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廉政電子報 104 年 9 月號 北區水資源局政風室編製 法令宣導 專家說法 廉政宣導 政府資訊公開疑義解析 無故棄養父母罰款公布姓名 持公務車加油卡, 詐領油料費 圖片介紹 : 本局壩區一景 p2. P7. P9. 安全維護機密維護消保資訊反毒專區 公務員赴大陸違常案例宣導系列之三機密文件的管理限時用餐上菜慢可減價金 無毒大丈夫 專刊 NO.13 P13. p14. P16. P19. 法務快訊防詐騙系列之一 : 假 檢警 怎麼騙你的? P20. 1
政府資訊公開疑義解析 李志強 壹 前言 立法院已於 104 年 5 月 5 日三讀通過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亦即將本公約國內法化 如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第 10 條 公共報告 明定, 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之基本原則採取必要措施, 提高政府行政部門之透明度並簡化行政程序 ; 由此可見政府機關必須重視且積極推動行政透明措施, 而與行政透明息息相關者即政府資訊公開 然而, 政府資訊應否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而提供, 其法源依據除了 政府資訊公開法 ( 簡稱政資法 ) 以外, 還涉及 行政程序法 ( 簡稱程序法 ) 檔案法 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 ( 簡稱個資法 ) 等規定 由於上開法律對於申請人資格 提供方式 公開及限制範圍等規定不一, 在法規競合情況下, 致使政府機關於處理時很容易造成困擾, 甚至衍生訴訟糾紛 有鑑於此, 本文將就政府資訊公開常見之疑義提出解析, 期能協助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釐清疑慮 貳 常見疑義解析 一 何人可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政資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 (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 ) 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 團體, 可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 此外, 還包含平等互惠國之外國人 ( 指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 ) 程序法則明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 抄寫 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 由此可知資訊公開之對象非屬一般大眾, 僅限於行政程序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依法務部解釋, 此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 2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 並應於行
政程序進行中為之, 倘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 即無上開規定之 適用 檔案法 對於申請人之身分資格部分雖無明文規定, 惟依檔案管理局函釋, 應依相關法令如政資法辦理 另依個資法規定,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 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 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可見申請人僅限於當事人 二 政府機關應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方式為何? 政資法規定, 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 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 或提供申請人閱覽 抄錄或攝影, 但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 得僅供閱覽 人民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若已依法律規定主動公開者, 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 若屬行政程序進行中, 依程序法規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 抄寫 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如果人民申請提供之資訊屬於檔案, 依 檔案法 規定提供方式為閱覽 抄錄或複製檔案, 則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另依 檔案法施行細則 規定, 檔案應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 ; 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 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在個人資料部分, 政府機關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 對於當事人可採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等方式 三 政府機關應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範圍為何? 