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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參 訪 ) 2012 年 大 陸 長 江 三 角 航 港 產 業 交 流 考 察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交 通 部 簡 任 技 正 劉 志 鴻 交 通 部 科 員 張 謙 德 交 通 部 聘 用 研 究 員 鄭 亦 真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主 任 秘 書 林 昌 輝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科 長 胡 凱 程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科 長 陸 宜 翔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技 正 潘 篤 誠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張 國 明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督 導 葉 國 宏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資 深 事 務 員 陳 雅 婷 出 國 地 點 大 陸 上 海 市 江 蘇 省 ( 南 京 市 ) 浙 江 省 ( 寧 波 市 ) 出 國 期 間 報 告 日 期 101 年 12 月 9 日 至 101 年 12 月 15 日 102 年 3 月 15 日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出 國 報 告 提 要 出 國 報 告 名 稱 :2012 年 大 陸 長 江 三 角 航 港 產 業 交 流 考 察 出 國 人 員 姓 名 / 服 務 機 關 / 單 位 / 職 稱 / 電 話 劉 志 鴻 / 交 通 部 / 簡 任 技 正 /02-23492321 張 謙 德 / 交 通 部 / 科 員 /02-23492353 鄭 亦 真 / 交 通 部 / 研 究 員 /02-23492328 林 昌 輝 /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 主 任 秘 書 /02-89781266 胡 凱 程 /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 科 長 /02-89782578 陸 宜 翔 /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南 部 航 務 中 心 / 科 長 / 07-2620585 潘 篤 誠 /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北 部 航 務 中 心 / 技 正 / 02-89783507 張 國 明 /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副 總 經 理 /038-333710 葉 國 宏 /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督 導 /02-24206281 陳 雅 婷 /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資 深 事 務 員 /07-5622637 頁 數 58 含 附 件 : 是 否 出 國 類 別 : 1. 考 察 2. 會 議 出 國 期 間 :101 年 12 月 9 日 至 101 年 12 月 15 日 出 國 地 區 : 大 陸 上 海 市 江 蘇 省 ( 南 京 市 ) 浙 江 省 ( 寧 波 市 ) 報 告 日 期 :102 年 3 月 15 日 分 類 號 / 目 : 關 鍵 詞 : 南 京 港 龍 潭 碼 頭 上 海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新 港 物 流 園 區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港 區 聯 動 國 際 郵 輪 上 海 海 事 局 寧 波 海 事 局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i

內 容 摘 要 : 一 參 訪 大 陸 長 江 南 京 地 區 港 埠 與 碼 頭 設 施, 並 拜 會 港 埠 經 營 事 業 單 位, 以 瞭 解 大 陸 內 河 港 口 運 作 模 式 貨 源 集 散 及 相 關 經 營 策 略, 以 供 我 國 航 港 體 制 改 革 後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推 動 港 埠 多 角 化 事 業 經 營 之 參 考 二 參 訪 大 陸 上 海 國 際 客 運 碼 頭, 瞭 解 其 發 展 國 際 郵 輪 及 觀 光 遊 憩 業 之 策 略 及 成 功 因 素, 並 思 考 與 臺 灣 港 口 合 作 開 發 郵 輪 航 線 的 可 行 性 三 參 觀 大 陸 上 海 南 京 寧 波 等 地 區 之 物 流 園 區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及 保 稅 港 區, 就 其 港 區 貨 物 聯 動 運 作 模 式 及 吸 引 物 流 產 業 進 駐 之 成 功 因 素 進 行 瞭 解, 以 供 我 國 發 展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之 借 鏡 四 拜 會 上 海 及 寧 波 海 事 局, 瞭 解 大 陸 海 事 管 理 體 系 及 其 運 作 模 式, 並 就 船 舶 管 理 船 員 管 理 通 航 監 理 水 域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與 海 上 搜 救 等 實 務 進 行 進 一 步 交 流, 以 供 我 國 航 港 改 革 後 航 港 局 推 動 航 政 監 理 及 港 埠 營 運 安 全 相 關 業 務 之 規 劃 參 考 ii

2012 年 大 陸 長 江 三 角 航 港 產 業 交 流 考 察 內 容 大 綱 頁 次 壹 參 訪 緣 起 與 目 的... 1 貳 出 國 期 間... 2 參 參 訪 行 程... 2 肆 參 訪 過 程 與 議 題 討 論... 4 一 南 京 港 龍 潭 碼 頭 及 南 京 龍 潭 碼 頭... 4 二 新 港 物 流 園 區 與 中 國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7 三 上 海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11 四 上 海 海 事 局... 17 五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及 外 高 橋 物 流 中 心 公 司... 22 六 寧 波 海 事 局... 26 七 寧 波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32 伍 心 得 與 建 議... 35 陸 附 錄... 40 一 參 訪 相 關 接 待 單 位 與 人 員 資 料... 40 二 參 訪 活 動 照 片 介 紹... 41 iii

壹 參 訪 緣 起 與 目 的 大 陸 近 年 來 港 埠 發 展 快 速, 沿 海 各 省 主 要 港 口 競 相 投 入 港 埠 建 設, 華 東 地 區 港 埠 為 大 陸 地 區 營 運 量 最 高 之 區 域, 其 中 上 海 港 寧 波 港 貨 櫃 裝 卸 量 分 居 世 界 第 1 及 第 6, 成 長 率 均 為 9% 以 上, 探 究 其 貨 運 量 之 快 速 成 長, 除 了 有 廣 大 的 內 需 市 場 吸 引 全 球 航 線 靠 泊 外, 自 從 2004 年 大 陸 實 施 港 口 法 推 動 航 港 政 企 分 離 及 區 港 聯 動 等 政 策 後, 將 政 府 港 務 單 位 區 分 為 港 口 管 理 局 ( 行 政 體 系 ) 及 港 務 集 團 公 司 ( 企 業 體 系 ), 除 大 陸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持 續 於 各 地 增 ( 擴 ) 建 現 代 化 港 埠 建 設 外, 並 由 企 業 化 之 港 務 公 司 推 動 港 埠 營 運, 活 絡 航 港 經 營 環 境, 以 發 展 自 由 港 及 國 際 中 轉 港 模 式, 吸 引 航 商 在 大 陸 航 線 佈 局 及 進 駐 投 資, 將 航 商 原 本 在 亞 洲 以 香 港 釜 山 高 雄 及 新 加 坡 等 港 為 基 地 之 航 線 紛 紛 轉 移 至 大 陸 沿 岸 港 口, 對 全 球 海 運 業 及 亞 洲 地 區 港 埠 營 運 版 圖 產 生 極 大 的 影 響 我 國 甫 於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實 施 航 港 政 企 分 離 政 策, 各 港 將 以 港 群 概 念 統 合 既 有 功 能 與 優 勢, 發 揮 對 內 協 調 分 工 對 外 統 籌 競 爭 之 營 運 綜 效, 並 成 立 航 港 局 及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落 實 航 港 業 務 分 工, 以 提 升 航 政 行 政 效 率 及 港 埠 競 爭 力 ; 惟 相 較 於 國 際 先 進 港 埠, 因 我 國 實 施 航 政 分 離 政 策 起 步 較 晚, 為 落 實 航 港 行 政 管 理, 並 靈 活 港 埠 營 運 策 略, 現 階 段 應 以 積 極 的 態 度, 多 加 交 流 國 際 上 實 施 航 政 分 離 具 有 成 效 之 成 功 經 驗, 並 結 合 我 國 未 來 經 貿 策 略, 開 拓 臺 灣 港 埠 新 市 場 ; 有 鑑 於 大 陸 實 施 航 政 分 離 政 策 多 年 後 港 口 貨 運 量 與 建 設 量 均 持 續 成 長, 為 進 一 步 瞭 解 其 成 功 因 素, 本 次 特 別 選 定 以 大 陸 貨 運 吞 吐 量 最 大 之 長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分 別 於 上 海 南 京 寧 波 三 大 城 市 之 拜 訪 相 關 航 港 單 位 與 產 業 ( 包 含 南 京 港 集 團 上 海 海 事 局 及 寧 波 海 事 局 ), 以 瞭 解 其 港 埠 經 營 策 略 航 政 監 理 相 關 措 施 及 規 定, 以 提 供 我 國 航 港 局 及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未 來 業 務 推 動 時 之 參 考 其 次, 近 年 來 大 陸 各 大 港 口 均 積 極 推 動 區 港 聯 動 策 略, 將 港 埠 與 保 稅 物 流 專 區 做 連 結, 提 供 國 際 貨 物 中 轉 及 加 工 之 優 勢 環 境 ; 對 於 積 極 推 動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的 臺 灣, 大 陸 的 發 展 經 驗 也 值 得 我 國 學 習, 因 此 配 合 本 次 參 訪 長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航 港 產 業 之 機 會, 拜 訪 上 海 南 京 及 寧 波 等 地 之 保 稅 物 流 區, 以 掌 握 該 大 陸 港 埠 及 物 流 企 業 經 貿 營 運 模 式, 做 為 我 國 發 展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政 策 與 拓 展 自 由 貿 易 業 務 之 借 鏡 此 外, 隨 著 國 際 海 上 休 閒 事 業 之 快 速 發 展, 郵 輪 事 業 已 逐 漸 由 歐 美 移 轉 至 亞 洲, 基 於 大 陸 地 區 對 郵 輪 產 品 的 消 費 潛 力, 世 界 主 要 郵 輪 集 團 也 紛 紛 開 發 大 陸 這 片 新 興 郵 輪 市 場 ; 我 國 近 年 來 也 積 極 投 入 國 際 觀 光 產 業, 配 合 航 港 體 制 改 革, 開 發 臺 灣 國 際 郵 輪 航 線 也 為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未 來 營 運 策 略 之 一, 配 合 本 次 參 訪 機 會, 特 別 安 排 大 陸 第 1 1

座 以 發 展 國 際 郵 輪 業 務 為 主 之 上 海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就 其 營 運 設 施 規 劃 及 相 關 發 展 經 驗 進 行 觀 摩 學 習, 以 供 我 國 發 展 國 際 郵 輪 業 務 之 借 鏡 基 於 前 述 觀 摩 學 習 之 標 的, 本 次 參 訪 行 程 將 達 到 以 下 目 的 : 一 參 觀 大 陸 長 江 三 角 洲 地 區 港 埠 及 貨 櫃 碼 頭 設 施 等, 並 拜 會 港 埠 經 營 事 業 單 位, 以 瞭 解 大 陸 內 河 港 口 運 作 模 式 貨 源 集 散 及 其 經 營 策 略, 以 供 我 國 航 港 體 制 改 革 後 商 港 經 營 事 業 機 構 多 角 化 經 營 之 參 考 二 參 訪 大 陸 上 海 國 際 客 運 碼 頭, 瞭 解 其 發 展 國 際 郵 輪 及 觀 光 遊 憩 業 之 策 略 及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並 思 考 與 臺 灣 港 口 合 作 開 發 郵 輪 航 線 的 可 行 性 三 參 觀 大 陸 長 江 三 角 洲 南 京 上 海 寧 波 等 地 區 之 物 流 園 區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及 保 稅 港 區, 就 其 港 區 貨 物 聯 動 運 作 模 式 及 吸 引 物 流 產 業 進 駐 之 成 功 因 素 進 行 瞭 解, 以 供 我 國 發 展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之 借 鏡 四 拜 會 上 海 海 事 局 及 寧 波 海 事 局, 瞭 解 大 陸 海 事 管 理 體 系 及 其 運 作 模 式, 並 就 船 舶 管 理 船 員 管 理 通 航 監 理 水 域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與 海 上 搜 救 等 實 務 進 行 進 一 步 瞭 解, 以 供 我 國 航 港 改 革 後 航 港 局 推 動 航 政 監 理 及 港 埠 營 運 安 全 相 關 業 務 之 規 劃 參 考 貳 出 國 期 間 101 年 12 月 9 日 至 101 年 12 月 15 日, 共 計 7 天 參 參 訪 行 程 日 期 地 點 行 程 內 容 備 註 101.12.9 ( 日 ) 桃 園 上 海 上 海 南 京 一 去 程 : 自 桃 園 ( 二 航 廈 ) 機 場 出 發 至 上 海 浦 東 國 際 機 場 當 日 晚 上 與 陽 明 海 運 公 司 南 京 營 業 處 代 表 餐 敘 二 由 上 海 搭 車 前 往 南 京 101.12.10 ( 一 ) 南 京 港 龍 潭 碼 頭 南 京 港 集 團 龍 潭 碼 頭 貨 櫃 裝 卸 公 司 一 參 觀 南 京 港 龍 潭 碼 頭 區 及 拜 訪 南 京 港 龍 潭 碼 頭 裝 卸 公 司 二 參 訪 新 港 物 流 中 心 及 參 訪 上 午 參 觀 南 京 龍 潭 港, 並 拜 訪 南 京 港 集 團 之 龍 潭 碼 頭 貨 櫃 裝 卸 公 司, 瞭 解 集 團 經 營 現 況 ; 下 午 拜 訪 南 京 出 口 2

日 期 地 點 行 程 內 容 備 註 新 港 物 流 園 區 中 國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中 國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加 工 區 新 港 物 流 園 區 及 中 國 外 運 物 流 有 限 公 司, 就 成 立 概 況 經 營 業 務 內 容 等 議 題 交 換 意 見 101.12.11 ( 二 ) 南 京 上 海 上 海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與 上 海 臺 灣 航 商 交 流 一 南 京 搭 車 前 往 上 海 二 參 訪 上 海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三 與 上 海 當 地 臺 灣 航 商 餐 敘 與 業 務 交 流 下 午 參 觀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碼 頭 及 客 運 中 心 各 項 軟 硬 體 設 施 ; 晚 間 與 國 內 航 商 ( 陽 明 長 榮 萬 海 德 翔 及 正 利 等 ) 上 海 地 區 總 代 理 之 高 階 主 管 進 行 餐 敘 101.12.12 ( 三 ) 上 海 海 事 局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一 參 訪 上 海 海 事 局 二 參 訪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三 與 陽 明 海 運 代 表 餐 敘 與 業 務 交 流 上 午 拜 會 上 海 海 事 局 就 船 舶 檢 測 人 員 培 訓 及 海 難 救 助 等 議 題 互 相 交 流 ; 下 午 參 訪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就 園 區 運 作 概 況 物 流 產 業 進 駐 及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交 換 意 見 101.12.13 ( 四 ) 上 海 寧 波 與 寧 波 當 地 臺 商 交 流 一 上 海 搭 車 前 往 寧 波 二 與 寧 波 當 地 臺 商 餐 敘 交 流 下 午 與 陽 明 長 榮 萬 海 等 國 內 航 商 寧 波 當 地 代 表 及 部 分 臺 商 進 行 業 務 交 流 與 經 驗 分 享 101.12.14 ( 五 ) 寧 波 海 事 局 寧 波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一 參 訪 寧 波 海 事 局 二 參 訪 寧 波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上 午 拜 會 寧 波 海 事 局 討 論 航 道 安 全 管 理 PSC 檢 查 作 業 等 實 務 ; 下 午 參 觀 寧 波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瞭 解 其 大 陸 國 家 級 保 稅 港 區 與 地 方 產 業 集 結 之 發 展 作 法 101.12.15 ( 六 ) 寧 波 桃 園 返 程 : 由 寧 波 櫟 社 機 場 搭 機 返 回 桃 園 ( 二 航 廈 ) 機 場 3

