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 化 縣 私 立 達 德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推 薦 重 要 日 程 表 校 內 (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修 正 調 整, 以 本 校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 日 期 項 目 備 註 105.01.06( 三 )~105.01.12( 二 ) 校 內 初 選 報 名 105.01.15( 五 ) 公 告 初 選 名 單 每 科 前 5 名 (9 5=45) 105.02.15( 一 ) 繳 交 複 選 資 料 105.02.17( 三 )~105.02.19( 五 ) 書 面 審 查 105.02.23( 二 ) 公 告 複 選 名 單 每 科 前 3 名 (9 3=27) 105.02.24( 三 ) 排 名 覆 查 105.02.26( 四 ) 召 開 校 內 甄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選 出 代 表 本 校 10 名 105.03.01( 二 ) 公 告 決 選 名 單 委 員 會 日 期 項 目 備 註 104.12.04( 五 )10:00 起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及 網 路 下 載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址 : http://star.jctv.ntut.edu.tw 104.12.04( 五 )10:00 起 105.01.13( 三 )17:00 止 推 薦 學 校 上 傳 遴 選 辦 法 及 公 告 網 址 105.03.01( 二 )10:00 起 105.03.08( 二 )17:00 止 推 薦 學 校 上 網 登 錄 被 推 薦 考 生 之 基 本 資 料 推 薦 學 校 同 時 上 傳 該 校 其 他 所 有 相 關 學 生 之 成 績 資 料 被 推 薦 考 生 須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由 被 推 薦 考 生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並 105.03.09( 三 )10:00 起 各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統 一 收 齊 考 生 報 名 表 件, 於 將 報 名 表 件 交 至 各 高 級 職 業 105.03.15( 三 )17:00 止 105 年 3 月 16 日 ( 三 ) 前,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寄 學 校, 統 一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至 本 委 員 會 ( 以 郵 戳 為 憑 ) 105.03.30( 三 )10:00 起 105.03.31( 四 )12:00 前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公 告 報 名 資 格 及 比 序 成 績 審 查 結 果 1.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名 單 12:00 前, 傳 真 通 知 推 薦 學 校 2.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提 供 查 詢 一 律 向 本 委 員 會 傳 真 複 查 ( 須 以 電 話 確 定 已 收 到 傳 真 ) 105.04.06( 三 )10:00 起 考 生 排 名 網 路 查 詢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提 供 查 詢 105.04.07( 四 )12:00 前 考 生 排 名 複 查 一 律 向 本 委 員 會 傳 真 複 查 ( 須 以 電 話 確 定 已 收 到 傳 真 ) 105.04.08( 五 )10:00 起 考 生 網 路 選 填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105.04.12( 二 )17:00 止 序 至 多 可 選 填 登 記 20 個 志 願 105.04.20( 三 )10:00 起 錄 取 公 告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提 供 錄 取 名 單 查 詢 105.04.21( 四 )12:00 前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一 律 向 本 委 員 會 傳 真 複 查 ( 須 以 電 話 確 定 已 收 到 傳 真 ) 105.05.03( 二 )12:00 前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截 止 期 限 放 棄 聲 明 書 須 於 期 限 內 先 行 傳 真 ( 且 以 電 話 確 定 已 收 到 傳 真 ),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 