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陳情案或釋疑案 -Q&A 題庫 一 品管人員 ( 現場人員 ) 問題 ( 一 ) 參訓資格問題 2 3 具有相關丙級證照, 可否報名參加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 以具有十年 ( 含 ) 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者, 報名參加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一機電班, 並檢附勞保局投保証明文件, 是否需再檢附相關公司服務證明文件? 五專肄業可否報名參加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 (03.05.3 版 ) 一 依據本會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 (02.08.09 版 ) 第 8 點第 項報名資格第 5 款規定 : 領有建築 機電及工程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以上或甲級電匠, 並於取得證照後有三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 二 依上開規定, 雖具相關丙級證照資格, 惟仍須於取得建築 機電等相關工程乙級技術士以上或甲級電匠證照後有三年以上工程實務經驗, 才符合參訓資格 一 依本會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 (02.08.09 版 ) 第 8 點第 項報名資格第 8 款 : 具有十年 ( 含 ) 以上之工程實務經驗者, 報名參訓者, 其工作年資證明須檢附蓋有勞保局戳章之勞保明細表正本 ( 或蓋有稅捐稽徵單位戳章之個人薪資所得明細表正本 ) 及具有任職機關核印之工作資歷證明表, 係因投保明細表除可證明確實任職相關單位及計算年資外, 並未敘明相關工作內容以證明具工程實務經驗, 故仍需由任職機關出具工作資歷證明 二 另如前任職機關因停業 歇業或撤銷登記等因素無法出具工程經歷證明時, 可由報名參訓者立具結書作為證明 一 依本會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 (02.08.09 版 ) 第 8 點第 項報名資格第 2 款已有 - -
4 工程相關類科 如何認定? 某學員欲報名品管班, 檢附國外之工作資歷文件可否採計年資? 載明 : 大專以上學校土木 水利 環工 建築 營建 電機 機械 電子 化工及工程相關科系畢業, 並於畢業後有三年 ( 含 ) 以上工程實務經驗者 其中現職為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工程業務相關人員, 得不受上述年資之限制 工程相關科系認定標準表, 故 5 年制專科學校肄業, 尚不符前開參訓資格之規定 二 關於 工程相關類科認定 乙節, 可參閱工程科系認定標準表, 自行檢視學科及學分數, 及畢業後有無 3 年 ( 含 ) 以上工程實務經驗等參訓資格, 並洽本會代訓機構審查認定 一 依本會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訓練大綱 (02.08.09 版 ) 第 8 點報名資格第 2 項規定 : 前項資格除檢附相關證照或畢業證書影本外, 並繳驗正本, 經代訓機構核對無誤後, 於影本上核蓋 與正本相符 字樣之戳章 工作年資證明須檢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 ( 含明細 ) 或自政府部門 e 化服務系統下載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 個人下載加蓋個人私章 任職單位下載由任職單位核章 ) 或蓋有稅捐稽徵單位戳章之個人薪資所得明細表正本 ( 或薪資扣繳憑單 ), 以及具有任職機關核印之工作資歷證明 ; 報名資格採用前項第六款者, 其年資之計算須檢附蓋有稅捐稽徵單位戳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正本 ; 報名資格採用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現職為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辦理工程業務相關人員, 得不受上述年資之限制者, 如係約聘僱人員, 以長期 ( 一年以上 ) 服務於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 2 -
業辦理工程業務者為限 必要時, 主管機關並得要求檢具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 : 國防部之服役證明書 公司行號之營業登記資料 政府機關核印 ( 關防 ) 之服務證明書 工程契約書等相關文件 二 學員檢附國外工作資歷文件請比照國內工作年資證明, 檢附等同之相關文件, 如 : 勞保資料 ( 或薪資所得證明 ) 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 工作資歷證明 ( 含工作內容, 非僅職稱 ) 等, 並於翻譯後由該國駐本國相關單位或等同之公證單位予以公證, 以利年資之計算 ( 二 ) 廠商聘用資格或人數問題 公共工程相關類科之執業技師 開業建築師及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者, 可否免接受品管訓練, 即擔任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規定監造單位之現場人員或承商之品管人員? 本會 92 年 2 月 8 日工程管字第 0920049870 號函已有說明, 摘要如下 : 一 有關擔任監造單位監工人員部分 : ( 三 ) 故公共工程相關類科之執業技師與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 如擔任品管要點第十點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 雖未接受品管人員訓練, 仍可分別執行該要點第十二點規定之 本科技術事項 與建築工程之監造工作 二 有關擔任承包商品管人員部分 : 故具有營造業法第七條規定之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且未擔任前開專任工程人員者, 亦即領有土木 水利 結構工程科技師或建築師證書者, 或領有測量 水土保持 大地及環境工程科技師證書且符合 營造 - 3 -
業法第七條第三項應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 規定資格者, 雖未經品管訓練仍可擔任承包廠商之品管人員, 惟應確實執行品管要點第四點規定之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及第六點規定之品管人員工作 三 查前開執業技師或開業建築師, 或具有專任工程人員資格且未擔任專任工程人員者, 若依前開說明分別擔任品管要點相關規定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或承商之品管人員時, 請各機關函請本會專案登錄於工程管理資訊系統, 並應確實依據前開品管要點規定, 要求其常駐工地並落實執行監造或品管工作, 如有疏失, 應依規定追究責任 2 3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內相關金額之認定疑義? 工程主辦機關於工程契約中, 限定品管人員需由相關科系畢業人員擔任, 嚴重剝奪人民工作權? 