肆 參 訪 過 程 與 議 題 討 論 一 南 京 港 龍 潭 碼 頭 及 南 京 龍 潭 碼 頭 ( 一 ) 現 況 簡 介 1. 南 京 港 地 處 長 江 下 游, 位 於 長 江 三 角 洲 與 中 西 部 地 區 的 交 接 點 長 江 下 游 和 東 部 沿 海 經 濟 發 展 戰 略 地 帶, 具 有 承 接 東 西 呼 應 南 北 的 區 位 優 勢, 是 大 陸 沿 海 主 要 港 口 之 一 ; 港 區 範 圍 208 公 里, 北 岸 岸 線 長 110 公 里, 南 岸 岸 線 98 公 里, 目 前 擁 有 泊 位 共 257 座, 其 中 萬 噸 級 泊 位 44 座, 總 貨 物 通 過 能 力 1.6 億 噸 ; 港 口 資 源 完 善 經 濟 腹 地 廣 闊, 為 南 京 市 參 與 國 際 競 爭 的 重 要 平 台, 長 江 三 角 地 區 的 能 源 原 物 料 等 戰 略 物 資, 可 接 透 過 南 京 港 中 轉 進 入 長 江 中 上 游 等 城 市, 中 上 游 城 市 貨 運 也 可 藉 由 長 江 輸 運 至 南 京 港, 再 中 轉 至 上 海 地 區 轉 口 至 國 外, 為 長 江 流 域 物 資 轉 運 重 要 節 點 2. 南 京 港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為 南 京 港 的 經 營 事 業 主 體, 也 是 南 京 港 最 大 的 公 共 碼 頭 經 營 人, 年 貨 物 輸 送 量 目 前 居 長 江 沿 岸 港 口 第 1 位 ; 該 公 司 原 為 南 京 港 務 管 理 局,2003 年 大 陸 實 施 航 港 政 企 分 離, 航 政 公 權 力 部 分 併 入 南 京 市 交 通 局, 企 業 營 運 部 分 併 入 南 京 港 口 集 團 公 司 2010 年 南 京 港 口 集 團 改 制 重 組, 組 建 南 京 港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南 京 港 集 團 現 有 七 壩 浦 口 上 元 門 新 生 圩 西 壩 棲 霞 龍 潭 儀 征 等 八 大 港 區 ( 如 圖 1), 主 要 從 事 石 油 化 工 煤 炭 礦 石 件 雜 貨 貨 櫃 等 貨 種 的 港 口 物 流 服 務 3. 本 次 參 訪 的 南 京 港 龍 潭 碼 頭 位 於 南 京 市 東 部 棲 霞 區 沿 江,2004 年 3 月 正 式 投 入 運 營, 碼 頭 區 共 分 7 期 建 設, 現 正 運 營 的 1 期 碼 頭 工 程 係 採 合 資 興 建, 碼 頭 長 950 公 尺, 共 3 個 5 萬 噸 級 泊 位 和 2 個 千 噸 級 貨 櫃 專 用 泊 位 ;2005 年 11 月 同 時 動 工 建 設 之 2 期 (3 萬 噸 級 4 萬 噸 級 及 5 000 噸 級 通 用 泊 位 各 一 個 ) 3 期 (3.5 萬 噸 級 5 萬 噸 級 散 貨 泊 位 各 一 個 ) 碼 頭 工 程 已 完 成, 港 區 4 期 碼 頭 工 程 ( 碼 頭 長 1340 公 尺,5 個 3 萬 噸 級 貨 櫃 泊 位, 最 大 可 供 1,100TEU 貨 櫃 船 靠 泊 ) 已 完 工 待 驗 收 4

西 壩 碼 頭 區 棲 霞 碼 頭 區 儀 征 碼 頭 區 七 壩 碼 頭 區 浦 口 碼 頭 區 上 元 門 碼 頭 區 新 生 圩 碼 頭 區 龍 潭 碼 頭 區 圖 1 南 京 港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港 區 分 布 4. 南 京 龍 潭 貨 櫃 裝 卸 限 公 司, 是 長 江 上 最 大 的 港 口 合 資 企 業 ; 最 初 由 3 家 控 股 公 司 ( 南 京 港 集 團 上 海 港 集 團 及 中 遠 集 團 ) 合 資,101 年 3 月 後, 中 國 外 運 公 司 正 式 簽 約 參 股 南 京 貨 櫃 裝 卸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貨 櫃 ( 物 ) 進 出 口 中 轉 拆 裝 箱 鐵 路 聯 運 業 務, 另 提 供 保 稅 倉 儲 等 物 流 增 值 服 務, 近 洋 航 線 每 週 5 班 ( 日 本 線 每 週 1 班, 韓 國 線 每 週 4 班 ), 內 貿 江 海 直 達 航 線 每 週 8 班 ( 南 京 - 廣 州 每 週 5 班, 南 京 - 泉 州 每 週 3 班 ), 南 京 - 上 海 洋 山 外 貿 內 支 線 每 週 24 班, 南 京 - 上 海 外 高 橋 外 貿 內 支 線 每 週 40 班 ;2009 年 南 京 港 貨 櫃 年 運 量 120 萬 TEU, 2010 年 貨 櫃 年 運 量 141 萬 TEU,2011 年 貨 櫃 年 運 量 180 萬 TEU;2012 年 貨 櫃 年 運 量 將 可 達 225 萬 TEU ( 二 ) 服 務 內 容 南 京 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除 了 傳 統 的 港 口 貨 物 ( 櫃 ) 裝 卸 業 務 外, 還 以 參 與 股 份 或 全 投 資 方 式 多 角 化 經 營 綜 合 物 流 運 輸 貨 櫃 集 散 臨 港 產 業 港 埠 機 械 製 造 航 運 代 理 拖 船 業 務 船 舶 代 理 船 務 代 理 港 務 工 程 承 包 港 區 鐵 路 等 相 關 業 務 ( 三 ) 相 關 營 運 策 略 南 京 港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鑑 於 南 京 港 位 處 長 江 下 游, 且 鄰 近 上 海 地 區, 具 備 銜 接 國 際 貨 物 中 轉 進 入 長 江 中 上 游 之 優 勢, 為 充 分 發 揮 其 港 埠 優 勢, 目 前 集 團 以 戰 略 布 局 考 量 分 別 提 供 石 化 煤 炭 礦 石 散 雜 貨 貨 櫃 等 不 同 貨 種 之 港 口 物 流 服 務, 並 透 過 對 船 舶 進 出 港 指 泊 權, 統 籌 調 度 船 舶 進 出, 以 港 群 概 念 發 揮 各 港 功 能, 並 可 彈 性 運 用 所 轄 各 港 資 源, 使 國 際 ( 內 ) 貨 物 可 快 速 進 出 南 京 地 區, 有 助 於 提 5

升 南 京 港 與 南 京 市 對 外 競 爭 力 ( 四 ) 參 訪 議 題 討 論 1. 南 京 港 與 其 他 長 江 河 港 內 陸 無 水 港 及 沿 海 一 線 港 口 之 合 作 機 制? 南 京 港 集 團 回 應 目 前 與 長 江 中 下 游 各 主 要 港 口 有 業 務 協 調 機 制, 其 中 與 上 海 港 的 關 係 更 是 密 切, 不 僅 南 京 港 集 團 與 上 海 港 集 團 有 一 定 的 資 本 合 作 關 係, 更 透 過 港 口 橫 向 聯 繫 讓 部 分 可 駛 進 長 江 流 域 的 國 際 航 線 船 舶 轉 進 南 京 港 靠 泊, 提 升 南 京 港 各 碼 頭 貨 運 量, 並 同 時 紓 解 上 海 港 貨 運 吞 吐 負 荷 2. 集 團 在 碼 頭 建 設 及 經 營 方 面 如 何 與 航 運 業 者 合 作? 南 京 港 集 團 回 應 在 航 港 政 企 分 離 後, 碼 頭 建 設 部 分 係 由 南 京 市 交 通 局 主 導 建 設, 南 京 港 集 團 考 量 港 口 戰 略 布 局, 也 會 以 投 資 方 式 參 與 部 分 碼 頭 建 設 ; 在 經 營 方 面 也 以 戰 略 投 資 角 度, 積 極 與 航 運 物 流 等 業 者 合 資, 例 如 整 個 集 團 係 和 中 外 運 長 航 集 團 的 合 作 龍 潭 碼 頭 公 司 和 中 遠 集 團 中 外 運 集 團 的 合 作 ; 天 宇 碼 頭 和 香 港 太 平 洋 航 運 的 合 作, 都 是 資 本 經 營 層 面 的 合 作 3. 南 京 港 集 團 是 南 京 港 最 大 的 公 共 碼 頭 經 營 人, 對 於 船 席 指 泊 港 埠 設 施 作 業 的 主 導 權 限 為 何? 南 京 港 集 團 回 應 南 京 港 集 團 對 船 舶 之 指 泊 ( 尤 其 是 散 雜 貨 船 舶 ) 具 有 管 理 權, 所 有 靠 泊 南 京 港 之 船 舶, 原 則 都 透 過 南 京 港 集 團 調 度 中 心 進 行 指 泊, 相 關 港 埠 設 施 之 操 作 作 業 也 由 南 京 港 集 團 統 一 安 排 4. 長 江 航 道 延 伸 至 南 京, 南 京 港 未 來 對 於 貨 櫃 業 務 發 展 規 劃 及 配 合 措 施? 南 京 港 集 團 回 應 目 前 長 江 12.5 公 尺 航 道 已 延 伸 到 南 京 港, 此 舉 已 大 幅 改 善 南 京 港 船 舶 進 出 條 件, 尤 其 是 3 萬 噸 以 上 的 船 舶 已 可 順 利 進 入 南 京 港 靠 泊 ; 另 貨 櫃 船 部 分 則 受 限 航 道 水 深, 即 使 現 有 航 道 以 浚 深 方 式 改 善,4,000TEU 以 上 的 船 舶 也 無 法 駛 至 南 京 港, 然 4,000TEU 以 下 船 舶, 不 適 合 做 遠 洋 航 行, 但 倘 若 深 水 航 道 能 疏 通 到 南 京, 南 京 港 於 近 洋 貨 櫃 航 線 方 面 將 有 開 發 機 會 6

5. 南 京 港 集 團 經 營 範 圍 廣 泛, 跨 足 不 同 領 域 事 業 之 考 量 為 何? 就 經 營 港 務 集 團 而 言, 其 成 功 之 關 鍵 經 營 策 略 為 何? 貴 集 團 跨 國 投 資 之 情 形 如 何? 南 京 港 集 團 回 應 南 京 港 集 團 除 了 傳 統 的 港 口 裝 卸 業 務 外, 還 涉 及 港 機 製 造 船 舶 代 理 拖 船 等 相 關 業 務, 這 些 都 有 助 於 港 口 業 務 之 推 展 ; 目 前 南 京 港 集 團 尚 無 進 行 跨 國 投 資 規 劃, 僅 與 部 分 國 外 港 口 締 結 友 好 港 口, 雖 然 集 團 一 直 致 力 港 口 業 務 的 成 長 發 展, 然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還 有 很 大 發 展 空 間, 未 來 仍 須 積 極 向 國 際 成 功 港 口 借 鏡 學 習 6. 集 團 未 來 是 否 有 與 臺 灣 港 口 合 作 之 可 能 性? 南 京 港 集 團 回 應 在 兩 岸 雙 方 政 策 與 法 規 允 許 範 圍 內, 南 京 港 集 團 也 有 意 願 與 臺 灣 各 港 口 進 行 多 層 次 面 向 之 合 作, 倘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在 業 務 方 面 有 合 作 意 願, 雙 方 可 再 就 合 作 細 節 進 行 磋 商 研 究 二 新 港 物 流 園 區 與 中 國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 一 ) 現 況 簡 介 1. 新 港 物 流 園 區 ( 原 為 王 家 灣 物 流 園 區 ) 位 於 南 京 港 旁 南 京 出 口 加 工 區, 主 要 以 定 位 服 務 新 港 與 南 京 市 地 區 為 主 之 綜 合 物 流 園 區, 該 區 於 2003 年 3 月 10 日 經 大 陸 國 務 院 批 准 設 立, 同 年 9 月 28 日 正 式 運 作, 面 積 2.5 平 方 公 里, 緊 臨 龍 潭 港 和 南 京 長 江 二 橋, 距 南 京 市 區 僅 10 公 里 ( 如 圖 2) 2. 新 港 物 流 園 區 內 設 有 一 般 物 流 中 心 ( 國 內 貨 物 儲 存 ) 與 保 稅 物 流 ( 主 要 從 事 VMI JIT 業 務 ) 功 能, 並 規 劃 做 為 龍 潭 港 區 貨 櫃 因 天 候 無 法 裝 船, 利 用 陸 運 轉 往 上 海 港 之 輔 助 公 路 轉 運 點 ; 另 外 也 提 供 中 韓 航 線 或 來 自 山 東 青 島 日 照 等 地 之 貨 物 處 理 服 務, 可 由 新 港 物 流 園 區 報 關 後 直 接 配 送 至 工 廠 生 產 線 7

新 生 圩 碼 頭 區 新 港 物 流 園 區 圖 2 新 港 物 流 園 區 位 置 3. 中 國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 簡 稱 中 國 外 運 SINOTRANS & CSC) 成 立 於 2002 年 11 月 20 日, 於 2003 年 2 月 13 日 在 香 港 上 市, 為 中 國 外 運 長 航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中 國 外 運 長 航 ) 控 股 之 全 資 子 公 司 ; 其 公 司 經 營 投 注 集 團 於 香 港 廣 東 福 建 上 海 浙 江 江 蘇 湖 北 連 雲 港 重 慶 江 西 安 徽 山 東 天 津 遼 寧 等 地 及 其 他 戰 略 性 地 區 之 核 心 業 務 和 專 業 化 團 隊, 承 繼 了 集 團 50 多 年 從 事 物 流 運 輸 服 務 所 積 累 的 豐 富 經 驗 客 源 基 礎 和 全 球 物 流 運 輸 優 良 品 牌, 為 中 國 外 運 長 航 發 展 綜 合 物 流 的 旗 艦 代 表 ( 二 ) 服 務 內 容 1. 中 國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集 合 海 陸 空 貨 運 倉 儲 碼 頭 快 遞 船 務 代 理 及 貨 運 代 理 等 業 務 資 源, 為 廣 大 客 戶 提 供 綜 合 物 流 服 務, 其 業 務 主 要 由 所 屬 子 公 司 ( 含 控 股 ) 執 行 專 業 經 營, 透 過 堅 強 的 物 流 實 力 及 集 團 旗 下 運 輸 資 源, 為 客 戶 提 供 全 程 物 流 運 送 方 案 之 設 計 組 織 協 調 管 理 等 綜 合 服 務 ; 在 集 團 運 輸 資 源 方 面, 旗 下 公 司 擁 有 齊 全 結 構 均 衡 之 戰 略 資 產, 包 含 自 營 碼 頭 ( 吞 吐 能 力 達 335 萬 噸 ) 船 舶 120 艘 ( 總 運 載 量 達 61 萬 噸 ) 貨 櫃 集 散 場 89 座 ( 面 積 約 187 萬 平 方 公 尺 ) 倉 庫 374 座 ( 倉 儲 面 積 168 萬 平 方 公 尺 ), 另 於 北 京 廣 州 成 都 上 海 瀋 陽 及 南 京 等 城 市 設 有 貨 物 配 送 中 心, 自 營 貨 運 車 輛 2,949 輛 專 用 鐵 路 8 條, 運 輸 資 源 完 整 豐 富, 可 為 其 綜 合 物 流 提 供 完 整 且 有 效 率 之 服 務 公 司 注 重 一 體 化 行 銷 體 系 和 標 準 化 業 務 操 作 平 臺 之 建 設, 以 一 體 化 經 營 模 式 打 造 海 陸 空 立 體 貨 運 體 系 與 綜 合 物 流 服 務 平 臺 2.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傳 統 貨 代 業 務 ( 海 運 空 運 訂 艙 報 關 等 ) 綜 合 物 流 (VMI 供 應 商 庫 存 管 理 JIT 廠 商 及 時 生 產 管 理 金 融 物 流 保 稅 物 流 流 通 加 工 廠 8