政資法明白揭示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 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 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並應適時為之 是以, 除非有法定限制公開之情形外, 政府機關自應依人民申請而提供政府資訊, 其範圍包括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 圖畫 照片 磁碟 光碟片 積體電路晶片等 3 媒介物, 及其他得以讀 看 聽, 或以技術 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
訊息 若是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為維護其權益向政府機 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政府機關所提供之範圍則必須考量該申請是否為主張 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檔案法 對於政府機關提供之範圍並無明文, 僅定義檔案係指各機關依照管理程序, 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亦即除非有法定限制提供之情形外, 政府機關自應依人民申請提供之 準此, 政資法所定義之 政府資訊, 其涵蓋範圍較 檔案法 所定義之 檔案 為廣, 且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 而在個人資料部分, 為避免人格權受侵害, 政府機關提供之資料自以當事人之個人資料為限 四 政府資訊限制公開 ( 或稱豁免公開 ) 之範圍為何? 政資法第 18 條將下列九種情形列為政府資訊限制公開範圍 :( 一 ) 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 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 禁止公開者 ( 二 ) 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 追訴 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者 ( 三 )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 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 但對公益有必要者, 得公開或提供之 ( 四 ) 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 管理 檢 ( 調 ) 查 取締等業務, 而取得或製作監督 管理 檢 ( 調 ) 查 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 五 ) 有關專門知識 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 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 六 ) 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 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 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 ( 七 ) 個人 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 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之權利 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 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4 不在此限 ( 八 ) 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 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 損其價值之虞者 ( 九 ) 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 其公開或提供將妨
