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102甄選總則01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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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項 目 ( 星 期 四 ) 起 簡 章 發 售 ( 星 期 五 ) 起 ( 星 期 三 ) 止 ( 星 期 六 ) 起 ( 星 期 日 ) 止 ( 星 期 一 )10:00 起 ( 星 期 二 )17:00 止 報 名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報 名 資 格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分 審 查 資 料 登 錄 及 繳 件 ( 星 期 一 )10:00 起 報 名 資 格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分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 星 期 二 )12:00 前 報 名 資 格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分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 星 期 二 )10:00 起 ( 星 期 一 )17:00 止 ( 星 期 二 )10:00 起 ( 星 期 三 )17:00 止 第 一 階 段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及 繳 費 第 一 階 段 個 別 繳 費 及 報 名 繳 費 截 止 時 間 : ( 星 期 二 )24: ( 星 期 一 )10:00 起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 星 期 二 )12:00 前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 星 期 一 )10:00 起 ( 星 期 五 )17:00 止 ( 星 期 四 )10:00 起 ( 星 期 五 ) 起 ( 星 期 日 ) 止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繳 費 並 寄 送 資 料 袋 各 甄 選 學 校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甄 試 名 單, 並 郵 寄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各 甄 選 學 校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1.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2.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審 查 採 認 3. 甄 選 學 校 進 行 競 賽 及 證 照 審 查 ( 星 期 二 )10:00 起 各 甄 選 學 校 寄 發 甄 選 總 成 績 單,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亦 提 供 查 詢 ( 星 期 三 )12:00 前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 ( 星 期 四 )10:00 起 1. 各 甄 選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正 ( 備 ) 取 生 名 單 2.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亦 提 供 查 詢 ( 星 期 五 )12:00 前 甄 選 正 備 取 結 果 複 查 ( 星 期 四 )10:00 起 ( 星 期 一 )17:00 止 ( 星 期 五 )10:00 起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放 榜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 星 期 六 )12:00 前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 星 期 四 )12:00 前 分 發 錄 取 生 依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所 定 報 到 時 間 及 方 式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 星 期 四 )17:00 前 各 甄 選 學 校 向 本 委 員 會 函 告 錄 取 生 報 到 及 未 報 到 名 單 *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變 動, 以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公 布 及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I

2 重 大 變 革 事 項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單 群 ( 類 ) 或 跨 群 ( 類 ) 考 試 之, 參 加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可 就 單 群 ( 類 ) 或 跨 群 ( 類 ) 之 甄 選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詳 細 指 定 對 照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11 頁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凡 報 名 係 屬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應 於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時 分 別 繳 交 其 所 屬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可 免 繳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費 及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可 減 免 30% 之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費 及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學 年 度 ( 以 下 簡 稱 本 學 年 度 )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 以 下 簡 稱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或 本 ), 由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委 員 會 ) 辦 理 2. 本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符 合 以 下 報 名 資 格 者, 均 可 報 考 : (1)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高 級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專 門 學 程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高 職 學 校 )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 即 101 學 年 度 可 取 得 高 職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者 ), 詳 細 報 名 資 格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第 2 頁 報 名 資 格 (2) 公 私 立 高 職 學 校 之 畢 業 生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1 年 以 上 之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其 詳 細 報 名 資 格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一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3.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之, 須 先 參 加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主 辦 之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4. 具 有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分 別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者 ( 非 清 寒 證 明 ), 得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費 及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全 免 或 減 免 30% 優 待 之 申 請 經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登 錄 有 案 者, 免 繳 證 明 5. 於 其 可 報 名 之 甄 選 [ 包 含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單 群 ( 類 ) 或 跨 群 ( 類 ) 之 群 ( 類 ) 別 ] 中, 至 多 申 請 3 個 程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僅 能 報 名 該 校 1 個 系 科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二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學 校 一 覽 表 之 說 明 6. 可 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第 一 階 段 系 統 產 生 之 通 行 碼, 登 入 本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之 相 關 資 訊 系 統 辦 理 報 名 成 績 查 詢 及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等 相 關 作 業 7. 通 行 碼 於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完 成 後 配 發, 每 位 通 行 碼 均 不 相 同, 僅 限 本 人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II