內 物 流 等 ) 物 流 中 心 管 理 (RDC 區 域 分 發 中 心 倉 棧 運 作 理 貨 分 撿 貼 標 等 加 值 服 務 ) 及 運 輸 配 送 服 務 ( 幹 線 運 輸 及 戶 運 送 海 關 監 管 運 輸 車 隊 管 理 等 ), 目 前 有 60 家 契 約 物 流 客 戶, 包 含 LG 易 立 信 (Ericsson) 夏 普 (SHARP) 博 世 (BOSCH) 等 知 名 國 際 電 子 大 廠, 該 公 司 挾 其 強 大 與 完 整 的 物 流 與 運 輸 資 源, 可 為 不 同 客 戶 提 供 多 樣 化 客 製 化 即 時 化 之 物 流 解 決 方 案, 以 降 低 客 戶 物 流 運 送 與 生 產 成 本 來 創 造 客 戶 營 收 價 值 ( 如 圖 3) 圖 3 中 國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業 務 布 局 示 意 3. 以 公 司 營 收 及 利 潤 為 兩 大 基 礎, 傳 統 貨 物 代 理 之 營 收 面 雖 佔 總 公 司 營 收 90%, 但 利 潤 很 低, 反 觀 物 流 中 心 業 務 雖 只 佔 總 公 司 營 收 10%, 但 利 潤 可 達 45%; 未 來 公 司 將 積 極 發 展 物 流 中 心 業 務, 以 兼 具 營 收 及 利 潤 ( 三 ) 相 關 營 運 策 略 1. 中 國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透 過 垂 直 體 系 整 合 服 務, 從 客 戶 手 中 收 取 貨 物 開 始, 皆 由 中 國 外 運 的 子 公 司 一 手 包 辦 ; 此 外, 該 公 司 位 處 保 稅 園 區 範 圍, 藉 由 園 區 內 稅 率 優 惠, 可 提 供 客 戶 保 稅 加 值 型 物 流 服 務, 節 省 企 業 庫 存 與 增 加 運 送 效 率, 不 僅 突 破 傳 統 物 流 運 作 模 式, 藉 由 兼 營 運 輸 與 物 流 中 心, 規 劃 4 棟 倉 庫 分 為 保 稅 及 非 保 稅 之 用 途 靈 活 運 用, 依 據 貨 物 價 值 差 異 收 取 不 同 價 格, 使 其 具 備 提 供 客 戶 專 屬 供 應 鏈 之 實 力, 充 分 發 揮 保 稅 園 區 優 勢, 吸 引 更 多 客 戶 委 託 該 公 司 提 供 服 9

務 2. 中 國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之 服 務 網 路 覆 蓋 大 陸 及 全 球 主 要 經 濟 區 域, 除 公 司 自 身 擁 有 一 個 覆 蓋 中 國 重 要 戰 略 和 沿 海 地 區 的 服 務 網 路 外, 透 過 控 股 子 公 司 中 外 運 空 運 發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設 立 的 分 支 機 構, 擁 有 覆 蓋 國 內 主 要 城 市 和 經 濟 活 躍 地 區 的 航 空 貨 運 和 快 遞 服 務 網 路, 並 與 母 公 司 中 國 外 運 長 航 訂 立 的 多 項 服 務 協 定, 得 以 利 用 其 所 屬 大 陸 最 龐 大 的 服 務 網 路 ; 同 時, 透 過 與 國 際 戰 略 合 作 夥 伴 的 結 盟 關 係, 也 可 在 世 界 主 要 經 濟 區 域 建 立 起 強 大 的 海 外 代 理 網 路 ( 四 ) 參 訪 議 題 討 論 1. 新 港 物 流 園 區 產 業 質 量 大 幅 提 升 之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中 國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回 應 新 港 物 流 園 區 主 要 功 能 為 倉 儲 及 保 稅, 除 有 傳 統 業 務 外 亦 包 含 綜 合 物 流 運 作 物 流 中 心 管 理 及 運 輸 配 送 服 務, 具 有 多 面 向 運 輸 物 流 資 源 ( 車 隊 子 公 司 報 關 子 公 司 倉 儲 子 公 司 及 航 運 公 司 等 ), 可 提 供 客 製 化 專 業 物 流 服 務, 客 戶 只 須 生 產 產 品, 後 續 的 物 流 作 業 皆 可 由 新 港 物 流 倉 儲 中 心 籌 備 ; 此 外, 倉 儲 中 心 內 之 貨 物 多 以 中 轉 為 主, 報 關 專 業 能 力 強, 可 提 供 客 戶 高 效 率 且 值 得 信 賴 之 物 流 服 務 2. 為 推 動 物 流 業 務 績 效 卓 著, 在 服 務 面 及 成 本 租 稅 面 的 具 體 措 施? 中 國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回 應 (1) 在 效 率 服 務 方 面, 中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所 屬 物 流 倉 庫 中 心 占 地 面 積 80,000 平 方 公 尺, 已 建 成 4 棟 倉 庫 共 計 35,000 平 方 公 尺, 同 時 具 備 保 稅 和 非 保 稅 兩 類 倉 庫, 物 流 中 心 配 備 有 貨 櫃 拖 車 翼 展 式 廂 式 貨 車 工 業 滑 升 門 自 動 裝 卸 平 臺 及 24 小 時 監 控 錄 影 等 設 備, 符 合 現 代 物 流 需 求, 且 資 訊 系 統 完 備, 客 戶 只 須 登 入 一 個 介 面 就 可 得 知 所 有 貨 物 資 訊 ( 含 括 倉 儲 陸 上 運 輸 及 海 運 情 況 ) (2) 在 成 本 租 稅 方 面, 客 戶 生 產 所 需 的 機 器 設 備 模 具 維 修 用 零 配 件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所 需 的 機 器 設 備 建 設 用 基 建 物 資, 自 用 的 辦 公 用 品, 進 口 時 在 園 區 內 可 免 徵 海 關 關 稅 和 進 口 稅 ; 在 出 口 時 可 享 受 境 內 關 外 的 出 口 退 稅 的 優 惠, 另 從 區 外 進 入 區 內 之 的 國 家 機 器 設 備 原 材 料 零 件 包 裝 物 料 建 料 等, 也 可 按 出 口 量 辦 理 退 稅 3. 在 多 數 國 家 裡, 繁 雜 封 閉 的 關 務 手 續 往 往 是 貨 物 快 速 流 通 的 絆 腳 石, 請 問 貴 公 司 對 於 物 流 管 理 單 位 及 關 務 單 位 如 何 配 合? 10

中 國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回 應 有 關 海 關 作 業 部 分, 新 港 物 流 園 區 之 海 關 區 域 內 有 圍 網, 每 次 貨 物 進 出 海 關 會 詳 查, 海 關 每 180 天 會 查 帳 區 域 內 所 有 貨 物, 位 提 升 查 驗 效 率 要, 對 於 企 業 物 流 所 代 理 貨 物, 係 以 分 類 方 式 執 行 不 同 程 度 的 檢 查 作 業, 分 為 A 類 B 類 及 C 類 級,A 類 為 海 關 信 任 度 最 高 之 類 別, 以 此 類 推 ; 另 為 確 保 貨 物 落 地 後 通 關 順 利, 物 流 倉 庫 中 心 員 工 會 先 將 貨 物 清 單 與 海 關 事 先 溝 通 及 協 調, 以 保 有 通 關 效 率 三 上 海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 一 ) 現 況 簡 介 1.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位 於 上 海 市 北 外 灘 黃 埔 江 邊 ( 如 圖 4), 係 為 上 海 國 際 港 務 集 團 (SIPG) 於 2004 年 投 資 興 建, 總 投 資 額 2.6 億 美 元, 由 轉 投 資 之 上 海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負 責 經 營 ; 客 運 中 心 陸 域 土 地 面 積 13 萬 平 方 公 尺, 水 域 岸 線 長 度 882 公 尺 ( 另 含 輔 助 岸 線 247 公 尺 ), 水 深 9~13 公 尺, 碼 頭 區 域 面 積 2 萬 平 方 公 尺, 碼 頭 區 擁 有 4 個 大 型 泊 位, 其 中 包 括 3 個 7 萬 噸 級 郵 輪 泊 位 1 個 5 萬 噸 級 備 用 郵 輪 泊 位 ; 營 運 區 域 包 含 國 際 客 運 碼 頭 客 運 綜 合 大 樓 上 海 國 際 港 務 集 團 大 樓 及 與 國 際 客 運 配 套 的 賓 館 商 業 辦 公 等 建 築 和 設 施 組 成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圖 4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位 置 2. 客 運 中 心 綜 合 大 樓 總 面 積 為 約 5.9 萬 平 方 公 尺, 為 三 層 樓 高 建 築, 為 因 應 國 際 郵 11

輪 客 運 發 展 需 要, 係 按 第 4 代 郵 輪 母 港 的 要 求 建 設 景 觀 優 美 的 國 際 級 客 運 碼 頭, 既 能 滿 足 出 入 境 通 關 要 求, 又 能 為 所 有 長 江 客 運 航 線 及 國 際 郵 輪 航 線 提 供 便 捷 安 全 舒 適 及 人 性 化 旅 客 服 務, 同 時 充 分 考 量 綠 化 及 開 放 空 間, 為 旅 客 提 供 親 水 觀 光 及 休 閒 場 所 ; 大 部 分 客 運 設 施 均 佈 置 於 地 下 或 半 地 下 室, 並 增 加 沿 江 開 放 空 間 及 綠 化 面 積, 在 建 物 主 體 採 不 規 則 橢 圓 狀 玻 璃 半 球 體 設 計 玻 璃 幕 牆 設 計, 造 型 彷 彿 上 海 黃 浦 江 上 的 一 滴 水, 已 經 成 為 上 海 市 具 地 標 性 建 築 物 ; 設 計 年 客 運 量 為 100 萬 人 次, 可 同 時 滿 足 載 客 量 3,000 人 次 之 超 大 型 郵 輪 旅 客 候 船 及 通 關 需 求 3. 上 海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自 2008 年 8 月 5 日 開 通 啟 用 後, 已 成 為 上 海 郵 輪 母 港 建 設 的 重 要 指 標, 開 啟 大 陸 郵 輪 經 濟 已 邁 入 全 新 發 展 時 期, 除 世 界 知 名 的 郵 輪 集 團 ( 皇 家 加 勒 比 歌 詩 達 麗 星 和 地 中 海 等 4 家 ) 在 上 海 市 已 成 立 辦 事 處 外, 世 界 各 大 郵 輪 航 線 都 紛 紛 彙 集 上 海 港, 上 海 市 正 積 極 發 展 成 為 亞 洲 最 大 的 國 際 郵 輪 母 港 ; 此 外,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已 通 過 英 國 勞 氏 驗 船 協 會 (Lloyd s Register) 品 質 認 證, 成 為 大 陸 首 座 通 過 品 質 認 證 體 系 之 郵 輪 碼 頭 ( 二 ) 服 務 內 容 1. 碼 頭 客 運 服 務 提 供 郵 輪 / 客 船 靠 泊 旅 客 上 下 船 行 李 裝 卸 等 相 關 服 務, 其 碼 頭 營 運 收 入 包 括 碼 頭 服 務 費 行 李 裝 卸 費 船 舶 供 水 服 務 費 停 泊 費 繫 解 纜 費 及 港 站 使 用 費 等 2. 郵 輪 綜 合 服 務 此 為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主 要 服 務 項 目, 係 由 上 海 國 際 港 務 集 團 成 立 全 資 子 公 司 上 海 國 際 郵 輪 旅 行 社, 以 電 話 專 線 及 網 路 平 台 之 營 運 媒 介, 提 供 郵 輪 票 務 銷 售 郵 輪 套 裝 產 品 之 服 務 ; 近 年 來 上 海 國 際 港 務 集 團 更 積 極 與 歌 詩 達 (Costa) 皇 家 加 勒 比 (Royal Caribbean) 等 知 名 郵 輪 集 團, 以 合 資 或 簽 署 合 作 備 忘 錄 方 式, 成 立 郵 輪 旅 行 分 社, 並 積 極 與 旅 遊 集 團 合 作, 加 大 郵 輪 產 品 營 銷 力 度, 努 力 打 造 上 港 郵 輪 上 乘 服 務 的 品 牌, 將 郵 輪 旅 遊 大 力 推 廣 於 在 上 海 或 其 他 大 陸 地 區 ; 近 2 年 來 該 旅 行 社 透 過 向 知 名 郵 輪 ( 歌 詩 達 皇 家 加 勒 比 ) 包 船 方 式 經 吸 收 郵 輪 航 線 客 源, 已 累 積 銷 售 12,000 餘 人 次, 平 均 營 業 收 入 達 3,000 萬 人 民 幣 3. 碼 頭 商 業 活 動 規 劃 12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為 充 分 利 用 上 海 市 北 外 灘 黃 金 岸 線 的 資 源, 積 極 與 大 型 知 名 品 牌 ( 如 Mercedes BENZ BMW Cartier Ferragamo Swarovski IBM 等 ) 舉 辦 推 廣 碼 頭 商 業 活 動, 為 該 公 司 帶 來 了 新 的 經 濟 效 益, 也 擴 大 了 一 滴 水 郵 輪 碼 頭 在 國 際 郵 輪 市 場 的 影 響 4. 免 稅 店 服 務 為 充 分 利 用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國 際 化 郵 輪 服 務, 增 加 經 營 綜 效,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特 與 中 國 免 稅 品 集 團 (China Duty Free Group, CDF) 以 合 資 方 式 成 立 上 海 港 中 免 免 稅 品 公 司, 正 式 跨 足 免 稅 店 經 營 事 業, 除 在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出 入 關 口 設 立 免 稅 展 示 窗 口, 藉 由 眾 多 郵 輪 進 出 旅 客 提 高 免 稅 品 銷 售 業 績 外, 也 積 極 在 上 海 各 碼 頭 酒 店 鐵 路 等 據 點 設 立 免 稅 店, 如 圖 5 圖 5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發 展 免 稅 事 業 規 劃 ( 三 ) 與 相 關 營 運 策 略 1.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自 2009 年 起 已 逐 步 加 大 對 郵 輪 上 下 游 產 業 鏈 之 業 務 投 入, 除 本 身 碼 頭 營 運 業 務 外, 更 以 期 許 成 為 亞 洲 最 大 郵 輪 母 港 為 營 運 目 標 ; 透 過 與 國 際 知 名 郵 輪 集 團 合 作 及 憑 藉 大 陸 地 區 豐 富 旅 遊 人 口, 來 爭 取 國 際 郵 輪 航 線 靠 泊, 並 為 上 海 地 區 及 其 他 大 陸 設 計 多 樣 化 郵 輪 產 品, 擴 大 國 際 郵 輪 事 業 在 大 陸 地 區 的 發 展 契 機 ; 此 外, 集 團 以 全 資 或 合 資 方 式 積 極 與 旅 行 業 合 作, 建 立 郵 輪 產 品 銷 售 管 道, 提 供 穩 定 郵 輪 客 源, 增 加 國 際 郵 輪 集 團 開 闢 大 陸 定 點 郵 輪 航 線 之 意 願 2. 另 為 蓬 勃 郵 輪 產 業, 並 培 養 大 陸 地 區 郵 輪 事 業 經 營 人 才,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與 上 海 市 旅 遊 局 亞 洲 郵 輪 協 會 定 期 舉 辦 郵 輪 大 會, 與 各 國 交 換 郵 輪 產 業 機 會, 並 與 海 貿 集 團 (Seatrade) 及 上 海 海 事 大 學 籌 建 亞 洲 郵 輪 學 院, 以 MBA/EMBA 教 育 課 程, 培 養 國 際 級 一 流 郵 輪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充 實 大 陸 郵 輪 事 業 人 力 資 源, 13