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者, 得公開或提供之 法務部解釋前開條文, 指出 對公益有必要 係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除應符合 公益 外, 尚須 有必要, 其應由受理請求機關就隱私權利益與公共利益進行比較衡量, 並應符合比例原則 另所稱 增進公共利益, 依實務見解, 指社會不特定之多數人可分享之利益而言 在此強調, 本條文第 2 項設有所謂 分離原則, 亦即政府資訊中若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 且非該資訊之全部內容者, 政府機關應將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部分除去後, 僅公開或提供其餘部分 此外, 政資法還定有 情事變更原則, 亦即限制公開之政府資訊, 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 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程序法第 46 條列有五種限制公開情形 :( 一 )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 二 ) 涉及國防 軍事 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 ) 涉及個人隱私 職業秘密 營業秘密, 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四 )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 五 ) 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 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 此外, 前述第 2 款及第 3 款無保密必要部分, 仍應准許閱覽 檔案法第 18 條定有七種拒絕申請之情形 :( 一 ) 有關國家機密者 ( 二 ) 有關犯罪資料者 ( 三 ) 有關工商秘密者 ( 四 )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 五 )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 六 )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 七 )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檔案內容若含有前述限制應用之事項者, 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另個資法於第 10 條則規定三種限制公開情形 :( 一 ) 妨害國家安全 外交及軍事機密 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 二 ) 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 三 ) 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5 五 法規競合時之處理為何?
由於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在不同法律各有規範, 也因此易產生法規競合情形, 政府機關究竟該如何處理? 不無疑義 在法規適用上, 首先, 政資法因定位為普通法, 故如法務部所見, 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 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 自應優先適用 檔案法 之規定處理 再者, 法務部認為程序法第 46 條係規範特定之行政程序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 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規定, 並應於行政程序進行中為之 ; 倘非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 即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而應視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是否為檔案, 適用 檔案法 或政資法 是以, 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者, 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不同之規定, 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上開說明, 分別依程序法第 46 條 檔案法 第 18 條或政資法第 18 條等規定決定之 又申請閱覽或複印之相關資料, 其中若包含 個人資料, 則尚應適用個資法相關規定 由於個資法僅賦予資料當事人查詢 閱覽及複製其資料之權利, 並未賦予人民得請求公務機關提供他人個資之權利 個資法所規定之個人資料, 並非屬保密或禁止公開之規定, 而僅係限制利用, 且依本法第 16 條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範圍相當廣泛 ( 例如法律明文規定 為增進公共利益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等 ), 故個資法對隱私權之保護係採最低密度之保護 所謂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者, 僅係限制利用之解除, 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之政府資訊即應公開, 是否公開仍應依政資法予以檢視判斷, 必亦無政資法第 18 條限制公開情形, 始得提供 參 結語 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 係檢視一個國家民主化與現代化的重要指標之 一, 為落實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政府機關均應正視且持續推動行政透明 措施 而本於依法行政原則, 所有公務員對於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應先建立 6 正確認識並據以執行, 藉此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進而實現行政透明之願景
