的會友有責任熟悉教會手冊 教會歷史 理想拿撒勒人會的教義和倫理實踐 固守這些條文, 會培養我們對神 對教會的忠誠和信心, 並增加屬靈工作的果效 我們以聖經作為信仰的最高指導, 受聖靈光照, 並以本會教會手冊作為我們對信仰 實踐 和法規的正式協議聲明 我們喜樂地面對新的四年並更堅決相信耶穌基督 1 由於歷史演變,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Church of the Nazarene) 在香港及美加 地區名稱為宣聖會, 但在臺灣地區則稱為拿撒勒人會, 為簡化起見, 本手冊中 僅以拿撒勒人會自稱 總監督會 波特博士 杜瓦特博士 馬得福博士 格拉弗博士 瓦維克博士 托爾勒博士 1 2
目錄 第一篇歷史之陳述... 1-1 第二篇會章序言... 2-1 信條... 2-3 教會... 2-15 組織與治理體制條例... 2-19 會章之修訂... 2-22 第三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一 基督徒生活... 1-1 二 結婚 離婚或婚姻之失效... 1-1 三 人類生命之尊嚴... 1-1 四 人類性行為... 1-1 五 基督徒的管家職份... 1-1 六 教會職員... 1-1 七 開會規則... 1-1 八 基督徒行為公約之修訂... 1-1 第四篇治理體制序言... 4-2 第一章地方教會一 組織 名稱 財團法人 產業 限制 合併 解散組織... 4-3 二 會友資格... 4-8 三 佈道與教會會友資格審查委員會... 4-10 四 會友資格之變更... 4-11 五 會友資格之終止... 4-12 六 教會會議... 4-13 七 教會年度... 4-16 八 座堂牧師之聘用... 4-16 九 座堂牧師與教會的關係... 4-19 十 座堂牧師之續聘... 4-19 十一 教會委員會... 4-23 十二 執事... 4-29 十三 地方執事會... 4-30 十四 董事... 4-30 十五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 4-31 十六 兒童 / 成人議會與總幹事... 4-34 十七 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 / 國際青年團契議會... 4-37 3 4
十八 拿撒勒人會托兒所 / 學校 ( 出生至中學 )... 4-38 十九 地方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 4-39 二十 財物支援之禁止條例... 4-40 二十一 教會名稱之使用... 4-40 二十二 教會資助之團體... 4-41 二十三 地方教會之助理... 4-41 第二章地區年議會一 範圍與名稱... 4-44 二 代表及開會時間... 4-48 三 地區年議會之事務... 4-49 四 地區年議會日誌... 4-55 五 地區監督... 4-56 六 地區秘書... 4-61 七 地區司庫... 4-62 八 地區指導委員會... 4-63 九 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4-67 十 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 4-69 十一 地區佈道委員會或佈道總幹事... 4-71 十二 地區教會產業委員會... 4-71 十三 地區年議會財政委員會... 4-72 十四 地區院牧部總幹事... 4-72 十五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 4-73 十六 地區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 4-75 十七 地區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 4-76 十八 地區受薪助理... 4-77 十九 地區之解散... 4-78 第三章總議會一 職權與組織... 4-79 二 總議會之代表... 4-79 三 開會時間與地點... 4-81 四 特別會期... 4-81 五 總議會籌備委員會... 4-81 六 總議會之事務... 4-82 七 總監督... 4-84 八 榮譽退休總監督與退休總監督... 4-85 九 總監督會... 4-86 十 總秘書... 4-88 十一 總司庫... 4-90 十二 總董事會... 4-91 十三 總董事會之職責與權力... 4-94 十四 與總會有關的委員會... 4-98 5 6
十五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董事會... 4-98 十六 基督徒行動委員會... 4-100 十七 佈道家組織委員會... 4-100 十八 國際研習指導委員會... 4-101 十九 全球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 4-101 二十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總會議... 4-102 二十一 國家委員會 ( 指財團法人董事會 )... 4-103 二十二 區域... 4-104 第四章高等教育一 教會和大專院校... 4-108 二 國際高等教育議會... 4-109 三 國際教育委員會 (IBOE)... 4-110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一章傳道人之資格與呼召... 5-2 第二章傳道事工之職位及角色一 信徒傳道人... 5-4 二 教牧事工... 5-5 三 行政員... 5-6 四 特駐牧師... 5-6 五 女助牧... 5-7 六 教育同工... 5-7 七 佈道員... 5-7 八 基督教教育傳道人... 5-9 九 音樂傳道人... 5-9 十 宣教士... 5-9 十一 座堂牧師... 5-10 十二 過渡期代理牧師... 5-14 十三 歌唱佈道員... 5-14 十四 特殊之服事... 5-14 第三章傳道人之教育一 傳道人... 5-15 二 預備做基督徒傳道事工之一般指引... 5-18 第四章傳道人之證書與規條一 地方傳道... 5-19 二 領有地區執照的傳道人... 5-20 三 助牧... 5-23 四 牧師... 5-25 五 資格的承認... 5-26 六 退休之傳道人... 5-26 七 傳道人會籍之轉移... 5-27 八 一般規條... 5-28 7 8
九 事工的辭職或除名... 5-33 十 教牧人員恢復會友資格和優良身份... 5-35 第六篇司法行政一 可能的過失行為之調查和教會懲戒... 6-2 二 可能的不正當行為之回應... 6-2 三 一個位居委託或授權的人對不正當行為的回應... 6-3 四 信徒懲戒之抗告... 6-5 五 教牧人員懲戒之抗告... 6-6 六 訴訟程序規則... 6-9 七 地區上訴法庭... 6-10 八 總會上訴法庭... 6-10 九 區域上訴法庭... 6-11 十 權利之保證... 6-11 第七篇禮儀一 洗禮... 7-2 A 信徒洗禮... 7-2 B 嬰兒或兒童洗禮... 7-3 C 嬰兒或兒童奉獻禮... 7-5 二 接納會友禮... 7-7 三 聖餐禮... 7-10 四 婚禮... 7-11 五 喪禮... 7-14 六 組織地方教會禮... 7-17 七 職員就任典禮... 7-19 八 獻堂典禮... 7-22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8-2 第二章全球宣道團契規章... 8-42 第三章主日學規章... 8-65 第九篇表格 ( 略 ) 第十篇附錄第一章總會職員 ( 略 ) 第二章行政委員會 會議和教育機構 ( 略 ) 第三章行政政策... 10-2 第四章現代道德與社會問題... 10-5 9 10
第一篇歷史 第一篇歷史 基督教歷史以及衛斯理聖潔傳統 共有聖潔的信仰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從創立之初, 即認定我們是聖潔 大公以及使徒性教會的一部份, 同時我們也追求對我們的主忠誠 我們承認新舊約中所記載的歷史, 從使徒建立初代教會開始持續到今日 身為其中的一份子, 我們認同歷世歷代世界各地屬神的教會, 被基督耶穌所救贖的的子民 我們認信教會建立之初, 自第一至第五世紀為表達其信仰所訂載之信條 然而基督教拿撒勒人會願意回應神特別的呼召, 以宣揚成聖的教義與經驗, 並經由宣講神的話 施行聖禮 建立並維持真正符合使徒教導之信仰及作法 養成學像基督的生活方式以及服事他人等方式保守並培養與歷世歷代基督教會的一致性 約翰 衛斯理復興運動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根基是來自歷代基督信仰的傳承, 特別是十八世紀約翰衛斯理所帶來的屬靈復興運動 在 1730 年代全面性的復興運動在英國興起, 主要是由約翰衛斯理 (John Wesley) 他的弟弟查爾斯 (Charles) 喬治懷特腓(George Whitefield) 以及英國聖公會的牧者們 經由他們的事工, 許多人離開罪惡並有能力服侍神 這樣的復興是以信徒宣講 見證 門徒訓練以及以 會社 班會 以及 小團 等為名稱的門徒圈為特色發展而成的屬靈生命復興運動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前身還包括以飛利浦 雅各 斯班納 (Philip Jacob Spener) 為代表的德國敬虔派 十七世紀英國清教徒以及在美國新英格蘭區的牧 會神學家約翰生 愛德華茲 (Jonathan Edwards) 所帶領的屬靈復甦 衛斯理宗屬靈復興的神學思想是著重於因著信並本乎恩所得來的重生 同樣因著信並本乎恩所得來的基督徒完全或是成聖 以及聖靈的對於得救恩典在我們心中所賜下的見證等三項屬靈生命里程碑 約翰衛斯理特別強調基督徒可以在一生中靠著神恩典的供應與引導過一個完全成聖的生活 英國衛理公會早期宣教士在全世界宣揚這樣的神學重點, 在美國衛理聖公會於 1784 年組成 其宗旨在於 改革美國大陸的基督教會, 並宣揚合於聖經的聖潔 十九世紀聖潔運動 : 十九世紀新一波的聖潔運動在美國東岸興起並拓展至全國 提摩太 莫瑞 (Timothy Merritt), 一位衛理公會的牧師並且是基督徒完全生活指引這份雜誌的創刊主編, 是聖潔復興運動的領導人之一 主要的領袖還有在紐約興起週二聖潔特會事工的腓比 旁摩 (Phoebe Palmer) 姊妹, 在這樣的聚會中, 一些衛理公會的主教 教師以及牧者們加入了這群創始週二聚會追求聖潔的姊妹們 四十年的時間裡, 腓比姊妹在衛理公會中經由宣講, 發表文章, 並擔任聖潔指引這份刊物的主編等方式, 提倡聖潔運動 聖潔復興運動擴展到衛理公會以外的教會, 在奧柏林學院 (Oberlin College) 的查理 芬尼弟兄 (Charles G. Finney) 以及亞煞 馬鴻 (Asa Mahan) 帶領長老教會的聖潔復興 ; 會眾制教會的佈道家威廉 布德曼 (William Boardman) 浸信會佈道家 A.B. 艾爾 (A.B. Earle) 是聖潔運動的主要領導人, 在貴格會則有佈道家及 基督徒喜樂的秘訣 一書的作者哈內 懷拓 史密斯 (Hannah Whitall Smith) 1-1 1-2
第一篇歷史 在 1867 年衛理公會的傳道人約翰 伍德 (John A. Wood) 以及 約翰 茵思基 (John Inskip) 以及其他人在葡萄地 (Vineland) 紐澤西開始了第一次一系列的全國性營會 同時, 他們也組織了全國性營會聖潔推廣協會, 現名基督徒聖潔聯盟 (Christian Holiness Association) 直到二十世紀早期, 這個協會在美國各州發起推動基督徒聖潔的營會 地方性聖潔組織亦相繼成立, 並且一個印行與基督徒聖潔有關的期刊與書籍的出版社也因而成立 基督徒聖潔的生命見證對於衛理公會 (1848) 循理會 (1860) 救世軍(1865) 等教會成立之初皆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 1880 年代, 在美國成立了一些特別注重基督徒聖潔的教會, 這包括印第安那州 安德生成立的神的教會 ( 聖潔 ) (Church of God Holiness) 一些成立了一段時間的教會也受到聖潔運動的影響, 這包括門諾會的部分教會, 以及採納衛斯理聖潔教義中完全成聖的部分兄弟基督教會 (Brethren) 以及福音團契同盟 (Evangelical Friends Alliance) 是此類團體其中之一部分 結合基督徒聖潔團體 在 1890 年, 新一波獨立聖潔教會持續產生, 包括城市宣教機構 救援之家 以及福音宣教協會 參與事工的一些人提出了連結各獨立教會, 成立全國性聖潔教派的願望 從這樣的脈動中, 基督教拿撒勒人教會於是誕生 美國五旬節教會協會 (The Association of Pentecostal Churches of America): 在 1887 年 7 月 21 日, 百姓福音教會 (People s Evangelical Church) 在羅得島州 普羅維登斯成立了, 成立之初有 51 位會 員, 芣列得 西拉瑞 (Fred A. Hillery) 是該教會的牧師 隔年在琳 (Lynn) 麻薩諸塞州成立了宣教教會 (Mission Church), 霍華 戴維斯 (Howard Davis) 是該教會的牧師 1890 年 3 月 13 至 14 日來自這兩間以及其他獨立聖潔的教會在岩石市 麻薩諸塞州聚集並組成中央福音聖潔會 (Central Evangelical Holiness Association), 他們在羅德島 新罕布夏州 以及麻薩諸塞州設立教會 1892 年中央福音聖潔會按立了安娜 韓康比 (Anna S. Hanscombe) 女士, 她是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前身中第一位被按立的女性牧者 1894 年 1 月威廉 霍華 何勒 (William Howard Hoople) 建立了布魯克林城市宣教機構, 並於次年五月更名為尤提卡街五旬節會幕教會 (Utica Avenue Pentecostal Tabernacle ), 次年年底之前, 倍福街五旬節教會 (Bedford Avenue Pentecostal Church) 以及以馬內利五旬節會幕教會 (Emmanuel Pentecostal Tabernacle) 相繼成立 1895 年這三間教會採納了一份憲章 一份信條總綱以及行政規條, 成為美國五旬節教會協會 1896 年 11 月 12 日, 中央福音聖潔會與在紐約市的五旬節教會在布魯克林區集會, 並定下結盟計畫, 他們同意保留名稱的後半部份作為結盟之基礎 其中著名的牧者有希蘭 萊諾 (Hiram F. Reynolds,) H.B. 何利 (H.B. Hosley) 霍華 戴維斯 (C. Howard Davis) 威廉 霍華 何勒 (William Howard Hoople) 以及後來加入的 E.E. 安吉珥 (E.E. Angell) 這些人中有一部份是信徒講員, 後來被教會正式按立為傳道人 這些教會是宣教導向的教會, 在宣教部秘書希蘭 萊諾的帶領下, 他們開始了一項向印度維德島 (Cape Verde Islands, India) 以及其他地區的宣教計畫 為此教會正式發行一份基督徒的刊物 1-3 1-4
第一篇歷史 基督聖潔教會 (The Holiness Church of Chris):1894 年 7 月 R.L. 哈利斯 (R.L. Harris) 在米蘭 田納西組織了基督新約教會, 不久他的遺孀瑪莉 李 凱各 (Mary Lee Cagle) 繼續在該教會服事, 並且成為早期主要的領導人 這個教會是絕對的會眾制教會, 並且在阿肯色州 德州西部 並且在阿拉巴馬州及密蘇里州建立教會 瑪莉 凱各 (Mary Cagle) 與另一位同工 E.J. 席克思 (E.J. Sheeks) 在 1899 被按立 從 1888 年開始, 一小群以聖潔為名的教會在德州由來自加州的湯姆斯及丹尼斯 羅傑兄弟 (Thomas and Dennis Rogers) 組成 1901 年獨立聖潔教團的第一個教會由查理斯 真彌根 (Charles B. Jernigan) 在范雅司尼 (Van Alstyne) 德州組成 成立早期, 雅各 查普曼 (James B. Chapman) 與這個教團結盟, 並且迅速的成長, 曾經有一段時間, 丹尼斯 羅傑斯 (Dennis Rogers) 所帶領的教會與獨立聖潔教團有結盟關係 在 1904 年 11 月, 基督新約教會與獨立聖潔教團在晨星市 (Rising Star) 德州聚集並且同意在幾點原則上結盟, 他們採用一份教會手冊, 並為自己命名為聖潔神的教會 (Holiness Church of Christ) 這個結盟在隔年, 於領航角市 (Pilot Point) 德州的大會中終於圓滿完成, 聖潔福音 (Holiness Evangelical) 是教會的官方報紙 教會中另有一些牧者是其中的領導者, 例如威廉 費雪 (William E. Fisher) J.D. 斯高特 (J.D. Scott) 以及 J.T. 阿普契 (J.T. Upchurch) 主要的信徒領袖是艾德 席格斯 (Edwin H. Sheeks) R.B. 密特群 (R.B. Mitchum) 以及多妮 密特群 (Donie Mitchum) 夫人 一些領袖在德州聖潔協會中相當活躍 ( 德州聖潔協會為一跨宗派的組織, 此組織支持一個在德州, 格林維爾市附近番尼珥村 (Peniel) 的學院 ) 此組織同時也支持五旬節宣揚 (Pentecostal Advocate) 這份在美國西南部主要提倡基督徒聖潔的報紙, 這份報紙在 1910 年成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一部份,E.C. 狄傑陌 (E.C. DeJernett ) 牧師與 C.A. 麥克康奈 (C.A McConnell) 弟兄在這個機構是主要的同工, 拿撒勒人會 (The Church of the Nazarene): 在 1895 年 10 月, 芬尼 布勞基 (Phineas F. Bresee) 博士 約瑟 魏尼 (Joseph P. Widney) 醫生與一百位弟兄姊妹在洛杉磯組織了拿撒勒人會 一開始, 這個教會是第一個強調信徒可以經由在基督裡的信心, 得到真實的全然成聖 他們強調, 基督徒因信得成聖潔, 應該效法耶穌的榜樣向貧窮人傳福音 他們覺得神特別呼召他們在這項事工上對神盡忠 他們相信不必要的教會裝飾以及優雅建築並不代表基督的精神, 他們覺得時間與金錢應該花用在拯救靈魂以及幫助有需要的人這類有基督形象的事工上 因此依照這些宗旨組織教會 他們採納一項總原則, 一份信仰聲明, 一項依照有限的監督權程序以及禮儀以按立女傳道以及牧者 以上所述的規章, 在 1898 年即以在一份名為手冊的文件中發行 他們同時出版了一份報紙, 名為拿撒勒人 (The Nazarene), 爾後改名為拿撒勒信差 (Nazarene Messenger), 拿撒勒人會主要在美國西岸拓展教會, 還有一些教會在落磯山脈 (Rocky Mountains) 東側, 最遠在伊利諾州也有拿撒勒人教會 早期加入拿撒勒人會的牧者有,H.D. 布朗 (H.D. Brown) W.E. 悉帕 (W.E. Shepard) C.W. 茹斯 (C.W.Ruth)L.B. 肯 1-5 1-6
第一篇歷史 特 (L.B.Kent) 以賽亞 瑞得 (Isaiah Reid) J.B. 貴登 (J.B. Creighton) C.E. 康奈爾 (C.E. Cornell) 羅伯 皮爾斯 (Robert Pierce) W.C. 威爾生 (W.C. Wilson) 這個教會首次按立了約瑟 懷尼 (Joseph P. Widney) 艾西與狄藍 華勒斯 (Elsie and DeLance Wallace) 夫婦 露西 科納特 (Lucy P. Knott) 以及 E.A. 葛文 (E.A. Girvin) 布勞基博士在衛理公會擔任牧師 38 年, 同時也有擔任編輯 大學董事會成員 以及營會講員等經驗, 他以及個人的特質 以及治理方面的恩賜, 帶領聖潔教會連結成一個全國性教會組織 結合之年 1907~1908: 五旬節教會協會 拿撒勒人教會 以及基督聖潔教會在拿撒勒人會助理總監督 C.W. 茹斯的努力下, 彼此互相認識 1907 年 10 月 10 至 17 日, 五旬節教會協會與拿撒勒人會的與會代表在芝加哥市集會 他們同意教會組成有監督治理以及地方教會自治兩種需要, 監督必須栽培以及關懷已成立之教會, 並且在其他地區鼓勵教會之組成 ; 但是他們的職權不應干預一完全組成之教會 再者, 總議會採納了一個名字 五旬節拿撒勒人會 (The Pentecostal Church of the Nazarene), 以代表他們結合後之組織 布勞基博士以及希蘭 萊諾得牧師被選為總監督 基督聖潔教會所派之代表以觀察員之身分參與這次的集會 再隔一年, 兩項結盟也發生了 1908 年四月, 布勞基博士在德州 凡尼珥市 (Peniel, Texas) 組織了五旬節拿撒勒人會, 並成為德州聖潔協會的主要人物, 此舉為其他教會的加入打下良好的基礎 當年九月賓州聖潔教會, 在獲得總議會的同意下, 在 H.G. 昌博 (H. G. Trumbaur) 牧師的帶領下加入五旬節拿撒勒人會 第二次的總議會, 在德州 領航角市 (Pilot Point, Texas.) 召開, 同時也召開聖潔基督教會的總議會, 會期是從十月八日到十四日 這一年連結的工作在十月十三日漸漸趨近完成, 在 R.B. 密特群 (R.B. Mitchum) 提案, 並經由 C.W. 茹斯的覆議, 兩個教會團的結盟正式底定 數位與會代表發言支持這項議案後, 經布勞基博士盡力促成這項提案 在當天早晨十點四十分, 在眾人的期盼下, 這項提案以全數起立的方式正式通過 更改名稱 :1919 年的總議會中, 為回應 35 個地區年議會聯名提案, 教會的名稱更改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因為五旬節在當時已被賦予新的意義 爾後的結盟 在 1908 年之後, 有一些組織與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結盟 五旬節宣教教會 (The Pentecostal Mission): 在 1898 年,J.O. 麥古根 (McClurkan), 一位長老會的佈道家, 組成納許維爾五旬節聯盟, 並且為田納西州以及鄰近州結合聖潔教會 這個教會非常重視宣教, 他們派遣牧師及教師去古巴 瓜地馬拉 墨西哥以及印度 不幸的是麥古根於 1914 年逝世 次年, 五旬節宣教教會與五旬節拿撒勒人會結盟 五旬節蘇格蘭教會 (Pentecostal Church of Scotland): 1906 年在格拉斯哥公園公理會的喬治 夏平 (George Sharpe) 因宣揚衛斯理基督徒聖潔主張而被逐出教會 八十位會友與他一同建立了公園五旬節教會, 還有一些五旬節教會也逐漸形成, 在 1909 年五旬節蘇格蘭教團因而產生 這個教團與基督教拿撒勒人教會在 1915 年結盟 1-7 1-8
第一篇歷史 信徒聖潔協會 (Laymen s Holiness Association): 信徒 聖潔協會是在 1917 年, 由 S.A. 丹福 (S.A. Danford) 弟兄在北達科他州詹姆斯城所創立, 此協會之創立是為了在南北達科他州 明尼蘇達州以及蒙大拿州興起衛斯理聖潔信仰觀念 這協會發行一份名為聖潔信徒的報紙,J.G. 摩利生 (J.G. Morrison) 在 1919 年被選為該協會的主席, 該協會擁有 25 位佈道家或全職同工 在 1922 年摩利生與 25 位全職同工, 以及一千名會員與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結盟 協西巴信心宣教協會 (Hephzibah Faith Missionary Association): 這個宣教團體於 1893 年由喬治 魏福 (George Weavers) 長老所組成, 總部設在愛荷華州 陶巴市, 他們歷年來總共派遣了 80 位同工到 6 以上的個國家 在 1950 年, 陶巴市在非洲以及其他地區的宣教部門與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結盟 國際聖潔宣教教會 (International Holiness Mission): 大衛 湯瑪斯 (David Thomas) 是一位商人, 同時也是講員, 1907 年在倫敦建立了聖潔宣教協會, 爾後, 在大衛 瓊斯的領導之下, 他們在非洲南部地區建立了廣泛的宣教工作, 之後此機構於 1917 年更名為國際聖潔宣教教會 這協會於 1952 年 10 月 25 日加入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他們在監督 J.B. 麥克廉 (J.B. Maclagan) 的帶領下, 共有 28 間教會 1000 名會友與 36 位在非洲服事的宣教士 各各他聖潔教會 (Calvary Holiness Church):1934 年, 每拿 詹姆斯 (Maynard Jame) 與帶領國際聖潔宣教會巡迴佈道事工的傑克 福特 (Jack Ford) 組織了各各他聖潔教會 在 1955 年 6 月, 他們加入了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並且為本會帶來了 22 所教會, 六百位會友 國際聖潔宣教會以及各各他聖潔會的 加入, 主要歸功於本會的地區監督喬治 法藍 (Gorge France) 的異象與努力 加拿大福音工人會 (Gospel Workers Church of Canada): 加拿大福音工人會於 1918 年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由法蘭克 葛福 (Frank Goff) 組成, 此會的前身名為為聖潔工人會 此會在 1958 年 9 月 7 日與本會結盟, 為加拿大中央地區帶來五所教會以及 200 名會友 奈及利亞拿撒勒人會 (Church of the Nazarene(Nigeria)): 在 1940 年代, 一支由奈及利亞本土教會領袖所組成的聖潔教會成立了 他們採用了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名稱, 這個名稱與信仰根基是來自本會的教會手冊 1988 年 4 月 3 日, 在耶利米 宜楷丁 (Jeremiah U. Ekaidem) 的領導下, 加入基督教拿撒勒人教會 一個新的擁有 39 間教會,6500 會友的地區於是產生 全球化教會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自從創立之初, 即是國際性的教會 在 1908 年結盟大會之時,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即對北美地區以外的民族, 包括墨西哥 維德角, 印度 日本以及南非派遣宣教士傳福音服侍他們 這些宣教士的生命是一個活的見證, 他們的見證帶領了當初組成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宣教運動 對於世界新區域的拓展開始於 1898 年美國五旬節教會聯盟所派至亞洲的宣教事工 五旬節宣教協會 1900 年在中美洲 1902 年在迦勒比海 1909 年在南美洲派遣宣教士, 在 1-9 1-10
第一篇歷史 1907 年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即已在當地廣傳福音, 並於日後被接納為本會之宣教士 隨後,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於 1945 年拓展至澳大利亞 南太平洋區 ;1948 年歐洲大陸 在這些區域,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經由與當地宣揚衛斯理聖潔信息之牧者互相認同之方式在當地宣揚福音, 例如澳洲的 A.A.E. 伯格 (A.A.E. Berg), 義 大利的亞弗利多 羅素 (Alfredo del Rosso) 在發展全球宣教事工,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經常借重當地牧者之能力, 以分擔宣講及教導神恩典話語的任務 在 1918 年, 一位在印度的宣教士, 曾留下記錄 他有許多本國助理, 其中包括三位傳道 四位教師 三位出版社業務員以及五位女聖經教師 在 1936 年之前, 本國同工與宣教士的比例為五比一 世界各地有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興起事工的區域, 在 2005 年之前已有 155 個 成千上萬的傳道人以及信徒已將基督教拿撒勒人教會依照當地文化之情形進行調整, 藉由此舉, 他們對於我們這樣一個國際性團體有著非常重要的貢獻 國際性事工的特色 (Distinctives of International Ministry): 綜觀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發展歷史, 可發現本會的宣教事工環繞著佈道 慈惠事工以及教育等三部分 佈道事工可以由 H.F. 斯美然貝 (H.F. Schmelzenbach) L.S. 崔西 (L.S. Tracy) 以斯帖 卡森 威南斯 (Esther Carson Winans) 撒母耳 克理客恩 (Samuel Krikorian) 以及其他人代表這方面事工宣教士的生命得知 至今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在世界各地仍持續地反映出奮興與佈道的氣質 國際拿撒勒人會慈惠事工的根源來自早期對印度飢荒與孤兒院的服事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這樣的慈惠脈動在 1920 年 代拿撒勒人宣教醫療機構的成立下, 持續的發展茁壯 此機構在中國 大明府興建布勞基紀念醫院 同時, 在史瓦濟蘭以及全世界各國皆有醫療團隊或慈惠事工的發展 教育是世界宣教事工的另一個面貌, 早在本會成立之初, 即成立希望女子學校 (Hope School for Girls), 此學校是史豁達 班納吉 (Sukhoda Banarji) 女士於 1905 年在加爾各達所創立, 而在次年由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接納 在北美洲之外,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建立初等教育學校, 以及特別為培育傳道人的訓練學校 在哥斯大黎加 菲律賓以及美國設有研究所級的神學院, 在非洲 加拿大 韓國以及美國設有文學院, 另外還有一所二年制專科學校在日本, 一所教育學院在非洲, 及三所護理學院分別在在非洲, 印度以及新幾內亞 並在世界各地建有三十二所聖經學院或是神學院 由於這些部門的發展, 使得本會持續地興盛 於 2009 年的統計, 本會在世界各地共有 1,837,393 位會友, 分佈在全世界 22,807 所會堂當中 ( 包括組織教會以及其他型態教會 ) 由於這樣的發展, 本會再三思考是否應由國際性的存在跨入國際性信心社群的地步 因為這樣的現況, 1976 年總議會授權組成一個本會國際化探討委員會, 並因著 1980 年的報告, 促成了世界分區的系統 本會既有的世界區分之數目以及疆界因此而有所改變 現有非洲區 亞太區 加拿大 墨西哥與中美洲區 迦勒比海區 歐洲區以及中央美洲及美國本土等八個區域 註 : 更詳盡的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歷史, 可以在提摩太 史密斯 (Timothy L. Smith) 所著的呼召為聖潔 ( 暫譯 )(Called unto Holiness) 1-11 1-12
第一篇歷史 第一冊, 以及保羅凱斯 (W.T. Purkiser) 所著之形成之年 (The Formative Years)( 暫譯 ), 以及呼召為聖潔 (Called unto Holiness) 第二冊, 以及弗列德 帕克 (Fred Parke) 所著之向全世界宣教 (Mission to the World) 中得知 中國大陸 1913 年 9 至 12 日, 總董事會在孔彼得牧師師母 (Rev. & Mrs. Peter Kiehn) 之領導下正式表決通過建立了中國支會 之前雷諾德博士 (Dr. H. F. Reynolds) 已在中國開始件種事工, 經國家聖潔協會 (National Holiness Association) 之同意後, 接納山東省西部為一派任地區 1914 年 4 月 5 日, 孔牧師夫婦在朝鮮城市設立總部 次年,1915 年 5 月, 第一所中國的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組織起來, 當時有十六名會友和十四名準會友 1919 年總部遷至河北省的大明湖 1923 年, 蘇坦博士 (Dr. F.C. Suther Land) 在大明湖開辦一所聖經訓練學校 1924 年費茲博士夫婦 (Dr. and Mrs. R.G. Fitz) 和馮蘭馨醫師共同在大明湖設立了布勞基博士紀念醫院 當時有訐多優秀的宣教師前往拓展教會 教會在忠心的蘇坦博土夫婦 歐茲伯牧師夫婦 (Rev. & Mr.sL. COsborn) 魏義綏牧師夫婦 ( Rev. & Mrs. Harry Wiese) 和 ] 巴約翰牧師夫婦 (Rev. & Mrs. John Pattee) 帶領下閃爍出福音的火花, 使教會得以增長 1921 年發生洪水和饑荒等天災, 導致翌年土匪之崛起,1937 年抗日戰爭爆發, 隨後共產黨入侵, 這接二連三的變亂 並未阻止教會的繼續發展 許多獻身的牧師和信徒領袖, 不畏貧困和艱難, 仍與宜教士們並肩努力奠定教會的根基 1949 年 10 月 1 日, 共產黨終於佔據大陸, 外國宣教士被驅逐出境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突然失去外國的支援而跌入谷底 然而神大能的手一直扶持著教會的會友和犧牲奉獻的牧師們 現今仍餘有三十五座教會屬於正式中國教會, 其中大部份的教會由早年大明湖聖經學校畢業的學生牧會 無數知名與不知名的宣教士和中國領袖, 將畢生全然獻身於全中國的靈魂, 他們的愛心, 無畏的精神和不朽的事蹟並沒有白費, 因為他們流淚撒的種在不久的將來將獲得加倍的收成 臺灣 孔彼得牧師夫婦於五 年代初來到臺灣, 著手成立一個獨立的 臺灣福音會 歐茲伯牧師夫婦也相繼於 1956 年遷至高雄獨立負擔福音事工 1956 年元月, 總董事會正式任命梅瑞義牧師夫婦 (R. R. Miller) 和何思德牧師夫婦 (John H. Holstead) 在寶島臺灣建立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孔牧師夫婦本打算將他們的工作移交本會, 但由於一些事情的攔阻, 並未達成目的, 然而他們兩位傳道人和租用的設備, 以及少數的會友, 經由孔牧師的介紹, 立即成為開創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核心同工 這兩個家庭是大溪丁信夫婦及楊梅的潘銘鼎夫婦 數年後, 即 1965 年 11 月, 潘銘鼎牧師在總監管柯克博士 (Dr. George Coulter) 的按立下, 成為臺灣第一位受按立的牧師 1959 年, 歐茲伯牧師夫婦和任喬治夫婦 (George E. Rench) 正式加入宣教士的行列服事教會 1-13 1-14
第一篇歷史 梅牧師和何牧師用了兩年的時間, 積極尋找合適的地點, 購地興建神學訓練學校 1960 年, 何牧師奇蹟似的以教會之名義, 用香膏瓶奉獻的 17,500 美元, 購買了位於關渡山坡上的七英畝地 在梅牧師夫婦的領導下, 臺灣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神學院的建築和設備一一地興建起來 早些年間 ( 約 1958 年 ), 梅牧師認識一位李先生, 他在中壢主持一所原住民的學校 由於梅牧師和何牧師在那裡教書, 與原住民有了接觸, 也因此成了後來在屏東地區建立教會的跳板 訐多有功勞的牧師, 如賴宮安牧師 曾隆盛牧師 劉朝川牧師 陳學進牧師和張明錄牧師, 均是早年的功臣 1965 年, 我們所敬愛的本會第一位臺灣籍牧師曹友義牧師逝世 神學教育一向是本會所注重的, 藉以訓練傳道工人, 而大部份的宣教士均參與在關渡神學院的教授工作 1963 年, 本會在宣教會議中推選任喬治牧師, 擔任臺灣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神學院院長 曾在民族路教會服事十五年, 且曾擔任 1980 至 1982 年地區監督的林慶東牧師, 接著當選為其母校的院長 1995 年, 因林牧師的積勞成疾, 本會神學院行政委員會聘請由美國返臺的楊東川博士繼任院長, 推行校務, 在期間整修內部, 加蓋圖書館 球場 行政大樓等, 增開宣教學碩士班及研伸制神學教育班, 校址分設北 中 南三地, 學生人次在七十以上 1997 年暑假, 楊牧師返美述職, 再由蔡松煨牧師繼任院長, 樹木樹人, 勞苦功高 在兒童工作及牧會上有卓越表現並多年任教於拿撒勒人會神學院的陳榮耀牧師, 以及後來當選為地區監督並在臺貿教會牧會的兵惠仁牧師, 均有卓越的貢獻 1963 年, 魏義綏牧師被任命為地區監督和宣教士主席, 接任梅牧師的工作 1966 年, 隨著魏牧師的退休, 本會的方向有了轉變 宣教會議首次正式推選何思德牧師擔任會議主席和地區監督 當時, 有一些重要的政策開始實施, 如教會自立的 十步計劃 座堂牧師退休制度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 教會手冊 正式譯為中文發行分送給會友 燈塔山出版社在當地核准登記 聖潔的書籍翻譯出版 開始注重文字事工 地區通訊 宣聖號筒創刊等 宣教士和座堂牧師同心合意地朝建立本土化的教會理想邁進 許多在臺北 桃園和屏東的教會購買土地興建教堂 1969 年 2 月, 一次意外的空難事件奪走了兩位貢獻卓越的領袖, 林素媛姐妹和彭如莎姐妹 (Patricia Burgess) 的生命 這兩位年輕姐妹在教會事工的推動上具有極顯著的影響力, 實在是教會的一大損失 此外尚有家庭年度退修會的推行, 以及地區全球宣道團契組織化, 並引進了特別的 香膏瓶 奉獻政策 新教會建立起來, 座堂牧師的退修會也帶來極大的祝福 一年一度在關渡舉行的兒童和青少年夏令營, 使地方教會得到復興 年幼的教會逐漸增長茁壯 許多宣教士來到此地, 包括高約翰牧師夫婦 (John Clayton) 及陶施建牧師夫婦 (Jirair Tashjian) 自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畢業的神學生, 畢業後在教會牧會, 使教會繼續增長 隨著地區的組織化, 宣教士各盡其職完全與地區年議會配合 在選舉中, 推選出潘銘鼎牧師為地區監督, 柯勒曼牧師為教會聯絡人及顧問 自 1979 年至 1988 年, 宋華德牧 師 (Rev. Willis Zumwalt) 繼續擔任國家領袖成長之顧問工作 1987 年 3 月, 臺灣地區正式被接納為正式地區 宣教 1-15 1-16
第一篇歷史 士們各依所長在神學院任教傳道解惑 1989 年, 魏金華牧師 (James Williams) 接任宣教士委員會之主席, 他對基督教文字事工有特別的負擔, 因此被指派擔任文字事工的負責人 1991 年, 雷德牧師夫婦 (Stephen Rieder) 調往香港從事中國大陸事工, 留下魏牧師夫婦在臺灣繼續服事 1997 年, 魏牧師接任香港中國大陸事工之主任 兼顧臺灣宣教禾場 宣教士們在各個工作崗位上盡其所能地服事主 隨著宣教士的返國休假, 地區監督名單上的人名也隨之增加, 教會逐漸自立 每位新任地區監督帶來革新的政策和計畫 他們優秀的領導才能使教會卓壯增長 地區監督之任職如下 : 1966 年何思德牧師 (JohnH. Holstead) 1969 年任喬治牧師 (George E. Rench) 1970 年何思德牧師 (John H. Holstead) 1973 年柯勒曼牧師 (P. R. Kellerman) 1975 年潘銘鼎牧師 ( 由地區年議會選出 ) 1980 年林慶東牧師 1982 年楊兆金牧師 1984 年郭明華牧師 1990 年兵惠仁牧師 1997 年郭昆泰牧師 1999 年張明錄牧師 2003 年郭明華牧師 2007 年張明錄牧師 香港 香港這個英屬殖民地並無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事工, 然而, 多年來, 每當總監督路經此遠東地區之必經之地時, 看到這塊地窄人稠之地的人民, 心中總有很沉重的負擔 何思德牧師夫婦一家人於 1973 年返美述職時, 曾在香港停留了數日 神感動他們, 使他們深覺神要他們到香港建立教會, 但他們並末將此事告訴他人, 只在神前禱告等候 1973 年秋末, 全球宣道部長詹森博士 (Jerald Johnson), 寫信給何思德牧師, 道 : 我們正考慮在香港開拓工作, 請提供您的意見 何思德牧師肯定答覆他, 並說 : 若有任何需要效勞之處, 請隨時告知 1974 年總董事會指派何思德夫婦自臺灣前往香港拓展新工作 1974 年 7 月 17 日, 何思德一家人搭機降落在啟德機場, 為著這小塊殖民地上的五百萬人口的靈魂, 在香港正式展開建立本會之事工 同年, 何思德牧師向香港皇家警察局申請登記, 在香港組織教會 1975 年 本會正式登記註冊 接著, 便是作一連串的研究, 包括其他教派的狀況 宣教及其方法, 最後達到個結論, 決定採用某種策略, 並尋求神的指引尋找地點 1976 年, 在香港的恒隆中心十樓暫時租到一間辦公室, 以便立刻可以開始聚會 為了找地方聚會, 並添購合適的教會設備, 花費了六個多月的時間, 從香港 九龍直到新界, 接觸了 150 個房地產代理人,250 個可能的地點 1975 年, 神回答了禱告, 帶領一位名叫鍾靈生的年青人與我們接觸, 並聘他為廣東話的翻譯及行政助理 1-17 1-18
第一篇歷史 1977 年 用 150,000 美元香膏瓶奉獻款項, 在銅鑼灣商業大廈二十樓購得三百多平方公尺的房子作為教會 1979 年 史偉哲牧師 (Rev. William Selvidge) 和家人加入宣教士同工行列 史牧師一家立刻著手學廣東話, 成為第一個學廣東話的拿撒勒人會宣教士 1982 年 史牧師正式建立太古城堂 1983 年 太古城堂正式組織成為一間本會在中國宣教鑽石禧 (Diomand Jubilee) 七十五週年紀念的教會 1983 年 香港地區組織成正式的地區年議會 ; 總監督葛浩施博士 (Dr. W. Greathouse) 按立鍾靈生先生為教會牧師 1984 年 劉少賢小姐被按立為太古城堂之座堂牧師 在她被癌症奪去生命前短短的六個月間, 她給太古城堂帶來極寶貴的影響 1985 年 馮國豪先生接任太古城堂座堂牧師 同年, 何思德牧師蒙神帶領返美休假三年 在該年地區年議會中, 區域總幹事吳恩受博士 (Dr. Donald Owens) 委任史偉哲牧師擔任宣道總幹事 1987 年 鍾靈生牧師和家人赴美國奧立維特拿撒勒人會學院 (Olivet Nazarene College) 進修 1988 年 安德勝牧師 (Marley Anderson) 被委任為宣道總幹事, 接替史牧師返國述職過渡時期之職位 總監督詹森博士 (Dr. Jerald Johnson) 按立馮國豪先生為教會牧師 1989 年 銅鑼灣英語族菲律賓婦女正式組織國際教會 1990 年 馮國豪牧師及家人赴加拿大深造神學 此間由史偉哲牧師與何思德牧師分別牧養銅鑼灣堂和太古城堂 1991 年 史偉哲牧師經地方教會委員會批准, 委任岑蘭妮女士為國際教會座堂牧師 鄺凱寧先生為太古城堂座堂牧師 方鎮明先生為銅鑼灣堂座堂牧師及陳永輝先生為國內傳道部的座堂牧師 該年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總會慶祝創立七十五週年, 著手籌募 750,000 美金 這次的籌募是本會歷史上單項特別奉獻最多的一筆, 募得 850,000 美元 該筆基金一部份撥出支持中國大陸事工, 其餘大部份作為教會發展及香港面臨九七回歸之計劃 因為九七年後香港的命運, 那時尚是個未知數 1992 年 陳永輝先生成立西營盤堂 1993 年 史偉哲牧師回美述職, 麥國基牧師被委任為地區監督 1994 年 總監督吳恩受博士 (Dr. Donald Owens) 按立岑蘭妮女士 鄺凱寧先生及陳永輝先生為教會牧師, 並委任陳永輝牧師為地區監督 1997 年 香港地區出售銅鑼灣商業大廈物業, 並於港島區購入四個物業供三間中文堂及國際教會之用 2005 年 總監督莊信博士 (Dr. G. S. Johnson) 委任鄺凱寧牧師為地區監督 2009 年 三間中文堂合併成為一間中文堂, 香港堂 2010 年 香港堂於馬鞍山成立佈道點 1-19 1-20
教會治理組織圖 全球拿撒勒人會 ( 宣聖會 ) 會章與治理條例 - 手冊條款 28-32 每四年舉行總議會教會及法規職權來自全世界各地代表 國際總會治理條款 300s 地區治理條款 200s 地方治理條款 28.2,29,100s 總董事會條款 335s 總監督 6 地區年議會條款 335 地方教會 由總議會所選舉之法人委員會, 在總議會之休會期管理國際教會政策及信託等事物 由總議會選舉管理國際教會事工, 主持總董事會 地區年議, 會帶領宣教目標 每年各地方教會聚會以按立牧者, 職員以及委員會, 督責傳道人 選舉牧師及地方教會委員, 管理地方教會財務, 託付所有地方教會生活與事工相關事務 地區監督條款 28.1,208.2 地區委員條款 28.1,208.2 由地區年議會選出帶領靈性 財物以及牧養等事務 指導 資格審查 傳道人進修以及其他各委員會及職員 1-21
第二篇基督徒行為公約序言 第二篇會章 序言 信條教會組織與治理體制條例會章之修訂 為保存神所賜之產業, 就是曾交付眾聖徒之信仰, 特別是全然成聖作為恩典的第二次工作之教義和經歷 ; 同時, 為能有效地與其他耶穌基督的教會攜手合作, 同心在地上拓展神的國度,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 在香港及美加地區名稱則為宣聖會, 以下僅稱拿撒勒人會 ) 之牧師與信徒, 依據所訂定之原則, 特此制定並採用下列 信條 基督徒品格公約 一般教規 與 組織與治理體制, 作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法規會章 : 2-1 2-2
第二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信條 1 信條 2 一 三位一體的神 1. 我們信神是永遠長存 無限無量 宇宙之創造主宰與供應者 祂是獨一的真神 創造萬物 日理萬機 祂的性質 屬性和旨意全然 皆 聖潔, ; 具有聖潔之愛與光明的神, 祂的本質 存在, 是三位一體 的神, 顯現為聖父 聖子 聖靈 ( 創世紀一, 利未記十九 4~5, 申命記六 4~5, 以賽亞書五 16 六 1~7 四十 18~31, 馬太福音三 16~17 二十八 19~20, 約翰福音十四 6~27, 哥林多前書八 6, 哥林多後書十三 14, 加拉太書四 4~6, 以弗所書二 13~18, 約翰壹書 一 5 四 8) 二 耶穌基督 2. 我們信耶穌基督, 三位一體神之第二位, 祂永與父合為一, 藉聖靈感孕, 道成肉身, 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 因此兩個完整 完全的性質, 也就是神性與人性合而為一個位格, 成為神而人者 人而神者的神人 1 1976 總議會議決將參考經文置放於此處, 是為支持信條之用, 但並不是憲章之一部分 2 憲章之修正於 2009 年總議會被採納, 並於印行本手冊時為地區年議會所承認 修訂的部分以斜體字標示, 刪除的部分則以括弧 標示 我們信耶穌基督為我們的罪死, 並且真正地從死裡復活, 帶著肉身與完美的人性一同升到天上, 在那裡為我們代求 ( 馬太福音一 20~25 十六 15~16, 路加福音一 26~35, 約翰福音一 1~18, 使徒行傳二 22~36, 羅馬書八 3 32~34, 加拉太書四 4~5, 腓立比書二 5~11, 歌羅西書一 12~22, 提摩太前書六 14~16, 希伯來書一 1~5 七 22~28 九 24~28; 約翰壹書一 1~3 四 2~3 15) 三 聖靈 3. 我們信聖靈, 三位一體之第三位, 祂永遠與基督的教會同在, 並有效地運行在教會中, 叫世人知罪, 使悔改及相信者重生, 使信徒成聖, 引導人進入一切在耶穌裡的真理 ( 約翰福音七 39 十四 15~18 26 十六 7~15, 使徒行傳二 33 十五 8~9, 羅馬書八 1~27, 加拉太書三 1~14 四 6, 以弗所書三 14~21, 帖撒羅尼迦前書四 7~8, 帖撒羅尼迦後書二 13, 彼得前書一 2, 約翰一書三 24 四 13) 四 聖經 4. 我們信聖經是神所默示和充份靈感的, 藉此我們明白由祂默示的新舊約六十六卷書, 無誤地向我們顯明有關我們救恩所需一切神的旨意 因此, 凡聖經上沒有記載的, 皆不包含於我們的信條內 ( 路加福音廿四 44~47, 約翰福音十 35, 哥林多前書十五 3~4, 提摩太後書三 15~17, 彼得前書一 10~12, 彼得後書一 20~21) 2-3 2-4
第二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信條 五 原罪與個人的罪 六 贖罪 5. 我們信罪由人類的始祖之不順服進入世界, 罪帶來了死亡 我們信罪有兩種 : 原罪 ; 及本罪或個人的罪 5.1 我們信原罪 或墮落, 是指所有亞當後裔本性的敗壞, 由此使人人遠離始祖被造時之公義純潔, 違背神, 沒有屬靈的生命, 傾向罪惡, 並且一直延續下去 我們又信原罪繼續存在重生者的生命中, 直到受聖靈的洗後, 心中完全潔淨 5.2 我們信原罪與本罪之不同, 原罪使人承襲了天生敗壞的習性而犯下本罪 人對於與生俱來之敗壞天性並無責任, 但人若忽略或拒絕神預備的救恩, 就被定為有罪了 5.3 我們信本罪或個人的罪, 是指一個有道德責任的人, 明知神的律法而故意犯的罪 所以它不應和無心和無可避免之缺點 性格的缺憾 過失 錯誤 失敗, 或其他因始祖墮落造成之偏差行為混為一談 然而, 此種無知的效應並不包括與基督的精神相反的態度或反應, 這種罪應稱為靈性之罪 我們信個人的罪主要是在本質上違背了愛的律 以與基督的關係而言, 罪的定義就是不信 原罪 :( 創世記三章 六 5, 約伯記十五 14, 詩篇五十一 5, 耶利米書十七 9~10, 馬可福音七 21~23, 羅馬書 18~25 五 12~14 七 1~ 八 9, 哥林多前書三 1~4, 加拉太書五 16~25, 約翰福音一 7~8 ) 個人的罪 :( 馬太福音廿二 36~40, 約翰壹書三 4, 約翰福音八 34~36 十六 8~9, 羅馬書三 23 六 15~23 八 18~24 十四 23, 約翰壹書一 9~ 二 4 三 7~10) 6. 我們信, 耶穌基督藉受苦 流血 釘死在十字架上, 為全人類的罪成就完全的贖罪, 這贖罪乃救恩唯一之根基, 足使每一個亞當的後裔因而得救 耶穌贖罪的恩典, 對無行為能力之人 無知的孩童都是有效的, 但對那些已達可對自己行為負責年齡之人而言, 只有悔改並相信, 救恩才是有效的 ( 以賽亞書五十三 5~6, 馬可福音十 45, 路加福音廿四 46~48, 約翰福音一 29 三 14~17, 使徒行傳四 10~12, 羅馬書三 21~26 四 17~25 五 6~21, 哥林多前書六 20, 哥林多後書五 14~21, 加拉太書一 3~4 三 13~14, 歌羅西書一 19~23, 提摩太前書 3~6, 提多書二 11~14, 希伯來書二 9 九 11~14 十三 12, 彼得前書一 18~21 二 19~25, 約翰壹書二 1~2) 七 先在恩典 7. 我們信, 神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 包括給人有分辨是非的能力, 因此, 人有道德責任 他們因著亞當的墮落而墮落, 以致如今無法靠自己天然的力量回轉 預備行善相信, 並求告神 然而, 我們也信神藉著耶穌基督將恩典白白地賜給一切的人, 使凡願意離罪轉向公義之人, 因信耶穌基督, 罪蒙赦免與洗淨, 行各樣討神喜悅的善事 7.1 我們信, 所有的人, 雖具有重生和全然成聖的經驗, 仍會從恩典中跌倒, 除非他們悔改, 否則將無望地永遠沉淪 2-5 2-6
第二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信條 ( 神的形像 和 道德責任 : 創世記一 26~27 二 16~17, 申命記廿八 1~2 卅 19, 約書亞記廿四 15, 詩篇八 3~5, 以賽亞書一 8 10, 耶利米書卅一 29~30, 以西結書十八 1~4, 彌迦書六 8, 羅馬書一 19~20, 二 1~16 十四 7~12, 加拉太書六 7~8 天然無力 :( 約伯記十四 4 十五 14, 詩篇十四 1~4 五十一 5, 約翰福音三 6 上, 羅馬書一 19~20 二 1~16 十四 7~12, 加拉太書六 7~8 ) 白白的恩典 和 信心的工作 :( 以西結書十八 25~ 26, 約翰福音一 12~13 三 6 下, 使徒行傳五 31, 羅馬書五 6~8 18 六 15~16 23 十 6~8 十一 22, 哥林多前書二 9~14 十 1~12, 哥林多後書五 18~19, 加拉太書五 6, 以弗所書二 8~10, 腓立比書二 12~13, 歌羅西書一 21~23, 提摩太後書四 10 上, 提多書二 11~14, 希伯來書二 1~3 三 12~15 六 4~6 十 26~31, 雅各書二 18~22, 彼得後書一 10~11 二 20~22) 八 悔改 8. 我們信所有在行為和意念上得罪神的人, 都需要悔改 所謂悔改, 就是誠意徹底改變心中的罪念, 包含個人的罪並願意離棄罪 神的靈要幫助一切願意悔改的人, 使他們有悔改的心及蒙憐憫的盼望, 因信罪蒙赦免, 得著屬靈的生命 ( 歷代志下七 14, 詩篇卅二 5~6 五十一 1~7, 以賽亞書五十五 6~7, 耶利米書三 12~14, 以西結書十八 30~32 卅三 14~16 馬可福音一 14~15, 路加福音三 1~14 十三 1~5 十八 9~14, 使徒行傳二 38 三 19 五 31 十七 30~31 廿六 16~18, 羅馬書二 4 哥林多後書七 8~11, 帖撒羅尼迦前書一 9, 彼得後書三 9) 九 稱義 重生與成嗣 9. 我們信稱義是神的恩典與司法的行為, 藉此 祂向所有相信耶穌基督且接受祂為主和救主的人, 賜下充分赦罪之恩典, 使他們得以完全脫離罪的刑罰, 稱他們為義 10. 我們信重生或新生是神恩典的作為, 使悔改之信徒的道德本性得到屬靈的復甦, 獲得獨特的屬靈的生命, 得以有信心 愛心與順服的心志 11. 我們信成嗣是出於神恩典的作為, 藉此稱義與重生的信徒, 得以成為神的兒女 12. 我們信稱義 重生和成嗣在尋求神的人身上是同時產生的經驗 要獲得這些經驗, 必先悔改, 然後相信, 並有聖靈的工作和恩典作為的見證 ( 路加福音十八 14, 約翰福音一 12~13, 三 3~8 五 24, 使徒行傳十三 39, 羅馬書一 17 三 21~26,28, 四 5~9, 五 1 16~19 六 4 七 6 八 1,15~17, 哥林多前書一 30 六 11, 哥林多後書五 17~21, 加拉太書二 16~21 三 1~14,26 四 4~7, 以弗所書一 6~7 二 1,4~5, 腓立比書三 3~9, 歌羅西書二 13, 提多書三 4~7, 彼得前書一 23, 約翰壹書一 9 三 1~2 9 四 7 五 1,9~13 18) 2-7 2-8
第二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信條 十 全然成聖 13. 我們信 全然 成聖是神 在信徒重生後 的工作, 為了轉變信徒有基督的形象 這是因著神的恩典, 並經由聖靈在初始成聖或是重生 ( 同時得以稱義 ) 全然成聖 持續達到完全並最終得到榮耀時所做成的 在得榮耀之時我們得以合於聖子的形象 我們信全然成聖是神在信徒重生後的工作, 藉此信徒得以脫離原罪 ( 或稱墮落 ), 進入對神全然奉獻的境地, 使因愛而產生之聖潔順服得以完全 全然成聖是藉聖靈的洗或作聖靈的充滿所達成的, 包括洗除心中的罪並帶來聖靈的內住同在, 使信徒生活服事有能力 全然成聖是靠耶穌的寶血, 在信徒全然奉獻後, 藉著 本乎恩藉信心頃刻間獲得的, 並有聖靈為此工作和恩典的情境做見證 這種成聖的經驗另有各種不同的名稱, 表明其不同之層面, 諸如 : 基督徒的完全 完全的愛 心靈的純潔 聖靈的洗或作聖靈的充滿 全備的福份 以及 基督徒的聖潔 14. 我們信一個 潔淨的心 與一個 成熟的性格 是顯然有別 : 前者是即時獲得的, 為全然成聖的結果, 而後者是在恩典中長進的結果 我們信全然成聖的恩典包含了在恩典中成長神聖的 衝 動力, 以成為像基督的門徒 然而, 這種動力必須自覺地培養, 並且謹慎地留意靈性發展的先決條件和過程, 以及在性情和人格上更像基督 若沒有這種意向分明的努力, 一 個人的見證可能會因此受虧損, 恩典本身也將挫敗, 而終告流失 參與受恩之道, 特別是團契生活 門徒造就以及教會禮儀, 使信徒能夠在恩典中以及在全然愛主與愛鄰舍的心意中成長 ( 耶利米書卅一 31~34, 以西結書卅六 25~27, 瑪拉基書三 2~3, 馬太福音三 11~12, 路加福音三 16~17, 約翰福音七 37~39 十四 15~23 十七 6~20, 使徒行傳一 5 二 1~4 十五 8~9, 羅馬書六 11~13 19 八 1~4 8~14 十二 1~2, 哥臨林多後書六 14~ 七 1, 加拉太書二 20 五 16~25, 以弗所書三 14~21 五 17~18 25~27, 腓立比書三 10~15, 歌羅西書三 1~17, 帖撒羅尼迦前書五 23~24, 西伯來書西 9~11 十 10~17 十二 1~2 十三 12, 約翰壹書一 7 9) 基督徒的完全 完全的愛 :( 申命記卅 6, 馬太福音五 43~48 廿二 37~40, 羅馬書十二 9~12 十三 8~10, 哥林多前書十三章, 腓立比書三 10~15, 希伯來書六 1, 約翰一書三 3) 內心的潔淨 :( 馬太福音五 8, 使徒行傳十五 8 9, 彼得前書一 22, 約翰壹書三 3 ) 聖靈的洗或作聖靈的充滿 :( 耶利米書卅一 31~34, 以西結書卅六 25~27, 瑪拉基書三 2~3, 馬太福音三 11~12, 路加福音三 16~17, 使徒行傳一 5 二 1~4 十五 8~9 ) 全備的福份 :( 羅馬書十五 29) 基督徒的聖潔 :( 馬太福音五 1~ 七 29, 約翰福音十五 1~11, 羅馬書十二 1 至十五 3, 哥林多後書七 1, 以弗所書四 17~ 五 20, 腓立比書一 9~11 三 12~15, 歌羅西書二 20~ 三 17, 帖撒羅尼迦前書三 13 四 7~8 五 23, 提摩太後書二 2-9 2-10
第二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信條 19~22, 希伯來書十 19~25 十二 14 十三 20~21, 彼得前書一 15~16, 彼得後書一 1~11 三 18, 猶大書 20~21) 十一 教會 15. 我們信教會是承認耶穌基督為主的團體, 在基督裡更新之神的立約之民, 他們是基督的身體, 藉神的話, 被聖靈召聚在一起 神呼召教會經由 表達其生命 在靈裡的合一和團契 ; 經由在敬拜中傳揚神的話, 守聖禮 來敬拜祂, 奉祂的名服事, ; 經由順服基督 聖潔生活 並 以及互守本份盡責任等方式來表達其生命 教會在世界的使命是 在聖靈的能力裡, 通過聖潔的生活 傳福音 訓練門徒 並事奉以 分享 繼續 基督救贖與和好的工作 教會經由門徒造就並藉著傳福音 教育 向有需要者顯出慈惠的實質 為公義而努力爭取以及見證神的國度來完成神所交付的使命 教會是歷史的實體, 依文化制約的型態而組成, 其存在有地方性的會眾, 並有宇宙性的肢體 ; 差派蒙神呼召的人做特別的事工 神呼召教會遵守祂的典章而活, 同心等候主耶穌基督的最後再臨 ( 出埃及記十九 3, 耶利米書卅一 33, 馬太福音八 11 十 7 十六 13~19 十八 15~20 廿八 19 20, 約翰福音十七 24~26 廿 21~23, 使徒行傳一 7~8 二 32~47 六 1~2 十三 1 十四 23, 羅馬書二 28~29 四 16 十 9~15 十一 14~32 十二 1~8 十五 1~3, 哥林多前書三 5~9 七 17 十一 1 17~33 十二 3 12~31 十四 26~40, 哥林多後書五 11~ 六 1, 加拉太書五 6 13~14 六 1~5, 以弗所書四 1~17 五 25~ 27, 腓立比書二 1~16, 帖撒羅尼迦前書四 1~12, 提摩太前書四 13, 希伯來書十 19~25, 彼得前書一 1~2 13 二 4~ 12 21 四 1~2 10~11, 約翰壹書四 17, 猶太書 24, 啟示錄五 9~10) 十二 洗禮 16. 我們信基督徒的洗禮是我們主的命令, 表明接受耶穌基督贖罪益處的一種聖禮, 有助於信徒並使之宣告他們對基督的信心, 認耶穌為他們的救主, 願全心順服聖潔與公義 洗禮是新立約的表徵, 在父母或監護人提出保證, 給予必要之基督徒教育之後, 兒童可以受洗 洗禮可依申請人之選擇給予施行點水 灑水或浸禮 ( 馬太福音三 1~7 廿八 16~20, 使徒行傳二 37~41 八 35~39 十 44~48 十六 29~34 十九 1~6, 羅馬書六 3~ 4, 加拉太書三 26~28, 歌羅西書二 12, 彼得前書三 18~22) 十三 主餐 ( 聖餐 ) 17. 我們信我們的主 救主耶穌基督設立之紀念聖餐, 本質上是一個新約的聖禮, 宣告祂為世人的犧牲而死, 因祂替死的功勞, 信徒得以獲得生命與救恩, 得著在基督裡一切屬靈福份的應許 聖靈特為那些帶著敬虔的心重視守聖餐的人, 藉聖餐來表明主的死, 直等到祂再來 這是聖餐筵席, 唯有相信基督並愛眾聖徒的人才能獲邀參加此聖禮 2-11 2-12
第二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信條 ( 出埃及記十二 1~14, 馬太福音廿六 26~29, 馬可福音十四 22~25, 路加福音廿二 17~20, 約翰福音六 28~58, 哥林多前書十 14~21 十一 23~32) 十四 神醫 18. 我們信聖經中神醫的教義, 並激勵信徒以聖經中的祈禱醫治病人 我們也信神通過醫藥的方法醫治 ( 列王記下五 1~19, 詩篇一 三 1~5, 馬太福音四 23~ 24 九 18~35, 約翰福音四 46~54, 使徒行傳五 12~16 九 32~42 十四 8~15, 哥林多前書十二 4~11, 哥林多後書十二 7~10, 雅各書五 13~16) 十五 基督的再臨 19. 我們信主耶穌基督將要再來 當基督再臨時, 我們還活著存留的人, 不會在那些已在基督裡睡了的人之先 然而, 我們若常在祂裡面, 必會與復活的聖徒一同被提, 在空中與主相會, 永遠與主同在 ( 馬太福音廿五 31~46, 約翰福音十四 1~3, 使徒行傳一 9~11, 腓立比書三 20~21, 帖撒羅尼迦前書四 13~18, 啟示錄一 7~8 廿二 7~20) 十六 復活 審判與命運 20. 我們信死人復活, 不論義人惡人都將復活與他們的靈魂結合一 行善的復活得生, 作惡的復活定罪 21. 我們信將來的審判, 每個人要站在神的審判臺前, 按照他或她一生所行的受審判 22. 我們信所有因信得救, 並存心信服我主耶穌基督的人, 榮耀與永生已經確定, 而那些至終不肯悔改的人, 將在地獄裡承受永遠的刑罰 ( 創世記十八 25, 撒母耳記上二 10, 詩篇五十 6, 以賽亞書廿六 19, 但以理書十二 2~3, 馬太福音廿五 31~46, 馬可福音九 43~48, 路加福音十六 19~31 廿 27~38, 約翰福音三 16~18 五 25~29 十一 21~27, 使徒行傳十七 30~31, 羅馬書二 1~16 十四 7~12, 哥林多前書十五 12~58, 哥林多後書五 10, 帖撒羅尼迦後書 5~10, 啟示錄廿 11~15 廿二 1~15) 2-13 2-14