如 圖 6 圖 6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發 展 籌 辦 郵 輪 學 院 規 劃 3. 身 為 中 國 郵 輪 產 業 的 領 頭 羊,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已 逐 步 從 單 一 的 郵 輪 碼 頭 營 運 公 司 轉 變 為 郵 輪 產 業 綜 合 服 務 商, 雖 然 過 去 也 曾 經 歷 虧 損 及 慘 淡 過 程, 但 上 海 港 集 團 憑 藉 著 明 確 目 標 定 位 及 國 家 政 策 支 持, 並 順 應 國 際 郵 輪 市 場 逐 漸 朝 亞 洲 發 展 趨 勢, 積 極 爭 取 國 際 郵 輪 航 線 靠 泊, 在 上 海 地 區 廣 大 旅 遊 市 場 誘 因 下, 已 吸 引 國 際 郵 輪 航 商 將 上 海 市 場 納 入 郵 輪 版 圖, 目 前 上 海 港 在 發 展 國 際 郵 輪 航 線 母 港 已 有 不 錯 的 成 績 ( 四 ) 參 訪 議 題 討 論 1.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對 於 郵 輪 及 觀 光 遊 憩 事 業 之 發 展 策 略?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回 應 在 郵 輪 產 品 銷 售 上, 有 別 歐 美 以 客 戶 群 體 為 服 務 對 象, 建 立 詳 細 客 戶 資 料 並 由 旅 行 社 針 對 特 定 族 群 客 戶 進 行 銷 售 ;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為 普 及 郵 輪 產 業, 採 取 包 船 銷 售 方 式, 針 對 不 同 客 層 不 同 訂 票 期 間 之 旅 客 訂 有 不 同 的 銷 售 策 略, 以 保 證 郵 輪 人 數 及 收 入 前 提 下 進 行 銷 售, 創 造 郵 輪 公 司 最 大 利 益, 經 營 策 略 有 下 ( 如 圖 7): (1) 單 航 次 包 船 策 略 : 包 租 單 航 次 國 際 郵 輪, 深 入 瞭 解 郵 輪 運 營 的 細 節 設 計 航 線, 並 自 主 參 與 岸 上 遊 產 品 的 設 計, 自 主 進 行 市 場 推 廣 和 行 銷 14

(2) 船 舶 定 期 期 賃 策 略 : 期 租 豪 華 郵 輪, 自 主 開 展 連 續 整 個 航 季 的 郵 輪 業 務, 包 括 部 署 航 線 市 場 推 廣, 發 展 銷 售 網 路 等 重 要 內 容 (3) 購 買 郵 輪 自 營 策 略 : 通 過 購 買 豪 華 郵 輪, 甚 至 建 造 郵 輪 的 方 式, 建 立 自 己 的 郵 輪 船 隊, 真 正 實 現 郵 輪 產 業 本 土 化 圖 7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郵 輪 經 營 策 略 2. 大 陸 交 通 運 輸 部 及 上 海 市 政 府 之 政 策 協 助 及 相 關 措 施 為 何?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回 應 2011 年 國 家 旅 遊 局 公 佈 國 際 郵 輪 口 岸 旅 遊 服 務 規 範 行 業 標 準, 對 規 範 上 海 國 際 郵 輪 港 服 務 發 揮 了 推 動 作 用, 且 透 過 交 通 運 輸 部 公 佈 外 商 獨 資 船 務 公 司 審 批 政 策, 允 許 經 批 准 的 外 國 郵 輪 公 司 在 華 獨 資 設 立 經 營 性 機 構, 積 極 打 造 上 海 建 設 成 為 世 界 著 名 旅 遊 城 市 航 運 中 心 及 客 運 中 心 3.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未 來 開 發 與 客 運 行 銷 策 略 為 何?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回 應 集 團 為 打 造 上 還 成 為 國 際 郵 輪 母 港 及 活 絡 大 陸 郵 輪 產 業, 未 來 將 以 下 列 策 略 目 標 持 續 努 力 : (1) 組 建 本 土 郵 輪 船 隊, 成 功 運 營 1-2 艘 以 上 海 為 母 港 的 郵 輪 (2) 郵 輪 碼 頭 管 理 系 統 化 標 準 化 及 管 理 輸 出 15

(3) 打 造 成 為 全 國 最 大 的 郵 輪 票 務 銷 售 管 道 商 (4) 打 造 成 為 國 內 主 要 的 郵 輪 船 舶 供 應 商 (5) 打 造 成 為 郵 輪 勞 務 輸 出 基 地, 為 亞 洲 郵 輪 提 供 勞 務 輸 出 (6) 建 立 大 陸 及 亞 洲 郵 輪 學 院, 培 養 郵 輪 產 業 管 理 人 才 (7) 繼 續 增 強 自 身 軟 實 力, 提 升 國 際 知 名 度 和 認 可 度 4. 與 臺 灣 港 口 合 作 開 發 郵 輪 航 線 之 可 能 性?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回 應 目 前 大 陸 官 方 對 兩 岸 直 航 航 線, 只 能 通 過 交 通 運 輸 部 特 批, 採 取 包 船 的 方 式 運 營 臺 灣 航 線, 在 此 之 前, 大 陸 港 口 出 發 的 臺 灣 航 線 均 由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包 船 從 上 海 出 發, 至 香 港 部 分 則 由 於 其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地 位, 不 受 兩 岸 直 航 協 議 的 限 制, 因 此 部 署 在 大 陸 郵 輪 在 冬 季 通 常 會 選 擇 以 香 港 做 為 母 港 來 經 營 臺 灣 航 線 對 於 將 臺 灣 加 入 郵 輪 目 的 地, 本 集 團 也 有 研 究, 在 港 口 部 分, 初 期 建 議 放 開 外 籍 郵 輪 經 營 兩 岸 航 線, 並 選 定 如 上 海 港 廈 門 港 等 做 為 開 放 為 兩 岸 航 線 之 試 點 港 口, 再 進 一 步 探 討 允 許 方 便 郵 輪 直 航 臺 灣 的 問 題 ; 在 郵 輪 航 線 產 品 包 裝 上, 初 步 可 選 定 以 上 海 港 及 基 隆 港 等 具 有 市 場 潛 力 和 豐 富 旅 遊 資 源 的 港 口 城 市, 規 劃 6 天 5 夜 之 兩 岸 渡 輪 航 線, 產 品 定 位 上 可 採 交 通 + 出 境 遊 + 娛 樂 城 + 海 上 免 稅 店 之 設 計, 充 實 產 品 內 容, 以 吸 引 更 多 遊 客 及 推 動 兩 岸 間 文 化 交 流 5. 上 海 客 運 中 心 對 外 與 大 陸 沿 海 天 津 廈 門 青 島, 甚 至 三 亞 郵 輪 港 口 之 競 合, 對 內 與 外 灘 吳 淞 口 碼 頭 如 何 分 工? 與 國 外 郵 輪 港 口 之 合 作 等 措 施 為 何?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回 應 (1) 要 成 為 國 際 郵 輪 的 母 港, 港 口 的 城 市 經 濟 地 理 形 勢 旅 遊 資 源 和 港 口 軟 環 境 等 各 方 面 因 素, 都 是 必 須 考 量 ; 上 海 港 城 市 經 濟 及 旅 遊 資 源 豐 富, 地 理 形 勢 因 素 ( 包 括 交 通 便 利 條 件 和 碼 頭 設 施 兩 個 方 面 ), 就 交 通 便 利 條 件 而 言, 上 海 市 交 通 是 全 大 陸 發 展 最 好 的, 而 上 海 郵 輪 產 業 是 上 海 建 設 國 際 航 運 中 心 的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自 然 受 到 政 府 的 廣 泛 關 注, 目 前 已 陸 續 成 立 各 類 郵 輪 研 究 推 進 機 構, 例 如 郵 輪 經 濟 研 究 所, 該 所 發 佈 的 郵 輪 市 場 研 究 報 告 也 提 供 了 交 流 和 發 展 郵 輪 經 濟 之 重 要 參 據 ; 另 外, 集 團 也 積 極 與 學 校 政 府 合 作, 為 郵 輪 產 業 培 養 專 業 的 人 才 ; 上 海 港 無 論 在 經 濟 條 件 或 是 地 理 形 勢 旅 遊 資 源 和 政 府 政 策 方 面, 已 為 國 際 郵 輪 母 港 具 備 很 大 的 競 爭 優 勢 16

(2) 在 碼 頭 分 工 部 分, 目 前 北 外 灘 郵 輪 碼 頭 以 班 輪 渡 輪 訪 問 港 郵 輪 為 主, 吳 淞 郵 輪 碼 頭 則 以 大 型 母 港 郵 輪 及 大 型 訪 問 港 郵 輪 為 主, 碼 頭 服 務 對 象 有 所 區 隔 四 上 海 海 事 局 ( 一 ) 現 況 簡 介 1. 上 海 海 事 局 簡 介 (1) 大 陸 上 海 海 事 局 ( 原 交 通 部 上 海 海 上 安 全 監 督 局 ) 於 1999 年 6 月 18 日 成 立, 為 中 國 海 事 局 直 屬 單 位,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洋 環 境 保 護 法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環 境 管 理 條 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船 員 條 例 等 法 律 及 國 際 公 約 相 關 要 求, 執 行 上 海 市 沿 海 海 域 和 港 口 之 水 上 安 全 維 護 船 舶 污 染 防 制 與 執 法 水 上 安 全 監 管 船 員 管 理 工 作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水 上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船 舶 和 海 上 設 施 檢 驗 管 理 航 標 管 理 港 口 航 道 測 繪 岸 台 通 信 船 員 整 體 權 益 保 護 維 護 國 家 海 上 主 權 等 職 責 (2) 上 海 港 貨 物 輸 送 量 多 年 來 位 居 世 界 第 1, 進 出 港 船 舶 流 量 大 密 度 高 種 類 多 ( 包 含 貨 櫃 船 郵 輪 LNG 船 散 裝 船 油 船 滾 裝 船 旅 遊 船 客 渡 船 等 ), 且 上 海 轄 區 水 域 通 航 環 境 複 雜, 航 道 交 織 錯 綜 水 深 變 化 快, 面 對 繁 重 的 航 道 交 通, 上 海 海 事 局 借 助 科 技 與 專 業 人 才, 利 用 立 體 化 巡 航 模 式 資 訊 化 助 航 體 系 智 慧 化 管 理 系 統 等 多 種 手 段, 為 航 港 單 位 提 供 有 效 監 管 和 優 質 服 務, 保 障 轄 區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和 水 域 環 境 清 潔, 其 主 要 職 責 包 括 : 在 公 權 力 執 行 部 分, 負 責 貫 徹 和 執 行 國 家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航 海 安 全 保 障 等 法 規, 並 制 定 所 轄 區 域 內 相 關 航 安 船 舶 船 員 等 管 理 規 定 並 監 督 執 行 在 船 員 管 理 部 分, 按 照 交 通 運 輸 部 海 事 局 船 員 管 理 工 作 之 授 權, 負 責 轄 區 船 員 引 水 人 培 訓 考 試 和 發 證 船 員 註 冊 及 服 務 狀 況 管 理 轄 區 海 員 出 入 境 證 件 管 理 轄 區 船 員 服 務 機 構 海 員 外 派 機 構 和 船 員 培 訓 機 構 管 理 船 員 培 訓 機 構 之 培 訓 品 質 管 制 體 系 審 核 工 作 在 船 舶 管 理 部 分, 負 責 上 海 地 區 所 有 海 上 及 內 河 營 運 船 舶 之 登 記 審 批 高 速 客 船 安 全 操 作 證 書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員 船 上 油 污 應 急 計 畫 船 上 17

垃 圾 管 理 計 畫 貨 物 繫 固 手 冊 等 船 舶 法 定 配 備 的 操 作 性 手 冊 和 文 書 審 查 港 口 國 監 督 檢 查 船 舶 安 全 檢 查 工 作 船 舶 進 出 口 岸 查 驗 國 內 航 行 船 舶 進 出 港 簽 證 監 督 執 行 引 航 制 度 等 工 作 在 海 ( 水 ) 域 環 境 管 理 部 分, 負 責 轄 區 內 船 舶 裝 運 危 險 貨 物 和 其 他 貨 物 安 全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水 域 監 視 港 區 水 域 污 染 情 況, 擬 定 和 執 行 港 口 油 污 應 急 計 畫 等 工 作 在 海 ( 水 ) 域 安 全 管 理 部 分, 負 責 轄 區 內 禁 航 區 航 道 交 通 管 制 區 錨 地 安 全 作 業 區 等 水 域 之 審 核 航 行 通 告 發 布 審 核 轄 區 水 上 水 下 施 工 和 大 型 設 施 的 之 安 全 技 術 狀 況 港 區 內 工 程 審 核 執 法 船 艇 管 理 調 度 水 上 巡 邏 等 工 作 組 織 協 調 轄 區 內 船 舶 防 颱 水 上 搜 救 工 作 負 責 轄 區 內 通 航 環 境 通 航 秩 序 的 維 護 工 作, 對 重 要 航 區 實 行 交 通 管 制 管 理 沉 船 沉 物 的 打 撈, 強 制 清 除 航 行 障 礙 物 等 工 作 負 責 轄 區 內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船 舶 污 染 事 故 及 水 上 交 通 違 法 案 件 的 調 查 處 理 根 據 中 國 海 事 局 ( 交 通 運 輸 部 海 事 局 ) 的 授 權, 負 責 一 定 區 域 內 的 船 舶 海 上 設 施 檢 驗 工 作 的 監 督 管 理 在 船 舶 業 審 檢 部 分, 負 責 審 核 監 督 船 舶 所 有 人 之 各 項 營 運 安 全 條 件 航 運 業 安 全 管 理 體 系 查 核 船 檢 管 理 機 構 品 質 檢 驗 等 工 作 在 港 區 設 施 管 理 部 分, 依 據 中 國 海 事 局 授 權, 負 責 規 定 區 域 內 主 要 港 口 及 其 附 近 水 域, 沿 海 重 點 航 道 和 港 灣 錨 地 及 其 他 指 定 水 域 之 檢 測 與 測 量 ; 通 報 海 象 變 化 情 況 ; 編 輯 繪 製 發 行 港 口 航 道 和 錨 地 檢 測 圖 與 航 行 圖 集 ; 航 標 之 管 理 與 規 劃 建 設, 編 制 航 標 表 ; 港 口 水 域 之 潮 汐 流 水 文 資 料 觀 測 與 收 集 等 工 作 在 其 他 部 分, 尚 有 負 責 轄 區 內 的 船 舶 港 務 費 之 徵 收 承 辦 法 規 制 定 及 辦 理 各 項 上 級 指 派 任 務 等 工 作 (3) 組 織 編 制 : 目 前 上 海 海 事 局 設 有 23 個 機 關 處 室, 下 轄 21 個 處 級 基 層 單 位, 並 設 有 洋 山 港 吳 淞 崇 明 外 高 橋 寶 山 金 山 董 家 渡 蘭 州 路 吳 涇 等 辦 事 處, 及 航 海 圖 書 印 製 中 心 上 海 海 岸 電 臺 上 海 航 標 處 等 外 駐 單 位 ( 二 ) 參 訪 議 題 討 論 1. 上 海 海 事 局 對 散 裝 船 裝 載 煤 炭 礦 砂 等 散 裝 貨 物 時, 船 舶 裝 載 計 畫 是 否 需 要 做 實 質 審 查? 卸 貨 時 是 否 需 卸 載 計 畫? 18

