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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管 理 办 法 民 政 部 令 第 59 号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管 理 办 法 已 经 2016 年 8 月 29 日 民 政 部 部 务 会 议 通 过, 现 予 以 公 布,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部 长 : 李 立 国 2016 年 8 月 31 日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慈 善 组 织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慈 善 法 ( 以 下 简 称 慈 善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和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依 法 取 得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的 慈 善 组 织 可 以 面 向 公 众 开 展 募 捐 不 具 有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第 四 条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依 法 对 其 登 记 的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和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并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涉 及 公 开 募 捐 的 有 关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依 法 登 记 或 者 认 定 为 慈 善 组 织 满 二 年 的 社 会 组 织, 申 请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组 织 章 程 建 立 规 范 的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理 事 会 能 够 有 效 决 策, 负 责 人 任 职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理 事 会 成 员 和 负 责 人 勤 勉 尽 职, 诚 实 守 信 ; ( 二 ) 理 事 会 成 员 来 自 同 一 组 织 以 及 相 互 间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组 织 的 不 超 过 三 分 之 一, 相 互 间 具 有 近 亲 属 关 系 的 没 有 同 时 在 理 事 会 任 职 ;

( 三 ) 理 事 会 成 员 中 非 内 地 居 民 不 超 过 三 分 之 一, 法 定 代 表 人 由 内 地 居 民 担 任 ; ( 四 )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理 事 长 ( 会 长 ) 秘 书 长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兼 任, 有 与 本 慈 善 组 织 开 展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 ( 五 ) 在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的 慈 善 组 织 有 三 名 以 上 监 事 组 成 的 监 事 会 ; ( 六 ) 依 法 办 理 税 务 登 记,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 七 ) 按 照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组 织 评 估, 评 估 结 果 为 3A 及 以 上 ; ( 八 ) 申 请 时 未 纳 入 异 常 名 录 ; ( 九 ) 申 请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前 二 年, 未 因 违 反 社 会 组 织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没 有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国 家 政 策 行 为 的 慈 善 法 公 布 前 设 立 的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具 有 公 益 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 格 的 社 会 团 体, 登 记 满 二 年, 经 认 定 为 慈 善 组 织 的, 可 以 申 请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第 六 条 慈 善 组 织 申 请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应 当 向 其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 一 ) 申 请 书, 包 括 本 组 织 符 合 第 五 条 各 项 条 件 的 具 体 说 明 和 书 面 承 诺 ; ( 二 )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申 请 前 二 年 的 财 务 审 计 报 告, 包 括 年 度 慈 善 活 动 支 出 和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的 专 项 审 计 ; ( 三 ) 理 事 会 关 于 申 请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的 会 议 纪 要 有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慈 善 组 织, 还 应 当 提 交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同 意 的 证 明 材 料 评 估 等 级 在 4A 及 以 上 的 慈 善 组 织 免 于 提 交 第 一 款 第 二 项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材 料 第 七 条 民 政 部 门 收 到 全 部 有 效 材 料 后,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审 核 情 况 复 杂 的, 民 政 部 门 可 以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或 者 通 过 论 证 会 听 证 会 等 形 式 听 取 意 见, 也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对 该 组 织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第 八 条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作 出 决 定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慈 善 组 织, 发 给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证 书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不 发 给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证 书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 3 -

