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人事機構 ( 含行政改革 ) 考前小叮嚀 1. 出題機率極高! 2. 須特別留意英國 美國及日本行政革新等部分 3. 須特別留意 傅爾頓報告 惠特利會議 第一章英國人事機構及制度 壹 英國人事行政機構及制度 : 一 重點摘要 :( 整理自考銓研究報告 ) 英國為內閣制國家, 其立法權 司法權分屬國會及法院, 行政權則由首相領導的內閣負責綜攬全國政務, 決定重要決策, 並指揮監督各行政機關執行各項決策 ; 至於人事主管權責則隸屬於內閣行政權之下 早期因受到君主政治之影響, 英國人事制度充滿貴族制 恩惠制的色彩, 俟代議政治的發展及平民政治的興起, 才逐漸發展為民主制 功績制的文官體制 ; 經過一個多世紀以來的發展, 英國文官體制在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分野 文官的考選任用 高級文官的管理 永業化文官體制 等制度建立上都具有相當成就, 然從一九六 年代末期起, 英國的經濟開始不斷出現問題, 直到七 年代仍無法有效解決, 於是英國各界的注意力及批評就漸漸集中在文官體制上, 對文官體制變革的呼聲也日益增高, 在當時保守黨黨揆柴契爾夫人接替工黨上台之後, 即立刻對英國的文官體制進行了大幅度的變革, 使得現今英國的文官體制與改革前的文官體制有著相當程度上的差異 1
現在的英國在人事行政上已經脫離了中央集權 一元化式的管理方式, 而完全朝向分權 民主與授能式的方向發展 ; 目前除了高級文官之考選過程須有文官委員的參與外, 其餘所有文官的考選 任用 待遇 福利 升遷等等, 均授權各部負責, 各部之間的文官等級 待遇等均不相同, 亦完全授權各部首長決定, 在中央政府所制定之公務員管理的標準和原則架構下, 各部在實際執行業務上實享有很大的決定空間 英國師法企業重視經濟 效率 授權等價值及觀念, 並將之引入人事制度的改革成 效, 也影響許多國家在推動政府再造運動的改革措施 二 人事制度特色 ( 簡介 ) ( 一 ) 獨立的考試制度 ( 二 ) 人事機關體制調整快速而彈性 ( 三 ) 人事管理趨於彈性及授權, 各部會享有更大的人事自主權 ( 四 ) 人事精簡並走向企業化 三 人事行政機關 ( 簡介 ) 從一八五五年成立文官委員會, 作為舉辦考試的獨立機關開始, 在一九六八年文官部成立前, 文官委員會雖隸屬於內閣, 然獨立行使考試權, 有部外制之特性, 惟因當時財政部職掌用人行政亦兼具部內制的特色, 因此該段時期人事機關體制具有折衷制的特色 至一九六八年文官部成立後, 文官委員會併入文官部, 首相兼任文官部長, 文官部隸屬於內閣管轄, 其地位與各部會級行政機關平行, 自此其人事機關體制成為部內制 邇後, 英國人事體制歷經數次重大變革, 人事機關的改組 裁併作業亦不斷進行, 然行政權管轄人事權的體制始終不變 2
承上, 英國人事行政組織之配置, 旨在配合首長推行工作需要, 加上續階計畫實施以後, 強調人事因地制宜的彈性化調整, 將人事權下放給各部會, 已無統一掌理全國 所有 " 人事行政業務之最高機構, 因為首相才是文官首長 現行英國人事機關 : ( 一 ) 文官委員 (Civil Service Commissioners) ( 二 ) 財政部 ( 三 ) 各部會人事機構 ( 四 ) 文官仲裁法院 (Civil Service Arbitration Tribunal) ( 五 ) 全國文官聯盟委員會 (The Council of Civil Service Unions, C.C.S.U.) 貳 英國人事行政機構的設置發展演進情形 : 一 1968 年以前 :( 分 文官委員會 及 財政部 ) 1. 文官委員會 : 負責考選事宜, 職權及地位超然獨立, 不受內閣之指揮監督 ( 部外制 ) 2. 財政部 : 設機關組織編制署, 負責考選以外之人事行政 ( 部內制 ) 補充 : 財政部主管人事行政局的原因 1. 首相兼任財政大臣, 當然應管人事 2. 各機關濫用新人, 形成浪費 ; 財政部為節省公帑, 故接管人事 二 1968~1981 年 :(Fulton Report) 依傅爾頓報告 Fulton Report 建議, 合併文官委員會和財政部, 改為成立文官部, 並由 首相兼任文官部長 3