註 : 96 年 9 月 20 日修正函頒之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規定, 業將 監造單位監工人員 修正為 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 略以 : 機關辦理採購, 其屬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或小額採購, 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爰本會所訂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相關金額級距認定, 應以 採購金額 判定 一 查本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02.06.06 版 ) 第 4 點第 項規定 : 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 訂定下列事項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 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 一 ) 品質管理人員之資格 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 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 - 4 -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一人 2 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二人 ( 二 )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品管人員應專職, 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 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三 ) 廠商應於開工前, 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 並於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 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 亦同, 同要點第 5 點第 項規定 : 品管人員, 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 並取得結業證書, 爰本會僅要求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其品管人員需取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之結業證書, 並無限定需 相關科系 畢業, 合先敘明 二 另依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02.06.06 版 ) 第 6 點規定 : 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 ( 一 ) 依據工程契約 設計圖說 規範 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 訂定品質計畫, 據以推動實施 ( 二 ) 執行內部品質稽核, 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 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 三 ) 品管統計分析 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 ( 四 ) 品質文件 紀錄之管理 ( 五 ) 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上述工作需由具相當工程背景及經驗人員負責, 始能落實推動, 故各工程主辦機關視個案工程於招標文件中約定品管人員需由相關科系畢業或相關工作經 - 5 -
4 5 公共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人數認定? 公司負責人可否兼任公共工程之施工廠商品管人員? 歷, 並未違反上開規定, 惟相關資格之約定應視工程個案規模與特性由主辦機關合理訂定 一 依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 02.06.06 版 ) 第 0 點規定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其委託監造者, 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 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 一 ) 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五點規定, 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 ; 每一標案最低現場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一人 2 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二人 ( 二 ) 前款現場人員應專職, 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三 ) 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 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 ; 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 亦同 ( 第 項 )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第 2 項 ), 先予敘明 二 依上開規定, 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人數之認定, 係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 並依各工程發包案之採購金額分別認定之 本會前於 98 年 月 6 日以工程管字第 09800507030 號函釋, 摘要如下 : 一 依本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 4 點第 項規定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 訂定下列事項 :( 一 ) 品質管理人員之資格 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 ( 二 ) 品管人員應專任, 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至於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公共工程, 依要點第 4 點第 2 項規定 : 機關辦理 - 6 -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二 按公司法第 8 條規定略以 :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 在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 而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 