第二篇基督徒行為公約教會 教會一 一般教會 23. 神的教會是由所有在靈裡重生得救, 名字被記在天上的人們所組成的 二 各別教會 24. 各別教會是由那些重生的人, 在神的眷顧允許和聖靈的引導下, 為了聖潔的團契與傳道事工, 結合在一起 三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26.2 我們信新舊約聖經是神所默示和充份的靈感, 包含了基督徒信仰與生活所需的全部真理 26.3 我們信人有與生俱來的墮落性質, 因此人不斷地有邪惡的傾向 26.4 我們信至終不悔改的人, 必無指望, 並要永遠地流失 26.5 我們信耶穌基督的贖罪是為了全人類, 凡悔改相信主耶穌基督的人, 都得稱義重生, 從罪的轄制中得救 26.6 我們信信徒於重生後, 藉著在主耶穌基督裡的信心, 得以全然成聖 26.7 我們信聖靈為信徒的重生及全然成聖作見證 26.8 我們信我們的主必要再來, 死人要復活, 並有最後的審判 25.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是由一群願意遵照本會教義與體制的人結合組織而成, 他們尋求聖潔的基督徒團契, 罪人的歸正, 信徒的全然成聖, 他們在聖潔中的建造, 及彰顯在新約中初期教會裡的忠誠與屬靈的能力, 同心合意傳福音給萬民聽 四 信仰宣言 26. 我們承認凡重生得救的人, 都有權利和特權加入教會成為會員, 本會只要求他們對基督徒的經驗 信仰作下列簡短公開之聲明即可 26.1 我們信獨一無二的真神 父 子與聖靈 五 基督徒品格公約 一般教規 27. 認同有形的教會, 是一切從罪中蒙拯救, 並在基督耶穌裡尋求完全的人, 蒙福的特權和神聖的責任, 因此凡願意加入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願與我們同心同行的人, 必須以虔誠的生活與行為, 來表明他們由罪中蒙恩得救 他們也必須誠心渴望除去內在一切的罪惡 他們必須以下列的德行來表明他們對神的託付 : 27.1 第一, 依照本會根據神的話語, 所訂的信心及行為條規而行 : 1. 盡心 盡性 盡意 盡力地愛神, 並要愛人如己 ( 出埃及記廿 3~6, 利未記十九 17~18, 申命記五 7~10 六 4~5, 馬可福音十二 28~31, 羅馬書十三 8~10) 2-15 2-16
第二篇基督徒行為公約教會 2. 關心尚未得救的人, 向他們傳福音, 邀請他們到教會, 竭力領他們得救 ( 馬太福音廿八 19~20, 使徒行傳一 8, 羅馬書一 14~16, 哥林多後書五 18~20) 3. 對人要謙恭有禮 ( 以弗所書四 32, 提多書三 2, 彼得前書二 17, 約翰壹書三 18) 4. 協助同蒙恩召之人, 彼此以愛心互相包容 ( 羅馬書十二 13, 加拉太書六 2 10, 歌羅西書三 12~14) 5. 竭力多行善事, 關心人的肉身及靈魂的需要, 有機會在自己能力所及的範圍內, 使飢餓者得飽足, 赤身露體的要給他穿, 探望病人及坐監的人, 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 馬太福音廿五 35~36, 哥林多後書九 8~10, 加拉太書二, 雅各書二 15~16, 約翰壹書三 17~18) 6. 以什一奉獻及其他的奉獻, 協助支持教會及其事工 ( 瑪拉基書三 10, 路加福音六 38, 哥林多前書九 14 十六 2, 哥林多後書九 6~10, 腓立比書四 15~19) 7. 忠心地謹守神一切的典章和受恩之道, 包括公共崇拜 ( 希伯來書十 25) 話語職事( 使徒行傳二 42) 守聖餐 ( 哥林多前書十一 23~30) 查考聖經並思想其中之教訓 ( 使徒行傳十七 11, 提摩太後書二 15 三 14~16) 家庭及個人靈修 ( 申命記六 6~7, 馬太福音六 6) 27.2 第二, 遠避一切惡事, 包括 : 1. 妄稱耶和華的名 ( 出埃及記廿 7, 利未記十九 12, 雅各書五 12) 2. 蔑視主日, 去參加不必要的世俗活動, 不尊主日為聖日 ( 出埃及記廿 8~10, 以賽亞書五八 13~14, 馬可福音二 27~28, 使徒行傳廿 7, 啟示錄一 10) 3. 不道德之性行為, 諸如 : 婚前或婚外之性行為, 變態之性行為, 或放蕩淫亂 ( 出埃及記廿 14, 馬太福音五 27~32, 哥林多前書六 9~11, 加拉太書五 19, 帖撒羅尼迦四 3~7) 4. 有損身體與心理健康之嗜好及習慣 基督徒須視身體是聖靈的殿 ( 箴言廿三 1~3, 哥林多前書六 17~20, 哥林多後書七 1, 以弗所書五 18) 5. 爭競 以惡報惡 閒言閒語 誹謗 散佈謠言毀謗他人名譽 ( 哥林多後書十二 20, 加拉太書五 15, 以弗所書四 30~32, 雅各書三 5~18, 彼得前書三 9~10) 6. 不誠實 做買賣佔便宜 作假見證, 以及暗昧之行為 ( 利未記十九 10~11, 羅馬書十二 17, 哥林多前書六 7~10) 7. 衣著舉止炫耀傲慢 會友的衣著應合乎基督徒簡樸端莊的美德, 合乎聖潔 ( 箴言廿九 23, 提摩太前書二 8~10, 雅各書四 6, 彼得前書三 3~4, 約翰壹書二 15~17) 8. 不榮耀神的音樂 書籍和娛樂 ( 哥林多前書十 31, 哥林多後書六 14~17, 雅各書四 4) 27.3 第三, 與教會同心團契在一起, 不抨擊反抗, 全心遵守教會之教義及規章, 並積極參與教會持續之見證和拓展事工 ( 以弗所書二 18~22 四 1~3 11~16, 腓立比書二 1~8, 彼得前書二 9~10) 2-17 2-18
第二篇基督徒行為公約組織與治理體制條例 組織與治理體制條例 條例四 總議會 條例一治理體制 28.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採用代議制之治理條例 28.1 本會同意監督制的需要性, 監督當補助地方教會完成其使命及目標 監督將提高士氣, 激勵動機, 提供管理及方法上的協助, 並組織和鼓勵向外拓展建立新教會和佈道所 28.2 本會同意給予監督職權, 但監督不得干預一個已完全組織化教會之獨立行動 每一教會有權選聘其座堂牧師, 送請總議會批准, 後者將按其智慧予以任命 各教會也將選舉參加各級議會之代表 管理本堂之財物, 並處理本堂其他有關地方生活與工作之事物 條例二地方教會 29. 地方教會之會友, 係包括所有賦予權柄組織教會之成員, 以及那些在見證自己得救之經驗 相信本會之教義 願意遵從本會之治理體制後, 經由教會授權之代表人公開接納之成員 (100~107) 條例三地區年議會 30. 總議會得組地區年議會, 自教會中選出總議會認為公義正直之信徒和傳道人代表, 並決定代表之資格, 但凡已接受按立之傳道人, 須為地區年議會之代表 總議會也得訂定地區年議會之範圍及定義其權利與職責 (200~205.7) 31.1 組成 : 總議會該是由本會各地區年議會所選出之同額傳道人與信徒代表所組成, 另有依職務擔任代表之成員也應出席指導 同時總議會得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傳道部和 國內 美加地區宣教與傳道部管理下依規定選出代表 31.2 代表之選舉 : 地區年議會應在總議會召開前之十六個月內, 或在必須辦理旅行簽證或其他特殊預備工作的地區則需要廿四個月內, 經由多數投票決定制度, 選出等額之傳道人和信徒代表 傳道人代表必須是本會按立之傳道人 每一地區年議會至少選派傳道人及信徒代表各一名 總議會得視該地區會友之總數, 核定增額代表之名額 各地區年議會得選出候補代表, 其人數不得超過核定名額之兩倍 在旅遊簽證取得困難的情況下, 地區年議會可以授權地區指導委員會選擇其他替補代表 (203.23,301.1) 31.3 代表證書 : 各地區年議會之秘書應頒發當選出席總議會之代表及候補代表證書, 並於地區年議會休會後, 立即將當選證書副本寄至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總秘書處 31.4 法定人數 : 總議會開會期間, 出席總議會之代表人應佔代表總人數之半數以上, 達到議事之法定人數 若未達法定人數, 少部份人數只可批准前次會議未定之議案, 之後宣告休會 31.5 總監督 : 總議會應自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牧師中票選出定額之總監督, 組成總監督會 於總議會過渡期間, 如有總監督出缺時, 得由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總董事會投票選舉之, 由得票達三分之二者當選遞補 2-19 2-20
第二篇基督徒行為公約規章之修訂 31.6 議會主席 : 總監督會得指派一位總監督, 擔任議會主席, 主持總議會每日之會議 但若未及指派, 或指派之總監督缺席時, 總議會得由代表中選出一人擔任臨時主席 (300.1) 31.7 議事規則 : 總議會應採納議事規則來治理其組織型態 會議程序 各種委員會, 以及其他有關事物之處理 總議會應審斷人員之選舉及資格 (300.2~300.3) 31.8 上訴法庭 : 總議會應由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會友中, 選出合適之人士, 組成一上訴法庭, 並訂定其司法權力之範圍 (305.7) 31.9 權利與限制 : 1. 總議會有權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制定法律, 為各部門及其相關之事物訂定規則條例, 但不得與本會之教會會章相抵觸 (300,305.5~9) 2. 不可剝奪地方教會聘請其座堂牧師之權利, 但必須經過總議會之批准任命 3. 所有地方教會 職員 傳道人及信徒, 均永遠有權受公正合法的審判, 也有上訴之權利 會章之修訂 32. 本會章經總議會代表以三分之二現場投票數表決通過, 並經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所有正式或宣道地區議會以三分之二之票數通過後, 得以修訂或廢除 不論總議會或任何正式及宣道地區議會, 均有權提出修訂之建議 當修訂案被採納通過列入本會章後, 總監督會應即宣佈公告, 該修訂之修正案便告生效 2-21 2-22
第三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一 基督徒生活 第三篇基督徒行為公約 一 基督徒生活二 結婚 離婚或婚姻之失效三 人類生命之尊嚴四 人類性行為五 基督徒的管家職份六 教會職員七 開會規則八 基督徒行為公約之修訂 一 基督徒生活 33. 本會歡喜快樂傳講福音, 這福音可以叫我們脫離一切的罪, 在基督裡得著新生命 藉著神的恩典, 使基督徒可以 脫去舊人 ( 舊的行為和體貼肉體之思想 ), 穿上新人 ( 新而聖潔的生活, 有基督的心思 ) ( 以弗所書四 17~24) 33.1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一意要將不受時代限制的聖經道理傳述給當代社會, 使各地方及各種文化背景的人, 都能認識明白本會之教義和行為公約 我們堅信十誡, 經過新約之再次堅立, 構成了基督徒之基礎倫理, 在一切要項上並應予以竭力遵守 33.2 我們更認為在聖靈的光照引領下集思廣益形成基督徒共有之良知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以國際性的方式成為基督的身體之一部份, 我們有責任尋求基督徒聖潔的倫理生活 茲將本會之傳統道德標準部份列於下列之項目中, 大家應予以謹守遵守, 作為聖潔生活之指引與幫助 凡違反教會共有良心之人, 不但危害己身, 也傷及教會之見證 但若因文化背景而需要修訂規條時, 應送總監督會以得到同意 33.3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確信這新而聖潔的生活方式包含必須要避免的行為, 以及為著我們鄰舍的靈魂 思想以及身體, 必須要實踐的愛的救贖行動 其中一項愛的拯救, 為耶穌所做, 並且也建議門徒去做的, 是與貧窮人同在 基督的教會, 首先應保持簡單並且避免看重財富及奢侈浪費 第二, 致力於照顧 餵養 提供衣物及住所給貧窮及被忽視的人 在整本聖經之中, 並且在耶穌的榜樣中, 我們看見耶穌與貧窮人 受壓迫的以及不能為自己申訴的人同在, 並且幫助他們 同樣的, 我們也被神呼召與貧窮人同在, 並與他們 3-1 3-2
第三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一 基督徒生活 結盟 我們認為慈惠事工包括施捨錢財以及為貧窮人提供機會 平權以及正義 我們更確信對貧窮人的責任心, 是源自每一位基督徒尋求而得到由愛心而成的信心 我們確信基督徒聖潔與服事貧窮人事工是分不開的, 因為這樣的事工驅使基督徒超越自我完全之追求而朝向創建一個更公義及平等的社會及世界而努力 聖潔, 不是分隔信徒與經濟上有極大需要的人, 卻是激發我們使用我們的方法以稍許緩和這樣極大的需要, 並依照他人的需要調適我們的想望 ( 出埃及記二十三 11, 申命記十五 7, 詩篇四十一 1 八十二 3, 箴言十九 17 二十一 13 二十二 9, 耶利米書二十二 16, 馬太福音十九 21, 路加福音十二 33, 使徒行傳二十 35, 哥林多後書九 6, 加拉太書二 10) 33.4 在應避免的實踐清單中, 我們知道無論總目如何包羅萬象, 也不能盼望能將全世界所有罪惡之形式囊括其中, 所以本會會友務必竭誠尋求聖靈的幫助, 對超越律法白紙黑字的惡行, 有敏銳的洞察 切記這句訓誡 : 要凡事察驗, 美善的要持守, 各樣的惡事要禁戒不做 ( 帖撒羅尼迦前書五 21~22) 3.5 期待本會之領袖和座堂牧師, 在本會之期刊及講壇上, 特別強調這些基本之聖經真理, 分辨善惡之能力 33.6 教育對社會之人際關係和靈性福祉最為重要 公立學校有責任有教無類, 然而其範圍卻是有限的, 且規定不得教導基督教之基本教義 期待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教育組織與學校中, 如 : 主日學 一般學校 ( 從出生至中學 ) 托兒所 成人教育中心 大學和神學院, 能將聖經原則及道德規範教導兒童 青年和成人, 使他們明白本會之教義, 如此便能在公立學校所能教導的之外, 將聖潔生活的原則教導給 學生 公立學校的教育經常教導世俗的人文主義, 而缺乏教導聖潔生活的原則 藉著在家庭中聖潔的教導得以補足所欠缺的 我們當鼓勵基督徒朝這目標進行, 並且在服務的機構中為神國的緣故, 為主作見證, 發揮影響力 ( 馬太福音五 13~14) 34. 我們特別堅持應當避免下列的行為 : 34.1 有損基督徒道德之娛樂 本會會友應當以三個原則作自我約束 第一, 基督徒當好好管理休閒時間 第二, 認明基督徒有義務實踐基督徒生活最高的道德標準 現今我們生活在道德極度混亂時代中, 各樣的罪惡以不同的途徑侵入我們家庭神聖之領域, 諸如時下書刊 廣播 電視 個人電腦和網路等, 因此我們當儆醒謹守, 避免我們的家庭朝向世俗化和貪愛世界的方向 ; 不過, 我們支持推舉和鼓勵聖潔生活的娛樂, 並肯定聖經的價值應被肯定和鼓勵 我們特別鼓勵本會年青人使用他們在媒體和藝術方面的恩賜積極影響文化中大眾傳媒的部份 第三, 我們有義務反對任何輕看或褻瀆神的事物, 以及社會上邪惡的事物, 如暴力 色情 色情畫刊 褻瀆的言行以及占星通靈等, 正如由許多商業化娛樂事業以許多形勢所呈現的 我們應設法終結上述邪惡娛樂提供者的作為, 這包括了當避免接觸凡製作下述類型之娛樂事業與媒體產業 : 暴力 色情 淫亂 褻瀆 占星通靈以及一切不合乎神聖潔生活和心靈標準之電影 電視節目 錄影帶及戲劇 我們必須教導 傳揚這些基督徒生活的道德標準, 並教訓我們的會友以禱告的心分辨, 繼續選擇崇高的聖潔生活 所以我們呼籲本會之領袖和座堂牧師, 在本會之期刊及講壇上, 特別強調這些基本真理, 並且培養會友在這些媒體中擁有分辨善惡之原則 3-3 3-4
第三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二 結婚 離婚或婚姻之失效 我們建議使用衛斯理約翰的標準, 亦即 : 凡削弱你的理智 損害你良心的感性 遮蔽你對神的敏感 或奪去你對靈性事物的愛好, 無論任何加增肉體對心智統治之物, 那東西就是罪, 作為分辨 教導的根基 (33.2~33.4, 903.12~3.14) ( 羅馬書十四 7~13, 哥林多前書十 31~33, 以弗所書五 1~18, 腓立比書四 8~9, 彼得前書一 13~17, 彼得後書一 3~11) 34.2 彩券和其他各種形式之賭博, 不論是合法或非法的, 本會認為這些事之後果對個人與社會均有損無益 ( 馬太福音六 24~34, 帖撒羅尼迦後書三 6~13, 提摩太前書六 6~11, 希伯來書十三 5~6, 約翰壹書二 15~17) 34.3 參加有誓言約束的秘密組織或社團包括共濟會在內 這類組織的準宗教性質, 會影響基督徒對主的委身, 同時, 他們的秘密性也與基督徒公開的見證相抵觸 當考慮教會會籍, 這件事 ( 秘密組織 ) 與條款 112.1, 將被一併列入 ( 哥林多前書一 26~31, 哥林多後書六 14~ 七 1, 以弗所書五 11~16, 雅各書四 4, 約翰壹書二 15~17) 34.4 所有減損靈性增長及損害正當道德約制及維護的舞蹈形式 ( 馬太福音廿二 36~39, 羅馬書十二 1~2, 哥林多前書十 31~33, 腓立比書一 9~11, 歌羅西書三 1~17) 34.5 使用或銷售之上癮的飲料 : 影響 投票 給予執照行銷 ; 以及吸毒 販毒 ; 吸煙或銷售支持之 聖經之訓誡以及人類的經驗都公認喝酒對人體有害, 根據醫學研究發現有關煙酒對人體及心智極為不利, 作為致力於追求聖潔生活的信心團體, 我們的立場和實踐是禁絕而 非緩和使用 聖經教導我們的身體是聖靈的殿, 為了愛人愛己, 我們當全然禁絕所有的麻醉品 亦有進者, 我們的基督徒責任促使我們使用任何合法和立法的方法來使得煙酒行銷減到最低 當世, 酒精氾濫成災要求我們具體表現向人作見證的立場 (903.12~3.14.) ( 箴言廿 1 廿三 29~ 廿四 2, 何西阿書四 10, 哈巴谷書二 5, 羅馬書十三 8 十四 15~21 十五 1~2, 哥林多前書三 16~17 六 9~12 19~20 十 31~33, 加拉太書五 21, 以弗所書五 18) ( 聖餐中只可採用未發酵之酒 ) (413.11,403.7, 404.2,405,423.10,802) 34.6 未經醫師處方之麻醉劑 興奮劑 鎮定劑, 及濫用一般處方之藥品 這類藥品只得在醫生准許及監督下方可使用 ( 馬太福音廿三 33~39 廿七 34, 羅馬書十二 1~2, 哥林多前書六 19~20 九 24~27) 二 結婚 離婚或婚姻之失效 1 35. 基督徒的家庭是藉耶穌基督以盟約結合在一起, 是一種愛 團契與崇拜的結合, 處於家庭易碎的社會, 必須努力地耕耘與培育 我們呼籲本會之傳道人與會友要強化婚姻之教導與實行, 發展家庭中親密的關係 尤其是, 清楚傳揚 教導合於聖經心意白首偕老的觀念 婚姻制度是神在人類 1 本規則中提及離婚之意義包括 婚姻之失效 在內, 其為離婚之法定替代用語 3-5 3-6
第三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三 人類生命之尊嚴 墮落前所設立的, 正如使徒所言, 是 人人都當尊重的, 它是一男一女為了團契 互助, 以及傳宗接代而彼此結合 我們身為基督徒, 當珍惜這神聖的盟約, 應當經過懇切的禱告, 尋求神的引領, 清楚明白這結合是合乎聖經的真理後, 方可進入婚姻之盟約 男女雙方應當誠心尋求神所命定的蒙福之婚姻關係, 就是 聖潔的伴侶 為人父母和彼此相愛, 這乃是建立家庭之要素 婚姻的盟約是一種道德的約束, 在雙方都活著時, 解除婚約正破壞了白首偕老的神聖計劃 ( 創世記一 26~28 31 二 21~24, 瑪拉基書六二 13~ 16, 馬太福音十九 3~9, 約翰福音二 1~11, 以弗所書五 21~ 六 4, 帖撒羅尼迦前書四 3~8, 希伯來書十三 4) 35.1 在聖經的教訓中, 婚姻是男女雙方互托終身的大事, 顯出基督為教會犧牲的愛 因此婚約的本意是永久的, 離婚是違反基督明確的教訓 不過這種違反若悔改 相信 虛心受教, 並非罪無可逭 我們承認有人離婚是出於不由自主, 或是由於法律或人身的保護不得已而為之 ( 創世記二 21~24, 馬可福音十 2~12, 路加福音七 36~ 50 十六 18, 約翰福音七 53~ 八 11, 哥林多前書六 9~11 七 10~16, 以弗所書五 25~33) 35.2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牧師在主持婚禮時應當慎重, 他們當竭力將基督徒神聖婚姻的意義教導會眾, 並且應盡可能在主持婚禮前, 提供雙方婚姻之輔導 唯有對具備婚姻之聖經基礎認識的人才能為他們證婚 (107~7.1) 35.3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會友當婚姻觸礁時, 當藉著禱告尋求彌補之策, 他們當遵守婚姻的誓言和聖經的明訓, 努力挽救家庭, 以維護基督和祂的教會的美名 有嚴重問題的夫婦, 當被鼓勵尋求牧師之協談與輔導 若不以信心和誠心尋 求基督徒解決之道, 卻以其他不合聖經之替代方式而離婚並再婚者, 其一方或雙方應照 504~4.2 和 505~5.12 條之規定接受懲戒 35.5 由於人類的無知 犯罪與意志薄弱, 使得社會中許多人虧欠了神的計劃 我們深信基督拯救這些人, 正如祂拯救那撒瑪利亞井邊的婦人一般 若有人違背神的婚姻設計, 並非罪無可逭 解除婚約其雙方若真心認罪悔改, 共同尋求神赦罪恩典, 神的拯救也要臨到他們婚姻關係中 這樣的人, 若已顯出重生的憑據, 並了解基督徒婚姻的神聖莊重, 可以再次被接納為本會之會友 (27,107.1) 三 人類生命之尊嚴 36.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相信人類生命是有尊嚴的, 並極力反對墮胎 幹細胞研究 安樂死以及對於殘障人士或老人停止合理的醫療照顧 人工流產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肯定人類生命由造物主上帝所立定, 相信這種神聖本質延伸到未出生胎兒 生命是神所賜的禮物, 所有的生命包括在母胎中之嬰孩是神依自己的形象所創造, 因此必須被滋養 支持及保護 從成孕開始嬰孩即為人類, 擁有一切人類生命的本質 這樣的生命需要依靠母親才能持續成長 因此我們相信人類生命應該在成孕之初就被保護 我們反對因著個人之便利或人口控制而施行人工流產之任何方法 本會反對墮胎之合法化 理解有少數但卻真實的醫學情況存在 任何以危及孕婦或嬰兒, 或兩者皆然的安全為由而決定施行墮胎者, 應以合宜之醫學和屬靈諮商為根據 3-7 3-8
第三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三 人類生命之尊嚴 為積極地面對墮胎帶來的問題, 我們提倡並支持保護照顧母親與兒童的計劃 當有墮胎意圖的危機發生並向教會提出求助時, 教會應由有受過訓練的同工提供愛的關懷 禱告及輔導 在這種情行下, 我們可以成立諮商中心 未婚媽媽之家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認為考慮以墮胎中止懷孕的行為, 通常是由於性行為應有的責任被忽視所致 因此本會呼籲對信徒實行新約聖經之倫理, 以將有關人類性行為與墮胎問題以聖經原則為較寬廣的架構, 為我們提供道德決策之指引 ( 創世記二 7 九 6, 出埃及記廿 13 廿一 12~16 22~ 25, 利未記十八 21, 約伯記卅一 15, 詩篇廿二 9 一三九 3~ 16, 以賽亞書四十四 2 24 四十九 5, 耶利米書一 5, 路加福音一 15 23~25 36~45, 使徒行傳十七 25, 羅馬書十二 1~ 2, 哥林多前書六 16 七 1 以下, 帖撒羅尼迦前書四 3~6)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同時也瞭解許多人受到墮胎悲劇的傷害, 我們鼓勵每一個教會及信徒向那些經歷墮胎的人分享上帝饒恕的信息 我們的地方教會應該向那些因為自願終止懷孕而受到身體 情緒與靈性痛苦的人, 成為救助與希望的社群 基因工程與基因治療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支持以達到基因治療為目的的基因工程, 我們知道基因治療可以預防甚至治療, 並且預防及治療生理或精神上的失常 但我們反對任何助長社會不公義, 不尊重人類尊嚴或是企圖達到種族 智能 或社會優越性 ( 優生學 ) 的基因工程行為 我們反對進行會導致或鼓勵人類墮胎, 以另一種方式來終結人類生命的 DNA 研究 在所有的情況下, 基於尊重人類生命的尊嚴, 基因工程及基因治療應在人類在神面前皆平權, 以及對公義與恩慈的然諾等指導原則下進行 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以及其他為損毀出生後之生命的醫學或科學嘗試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強烈鼓勵科學社群積極發展從成人身體中得到之基因 胎盤 臍帶血, 來自動物之細胞, 以及其他不來自人類之胚胎細胞所發展之幹細胞科技 這些是為人類帶來痊癒而不違反人類尊嚴之醫療行為, 有著正義的目的 我們對於幹細胞研究的立場來自我們對於人類胚胎是上帝按自己的形象所創造的有位格的人類這個觀念 所以我們反對使用從人類胚胎所得之幹細胞進行研究治療或其他的目的 在未來科技的持續發展的情況下, 我們強烈支持不違反人類尊嚴或其他聖經真理與道德的研究 但是我們反對為達到任何目的而毀壞人類胚胎或是出生後之人類的任何研究行為 同樣的, 我們反對任何使用被墮胎後的胎兒作為任何目的之研究行為 人類無性生殖 : 我們反對對於人類進行無性生殖 創造我們的神所看重人類的價值 人是依照神的形象創造的, 無性生殖將人當成一個物品, 因此否定了創造主所賜給我們的尊嚴與價值 ( 創世紀一 27) 安樂死 ( 包括醫師協助的自殺 ): 我們相信安樂死 ( 有意的結束一位患有永久性疾病的病患 或是一位並非立即致死但讓人衰殘無法治癒的疾病, 以減少所受的苦痛 ) 與基督徒信仰並不相合 我們所反對的安樂死包括對於這位絕症患者主動要求或是被動同意的形式 ( 自願安樂死 ) 以及當患者因為心志能力受限而無法同意安樂死 ( 非自願安樂死 ) 我們確信基督教會歷來反對安樂死的態度, 是來自於聖經以及教會對於主耶穌信仰的主要認信 安樂死違反了基督徒對於神掌管萬有的信任, 而以自我決定奪取神的主權 ; 同時也 3-9 3-10
第三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五 基督徒的管家職份 違反了神賜與我們生命管家的職分 ; 同時也減損了聖經對於人類以及社群的重視 安樂死過度重視停止受苦這一件事, 反映了人類在恩惠全能神面前的驕傲 我們請求拿撒勒人會的會友反對任何對安樂死合法化的努力 死亡之接受 : 當面臨即將來臨的死亡, 我們相信去除或是不主動提供人工的生命延續設備, 在基督徒信仰及實踐上是被允許的 這樣的看法適用在一些持續在植物狀態生存的人, 或是一些必須使用非常手段以延續生命卻無法獲得痊癒希望的人 我們確信當死亡鄰近時, 這樣的過程中, 不需要以任何非自然的方式來延遲 身為基督徒, 我們相信神的信實並擁有永生的盼望 這樣的確信讓我們接受死亡是人生一項在基督裡的信心經驗, 因著基督為我們勝過死亡, 他已為我們除去死亡的勝利外袍 四 人類性行為 37.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視人類之性行為, 乃是造物主 神為其受造者所預備的, 表示聖潔與美的一種行為 這也是有婚姻盟約的夫妻結合和示愛的其中一種方式 基督徒應當明白在婚姻裡的性行為是神能夠也應當聖化的 只有在完全的愛與忠貞下才能得到性的滿足 基督徒夫婦應當視性行為為他們相互的 以及對賜下生命意義的基督之獻身, 這是夫妻之間彼此許諾的其中一部份 基督徒父母應教導兒女有關人類性行為的神聖特質, 向他們顯示在愛 忠貞和忍耐之下如何實現其意義 本會的傳道人和基督教教育者應清楚說明基督徒對人類性行為的看法, 鼓勵基督徒讚揚其正確的優點, 嚴責悖逆和歪曲之性行為 性行為之目的不是自我滿足 色情 淫褻或變態的性趣 我們視所有婚姻以外之性行為是罪惡的, 違背了神原來創造它的聖潔與美意 同性戀是一種變態的性行為 我們承認變態的心理導致同性戀行為 但我們堅守聖經的立場, 視這種行為是罪惡的, 且等待神的震怒 我們深信神的恩典足夠克服同性戀的罪 ( 哥林多前書六 9~11) 我們對於任何暗示同性戀似乎可與基督徒之道德相容之說法感到痛心, 我們呼籲清楚明白的傳講和教導聖經中性道德之標準 ( 創世記一 27 十九 1~25, 利未記廿 13, 羅馬書一 26~ 27, 哥林多前書六 9~11, 提摩太前書一 8~10) 五 基督徒的管家職份 38. 管家職份的意義 聖經教導我們, 神是全人類和萬物之主宰, 所以我們在生命和財產上是神的管家 神的所有權和人的管家職份要被認定, 而每個人要執行他的管家職份, 並向神負責 神是有制度有秩序的, 祂建立了一個奉獻的制度以表明祂對全人類資源及關係的所有權 為此, 所有凡屬祂的兒女都應當忠心奉獻十分之一, 並獻上金錢以支持福音工作 (140) ( 瑪拉基書三 8~12, 馬太福音六 24~34 廿五 31~46, 馬可福音十 17~31, 路加福音十二 13~14 十九 11~27, 約翰福音十五 1~17, 羅馬書十二 1~13, 哥林多前書九 7~14, 哥林多後書八 1~15 九 6~15, 提摩太前書六 6~19, 希伯來書七 8, 雅各書一 27, 約翰壹書三 16~18) 3-11 3-12
第三篇基督徒行為公約五 基督徒的管家職份 38.1 納入倉庫的什一奉獻 納入倉庫的什一奉獻是聖經的教導和信徒當行的, 信徒當忠心按時地將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獻到他所屬的教會 因此, 教會的財物應以納入倉庫的什一奉獻為基礎, 而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會友應視所屬的地方教會為其倉庫 我們鼓勵所有屬於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一份子, 都忠心地奉獻收入的十分之一, 作為對主最起碼的財物上之義務, 另外因神所賞賜的, 再加上自由奉獻以支持全教會 地方教會 地區 教育和總會之事工 對於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地方教會的什一奉獻, 應為所有奉獻的最重要的一項, 這項奉獻是人放在忠心的好管家心中支持教會的機會 38.2 籌募金錢與分發金錢 根據聖經之教導, 以什一奉獻以及奉獻來支持福音事工和建堂基金外, 任何基督教拿撒勒人教會不得以違背這些原則 阻礙福音信息 羞辱教會名聲 歧視窮人 誤導信徒或以不再效力於宣揚福音之任何方式籌募基金 為配合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地方教會 地區 教育和總會經費的需要, 我們鼓勵地方教會建立和實施財政分攤計劃, 按月依照所分配的比例支付給總會 教育和地區 (130, 154,155~155.2,413.21) 38.3 支持傳道人 主也是這樣命定, 叫傳福音的靠福音養生 ( 哥林多前書九 14) 教會有責任支持傳道人, 因他們蒙神呼召, 在教會的引導下, 全然獻身於福音事工, 因此我們鼓勵教會之會友, 自願決志為此神聖事業每週收奉獻, 以支持傳道事工, 使座堂牧師之薪資得以每週按時給付 (115.4) 38.4 財產奉獻 計畫性奉獻及認獻 操練基督徒管家的職份至為重要, 當仔細思想主在我們的一生所給予我們的進項和恆產上作好管家的職份 拿撒勒人會瞭解在我們這一生中需要做忠心的好管家, 並且明白神要我們在奉獻的事上為未來基督徒建立典範的異象 因此我們設立了拿撒勒人基金會奉獻結構, 經由計畫性奉獻及認獻, 幫助會友操練基督徒財務方面之管家事奉 國家的法律通常並未照榮耀神的方式來分配產業 每一位基督徒應注意預備遺囑, 以謹慎合法的方式來處理遺產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各種的宣教 佈道 教育和慈善事工 地方的 地區的和總會的, 敬請考慮支持 38.5 財務之支配 拿撒勒人會的治理是依照代議制原則執行的, 每一地方教會支持總議會所決議並由總監督會執行包括世界宣教 教育 教牧協助 以及地區行政等事工 總監督會, 與總董事會被授權分配世界宣教基金至部分地區 (317.12) 依照手冊條款 337.1 所言, 國家或是地區指導委員會被授權在該地區設立牧者退休存款方案 上項方案之報告應依照條款 337.2 之規定進行, 條款 38.5 之規定不適用在美國退休優惠委員會 國家董事會及 / 或地區指導委員會被授權在該地區設立高等教育機構 (344,345.3) 每一地區被授權經由地區財務委員會設立各項事工財務分配比例 (235.1) 3-13 3-14
六 教會職員 39. 我們指導地方教會在選舉教會職員時, 應選舉那些積極參與之會友並且宣告有全然成聖之經驗, 其生活公開見證神呼召我們過聖潔的生活的恩典, 並同意遵行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教義 政策及實施, 並且以及忠心聚會 什一奉獻和一般奉獻支持地方教會工作之人 (113.9~13.10, 127,145,147) 七 開會規則 40. 關於適合的法律, 教會手冊 中之財團法人與治理體制細則之條文,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地方 地區和總會之會議和會友訴訟程序, 以及財團法人之委員會, 均應依據羅伯特之管理規則 (Robert s Rules of Order)( 最新版 ) 之議事程序予以管理及控制 (113,203,300.3) 八 基督徒行為公約之修訂 41. 基督徒行為公約之條款, 當達到總議會之規定, 有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投票同意時, 得予以廢除或修訂之 3-15
第四篇治理體制序言 第四篇治理體制 序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地方教會地區年議會總議會高等教育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任務 : 是要向萬民宣揚通過在耶穌基督裡得到赦罪和心靈潔淨更新變化的神恩 我們的使命是 使萬民成為像基督的門徒, 集合信徒彼此交誼並成為會友, 裝備所有對信仰有回應的人參與事奉 信心團體 的終極目標是在末日把人完完全全地帶到基督面前 ( 西一 28) 拯救 使人完全 教導和差傳都是在地方教會裡進行的 地方教會是基督的身體, 是我們信仰和使命的代表 這些教會的行政體制區分為地區和區域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合一基礎奠基於 教會手冊 所規定之信仰 法規 定義和程序 這種合一的核心意義揭示於手冊的信條部份 我們鼓勵所有區域和語言的教會翻譯並向本會會眾傳揚 教導這些信仰 這是維繫我們拿撒勒人會思想行為的精要準則 這種合一有目共睹的顯示就是總議會, 它是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最高教義陳述 立法和選舉當局 (300) 第二項是國際總會, 它代表整個教會 第三項是總監督會, 他們可解釋 手冊, 核准文化適應, 並按立聖職人員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治理體制採代議制, 如此一方面避免主教制的極權, 另一方面避免堂會制度之無限制坐大 世界各區域之教會由於文化及政治的不同, 可修改在第四篇第一 二和三章 ( 條款 100,200,300) 之地方, 地區和區域教會之治理程序 所有的修改必須以書面送呈總監督委員會核准 4-1 4-2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第一章 地方教會 一 組織 名稱 財團法人 產業 限制 合併 解散組織 100. 組織 地方教會可由地區監督, 或主管地區之總監督, 或由上述兩位之一所授權之一位牧師組成教會 成立新教會之正式報告應經由各該所屬辦公室存檔於總秘書辦公室 (28,107,208.1,435.12) 100.1 多元種族教會 已組織的地方教會可以利用他們的各種設施, 建立各種不同語言的查經班以擴展事工 這些查經班可以發展成宣道 新設或完全組織的教會 (100) 這種情況可能會使同一教會名稱之下有一個種族以上的會眾, 但必須經由地區監督之核准 這種多元種族堂會的教會並不都是組織的教會, 因此地區指導委員會在地區監督及主管區總監督同意下, 可將已組織的地方教會之權利授予此種堂會, 但必須依據下述之條件 : 1. 這種堂會不得與已組織的地方教會分開成立 2. 這種堂會不得與已組織的地方教會分別持有財產 3. 這種堂會未經地區監督 已組織的地方教會委員會和地區指導委員會同意, 不得負債 4. 這種堂會不得脫離有組織之地方教會, 或以任何方式斷絕與地方教會之關係, 除非經由地區監督與地方教會之座堂牧師商量後核准 101. 名稱 新組織之教會名稱, 應由地方教會與地區監督協商決定, 並經由地區指導委員會核准 (102.4) 101.1 更名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所屬之教會得在年議會或特別之會友大會中經投票多數表決更名 更名的程序如下 : 1. 地方教會委員會先將變更之名稱呈送地區監督, 由地區監督徵得地區指導委員會之書面同意 ; 2. 地方教會投票表決 ; 3. 地區指導委員會向地區年議會提出更名之報告, 地區年議會也以投票方式核准之 (102.4) 102. 財團法人 在法令許可的各個地區, 教會董事應將地方教會組成財團法人 教會董事及繼任者應為該財團法人之當然董事 在不抵觸地方政府財團法人的法律條例下, 該財團法人須制訂辦事規章劃分權責, 並應遵照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治理體制, 並參照 教會手冊 之規定 該財團法人所有的財產在地方教會之同意下, 應由教會董事經營與管理 102.1 地區指導委員會為某一地方教會或新組織之教會購買或擴充產業時, 要在地方教會償清由地區指導委員會投資之費用後, 該筆產業之所有權被認可轉移至該地方教會之名下 102.2 當一地方教會已組成財團法人, 所有的財產在情況許可下, 可直接歸入其財團法人之名下 (102.6) 102.3 不論已否組織財團法人, 該教會之座堂牧師和教會委員會之秘書, 乃該教會之當然主席及秘書, 負責執行及簽署所有不動產之買賣 抵押 解除抵押之契約, 以及其他在 教會手冊 中所規定之各種合法文件, 並接受 104~104.3 條規定之限制 4-3 4-4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102.4 各地方教會法人組織之規條, 應包括下列規定 : 1. 該法人之名稱應冠有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名稱應在教會之標誌, 正式文書名稱以及教會刊物中註明 2. 該法人之規條應以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 教會手冊 為依據 3. 財團法人之規條, 不應包含在任何阻礙地方教會在該地區有免除繳稅資格的條款 4. 面臨解散時, 該法人之資產應分配至地區指導委員會的名下 財團法人之規條在當地法律許可下, 可增添附加之條款, 然而, 不可包括任何將地方教會之產業自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中移轉出去的條款 (100~101.1,104.3,106.1~ 106.3) 102.5 在多元種族堂會之教會中, 有一個以上的已組織教會分享相同的設施, 若地方教會許可並得當地法令許可, 可組成合股之法人組織 102.6 在無法形成合股事實的情況下, 教會之法律文件, 例如地契, 或是信託契約書中應有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之字樣 (102.2) 103. 產業 地方教會在考慮購買或販賣不動產 建教堂或與教會有關的建築物或其一大規模之教堂修建或以任何理由出借不動產, 應呈報地區監督和地區教會產業委員會, 請予考慮 建議及核准 在修建期間, 地方教會應每季向地區教會產業委員會提報財務與狀態報告 不論是否涉及抵押, 在購買不動產, 建造房屋或將其作大規模之修建, 無地區監督及地區教會產業委員會之書面核准, 均不得借貸 103.1 若教會委員會與地區監督, 以及地區教會產業委員會之間持不同意見時, 可將此案送請主管總監督裁決 教會或地區監督如有異議, 得向總監督會提出上訴, 請求作最後之裁決 所有此類請求主管總監督或總監督會裁決之反駁 上訴或申辯, 均應以書面辦理 不論教會委員會或地區監督, 都應將有關之反駁 上訴或申辯書副本一份寄給另一當事人 教會委員會上訴之記錄, 應包含上訴決議 申辯之理由及投票結果 104. 限制 地方教會在年議會中, 或專為處理教會產業所有召開的特別會議中, 除非得到三分之二之投票數通過, 不得購買不動產, 也不得出售 抵押 變更貸款 交換或以其他方式妨害教會產業處理 教會委員會可以在得到三分之二現場投票通過之情形下, 同意接受捐贈給地方教會特定作為提供資金目的之不動產 上述兩項均需得到地區監督和地區教會產業委員會之書面核准 (113.3~113.4,113.7~ 113.8,234.3) 104.1 地方教會之不動產, 不得為應付目前的費用而將之抵押 104.2 地方教會抵押 變賣地產或收取有關地產方面的理賠金之收入只能用在購買地產 或是增益地產之價值 或是減低其他地產貸款之負債 只有在地區監督及地區指導委員會同意的情況下, 上述收入才能用做其他用途 104.3 董事會和 ( 或 ) 地方教會不得將產業轉移到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使用之外的名下 (113~113.1) 104.4 教會的退出 除非依照總議會之規定, 和所同意之條件與計劃, 任何地方教會均不得退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或以任何斷絕關係之方式退出 (106.2~106.3) 4-5 4-6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105. 合併 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方教會欲合併為一, 需召開有關教會特別會議, 經會友投票表決, 贊成票數超過現有會友的三分之二, 始得通過合併案 依規定 : 合併案須由各有關教會之教會委員會全體代表投票半數以上通過, 始得提出 合併案需獲得地區總督 地區指導委員會和主管區總監督的書面核准 合併案定局後, 須召開新會友特別大會, 以遴選職員及安排座堂牧師 由地區監督或地區監督所指派的牧師, 擔任大會之主席 新建立的教會應包括從前各教會之所有會友和各教會各部門, 以及合併部份或全部之資產和債務, 但須經送呈地區總督 地區指導委員會和主管總監督之核准 合併也同時包括總會 區域 地區基金分配之合併 在接到地區監督之通知後,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總秘書有權將不活動的教會名字自教會名冊內除去 106. 教會組織之解散 經地區指導委員會決議, 可宣佈地方教會短時間內不活動 106.1 一個地方教會可經由地區監督提案及三分之二地區指導委員會投票通過之情形下解散 這種行動須基於下列因素方可採取行動 : 經由地區監督與主管總監督商議後, 並取得後者肯定答覆後 106.2 已解散的地方教會 或是退出 或是嘗試退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並經由地區指導委員會之認可, 其存留之產業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變為其他用途, 但如已組織財團法人, 或獲授權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代理人, 其名下之所有產業應移轉至該地區之地區指導委員會名下, 並由地區年議會支配使用 已解散之教會其原由董事會管理之產業, 須經地區指 導委員會或其他由地區年議會派任之代表者命令或指導, 並獲得主管區總監督之書面核准, 方得出售或處置 任何讓售產業或交付其所得之款項, 均由地區年議會或地區指導委員會支配使用 (104.4,222.18) 106.3 已解散或退出 或嘗試退出之教會, 其董事或所有之董事, 均不得將產業移轉至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以外之用途 (104.4,141~144,222.18) 106.4 唯有那些正式解散的教會才得由總秘書之記錄上刪除 106.5 當一個地方教會被宣佈為不活動之教會時, 所有教會財物及 ( 或 ) 安全帳戶的簽字者, 必須將上述所得移交地區指導委員會存入銀行 違者地區指導委員會有權決定關閉所有帳戶並在法律許可下接管所有資產 二 會友資格 107 正式會友 凡經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承認之地方教會, 所有參加其聚會的人, 見證其得救經驗 相信本會之教義 表明願意接受本會之治理體制後, 經座堂牧師 地區監督或總監督公開接納, 便成為地方教會之正式會友 地方教會之領袖應設法使所有會友參與服事, 並納入關懷與支援網絡之中 (29,35.4,111,113.1,414.1,418,429.8, 435.8~435.9) 107.1 座堂牧師應向希望加入教會的人說明本會會友之權利與義務 教會之信條 基督徒品格公約和基督徒行為公約之要求, 以及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宗旨與使命 經與佈道委員會和教會會友資格審查委員會協商後, 傳道人要在公開的 4-7 4-8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聚會中, 以接納會友禮儀 (809) 接納合格的人成為會友 (27,33~39,110~110.4,225) 107.2 佈道所之會友 一個地方教會組織尚未正式生效前, 該佈道所之會友可依據 107 和 107.1 之規定被接納為會友, 並在年度統計報告中提出報告 107.3 選舉與擔任職務 只有年滿十五歲以上的正式及活動會友, 可以在法律許可下擔任地方教會職務 在地方教會年議會 特別會議中投票, 並代表地方教會參與地區年議會 108. 準會友 一地區若訂有規則准許地方教會有準會友, 讓準會友可享有正式會友所有之權益, 唯不得享有投票權及擔任教會職員 (203.24) 108.1 準會友經座堂牧師和佈道與教會會友資格審查委員會甄審, 可隨時接納為正式會友或予以除名 109. 不活動之會友 一個地方教會可依 109.1 及 109.2 之規定, 判定某人為 不活動之會友 (112.3,133) 109.1 地方教會之會友若遷移至另一地區, 終止他在該教會之活動, 可鼓勵他加入當地之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申請將會友之資格移轉至該教會 109.2 若一名會友連續六個月未參加教會所有之聚會, 並經教會委員會認定其並無正當理由, 經過鼓勵懇談敦促他恢復活動無效後, 可由佈道與教會會友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審查, 宣佈該會友為不活動之會友, 並由教會委員會採取行動 在教會委員會採取行動前之七天內, 該員會收到座堂牧師的補救通知書 教會委員會採取這種行動後, 座堂牧師應在該員的名字旁邊註名 教會委員會將其列入不活動之會友名冊內 ( 日期 ) 109.3 不活動與活動之會友均應包括在地方教會之正式會友名單內 在向地區年議會提出的報告內, 應分別列明 1 活動會友,2 不活動會友 (112.3) 109.4 不活動之會友沒有資格享有年議會或特殊會議之投票權, 或擔任職員 109.5 不活動之會友可以書面申請請求教會委員會回復他 ( 她 ) 的活動會友資格, 此項請求必須包含對於成為會友的誓約並重新參與地方教會敬拜活動之誓言 教會委員會應在收到請求 60 天之內回應 在佈道及教會會友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推薦與教會委員會之決定下, 可以恢復其正式會友資格 三 佈道與教會會友資格審查委員會 110 教會委員會應成立 佈道與教會會友資格審查委員會, 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負責向座堂牧師提供諮詢意見 座堂牧師為該委員會之主席 該委員會之職責為 : 110.1 促進地方教會之佈道工作, 努力保存佈道的果效 (107~107.1,129.24) 4-9 4-10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110.2 研究佈道之方式, 並向教會委員會及各部門推介, 強調佈道對全教會生命力的重要性 110.3 為地方教會委員會中之一員, 以完成國際總會和地區之佈道計劃 110.4 鼓勵歸正的人藉不斷的靈修生活, 聖經研讀, 並 教會手冊, 參加座堂牧師開設的會友資格訓練班, 成為合格的會友, 切記藉著信仰的告白成為會友, 能協助保存佈道的果效 (26~27,35.4) 110.5 竭力帶領新會友與教會眾會友進入整個教會的團契, 與教會的服事 110.6 與座堂牧師同工, 同心推展繼續栽培新會友之計劃, 使之獲得屬靈的造就 110.7 座堂牧師向教會委員會提名推薦地方福音活動之佈道員 本會建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佈道會, 由一位擁有職位 終身奉差派或註冊之佈道員來主持 110.8 在座堂牧師尚未和佈道與教會會友資格審查委員會協商前, 不得擅自接受任何人成為正式之會友 (107.1) 四 會友資格之變更 111. 移轉 會友提出申請時, 座堂牧師可將其會友資格移轉至任何本會所屬之地方教會 ( 見 813.4 之表格 ), 但該移轉之有效期僅為三個月 當該項移轉被接受移轉之地方教會認可後, 該會友所在之原地方教會之會友資格即告終止 (813.6) 111.1 推薦 當會友提出申請時, 座堂牧師得向該會友欲移轉之福音派教會提出一份推薦證明書 ( 見 813.6 之表格 ), 之後, 而該會友在發出證明書之地方教會的會友資格即告終止 (112.2) 五 會友資格之終止 112 傳道人 當一名領有執照或已按牧之傳道人與另一教派結合成為其會友或傳道人時, 該員在地方教會之會友資格即告終止, 該員之會友資格所屬之地方教會座堂牧師應即通知地區傳道人資格委員會該項事實 地區傳道人資格委員會將調查並確認該員之身份 若地區傳道人資格委員會決定該員將從傳道人名單中除名, 地方教會的座堂牧師也要將其名字由教會會友名單中除去, 並要在該員名字旁邊註明 加入另一教派予以除名 (429.9,435.10~11) 112.1 一般信徒 地方教會中的一般信徒會友, 接受其他宗教組織的會友資格 傳道執照或按牧, 或參與獨立教會或其宣教事工, 該信徒在地方教會之會友資格即告終止, 除非該員獲得其所屬地方教會委員會每年一次之書面同意書, 以及所在地區的地區指導委員會每年一次之書面同意書, 方可保留其會友資格 112.2 除去會友資格 當會友提出申請要求時, 座堂牧師可給予該員一份除名證書 ( 見 813.4 之表格 ), 當即終止其會友之資格 (111.1,112) 112.3 當會友被宣佈為不活動之會友兩年後, 便由教會委員會採取行動予以除名 當教會委員會採取這種行動後, 座堂牧師應在該員的名字旁註明 被教會除名 ( 日期 ) (109,109.3,133) 4-11 4-12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六 教會會議 113. 地方教會之會友為討論與處理教會事務而召開之會議, 稱之為教會會議 在相關的法律, 財團法人條款和教會手冊之治理條例,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會友之會議和程序可行許可下, 地方 地區和總會, 以及法人委員會等將遵照羅伯特議事規則 ( 最新版 ) 之議會程序進行會議 (40,104, 113.6,115,416) 113.1 僅年滿十五歲, 並為正式活動之會友者, 在教會會議中方具有投票權 (107.3,109~9.4) 113.2 教會會議中不應行使代替缺席者投票制度 113.3 事務處理 教會事務包括各種選舉, 凡與教會之精神與規定相符合, 且無其他特殊規條限制者, 均可在任何教會會議上處理之 113.4 遵守政府法律 政府法律對於召開及舉行教會會議若有任何特殊規定, 均應恪守遵行 (142) 113.5 主席 座堂牧師依其職權為地方教會會議之當然主席 惟地區監督或主管區總監督, 或由上述兩者所指派為主席者, 應由其擔任年議會或特殊教會會議之主席 (210.1, 307.10,414.15) 113.6 秘書 教會委員會之秘書應為一切教會會議之秘書, 在其缺席時, 應選出一位臨時秘書代理之 (135.4) 113.7 年議會 地方教會之年議會應在地區年議會前九十日內舉行 會議前至少應在連續兩個主日, 於講壇上報告公佈 該年議會在教會委員會之核准下, 得舉行一天以上, 或一堂聚會以上的時間 113.8 特別之教會會議可由座堂牧師隨時召開, 或經座堂牧師或地區監督或主管區之總監督同意後, 由教會委員會召開 特別的教會會議之公告, 至少要在開會前兩次例常性的聚會中連續報告, 或以符合地方法律規定之方式公告之 (104,113.1,115~115.1,123,137,139,142.1, 144) 113.9 報告 在地方教會年議會上, 座堂牧師 (413.15)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校長 (146.6) 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主席 (151.4) 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委員會主席(153.2) 女助牧(406) 地方傳道人(428.1) 秘書(135.2) 和教會委員會司庫 (136.5) 均應提出報告 113.10 提名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要用來提出職員 教會委員會, 和地區年議會代表之候選人, 被提名者須沒有在其他職務上已被提名 提名委員會應由至少三人, 最多不超過七人之地方教會會友所組成, 其中包括座堂牧師, 提名委員會應每年由牧師及教會委員會指派 座堂牧師應為該委員會之主席, 所有被該委員會提名者, 應確認他們是否符合第 39 條有關教會職責之資格 113.11 選舉 在教會年議會中應舉行投票選舉, 選出執事 (137) 董事(141,142.1)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 (SDMI)(146) 以及 SDMI 委員會之委員 (145), 擔任下一年度之職份, 直到期滿並選出合格的繼任者為止 若法律許可, 並經過半數現場與會會友投票通過, 所有當選的人員, 可以擔任兩年該項職務, 所有當選之人員必須是該地方教會之活動會友 我們要求地方教會僅選出那些承認有全然成聖經驗, 其生活公開見證上帝呼召我們過聖潔的生 4-13 4-14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活的恩典 ; 他們應認同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教義 法規和實踐 ; 並且以忠心聚會 什一奉獻和一般奉獻支持地方教會 (39,127,145,147,113.12) 113.12 在法律許可下, 有半數以上的地方教會有投票權之會友出席, 便可推選出教會委員會, 再依據 137 及 141 條所規定之當選比例, 選出執事及董事 當教會委員會以這種形式選出後, 該委員會應自己組織各部門之委員會, 施行所擔負之責任 教會若依據 145 條推選成立教育委員會, 該會即為教會委員會所屬之教育委員會 (145~145.10) 若經地區監督以及地區指導委員會以書面同意, 並且合於法律之規範, 地方教會可以設置替代性的委員會組織以滿足事工與宣教行動之需要 113.13 在法律許可下, 並經半數以上的地方教會有投票權之會友出席正式召開之年議會之認可, 並且在接到地區監督之書面同意後, 地方教會可選出教會委員會中半數之委員, 擔任兩年之任期, 另三分之一委員則為三年之任期, 上述兩種情況可設定相同的數目每年選舉之 教會委員會產生後, 便可依據 137 及 141 條之規定選出執事及董事 113.14 在教會年議會中, 依照總會在第 201~201.2 所規定之代表員額標準下應投票選出參加地區年議會之信徒代表, 信徒代表之產生係由座堂牧師提名, 並交由教會委員會核准後於教會年議會中多數表決通過後產生 所有代表均應為拿撒勒人會地方教會之活動會友 (107.3,113.11) 七 教會年度 114. 教會行政年度應與地方教會之統計年度相一致, 並應被公認為教會年度 114.1 統計年度應在地區年議會開會前之九十天截止, 新的統計年度則應自截止日後的第一天開始起算 統計年度正確之起算及截止日期應由地區指導委員會決定之 (222.1) 八 座堂牧師之聘用 115. 一位牧師或領有執照之傳道人 (412) 得受聘牧養地方教會, 但得先經教會委員會提名, 獲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並與地區監督協商認可後, 即應於地方教會正式召開之年議會或特別的聚會中, 正式提名表決 經由教會有投票權之會友出席投票, 獲得三分之二之贊成票, 始得通過聘用 任何牧師或領有執照之傳道人其會籍所屬之地方教會不得聘請該員為牧師, 除非得到地區監督以及地區指導委員會的許可 該項聘用應依據下列之條款持續評估辦理 (119,122~ 124,129.2,160.8,208.10,222.12) 115.1 應聘之傳道人應在教會會議投票決定該項聘任後之十五日內提出接受聘用 115.2 教會委員會與座堂牧師應以書面相互溝通, 清楚表明他們的目標及期望 (122,129.3~129.4) 115.3 一旦座堂牧師開始執行其職務時, 座堂牧師和眾會友應參與就任典禮 該典禮的目的為要表明主裡的同心合意, 共同遵從神的旨意 該典禮應由地區監督主持 4-15 4-16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115.4 座堂牧師應聘時, 地方教會應言明給予的酬勞 酬勞的數目可由教會委員會決定, 或由教會委員會建議, 由教會會友投票決定 在教會或教會委員會與座堂牧師達成協議後, 教會就當將給付座堂牧師全額酬勞視為當然之道德義務 然而, 若當教會財力無法付給議定之全額酬勞時, 座堂牧師不得以此協議作為充份理由採取法律行動控告教會, 而教會也無法律責任在該座堂牧師在職期間, 或尚未另派牧師時, 額外地籌募基金 地方教會也應提供牧師的旅費和搬家費 (38~38.3,129.8~129.9) 115.5 座堂牧師之酬勞應於其正式主持地方教會第一個主日崇拜前的星期一開始起算 116. 地方教會應考慮提供座堂牧師或助理牧師產假或照護嬰兒父親假 地區監督應鼓勵地方教會採納產假或父親假之政策 117. 凡組織未滿五年, 或在上次教會年議會中有投票權之會友不滿三十五人, 或按期接受地區經費輔助的地方教會, 經主管區的總監督及地區指導委員會之同意後, 可由地區監督指派一位座堂牧師 (208.1~208.3,208.5, 208.16) 117.1 當一教會超過三十五位投票會友, 或已經組織超過五年並且其座堂牧師已經在該教會服事兩年以上, 該教會可以開始由地區委任的地位進入地方教會自行聘任的程序 該程序應包括過半數教會委員的認同 地區監督以及地區指導委員的認同, 當教會完成第四年每年教會 / 牧師評估後, 教會始進入該程序 118. 若教會委員會與地區監督在安排座堂牧師的事上意見相左時, 教會委員會或地區監督可將此事呈請主管區之總 監督裁決 對總監督之裁決若有異議, 不論是教會委員或地區監督, 均可上訴於總監督會 所有向主管區之總監督或總監督會提出之上訴 反駁或申辯, 均應以書面為之 不論是教會委員會或地區監督之上訴, 反駁或申辯書, 均應將副本一份送達另一當事人 教會委員會上訴之會議記錄應記載上訴之裁決 裁決之緣由, 以及投票結果 若考慮將一名傳道人除名, 或一位被提名座堂牧師經考慮後並不適合該提名, 上訴之過程應立刻終止, 地區監督與教會委員會應繼續安排座堂牧師之人選 119. 一位領有執照的傳道人被聘為座堂牧師後, 若沒有換發新證, 在地區年議會時, 其聘任便告終止 120. 座堂牧師如不接受續聘, 應於聘約期滿三十天前, 向教會委員會和地區監督提出書面辭呈, 並經教會委員會接受, 獲得地區監督之書面核准後, 方得離職 當其辭呈提出後, 應於三十日內完成離職程序 120.1 辭職的座堂牧師應與教會委員會之秘書合作, 預備一份正確的教會會友名冊, 並載明各會友之現在住址 這份名冊必須與最近出版的地區記錄之人數相符, 並註明本年度之內增減之人數 121. 經由教會委員會的推薦, 並經由地區監督之同意下, 地方教會可以選舉兩位以上協同牧會之牧師 ( 以下簡稱為協同牧師團 ), 在這情形下, 以下的規範應在教會中應用 1. 在地區監督之指導下, 協同牧師團應與教會委員會一同制訂實際權責區分的計畫 2. 雖然協同牧師在職分上是同等的, 其中之一教會應指定為座堂牧師, 成為教會的負責人以及教會委員會主席 4-17 4-18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3. 牧者評估程序應依照手冊第 123 條之規定辦理 121.1 在其中一位協同牧師辭職, 或截止其任期後, 地區監督可以指定另一位協同牧師為教會之座堂牧師, 但須於指定日之六十天內依照手冊第 115 條之規定檢討牧者與教會間之關係 九 座堂牧師與教會的關係 122. 座堂牧師與教會委員會至少每年要開一次計劃會, 更新教會與牧者之期望和目標 在會中有關教會及座堂牧師之間的瞭解 目標 計劃和目的, 應予以紀錄並寄送一份至地區監督存檔 (115.2,129.4) 122.1 座堂牧師和堂會應彼此瞭解對方之期望, 誠心遵照聖經的原則, 以教會內和好的精神解決歧見 聖經中解決歧見的原則記載在馬太福音十八 15~20 和加拉太書六 1~5: 1. 面對面地討論以尋求解決歧見 2. 面對面討論後, 若仍無法解決, 再去找一找兩位第三者解決歧見 3. 若面對面及小組所做的努力均無效時, 再將歧見帶至教會委員會 4. 基督徒有義務以愛心 接納和饒恕的精神來解決歧見 十 座堂牧師之續聘 123. 一般之座堂牧師續聘 教會委員會要與地區監督, 或與一位按立之傳道人, 或一位由地區監督派任的信徒, 在 座堂牧師開始第二年職務的六十天內, 一同考慮座堂牧師之續聘, 此後每四年應審核一次 地區監督, 或經地區監督指定之被按立的傳道人或一般信徒, 應負責安排該審核會議 審核會議應安排諮詢座堂牧師之意見 此審核會議應由座堂牧師及教會委員會參與並以執行會形式 ( 謝絕訪客, 並為討論內容保密 ) 為之 在地區監督之許可下, 部分之審查會議可以在座堂牧師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若是座堂牧師的配偶是教會委員會之一員, 則座堂牧師之配偶不應參與該部分之審查, 若地區監督或經指派的授權人要求, 座堂牧師的直系親屬應在審查會名單中撤換 公開或書面報告解釋該次教會委員會之宗旨, 應於召開委員會之前一個主日向教會會眾告知, 並且地區監督參與此項經常性牧者審查會議 在審查會議中, 必須討論 是否延續教會與座堂牧師間之關係?, 討論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共識而不需要經過正式的教會委員會之投票 若是教會委員會決定不向教會會友提出是否延續教會與座堂牧師間之關係, 則座堂牧師得以續聘 教會委員會可以表決是否向教會會友提出持續呼召座堂牧師之問題 此委員會之表決應以選票的方式進行, 並應現場委員會成員超過半數之成員通過此議案方為通過 若教會委員會經由投票的方式表決後並有現場超過半數的委員決定要向會友提出座堂牧師之續聘問題, 則應在三十天內召開特別之教會會議, 向會友提出這樣的問題 : 現在的座堂牧師應否續聘? 除非該國法律有另外的規定, 投票表決須超過現場半數的票數予以決定之 若教會投票結果決定繼續教會與座堂牧師間之關係, 座堂牧師則可續聘, 並且彼此間應維持像此項投票審核過程並 4-19 4-20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未進行過一樣的關係, 反之, 則由地區監督決定該座堂牧師之任期, 但應自投票日起算, 不得少於三十日, 亦不多於一百八十日 若座堂牧師選擇不進行會眾投票的結果, 即當辭職, 在此情況下, 座堂牧師與教會的關係便告終止 其日期則由地區監督決定, 但應自該牧師決定不進行會眾投票結果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三十日, 也不多於一百八十日 作為正規續聘的一部份, 座堂牧師和教會委員會要向地區監督報告有關實現教會使命 異象和主要價值的進展情形 123.1 在任何公開宣佈前, 應由選舉事務 ( 算票 ) 委員會之主席私下將投票結果通知該座堂牧師 124. 