三 1981~1987 年 : 首相柴契爾夫人發現人事行政業務之處理, 仍需仰賴財政部支援, 故在 1981 年撤銷了文官部, 改設 管理與人事部, 專責各機關管理制度與措施的規劃 檢討 改進及人員的進用 訓練 培育 退撫及有效的人事服務等工作, 其餘涉及人事經費事項則由財政部負責 四 1987~1993 年 : 裁撤管理與人事部, 改設為 文官大臣辦公室, 仍由首相兼任部長, 負責文官的責任 及標準, 及文官的考選與發展, 其餘人事管理措施則移轉財政部 五 1993~1995 年 : 裁撤文官大臣辦公室, 改為 公職與科技局, 隸屬內閣秘書長 ( 內閣事務部 ), 掌理財政部所未掌理之人事事項 諸如行政效能 服務績效 管理發展 財政部則負責文官的分類結構, 任免政策, 員額編制 俸給福利等 六 1995 年後 ~ 迄今 : 將公職與科技局改為 公共服務局 ( 簡稱 OPS), 全權負責有關文官管理及效率事項的規劃, 並交各部執行 並將原屬財政所管轄的人事事項移轉給 文官大臣, 並另外設立 文官委員 ( 室 ) 1968 年以前 1. 文官委員會 ( 部外 );2. 財政部 ( 部內 ) 1968~1981 文官部 1981~1987 1. 管理與人事部 ;2. 財政部 1987~1993 1. 文官大臣辦公室 ;2. 財政部 1993~1995 1. 公職與科技局 ;2. 財政部 1995 迄今 1. 公共服務局 ( 隸屬內閣事務部 );2. 文官大臣 ;3. 文官委員室 4
參 現行機構介紹 一 正式人事機構 ( 一 ) 公共服務局 ( 部內制 ): 成立於 1995 年 ( 自公職與科技局改組 ), 仍隸屬於內閣事務部, 由內閣秘書長負責監督其業務, 掌理有關英國文官結構 組織編制 甄補政策 任用 薪俸與福利 工作條件 紀律與行為 退休與資遣 管理與發展 文官統計等事項 1998 年公共服務局併入 內閣事務部 內閣事務部有關人事行政之組織及功能 : 1. 內閣秘書長兼常務次長及文官長, 同時為內閣事務部長官 2. 內閣事務部設 文官指導局 (1) 組織 ( 四個分組 ): 職員關係團隊 團體功能領導者會議 傳送會議 高層領導委員會 (2) 功能 ( 職能 職掌 ): 由文官長擔任主席, 每月定期開會, 研議增進文官效率與聲譽 3. 內閣事務部內設 文官能力團隊司, 功能為 : (1) 文官改革 (2) 領導及人才管理 (3) 人力相關業務 ( 包括薪資待遇 福利 獎金 ) ( 二 ) 文官大臣 : 負責文官政策原則之訂定依據 1995 年公布的文官樞密院令, 將原屬於財政部所掌理之人事行政方面的職掌, 移轉由文官大臣管轄, 文官大臣即英國首相, 文官大臣的執掌包括 : 1. 規定職位的數目 等級 人員的分類 報酬 費用 津貼 假期 工作時間 部分工時與其他工作安排 退休與資遣 復職與在任 借調以及工作條件等 2. 控制文官的行為 3. 文官的甄補 4. 文官任用資格的規定 5