另該法第 222 條規定 :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 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三 承前所述, 作業要點對品管人員僅規定採購金額為查核金額以上工程需為 專任 ( 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 對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惟皆需於招標文件明訂 對不需 專任 品管人員之工程, 得 兼任 者, 作業要點對其具有其它身分並無限制, 惟限於公司法第 222 條規定公司監察人須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 而不得兼任董事 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等職務, 以杜流弊, 故品管人員不宜具有公司監察人身份, 以免影響監察人監察權之行使 註 :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02.06.06 版 ) 第 4 點已修正如下 : 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 訂定下列事項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 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 一 ) 品質管理人員之資格 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 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一人 2 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二人 ( 二 )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品管人員應專職, 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 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 - 7 -
6 品管人員得否兼任工地主任或勞安人員? 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三 ) 廠商應於開工前, 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 並於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 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 亦同 ( 第 項 )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 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第 2 項 ) 一 本會所訂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02.06.06 版, 下稱品管要點 ) 第 4 點第 項已有載明 : 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 訂定下列事項 但性質特殊之工程, 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 一 ) 品質管理人員之資格 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 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一人 2 巨額採購之工程, 至少二人 ( 二 )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品管人員應專職, 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 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三 ) 廠商應於開工前, 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 並於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 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 亦同, 另第 4 點第 2 項規定 :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 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先予敘明 二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依品管要點規定,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 不得兼任工地主任或勞安人員 ; 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品管人員得同 - 8 -
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 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 對於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 品管人員得否兼任工地主任或勞安人員, 則應依個案契約約定辦理 ( 三 ) 標案管理系統登錄或解職問題 品管人員系統登錄 異動及解職如何處理? 一 本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02.06.06 版 ) 第 4 點已載明 : 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 訂定下列事項 ( 一 ) 品質管理人員之資格 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 ( 三 ) 廠商應於開工前, 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 並於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 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 亦同, 故品管人員之登錄或異動, 應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本會 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 備查 二 品管人員應於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 倘品管人員因故不能於工地行使職務時 ( 如離職 解職或派任他職 ), 廠商應依契約規定向機關申報更換, 並由機關登錄於標案管理系統中 ( 原品管人員登錄為 中途離職, 新任人員登錄為 在職 ), 若廠商或機關未依契約辦理, 將負有違約及未依約辦理之責 三 如廠商或機關未依規定對離職之品管人員辦理解職登錄時, 當事人 ( 離職之品管人員 ) 可以明確方式 ( 如以存證信函 ) 告知廠商 - 9 -