第 九 条 慈 善 法 公 布 前 登 记 设 立 的 公 募 基 金 会, 凭 其 标 明 慈 善 组 织 属 性 的 登 记 证 书 向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申 领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证 书 第 十 条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应 当 依 法 制 定 募 捐 方 案 募 捐 方 案 包 括 募 捐 目 的 起 止 时 间 和 地 域 活 动 负 责 人 姓 名 和 办 公 地 址 接 受 捐 赠 方 式 银 行 账 户 受 益 人 募 得 款 物 用 途 募 捐 成 本 剩 余 财 产 的 处 理 等 第 十 一 条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在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的 十 日 前 将 募 捐 方 案 报 送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材 料 齐 备 的,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即 时 受 理, 对 予 以 备 案 的 向 社 会 公 开 ; 对 募 捐 方 案 内 容 不 齐 备 的, 应 当 即 时 告 知 慈 善 组 织,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在 十 日 内 向 其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予 以 补 正 为 同 一 募 捐 目 的 开 展 的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可 以 合 并 备 案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进 行 中, 募 捐 方 案 的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变 化 的,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在 事 项 发 生 变 化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向 其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补 正 并 说 明 理 由 有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慈 善 组 织, 还 应 当 同 时 将 募 捐 方 案 报 送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公 共 秩 序 消 防 等 事 项 的, 还 应 当 按 照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批 准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慈 善 组 织 为 应 对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事 故 灾 难 和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等 突 发 事 件, 无 法 在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前 办 理 募 捐 方 案 备 案 的, 应 当 在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开 始 后 十 日 内 补 办 备 案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慈 善 组 织 在 其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管 辖 区 域 外, 以 慈 善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方 式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的, 除 向 其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外, 还 应 当 在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十 日 前, 向 其 开 展 募 捐 活 动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提 交 募 捐 方 案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确 有 必 要 在 当 地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的 情 况 说 明 第 十 四 条 慈 善 组 织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应 当 按 照 本 组 织 章 程 载 明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确 定 明 确 的 募 捐 目 的 和 捐 赠 财 产 使 用 计 划 ; 应 当 履 行 必 要 的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 应 当 使 用 本 组 织 账 户, 不 得 使 用 个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账 户 ; 应 当 建 立 公 开 募 捐 信 息 档 案, 妥 善 保 管 方 便 查 阅 - 4 -

第 十 五 条 慈 善 组 织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应 当 在 募 捐 活 动 现 场 或 者 募 捐 活 动 载 体 的 显 著 位 置, 公 布 本 组 织 名 称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证 书 募 捐 方 案 联 系 方 式 募 捐 信 息 查 询 方 法 等 第 十 六 条 慈 善 组 织 通 过 互 联 网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的, 应 当 在 民 政 部 统 一 或 者 指 定 的 慈 善 信 息 平 台 发 布 公 开 募 捐 信 息, 并 可 以 同 时 在 以 本 慈 善 组 织 名 义 开 通 的 门 户 网 站 官 方 微 博 官 方 微 信 移 动 客 户 端 等 网 络 平 台 发 布 公 开 募 捐 信 息 第 十 七 条 具 有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的 慈 善 组 织 与 不 具 有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的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合 作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应 当 依 法 签 订 书 面 协 议, 使 用 具 有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的 慈 善 组 织 名 义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 募 捐 活 动 的 全 部 收 支 应 当 纳 入 该 慈 善 组 织 的 账 户, 由 该 慈 善 组 织 统 一 进 行 财 务 核 算 和 管 理, 并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慈 善 组 织 为 急 难 救 助 设 立 慈 善 项 目,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时, 应 当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合 理 确 定 救 助 标 准, 监 督 受 益 人 珍 惜 慈 善 资 助, 按 照 募 捐 方 案 的 规 定 合 理 使 用 捐 赠 财 产 第 十 九 条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加 强 对 募 得 捐 赠 财 产 的 管 理,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章 程 规 定 和 募 捐 方 案 使 用 捐 赠 财 产 确 需 变 更 募 捐 方 案 规 定 的 捐 赠 财 产 用 途 的, 应 当 召 开 理 事 会 进 行 审 议, 报 其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二 十 条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将 公 开 募 捐 情 况 和 慈 善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二 十 一 条 具 有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的 慈 善 组 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纳 入 活 动 异 常 名 录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 ( 一 ) 不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 ( 二 ) 连 续 六 个 月 不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慈 善 组 织 被 依 法 撤 销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的, 应 当 立 即 停 止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并 将 相 关 情 况 向 社 会 公 开 出 现 前 款 规 定 情 形 的,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告 第 二 十 三 条 慈 善 组 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民 政 部 门 可 以 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 一 ) 伪 造 变 造 出 租 出 借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证 书 的 ; - 5 -

( 二 ) 未 依 照 本 办 法 进 行 备 案 的 ; ( 三 ) 未 按 照 募 捐 方 案 确 定 的 时 间 期 限 地 域 范 围 方 式 进 行 募 捐 的 ; ( 四 )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未 在 募 捐 活 动 现 场 或 者 募 捐 活 动 载 体 的 显 著 位 置 公 布 募 捐 活 动 信 息 的 ; ( 五 )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取 得 的 捐 赠 财 产 未 纳 入 慈 善 组 织 统 一 核 算 和 账 户 管 理 的 ; ( 六 )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情 形 的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证 书 公 开 募 捐 方 案 范 本 等 格 式 文 本, 由 民 政 部 统 一 制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民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 - 6 -