本文作者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政風室科長 無故棄養父母罰款公告姓名 新北市淡水區一處四層樓公寓, 二樓住著一位七十多歲的獨居老先生, 與老先生相伴的是一頭不大會吵人的小白狗 天氣好的時候, 老先生一大早都牽著愛狗到社區附近的小公園散步 ; 散步完畢後轉到早餐店用餐, 然後買一份報紙與一些食物回家, 過著與人無爭的隱居生活 左鄰右舍對這位潔身自愛 笑口常開的老先生都非常敬重! 只是老先生不大愛與人講話, 遇到經常碰面的鄰友, 也只是笑臉點個頭 鄰居們只知道老先生姓 康, 有關他的生活狀況與家庭情形都不明瞭, 每天但見有一家便當店為他送便當 這天一大早, 住在老先生家對面的金先生要外出活動, 一開門就看到昨天晚上給老先生送的便當還好端端地擱在他家門外的鞋櫃上, 直覺情形不妙, 便走前去按門鈴, 回應的只是小狗微弱的叫聲, 斷定老人該在屋內, 就去找住在同棟的鄰長, 二個人商量後決定通知有公權力的里長與轄區派出所介入處理 眾人到齊後請鎖匠打開門鎖入內查看, 才發覺老先生躺在浴室地上, 神智雖然清楚, 但身體動彈不得! 趕緊通知消防局派救護車由警員陪同將老人送醫 屋內到處都有亂放的大額鈔票, 眾人便把這些鈔票收集在一處, 連同銀行存摺 印章及一些值錢財物封存在牛皮紙袋內, 里長及在場人員共同在封條上簽名密封後, 由里長攜回里辦公處暫時保管 ; 狗兒則請金姓鄰居代為豢養 將門鎖好後, 貼上由在場人簽名的封條將房屋暫為封閉, 防止宵小入侵 老先生經過緊急醫治, 才知道他患了心血管阻塞性的 中風, 所幸情形不算太嚴重, 神智還很清楚 醫院方面評估老先生不致有生命危險, 經過一段療程病情穩住就可以出院 ; 只是老先生的右邊半側身體不聽使喚, 日常生活需 葉雲鵬 7 要他人照顧, 並要長時間的復健, 才能恢復自理生活 警方調查得知老先生當
天下午是在浴室中跌倒, 倒下後就無法移動身體向外求救, 若非鄰居金先生機警與 雞婆, 老先生在沒有外力救援下, 有可能就在原地一癱不起而失去生命 老先生在臺灣別無親屬, 只有一位女兒與夫婿定居美國, 且身為一家醫院之內科主治醫師, 工作甚為繁忙, 已經多年沒有返臺探視老父了! 確定老先生在臺別無親人扶養, 目前狀況也無法回到住處恢復以前的獨居生活, 當務之急, 先由負有通報義務的里長, 依 老人福利法 第 43 條第 1 項的規定, 通報主管機關的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由社會局指派社工人員介入處理 老人福利法 是國家為了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 安定老人生活, 保障老人權益, 增進老人福利而制訂 適用本法的老人, 依第 2 條的規定, 是指年滿六十五歲以上的人 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 虐待 遺棄等情事, 致有生命 身體 健康或自由之危難,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老人如欲對之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時, 主管機關應協助之 是本法第 41 條第 1 項的規定 主管機關的社工人員介入康老先生的個案後, 直接與康老先生討論未來將何去何從? 康老先生明瞭自身的處境以後, 表明 : 依自己目前的財力, 這次醫療費用還有能力支付, 也同意不再回到無人照顧生活的家, 願意由主管機關安排他住進老人安養機構安養 只是憂心未來漫無止境的安養費用沒有著落! 社工人員告知老生生 : 還未來到的狀況, 就不必過於擔心, 應該放開心胸, 面對現實 您中風沒有及時發覺, 是因為身邊沒有人照顧的關係, 就是 老人福利法 所稱的 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 您的女兒是您的扶養義務人, 有義務對您負起照顧責任 ; 她雖然無法回來服侍您, 但匯些錢回來安置您在適當的場所, 盡她孝心也是應該的 關於這點, 我們會利用電話或其他通訊工具與她聯繫溝通 ; 萬一她毫無回饋老父當年栽培之心, 不盡她的扶養義務, 政府依 老人福利法 之規定, 也會負起照顧責任, 不會讓您在無法照料日常生活的情形下, 獨自一人住在家中不管, 所以不必過於煩惱未來的生活! 康姓老人的女兒經過社工人員的細心溝通, 答應每個月匯給老先生美金二 8 百元, 作為安養費用 未來老先生出了醫院, 社工人員就會安排他住進一定程
