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 幼兒保育法規案例與資源 三 保母托育案例說明 1. 來不及長大保母無照失職男嬰猝死 ( 侯力元,2009) 40 1 2 3 18 4 35 40 28
CHAPTER 4 保母托育 71 2. 綜合上述可知, 本案例為合法立案的托嬰中心僱用沒有證照的保母照顧嬰兒, 無照的保母不僅胡亂沒拍子的幫男嬰拍背, 並讓男嬰趴睡在床上, 且用固定帶綁住男嬰達 40 分鐘, 等到男嬰被發現時, 已沒有生命跡象, 經過 2 個月的搶救仍然回天乏術 目前政府針對保母的資格規定可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2011) 第 5 條之規定, 保母人員資格為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幼兒保育 家政 護理相關學程 ( 科 ) 畢業, 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是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 取得保母 教保或保育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 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若於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施行前, 已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 於本法施行日起 10 年內可為保母人員 此外,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 團體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 並應定期舉辦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1, 第 11 條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也必須聘用專業人員來辦理相關的業務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1, 第 78 條 ), 且不能有虐待或妨害兒童身心健康等情形發生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1, 第 83 條 ) 就罰則部分, 本案例托嬰中心有妨害兒童身心健康情形, 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1) 第 83 條, 依同法第 107 條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 保母因業務過失導致男嬰死亡, 違反 中華民國刑法 (2011) 第 276 條,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72 幼兒保育法規案例與資源 1. 流感猝死? 只關 1 分? 托嬰中心掩真相 ( 顧守昌,2011) 30 59 43
CHAPTER 4 保母托育 73 12 7 1 5 2. 綜合上述可知, 本案例為保母因為女嬰啼哭而將女嬰關在置物櫃中, 導致八個月大的女嬰活活被悶死, 因此爆發托嬰中心違規經營 這間合法申請的托嬰中心因為經營狀況不錯, 而在合法申請的托嬰中心旁, 違規經營第二間分店, 且違法安置了 12 名嬰幼兒, 負責人以合法掩護非法, 兩家托嬰中心總共超收了七名嬰幼兒 目前政府針對托嬰中心的管理規定可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2 條之規定,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此外,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 團體處理兒童相關事務時, 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1, 第 5 條 ), 不能因為女嬰啼哭而將女嬰關在置物櫃中, 導致女嬰因此被悶死 就罰則部分, 本案例托嬰中心未申請設立許可而辦理托嬰業務, 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1, 第 82 條 ), 依同法第 105 條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並命其限期改善 此外, 保母因業務過失導致男嬰死亡, 違反 中華民國刑法 (2011) 第 276 條,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74 幼兒保育法規案例與資源 1. 5 倍安眠藥灌嬰死保母求刑 20 年 ( 黃志偉,2008) 8 20 8 2 20 2. 綜合上述可知, 本案例為保母受不了一歲女嬰哭鬧, 不僅毆打女嬰, 甚至把嬰兒死亡劑量五倍以上的安眠藥加入牛奶中, 並餵食女嬰, 隔天女嬰出現呼吸困難症狀, 保母卻沒有送醫, 導致女嬰中毒死亡 目前政府針對居家式托育服務的管理規定可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
CHAPTER 4 保母托育 75 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6 條之規定,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 應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且應年滿 20 歲並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保育 家政 護理相關學程 科 系 所畢業及修畢保母專業訓練課程, 並領有結業證書 此外, 兒童不能施用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1, 第 43 條 ), 若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例如 : 醫事 社工等人員, 發現兒童施用有害身心健康的物質, 也應於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1, 第 53 條 ) 另一方面, 保母如有行為不檢而損害兒童權益等情形, 情節重大且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不能擔任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1, 第 81 條 ) 就罰則部分, 本案例保母將安眠藥加入牛奶中餵食女嬰, 已讓女嬰遭受身心的虐待, 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1) 第 49 條, 依同法第 97 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公布其姓名 實際照顧兒童的保母, 讓兒童施用有害身心健康的安眠藥, 且劑量是造成嬰兒死亡的五倍, 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1) 第 43 條, 依同法第 91 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 保母因業務過失導致女嬰死亡, 違反 中華民國刑法 (2011) 第 276 條,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另一方面, 保母若是沒有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而進行托嬰服務, 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1) 第 26 條, 依同法第 90 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善 若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例如 : 醫事 社工等人員, 發現兒童施用有害身心健康的物質, 未於 24 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1) 第 53 條, 依同法第 100 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76 幼兒保育法規案例與資源 1. 慘!2 歲女童疑遭保母男友性侵 ( 井建智,2005)