2 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系統登錄 異動及解職如何處理? 及機關, 以促使其即時辦理解職登錄事宜, 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 如當事人無法以專職之品管人員身分登錄於其他工程標案, 而影響其工作權益 ) 一 本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02.06.06 版 ) 第 0 點已載明 :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 其委託監造者, 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 三 ) 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 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 ; 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 亦同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故監造派駐現場人員之登錄 異動及解職, 應經機關核定後, 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二 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應於施工時在工地執行職務, 倘該員因故不能於工地行使職務時 ( 如離職 解職或派任他職 ), 監造單位應依契約規定向機關申報更換, 並由機關登錄於標案管理系統 ( 原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登錄為 中途離職, 新任人員登錄為 在職 ), 若監造單位或機關未依契約辦理, 將負有違約及未依約辦理之責 三 監造單位或機關未依規定對離職之人員辦理解職登錄時, 當事人 ( 離職之現場人員 ) 應以明確方式 ( 如以存證信函 ) 告知廠商及機關, 促使辦理解職登錄事宜, 以免影響個人權益 ( 例如當事人無法以專職之人員身分登錄於其他工程標案, 而影響其工作權益 ) - 0 -
( 四 ) 其他 ( 履約 罰則 兼任 費用 ) 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責任歸屬? 一 本會為維持工程查核作業之公正性, 並使查核缺失責任確實釐清, 以防止缺失責任任意歸責於非可歸責之廠商, 於 99 年 2 月 25 日工程管字第 09900074740 號函發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扣點作業流程, 特訂定查核扣點作業主要注意事項, 其中規定查核委員應就每項缺失, 判別其缺失情節嚴重程度及 施工廠商 監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 個別應負之責任後, 再決定 施工廠商 監造單位或專案管理單位 個別之每項扣點點數 是以, 查核缺失扣點, 應檢視各該應負之責任歸屬後, 再予個別扣點 二 依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 查核缺失扣點係分品質管理制度 施工品質 施工進度 規劃設計等事項查核, 分別對施工廠商 監造廠商或專案管理廠商進行查核扣點, 故每一廠商有其個別之扣點數, 非以整體之查核結果 ( 總扣點數 ) 來究責於單一廠商 ( 如施工廠商 或監造廠商 或專案管理廠商 ) 二 公共工程履約相關表單填報問題 ( 一 ) 施工日誌問題 設計監造單位要求於施工日誌上蓋公司大小章及填表人應加註品管人員簽章欄位是否合宜? 一 查本會所訂定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附表三 - 公共工程施工日誌 及附表三 -2 建築物施工日誌 之備註欄, 已說明本施工日誌格式僅供參考, 惟原則應包含上開欄位, 各機關亦 - -
得依工程性質及契約約定事項自行增訂之 二 另查本會所訂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03.0.22 版 ) 第 9 條 ( 四 ) 5. 明定, 廠商於契約施工期間, 應按機關同意之格式, 按約定之時間, 填寫施工日誌, 送請機關核備 三 本會目前所訂施工日誌僅需由填表人員簽章, 原則上不需蓋公司大小章, 亦不需加註品管人員簽章欄位 四 綜上, 相關疑義為履約管理問題, 應依契約規定辦理, 契約未規定者, 宜由兩造協商, 若有疑義, 建議洽工程主辦機關釋疑 ( 二 ) 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問題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所做之督察紀錄是否須親自手寫? 一 依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 7 點規定, 略以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 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 :( 一 ) 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 落實執行品質計畫, 並填具督察紀錄表 ; 另查 公共工程施工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督察紀錄表 第十項為 督察簽章 二 依上開規定,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所填具之督察紀錄, 並未明定不得以電腦打字, 惟專任工程人員須於督察紀錄簽章, 以確認專任工程人員盡到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 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之責任 - 2 -
三 其他人員任用或業務執行問題 ( 一 ) 專任工程人員問題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核列為丙等工程, 相關人員懲處條文如何引用? 一 依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 0 條第 3 項規定,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 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 技師 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等人員, 依個案查核結果及缺失情節逐一檢視, 以查明其是否應對該工程查核結果有對應之責任歸屬, 再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處 ( 如 : 技師法第 9 條 建築師法第 46 條 營造業法第 6 62 條等 ) 二 另查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編號 4.03..00 屬專任工程人員部分, 已依營造業法第 35 條各款規定明列缺失項目, 並分列中等及嚴重缺失扣點數, 提供查核小組據以紀錄缺失, 故專任工程人員等相關人員, 若查核缺失屬其應負之責任, 則機關應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懲處 四 材料抽 ( 檢 ) 驗問題 ( 一 ) 材料規範問題 級配料取樣送驗送至非認證機構認可之實驗室, 再轉送其他認可試驗室試驗, 其流程是否符合規定? 一 本會所訂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第 2 點已明定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 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 分別訂定下列事項 :( 一 ) 鋼筋 混凝土 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 應由符合 CNS 7025(ISO/IEC 7025) 規定之實驗室辦理, 並出具檢驗或抽驗 - 3 -
