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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 1977 年 之 後 至 今 僅 有 少 數 零 星 病 例 ; 死 亡 率 也 從 1955 年 每 千 萬 人 口 43 人 降 至 1958 年 每 千 萬 人 口 不 及 10 人, 而 自 1975 年 之 後 至 今 並 無 死 亡 病 例 但 在 1992 年 5 月, 花 蓮 地 區 爆 發 流 行 後, 蔓 延 至 臺 灣 各 縣 市, 全 年 共 報 告 226 例, 發 生 率 每 千 萬 人 口 約 111 人, 又 回 復 到 1958 年 時 之 高 發 生 情 形 1993~ 1996 每 年 平 均 報 告 80~90 例,1997 年 報 告 病 例 又 增 加 至 477 例, 由 流 行 曲 線 圖 看 來 和 美 國 似 乎 有 相 同 情 形, 每 3~5 年 出 現 一 流 行 高 峰 2001~2003 年 每 年 平 均 報 告 之 通 報 個 案 呈 現 趨 緩, 大 約 維 持 在 170~200 例 之 間 左 右 ( 二 ) 臺 灣 病 例 概 況 臺 灣 流 行 概 況 詳 見 疾 病 管 制 署 傳 染 病 統 計 資 料 查 詢 系 統 四 傳 染 窩 (Reservoir) 人 ( 尤 指 青 少 年 及 成 人 ) 五 傳 染 方 式 (Mode of transmission) 主 要 是 由 飛 沫 傳 染, 在 普 遍 施 打 疫 苗 的 環 境 下, 病 菌 經 常 是 由 兄 弟 姊 妹 或 父 母 帶 回 家 散 播 給 年 齡 較 小 的 小 孩 六 潛 伏 期 (Incubation period) 一 般 約 為 9~10 天, 範 圍 為 6~20 天 七 可 傳 染 期 (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黏 膜 早 期 陣 發 性 咳 嗽 未 出 現 之 前 即 具 有 高 度 傳 染 性, 之 後 傳 染 力 逐 漸 降 低, 約 3 週 之 後 縱 使 病 人 仍 有 持 續 痙 攣 性 咳 嗽 或 哮 喘, 但 已 不 再 具 有 傳 染 性 為 防 治 疫 病 發 生, 一 般 計 算 傳 染 時 間 是 依 有 無 接 受 抗 生 素 治 療 : ( 一 ) 未 經 抗 生 素 治 療 者, 其 傳 染 持 續 期 是 從 黏 膜 早 期 至 陣 發 性 咳 嗽 症 狀 出 現 後 3 週 為 止 ( 二 ) 服 用 紅 黴 素 滿 5 天 之 病 人, 已 不 具 傳 染 性 八 感 受 性 及 抵 抗 力 (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一 般 均 具 有 可 感 染 性, 迄 今 尚 無 證 據 顯 示 幼 兒 可 自 胎 盤 獲 得 被 動 免 疫, 一 次 患 病 通 常 可 獲 得 長 期 免 疫, 但 二 次 感 染 仍 可 能 發 生 九 病 例 定 義 (Case definition) 詳 見 疾 病 管 制 署 傳 染 病 病 例 定 義 網 頁 十 通 報 時 限 ( 一 ) 應 於 1 週 內 通 報 當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 二 ) 通 報 定 義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1 臨 床 病 例 定 義 : 持 續 2 週 以 上 咳 嗽, 並 有 下 列 任 一 症 狀 者 : 陣 發 性 咳 嗽 (paroxysms of coughing) 吸 入 性 哮 聲 (inspiratory whoop) 咳 嗽 後 嘔 吐 (posttussive vomitting) 之 任 一 種 症 狀 2 任 何 天 數 的 咳 嗽 病 史 ( 感 染 者 也 可 能 只 有 輕 微 症 狀 ) 及 實 驗 室 培 養 出 百 日 咳 菌 3 與 實 驗 室 證 實 的 病 例 有 流 行 病 學 上 之 相 關, 且 有 臨 床 典 型 症 狀 者 十 一 檢 體 採 檢 送 驗 事 項 (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 ( 一 ) 常 規 檢 驗 方 法 時 程 及 對 象 : 百 日 咳 (Pertussis)-2