截 止 期 限 105 年 5 月 3 日 前 之 郵 戳 為 憑 ) 郵 寄 至 錄 取 之 科 技 校 院,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及 方 式 聲 明 放 棄 者 概 不 受 理 105.05.06( 五 ) 各 科 技 校 院 向 本 委 員 會 函 告 請 各 科 技 校 院 先 行 傳 真 聲 明 放 棄 及 未 放 棄 聲 明 放 棄 及 未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名 單 後 再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考 生 名 單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異 動, 以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委 員 會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本 委 員 會 網 址 :http://star.jctv.ntut.edu.tw 教 務 處 實 驗 研 究 組 105.01.05
彰 化 縣 私 立 達 德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校 內 推 薦 作 業 實 施 要 點 壹 依 據 : 依 據 科 技 校 院 辦 理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招 生 辦 法 教 育 部 99.8.4 臺 技 ( 二 ) 字 第 0990129340B 號 函 核 准 辦 理 貳 依 據 教 育 部 99 年 8 月 4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0990129340B 號 教 育 部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142294 號 函 教 育 部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163521 號 函 核 定 之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規 定 及 104 年 11 月 18 日 本 委 員 會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訂 定 本 簡 章 參 目 的 : 為 使 本 校 具 有 潛 力 優 秀 學 生, 有 就 讀 優 質 科 技 大 學 之 機 會, 以 建 立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審 查 方 式, 特 訂 定 本 計 畫 肆 適 用 對 象 : 本 校 正 規 班 實 用 班 建 教 班 三 年 級 同 學 伍 推 薦 委 員 會 組 織 與 職 責 : 由 校 長 教 務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實 習 主 任 教 學 組 長 註 冊 組 長 設 備 組 長 實 驗 研 究 組 長 各 科 科 主 任 各 領 域 召 集 人 導 師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等 共 同 組 成, 並 且 由 校 長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教 務 主 任 為 總 幹 事 實 驗 研 究 組 長 執 行 陸 被 推 薦 學 生 報 名 資 格 : 一 每 班 至 多 可 推 薦 三 ~ 五 名 二 入 選 資 格 須 在 校 五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排 名 在 全 年 級 ( 或 科 組 ) 前 30% 以 內 三 被 推 薦 者 之 條 件, 須 全 程 均 在 本 校 就 讀 四 學 科 各 科 目 之 原 始 成 績 均 須 及 格, 且 德 育 表 現 ( 銷 過 前 ) 之 記 過 累 計 不 得 達 一 大 過 ( 含 累 計 三 小 過 ) 柒 校 內 遴 選 評 選 作 業 程 序 一 初 選 : 由 教 務 處 執 行 單 位 依 資 格 審 查 條 件 審 查, 篩 選 符 合 條 件 者 且 4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 為 各 科 前 5 名, 進 入 複 選 機 制, 若 有 同 名 次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1. 校 內 報 名 作 業 時 間..105 年 01 月 06 日 ( 星 期 三 ) 至 105 年 01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截 止 2. 請 參 加 校 內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推 薦 甄 選 的 高 三 同 學 務 必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將 初 選 推 薦 申 請 表 繳 至 教 務 處 實 驗 研 究 組 3. 