特殊之座堂牧師的續聘 在未到定期審核座堂牧師續聘期間, 若地區監督與地方教會委員會共同認為應將座堂牧師之問題向教會提出時, 經地區監督與地方教會委員會半數以上以選票方式投票通過, 得召開特別之教會會議 在會中要提出這樣的問題 : 現任的座堂牧師應否續聘? 此特別續聘會議應以執行會形式為之並應由教會委員會及座堂牧師同時參加此項會議, 若經地區監督同意, 會議之一部分可在座堂牧師不在場的情況下舉行 座堂牧師之配偶若被選出為教會委員會之一員, 他 ( 她 ) 不應參加此項審查會議 (113) 並應經由出席委員之過半數 ( 除非國家法令對於大多數決另有定義 ) 同意之情況下, 才能召開教會特別會議, 向會友提出 是否應延續教會與座堂牧師間之關係 的問題 (113.8) 除非該國法律有另外的規定, 若有過半數以上有投票權之會友表決通過繼續聘用, 則該座堂牧師得繼續聘任, 並且彼此間應維持像此項投票審核過程未進行過一樣的關係 然而, 若教會投票決定不再續聘該座堂牧師, 則由地區監督決定該座堂牧師之離任期, 但應自投票日起算, 不得多於一百八十日 (123~123.1) 若座堂牧師選擇不接受會友投票程序, 或不接受投票結果, 他 ( 她 ) 應提出辭呈 在這樣的情況下, 牧師與教會之關係結束的日期應由地區監督決定, 但應自座堂牧師決定不投票或不接受投票結果之日起算, 不得少於三十日或多於一百八十日 125. 危機中之地方教會 當知悉地方教會正接近危機之時, 地區監督經地區指導委員會核准, 有權選定一委員會來檢討情況, 並提供避開危機的程序 該委員會應含二位受委任的牧師和二位地區指導委員會之信徒委員, 並以地區監督為主席 (208.3) 125.1 當地區監督與地區指導委員會一致認為並經由主管區總監督之同意下, 可以宣布一個地方教會正處於危機之中 不論是財務 道德或是其他方面, 這項危機嚴重影響教會之穩固與未來的發展時 :1 可由地區監督, 或地區監督所派任的地區指導委員會中的一委員, 向地方教會之會友提出座堂牧師之續聘問題, 並依 123 條所規定之辦法投票表決 ; 或 2 在地區指導委員會半數以上投票通過, 以及地方教會委員會投票半數以上通過後, 經主管區總監督核准, 得終止座堂牧師或教會委員會之職權 地區監督經主管總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核准, 得任命任何宣告有危機之教會的教會委員會委員 (208.3) 125.2 當地區監督認為一依照條款 125.1 宣告為在危機中之地方教會已達到涉入該教會處理之目的並已可以回復 4-21 4-22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其正常服事之狀態時, 在地區指導委員會過半數通過以及主管區總監督的核准下, 可以宣告該地方教會脫離危機情況 (208.4) 十一 教會委員會 127. 委員 每一地方教會應有一教會委員會, 由座堂牧師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 (SDMI) 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主席 (NYI) 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主席 (NMI)( 若主席是座堂牧師之配偶, 不得參與座堂牧師審核程序 ) 執事 董事 以及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委員 ( 該委員是在教會年議會中, 被選為教會委員會的教育委員 ) 所組成 非由該地區委任的按立之傳道人, 沒有資格任職於地方教會委員會 我們指示地方教會只選舉那些宣稱有全然成聖經歷的活動會友擔任教會職員, 他們的生活公開見證那呼召我們過聖潔生活之神 ; 並應一致遵守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教義 法規 和實施, 並以忠心參加聚會, 什一奉獻和一般奉獻支持地方教會 (113.9~113.11,137,141,145,147, 151,153.2,160.4) 127.1 當教會年議會在座堂牧師更換的期間進行時, 由地區監督主持之地方教會提名委員會可在地區監督的同意下, 在召開年議會三十天之內, 向會眾提出維持現有委員會至下一年之決議案, 此項決議案可在達到選舉年齡之會友, 以過半數選票表決之方式同意通過, 繼續延任一年 若決議案並未通過, 則應照常在年議會中選出教會委員會 128. 會議 教會委員會應在一年之開始任職, 並應至少每兩個月開會一次, 並在座堂牧師或地區監督提出特別會議要求時召開會議 在座堂牧師核准或是在沒有座堂牧師之教會, 經地區監督核准, 可由教會秘書召開特別會議 在教會年度開始新組成的教會委員會, 應召開一次組織會議, 按照教會之規定選出一位教會秘書和一位教會司庫, 以及其他的職員 (129.19~130) 129. 事務 教會委員會的事務應包括 : 129.1 關心教會的利益及工作, 與座堂牧師同心同工 (156,416) 129.2 向教會提名 但須與地區監督協商並獲得核准後, 方得向教會提名任何一位按立牧師或領有執照之傳道人為座堂牧師 (115,160.8,208.10,222.12) 129.3 與新任之座堂牧師合作, 共同商討教會之發展 目標及期望, 並寫成書面報告 (115.2) 129.4 至少每年一次要與座堂牧師開計劃會, 為了每年更新對未來的認識 期望 目標 計劃和目的之書面紀錄 (122) 129.5 與地區監督商議後, 可安排座堂牧師代理人, 直到教會正式聘用一位座堂牧師為止 (209,422) 129.6 為教會發展提供並建立一個有計劃的收入與支出的年度預算, 包括宣道團契 (NMI) 青年團契(NYI)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 (SDMI) 以及所有的附屬機構及學校 ( 從出生至中學 ) 等 129.7 指派委員會中一小組負責 :1 審查教會的預算,2 向委員會提出有關教會之財務情況及事務報告 129.8 決定座堂牧師之薪俸, 並每年至少審查修訂一次 (115.4,123) 4-23 4-24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129.9 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和方法支持座堂牧師 座堂牧師代理人 或教會中任何領有薪俸的人, 通過計劃和預算鼓勵支持座堂牧師和職員終身學習之需要 (115.4) 129.10 為了鼓勵一個健康的牧會事工以及牧者之生涯學習計畫, 教會委員會在與地區監督協商之後, 應考慮支持座堂牧師在同一堂會服事第七年期間給予安息年的學習假 安息年時間之決定, 應經與牧者, 教會委員會及地區監督商討後決定 強烈建議在安息年期間, 牧者的薪資應全額發放, 並且由委員會提供講臺服事之安排 教會牧會發展部門應制訂並分發有關安息年之說明文件以導引地方教會制訂安息年政策及程序 在教會委員會的決定之下, 上項安息年制度亦可適用於教會其他牧者 129.11 決定對一位佈道員提供財務的支持與住宿的補助, 並在邀請時, 說明所能給予之最低限度的支援 129.12 經座堂牧師推薦, 在其權限範圍內, 給予或更新 1 地方傳道人 ;2 平信徒傳道人之執照 (402.3,428.1,428.3,813.1) 129.13 經座堂牧師提名, 包括所有的信徒及傳道人候選人, 若欲申請任何職務執照以便被地方教會以外之人承認其職務者, 若該推薦為 教會手冊 要求, 教會委員會詳細斟酌, 向地區年議會推薦發給執照 129.14 經座堂牧師提名, 教會委員會仔細斟酌, 得依照手冊 406 規定向地區年議會推薦, 發證給申請傳道執照的人, 或換發新照 (428.5,429.1) 129.15 經座堂牧師提名, 並依照 406 條之規定, 教會委員會仔細斟酌, 得向地區年議會推薦, 換發女助牧新照 129.16 經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提名, 並獲座堂牧師之核准, 教會委員會可選出一名兒童事工之總幹事及一名成人事工之總幹事 (145.6) 129.17 教會委員會得核准地方教會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依照其憲章推選出來之主席 129.18 核准拿撒勒人會所選出之托兒所 學校 ( 出生至中學 ) 的管理人 (152,160.1,208.13,413.10) 129.19 在新委員會第一次開會時, 在教會會友中符合教會手冊第卅九條所定教會職員資格者, 選出一位秘書, 其任期到教會年度終了, 直到合格的繼任者選出為止 (39, 113.6,128,135.1~135.7) 129.20 在新委員會第一次開會時, 在教會會友中符合教會手冊第卅九條所定教會職員資格者之中, 應選出一位司庫, 其任期至教會年度終了, 直到合格的繼任者選出為止 除非經由地區監督及地區指導委員會之認可, 座堂牧師之直系血親 ( 如配偶 子女 兄弟姊妹及父母 ) 不得擔任教會司庫一職 (128,136.1~136.6) 129.21 對教會所有的金錢收支應詳細記帳, 包括任何托兒所 學校 ( 出生到中學 ) 及全球宣道團契 (NMI) 國際青年團契 (NYI) 以及主日學與門徒訓練事工 (SDMI), 並要在委員會每月之經常會議中及教會年議會中提出報告 (136.3~136.5) 129.22 成立一個不少於兩人之小組, 負責清查和記載教會所有之金錢收支 129.23 指派一個查帳小組, 或獨立檢查員或是其他合格從事查帳與檢查之人員, 每年至少一次檢查教會司庫 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 拿撒 4-25 4-26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勒人會托兒所 幼稚園 學校, 以及教會其他一切的財務記錄 座堂牧師有權取得地方教會所有之紀錄 129.24 指派一個不得少於三人的佈道與教會會友資格審查委員會 (110) 129.25 如條件適當可在不超過七十五名會友之教會中擔任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工作 (145) 129.26 如有人以書面控告教會會友, 應指派一個五人組成的調查委員會處理 (504) 129.27 經地區監督書面之核准, 及座堂牧師之提名, 得選出一位支薪的助理 (152,160~160.1,208.13) 129.28 只有得到地區監督每年一次之核准, 方可選出一位地方傳道或一位領有執照的傳道人, 擔任不支薪的助理牧師 129.29 為教會提供一個長程計劃委員會, 由座堂牧師擔任當然主席 129.30 採取並施行計劃減低使某些居教會要津的人使用其信託或權利的身份從事不當冒險的行為 每個地方教會的計劃必須考慮其獨特的環境情況 130. 教會委員會和座堂牧師應共同按照總議會所採納, 並經地區年議會同意之計劃, 募集地方教會之總基金和地區基金, 並按期分攤這些基金 (317.12,335.8) 131. 管家職份的意義 ( 參照條款第 38~38.4 之規定 ) 132. 教會委員會在新組織的教會中, 應擔任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的職責, 直到正式之委員選出為止 (145) 132.1 新組織的教會中的教會委員會和座堂牧師, 應決定何時可以選出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 (129.25,145, 146) 133. 教會委員會可以將宣佈為不活動會友已有兩年之會友, 從教會會友名冊中除名 (109~109.4,112.3) 134. 教會委員會可以停止或取消任何領有地方教會執照的人之執照 135. 教會秘書 教會委員會秘書之職責如下 : 135.1 正確的記錄並忠心的保存所有教會會議和教會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同時執行教會委員會之有關事務 (120.1, 129.19) 135.2 將地方教會一切主要之活動向教會年議會提出年報, 包括會友人數之統計 (113.9) 135.3 審閱保管地方教會所有之資料 記錄和法律文件, 包括契據 摘要 保險政策 貸款文件 教會名冊 歷史記錄 教會委員會會議記錄 以及財團法人之文件, 將上述文件存於教會內防火安全的地方, 若可行, 可將之置於當地銀行或類似機構之安全保險箱內 採取上述的方式均應告知座堂牧師和教會司庫, 在職務交接時應立刻將上述所有之文件交由繼任者保管處理 135.4 擔任所有教會年議會及教會特別會議之秘書, 並擔任教會年議會及教會特別會議之會議記錄和文件之保管人 (113.5) 135.5 向地區監督提出聘用及續聘座堂牧師投票結果之書面證明 這種證明須在投票後一週內提出 135.6 當地方教會沒有座堂牧師時, 應在三天內, 將所有教會會議及教會委員會之會議記錄副本一份, 寄給地區監督 135.7 按照 教會手冊 之規定, 與座堂牧師共同簽署不動產 抵押 解除抵押 合約和其他法律文件 (102.3, 103~104.2) 4-27 4-28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136. 教會司庫 教會委員會司庫的職責如下 : 136.1 在教會委員會之指揮下, 辦理所有金錢出納事務 (129.21) 136.2 除另有規定, 應按月將所有地區基金寄給地區司庫, 所有總基金寄給總司庫 (414.9) 136.3 保存所有基金收支記錄 (129.21) 136.4 每月向教會委員會提出詳細之財務月報 (129.22) 135.5 每年向教會年議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 (113.8, 129.21) 136.6 當司庫必須離職時, 應將司庫所有之帳目記錄移交給教會委員會 138.3 在教會委員會之督導下, 擔任佈道與教會會友資格審查委員會之工作, 如 110~110.8 所述 138.4 協助座堂牧師組織教會, 使眾會友都有機會得到適當之關懷 要特別留意向鄰近地區及社區中, 不同文化和社會經濟背景的人推展福音事工 138.5 在社區基督徒活動與服務機構間作聯絡之工作 138.6 在公開聚會中協助座堂牧師, 並在教會中協助栽培信徒之靈命 138.7 預備聖餐需用之物品, 在座堂牧師邀請下, 協助分餅分杯 (34.5,413.9) 139. 執事出缺時, 應由地方教會正式召開教會會議, 選出合適之人選予以遞補 (113.4) 十二 執事 十三 地方執事會 137. 教會之執事不得少於三人或多於十三人 他們應在教會年議會或特別會議中, 從教會會友中, 以選票選出 他們在下一教會年度中擔任該職務, 任期直到合格的繼任者選出為止 (39,113.7,113.11,127) 138. 執事的職責如下 : 138.1 擔任教會增長委員會委員, 座堂牧師為當然主席, 除另有規定外, 負責對外 福音及拓展事工, 包括支持新教會和佈道所 138.2 對有需要的人和憂傷痛苦的人, 提供協助和支持 聖經中信徒領袖的角色乃是要擔任實際的服事工作 ( 使徒行傳六 1~3, 羅馬書十二 6~8) 因此, 執事應奉獻他們的時間和屬靈的恩賜於服事 行政 鼓勵 憐憫 探訪和其他的事工 140. 全體執事應組成執事會, 其職責為 : 在地方教會中促進基督徒資源之管家職份, 並與座堂牧師一同與國際總會總司庫合作 (38~38.5) 十四 董事 141. 教會的董事不得少於三人或多於九人 他們是從地方教會的會友中被選出, 在下一個教會年度中服務, 任期直到合格的繼任者選出為止 (39,113.11,127) 142. 不論何種情況, 若政府法律對於選舉教會董事有特別的規定, 均應恪守遵行 (113.4) 4-29 4-30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142.1 若政府法律對選舉方式並無特別的規定, 董事之選舉應在年議會中, 或專為此召開的特別會議中, 投票選舉董事 (113.7,113.10) 143. 董事的職責如下 : 143.1 當地方教會尚未納入財團法人 或依照政府法律之要求 或因其他理由, 經地區監督或地區指導委員會認為合適時, 可依據 102~104.4 條之規定和限制下, 可將教會之產業與契據暫歸在地方教會董事之名下, 並由其負責管理 143.2 除非教會委員會另有規定, 否則董事應督導各設施之裝置並財務之計劃 144. 董事出缺時, 應由地方教會正式召開教會會議遴選遞補之 (113.13) 十五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 145. 每一地方教會應在教會年議會中, 建置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或教育委員會 它乃隸屬於教會委員會, 負責教會的基督徒教育事工 在會友總人數少於七十五人的教會, 應由教會委員會擔任該職務 該委員會的組成成員是 :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 (148) 座堂牧師 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主席 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主席 兒童事工之總幹事 成人事工之總幹事 以及在教會年議會中選出的三位至九位委員 所有委員的任期最多為兩年並至下一教會年度, 合格的繼任者選出為止 當有委員出缺時, 應正式召開教會會議遴選遞補之 若教會選出教育委員會隸屬於教會委員會, 應按 教會手冊 有關執事和董事人數之規定 (137,142), 不得超過或少於教會委員會所規定之人 數 (137,141) 因職務而必須參與的人應為該委員會之委員, 但他們不一定需要是教會委員會的委員 我們要求地方教會在選舉教會職員時, 應選舉那些宣告有全然成聖之經驗的活動會友, 其生活公開見證神呼召我們過聖潔生活的恩典, 並同意遵行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教義 政策及實施, 以及忠心參加聚會, 以什一奉獻和一般奉獻支持地方教會工作之人 (39)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或教育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利如下 : 145.1 計劃 組織 促進和指導地方教會的基督徒教育事工 在座堂牧師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及教育委員會之督導下, 藉由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和成人事工 青年事工 以及兒童事工, 共同為總會所定之目標與標準齊心努力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 青年團契 成人以及兒童事工 以上事工包括以教材或活動等方式對孩童或成人提供之教育事工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以及證道提供教會查考聖經及明白教義之核心事工 托兒所 學校 ( 出生至中學 ) 或每年一次之特別事工及訓練, 如 : 教會童子軍 假期聖經學校 單身成人事工 青少年營會等, 藉此使信徒學習明白聖經之真理, 並實際由生活中實行出來 (413.23) 145.2 為基督和教會接觸許多未信主的人, 帶領他們進入主內之團契, 有效教導神的話, 使他們得救 將基督教之信仰教導他們, 使他們有基督的形像 態度和性格 協助他們建立基督化家庭, 安排加入教會成為會友, 裝備他們投入適合他們的基督徒事工 145.3 要以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教材為依據安排各種事工之課程, 查考聖經和教義之闡明 4-31 4-32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145.4 遵照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規章 (812), 計劃和組織地方教會整體之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 145.5 經座堂牧師核准, 向教會年議會提出一名或以上之候選人參與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之選舉 該候選人應在特別會議中被提名, 惟現任校長不得在場 145.6 經座堂牧師核准, 向教會委員會提出一位兒童事工總幹事及一位成人事工總幹事之候選人 145.7 經座堂牧師及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核准, 由兒童及成人事工總幹事提名選舉兒童及成人事工議會之委員 145.8 從國際青年團契主席和兒童及成人事工總幹事提名的人中選出各級督導 教師和職員, 這些提名人必須是有榜樣的基督徒, 生活有見證, 並完全符合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教義與政策 提名人必須經座堂牧師及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之核准 145.9 選出一位信徒擔任繼續造就課程之總幹事, 他要組織 促進並督導從事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工作者和會友之定期訓練造就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應視該信徒繼續造就課程之總幹事為該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145.10 要舉行定期會議 在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年度 ( 同教會年度,114) 開始之際, 選出一位秘書和其他必要之職員, 使委員會組織化 座堂牧師或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得召開特別會議 146.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 教會年議會應自出席的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委員中, 經投票半數以上通過選出一位擔任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 其任期為一年 (39), 或直到繼任者被選出為止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 工委員會在座堂牧師核准下, 得以 贊成 或 反對 之投票方式選舉 新上任之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 應為地區年議會 (201) 地方教會委員會(127) 及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 (145) 之當然委員 我們要求地方教會僅選出那些承認有全然成聖經驗, 其生活公開見證上帝呼召我們過聖潔生活的恩典 ; 他們認同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教義 法規和實踐 ; 並且以忠心聚會 什一奉獻和一般奉獻支持地方教會 (39)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之職責和權利如下 : 146.1 負責執行監督地方教會中所有之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 146.2 依照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規章 (812) 管理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 146.3 督促人數增長之計劃, 領導栽培訓練 146.4 擔任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 或教育委員會所屬之教育委員會主席, 領導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善盡其職 146.5 送呈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之年度預算至教會委員會 146.6 每月送呈月報至教會委員會, 每年送呈年報至教會年議會 十六 兒童 / 成人議會與總幹事 147. 各級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最好應組織成不同的年齡層 : 兒童 青年及成人 各年齡層應有一議會, 負責組織管理該工作 此種議會的成員包括各年齡層的總幹事 或國 4-33 4-34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際青年團契主席, 以及來自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之代表和其他事工所派任之代表 議會的工作乃是與各年齡層之總幹事及國際青年團契主席策劃各年齡層之事工, 並協助完成計劃 所有兒童 / 成人之工作應送呈其總幹事及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核准 各年齡層議會總幹事或國際青年團契主席之職責如下 : 147.1 主持他所負責該年齡層之議會, 帶領該議會為該年齡層的人組織 推動 和協調主日學及門徒訓練整體之事工 147.2 領導地方教會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各部門並促進人數增長計劃, 包括兒童 青年和成人, 並與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合作同工 147.3 帶領其所屬代表年齡層之其他主日活動 托兒所 學校 ( 出生至中學 ) 年度及特別事工 佈道及團契等活動 147.4 向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提名擔任其所屬年齡層各種事工之領袖, 包括主日學督導 教師 及職員, 除了國際青年團契議會將提名青年主日學督導 教師和職員 (39) 被提名人須經座堂牧師及主日學校長核准 147.5 使用任何栽培訓練之課程前, 須得到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同意 147.6 與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和信徒繼續造就訓練之總幹事配合, 提供各年齡層同工之領袖訓練 147.7 向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及 ( 或 ) 教會委員會提出年度預算申請, 並依照核准之規定管理金錢 147.8 在其帶領下接受所有地方教會各年齡層各個部門事工運作之報告書 每月應將主日學名冊, 出席概況及事工活動報告送呈主日學校長 147.9 每季將其所所屬各年齡層與地方教會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合作之活動, 送呈季報告到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 148. 兒童事工議會 兒童事工議會負責地方教會中兒童年齡自出生到十二歲之全部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之計劃 議會的成員至少要有一位主日學代表以及地方教會中任一兒童事工之總幹事, 如 : 兒童教會 教會童子軍 假期聖經學校 聖經班 宣教教育 搖籃級孩童事工 以及其他認為必要的 議會之大小將依地方教會兒童事工之多寡而定 兒童事工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 148.1 執行 147.1 至 147.9 所列各年齡層總幹事之職責 148.2 與地方教會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之執行委員會合作, 共同指派一位兒童宣教教育之總幹事 被指派之人同時成為全球宣道團契及兒童事工議會之會員 被提名擔任該職務者, 應經座堂牧師和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之核准 149. 成人事工議會 成人事工議會應為地方教會的成人負責計劃整個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 成人事工議會至少由一名主日學代表和地方教會任一事工的總幹事組成, 諸如 : 婚姻和家庭生活 年長者事工 單身事工 小組查經 信徒事工 婦女事工 弟兄事工以及其他視為需要者 議會的大小因地方教會成人事工的數目而異, 視需要為何及有無人領導而定 成人事工總幹事之職責如下 : 149.1 執行那些在 147.1~147.9 分配給各年齡層總幹事之職責 4-35 4-36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十七 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 / 國際青年團契議會 150. 拿撒勒人會青年事工是由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主席在地方教會組織而成 地方的團體在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規章和地方教會委員會的授權之下組織而成 150.1 地方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 ( 以下簡稱 NYI) 應根據 NYI 地方事工計劃, 參照地方青年事工需要, 遵照 NYI 規章和本會教會手冊組織而成 150.2 地方 NYI 將與 NYI 議會協調, 負責為十二歲及以上的青少年, 大專學生和社青計劃並組織事工, 為地方青年事工一起集思廣益 所有 NYI 議會與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有關的工作, 都須經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校長和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的核准 150.3NYI 議會之成員有主席和其他職員, 按照地方教會分配事工責任, 青年代表, 依情況所需, 尚有事工總幹事, 以及地方座堂牧師和 / 或青年牧者 NYI 議會職員應為其所服事之地方教會之會友 該議會要對教會委員會負責 150.4NYI 職員和議會委員為 NYI 成員選出 唯有 NYI 成員且身為地方教會會友者, 才有權選出 NYI 主席 151. 國際青年團契主席 地方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主席 ( 以下簡稱 NYI) 應由依照 NYI 地方事工計劃, 在 NYI 的年會中由出席的且是本會會友之 NYI 成員選出 被提名者應經地方座堂牧師和教會委員會核准 NYI 主席應為教會委員會 (127)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147) 和地區年議會 (201) 之當然委員 如果 主席 一詞在某一特定文化背景不能有效表達意思, 可經由地方 NYI 議會投票使用更適當之名詞 NYI 主席之職責如下 : 151.1 擔任 NYI 議會主席, 發展地方教會的青年事工 151.2 與拿撒勒人全球宣道團契之主席合作, 發展青年宣教工作 151.3 執行那些青年主日學的責任, 即 147.1~147.9 所列各年齡層總幹事之職責 153.4 按月向地方教會委員會提出月報和地方教會年議會提出年報 (113.8,127) 153.5 當一位青年牧者在教會受聘, 座堂牧師與教會委員會和 NYI 議會協商之後, 分配 NYI 的責任給該青年牧者 在這種情況下, 青年牧者分擔交予 NYI 主席的責任 不過,NYI 主席的重要性仍保留在為地方青年事工中, 提供信徒方面的領導 支持和代表等作用 座堂牧師 青年牧者和 NYI 議會一起集思廣益來為此二位置定義其角色和責任, 以及兩者如何為教會的青年事工相輔相成 青年牧者不得擔任 NYI 的主席 (160.4) 十八 拿撒勒人會托兒所 / 學校 ( 出生至中學 ) 152. 經由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之核准, 可成立拿撒勒人會托兒所 幼稚園 小學 初中或高中, 並且追隨兒童事工 /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部訂定的標準, 向地方教會委員會提出年報 總幹事和學校委員會要向地方教會委員會負責 (129.18,208.12~208.13,222.11,413.23,414) 152.1 關閉學校 若地方教會認為有必要停止其托兒所 學校 ( 出生至中學 ) 的運作, 必須要先與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商量, 並且提出財務報告 4-37 4-38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十九 地方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 153. 經教會委員會之授權, 並依據全球宣道團契在總議會核准之宣道團契憲章, 得在地方教會之各級年齡團體中, 組成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 (811) 153.1 地方全球宣道團契應為地方教會之一部門, 且順服於座堂牧師及教會委員會之督導和指揮 (415) 153.2 地方宣道團契之主席, 應由座堂牧師所指派的全球宣道團契之三至七位契友組成之提名委員會提名 該提名委員會由座堂牧師擔任主席 該委員會須提名一名或數名主席候選人 經實際出席之會友 ( 副會員除外 ) 超過半數投票贊成之候選人, 得當選主席 此項選舉須提交教會委員會核准 該團契主席應為其所屬教會之會友, 當選後, 即成為教會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 若該主席為座堂牧師之配偶, 可由副主席擔任教會委員會之委員 ), 亦為其任職內即將召開的地區年議會之代表 主席應向地方教會之年議會提出報告 (113.9,114,123,127,201) 154. 所有由地方宣道團契為拿撒勒人會總利益所籌募之國際基金, 應作為地方教會總基金之分攤部份, 如 : 香膏瓶 全球宣道廣播 紀念冊 特殊之褒獎 醫療計劃, 以及宣教士聖誕禮物基金 除非是用作已被百分之十委員會核定之教會特定宣教計畫項下 154.1 經優先考慮給付總基金之分攤金額後, 可以考慮為全球宣道事工奉獻以表支持, 此種奉獻應視為 宣道特別奉獻 155. 為支持總利益之基金, 應以下列方式籌募 : 155.1 從贈予和奉獻中撥款, 指定為全球宣教基金和總目的之奉獻 155.2 從特別奉獻, 如復活節和感恩節之奉獻 155.3 上列基金不得用於地方或地區之經費或慈善捐助 二十 財物支援之禁止條例 156. 一個地方教會 其職員或會友, 不得為自己教會之需要向其他的地方教會 其職員或會友, 請求給予金錢或財務上的支援及協助, 此乃不合法之行為 然而, 依規定, 此種請求捐款之行為, 只得向在請求者所在之地區內之地方教會及會友提出, 惟須經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之書面核准 157. 非經總董事會或其中一個委員會之授權,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會友除了為世界宣教基金募款外, 不得為宣教士或類似之活動向各地方教會或會友募捐 二十一 教會名稱之使用 158. 任何地方教會, 或任何屬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或以任何方式與拿撒勒人會有密切關係之團體或機構, 非經拿撒勒人會總董事會和總監督會之書面核准, 任何拿撒勒人會之會友或上述單位中一位或多位成員或任何機關 股份 社會 集團, 或任何活動 ( 不論是商業的 社會的 教育的 慈善的, 及其他性質的 ), 均不可使用拿撒勒人會部份或全部之名稱 4-39 4-40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一章地方教會 二十二 教會資助之團體 159 未經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以及總監督會之書面核准, 任何地方教會 地方教會委員會 地區團體 地區委員會, 或上述團體中之任何二位或二位以上之成員, 不論是單獨或以其他方式, 均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支持或成為任何團體 協會 合股 集團 或其他促進 資助 鼓勵, 或以任何方式從事種種活動 ( 不論商業的 社會的 教育的 慈善的, 或其他性質的 ) 之會員 因為在這些團體中, 拿撒勒人會之會友將被要求捐款, 或以任何方式使該會友成為參與者 顧客 房客 業主 會員或合夥人, 或在任何活動中 ( 不論商業的 社會的 教育的 慈善的, 或其他性質的 ) 直接或間接地聲稱是為了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會友之利益 二十三 地方教會之助理 160. 一些蒙召預備在教會中擔任某種服事之信徒, 不論是兼職或全職的 教會承認這些工作者的職位, 但基本上應將這種服事視為自願的, 使會友依據自己的能力, 將服事神和人視為他們的責任和義務 地方教會和任何附屬或與會友有密切關係的機構中, 若為增進工作效率而需要有受薪之助理時, 不論是傳道人或信徒, 必須以不致減弱所有會友服事的精神, 或不致增加教會財政之負擔為原則, 包括所指定應負擔之基金 然而, 在特殊情況下, 可以書面向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申請審查 (129.27) 160.1 所有地方助理, 受薪或不受薪的, 如助理座堂牧師 基督徒教育幹事 青年事工幹事 音樂事工幹事 日間 學校之主任, 應由座堂牧師提名, 由教會委員會投票選舉 所有的提名, 需經地區監督接到申請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核准之 (162.4,208.13) 160.2 該助理的聘僱期不得超過一年, 須經座堂牧師之推薦, 地區監督書面事先核准後, 並由教會委員會投票贊成通過, 方可續聘 座堂牧師要負責主導每位職員每年的考績, 在與教會委員會協商之後, 可在考績上推薦職員進修或修正工作說明 在聘約期滿前, 若要解聘或不續聘所有的地方助理, 須由座堂牧師提出, 經地區監督同意, 並經由教會委員會投票多數表決 解聘或不續聘必須在聘約期滿前卅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129.28) 160.3 該助理的職責和服事工作, 由座堂牧師決定與督導 在助理開始在地方教會工作起的三十日內, 應該將助理之責任 ( 工作說明 ) 以書面清楚陳述之, 交與該助理 160.4 教會中受薪之聘僱人員, 不應選舉成為教會委員之一員 若教會委員會之委員成為教會受薪之聘僱人員, 便不得再擔任教會委員會之委員 160.5 在牧者離職後的時期, 地方教會的穩定 合一 和持續事工至為重要 因此, 辭職或停止聘用座堂牧師時, 地方教會委員會得請求地區監督核准任一位或全部助理繼續服事 請求核准後, 可以續聘至九十天 新上任牧師就職後, 或新任之座堂牧師照手冊 160 條推薦其受薪助理之時, 日間學校之主任, 在新任座堂牧師就職後, 應將他們之辭職書在年度結束時呈遞出來 任何附屬或有關機構之總裁, 在新任座堂牧師就職後, 應在合約期滿時呈遞辭職書 新任之座堂牧師有權推薦前任所聘僱之職員 4-41 4-42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160.6 在座堂牧師有所調動時, 地區監督有責任與職員 教會委員會和堂會溝通有關 160.5 所涉及之職員問題 (208.13) 160.7 依據 100.1 條規定, 一個堂會一旦已被准許具有地方教會功能的座堂牧師, 不得考慮擔任職員 160.8 任何擔任受薪之職員非經地區指導委員會之核准, 沒有資格被聘用為該教會之座堂牧師 (115,129.2, 208.10,222.12) 第二章地區年議會一 範圍與名稱 200. 總議會得將教會之會友組成地區年議會 地區是由獨立的地方教會所組成之個體, 經由相互的支持 資源之分享及合作達到增進地方教會宣揚福音之使命 一個地區之範圍和名稱, 應由總議會或有關之議會地區決定之, 並須得到主管區總監督或總監督會最後的核准 (30) 200.1 新地區之創立 設立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新地區時,1 可將一地區分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地區 ( 必須在地區年議會以超過三分之二之投票數決定之 );2 將兩個或個以上的地區合併, 重新設立不同之地區 ;3 在一個未被任何已有的地區治理範圍內, 設立一新開發區 (30,200,200.5) 4 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合併,5 設置新地區之建議應向區域主管總監督提出, 地區監督 地區指導委員會或地區董事會可以核准上項建議, 並在區域主管總監督以及總監督會同意下在地區年議會中提出投票表決之 (30,200,200.4) 200.2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經由宣教士工作可建立新地區和地區議會之範圍 第三期地區可依據下列模式儘速產生 : 第一期 拓荒地區 當有機會進入一個地區開始拓展事工, 在策略發展和佈道之指導方針下並經由區域總幹事 通過區域指導委員會之請求, 或由發起地區監督和 ( 或 ) 地區指導委員會的請求, 並經由主管區總監督以及總監督會的核准下決定成立 (200.1 5) 4-43 4-44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在與全球宣道部有關的區域內, 第一期地區總監督, 將由區域總幹事與宣道部主席協商後向主管區總監督推薦任命 區域得指導第一期地區有關發展之可應用資源 在其他區域內, 地區監督可經由主管區總監督在與各地區監督 和發起地區之指導委員會協商後任命 當宣教場策略協調主任和區域總幹事認定在與全球宣道部有關區域內的第一期地區正陷入財務 道德或其他因素的危機, 而此危機嚴重影響教會的穩定和未來, 該地區可經由主管區總監督在與全球宣道部主席協商同意後, 宣告為危機狀態 區域總幹事, 經主管區總監督核准, 得任命一過渡委員來管理地區, 取代所有現存的委員會, 至下一期例常地區年議會為止 對那些未經區域總幹事和區域指導委員會管理之地區, 主管區總監督與總監督會協商之後可作成此決定 第二期 國家宣教地區 當完全組織化的教會數目足夠, 並且按立的傳道人, 以及地區次級組織充分成熟, 得建議擁有此地位 這種地位應由總監督會經過主管區總監督與全球宣道部主席 區域總幹事 及其他參與地區監督任命的個人和委員會協商之後推薦而確立 地區監督可經選舉或派令產生 定量之規範為最少 10 所組織化的教會,500 名正式會友, 以及 5 名按立的牧師 一個地區指導委員會或國家委員會可請求主管區總監督例外免除此規定 至少百分之五十的地區管理經費在成立期間須由地區事工經費支應 但地區指導委員會或地區董事會可以向主管區總監督提出例外之請求 (204.2) 在宣教場策略協調主任以及區域總幹事之意見下與全球宣教部有關的第二期地區正陷入財務 道德或其他因素的危機, 而此危機嚴重影響地區的穩定和未來, 該地區可經由主 管區總監督在與全球宣道部主席協商同意後, 宣告為危機狀態 區域總幹事, 經主管區總監督核准, 得任命一過渡期委員會來管理地區, 取代所有現存的委員會, 至下一期例常地區年議會為止 未經區域總幹事和區域指導委員會管理之地區, 主管區總監督與總監督會協商之後可作成此決定 第三期 正式宣教地區 當完全組織化的教會數目足夠, 和按立的牧師 以及會友足以確保如此地位時, 可宣告成立 此地區之領導力 次級組織 預算責任 和教義完整性都必須明確表現 第三期地區必須能夠肩負這些責任, 並在全球範疇內共同承擔國際性教會大使命的挑戰 此第三期地位應由總監督會經過主管區總監督與全球宣道團契部主席 區域總幹事 及其他參與地區監督任命的個人和委員會協商之後推薦而設立 (203.13) 地區監督將依據教會手冊的規範擇定 定量的標準包含至少 20 所組織化的教會,1000 名正式會友, 和 10 名按立的牧師 一個地區指導委員會或國家委員會可向主管區總監督請求例外免除上項規範 第三期地區必須在地區行政方面應百分之百自力更生 第三期地區是他們所屬區域的一部分 在有區域總幹事的區域中, 主管區總監督得徵求區域總幹事協助增進與地區的溝通和監督 當區域主管總監督認為一第三期地區正陷入財務 道德或其他因素的危機而此危機嚴重影響地區的穩定和未來, 該地區可經由總監督會以及總董事會之執行委員會之核准採取以下的行動 :1 取消現有地區監督之職責 ;2 得任命一過渡委員會來管理地區, 取代所有現存的委員會, 任期至下一屆例常地區年議會為止 3 若需要, 可啟動特別調查以回復地區的健全以及有效的宣教 (307.9,322) 4-45 4-46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200.3 地區區分或地區範圍變更的標準 地區發展或經由區域辦公室 國家委員會 或地區指導委員會展開的地區範圍變更的建議, 得向主管區總監督提出 計劃應考慮下列各項 : 1. 被推薦的新地區應具備合適成立地區的人口集散地點之條件 ; 2. 傳達和交通路線流暢得以推動地區的工作 ; 3. 有足夠成熟的按立傳道人和信徒領袖來運作地區的工作 ; 4. 發起的地區盡可能地有足夠地區事工經費收入, 以維持他們第三期地區的地位 ; 200.4 合併 : 兩到三個地區可在地區指導委員會 ( 若適用時亦包含地區董事會 ) 以及區域主管總監督之書面核准下於地區年議會以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數同意下合併 合併或其他相關的議題應由地區年議會以及主管區總監督決定 新成立的區域將合併地區的資產以及負債 (200.1) 第一期及第二期的地區可以依照手冊第 200.2 之規定合併該地區的資產及負債 (200.1) 200.5 若其中有一個 數個 或所有地區並未在年議會中達成協議, 或是否決這項提案, 若經相關的地區指導委員會三分之二之多數提出請求 該提案可移至下一屆的總議會中再次提出表決 200.6 地區監督得使用教區協調人或督導, 協助地區監督進行以下事工 : 1. 在該教區建立牧師間之團契共識以及友愛情誼 2. 經由互相鼓勵 擬定事工發展策略 教會增長 傳福音 新設或復健教會等方式尊崇基督的的心意 3. 在地區監督及地區指導委員會的指示下, 執行特殊的任務 4. 擔當地方教會與地區間之溝通橋樑 二 代表及開會時間 201. 代表 地區年議會係由所有按立之牧師 (431~ 431.3,430~432.1,435.9) 所有按立之助牧(430~ 430.4,436.9) 所有領有執照之傳道人(429.8) 所有退休牧師 (433~433.1) 地區秘書(216.2) 地區司庫 (219.2) 呈報至地區年議會代表地區委員會之主席 任何拿撒勒人會高等教育機構, 且具有該地區地方教會會友資格之教育機構負責人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主席 (238.2) 地區各年齡層事工之總幹事( 兒童及成人 )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 地區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主席 (239.4) 地區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主席 (240.2) 各個地方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新當選之校長或副校長 (148) 各個地方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新當選之主席或副主席 (151) 各個地方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新當選之主席或副主席 (153.2) 或選出適合的代替者在地區年議會中代表上述宣道團契 國際青年團契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之組織 依據 402~423.1 條之規定被派任於各傳道事工者, 地區指導委員會之一般信徒委員會 (221.4) 在該地區之地方教會擁有會友身份之信徒宣教士 所有已退休受委任之信徒宣教士, 具備地區內地方教會會友資格者 以及從該議會地區內各個地方教會選出之信徒代表等所組成 (30,113.14,201.1~201.2) 4-47 4-48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201.1 地區中所有地方教會會友總數若低於五千人, 其可參與地區年議會之代表名額如下 : 會友達到或未達五十位之地方教會, 得推選兩位信徒代表, 每增加五十位會友可增選一位信徒代表 (30,113.13,201) 201.2 地區中所有地方教會會友總數若達五千或五千人以上, 其可參加地區年議會之代表名額如下 : 會友達到或未達五十位之地方教會, 得推選一位信徒代表參加, 每增加五十位會友, 可增選一位信徒代表, 以及最後五十位會友之過半亦然 (29,113.13,201) 202. 時間 地區年議會每年舉行一次, 開會時間由主管區總監督決定, 而開會地點應由地區指導委員會決定, 或由地區監督安排 202.1 提名委員會 在地區年議會召開前, 主管區總監督得指派一個提名委員會, 負責地區年議會有關之工作, 該委員會應在地區年議會舉行前召集, 籌備各委員會及職員之提名事宜 (212.2) 三 地區年議會之事務 203. 議事規則 在相關的法規 財團法人組織條例 及教會手冊治理體制條例管理下,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會友的議會程序, 包含地方 地區 和總會及財團法人會等皆應依照羅伯特議事規則 ( 最新版 ) 作為議事程序 (40) 203.1 地區年議會之事務包括 : 203.2 聽取或接受地區監督年度報告, 其中應摘要地區的事工以及新設立的教會 203.3 聽取或接受所有按立及領有執照之座堂牧師或受差派之佈道員之報告, 並審察所有牧師 助牧和女助牧之品德 經地區年議會表決後, 所有牧師 助牧 女助牧 未從事活動工作領有執照之傳道人 以及在地區內從事 402~ 425.1 所列之事工的傳道人, 得以書面報告代替口頭報告, 送交地區秘書 (419,429.8,436.9) 203.4 頒發執照給經教會委員會或地區指導委員會審查推薦並決定聘任之傳道人, 以及經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同意換發執照之傳道人 (129.14,428.5,429.1,429.3) 203.5 重新頒發執照給經教會委員會審查推薦並由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核准之領有執照之女助牧 (129.15) 203.6 選舉經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符合資格且推薦之牧師或助牧 (428.3,431.3) 203.7 承認經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准, 由其他教派轉入, 並適當安置於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聖職人員之資格 (429.2,432~432.2) 203.8 接受經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准, 由其他地區轉入領有傳道人執照的牧師 助牧 傳道人, 並受委任繼續從事如 402,406~9.1 條所列之事工, 包括經地區指導委員會核准之臨時性工作之轉換, 這些人員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推薦下可被視為合適的地區年議會之代表 (228.9~ 228.10,432~432.2) 203.9 頒發移轉證書給經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准, 且認其適合移轉到其他地區之牧師 領有執照之傳道人 以及受委任繼續從事 402, 406~9.1 之事工者 (228.9~28.10,432~32.1) 4-49 4-50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203.10 差派或委任經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准, 且認其合格擔任 402~423.1 條所列之職務者, 委任期為一年 203.11 以投票方式選舉一位牧師為地區監督, 但需達到出席年議會代表三分之二贊成票, 始得當選, 其任期至下一屆地區年議會閉幕, 合格的繼任者選出為止 重選地區監督時, 可以 贊成 與 反對 之方式投票表決 凡因懲戒緣故繳回證書的牧師, 均不具競選此職任之資格 超過七十歲生日那一天, 不得被選為, 或是連任為地區監督 203.12 第二期地區或第三期地區 (200.2) 之地區監督於一地區服務至少二年之議會年度後, 地區年議會得依在主管區總監督同意下重選該名監督擔任四年之延長任期, 延長任期之投票表決程序, 應以 贊成 或 反對 之方式進行投票, 並須獲三分之二的贊成票始得通過 203.13 若總監督和地區之職員, 亦即地區指導委員會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主席 地區全球宣道團契主席 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主席 地區秘書 以及地區司庫, 對地區監督之任期有意見, 認為該員之延長任期不應超過目前一年之任期, 主管區之總監督和地區職員, 得將此問題呈送至地區年議會進行表決 該問題可依下列形式提出 : 現任地區監督應否在本地區年議會後繼續留任服務? 若經地區年議會投票結果, 贊成延長任期之票數達三分之二, 則該地區監督仍留任繼續工作, 視此次投票為無效 又若, 地區年議會投票決定不繼續留任該地區監督時, 其任期則由主管區總監督經與地區職員商議下決定其離任期, 離任期應在本屆地區年議會結束後三十至一百八十天之間 (204.2,206) 203.14 投票選舉三位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和三位信徒擔任地區指導委員會委員, 其任期不得超過四年, 照地區年議會所定, 並迄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然而, 若地區會友總數超過五千人, 則每增加二千五百人可增選一位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和一位信徒擔任地區指導委員, 以及最後二千五百人之過半亦然 (221) 203.15 選舉一個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委員中不得少於五位多於十五位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 其中一位應為地區監督, 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直到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該委員會應在地區年議會前召開, 考核屬於職權內的一切事務, 且盡可能於地區年議會開始前完成其工作 (226~ 228.10) 203.16 選舉一個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 由五位或五位以上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擔任委員, 委員任期為四年, 至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229) 203.17 在需要較大的彈性之地區中, 為使用最適當的人力從事裝備按立候選人之工作, 地區可選擇組織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和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 成為地區事工委員會 在地區事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中, 地區監督將地區事工委員會分組為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傳道人進修委員會 復健委員會, 以及其他委員會 (226,229) 203.18 依據第 234 條規定選出一個地區教會產業委員會 (204.1) 203.19 由地區年議會決定, 選出下列之一或兩者 :1 一個地區佈道委員會, 其委員包括地區監督在內不得少於六 4-51 4-52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名,2 一名地區佈道總幹事 任期均應自本屆地區年議會閉幕起, 至下屆年議會閉幕, 至合格之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204.1,212) 203.20 依據 237 條規定選出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 其任期至合格之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204.1, 212) 203.21 選出一個地區年議會財政委員會, 信徒與受委任之傳道人各佔委員之半數, 其任期應為地區監督決定, 最多不得超過四年, 直到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地區總監和地區司庫為當然委員 (235~235.3) 203.22 選出一個地區上訴法庭, 由三位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組成, 包括地區監督在內, 其任期不得超過四年, 直到合格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509) 203.23 在總議會即將召前之十六個月, 或在必須辦理旅行簽證或其他特殊預備工作的地區則需要廿四個月內, 經由複數投票制 (Plurality Vote), 選出等額之傳道人和信徒代表 每一個第三期地區年議會都有權派代表參加總議會, 其代表人數中傳道人與信徒各佔半數 在總議會中, 地區監督是傳道人代表之一, 其餘傳道人代表應為按立之傳道人 若地區監督不克出席, 或地區監督出缺而新的地區監督尚未指派時, 可由經正式選出之代表者, 代替地區監督之席位 提名委員會要投票決定從該地區選出合格的代表候選人, 代表候選人數應為投票選出之正式代表之六倍, 傳道人與平信徒皆同 依據 301.1~301.3 條之規定以複數投票制, 可從這些被提名的候選人中, 將候選人名單減少至應選人數之三倍, 並選出正式代表與候補代表 每一地區所選出之候補代表不應超出代表人數之兩倍 在簽發旅遊簽證有困難的地區, 地區年 議會可以授權地區指導委員會選擇另外替補人選 代表當選後, 從開會起直到閉幕止, 除非有不可抗拒之原因, 均應忠心的參加總議會 (31.1~31.3,301.1~301.3,332.1) 203.24 由地區年議會決定, 可為地方教會建立一項準會友制度, 但準會友不得算為正式會友, 亦不得代表地方教會出席會議 (108) 203.25 每年清查地區司庫之帳冊, 至少應在相關之國家法令標準或經認同之專業標準要求下進行稽核 稽核可由推選出來的地區查帳委員會 或獨立之查察員 或是其他被地區指導委員會選出之合適 合格之人選進行查帳 (222.19) 203.26 通過地區秘書, 將前四年之工作日誌裝訂成冊, 呈送總議會 (205.3~205.5,217.7) 203.27 經由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推薦, 同意傳道人退休 任何身份的改變, 必需經由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推薦, 由地區年議會核准 (228.8,433) 203.28 關心照顧在議會地區範圍內所有的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事工 203.29 處理任何與工作有關之其他事務, 除另有規定, 均應符合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精神和程序 204. 其他有關地區年議會之規則 在當地政府法律許可下, 地區年議會得授權地區指導委員會組織財團法人 一旦上述之財團法人成立, 地區指導委員會有權自行決定購置 出賣 擁有 交換 抵押 契約信託 典當 贖回 以及讓渡任何產業, 只要財團法人認為有需要且可行時, 可全權處理之 (222.5) 204.1 除 教會手冊 另有特殊規定外, 地區各個委員會之委員席位, 應儘可能使信徒與傳道人之席位相等 4-53 4-54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204.2 第一期地區及第二期地區之地區監督應依照 教會手冊 200.2 條選擇之 一個第二期地區可回復第一期地區之地位, 直到該地區能符合第二期之地位 204.3 當一地區年議會之主席, 因無法抗拒之天災人禍, 認為無法召開或繼續舉行地區年議會時, 經主管區總監督與總監督會協商後, 得宣佈休會或延後, 所有在休會前尚未選出的職員, 得指派原任之職員繼續留任一年 四 地區年議會日誌 205. 日誌應為地區年議會之正式會議記錄 205.1 日誌必須依照總秘書辦公室所同意之格式予以記錄 會議紀錄可以在當地印行 205.2 各種不同的事項, 應以不同之段落記載 205.3 日誌必須經總議會之校正與查驗 (203.6, 217.7) 205.4 每四年完整之正式日誌應牢固裝訂成冊, 一份存於地區年議會之檔案內, 另一份存於總議會之檔案內 (217.5, 217.7) 205.5 日誌應盡可能依照總秘書與總監督會諮商後所製訂的目錄編排 目錄表應於地區年議會召開前提供給地區秘書 205.6 日誌不僅須包括各地方教會座堂牧師之派任, 也應包括地區年議會傳道人和信徒代表所有被派任從事的職務, 使他們有權考慮若申請退休金委員會之福利, 退休金委員會有責任安排該地區之退休金和福利金方案 五 地區監督 206 地區監督係由地區年議會選出, 任期始於該年議會結束後三十天, 為兩整年之議會年度, 直到最後一年之地區議會閉幕, 在上述議會期間, 地區監督可被重選 (230.11~ 203.12) 或選出合格的繼任者或指派接替 由主管區總監督派任地區監督, 應自任命之時起任職至餘下之教會年度及連續兩個議會年度, 直到地區年議會閉幕三十天為止, 此期間地區監督可連選連任 (230.11~233.12) 或合格之繼任者選出或派任接替為止 (203.10~203.11) 在地區辦公室任職之牧者, 非經由地區指導委員會以及主管區總監督之認可, 不得擔任其任職地區之地區監督 ( 本條款與條款第 115 之規定一致 )(203.11~203~13) 207. 