上 海 海 事 局 回 應 (1) 在 散 裝 貨 物 的 管 理, 上 海 海 事 局 嚴 格 按 照 國 際 公 約 及 國 內 法 律 來 執 行, 但 針 對 散 裝 貨 物 積 載 計 畫 並 未 作 特 別 檢 查 與 管 理 (2) 貨 物 裝 卸 是 企 業 自 身 責 任, 上 海 海 事 局 屬 監 管 性 質, 部 份 特 種 貨 物 裝 載, 船 舶 須 備 有 裝 載 手 冊, 並 嚴 格 要 求 按 手 冊 執 行, 在 大 陸 離 靠 進 出 港 口 都 必 須 進 行 簽 證, 若 發 現 超 載 定 嚴 加 處 理 (3) 大 陸 對 於 裝 載 散 裝 貨 物 之 內 河 船 舶 或 遠 洋 船 舶 到 港 後, 必 須 至 大 陸 海 事 單 位 辦 理 進 港 與 出 港 船 舶 簽 證 作 業, 對 當 航 次 之 人 員 配 備 相 關 證 書 裝 載 貨 物 內 容 與 裝 載 方 式 進 行 嚴 格 把 關, 確 保 船 舶 在 海 域 或 大 陸 境 內 水 域 航 行 安 全 ; 相 關 簽 證 資 料 均 與 全 國 14 個 直 屬 海 事 系 統 互 相 聯 通, 凡 船 舶 在 某 港 辦 理 簽 證 紀 載 相 關 資 料, 其 他 各 港 均 能 獲 得 相 同 資 訊, 隨 時 可 於 船 舶 到 港 後 進 行 裝 載 檢 查 ; 另 裝 載 危 險 貨 物 船 舶 必 要 時 對 裝 載 船 舶 實 施 監 裝 或 監 卸 措 施 2. 臺 灣 因 高 速 客 船 之 船 員 短 缺, 高 速 客 船 之 船 員 如 有 請 假 離 船, 是 否 有 權 宜 作 法? 例 如 補 作 訓 練 或 全 船 允 許 多 少 比 例 船 員 可 不 具 高 速 客 船 船 員 資 格 等? 上 海 海 事 局 回 應 關 於 高 速 客 船 船 員 管 理 部 分, 一 般 船 員 須 經 過 高 速 船 培 訓 並 考 試 合 格 後, 由 海 事 單 位 簽 發 合 格 證 書 加 以 管 理 ; 目 前 大 陸 境 內 因 船 員 數 多, 參 加 高 速 客 船 培 訓 及 考 試 人 數 也 多, 然 大 陸 海 事 單 位 對 人 員 資 格 部 分, 其 要 求 較 國 際 公 約 來 得 嚴 格 ( 超 過 45 歲 即 無 法 參 加 培 訓 考 試 ), 因 此 高 速 客 船 的 船 員 總 數 仍 有 限 ; 對 於 航 商 高 速 船 舶 配 員 規 定, 均 要 求 業 者 依 船 舶 最 低 安 全 配 員 表 配 置 船 員, 並 在 辦 理 航 次 簽 證 時 由 海 事 單 位 進 行 嚴 格 把 關, 以 確 保 業 者 能 隨 時 維 持 符 合 船 舶 航 行 要 求 之 船 員 數 3. 上 海 海 事 局 對 引 水 人 所 需 具 備 之 資 格 為 何? 臺 灣 因 每 一 個 港 均 設 有 一 個 引 水 人 辦 事 處, 人 數 也 不 多, 航 商 對 其 服 務 並 不 十 分 滿 意, 且 引 水 人 需 具 有 船 長 資 格, 門 檻 高 收 入 也 高, 不 知 上 海 海 事 局 對 引 水 人 如 何 培 訓? 是 否 須 經 國 家 考 試? 航 商 可 否 指 定 引 水 人? 上 海 海 事 局 回 應 (1) 國 內 引 水 人 分 海 港 引 水 人 及 內 河 引 水 人 兩 種, 各 分 1 級 2 級 與 3 級 引 水 人, 另 有 助 理 引 水 人 但 不 可 單 獨 引 航, 並 分 級 實 施 考 試 19

(2) 海 港 引 水 人 由 上 海 及 大 連 兩 所 海 事 大 學 培 訓, 內 河 引 水 人 由 武 漢 理 工 大 學 培 訓, 大 陸 海 共 有 為 上 海 及 大 連 武 漢 理 工 與 集 美 等 4 所 海 事 大 學 (3) 取 得 遠 洋 1 等 2 副 證 書 及 內 河 1 等 2 副 證 書 後 可 申 請 培 訓 為 引 水 人, 合 格 後 成 為 3 級 助 理 引 水 人, 經 18 個 月 見 習 及 格 後 成 為 3 級 引 水 人 ; 或 取 得 遠 洋 1 等 船 長 證 書 36 月, 見 習 24 個 月 後 可 報 考 2 級 引 水 人 4. 壓 艙 水 之 管 理, 目 前 臺 灣 尚 未 對 其 管 理, 根 據 國 際 公 約 約 1 年 後 即 將 實 施 壓 艙 水 之 管 理, 未 免 生 態 遭 受 不 良 影 響, 不 知 大 陸 何 時 將 加 入 此 公 約? 上 海 海 事 局 回 應 (1) 外 籍 船 舶 實 施 強 制 引 水, 本 國 籍 船 在 一 定 條 件 下 可 免 強 制 引 水, 兩 岸 直 航 船 掛 國 旗 之 船 舶 比 照 國 籍 船, 沿 海 港 口 引 水 站 由 當 地 港 口 機 關 或 當 地 機 關 管 理 (2) 壓 艙 水 公 約 大 陸 目 前 無 意 願 加 入, 其 原 因 為 目 前 世 界 只 有 35% 船 舶 30 幾 國 加 入, 且 壓 艙 水 處 理 設 備 費 用 高 昂 (3) 作 為 船 旗 國 不 加 入 公 約 可 不 檢 查 自 己 及 他 國 船 舶, 我 國 自 有 一 個 經 CCS 認 可 RO 組 織 核 發 壓 載 水 證 書, 進 出 港 都 需 檢 查 簽 證 (4) 我 國 僅 有 國 際 航 線 船 舶 須 航 行 至 簽 約 國 有 此 設 備, 需 配 備 壓 載 水 處 理 系 統 (5) 壓 艙 水 公 約 四 大 主 要 項 目 為 : 船 舶 有 壓 艙 水 處 理 設 備 持 有 合 格 證 書 港 口 需 有 壓 艙 水 接 受 設 施 及 海 事 機 構 要 實 施 檢 查, 大 陸 依 據 IMSBC 規 定, 運 輸 散 裝 固 體 貨 物 A 類 易 液 化 貨 物 之 裝 運 處 理 指 南, 船 舶 裝 載 此 類 散 裝 貨 物 時, 裝 貨 港 在 裝 載 散 裝 貨 物 時 須 滿 足 某 些 要 求, 例 如 貨 物 含 水 量 之 多 寡, 須 由 第 三 方 出 具 證 明, 以 保 障 航 行 安 全 ; 船 舶 須 有 適 貨 性 適 航 性 適 任 性 來 保 障 船 舶 航 行 安 全, 船 舶 抵 卸 貨 港 後 就 沒 有 檢 查 的 意 義, 只 有 一 個 例 外, 長 江 口 因 受 水 深 限 制 ( 約 12.5 公 尺 ), 抵 達 長 江 口 的 大 船 需 換 小 船 接 駁, 國 檢 局 會 派 員 按 公 約 要 求 手 持 儀 器 測 量 散 裝 貨 物 之 含 水 量, 目 的 也 是 防 止 自 由 液 面 產 生, 避 免 船 體 傾 覆 5. 臺 灣 冬 天 受 東 北 季 風 影 響, 夏 天 又 有 颱 風 吹 襲, 船 舶 遇 險 機 率 高, 現 在 兩 岸 已 有 搜 救 連 繫 平 台, 提 供 船 舶 遇 險 救 難 服 務, 想 要 了 解 上 海 海 事 局 有 何 作 法? 是 否 自 有 搜 救 船 隊 人 員 與 裝 備? 上 海 海 事 局 回 應 20

(1) 大 陸 搜 救 單 位 很 多, 整 合 協 調 在 14 個 涉 水 省 分 設 有 國 家 海 上 搜 救 中 心, 辦 公 室 值 班 室 均 設 在 海 事 局, 保 持 二 十 四 小 時 值 守, 隨 時 處 置 責 任 區 內 海 上 突 發 險 情, 有 狀 況 時 上 報 上 層 單 位 並 橫 向 報 告 市 委 應 急 管 理 辦 公 室 等 單 位 (2) 搜 救 中 心 下 轄 救 助 打 撈 局 及 救 助 飛 行 隊, 是 大 陸 海 上 救 護 之 政 府 專 業 力 量 的 來 源 ; 目 前 設 有 救 助 局 有 3 個 ( 北 海 救 助 局 東 海 救 助 局 及 南 海 救 助 局 ) 打 撈 局 有 3 個 ( 煙 台 打 撈 局 上 海 打 撈 局 及 廣 州 打 撈 局 ); 救 助 飛 行 隊 有 4 個 ( 北 海 第 1 救 助 飛 行 隊 東 海 第 1 救 助 飛 行 隊 東 海 第 2 救 助 飛 行 隊 及 南 海 第 1 救 助 飛 行 隊 ) (3) 各 級 ( 中 央 與 地 方 ) 搜 救 中 心 負 責 海 難 訊 息 之 傳 送 及 相 關 機 構 間 之 協 調 任 務, 救 助 局 與 救 助 飛 行 隊 為 執 行 人 道 救 援 之 工 作, 以 公 益 為 主 是 不 收 費 的 對 於 重 大 海 難 之 搜 救 則 由 打 撈 局 協 助 支 援, 是 救 財 產 的 偏 向 商 業 色 彩 6. 2013 年 8 月 生 效 之 MLC 國 際 海 事 勞 工 公 約 對 船 員 休 息 時 數, 工 作 環 境, 船 上 設 備 上 海 海 事 局 有 何 因 應 作 法? 上 海 海 事 局 回 應 有 關 MLC 國 際 海 事 勞 工 公 約 中 方 尚 未 加 入, 但 對 於 其 他 港 口 國 檢 查 中 國 船 舶 可 能 會 有 問 題, 長 遠 來 看 還 是 參 加 比 較 有 利 7. 國 際 運 輸 聯 盟 組 織 ITF 有 要 求 各 港 口 應 提 供 場 所 供 船 員 休 息, 係 由 何 單 位 負 責? 上 海 海 事 局 回 應 對 於 船 員 的 休 息, 我 國 是 在 海 員 工 會 及 海 員 俱 樂 部 不 過 現 在 大 多 式 微, 船 員 不 是 回 家 就 是 可 以 娛 樂 休 閒 的 地 方 太 多 了 所 以 少 去 了 一 般 而 言 係 由 海 員 工 會 來 推 動, 地 方 航 政 機 關 來 配 合 8. 上 海 海 事 局 負 責 船 員 考 試 及 發 證 業 務, 上 海 海 事 局 所 發 證 書 與 其 他 海 事 局 所 發 證 書 效 力 是 否 相 同? 上 海 海 事 局 回 應 (1) 船 員 考 試 事 務 是 中 國 海 事 局 統 一 辦 理, 地 方 海 事 局 只 負 責 現 場 操 作, 考 題 與 閱 卷 由 中 央 負 責, 各 海 事 局 經 電 腦 連 線 收 到 考 卷 後 僅 負 責 考 生 應 考 事 宜 (2) 證 書 根 據 公 約 要 求 由 中 國 海 事 局 統 一 印 製, 再 交 由 地 方 海 事 局 頒 發, 各 海 事 局 頒 發 之 證 書 都 是 一 樣 的 21

9. 執 行 出 港 之 檢 查 與 海 上 巡 邏, 其 功 能 上 是 否 有 重 疊 之 處? 上 海 海 事 局 回 應 出 港 檢 查 與 海 上 巡 邏 功 能 不 同, 巡 邏 艇 主 要 工 作 為 通 航 秩 序 之 維 護, 較 少 主 動 登 船 檢 查, 除 非 有 明 顯 違 規 ( 例 如 載 重 線 全 沒 入 水 面 等 ) 才 會 強 制 執 行 登 船 檢 查 ; 此 外 海 事 局 設 有 飛 行 隊 每 年 至 少 巡 邏 200 小 時, 透 過 海 空 聯 合 巡 邏 將 可 可 有 效 且 即 時 發 現 海 域 內 之 各 項 不 法 行 為 10. 進 出 港 簽 證 是 否 可 以 一 港 簽 證 後 多 港 均 可 進 出?AIS 裝 設 情 形 為 何? 上 海 海 事 局 是 否 派 人 檢 查 船 舶 超 載? 上 海 海 事 局 回 應 (1) 凡 國 際 航 線 船 舶 離 岸 出 港 經 口 岸 查 驗 後 會 出 具 出 港 許 可, 通 常 透 過 船 務 代 理 行 辦 理 ; 從 上 海 港 到 他 港 一 定 要 辦 簽 證, 從 海 事 監 控 角 度 來 看 一 定 要 辦 理 簽 證 檢 查 (2) 近 年 大 陸 投 下 巨 資 裝 設 AIS 系 統, 凡 200 總 噸 以 上 船 舶 均 需 裝 設 AIS,200 總 噸 以 下 客 船 免 費 安 裝 另 長 江 100 總 噸 以 上 船 舶 與 100 總 噸 以 下 客 船 亦 需 裝 設 AIS, 目 前 從 長 江 從 重 慶 以 下 基 地 台 皆 全 部 涵 蓋, 明 年 從 四 川 省 宜 賓 市 以 下 長 江 兩 千 多 公 里 基 地 台 全 部 涵 蓋 (3) 船 舶 超 載 問 題 要 從 源 頭 港 管 制, 海 事 局 要 求 港 口 單 位 在 船 舶 裝 載 後 提 送 回 執, 以 了 解 裝 載 情 形 海 事 局 並 未 派 員 至 現 場 100% 監 督, 而 是 重 點 式 檢 查 11. 對 於 外 籍 船 舶 實 施 PSC 檢 查, 對 於 懸 掛 國 籍 之 船 舶 實 施 何 種 檢 查? 上 海 海 事 局 回 應 大 陸 籍 船 舶 為 減 少 國 外 滯 留 率, 離 港 國 際 線 船 舶 實 施 嚴 格 檢 查, 經 過 上 海 海 事 局 檢 查 的 船 沒 有 一 條 被 國 外 滯 留, 本 國 籍 比 照 PSC 檢 查 實 施 FSC 檢 查, 上 海 港 之 船 旗 國 檢 查 比 港 口 國 還 嚴 格, 原 則 上 6 個 月 檢 查 1 次, 但 對 某 類 船 舶 情 形 會 增 加 檢 查 頻 率 五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及 外 高 橋 物 流 中 心 公 司 ( 一 ) 現 況 簡 介 1.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啟 用 於 2004 年 4 月 15 日, 為 大 陸 國 務 院 正 式 批 准 設 22

立 之 第 一 家 區 港 聯 動 保 稅 物 流 試 點 區 域, 也 為 上 海 市 十 五 期 間 重 點 規 劃 之 現 代 物 流 園 區, 佔 地 102 公 頃, 總 投 資 金 額 為 33 億 人 民 幣 ; 園 區 緊 鄰 上 海 外 高 橋 港 區 一 二 三 期 碼 頭, 設 有 直 通 關 口 直 接 相 連, 外 圍 毗 鄰 外 環 主 幹 道, 距 保 稅 區 3 公 里, 浦 東 機 場 30 公 里, 虹 橋 機 場 30 公 里, 洋 山 港 100 公 里 ( 如 圖 8), 交 通 位 置 便 利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上 海 外 高 橋 港 圖 8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位 置 圖 2. 園 區 可 經 營 土 地 77 萬 平 方 公 尺, 道 路 長 9 公 里, 隔 離 圍 網 6 公 里, 已 建 構 45 萬 平 方 公 尺 的 物 流 倉 庫, 擁 有 14 萬 平 方 公 尺 貨 櫃 轉 運 區 ( 如 圖 9), 曾 榮 獲 大 陸 最 佳 物 流 園 區 服 務 創 新 企 業 頭 銜, 在 大 陸 地 區 50 大 物 流 園 區 中 排 名 第 2 名, 2010 年 榮 獲 10 大 物 流 企 業 大 陸 10 大 物 流 園 區 等 殊 榮, 綜 合 經 濟 指 標 位 居 第 1 名 ; 目 前 引 進 中 外 物 流 企 業 29 家, 貿 易 公 司 54 家, 累 計 引 進 外 資 3 億 美 元, 倉 庫 的 租 賃 率 始 終 保 持 在 95% 以 上 3.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之 開 發 建 設 經 營 和 營 運 管 理, 係 由 上 海 外 高 橋 集 團 和 上 港 物 流 集 團 合 資 組 建 之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中 心 公 司 負 責, 公 司 具 備 房 地 產 開 發 港 埠 經 營 國 際 貨 物 代 理 等 經 驗 23