校 內 報 名 作 業 方 式.. 由 各 科 主 任 及 每 班 導 師 依 校 內 甄 選 條 件 推 薦, 每 班 至 多 三 ~ 五 名 4. 填 寫 第 一 階 段 推 薦 甄 選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一 ) 5. 為 避 免 損 失 學 生 報 名 權 益, 推 薦 甄 選 學 生 一 經 推 薦 後, 不 得 在 任 何 階 段 放 棄 6. 請 學 生 務 必 依 公 告 之 日 準 時 辦 理 報 名, 逾 時 概 不 受 理, 以 免 因 個 人 耽 誤 而 影 響 其 他 學 生 的 權 益 二 複 選 : 由 初 選 名 單 中, 依 個 人 成 績 比 序 排 名 篩 選 出 各 科 前 3 名, 若 有 同 名 次 者 則 增 額 錄 取 ( 需 參 加 並 通 過 初 選 甄 選 之 各 科 前 5 名 方 可 進 入 複 選 甄 選 ) 1
1. 教 務 處 於 105 年 2 月 X 日 X 時 ( 日 期 待 公 布 後 確 定 ) 召 開 校 內 甄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審 查 申 請 學 生 之 各 項 成 績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2. 參 加 校 內 複 選 甄 選 學 生 應 繳 資 料 : (1) 校 內 複 選 推 薦 申 請 表 ( 如 附 表 二 ) (2) 第 6 第 7 比 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表 ( 如 附 表 三 ) (3) 書 面 書 審 資 料 請 序 置 入 資 料 夾 中 ( 繳 交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請 縮 放 成 A4 直 式 格 式, 並 請 依 如 附 表 三 排 序 ) 3. 甄 審 委 員 會 依 下 列 申 請 學 生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之 比 序 原 則 及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評 分 依 下 列 比 序 順 序, 優 先 推 薦 人 選 : 第 1 比 序 :5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第 2 比 序 :5 學 期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 部 定 ) 平 均 成 績 之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第 3 至 第 5 比 序 :5 學 期 英 文 國 文 及 數 學 平 均 成 績 之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本 校 各 群 英 國 數 優 先 序 以 當 年 度 簡 章 公 告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不 分 系 之 序 為 準 第 6 比 序 : 競 賽 證 照 及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之 總 合 成 績 第 7 比 序 : 學 校 幹 部 志 工 社 會 服 務 及 社 團 參 與 之 總 合 成 績 第 8 比 序 :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所 舉 辦 之 兩 次 校 外 模 擬 考 成 績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4. 各 群 推 薦 學 生 經 校 內 甄 選 後, 若 因 故 放 棄 者, 由 該 群 學 生 依 比 序 成 績 擇 優 遞 補 缺 額, 若 該 群 無 遞 補 人 選, 由 它 群 擇 優 遞 補 之 三 決 選 : 1. 依 上 述 總 排 名 列 出 排 序 名 次, 並 錄 取 前 十 名 為 本 年 度 之 繁 星 代 表 者 2. 決 選 名 額 如 下 : 機 械 群 至 多 1 名 動 力 機 械 群 至 多 1 名 商 業 管 理 群 至 多 1 名 餐 旅 群 至 多 3 名 電 機 電 子 群 至 多 2 名 家 政 群 至 多 2 名 ) 3. 總 成 績 排 名 較 高 者 若 放 棄, 則 由 次 一 名 遞 補 4. 若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其 參 酌 五 學 期 成 績 平 均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捌 成 績 計 算 說 明 : 一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 為 在 校 前 5 學 期 每 學 期 之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二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成 績 計 算 : 為 各 群 部 定 共 同 必 修 專 業 科 目 及 實 習 科 目 成 績 ( 如 附 件 一 ) 1. 