3 使 用 應 妥 善 保 存 通 行 碼, 切 勿 公 開 或 交 付 他 人 使 用 若 因 此 造 成 資 料 洩 漏 或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之 相 關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負 責 遺 失 時, 須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8.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表 件 請 詳 細 檢 查 所 有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後 簽 名 資 料 袋 ( 包 含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表 件 及 各 甄 選 學 校 要 求 必 繳 資 料 選 繳 資 料 特 別 條 件 參 考 條 件 等 備 審 資 料 ) 請 預 先 準 備, 俟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後, 於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時 繳 交, 集 體 報 名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 個 別 報 名 則 自 行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寄 送 至 各 甄 選 學 校,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9.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表 件 包 含 (1) 身 分 資 料 表 ( 表 A20) (2)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紙 ( 表 A21) (3)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若 同 時 持 有 2 種 以 上 符 合 本 委 員 會 競 賽 及 證 照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應 自 行 選 擇 1 項 對 加 分 最 有 利 之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在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正 面 上, 作 為 加 分 依 據 請 特 別 注 意, 未 依 規 定 黏 貼 於 表 A22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異 議 10.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相 關 證 明 及 證 件, 概 以 就 讀 學 校 ( 或 核 發 單 位 ) 加 蓋 核 與 正 本 相 符 戳 章 之 影 印 本 為 準,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及 備 審 資 料 均 不 予 退 還 11.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在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 換 ) 繳 件 12. 甄 選 總 成 績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程, 須 於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時 繳 交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提 供 甄 選 學 校 審 查 ; 如 未 能 繳 交, 致 使 甄 選 總 成 績 受 到 影 響 時, 其 後 果 皆 由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異 議 甄 選 總 成 績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程, 請 參 閱 簡 章 各 程 甄 選 辦 法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欄 13. 各 甄 選 學 校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期 間 為 102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至 102 年 6 月 30 日 ( 星 期 日 ), 報 名 時 應 參 考 簡 章 各 程 甄 選 辦 法 之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內 所 列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審 慎 選 擇 報 名 ( 組 ) 學 程 不 得 以 須 親 自 到 甄 選 學 校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日 期 相 互 衝 突, 而 要 求 更 改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14. 各 甄 選 學 校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訂 定 各 系 科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以 名 額 決 定 正 備 取 生,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如 因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致 使 正 取 生 人 數 超 出 名 額 時, 依 所 訂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但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且 同 分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各 甄 選 學 校 得 增 額 錄 取 15. 錄 取 生 無 論 正 取 或 備 取 1 個 或 1 個 以 上 程, 均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始 可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16. 本 不 寄 發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單, 應 自 行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17. 獲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錄 取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及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III

4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或 其 他 ( 大 學 ) 管 道 錄 取 並 報 到 之, 未 於 各 該 管 道 規 定 期 限 內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資 格 或 報 到 後 放 棄 者, 不 得 再 報 名 本, 本 委 員 會 將 以 各 管 道 主 辦 單 位 函 告 本 委 員 會 之 報 到 或 入 學 名 單 辦 理 查 核, 經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報 名 資 格 本 之 分 發 錄 取 生, 如 同 時 獲 得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之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時, 須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違 者 取 消 甄 選 入 學 之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18. 分 發 錄 取 生 應 依 分 發 之 各 所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 不 得 採 電 話 方 式 ) 辦 理 報 到, 並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分 發 錄 取 生, 甄 選 學 校 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分 發 錄 取 生 不 得 異 議 各 甄 選 學 校 報 到 規 定 時 間, 請 參 閱 簡 章 各 ( 組 )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之 分 發 錄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19. 凡 報 名 參 加 本 入 學 之, 即 表 同 意 授 權 本 委 員 會 代 為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申 請 並 運 用 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考 試 科 目 原 始 分 數 及 報 名 基 本 資 料 ( 紙 本 或 電 子 檔 案 ), 運 用 範 圍 以 本 委 員 會 相 關 試 務 工 作 為 限 20. 技 專 校 院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報 名 參 加 本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本 人 (2) 受 委 託 報 名 之 集 體 報 名 單 位 (3) 其 他 科 技 校 院 或 大 學 入 學 之 主 辦 單 位 (4)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學 校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IV

5 目 錄 壹 總 則 1 貳 報 名 及 甄 試 方 式 2 一 名 額 2 二 報 名 資 格 2 三 申 請 程 數 3 四 程 甄 選 辦 法 3 ( 一 ) 備 審 資 料 3 ( 二 ) 特 別 條 件 3 ( 三 ) 參 考 條 件 3 五 身 分 資 格 審 查 5 ( 一 ) 作 業 方 式 5 ( 二 )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6 六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7 七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7 ( 一 )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7 ( 二 ) 個 別 報 名 作 業 7 八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及 複 查 9 九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9 ( 一 )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9 ( 二 ) 個 別 報 名 作 業 10 參 成 績 處 理 11 一 第 一 階 段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12 ( 一 ) 檢 定 篩 選 12 ( 二 ) 倍 率 篩 選 12 ( 三 )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12 ( 四 ) 同 級 分 超 額 篩 選 13 二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 13 ( 一 ) 甄 試 名 單 公 告 13 ( 二 )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13 三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處 理 及 計 算 方 式 範 例 說 明 14 ( 一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14 ( 二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14 ( 三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15 ( 四 )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16 ( 五 ) 甄 選 總 成 績 計 算 範 例 說 明 16 ( 六 ) 甄 選 總 成 績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 查 詢 17 ( 七 ) 甄 選 總 成 績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 複 查 17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競 賽 類 別 優 勝 名 次 及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表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V