在兩次地區年議會間之過渡時期, 若地區監督出缺時, 總監督會或其部分成員可擔任其職位, 並組成一委員會, 成員包括地區指導委員會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主席 地區全球宣道團契之主席以及地區國際青年團契主席, 地區秘書及地區司庫 應邀請上述委員會之整體成員提供區域主管總監督所提之地區監督名單外之人員名單 (307.8) 207.1 在第一期及第二期區域中, 當現任地區監督之職務可在區域主管總監督提出說明之情形下被訂為出缺 在第三期地區中, 地區監督之職位可在地區指導委員會以及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主席, 地區國際青年團契, 地區宣道團契主席, 地區秘書以及地區司庫三分之二票決的情況下被訂為出缺 (321) 4-55 4-56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207.2 當現任地區監督暫時不勝任時, 主管區之總監督, 在與地區指導委員會協商之後, 可指派一位合格的牧師充當過渡的地區總監督 何為不勝任應由主管區之總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決定之 (307.8) 207.3 在地區監督辭職或是停職的情況下, 地區辦公室的職員, 各主責事工之職員, 其他附屬機構之主管不論支薪與否均應提出辭呈, 並在地區監督任職之最後一日生效 但是其中一位或數位職員可在區域主管總監督以及地區指導委員的書面同意下繼續任職, 但其任期不得超過新任地區監督就職日 (241.3) 207.4 經與地區指導委員會商討, 並在區域主管總監督之核准下, 新選出或派任之地區監督有推薦前任地區職員之特權 (241.3) 208. 地區監督之職責如下 : 208.1 在其所屬議會地區內, 經主管區總監督之核准, 負責組織 承認, 並監督各地方教會 (100,307.8, 433.12) 208.2 每年盡可能至少一次訪問本議會地區之各地方教會, 並會見地方教會委員會共同商討有關屬靈的 財務的, 以及牧會問題, 必要時給予勸勉及支持 208.3 在地區監督決定一個教會處於不健康 衰退的情況下, 長此以往, 教會的活力及效能大受威脅 地區監督可與座堂牧師或與座堂牧師及教會委員會進行接觸以評估情況 盡一切努力與座堂牧師及教會委員會來解決導致攔阻達成使命效能之情況 若地區監督與座堂牧師及 ( 或 ) 委員會商討之後, 認為需要更進一步的干預, 可在地區指導委員會和主管區之總監 督核准下, 採取適當行動來應變 這些行動可包含, 但不限於 :1 將座堂牧師免職 ;2 解散教會委員會 ;3 開始採取特別干預, 以便恢復教會的健康和使命效能 (123~123.1) 208.4 當地區監督認為依照條款 124.1 所認定在危機中之地方教會已滿足涉入之作為, 並已足以回復其正常情況下之事工, 此地方教會可在地區指導委員會之過半數表決, 並在主管區總監督之核准下被宣布解除危機 208.5 依據 123 條之規定, 指導各地方教會考核座堂牧師之續聘問題 208.6 在其本地區之範圍內, 特別督導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一切之宣教事工 208.7 當地區秘書出缺時, 向地區指導委員會提名一位候選人填補該職缺 (216.1) 208.8 當地區司庫出缺時, 應向地區指導委員會提名一位候選人填補該職缺 (219.1) 208.9 任命一名地區特別牧職總幹事, 通過特別牧職事工來促進, 擴大聖潔佈道 (236) 208.10 與地方教會委員會商討有關提名一位牧師, 或一位領有執照的傳道人, 來擔任教會之座堂牧師, 並對該項提名予以核准或否決 (115,129.2,160.8,222.12) 208.11 在教會委員會提出座堂牧師特別審查申請後之九十日內, 安排一次特別的座堂牧師考核 (124), 以考慮座堂牧師之續聘問題 208.12 對於任何一位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會友, 在座堂牧師出缺之地方教會的教會委員會提出之申請, 要求頒發傳道人執照或重新換發地方傳道人執照, 地區監督有權予以核准或否決 (428.1~428.3) 4-57 4-58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208.13 對於座堂牧師向地方教會委員會提出, 請求受薪地方助理擔任助理座堂牧師 基督教教育傳道或總幹事 兒童青年及成人事工之總幹事 音樂總幹事 以及週間學校之總幹事, 予以書面之核准或否決 地區監督決定核准與否之理念標準在於教會的意願和能力, 完成其地方 地區 和總會之義務 座堂牧師有責任審查和選擇其助理 不過, 地區監督應有權否決其提名 (129.27,160~160.8) 208.14 對於地方教會要求經營基督徒托兒所或學校 ( 出生至中學 ), 經與地區指導委員會共同商議, 給予核准或否決 (154,222.11,415) 208.15 與地區指導委員會之秘書共同執行與簽署所有該地區合法之文件 (222.5) 208.16 向地區指導委員會提名, 並督導該地任何受薪之助理 (241) 208.17 依據 117 條指派座堂牧師 208.18 在地區指導委員會之同意下, 地區監督得指派教會委員會之委員 ( 執事 董事 )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主席 和其他教會之職員 ( 秘書 司庫 ), 如果該地方教會組成少於五年, 或可投票會友人數少於卅五名, 或自該地區接受定期之財務支援, 或被宣告為危機狀態中, 這種委員會之委員總數不得少於三名 (117.125) 208.19 依據 505~505.3 之規定, 調查在其地區內對一位傳道人之書面指控 208.20 地區監督依據 407.4 條之規定應與終身佈道員協商, 安排和主持其自我評核與回顧 209.0 在教會委員會之同意下, 地區監督得暫時指派一位座堂牧師代理人填補座堂牧師之職缺, 直到下一屆地區年 議會閉幕為止 該項暫時性之座堂牧師代理人, 若其工作不能使教會和地方教會委員會滿意時, 地區監督應予以解職 (129.5,422,428.6) 209.1 地區監督在教會委員會及地區指導委員會之同意下可以指派一過渡期間代理牧師以替代座堂牧師之職責, 直到正式之座堂牧師被呼召 地區監督經與教會委員會協商後, 若認為必要, 可延期代理牧師之服事期限 代理牧師應被授權執行座堂牧師之所有職權 若代理牧師屬於該派令地區, 該牧者同時也應為地區年議會之代表 在任何情況下, 代理牧師之指派是在地區監督及地區指導委員會之權限下, 代理牧師之解職也應在地區監督與教會委員會之商討下執行 (423) 210. 當地方教會的座堂牧師或座堂牧師代理人出缺時, 地區監督被授權在其地區範圍內為一地方教會行使一切座堂牧師的功能 (412) 210.1 地區監督可擔任地方教會年會 或特別會議之主席, 或委派一人代理該職務 (113.5) 211. 主管區之總監督因故不克出席地區年議會, 也未指派一位代表前來主持議會時, 地區監督應負責該地區年議會, 並擔任主席, 直至地區年議會另有安排為止 (307.4) 212. 地區監督可填補地區年議會財政委員會 (203.21) 地區查帳委員會 (203.25) 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226.1) 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229.1) 地區佈道委員會或地區佈道總幹事 (232) 地區教會產業委員會(234)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 (239) 以及地區上訴法庭 (509) 以及教會手冊或地區年議會中未提及之其他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4-59 4-60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212.1 地區監督可指派所有各地區委員會及 教會手冊 中未載或經年議會決議之各常務委員會之主席 秘書及委員 212.2 地區監督在與地區指導委員會協商之後, 應指派一個提名委員會在地區年議會之前準備提名經常委員會和各部門職位的名單 (202.1) 213. 地區監督為地區指導委員會 (221.2) 以及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當然主席 (227.1) 213.1 地區監督應為其服事地區一切選舉和常務委員會和議會之當然委員 (203.20~203.21,233,237,810,811) 214. 地區監督所有公務上之行動, 均應接受地區年議會之審查與修正, 並接受其訴願 (510.3) 214.1 地區監督應在牧者安排和其他有關地區監督職權的各樣事上完全尊重主管區之總監督及總監督會之意見 217.4 擔任地區年議會所有文件之保管人, 卸職時應盡速移交給其繼任者 217.5 將每四年的正式日誌保存和建檔 217.6 將印妥之每一次地區年議會日誌, 寄足夠的份數給全球事工中心, 以便分發給總部之職員及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總董事會 217.7 將地區年議會四年前之正式日誌保存建檔, 寄送至總議會 (203.26,205.3~205.4) 217.8 辦理其職責內未盡之事務 217.9 將任內一年中所經手之各項事務, 轉交至負責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 218. 地區秘書可聘用所需之助理人員, 由地區年議會選任之 六 地區秘書 七 地區司庫 21.6 地區秘書係由地區指導委員會選出, 其任期為一至三年, 至合格之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216.1 在兩屆地區年議會之過渡期間, 地區秘書因故停止其工作時, 地區指導委員會將由地區監督提名選出一人繼續其工作 (208.6) 216.2 地區秘書為地區年議會之當然代表 (201) 217. 地區秘書之職責如下 : 217.1 正確地記錄並忠心地保存所有地區年議會之記錄 217.2 正確地記錄並保存該地區所有之統計資料 217.3 呈送所有的統計圖表給總秘書, 以便在出版教會公報之前予以查對 (324.6) 219. 地區司庫係由地區指導委員會選出, 任期為一至三年, 及合格之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222.15) 219.1 在兩次地區年議會間的過渡期中, 地區司庫因故須停止工作時, 得由地區監督提名, 由地區指導委員會選出一位繼任者 (208.7) 219.2 地區司庫為地區年議會之當然代表 (201) 220. 地區司庫之職責如下 : 220.1 收取所有由總議會 地區年議會 地區指導委員會 或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所轉來之金錢, 並依據地區年議會及 ( 或 ) 地區指導委員會的指示和政策支付款項 4-61 4-62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220.2 保存所有金錢收支之正確記錄, 並向地區年議會提出年報, 對地區年議會負責 八 地區指導委員會 221. 地區指導委員會的組成, 包括擔任當然委員之地區監督, 另外每年在地區年議會中以投票方式選出三位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和至多三位信徒代表, 任期不得超過四年, 至最後一年地區年議會結束, 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不過, 委員之的任職可使用每年改選部分委員之方式更替之 當一地區會友總數超過五千人時, 每超過二千五百人, 或最後半數達二千五百人之半數以上, 可增選一位受委任按立之牧師和一位信徒代表 (203.14) 221.1 地區指導委員出缺時, 應由該地區委員會的其餘委員中, 選出遞補之 221.2 地區監督為地區指導委員會之當然主席 221.3 地區指導委員會應於其成員中選出一位擔任秘書之工作, 秘書應詳實記錄委員會所執行之事項, 並於交接時, 即時將紀錄移交給其繼任者 221.4 地區指導委員會之信徒委員為地區年議會之當然委員,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以及地區國際青年議會之當然委員 (201,221) 222. 地區指導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 222.1 按照 114.1 條之規定, 訂定年度開始與結束的日期 222.2 向地區監督報告及協商本議會地區中, 有關傳道人和地方教會之事宜 (416) 222.3 如有人控告教牧中之一員時, 應指派三位或三位以上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 以及不少於兩位信徒組成調查委員會, 進行調查 (505~505.3) 222.4 若有控告牧師成員, 應推選合適之人員成立審訊庭 (505.5~505.6) 222.5 在當地政府法律之許可下, 並獲地區年議會授權時, 可以組織財團法人 成立財團法人之後, 地區指導委員會為了財團法人之便利及需要, 有權自行決定購買 擁有 出賣 交換 抵押 立信託契約 典當 贖回和轉讓任何產業, 包括不動產和動產 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秘書或地區指導委員會授權委託者, 不論是財團法人或非財團法人, 可以執行或簽署所有地區指導委員會的不動產轉讓 抵押 解除抵押 契約 以及其他合法之文件 (204) 222.6 在當地政府法律不許可成立財團法人之地區, 為推行地區工作之便, 地區年議會得選定地區指導委員會為其委託人, 授權自行決定購置 擁有 交換 抵押 立信託契約 典當 贖回 和轉讓任何產業 動產或不動產 (102.6~ 106.2,222.5) 222.7 在當地政府法律允許成立財團法人之地區, 地區指導委員會有義務協助解決法律之問題, 提供適合於該地或該地區的財團法人之標準表格 該財團法人之標準表格, 應在 102~102.5 條之規定範圍內 222.8 在地區監督及其督導之所有部門 委員會和地區之各委員會間提供顧問諮詢 222.9 向總監督會呈送地區中心設置計劃 這些計劃在實施前, 必須獲得總監督會之書面核准 (319) 4-63 4-64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222.10 對領有傳道人執照而擔任座堂牧師的人, 建議重新換領執照 (429.5) 222.11 同意或否決地方教會申請經營基督徒托兒所或學校 ( 出生至中學 ) 之申請 地區監督與地區指導委員會得自行決定成立一個地區基督徒托兒所或學校 ( 出生至中學 ) 委員會 地方教會在申請成立托兒所或學校 ( 出生至中學 ) 時, 必須向地區指導委員會提出該校之政策 程序及理念, 地區指導委員會要協助建立 支持與督導該托兒所或學校之運作 (152,208.14,415) 222.12 同意或否決地方教會提議考慮呼召一位當地教會之會友並為按立之牧師或有地區傳道人執照之副牧擔任該教會之座堂牧師 此決定應在與地區監督商討後做成 (115, 129.2,160.8,208.10) 222.13 選聘或辭退地方受薪之助理 (241~241.1) 222.14 在與地區監督協商之後, 充當年議會之間的財政委員會, 必要時有權調整運作預算 (220.1) 222.15 保護地區之所有財產, 動產或不動產, 包括所有之財產權利, 免於移轉至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以外的名下, 不論是私人或公司行號 (102.4,106.5,204) 222.16 每一至三年選聘一位地區司庫, 直到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219) 222.17 選出一個地區秘書, 其任期為一至三年, 直到合格之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216) 222.18 同意任何退出或是企圖退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地方教會, 並依照教會手冊第 106.2 之規定將該地方教會之地契及實際財產收回 222.19 若需要, 根據手冊條款第 203.26 規定選擇一地區財務稽查委員會, 直到下屆年議會會期閉幕為止 (203.26) 222.20 在地區年議會中提報各指導委員會之工作項目, 包括所召開會議之次數 223 地區指導委員會得在該會友原所在地區之地區議會開幕前, 發給會友移轉證書給欲轉至另一地區議會的牧師 助牧 領有執照的傳道人 正在接受基督教教育計劃中之傳道人 (409) 或女助牧(406) 有關會籍之移轉時應獲得接受移轉地區的地區指導委員會所承認, 並給予轉入之會友應享的權利和義務 地區年議會在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大力推薦下, 應對地區指導委員會所接受移轉的教牧人員, 給予最後之核准 (203.8~203.9,228.9~228.10,434~ 434.2) 223.1 若有人提出申請, 地區指導委員會得發給在該地區議會中欲移轉至另一教派的教牧人員推薦證明書 (813.2) 224. 為了教會的益處, 經與地方教會委員會商議, 並獲地區監督之核准後, 地區指導委員會得停止一位領有執照女助牧的職務, 但應在給予公正的聽證機會後, 方得執行 225. 在兩次地區年議會之過渡期間, 若有主內福音教派領有傳道人執照之按立傳道人, 志願加入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地區指導委員會應先審查其證件 唯有經地區指導委員 會認可推薦後, 方得加入地方教會成為會友 (417,429.2, 432) 4-65 4-66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九 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226. 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係由最少五位最多十五位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所組成, 其中一人應為地區監督 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直到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任為止 然而委員之任職可使用每年改選部份委員之方式更替之 (203.15) 226.1 在兩次地區年議會間之過渡期間, 若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之委員出缺時, 得由地區監督指派人替補該職缺 (212) 227. 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之委員選出後, 地區監督應召開委員會, 將之組織化如下 : 227.1 地區監督為該委員會之當然主席, 然而地區監督可以要求另推選一位代理主席擔任此工作, 直到下次地區年議會閉幕為止 (213) 227.2 委員會應從委員中推選一位固定之秘書, 負責提供一套合適的記錄系統, 經費由地區年議會支付, 並列為地區年議會之財產 該秘書須審慎記錄委員會所有的措施, 並忠心的將之與委員會其他有關的記錄一併妥善保存, 離職時應儘速移交給其繼任者 228. 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 228.1 謹慎審核與評估所有送至地區年議會預備按立之牧師 助牧及有傳道人執照之候選人資格 228.2 謹慎審核與評估所有申請任一種傳道人執照的案件, 包括所有希望獲得超越地方教會承認之信徒和傳道候選人, 以及其他 教會手冊 中所規定之特別關係 228.3 仔細詢問每位候選人, 並調查他個人之得救經驗 藉聖靈的洗得以全然成聖之經驗 聖經教義之知識 完全認同教會之教義 基督徒品格公約及基督徒行為公約 教會之政策 蒙恩經歷 恩賜 智慧 道德等 以及靈性之光景, 以瞭解候選人各方面之條件是否適合蒙召擔任傳道人之職份 228.4 仔細調查每位候選人的行為, 尋求確認候選人正在從事或已有的行為模式, 如果持續此行為模式是否將與其申請之事工不一致 228.5 對於被派擔任代理座堂牧師之地方傳道人, 若在地區年議會後仍繼續擔任所指派之工作, 應予以審核後再度派任 (428.6) 228.6 對連續兩年未向地區議會提呈報告之按立傳道人進行調查與審核, 明白其中之原委, 並向地區年議會提出是否繼續將該員的名字列在將印行之按立牧師或助牧之名冊內 228.7 經調查, 若顯示一按立之傳道人將其教會會友資格置於其他教會之內 或參加其他教派或團體之傳道工作 或未經授權擅自參加獨立的傳道活動等情事, 應進行調查並向地區年議會提出建議, 考慮是否應繼續將該員名字列於按立牧師或助牧之名冊內 (112,435.11) 228.8 若一位傳道人申請退休, 經委員會判斷後, 確認該員因能力無法繼續承擔傳道工作 (203.27,433) 或因年齡已達退休資格, 得向地區年議會提出建議准予退休 228.9 向地區年議會推薦牧師團的成員, 及須有執照者, 繼續其事工角色, 轉移至其他地區, 包括經地區指導委員會核准之過渡轉移者 (203.9,432~432.2) 228.10 向地區年議會推薦有傳道人資格者 牧師團成 4-67 4-68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員 以及領有執照繼續其事工之傳道人, 接受其由其他地區轉入, 包括經地區指導委員會核准之過渡轉移者 (203.8, 434~434.2) 十 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 229. 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係由五位或五位以上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組成, 應在地區年議會選出該委員會之成員, 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直到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然而委員之任期可按一定比例逐年選出 (203.16) 229.1 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之委員, 若在兩次地區年議會間之過渡期內出缺時, 可由地區監督指派填補 (212) 230. 在選舉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之地區議會閉會前, 地區監督或地區秘書應召集該委員會之全體委員開會商討訂定組織規章及分派工作如下 : 230.1 該委員會應從委員中, 選出主席一位 他們應選一名按立的傳道人為秘書 他們二人與其他委員有責任藉由傳道人 指導進修課程 ( 按立前必修完之課程 ) 中, 審核並晉升各進修人員 並將所有學生的分數記錄永久保存 (230.5,426.1~426.3) 230.2 主席要分派其他委員負責並督導所有登記參加經認可之進修課程之進修人員 此項分派督導之工作在當責委員任職期間內皆應持續進行, 除非另有安排 230.3 除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 主席應參加委員會之所有會議, 並且每年要督導委員會之工作 若主席因故缺席時應由秘書暫行代理 230.4 秘書應使用地區年議會的經費, 準備一本傳道人進 修之記錄簿, 歸屬地區年議會所有, 並應依照 傳道人進修手冊 之指示使用 230.5 委員會之其他委員應忠心地參加委員會之會議, 並以下列方式督導分派給所有的進修人員 :1 互相鼓勵 勸勉和指導, 並且 2 以身作則並探討教牧倫理, 特別應注意教牧人員應如何避免不當的性行為 (230.1) 230.6 該委員會應與地區監督和教育及傳道部研擬一些方式, 以鼓勵 幫助 與指引在拿撒勒人會大學或神學院進修之人員 231. 該委員會為協助領有執照之傳道人或其他進修人員, 可設立進修班或研究班修習各種合格之研習課程, 並可依照核准之地區基金建立中心圖書室, 以供借閱 231.1 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之主席和秘書, 在與地區監督協商之後, 有權保送一名學生進修傳道人教育研究課程 (230.1~230.2,426.1~426.3) 231.2 該委員會應按 傳道人進修手冊 之規定執行其職責 231.3 該委員會在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之要求下, 得提出全部有關進修人員之資料, 並向地區年議會建議安置和晉升事宜, 同時要與教育和傳道部共同推薦研習各個課程者, 並屆時准以畢業 231.4 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要與區域大專學校及教育和傳道部合作, 並在地區監督之指導下, 負責促進地區中按立傳道人和其他傳道人員之持續教育 持續教育應包含有關教牧倫理的教育, 特別注意教牧人員避免不當的性行為 十一 地區佈道委員會或佈道總幹事 4-69 4-70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232. 地區年議會得選立一地區佈道委員會或佈道總幹事 當選的人應任職至下次地區年議會閉幕, 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230.19) 232.1 該地區佈道委員會或佈道總幹事, 要與地區監督合作, 共同促進推展聖潔之福音, 且藉由培訓之機會 舉辦聚會和會議之機會 與蒙神呼召之佈道員強調地方教會復興之需要 以一個合宜之方式, 向地區傳遞主耶穌的大使命乃基督的身體所應進行的第一要務 十二 地區教會產業委員會 全額支付應繳納之貸款 2. 貸款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前三年, 不論為任何目的所籌得款項總額平均之三倍 3. 研擬詳細的貸款計劃或結構, 須獲得教會產業委員會之核准 4. 貸款之總金額和付款方式不得危及該地方教會之靈性生活 教會產業委員會唯有在獲得地區監督與地區指導委員會之同意下, 方得核准不符合上述規定之申請案件 234.5 執行地區年議會指示之任何有關地方教會產業之事宜 233. 地區教會產業委員會係由地區監督擔任當然委員以及至少兩位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及兩位信徒所組成 委員應由地區年議會選出, 任期為四年, 直到合格之繼任者選出為止 在地區年議會投票贊成下, 地區指導委員會可擔任地區教會產業委員會之工作 234. 地區教會產業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 234.1 與美加宣教與佈道部合作, 在其地區年議會之範圍內, 從事地方教會之之建築有關之事宜 234.2 鑑明及保存地方教會產業之所有權 234.3 考慮地方教會所提出之申請, 如購置或變賣不動產 教堂及牧師館之增建, 並對他們之申請提出建議 (103) 234.4 與地區監督共同對地方教會提出之教會建築計劃, 和購置不動產或增建所需之貸款提案, 給予核准或否決 教會產業委員會應按照下列之規定審核申請增加貸款之案件 : 1. 申請增加貸款的地方教會應在申請前之兩年期間內皆 十三 地區年議會財政委員會 235. 地區年議會財政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 235.1 在地區年議會開幕前召開會議, 商討有關地方教會所有基金及基金分配之事宜, 以向地區年議會提出建議 (38.5) 235.2 執行地區年議會指示之其他有關該地區內之財務事宜 (203.21) 十四 地區院牧部總幹事 ( 國際總會規定, 本事工部無此部門 ) 十五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 4-71 4-72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237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係由地區監督 地區全球宣道團契主席 國際拿撒勒人會青年團契主席及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主席組成一個執行委員會, 此外尚需增選三名委員 這三名增選之委員應由地區年議會或地區事工大會中選出, 任期最多為三年, 直到合格之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會事工委員會組織完成之後, 三名增選之委員應由六位被提名人中選出, 一位任期三年, 一位任期二年, 一位任期一年 然而當該地區之會友總數超過五千名時, 被提名競選之名額應加倍, 若可能, 委員會之十名委員中, 至少有四名是信徒 在兩次地區年議會間之過渡期中, 若有委員之職位出缺, 可由地區監督派任一人以補足該職缺 (212)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 237.1 當選後一週內, 各委員應組織起來, 選出秘書 司庫 地區成人事工總幹事 兒童事工總幹事和信徒事奉造就部之總幹事各一名, 他們均為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如有必要, 其他之地區總幹事得由執行委員會提名, 由委員會負責選出 237.2 督導該地區所有之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 237.3 選出一兒童事工部門議會 其主席應為兒童事工部門之總幹事, 委員則應為地區總幹事, 包括 : 男童及女童營會教會童子軍 假期聖經學校 聖經問答比賽 兒童崇拜 搖籃級親子班等之總幹事, 以及其他必要之人員 1 237.4 選出一個成人事工議會其主席為成人事工部之地區總幹事, 其委員應為各部門總幹事, 包括 : 婚姻及家庭生活部 成人傳道部 單身成人傳道部 信徒退休會 小組查 經班 婦女會 弟兄會, 以及其他必要之人員 237.5 安排每年地區主日學事工大會 (239) 237.6 與地區監督協商後決定,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委員和主席之選舉, 應在地區年議會或在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會議中舉行 237.7 鼓勵所有地方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之校長和各年齡層傳道部之總幹事 國際青年團契主席, 出席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大會, 並擇期與會 237.8 將地區組織劃分成教區, 並指派教區主席, 該主席應在委員會之指示下, 協助該地區內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之傳道事工 237.9 計劃並推行地區或教區內之信徒持續造就課程 237.10 提供總董事會之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部門獲得有關地區及地方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之資料及消息 237.11 向地區年議會財政委員會提供年度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預算 237.12 負責地區信徒退修會 成人事工部門的地區總幹事應為地區信徒退修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237.13 核准該委員會主席向地區年議會提出之報告 237.14 應依需要經常與地區監督或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主席開會商討和計劃且有效地執行委員會之職責 238.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之主席 地區年議會或 1 有關兒童及成人事工部門議會進一步之資料, 請參閱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手冊 4-73 4-74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大會, 應從地區提名委員會所呈報的兩人或兩人以上之被提名人中, 選出一人擔任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主席, 任期為一年或二年 若該項選舉係經地區監督核准後, 由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所推薦, 應以 贊成 或 反對 之選票選出該名主席 兩次地區年議會間之過渡期中, 若有主席之職缺, 應依照 212 條之規定遞補該職缺 (239.6)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之職權如下 : 238.1 在所在地區內負責領導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之事工, 提昇出席之會友人數之增長之計劃, 並將所有之計劃推行於兒童 及成人事工部門中, 並與國際青年團契合作推動青年主日學事工 238.2 乃地區年議會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238.3 每月向總董事會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部門報告正確之主日學及門徒訓練統計數字, 並為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預備一份書面報告, 以便刊登於年議會公報上 十六 地區拿撒勒人會 國際青年團契 ( 地區 NYI) 地區青年事工需要調整並回應, 遵照 NYI 規章和本會手冊的規定 239.2 地區 NYI 應由地區 NYI 議會協調, 負責計劃和組織十二歲以上青少年事工 大專學生 和社青, 為地區青年事工集思廣益 議會應向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負責 所有 NYI 議會與主日學及門徒訓練有關的工作, 需要由經過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主席和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的核准 239.3 地區 NYI 議會應包含主席 副主席 秘書 和司庫 青年代表, 若必要時事工總幹事以及地區監督 地區 NYI 職員和議會議員, 根據 NYI 地區事工計劃在每年之地區 NYI 年會中選出, 為不支薪的職員 被提名者須得到地區監督之核准 如果有關職員的規定, 在特定文化背景中未能有效傳達時, 可由地區 NYI 議會投票表決更恰當的條款 239.4 地區 NYI 主席應指示領導地區 NYI, 擔任地區 NYI 議會議長, 以推動地區青年事工之發展 主持地區 NYI 年會 在適當的地區委員會和小組中代表地區 NYI 的利益 以及在地方教會中鼓勵 NYI 事工的發展 地區 NYI 主席應向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報告, 並在一年一度的地區年議會中報告 地區 NYI 主席應為地區年議會之當然代表 (201) 239. 地區拿撒勒人會青年事工係由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協助, 在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及地區監督 地區指導委員會 和地區年議會監督之下所組成 地區 NYI 應包含議會地區內之各地方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的成員 239.1 地區 NYI 應根據 NYI 地區事工計劃組織而成, 配合 十七 地區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 240. 地區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係由議會地區內之各地方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所組成 該團契代表國際總會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在地區之事工 (811) 240.1 地區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應受全球宣道委員會 4-75 4-76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二章地區年議會 核准之地區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章程所管理 應順從地區監督 地區指導委員會和地區年議會以及地區全球宣道團契大會之督導 (811) 240.2 地區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之主席為不支薪之職員, 也為地區年議會之當然代表 (201) 十八 地區受薪助理 241. 為了地區之需要及辦事之果效, 得選出受薪助理, 該助理可為傳道人或是信徒 經主管區之總監督書面核准後, 得由地區監督提名, 再由地區指導委員會進行選舉 該受薪助理之任期不得超過一年, 但可由地區監督推薦, 經地區指導委員會投票過半數通過後始得連任 (208.16) 241.1 在受僱期滿卻停止該受薪助理之職務時, 需由地區監督提議, 經地區指導委員會投票過半數通過 (222.13) 241.2 該地區助理之職責由地區監督決定與督導 241.3 新上任之地區監督, 在其正式開始在該區之職務三十天內, 該受薪助理之職務即告終止, 除非國家勞工法另有規定 ( 辦公室內充任秘書之書記助理不在此限 ) 241.4 不可禁止擔任地區受薪助理在另一地區擔任被選出或受委任之職員, 例如地區秘書, 或是地區司庫 242. 當總監督會清楚地認為一個地區不適於再繼續運行, 可由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總董事會投票三分之二通過之情況下, 得正式宣佈解散 (200) 242.1 若一地區正式解散後, 任何現存之教會產業不得以任何方式移轉到其他目的使用, 且應交給總董事會管理, 在總議會之指示下, 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共同使用 原已解散地區在受託人或財團法人名下管理之產業, 只有在由總董事會所指定的代理人之命令與指導下, 方能出賣或處理, 並將賣得之款項繳給上述之代理人 (106.2,106.5,222.5) 十九 地區之解散 4-77 4-78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第三章總議會一 職權與組織 300. 總議會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詮釋教義和制訂法律之最高權威機構, 一切依據教會規章之規定行事 (31.1~31.9) 300.1 總議會由全體總監督共同分擔擔任會議之主席 (31.6,307.3) 300.2 總議會應自行選出其他之職員, 且憑其智慧和意願組織及處理事務 (31.7) 300.3 程序規則 關於適合的法律, 教會手冊 中之財團法人與治理體制細則之條文,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地方 地區和總會之會議和會友訴訟程序, 以及財團法人之委員會, 均應依據羅伯特議事規則 (Robert s Rules of Order)( 最新版 ) 之議事程序予以管理及控制 (40,113,203) 二 總議會之代表 301. 總議會係由各個第三期地區之傳道人和信徒同額代表 ( 地區監督佔傳道人代表名額之一, 其餘名額的傳道人代表應由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地區年議會選出 ) 名譽退休和退休之總監督 總監督 總秘書 總司庫 今日聖潔 主編 總董事會各部門及傳道事工部門之總幹事 教育委員 區域總幹事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總團契之總幹事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總團契之主席 區域大專院校校長 ( 區中若有一個以上的學校, 則由區域聯合議會從這些學 校中選出一名代表 ) 隸屬國際教育委員會各教育機構之主席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的經理 奮興會的協調同工 和宣教士代表所組成 ( 各宣教區域的五十名或少於五十名宣教士之區域, 可推選一位宣教士代表 每增加至五十一名宣教士或以上者, 可依照總秘書所定之規則增選與會代表, 由每區域之區域聯合議會選出 若未經提名, 宣教士代表則應經由全球宣道部選出 ) 301.1 各第三期地區有資格成為總議會代表的條件如下 : 正式會友之總人數在二千人或少於二千人之地區, 可選出一位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及一位信徒代表 每超過一至三千五百人 ( 二千 一至五千五百人 ), 可增選傳道人及信徒代表各一位 之後每超過一至三千五百名正式會友之地區 ( 五千五百 一人至九千人 ) 也可增選傳道人及信徒代表各一位, 依此類推 按立之傳道人 一詞應含牧師和助牧 301.2 各第二期地區有資格派出一位信徒和一名傳道人為總議會代表, 地區監督應為按立傳道人之代表, 其餘之代表, 應由選舉產生 301.3 一個第一期地區可推派一位代表參加總議會 地區監督若是地區正式會友應為當然代表 若地區監督在地區不是正式會友, 該地區可選出一位具備地區會友資格的候補代表 301.4 各地區所選派參加總議會之傳道人代表, 若在傳道人召開前, 接受其他議會地區之座堂牧師或地區監督之職務, 或將離開他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職傳道人事奉之職務, 其代表權即告喪失 任何傳道人由地區取得正式退休身分, 將不得被提名為參加總議會之代表或當選代表 4-79 4-80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301.5 各地區所選派參加總議會之信徒代表, 若在總議會開會前, 將會友資格移轉至另一議會區之地方教會, 其代表權即告喪失 三 開會時間與地點 302. 總議會應在每四年的六月間召開, 開會之時間和地點應由總議會委員會決定 該總議會委員會係由所有的總監督和由總監督會選出相同名額的人共同組成 如遇緊急狀況, 總監督與上述委員會有權更改總議會之時間與地點 302.1 總議會應於主日開始, 且有一整天的培靈與奮興會 應制訂秩序和處理事務之詳細規則, 直到會期結束前, 都應遵守奉行 總議會也應訂定該次閉會之時間 (31.4) 四 特別會期 303. 如逢緊急或特殊需要時, 總監督會, 或所有地區監督有半數以上或三分之二的人以書面同意, 即有權召開一次總議會的特別會, 其時間與地點應由總監督們和由總監督所選出之委員會來決定 303.1 若要召開總議會之特別會議, 上一屆總議會之代表和候補代表, 或合格當選為繼任者之代表, 將是本特別會議之代表和候補代表 五 總議會籌備委員會 304. 總議會籌備委員會應於總議會召開前之一年成立, 由總秘書 總司庫和由總監督會指派之三人所組成 304.1 總議會籌備委員會有權安排所有之細務, 包括辦公室 展覽及場地 接待膳宿, 以及所有能使總議會達到舒適 方便和效率等之一切必要事務 304.2 總議會籌備委員會與總監督們, 需共同擬訂總議會之日程表內容, 包括強調與大眾有益之事務 聖餐 以及總議會前三天之各種崇拜聚會 ( 直到所指派負責崇拜聚會之委員會成立, 則交由該委員會負責 ) 所有聚會程序均應呈送總議會核准 六 總議會之事務 305. 總議會之事務, 依照教會會章第 31.9 之規定如下 : 305.1 通過諮詢小組參考各項文件, 所有的決議 推薦 和補充立法 從各委員會和特別小組報告及其他年議會的常設或特別立法小組文件, 或者是其他區域協調會議在向年議會報告之前考慮的文件 諮詢小組可將僅影響之特定區域立法呈給總議會之該區域代表在協調會議中議決, 有關 教會手冊 的更正, 必須經由全體總議會議決 305.2 投票選舉所需名額的總監督, 每一位均需獲得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之選票, 始得當選, 任期自當選接任之日起, 至下一次總議會閉幕三十天, 合格的繼任者選出為止 1. 第一次投票選舉總監督時, 應以 贊成 或 反對 之方式投票, 由當選之總監督就職 2. 投票結果若尚有缺額, 應繼續投票補充, 直到額滿為止 在第一次選舉時, 若有不合資格的人當選, 應予以刪除, 該次之選舉報告應包括下列之陳述 : 由於不合所規定之資格, 一位或數位被刪除 凡因懲戒 4-81 4-82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之原因取消其傳道人資格的牧師, 不得競選總監督之職務 凡年齡未滿卅五歲, 或年齡屆滿六十八歲者, 皆不得競選總監督 (31.5,306,900.1) 305.3 總監督中, 若有無力再工作, 或年屆六十八歲, 且已擔任總監督職位有兩屆總議會期者, 應於適當之時機, 選出榮譽退休總監督, 此榮譽頭銜乃屬終身 (314.1) 305.4 若總監督達到六十八歲退休的年齡, 或經總議會判斷該總監督因體力 年齡或其它因素, 無法再勝任總監督之職務, 同時他已擔任總監督的職務有相當多年的任期, 總議會得使該總監督退休 若有年滿六十五歲之總監督申請退休時, 總議會有權予以核准 305.5 依照 314.2 條之規定, 給予每位退休之總監督一筆合理的退休金 305.6 依照 332.1~333.4 條之規定, 選出一個總董事會, 任期至總議會結束起, 至下一屆總議會的結束, 直到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331 901.1) 305.7 選出一個由五位按立傳道人組成的上訴法庭, 任期至下一屆總議會結束, 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總監督會將選擇主席與秘書 (31.8,510,901.2) 305.8 選出負責管理各區域內教育機構的委員會, 任期直到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並依照下列的規定辦理 : 1. 該管理委員會係由該教會機構服務的範圍內所推選出的代表們組成 2. 若該教育機構服務之範圍甚廣, 該委員會之選舉應在總議會中選出, 組成之代表乃是由學校服務範圍內之區域選出 305.9 所行的每一件事, 要符合聖經的教訓, 為著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利益著想, 榮耀主名, 並遵從本會規章之一切規定 (31.9) 七 總監督 306. 總監督係由總議會選出, 任期直到下一屆總議會閉幕三十天, 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305.2) 306.1 總監督在任期內, 不得在教會中擔任其他的職務 (307.10) 306.2 總監督為總議會之當然代表 (301) 307. 總監督之職責與權利如下 : 307.1 清楚說明拿撒勒人會的異象 307.2. 聯合或個別主持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總議會或總董事會 (300.1,335.3) 307.3 在總議會所制訂之法律與規則下享有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總監督權 307.4 總監督本人, 或其所指派之人, 應與列席的按立傳道人, 一同按立選出來的牧師或助牧 (435.5~433.6) 307.5 主持各屆地區年議會, 若因故不克親往主持, 應指派合適的人代理主持會議 (202,211) 307.6 地區監督 地區指導委員會, 以及地方教會之代表, 應一致同意由主持地區年議會的總監督, 為那些尚未正式召聘座堂牧師的地方教會, 指派座堂牧師 (214.1) 307.7 在兩次地區年議會之間的過渡期, 若有地區監督的職務出缺時, 總監督應與地區指導委員會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委員會主席和地區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主席 4-83 4-84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並地區國際青年團契主席 地區秘書 和地區司庫所組成之委員會共同商議後, 得指派一位地區監督補缺 (207) 307.8 當現任地區監督暫時不勝任時, 主管區之總監督, 在與地區指導委員會協商之後, 可指派一位合格的牧師充當過渡和地區監督 何為不勝任應由主管區之總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決定之 (207.2) 307.9 區域主管總監督可以向總監督會提出一第三期地區正陷入危機之中 (200.2,322) 307.10 主管區之總監督可以主持一地方教會之年議會或特別會議 或指派一位代表主持會議 (113.5) 307.11 總監督不得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總董事之委員 307.12 所有總監督之公務上的行動將接受總議會之審查與修正 307.13 任何一位總監督公務上的行動可在其餘總監督之一致反對的情況下予以否決 307.14 總監督會於基於某種原因, 經其餘總監督不記名投票, 並獲半數以上第三期和第二期地區之地區監督支持, 得宣佈停止任何一位總監督之職務 八 榮譽退休總監督與退休總監督 314. 所有榮譽退休總監督與退休總監督, 均為總議會之當然代表 (301) 314.1 一位退休總監督或當選榮譽退休總監督, 不再屬總監督會之一員, 應卸下一切職務 然而, 若現任總監督因病 住院 或其他無法避免之緊急事務以致無法執行工作時, 總監督會有權邀請任何已退休的總監督暫行代理 (305.3~305.5,900.1) 314.2 總監督之退休金應依照國際總會退休金計劃條款辦理 (305.5) 九 總監督會 315. 全體總監督應組成一個委員會, 安排並分派各委員所應負擔之工作 316. 職缺 在兩次總議會間之過渡時期, 總監督會若因死亡或其他原因而產生職缺時, 應由總監督會決定是否舉辦選舉遞補職缺 接到總監督之決議後, 總秘書應立刻通知所有總董事會的董事們, 若決定要舉辦遞補選舉, 總董事會的董事們應投票選出一位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牧師遞補該職缺, 但需有三分之二贊成方能當選, 執行總監督之職務, 直到下屆總議會閉幕為止 (31.5,305.2) 317. 總監督會之職責如下 : 317.1 監督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總監督會應密切注意領導 指示 激勵以及聯繫所有第三期地區 317.2 分別與全球宣道部和國內宣道部之總幹事以及區域總幹事商議後, 如有對該二個隸屬於總董事會所有管轄之工作區域有所變更時, 應呈請總監督會和總董事會核准 317.3 對所有委員會及總董事會之各部門及各委員會具有監督權 各委員會或部門所擬定之政策和計劃, 均應呈請總監督會核准 總監督會在必要時, 有權向總董事會及各部門提出建議 總監督會也有權對於全球宣道部門向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總董事會提名指派宣教士之人選, 予以核准或否決 317.4 與總董事會之執行委員會共同組成一個提名委員會, 向總董事會提一名或一名以上之候選人, 以便選出一位總秘書和一位總司庫 4-85 4-86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317.5 若總秘書 總司庫 今日聖潔 之主編 拿撒勒人會出版社經理 或部門總幹事出缺時, 總監督會應以投票方式選出適當的人選予以補缺, 以得票三分之二者當選 317.6 在兩次總議會間之過渡期內, 若總上訴法庭之委員出缺時, 應指派人遞補該職缺, 並選擇主席和法庭之秘書 (305.7,511,901.2) 317.7 在兩次總議會或總董事會間之過渡期內, 若任何一個特別委員會或委員出缺時, 指派人員遞補該職缺 317.8 對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總董事會所指派及選出遞補職缺之人選, 予以核准 317.9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委員會之委員出缺時, 有權提名派任遞補職缺 (337) 317.10 指派總監督擔任國際教育委員會各最高教育機構之顧問, 並指派主管總監督擔任總董事會各部門之顧問 (901.5) 317.11 與傳道人發展及研習部門共同為地方傳道人 領有照的傳道人以及負責各傳道事工之信徒或傳道人, 安排進修課程 (424~425) 317.12 為了計劃 保存 和增進全球宣教利益的命脈, 總監督會和總董事會有權分配全球宣道基金給各個地區 (130,334.8) 317.13 以書面核准前牧師或助牧恢復資格之申請 (434.7,435.2) 318. 總監督會乃為解釋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法律和教義 以及 教會手冊 所有條文意義和約束力之權威, 如對總監督會之解釋有異議, 得向總議會提出一次之上訴 319. 總監督會應考慮並通過地區中心之計劃, 未經總監督會書面之核准前, 不得執行任何計劃 (222.9) 320. 主禮按立儀式之總監督會要按立離過婚的人擔任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牧師或助牧時, 有自由裁決的權利 (35.1~35.3,430.3,431.3) 321. 經主管區總監督之推薦, 總監督會有權宣布任何一個第二期或第一期地區之地區監督出缺, 又經地區指導委員會 地區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會主席 地區 NYI 主席 地區 MMI 主席 地區秘書 和地區司庫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過, 也可宣布第三期地區地區監督出缺 322. 總監督會有權核准某一第三期地區為陷入危機之地區 (200.2,307.9) 323. 總議會結束後, 總監督會應經由今日聖潔以及拿撒勒人會聯繫網絡的新聞摘要公告新版之手冊正式發行日期, 同時修正過之教會手冊應在每一語言中有效實施 324. 總監督會有權憑其智慧, 並為著服事拿撒勒人教會之緣故, 執行其他尚未在規範內之事務, 但應符合教會之一般規則 會章等原則 十 總秘書 325. 總秘書係依照總董事會之規則, 由總董事會選出, 任期直到下屆總議會結束, 合格之繼任者選出接任為止, 或依照 317.5 條或總董事會之規則予以免職 (900.2) 325.1 總秘書為總議會之當然代表 (301) 325.2 在兩次總議會之間的過渡時期, 若總秘書出缺時, 應依照 317.4 條之規定, 由總董事會遴選遞補 (335.22) 3245.3 總秘書應向總監督會和總董事會負責 326. 總秘書之職責如下 : 326.1 正確記錄保存總議會和總董事會之會議記錄 4-87 4-88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326.2 正確記錄保存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所有之統計數字 326.3 保存總議會之所有文件, 離職時, 應儘速移交給繼任者 326.4 妥善且永久保存總文訴法庭所有裁決之案件 (513) 326.5 保存所有傳道人之證件, 並予以歸檔 獲得議會地區之地區年議會之指示, 始得提出該項資料 (434~434.1, 434.6) 326.6 查對議會地區之統計表, 以便付印 (217.3) 326.7 永久保存所有獲得地區傳道人執照之資料庫 326.8 提供任何本會特定會眾經由地區或是世界宣教區域, 區域辦公室所要求之總議會會議紀錄, 這些記錄可以數位化的方式保存 326.9 在網站 http://www.nazarene.org 中提供一份完整的最新版的教會手冊, 這份文件應可被個人電腦或個人數位助理 (PDA) 等所使用 326.10 忠心地完成一切為要達成其工作職責之事務 327. 總秘書乃為教會法律文件之受託保管人 327.1 總秘書要負責蒐集本教派創始及發展有關之歷史資料, 並擔任這些紀錄資料之保管人 (301) 327.2 根據 902.9 條, 總秘書應記錄歷史古蹟和重大事件 328. 總秘書與總監督在召開總議會前, 備妥所有必需之表格, 包括校對教會管理規則 教會手冊 摘要, 以及其他表格有助於總議會之必要事務 所需一切費用, 概由總議會的經費中開支 328.1 總議會得選派總秘書所需之助理人員 若在兩次總議會之過渡期間, 得由總監督會指派 十一 總司庫 329. 總司庫乃依照總董事會之規則由總董事會選出, 任期直到下一屆總議會閉幕, 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或依據 317.5 條予以停職 (900.3) 329.1 總司庫為總議會之當然委員 (301) 329.2 總司庫要對財務部門之主管總監督 總監督會和總董事會負責 330. 總司庫之職責如下 : 330.1 監督保管所有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基金 330.2 依規定收付美加宣道委員會 財務委員會 主日學及門徒訓練及國際青年團契事工委員會 全球宣道委員會 以及屬於總董事會其所屬部門之基金 總監督之基金 總代表團基金 總議會開銷基金 教會慈善基金 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總團基金 以及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總團契基金 (331.3) 330.3 為保證其忠實地執行其職務, 應依照總董事會之規定, 需有一筆充分之存款, 存於可信賴之公司, 且需提出證明 330.4 其所經營保管的各委員會和部門之基金, 若要求提供報告時, 應予照辦 3309.5 向總董事會提呈年報, 包括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所有之財務及投資 (334.12) 330.6 藉合適之保險政策, 保護每年投資在不動產上之基金, 並防止這種政策產生失誤 3309.7 保存每月來自各學校 孤兒院 救濟院及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其他機構之收據和帳單 4-89 4-90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十二 總董事會 331.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總董事會係屬宗教與慈善之團體, 且依據美國密蘇里州堪薩斯市之法律組成財團法人 總董事會乃根據 教會手冊 332.1~333.4 條之規定, 由提名之候選人選出之成員組織而成 被提名的候選人必須設籍於該區域, 且是該區域地方教會的會友, 才有資格當選為總董事會之代表 (305.6,334) 331.1 總董事會或總董事會管轄的任一部門或機構之職員, 包括教育機構之職員, 均無資格選入總董事會中 來自地區或其他由教會基金所提供之職員亦然 331.2 總秘書乃總董事會之當然秘書 331.3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總司庫乃總董事會及其各部門之當然司庫 332. 總董事會之提名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 332.1 總議會之代表選出後, 每一位第三期地區之代表應該聚集, 依據下列之方式選出提名董事會的候選人 各第三期地區可提名二位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和二位信徒 提名地區多元文化因素應在提名時列入考慮 在這些有區域聯合指導委員會的區域中, 這些候選人的名單應先送到國家委員會, 再送至區域聯合指導委員會, 名單可減至協調會議需投票表決的當選員額每一位可提三個名單 上述各候選人的姓名應立刻寄至總秘書辦公室, 以便印在選票上, 供來自各區域之總議會代表圈選 (203.23) 332.2 從列出的上述候選人中, 來自各區域之總議會代表應按照下列之規定, 提名至總議會中 : 凡正式會友總數達十萬或不到十萬之區域, 得提名一位受委任按立傳道人和一位信徒 凡正式會友總數超過十萬或達二十萬之區域, 得提名二位受委任按立傳道人, 一位地區監督 一位座堂牧師或佈道員, 以及二位信徒 凡正式會友總數超過二十萬人之區域, 應按照下列規定增選一位信徒和一位受委任按立傳道人 : 1. 正式會友超過二十萬人之區域, 二位受委任按立的傳道人中, 一位應為座堂牧師或佈道員, 另一位應為地區監督, 另有一位受委任按立的傳道人可以是上述兩項身份其中一項 2. 一個地區在總董事會中不應超過二個席位, 同時一個區域在總董事會中也不得超過六個席位 ( 機構之代表和助理除外 ) 當一個地區有兩位以上的候選人, 比同一區域中其他地區候選人得到較高之選票, 則其他地區得票次多的候選人, 應當選區域之被提名人 (305.6,901.1) 3. 各區域中獲得最高選票之信徒 按立傳道人 座堂牧師或佈道員 以及地區監督, 可被提名至總議會中, 他們所獲得之選票數需超過其所屬職位票數之一半 較大區域有六位候選人時, 獲得次高選票之信徒和受委任按立傳道人, 應為增選之被提名人 (902.8) 4. 