新 华 社 北 京 9 月 12 日 电 国 务 院 新 闻 办 公 室 12 日 发 表 的 中 国 司 法 领 域 人 权 保 障 的 新 进 展 白 皮 书 显 示, 中 国 大 力 推 进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驻 看 守 所 工 作 站 建 设, 全 国 已 有 2500 多 个 看 守 所 建 立 了 工 作 站, 为 在 押 人 员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白 皮 书 说, 中 国 加 强 看 守 所 建 设 和 管 理, 保 障 被 羁 押 人 的 人 身 安 全 严 格 落 实 入 所 身 体 检 查 制 度, 建 立 预 防 和 打 击 牢 头 狱 霸 的 长 效 机 制, 对 新 收 押 人 员 实 行 过 渡 管 理, 严 禁 使 用 在 押 人 员 管 理 监 室 严 格 提 讯 提 解 制 度 办 案 机 关 因 侦 查 需 要 提 解 犯 罪 嫌 疑 人 出 所 辨 认 或 者 追 缴 犯 罪 有 关 财 物 的, 必 须 持 有 县 级 以 上 办 案 机 关 主 要 领 导 批 示 并 标 明 法 定 原 因, 由 两 名 以 上 办 案 人 员 提 解 截 至 2015 年, 全 国 有 2169 个 看 守 所 建 立 被 羁 押 人 心 理 咨 询 室, 有 2207 个 看 守 所 实 现 留 所 服 刑 罪 犯 互 联 网 双 向 视 频 会 见 白 皮 书 同 时 显 示, 中 国 规 范 监 狱 看 守 所 生 活 医 疗 管 理, 保 障 被 羁 押 人 的 健 康 权 利 服 刑 人 员 在 监 狱 看 守 所 服 刑 期 间 因 参 加 劳 动 致 伤 致 残 被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的, 出 监 出 所 后 的 医 疗 补 助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等 费 用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对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需 要 保 外 就 医 的 怀 孕 或 者 正 在 哺 乳 自 己 婴 儿 的 妇 女 以 及 生 活 不 能 自 理 的 服 刑 人 员, 可 以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 7 -

今 后 上 海 市 居 民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只 要 持 有 相 关 社 会 救 助 证 明 或 在 网 上 下 载 救 助 机 关 的 相 关 信 息, 可 以 不 再 另 行 出 具 经 济 困 难 证 明 上 海 法 律 援 助 事 项 范 围 又 扩 大 了 近 日,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发 出 了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调 整 法 律 援 助 对 象 经 济 困 难 标 准 和 扩 大 法 律 援 助 事 项 范 围 的 通 知, 第 三 次 调 整 上 海 市 法 律 援 助 相 关 标 准, 完 善 了 法 律 援 助 对 象 经 济 困 难 标 准, 扩 大 了 法 律 援 助 事 项 范 围 上 海 此 次 调 整 法 律 援 助 相 关 标 准, 在 国 务 院 法 律 援 助 条 例 和 上 海 市 法 律 援 助 若 干 规 定 以 及 2011 年 第 二 次 调 整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新 增 了 军 人 军 属 未 成 年 人 维 权 和 使 用 伪 劣 农 资 产 品 造 成 损 失 索 赔 以 及 申 诉 等 事 项, 总 共 涵 盖 了 民 生 领 域 17 个 方 面 的 事 项, 从 而 使 法 律 援 助 惠 及 更 多 的 困 难 群 众 此 次 上 海 法 律 援 助 相 关 标 准 调 整 后, 法 律 援 助 的 经 济 困 难 标 准 与 社 会 救 助 的 经 济 困 难 标 准 相 一 致, 今 后 上 海 市 居 民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只 要 持 有 相 关 社 会 救 助 证 明 或 在 网 上 下 载 救 助 机 关 的 相 关 信 息, 可 以 不 再 另 行 出 具 经 济 困 难 证 明, 此 举 不 仅 方 便 了 群 众, 而 且 提 高 了 受 理 审 批 效 率 - 8 -