機 械 群 : 機 械 科 2. 動 力 機 械 群 : 汽 車 科 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 電 機 科 資 訊 科 4.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資 料 處 理 科 5. 家 政 群 : 美 容 科 幼 兒 保 育 科 6. 餐 旅 群 : 觀 光 事 業 科 餐 飲 管 理 科 三 第 3 至 第 5 比 序 :5 學 期 英 文 國 文 及 數 學 平 均 成 績 之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 如 附 件 二 ) 四 第 6 比 序 : 競 賽 證 照 及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之 總 合 成 績 ( 如 附 件 三 ) 五 第 7 比 序 : 學 校 幹 部 志 工 社 會 服 務 及 社 團 參 與 之 總 合 成 績 ( 如 附 件 四 ) 2
附 表 一 彰 化 縣 私 立 達 德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招 生 校 內 初 選 推 薦 申 請 表 班 級 : 座 號 : 姓 名 : 甄 選 編 號 ( 由 實 驗 研 究 組 填 寫 ) 考 生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號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生 相 片 地 址 家 長 / 監 護 人 姓 名 - 二 吋 照 片 黏 貼 處 並 於 照 片 後 面 註 明 班 級 座 號 姓 名 住 宅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申 請 群 別 符 合 之 報 考 資 格 :( 此 欄 由 實 驗 研 究 組 填 寫 ) 1. 全 程 ( 高 一 至 畢 業 前 一 學 期 ) 是 否 就 讀 同 一 學 校 : 是 否 2. 該 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 至 畢 業 前 一 學 期 ) 學 期 總 成 績 平 均 排 名 在 科 ( 組 ) 前 30% 以 內 : 是 否 3. 每 學 期 各 科 成 績 原 始 分 數 無 不 及 格 : 是 否 4. 無 大 過 以 上 ( 含 累 計 三 小 過 ) 處 分 : 是 否 5. 是 否 有 參 加 校 外 模 擬 考 : 是 否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實 驗 研 究 組 長 推 薦 人 導 師 簽 章 科 主 任 簽 章 教 務 主 任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1. 本 申 請 表 請 於 105/01/12( 二 ) 中 午 前 備 齊 後 繳 至 實 驗 研 究 組,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為 避 免 損 失 學 生 報 名 權 益, 凡 参 加 推 薦 甄 選 學 生, 不 得 在 任 何 階 段 放 棄 3
附 表 二 ( 需 參 加 並 通 過 初 選 甄 選 之 各 科 前 5 名 方 可 進 入 複 選 甄 選 ) 彰 化 縣 私 立 達 德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辦 理 105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招 生 校 內 複 選 推 薦 申 請 表 甄 選 編 號 ( 由 實 驗 研 究 組 填 寫 ) 班 級 姓 名 申 請 類 群 審 查 項 目 一 學 業 總 平 均 成 績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二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之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三 英 文 之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四 國 文 之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五 數 學 之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六 競 賽 證 照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及 校 內 外 比 賽 (A) 七 學 校 幹 部 志 工 社 會 服 務 及 社 團 參 與 (B) 總 分 =(A)+(B) A1. 專 業 領 域 競 賽 A2.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A3.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B1. 學 校 幹 部 B2. 志 工 或 社 會 服 務 B3. 社 團 參 與 審 查 百 分 比 及 評 分 ( 以 下 一 ~ 七 項 由 學 校 填 寫 ) A 總 分 : B 總 分 : 學 校 推 薦 順 位 導 師 科 主 任 實 驗 研 究 組 長 教 務 主 任 校 長 4