1 病 原 體 分 離 檢 驗 時 程 :7-10 工 作 天 檢 驗 對 象 : 疑 似 病 例 符 合 採 檢 原 則 之 接 觸 者 2 核 酸 檢 驗 (PCR) 檢 驗 時 程 :2-5 工 作 天 檢 驗 對 象 : 疑 似 病 例 經 本 署 相 關 防 疫 人 員 調 查 之 特 殊 群 聚 事 件 之 接 觸 者 ( 二 ) 接 觸 者 採 檢 原 則 : 1 散 發 個 案 個 案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或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能 力 ( 如 嬰 幼 兒 ) 之 照 顧 者 有 症 狀 之 密 切 接 觸 者 經 疫 調 確 認 屬 高 危 險 族 群 或 高 危 險 暴 露 族 群 之 密 切 接 觸 者 2 群 聚 事 件 有 症 狀 之 密 切 接 觸 者, 每 一 群 聚 事 件 採 檢 送 驗 最 多 以 二 次 為 限, 每 次 採 檢 不 得 超 過 10 件 檢 體 惟 經 本 署 防 疫 人 員 調 查 結 果, 認 為 有 採 檢 必 要 者, 則 不 受 此 限 ( 三 ) 採 檢 注 意 事 項 : 1 檢 體 種 類 : 鼻 咽 腔 後 部 分 泌 物, 需 用 百 日 咳 專 用 鼻 咽 拭 子, 需 採 檢 兩 管, 一 管 用 百 日 咳 專 用 鼻 咽 拭 子, 進 行 病 原 分 離 ; 一 管 用 百 日 咳 PCR 專 用 採 檢 拭 子, 進 行 PCR 檢 驗 2 檢 體 以 低 溫 冷 藏 運 送, 送 驗 單 之 填 寫, 請 於 備 註 欄 中 應 註 明 身 份 別 ( 如 個 案 接 觸 者 ), 主 要 病 徵 欄 位 應 填 寫 臨 床 症 狀 3 PCR 檢 驗 送 驗 前, 通 報 疑 似 個 案 之 通 報 醫 院 或 所 在 地 衛 生 局 請 先 通 知 實 驗 室 預 作 準 備, 聯 絡 方 式 以 傳 真 通 知,FAX:02-27885075 十 二 防 疫 措 施 (Measures of control) ( 一 ) 預 防 方 法 1 衛 教 宣 導 : 向 民 眾 ( 特 別 是 嬰 兒 之 父 母 親 ) 宣 導 百 日 咳 的 危 險 性 及 預 防 注 射 之 優 點 2 預 防 接 種 : (1) 我 國 現 行 常 規 使 用 的 疫 苗 是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五 合 一 疫 苗 (DTaP-Hib-IPV), 其 中 百 日 咳 是 用 非 細 胞 性 的 成 分 來 取 代 傳 統 全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疫 苗, 可 減 少 接 種 後 發 生 注 射 部 位 紅 腫 疼 痛 或 發 燒 等 不 良 反 應 發 生 的 機 率 (2) 我 國 現 行 之 接 種 時 程 表 如 下 : 接 種 時 程 接 種 疫 苗 接 種 數 出 生 滿 2 個 月 出 生 滿 4 個 月 出 生 滿 6 個 月 出 生 滿 1 年 6 個 月 ( 因 應 五 合 一 疫 苗 缺 貨, 本 劑 次 暫 時 延 後 至 出 生 滿 27 個 月 接 種 )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五 合 一 疫 苗 (DTaP-Hib-IPV) 一 劑 第 二 劑 第 三 劑 追 加 百 日 咳 (Pertussis)-3