CHAPTER 4 保母托育 77 2. 綜合上述可知, 本案例為女童從保母家回來後, 就開始不喜歡穿衣服, 還說自己尿尿的地方痛, 甚至出現令人震驚的動作, 女童母親趕緊帶女童看醫生, 發現女童的處女膜已經多次撕裂, 變成陳舊性傷痕, 恥骨還有淤青, 社工拿出男性娃娃, 女童竟然還會學猥褻動作, 媽媽幾近崩潰 女童母親目前已經報警備案, 直指性侵害嫌犯就是這名保母同居人, 但還帶了三名孩子的保母, 其住處大門深鎖, 吳姓嫌犯也不知去向, 三名孩子的處境不免令人擔憂 目前政府針對兒童遭受性侵害的通報規定可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1) 第 53 條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011) 第 8 條之規定,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的專業人員, 例如 : 醫事 社會工作及教育人員 等, 若發現兒童遭受身心虐待等行為, 應在 24 小時內立即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任何人對於兒童皆不得有身心虐待等行為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1, 第 49 條 ), 而實際照顧兒童的保母也不能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 更不能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2011, 第 51 條 ) 就罰則部分, 本案例保母若未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 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1) 第 26 條, 依同法第 90 條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命其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 而保母使女童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讓女童被男友性侵害, 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1) 第 51 條, 依同法第 99 條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除此之外, 保母男友性侵兒童, 讓兒童身心遭受虐待, 違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2011) 第 49 條, 依同法第 97 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78 幼兒保育法規案例與資源 由於家庭結構的改變, 致使家庭的支持系統不足, 雙薪父母被迫把嬰幼兒送至保母或托嬰中心照顧, 政府為了使嬰幼兒能獲得妥適的照顧, 並減輕家長的經濟壓力, 提出許多相關的計畫方案, 藉以提升托育服務的專業品質, 使家長能夠為幼兒選擇最適合的照顧服務 本章彙整了政府在保母托育方面所提供的資源服務, 包括兒童專業人員的訓練 保母托育的費用補助及社區保母系統的實施等服務 茲分別說明如下 : 一 兒童專業人員的訓練現代的保母有別於過去的傳統觀念, 不再只是靠著自己本身的經驗累積來照顧幼兒, 而是成為一份專業的工作, 必須經過職前的保母專業課程訓練, 再考取保母人員技術證照, 透過這些過程來建立保母專業的托育知能, 以保障托育服務的品質 內政部於 2009 年開始推動執行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其目標為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專業訓練需求, 規劃專業訓練課程相關事宜, 提升機構服務品質 此方案在專業人員的訓練課程, 包括保母人員 教保人員 早期療育教保人員 保育人員 生活輔導人員 心理輔導人員 社會工作人員及主管人員 等八類 茲將其在保母人員方面的訓練單位 訓練課程及成績考核說明如下 ( 內政部,2009a): 1.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 在地方為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2. 設有相關學院 系 所 學位學程 科, 並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大專校院 3. 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 並經專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者
CHAPTER 4 保母托育 79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及法規導論 嬰幼兒發展 親職教育與社會資源運用 托育服務概論及專業倫理 嬰幼兒照護技術 嬰幼兒環境規劃及活動設計 嬰幼兒健康照護 1. 參加訓練之人員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1 學分以 18 小時計 2. 參加訓練之人員出席該課程名稱之出席率達 80% 以上者, 始得參加成績考核 經考核及格者, 授予該課程名稱之學分 注意事項 : 修畢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需通過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 方可取得技術士證 二 保母托育的費用補助政府為了降低少子女化衝擊, 積極營造有利生育 養育之環境, 藉由實施保母托育費用的補助, 分擔家庭照顧嬰幼兒的責任, 避免婦女因婚育離開職場, 協助婦女兼顧家庭與就業 本方案係內政部於 2008 年開始推動執行, 其目標為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保障托育品質, 並針對非就業者但有托育需求之弱勢家庭, 提供臨時托育補助機制, 以協助家長解決托兒問題, 減輕家庭照顧及經濟負擔 茲將其實施對象 計畫內容 補助方式說明如下 ( 內政部,2011f): 1. (1) 家中有未滿兩歲幼兒之家長 (2) 社區保母系統 合法立案之托嬰中心 (3) 保母人員 : 須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泝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且當年度實際收托轄內未滿六歲幼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