目 前, 中 国 各 地 在 设 定 法 律 援 助 对 象 经 济 困 难 标 准 时, 普 遍 参 照 当 地 居 民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标 准 或 低 收 入 标 准, 而 对 于 一 些 支 出 型 贫 困 家 庭 尚 无 相 关 规 定 近 年 来, 上 海 试 行 将 因 病 致 贫 因 灾 致 贫 的 家 庭 纳 入 法 律 援 助 经 济 困 难 对 象, 有 效 缓 解 了 社 会 法 律 援 助 需 求,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效 果 此 次 上 海 调 整 法 律 援 助 相 关 标 准, 将 这 一 经 验 做 法 上 升 为 地 方 政 府 的 规 定, 明 确 将 支 出 型 贫 困 家 庭 纳 入 法 律 援 助 对 象 范 围, 在 法 制 建 设 上 是 一 项 重 要 突 破 和 创 新 此 前, 上 海 居 民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出 具 经 济 困 难 证 明 的 操 作 方 法 是 由 申 请 人 到 户 籍 或 住 所 地 的 居 委 会 开 具 书 面 证 明, 再 由 当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和 乡 镇 政 府 盖 章 确 认, 这 种 做 法 存 在 着 随 意 性, 难 以 保 证 证 明 的 真 实 性 为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上 海 市 在 全 国 率 先 将 法 律 援 助 经 济 困 难 证 明 纳 入 居 民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体 系, 今 后 上 海 市 居 民 凡 是 申 请 法 律 援 助 必 须 持 有 经 济 状 况 核 对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从 而 使 法 律 援 助 对 象 经 济 状 况 证 明 的 出 具 更 加 规 范 准 确 另 外, 为 了 使 特 殊 困 难 人 员 顺 利 申 请 并 获 得 法 律 援 助, 上 海 市 政 府 明 确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人 具 有 下 列 七 类 情 况, 可 以 免 予 审 查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 一 是 正 在 享 受 城 乡 低 保 低 收 入 困 难 家 庭 专 项 救 助 支 出 型 贫 困 生 活 救 助 等 社 会 救 助 政 策 的 ; 二 是 获 得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司 法 救 助 的 ; 三 是 残 疾 人 且 无 固 定 生 活 来 源 的 ; 四 是 在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中 由 政 府 出 资 供 养 或 者 由 慈 善 机 构 出 资 供 养 的 ; 五 是 义 务 兵 供 给 制 学 员 及 军 属, 执 行 作 战 重 大 非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任 务 的 军 人 及 军 属, 烈 士 因 公 牺 牲 军 人 病 故 军 人 遗 属, 享 受 国 家 抚 恤 补 助 的 老 复 员 军 人, 伤 残 军 人 ; 六 是 农 民 工 请 求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工 伤 赔 偿 的 ; 七 是 因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请 求 赔 偿 的 - 9 -

中 国 体 育 彩 票 发 行 20 多 年 来, 累 计 筹 集 公 益 金 突 破 3100 亿 元, 全 部 用 于 支 持 体 育 和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财 政 部 近 日 发 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公 告 2016 年 第 105 号, 公 布 了 2015 年 彩 票 公 益 金 筹 集 分 配 情 况 和 中 央 集 中 彩 票 公 益 金 安 排 使 用 情 况 2015 年, 全 国 共 筹 集 彩 票 公 益 金 9953949 万 元, 同 年 中 央 专 项 彩 票 公 益 金 支 出 1903090 万 元, 用 于 未 成 年 人 校 外 教 育 等 23 个 公 益 事 业 项 目, 具 体 支 出 安 排 如 下 : 1 未 成 年 人 校 外 教 育 事 业 335750 万 元 该 项 目 由 中 央 文 明 办 教 育 部 等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用 于 校 外 教 育 活 动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校 外 活 动 场 所 能 力 提 升 和 乡 村 学 校 少 年 宫 建 设 项 目 2 教 育 助 学 75000 万 元 该 项 目 由 中 国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用 于 资 助 特 困 学 生 ( 滋 蕙 计 划 ), 特 困 教 师 ( 励 耕 计 划 ), 以 及 救 助 教 育 发 展 中 遇 到 的 特 殊 困 难 或 突 发 紧 急 事 件 ( 润 雨 计 划 ) 3 城 乡 医 疗 救 助 160000 万 元 该 项 目 由 民 政 部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用 于 资 助 城 乡 困 难 居 民 参 加 城 乡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和 对 医 疗 救 助 对 象 符 合 规 定 的 医 疗 费 用 给 予 资 助 - 10 -