接 種 時 程 接 種 疫 苗 接 種 數 滿 5 歲 至 入 國 小 前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Tdap-IPV 一 劑 (3) 減 量 破 傷 風 白 喉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混 合 疫 苗 ( Tdap-IPV) 及 麻 疹 德 國 麻 疹 腮 腺 炎 三 合 一 疫 苗 (MMR) 及 日 本 腦 炎 疫 苗 (JE) 同 時 接 種 ( 但 須 於 不 同 部 位 注 射 ) (4) 白 喉 破 傷 風 非 細 胞 性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五 合 一 疫 苗 (DTaP-Hib-IPV) 之 接 種 禁 忌 及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A. 接 種 禁 忌 a. 先 前 接 種 白 喉 破 傷 風 百 日 咳 b 型 嗜 血 桿 菌 小 兒 麻 痺 相 關 疫 苗 或 對 本 疫 苗 任 何 成 分 曾 發 生 嚴 重 過 敏 反 應 者 b. 接 種 含 百 日 咳 疫 苗 後 7 天 內 曾 發 生 腦 病 變, 且 無 其 他 可 解 釋 病 因 者 c. 出 生 未 滿 6 週 B. 注 意 事 項 a. 發 燒 或 正 患 有 急 性 中 重 度 疾 病 者, 宜 待 病 情 穩 定 後 再 接 種 b. 患 有 進 行 性 痙 攣 症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者, 宜 於 醫 師 判 斷 病 情 已 經 穩 定 後 才 注 射 疫 苗 c. 先 前 接 種 含 破 傷 風 疫 苗 後 6 週 內 曾 發 生 過 Guillain-Barré 症 候 群 者 d. 曾 接 種 含 破 傷 風 類 毒 素 疫 苗 後, 發 生 Arthus 過 敏 反 應 者, 與 次 劑 含 破 傷 風 類 毒 素 疫 苗 應 間 隔 10 年 以 上 再 接 種 e. 曾 發 生 下 列 狀 況 者 需 經 專 科 醫 師 評 估 後 再 接 種 : Ⅰ. 先 前 接 種 DTaP 或 DTP 後 48 小 時 內 曾 發 生 不 停 嚴 重 哭 鬧 超 過 3 小 時 虛 脫 (collapsed) 或 類 休 克 狀 態 (shock-like state) 發 燒 超 過 40.5 (105 ), 或 接 種 後 3 天 內 曾 發 生 痙 攣 (seizures) 且 無 法 以 其 他 原 因 解 釋 者 Ⅱ. 需 用 藥 物 治 療 的 心 臟 衰 竭 或 發 紺 性 心 臟 病 者 Ⅲ. 不 適 宜 接 種 含 百 日 咳 疫 苗 之 6 歲 以 下 幼 兒, 可 改 接 種 白 喉 破 傷 風 混 合 疫 苗 (DT) 及 不 活 化 小 兒 麻 痺 疫 苗 (IPV) Ⅳ. 滿 7 歲 以 上 不 適 用 (5) 百 日 咳 疫 苗 無 法 提 供 完 全 或 終 生 的 免 疫, 對 於 暴 露 後 才 接 種 者, 雖 無 法 抵 抗 此 疾 病 之 發 生, 但 並 不 須 限 制 其 再 接 受 預 防 注 射 3 大 流 行 時 高 危 險 群 之 衛 生 人 員 須 服 用 抗 生 素 ( 二 ) 防 治 工 作 ( 個 案 接 觸 者 及 周 遭 環 境 之 處 理 ) 為 防 止 疫 情 擴 散, 接 獲 疑 似 個 案 通 報 後, 除 施 行 必 要 之 隔 離 治 療 消 毒 與 採 檢 外, 須 加 強 接 觸 者 及 感 染 源 之 調 查, 追 查 早 期 非 典 型 遺 漏 等 各 式 疑 似 咳 嗽 病 例, 並 透 過 適 當 之 預 防 性 投 藥, 避 免 易 感 族 群 受 到 感 染, 或 降 百 日 咳 (Pertussis)-4