圖 9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平 面 配 置 圖 ( 二 ) 服 務 內 容 1.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之 運 作 (1) 海 關 管 理 : 園 區 與 鄰 近 外 高 橋 港 區 及 洋 山 港 區 均 建 立 海 運 直 通 模 式, 客 戶 可 憑 提 單 在 園 區 內 提 貨 ; 另 外 在 園 區 內 設 有 倉 儲 物 流 服 務, 區 內 可 發 展 進 出 口 貨 物 分 檢 配 送 服 務, 經 由 海 關 核 准, 可 執 行 分 批 進 出 園 區 集 中 報 關 之 服 務, 為 企 業 節 省 配 送 時 間 與 效 率 ; 除 此 之 外, 園 區 內 也 提 供 貨 物 中 轉 區 域, 客 戶 可 在 此 區 域 內 操 作 轉 運 換 裝 或 分 運 等 業 務 (2) 稅 務 管 理 : 進 區 貨 物 視 同 出 口, 客 戶 可 憑 海 關 簽 發 之 退 稅 單 辦 理 退 稅 ; 另 進 口 貨 物 若 屬 自 用 基 礎 設 施 物 資 倉 儲 設 施 維 修 零 件 辦 公 用 品 等 也 可 在 園 區 辦 理 退 稅 (3) 貨 物 保 稅 加 工 : 區 內 加 工 企 業 可 以 進 口 原 料 進 行 保 稅 加 工, 僅 需 使 用 保 稅 手 冊 備 案 登 記, 產 品 出 口 或 國 內 保 稅 轉 移 無 支 付 任 何 稅 費 ; 若 區 內 加 工 企 業 採 用 進 口 原 料 及 國 產 原 料 合 成 加 工, 亦 可 經 申 請 批 准 後 按 比 例 徵 收 進 口 關 稅 後 可 直 接 內 銷 (4) 外 匯 管 理 : 區 內 企 業 可 開 設 外 匯 帳 戶 和 人 民 幣 帳 戶, 允 許 區 內 企 業 和 非 保 稅 區 企 業 間 以 外 匯 或 人 民 幣 結 算 ; 區 內 企 業 收 取 外 匯 可 現 匯 留 存, 不 須 實 行 強 24

制 結 匯 制 度 ; 另 合 法 經 營 行 為 良 好 的 企 業 也 實 行 較 寬 鬆 的 收 付 核 銷 制 度, 對 人 民 幣 換 彙 額 度 不 受 限 制 (5) 資 訊 管 理 : 園 區 建 立 開 放 資 訊 系 統, 將 企 業 海 關 港 口 等 相 關 訊 息 透 過 系 統 平 台 串 連 分 享, 並 可 與 上 海 電 子 口 岸 數 據 平 台 連 接, 以 利 企 業 透 過 平 台 查 詢 貨 物 報 關 查 驗 放 行 等 資 訊, 並 提 高 貿 易 效 率 2. 外 高 橋 物 流 中 心 公 司 業 務 內 容 主 要 營 運 業 務 包 括 倉 庫 租 賃 辦 公 室 租 賃 商 務 諮 詢 註 冊 代 理 報 關 報 檢 公 共 倉 庫 區 內 運 輸 查 驗 服 務 機 械 使 用 理 貨 服 務 堆 場 作 業 物 業 管 理 後 勤 保 障 ; 未 來 將 逐 步 開 發 其 他 業 務 功 能, 爭 取 將 該 物 流 園 區 建 設 成 為 集 結 國 際 中 轉 集 運 國 際 採 購 集 散 國 際 配 送 分 撥 國 際 轉 口 分 銷 等 4 大 功 能 相 結 合 之 綜 合 物 流 服 務 運 作 平 臺 ( 三 ) 相 關 營 運 策 略 1.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的 服 務 功 能 包 括 國 際 中 轉 國 際 配 送 國 際 採 購 國 際 轉 口 貿 易 四 大 功 能, 透 過 一 次 申 報 一 次 查 驗 一 次 放 行 之 通 關 模 式, 讓 資 訊 流 與 貨 物 流 相 統 一 通 關 管 理 與 園 區 倉 儲 聯 網 相 統 一 關 區 代 碼 與 貿 易 方 式 相 統 一 等 運 作 模 式, 在 園 區 構 建 關 港 貿 資 訊 平 臺, 實 現 EDI 無 紙 報 關 無 人 自 動 關 卡 放 行 之 資 訊 共 用 模 式, 將 園 區 海 關 港 區 之 管 理 融 為 一 體, 落 實 港 ( 海 港 ) 區 ( 物 流 園 區 ) 聯 動 綜 合 管 理, 讓 外 高 橋 港 區 得 藉 由 物 流 園 區 提 供 穩 定 貨 源, 而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也 可 藉 由 港 區 運 輸 功 能 為 企 業 爭 取 更 多 競 爭 優 勢, 區 港 聯 動 策 略 對 提 升 港 口 加 值 和 區 域 經 濟 具 有 絕 佳 助 益 2. 上 海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年 度 作 業 量 達 42 萬 TEU, 貨 物 價 值 約 690 億 美 元, 靠 的 就 是 極 具 效 率 的 物 流 中 心 倉 棧 設 計, 2 層 樓 設 計 的 物 流 中 心 可 在 有 限 土 地 空 間 內 創 造 更 多 倉 棧 空 間, 並 透 過 外 部 匝 道 設 計 連 接 上 下 樓 層, 所 有 道 路 皆 設 計 為 雙 向 通 行, 道 路 兩 側 皆 為 獨 立 運 作 倉 間, 可 提 供 貨 櫃 車 倒 車 入 庫 或 側 靠 方 式, 行 車 動 線 配 置 彈 性 有 效, 其 設 計 應 可 提 供 高 雄 港 及 臺 中 港 規 劃 中 之 MCC 倉 庫 之 設 計 借 鏡 ( 四 ) 參 訪 議 題 討 論 25

1.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物 流 園 區 產 業 質 量 大 幅 提 升 之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外 高 橋 物 流 中 心 公 司 回 應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為 大 陸 地 區 第 一 家 保 稅 區 港 聯 動 園 區, 聯 外 交 通 便 捷, 港 區 相 鄰 的 優 勢, 減 少 時 間 成 本 與 運 輸 成 本 ; 在 園 區 可 進 行 國 際 中 轉 國 際 採 購 國 際 配 送 國 際 轉 口 作 業, 進 港 區 貨 物 也 可 在 此 進 行 淺 層 加 工 ( 重 新 包 裝 貼 標 籤 ), 為 企 業 解 省 成 本 與 時 間, 對 港 口 及 週 邊 產 業 均 能 提 高 其 競 爭 力 2. 園 區 推 動 物 流 業 務 績 效 良 好, 請 問 園 區 在 效 率 服 務 面 及 成 本 租 稅 面 之 具 體 措 施 為 何? 外 高 橋 物 流 中 心 公 司 回 應 園 區 內 倉 儲 物 流 可 實 行 分 批 進 出 區 集 中 報 關 業 務, 園 區 和 外 高 橋 港 區 洋 山 港 區 之 間 開 闢 海 運 直 通 模 式, 客 戶 憑 海 運 提 單 可 在 園 區 堆 場 提 貨, 中 轉 貨 櫃 於 園 區 可 進 行 拆 拼 箱, 儲 存 無 時 間 限 制 在 稅 金 部 分, 進 區 貨 物 即 視 同 出 口, 可 憑 海 關 簽 發 的 出 口 退 稅 聯 辦 理 退 稅 ; 倉 庫 租 金 費 用 為 每 天 每 平 方 公 尺 1 塊 5 毛, 其 他 費 用 則 尚 未 包 括 3. 在 多 數 國 家 裡, 繁 雜 封 閉 的 關 務 手 續 往 往 是 貨 物 快 速 流 通 的 絆 腳 石, 請 問 貴 公 司 對 於 物 流 管 理 單 位 及 關 務 單 位 如 何 配 合? 外 高 橋 物 流 中 心 公 司 回 應 園 區 內 的 業 務 系 統 有 一 套 共 同 使 用 之 系 統, 包 括 企 業 系 統 網 園 區 營 運 操 作 網 海 關 國 檢 監 管 專 用 網 和 公 共 信 息 網 四 網 合 一 的 開 放 式 信 息 系 統, 以 供 物 流 中 心 公 司 與 海 關 共 通 使 用, 另 園 區 內 客 戶 可 依 企 業 特 性 需 求 自 行 設 置 專 用 系 統 進 出 港 區 及 園 區 之 貨 物 須 事 先 經 過 一 個 海 關 報 備 程 序, 再 透 過 操 作 部 門 安 排 進 入 園 區 或 者 進 入 港 區 裝 船, 並 有 訊 息 平 台 供 海 關 查 詢 六 寧 波 海 事 局 ( 一 ) 現 況 簡 介 1. 大 陸 寧 波 海 事 局 ( 原 交 通 部 寧 波 海 上 安 全 監 督 局 ) 於 2001 年 2 月 8 日 成 立, 原 屬 交 通 運 輸 部 寧 波 海 上 安 全 監 督 局, 為 浙 江 海 事 局 下 屬 分 支 機 構, 組 織 包 含 13 個 局 本 部 單 位 5 個 直 屬 機 構 10 個 派 出 機 構, 現 有 在 職 員 工 近 600 人 26

2. 轄 區 範 圍 主 要 包 括 寧 波 市 行 政 區 沿 海 內 河 水 域 及 部 分 舟 山 群 島 水 域, 海 岸 線 北 起 餘 姚 市, 南 至 三 門 灣, 海 岸 線 總 長 1562 公 里, 另 有 大 小 沿 海 島 嶼 630 餘 個, 轄 區 海 域 面 積 9800 平 方 公 里 內 陸 有 甬 江 餘 姚 江 及 奉 化 江 與 東 錢 湖 等 大 中 型 水 庫 10 餘 座, 內 河 通 航 里 程 達 1,203 公 里 3. 寧 波 海 事 局 依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上 交 通 安 全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洋 環 境 保 護 法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海 洋 環 境 管 理 條 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船 員 條 例 等 法 律 及 國 際 公 約 相 關 要 求, 執 行 三 保 一 維 護 ( 保 護 水 上 交 通 安 全 保 護 水 域 環 境 保 護 船 員 權 益 為 國 家 主 權 ), 負 責 對 轄 區 水 域 內 的 交 通 安 全 對 防 治 船 舶 污 染 實 施 統 一 監 督 管 理 依 法 對 進 出 港 支 中 ( 外 ) 籍 船 舶 實 施 查 驗 和 監 管, 並 承 擔 浙 江 省 寧 波 市 海 上 搜 救 中 心 辦 公 室 的 日 常 工 作 ( 二 ) 組 織 概 況 1. 寧 波 海 事 局 局 本 部 (1) 指 揮 中 心 ( 總 值 班 室 ): 為 局 本 部 內 設 之 綜 合 性 部 門, 主 要 負 責 轄 區 通 航 環 境 維 護 通 航 秩 序 管 理 季 節 性 及 綜 合 性 安 全 管 理 海 上 搜 救 海 事 調 處 制 度 的 建 立 和 完 善 事 故 調 查 等 工 作, 實 行 24 小 時 雙 人 雙 崗 值 班 制 度 中 心 下 設 VTS 監 控 室, 對 核 心 港 區 進 出 港 船 舶 實 施 交 通 流 組 織 和 監 控, 並 提 供 船 舶 安 全 資 訊 服 務 (2) 監 管 一 處 : 為 業 管 船 舶 監 督 之 部 門, 主 要 負 責 轄 區 船 舶 登 記 船 舶 進 出 港 口 簽 證 進 出 港 查 驗 港 口 開 放 及 封 閉 航 運 公 司 安 全 管 理 體 系 審 核 船 舶 重 要 日 期 確 認 和 噸 位 丈 量 覆 核 等 海 事 靜 態 監 管 業 務 管 理, 同 時 負 責 外 國 籍 和 中 國 籍 船 舶 安 全 檢 查 工 作 (3) 監 管 二 處 : 為 業 管 轄 區 內 防 止 船 舶 污 染 水 域 和 危 險 貨 物 監 督 之 部 門, 負 責 貫 徹 執 行 國 家 海 上 防 污 染 法 律 法 規, 履 行 相 關 國 際 公 約 等, 並 組 織 實 施 審 批 轄 區 內 船 舶 污 染 物 接 收 單 位 船 舶 供 油 單 位 分 級 監 管 等 工 作 (4) 監 管 三 處 : 為 負 責 船 員 管 理 之 部 門, 主 要 職 責 包 括 辦 理 船 員 考 試 評 估 和 發 證 工 作 ; 實 施 船 員 註 冊 管 理 海 員 出 境 證 件 管 理 船 員 檔 案 管 理 船 員 服 務 機 構 和 培 訓 機 構 監 管 等 工 作 (5) 督 察 處 : 負 責 全 域 的 法 制 管 理 工 作, 主 要 包 括 行 政 行 為 合 法 性 審 查 行 政 執 法 監 督 海 事 法 規 研 究 及 宣 貫 海 事 規 範 性 檔 制 定 及 審 核 海 事 行 政 救 濟 等 工 作 27

(6) 辦 公 室 : 負 責 處 理 局 長 各 項 行 政 工 作 之 部 門, 協 助 局 長 處 理 日 常 工 作, 主 管 文 秘 綜 合 協 調 查 辦 督 辦 政 策 研 析 規 劃 編 制 政 務 資 訊 會 議 籌 劃 檔 案 管 理 來 賓 接 待 對 外 事 務 協 調 與 處 理 等 工 作 (7) 人 事 教 育 處 : 負 責 局 內 單 位 機 構 編 制 教 育 培 訓 職 工 考 核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評 聘 工 人 技 術 等 級 的 考 核 和 海 事 職 務 等 級 標 識 制 的 實 施 等, 同 時 負 責 勞 動 安 全 勞 動 保 護 制 服 裝 具 和 人 事 檔 案 管 理 (8) 財 務 處 : 負 責 全 局 日 常 會 計 核 算 結 算 等 基 本 賬 務 處 理, 實 行 統 一 領 導 分 級 管 理 集 中 核 算 之 財 務 管 理 體 制, 嚴 格 制 定 落 實 局 內 財 務 規 章 制 度, 為 局 長 足 發 展 做 好 財 務 保 障 工 作 (9) 規 費 徵 稽 處 : 貫 徹 執 行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和 港 口 建 設 費 徵 收 政 策, 指 導 全 域 港 口 建 設 費 徵 管 工 作 對 局 屬 各 徵 收 地 點 執 行 情 況 進 行 監 督 檢 查 審 核 轄 區 代 收 單 位 資 質, 簽 訂 代 收 協 議, 簽 發 委 託 代 收 證 明, 負 責 對 轄 區 代 收 單 位 的 代 收 行 為 實 施 監 督 管 理 ; 對 港 口 建 設 費 相 關 繳 費 人 船 舶 代 理 公 司 港 口 經 營 人 貨 物 承 運 人 等 進 行 現 場 稽 查 ; 負 責 港 口 建 設 費 票 據 統 計 報 表 等 管 理 工 作 ; 負 責 港 口 建 設 費 經 費 預 算 編 報 及 會 計 核 算 等 工 作 (10) 裝 備 與 資 訊 處 : 負 責 船 艇 規 劃 編 制 船 艇 管 用 養 修 考 核 新 船 監 造 和 驗 收 船 艇 報 廢 鑑 定 船 艇 資 料 歸 檔 等 工 作, 並 參 與 船 艇 事 故 調 查 (11) 黨 群 工 作 部 ( 組 織 部 ): 黨 群 工 作 部 屬 局 黨 組 的 日 常 辦 事 機 構, 主 要 負 責 幹 部 管 理 文 秘 組 織 建 設 精 神 文 明 建 設 新 聞 宣 傳 和 綜 合 治 理 等 工 作, 並 指 導 局 工 會 團 委 獨 立 發 展 工 作 (12) 紀 檢 監 察 處 ( 審 計 處 ): 行 使 行 政 監 察 職 責, 負 責 組 織 制 定 相 關 規 章 制 度 ; 對 局 屬 單 位 部 門 及 其 領 導 幹 部 履 行 監 察 ; 受 理 查 辦 對 違 紀 違 法 行 為 之 舉 報, 並 根 據 法 規 許 可 追 究 當 事 者 責 任, 及 辦 理 廉 政 教 育 等 工 作 (13) 工 會 : 依 工 會 章 程 履 行 職 責, 發 揮 好 單 位 與 員 工 的 橋 樑 作 用, 接 受 和 處 理 勞 員 工 各 項 申 訴 建 議, 組 織 員 工 勞 動 競 賽 技 術 革 新 和 技 術 活 動, 及 辦 理 各 項 離 退 休 等 事 宜 2. 寧 波 海 事 局 直 屬 機 構 (1) 政 務 中 心 : 為 局 對 外 執 法 窗 口, 負 責 涉 及 水 上 安 全 監 督 管 理 的 行 政 許 可 審 批 登 記 註 冊 等 共 計 五 大 類 54 項 政 務 專 案 的 統 一 受 理 證 書 ( 件 ) 發 放 收 費 等 工 作, 並 為 行 政 相 對 人 提 供 海 事 業 務 諮 詢 服 務 28