4 农 村 养 老 服 务 100169 万 元 该 项 目 由 民 政 部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建 设 农 村 幸 福 院 ( 老 年 人 日 间 照 料 中 心 托 老 所 和 老 年 人 活 动 中 心 等 ) 5 精 神 病 人 福 利 机 构 建 设 154000 万 元 该 项 目 由 民 政 部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新 ( 迁 ) 建 改 扩 建 地 级 精 神 病 人 福 利 机 构 和 配 置 设 备 6 扶 贫 事 业 90000 万 元 该 项 目 由 国 务 院 扶 贫 开 发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用 于 贫 困 革 命 老 区 贫 困 村 小 型 公 益 性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7 文 化 公 益 事 业 105000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补 助 全 国 城 市 社 区 文 化 中 心 ( 文 化 活 动 室 ) 设 备 购 置 和 支 持 国 家 艺 术 基 金 8 残 疾 人 事 业 191282 万 元 该 项 目 由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用 于 康 复 残 疾 人 康 复 和 托 养 机 构 康 复 训 练 设 备 购 置 助 学 县 级 残 联 流 动 服 务 车 及 车 载 设 备 项 目 贫 困 残 疾 人 家 庭 无 障 碍 改 造 9 红 十 字 事 业 34965 万 元 该 项 目 由 中 国 红 十 字 会 总 会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用 于 人 道 救 助 救 援, 生 命 健 康 安 全 教 育, 贫 困 白 血 病 先 心 病 儿 童 救 助, 失 能 老 人 养 老 服 务, 中 国 造 血 干 细 胞 资 料 库 建 设 和 人 体 器 官 捐 献 10 法 律 援 助 10000 万 元 该 项 目 由 中 国 法 律 援 助 基 金 会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用 于 资 助 办 理 农 民 工 残 疾 人 老 年 人 妇 女 和 未 成 年 人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11 农 村 贫 困 母 亲 两 癌 救 助 10000 万 元 该 项 目 由 中 国 妇 女 发 展 基 金 会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用 于 救 助 患 有 乳 腺 癌 和 宫 颈 癌 的 农 村 贫 困 妇 女 - 11 -

12 婴 幼 儿 营 养 补 助 5000 万 元 该 项 目 由 中 国 儿 童 少 年 基 金 会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用 于 向 部 分 贫 困 地 区 6-36 个 月 婴 幼 儿 免 费 发 放 爱 心 营 养 包 和 开 展 健 康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13 出 生 缺 陷 干 预 救 助 9000 万 元 该 项 目 由 中 国 出 生 缺 陷 干 预 救 助 基 金 会 组 织 实 施,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出 生 缺 陷 防 治 宣 传 和 健 康 教 育 出 生 缺 陷 筛 查 培 训 干 预 示 范 基 地 建 设 遗 传 代 谢 病 救 助 14 新 疆 社 会 福 利 设 施 建 设 8700 万 元 该 项 目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孤 残 儿 童 流 浪 未 成 年 人 和 老 年 人 等 社 会 福 利 设 施 建 设 与 发 展 15 西 藏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70700 万 元 该 项 目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西 藏 自 治 区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建 设, 发 展 高 原 特 色 体 育 事 业 和 开 展 全 民 健 身 活 动 等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16 赣 南 等 原 中 央 苏 区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21524 万 元 该 项 目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江 西 福 建 和 广 东 原 中 央 苏 区 社 会 福 利 残 疾 人 康 复 和 全 民 健 身 等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17 贵 州 省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70000 万 元 该 项 目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贵 州 省 社 会 福 利 体 育 和 残 疾 人 等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18 宁 夏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60000 万 元 该 项 目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社 会 福 利 服 务 体 系 残 疾 人 救 助 体 系 和 群 众 体 育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与 发 展 19 山 东 沂 蒙 革 命 老 区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27000 万 元 该 项 目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山 东 沂 蒙 革 命 老 区 社 会 福 利 体 育 残 疾 人 教 育 文 化 等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 12 -