如果一區域指導委員會認為大部分當選人無法參加總議會, 區域可經由郵件方式在總議會召開六個月內舉行預備會議投票 此項特殊之郵件或電子模式向總議會提出的總董事會提名作業應在執行前由區域指導委員會向總秘書辦公室提出並得到核准 4-91 4-92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332.3 國際教育委員會, 應從教育機構中選出四位提名至總議會, 其中二位為受委任按立傳道人, 二位為信徒 (331.1) 332.4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青年團契總議會應從該議會中提名新任全球 NYI 主席 在新任主席因故無法參與總董事會, 全球 NYI 議會應從該議會中提名一位委員至總議會 (343.3) 332.5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總議會應提名兩人至總議會 (340.3) 333. 總董事會之選舉規定如下 : 333.1 各代表區域呈送之被提名人, 應由總議會投票選舉, 並由獲得半數贊成票之被提名人當選 (902.8) 333.2 從國際教育委員會呈送之被提名人中, 總議會應選出兩位董事, 其中一位是受委任按立傳道人, 另一位是信徒 333.3 從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總團契呈送之被提名人中, 總議會要經由過半數贊同的選票中選出一位董事 (342.4,901.3) 333.4 從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總議會呈送之被提名人中, 總議會要選出一位董事 (343.3,901.4) 334. 總董事會董事之任期應到下一屆總議會閉幕, 合格的繼任者接替為止 若有董事在四年任期未屆滿前遷離其所代表之區域時, 或一位傳道人變更其原當選之職位, 其董事之職務即告終止 遺缺應立刻補充 (330) 334.1 總董事會之董事出缺, 或其各委員會有缺額時, 應由總監督會提名, 交由總秘書儘快將合格的兩位區域代表被提名人選票名單寄給有職缺區域之各地區指導委員會, 每個第二期及第三期地區指導委員會只得投一票, 獲半數以上者 為當選 若出缺的為教育代表, 應將被提名人名單呈送總董事會, 以通信方式投票, 以過半數以上為當選 若出缺的代表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 應將被提名人名單呈送所代表之總團 (Global NYI) 議會, 過半數以上者為當選 若出缺的代表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 應將被提名人名單在 NMI 總團契議會的執行委員會與負責的總監督協商, 並獲得總監督會核准後, 呈送 NMI 總團契議會, 過半數以上選出一名當選 十三 總董事會之職責與權力 335. 總董事會應鼓勵並期待所有國家 區域 地區 和地方委員會完成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任務, 亦即在衛理宗的傳統內宣揚基督徒的聖潔, 並應在每一國和 ( 或 ) 一區域促進全球教會的進步 總董事會應遵從總議會之指示, 促進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各委員會之財務及有關之事務, 並做協調與連繫之工作, 使各委員會之計劃及行動得以一致化, 建立一貫的政策 總董事會有權指導所有部會以及與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相關或合作之機構的一切帳目稽核工作, 以確保此一貫的政策達到最高之效能 總董事會在其各部會, 以及在與本教派有關或合作之組織和機構中, 應承擔顧問的角色 這些部門 組織和機構對於總董事會的勸告和建議, 應予充分的考慮 335.1 總董事會有權購置 擁有 保持 管理 抵押 出賣 轉讓和捐獻, 也有權獲得抵押權 處理動產及不動產 出賣 遺產捐贈 捐獻 為任何法定之目的信託轉讓與總董事會之財產, 總董事會應執行該項信託, 並以借貸執行其法定之目的 4-93 4-94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335.2 總董事會應根據 316 和 305 之條款填補總監督會的空缺 335.3 總董事會應在總議會閉幕前或閉幕後立刻召開會議, 選舉職員和各委員, 並按照財團法人之條例及規則選出各部之委員, 將總董事會組織起來 上述人員之任期為四年, 直到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總監督們應共同肩負主持總董事會之會議之責任 335.4 會議 總董事會應在兩次總議會間之四年內, 至少舉行三次會議, 按照總董事會細則內所規定之時間於密蘇里州之堪薩斯市舉行 至於有關的時間 日期和地點, 可在任一次正常或特別的會議中決議, 但為配合總董事會及其各委員會, 得有所變更 335.5 特別會議 主席 董事長或秘書, 有權召開總董事會之特別會議 335.6 全球行政與財務委員會 全球行政與財務委員會乃由總董事會選出, 負責對信託基金做適當之投資 首先, 各部及總會之各辦公室應先將下年度之預算送至財務委員會後, 總董事會應自該財務委員會收到一份有關各項建議之報告 財務委員會應執行一切總董事會所指派之工作 財務委員會也應將其所有會議之正確記錄妥善保存, 並呈送總董事會審查 335.7 全球佈道基金 全球佈道基金是指所有各部之預算, 以及為支持 維持和促進整個教派之一般活動而欲籌募之基金的總額 從各部和教會之機構所提出之預算報告, 以及從總司庫所提出之報告中, 總董事會應決定從全球佈道基金中, 將各部和基金會所需之金額予以分配 當全球佈道基金將金額分 配給各部並獲得同意後, 應將此分配提送總監督會, 請其在送呈總董事會審核採納前, 應充分考慮 建議及修正 335.8 總董事會修訂下一會計年度之全球佈道基金總額後, 總董事會和總監督會依據平等之原則, 有權將全球佈道基金分配給各議會區 (130,317.12) 335.9 總董事會有權增減各部和基金會所申請之基金總額 總董事會所採納之財務項目 應提呈總董事會, 總董事會有權視現有之經濟情況 酌量調整每年給予任一組織或教會機構的分配比例, 以維持總會整體財務之體制 335.10 總董事會有權核准全球佈道基金中撥款, 酌情量力作為美國拿撒勒人會神學院和美國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聖經學院之經費 335.11 總董事會在兩次總議會間之過渡期中, 審核總監督之薪資及有關之津貼, 並做適度的調整 335.12 報告 總董事會在舉行年會時, 所屬各部應提出年度之詳細工作報告, 包括財務報告 各部也應提出一份下年度之預算報告 335.13 總司庫應每年向總董事會呈送一份過去一年中所有經管之基金詳細收支報告, 包括信託基金及投資, 同時也要提送一份報告, 詳細說明下年度不包括在總董事會各部預算內之有關經費的建議 總司庫應向總董事會負責, 忠心執行他的職責 (328.5) 335.14 總董事會應在總議會開會前, 或緊接著閉幕後, 依照總董事會之規則選出一位總秘書 一位總司庫, 他們的任期直到下一屆總議會閉幕, 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335.15 總董事會中代表美國區域的董事, 要選出一個退休福利金委員會, 由一位代表各美國區域 ( 其境界範圍載 4-95 4-96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於 教會手冊 內 ) 之委員, 和一位代表區域之委員組成 依照退休福利金委員會之規則, 該提名應提請總監督會之核准 (337) 335.16 總董事會應在每屆總議會閉幕後, 選出一個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委員會, 任期至下屆總議會閉幕, 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338) 335.17 總董事會應依照 333.21 條及董事會細則, 選出一位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經理 335.18 僅影響某一特定區域或國家的總董事會議程事項, 應經總董事會之執行委員會和總監督會核准, 並照會該區或國家之協調會議的總董事會之董事 335.19 總董事會應與總議會或總董事會授權之任何委員會團或委員會, 某一部或某些部 或整個委員會有密切聯繫, 並分派其工作 責任和預算 335.20 部門總幹事 總董事會應以投票方式, 為各部選出一位總幹事, 任期至下屆總議會閉幕, 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除非依照 317.5 條之規定予以免職 他們應按照下列之程序被提名 : 若僅有一名總幹事候選人, 提名委員會得以 贊成 或 反對 方式投票, 或將所有被提名人名單送呈總董事會 要選出各部合格的候選人, 應由資格委員會依照總董事會之規則指導辦理 該委員會要將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候選人, 聯同他們的推薦書, 一併送呈提名委員會 335.21 薪資 總董事會應建立一個薪資管理計劃, 包括部總幹事及傳道總幹事, 並提供一份薪資制度以辨認責任及績效 總董事會應一次審核一年, 並核准各部總幹事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經理, 以及由總董事會負責和訂出的各職員的薪資 335.22 總董事會在總議會和 ( 或 ) 總董事會間之過渡期中, 可依照總董事會之細則和 317.4 條之規定提名, 填補條款 335.14,3354.20 所列, 以及任何其他由總董事會 總議會或他們選出之委員會的職缺 336. 所有職員 列於 333.14 和 333.21 之總幹事, 以及任一由總議會聘用或選出之機構主管 總董事會及所屬部門之主管, 年屆七十歲時, 應於總董事會開會時報請退休 遺缺應依照 教會手冊 規定之程序予以遞補 十四 與總會有關的委員會 退休金委員會 337. 應成立一個退休金委員會, 或相關之權威組織, 負責各教會有關之退休計劃 退休計劃應適用於各組織 地區 多地區 國家 區域 或多區域之標準 (335.15) 337.1 總董事會應建立和維持所提出有關全球退休金計劃之指導原則 總董事會不需要為任何退休金計劃之得失提出保證 總董事會也不保證因任何退休金計劃付款給任何人, 也不必因基金的不足對任何退休金計劃負責 (38.5) 337.2 所有退休金計劃應依照規定之格式和方法, 通過國際退休和福利金部門, 將年報送呈總董事會 十五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董事會 338.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 (NPH) 為美國密蘇里州肯薩斯市之財團法人, 應組成一個九人之董事會, 包括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社長, 他是該社的執行長 : 總秘書, 4-97 4-98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他要擔任該董事會之當然秘書 ; 一位屬全球事工委員會並經該會選出之總董事會之董事 以及六位無特定職位的成員, 此六位應經總監督會提名, 由總董事會選舉 他們的任期至下屆總議會閉幕, 合格的繼任者選出接替為止 任期中若有出缺, 應由其餘委員提名, 由總監督會選舉遞補之 338.1 此董事會董事們應檢討並指導政策 計劃和業務之運作, 並依照拿撒勒人會出版社及總董事會之憲章及條規處理事務 338.2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董事會應每年開會一或多次, 如拿撒勒人會出版社規則所載 338.3 主要的經費和年度預算, 應由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社長預備, 在送呈總董事會採納前, 先送呈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董事會核准 338.4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社長應對該出版社工作之經營向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董事負全責, 每年並應向出版社董事會和本會總董事會報告 338.5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社長, 應依照 335.20 條規定選出, 但在選社長時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董事會要從董事會中選出一人擔任尋才委員會之工作 該提名委員會應由六位總監督 三位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出版社董事會委員 ( 他們必須不是當然委員 ) 和三位總董事會執行委員會之委員所組成 他們要對主管總監督負全責 338.6 拿撒勒人會出版社經理應為全球事工中心總幹事團契及計劃和預算議會之委員 十六 基督徒行動委員會 339. 總議會之後, 總監督會應指派一對總董事會負責之委員會 總會基督徒行動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 339.1 為拿撒勒人會之會友針對有關菸 酒 毒品 賭博以及其他現有道德及社會問題提供建設性的意見, 並在本宗派內分享這些資訊 339.2 強調婚姻之神聖以及基督徒家庭之聖潔 同時指出離婚之罪惡與問題 特別應強調聖經中對於婚姻作為人一生之永約的計畫, 只有死亡才能去除 339.3 鼓勵會友參與並帶領有關服務社會公義之組織 339.4 提醒拿撒勒人會之會友有關於遵守主日 不可參加秘密社團 遠離對於基督徒道德有破壞性影響的娛樂活動以及其他需要特別注意之屬世的活動 (34.1) 339.5 協助並鼓勵每一地區建立一基督徒行動委員會, 並提供各地區有關現有道德問題相關資訊及教材, 做為地區採取行動之依據 339.6 察看國家性以及國際性重要的道德問題, 並向相關組織提供來自聖經之觀點作為參考之用 十七 佈道家組織委員會 340. 佈道家組織委員會應由奮興佈道家協調長擔任當然主席, 成員包括四位奮興佈道家以及一位牧師 美加地區宣教部總幹事經與奮興佈道家協調長討論, 應向總監督會提出一份名單接受核准及指派 委員會應面談每一位接受地區推薦之佈道家已獲得正式之職位 並且此委員 4-99 4-100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會亦應評核本會現有之巡迴佈道家並向相關委員會及總董事會提出推薦 此委員會之缺額應在美加地區宣道部總幹事協商奮興佈道家協調長下提出推薦, 並由總監督會之核准後替補 (317.7) 十八 國際研習指導委員會 341. 總議會之後, 傳道人發展部總幹事經與區域教育協調人協商, 應提供一份任職國際研習指導委員會之被提名人名單, 被提名人應包括牧師 行政人員 教育家以及信徒代表 國際研習指導委員會之組成應能代表全球教會之組合 總監督會應指派國際研習指導委員會擔任四年之任期 國際研習指導委員會應在傳道人發展部總幹事所決定之地點至少每兩年集會一次 (426.1~426.2,426.5) 十九 全球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 342. 全球基督教拿撒勒人會青年事工係由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支持, 在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及 NYI 主管區之總監督 和總董事會監督之下所組成 全球 NYI 應包含普世 NYI 之各地方 地區組織的成員 該團契由總議會核准之,NYI 團契規章及 NYI 全球事工計劃所管理 342.1 每四年應召開一次全球會議, 日期由總監督會與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總議會磋商決定 四年一次之全球會議參加的成員應包括 810 條 NYI 全球事工計劃所指定之人員 342.2 全球會議中應選出一位全球性的主席和副主席, 他們乃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全球議會之當然代表, 並不給薪 342.3 全球 NYI 議會應由主席 副主席 無特定職位 青年會員 和 NYI 全球事工計劃指定之各區域代表 (810) 所組成 NYI 總幹事為議會之當然成員 議會通過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 /NYI 委員會向總董事負責, 並向 NYI 主管區之總監督負責, 又在 NYI 規章和 NYI 全球事工計劃之權限下自主運作 全球 NYI 議會成員任期迄下一屆總議會結束, 當他們的合格繼任者被選出為止 342.4 全球 NYI 應由一位由全球 NYI 議會提名經總議會選出的代表參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總董事會 (32.4, 333.3) 342.5 全球 NYI 主席在其任期終末應代表出席總議會 二十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總會議 343.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 (NMI) 總會議係由下列人員所組成 : 總主席 總幹事 以及依照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章程所規定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選出之委員 343.1 該總會議應受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章程所管理 此組織乃隸屬於於總董事會轄下之全球宣道部 (811) 343.2 總幹事由全球宣道部之總幹事提名, 經與全球宣道部負責之總監督磋商後, 在總會議中過半數票通過, 再呈送總監督會選舉 若該提名不被通過, 全球宣道部和總監督會的總幹事, 應再次呈送提名, 直到總會議以多數票通過 選出的總幹事乃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總會議之當然委員, 也是全球宣道部的一份子 4-101 4-102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343.3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總團契在總董事會享有一個席位, 須經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總會議之提名, 由總議會選出 (332.5,333.4) 343.4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每四年一次之會議, 在其指導下可與總議會召開時同時舉行, 或緊接在總議會之前舉行, 該會議應按照本會章程選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總會議之代表, 同時也要選出一位主席, 該主席乃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總會議之當然代表 二十一 國家委員會 ( 指財團法人董事會 ) 344. 任何需要的地方, 應建立一個國家委員會, 來促進完成教會的使命, 同心合意策劃佈道 造就門徒 開拓教會 地區發展 新地區 栽培傳道人 資源開發 以及傳道人退休儲蓄計劃 ; 藉著提供取得財產之贈與 持有 出售和轉讓, 或藉著處理任何其他在 教會手冊 內未列明之有關該國內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行政和 ( 或 ) 法律事務 該委員會須經該國內之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授權與承認 在只有一個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地區的國家裡, 被合法選出的地區指導委員會應擔任國家行政委員會之任務, 執行前述之工作 在有二個或二個以上已組織化的地區內, 國家委員會之組成, 應包括正式指派或選出之地區監督, 以及來自地區指導委員會一個牧師和二個信徒經地區年議會選出之代表 ; 或者, 經過總董事會和總監督會的核准, 成員應包括被正式選出或指派地區監督者, 以及一致同意之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和信徒代表若干名 在一個國家內如有一個以上的區域, 被正式選入總董事會的該區域代表, 和另外加上一致同意的按立傳道人和信徒代表應組成國家委員會 (332~332.2) 該委員會之組織或財團法人章程, 應立刻送交總秘書存檔 該國家行政委員會有任何事務均應送呈總監督會核准 該國家委員會的年會及特別會議記錄, 均應先送交區域聯合議會審核, 再呈總秘書審閱, 轉呈總董事會核准 (38.5) 二十二 區域 345. 起源及目的 由於全球教會之增長發展, 進而將數個已組織化之地區併入不同之地理區, 稱之為區域 這些地區在對總會治理體制負責, 並具備地區及文化的認同, 可組成一個行政區域 這些地區的組成係經總監督會核准, 由總董事會採取行動 345.1 區域政策 為了保持組織的不對稱觸接, 總監督會在必要時, 在與區域聯合議會協商之後, 可照特殊需要 潛在困難 現存實際 和不同的文化教育背景在他們的特別世界地理地帶建構行政區域 在這種情況下, 總監督會應建立一個包含毫不妥協地效忠我們的信條 忠心不二地堅守我們的聖潔教義和生活方式的政策, 以及支持我們普世的宣教工作 345.2 職責 各區域現有的主要職責有 : 1. 通過建立開荒地帶 地區 和機構, 實行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使命 2. 發展區域意識 團契 和策略, 以完成大使命, 定期集合地區和組織的代表一起計劃 禱告 和培靈 4-103 4-104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三章總議會 3. 向總議會和各國際總議會提名, 以便選出總議會 總董事會及各國際團契會議之代表 4. 依照 教會手冊 之規條, 建立與支持學校 大學或其他機構 5. 依照政策被授權招募和篩選區域的宣教士候選人 (342.3) 6. 計劃區域聯合議會之會議和區域的大會 ; 7. 盡可能地鼓勵並發展國家委員會, 後者應協調佈道 增長 文字 節目 教育 和門徒訓練的策略, 在適用的區域聯合議會下的指導地區和地方教會 (344, 345.3) 345.3 區域聯合議會 (RAC) 一個區域可有一個區域聯合議會, 其責任在於協助區域總幹事發展區域策略, 審核並建議是否同意所有國家委員會的會議紀錄, 在他們呈交總秘書辦公室之前, 面談宣談士候選人以便向全球宣道部推薦, 並 ( 或 ) 差派為區域和總董事會簽約的宣教士, 接受區域總幹事 宣教禾場策略協調主任的報告, 根據 教會手冊 的規定, 選舉宣教士代表參加總議會, 並選舉國際教育委員會機構的校長 / 院長 / 所長一名代表參加總議會 RAC 的成員應有彈性, 以便 RAC 因個別區域的需要 發展和要求而成形 區域總幹事得向全球宣道總幹事和主管區之總監督建議成立 RAC 請求核准 主管區域之總監督全球宣道部總幹事為當然會員, 該總監督兼任主席, 全球宣教部合約同工不應為 RAC 的成員, 但應為其提供相關資訊 RAC 的成員將在區域預備性會議中, 選出參與總議會 RAC 將填補任何總議會期間的空缺 區域總幹事, 在與 RAC 協商之後, 必要時得舉行區域性大會或地區佈道大會 346.4 區域總幹事 無論何處所需, 一個區域得有一位總幹事經由總監督會與全球宣道部總幹事協商之後選出, 並經總董事會確認, 遵行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政策和實施, 領導地區 教會 和上述區域的機構, 完成教會的使命 策略 和方案 區域總幹事連任之前, 必須由全球宣道部總幹事及主管區總監督進行審查, 並應與地區指導委員進行討論做成連任之建議 每一區域總幹事應向全球宣教部及總董事會負責在司法問題上, 向總監督會負責 345.5 宣教禾場策略協調主任, 若認為需要, 區域總幹事可以建議全球宣教部總幹事依照世界宣教政策 程序及手冊設立宣教工場策略協調主任 宣教工場策略協調主任應向區域總幹事負責 345.6 區域研習指導委員會 區域研習指導委員會應由區域教育協調人, 其為區域研習指導委員會當然主席, 經與區域總幹事商討後選出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之組成應能代表所有與傳道人教育利害相關團體 ( 例如區域內之牧師 行政人員 教育家以及信徒代表 ) 345.7 區域研習指導委員會 (RCOSAC) 之職責 : 區域研習指導委員會 (RCOSAC) 之主要職責是 : 1. 在該區域中制訂傳道人教育資源手冊 (Sourcebook on Ordination), 並訂定拿撒勒人會該區域教牧按立最低教育要求 教育資源手冊必須要反映教會手冊及國際傳道人按立教育資源發展標準中所闡述的原則 4-105 4-106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四章高等教育 2. 為該區域傳道人教育方案制訂核定程序以確認該方案合乎區域研習指導委員會以及國際研習指導委員會之最低要求 3. 與區域內教育人士合作以詮釋這些傳道人教育方案之教育標準 4. 審核傳道人教育方案, 確認該方案是否合乎傳道人教育資源手冊, 或國際傳道人教育資源手冊 5. 為區域內傳道人教育方案背書, 以送至國際主日學及門徒訓練研習指導委員會得到採納及核准 第四章高等教育一 教會和大專院校 380.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自創始以來, 就注重高等教育 本會為學院和學生提供了管理 行政和教職員的領導, 以及經濟與屬靈的支持 學院和大學造就教會的年輕人和成年人, 引導他們邁向成熟的靈命, 教會得以增長, 差派工人到世界各地宣教, 作主忠心蒙愛的僕人 本會的學院與大學雖非一個地方堂會, 但卻是教會完整的一部分, 是教會的一種表態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重視人類的價值及尊嚴, 因此提供了使人們能獲得救贖的環境, 充實靈命 知識, 成為聖潔, 合乎主用, 預備行各樣的善事 ( 提後二 21) 地方教會活動的主要工作和一貫展現 佈道 宗教教育 關懷事工 和崇拜聚會 例證了教會愛神關心人之精神 以地方教會的標準而言, 各種不同階段之年輕人和成人的基督徒教育 能增強福音的果效 各堂會依其目標各功效, 將自學齡前到高中的學生, 不論其目標與功能均能納入教育方案 以總會的觀點, 這項自始以來就有的高等教育機構或傳道人預備教育之提供將持續下去 只要有這種機構在運作, 它們就應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哲學和神學的指引框架下運作, 該框架乃由總議會所建立, 在 教會手冊 中有所說明 4-107 4-108
第四篇治理體制第四章高等教育 380.1 教育事工聲明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教育乃奠基於衛理宗與聖潔運動之託付, 並向本會使命宣言負責, 目的在引導那些願意服事教會和世界的人, 藉著接受教育得以有豐富的生命, 使基督徒的社會及個人生活能夠相互一致 除此之外, 這種高等教育機構提供了一套課程 高水準之教授 和極高的學術性, 使畢業之學生在工作上能有效的發揮所長 380.2 總議會通過國際教育委員會的推薦, 有權建立頒發文憑的機構 總委員會通過國際教育委員會的推薦, 有權將現有之機構變更身份 除非通過國際教育委員會的推薦, 任何單獨的地方教會或數個地方教會, 或個人, 均不得以本會之名義代表一個地方教會或數個教會, 建立或支持大專等級之學校或傳道人預備機構 二 國際高等教育議會 381. 國際高等教育議會的組成, 包括 : 拿撒勒人會各大學和研究所機構之校長 院長 所長 主任 ( 或由其指派之代表 ) 區域神學教育負責人 教育委員 全球宣道部總幹事 以及負責國際教育委員會之總監督 三 國際教育委員會 (IBOE) 382. 國際教育委員會乃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教育機構的提倡者 該委員會包括十三位委員 : 八位由總董事會遴選之委員, 加上五位當然委員 : 二位總董事會之教育代表 全球宣道部總幹事 教牧服務總幹事 以及教育委員長 (383) 提名委員會的成員包括 : 教育委員長 全球宣道部總幹事 代表總董事會的二位教育代表, 以及負責國際教育委員會和全球宣道部的總監督, 全球宣道部要提名八個候選人送呈總監督會核准, 再送呈總董事會選出 為了要保證全會廣大的代表性, 提名委員會應提名如下 : 一位區域教育負責人 ; 三位信徒 ; 二位來自全球宣道區域, 若該區域中沒有教育負責人曾被提名 ; 二位無職位的被提名者 全球宣道區域的 IBOE 代表不得超過一位, 直到各區域皆有一位代表 通過提名和選舉的過程, 應該選出有超越文化觀點和 ( 或 ) 經驗的教育家 國際教育委員會的職責為 : 382.1 確使在有關機構負責管理之委員會的治理下正常運作, 其章程和規則應符合財團法人的規定, 並應與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教會手冊 之規章相一致 382.2 確使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各機構負責管理之委員會的委員有良好之信譽 他們應完全認同本會之信條, 包括 教會手冊 內所述之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然成聖之道理和所有 4-109 4-110
之規條 目前, 盡可能使高等教育之管理委員會的委員中, 傳道人和信徒有相等之席位 382.3 接受捐贈之基金, 這些基金由贈與 遺產 捐款而來, 做為教育基金之用, 並應依總董事會之規定, 每年將基金分配給各教育機構 除非該機構之教育水準 組織計劃和財務報告存於國際教育委員會之檔案, 否則他們不得繼續接受正常的支援 382.4 接收並適度處理教育委員長年度報告, 由所有國際教育委員會機構摘錄以下資訊 :1 年度統計報告,2 年度查帳報告, 和 3 為下一年度的年度會計預算 382.5 雖然其角色為機構的顧問, 向總監督會和總董事推薦 提供支持和擁護 382.6 服務教會有關拿撒勒人會教育機構事項, 以便加強機構和教會整體的聯繫 382.7 向總監督會和總董事會呈報業務和推薦, 同樣地, 確認總董事會各委員會的業務和推薦 383. 所有機構規章與法規必須包括一條解散和處理資產的條款, 顯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應接收這些用做教會的教育服務用途之資產 4-111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一章傳道人之資格與呼召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 第一章傳道人之資格與呼召 1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傳道人之資格與呼召傳道事工之職位及角色傳道人教育傳道人之證書與規條 400.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承認, 且堅信神授予所有信主之人傳福音之責任, 他們應服侍眾人 我們也承認並維護此說法, 即教會的元首呼召一些人擔任專職與公開之傳道事工 正如我們的主選立十二使徒 要他們常和自己同在, 也要差遣他們去傳道 ( 可三 14), 今天祂仍在呼召差遣使者出去傳福音 教會藉聖靈的光照認同主的呼召 教會同時依據聖經和經驗, 承認神也呼召一些人一生服事祂, 雖然他並未接受特殊之傳道呼召 當教會發現了神聖的呼召, 應當採取適當的步驟認知與支持, 給予合宜的協助, 為候選人敞開傳道之門, 引導他邁向服事之路 401. 按立的神學觀 當我們認定聖經對於祭司職分的普世性以及信徒一同事奉的必要性的同時, 按立反映了聖經對於神呼召並且給予某一些人恩賜在祂的教會擔當帶領事工的職責 按立是為了確認, 並且是教會授權的行動 此行動承認並且確定神對傳道人以管家的身份帶領事工 宣揚福音以及宣揚基督教會的呼召 因此按立向普世教會以及全世界見證了此受按立者聖潔的生命 恩賜 公開服事的神恩並有對知識的渴望, 1 手冊編輯小組瞭解第 400 條條款中的開放性用語, 嘗試採用特殊的語句以顯明 其特性 但是由於本段手冊的特質, 傳道人一詞指的是一位擁有證書, 不論是 執照 按立或是受委任等證書的傳道人 5-1 5-2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二章傳道事工之職位及角色 特別是對於神的話語, 並且有能力清楚的傳達正確的教義 ( 使徒行傳十三 1~ 3 二十 28, 羅馬書十一 1~ 2, 提摩太前書四 11~16 五 22, 提摩太後書一 6~7, 五 22) 401.1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存在和果效, 大大依賴傳道人屬靈的資格 品行和生活的態度 (433.14) 401.2 基督的工人應在凡事上做群羊的榜樣 守時 謹慎 勤勉 熱誠 廉潔 知識 恆忍 恩慈 聖靈的感化 無偽的愛心 真實的道理 神的大能 仁義的兵器在左在右 ( 林後六 6~7) 401.3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傳道人必須確信他已藉主耶穌基督與神和好, 又藉聖靈的洗得以全然成聖 他也必須深深地感到基督代死之老我正日漸衰殘, 而他蒙神呼召, 向世人宣講救恩的好信息 401.4 傳道人必須同樣深盼基督徒能竭力達到完全的地步, 在實際生活中發展基督徒的美德, 使他們 的愛心, 在知識和各樣見識上, 多而又多, 能分別是非 ( 腓一 9) 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服事的工人必須極重視救恩和基督徒倫理 401.5 傳道人應把握機會引領未來的傳道人, 並且栽培那些蒙主呼召具備明顯事奉恩賜和恩典的人, 或是那些聽到神呼召他們走服事道路的人 401.6 傳道人需追求服事的恩賜和愛心 他要渴慕知識, 特別是神的話語 他要具備正確的判斷力, 良好的領悟力, 對聖經所啟示之救贖與救恩計劃有清楚的觀念 藉著他的服事使信徒因他的教化成為聖徒, 罪人因而悔改 再者,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福音工人必須在禱告上成為眾人的典範 第二章傳道事工之職位及角色一 信徒傳道人 402. 所有的基督徒均應視自己為基督的傳道人, 在自己適合的服事範圍內, 尋求明白神的旨意 (400) 402.1 任何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會友, 認為自己蒙召成為一位植堂者 帶職座堂牧師 教師 信徒佈道員 信徒歌唱傳道人 執事傳道人 教會職員傳道人, 以及 ( 或 ) 其他代表教會的專門事工, 而目前尚未感到有特別的呼召成為一按立之傳道人, 可以參加進修課程, 得到信徒傳道證書 402.2 經由座堂牧師之推薦, 教會委員會得先審查該信徒傳道人之個人得救經驗, 在教會事工上的果效, 以及對教會工作之認識, 以評斷該員的資格是否符合該項事工 402.3 地方教會委員會得發給每位信徒傳道人候選人一份證書, 證書需由牧師及教會秘書共同簽署 402.4 在該員完成第一期至少兩科傳道人進修課程或相關之專修課程後 ( 參閱 傳道人進修手冊,438), 該信徒傳道人證書得每年經座堂牧師推薦, 由教會委員會換發新證書 信徒傳道人每年要向教會委員會提呈年報 402.5 信徒傳道人被地區委任為植堂者 代理座堂牧師 帶職座堂牧師以及 ( 或 ) 其他特殊事工時, 當修完所需研修之課程, 得由地區指導委員會發給信徒傳道人證書, 並由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之秘書簽署 信徒傳道人證書每年經由地區監督之推薦, 得由地區指導委員會換發新證 402.6 信徒傳道人若在所屬之地方教會以外服事, 應由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指派, 並每年向上述兩者提呈年報 當任務終止時, 應會知其所屬地方教會, 以便重新派任 5-3 5-4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二章傳道事工之職位及角色 402.7 信徒傳道人完成第一期之進修課程後, 應依其選擇之事工繼續專才之進修課程 2 ( 參閱 傳道人進修手冊 ) 然而, 參加第一期傳道人進修課程之規條, 分數和記錄, 應以該地區信徒培訓辦公室的標準為原則 402.8 信徒傳道人不具資格主領聖餐 洗禮與婚禮 403.2 所有受委任擔任特別職位的人可向委任之地區每年申請職務證書, 並由地區監督和地區秘書簽署 402.3 所有受委任擔任特別傳道職位的人, 當經醫院證明其為健康狀況不佳時, 可列入 健康欠佳之受委任 名單內 各個職位依其名稱按先後順序說明如下 : 二 教牧事工 三 行政員 403.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只承認一個宣講神話語的職份, 那便是牧師 同時, 本會也承認教牧的成員可在教會中各個不同的職位上服事主 基督呼召一些人出來服事, 有使徒 有先知 有傳福音的 有牧師和教師, 為要成全聖徒, 各盡其職, 建立基督的身體 ( 以弗所書四 11~12) 本會承認下列之職位, 由地區年議會分派給牧師 助牧, 或依情況之需要分派給領有執照之傳道人, 這些職位是 : 座堂牧師 佈道員 宣教士 教師 行政員 特駐牧師 以及特殊之服事 擔任這些職位的 受委任傳道人, 必須接受該職務之傳道訓練, 並且受按立是非常必要的 傳道人進修手冊 內提供了各個職位的指引, 將有助於地區各委員會瞭解成為一位派任傳道人所具備之資格和條件 只有受委任傳道人在地區年議會中享有投票權 403.1 所有受委任擔任特別職位的人, 每年要向所委任的地區年議會提呈年報 2 一張核准課程的名單可在拿撒勒人會全球事工中心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信徒訓練辦公室網站取得 404. 行政員是由牧師或助牧擔任, 由總議會投票選舉擔任職位 ; 也可由總董事會聘用牧師 助牧或領有執照之傳道人在總會裡服務 ; 或由地區年議會選舉出來擔任地區監督一職 ; 或為教牧成員中的一員, 被選出或聘請以在地區任職, 為其首要職務以服事地區, 該行政員為受委任之傳道人 四 特駐牧師 405. 特駐牧師為牧師或助牧, 蒙召專在軍中 機構 或工業機關特駐事奉 所有特駐牧師皆經地區監督核准 擔任美軍軍中牧師的終生委任必須向特駐牧師指導會議和總監督委員會申請 特駐牧師以此事工為其主要工作, 且與本會或任何所屬部或機構並不維持一種退休之關係, 應為一受委任之傳道人, 並應每年向地區年議會報告, 及向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報備諮詢 特駐牧師在與一正式組織化的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協商之後得接受會友入會, 主持遵照教會手冊的聖禮, 教牧關懷, 安慰傷心者, 責備 鼓勵並盡一切方法使罪人歸正, 使信徒成聖, 又建立神的百姓在最聖潔的信仰中 (417,435.9~435.11) 5-5 5-6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二章傳道事工之職位及角色 五 女助牧 406. 一位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女會友, 認為她蒙神的引導從事於服事病人和貧困之人 安慰憂傷者以及其他基督徒之慈善工作, 在生活中她也表現出有才幹 恩賜和工作能力, 並且她是在一九八五年以前領有執照或獻身為女助牧的, 可以繼續擔任該項職務 然而那些蒙召從事積極且受委任之服事, 卻非蒙召講道的姐妹們, 應完成按立為助牧的所有必修課程 申請慈善事工證書的姐妹, 可研修信徒傳道人之進修課程 (113.9,402~402.8) 六 教育同工 407. 教育同工為牧師 助牧 或領有執照之傳道人 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所屬教育機構中被聘用為行政職員或教師, 地區應指派該員為一受委任之教育同工 七 佈道員 408. 佈道員係一位牧師或領有執照之傳道人, 獻身於旅行傳講福音之事工, 經本會授權在地方推動奮興聚會, 傳揚耶穌基督之福音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承認三種巡迴佈道員 : 註冊之佈道員 委任之佈道員 及終身佈道員, 由地區年議會派任 一位全時間從事傳福音的工作, 並視為首要任務的佈道員, 與本會或任何所屬部或機構並不維持一種退休之關係, 他應是一位委任之傳道人 408.1 註冊佈道員係指一位全職獻身於佈道工作之牧師或領有地區執照之傳道人 此種註冊登記的期限為一年 在過去一年中實際全職從事佈道者, 得由下屆地區年議會核准續予登記為註冊佈道員 408.2 委任佈道員係指一位已具備了兩年註冊佈道員資格之牧師 其委任期為一年, 該員若繼續符合資格, 得由下屆地區年議會續予委任 408.3 終身佈道員係指一位已經達到委任佈道員的要求連續四年以上在申請終身佈道員身份之前, 經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推薦, 並經神召佈道員福利委員會和總監督會的核准 此角色持續到該佈道員不再達到受委任佈道員的要求為止, 或該員被准退休為止 (228.2) 408.4 一個類似教會續聘牧師的常規自我評估和檢討, 應由佈道員和地區監督共同為之 在被選為終身角色之後, 至少每四年一次, 地區監督應有責任安排和主持這種會議 此會議應與佈道員協商 檢討之後的結果報告應送交神召佈道員福利委員會以評估持續核准之資格要求 (208.20) 408.5 與本會或所屬部門或機構維持有退休關係之牧師或領有執照之傳道人, 若欲從事培靈或佈道會, 得發給 退休之佈道服事 證明 該證書期限為一年, 應經地區監督推薦由地區年議會投票決定 在年議會前之一年內確實實際從事佈道工作者, 得由地區年議會續發證書 408.6 牧師或領有執照之傳道人, 若欲加入各地區年議會間之佈道工作, 徵得全球辦公室教牧發展部之認同, 並經地區監督推薦後在地區年議會中表決其登錄或派任之資格 408.7 佈道員之指引及登記資格之程序均刊印於 傳道人進修手冊 內 5-7 5-8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二章傳道事工之職位及角色 八 基督教教育傳道人 十一 座堂牧師 409. 教牧成員得受聘於一地方教會之基督教教育計劃中之傳道事工, 且委任為基督教教育傳道人 409.1 在一九八五年前為領有執照或委任之基督教教育傳道人, 仍可繼續其原來之職務 以後, 那些欲開始擔任基督教教育傳道人者, 應修畢預備按立為助牧者應進修之課程, 方可取得擔任此事工之資格 九 音樂傳道人 410.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會友認為蒙召從事音樂事工者, 得由地區年議會委任, 擔任為期一年之音樂傳道人, 且需符合下列之規定 :1 已經得到所屬地方教會教會委員會之推薦,2 顯明其有恩賜 才幹及能力,3 至少有一年之音樂傳道經驗,4 不少於一年在一位具資格的聲樂教師指導下接受指教, 並正在進修核定課程或與音樂傳道相關之課程, 或是已修畢上述之課程,5 經常從事音樂傳道之工作,6 在其持有會友籍之教會所屬之地區年議會之指引下, 已接受有關其智力 靈性資格, 以及工作適應性之審查 410.1 唯有受聘為全職音樂事工, 並以此為其首要任務和職業, 並持有傳道人證書者, 得考慮視為受委任傳道人 十 宣教士 411. 宣教士係一名教牧成員或信徒, 通過全球宣道委員會或美加宣道委員會由總董事會指派其為宣教士 被指派的宣教士且擁有傳道人證書者, 得視其為一名受委任之傳道人 412. 座堂牧師係一名傳道人 (115) 蒙神的呼召, 是神的子民, 監督一個地方教會 管理一地方教會的座堂牧師, 是一名受委任之傳道人 413. 座堂牧師的主要職責如下 : 413.1 禱告 413.2 傳講神的話 413.3 裝備聖徒做聖工 413.4 主持各種聖禮 413.5 探訪會友關心他們的需要, 尤其是患病者與有需要的人 413.6 安慰憂傷的心靈 413.7 以長久的忍耐, 和小心的教導, 責備 警戒和勸勉人 413.8 竭力引導罪人歸正, 使之全然成聖, 又建立神的百姓在最聖潔的信仰中 (25) 413.9 至少每三個月主持一次聖餐禮 領有執照的傳道人若尚未完全符合 429.7 條之規定 ( 同時請參閱 802 條 ), 應安排一位牧師來主持聖餐禮 在座堂牧師的管制下, 也應考慮為居家無法外出的弟兄姊妹到府主持聖餐 413.10 栽培人們對基督徒事工的天職反應, 並輔導這些蒙召的人 這應包括指導他們好好預備事奉 143.11 以終身學習的方案, 完成上帝和教會期待 (433.15) 413.12 通過事工的年份, 培養自己的天職, 維持個人的靈修生活以滋補自己的靈性, 又, 如果已婚, 要保護婚姻關係的完整和活力 5-9 5-10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二章傳道事工之職位及角色 414. 座堂牧師的行政職責如下 : 414.1 依照 107 及 107.1 條的規定接納人們成為地方教會的會友 414.2 督導地方教會各部之工作 414.3 依據 145.8 之規定指派主日學 查經班 / 小組教師 414.4 每年一次 (114) 向會眾宣讀教會手冊第 1~27, 33~39 條中有關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會章 及 基督徒行為公約, 或每年將 教會手冊 內的上述規條印發給教會會友 414.5 督導地方教會各部所有統計報告之預備, 並儘速送交地區秘書呈送地區年議會 (114.1) 414.6 依照地區和總會之拓展目標和計劃, 帶領地方教會推行傳福音 教育 靈修和增長計劃 414.7 每年向教會會議提呈年報, 包括地方教會各部門的概況, 以便研究 ( 或 ) 完成未來增長及發展之計劃 414.8 若教會會友有被指控之情事, 應指派一個三人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504) 414.9 負責督導教會, 將透過地方宣道團契募集的世界宣教基金, 儘速匯寄至總司庫處, 也督導所有地區基金儘速匯寄至地區司庫處 (136.2) 414.10 向教會委員會提名所有地方教會受薪之職員, 並負責督導 (160.1~160.3) 414.11 依照 教會手冊 之規定, 與教會秘書共同簽署所有不動產之契約 抵押 解除抵押 合約及其他合法之文件 (102.3,103~104.3) 414.12 若地方教會的會友或慕道友遷往同一議會區內之另一地址, 應將其新的地址通知就近之本會地方教會的座堂 牧師 若係遷往議會地區以外的地方, 座堂牧師應立刻將其名字和新住址通知教會增長部門所屬之拿撒勒人會會友遷移服務處 414.13 與教會委員會共同依照總議會所採納地區年議會所同意之計劃, 努力募集地方教會所應分攤的總基金和地區基金 (38.2,130,154) 414.14 若有會友申請教會會友之轉移, 座堂牧師得發給推薦書或轉移證書 (111,11.1,112.2,813.3~813.6) 414.15 座堂牧師為地方教會 教會委員會 主日學事工以及任何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學校組織 國際青年團契 全球宣道團契和與地方教會有關之所有附屬組織之當然主管 座堂牧師應能取得所有地方教會之紀錄 (127,145,150,152,153.1) 415. 座堂牧師在提名地方教會各部及任何拿撒勒人會托兒所 學校 ( 出生至中學 ) 之主管時, 有絕對之發言權 416. 除非經教會委員會投票半數以上通過, 或經教會會議投票決定, 座堂牧師不得代表教會簽署合約, 不得給地方教會造成財務上之負擔, 也不得數算金錢或是為地方教會支付款項 若有此項決定時, 應獲得地區指導委員會之書面同意, 並應記錄於教會委員會或教會會議之記錄上 座堂牧師及其至近親屬不得在任何教會帳戶上簽署支票, 除非得到地區監督的核准 至近親屬包括配偶 子女 兄弟姊妹或父母 (129.1,129.21~129.22) 417. 座堂牧師應永遠尊重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一致的忠告 (222.2,435.2) 418. 在兩次地區年議會間之過渡期中, 若有領有另一教派傳道人執照或按立的傳道人, 呈送資格證書申請加入一地 5-11 5-12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二章傳道事工之職位及角色 方教會成為會友, 在未獲得地區指導委員會之同意推薦前, 座堂牧師不得接受該項申請 (107,225) 419. 為執行職務, 座堂牧師應服從地區年議會, 並每年向地區年議會提呈年報, 提出其個人基督徒經驗之簡短見證 (203.3,429.8,435.9) 420. 座堂牧師應自動成為其所牧養教會之會友 他若負責一所以上之教會時, 可選擇做其中一所教會的教友 (435.8) 421. 牧養之服事包括 : 座堂牧師 副牧師 他們可專職於被適當管理 發照和背書機關認可及核准的事工範圍內 凡蒙召於教會擔任上述職位的教牧成員, 均得視其為一名受委任之傳道人 422. 代理座堂牧師 : 地區監督有權指派一位代理座堂牧師, 按下列之規條執行任務 : 1. 代理座堂牧師必須是在其他職務上服事的拿撒勒人會之教牧成員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地方傳道人或信徒傳道人 自其他教派轉移過來的傳道人, 或其他教派之傳道人 2. 代理座堂牧師被指派暫時擔任講道及提供屬靈的事工, 但無權主持聖禮或婚禮, 除非基於其他的因素授權予他 除了提呈報告之外, 無權享有座堂牧師之管理職權, 除了在地區監督授權之下為教會填寫報告 3. 代理座堂牧師之會友籍, 也不得自動轉移至他代理服事之教會 4. 代理座堂牧師在地區年議會中不具投票資格, 除非他具有其他投票委員之資格 5. 代理座堂牧師得隨時由地區監督撤職或更替 十二 過渡期代理牧師 423. 在地區監督及地區指導委員會推薦下, 並在地區監督及地方教會呼召下, 地區年議會可指派一位牧師擔任過渡期代理牧師 (209.1) 十三 歌唱佈道員 424. 歌唱佈道員係一名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會友, 專職以大部份的時間從事音樂傳道事工 歌唱佈道員須領有傳道人資格, 全時間以傳福音為主要任務, 與本會 ( 或本會所屬之部門與機構 ) 並不存有退休之關係者, 係一名受委任之傳道人 424.1 歌唱佈道員之指引和獲得資格之程序, 詳載於 傳道人進修手冊 內 十四 特殊之服事 425. 處於積極服事狀態的教牧成員, 可指派其參與在上列職務以外的特殊服事, 若此項服事係由地區年議會謹慎評估後, 核准其在不與教會直接關係的教育機構, 佈道性或宣道組織中服事, 得依 433.11 條之規定, 指派該員為特殊之服事 425.1. 一位牧師或助牧受聘於本會事工機構, 擔任教會所屬之職員, 或在地區年議會之詳細評核下任職於非屬於本會之教育 福音 宣教機構, 可依照 435.11 之規定被認定為特殊之服事 5-13 5-14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三章傳道人之教育 第三章傳道人之教育一 傳道人 426. 傳道人之教育是為協助裝備蒙召之傳道人而設計, 使其服事更具果效, 將聖潔的道理廣傳到各地 我們清楚瞭解我們的使命 使萬民成為像基督的門徒 的重要性 這使命是基督託付給祂的教會的, 記載於馬太福音廿八 19~20, 命令我們 去, 使萬民作我的門徒 大部分的裝備在性質上主要是神學與聖經的課程, 導引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傳道人接受按立 進修的學生應依照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針對其修得被認可之課程接受任用及評估 進級之決定 426.1 完成按立事工之教育基礎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在全世界提供各種不同的教育機構和方案 某些世界區域的資源允許一, 種以上的方案或進程以提供事工的教育基礎 正常的期待是, 每位學生將利用他所在地所提供的傳道人最適當而被承認的裝備課程 在某些情形, 學生的特殊情況可能使這理想難以達成 教會將使用最大的彈性盡可能使蒙召在教會服事的每個人得到充分預備 在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以及教育機構承認的大學或神學院指導與監督下, 由教育機構所發展的課程, 均可加以使用 這些課程應概述於國際傳道人按立進修手冊, 以及區域傳道人按立進修手冊的標準內 當領有執照的傳道人合適地完成經認可之按立所需進修課程, 便可獲得結業 教育機構應發給領有執照傳道人結業證書 此傳道人應向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結業證書作為推薦該員完成經認可課程的證明 426.2 按立事工之教育基礎的文化調適 世界上林林總總的文化背景使單一課程無法通用於全世界 全球的每一區域將負責發展特殊課程需求, 提供事工之教育基礎, 以反映當地之資源和期許 在實施區域性事工之教育基礎設計方案之前, 需經國際進修課程指導委員會 總董事會 和總監督會之核准 (426.5) 即使在同一區域內尚有不同的文化期許和資源, 文化的敏感和彈性將成為區域提供事工之教育基礎的特徵 這些彈性之運用, 可在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指導和監督之下予以執行 各區域提供服事之人教育基礎的方案將經與教牧發展處和國際進修課程指導委員會與區域教育負責人協商後予以核准 426.3 傳道人設備的一般課程範圍 雖然課程經常被認為僅是學術上科目和功課內容, 其概念勝過這些 教員的品格, 師生的關係, 學習環境, 以及學生的背景結合功課內容形成整個課程 無論如何, 一項傳道人裝備的課程應包含提供事工之教育基礎之最基本的一套功課 因應文化差異和不同的資源, 將要求課程結構的不同細節 不過, 所有提供按立事工之教育基礎方案為了尋求教牧發展處核准, 應特別詳加注意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以下所述四項要素, 以幫助傳道人完成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使命宣言的課程 如總監督會同意如下 :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使命是 使萬民成為像基督的門徒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主要目標是 藉著保存和宣揚聖經所載基督徒的聖潔來推展上帝的國度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目標是聖潔的基督徒團契, 罪人的歸正, 信徒的全然成聖, 他們在聖潔中的建造, 及彰顯在 5-15 5-16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三章傳道人之教育 新約中初期教會裡的忠誠與屬靈的能力, 同心合意傳福音給萬民聽 (25) 被認可的進修課程如下所述 : 內容 認識新舊約的內容, 基督教信仰的神學及教會的歷史和任務乃事工所必須 認識如何詮釋聖經 聖潔教義和我們衛理宗的特色, 以及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歷史和法規等, 必須包含在這些課程裡 才幹 口頭和寫作溝通之技巧 ; 管理和領導力 ; 財政 ; 和分析思考亦為事工所必須 除了在這些範圍的一般教育之外, 提供講道 牧養和協談 聖經詮釋 崇拜 有效佈道 符合聖經的生命資源之管理, 基督教教育和教會行政等必須包括在內 修畢進修課程需要包含與教育當局及地方教會合作指導學生在事工實習和才幹啟發等課程 品行 個人在品格 倫理 靈性 以及個人和家庭的關係上的增長, 對事工特別重要 討論基督徒倫理 靈性塑造 人類發展 傳道人的人格 以及婚姻和家庭動態等課程必須包括 背景 傳道人必須瞭解歷史和當代背景, 並在教會所服侍的地方詮釋世界觀和文化的社會環境 討論人類和社會學之關懷 跨文化傳達 宣教 和社會研究等課程必須包括 426.4 在非拿撒勒人會的學校, 或非拿撒勒人會所贊助的學校中攻讀預備做傳道人的課程者, 應依照該區域所制訂的 傳道人按立進修手冊 之規定課程標準, 予以評估 426.5 所有的課程, 學術要求, 和行政之規則都應規定於區域 / 語言群組與教牧發展處所制訂的 區域按立傳道人進修手冊 內 該手冊內容有必要須修改時, 均應獲得國際進修課程指導委員會的背書 ; 教牧發展處 總監督會和總董事 會之核准 該進修手冊應遵照教會手冊以及教牧發展處和國際進修課程指導委員會共同發展的 按立傳道人進修手冊編制標準 國際進修手冊課程指導委員會係由總監督會所指派 426.6 傳道人一旦完成了事工之教育基礎的期望, 將會繼續一種終身學習的模式, 以強化神呼召他事奉的工作 最起碼的期許是每年有二十個接觸小時,( 二個認可的的持續教育學分 (CEU)) 或者經區域一語言群組決定並宣告在地區傳道人進修手冊裡, 指出所安排的持續教育學分與的規定相符 所有受委任的按立及未委任領有執照的傳道人, 應向地區年議會報告他終身學習的過程 此項最近的報告將在教牧續聘過程中及聘牧過程中應用 區域語言群組傳道人進修手冊會應包含確認和報告的細節 每年期待教牧同工至少有二十個接觸小時或相當時間的持續教育 (115,123, 413.11,435.15) 二 預備做基督徒傳道事工之一般指引 427. 預備做基督徒傳道事工之一般指引為 : 427.1 相關事工之類別及角色和所須修的進修課程以及完成這些課程而獲得牧師或助牧資格的程序, 均記載於 區域傳道人進修手冊 中 427.2 在全球宣道部所管理的區域內, 所有在 區域傳道人按立進修手冊 內所列之進修課程將在區域傳道人按立進修手冊之管理範圍內 (426.2~426.3,426.5) 5-17 5-18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四章傳道人之證書與規條 第四章傳道人之證書與規條一 地方傳道 428. 地方傳道人係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信徒會友 由地方教會委員會在座堂牧師之指導下, 發給傳道人執照 當他獲此執照後, 當為本教派的教會善盡其傳福音之恩賜和才幹, 此人正步入終身學習的過程 428.1 任何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會友, 若認為蒙神呼召出來傳道, 或獻身於教會的傳道事工, 可請領為期一年之地方傳道人執照 若該地方教會座堂牧師係為已按立之牧師, 可經該座堂牧師之推薦, 由地方教會委員會發給, 若該地方教會沒有已按立的牧師擔任座堂牧師, 則須經該座堂牧師之推薦後, 再由地區監督核准 地方傳道人之候選人必須先審查其個人得救經驗 對聖經教義之認識以及對教會規則之了解, 同時他也要證明他的蒙召是藉神的恩典, 且是有恩賜和才幹的人 地方傳道人在地方教會的年會中須提出工作報告 (113.9,129.12,208.12) 428.2 教會委員會應發給每位地方傳道人一張由座堂牧師和教會委員會秘書簽署的執照 一個教會的傳道人若未領有地區執照, 可發給他一張地方傳道人的執照, 或重新換發新照, 但需經地區監督之推薦, 由地區指導委員會發給 (208.12,222.10) 428.3 若地方教會之座堂牧師係按立之牧師, 其地方傳道人之續發執照, 應由該座堂牧師推薦, 由教會委員會發給 若在沒有按立牧師做座堂牧師的地方教會中, 則由座堂牧師推薦, 經地區監督核准, 始得由地方教會委員會發給 (129.12,208.12) 428.4 地方傳道人在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之指導下, 應繼續接受傳道人進修課程 若地方傳道人兩年內尚未完成至少兩種經認可之進修課程時, 未經地區監督之核准, 不得續發地方傳道人執照 428.5 地方傳道人在其任職屆滿一年, 且已修畢第一年之傳道人進修課程, 可由教會委員向地區年議會推薦, 核發傳道人執照 但他若未獲得核准, 仍應繼續持有原來之身份 (129.12,426,429.1) 428.6 凡被指派為地方教會之代理座堂牧師之地方傳道人, 若他在地區年議會後仍繼續擔任該職, 需經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之核准 (209,228.5,422) 428.7 地方傳道人不具資格主持洗禮和聖餐, 也不得證婚 (429.7) 二 領有地區執照的傳道人 429. 