低 不 幸 發 病 後 的 疾 病 嚴 重 度, 同 時 應 對 接 觸 者 實 施 健 康 監 視, 以 掌 握 後 續 出 現 的 新 病 例, 及 時 防 治 1. 對 個 案 施 行 之 必 要 處 置 (1) 隔 離 : 個 案 須 加 以 隔 離, 避 免 與 兒 童 或 嬰 兒 ( 特 別 是 未 完 成 百 日 咳 相 關 疫 苗 接 種 者 ) 接 觸, 直 到 服 了 至 少 5 天 的 抗 生 素 為 止 (2) 治 療 : A. 發 病 早 期 ( 潛 伏 期 或 黏 膜 期 ) 即 給 予 抗 生 素, 可 減 輕 症 狀, 但 若 已 進 入 陣 發 期, 則 無 法 減 輕 症 狀, 但 可 有 效 縮 短 可 傳 染 期 B. 應 依 醫 囑 確 實 服 藥 至 療 程 屆 滿 為 止 C. 用 藥 建 議 劑 量 請 參 考 附 表 一 (3) 消 毒 : 採 終 期 消 毒 法, 對 病 人 鼻 咽 分 泌 物 及 傳 染 器 物 1 次 消 毒 完 全 (4) 採 檢 : 請 依 十 一 檢 體 採 檢 送 驗 事 項 執 行 2. 疫 情 調 查 : 針 對 個 案 及 接 觸 者 調 查, 其 調 查 需 包 含 詳 細 症 狀 ( 應 確 實 調 查 個 案 之 咳 嗽 日 數 直 到 停 止 咳 嗽 為 止, 以 及 陣 發 性 咳 嗽 吸 入 性 哮 聲 咳 嗽 後 嘔 吐 等 症 狀 ) 及 其 發 生 時 間 抗 生 素 服 藥 史 接 種 史 詳 細 接 觸 史 ( 特 別 是 家 庭 或 校 園 等 聚 集 之 接 觸 者 情 形 ), 並 應 確 認 發 病 日 期 需 儘 可 能 找 出 所 有 密 切 接 觸 者, 並 釐 清 其 為 高 危 險 族 群 或 高 危 險 暴 露 族 群 : (1) 密 切 接 觸 者 參 考 定 義 : A. 與 有 症 狀 ( 在 黏 膜 期 或 陣 發 期 ) 之 病 人, 約 在 3 英 呎 ( 約 1 公 尺 ) 距 離 內, 直 接 面 對 面 接 觸 史 B. 與 有 症 狀 之 病 人, 在 一 密 閉 空 間 內 有 一 段 時 間 ( 約 1 小 時 以 上 ) 的 近 距 離 接 觸 史 C. 有 直 接 接 觸 有 症 狀 病 人 之 鼻 咽 分 泌 物 接 觸 史 ( 如 : 咳 嗽 打 噴 涕 共 用 食 器 接 吻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或 鼻 咽 喉 部 位 之 相 關 照 護 診 療 等 ) D. 可 視 上 述 接 觸 者 對 百 日 咳 之 免 疫 力, 斟 酌 調 整 相 關 防 治 作 為 強 度 (2) 高 危 險 族 群 ( 易 感 族 群 ) 參 考 定 義 : A. 易 感 族 群 或 易 產 生 嚴 重 併 發 症 者 : 如 小 於 1 歲 以 下 者 未 具 免 疫 力 者 無 行 為 能 力 或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能 力 之 嬰 幼 兒 等 B. 感 染 後 易 加 重 本 身 罹 病 嚴 重 度 者 : 如 免 疫 功 能 低 下 / 不 全 者 重 症 患 者 慢 性 病 人 等 (3) 高 危 險 暴 露 族 群 參 考 定 義 : A. 工 作 性 質 或 生 活 型 態, 容 易 暴 露 並 傳 播 百 日 咳 菌 予 高 危 險 族 群 者 B. 直 接 接 觸 / 照 顧 病 人 者 ( 尤 其 是 直 接 接 觸 / 照 顧 新 生 兒 或 嬰 兒 之 醫 護 人 員 剛 分 娩 後 之 母 親 兒 科 醫 師 婦 產 科 醫 師 等 ) 醫 院 內 可 能 暴 露 之 相 關 人 員 ( 如 : 實 習 生 急 診 室 相 關 人 員 實 驗 室 相 關 技 術 人 員 院 內 病 人 營 養 師 警 衛 等 ) 助 產 士 ( 接 生 者 ) C. 教 托 育 人 員 孕 婦 ( 尤 其 是 妊 娠 末 3 週, 因 可 能 接 觸 已 感 染 之 孕 婦 百 日 咳 (Pertussis)-5