附 表 三 彰 化 縣 私 立 達 德 高 級 商 工 職 業 學 校 推 薦 甄 選 高 職 繁 星 計 畫 第 6 第 7 比 序 書 面 資 料 審 查 表 甄 選 編 號 ( 實 驗 研 究 組 填 寫 ) 項 次 1 2 評 分 項 目 A. 競 賽 證 照 及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B. 學 校 幹 部 志 工 社 會 服 務 及 社 團 參 與 配 分 最 高 採 計 40 分 最 高 採 計 最 高 採 計 最 高 採 計 50 分 班 級 A1 專 業 領 域 競 賽 第 ~ 頁 A2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第 ~ 頁 A3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第 ~ 頁 B1. 學 校 幹 部 第 ~ 頁 B2. 志 工 或 社 會 服 務 第 ~ 頁 B3. 社 團 參 與 第 ~ 頁 內 容 說 明 座 號 學 生 姓 名 依 競 賽 層 級 及 名 次 採 計 ( 參 照 附 件 三 ) 甲 級 乙 級 15 分 丙 級 5 分 同 職 類 一 張 以 上 者, 採 計 最 高 一 級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10 分, 中 級 初 試 8 分 初 級 複 試 5 分, 初 級 初 試 3 分 JLPT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三 級 或 N4 5 分, 四 級 或 N5 3 分 A 總 分 累 計 滿 3 學 期 ( 含 ) 以 上 者 50 分 累 計 滿 2 學 期 者, 未 滿 3 學 期 者 40 分 累 計 滿 1 學 期 者, 未 滿 2 學 期 者 累 計 不 滿 1 學 期 者 10 分 累 計 101 小 時 以 上 者 50 分 累 計 51 至 100 小 時 者 40 分 累 計 21 至 50 小 時 者 累 計 1 至 20 小 時 者 10 分 累 計 滿 3 學 期 ( 含 ) 以 上 者 50 分 累 計 滿 2 學 期 者, 未 滿 3 學 期 者 40 分 累 計 滿 1 學 期 者, 未 滿 2 學 期 者 累 計 不 滿 1 學 期 者 10 分 B 總 分 學 生 自 評 委 員 審 核 評 分 5
附 件 一 第 2 比 序 專 業 及 實 習 科 目 績 計 算 : 為 各 群 部 定 共 同 必 修 專 業 科 目 及 實 習 科 目 成 績 1. 機 械 群 : 機 械 科 科 目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專 業 科 目 機 械 製 造 ⅠⅡ 三 上 2 必 機 械 材 料 ⅠⅡ 一 上 下 4 必 機 件 原 理 ⅠⅡ 二 上 下 4 必 機 械 力 學 ⅠⅡ 二 上 下 4 必 機 械 電 學 實 習 二 上 3 必 實 習 科 目 製 圖 實 習 ⅠⅡ 一 上 下 6 必 機 械 基 礎 實 習 Ⅰ 一 上 3 必 2. 動 力 機 械 群 : 汽 車 科 科 目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科 目 動 力 機 械 概 論 一 上 下 4 必 機 電 識 圖 與 製 圖 ⅠⅡ 一 上 下 4 必 應 用 力 學 二 上 2 必 機 件 原 理 二 下 2 必 機 械 工 作 法 及 實 習 一 上 4 必 引 擎 原 理 及 實 習 一 下 4 必 液 氣 壓 原 理 及 實 習 二 上 4 必 電 工 概 論 與 實 習 二 上 3 必 電 子 概 論 與 實 習 二 下 3 必 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 電 機 科 資 訊 科 科 目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基 本 電 學 Ⅰ-Ⅱ 一 上 下 6 必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科 目 電 子 學 Ⅰ-Ⅱ 二 上 下 6 必 數 位 邏 輯 二 上 3 必 基 本 電 學 實 習 Ⅰ-Ⅱ 一 上 下 6 必 電 子 學 實 習 Ⅰ-Ⅱ 二 上 下 6 必 6
4.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資 料 處 理 科 科 目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科 目 商 業 概 論 ⅠⅡ 一 上 下 4 必 經 濟 學 ⅠⅡ 二 上 下 8 必 會 計 學 一 二 上 下 10 必 計 算 機 概 論 一 二 上 下 8 必 5. 家 政 群 : 美 容 科 幼 兒 保 育 科 科 目 類 別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家 政 概 論 IⅡ 一 上 下 4 必 專 業 科 目 實 習 科 目 色 彩 概 論 一 上 2 必 家 政 職 業 倫 理 三 上 2 必 家 庭 教 育 二 上 下 4 必 家 政 行 職 業 衛 生 與 安 全 一 下 2 必 嬰 幼 兒 照 護 實 務 美 容 實 務 幼 保 一 上 美 容 一 下 幼 保 一 下 美 容 二 下 2 必 2 必 6. 餐 旅 群 : 觀 光 事 業 科 餐 飲 管 理 科 屬 性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專 業 科 目 餐 旅 概 論 IⅡ 一 上 下 4 必 飲 料 與 調 酒 I~II 二 上 下 6 必 實 習 科 目 餐 旅 服 務 I~IV 一 二 上 下 10 必 餐 旅 英 文 語 會 話 I~IV 一 二 上 下 8 必 7