一個領有執照的傳道人, 藉著執照的獲得, 表明其傳道之呼召及恩賜已正式被地區年議會所承認, 並授予他服事的權柄, 且指派他更廣濶的服事範圍, 擔負比地方傳道人更重的權利和職責, 在一般的情況下正預備邁向為按立之牧師或助牧 地區傳道人執照應包含一宣告, 顯示該傳道人是否正在預備按立為牧師或助牧, 或是取得地區執照但並未尋求按立 (429.7) 429.1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會友, 若清楚神的呼召, 並合乎下列之規定, 可由地區年議會發給傳道人執照 : 他們 1 已持有地方傳道人執照屆滿一年 ;2 已修畢經認可之傳道人養成課程之四分之一, 或是通過拿撒勒人會歷史與法規課程以 5-19 5-20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四章傳道人之證書與規條 及其他五科經認可之傳道人養成課程, 或就讀於拿撒勒人會大學或神學院, 且已修畢該大學或神學院課程所規定之四分之一學分, 或者地區或區域訓練中心課程之四分之一學分 若該候選人不具備上述之條件, 但他正牧養一間已組織的教會, 並已在一教育系統註冊進修被認可之課程, 並遵照 教會手冊 之規定每年完成必須之學分, 得經地區監督之核准, 由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例外發給執照 ;3 獲得地方教會委員會之推薦, 並應謹慎的填寫傳道人執照申請書, 隨同推薦書一併送審 ;4 有明顯的恩典 恩賜和才幹 ;5 在其所屬地區之地區年議會指導下, 已審慎地考核過該員之靈性, 智慧和其他工作的適合性包括在地區指導委員會認定必需之背景調查 在得救前曾有犯罪紀錄時, 此項紀錄不應被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認定為否決其獲得證書之證據, 除非依照條款第 435.8 規定認定 ;6 承諾願立即研修為獲得傳道人執照和按立牧師候選人必須進修之經認可之課程 ;7 曾受任何地區年議會指出其不合資格之情事, 但經原指控之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之書面澄清, 且證明他們的婚姻並無不合申請執照或按立之資格 ;8 若該候選人曾離過婚再婚, 應由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推薦, 並隨同有關之證明文件一併送呈主管區總監督核准, 除去這項障礙, 方可發予執照或准予按立 (35.1~35.3,129.14,205.6,426.5) 429.2 持有其他教派之傳道人執照者, 若欲加入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應檢附前所屬教派所發給之證件, 經地區年議會審核通過, 且須具備下列之條件, 方可發給本會之傳道人執照 :1 至少必須修畢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指定地方傳道人進修之同等課程 ;2 已取得本會地方教會會友之資格, 並經該地方教會委員會之推薦 ;3 有明顯的恩典 恩賜和才幹 ;4 在其所屬地區之地區年議會指導下, 已審慎地考核過該員之靈性 智慧和其他工作的適合性 ;5 承諾願立即研修為獲得傳道人執照和按立牧師候選人經認可之必須進修課程 (203.6) 429.3 傳道人執照之有效期間自發給之日起, 至下一屆地區年議會閉幕止 經地區年議會投票表決, 並符合下列之規定, 得續發其執照 :1 該候選人須謹慎填寫續發傳道人申請書向地區年議會提出申請 ;2 該候選人必須至少已修畢當年進修課程之兩門課程, 並且 3 該候選人應取得其會友籍所在地之地方教會委員會之推薦, 並經座堂牧師之提名 該員若未修畢必修之課程, 應提出未能修畢規定課程之書面說明, 始得由地區年議會續發執照 該書面說明應經地區傳道人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認可, 並獲主管區總監督之核准 地區年議會有權否決傳道人之續發執照 領有執照之傳道人已修畢進修課程, 並已被地區年議會置於退休關係中, 經地區指導委員會推薦, 得換發新證, 不必再申請傳道人執照 (203.4) 429.4 為獲得按立之資格, 候選人自第一次獲得地區執照後之十年內, 須修畢所有經認可之課程, 得到畢業之資格, 若因特殊之情況因素或時間限制不能達到此規定者, 應獲得地區年議會之推薦, 經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 送呈主管區之總監督核准 如領有執照之傳道人並不尋求被按立或因無法在所限定之時間內修畢所規定的課程, 致不符按立之資格, 得由地區指導委員會和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推薦, 續發傳道人執照 429.5 領有執照之傳道人擔任座堂牧師, 傳道人執照之續發應由地區指導委員會提出, 而非地方教會委員會 (222.10) 5-21 5-22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四章傳道人之證書與規條 429.6 主管區之總監督 地區監督及地區秘書應在發給傳道人執照上簽字 429.7 領有傳道人執照準備擔任牧師之傳道人, 有權傳講神的話或使用他們的恩賜在不同的事工服事教會 當他通過每年必修之進修課程, 並擔任座堂牧師或活躍參與受其地區委任之事工後, 經該地區承認其擔任全時間之傳道事工, 有權主持該地方教會之施洗和聖事, 並在政府法律許可之所在主持婚禮 (35.2,409~410,413,41.4,413.9,421, 430~430.2,431~431.2,800,802,803) 429.8 所有領有執照之傳道人, 均應持有其會友籍所在地區之地區年議會的傳道人資格, 並應每年向地區年議會提出工作報告 (201,203.2,419) 429.9 領有執照之傳道人, 若在未經由所在地區之地區指導委員會或總監督會同意下另外加入其他教派之教會或傳道事工, 其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會友資格和傳道人資格將告終止, 地區年議會須將該事實列入記錄, 做下述之說明 : 由於該員加入其他教派, 其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會友資格和傳道人資格予以取消 (107,112) 三 助牧 430. 助牧係一名蒙神呼召從事基督徒事工之傳道人, 有明顯之恩賜和才幹, 並接受過適當之訓練和經驗, 地區年議會之投票選出, 舉行正式的按立儀式, 全職投入基督徒的傳道事工 430.1 助牧不須有特殊之傳道呼召 本會認為, 依據聖經之原則和經驗, 神揀選一些並沒有接受到特別呼召的人一生 來服事祂, 本會也相信被揀選擔任此種事工的人應被教會接納與承認, 他們也要達到教會所規定的要求和責任 此乃一項永久性的職位 430.2 助牧要符合所規定之教育程度, 表現出有適合之恩賜及恩典, 並經教會接納和承認 助牧應有權主持聖餐和洗禮, 在無法律禁止的地區主持婚事, 偶而得主持崇拜和證道 我們了解我們的主和教會要運用該員之恩賜參與各種不同的事工 助牧身為教會事工之僕人服事, 得在教會機構外運用其恩賜 (34.5,35.2) 430.3 蒙神呼召從事此項事工的助牧, 必須具備本會所規定之條件, 修畢所有領有傳道人執照及預備按立為助牧候選人被認可應修之課程, 並已獲得地區執照四年以上, 經其會友設籍所在地之地方教會委員會或地區指導委員會推薦續發地區執照, 並經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謹慎考慮審查後, 呈報地區年議會, 由地區年議會投票獲三分之二之贊成票, 始得當選 該員需至少已擔任連續四年之傳道人 並且應現職於教會服事事工 ; 若該員為半職副牧, 應該理解其服事應為經年且持續的服事, 視其在地方教會服事的程度, 他們的見證與服事展現了神對於他們服事的呼召, 已超越其他的工作 並且若該員曾受一地區年議會指出其有不合資格之情事, 應經原指控之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之書面澄清, 且證明他的婚姻並無不合按立之資格 (35.1~35.3, 203.6,320,426) 430.4 該按立之助牧擔任其職位時, 認為蒙召出來傳道, 得按立為牧師, 但需完成該項資格之所應具備之條件, 並退回助牧之執照 5-23 5-24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四章傳道人之證書與規條 四 牧師 五 資格的承認 431. 牧師係一名蒙神呼召傳道的人, 有明顯之恩賜和才幹, 並接受過適當之訓練和經驗, 經地區年議會之投票選出, 舉行正式的按立儀式, 全職投入基督徒的傳道事工 431.1 本會承認牧師為傳道的職位, 該職位在教會中乃為一永久的職位 牧師要負責好好治理教會, 奉主的名傳揚神的話, 主持聖餐 洗禮和婚禮, 並遵從教會的元首基督, 永矢毋諼 (35.2,412~413.3,413.9,435.12) 431.2 本會衷心期望蒙召擔任此項聖職的人, 應是神忠心的好管家, 一生全心全力投入聖工 431.3 蒙神呼召從事此項事工的牧師, 必須具備本會所規定之條件, 修畢所有領有傳道人執照及預備按立為牧師的候選人經認可之應修課程, 經其會友設籍所在地之地方教會委員會或地區指導委員會推薦續發地區執照至少三年以上, 並經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謹慎考慮審查後, 呈報地區年議會, 由地區年議會投票獲三分之二審查後, 呈報地區年議會, 由地區年議會投票獲三分之二贊成票, 始被選為牧師 該員需至少已連續擔任三年在指派的事工, 擔任受委任之傳道人並且應在受委任之事工中服事方得成為地區年議會候選人 若所委任之事工為半職, 成為候選人之年資資格要求應依其參與事工之程度及個人見證及服事予以適當的延長 此外, 若該員曾受一地區年議會指出其有不合資格之情事, 應經原指控之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之書面澄清, 且證明他的婚姻並無不合按立之資格 (35.1~35.3,203.6, 320,426) 432. 其他教派之按立傳道人, 如願加入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並提出其按立論文, 經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考核其個人經驗和對教義之認識後, 認為符合要求, 得由地區年議會承認其按立資格, 但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須接受並完成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教會手冊及歷史之課程並展現其瞭解與運用,2 詳細填寫地區年議會 按立牧師候選人和牧師資格承認 之問卷,3 他們要具備 428~428.3 或 429~429.3 所規定之按立條件 (203.7,225,426,429.2) 432.1 主管區之總監督應發給該牧師一份資格承認書, 並有總監督 地區監督及地區秘書之簽署 (435.6) 432.2 當從其他教派轉來之傳道人資格正式被承認後, 原教會所發給的證書應退還給該員, 但應在該證書上以書寫或蓋印, 註明下列之字樣 : 已被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地區議會接受, 准予備案, 做為新資格之證明 總監督 地區監督 地區秘書 年 月 日 六 退休之傳道人 433. 退休之傳道人係經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之推薦, 已被其持有傳道人資格之地區年議會列入退休之地位 5-25 5-26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四章傳道人之證書與規條 上 任何身份的改變, 須經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之推薦, 得地區年議會核准 (203.27,228.8) 433.1 退休並非停止其傳道工作, 也非從地區年議會中削除其資格, 乃是在提出退休要求時或是依正常退休之年齡時被列入退休但受委任的關係中 非受委任狀態之退休傳道人, 且不為前項之情況時, 才算是退休非受委任之關係 (201,433.9) 七 傳道人會籍之轉移 434. 牧師 助牧或領有執照的傳道人欲轉移會籍至另一地區時, 其會籍之轉移應由地區年議會投票決定 若在兩次年議會期間之過渡期, 則由其原屬之地區指導委員會決定, 此種轉移應由地區指導委員會在地區年議會前接受申請, 給予提出申請之傳道人在被接受地區中應享有之權利和義務, 並應呈請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地區年議會之核准 (203.8~203.9,223,228.9~228.10) 434.1 領有執照之傳道人申請會籍之轉移時, 應提出本會傳道人進修課程之詳細記錄, 及轉出地區年議會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之秘書的正式證明, 一併送呈接受地區之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的秘書 接受地區的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收到上述之文件後, 應會知地區秘書 轉移會籍之傳道人應主動向接受地區提出進修課程之修習的情形 (230.1~ 230.2) 434.2 地區年議會收到轉移案件後, 應知會轉出地區之地區年議會 接受地區轉入區之會籍要到下一次會期結束時方能生效 (203.8,223,228.10) 八 一般規條 435. 下列之定義係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有關傳道人之一般規條 : 1. 教牧 牧師 助牧 和領有執照的傳道人 2. 信徒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非教牧之會友 3. 活躍 完成一個委派的角色 4. 受委任 指有積極活躍的教牧成員身份, 其角色載於第五篇第二章者 5. 非受委任 指有優良身份之教牧, 但目前並無積極角色載於第五篇第二章者 6. 退休受委任 退休教牧的身份, 當申請退休之時是接受委任之教牧 7. 退休非受委任 退休教牧的身份, 在申請退休之時未被委任 8. 懲戒 教牧身份因懲戒行動而被除去教牧權利 特權 和責任 9. 證書存檔 有優良身份之教牧, 但由於在事工上沒有積極的活動, 主動暫時放棄成為教牧成員的權利 特權 和責任, 而將其資格證書存檔於總秘書處 存檔證書之人仍為教牧之一員, 亦能依照條款 437.2 之規定申請回復身為教牧之權力 特權及責任 (436, 436.2,436.8) 10. 繳回證書 指有不良行為 被指控認罪的教牧成員身份, 由於接受懲戒之故, 或任何理由自願而非因未積極事奉的原因被除去教牧之權利 特權和責任 繳回證書的人, 仍為教牧的一員, 但正受懲戒 教牧的權利 特權和責任可被恢復 5-27 5-28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四章傳道人之證書與規條 11. 辭職 指有優良身份之教牧, 因個人原因, 決定不再考慮做一名傳道人, 而放棄教牧成員之權利 特權和義務, 欲永久成為一名信徒 教牧成員之一沒有優良身份也可根據 436.4 之規定辭職 (436.1,436.8) 12. 除名 教牧資格身份之名字根據 436.3 條規定由傳道人名冊中除去 13. 歸還證書 指恢復申請歸還證書者, 將其證書存檔之教牧的權利 特權和義務予以歸還 14. 重新委任 指恢復繳回證書或其證書被除名的教牧之權利 特權和義務 15. 復健 尋求使一名被懲戒或自願繳回權利 特權和責任之教牧回復靈性 情緒 精神和身體的健康, 以及有用和建設性的活動之過程 復健並不一定包含恢復教牧之權利 特權和義務 16. 控訴 一份至少二名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會友簽署的書面文件, 控告本會一名會友的行為, 若經證實, 將使該會友接受本會手冊規定的懲戒 17. 知識 一個人憑感官知覺的事實 18. 資訊 從他人獲得的事實 19. 相信 基於知識和資訊以及在誠心的尋求下所獲得的結論 20. 調查委員會 按照本會手冊指派之委員會, 以蒐集有關指稱或懷疑的不良行為之資訊 21. 罪名 具體描述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會友行為之書面文件, 若經證實, 將為本會手冊訂定懲戒基礎 22. 停職 暫時否定教牧人員的教牧權利 特權和責任之一種懲戒行為 23. 優良身份 教牧身份無空懸未決的控案, 目前未受懲戒 證書未繳回 除名 或辭職 435.1 一位教牧成員, 未經其所屬地區之地區年議會或地區指導委員會之書面核准, 或總監督之書面核准, 擅自領導教會做獨立之活動, 或未經總監督會之書面核准, 擅自領導教會做獨立之活動, 而不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指導下行事, 或擅自與其他宗教團體合作, 他便應依照本會之規章接受傳道人之懲戒 (435.11,505.1) 435.2 教牧成員應永遠尊重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之勸導 (417) 435.3 教牧成員以及 ( 或 ) 賴其維生之親屬, 若要求享有教會現時或今日之幫助, 或協助殘廢和年老傳道人之任何計劃或基金時, 唯有現在屬經常擔任傳道職份, 如派任之座堂牧師 佈道員或其他被承認之職位, 經地區年議會核准始得享有上述權利 該項規則不包括所有或部份時間和偶而參與服事的傳道人 435.4 領有執照的傳道人被積極委任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座堂牧師或全職助理或副牧師時, 即享有地區年議會中之投票權 (201) 435.5 牧師或助牧之候選人的按立, 應在擔任主席的總監督督導下, 由總監督和按立之傳道人按手, 舉行適當的宗教儀式予以按立 (307.4) 435.6 主管區的總監督得發給按立之人按立證書, 並應在其上有地區監督和地區秘書之簽署 435.7 牧師或助牧的證書如因故遺失或破損, 可由地區指導委員會代為申請補發 該項申請應直接向主管區總監督提出, 請求核准, 由總秘書予以補發 在該證書的背面有註名 5-29 5-30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四章傳道人之證書與規條 原證之編號及 補發 等字樣 若簽發原證書的總監督或地區秘書離職而無法簽證時, 主管區總監督 地區監督和該區之地區秘書應簽發該證明 在證書的背面應以書寫或蓋印的方式, 註明下列的字樣, 並由主管區之總監督 地區監督和地區秘書簽名 : 茲將本證書發給 ( 姓名 ), 代替原於主後年日由 ( 按立團體 ) 按立時, 由 和 簽發之證書 原證書已告 ( 遺失, 破損 ) 總監督地區監督地區秘書 435.8 所有牧師和助牧應持有地方教會之會友資格 如果牧師或助牧並未擁有地方教會之會友資格, 其牧師或助牧資格可被剔除 (420) 435.9 所有牧師和助牧, 均持有其會籍所在之教會所屬地區之地區年議會傳道人成員資格, 並每年向地區年議會提呈報告 連續兩年未向地區年議會提呈報告之牧師和助牧, 不論是親自或以書信方式, 經地區年議會投票決定, 得終止其傳道人成員之資格 (30,201,203.3,418,431.1) 435.10 按立之傳道人若參加其他教派, 或未經該地區之地區指導委員會或總監督會之書面同意參與其他基督教事工團, 其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會友資格和傳道人資格即告終止, 地區年議會應將此事項列入記錄, 並做以下之陳述 : 該員因加入其他教派, 其會友及傳道人資格予以撤銷 (107,112) 435.11 按立之傳道人未經地區指導委員會或總監督會之書面核准, 不得參與不屬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指導下的獨立宣 道活動或未授權的教會活動, 也不得與其他獨立教會或宗教團體及教派的人員聯合 倘若上述之活動在一地區以上, 或在該傳道人會友資格以外的另一地區舉行, 應在參與上述活動前, 先獲得總監督會之書面核准 總監督會應在該項案件未核准前先知會有關的地區指導委員會 若按立之傳道人未遵照上述之規定, 經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全體委員投票三分之二的贊成票決議, 由地區年議會採取行動, 撤銷其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會友資格 如何辨別決定該特殊活動是否構成 獨立宣教活動 或 未經授權的教會活動, 應由總監督會作最後之裁決 (112~112.1) 435.12 按立之傳道人若經地區監督或主管之總監督授權, 得組織地方教會 正式之組織報告應由地區監督呈交總會總秘書辦公室備案 (100,208.1) 435.13 座堂牧師或其他委任之傳道人, 積極參與服事, 並仍受聘於該職位上, 且他的職務屬條款 404~425 內所列之傳道事工角色, 均享有地區年議會之代表資格 435.14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所有的傳道人, 當他領有本會傳道人執照及為按立傳道人時, 就應具有專業的品德, 凡會友託付與他的事, 或與他商量協談的任何意見, 他具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未經當事人書面之同意, 而將事情公開傳揚出去, 應受到譴責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任何一位傳道人未能做到上述之職責, 應接受本 教會手冊 第 505~505.2 之規定的懲戒 435.15 期許所有牧師和助牧實施終身學習, 通過完成二個持續教育學分, 或者每年的相同數目, 由地區傳道人進修委員會執行 (426.6) 5-31 5-32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四章傳道人之證書與規條 九 事工的辭職或除名 436. 有優良身份但已有一段時間不活躍於傳道事工上的教牧, 總秘書有權保存其傳道人證書予以妥善存檔 存檔時, 教牧成員應向總秘書證明該證書之存檔並非為了避免懲戒 證書存檔不應免除教牧人員接受懲戒 教牧人員可依 435.2 條之規定從總秘書處取回證書 (437.2) 436.1 當一個有優良身份的教牧人員終止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委任之事工, 接受本會以外的工作時, 可辭去教牧的權利 特權和義務, 並將其證書歸回所屬之地區年議會, 由總秘書負責保管 該項事實應記錄在地區之記錄上, 說明 該員辭職, 故從傳道人名冊上除名 教牧也可依照 435.3 條之規定重新恢復其資格, 發還證書 436.2 當一名教牧人員無法完成教牧責任, 保持長期間非委任超過四年, 表示該員不再積極參與教牧工作, 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可決定那人已自動辭職 在這種情形下, 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應向地區年議會報告, ( 牧師或助牧 ) 資格已被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放在辭職的地位上 這項行動應被視為對品行無偏見 辭職者可依照 435.3 條恢復其資格 436.3 教牧人員若從其所屬之地方教會收到推薦函, 但在下一次地區年議會前, 他未接受此項職位, 也未加入另一個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地方教會, 或他以書面聲明他放棄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資格, 或他離開不知去向, 或加入另一教派成為會友或傳道人, 或他未遵照 427.9 或 433.9 的規定按時提呈年報, 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得提出建議, 地區年議會有權撤銷其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會友及傳道人資格 436.4 教牧人員不具優良身份, 經地區指導委員會建議, 可辭去其資格 (437) 436.5 根據 505~508 條教牧人員因繳回證書或接受懲戒, 可遭受基督教拿撒勒人會開除 436.6 牧師或助牧因開除或其他懲戒行動而被撒銷證書, 或因任何理由自動放棄其資格, 其執照應送至其所屬地區年議會之總秘書處妥善保存存檔 (326.5) 436.7 座堂牧師 地方教會委員會 及其他決定教會內工作的人, 均不得給予無優良身份教牧任何職務, 如代理傳道人領會 詩班指揮 主日學 / 查經班 / 小組教師等等, 除非獲得原屬地區之地區監督及主管地區之總監督的書面核准, 重新恢復其原有之資格 (437.5~437.6) 436.8 尚未退休的牧師或助牧, 若終止其活躍的教牧事工, 全時間從事世俗之工作, 經過兩年的時間後, 他可被要求辭去傳道的職位, 將其證書歸回總秘書處 這四年的起算係自其停止傳道事工後的該次地區年議會開始 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應向地區年議會提出報告 此行動應對其品德不存偏見 436.9 任何一位教牧人員申請離婚或合法的終止婚姻關係, 或該傳道人之配偶要求分居, 在四十八小時內應 1 與地區監督連繫, 告知此項行動,2 同意與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的一位委員約談, 互相商定時間與地點, 但若均找不出配合的時間與地點, 則應由地區監督指定時間及地點,3 在上述的約談中, 該名教牧應解釋此一行動之緣由, 婚姻的衝突以及該教牧成員仍應被准許以優良身份繼續服事的聖經的基礎 若該教牧人員無法遵從上述之規定, 這種不聽從應受懲戒 所有傳道人不論是活動 不活動 退休 受委任 5-33 5-34
第五篇傳道與基督徒事奉第四章傳道人之證書與規條 未受委任均應在上述規定之管制, 並應尊重地區監督與地區指導委員會一致的建議 任何活動或受委任的傳道人在沒有地區指導委員會一致的認可投票前均不得再擔任教牧職分 十 教牧人員恢復會友資格和優良身份 437. 因故被開除或撤銷其會友資格之教牧人員, 唯有在獲得其原屬地區議會之核准後, 方得重新加入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若經其兩度申請均被拒絕後, 可由總監督會核准, 考慮准其轉移至另一地區恢復會友資格 如果一切申請均被拒絕, 按立的傳道人經地區指導委員會核准可成為信徒 (436.4) 437.1 牧師或助牧不論因何原因被其所屬地區年議會除名後, 若未獲得原地區年議會之書面同意, 除了 435 條規定之外, 任何其他地區年議會均不得承認其資格 (437) ( 地區指導委員會在兩屆年議會之間可以決定移轉地區之申請 ) 437.2 有優良身份, 且已將其證書繳還的牧師或助牧, 經過一段時間後, 可向原地區年議會申請發還, 但需經該地區之地區監督及地區指導委員會之推薦 437.3 有優良身份且遵照 436.1~436.2 及 436.8 條之規定另有其他工作而辭職的牧師或助牧, 可由地區年議會恢復其原有之職位, 但應填寫任命申請書, 再次做聖職之宣誓, 並應由地區傳道人審查委員會推薦, 呈請主管區之總監督核准 437.4 若一位按立之傳道人已過世, 逝世之時證書已歸檔, 並具優良身份, 該名牧師的家人可以書面向總秘書提出申請, 得該存檔地區之地區監督核准, 發還其按立證書 437.5 任何時間一個教牧人員停止擁有使用教牧的權利和特權, 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將準備一份有關身份改變的事實和狀況之書面報告 報告應包含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有關復健的計劃是否適當的建議 鼓勵各地區有一遵照 教會手冊 指示的書面計劃, 以協助教牧從事與傳道人不相稱的行為後之反應 復健 和解 以及恢復事工的可能過程 如果復健的計劃適當, 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應切合實際地儘量與當事人合作應用地區計劃來復健 計劃的目標應使當事人回復靈性 情緒 精神 和身體的健康 完成計劃方案之責任應在被復健的人, 但促進者應代表教會提供支持和協助, 促進者或其代表應向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每季報告一次有關復健的進展 報表係由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印製 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視情況所需得隨時修正其計劃 437.6 一個沒有優良身份的教牧人員不應講道 教主日學 帶查經班或小組 或擔任其他任何教會中或崇拜聚會內委託或授權的職位, 並不應給予任何傳道人的角色, 除非地區指導委員會 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 地區監督 和主管區之總監督決定當事人在復健上已有進步, 足以再次准許該員從事信託或授權的事奉 那些考慮核准的人應仔細考慮失去優良身份的該員是否恰當地悔改其不良行為 真正的悔改包含個人深深的罪惡感, 加上行為的改變, 持之以恆, 足以證明其改變可能耐久 准其擔任信託或授權的職位可加以限制或不必限制 5-35 5-36
437.7 一個失去優良身份的教牧人員可以下述程序恢復其優良身份, 及其資格證書 :1 地區監督的核准 2 地區傳道人資格審查委員會的核准 3 地區指導委員會之核准 4 總監督會的核准 5 原判定失去優良身份地區之地區年議會之核准 在考慮是否建議恢復其資格, 復健計劃的進程應為主要考慮事項, 但時間的因素應為另加的考慮 然而, 做為教牧人員, 已犯上不正當的性行為, 該員應不合申請恢復之資格直到四年以後 一個由於不正當性行為而失去優良身份的教牧人員必須至少表現令人滿意地進步在復健的指示計劃上起碼四年, 方可恢復其優良身份 (505.1~ 505.2,505.11~505.12) 437.8 由於某些種類的不正當行為, 諸如涉及兒童的不正當性行為 同性戀或重複性婚姻不忠實性質的不正當性行為, 很少是偶爾一次道德的墮落結果, 犯了不正當性行為的人涉及經常的不正當行為之高或然率, 不應准許在地方教會中擔任帶領 信託或服事的工作 (505.1~505.2,505.5, 505.11~505.12) 5-37
第六篇司法行政一 可能的過失行為之調查和教會懲戒 第六篇司法行政 一 可能的過失行為之調查和教會懲戒 一 可能的過失行為之調查和教會懲戒二 可能的不正當行為之回應三 一個位居委託或授權的人對不正當 行為的回應四 信徒懲戒之抗告五 教牧人員懲戒之抗告六 訴訟程序規則七 地區上訴法庭八 總會上訴法庭九 區域上訴法庭十 權利之保證 500. 教會懲戒的目的是要維護教會的完整, 保護無辜者不受傷害, 保護教會見證的有效, 警告並糾正掉以輕心者, 帶領罪人得救, 復健有罪的人, 使復健的人恢復有效的事奉, 以及保護教會的名聲和資源 違背基督徒品格公約或基督徒行為公約的教會會友, 或故意繼續違反他們的會友誓約者, 應該根據他們犯罪的嚴重性, 悲憫忠心地處置之 心靈和生活的聖潔是新約的標準,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堅持清潔的事工並要求那些持有教牧證書的人在教義上保持正統, 在生活上聖潔 因此懲戒的宗旨不是為了刑罰或報復, 而是要達成上述堅持 身份的決定和保持與教會的持續關係也是懲戒過程的功能 二 可能的不正當行為之回應 501. 任何時候一個有權回應的人, 當得知一般明白事理之人皆認為是可靠的資訊, 並使此人相信在教會內一個位居信託或權柄的人所做不正當行為之結果可能造成教會傷害, 或不當行為可能臨到受害者, 或是任何其他人時, 這人的回應是適當的 501.1 當一個無權替教會回應的人, 得知一般明白事理之人皆認為是可靠的資訊, 並促使此人相信, 一個位居信託或權柄的人之過失行為可能正在教會內發生, 得知此資訊的人應使教會有權回應的代表知道這項資訊 6-1 6-2
第六篇司法行政三 一個位居委託或授權的人對不正當行為的回應 501.2 有權回應的人, 取決於涉及不正當行為者在教會內的身份 : 有關連的人有權回應的人非會友問題行為發生地方教會之座堂牧師信徒信徒為會友之教會的座堂牧師教牧人員 關連人會籍所在地之地區監督 ; 若當事人為教會職員, 有權回應之人應為其地方教會的座堂牧師地區監督主管區總監督不在上述的人總秘書 / 總部行政人員有權回應的人可請求任何調查實情或協助回應 501.3 若無人控訴, 調查的宗旨應為決定是否有需要採取防範傷害或減低從前已造成的傷害打擊之行動 在一個明白事理之人相信不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來防範傷害或減低傷害打擊之情況下, 除非有人提出控訴, 調查將不再持續 調查期間所知道的事實可成為控訴的根據 三 一個位居委託或授權的人對不正當 行為的回應 502. 無論何時一個有權回應的人知悉事實顯示無辜的一方已被一個位居信託或權柄的人之不正當行為所害, 應採取促使教會適當回應的行動 一個適當的回應應尋求防範任何對不正當行為之受害者增添的更多的傷害, 尋求回應受害者 被告 以及其他由於不正當行為的結果受苦的人之需要 應特別關心被告配偶和家屬的需要 回應也將考慮地方 教會, 地區和總會有關公開消息上應考慮的公共關係, 以保護教會的法律責任, 及教會的德行 替教會回應的人必須瞭解他們的一言一行可能要負國家法律責任的後果 教會回應的責任基於基督徒的關懷 若沒有教會委員會的決議, 無人有權承受地方教會的財務責任, 或者若沒有地區指導委員會的決議, 無人有權承受地區的財務責任 不確定採取何種行動為適當者, 應考慮請教一個適當的專家 502.1 在每個地方教會內, 由教會委員會回應任何可能發生的危機是合宜的 ; 不過, 由於它可能需要在召開委員會之前回應 一個地方教會擁有一緊急回應計劃是明智的 502.2 在每個地區對危機回應的主要責任乃在地區指導委員會 ; 不過, 它可能需要在召開委員會之前回應 地區採取一緊急回應計劃是明智的 計劃可能包括地區指導委員會指派一個回應團由具特別資格者組成, 諸如陪談員 社會工作者 受過溝通訓練者, 以及熟悉適用法律者 503. 以協議方式解決懲戒事項教會手冊所述的懲戒程序是為要提供一個決定被指稱為不正當行為, 且當這項指稱經被告提起抗告時的合適程序, 通常, 以協議方式解決懲戒事項是合宜的 我們鼓勵以協議方式決定懲戒事項的努力, 當此協議方式實際可行時, 應尋求以此方式決定 503.1 在地方懲戒委員會的轄區內任何事若得到教會委員會和地區監督核准, 可藉被告與座堂牧師雙方以書面方式解決 這種同意書的內容應與地方懲戒委員會採取的行動有同樣的效力 6-3 6-4
第六篇司法行政五 教牧人員懲戒之抗告 503.2 在地區懲戒委員會的轄區內若得地區指導委員會和主管區之總監督核准, 可藉被告與地區監督雙方以書面同意之方式解決, 這種同意書的內容與地區懲戒委員會採取的行動有同等的效力 四 信徒懲戒之抗告 504.2 若一名信徒被地方懲戒委員會開除會友籍, 經地區指導委員會之核准後, 他可加入同一地區內之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若蒙核准, 他可被該地方教會依據接納會友禮, 接納為該教會之會友 (27 33~39 112.1~112.4 801) 五 教牧人員懲戒之抗告 504. 若有信徒被指控有不合基督徒之行為, 要求調查時, 該指控應以書面為之, 並且至少有二位會友簽署, 且該二位會友必須至少已有六個月忠心的出席教會聚會 座堂牧師得指派一個由地方教會中的三個會友組成的調查委員會, 經地區監督之核准 該委員會應提出書面之調查報告, 該報告須有半數以上之委員簽署, 並提至教會委員會 經過調查且完成必要之程序後, 地方教會中任何二位有優良身份的會友得向教會委員會簽名指控被告, 之後教會委員會應指派一個由五位會友組成的地方懲戒委員會, 送呈地區監督核准, 由該委員會以公正無私的態度聽證並處理該案件 若地區監督意認為由於教會人數所限, 申訴的性質, 或被告之影響地位, 由地方教會選出五位會友不合實際, 地區監督應在與座堂牧師協商之後, 任命同地區其他教會之五位會友為懲戒委員會 該委員會應立即舉行聽證會, 決定該項案件 聽證及考查證據後, 懲戒委員會應決定撤銷被告人之罪名, 或依事實確定執行適當之懲戒 該項決定必須獲全體一致通過 懲戒的方式包括申戒 停職 或開除地方教會之會友籍, 並需要有悔改 道歉或賠償等行為 (414.8) 504.1 對地方懲戒委員會之判決若有不服, 得由被控者或教會委員會於三十天內, 向地區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505.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永續和效力大大地依賴其教牧之屬靈資格 品行 和生活方式 作為受膏者的教牧人員瞻仰崇高的天職和功能, 為教會愛之深 責之切 他們蒙召深知被他們所服事的人期以崇高的個人標準 由於加在他們身上的高度期許, 教牧及其事工特別易受不當行為之任何控訴 因此會友有義務以聖經的智慧和成熟的判斷來使用下列配稱上帝百姓的程序 505.1 一位教牧人員, 若被指控有不合傳道人之不當行為, 或傳講之教義不符合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教義之聲明, 或在執行教會 基督徒品格公約 或 基督徒行為公約 有嚴重之不力時, 應以書面指控, 該控告狀應至少有二名在當時有優良身份的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會友之簽署 不正當性行為之控告狀, 不得由被控 6-5 6-6
第六篇司法行政五 教牧人員懲戒之抗告 犯有此項不良性行為者簽署 控告狀應呈送被告持有傳道人會友籍地區之地區指導委員會 該控告狀應成為本案記錄之一部份 地區指導委員會應盡速以任何方法將通知書送達被告手中 當通知書一時無法送達, 可以當地習慣傳遞法律通告之形式為之 被告及其律師在收到通知書後均有權查閱控告狀, 並在提出要求時, 可立刻獲得控告狀之副本 505.2 當某人的簽名出現在控告教牧人員的狀詞上, 控告狀即生效, 代表簽名者據其所知 所聞 所信在合理探討後所成之控告應根據事實 (437.6~437.8) 505.3 書面之控告狀提呈之後, 地區指導委員會應指派一個由三位以上之受委任按立之教牧人員以及不少於兩位信徒代表 ( 由地區指導委員會認定合適之人數 ) 組成之委員會, 進行調查事實及情況, 並將調查寫成報告, 由半數以上之委員簽署 若在審查委員會之報告後, 發現有可控告之確據, 應將事實列出來, 並由二位按立之傳道人簽署 地區指導委員會應在接獲報告後的三天內, 以掛號或存證信函, 或派專人將通知書送達被告手中 被告及其律師均有權查閱控告狀和詳細說明, 並在提出要求時, 可立刻獲得副本一份 未書面告知之事件, 不得要求被告答辯 (222.3) 505.4 若在調查後發現控告教牧人員之事缺乏事實根據, 並且是出虛謊, 此控訴行為可作為懲戒那些簽名控告者的依據 505.5 控告被提出後, 地區指導委員會應指派該地區的五位受委任按立傳道人與至少兩位信徒代表參與聽證, 並審查該案件 這些人要組成一地區懲戒委員會舉行聽證, 並依據教會的法律處理該案 一位按立傳道人或領有執照的傳道 人在審訊時, 地區監督不得充任控告人或協助控告人 懲戒委員會有權撤銷或判定被告之罪名, 也有權對被告所犯的過失執行適當之懲戒 此懲戒可提供用以導引犯罪者之救贖和復建 懲戒項目包括悔改 認罪 賠償 停職 建議撤銷資格證書 開除傳道或會友資格, 或兩者均予開除 公開或私下申戒, 或其他適當之懲戒, 包括察看期之中止或延長懲戒期 (222.4,437.6~437.8,505.11~505.12) 505.6 若被告或地區指導委員會提出要求, 可由組成一區域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案件 處理每件案件的區域懲戒委員會應由被告傳道人持有會籍地區之總監督來指派 505.7 本會規定第一期地區, 不得對一名宣教士採取懲戒之行動 505.8 懲戒委員會所做的判決, 應經全體委員一致通過, 判決書應由全體委員會簽署, 並在每位被告之判決書上加註 有罪 或 無罪 及詳細說明 505.9 懲戒委員會根據規定所進行之審訊, 應在提出控告之地區範圍內, 在委員會所指定之地點進行審訊 505.10 任何審訊之程序, 應依照下列所規定之 程序規則 進行之 (222.~222.4,9,429.9,435.11,508) 505.11 當一位傳道人正式被控告行為不檢, 不適合為傳道人時, 地區指導委員會得採取 505.5 所規定之方式, 要求該員認罪, 而不予以起訴 505.12 當一位傳道人被指控行為不檢不適合為傳道人, 在提交懲戒委員會前已承認或坦承有罪, 地區指導委員會得依據 505.5 所規定之任何懲戒方法予以懲戒 (437.6~ 437.8) 6-7 6-8
第六篇司法行政七 地區上訴法庭 八 總會上訴法庭 506 在懲戒委員會判決之後, 被告, 地區指導委員會, 或那些簽名控告的人, 若屬美國和加拿大者, 可向總會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若屬其他世界區域者, 可向區域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上訴須在判決後的三十日內提出, 法庭應複審該案之全部記錄及已採取的所有步驟 法庭若發現有損及任何人權利之任何實質錯誤時, 得要求重新審訊以糾正錯誤, 為先前因錯誤判決而受到影響的人尋求解決之道 507. 當懲戒委員會的判決對被告的傳道人不利, 且判決被告停止其傳道事工, 或撤銷其證書, 該名傳道人應立即停止所有傳道活動 若被告拒絕遵行, 將導致喪失其上訴權利 507.1 當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為停止或撤銷被告之證書, 而被告欲提出上訴時, 他應在提出上訴之同時將其證書寄給上訴法庭的秘書存檔, 他是否能再重獲證書作傳道人, 以及是否有上訴權, 全賴他是否遵從這項規則而定 當證書交出後, 它們由上述之秘書安全地保存起來, 直到該案結束, 依照判決將證書寄繳總秘書或發還給原持有人 507.2 被告或執行判決區域之區域懲戒委員會可向總會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該項上訴應依照其他向總會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規定程序辦理 六 訴訟程序規則 戒委員會和上訴法庭之所有審理案件之訴訟程序 在此規則被採用且出版後, 它們即成為所有司法程序之最終權威 印妥之 訴訟程序規則 應由總秘書提供 總上訴法庭得隨時修訂或變更該規則, 當修訂或變更之規定印妥出版後, 即在所有之案件審理上產生效力與權威 此後所採取之任何訴訟步驟, 均應遵照該修訂或變更之條文辦理 (505.1) 七 地區上訴法庭 509. 每個正常組織之地區, 應組成一個由兩位信徒代表及三位受委任按立傳道人組成的地區上訴法庭, 其中應包括地區監督及依據手冊第 203.22 條之規定在地區年議會選出之成員 當地方教會的會友在訴訟中受到冤屈或權利受損時, 地區上訴法庭要接受會友對地方教會或教會委員會之訴訟案件 上訴狀必須於判決後, 或被告已獲知事實後的三十日內, 以書面提出上訴 上訴狀應遞交地區上訴法庭, 或其中的一位成員, 並應將副本一份送交地方教會的座堂牧師及所屬教會委員會之秘書 (203.22) 509.1 懲戒委員會對信徒採取的懲戒, 信徒或教會得向地區上訴法庭上訴, 地區上訴法庭有權審訊並判決 八 總會上訴法庭 508. 總會上訴法庭應採用統一的訴訟規則, 來管理各懲 510. 總議會應選出五位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組成總會上訴法庭, 任期為四年, 或直到合格的繼任者選出為止 該法庭有下列之司法權 : 6-9 6-10
第六篇司法行政十 權利之保障 510.1 對控告任一地區懲戒委員會或區域上訴法庭之行動或判決的上訴案件, 予以審訊及判決 510.2 對控告任一地區議會有損一傳道人權益之行動的上訴案件, 予以審訊與判決 510.3 對控告任一地區監督損及一傳道人利益之上訴案件, 予以審訊及判決 當這種上訴案件由上訴之法庭判決後, 該判決乃為權威及最終的判決 (305.7) 511. 在兩次總議會的過渡期間, 總會上訴法庭若有出缺, 應由總監督會指派遞補之 (317.6) 512. 總會上訴法庭之成員於處理法庭事務期間, 其日用費及津貼應比照總董事會之董事給付, 其酬勞由總司庫支出 513. 總秘書應為總會上訴法庭永久記錄和判決書之保管人 (325.4) 九 區域上訴法庭 514. 在美國及加拿大以外的每個區域, 設有區域上訴法庭 各區域上訴法庭係由五位受委任按立之傳道人所組成, 由總監督會緊接著每年議會之後選出 有出缺時則由總監督會遴選遞補 區域上訴法庭之 程序規則 與總會上訴法庭相同, 記載於 教會手冊 及 司法手冊 內 十 權利之保障 515. 對被告之傳道人或信徒給予公平公正之審訊權利, 是不容否定或延誤的 書面之控告應儘速予以審訊, 使無辜者得以平反, 有罪的予以懲戒 在被告尚未證實有罪之前, 均應視為無罪 每件訴訟案及詳細列述事件時, 原告在證明被告之罪行時應負有合於道德之確認責任, 並超越合理的懷疑 515.1 準備每件案件之花費, 包括為了向總會上訴法庭上訴審問中每一位證人所說的做成逐字稿之記錄花費, 將由審問及懲戒地區負擔 每一位傳道人上訴時, 有權以口頭或文書進行, 此項權力被告人可以書面方式宣示放棄 515.2 一位傳道人或信徒被控有行為不檢或任何違反 教會手冊 之行為時, 其有權與控告人對質, 並對本案之證人交叉檢驗 515.3 在懲戒委員會面前, 任何證人之證言均不得接受或採信, 除非該證言經過發誓或嚴然之肯定 515.4 一位傳道人或信徒被傳到懲戒委員會前, 對控告他的事提出答辯時, 他永遠有權請其律師或自己的代理人代表出庭答辯, 惟該律師必須是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具優良身份的會友 若並無任何正常組織教會之會友對他提出書面指控, 均應被視為具優良身份者 515.5 不得要求一位傳道人或信徒對本次被控之前五年之事提出答辯, 任何審訊均不得將發生在被控五年前的事做為考慮之證據 然而, 假如, 受這種行為侵害的人, 年在十八歲以下, 或是在精神上無法控訴, 或提出控告, 這五年限期將不開始計算直到受侵害者到十八歲, 或在精神上勝任始得開始計算 若是對兒童性虐待的案件, 將不受時間的限制 若是一個傳道人被一主管法院判重罪, 應繳回其證書給地區監督 在此傳道人請求之下, 又如果懲戒委員會從未涉入, 地區指導委員會應調查定罪的情況, 又若它視為適當, 亦可恢復其證書資格 6-11 6-12
第七篇禮儀一 洗禮 第七篇禮儀 一 洗禮二 接納會友禮三 聖餐禮四 婚禮五 喪禮六 組織地方教會禮七 職員就任典禮八 獻堂典禮 一 洗禮 800. 洗禮 800.1 信徒洗禮親愛的 ( 弟兄 / 姐妹 ): 洗禮是恩典新約之表徵和印記, 使徒保羅在羅馬書裡已說明了洗禮的意義 :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 是受洗歸入祂的死麼? 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祂的死, 和祂一同埋葬, 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 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 從死裡復活一樣 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 羅馬書六 3~5) 早期基督徒的信仰告白, 就是 使徒信經, 你也是因著這信仰而受洗歸入基督 這信經是這樣的 : 我信神, 全能的父, 創造天地的主, 我信我主耶穌基督, 神的獨生子, 因聖靈感孕, 由童貞女馬利亞所生, 在本丟彼拉多任內受難, 被釘在十字架上, 死了, 埋葬, 下到陰間, 第三天從死裡復活, 升天, 坐在全能父神的右邊, 將來必從那裡降臨, 審判活人死人 我信聖靈, 我信聖而公之教會, 我信聖徒相通, 我信罪得赦免, 我信身體復活, 我信永生 你願意藉著這信仰, 受洗歸入基督的名下嗎? 如果願意, 請回答 : 我願意 答 : 我願意 你願意承認耶穌基督為你個人的救主, 並明白祂現在要拯救你嗎? 答 : 我願意 7-1 7-2
第七篇禮儀一 洗禮 你願意順服神聖潔的旨意, 遵守祂的命令, 一生遵行祂的話語嗎? 答 : 我願意 ( 傳道人要說出受洗人的全名, 選擇較喜愛的方式, 如點水 灑水 或浸水, 為他施洗, 並說 :), 我奉聖父 聖子 聖靈的名給你受洗 阿們 800.2 嬰兒或兒童洗禮 ( 當叫到名字後, 父母或監護人帶著孩子站到傳道人跟前, 傳道人要說 :) 親愛的 : 洗禮是新約神恩的記號與印記, 雖然我們並不認為洗禮能賦予神重生之恩典, 但我們深信基督徒的洗禮表明神藉著在基督裡先在的恩典以及在基督徒信心團體裡接納這個小孩, 並期待他 ( 她 ) 親自承認自己在基督裡的信仰 今天你帶這孩子來接受兒童洗禮, 不單表明了你個人對基督的信仰, 也表明你願意在他的生命的早期幫助他能認識基督為救主 因此, 你有責任趁他年幼可教之時教導他 監督他 教育他免入歧途, 指引他明白聖禮的本質和目的, 帶領他到教會, 約束他不濫交朋友 不養成不良嗜好, 要盡你所能的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 你願意倚靠神, 盡力如此行嗎? 如果是的, 請回答 : 我願意 ( 傳道人此刻可以向孩子的父母或監護人問明孩子的名字, 然後為孩子施洗, 重複他的全名, 說 :), 我奉聖父 聖子 聖靈的名給你施洗, 阿們 傳道人 : 洗禮也象徵接納這孩子進入這個基督徒信心的團體, 現在我請問你們 ( 會眾 ) 你們願意以基督身體之身分 承諾, 當孩童的父母, 他們努力地設法完成在孩子身上的職責並且培育孩子在屬靈方面的成長與成熟時, 你們願意支持並鼓勵孩子的父母嗎? 回答 : 我們願意 ( 傳道人此刻可用下面的禱告詞帶領祈禱, 或做即興的 ) 天父, 我們謙卑地懇求祢以祢的慈愛看顧這孩子, 將祢屬天的恩惠, 豐豐富富地賜給他, 保守引領他平安的渡過童年一切的危險, 救他脫離童年的試探, 引導他認識基督為救主, 幫助他的智慧 身量, 並神和人喜愛的心, 都一齊增長, 保守他直到永遠 求以祢的慈愛看顧孩子的父母 ( 監護人 ), 使他們滿有智慧和聖潔的榜樣, 盡上做父母的責任, 也對祢盡忠 奉主耶穌基督的名, 阿們 800.3 嬰兒或兒童奉獻禮 ( 當叫到名字後, 父母或其監護人帶著孩子站到傳道人跟前, 傳道人要說 :) 那時有人帶著小孩子來見耶穌, 要耶穌給他們按手禱告, 門徒就責備那些人 耶穌說, 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 不要禁止他們, 因為在天國裡的, 正是這樣的人 ( 馬太福音十九 13~14) 今天你帶這孩子來到主前奉獻, 不單表明你對基督的信仰, 也表明你願意他能儘早認識神, 遵行祂的旨意, 自始至終成為基督徒, 直到進入永遠的福樂 為了這個聖潔的目的, 身為父母的 ( 監護人 ), 有責任趁他年幼時教導他敬畏神, 監督他 教育他免入歧途, 指引他明白聖經, 帶領他到教會, 約束他不結交不良朋友, 不養成不良嗜好, 要盡你所能的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 7-3 7-4
第七篇禮儀一 洗禮 你願意倚靠神, 盡力如此行嗎? 如果是的, 請回答 : 我願意 座堂牧師 : 親愛的弟兄姐妹 ( 會眾 ), 我請問你們 ; 你們是否願以基督肢體的身份, 鼓勵這對父母 ( 監護人 ) 使他們能對他們的孩子克盡父母之職責, 協助屬靈生命的成長? 回答 : 我願意 慈愛的天父, 現在我們奉聖父 聖子 聖靈的名, 奉獻 阿們 ( 隨即, 傳道人可用下面的禱告文帶領祈禱, 或隨著聖靈的引領禱告 ) 天父, 我們謙卑地懇求祢以祢的慈愛看顧這孩子, 將祢屬天的恩惠, 豐豐富富地賜給他, 保守引領他平安的渡過童年一切的危險, 救他脫離童年的試探, 引導他認識基督為救主, 幫助他的智慧 身量, 並神和人喜愛的心, 都一齊增長, 保守他直到永遠 求祢以祢的慈愛看顧孩子的父母 ( 監護人 ), 使他們滿有智慧和聖潔的榜樣, 盡做父母的責任, 也對祢盡忠 奉主耶穌基督的名, 阿們 800.4 嬰兒或兒童奉獻禮 ( 單親父母或監護人之禮儀 ) ( 當叫到名字後, 單親父母或監護人將孩子帶到傳道人跟前, 傳道人要說 :) 那時有人帶著小孩子來見耶穌, 要耶穌給他們按手禱告, 門徒就責備那些人 耶穌說, 讓小孩子到我這裡來, 不要禁止他們, 因為在天國裡的, 正是這樣的人 ( 馬太福音十九 13~14) 今天你帶這孩子來到主前奉獻, 不單表明你對基督的信仰, 也表明你願意他能儘早認識神, 遵行祂的旨意, 自始至終成為基督徒, 直到進入永遠的福樂 為了這個聖潔的目的, 身為父母的 ( 監護人 ), 有責任趁他年幼時教導他敬畏神, 監督他 教育他免入歧途, 指引他年幼的心智明白聖經, 帶領他到教會, 約束他不結交不良朋友, 不養成不良嗜好, 要盡你所能的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 你願意倚靠神, 盡力如此行嗎? 如果是的, 請回答 : 我願意 座堂牧師 : 親愛的弟兄姐妹 ( 會眾 ), 容我請問你們 : 你們是否願意以基督肢體的身份, 鼓勵這對父 ( 母 )( 監護人 ), 使他們能對他們的孩子克盡父 ( 母 ) 之職責, 鼓勵屬靈生命的成長? 回答 : 我願意 慈愛的天父, 現在我們奉聖父 聖子 聖靈的名, 奉獻 給祢, 阿們 ( 隨即, 傳道人可用下面的禱告文帶領祈禱, 或隨著聖靈的引領做禱告 ) 天父, 我們謙卑地懇求祢以祢的慈愛看顧這孩子, 將祢屬天的恩惠, 豐豐富富地賜給他, 保守引領他平安的渡過童年一切的危險, 救他脫離童年的試探, 引導他認識基督為救主, 幫助他的智慧 身量, 並神和人喜愛的心, 都一齊增長, 保守他直到永遠 求祢以祢的慈愛看顧孩子的父母 ( 監護人 ), 使他們滿有智慧和聖潔的榜樣, 盡做父 ( 母 ) 的責任, 也對祢盡忠 奉主耶穌基督的名, 阿們 7-5 7-6
第七篇禮儀二 接納會友禮 二 接納會友禮 801. 接納會友禮 ( 即將被接納的會友, 應走上前站在教會聖壇前, 座堂牧師要向他們說 :) 親愛的弟兄姐妹 : 我們在耶穌基督的教會裡, 能享有彼此聯誼的特權和福份, 這是非常神聖與寶貴的 在教會中聖潔的團契, 是在別處得不到的 只有在教會中, 才能獲得如兄弟般的幫助 照應 關懷和勸導 在教會中, 有座堂牧師愛心的照顧, 以神的話教導眾人, 及在公共崇拜中的集思廣益 在服事上共襄盛舉, 可以成就在其他地方不能達成的工作 教會的教義是基督徒最簡要而基本之經驗 註 : 牧者可選擇以下兩項其中之一 : ( 選項一 ): 我們信聖父 聖子 聖靈, 三位一體的神 我們特別強調耶穌基督的神性和聖靈的位格 我們相信人生來就有罪, 因此需要藉基督的赦罪工作, 依靠聖靈得著新生, 重生後, 還要更深一層的做心靈潔淨, 或藉聖靈的內住全然成聖, 聖靈要為這些恩典的工作作見證 我們相信我們的主還要再來, 已死的人將要復活, 並且眾人都要接受最後的審判, 義人得到賞賜, 不義之人要受刑罰 你全心全意相信這些真理嗎? 如果是的, 請回答 : 我相信 你承認耶穌基督為你個人的救主嗎? 你是否也知道祂現在已經拯救你了? 回答 : 我承認 你 ( 們 ) 既願意加入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是否願意遵照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手冊中之 基督徒品格公約 和 基督徒行為公約 之規定, 與教會合一, 參與神的事工, 並願以此立約? 你 ( 們 ) 是否願意謙卑的工作, 以敬虔的言語和聖潔的服事, 竭力地榮耀神? 是否願忠誠的奉獻, 忠心的出席聚會, 遠離一切惡事, 誠懇地尋求心靈全然的聖潔, 過敬虔的生活? 回答 : 我願意 ( 此刻傳道人要對被接納的人說 :) 歡迎你 ( 們 ) 加入本教會, 分享本教會在主裡神聖的團契 責任權利 願教會至尊的元首基督賜福保守你, 使你在一切善行上忠心, 叫你的生活滿有見證, 工作有果效, 引領他人歸向基督 ( 傳道人要一一與每位被接納人握手致意, 並以合宜的言語問候個人, 歡迎他加入教會 ) ( 選項二 ): 我們信獨一無二的真神 父 子與聖靈 我們信新舊約聖經是神所默示和充份的靈感, 包含了基督徒信仰與生活所需的全部真理 我們信人有與生俱來的墮落性質, 因此人不斷地有邪惡的傾向 我們信至終不悔改的人, 必無指望, 並要永遠地流失 我們信耶穌基督的贖罪是為了全人類, 凡悔改相信主耶穌基督的人, 都得稱義重生, 從罪的轄制中得救 我們信信徒於重生後, 藉著在主耶穌基督裡的信心, 得以全然成聖 我們信聖靈為信徒的重生及全然成聖作見證 我們信我們的主必要再來, 死人要復活, 並有最後的審判 ( 條款 26.1~26.8) 你全心全意相信這些真理嗎? 如果是的, 請回答 : 我相信 7-7 7-8
第七篇禮儀聖餐禮 你承認耶穌基督為你個人的救主嗎? 你是否也知道祂現在已經拯救你了? 回答 : 我承認 你 ( 們 ) 既願意加入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是否願意遵照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手冊中之 基督徒品格公約 和 基督徒行為公約 之規定, 與教會合一, 參與神的事工, 並願以此立約? 你 ( 們 ) 是否願意謙卑的工作, 以敬虔的言語和聖潔的服事, 竭力地榮耀神? 是否願忠誠的奉獻, 忠心的出席聚會, 遠離一切惡事, 誠懇地尋求心靈全然的聖潔, 過敬虔的生活? 回答 : 我願意 ( 此刻傳道人要對被接納的人說 :) 歡迎你 ( 們 ) 加入本教會, 分享本教會在主裡神聖的團契 責任權利 願教會至尊的元首基督賜福保守你, 使你在一切善行上忠心, 叫你的生活滿有見證, 工作有果效, 引領他人歸向基督 ( 傳道人要與每位被接納人握手致意, 並以合宜的言語問候個人, 歡迎他加入教會 ) ( 會籍轉移禮 ) 前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教會之會友, 現在加入本地方教會為會友 ( 傳道人要一一與每一位握手, 並對轉移會籍者說 :) 我謹代表本教會歡迎你們加入教會為會友 深信我們將成為你們得鼓勵與力量的來源, 同樣, 你們也將是我們的祝福和幫助 願主在拯救靈魂與祂國度拓展的事工上, 厚厚地賜福給你 三 聖餐禮 802. 聖餐禮 ( 舉行聖餐前, 應以講道說明聖餐之意義, 並讀哥林多前書十一 23~29, 路加福音廿二 14~20, 或其他適當之經文 之後, 傳道人要做如下的邀請 :) 主耶穌親自設立了這聖禮 祂吩咐祂的門徒分餅和葡萄汁, 象徵祂破碎的身體和所流的寶血 這是主的筵席, 是祂為祂的門徒所預備的 凡真正悔改離棄罪, 並相信基督救恩的人, 都可以前來領受這象徵筵席, 憑信心領受耶穌基督的生命, 使你的心靈得著安慰和喜樂 讓我們記得, 這是紀念我們主的受死和受難, 也等候祂的再來 讓我們不要忘記我們是同一體的, 是與主同席的 ( 傳道人應做一次認罪和懇求的禱告, 再以下面的禱告做為結束 ) 全能的神我們在天上的父, 為救贖我們, 將獨生子耶穌基督賜給我們, 被釘在十字架上受死的慈悲天父 ; 請垂聽我們謙卑的禱告 當我們遵行耶穌基督的旨意, 領受你所預備的餅和葡萄汁來記念主的受死和受難時, 求你使我們因主的代罪犧牲, 蒙受恩惠 我主耶穌基督被賣的那一夜, 拿起餅來, 祝謝了, 就擘開, 遞給祂的門徒, 說, 這是我的身體, 為你們捨的, 你們應當如此行 : 為的是記念我 飯後, 也照樣拿起杯來, 祝謝了, 遞給祂的門徒, 說, 你們都喝這杯, 因為這是用我的血所立的新約, 為你們和眾人免除罪惡所流的, 你們每逢喝的時候, 要這樣行, 為的是記念我 7-9 7-10
第七篇禮儀四 婚禮 讓我們以謙卑誠實的心來到主面前, 領受這個聖禮 奉主耶穌基督的名, 阿們 ( 之後, 傳道人和在場協助的其他傳道人, 和擔任分餅和杯的執事, 可以先領受聖餐 ) ( 分餅時, 傳道人要說 :) 這是主耶穌基督的身體是為你捨的, 好使你無可指摘的進入永生 請吃這餅, 為的是記念基督為你死 ( 分杯時, 傳道人要說 :) 這是主耶穌基督的寶血為你而流, 好使你無可指摘的進入永生 請以感恩的心情領受這杯, 為的是記念基督為你們流的血 ( 領完聖餐後, 傳道人可以感謝與交託的禱告作為結束 )(34.5,345,413.4,413.11,427.7,428.2, 429.1) 註 : 只有未發酵的酒方可在聖餐禮中使用 四 婚禮 803. 婚禮 ( 在所指定的日期和時間舉行莊嚴的婚禮時, 依據教會律法, 並經傳道人小心開導, 符合資格的兩位結婚人要站在一起, 男的在教牧人員的左邊, 女的在右邊, 傳道人要向會眾說 :) 親愛的弟兄姐妹, 我們在此一同聚集在神的面前, 並在這些見證人前, 為這位弟兄和這位姐妹舉行神聖的婚禮 婚禮是崇高的, 是神在人未犯罪以前就設立的, 向我們表明基督和祂的教會之間有著奧秘的聯合 耶穌在加利利的迦拿婚 筵中, 行了祂的第一件神蹟, 使婚禮顯得隆重而美麗 保羅也強調婚姻人人都當尊重 因此, 當存虔誠 謹慎和敬畏神的心舉行婚禮 現在, 在此神聖婚禮中, 這兩位將要結為夫婦 ( 傳道人面向這對新人, 說 :) 和, 我囑咐兩位, 在神面前記住婚姻的託付, 是永久的託付 神的心意是白首偕老, 至死方休 如果你們持守今日的信約而不違背, 並永遠尋求認識遵行神的旨意, 你們的一生將蒙神同在的福份, 而你們的家常保平安 ( 囑咐之後, 傳道人要向新郎說 :), 你是否願意娶這女子為妻, 遵照神對婚姻的律例典章, 與她共同生活? 無論生病或健康, 你都願意始終如一的愛她 安慰她 尊敬她 保護她, 棄絕所有其他的人, 只對她忠實, 與她白首偕老嗎? 回答 : 我願意 ( 然後對新娘說 :), 妳是否願意嫁這位男子, 讓他做妳的丈夫, 遵照神對婚姻的律例典章, 與他共同生活? 無論生病或健康, 妳都願意始終如一的愛他 安慰他 尊敬他 保護他, 棄絕所有其他的人, 只對他忠實, 與他白首偕老嗎? 回答 : 我願意 ( 然後傳道人要說 :) 是誰把這位女子嫁給這位男子? 回答 ( 由女方的父親或主婚人 ): 是我 ( 此刻, 新郎和新娘要面對站立, 右手相握, 兩人要交換以下的誓言 ) 7-11 7-12
第七篇禮儀五 喪禮 ( 新郎要隨著牧師說 :) 我 願娶妳 為妻, 從今以後遵守神的聖約, 無論順境或逆境, 富足或貧窮, 無論疾病或健康, 都要愛妳 照顧妳, 與妳終身相守 我在此忠誠與妳立約 ( 新娘要隨著牧師說 :) 我 願嫁你 做我的丈夫, 從今以後遵守神的聖約, 無論順逆或逆境, 富足或貧窮, 無論疾病或健康, 都要愛你 照顧你, 與你終身相守 我在此忠誠與你立約 ( 若欲交換飾物可在此刻進行 傳道人從男儐相手中接過戒指, 再把它交給新郎 當他把戒指戴在新娘手指上時, 他要跟著牧師說 :) 我給妳這只戒指, 表明我對妳的愛, 以此作為我對妳永遠忠貞的保證 ( 新娘為新郎戴戒指時, 照樣重覆以上的話 ) ( 新郎 新娘跪在聖壇前, 傳道人要做下面的禱告, 或即興的禱告 :) 永生的神 創造宇宙萬物, 保護人類的主 一切屬靈恩惠的賞賜者 永遠生命的源頭, 求祢賜福祢的兒女, 這位男子和女子, 我們現在奉祢的名為他們祝福, 求使他們能像以撒和利百加那樣虔誠地生活在一起, 叫他們兩人能確實遵行彼此之間所立的誓言和盟約, 永遠相愛並和諧的共同生活在一起 奉主耶穌基督的聖名 阿們 ( 之後, 傳道人要說 :) 既然這位弟兄和這位姐妹已經同意要在神聖的婚姻裡, 願意共同生活在一起, 也在神 人面前作見證, 並以右手相握表明對彼此的忠誠, 我現在奉聖父 聖子 聖靈的名, 宣佈他們結為夫婦 神所配合的人, 人不可以分開 阿們 ( 傳道人接著為他們祝福 :) 願聖父 聖子 聖靈, 三位一體的神, 賜福 看顧 保護你們, 願主的慈愛和恩惠臨到你們, 賜你們各樣屬靈的福氣和恩典, 使你們今生今世生活在一起, 將來得永生 ( 傳道人可以即興禱告, 或用祝禱作為結束 )(429.7) 五 喪禮 804. 喪禮親愛的弟兄姐妹 : 今天我們聚集在這裡, 對我們已故的親人和朋友致最後的敬意 對失去親人的家庭, 我們對你們的憂傷深表真摯的同情 在這個時刻, 讓我們一同分享神安慰的言語 : 你們心裡不要憂愁, 你們信神, 也當信我 在我父的家裡, 有許多住處, 若是沒有, 我就早已告訴你們了 我去原是為你們預備地方去 我若去為你們預備了地方, 就必再來接你們到我那裡去, 我在那裡, 叫你們也在那裡 ( 約翰福音十四 1~3) 復活在我, 生命也在我, 信我的人雖然死了, 也必復活, 凡活著信我的人, 必永遠不死 ( 約翰福音十一 25~26) 禱告 :( 牧者可以自行禱告, 或用以下之禱文禱告 ) 全能的神, 我們的天父, 我們來到這憂傷的處所, 我們知道應當完全信靠祢 祢實在愛我們, 將死亡的陰影轉變為早晨的陽光 求祢幫助我們以敬虔和順服的心, 等候在祢面前 7-13 7-14
第七篇禮儀五 喪禮 神啊! 祢是我們的避難所, 是我們的力量, 是我們在患難中隨時的幫助 求祢賜下豐盛的憐憫, 好讓今天所憂傷的人, 在祢永不止息的恩典中, 得到安慰和醫治 我們謙卑的祈求, 是奉靠我主耶穌基督的名, 阿們 詩歌讀經 : 願頌讚歸於我們的父神, 祂曾照著自己的大憐憫, 藉耶穌基督從死裡復活, 重生了我們, 叫我們有活潑的盼望, 可以得著不能朽壞, 不能玷污, 不能衰殘, 為你們存留在天上的基業 你們這因信蒙神能力保守的人, 必能得著所預備, 到末世要顯現的救恩 因此, 你們是大有喜樂, 但如今, 在百般的試煉中暫時憂愁, 叫你們信心既被試驗, 就比那被火試驗, 仍然能壞的金子, 更顧寶貴, 可以在耶穌基督顯現的時候, 得著稱讚 榮耀 尊貴 你們雖沒有見過他, 如今雖不得看見, 卻因信祂, 就有說不出來, 滿有榮光的大喜樂, 並且得著你們信心的果效, 就是靈魂的救恩 ( 彼得前書一 3~9) ( 也可採用其他的經文, 如 : 馬太福音五 3~4 6 8, 詩篇廿七 3~5 11 13~14 四十六 1~6 10~11 ) 證道唱詩結束禱告 *** 安葬 ( 在墓旁 ) ( 當送殯的人都聚集, 傳道人可以讀下列任一處經文, 或全部經文 :) 我知道我的救贖主活著, 末了必站立在地上, 我這皮肉滅絕之後, 我必在肉體之外得見神 我自己要見祂, 親眼要看祂, 並不像外人, 我的心腸在我裡面消滅了 ( 約伯記十九 25~27) 我如今把一件奧秘的事告訴你們, 我們不是都要睡覺, 乃是都要改變, 就在一霎時, 眨眼之間, 號筒末次吹響的時候, 死人要復活成為不朽壞的, 我們也要改變 那時經上所記, 死被得勝吞滅的話就應驗了 死阿, 你得勝的權勢在那裡? 死阿, 你的毒鉤在那裡? 死的毒鉤就是罪, 罪的權勢就是律法, 感謝神, 使我們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勝 所以我親愛的弟兄們, 你們務要堅固不可搖動, 常常竭力多作主工, 因為知道你們的勞苦, 在主裡面不是徒然的 ( 哥林多前書十五 51~58) 我聽見從天上有聲音說, 你要寫下, 從今以後, 在主裡面而死的人有福了 聖靈說, 是的, 他們息了自己的勞苦, 作工的果效也隨著他們 ( 啟示錄十四 13) ( 隨後, 傳道人要讀下列之宣告 :) 為信徒 : 既然我們所愛的人靈魂已離開我們, 回到神那裡去, 我們在此帶著憂傷的心情, 把他 ( 她 ) 的遺體埋葬在這墳墓裡, 我們確信並盼望死人復活, 將來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祂要賜給我們一個新的身體, 像祂榮耀的身體一樣 在主裡而死的人有福了 為非信徒 : 我們現在要為我們已故的朋友, 將他的遺體埋葬在這墳墓裡, 使塵土歸於塵土 我們將他的靈魂交託在神手中, 因 7-15 7-16