或 醫 護 人 員, 故 將 有 可 能 於 生 產 時 傳 染 給 出 生 嬰 兒 ) 有 可 能 接 觸 嬰 幼 兒 之 確 定 病 例 的 家 庭 成 員 或 接 觸 者 等 ( 參 考 資 料 :Guidelines for the control of pertussis outbreaks, 2000.CDC. January, 2005 updates.) 3. 採 檢 : 除 個 案 外, 下 列 情 形 之 接 觸 者 亦 須 進 行 採 檢 : 百 日 咳 病 例 多 發 生 於 尚 未 完 成 接 種 之 嬰 幼 兒, 因 其 尚 無 行 為 能 力, 感 染 來 源 應 該 多 來 自 於 家 中 照 顧 者 兄 姊 褓 姆 醫 護 人 員 等 復 因 通 報 病 例 陰 性, 接 觸 者 未 必 亦 為 陰 性, 為 找 出 可 能 感 染 源, 以 利 後 續 防 治, 因 此 下 列 情 形 之 接 觸 者 必 須 與 通 報 病 例 同 時 進 行 採 檢 : (1) 個 案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或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能 力 ( 如 嬰 幼 兒 ) 之 照 顧 者 (2) 有 症 狀 之 密 切 接 觸 者 (3) 密 切 接 觸 者 經 疫 調 確 認 屬 高 危 險 族 群 或 高 危 險 暴 露 族 群 者 採 檢 事 宜 請 參 考 十 一 檢 體 採 檢 送 驗 事 項 上 述 狀 況 者 若 經 醫 師 評 估 需 預 防 性 投 藥, 請 務 必 於 投 藥 前 完 成 採 檢 4. 預 防 性 投 藥 : (1) 下 列 情 形 之 接 觸 者, 須 由 醫 師 評 估 是 否 進 行 預 防 性 投 藥 : A. 確 定 病 例 之 家 中 其 他 成 員 及 與 其 密 切 接 觸 者, 無 論 是 否 曾 接 種 百 日 咳 相 關 疫 苗 B. 經 臨 床 診 斷 高 度 懷 疑 為 百 日 咳 個 案 ( 如 典 型 的 臨 床 症 狀 咳 嗽 兩 週 以 上 與 百 日 咳 確 定 病 例 有 流 病 相 關 者 等 ) 之 密 切 接 觸 者 中, 出 現 咳 嗽 症 狀 者 或 為 高 危 險 族 群 者 C. 無 行 為 能 力 或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能 力 個 案 之 照 顧 者 D. 個 案 或 密 切 接 觸 者 為 高 危 險 暴 露 族 群 時 (2) 注 意 事 項 : A. 在 確 定 病 例 發 病 ( 咳 嗽 ) 後 3 週 內, 或 距 離 最 後 一 次 陽 性 檢 體 ( 細 菌 培 養 ) 採 檢 日 3 週 內, 該 等 密 切 接 觸 者 均 須 投 予 抗 生 素 預 防, 惟 有 出 現 疑 似 症 狀 者, 需 採 檢 後 再 預 防 性 投 藥 B. 若 與 確 定 病 例 最 後 一 次 接 觸 已 超 過 3 週, 進 行 預 防 性 投 藥 其 效 益 不 大, 惟 考 量 病 例 發 病 後 6 週 內, 病 菌 可 能 仍 存 在 週 遭 宿 主 間, 對 高 危 險 族 群 ( 如 1 歲 以 下 嬰 兒 未 具 免 疫 力 之 幼 童 孕 婦, 尤 其 是 妊 娠 末 3 週 等 ), 建 議 在 暴 露 6 週 內 完 成 預 防 性 投 藥, 惟 有 出 現 疑 似 症 狀 者, 需 採 檢 後 再 預 防 性 投 藥, 以 防 病 菌 持 續 散 播, 達 到 消 除 周 遭 疫 病 之 效 C. 預 防 性 用 藥 之 選 擇 及 使 用 原 則 : 據 國 際 資 料 與 文 獻 顯 示 有 效 預 防 百 日 咳 之 藥 物 包 括 :Macrolide 類 及 TMP- SMX 藥 物 其 中 Macrolide 類 包 含 Erythromycin Azithromycin 與 Clarithromycin 等 藥 物, 對 Macrolide 類 有 相 關 禁 忌 者 可 以 改 用 TMP- SMX 藥 物 替 代 百 日 咳 (Pertussis)-6