附 件 二 第 3 至 第 5 比 序 :5 學 期 英 文 國 文 及 數 學 平 均 成 績 之 群 名 次 百 分 比, 本 校 各 群 英 國 數 優 先 序 以 當 年 度 簡 章 公 告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不 分 系 之 序 為 準 1. 機 械 群 : 機 械 科 課 程 領 域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語 文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國 文 一 二 上 下 3 必 國 文 三 上 下 2 必 英 文 一 二 三 上 下 2 必 數 學 一 上 下 4 必 數 學 二 上 下 4 必 數 學 進 階 應 用 數 學 三 上 2 選 2 選 一 2. 動 力 機 械 群 : 汽 車 科 課 程 領 域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語 文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國 文 一 二 上 下 3 必 國 文 三 上 下 2 必 英 文 一 二 三 上 下 2 必 數 學 一 上 下 4 必 數 學 二 上 下 4 必 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 電 機 科 資 訊 科 課 程 領 域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語 文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國 文 一 二 上 下 3 必 國 文 三 上 下 2 必 英 文 一 二 三 上 下 2 必 數 學 一 上 下 4 必 數 學 二 上 下 4 必 4.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 資 料 處 理 科 課 程 領 域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語 文 領 域 數 學 領 域 國 文 一 二 上 下 3 必 國 文 三 上 下 2 必 英 文 一 二 三 上 下 2 必 數 學 一 上 下 3 必 數 學 二 上 下 3 選 數 學 進 階 應 用 數 學 三 上 2 選 2 選 一 8
5. 家 政 群 : 美 容 科 幼 兒 保 育 科 課 程 領 域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國 文 一 二 上 下 3 必 語 文 領 域 國 文 三 上 下 2 必 英 文 一 二 三 上 下 2 必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一 二 上 下 2 必 6. 餐 旅 群 : 觀 光 事 業 科 餐 飲 管 理 科 課 程 領 域 科 目 名 稱 年 級 學 期 學 分 必 選 修 備 註 國 文 一 二 上 下 3 必 語 文 領 域 國 文 三 上 下 2 必 英 文 一 二 三 上 下 2 必 數 學 領 域 數 學 一 二 上 下 3 必 9
附 件 三 第 6 比 序 : 競 賽 證 照 及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之 總 合 成 績 之 比 序 競 賽 (A1) 競 賽 名 稱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或 證 照 等 級 計 分 標 準 類 別 積 分 上 限 備 註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組 織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殘 障 聯 合 會 ( 由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參 加 )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會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包 括 :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分 區 ( 北 中 南 ) 初 賽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團 隊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第 