(2) 船 舶 交 通 管 理 中 心 : 主 要 承 擔 轄 區 船 舶 交 通 管 理 設 備 (VTS CCTV) 海 上 船 舶 遇 險 通 信 保 障 設 備 (DSC VHF) 的 日 常 維 護 管 理 及 技 術 更 新, 船 舶 通 信 導 航 設 備 之 維 護 管 理 等 工 作 (3) 通 信 資 訊 中 心 : 負 責 制 定 局 資 訊 化 管 理 規 定, 編 制 和 實 施 局 資 訊 化 建 設 總 體 規 劃, 管 理 網 路 和 資 訊 設 備, 組 織 實 施 資 訊 化 專 案 建 設, 資 訊 系 統 設 備 之 日 常 維 護 及 管 理 等 工 作 (4) 服 務 中 心 : 服 務 中 心 主 要 負 責 轄 區 所 屬 設 施 之 建 設 施 工 修 繕 維 護 管 理 ; 油 料 設 備 等 物 資 的 採 購 發 放 服 務 車 輛 採 購 調 配 維 修 服 務 以 及 駕 駛 人 員 的 管 理 考 核 ; 另 辦 理 人 員 招 募 考 核 等 後 勤 管 理 服 務 工 作 (5) 海 事 審 驗 中 心 : 為 局 本 部 入 駐 寧 波 國 際 航 運 服 務 中 心 的 直 屬 派 出 機 構 及 對 外 聯 絡 窗 口, 主 要 負 責 轄 區 國 際 航 行 船 舶 載 運 危 險 貨 物 適 裝 許 可 處 理 疑 似 危 險 貨 物 謊 報 海 事 業 務 諮 詢 服 務 資 訊 發 佈 等 工 作 3. 寧 波 海 事 局 派 出 機 構 : 寧 波 海 事 局 因 轄 區 岸 線 範 圍 長 達 1200 公 里, 為 有 效 執 行 航 道 及 船 舶 安 全 監 督 通 航 秩 序 管 理 船 舶 污 染 防 治 巡 邏 危 險 貨 物 申 報 批 審 搜 救 及 突 發 性 水 上 安 全 處 理 等 工 作, 分 別 於 北 侖 鎮 海 大 榭 三 江 口 象 山 鄞 奉 寧 海 穿 山 梅 山 等 9 處 設 立 分 支 海 事 處, 另 設 有 一 支 巡 察 執 法 支 隊, 辦 理 海 上 公 權 力 執 法 及 搶 險 救 災 等 工 作 ( 三 ) 參 訪 議 題 討 論 1. 寧 波 港 進 出 港 船 舶 之 總 類 數 量 多, 海 事 局 如 何 劃 設 進 出 港 安 全 航 道? 寧 波 海 事 局 回 應 港 區 內 船 舶 分 道 雙 向 航 行 非 常 重 要, 目 前 設 置 航 道 寬 約 330 公 尺, 寧 波 港 外 面 為 沿 海 大 通 道, 商 船 與 漁 船 採 分 流 分 道 航 行, 航 行 方 向 明 確, 此 外, 海 事 局 也 訂 有 寧 波 港 至 舟 山 港 間 核 心 港 區 深 水 航 路 船 舶 定 線 管 理 規 定, 如 圖 10 29

圖 10 寧 波 - 舟 山 間 港 區 深 水 航 路 船 舶 定 線 圖 2. 海 上 或 水 域 上 汙 染 管 理 問 題 是 海 事 局 處 分 或 地 方 環 保 單 位 處 理? 寧 波 海 事 局 回 應 船 舶 污 染 如 海 上 偷 排 污 染 物 為 海 事 局 職 責, 大 面 積 污 染 主 要 則 為 當 地 地 方 政 府 權 責, 地 方 環 保 單 位 會 介 入 處 理 3. 空 氣 汙 染 超 過 容 許 濃 度 是 否 也 由 海 事 局 來 處 分? 寧 波 海 事 局 回 應 空 氣 汙 染 亦 屬 於 海 事 局 權 責, 惟 目 前 檢 測 技 術 條 件 還 未 成 熟, 未 來 將 透 過 設 備 建 置 輔 助 檢 測, 確 保 港 區 空 氣 品 質 4. 污 染 防 治 器 材 設 備 是 否 為 地 方 政 府 負 責? 寧 波 海 事 局 回 應 (1) 污 染 防 治 器 材 設 備 是 由 中 央 政 府 主 導, 國 家 級 大 型 器 材 ( 如 儲 油 設 備 ) 存 放 於 寧 波 港, 以 供 緊 急 支 援 使 用 (2)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購 置 係 由 民 間 機 構 投 入 資 金, 各 碼 頭 單 位 再 投 入 資 金, 購 置 後 統 一 納 入 搜 救 中 心 管 理, 使 民 間 污 染 防 治 設 備 能 量 亦 分 佈 於 各 港 口 站 30

5. 遊 艇 出 港 檢 查 方 式 或 檢 驗 程 序? 寧 波 海 事 局 回 應 (1) 目 前 大 陸 遊 艇 產 業 才 剛 起 步, 各 地 發 展 程 度 不 一, 相 關 法 規 亦 正 處 逐 步 建 制 階 段, 目 前 相 關 檢 查 程 序 刻 由 交 通 運 輸 部 海 事 局 制 定 中 (2) 目 前 遊 艇 來 源 可 分 國 內 建 造 與 國 外 進 口, 其 安 全 性 檢 驗 均 由 國 內 驗 船 機 構 認 定 6. 寧 波 海 事 局 對 水 域 分 道 航 行 如 何 管 理? 寧 波 海 事 局 回 應 (1) 本 局 對 所 轄 水 域 劃 設 5 個 緊 戒 區, 提 供 安 全 性 服 務, 保 障 船 舶 航 行 安 全, 並 於 特 定 時 間 重 點 時 間 時 段 實 施 管 制, 小 型 船 舶 均 一 律 規 定 於 航 道 邊 側 航 行 (2) 另 在 所 轄 區 域 範 圍 內 亦 依 不 同 船 種 船 速 訂 定 相 關 管 理 規 定, 對 違 反 規 定 之 船 舶 均 由 海 事 管 理 機 關 實 施 行 政 處 罰 或 採 取 強 制 措 施 7. 因 引 水 人 疏 失 而 導 致 海 事 案 件 發 生, 對 引 水 人 有 何 處 分? 寧 波 海 事 局 回 應 (1) 引 水 人 只 承 擔 行 政 法 責 任, 並 不 承 擔 民 事 方 面 的 責 任, 亦 適 用 對 船 員 的 處 罰, 包 含 記 過 申 誡, 有 扣 證 與 吊 銷 證 書, 吊 銷 證 書 則 完 全 喪 失 資 格, 跟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一 樣, 一 旦 吊 銷 須 從 引 水 人 最 低 層 級 開 始 考 試 (2) 引 水 人 若 造 成 大 事 故, 則 吊 銷 領 航 員 證 書, 若 為 小 事 故, 扣 留 領 航 員 證 書 若 干 月, 相 關 法 規 均 有 明 文 規 定 ; 至 於 事 故 較 輕 微 者 則 以 申 誡 方 式 處 理 8. 商 船 船 員 與 工 作 船 船 員 屬 性 不 同, 遠 洋 與 近 洋 工 作 及 值 班 環 境 都 不 一 樣, 是 否 適 用 相 同 法 規 規 範? 寧 波 海 事 局 回 應 (1) 目 前 大 陸 對 商 船 公 務 船 之 船 員 管 理, 均 依 國 際 公 約 STCW 架 構 所 發 證 書 加 以 控 管, 大 陸 官 方 亦 認 同 臺 灣 發 的 證 書 (2) 日 後 馬 尼 拉 公 約 修 正 案 過 後, 大 陸 對 公 務 船 考 試 發 證 辦 法 修 正 後 會 有 不 同 之 管 理 制 度 9. 對 中 國 籍 船 舶 有 無 實 施 PSC 檢 查? 31

寧 波 海 事 局 回 應 中 國 籍 船 舶 檢 查 可 分 國 內 與 國 際 航 線 船 舶, 對 於 國 內 航 線 船 舶 執 行 FSC 檢 查, 格 式 報 告 與 PSC 不 同, 係 使 用 交 通 運 輸 部 海 事 局 所 頒 發 之 FSC 相 關 檢 查 規 定, 檢 查 船 上 設 備 及 船 員 操 作 及 適 任 情 況 ; 對 於 國 際 航 線 船 舶, 則 根 據 航 運 公 司 要 求 申 請 開 航 前 檢 查, 依 國 內 法 規 目 地 港 之 法 律 規 定 進 行 檢 查 ; 目 前 大 陸 屬 於 白 名 單 國 家, 以 將 強 制 性 檢 查 改 變 為 服 務 性 之 檢 查 10. 中 國 籍 船 舶 於 國 外 PSC 檢 查 不 合 格, 後 續 追 蹤 處 理 方 式 為 何? 寧 波 海 事 局 回 應 (1) 若 船 舶 被 滯 留 於 國 外 港 口, 船 公 司 應 於 第 一 時 間 通 知 船 旗 國, 船 旗 國 將 積 極 協 調 當 地 CCS 進 行 技 術 上 之 支 持, 並 採 取 一 切 可 能 之 方 法 讓 中 國 籍 船 舶 得 到 必 要 之 救 助 (2) 若 船 舶 滯 留 已 成 定 局, 後 續 該 船 舶 回 國 內 第 一 個 船 籍 港 後 會 讓 相 關 的 PSCO 登 船 驗 證 (3) 未 來 大 陸 將 建 立 有 派 員 飛 往 滯 留 國 協 助 檢 查 制 度, 一 旦 船 舶 發 生 滯 留, 且 當 地 CCS 無 法 第 一 時 間 支 持, 會 派 PSCO 以 中 國 海 事 局 授 權 之 身 分 給 予 幫 助, 該 船 於 外 國 外 港 口 做 FSC 檢 查 ( 船 旗 國 監 督 安 全 檢 查 ), 一 方 面 可 對 該 船 實 際 情 況 做 驗 證, 另 一 方 面 以 船 旗 國 身 分 對 港 口 國 做 必 要 之 溝 通 與 保 障 七 寧 波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 一 ) 現 況 簡 介 寧 波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是 浙 江 省 寧 波 市 一 個 保 稅 港 區, 位 於 北 侖 區 梅 山 鄉, 為 寧 波 舟 山 港 之 一 部 分, 毗 鄰 國 際 主 航 道, 位 處 寧 波 港 - 舟 山 港 核 心 區 域, 距 上 海 約 300 公 里 ( 如 圖 11), 該 港 區 係 於 2008 年 2 月 24 日 由 大 陸 國 務 院 批 准 設 立, 是 繼 上 海 洋 山 天 津 東 疆 大 連 大 窯 灣 海 南 洋 浦 後 第 5 個 保 稅 港 區, 也 是 浙 江 省 唯 一 的 保 稅 港 區, 該 保 稅 港 區 以 國 際 貿 易 貨 物 為 主, 並 以 全 球 航 運 及 現 代 物 流 為 主 導, 充 份 發 揮 保 稅 港 區 功 能 優 勢 的 一 個 新 興 經 濟 區, 以 發 展 成 為 浙 江 省 最 具 規 模 之 自 由 貿 易 港 ( 園 ) 區 為 目 標 32

寧 波 港 區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圖 11 梅 山 保 稅 物 港 區 位 置 圖 ( 二 ) 服 務 內 容 1. 寧 波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規 劃 面 積 7.7 平 方 公 里,1 期 面 積 2.5 平 方 公 里, 主 要 經 營 貨 櫃 業 務, 梅 山 港 區 貨 櫃 碼 頭 1~2 號 泊 位 提 供 貨 櫃 船 靠 泊, 碼 頭 後 線 設 置 貨 櫃 堆 置 場 安 檢 區 域, 進 出 港 貨 物 可 透 過 梅 山 大 橋 及 區 內 集 疏 運 道 路 與 寧 波 市 連 結 2. 為 有 效 管 理 梅 山 港 及 保 稅 港 區, 並 積 極 推 動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周 邊 產 業 進 駐, 寧 波 市 政 府 特 成 立 梅 山 港 口 事 務 管 理 局, 負 責 辦 理 港 口 管 理 工 作 ; 並 有 梅 山 港 開 發 公 司 負 責 辦 理 各 項 港 區 招 商 及 開 發 等 工 作 ; 並 由 寧 波 市 政 府 梅 山 港 口 事 務 管 理 局 局 與 進 駐 相 關 企 業 成 立 梅 山 保 稅 管 理 委 員 會, 定 期 對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之 各 項 推 動 業 務 及 進 駐 廠 商 各 項 措 施 進 行 討 論 3. 港 區 內 目 前 已 陸 續 有 物 流 公 司 碼 頭 裝 卸 公 司 貨 櫃 集 散 公 司 等 進 駐, 並 設 有 物 流 中 心, 並 設 有 物 流 中 心, 於 保 稅 港 區 內 可 進 行 進 口 分 貨 出 口 配 送 等 保 稅 物 流 及 區 內 淺 層 加 工 製 造 ( 三 ) 相 關 營 運 策 略 說 明 1. 未 來 梅 山 保 稅 港 以 保 稅 港 區 功 能 發 展 主 體, 堅 持 保 稅 功 能 與 非 保 稅 功 能 聯 動 發 展 港 口 物 流 與 市 場 交 易 國 際 貿 易 聯 動 發 展 產 業 培 育 與 城 市 建 設 聯 動 發 展 區 內 與 區 外 聯 動 發 展, 充 分 發 揮 保 稅 港 區 在 浙 江 省 對 外 開 放 新 格 局 中 的 輻 射 作 用, 形 成 倍 增 效 應 ; 並 以 低 碳 和 綠 色 發 展 的 理 念 為 引 領, 以 建 設 綠 色 生 態 港 灣 33