D. 國 內 對 百 日 咳 預 防 性 藥 物 的 選 擇, 除 了 考 量 治 療 預 防 效 果 及 成 本 外, 亦 考 慮 服 藥 後 產 生 之 副 作 用 及 其 服 藥 順 從 性, 因 此, 目 前 以 Azithromycin 為 儲 備 選 擇 用 藥 建 議 劑 量 請 參 考 表 一 5. 健 康 監 視 : 個 案 經 確 定 後, 除 例 行 調 查 外, 應 對 其 家 中 成 員 及 密 切 接 觸 者 ( 視 確 定 病 例 發 病 後, 依 其 密 切 接 觸 之 人 時 地 進 行 現 況 評 估 ) 進 行 健 康 監 視 至 最 後 一 次 暴 露 後 3 週, 並 進 行 相 關 衛 生 教 育, 如 有 出 現 疑 似 症 狀 ( 咳 嗽 ), 應 立 即 就 醫, 並 告 知 醫 師 有 百 日 咳 病 人 接 觸 史 百 日 咳 接 觸 者 敬 告 書 如 附 件 一 6. 檢 疫 : 對 於 家 庭 成 員 中 小 於 7 歲 且 免 疫 力 不 完 全 之 接 觸 者, 於 暴 露 後, 在 14 天 內 應 禁 止 上 學 及 涉 足 公 共 場 所, 如 採 取 投 藥 14 天 的 措 施, 則 禁 止 的 時 間 至 少 5 天 ( 三 ) 大 流 行 之 措 施 1 追 查 未 報 告 病 例 以 保 護 學 齡 前 兒 童, 並 針 對 7 歲 以 下 兒 童 提 供 適 當 之 預 防 措 施, 必 要 時 可 縮 短 注 射 時 間, 第 一 劑 可 提 前 至 出 生 後 第 6 週, 之 後 二 三 劑 的 接 種 間 隔 可 縮 短 至 4 週 2 在 有 大 量 缺 乏 免 疫 力 兒 童 的 集 中 場 所, 容 易 造 成 大 流 行, 必 須 加 以 注 意 3 大 流 行 時 高 危 險 群 之 衛 生 人 員, 須 連 續 服 用 抗 生 素 ( 四 ) 國 際 措 施 : 嬰 兒 及 兒 童 前 往 他 國 之 前, 必 須 事 先 完 成 疫 苗 的 基 礎 接 種, 並 視 需 要, 再 追 加 接 種 一 劑 百 日 咳 (Pertussis)-7

附 件 一 百 日 咳 接 觸 者 敬 告 書 最 近 縣 / 市 發 生 百 日 咳 確 定 病 例, 經 調 查 其 就 醫 的 時 間 與 活 動 的 區 域, 您 或 您 的 孩 子 可 能 曾 與 其 接 觸, 而 有 感 染 的 風 險 百 日 咳 是 由 百 日 咳 桿 菌 侵 犯 上 呼 吸 道 所 引 起 的 疾 病, 感 染 後 6~20 天 會 發 病 ( 一 般 約 為 9~10 天 ) 百 日 咳 主 要 是 經 由 飛 沫 傳 染, 經 常 是 由 兄 弟 姐 妹 或 父 母 把 病 菌 帶 回 家 傳 播 給 年 紀 較 小 的 小 孩, 其 中 以 未 完 成 百 日 咳 疫 苗 接 種 的 嬰 幼 兒 發 生 率 最 高, 而 其 他 年 齡 層 亦 可 能 發 生, 但 症 狀 較 輕 微 或 不 明 顯 年 紀 較 大 的 小 孩 及 成 人 感 染 後, 通 常 預 後 良 好, 但 嬰 兒 感 染 後 有 較 高 的 機 會 出 現 肺 炎 呼 吸 停 止 缺 氧 癲 癇 等 併 發 症, 嚴 重 者 可 能 死 亡, 千 萬 不 可 掉 以 輕 心 為 了 確 保 您 與 您 的 孩 子 的 健 康, 並 避 免 病 菌 繼 續 傳 染 給 他 人, 衛 生 機 關 必 須 採 取 以 下 事 項, 並 請 您 務 必 配 合 : 一 採 檢 : 確 定 病 例 的 有 症 狀 之 密 切 接 觸 者 均 須 完 成 採 檢, 但 若 通 報 病 例 為 無 行 為 能 力 者 時, 則 於 通 報 時 即 須 對 其 所 有 的 接 觸 者 進 行 採 檢 二 預 防 性 投 藥 : 為 了 降 低 接 觸 病 例 後 發 病 的 機 會, 或 減 輕 不 幸 發 病 後 的 疾 病 嚴 重 度, 對 於 確 定 病 例 的 密 切 接 觸 者 ( 如 家 人 同 學 照 顧 者 同 一 病 室 人 員 共 同 候 診 者 等 ), 在 接 觸 後 的 三 週 內, 不 論 是 否 曾 經 接 種 百 日 咳 相 關 疫 苗, 均 須 服 用 預 防 性 抗 生 素 為 減 少 服 藥 後 副 作 用 的 發 生, 及 提 高 服 藥 的 順 從 性, 衛 生 機 關 會 請 醫 師 評 估 您 與 您 的 