報告 ( 二 ) 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 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另依同要點第 3 點及第 8 點所訂, 承商提報品質計畫及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 亦分別需明訂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 及 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 等規定 二 所詢問題, 涉及認證實驗室若有轉送或外包之需求時, 應符合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 (TAF) 及 CNS 7025 有關外包相關規定, 至於履約階段之各項檢驗前置作業包括品質計畫之核准 試驗單位之確認等, 亦應符合契約之約定內容 三 綜上, 本案工程主辦機關應本於權責核處 ( 二 ) 材料試驗之取様 送驗及判讀問題 瀝青含油量取樣試驗結果判讀有疑慮, 其查核成績是否可更正? 一 依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 2 條規定略以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 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 及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 第 5 條第 2 項規定 : 查核小組置查核委員若干人, 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 ( 聘 ) 兼之, 並於完成查核且無待處理事項後免兼, 是以, 工程施工查核係對於個案工程於查核當時之施工進度與品質執行狀況 二 案例 瀝青含油量未符合規定, 依契約重新復驗結果符合規定, 其查核成績如何認定? 乙節, 於查核當時, 其取樣送驗之結果業依契約相關規定, 由工程主辦機關判定合格與否, 即為該次施工查核小組評分之參據, 若承商 - 4 -
2 一般混凝土強度試驗係採 28 天材齡進行試驗, 若無法於當日進行試驗, 試驗結果如何認定? 對於該試驗結果有疑慮, 本可依契約規定向工程主辦機關申請復驗, 惟應無法消除前次試驗結果之紀錄 一 依本會所訂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 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 中, 有關 工程材料試驗結果之查察 ( 承攬廠商自主品管部分 ) 部分係由承攬廠商辦理, 監造單位審查, 主辦機關督導及備查, 爰試驗結果是否符合契約, 為個案履約問題應洽監造單位及主辦機關澄清, 若生爭議則循履約爭議處理 二 關於 一般混凝土強度試驗係採 28 天材齡進行試驗, 若無法於當日進行試驗如何處置 乙節, 宜嚴予查明無法於當日進行試驗之原因, 是否涉有人為疏失或安排不當之情形 三 另就技術面提供參考意見如下 : 參考 ACI committee 209 混凝土強度與齡期換算公式及換算表, 推估 28 天材齡之抗壓強度, 或參考內政部 9 年 7 月 8 日台內營字第 090084735 號令頒布之 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第 8.5. 節 混凝土品質之評定發生第 8.2.4 或 8.3 節之情況, 或監造者認為需要時, 應進行鑽心試驗 規定, 辦理鑽心試驗, 以釐清事實 ( 三 ) 材料使用問題 公共工程是否採認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 一 本會 95 年 8 月 3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292350 號函及 95 年 2 月 5 日工程管字第 09500457520 號函, 對於 公共工程是否採認 - 5 -
大陸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 已有明確說明, 略以 : ( 一 ) 為免衍生爭議, 依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項 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 之原則規定, 各機關引用本會函釋, 應於招標文件中明定 ( 二 )95 年 8 月 3 日函釋日期以後決標者 : 如採用大陸進口之材料設備, 在符合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下, 經考量在大陸試驗之必要性後, 就該材料設備得採認行政院備查之 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承認辦法 (ILAC MRA) 之大陸實驗室認證組織認可試驗機構所出具之材料設備檢驗報告 ( 三 )95 年 8 月 3 日函釋日期以前決標者 :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 不適用本會函釋 二 綜上, 本案需確認招標文件是否明定引用函釋規定 ; 另有關 材料 機具及設備之檢驗 ( 如 : 進場前之材料 機具 設備之檢驗, 施工中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等 ) 疑義, 應依契約 工程品管 之相關規定辦理, 若有履約爭議則循契約之 爭議處理 規定解決 五 工程施工查核問題 ( 一 ) 缺失改善問題 工程會是否把常見工程查核缺失或查核紀錄公佈於工程會網站, 以利工程業務承辦人員自己檢視之用? 本會已建置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線上交流園區 內容包括 查核作業錯誤行為態樣 及 工程品質常見缺失說明 等, 詳細資料請至本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www.pcc.gov.t w ) 首頁 > 品質管理 > 品質查核目錄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線上交流園區查詢 - 6 -
2 鋼筋綁紮及管路保護層規範為何? 一 依據營造業法第 26 條規定 營造業承攬工程, 應依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製作工地現場施工製造圖及施工計畫書, 負責施工, 是以, 有關鋼筋綁紮固定及管路保護層等之規範如何乙節, 依上開規定, 倘工程設計圖說未予交代, 廠商施工時, 仍應依工程性質之需求及契約相關規定, 如施工規範 說明書等製作工地現場施工圖及施工計畫書, 據以施作 二 關於工程施工相關規範部分, 可參考本會頒之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惟工程仍應依該工程特性及需求, 訂定合理之施工規範據以執行, 確保工程品質 -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