20 青 海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140000 万 元 该 项 目 主 要 用 于 支 持 青 海 省 社 会 福 利 体 育 和 残 疾 人 等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21 甘 肃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80000 万 元 该 项 目 主 要 用 于 甘 肃 省 社 会 福 利 和 残 疾 人 等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22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45000 万 元 该 项 目 主 要 用 于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社 会 福 利 事 业 等 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发 展 23 云 南 鲁 甸 地 震 灾 后 恢 复 重 建 100000 万 元 - 13 -

据 劳 动 报 报 道, 自 2016 年 以 来, 受 理 法 律 援 助 诉 讼 仲 裁 案 件 41 件 挽 回 职 工 经 济 损 失 945002 元 日 前, 松 江 区 总 工 会 对 今 年 1 月 到 7 月 职 工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成 果 所 作 出 总 结 据 了 解,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大 工 会 维 权 工 作 力 度, 松 江 区 总 工 会 在 松 江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增 设 职 工 法 律 援 助 窗 口, 并 于 日 前 成 立 了 工 会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中 心 将 职 工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拓 展 为 法 律 咨 询 代 写 法 律 文 书 参 与 协 商 调 解 代 理 仲 裁 诉 讼 四 项 援 助 服 务 同 时, 以 协 商 调 解 和 提 供 代 理 仲 裁 诉 讼 为 主 要 抓 手, 对 职 工 合 法 劳 动 经 济 权 益 诉 求 实 行 零 门 槛 援 助 服 务 今 年 以 来, 松 江 区 总 工 会 共 受 理 来 电 来 访 咨 询 案 件 394 件 涉 及 820 人 次 ; 受 理 法 律 援 助 诉 讼 仲 裁 案 件 41 件, 已 结 案 30 件, 为 受 援 职 工 挽 回 经 济 损 失 945002 元, 案 件 胜 率 为 97% 解 决 终 止 合 同 拖 欠 工 资 工 伤 待 遇 未 签 合 同 的 劳 动 争 议 矛 盾 较 为 突 出 从 6 月 22 日 工 会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中 心 成 立 至 7 月 底, 共 受 理 协 商 调 解 138 件, 其 中 调 解 成 功 49 件, 不 成 功 35 件, 正 在 调 解 49 件, 不 属 于 劳 动 争 议 5 件, 调 解 成 功 率 为 58%, 为 职 工 挽 回 经 济 损 失 670287 元 - 14 -

为 了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办 国 办 关 于 完 善 法 律 援 助 制 度 的 意 见 的 要 求 和 法 律 援 助 相 关 规 定, 进 一 步 扩 大 法 律 援 助 覆 盖 面,9 月 2 日 上 午, 金 山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与 上 海 市 新 收 犯 监 狱 共 同 举 行 了 开 展 监 狱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协 议 签 约 仪 式 金 山 区 司 法 局 副 局 长 韩 瑾 上 海 市 新 收 犯 监 狱 副 监 狱 长 费 海 华 参 加 签 约 仪 式 仪 式 上, 双 方 代 表 签 署 了 开 展 监 狱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协 议, 并 就 如 何 开 展 监 狱 法 律 援 助 工 作 进 行 深 入 探 讨, 达 成 了 以 下 共 识 : 一 要 落 实 1+X 律 师 值 班 制 度 金 山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每 月 固 定 一 次 律 师 值 班, 若 遇 到 突 发 或 紧 急 情 况 则 做 到 随 叫 随 到, 及 时 指 派 律 师 为 服 刑 人 员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法 律 咨 询, 并 以 开 展 法 治 讲 座 等 方 式 协 助 参 与 法 治 教 育 活 动, 配 合 监 狱 部 门 做 好 对 在 押 服 刑 人 员 的 教 育 改 造 二 要 建 立 联 络 员 制 度 金 山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与 狱 方 各 指 定 一 名 联 络 员, 负 责 日 常 联 系, 充 分 做 好 互 通 信 息 工 作 三 要 形 成 第 一 时 间 介 入 制 度 金 山 区 法 律 援 助 中 心 做 到 及 时 接 收 监 狱 转 交 的 法 律 援 助 申 请,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及 时 为 符 合 法 律 援 助 条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