度的安養院, 讓他無憂無慮地度過晚年! 康姓老先生的女兒與老爸之間, 具有 民法 所定的 直系血親 的親屬關係, 依 民法 親屬編第 1114 條第 1 款的規定, 相互之間有扶養的義務 康老先生的女兒由老爸從小拉拔長大, 讓她出國留學, 才能得到傲人的良好職業與社會地位 如今老爸的手腳不聽使喚, 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女兒出錢扶養老爸度過餘年, 於法於情都屬當然! 如果老先生的女兒不顧老爸生活, 只願過著自己舒適的生活, 經主管機關認定是遺棄老人, 依 老人福利法 第 51 條規定, 是可以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公告其姓名, 還可能移送司法機關偵辦涉及的刑事責任 為人子女者對於年邁父母, 還是多盡點孝道吧! 作者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持公務車加油卡, 詐領油料費 案情摘要某處技工小周, 負責公務車輛維 ( 養 ) 護及駕駛業務, 明知公務車加油卡僅得作為公務車加油簽帳之用, 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 100 年 7 月 10 日及 23 日持公務車加油卡, 使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 將價值新臺幣 3,000 餘元之汽油加入其私人車輛 ; 且未經該處技正兼主任老李之同意, 逕於公務車 油料月報表 偽造其簽名, 表示老李於是日曾使用該公務車及里程數, 致生損害於該處對公務車油料之管理正確性 偵處情形一 本案經該機關政風室查察後函請法務部廉政署偵辦 9 二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 小周偽造簽名部分, 涉犯刑法第 210 條 偽造私文書 罪, 利用公務用加油卡核銷私人用車用油部分, 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詐欺取財罪 三 惟檢察官審酌小周犯罪情節尚屬輕微, 且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 並將詐得款項支付予該加油站, 以取消前開公務車加油卡之交易,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 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 ( 命支付緩起訴處分金 )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 四 小周經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記過 1 次處分 弊端癥結一 公務車輛使用管理未落實相關規定本案發生之主要原因, 在於該機關並未落實行政院訂頒 事務管理手冊 車輛管理部分 等相關規定 : ( 一 ) 公務車輛使用者於使用車輛後, 未立即並確實填具行車紀錄及里程數 ( 二 ) 公務車輛管理者未落實 公務車加油卡 之管理 ( 三 ) 公務車輛管理者未建立 不定期抽檢機制, 如實施抽檢公務車輛之行駛里程數 評估油耗標準或抽 ( 查 ) 閱油料月報表等措施, 致不肖員工心存僥倖, 利用職務上機會舞弊 二 主管疏於督導管理 : 單位主管平日對屬員疏於督導及強化法紀教育, 致屬員產生貪小便宜心態 三 加油站業者 認卡不認車 : 加油站員工對於持加油卡者 認卡不認車, 為弊失原因之一, 公務機關實應與加油站業者建立預防機制 具體改進措施或建議一 確實評估油耗標準, 發現油耗異常跡象即時妥處總務 ( 秘書 ) 單位應會同專業技術人員或主 ( 會 ) 計單位, 依車輛一般正常狀況實地勘測訂定公務車輛之油耗標準 ; 公務車輛管理者或其主管應隨時抽查比對各公務車輛之派用與油量使用情形, 遇有油耗異常現象, 應立即 10 檢修調整, 並探究原因
二 落實各項用 ( 耗 ) 油資料登載措施總務 ( 秘書 ) 單位應依相關規定備具完整之車籍資料 派車單 行車紀錄表 ( 里程登記 ) 油料管理 保養維修紀錄及費用核銷月報表等資料, 逐一建檔, 並要求駕駛人於用車前及用車後, 應即時並確實填寫里程數, 如發現 油料月報表 等資料有修 ( 竄 ) 改情形, 應立即查明妥處 三 強化公務車輛加油卡管理人員之責任 公務車輛加油卡 管理者為圖方便, 多將加油卡平日交由公務車輛司機或經常使用公務車輛之同仁保管, 本案即因此而生弊端 故應以平時考核 績效管考等方式強化公務車輛加油卡管理人員之責任, 以督促其克盡職責, 例如 : 司機未於用車後在規定期限內將加油卡繳回管理者, 如非屬可歸責於管理者, 則應對管理者施以懲處 四 以契約課予加油站業者 認卡又認車 之義務基於防弊考量, 公務車輛之加油卡係 專卡專用 ( 限用於特定登載車號 ), 亦即不得用於非卡片上所記載之車輛, 但於實務上常發生加油站人員 ( 工讀生 ) 未確實查對車號, 或明知係違規使用, 仍放任予以加油之情形 為防止類此情形發生, 機關應透過合約明訂, 加油站業者應督促所屬員工 認卡又認車, 並於違失發生時負擔一定之違約或損害賠償責任, 促使加油站業者配合落實 專卡專用 之制度設計 五 加強主管督導考核責任機關公務車輛管理者或單位主管除應隨時提醒同仁遵守加油卡專卡專用之規定外, 更應不定期抽查行車紀錄及用油情形, 並注意 油料月報表 等資料是否有登載異常跡象, 即時妥處 六 強化廉政法治教育單位主管除應注意部屬日常生活 業務往來或交友狀況外, 亦應落實法治教育宣導, 強化員工知法守法觀念, 以防止貪瀆弊端發生 11 自行檢視事項
依公務車輛管理人 使用人及需求單位或管理單位主管等 3 種身分, 區分自行檢 視事項如下 : ( 一 ) 公務車輛管理人 公務車輛加油卡是否集中由公務車輛管理人保管? 是否與加油卡業者簽訂 專卡專用 ( 認卡又認車 ) 之責任條款並督促業 者落實執行? 是否提醒機關同仁注意 專卡專用 規定? 是否不定期抽查公務車之行車里程 油料報表, 確認是否有異常情形? 是否會同專業技術人員, 依車輛正常狀況實地勘測, 據以訂定公務車輛 之油耗標準? 是否隨時抽查比對各公務車輛之派用與油量使用情形, 遇有油耗異常現 象, 即時檢修調整並探究原因? 是否依規定備具完整之公務車車籍資料 派車單 行車紀錄表 ( 里程登記 ) 油料管理 保養維修紀錄及費用核銷月報表等資料, 並逐一建檔? 是否會同政風或主 ( 會 ) 計等查核 ( 內控 ) 單位, 定期辦理 公務車輛使用 管理稽核 措施? 觀念? 是否定期辦理員工公務車輛管理使用作業規定講習, 加強員工知法守法 ( 二 ) 公務車輛使用人 12 用車後是否將加油卡立即歸還公務車輛管理人? 開車前及用車後, 是否即時並確實填寫里程數?