1~3 名 優 勝 40 分 35 分 40 分 勞 動 部 (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 正 ( 備 ) 取 國 手 35 分 35 分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勞 動 部 ( 國 際 技 能 第 1 名 ( 金 牌 ) 35 分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第 2 名 ( 銀 牌 ) 30 分 會 )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第 3 名 ( 銅 牌 ) 35 分 勞 工 委 員 會 ) 第 4 5 名 23 分 第 1~3 名 第 4~8 名 20 分 教 育 部 第 9~13 名 15 分 第 14~23 名 10 分 第 24~50 名 5 分 第 51~76 名 3 分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第 1 名 第 2 3 名 佳 作 20 分 15 分 10 分 20 分 第 1~3 名 15 分 15 分 10
競 賽 名 稱 全 國 高 中 職 智 慧 鐵 人 創 意 競 賽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決 賽 人 工 智 慧 單 晶 片 電 腦 鼠 暨 機 器 人 國 內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教 育 部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圍 棋 運 動 錦 標 賽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決 賽 ( 含 專 題 組 及 創 意 組 ) 全 國 學 生 舞 蹈 比 賽 個 人 賽 決 賽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個 人 賽 決 賽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或 證 照 等 級 計 分 標 準 類 別 積 分 上 限 其 餘 得 獎 者 10 分 10 分 相 同 職 類 之 競 賽 或 證 照 採 最 優 名 次 或 最 高 等 級 計 分, 不 同 職 類 之 競 賽 或 證 照, 則 可 累 計 計 分 ; 未 在 本 表 所 列 之 競 賽 及 證 照, 則 不 予 計 分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發 證 時 之 主 辦 單 位 和 落 款 單 位 須 為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且 落 款 人 須 為 機 關 首 長, 否 則 不 列 入 本 表 採 計 項 目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專 題 暨 創 意 製 作 競 賽 決 賽 ( 含 專 題 組 及 創 意 組 ), 競 賽 獲 獎 採 計 年 度 為 自 103 年 度 ( 含 ) 以 後 之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舞 蹈 比 賽 與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僅 採 計 個 人 組 得 獎 者, 團 體 組 皆 不 予 採 計 證 照 :(A2) 證 照 類 別 證 照 等 級 換 算 成 績 類 別 積 分 上 限 備 註 勞 委 會 技 術 士 證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15 分 5 分 備 註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A3) 檢 定 類 別 證 照 等 級 換 算 成 績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中 高 級 複 試 15 分 分 級 檢 定 中 高 級 初 試 13 分 中 級 複 試 10 分 類 別 積 分 上 限 備 註 11
檢 定 類 別 證 照 等 級 換 算 成 績 JLPT 日 本 語 能 力 試 驗 中 級 初 試 初 級 複 試 初 級 初 試 一 級 或 N1 二 級 或 N2 8 分 5 分 3 分 15 分 N3/2010 年 新 增 10 分 三 級 或 N4 5 分 類 別 積 分 上 限 四 級 或 N5 3 分 其 他 語 文 能 力 檢 定 之 採 計 項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表, 請 参 閱 簡 章 內 容 相 同 語 文 者, 其 檢 定 採 最 高 等 級 計 分, 不 同 語 文 者, 則 可 累 計 計 分 ; 未 在 簡 章 內 所 列 相 關 語 文 檢 定 者, 不 予 計 分 備 註 12