第七篇禮儀六 組織地方教會禮 為我們知道審判全地滿有憐憫的主, 我們的審判官, 將會做公正的判決 讓我們這些還留在世上的人, 要獻上自己, 過一個敬虔愛神的新生活, 這樣我們才得以坦然無懼的進入天國 為孩童 : 靠著我們主耶穌基督, 我們有復活進入永生的確據與盼望, 為此, 我們將這孩子的遺體葬在這墳墓裡 正如主耶穌在地上的時候, 祂曾把小孩子抱在祂手裡, 並給他們祝福, 求主照樣接納這個可愛的孩子, 到祂自己的懷裡, 因為祂說 : 在天國裡的正是這樣的人 禱告 : 我們在天上的父 滿有憐憫的神, 在這憂傷哀慟的時刻我們仰望祢 求祢安慰那些心裡哀傷沉慟的人 求祢與他們同在, 在未來的日子中扶持引領他們 主啊, 求祢使他們能夠愛祢, 服事祢, 在將來的日子中得到祢完全的應許 但願賜平安的神, 就是那憑永約之血, 使群羊的大牧人我主耶穌, 從死裡復活的神, 在各樣善事上, 成全你們, 叫你們遵行祂的旨意, 又藉著耶穌基督在你們心裡, 行祂所喜悅的事 願榮耀歸給祂, 直到永永遠遠 阿們 ( 希伯來書十三 20~21) 六 組織地方教會禮 805. 組織地方教會禮地區監督 : 主裏親愛的弟兄姊妹, 今天在這個特別的日子裡我們聚集在一起, 為的是正式組織拿撒勒人會 教會 雖然你們已經組成教會, 但是今天 教會將正式進 入一項新的地位, 你們將依照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會章及法規成為正式組織的教會, 並擁有正式教會的特權與義務 代表全球拿撒勒人會這一個大家庭, 我佩服你們的異象 你們的信心以及你們歡喜快樂的努力, 看見你們手拉手 心連心地形成信心團體, 以真實地展現並活出神的國度 經由組織教會這項行動, 你我宣告你們將加入拿撒勒人會這一個大家庭以共同完成 使萬民成為像基督的門徒 的使命 帶領我們進行這項使命的是以下三項核心價值 : 1. 我們是一群基督徒 : 我們與世界各地的基督徒一同承認, 三一真神的信條, 並且我們看重我們獨特的衛斯理聖潔傳統 我們認定聖經為真理的主要的來源, 因為聖經將基督顯明給我們, 並帶給我們明白救恩的所有必需的信息 2. 我們是一群聖潔的子民 : 我們相信神的恩典讓我們不僅僅是罪得赦免, 並且也能經由信心得到心的潔淨, 經由聖靈恩典的工作, 我們得以成為聖潔, 並得著能力在這個世界上活出像基督的生命 3. 我們是一群宣教的團隊 : 我們相信神呼召我們參與宣揚天國和好的福音 經由宣講 慈惠與公義的工作並經由培育追隨耶穌的門徒, 達成宣揚福音的目的 地區監督向座堂牧師 : 牧師, 現在請你提出即將組成教會的憲章會友名單 座堂牧師 : 地區監督, 這是我的榮幸向您提出教會的憲章會友, 我推薦他們成為您在基督裡的兄弟姊妹, 他們願意以身為拿撒勒人會一份子的身份委身在我們共同的使命之下 ( 座堂牧師宣讀每一成員或家族的名稱 ) 7-17 7-18
第七篇禮儀七 職員就任典禮 地區監督 : 弟兄姊妹們, 我邀請您們再次確認你們成為會友的誓言 你們願意承認基督耶穌為你們個人的救主嗎? 你是否也知道祂現在已經拯救你了? 回答 : 我承認 你們願意承認拿撒勒人會共同的信仰告白嗎? 回答 : 我願意承認 你們願意將自己交託在拿撒勒人會這個團契當中, 並且與神在拿撒勒人會的工作, 呈現在 基督徒品格公約 以及 基督徒行為公約 這兩份文件中的信念立約嗎? 你們是否願意謙卑地工作, 以敬虔的言語和聖潔的服事, 竭力地榮耀神? 你們是否願忠誠地奉獻, 忠心地出席聚會, 遠離一切惡事, 誠懇地尋求心靈全然的聖潔, 過敬虔的生活? 回答 : 我願意 地區監督 : 因此, 藉著教會授與我, 身為地區監督的權柄, 我宣佈拿撒勒人會 教會正式成立 歡迎你們加入基督教拿撒勒人會這一個全球性的大家庭 願主因著祂的恩典每天供給你們行做他祂旨意的美好事物 並願基督的平安與你們同在 七 職員就任典禮 806. 職員就任典禮 ( 唱畢一首適當的詩歌後, 請秘書宣讀要就任的職員的姓各名和職位 這些人要到聖壇前, 面對傳道人站立 分給每人一張宣誓卡 然後傳道人要說 :) 我們相信神設立方法以選出某些工人在基督徒事工的特殊範圍內服事祂, 現在我們要為這些經過正常程序選出的職 員 ( 和 / 或教師 ), 舉行就任典禮, 他們在未來的一年中要在我們的教會服事 讓我們從神的話語中來思想祂給我們的教訓 所以弟兄們, 我以神的慈悲勸你們, 將身體獻上, 當作活祭, 是聖潔的, 是神所喜悅的, 你們如此事奉, 乃是理所當然的 不要效法這個世界, 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 叫你們察驗何為神的善良 純全可喜悅的旨意 ( 羅馬書十二 1~2) 你當竭力在神面前得蒙喜悅, 作無愧的工人, 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 ( 提摩太後二 15) 當用各樣的智慧, 把基督的道理, 豐豐富富的存在心裡, 用詩章 頌詞 靈歌 彼此教導, 互相勸戒, 心被恩感, 歌頌神 ( 歌羅西書三 16) 在道理上受教的, 當把一切需用的供給施教的人 ( 加拉太書六 6) 在這重要的時刻, 你們這些站在聖壇前的人, 要擔當教會 及國際宣道團契 國際青年部以及教育部的事工 你們當看重你們所承擔的工作, 將之視為服事主的特別機會, 在所擔負的工作中, 得著喜樂和屬靈的福份 你們的工作並非輕省的, 因為教會的發展和許多人的靈魂都在你們手中 們的責任是推展基督徒美善的品德, 引領未得救的人歸向耶穌基督, 這乃是你們的最高目標 願神賜智慧與加力量給你們, 好叫你們有能力為祂工作, 榮耀祂的名 你們手上都拿到一張立約卡, 請我們以誠摰奉獻的心齊聲宣讀 7-19 7-20
第七篇禮儀八 獻堂典禮 服事人員之立約因為教會對我的信任, 選我出來擔任目前的職務, 謹此立約如下 : 依照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理想及標準, 維持一個高水準的基督徒生活與模範 每天安排一般固定的時間禱告和讀經, 以培養我的基督徒靈命 除有不可抗拒的阻礙, 我都願意出席主日學 主日崇拜 主日晚拜, 以及週間的禱告會 忠心參與所推派職務有關的各種董事會或委員會 若我無法在指定的時間出席, 或執行我職務上的責任時, 應事先通知 廣覽本教派之出版書籍 其他書籍雜誌, 藉以增廣我的知識並對所擔負的職務有助益 如有機會, 我願參加基督徒進修事奉造就班, 以增長我的知識和才能 主動關心他人屬靈益處, 藉著參加支持教會舉行的所有佈道會, 努力領人歸向基督 ( 傳道人此刻要做一個合適的禱告, 唱一首獻身的詩歌, 之後, 他要說 :) 你們已立誓約, 願同心協力在所指派的工作上, 推展本教會的事工, 現在我謹指派你們就任被選或被指派的職位 現在你們是本教會組織結構和信徒領袖, 願你們以好的榜樣 積極的態度和殷勤的服事, 在主的葡萄園中做有果效的工人 ( 傳道人請會眾站立, 對他們說下面的話 :) 你們已聽見未來這一年教會領袖們的宣誓立約 現在我請全體會眾要忠心地支持他們 我們託付給他們的擔子是沉重的, 他們需要你們的協助和禱告 當邀請你們參與的時候, 請欣然地給予協助, 只有當我們同心同工時, 我們的教會才能有效地拯救失喪的靈魂歸向基督 ( 此時, 傳道人可帶領做結束禱告, 或請會眾同聲唸主禱文 ) 八 獻堂典禮 807. 獻堂典禮傳道人 : 藉著主大能的手, 並靠祂奇妙的恩典和力量, 使我們能成功地完成建堂工作, 榮耀祂的名 現在我們在神面前奉獻這房子, 作為服事祂的國度之用 願榮耀歸給賞賜各樣美善恩賜的父神, 尊貴歸給我主耶穌基督, 並將讚美歸給聖靈, 光 生命和能力的源頭 我們至聖的神 會眾 : 現在我們謹以歡喜 感謝和謙卑的心, 奉獻這房子 傳道人 : 我們要記念曾經用愛心服事教會的人, 因著他們的努力, 我們現在才能有這個產業 會眾 : 我們謹以感謝的心奉獻這座房子 ( 聖堂 教育大樓 交誼廳, 等等 ) 傳道人 : 為了以禱告和唱詩敬拜神, 為了傳講神的話, 為了教導聖經, 為了眾聖徒的交通 7-21 7-22
會眾 : 我們虔誠地奉獻這座神的殿 傳道人 : 為了安慰憂傷 剛強軟弱之人 幫助受試探的人, 給予遭遇困難的人鼓勵和希望 會眾 : 我們奉獻這地方作為交通和禱告之用途 傳道人 : 為了分享罪得赦免的福音, 為了宣揚神聖潔的言語, 為了教導神的公義, 並為了服事他人 會眾 : 我們誠心獻上這房子 傳道人與會眾同聲 : 我們是與神同工的, 現在我們同心協力再次將自己獻上, 為了更崇高和聖潔的目標, 我們願將這座房子分別為聖 我們立誓願竭誠的奉獻, 做忠心的管家, 殷勤的服事, 直到世界的末了, 使主名在這裡得榮耀, 使祂的國度擴展, 奉主耶穌基督的名, 阿們 7-23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第八篇附屬憲章 第一章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規章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規章 810. 拿撒勒人會全球青年團契 ( 以下簡稱 NYI) 規章 不可叫人小看你年輕, 總要在言語 行為 愛心 信心 清潔上, 都作信徒的榜樣 ( 提前四 12) 810.1 我們的使命 NYI 的使命是呼召我們的世代在基督裡生活有力 810.2 我們的契友 NYI 契友包括一切參與拿撒勒人會全球青年事工, 選擇擁抱我們宣告的異象和價值者 810.3 我們的異象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相信青年人乃是教會完整的一部份 NYI 的存在是為了引領青年人進入與耶穌基督的終身關係, 並促進他們成長為門徒 810.4 我們的價值 1. 我們看重青年人 在神的國度裡舉足輕重 2. 我們看重聖經 神對我們一生不變的真理 3. 我們看重祈禱 與天父積極互動交通 4. 我們看重教會 全球聖潔信心社群, 文化有別, 但在基督裡為一 5. 我們看重崇拜 與親密的上帝有生命改變的經驗 6. 我們看重門徒 學像基督的生活方式 7. 我們看重社群 建立幫助我們與神連在一起的關係 8. 我們看重事工 延伸上帝的恩典到人間 9. 我們看重見證 在言行舉止上分享上帝的愛 8-1 8-2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10. 我們看重聖潔 神恩典的工作, 經由聖靈的工作, 使我們代表基督在世上生活, 基督是我們的所是以及我們的所行所為 這些價值是聖潔生活的重要課題 應在教會的每一層次反映在 NYI 的生活和事工上 ( 請參照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手冊之信條以瞭解有關我們的價值更詳細之訊息 ) 在反映這些價值的時候, 我們承認下列指導原則 : 810.5 我們的指導原則 1. NYI 為青年而設 NYI 的存在是為了要吸引 裝備 和授權青年人在神國服務, 並促進他們融合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中 2. NYI 專注於基督 基督是我們行事為人的中心, 上帝的話是我們行事之權柄來源, 而聖潔是我們生活的模式 3. NYI 建立在地方教會之青年關係事工上 有效率事奉在地方教會的青年人對 NYI 的健康和活力非常重要 關係和道成肉身事工塑造拿撒勒人會青年事工的基礎, 指導青年人邁向在基督裡的靈性成熟 4. NYI 培養和輔導青年領袖 NYI 提供機會給嶄露頭角的領袖在滋養和支持的環境內發展並利用他們的恩賜, 確保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堅強領導力 領袖訓練 責任感 以及事工的評估和修正機制皆為 NYI 的重要功能 5. NYI 被授權領導 相關性的青年事工要求事工的責任和組織的決策常隨伴 NYI 的領袖和各階層的適當治理組織 歸屬感和擁有感 事奉的熱情 和決策乃是通過 NYI 授權給青年人的主要成分 6. NYI 在基督裡異中求同 NYI 決志瞭解並樂見在語言 膚色 族群 文化 社會經濟階級 和性別的不同和區別 我們的不同並不減低合一, 卻加強我們的潛力和效率 以文化相關的方式分享耶穌基督的好消息應該永遠是最高優先 7. NYI 創造了網絡和伙伴 合作的氣候是 NYI 各階層的關係特徵 教會的網絡加強了青年事奉的發展和差遣 ;NYI 積極參與這種合作努力 810.6 我們的事工框架 NYI 規章提供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各階層青年事工的組織 計劃 和施行 提供標準的事工計劃, 鼓勵地方 地區 和區域的 NYI 團體在他們自己的事工環境中適切因應青年事工的需要 各階層的事工計劃必須與 NYI 規章和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手冊相一致 810.7 修訂依據全球事工計劃,NYI 規章可以通過全球 NYI 大會核准的決議修正 一 地方事工計畫契友資格和事工焦點 810.50 組織和責任 1. 地方 NYI 契友資格包含那些自己與 NYI 團體聯繫, 藉著參與其事工並加入地方團體的人 2. 地方 NYI 維持一份正確的所有積極契友的名冊 3. 地方 NYI 向其契友資格 地方教會委員會 和座堂牧師負責 8-3 8-4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4. 地方 NYI 每月向教會委員會報告, 及每年的教會會議報告 810.51 事工焦點 1. 地方 NYI 傳統的事工焦點是十二歲和以上的青少年 大專院校學生 和社青 一個地方 NYI 議會在座堂牧師和地方教會委員會核准下, 得視恰當修正事工焦點 2. 為了代表和擬定計劃的目的, 地方 NYI 議會建立年齡部門以回應地方青年事工的需要 領袖 810.52 職員 1. 地方 NYI 的職員為一名主席和至多二名在每年 NYI 會議中選出有事工責任和負擔的人, 根據地方教會的需要, 這些職員在執行委員會裡任職 2. 地方 NYI 職員必須是他們一個事奉的 NYI 之地方教會的正式會友, 積極地方青年事工, 又為以身作則和事奉的領袖 3. 在一些沒有組織化的 NYI( 沒有地方 NYI 議會 ) 的教會裡, 座堂牧師經教會委員會核准, 得任命 NYI 主席, 使教會得以開始為基督接觸青年人, 並回應他們的靈命增長需要 810.53 選舉 1. 地方 NYI 契友在年會裡每年選舉職員, 任職到他們的繼任者當選並執行其事工角色為止 2. 提名委員會提名 NYI 的職員 座堂牧師指派一個包含 NYI 契友, 和座堂牧師 並 NYI 主席的提名委員會 所 有的被提名者須經座堂牧師和教會委員會核准 地方 NYI 主席的被提名者在選舉的時候需年滿十五歲 3. 在 NYI 的年會中出席的 NYI 契友的多數票選出職員 如果候選人只有一位, 即以 贊成 和 反對, 經三分之二多數表決同意之 只有身為拿撒勒人會地方教會會友者可以選舉主席 4. 現任的職員可以 贊成 或 反對 票連選連任與否, 但須經 NYI 議會向提名委員會推薦, 經座堂牧師和教會委員會核准, 以及 NYI 年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5. 當一個職員因其會友資格他遷 辭職 或由於疏於職守, 或不當行為, 經議會三分之二多數撤職, 而職位出缺 如果有一職位出缺,NYI 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票表決一被提名者補位 ; 如果有二位或以上之被提名者則以半數以上通過 如果 NYI 主席出缺, 座堂牧師 青年牧師, 或其他指派者主持選舉會議 810.54 責任 1. NYI 主席的責任包含 : A. 主持 NYI 會為教會青年事工提供異象 B. 促進青年事工的發展並與 NYI 議會同工為事工焦點定位, 回應他們年青人的需要 C. 在教會委員會中事奉並每月向委員會報告, 地方教會委員會在年度選舉之前得設定 NYI 主席在教會委員中任職之最低年齡 ; 若主席年齡不足,NYI 議會得另指派代表參加教會委員會, 但須經委員會核准 D. 向年度教會會議提出年度事工和財務報告 8-5 8-6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E. 向教會委員會建議地方 NYI 預算, 經 NYI 議會核准 F. 為主日學事工委員會當然委員, 協調教會中的青年主日學 G. 代表參加地區 NYI 大會和地區年議會, 如果主席不克參加,NYI 議會選出的代表, 經座堂牧師和教會委員會核准, 得另選代表參加 2. 其他 NYI 職員的責任包括 : A. 培養和指定各種地方 NYI 事工領袖 B. 為教會內外的青年的楷模和靈性指導 C. 定義並分派職位和青年事工責任, 回應地方教會的需要 D. 分配下列責任以確保職責和效率 : a. 保存 NYI 議會所有開會的正確記錄, 並處理地方 NYI 一切聯繫事宜 b. 根據教會委員會政策收發並保存 NYI 基金記錄 c. 編輯一切募款和開銷之年度報告, 向每年教會會議提出報告 d. 與 NYI 主席同工, 制訂一份年度預算, 提供給議會和教會委員會核准 E. 盡一切可能與主席合作促進地方 NYI 事工 F. 執行其他 NYI 議會分派之事工 810.55 支薪的職員 1. 當教會聘請一位青年牧師, 座堂牧師在與教會委員會和 NYI 議會協商之後, 為 NYI 分派責任給青年牧師 在此情形下, 青年牧師執行一些不能指派給地方 NYI 主 席的工作 然而,NYI 主席的重要性不變, 為地方青年事工提供主要的信徒領袖 支持 和代表性 座堂牧師 青年牧師和 NYI 議會同心協力以定義二種職位之角色和責任, 及其如何為教會青年事工的利益配搭 2. 青年牧師不得擔任 NYI 主席 3. 青年牧師為 NYI 議會 執行委員會 及 NYI 提名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4. 青年牧師得擔任座堂牧師所設定與 NYI 有關責任之人 5. 若教會有許可支薪職員服務 NYI 內特定年齡部門, 即可在職員領導下發展各年齡部門之職員, 並在那些職員中決定 NYI 如何在教會委員會中推出代表 議會 810.56 組織 1. 地方 NYI 議會由 NYI 職員 其他當選或指派的青年無職位契友和必要時事工領袖 以及座堂牧師和 / 或青年牧師所組成, 集思廣益, 為地方青年事工提供異象 2. NYI 委員須為地方 NYI 的契友 地方教會會友資格非常重要而 NYI 委員應被期許成為教會的正式會友 810.57 選舉 1. 一個 NYI 提名委員會提名地方 NYI 契友選入 NYI 議會裡 2. 然後 NYI 契友由 NYI 年會多數票決提名人中選舉 NYI 議會成員 3. 當議會成員之地方 NYI 契友資格他遷 辭職 或基於疏忽職守或行為不當由議會三分之二多數成員免職, 8-7 8-8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其職位出缺 如議會成員中的職位出缺,NYI 議會則以三分之二多數決遞補一位被提名者, 或以半數以上票決兩名或兩名以上之被提名者 4. 如果教會內少於七名 NYI 成員, 座堂牧師得指派 NYI 議會成員以利青年事工發展並為基督接觸的年青人 810.58 責任 1. NYI 議會有責任計劃組織地方教會內整個青年事工, 通過其職員和幹事開始並指導事工和活動, 為基督接觸年青人, 又回應他們的靈性增長需要, 調和地方教會領袖的意見 2. NYI 議會定義地方 NYI 之事工焦點, 回應地方青年事工需要, 並培養事工幹事, 及指派其職位和工作內容 3. NYI 議會領導青年主日學部份, 藉促進青年加入和參與的增長, 提名並提供青年主日學老師和領袖, 又與主日學事工委員會合作建議課程和使用的資源 4. NYI 議會與地區 NYI 議會合作, 促進地區 區域 和全球 NYI 對教會青年人的事工 5. 建立並溝通 NYI 議會修訂地方事工計劃之程序 810.59 委員會 1. NYI 執行委員會由當選 NYI 職員和座堂牧師或青年牧師組成 執行委員會需要時得主持 NYI 議會的事務 執行委員會的一切行動要向議會其餘成員傳達並須經整個議會在下次會議時核准 2. NYI 議會得建立特殊事工或年齡部門委員會以回應青年事工需要 支薪職工 1. 座堂牧師在與教會委員會和 NYI 議會協商之後, 設定青年牧師之責任 2. NYI 議會和青年牧師合作, 相輔相成 3. 如果教會有許多支薪職工在 NYI 內服務特殊的年齡部門, 就可在職工領導下發展 NYI 議會或委員會為了每一個這些年齡部門 教會可決定是否要為不同的團體使用協調議會 會議 810.61 地方 NYI 會議 1. 不同的地方 NYI 開會幫助提供青年人有效的事工 2. 地方 NYI 團體與進一步加強教會內青年事工的地區 區域 和全球 NYI 開會 810.62NYI 議會會議 1. NYI 議會定期開會以完成 NYI 的使命和異象 2. 議會的主席或座堂牧師得安排或召開議會的會議 810.63 年會 1. 地方 NYI 年會定於地區 NYI 大會的前或後六十天內召開並與本會手冊規定調和 2. NYI 職員和議會成員以及地區 NYI 大會的代表在每年 NYI 會議中選出 3. NYI 地方事工計劃得於 NYI 年會中以三分之二多數票決定之 8-9 8-10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事工 810.64 佈道 NYI 發展並施行各種持續進行的事工和特別事件來為基督接觸青年人 810.65 門徒 NYI 發展並施行各種持續進行的事工和特別事件來培養並挑戰青年人成長為基督的門徒, 表現在個人靈性 崇拜 團契 事工 和領人歸向基督的事上 810.66 栽培領袖 NYI 發展並施行各種持續進行的事工和特別事件來輔導並裝備青年人成為基督及其教會的領袖 修訂 810.67 條規 1. 此地方事工計劃提供地方層次的 NYI 有關組織 功能 和領導之標準程式 地方 NYI 團體得改編回應地方青年事工需要之計劃, 遵照 NYI 規章和本會手冊的規定 2. 任何此事工計劃未涵蓋的部份, 應在地方 NYI 議會之授權下執行 810.68 過程 1. 地方 NYI 議會建立並公佈改編和修訂地方事工計劃之過程, 又須核准提議之修訂在提至 NYI 年會之前 2. 對地方事工計劃所提議之修訂必須分派到 NYI 契友處, 在 NYI 年會之前 3. 修訂須經 NYI 年會在場的所有 NYI 契友三分之二多數票決通過, 並經教會委員會核准 4. 所有地方事工計劃之改變在 NYI 年會後三十天內生效 修訂的計劃在生效之前必須以書面張貼公告 二 地區事工計劃契友資格和事工焦點 810.100 組織和負責 1. 所有地方 NYI 團體和地區界限內的 NYI 契友組成地區 NYI 2. 地區 NYI 向其契友資格 地區監督 和地區指導委員會負責 3. 地區 NYI 通過地區 NYI 主席每年向地區 NYI 大會及地區年議會報告 810.101 事工焦點 1. 地區 NYI 的傳統事工焦點是在十二歲及以上的青少年 大專校院學生 和社會青年 地區 NYI 議會可視恰當修正事工焦點 但需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的核准 2. 為了代表和擬定計劃, 地區 NYI 議會根據地區青年事工需要建立各年齡部門 領袖 810.102 職員 1. 地區 NYI 的職員是主席 副主席 秘書和司庫 2. 地區 NYI 的職員, 須為在其選舉期間地區範圍內 地方拿撒勒人會會友 活躍於地方和地區青年事工, 被視為以身作則和事工的領袖 8-11 8-12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3. 地區 NYI 的職員不給薪 地區 NYI 職員的行政費用財務支出以地區 NYI 預算的一部份分攤 4. 若地區尚未有組織化的 NYI( 未有地區 NYI 大會 ), 地區監督得指派一位地區 NYI 主席, 地方教會得協助為基督接觸青年人並因應他們靈性增長的需要 810.103 選舉 1. 地區 NYI 職員經地區 NYI 大會選出任期一年, 從大會結束到其繼任者被選出而擔任其事工角色止 在地區 NYI 提名委員會推薦並經地區監督核准, 該職員得當選任期兩年 2. 地區 NYI 提名委員會提名地區 NYI 職員 提名委員會為地區 NYI 大會指派並至少為包括地區監督和地區 NYI 主席以及四名地區 NYI 契友 所有被提名者須經地區 NYI 大會和地區監督核准 3. 然後職員在每年 NYI 大會中以半數以上票選 如果被提名者只有一位, 可使用 贊成 或 反對 票, 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如提名委員會推薦, 大會得投票准許地區 NYI 議會任命地區 NYI 秘書和司庫 4. 一位現任的職員得以 贊成 或 反對 票重選, 當此投票經地區 NYI 議會推薦, 得地區監督核准和地區 NYI 大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5. 當一名職員之契友資格由地區他遷, 辭職, 或因疏忽職守或行為不當遭議會三分之二多數票決撤職, 其職位即出缺 若地區 NYI 主席職位出缺, 副主席即代行主席責任直到下屆地區 NYI 大會 如其他職員中間有職位出缺, 若有一名被提名地區 NYI 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票補其空缺, 若有二名或以上之被提名者則以半數以上票決 810.104 責任 1. 地區 NYI 主席的責任包括 : A. 帶領並指導地區 NYI, 與 NYI 和地區領袖合作同工 B. 主持地區 NYI 議會為地區青年事工提供異象 C. 推動地區青年事工的發展, 與地區 NYI 議會同工, 根據需要一起定義地區 NYI 事工焦點 D. 主持地區 NYI 大會 E. 鼓勵地區內各地方教會之 NYI 事工的發展 F. 代表 NYI 在所有適當的地區委員會的利益 G. 向地區 NYI 大會和地區年議會交出年度報告 H. 向地區財務委員會 ( 或適當的地區組織 ) 提出年度預算, 以及得到地區 NYI 大會的核准 I. 擔任全球 NYI 大會代表 若主席不克參加, 得由地區 NYI 議會選出另一位代表, 經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核准, 代表參加 J. 在區域事工計劃指定下, 擔任區域 NYI 議會議員 2. 副主席的責任包括 : A. 盡一切可能與主席合作, 執行地區有效的青年事工 B. 在主席出缺之時代行職務 C. 執行其他地區 NYI 議會和大會分派的職務 D. 如果地區 NYI 主席職位出缺, 完成主席的功能直到繼任者選出和就任為止 3. 秘書的責任包括 : A. 保存一切地區 NYI 議會 執行委員會 和地區 NYI 大會程序之正確記錄 8-13 8-14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B. 處理一切地區 NYI 聯繫事宜 C. 選舉後立刻通知全球 NYI 辦公室和區域 NYI 主席各種地區 NYI 職員和事工幹事之姓名 地址 D. 執行其他地區 NYI 議會和大會派任之責任 4. 司庫的責任包括 : A. 收支並保存地區 NYI 基金的記錄 B. 編輯一切募款和開銷的年度財務報告給每年的地區 NYI 大會 C. 與主席同工製作一份年度預算呈獻給適當的組織 5. 根據地區青年事工需要可分派其他責任給職員 810.105 支薪職工 1. 當一個地區聘用一名青年牧師, 地區監督在與地區指導委員會和地區 NYI 議會協商之後, 替地區 NYI 分派責任給地區青年牧師 在此情形下, 地區青年牧師執行一些不能指定給地區 NYI 主席的職務 然而, 地區 NYI 主席的重要性應予以重視, 提供增加的領導 支持地區青年事工的代表 地區 NYI 議會和地區監督同工來定義兩個職位的角色和責任以及它們為何為地區青年事工的 2. 地區青年牧師不得擔任地區 NYI 的主席 3. 地區青年牧師擔任地區 NYI 議會 執行委員會 和地區 NYI 提名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4. 地區青年牧師得擔任地區監督指定的與 NYI 有關職責 議會 810.106 組織 1. 地區 NYI 議會包括地區 NYI 職員 其他當選或被指派的青年無職位契友和議會視為必要之事工領袖 以及地區監督和 / 或地區青年牧師 2. 僅地區本會會友為 NYI 契友者方得擔任地區 NYI 議會成員 810.107 選舉 1. 地區 NYI 提名委員會提名地區 NYI 契友選入地區 NYI 議會裡 2. 地區 NYI 議會然後由多數票決提名中選出地區 NYI 議會成員 3. 當議會成員之地區 NYI 契友資格他遷 辭職 或基於疏忽職守或行為不當由議會三分之二多數成員免職, 其職位出缺 如議會成員中的職位出缺,NYI 議會則需以三分之二多數決遞補一名被提名者, 或以半數以上票決兩名或兩名以上之被提名者 4. 提名委員會得授權地區 NYI 議會任命地區事工幹事 810.108 責任 1. 地區 NYI 議會有責任計劃組織地區內整個青年事工, 通過其職員和幹事開始並指導事工和活動, 為基督接觸青年人, 又回應他們的靈性增長需要, 調和地區領袖的意見 2. NYI 議會定義地方 NYI 之事工焦點, 回應地方青年事工需要, 並培養事工幹事, 及指派其職位和工作內容 3. 地區 NYI 議會鼓勵並裝備地區的地方教會作有效的青年事工 8-15 8-16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4. 地區 NYI 議會帶領地方主日學的青年部份, 藉促進青年加入和參與的增長, 與地區主日學事工委員會合作, 提供青年主日學教員和領袖的訓練 5. 地區 NYI 議會向地方 NYI 團體促進區域和全球 NYI 事工和方案 6. 地區 NYI 議會向地區 NYI 大會建議有關 NYI 的事工 在採用之前大會得修訂這些建議 7. 建立並溝通地區 NYI 議會更正地區事工計劃的程序 810.109 委員會 1. NYI 執行委員會包含當選之地區 NYI 職員和地區監督和 / 或地區青年牧師 若秘書和司庫被派任為議會成員, 議會得以半數以上多數選出二位其他地區 NYI 議會成員在執行委員會中任職 執行委員會的一切行動應向議會其餘成員傳達, 並經下一屆會議之全體議會核准 2. 地區 NYI 議會得建立特殊事工或年齡部門委員會以回應青年事工需要 810.110 教區 NYI 1. 地區 NYI 議會與地區領袖合作, 得授權地區現存架構內不同地帶為 NYI 領袖組織, 以便與地區中 NYI 事工合作並擴充 2. 地區 NYI 議會得以產生來負責地區上的特殊事工和活動 3. 如經地區 NYI 大會指定, 地方教會 NYI 主席或代表得擔任教區 NYI 的工作 810.111 支薪職工 1. 在與地區指導委員會和地區 NYI 議會協商之後, 地區監督可指定地區青年牧師 2. 地區 NYI 議會和地區青年牧師彼此同工合作, 互相配搭 會議 810.112 地區 NYI 會議 1. 不同地區 NYI 開會幫助提供有效的事工給青年人 2. 地區 NYI 也鼓勵並加強地方 NYI 事工, 藉著與地區內的地方 NYI 團體開會來提供資源給他們做有效的事工 3. 地區 NYI 參與進一步加強區域內有效的青年事工之區域和全球 NYI 會議 810.113 地區 NYI 議會會議 1. 地區 NYI 議會定期開會以完成地區 NYI 的使命和異象 2. 議會的會議得由地區 NYI 主席或地區監督得安排或召開 810.114 地區 NYI 大會 1. 地區 NYI 年度大會提供培靈的會期和節目, 以增進地區青年事工 在大會中接受報告, 選出領袖, 以及進行任何關乎 NYI 工作的立法事宜 會中亦選出全球 NYI 大會的代表, 遵照 NYI 全球事工計劃的規定 2. 地區 NYI 議會與地區監督合作安排並監督地區 NYI 大會 大會經地區監督核准並在地區年議會的九十天內, 根據地區 NYI 議會所指定的時間地點召開 3. 地區 NYI 大會由地區 NYI 議會的成員 地區監督 地方座堂牧師 地區其他任命之按立傳道人參與 NYI 事工者, 以及地方 NYI 代表所組成 4. 所有地方 NYI 代表參加地區 NYI 大會者必須是他們所代表的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正式會員 8-17 8-18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5. 地方 NYI 代表各教會的數目以地區年議會之前地方座堂牧師的最近報告的會友數目而定 地區 NYI 領袖鼓勵地方教會適當安排參加地區 NYI 大會代表的費用 6. 地方 NYI 代表參加地區 NYI 大會之三十或以下 NYI 契友的教會包括 : A. 座堂牧師和青年牧師或任何全時間支薪參與 NYI 事工之教牧職工 ; B. 新當選之地方 NYI 主席 ; C. 四名以下當選代表, 至少一半應為地區所建立的 NYI 事工焦點工作範圍之內 ; D. 地方教會得在三十名 NYI 契友和 / 或最後三十名之半數以上 (16~29 契名 ) 增添一名代表 7. 任何地方教會的座堂牧師或經核准之拿撒勒人會關懷事工中心幹事未有組織化的 NYI 者得派任一名代表 1 契友數目代表數目契友數目代表數目 5-45 4 136-165 8 46-75 5 166-195 8 76-105 6 196-225 10 106-135 7 226-255 11 1 地方 NYI 當選代表數目並不包含當然代表 (NYI 主席 座堂牧師 青年牧師 地方教會之地區 NYI 議會成員等 ) 事工 810.115 佈道地區 NYI 發展並施行各種持續的事工和特別事件, 為基督接觸年青人 810.116 門徒地區 NYI 發展並施行各種持續的事工和特別事件以培養並挑戰青年人在個人靈修 崇拜 團契 事工和領人歸基督的事工上成為基督的門徒 810.117 領袖發展地區 NYI 發展並施行各種持續的事工和特別事件以輔導並裝備青年人成為基督及其教會的領袖 修訂 810.118 條規 1. 地區 NYI 議會為地方事工計劃提供地方層次的 NYI 有關組織 功能 和帶領之模範 地區 NYI 得遵照 NYI 規章和本會手冊的規定修訂地方青年事工需要之計劃 2. 任何此事工計劃未涵蓋的部份, 可在地區 NYI 議會授權之下執行 810.119 過程 1. 地區 NYI 議會建立並公佈改編和修訂地方事工計劃之過程, 又須在提至 NYI 年會之前修訂並得到核准 2. 向地區事工計劃提議的修訂在地區 NYI 大會之前必須以書面分發到地方 NYI 團體 3. 修訂須經 NYI 大會出席的所有代表和契友三分之二多數票決核准, 並得地區監督和地區指導委員會核准 4. 所有地方事工計劃之更正在大會之後六十天內生效 修訂的文件在生效之前必須以書面分發 8-19 8-20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三 區域事工計劃契友和事工焦點 810.150 組成和負責 1. 所有地方 NYI 團體 地區 NYI 事工 和區域的範圍內 NYI 契友, 組成區域 NYI 2. 區域 NYI 向其契友和全球 NYI 議會負責, 區域 NYI 因地制宜, 亦得向區域總幹事和區域聯合議會負責 3. 區域 NYI 每年向全球 NYI 議會報告, 並且因地制宜定期向區域總幹事和區域聯合議會報告 810.151 事工焦點 1. 區域 NYI 一般的事工焦點是十二歲及以上的青少年 大專院校學生 和社會青年 區域 NYI 議會可視恰當修正事工焦點, 但需區域內的地區以及因地制宜, 並得區域總幹事的核准 2. 為了代表性和擬定計劃, 區域 NYI 議會根據地區青年事工需要建立各年齡部門 領袖 810.152 職員 1. 區域 NYI 的職員是主席和在全球 NYI 大會區域協調會議選出的其餘三名以下的人, 根據區域需要任命其職位和事工責任 這些職員在執行委員會任職 2. 區域 NYI 職員在被選期間, 必須居住並為區域範圍內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會友, 活躍於青年事工, 並被視為以身作則的事工領袖 3. 區域 NYI 的職員不給薪 區域 NYI 職員的行政費用財務支出以區域基金的一部份分攤 4. 區域 NYI 主席不得連任二次以上 810.153 選舉 1. 區域 NYI 職員經全球 NYI 大會的區域支持團體選出, 並經大會核准 職員任期為四年, 從總議會結束迄下屆總議會結束為止 2. 區域 NYI 提名委員會提名區域 NYI 的職員 提名委員會為區域 NYI 議會所任命並包含至少四名區域 NYI 契友, 包括區域 NYI 主席和區域總幹事 至少每一位置有二名向協調會議提出 區域 NYI 議會和區域總幹事必須核准所有的被提名者 3. 區域 NYI 主席根據 NYI 全球事工計劃在全球 NYI 大會經區域協調會議的半數以上票決選出, 並經大會半數以上票決通過 其他的職員經過區域協調會議半數以上票決選出 4. 現任區域 NYI 主席合格連任得以 贊成 或 反對 票選之, 當此選舉乃經區域 NYI 議會推薦, 區域總幹事核准, 並在全球 NYI 大會經區域協調會議三分之二多數票決核准 5. 當一名職員之契友資格由地區他遷, 辭職, 或因疏忽職守或行為不當遭區域 NYI 議會三分之二多數票決撤職, 其職位即出缺 若區域 NYI 主席職位出缺, 副主席即代行主席責任直到下屆區域 NYI 大會 如果職員之間職位出缺, 區域 NYI 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票補其空缺, 如果只有一名被提名, 或者以半數以上多數 8-21 8-22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決, 如果有二名或以上之被提名者 如果區域 NYI 主席出缺的話, 區域就遵照 NYI 全球事工計劃選出一位新主席 810.154 責任 1. 區域 NYI 主席的責任包括 : A. 帶領並指示域區 NYI, 與 NYI 和區域領袖合作同工 B. 主持區域 NYI 議會為地區青年事工提供異象 C.. 促進區域青年事工的發展, 與區域 NYI 議會同工, 根據需要一起定義區域 NYI 事工焦點 D. 在全球 NYI 大會中主持區域協調會議 E. 在區域內各地區或宣教場, 鼓勵 NYI 事工的發展 F. 在適當的區域委員會裡, 合適時在各區域的委員會裡代表區域 NYI 的利益 G. 向區域 NYI 議會 區域總幹事和區域聯合議會 ( 當可適用之時 ) 以及全球 NYI 議會提出年度報告 H. 向區域 NYI 議會和區域辦公室 ( 當可適用之時 ) 建議年度預算 I. 擔任全球 NYI 大會的代表, 和全球 NYI 議會的成員, 除了在美國以外, 在區域 NYI 主席之間選出兩名代表, 擔任全球 NYI 議會之成員 若主席未克出席, 區域 NYI 議會選出的代表, 又經區域總幹事核准 ( 當可適用之時 ), 得提供其他的代表 J. 擔任區域 NYI 和區域拿撒勒人會高等教育機構之聯絡人以促進溝通 合作 和事工配搭 2. 區域 NYI 職員的責任包括 : A. 為不同的區域 NYI 事工培養並指定領袖 B. 根據區域需要定義並分派職位和青年事工責任 C. 分派下列責任以確保成果和效率 : a. 保存所有區域 NYI 議會的開會正確記錄並為區域 NYI 處理一切聯繫事宜 b. 根據全球 NYI 議會 總委員會 和區域辦公室政策, 並將區域 NYI 基金收支存檔 c. 協助主席編輯所有募款和開銷的年度財務報告, 呈交全球 NYI 議會和其他適當的組織 d. 與主席同工製造一年度預算以呈交區域 NYI 議會和區域總幹事核准 e. 在選舉或任命之後儘速通知 NYI 辦公室和區域辦公室有關不同的區域 NYI 職員和事工幹事的姓名住址 D. 盡可能與主席合作以促進區域青年事工 E. 執行區域 NYI 議會或區域協調會議所派的其他事工 810.155 支薪職工 1. 當一個地區聘用一位區域 NYI 協調者, 區域總幹事在區域聯合會議和區域 NYI 議會協商之後, 為區域 NYI 分派任務給區域 NYI 協調者 在那種情形下, 地區 NYI 協調者得執行一些不能達成而指定給區域 NYI 主席的責任 不過, 區域 NYI 主席的重要性應予以重視, 支薪職工表現在提供額外的帶領 支持 和代表區域青年事工上 區域 NYI 議會和區域總幹事同工來定義這兩個職位的角色和責任以及兩者同為區域青年事工的利益共襄盛舉 8-23 8-24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2. 區域 NYI 協調者不得擔任區域 NYI 主席 3. 區域 NYI 協調者在區域 NYI 議會 執行委員會 和區域 NYI 提名委員會上為當然委員 4. 區域 NYI 協調者得擔任區域總幹事指定的 NYI 有關的職責 議會 810.156 組成 1. 區域 NYI 議會包括區域 NYI 職員 其他當選或被指派的青年無職位契友和議會視為必要事工領袖 以及因地制宜, 區域總幹事和 / 或區域 NYI 協調者和 / 或地區青年牧師 2. 僅地區本會會友為 NYI 契友者方得擔任區域 NYI 議會成員 3. 在可適用之時, 拿撒勒人會大專院校的代表負責與區域 NYI 分擔參與事工者, 亦得在區域 NYI 議會中任職 810.157 選舉 1. 區域 NYI 提名委員會提名區域 NYI 契友選入區域 NYI 議會裡 2. 在全球 NYI 大會中的區域協調會議以半數以上之得票者中提名區域 NYI 議會成員 區域協調會議得授權區域 NYI 議會任命區域事工總幹事 3. 當議員成員之區域 NYI 契友資格他遷 辭職 或基於疏忽職守或行為不當由議會三分之二多數成員免職, 其職位出缺 如議會成員中的職位出缺,NYI 議會則以三分之二多數決遞補一名被提名者, 或以半數以上票決兩名或兩名以上之被提名者 若區域內地區代表中出缺, 根據該地區之事工計劃填補之 810.158 責任 1. 區域 NYI 議會有責任計劃組織地區內整個青年事工, 通過其職員和幹事開始並指導事工和活動, 為基督接觸年青人, 又回應他們的靈性增長需要, 調和地區領袖的意見 2. NYI 議會定義區域 NYI 之事工焦點, 回應地方青年事工需要, 並培養事工幹事, 及指派其職位和工作內容 3. 區域 NYI 議會鼓勵並裝備地區的地方教會推動有效的青年事工 4. 區域 NYI 議會帶領地方主日學的青年部份, 藉推動青年加入和參與的增長, 與主日學事工合作, 提供青年主日學教員和領袖的訓練 5. 區域 NYI 議會向區域契友提出全球 NYI 事工和方案 6. 區域 NYI 議會通過 NYI 大會和伙伴關係向區域提出經費的支用說明 7. 區域 NYI 議會向在全球 NYI 大會之區域協調會議建議有關 NYI 事工 議會也任命二名以下, 遵照全球事工計劃去區域擔任在全球 NYI 大會之決議委員會的成員 8. 建立並溝通區域 NYI 議會更正區域事工計劃的程序 810.159 委員會 1. NYI 執行委員會包含當選之地區 NYI 職員和區域總幹事和 / 或區域 NYI 協調者 當整個議會不實際或不可能召開之時, 執行委員會得主持區域 NYI 議會和業務 執行委員會的一切行動要向議會其餘成員傳達, 並須在下一次會議中經整個議會核准 2. 區域 NYI 議會得建立特殊事工或年齡部門委員會以回應青年事工需要 8-25 8-26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3. 在眾多地區的國家裡, 區域得組織全國 NYI 的指導單位以協調 推動該國的青年事工 810.160 宣教場 NYI 1. 在可適用的地方, 區域 NYI 議會與地區領袖合作, 得授權地區現存架構內不同宣教場為 NYI 領袖組織, 以便與區域中 NYI 事工合作並擴充 2. 宣教場 NYI 議會得以產生來負責宣教場的特殊事工和活動 3. 主席或各宣教場的當選代表得在區域 NYI 議會在職, 若區域協調會議如此設定的話 810.161 支薪職工 1. 區域總幹事在與區域聯合議會和區域 NYI 議會協商之後, 指定區域 NYI 協調者的責任 2. 區域 NYI 議會和區域 NYI 協調者彼此同工合作, 互相配搭 會議 810.162 區域 NYI 會議 1. 不同區域 NYI 開會幫助提供有效的事工給青年人 2. 區域 NYI 也鼓勵並加強地方 NYI 事工, 藉著與地區內的地區 NYI 團體開會來提供資源給他們做有效的事工 3. 區域 NYI 參與進一步加速區域內有效的青年事工之區域和全球 NYI 開會 810.163 區域 NYI 議會會議 1. 區域 NYI 議會定期開會以完成區域 NYI 的使命和異象 2. 議會會議得由區域 NYI 主席 區域總幹事, 一名全球 NYI 職員, 或 NYI 幹事安排或召開 810.164 區域 NYI 大會 1. 區域協調會在全球 NYI 中召開 協調會議提供培靈的期間和節目, 以促進地區內青年事工 在協調會中接受報告, 選出領袖, 以及處理任何有關區域之 NYI 工作的業務 協調會也遵照 NYI 全球事工計劃, 為每一名處理全球 NYI 議會無任職的青年委員會名額提供兩名以下的候選人 2. 區域 NYI 議會與全球 NYI 議會協商之後, 安排並監督區域協調會議 3. 區域協調會議由區域 NYI 議會的成員 區域總幹事和 / 或區域 NYI 協調者 以及區域派到全球 NYI 大會的代表所組成 後者是遵照全球事工計劃選出的 4. 協調會議是在全球 NYI 大會中召開, 其時間地點由全球 NYI 議會設定 : 當區域 NYI 議會 區域總幹事 和全球 NYI 議會核准了, 為主持區域 NYI 業務, 當多數當選的代表無法參加全球 NYI 大會時, 協調會議得以書信或電子設施在全球 NYI 大會前六個月召開 事工 810.165 佈道區域 NYI 發展並施行各種持續的事工和特別事件, 為基督接觸年青人 810.166 門徒區域 NYI 發展並施行各種持續的事工和特別事件以培養並挑戰青年人在個人靈修 崇拜 團契 事工和領人歸基督的事工上成為基督的門徒 8-27 8-28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810.167 領袖發展區域 NYI 發展並施行各種持續的事工和特別事件以輔導並裝備青年人成為基督及其教會的領袖 修訂 810.168 條規 1. 區域 NYI 議會此地方事工計劃提供地方層次的 NYI 有關組織 功能 和帶領之標準程式 區域 NYI 得改編回應地方青年事工需要之計劃, 遵照 NYI 規章和本會手冊的規定 2. 任何此事工計劃未涵蓋的部份, 置於區域 NYI 議會之權柄下 810.169 過程 1. 區域 NYI 議會在與區域總幹事協商之後, 建立並公布改編和修訂區域事工計劃的過程, 又必須在它們被帶到協調會議之前核准提議的修訂 2. 在全球 NYI 大會中的區域協調會議之前, 修訂區域事工計劃之建議必須以書面形式發送至各地區 NYI 議會 3. 修訂須經區域協調會議在場投票的所有代表和契友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並經區域總幹事和區域聯合議會核准 4. 區域事工計劃所有的改變在下一屆全球 NYI 大會九十天內生效 修訂的文件必須以書面形式在生效之前寄發 四 全球事工計劃契友和事工焦點 810.200 組織和責成 1. 所有地方 NYI 團體 地區和區域 NYI 事工 以及他們的契友組成全球性的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 2. 全球 NYI 向 NYI 其契友 負責 NYI 的總監督 和主日學事工 以及總董事會的 NYI 委員會負責 3. 全球 NYI 通過主日學事工和 NYI 委員會每年向總董事會報告, 又每四年向全球 NYI 大會和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總議會報告 4. NYI 總幹事通過 NYI 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負責一般的協調和監督青年事工的發展 5. NYI 全世界的辦公室與全球 NYI 議會通力合作, 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有效地執行全球性的青年事工 810.201 事工焦點 1. NYI 的事工焦點是十二歲及以上的青少年 大專學生 和社青 區域 地區和地方 NYI 議會遵照該階段的事工計劃, 得視適當修正事工焦點 2. 為了代表和節目的宗旨, 全球性 NYI 建立三個部門 少年 青年和大專 / 社青 為了提供全球性有效的青年事工 領袖 810.202 職員 1. 全球 NYI 當選職員為主席和副主席 2. 全球 NYI 職員必須是 NYI 契友和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會友, 活躍於青年事工, 和以身作則的事工領袖 8-29 8-30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3. 全球 NYI 職員不支薪任職 全球 NYI 職員的行政費用支出由部份 NYI 經費之支應 4. 全球 NYI 職員的職位任期不得連任 810.203 選舉 1. 全球 NYI 職員由全球 NYI 大會選出 當選的職員任期為四年, 由總議會結束迄下屆總議會結束之時止 2. 在全球 NYI 大會中之不同區域協調會議提名全球 NYI 職員 協調會議得為每一職位提出兩名以下人選, 由協調會議多數票決 然後職員即由大會從各區域協調會議提出的名單投票多數選出 3. 當全球 NYI 主席或副主席辭職或因疏忽職守或行為不當被全球 NYI 議會三分之二多數票決免職, 其職位便告出缺 若在全球 NYI 職員的四年任期中職位出缺, 根據下列順序遞補之 : A. 擔任提名委員會的全球 NYI 議會的執行委員會, 向負責 NYI 的總監督提出二名或以上的名單 B. 在與總監督會協商之後, 負責的總監督將已被核准的候選人名單選票送至全球 NYI 議會 C. 全球 NYI 議會契友三分之二多數票決選出 810.204 責任 1. 全球 NYI 主席的責任包括 : A. 與 NYI 總幹事和 NYI 以及各階層之教會領袖合作提供異象和領導 NYI B. 主持全球 NYI 大會和全球 NYI 議會會議 C. 促進全球 NYI 的利益和全世界 NYI 的工作 D. 經過選舉得總議會的核准, 代表 NYI 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總董事會的董事 E. 在其任期結束之時代表 NYI 為總議會的會員 F. 執行其他全球 NYI 議會和大會分派的責任 2. 全球 NYI 副主席的責任包括 : A. 盡可能與主席合作執行全球有效的青年事工 B. 確保正確記錄一切全球 NYI 大會進度和一切全球 NYI 議會開會記錄, 通過主日學事工和 NYI 委員會呈交給總董事會以及總議會 C. 在全球 NYI 主席缺席時主持全球 NYI 大會, 提供另外的代表到任何委員會或議會, 完成任何指定的責任 D. 在主席職位出缺時, 主持新全球 NYI 主席的選舉, 或協助區域選舉新區域 NYI 主席 若全球 NYI 副主席職位出缺, 全球 NYI 主席完成這項功能 E. 執行其他全球 NYI 議會和大會分派的責任 F. 在全球 NYI 大會主持新當選的美國區域 NYI 主席會議以選舉二名美國代表參加全球 NYI 議會 810.205 支薪員工 1. 負責 NYI 的總監督和總董事會替全球 NYI 分派責任給 NYI 總幹事 NYI 總幹事受總監督會的監督 全球 NYI 主席的重要性應予以重視, 提供額外的帶領 支持 以及 NYI 的全球代表性 NYI 總幹事和全球 NYI 主席在與負責 NYI 的總監督和全球 NYI 議會協商之後, 共同定義他們如何同工為青年事工謀福利 2. 總監督會選擇 NYI 總幹事 當職位出缺時, 根據下列順序填補之 : 8-31 8-32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A. 負責的總監督提名 NYI 總幹事, 在與全球 NYI 議會和總監督會協商之後 B. 然後將選票交由全球 NYI 議會, 以多數核准 之後選票交付主日學事工和總董事會的 NYI 委員會, 以過半數核准, 最後再交到總監督會候選 3. 全球 NYI 議會以多數核准負責 NYI 總監督在總議會後第一次排定的會議提名在職 NYI 總幹事, 後者之後又經主日學事工和總董事會的 NYI 委員會以多數核准, 以及總監督會選出 4. NYI 總幹事不得擔任當選的全球 NYI 職員 5. NYI 總幹事擔任全球 NYI 議會 執行委員會 美加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以及其他被任命的全球 NYI 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議會 810.206 組織 1. 全球 NYI 議會由全球 NYI 職員 NYI 總幹事 美國以外所有區域 NYI 立席, 以及兩名代表美國境內區域的區域 NYI 主席所組成 2. 三名無任職的青年契友也擔任全球 NYI 議會的成員 一名無任職契友為選擇期間內十二到十四歲年齡, 一名是選舉期間內十五到十八歲的年齡, 還有一名是選舉期間內十九至廿五歲的年齡 3. 區域 NYI 協調者和美國 NYI 協調者擔任全球 NYI 議會的當然成員 全球 NYI 議會視需要, 可任命任何人擔任議會無表決權之與會代表 4. 所有全球 NYI 議會成員必須是 NYI 契友和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正式會友 810.207 選舉 1. 區域 NYI 主席在全球 NYI 大會的區域協調會議多數票選出, 又經大會多數票通過 每一個位置至少提出兩名候選人給協調會議, 當情況不許可多數當選代表參加全球 NYI 大會時, 區域的當選代表得以通信 / 電郵投票在全球 NYI 大會之前六個月選出 但這項選舉必須區域 NYI 議會 區域總幹事 和全球 NYI 議會核准 2. 在職的區域 NYI 主席一年任滿之後, 得以 贊成 或 反對 票連選, 但須經區域 NYI 議會推薦, 又經區域協調會議三分之二票決核准以及大會的核准 區域 NYI 主席任期不得超過兩任 3. 在全球 NYI 大會的不同區域協調會議提名不任職的青年契友在全球 NYI 議會任職 一個協調會議得為各職位提出二名以下的名單, 由協調會議的多數票決選擇 然後議會不任職的成員由大會以多數票從交出的提名人選中選出 不任職的青年契友任滿一期不得連任 4. 全球 NYI 議會成員任期迄下屆總議會結束止 5. 當全球 NYI 議會成員辭職或因疏忽職守或行為不當, 或者如區域 NYI 主席由於住址他遷或教會會籍由其區域變更或由區域 NYI 議會免其會員資格, 被全球 NYI 議會三分之二多數票免職, 其職位便告出缺 若在不任職的青年契友中職位出缺, 全球 NYI 議會充當提名委員會, 由執行委員會提出二名或以上的候選人中填補之 若在四年會期中區域 NYI 主席職位出缺, 區域選舉新主席有如下述 : 8-33 8-34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A. 當區域 NYI 議會特別會議可能召開, 便可舉行以選舉為目的的特會 由全球 NYI 副主席所任命的區域 NYI 提名委員會, 提出至少兩名候選人給區域 NYI 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選出 全球 NYI 副主席或其任命的代表, 或區域總幹事主持這項特會 B. 當現場會議不可行的情況下, 全球 NYI 副主席得以通信 電話 或電子信件主持票選 C. 兩名代表美國在全球 NYI 議會之區域 NYI 主席出缺時, 得以美國區域 NYI 主席團的多數票決填補之 810.208 責任 1. 全球 NYI 議會, 與 NYI 總幹事和 NYI 職工同工, 為全球 NYI 議會制訂會議程序, 並指引支持 NYI 所有階層的青年事工資源發展, 但須經負責 NYI 的總監督和總董事會的核准 但這些設計來為基督徒接觸青年人並反應他們的靈性增長需要之 NYI 事工方案 事件 和資源乃通過 NYI 總幹事和普世 NYI 領袖來共襄盛舉 2. 全球 NYI 議會提供講壇支持和發展區域層次之有效青年事工方案 大會 和資源, 遵照 NYI 的使命和異象 3. 全球 NYI 議會提供議會成員作為區域 地區 和地方層次的 NYI 代表成為 NYI 職工之路 議會成員也代表全球 NYI 藉著代表全球 NYI 議會和 NYI 辦公室與他們的區域 地區和地方教會初步接觸 4. 全球 NYI 議會協助計劃和管理四年一期的全球 NYI 大會 5. 全球 NYI 議會為主日學的青少年部提供意見, 並與主日學事工會合作協助促進青少年參加全球青少年主日學教員和領袖訓練 6. 全球 NYI 議會詳閱總董事會提供的 NYI 辦公室之年度預算和支出 7. 全球 NYI 議會指引並詳閱通過 NYI 大會和夥伴提供的基金開銷, 但須經負責的總監督核准 810.209 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包含當選的 NYI 職員 NYI 總幹事和三位其他經議會多數票選的議會成員 執行委員會得主持全球 NYI 議會會務, 當整個議會不務實或不可能的時候 所有執行委員會的行動都向議會其餘成員報告, 並須經下屆會議整個議會的核准 2. 全球 NYI 議會得建立特殊的事工委員會以利工作的推進 3. NYI 美加委員會每年開會以計劃共同的事工和特殊的事件並為美加發展青年資源, 與 NYI 指定服務美加的職業協商並促進之 美加委員會包括所有美加區域的 NYI 主席 拿撒勒人會學生領袖聯盟擔任共同主席 NYI 美加協調者 任何全球 NYI 議會不任職的青年契友 或位在美加的全球職員 以及其他 NYI 美加委員會視為需要的不任職青年契友和事工領袖 美加 NYI 員會職員包括主席 副主席 和秘書 他們是經由三名在全球 NYI 議會任職的區域 NYI 主席團 ( 美加 ) 中的多數票選出 全球 NYI 主席和 NYI 總幹事在此委員會為當然委員, 並與普世 NYI 協調其工作 美加委員會每年向全球 NYI 議會報告 810.210 支薪職工 1. NYI 總幹事須受總監督會監督, 並向主日學事工會和 NYI 委員會報備 全球 NYI 議會得向負責 NYI 之總監督建議修訂這些責任 8-35 8-36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2. NYI 總幹事, 在與全球 NYI 議會協商之後指定 NYI 支薪職工責任, 包括那些分派到美加工作的人 全球 NYI 議會和 NYI 辦公室互助合作, 共襄盛舉 3. NYI 總幹事, 在與負責的總監督和美加 NYI 委員會協商之後, 指派一名 NYI 美加協調人, 美加協調人與 NYI 美加委員會互助合作, 共襄盛舉 4. 區域 NYI 協調者與全球 NYI 議會 NYI 總幹事 及其區域總幹事互助合作, 共襄盛舉 5. NYI 總幹事不得擔任全球 NYI 主席 會議 810.211 全球 NYI 會議 1. 為了提供有效的事工給青年人, 全球 NYI 事工得參與不同的敬拜 教導 培訓 團契 和佈道的聚會 全球 NYI 領袖與區域 地區 和地方 NYI 領袖共同策劃全球事工, 關心特殊團體, 並朝向多區域發展, 俾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青年事工得到最大的功效 2. 全球 NYI 領袖和職工積極參與每一階層 NYI 作為有效事工的資源 810.212 全球 NYI 議會會議 1. 全球 NYI 議會會議每年舉辦一次, 旨在促進 NYI 的使命及異象 此會議之排期應與總董事會年度會議相關連 2. 全球 NYI 職員以及 NYI 總幹事若覺得有需要, 經與主管 NYI 總監督商討可召開特別會議 810.213 全球 NYI 大會 1. 每四年一次的全球 NYI 大會提供培靈時段和節目以促進普世青年事工 在全球 NYI 大會中接受報告, 選舉領袖, 處理任何有關 NYI 工作的立法事務 2. 總監督會定下大會的會期及時間, 由全球 NYI 議會向總議會委員會建議 全球 NYI 的職員,NYI 總幹事, 和 NYI 職工與協調者得由全球 NYI 議會協助監督大會 3. 所有全球 NYI 大會代表必須是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和 NYI 正式會友, 以及在全球 NYI 大會期間為十二歲或以上的年齡 此外, 各地區 NYI 代表必須為正式會友並於大會期間住在該地區內 4. 全球 NYI 大會由全球 NYI 職員和不任職的契友 NYI 總幹事 區域 NYI 主席團 區域和美國 NYI 協調者, 和地區 NYI 代表所組成如下 : A. 1000 或以下的 NYI 契友的地區得差派下列代表 : a. 全球 NYI 大會期間任職的地區 NYI 主席 ; b. 一名活躍於 NYI 領袖的傳道人代表, 他是一名被任命的牧長 助牧 或地區領有執照的傳道人 ; c. 一名在全球 NYI 大會期間活躍於 NYI 帶領工作, 年齡在二十三歲以上的信徒代表 d. 一名在全球 NYI 大會期間活躍於 NYI, 年齡在十二歲至二十三歲之間的青年代表 B. 此外, 在全球 NYI 大會期間, 每一地區擁有 1500NYI 契友和 / 或每超過 1500 半數以上契友 8-37 8-38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一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規章 (751-1499 契友 ), 得指派一名額外的傳道人代表 信徒代表 和十二歲至二十三之間的青年代表 C. 地區代表的數目應依照全球 NYI 大會前的一年, 地區年議會的報告中地區 NYI 契友數目決定之 D. 所有地區代表須在地區 NYI 大會的會期十八個月內或簽證困難或需要長期準備的地區則為兩年, 以多數無記名票選出 遞補的代表得於當選的代表後其餘的提名者中另外多次投票, 如第一遞補 第二遞補 第三遞補等等, 以收到的選票數目來設定 代表和遞補必須在全球 NYI 大會之前一年年底 12 月 31 日以前選出 E. 拿撒勒人會各大專院校或神學院的學生會會長也必須擔任代表, 代表 NYI 與其機構的夥伴關係 假若他或她無法勝任或參加, 學生會選擇的代表得提供遞補的代表 5. 在無組織代 NYI 的地區 ( 無地區 NYI 大會 ), 全球 NYI 大會代表得包含一名 NYI 契友代表, 其年齡由地區年議會選擇 假若在大會前代表退席, 地區指導委員會得任命一合格代表 6. 全球 NYI 大會之主席團可以授權與會人員在大會中進行投票表決, 表決的形式可採取任何形式 7. 在全球 NYI 大會期間各區舉行協調會議, 並由區域 NYI 議會 區域總幹事和區域 NYI 協調者, 以及該區域當選的地區 NYI 代表所組成 契友數目代表數目契友數目代表數目 1-1,750 3 4,751-6,250 12 1,751-3,250 6 6,250-7,750 15 3,251-4,750 9 7,751-9,250 18 事工 810.214 佈道全球 NYI 發展和進行各種持續事工和特別事件為基督接觸年青人 810.215 門徒全球性 NYI 發展和施行各種持續事工和特別事件區域 NYI 發展並施行各種持續的事工和特別事件以培養並挑戰青年人在個人靈修 崇拜 團契 事工和領人歸基督的事工上成為基督的門徒 810.216 領袖發展全球性 NYI 區域 NYI 發展並進行各種持續的事工和特別事件以輔導並裝備青年人成為基督及其教會的領袖 修訂 810.217 條規 1. NYI 規章和全球事工計劃提供全球性 NYI 組織 功能 和帶領的架構 全球 NYI 大會得修訂 NYI 規章和全球事工計劃通過呈交的決議以回應普世青年事工需要 所有對全球事工計劃的更正必須遵照 NYI 規章和本會手冊 8-39 8-40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二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組織規章 2. 