發現行車紀錄表或油料月報表等資料有遭修 ( 竄 ) 改情形, 是否立即通報 公務車輛管理人即時查明? ( 三 ) 需求單位或管理單位主管 是否落實對屬員或公務車輛管理人之督導考核? 於接受員工通報異常跡象時, 是否即時處置, 並查明原由? 公務員赴大陸違常案例宣導系列之三 政風室編撰 案情概要某中央機關接獲國安機關通報略以, 該機關所屬某員工, 於 100 年至 101 年間, 有多次赴陸紀錄等情, 經該機關調查結果, 發現該員自 99 年 9 月起, 未向該機關申請許可, 即私自赴大陸地區某大學進修博士學位, 且渠確於 99 年至 101 年間, 計有 5 次赴大陸未事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等情 違規違常原因分析本案當事人經查係因赴陸進修博士學位之因素, 需多次赴大陸地區, 惟並未依 簡任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之規定, 逐次向機關提出赴陸申請 處分情形該員於 99 年至 101 年間, 計有 5 次赴大陸未事前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等情, 已違反 簡任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規定, 業經該機關首長同意調整該員職務在案 13 檢討及策進作為
一 該機關政風單位業要求本案當事人須參加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講習, 俾能確實瞭解公務人員赴陸相關規定, 以及建立公務機密維護之正確觀念 二 為強化機關風險管理, 防範違失情事, 該機關業調整該員職務, 並請單位主管加強督導考核 機密文件的管理 魯明德 報載台灣大哥大公司發現該公司管理手機經銷業務團隊及銷售手機予經銷商的經銷業務處副理, 在離職前 2 天, 利用公司電子郵件信箱, 連續以附件形式, 傳送有關銷售 通路展店 加盟店獎勵金等機密資訊, 到公司外部的電子郵件信箱, 遂以違反保密義務為由提出告訴, 並要求依約賠償離職前半年的 10 倍平均月薪, 約新台幣八十萬元 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 法官認為他傳送的附件都屬簡報檔案, 顯然是為多數人提供簡報而製作, 內容並未註明或標示機密 限閱, 且台灣大哥大又未舉證這些附件資料內容, 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難認定是契約所稱的機密資訊, 因此, 判決台灣大哥大敗訴 企業在電子化後, 幾乎所有的文件都變成數位資料並放在電腦上, 科技新貴小潘看到了這則新聞, 再加上記者聳動的標題 : 資料寄到自己 email 不算洩密, 小潘開始擔心公司的機密資料, 以後是不是都會用這種方式被洩漏? 小潘懷著忐忑不安的心情, 終於等到這個月的師生下午茶約會, 一見到 14 司馬特老師就迫不及待把自己擔心好幾天的問題提出 司馬特老師看了小潘
的剪報, 維持其一貫的優雅態度, 喝口咖啡娓娓道來, 嚴格來說, 記者下的 標題並不對, 資料寄到自己 email 不算洩密 這個標題有點斷章取義 其實這整個事件並不是自己寄信給自己就不算洩密的問題, 記者下的這個標題不知道是無知還是看不懂判決書, 還是故意想誤導大家, 而是他所寄的內容並不是機密, 如果他把公司的機密文件寄給自己, 我想, 法院還是會判他敗訴賠錢的 小潘聽完立刻有了疑問, 怎麼知道他寄的是不是機密資料? 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繼續說, 從剪報中很明顯的看出法官的心證, 法官認為該員所傳送的檔案, 並未註明或標示機密 限閱, 且台灣大哥大又無法舉證, 已對這些內容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所以, 這整個問題的癥結就回到管理問題, 從新聞剪報看起來, 台灣大哥大應該是對其離職的副理提出侵害營業秘密之訴, 而營業秘密的要件之一就是擁有營業秘密的人, 必須要有合理的保密措施, 否則就不構成營業秘密, 既然所洩漏的不是營業秘密, 也就沒有營業秘密侵害的問題了 小潘聽到這裏立刻又有了疑問, 什麼才是合理的保密措施? 司馬特老師喝口咖啡接著說下去, 合理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 很難說要做到什麼程度才叫做合理, 這要由法官來判斷 但是, 企業一定要做到的是機密資料要有管理規定, 將來到法院的訴訟才有可能勝訴 最基本要做到的是在機密文件上一定要標示機密等級, 如果文件上沒有任何機密等級的標示, 拿到的人怎麼知道它是機密資料? 怎麼知道要採取保密措施, 讓無關的人不接觸它? 在這個案子裏, 法官也認為台灣大哥大並未在機密的文件上, 註明或標示機密等級, 這也是他敗訴的原因之一 15