附 件 四 第 7 比 序 : 學 校 幹 部 志 工 社 會 服 務 及 社 團 參 與 之 總 合 成 績 之 比 序 學 校 幹 部 (B1) 種 類 職 稱 換 算 成 績 類 別 積 分 上 限 備 註 校 內 社 團 ( 社 長 ) 班 級 幹 部 累 計 滿 3 學 期 ( 含 ) 以 上 者 累 計 滿 2 學 期 者, 未 滿 3 學 期 者 累 計 滿 1 學 期 者, 未 滿 2 學 期 者 累 計 不 滿 1 學 期 者 50 分 40 分 10 分 50 分 1. 學 校 幹 部 包 括 班 級 幹 部 全 校 幹 部 2. 社 團 幹 部 僅 採 計 學 校 內 社 團 之 社 長 3. 學 校 幹 部 依 學 校 發 給 之 證 明 計 分 志 工 社 會 服 務 及 社 團 參 與 (B2) 種 類 項 目 換 算 成 績 類 別 積 分 上 限 備 註 累 計 101 小 時 以 上 者 50 分 1. 校 內 志 工 依 學 校 所 開 具 之 時 累 計 101 小 時 以 上 者 40 分 數 證 明 採 計 2. 校 外 志 工 應 持 有 內 政 部 統 一 志 工 社 會 服 務 累 計 21 至 50 小 時 者 累 計 1 至 20 小 時 者 10 分 50 分 製 發 之 志 工 服 務 紀 錄 冊, 或 由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等 單 位 開 具 證 明 文 件, 經 學 校 認 可 後, 方 能 列 入 採 計 3. 學 校 幹 部 依 學 校 發 給 之 證 明 採 計 13
社 團 參 與 (B3) 種 類 項 目 換 算 成 績 類 別 積 分 上 限 備 註 社 團 參 與 累 計 滿 3 學 期 ( 含 ) 以 上 者 累 計 滿 2 學 期 者, 未 滿 3 學 期 者 累 計 滿 1 學 期 者, 未 滿 2 學 期 者 累 計 不 滿 1 學 期 者 50 分 40 分 10 分 50 分 1. 社 團 係 指 學 生 參 與 由 學 校 於 課 程 內 或 課 後 ( 含 假 日 及 寒 暑 假 ) 實 施 團 體 性 系 統 性 之 活 動 課 程 或 校 隊, 由 合 格 教 師 或 具 備 專 長 者 擔 任 指 導, 且 需 定 期 訓 練 或 研 習 之 學 習 團 體 2. 社 團 參 與 依 學 校 開 具 之 證 明 計 分 第 7 比 序 所 有 項 目 之 採 計 期 間 均 為 高 一 上 學 期 至 畢 業 前 一 學 期 之 5 學 期 ( 一 般 學 制 ) 或 7 學 期 (4 年 制 夜 間 部 ), 所 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須 連 同 考 生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於 105 年 3 月 16 日 前,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 以 郵 戳 為 憑 ) 至 本 委 員 會 進 行 審 查 班 級 幹 部 名 稱 包 括 : 班 長 副 班 長 風 紀 股 長 學 藝 ( 學 術 ) 股 長 衛 生 股 長 環 保 股 長 總 務 ( 服 務 事 務 設 備 圖 資 或 資 訊 ) 股 長 康 樂 ( 體 育 ) 股 長 輔 導 股 長 保 健 股 長 及 其 他 經 學 校 認 可 為 股 長 名 稱 之 班 級 幹 部 副 班 級 幹 部 除 副 班 長 可 採 計 外, 其 他 副 班 級 幹 部 一 律 不 採 計 另 班 級 幹 部 不 包 含 小 老 師 全 校 幹 部 包 括 : 學 生 ( 自 治 ) 會 會 長 ( 主 席 ) 班 聯 會 會 長 ( 主 席 ) 及 擔 任 校 內 依 法 設 立 各 委 員 會 之 學 生 代 表 ( 班 代 表 ) 社 團 幹 部 僅 採 計 學 校 內 社 團 之 社 長 若 同 1 學 期 同 時 擔 任 2 種 以 上 之 學 校 幹 部, 仍 以 1 學 期 採 計 校 內 志 工 ( 或 服 務 學 習 ) 類 別 包 括 : 交 通 服 務 類 ( 維 護 同 學 上 下 學 通 勤 安 全 糾 察 等 ) 環 保 類 ( 全 校 性 資 源 回 收 垃 圾 分 類 環 保 糾 察 校 園 環 境 整 潔 登 革 熱 防 治 工 作 等 ) 學 術 藝 文 類 ( 圖 書 分 類 美 工 布 置 及 導 覽 實 驗 室 器 材 管 理 志 工 等 ) 體 育 服 務 類 ( 體 育 器 材 場 地 之 維 護 及 保 管 等 ) 健 康 服 務 類 ( 協 助 健 康 檢 查 及 衛 生 保 健 宣 導 工 作 等 ) 及 其 他 經 學 校 核 可 之 全 校 性 志 工 依 志 工 服 務 法 規 定, 志 工 或 社 會 服 務 須 完 成 相 關 服 務 訓 練 後 所 從 事 之 志 工 服 務, 始 得 採 計 同 一 學 期 參 加 社 團 並 擔 任 社 團 幹 部 及 學 校 幹 部 者, 僅 就 學 校 幹 部 社 團 幹 部 或 社 團 參 與 採 計 其 中 一 項, 不 可 同 時 採 計, 考 生 須 自 行 選 擇 最 有 利 之 採 計 項 目 社 團 類 型 : 包 括 學 藝 性 社 團 ( 如 語 文 類 科 學 類 等 ) 才 藝 性 社 團 ( 如 音 樂 類 表 演 藝 術 類 視 覺 藝 術 類 等 ) 體 育 性 社 團 ( 如 球 類 田 徑 類 等 ) 及 其 他 經 學 校 核 可 設 立 之 全 校 性 社 團 若 同 1 學 期 同 時 參 加 2 種 以 上 之 社 團, 仍 以 1 學 期 採 計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