任何 NYI 規章或全球事工計劃未及部份乃在全球 NYI 議會和 NYI 總幹事授權之下 810.218 過程 1. 全球 NYI 議會, 在與 NYI 總幹事協商之後 ; 通過呈交的決議建立並公佈修正全球事工計劃和 NYI 規章的過程 2. 任何地區 NYI 議會 區域 NYI 議會 全球 NYI 議會, 或至少六名全球 NYI 大會支持代表得呈交這些決議 決議必須紀錄在適當的決議表格並在申明的限期內收到 3. NYI 辦公室必須在全球 NYI 大會那一年的全球 NYI 議會年會前至少三十天收到所有的決議 4. 決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在全球 NYI 大會之前分派給全球 NYI 大會代表 5. 決議首先經過全球 NYI 議會, 然後是全球 NYI 議會的決議委員會的考慮, 後者由二名以下 NYI 代表組成, 他們為區域 NYI 議會從各區任命 那些決議由上述二個團體之一的多數票決接納, 然後再建議大會考慮 6. 決議須經所有在場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票決核准, 並且在全球 NYI 大會中投票 7. 所有核准改變的 NYI 規章和全球事工計劃於全球 NYI 大會結束後九十六天內生效 更正的文件在其生效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分派 第二章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 全球宣道組織規章 811.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組織規章第一條名稱本組織之正式名稱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 (NMI) 第二條目的本團契之宗旨為經由祈禱 門徒培訓 奉獻以及教育動員本會參與宣教事工 第三條組織第一款地方教會地方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 ( 以下簡稱地方 NMI) 應為該地方教會內之組織, 並應與牧師 教會委員會及地方 NMI 議會合作 地方 NMI 可以組成一個或多個 NMI( 例如 : 主日學 查經班 小組 兒童教會 青年組 議會 著重特殊宣教組織, 等等 ), 上述組織之成立以及職員之任命 / 選舉應受地方 NMI 議會之授權, 並應由牧師及有關領袖認可 第二款地區地區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團契 ( 以下簡稱地區 NMI) 應為 地區內之組織, 並應與地區監督 地區 NMI 議會 地區指導委員會以及其他相關之地區領袖合作 8-41 8-42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二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組織規章 所有在 地區內之地方 NMI 應組成地區 NMI 第三款全球團契 NMI 總團契應為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組織, 並與 NMI 總團契議會 全球宣道部 總部全球宣道委員會以及負責之總監督合作 所有地區及地方 NMI 應組成 NMI 總團契 第四條契友 1. 契友 : 凡屬拿撒勒人會並支持 NMI 宗旨的會友均可成為該地方教會 NMI 之正式契友 A. 除兒童及青年組外, 年滿十五歲或以上的正式契友享有投票權及任職權 B. 除非本規章另有規定, 正式契友一詞指的是 NMI 之正式契友, 此契友亦應先為各該教會之會友 2. 夥伴副契友 : 非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之會友但支持 NMI 宗旨者, 可成為本團契之夥伴副契友 第五條議會及職員第一款地方議會 1. 宗旨 : 地方議會應在地方教會推動 NMI 之宗旨 2. 組成 A. 地方議會之職員應為以下四位 : 主席 副主席 秘書以及司庫 B. 地方議會之成員應負責在地方教會以祈禱 門徒培訓 奉獻以及教育動員本會參與宣教事工 地方議會之主席應為教會委員會之一員 地方議會之成員可擔任超過一項以上之職務, 但於議會中僅擁有一票之投票權 C. 執行委員會應由牧師 ( 當然成員以實際職務認定 ) NMI 職員 以及另兩位地方 NMI 議會之成員組成 D. 任何地區 NMI 議會成員應經由地方 NMI 議會之認可, 可依其職位成為地方 NMI 議會之當然委員 3. 提名 選舉 任命及出缺 A. 提名 : 地方議會之候選人應由不低於三位不多於七位的提名委員會提名, 座堂牧師應指派提名委員, 並擔任提名委員會主席 所有被提名人應為地方教會 NMI 之正式契友 B. 選舉 : 議會之職員以及至少另兩位議會成員應在年度會議中選出, 並自選舉後之下一教會年度的第一日起任職 若地方教會有擔任包括 NMI 在內的教會各項事工之司庫, 並經教會委員會之表決通過, 此人應為地方 NMI 之司庫, 並成為依職務認定之 NMI 議會之一員, 除非地方 NMI 議會另有規定, 此司庫擁有與其他議會成員相同的權利及義務 a. 主席 11 提名委員會應經由教會委員會之認可提交一位以上之主席候選人之名單 8-43 8-44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二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組織規章 22 現職 NMI 主席之被提名人, 可經由提名委員會之提議以及座堂牧師之認可, 以贊成或反對方式的選票獲得連任 33 主席之選舉應為在場超過半數以上之契友票選通過, 並票選通過其一年或兩年之任職 其任期應由 NMI 議會以及牧師建議 b. 其餘應以票選之方式選出為期一年或兩年之地方議會之職員, 任期應由 NMI 議會以及牧師建議, 選舉之方式如下 : 11 多位提名人選舉, 或 22 經由提名委員會之提議以及座堂牧師之認可, 以贊成或反對方式票選 c. 附加議會成員之任期應為一年, 可以 : 11 就特定職務需要選出 22 以整體議會之名義選出, 並於選後賦予其職務, 或 33 由執行委員會指定 d. 地區年議會之代表及候補名單應於年度會議中以多位提名人票選之方式選出, 候補人可以另張選票或經地方議會之推薦以同一張選票選出 ( 年議會代表之人數請參看第六條第二款 1.C.) C. 任命 : 經徵詢牧師之意見, 執行委員會可指定增額之議會成員, 其任期自教會年度或指派當日起為期一教會年 D. 出缺 a. 主席 : 執行委員應向教會委員會提名一位或一位以上之被提名人名單 選舉應以票選之形式, 並應在任何例行 NMI 會議中或特別召集之會議中以超過半數之得票者替補遺缺 b. 其他執行委員會成員 : 執行委員會應提名一位或多位被提名人名單, 並經由地方 NMI 會議在任何例會或特別召開的會議中以複數投票制 (Plurality voting) 決定之 如果地方教會有統一之司庫上述職務之出缺應由教會委員會替補遺缺 c. 其他議會成員 : 執行委員會應以指定之方式補足遺缺 4. 職責與議會成員 A. 主席 a. 主持地方 NMI 之事工 b. 擔任經常性以及特定 NMI 會議之主席 c. 推動並代理其他未經選舉或議會決議授權之重要事工 d. 向 NMI 議會及教會委員會提出年度預算 e. 向地方教會年議會 該教會座堂牧師 以及地區 NMI 秘書提出書面報告 f. 依其職務擔任教會委員會 主日學事工委員會 地區聯合議會以及地區年議會之一員 若座堂牧師之配偶擔任地方 NMI 主席, 並且依其意願不同意出席教會委員會之會議, 可經授權由副主席出席會議 8-45 8-46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二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組織規章 B. 副主席 a. 當主席不在時執行主席所有之職權 b. 經由地方 NMI 議會之指定, 負責他項事工 C. 秘書 a. 處理 NMI 的往來文書 統計紀錄並記錄所有事務性會議紀錄 b. 保存完整的 NMI 契友名單 D. 司庫 a. 維持所有經費收支的正確紀錄 b. 確保所有奉獻項目及時地送達指定的財管人員 c. 提供議會 並若相關地提供教會司庫所有報告 E. 執行委員會 a. 指派增額議會成員或補充議會缺額 b. 在議會休會期間辦理有關事宜 c. 若在兩地方年議會之間 NMI 主席出缺, 提名一位以上之 NMI 主席候選人 F. 其他議會成員 a. 推動交付之重點工作項目及 / 或其責任 ( 請參照 NMI 手冊 ) 第二款地區議會 1. 宗旨地區議會應在該地區內推動 NMI 之宗旨 2. 組織 A. 議會應設四位職員 : 主席 副主席 秘書以及司庫 B. 議會之成員應負責在地區經由祈禱 門徒培訓 奉獻以及教育動員本會參與宣教事工 地區議會之成員可擔任超過一項以上之職務, 但於議會中僅擁有一票之投票權 C. 執行委員會之成員應為地區監督,NMI 職員以及其他兩位議會成員 3. 提名 選舉 任命及出缺 A. 提名 : 議會之候選人應由不低於五位的提名委員會提名, 地區執行委員會應指定提名委員會成員, 地區監督應擔任提名委員會的主席並提名地區 NMI 主席, 經地區監督之認可, 地區 NMI 主席可擔任地區議會其他事工提名委員會之主席 所有受提名人應為該地區地方教會 NMI 之契友 B. 選舉 : 主席以及最少四位議會成員應於地區年議會中以票選的方式選出, 四位議會成員中應有一位為副主席 ( 所選出之四位議會成員之職務應不包括秘書及司庫之職務, 請參看第五條第二款 3.B.c.) 任職應為一或兩議會年度, 議會年度是以地區年議會之休會日期之首日起至鄰近下屆年議會休會日期之最後一日為止 a. 主席 11 提名委員會應於名單中提兩位以上之被提名人, 除非所提之人為現職之 NMI 主席尋求連任 22 現職 NMI 主席之被提名人, 可經由地區議會之提議以及座堂牧師之認可以贊成或反對方式的選票獲得連任 8-47 8-48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二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組織規章 33 主席之選舉應得到超過在場三分之二以上契友之選票認同其當選, 並票選決定其一年或兩年之任職, 或直到選出繼任者為止 其任期應由地區 NMI 議會以及地區監督建議 b. 副主席應以票選之方式選出, 選舉之方如下 : 11 明確定義其職責, 並就此職位提交兩位候選人名單 ; 或 22 向全體議會提出候選人名單, 確切之職位則由議會決定 ; 或 33 經由提名委員會之提議以及地區監督之認可, 以贊成或反對方式選票的選舉 c. 秘書及司庫應以票選的方式選出 11 在地區年會, 經提名委員會之建議以及地區監督之認可以贊成或反對方式選票的方式選出為期一或兩議會年度之人選 22 經由提名委員會之建議並經由地區監督之認可, 在新任地區議會中選出 經由提名委員會之建議並經由地區監督之認可, 選舉可以贊成或反對方式 選票的方式選出為期一或兩議會年度之人選 33 如果地區有一統一之地區司庫, 負責地區各項基金包括 NMI 基金, 此人應為 NMI 司庫, 並於地區議會中擔任以其職務而定之委員並擁有相同之權利及義務, 除非地區議會另有規定 d. 除上述職位外之其餘三位委員, 應以票選的方式選出為期一或兩議會年之人選, 其職責將於議會中決定 地區 NMI 議會以及地區監督應建議其任期 e. 增額委員, 包括 NMI 分區或區域協調人, 可以 11 針對特定職責選出 ; 或 22 針對全體議會提出候選人名單, 確切之職位將由議會決定 ; 或 33 由執行委員會指定, 或由地區議會指定, 執行委員會決定該人選 任期應為一或兩大會年度, 提名委員會以及地區監督應建議其任期 f. 青年人代表 11 地區年會可經由票選選出一位或最多兩位成為委員 ; 或 22 新選出之地區議會可選出一位或最多兩位擔任委員 33 可請地區拿撒勒人會國際青年團契執行委員會提名被提名人 44 任期應為一議會年度 g. 執行委員會成員但非為執委會職員可於地區議會中經由選票選出該執行委員, 其任期為期一年, 或直到其繼任者選出為止 C. 任命 : 經與地區監督商議後, 增額委員可經由執行委員會之決議並由地區議會或執行委員會予以任命 8-49 8-50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二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組織規章 D. 出缺 a. 主席 : 執行委員會應提名兩位候選人, 並需經由在場之地區委員過半數之票選者替補遺缺 當選人應任職至下屆年會前之休會期 b. 其他委員 : 執行委員會或地區議會應經由指定, 填補任何空缺, 新指定之委員應任職至下屆年會前之休會日 c. 總司庫 : 如果地區有總司庫, 總司庫之出缺應由地區指導委員會替補之 4. 委員之職責 A. 主席 a. 帶領地區 NMI 之事工 b. 主持地區議會 執行委員會 地區年會所有會議 c. 推動並代理其他未經選舉或議會決議授權之重要事工 d. 起草年度預算並經地區財務委員會核准 e. 向地區議會以及 NMI 總團契議會區域負責人提送年度書面報告 f. 依其職務擔任地區指導委員會 地區主日學事工委員會 地區 NMI 年會以及地區年議會之委員 ( 參考手冊第 207 號條款 ) B. 副主席 a. 當主席不在時執行主席所有之職權 b. 經由地區 NMI 議會之指定, 負責他項事工 C. 秘書 a. 處理 NMI 的往來文書 並記錄所有事務性會議紀錄 b. 向地方 NMI 主席寄送報告表單 c. 彙編統計紀錄並向地區 NMI 主席 總 NMI 主管 總團契議會代表並且若合適向 NMI 全球宣道部的 NMI 專案協調人員提送一份年度報告 D. 司庫 a. 維持所有經費收支的正確紀錄 b. 確保所有奉獻項目及時地送達指定的財管人員 c. 向地區議會提供經常性的分項報告, 並向地區年會準備一份年度報告 d. 為地區 NMI 財務帳冊年度財務稽核安排適當人選 E. 執行委員會 a. 指定增額地區委員或應替補之議會空缺之人員 b. 在議會休會期間辦理有關事宜 c. 若在兩地區年會之間主席出缺, 提出兩位 NMI 主席候選人名單 F. 其餘委員 a. 推動交付之重點工作項目及 / 或職責 ( 請參照 NMI 手冊 ) 第三款全球總團契議會 1. 目的 NMI 全球總團契議會應推動 NMI 之宗旨 8-51 8-52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二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組織規章 2. 組織 A. 執行總幹事 總團契主席以及拿撒勒人會之各區域代表 B. 執行委員會應為執行總幹事 總團契主席 副主席以及另兩位委員 3. 提名 選舉以及出缺 A. 執行總幹事之提名及選舉 a. 執行總幹事應由全球宣道部總幹事經諮詢負責全球宣道部之總監督提名 b. 總團契議會應以過半數之選票表決的方式認可執行總幹事之提名 c. 總董事會之全球宣道委員會應以過半數選票表決之方式認可並向總監督會推薦被提名人 d. 總監督會應決定執行總幹事之人選 B. 總團契主席之提名及選舉 a. 提名委員會應由執行總幹事 總團契議會中的三位區域性代表以及五位由執行委員會指定的非總團契委員組成, 同一區域不得有兩位提名委員會 b. 執行總幹事應擔任提名委員會之主席 c. 提名委員會應提交兩位並且不應超過三位的總團契主席被提名人名單, 被提名人應為總監督會所認可 d. 總團契大會應以投票之方式, 從這些提名人中選出總團契主席, 以獲得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者為當選人 e. 總團契主席應自總團契大會休會日之首日起任職直到下屆大會前休會日之末日止擔任主席之職位, 或是擔任上述職務直到其繼任者選出並確認其資格為止 f. 總團契主席之任期應以兩屆為限, 一屆之任期為四年 自總議會之休會期直到下一屆總議會結束為止 C. 總團契委員之提名及選舉 a. 每一地區 NMI 議會可經由各該區域向總 NMI 辦事處公室提出一至二位名單形成區域代表的提名名單 11 這些被提名人應為他們所代表區域之契友以及居民, 但若此議會之成員在召開大會前六個月內搬離所居住的區域, 上述限制則不適用 22 上述居住地區之限制亦不適用在任何居住於此區域外鄰近的教會會友 b. 從提名名單中, 每一區域應以選票的方式進行選舉, 得票最高的兩位為被提名人, 但兩位被提名人應來自不同地區, 若發生兩位被提名人來自同一地區的情形, 第二高得票者將由來自另一地區次一高票之當選人取代 c. 此區域之職員應從上述兩位被提名人中選出一位在總團契議會中代表該區域 d. 委員應自總團契議會休會日起任職至鄰近下屆總團契議會之休會日, 或者任職至其繼任者選出並確認其資格為止 8-53 8-54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二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組織規章 e. 任職應以兩屆為限, 每一屆為四年, 若上述代表之選出是為了補足總團契議會之缺額, 此人亦可任滿兩屆 D. 執行委員會之提名及選舉 a. 總團契議會應在第一次會議中提名並選舉一位副主席, 以及另外兩位執行委員會之成員 b. 選舉應以票選的方式進行, 並應選出現場投票得票數較多者 E. 總董事會代表之提名及選舉 a. 總團契議會應提名兩位委員在拿撒勒人會總董事會中代表 NMI b. 總團契年會應以票選之方式選出 NMI 代表 F. 出缺 a. 若總團契主席在兩大會之修會期間發生出缺之情形時, 新任主席將由執行委員會經與負責之總監督協商提名並在總團契議會中以得票超過總團契議會之三分之二之方式選出 此人將擔任總團契主席之職位至下屆大會召開日為止 是否召開選舉以替補出缺之名額則應由總團契議會經與負責之總監督顧問協商後決定 b. 如果在兩大會之修會期間總團契議會有出缺的情形, 該區域的每一地區執行委員會將被要求提送一位被提名人名單至總執行委員會, 從這些被提名人中總執行委員會將提出兩位為候選人, 出缺之名額將由該區域各地 區 NMI 主席以郵寄投票的方式, 並以得票超過半數以上者替補遺缺 是否召開選舉以填補出缺之情形則應由總團契議會執行委員會經與負責之總監督顧問協商後決定 c. 如果出缺之情形發生在執行總幹事的職務時, 應依照本文件第五條第三款 3.A. 所記載之執行總幹事提名及選舉之方式同樣辦理 d. 如果執行委員會在兩大會之休會期間發生出缺之情形, 總團契議會應提名兩位候選人 NMI 總團契議會應以投票方式選出得票過半數者遞補遺缺 e. 如果空缺發生在 NMI 總董事會代表之職務上時, 總執行委員會應與負責之總監督顧問協商並經由總監督會之同意後呈送兩名候選人,NMI 總團契議會應以投票方式選出得票過半數者遞補遺缺 4. 職責 A. 總團契委員 a. 與 NMI 執行總幹事合作發展 NMI 政策及計畫 b. 推動所代表之各該地理區域內之所有計畫 c. 在總團契議會會議中提出 NMI 工作報告 d. 向 NMI 大會提名兩位總團契委員成為 NMI 在總董事會代表之候選人 e. 執行任何總大會所通過有關於所代表區域之規章 8-55 8-56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二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組織規章 f. 自總團契議會選出執行委員會之副主席及另外兩位執行委員 B. 執行總幹事 a. 擔任 NMI 之執行長 b. 與總團契議會合作在全世界各地區推展 NMI 宣教之意向 c. 詮釋 NMI 手冊及規章 d. 指導總辦公室之人員及業務 e. 於 NMI 所有出版品擔當總編輯之職責 f. 指導所有記錄及報告之彙編及維護 g. 向總團契議會 全球宣道委員會以及總董事會提送年度財務以及統計報告 h. 向總董事會全球宣道委員會提出在 NMI 總團契議會中所處理的業務報告以獲得其認可 i. 經由與總團契議會之合作指導總團契大會之組織及各項活動 j. 經由全球宣道部為總團契大會所準備之報告, 準備一份簡要的對總團契大會的財務以及統計報告 k. 在總大會中擔任依其職務而定之大會成員 C. 總主席 a. 在總團契議會 執行委員會 以及總團契大會中擔任會議主席 b. 推動 NMI 之目標及各項計畫 D. 副主席 a. 當主席不在時, 執行主席的職務 E. 執行委員會 a. 在總團契議會休會期間, 處理相關業務 b. 若於總大會休會期間有總主席出缺之情形, 提名兩位候選人 c. 若執行委員出缺時, 提名兩位候選人 d. 指派總主席提名委員會人選 第六條會議第一款地方教會會議 1. 月會每一個月地方教會應該有一次以上之聚會以分享宣教訊息 相互勉勵以及禱告 A. 聚會的形式可以是宣教崇拜 宣教短講 宣教課程 宣教活動或項目 宣教時間分享以及重點宣教活動 B. NMI 主席以及議會應該與牧師一同規劃宣教教育計畫並參與地方教會 2. 年會 A. 年會應在地區大會開會日三十天之前舉行以選舉下一教會年度執行委員會以及地方委員, 並選舉參加地區大會之代表 B. 地方議會之投票以及當選人應限於 NMI 超過 15 歲以上之契友 3. 地方議會會議地方議會應至少每三個月聚會一次以規劃 報告 評估 告知 激勵以及執行地方組織之工作 地方教會議會之主體應形成一個依規章組織的團體 8-57 8-58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二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組織規章 第二款地區會議 1. 大會 A. 應舉行年度地區大會以報告 祈禱 告知 激勵 展示計畫以及執行與組織相關的業務 B. 大會舉行之時間及地點應由地區議會與地區監督顧問協商後決定, 大會舉行之時間應在在地區年議會開會 30 天前舉行 C. 會員資格 a. 各該地區之會員應為依其職務上的與會成員或是地方教會選出之與會代表 b. 依其職務擔當之與會成員應為地區 NMI 委員 地區監督 經派任之牧師 全職並支薪之地方教會助理牧師 地區指導委員會之平信徒成員 地方教會 NMI 主席 ( 或是當主席不能出席時該教會 NMI 新選出之副主席 ) 退休的經派任之牧師 退休之宣教士 宣教士正在本國履行任務者 已被派任之宣教士以及任何前任地區 NMI 主席仍然居住於該地區內者 c. 地方教會選出之與會代表應為 NMI 契友 ( 十五歲或以上 ), 選出代表之人數之計算應依照以下之規定 : 每一地方教會 NMI 扣除副契友若有 25 位或 25 位以下之會友者可選出兩位代表, 之後, 每超過 25 位契友可增選一位代表名額 超過基本契友人數 (25 人 ) 每超過 25 人則可增加一位代表名額 D. 與會之代表應形成一個依規章組織的團體 2. 議會地區議會應至少每半年集會一次以處理在地區大會休會期間的相關事務, 地區議會之主體應形成一個依規章組織的團體 第三款總團契會議 1. 大會 A. 在緊鄰總議會之前應舉行 NMI 總大會以報告 祈禱 告知 激勵 提出計畫 以及處理與其組織有關的事項 多數經登記的代表應組成一個依規章組織的團體 B. 大會舉行的時間及地點應由總團契議會與負責之總監督顧問協商後決定 全球總大會應確保完成實際的執行工作 C. 會員資格 a. 依其職務擔當之會員應為總團契委員 全球宣道區域 NMI 計畫協調員 地區 NMI 主席 ( 但若是地區主席不能參加, 地區副主席可以代表參加 ) 第一期地區之 NMI 主席 ( 但若是主席不能參加, 經由地區監督之許可, 主席可指派另一人選代替其席次 ) b. 參加總大會之代表應在地區年議會中以選票選出, 或由地區議會以選票選出 代表及參加人可以超過三分之二之多數投票方式選出 c. 代表選舉的方法如下所訴 : 每一 1000 位契友或少於 1000 位契友之第三期或第二期地 8-59 8-60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二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組織規章 區, 可選兩位代表, 每增加 700 位契友, 可增加一位代表 契友人數可根據地區大會選舉時之與會人數, 地區議會應提名參加總議會代表候選人 ( 有關地區期別請參照手冊 202.2) d. 每一擁有 50 位或少於 50 位宣教士之全球宣道區域可選出一位全球宣道代表, 區域中若擁有 51 位或 51 位以上之宣教士者, 由地區指導委員會選出兩位全球宣道代表 e. 代表之選舉應在地區 NMI 大會以選票之方式在總大會開會前十六個月之內, 或是在某些區域簽證或相關準備較不尋常之地區時二十四個月之內進行選舉 f. 任何選出之代表在總大會開會期間以及選舉該代表之時應屬其會籍所在地之居民, 若任何選出之代表離開此地區, 代表該地區之權力將喪失, 上述規定並不適用於任何居住地於此地區外鄰近之教會會友 g. 如果被選出之代表或替代代表無法參加全球總大會, 在發現此事實時, 可由地區 NMI 議會指派其他人選與會 2. 總團契議會會議 A. 總團契議會在四年的期間應在總議會休會期集會以處理與組織與規劃有關的事物 B. 全球總議會在休會期應至少集會三次 總議會的主體應形成一個依規章組織的團體 第七條基金第一款於地方教會籌措之基金 1. 世界宣教基金 A. 所有為世界宣教基金所籌募之基金應直接寄至總司庫處 B. 世界宣教基金應以下列方式籌募 : a. 一般為世界宣教基金之奉獻 b. 復活節或感恩節的奉獻 c. 為世界宣教基金, 依照其信心所承諾之奉獻 d. 禁食及禱告之奉獻 2. 特別基金 A. 除了為全球宣道基金奉獻外, 也應該考慮為特別宣道基金奉獻 B. 附加的全球宣道特別奉獻需經全球事工中心負責之人員核准及授權 C. 總 NMI 議會應核准所有在總部層級所提出並籌措之宣教特別基金 3. 排除規定 A. 全球宣道基金以及特別基金之任何一部份皆不應支付地方或地區開支, 也不得作為慈善之用 4. 地方經費 A. 地方經費基金應在地方 NMI 議會所決議並經過教會委員會通過後, 提供給地方全球宣道團契 B. 地方經費之一部分應作為支應參與地區大會代表之開支 8-61 8-62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二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全球宣道組織規章 第二款地區籌措之款項 1. 地區經費 A. 地區 NMI 經費應在地區 NMI 議會決議並經過地區財務委員會之核准後, 提供給地區全球宣道團契 B. 地區經費之一部分應作為支應參與總大會代表之開支 C. 世界宣道基金以及特別基金不應移作地區經費 第十條修訂 本 NMI 規章經出席 NMI 總大會代表投票, 並獲得三分之二贊成票, 且得到全球宣道委員會之核准後, 使得修訂 第三款酬勞 1. NMI 之所有服事應為個人對於教會的愛心奉獻, 在任何層級皆不應有支薪的情形, 但為總董事會所聘任之執行總幹事並不在此規定限制之內 2. 對於各個層級 ( 地方 地區 以及總會 ) 的委員之開支部分, 應有合理的酬勞給付 第八條 政策與程序 總 NMI 議會應在 NMI 規章之外於 NMI 手冊中為 NMI 制訂附加的政策 程序以及工作說明 第九條 議會的權限 在不與有關法律規定 拿撒勒人會信條 全球宣道團契規章以及其他可能適用之秩序規範相衝突的情況之下, 新版的羅伯特議事規範最新版中之有關規定應提供本組織作為其運作原則 8-63 8-64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三章國際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規章 第三章國際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規章 812. 國際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規章使命宣告國際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 (Sunday School Ministry Internation 以下簡稱 SDMI) 的使命為向兒童 青少年 和成人執行大使命, 預備他們過基督徒聖潔的一生 目的 SDMI 的目的有四 : 1. 意向清明地與未信者建立關係直到他們成為有基督形象的門徒並能培育有基督形象的門徒 2. 有效的教導神的話, 直到孩童 年青人及成人都得救 全然成聖, 並在基督徒的品德上逐漸成熟 3. 藉著關懷 教導和傳福音, 協助基督徒在靈性上長進 4. 鼓勵孩童 年青人及成人參加主日學 / 查經班 / 小組並忠心參加聚會 第一條學生資格 責任名單每個地方教會都有責任接觸社區中未信者 任何每週聚會半小時以上以研讀聖經原則及核定之教材者, 應將其名字加入責任名單當中 並在門徒訓練事工名單中之主日學 延伸事工責任 門徒訓練及各年齡層之查經班提出報告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0-23 行 ) 每位老師及帶領者應為在其責任名單中學員之屬靈生命盡責 第一款參與以下事工的人, 應該依照以下規範在責任名冊中提列 1. 搖籃班名單 : 若有四歲以下兒童不能參加主日學的兒童及家長, 可將他們及父母的名冊列入預期名單並為搖籃班名單 A. 這些兒童被視為可能參加學齡前 SDMI, 家長亦可參加相關的成人主日學課程 B. 當 SDMI 校長以及兒童事工總幹事經與牧師商討, 可以指派一位搖籃班幹事, 他 ( 她 ) 要負責探訪, 並將相關之資料送到這些家庭 C. 當他們開始經常參加主日學後, 便可將其名字轉入相關年齡之主日學積極責任名冊內 2. 家庭部 : 任何人因身體或職業之故, 不克參加正常的主日學, 可將其名字列入家庭部 A. SDMI 校長和成人事工之總幹事, 經與座堂牧師協商後, 得在每一教會年度指派一位家庭部督學, 負責探訪, 並教授每週之主日學 B. 那些每週探訪並教主日學的人, 應列在積極責任之名冊上, 並列在每週例常主日學出席之名冊上 (26 行,PAR) C. 若沒有每週去探訪或教主日學, 那些人的名字便應列在拓展事工責任名冊上 ( 對外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7 行 ) 3. 護理之家 / 復健中心 / 健康照顧中心 : 任何住在這些中心的人, 若參加由地方教會協辦的週間聚會, 可列名於積極責任之名冊 ( 註冊 ) 上, 或依下列情況列於拓展 ( 對外 ) 事工責任名冊上 : 8-65 8-66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三章國際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規章 A. 若他實際參加每週拿撒勒人會主日學課程的聚會, 可將他 ( 她 ) 列於積極責任名冊上 ( 註冊 )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5 行 ), 並算在每週平均出席當中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6 行 ) B. 若他參加每週的聚會, 但非積極的參與, 或並非採用拿撒勒人會之課程, 可將他 ( 她 ) 列於拓展事工責任名冊上 ( 對外 )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7 行 ) 並算在每週平均出席之拓展事工當中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8 行 ) 4. 延伸主日學 / 教會佈道所 : 由地方教會或地區承辦的主日學, 每週在另一地點查考主日學課程超過半小時, 並以建立一有組織的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為目標者, 可列入承辦教會積極責任名冊上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5 行 ), 並列入每週例常主日學平均出席人數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6 行 ), 並註明該工作之名稱和地點 A. 當每月向地區提報時, 參加佈道所主日學之人數應與主辦教會穩定參與人數分開列冊, 但應納入每月地區主日學與會人數之中 B. 如果地方教會所承辦之佈道所在教會的附近, 該主日學之參加人數應依名稱地點列冊於地方教會之中 如果地方教會承辦超過一項新事工, 每一項新事工應依名稱 地點分別列冊 C. 每週 每月以及每年應參照以下案例呈報 : a. 主日學穩定參加人數 125 b. 佈道所 ( 中和 )30 c. 佈道所 ( 連城 )15 d. 拓展事工 25 D. 如果一地區或地方教會正計畫一項大型植堂計畫, 這些佈道所可以依照地區之意思, 以其名字及地點分開列冊呈報 5. 托兒所 / 學校 : 任何拿撒勒人會所贊助之托兒所或學校 ( 從出生至中學 ) 之學生應依照以下方針列入積極責任名冊或拓展事工名單之中 A. 如果該員目前未註冊加入拿撒勒人會主日學校, 但積極參與拿撒勒人會主日學課程, 他們應被列入積極責任名單 ( 註冊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5 行 ), 並被算在每週平均出席人數當中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6 行 ) B. 如果學生未被教導拿撒勒人會主日學課程, 但每週有聚會者, 應列於拓展 ( 對外 ) 事工名單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7 行 ) 並被算在每週平均出席之拓展事工當中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8 行 ) 第二款除名 : 一旦列入任何之責任名冊內, 地方教會應積極的向他傳福音, 直到他成為教會的一員 唯獨當地方教會盡全力仍無法得著那人時, 才得在座堂牧師之核准下予以除名 下列的情況可予以除名 : 1. 遷移 2. 參加另一主日學校 3. 自己要求除名 4. 死亡 8-67 8-68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三章國際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規章 第二條出席狀況 地方教會數點 SDMI 出席人數的目的是為測量教會每週對培育像基督門徒工作之果效 所有 SDMI 的努力, 應帶領個人成為基督的門徒 教會的會友以及培育人他人成為主的門徒 週間 SDMI 事工之出席人數應歸入下一週參加人數之內 SDMI 出勤分成兩類 : 經常主日學出勤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4a 行 ) 以及門徒訓練組出勤 ( 小組 / 細胞小組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4b 行 ) 這兩類的出勤地方教會應每週依照下列之規定以及本規章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清點 地區應每年呈報責任名單月報表以及門徒事工週平均報表至總 SDMI 以歸納作成本會年度成長報告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3 至 24 行 ) 第一款經常主日學課程 一般主日學課程應定義為 : 一群有組織的人, 每週在固定的時間和地點聚會 該聚會的目的是查考聖經原則, 並採用 SDMI 事工委員會核准之課程 這種聚會是屬於經常主日學, 每週應數點出席人數 ( 座堂牧師的年終報告第 24 行 ) 1. 開始數點出席人數的時間, 不得遲於上課時間的一半 這原則也適用於聯合聚會或特別聚會 2. 在地方 SDMI 註冊的人, 只要他在該主日有參加地方 區域 地區 教區 或總會召開的退修會 議會 營會等, 都應算為出席, 除非他參加另一地方之主日學 這種數點應包括至少半小時之查考聖經原則 3. 所有經常主日學的上課次數, 決定全年出席之平均人數, 該出席狀況應按月向地區提呈報告 大部份的教會主日學一年聚會五十二次 在有些地理區的氣候, 偶而不容許有經常的主日學課程, 因此地區 SDMI 事工委員會應與該地區監督協商後, 再作決定 4. 所有來自家庭部 護理之家 / 復健中心 / 健康照顧中心 佈道所 拿撒勒人托兒所 / 學校 ( 出生至中學 ) 可依據本規章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列為經常主日學出勤或是拓展事工每週平均出勤 第二款拓展主日學或佈道所 一地方教會之拓展或外展事工應算為拓展事工出勤人數 拓展主日學或佈道所之定義為 : 一群人聚集至少每星期半小時查考聖經原則, 但未能滿足其他經常主日學之基準 ( 參照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 1. 一地方教會擁有超過一類之拓展事工應合併其負責人名單, 及其每月出勤紀錄 每週拓展事工出勤紀錄亦是如此 2. 因為拓展事工與新事工可能在教會年度的任何時間開始或停止, 其年度平均應以該事工實施之週數予以平均計算 第三條班與部第一款 SDMI 應依照年齡或學校的年級分為兒童級或青少年級 成人則應依照各人的興趣 使命負擔或課題予以分班 8-69 8-70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三章國際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規章 第二款當兒童, 青少年或成人班級的人數增加時, 應由 SDMI 事工委員會所指派之部督導負責 第三款部督導之職責為 : 1. 在部內與教師同工, 2. 在必要時, 主持部會議, 3. 確實使部內所有教師持有所需之課程 額外之參考資料和教具器材, 4. 為該部負責訂購所有教材資料 ( 吩咐採購秘書訂購 ) 5. 與 SDMI 事工委員會各相當年齡班級之總幹事合作, 共同促進人數之增長, 並舉辦特別之活動, 6. 向負責之總幹事提出師資訓練之需要, 由總幹事呈 SDMI 事工委員會, 7. 保存該部正確的名冊和出席記錄, 並監督與所有缺席和預期參加的人之連繫工作, 8. 與部內之教師同工, 一同監督全面的事工是否能引起學習之興趣與果效, 9. 負責部內代課教師之事宜 第四條教師第一款部督導和教師應依照本 教會手冊 145.8 每年予以指派 第二款由於教師之服務期為一年, 因此建議教師之指派以短期為限 第三款若有何職員或教師經證實確有信仰不純正 行為不檢, 怠忽職守等,SDMI 委員會有權依照本 教會手冊 145.8 之規定, 免除其職務 第四款所有主日學教師和代課教師, 均應 : 1. 參加定期之教師同工會, 2. 與每位學生, 包括經常出席 缺席或偶而出席的學生經常保持聯繫, 3. 參加所有的訓練課程以改進教學, 4. 定期提供班上聯誼的機會, 5. 要負責觀察教學之情形是否引起學習興趣果效, 6. 每週預備有果效的課程 7. 給每位學生有決志得著救恩的機會 第五條職員及其職責第一款地方 SDMI 校應依教會手冊 113.9~113.10 以及 127. 每年選出,SDMI 校長之職責為 : 1. 在座堂牧師之指導下, 當 SDMI 校長, 2. 代表 SDMI 事工部參與教會委員會 3. 計劃定期之教師和同工會, 4. 為教師 代課教師及預期教師安排訓練課程, 5. 與所有同工溝通有關主日學名冊 出席狀況和活動之計劃, 6. 按月向區主席報告 SDMI 之統計數字, 7. 與地區和總 SDMI 事工部共同鼓勵人數之增長 8-71 8-72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三章國際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規章 第二款各年齡級總幹事之職責列於本 教會手冊 147.1~ 147.9 內 第三款 SDMI 事工委員會應選立一人負責保存 SDMI 之記錄 他 ( 她 ) 應保存整個 SDMI 之正確名冊 ( 註冊 ) 拓展 ( 對外 ) 事工名冊 預期名冊 出席狀況 探訪和其他必要之項目 第四款 SDMI 事工委員會應選立一位司庫保存 SDMI 每週之奉獻收入和按照委員會之指示支出之記錄 司庫每月要向 SDMI 校長提出月報 第五款 SDMI 事工委員會應指派一人負責訂購主日學教材和各年齡級總幹事或部督學所要求之資料和物品 他將自拿撒勒人會出版社收到任何資料送交各年齡級之總幹事, 並預備所有經 SDMI 校長和座堂牧師核准之訂單 第六條行政和督導第一款 SDMI 在座堂牧師督導之下, 應向地方教會委員會負責, 且在 SDMI 事工委員會之監督下, 接受 SDMI 校長和各年齡層總幹事之直接帶領 第二款若一個教會聘僱了一位全職教育幹事, 並要選立他擔任 SDMI 校長, 其程序如下 : 1. 地方教會提名委員會要向教會年會提出未來一年並不選舉校長, 該全職同工將擔任校長, 2. 應由會眾投票來決定, 獲得半數以上之票數方得當選, 3. 該全職同工將當選 SDMI 校長, 將出席教會委員會討論基督教教育事工, 但並不享有投票權 (160.4) 擔任兒童事工總幹事及成人事工總幹事之全職受薪同工應依照上述程序辦理 但必須了解此種安排乃為暫時性的, 應儘量訓練信徒領袖, 儘快由信徒領袖擔任校長之職務 第三款當一教會聘任兒童 青年或成人牧師, 座堂牧師經與教會委員會 SDMI 事工委員會, 或是青年團契議會, 分派責任給兒童 青年 成人等不同年齡群組之牧師 在這種情形下, 兒童 青年或成人牧師分擔了部分授與兒童 青年或成人事工幹事之職責 但是地方教會兒童事工幹事 青年團契主席或成人事工幹事仍然提供了極其重要的信徒帶領 支持並在 SDMI 事工委員會中代表地方教會的兒童 青年及成人事工 座堂牧師 兒童 青年及成人牧師與 SDMI 事工委員會或是青年團契議會一同合作以定義此三部分之角色與職責並定義他們如何合作以使教會年齡群組之事工得利 第七條 SDMI 事工年會第一款地區 SDMI 事工年會各地區應每年計劃一個地區 SDMI 事工之年會, 以推展事工 激發服事動機, 訓練所有 SDMI 事工之同工, 這是非常重要的 每年之年會最高宗旨應在推展 SDMI 之事工 8-73 8-74
第八篇附屬憲章第三章國際主日學及門徒訓練事工規章 1. 地區 SDMI 事工年會之當然成員應包括 : 地區監督 所有座堂牧師 受委任被按立之牧長 受委任領有地區執照之傳道人 退休受委任傳道人 全職助理 在地區年會前新當選和已任職之地區 SDMI 事工會主席 地方 SDMI 校長 所有地區和地方兒童及成人級之總幹事 地區 NYI 主席 所有地方 NYI 主席 地區 SDMI 事工委員會選出之代表 地區指導委員會之信徒代表 以及在該地區具有會友資格的任何拿撒勒人會全職基督教教育教授 2. 各地方 SDMI 應選派該主日學教職員數之百分之二十五之代表參加該年會 (24 行,PAR) 3. SDMI 事工委員會應擔任提名委員會之職務, 至少應提名代表名額之兩倍候選人, 以便多次選舉 這些候選人應是拿撒勒人會的會友, 並積極參與 SDMI 事工 他們應是從各種不同年齡層內選出來的 ( 兒童 青少年 成人同工 ) 若被選出來的代表不克出席, 應指派得票次多者予以遞補 4. 可依 329 條選派地區 SDMI 事工委員會之主席, 以及地區 SDMI 事工委員會之委員擔任地區 SDMI 事工年會之代表, 也可每四年一次成為總 SDMI 事工年會之代表 第二款總 SDMI 事工年會與每四年總議會相關, 總 SDMI 應同時舉行總年會 選出的代表受邀者應集會培靈 激發 並訓練以裝備並加強投入實現全球 SDMI 事工的使命和宗旨 1. 總 SDMI 事工年會之當然成員包括 : 地區監工總幹事 拿撒勒人會神學院和大專院校之基督教教育教授 SDMI 事工部之總幹事和職員 2. 各地區應另選派四名代表, 代表數與該地區當然代表數相等, 或為該地區主日學職員人數之百分之一, 以四捨五入法計算之 3. 在選派總 SDMI 事工之年會之代表時, 應依照下列之條例辦理 : A. 提名委員會的成員為地區監督 SDMI 事工委員會主席, 以及至少三名由地區 SDMI 事工委員會指派的代表 他們要選出三倍的代表名額作為代表候選人 B. 地區年會要自各 SDMI 事工內 ( 包括青年主日學教師 / 同工在內 ) 選出等數之代表和遞補 這些代表必須在被選舉的範圍內目前是積極服事的會友 選出的遞補數目應包含當然代表的遞補 凡為總 NMI 年會或總 NYI 年會之代表, 不得被選為總 SDMI 事工年會之代表, 因為該三項會議是同時舉行的 C. 代表應在總年會前十六個月內, 由地區 SDMI 事工年會投票選出, 或在旅行簽證或其他不尋常地區則須於兩年內選出 D. 儘量選出同額之信徒和教牧代表, 即一半信徒, 一半全職傳道人 牧師或領有執照傳道人 若總數為奇數, 額外一名應為信徒 E. 在總年會舉行時已任或之前新當選之地區 SDMI 事工領袖, 應為該年會之當然成員 F. 所有地區 SDMI 年會之代表和當然代表均享有總 SDMI 年會投票權 G. 複數投票制即足以做為選舉方式 8-75 8-76
H. 若選出之代表不克參加, 應再次投票選出遞補之 I. 在總 SDMI 年會期間, 各代表應居住在其當選代表的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地區內, 並為正式會友 ( 此限制不適用於生活在靠近地區界限, 居家與參加之教會為不同地區者 ) J. 若一地區無法支付全部代表之旅費去參加所推薦之總 SDMI 事工年會, 經該地區 SDMI 事工委員會決定後, 可選出在其能力負擔範圍內之代表名額 K. 參加年會的代表, 應比照地區 NYI 和 NMI 年會代表之規定, 向地區請求財務上之補助 L. 若地區 SDMI 事工年會未經選總 SDMI 年會的代表, 則應在地區年議會中舉行代表之選舉 第九篇表格 ( 略 ) 按國際總會決定本篇不用翻譯 第八條 修訂 本規章經出席總董事會之代表投票, 並獲半數以上之贊成票通過, 得修訂之 8-77 9-1
第十篇附錄第三章行政政策 第十篇附錄 第三章 行政政策 第一章 總會職員 ( 略 ) 第二章 行政委員會 會議和教育機構 ( 略 ) 第三章 行政政策 第四章 現代道德與社會問題 902.1 養老年金總董事會和各教會機構, 禁止挪用養老年金, 除非奉獻者蒙主恩召後, 該項奉獻才能成為他們可使用的財產 這種奉獻應謹慎地投資於國家法院承認的信託基金 (2005) 902.2 債務任何機構不得以抵押方式做任何之負債 抵押品也不得視為資產 (2005) 902.3 聖經公會 1. 承認的聖經公會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特別著重聖經是神的默示, 深信它乃是領人歸向基督最主要的工具 由於聖經的需求量與日俱增, 因此做了以下之決策 : 首先, 總議會對聯合聖經公會在全球所做的工作, 衷心表示贊許與認同 其次, 我們同意遵守全球的聖經主日, 在這一天, 要特別強調聖經的重要性, 使神的話進入基督徒的生命中 第三, 總議會授權與總秘書或他們指派的代理人, 出席每隔四年的十二月在紐約市聖經大廈 (Bible House) 由美國聖經公會主辦的顧問會議 (Advisory Council of the American Bible Society) 2. 對聖經公會之奉獻議定,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訂定每年十二月的第二個主日為各國專對聖經公會奉獻之主日 各國的教會為該國聖經公會奉獻, 並為該地區之聯合聖經公會之正式會員或副會員 ; 10-1 10-2
第十篇附錄第三章行政政策 否則則由該地區指定其他聖經公會 ; 同時, 本會所有的教會應努力對其有關之聖經公會做特別奉獻 (2009) ( 註 : 據了解, 蘇格蘭的本會之各教會, 將奉獻寄至蘇格蘭的全國聖經公會 ; 英國的各教會則寄到不列顛及國外聖經公會 ; 加拿大之各教會則寄至加拿大聖經公會 美國的各教會將奉獻寄至本會位於 Prairie Star Parkway, Lenexa, KS 66220, USA 之全球事工中心, 以支持美國之聖經公會 ) ( 在臺灣地區之教會, 則應寄至臺灣聖經公會 ) 此句為臺灣地區所加入 902.4 教會手冊 編輯決策議定, 由總監督會指派的 教會手冊編輯委員會 委員, 組成 教會手冊編輯委員會, 並進一步議定, 對於在第廿七屆總議會會議記錄中, 有關 教會手冊 陳述有相互抵觸之處, 特授權予 教會手冊編輯委員會 負責 同時, 該委員會有權對目前之 教會手冊 的內文做編輯上文字之更動, 但不得變更原意 該委員會也有權對新近決議之事項做編輯上文字之更動, 但不得變更其原意 教會編輯委員會 有權修改語意含糊不清的文字, 以簡潔易懂之文句取代之, 也有權修改手冊中之章數 段落 節和其他必要之部份, 以求與第廿七屆總議會決議之事項相互一致, 同時也有權修正目錄, 以求符合第廿七屆總議會決議之事項 若有更進一步之決策, 監督所有 教會手冊 翻譯之工作, 均為教會手冊編輯委員會之職責 (2009) 902.5 教會手冊 附錄之審核在 附錄 第三章和第四章內的項目, 若經保留十二年 ( 三個四年 ) 後, 仍沒有做重新之審議, 應由諮詢轉移資料 委員會提交總議會所屬有關之委員會做相同之審議, 作為總議會之決議案 (2001) 902.6 委員會之保有為任何目的而建立之特殊委員會, 除非有特別原因, 否則均應在總議會結束後, 即告解散 (2005) 902.7 總議會之事務 ( 摘自 2009 年 代表手冊 ) 決議案和請求案規則 26: 提呈者 地區年議會 地區年議會授權之委員會 區域會議 總董事會或任一它所承認之部門 正式的委員會或總會之各審議會 或五位以上總議會之委員, 均可提呈決議案與請求案, 做為總議會討論之議案, 且需依下列規定辦理 : 1. 決議案和請求案, 須提呈二份, 並應採用總秘書提供之正式格式打字 2. 各決議案和請求案均書寫主題和提呈代表之姓名或單位名稱 3. 對 教會手冊 內容之變更建議, 必須以書面提呈, 並標明 教會手冊 之段落節數, 以及建議變更之內容 4. 所有的提案均不得遲於十二月一日議會召開前提交總秘書, 並依規則 37 和 教會手冊 305.1 條之規定編號, 送交轉移資料諮詢委員會, 以便刊印於 代表手冊 內 規則 27: 決議案及請求案之提呈期限 經議會之同意, 送呈議會審議之決議案和請求案, 均應送交總秘書, 以便提交法制委員會考核, 且最遲不得超過事務會議第二天下午五時正 10-3 10-4
第十篇附錄第四章現代道德與社會問題 規則 28: 教會手冊 之變更: 總議會採納之決議案, 應呈交教會手冊編輯委員會, 以便符合其他手冊之條文 902.8 總會各委員會之委員的限制任何人不得擔任超過一個以上下列委員會之工作 : 總董事會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神學院董事 ( 美國 ) 拿撒勒人會聖經書院董事 (2001) 902.9 歷史古蹟和地標地區和區域年議會可指定有歷史意義的地方為歷史古蹟 達到歷史古蹟意義之處必須至少五十年的光陰 該處不一定保留原建築物或架構以被認定 年議會秘書應將新近指定之歷史古蹟報告總秘書, 並報告有關採取的行動, 蹟址的資訊, 及其意義 地區和區域議會得請求總議會指定富有宗派意義的原址為歷史地標 該處的提名應限於曾被指定為歷史古蹟之址 在其接受總議會考慮之前, 總監督或被派篩選提名的委員會必須同意此提名 總秘書應保存歷史古蹟和地標之記錄, 並適當地公布大眾 ( 條款 327.2 段 )(2009) 第四章現代道德與社會問題 903.1 器官捐贈基督教拿撒勒人會鼓勵有些會友願意生前立遺囑捐贈或接受器官做為醫學解剖之用 此外, 我們請求那些有資格接受器官者應具有道德和倫理之公平態度 903.2 種族歧視基督教拿撒勒人會重申其基督徒視全人類及各種族皆平等之歷史地位 我們深信神是全人類之創造者, 人類是由一個血脈創造而來 我們相信每個人, 不分種族 膚色和信仰, 在法律前一律平等, 包括投票權 受教育權 享用一切公共設施權, 以及依照各人之能力, 有平等之機會賺取生活所需, 不受任何職業或經濟之差別待遇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敦促我們在各地方的教會, 繼續加強促進種族平等與和諧之計劃 同時, 我們也認為聖經 要追求與眾人和睦 ( 希伯來書十二 14) 的教訓, 應是我們會友行為之指標 我們鼓勵每一位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的會友, 要謙卑地省察自己個人對種族的態度與行為, 以此做為達成基督徒目標的第一步 我們再次強調我們的信仰, 聖潔的心靈和生命乃是恰當生活的基礎 我們相信當人心因著完全歸順耶穌基督而改變時, 種族間之相互認同與接納, 以及基督教 盡心 盡性 盡意 盡力愛神和愛鄰舍如同自己 的精意, 才會真正實現 (2005) 903.3 權利之濫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痛恨虐待兒童 婦女和老人, 並藉其出版物提供適當之教育資料, 呼籲並提起大家之共識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再強調其歷史政策 : 所有在本會權柄下事奉的人, 不有不當的性行為及其他濫權的形式 當考慮安置人在可信託與授權的職位時,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認為過去的行為是未來的指標, 所以我們不會讓過去曾經利用職權從事不當的性行為或濫權者擔當信託及授權的職位, 除非有 10-5 10-6
第十篇附錄第四章現代道德與社會問題 採取適當的行動來防止將來的過失行為 一個有罪的人表示痛悔, 不足以克服未來再犯的可能, 除非該痛悔表示伴之以足夠長的時間可見的行為改變, 顯示重複該過失行為是不可能的 (2009) 903.4 對貧困者之責任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相信耶穌對祂門徒的命令, 與世上貧困之人有著一種特殊關係, 基督的教會應當, 第一 應節儉, 並不可強調富裕和奢侈, 第二 照顧窮困者, 供給他們衣食和居住之處所 從整本聖經以及耶穌的一生中來看, 神關心貧窮受壓者 以及在社會中弱小無助之人 我們也當照顧關心這樣的人, 進入他們當中, 不單只是賙濟或安慰而已 我們對窮困者的慈惠事工包括賙濟 並提供他們機會 平等和公義 我們更深信基督徒對貧困者的責任乃是每一位尋求以愛為信仰中心之人必須具備的生活理念 最後, 我們瞭解基督徒的聖潔與慈善事工是不可分的, 它能使基督徒更趨完善 創造一個更公義 公平的社會和世界 聖潔能使信徒超越世上人們對經濟需要之慾望, 激勵我們投入這樣的服事中, 以紓解社會之貧窮, 在關心他人需要之餘, 得以平衡我們的慾望 (2001) ( 出埃及記廿三 11, 申命記十五 7, 詩篇四十一 1 八 十二 3, 箴言十九 17 廿一 13 廿二 9, 耶利米書廿二 16, 馬太福書十九 21, 路加福音十二 33, 使徒行傳廿 35, 哥林多後書九 6, 加拉太書二 10) 903.5 事工中的婦女基督教拿撒勒人會支持婦女使用上帝所賜在教會內的屬靈恩賜之權利, 肯定婦女在基督教拿撒勒人會中被選擇及委任為領導地位的歷史權利, 包括牧師和助牧的職位在內 基督的救贖工作的目的, 是釋放上帝的創造從墮落的咒詛中得自由 那些 在基督裡 的人就是新造的人 ( 林後五 17) 在此救贖計劃中, 沒有人基於社會地位 種族 或性別被視為低人一等 ( 加三 26~28) 我們承認保羅在給提摩太的訓示 ( 提前二 11~12) 和哥林多教會的訓示中 ( 林前十四 33~34), 有明顯的差異, 解釋這些經文為限制婦女在事工的角色, 與聖經中讚美婦女參加與屬靈領導角色有嚴重的衝突 ( 珥二 28~29; 徒二 17~18; 廿一 8 9; 羅十六 1 3 7; 腓四 2~3), 並違背了衛理宗的聖潔傳統 最後, 這與全本聖經所呈現的上帝特性, 特別是啟示在耶穌基督的性格大相逕庭 (2001) 903.6 性別包容性語言在論個及人時, 拿撒勒人會肯定並鼓勵使用性別包容性語言 印刷品 包括本手冊以及公開場合之言論應顯現出條款 903.5 中對於性別平等的積極承諾 但用語的改變不應運用在聖經中對於上帝的引用語或提及 (2009) 903.7 教會與人類自由為使本會會友瞭解並保存本會所承襲基督信仰的傳統, 特別提醒本會會友, 政治和宗教的自由乃是根據聖經的觀點, 人類是有尊嚴的, 是神所創造的, 且是照著祂聖潔的形像而造成的 我們鼓勵會友參與支持此聖經觀點合適的活動, 並堅決反對此種寶貴的自由受到威脅 此種自由的爭取常是危險的, 然而我們呼籲會友選舉那些信仰有原則且對神負責的人, 來擔任政府公家機構之職務, 選出能讓選民信任的人 再者, 我們反對宗教團體為召募特別的支持者而有任何侵害此種原則的行為 10-7 10-8
第十篇附錄第四章現代道德與社會問題 我們深信本會的角色乃是要領導及不斷提醒人們 公義使邦國高舉 ( 箴言十四 34)(2005) 903.8 戰爭與兵役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認為理想世界情況應是和平的, 基督的教會有義務以其影響力來尋求此種有義意之目標, 使地上萬國均能處於和平之中, 且以其所有的努力, 致力於傳揚和平的信息 然而, 我們瞭解, 我們生活在一個充滿邪惡的力量與思想, 與基督教的理想相衝突的世界中, 使得國際間發生緊急狀況, 使得一個國家不得不訴諸戰爭, 以護衛其理想 自由和生存 雖然這種行為是爭取和平,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認為基督教徒應對神盡忠, 因此並不限制其會友因戰爭而在軍中服役, 本會認為每位基督徒身為國家的國民, 就當為國效力, 這與基督徒的信仰與生活方式是相互一致的 同時我們也承認, 由於基督徒教導的結果和因著基督徒切望世界和平之故, 在我們會友中有一些人反對某種形式之服兵役 因此,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建議, 對其會友因良心之故反對服兵役者, 給予免除參與戰爭之任務, 並考慮讓他在非戰爭之宗教團體中, 履行兵役之義務 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藉由其總秘書, 將設立一個名冊, 提供本會因著良心反對服兵役者之名單 (2005) 903.9 創造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相信聖經所記錄創造的事實 : 起初上帝創造天地 ( 創一 1) 我們反對無神詮釋之宇宙及人類起源 ( 希伯來書十一 3)(1,5.1,7)(2009) 903.10 受造物的照管對於神創造萬物的感激, 我們相信我們應該努力展現管家對於保護神的創造的特質 因著瞭解神賦予我們每一個人對於維護四周萬物的完善都有一份責任的緣故, 我們願意負起個人及團體對於如此做的責任 ( 創世紀二 15, 詩篇 八 3~9; 十九 1~4;148) 903.11 靈洗之憑證基督教拿撒勒人會相信聖靈具有見證重生及潔淨人心, 藉聖靈內住全然成聖的功效 我們確信合於聖經的全然成聖或聖靈內住的憑證, 便是藉信得以脫離原罪, 內心得潔淨, 如使徒行傳十五 8~ 9 所載 : 知道人心的神, 也為他們作了見證, 賜聖靈給他們, 正如給我們一樣 又藉著信潔淨了他們的心, 並不分他們我們 這種潔淨藉聖潔生活所結聖靈的果子顯明出來 : 聖靈所結的果子就是仁愛 喜樂 和平 忍耐 恩慈 良善 信實 溫柔 節制, 這樣的事, 沒有律法禁止 凡屬基督耶穌的人, 是已經把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 同釘在十字架上了 ( 加拉太書五 22~24) 強調一個或任何的身體現象, 或 祈禱語言 是受靈洗的憑證, 是與聖經及教會歷史一貫的立場相違背的 (1997) 903.12 色情色情之罪, 是敗壞社會的惡根 貶低了人類的尊嚴之印刷刊物和視聽工具, 與聖經神聖的婚姻和健康的性關係背道而馳 10-9 10-10
第十篇附錄第四章現代道德與社會問題 我們深信我們是按著神的形像被造, 然而這些色情使男 女 孩童墮落, 消沈和萎靡 色情商業的動機乃是出於貪心, 是家庭生活的敵人, 是導致暴力犯罪的原兇, 它毒化人心, 褻瀆人體 為了尊崇神是造物主宰, 是救贖主, 我們鼓勵積極的以各種合法的手段反對色情, 努力去帶領那些被色情罪惡捆綁的人們歸向基督 (1997) 903.13 基督徒衣著的端莊因著體認到人們在公眾場合中衣著持續朝向不端莊的趨勢, 我們提醒會友們, 端莊是聖潔的表徵, 並鼓勵基督徒在公眾場合中隨時穿著端莊的服飾 (2005) 903.14 健康聖經呼召所有的信徒經由聖靈轉化的能力進入平衡 健康以及完全的生命 暴食是一種攝入食物到損害身體 社群以及屬靈生命的一種行為 雖然過度肥胖可能導因於基因或文化的壓迫, 或是物理的限制, 在另一方面過度肥胖反映了一種消耗神的創造物 食物 資源以及傷害人與社群的一種生活方式, 身為基督徒與神的管家, 神呼召我們維持健康與良好的身材, 作為聖靈的殿並合適地使用神所供應的資源與關係過我們在世寄居的日子 (2009)( 約伯記廿三 19~21, 馬太福音十一 19 廿三 25, 哥林多前書九 2, 加拉太書五 2, 腓立比書三 19, 提多書一 8 二 12, 希伯來書十二 16, 彼得後書一 6) 903.15 濫用毒品基督教拿撒勒人會自始至終強烈反對濫用毒品, 對社會造成傷害 我們鼓勵會友積極地參與有關濫用毒品之教育, 使用毒品這種行為不符合基督徒之品格和聖潔的生活 (2001) 903.16 反酒精文化基督教拿撒勒人會公開支持反酒精文化 我們鼓勵公民 勞工 商人 教授 社會 自願者和私人機構組織共同支持此種反對行動, 抵制廣告和媒體強迫社會接受 酒精文化 (2001) 904.17 吸煙及廣告基督教拿撒勒人會鼓勵會友堅決抵制吸菸的行為, 這種行為不但有礙健康, 也危害社會 我們一貫的立場乃奠定於神的話語上, 我們當視自己的身體為聖靈的居所 ( 哥林多前書三 16~17 六 19~20) 我們強烈反對以各種形式使用菸草, 乃是有醫學根據的, 同時在世界各地許多社會 政府 及衛生機構, 均證明菸草有礙人健康, 在生理上造成嚴重且永久性的損害 我們了解現代的年輕人受到耗資千萬菸酒廣告極大的影響, 我們支持立法禁止雜誌 廣告媒體 廣播及電視刊登或播放菸酒之廣告 (2001) 904.18 愛滋病自從 1981 年以來, 我們的世界遭遇到號稱 愛滋 的最大災病 就愛滋病患的深度需要而觀, 基督徒關懷促使我們正確地探討有關愛滋病的資訊 基督要我們為全世界任何一國家的愛滋病患找到一個表達祂的愛心和關懷的方法 (2001) 10-11 10-12
第十篇附錄第四章現代道德與社會問題 903.19 孩童與年輕人的重要性聖經要求每一個基督徒應該 為啞巴 ( 不能自辯的 ) 開口, 為一切孤獨 ( 缺乏的 ) 的伸冤, 申命記六 4~7 教訓我們要將神的恩典傳給孩童 詩篇七十八 4 說道 : 要將耶和華的美德和他的能力, 並他奇妙的作為, 述說給後代聽 耶穌在路加福音十八 16 中肯定的說道 : 讓小孩子到我這裏來, 不要禁止他們, 因為在上帝國的正是這樣的人 基於對聖經觀點的回應, 拿撒勒人會認知孩童對神是重要的, 並且在神的國度居於首要位置 我們相信神指示我們以愛心 滋養 保護 看重 指引並為孩童發聲 神的計畫是要我們引導孩童走向救恩與在恩典中成長的道路 救恩 聖潔與門徒訓練對於孩童來說是可能的並且是必需的 我們知道教導孩童並非只是達到目的的方法之一, 最重要的是要能夠完全參與在基督的身體 ( 教會 ) 之中 孩童是受訓練的門徒, 不是等待的門徒 因此, 在地方教會中, 對孩童及其家人整全並轉化的事工應該要在以下的方面呈現 : 在身體 智慧 情緒 社會以及屬靈上提供有效與積極鼓舞的服事 闡明對於現今社會影響孩童的有關社會正義的議題, 身為基督徒的立場 導引孩童明白信心社群對於宣教與教會事工的意義 培育孩童為門徒, 並訓練他們培育其他的孩童為門徒 裝備父母滋養子女們屬靈生命 教會教育機構 聖經學校 學院 大學以及神學院裝備學生帶領此方面的事工, 他們在分享兒童事工之異象與使命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與牧者及信徒, 他們一同撫育下一代孩童及年輕人, 使他們明白聖經與神學思想, 並面對傳福音 門徒訓練與轉化社會的挑戰 拿撒勒人會期待看到一個世代融合的信心社群 讓他們可以服事並且經由許多的方法將這些事工結合在教會之中, 使他們有機會以合適的於年齡 發展階段 能力與恩賜的方式彼此服事 (2009) 10-13 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