其次, 企業應對內部的機密文件的管理, 要訂出作業規範, 並據以執行, 例如, 機密文件是如何產生的? 應該透過那些程序產生? 機密文件的保管 處理 歸檔 借閱 等, 有沒有相關規定, 這些都是合理的保密措施的一環 如果公司宣稱的機密資料到處可見, 都沒人管理, 就會被認為是沒有管理, 像可口可樂就號稱他們的營業秘密是鎖在銀行的保險箱中, 而且要由公司的三個高階管理人員同時拿鑰匙去開, 才能拿的到, 這就是該公司對其營業秘密所採取的保密措施 小潘聽到這裏, 又有了新的問題, 現在公司的資料都已數位化, 放在內部網路上, 要如何做到合理的保密措施? 司馬特老師聽完了小潘的問題笑著說下去, 數位資料可以透過加密 限制存取的方式, 經由授權的管理程序, 讓經過認證的使用者才能存取, 即使合法的使用者把機密文件傳給無關人員, 也會因為無法通過身分認證, 而無法打開機密文件的檔案, 而做到資訊安全的管控 師生的下午茶約會, 就在濃濃的焦糖瑪琪朵香味中進入尾聲, 小潘聽完 司馬特老師的一番說明, 對機密文件的管理有了深一層的認知, 心想, 明天 回到公司一定要對內部的機密文件管理重新檢視, 對安全漏洞要及早補強 本文作者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講師 限時用餐上菜慢可減價金 食衣住行與生活息息相關, 其中 食 更是密不可分, 以行政院消保處統計去年消費申訴案件中, 食品消費排名第五 新北市主任消保官許宏仁說, 消費者到餐廳用餐, 業者態度不佳 網購食品收到的商品與標示內容不一致, 或延遲送 16 達, 都是常見的食品消費申訴案件, 以新北市為例, 去年就有 254 件食品消費爭
議申訴案件 新北唐小姐表示, 在一間餐廳訂位晚上 7 時, 共 10 人用餐, 但當天晚上 6 時就抵達餐廳, 要求提前用餐被拒 進入餐廳後, 有限制用餐時間 90 分鐘, 但點餐後, 卻 40 分鐘後才上菜, 詢問牛肉產地來源, 也被告知是機密, 吃得一肚子氣 新北市主任消保官許宏仁說, 消費者向業者預訂的用餐時間, 對雙方都有拘束, 業者在預訂的時間才有提供服務義務, 至於餐廳若有用餐時間限制, 卻因業者人力不足或食材供應不及, 導致影響消費者用餐時間, 業者恐有 民法 不完全給付問題, 消費者可要求減少價金 新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林冠蓁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規定, 業者若有販售牛肉製品, 須標示肉品原產地, 否則可處 3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 高雄韓先生說, 去年母親節他在業者官網, 看到一款公主造型 紅豆口味蛋糕, 覺得可愛大方, 便刷卡 1200 元購買, 指定在母親節當天送達台北家中, 沒想到業者卻在母親節隔天, 送了一個不同造型 口味的蛋糕, 讓他顏面盡失 許宏仁表示, 依 消保法, 網路購物有 7 天鑑賞期, 商品在未使用情形下, 收到商品後 7 天內, 可無條件退貨 惠博法律事務所律師白宗弘則說, 網購食品若業者提供的商品與標示不符, 有 民法 不完全給付情形, 消費者可要求業者更換與標示相符商品, 或解除契約, 賠償損害 白宗弘表示, 若是特殊節日使用的商品, 契約內容也明載購買需求及指定配送日期, 業者延誤寄送, 導致失去購買意義, 即使事後業者已交付商品, 消費者仍能以 民法 給付遲延, 要求解約退款 新北市衛生局食藥科長林冠蓁指出, 若標示的內容物與實際不符, 屬廣告不實, 依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可處 4 萬元以上,400 萬元以下罰鍰 17 食品消費爭議申訴
各縣 市政府消保官 : 手機或市話直撥 1950 消基會各地分會 :. 台北總會 (02)2700-1234. 中區分會 (04)2375-7234. 南區分會 (07)2251-234. 雲嘉南工作室 (06)2411-234 蘋果 爆料投訴專線:0809-012-555 資料來源 : 上述單位遇食品爭議處理方式 立即拍照或錄影存證 妥善保留廣告文宣 購買收據及商品證物 立即向業者反映, 主張應有權益 未獲業者妥善處理, 可向各縣市衛生局反映資料來源 : 蘋果 資料室 本文摘自蘋果日報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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