孩 子 的 健 康 狀 況 後, 開 立 合 適 劑 量 的 抗 生 素, 請 務 必 依 醫 師 指 示 完 成 服 藥 在 服 用 抗 生 素 後, 如 果 出 現 噁 心 嘔 吐 下 痢 胃 部 不 適 等 症 狀, 應 馬 上 跟 醫 師 反 應 三 接 觸 者 健 康 管 理 : 在 與 患 者 最 後 一 次 接 觸 之 後 的 3 週 內 ( 月 日 前 ), 若 您 或 您 的 孩 子 出 現 咳 嗽 症 狀, 請 佩 戴 口 罩, 儘 速 至 醫 療 院 所 就 診 若 您 有 其 他 疑 問, 可 洽 詢 衛 生 局 ( 電 話 : - ), 或 撥 打 疾 病 管 制 署 1922 免 付 費 諮 詢 專 線 疾 病 管 制 署 衛 生 局 關 心 您 百 日 咳 (Pertussis)-8

表 一 百 日 咳 治 療 與 預 防 用 藥 建 議 劑 量 - 依 嬰 兒 兒 童 青 少 年 及 成 人 年 齡 建 議 用 藥 Azithromycin Erythromycin Clarithromycin TMP-SMX 替 代 用 藥 <1 個 月 每 公 斤 10mg/1 天 一 天 1 次 連 續 服 用 5 天 * 40-50mg/ 每 天 每 公 斤 一 天 分 4 次 連 續 服 用 14 天 無 相 關 建 議 < 出 生 2 個 月 以 下 禁 用 1-5 個 月 同 上 同 上 15mg/ 每 天 每 公 斤 一 天 分 2 次 連 續 服 用 7 天 出 生 2 個 月 : TMP:8mg/ 每 天 每 公 斤 ; SMX:40mg/ 每 天 每 公 斤 一 天 分 2 次 連 續 服 用 14 天 6 個 月 及 幼 童 1. 第 1 天 : 10mg/ 每 天 每 公 斤 一 天 1 次 ( 最 大 劑 量 500mg) 2. 第 2-5 天 : 5mg/ 每 天 每 公 斤 一 天 1 次 ( 最 大 劑 量 250mg/ 一 天 ) 同 上 ( 最 大 劑 量 2g/ 一 天 ) 同 上 ( 最 大 劑 量 1g/ 一 天 ) 同 上 青 少 年 及 成 人 1. 第 1 天 : 500mg/1 天, 一 天 1 次 2. 第 2-5 天 : 250mg/1 天, 一 天 1 次 2g/ 一 天 一 天 分 4 次 連 續 服 用 14 天 1g/ 一 天 一 天 分 2 次 連 續 服 用 7 天 TMP:300mg/ 一 天 ; SMX:1600mg/ 一 天 一 天 分 2 次 連 續 服 用 14 天 說 明 : 1.TMP 係 指 trimethoprim;smx 為 sulfamethoxazole 2.*:macrolide 類 為 治 療 百 日 咳 第 一 優 先 用 藥, 惟 該 年 齡 層 服 用 紅 黴 素 (erythromycin) 後 會 有 嬰 兒 期 肥 厚 性 幽 門 狹 窄 ( Infantile Hypertrophic Pyloric Stenosis, IHPS) 之 危 險 性 3. 資 料 參 考 來 源 :Red Book: 2006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infectious diseases 27 th Ed. 百 日 咳 (Pertussis)-9

(1) 百 日 咳 菌 分 離 : 用 百 日 咳 專 用 拭 子 採 取 鼻 咽 腔 後 部 分 泌 物 置 入 Regan-Lowe 輸 送 培 養 管, 送 至 疾 病 管 制 署 研 究 檢 驗 及 疫 苗 研 製 中 心, 進 行 病 源 分 離 與 確 認 (2) 百 日 咳 菌 核 酸 檢 驗 (PCR): 用 百 日 咳 PCR 專 用 拭 子 採 取 鼻 咽 腔 後 部 分 泌 物 置 入 液 體 保 存 培 養 基 中, 送 至 疾 病 管 制 署 研 究 檢 驗 及 疫 苗 研 製 中 心, 進 行 核 酸 檢 測, 除 特 殊 情 況 外, 不 適 用 於 接 觸 者 調 查 百 日 咳 (Pertussis)-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