和 生 態 海 島 為 目 標, 大 力 發 展 綠 色 生 態 產 業 2. 另 配 合 浙 江 省 開 發 梅 山 島, 未 來 將 以 該 港 區 為 起 點 吸 引 國 際 金 融 高 價 值 製 造 醫 療 類 金 屬 綠 能 產 業 旅 遊 休 閒 產 業 等 臨 港 產 業 集 聚, 以 梅 山 港 為 對 外 進 出 港 口, 以 港 引 領 帶 動 梅 山 島 新 城 鎮 開 發, 開 發 成 為 國 際 級 濱 海 新 城 3. 目 前 梅 山 島 尚 處 浙 江 省 新 興 開 發 區 域, 但 寧 波 市 政 府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積 極 推 動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與 周 邊 產 業 進 駐 招 商, 並 透 過 寧 波 保 稅 管 理 委 員 會 有 效 管 理 港 區 各 項 事 務, 並 制 定 各 項 管 理 規 則, 使 港 口 單 位 與 進 駐 廠 商 透 過 開 放 溝 通 管 道, 共 謀 保 稅 港 區 永 續 成 長, 此 外, 寧 波 市 政 府 也 對 保 稅 港 區 域 實 施 20 年 免 徵 地 方 稅 ( 即 應 繳 交 地 方 稅 全 部 留 由 保 稅 港 區 的 公 司 經 營 規 劃 使 用 ) 之 優 惠, 以 吸 引 更 多 廠 商 進 駐 梅 山 開 發 梅 山, 全 力 促 成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與 梅 山 濱 海 新 城 之 成 功 ( 四 ) 參 訪 議 題 討 論 1. 保 稅 港 區 產 業 質 量 逐 漸 提 升 之 關 鍵 成 功 因 素? 梅 山 港 口 管 理 局 回 應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結 合 了 保 稅 區 保 稅 加 工 出 口 區 ( 材 料 配 件 源 自 海 外, 產 品 銷 售 海 外 為 主 ) 及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 注 重 在 物 流 倉 儲 功 能, 依 據 市 場 變 化 配 送 產 品 ) 三 大 項 功 能, 於 封 關 區 域 內 自 有 碼 頭, 進 行 區 港 聯 動 2. 推 動 物 流 業 務 績 效 卓 著, 在 效 率 服 務 面 及 成 本 租 稅 面 之 具 體 措 施, 在 多 數 國 家 裡, 繁 雜 封 閉 的 關 務 手 續 往 往 是 貨 物 快 速 流 通 的 絆 腳 石, 請 問 梅 山 港 對 於 物 流 管 理 單 位 與 關 務 單 位 如 何 配 合? 梅 山 港 口 管 理 局 回 應 (1)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內 可 進 行 國 際 貨 物 中 轉 業 務, 其 中 進 口 大 型 機 器 設 備 維 修 服 務 零 件 等 貨 物, 均 免 徵 增 值 稅, 如 有 企 業 自 建 自 用 所 需 設 備, 其 進 口 貨 物 亦 免 徵 稅, 出 口 貨 物 可 退 稅 ; 除 此 之 外, 為 免 上 繳 地 方 稅 20 年 (2) 區 內 稅 收 政 策 部 分, 貨 物 從 港 區 進 出 入 均 與 一 般 貨 物 進 出 口 相 同, 而 國 外 貨 物 進 入 港 區 則 享 受 零 關 稅 待 遇, 國 外 貨 物 入 港 區 保 稅, 貨 物 出 港 區 進 入 國 內 銷 售 按 貨 物 進 口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報 關, 並 按 貨 物 實 際 狀 態 徵 稅, 國 內 貨 物 入 港 區 則 視 同 出 口 予 以 退 稅 ; 港 區 內 企 業 之 間 的 貨 物 交 易 均 不 徵 收 增 值 稅 和 消 費 稅 ; 此 外, 保 稅 港 區 承 襲 保 稅 區 出 口 加 工 區 和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之 稅 收 和 外 匯 政 策, 在 區 位 功 能 和 政 策 上 優 勢 更 顯 現 其 對 進 駐 企 業 之 優 勢 ; 截 至 目 前, 34

已 陸 續 有 韓 國 西 非 南 美 等 26 條 國 際 航 線 靠 泊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並 啟 動 開 發 保 稅 業 務 伍 心 得 與 建 議 綜 合 歸 納 本 次 參 訪 行 程, 茲 就 我 國 航 港 政 企 分 離 後 相 關 業 務 推 動 層 面 提 供 下 列 心 得 與 建 議, 俾 供 交 通 部 航 港 局 及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日 後 在 推 動 各 項 航 政 與 港 埠 業 務 時 之 參 考 依 據 一 有 關 港 埠 產 業 經 營 部 分 ( 一 ) 南 京 港 集 團 自 2003 年 政 企 分 離 後, 以 南 京 港 所 具 備 銜 接 國 際 貨 物 中 轉 進 入 長 江 中 上 游 之 優 勢, 以 港 群 概 念 彈 性 運 用 所 轄 各 港 資 源, 經 營 石 化 煤 炭 礦 石 散 雜 貨 貨 櫃 等 不 同 貨 種 之 港 口 服 務, 並 透 過 對 船 舶 進 出 港 指 泊 權, 統 籌 調 度 船 舶 進 出, 使 國 內 ( 際 ) 貨 物 可 快 速 進 出 南 京 地 區, 顯 見 大 陸 航 港 政 企 體 制 改 革 後, 藉 由 港 埠 作 業 方 式 之 調 整 與 港 群 協 調 分 工, 已 充 分 凸 顯 港 埠 優 勢, 連 帶 提 升 南 京 港 與 南 京 市 於 國 際 貨 物 中 轉 之 競 爭 地 位 ( 二 ) 南 京 港 集 團 除 傳 統 的 港 口 裝 卸 業 務 外, 還 以 多 角 化 經 營 綜 合 物 流 運 輸 貨 櫃 集 散 臨 港 產 業 港 埠 機 械 製 造 航 運 代 理 拖 船 業 務 船 舶 代 理 港 務 工 程 承 包 港 區 鐵 路 等 相 關 業 務, 除 有 助 提 升 港 口 貨 運 量 外, 並 可 以 戰 略 布 局 角 度 參 與 大 陸 各 地 港 口 相 關 事 業, 擴 大 集 團 營 運 績 效, 雖 然 部 分 產 業 尚 處 成 長 階 段, 但 多 角 化 經 營 模 式, 使 集 團 經 營 布 局 更 具 彈 性 ; 此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而 言, 未 來 除 思 考 如 何 發 揮 既 有 港 埠 優 勢 提 升 貨 運 裝 卸 量 外, 或 許 可 參 考 南 京 港 集 團 多 角 化 經 營 模 式 與 項 目, 對 外 尋 求 投 資 機 會, 增 加 公 司 經 營 綜 效 及 競 爭 力 ( 三 ) 鑑 於 臺 灣 各 港 與 大 陸 沿 海 大 港 之 競 爭 關 係,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除 思 考 如 何 提 升 自 身 港 口 國 際 貨 物 轉 運 外, 面 對 廣 大 中 國 內 需 市 場, 應 把 握 兩 岸 二 線 港 口 發 展 之 合 作 契 機 並 積 極 佈 局 ; 南 京 港 為 長 江 沿 岸 重 要 港 口, 並 為 大 陸 公 告 之 直 航 港 口, 目 前 雖 未 開 闢 直 航 航 線, 著 眼 於 大 陸 龐 大 內 需 市 場 充 足 貨 源 及 台 商 產 業 西 進 之 布 局, 應 把 握 兩 岸 目 前 情 勢, 在 政 策 允 許 範 圍 內 增 加 與 該 港 合 作 機 會, 利 用 國 內 各 港 口 對 內 協 調 分 工 原 則, 並 整 合 及 協 調 航 商 配 合 靠 泊 指 定 港 口, 以 使 航 線 順 利 開 航, 把 兩 岸 二 線 港 口 的 餅 做 大 35

( 四 ) 本 次 交 流 見 證 大 陸 港 埠 與 物 流 產 業 之 興 盛, 未 來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應 可 嘗 試 朝 跨 足 兩 岸 港 口 物 流 合 作 之 方 向 發 展 ( 例 如 基 隆 港 與 中 外 運 物 流 臺 灣 分 公 司 在 港 區 公 共 倉 儲 的 合 作 議 題 ), 以 藉 此 累 積 跨 國 合 作 經 驗, 做 為 未 來 邁 向 多 角 化 經 營 的 試 金 石 二 有 關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發 展 部 分 ( 一 ) 大 陸 物 流 發 展, 大 體 上 分 為 加 工 出 口 區 保 稅 區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及 保 稅 港 區 等 四 種 型 態, 其 間 的 功 能 及 目 的 雖 有 些 不 同, 但 基 本 上 都 是 境 內 關 外 的 觀 念, 藉 由 海 關 及 國 檢 等 單 位 駐 點, 使 成 為 一 個 封 閉 型 的 區 域 ; 近 年 來 大 陸 大 力 推 動 區 港 聯 動 政 策, 將 保 稅 區 設 於 港 區 內, 並 輔 以 關 卡 連 結 陸 運 及 水 運 通 道, 使 國 際 貨 物 能 在 保 稅 區 內 迅 速 完 成 加 工 或 裝 配 後 輸 運 至 國 內 或 國 外, 提 升 整 體 物 流 效 率, 此 作 法 與 我 國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之 經 營 方 式 不 謀 而 合 ; 惟 臺 灣 並 無 似 大 陸 有 很 大 的 內 需 市 場, 出 口 與 轉 口 應 為 國 家 未 來 主 要 的 經 貿 項 目, 對 於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如 何 藉 由 港 口 為 企 業 創 造 價 值, 應 是 未 來 經 濟 貿 易 港 口 管 理 等 單 位 必 須 共 同 思 考 的 問 題 ( 二 ) 本 次 參 訪 新 港 南 京 出 口 加 工 區 中 外 運 物 流 公 司 為 中 國 外 運 長 江 有 限 公 司 全 資 子 公 司,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傳 統 貨 代 業 務 綜 合 物 流 ( 客 戶 VMI 與 JIT 供 應 鏈 管 理 金 融 物 流 保 稅 物 流 ) 物 流 中 心 管 理 及 運 輸 配 送 服 務 等, 目 前 有 60 家 契 約 物 流 客 戶, 該 公 司 挾 其 強 大 與 完 整 的 物 流 與 運 輸 資 源, 為 不 同 客 戶 提 供 多 樣 化 客 製 化 物 流 解 決 方 案, 並 透 過 垂 直 整 合 服 務 體 系, 自 客 戶 手 中 收 取 貨 物 開 始 至 運 送 完 成, 皆 由 該 公 司 及 所 屬 子 公 司 一 手 包 辦, 並 藉 由 保 稅 區 內 稅 率 優 惠, 提 供 客 戶 保 稅 加 值 服 務, 節 省 企 業 庫 存 壓 力 及 增 加 物 流 效 率, 其 經 營 模 式 不 僅 突 破 傳 統, 更 具 備 提 供 客 戶 專 屬 供 應 鏈 之 實 力 ; 未 來 我 國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之 發 展, 除 著 眼 於 提 供 港 區 內 稅 率 優 惠 外, 各 單 位 間 之 溝 通 協 調 及 適 度 法 令 鬆 綁, 應 是 讓 進 駐 業 者 彈 性 整 合 資 源 發 揮 前 店 後 廠 功 效 之 關 鍵 ( 三 ) 本 次 參 訪 上 海 市 外 高 橋 保 稅 物 流 園 區 內 之 倉 棧 空 間 設 計 極 具 效 率, 以 上 下 樓 層 設 計 在 有 限 土 地 空 間 內 創 造 更 多 倉 棧 空 間, 並 以 雙 向 匝 道 連 接 上 下 樓 層, 讓 進 出 車 輛 能 在 最 短 時 間 完 成 裝 卸, 行 車 動 線 配 置 彈 性 有 效, 其 設 計 方 式 應 可 提 供 高 雄 港 及 臺 中 港 規 劃 中 MCC 倉 庫 做 參 考 ( 四 ) 本 次 參 訪 寧 波 市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為 大 陸 第 5 個 保 稅 港 區, 係 屬 新 興 開 發 區 域 ; 藉 由 保 稅 港 區 的 設 置, 未 來 該 區 域 將 吸 引 國 際 金 融 高 價 值 製 造 醫 療 類 金 屬 綠 能 產 業 旅 遊 休 閒 產 業 等 臨 港 產 業 集 聚, 以 開 發 成 為 國 際 級 濱 海 新 城 ; 為 此, 寧 波 市 政 府 以 開 放 的 態 度 積 極 推 動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與 周 邊 產 業 進 駐, 除 設 立 寧 36

波 保 稅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該 地 區 之 招 商 外, 並 對 於 該 區 域 施 予 20 年 免 徵 地 方 稅 之 優 惠, 全 力 促 成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與 梅 山 濱 海 新 城 之 發 展 ; 雖 然 目 前 開 發 區 域 內 仍 有 大 部 分 面 積 土 地 尚 待 開 發 許 多 規 則 也 仍 在 摸 索 中, 但 當 地 政 府 全 力 扶 植 並 給 予 政 策 優 惠 之 作 法, 值 得 持 續 關 注 ( 五 ) 考 量 未 來 台 商 拓 展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之 前 景, 我 國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與 大 陸 各 類 型 保 稅 區 間, 應 可 進 一 步 思 考 配 套 對 接 之 可 能 性, 並 研 究 如 何 善 用 大 陸 保 稅 區 增 進 國 內 業 者 或 台 商 在 大 陸 的 競 爭 優 勢, 作 為 政 府 提 供 台 商 投 資 大 陸 之 參 考 ( 六 ) 自 由 貿 易 港 區 無 論 是 採 委 外 加 工 或 前 店 後 廠 模 式 運 作, 如 何 確 實 掌 握 產 業 的 特 性, 並 鎖 定 知 名 標 竿 企 業 進 駐, 應 是 未 來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招 商 時 須 面 對 的 課 題, 特 別 是 產 業 鏈 需 求 面 部 分, 瞭 解 廠 商 需 求 並 適 時 提 供 優 惠 措 施, 才 是 吸 引 廠 商 進 駐 之 關 鍵 ; 大 陸 對 於 新 興 保 稅 區 ( 如 梅 山 保 稅 港 區 ) 的 發 展 也 是 循 此 一 模 式, 對 產 業 進 駐 與 發 展 定 位, 皆 有 其 明 確 推 動 方 向, 雖 然 其 推 動 成 效 須 待 時 間 驗 證, 但 其 政 策 推 動 做 法 與 相 關 優 惠 措 施, 仍 有 值 得 借 鏡 之 處 三 有 關 發 展 國 際 郵 輪 產 業 部 分 ( 一 ) 目 前 上 海 港 在 發 展 國 際 郵 輪 航 線 母 港 已 有 不 錯 的 成 績, 雖 然 過 去 也 曾 經 歷 虧 損 及 慘 澹 過 程, 但 憑 藉 著 上 海 港 集 團 明 確 目 標 定 位 及 國 家 政 策 支 持, 並 順 應 國 際 郵 輪 市 場 逐 漸 朝 亞 洲 發 展 趨 勢, 積 極 爭 取 國 際 郵 輪 航 線 靠 泊, 在 上 海 地 區 廣 大 旅 遊 市 場 誘 因 下, 已 成 功 吸 引 國 際 郵 輪 航 商 將 上 海 市 場 納 入 郵 輪 版 圖 ( 二 ) 對 於 郵 輪 產 業 之 關 鍵 成 功 要 素, 應 著 重 於 產 品 包 裝, 上 海 港 集 團 結 合 旗 下 專 業 行 銷 團 隊 與 旅 行 社, 分 析 民 眾 旅 遊 偏 好 並 設 計 不 同 種 類 郵 輪 套 裝 產 品 供 其 選 擇, 由 此 可 知, 發 展 國 際 郵 輪 產 業 不 僅 只 是 單 純 將 航 線 引 進 靠 泊, 更 應 以 垂 直 整 合 角 度, 著 重 顧 客 喜 好 分 析 與 產 品 設 計, 包 裝 不 同 種 類 郵 輪 套 裝 行 程, 以 培 養 民 眾 利 用 郵 輪 觀 光 的 習 慣, 循 序 漸 進 建 立 市 場 規 模, 才 能 吸 引 更 多 國 際 郵 輪 靠 泊 臺 灣 港 口, 維 持 郵 輪 產 業 永 續 經 營 ; 對 於 未 來 臺 灣 港 務 公 司 積 極 開 發 郵 輪 產 業 之 規 劃, 上 海 港 集 團 的 務 實 作 法 值 得 借 鏡 ( 三 ) 上 海 港 國 際 客 運 中 心 為 建 立 郵 輪 產 業 規 模, 除 本 身 自 營 的 碼 頭 業 務 外, 更 以 合 作 或 合 資 方 式 投 入 旅 行 社 郵 輪 船 舶 代 理 及 免 稅 店 經 營 等 業 務, 逐 步 擴 展 上 海 地 區 甚 至 大 陸 地 區 之 郵 輪 產 業 版 圖, 可 見 其 經 營 企 圖 甚 大 ; 對 於 未 來 臺 灣 發 展 郵 輪 產 業 之 作 法, 除 著 眼 於 爭 取 航 線 靠 泊 外, 亦 可 朝 其 國 際 觀 光 產 業 之 潛 在 商 機 進 一 步 探 索, 例 如 透 過 與 郵 輪 公 司 ( 或 旅 行 社 ) 國 際 郵 輪 協 會, 甚 或 國 際 郵 輪 港 口 間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