( 三 ) 文官委員 ( 室 ): 現承接部分財政部人事 1. 設置源由 : 文官委員會於 1968 年併入文官部,1987 年改併入文官大臣辦公室中 1993 年改併入公職與科技局中,1995 年則分別由文官委員 ( 室 ) 及甄補與評量服務中心取代 1968 年以前的文官委員會 : 原設委員三人 後增為六人, 具有獨立地位, 並不採合議制, 六人的職務如下 : 主任委員 編制官 典試長 考選委員會主委 綜掌業務 主持行政事務 普通行政人 主持鄉墅考 員選考事宜 試 決選委員會主委主持口試事宜 科學與工程顧問專門技術人員選考事宜 2. 組織及職掌 : 1995 年的文官委員 ( 室 ): 目前有 10 名委員 ( 含首席委員 ), 人選是由公 私部門產生, 由英王直接任命, 具有獨立地位, 文官委員的任期為三年到四年, 工作係以部分時間為基礎 ( 兼辦的 ), 主要職掌是每月集會以決定遴選政策與法律所課予之事務 ( 主要都和考試有關 ) 3. 法令依據及職責界定 : (1) 依據文官樞密院令 (2) 職責 1 維護遴選原則 ( 以符功績原則 ) 2 出版 甄補 法典 : 說明甄補原則, 及例外前述遴選原則之情況說明 3 審核各部與各執行機構之甄審制度 4 高級文官之批准, 及須出席 高級任命遴選委員會 ( 首席委員 ) 5 申訴案件調查與裁定 6
補充 :1968 年和 1995 年文官委員之比較 : 1. 相同點 : 均具有獨立性, 可獨立行使職權 ; 且其職權均以文官遴選為其重點 2. 不同點 : (1) 原文官委員會全權負責文官的考選與遴選, 目前的文官委員會僅負責考試原則之決定, 及訴願案件聽證權 (2) 原文官委員會之委員均屬專任, 且均有其掌理之業務 ; 目前的文官委員會則以兼職為基礎 二 非正式之人事機構 ( 一 ) 惠特利會議 (whiteley council)( 重要!) 1. 背景 ( 意義 ): (1) 一戰期間, 英國經濟發生變化 勞資爭議增多, 英政府組織 勞資關係調整委員會, 以惠特利為主的主任委員, 負責調查有關勞資爭議之問題, 採取由勞資雙方各推派代表, 進行協議溝通之方式來解決問題, (2) 1919 年政府為解決與公務員間之糾紛事項, 並促進政府與公務員間意見溝通, 而參考惠特利處理勞資爭議之方法, 由政府與公務員雙方各推派代表組成之組織方式, 並稱之為 惠特利協議會 2. 成立目的 : (1) 設置機構以處理申訴案件 ( 個人權益糾紛 ) (2) 彙集各類文官代表的經驗和各種意見, 並謀得糾紛解決的方法 (3) 對於有關文官制度的問題, 力求最大限度的合作 ( 文官制度爭議 ) 3. 組織 ( 制度 ): 區分為 全國惠特利會議 及 各部惠特利會議, 均由代表官方與職員之委員所組成 在全國惠特利會議方面, 代表官方委員就主要部之 常務次長 及最高人事機關之 高級職員 中任命之, 代表職員之委員則由職業工會選舉之, 雙方委員人數各 22 名, 其中職員代表之任期為一年 至於各部惠特利會議之委員人數則無固定 7
4. 職掌 ( 功能 ): 主要作用在官方代表與職員代表對某些問題之協議, 包括 : (1) 設法用最良善之方法, 活用於公務員之思考與經驗 (2) 對勤務條件之決定與遵守, 及給與公務員較大發言權與責任方案之立案 (3) 研究有關考選 工作時間 晉升 懲處 任期 俸給 年金等一般性原則 (4) 公務員再教育 訓練及進修與獎勵 (5) 對事務機構及其組織改善之檢討 (6) 與公務員任用地位有關之法案提出建議 5. 運作方式 : 不採多數表決之方式, 會議之決定由政府與公務員之代表分別取得代表機關同意後, 再由正副主席會同簽呈內閣認可, 再請交人事行政機關施行 ; 如對某項問題不能獲得雙方同意的妥協 ( 如報酬 工作時間與假期 ), 得由一方提起 文官仲裁法院 解決, 如為其他問題可用非正式會議討論或向政府下議院陳情 6. 優劣得失 ( 利弊分析 ) (1) 優點 : 1 增進文官經濟福利 2 消弭冤抑不平 (2) 缺點 : 1 不討論如何提高工作效率 2 協議過於遲緩, 經久不決 ( 二 ) 文官仲裁法院 ( 委員會性質 ) 1. 設置原因 : (1) 公務員與政府間爭議漸增, 希望能效法業界勞資爭議的解決 (2) 公務員團體意識抬頭, 已由 君王臣僕 轉變為契約及僱傭之對等關係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