6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認 可 之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技 ( 藝 ) 能 競 賽 18 肆 甄 選 結 果 及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理 19 一 錄 取 19 二 公 告 21 伍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21 一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21 二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原 則 22 三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放 榜 22 四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22 陸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23 一 報 到 23 二 註 冊 入 學 23 柒 申 訴 處 理 23 捌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24 玖 甄 選 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優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 類 ) 別 對 照 表 25 拾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及 名 額 表 - 學 校 總 表 以 學 校 分 類 36 一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資 格 64 二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學 校 一 覽 表 66 三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及 匯 款 注 意 事 項 67 四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學 校 代 碼 暨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一 覽 表 68 五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表 72 六 畢 ( 肄 ) 業 科 ( 組 學 程 ) 別 代 碼 表 75 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78 八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79 九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80 十 甄 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81 十 一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82 十 二 已 報 到 分 發 錄 取 生 放 棄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83 十 三 申 訴 表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VI

7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聯 合 甄 選 規 定 及 101 年 11 月 7 日 本 委 員 會 第 2 次 委 員 會 議 決 議, 訂 定 本 簡 章 壹 總 則 一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甄 選 入 學 ( 以 下 簡 稱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 係 指 各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之 畢 業 生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1 年 以 上 之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得 申 請 參 加 ( 詳 細 報 名 資 格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貳 報 名 及 甄 試 方 式 之 報 名 資 格 ), 經 參 加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主 辦 之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後, 至 多 申 請 3 個 位 學 程 以 下 簡 稱 系 科 程 報 名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二 報 名 參 加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之 甄 選,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之 規 定 已 報 名, 若 經 發 現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及 甄 選 者, 一 律 取 消 甄 選 資 格 已 分 發 錄 取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三 各 甄 選 學 校 根 據 各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及 有 關 資 料 等 計 算 甄 選 總 成 績 並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以 名 額 決 定 正 備 取 生 並 於 甄 選 後 公 告 結 果 ; 經 甄 試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生 ( 含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 須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向 本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始 可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1

8 貳 報 名 及 甄 試 方 式 一 名 額 各 程 之 名 額, 分 為 (1) (2) (3) 詳 見 簡 章 各 程 甄 選 辦 法 之 名 額 欄 二 報 名 資 格 本 簡 章 所 稱 高 職 學 校 係 包 括 公 私 立 高 職 日 ( 夜 ) 間 部 職 業 類 科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含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建 教 班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高 級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專 門 學 程 及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學 校 須 具 下 列 所 述 報 名 資 格 之 一, 並 已 報 名 參 加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舉 辦 之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與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且 取 得 成 績 者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有 2 科 目 ( 含 ) 以 上 得 0 分 之 ( 缺 考 成 績 亦 以 0 分 計 ), 不 得 參 加 本 惟 符 合 或 身 分, 報 名 有 提 供 所 具 身 分 名 額 之 校 系 ( 組 ) 學 程 者, 不 受 此 限 ( 一 ) 各 高 職 學 校 101 學 年 度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以 下 簡 稱 應 屆 畢 業 生 ) 1. 公 私 立 高 職 日 ( 夜 ) 間 部 職 業 類 科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含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建 教 班 與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2. 綜 合 高 中 及 完 全 中 學 辦 理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截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修 畢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25 學 分 以 上 3. 高 級 中 學 ( 含 完 全 中 學 ) 截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修 畢 跨 選 職 業 類 科 專 門 學 程 時 數 達 450 ( 註 1) 小 時 或 25 學 分 以 上 者, 準 同 綜 合 高 中 生 報 名 ( 二 ) 各 高 職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1 年 以 上 之 畢 業 生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者 (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一 ) ( 三 ) 之 資 格 認 定 依 身 分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須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之 身 分 規 定 ( 四 ) 係 指 地 區 高 中 職 學 校 或 地 區 無 高 中 職 學 校 限 就 讀 當 地 縣 內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符 合 地 區 學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地 區 之 高 中 職 學 校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不 得 以 身 分 報 名 ( 五 ) 報 名 前 已 獲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招 收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保 送 入 學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入 學 錄 取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繁 星 計 畫 聯 合 推 薦 甄 選 入 學 及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日 間 部 四 年 制 申 請 入 學 或 其 他 ( 大 學 ) 管 道 錄 取 並 報 到 之, 未 於 各 該 管 道 規 定 期 限 內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錄 取 資 格 或 報 到 後 放 棄 者, 不 得 再 報 名 本 註 1: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的 認 定, 除 了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以 外, 尚 有 : (1) 報 考 工 程 與 管 理 類 者 : 基 礎 物 理 及 物 理 ( 含 實 驗 ) 基 礎 化 學 及 化 學 ( 含 實 驗 )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2) 報 考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者 : 英 文 英 文 會 話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3) 報 考 化 工 群 農 業 群 食 品 群 者 : 基 礎 生 物 及 生 物 ( 含 實 驗 ) 基 礎 化 學 及 化 學 ( 含 實 驗 )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4) 報 考 衛 生 與 護 理 類 者 : 基 礎 生 物 及 生 物 ( 含 實 驗 ) 基 礎 化 學 及 化 學 ( 含 實 驗 ) 健 康 與 護 理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5) 報 考 家 政 群 之 幼 保 類 及 生 活 應 用 類 者 : 家 政 可 列 入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2

9 ( 六 ) 自 畢 業 或 取 得 有 關 資 格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資 採 計, 可 計 算 至 102 年 9 月 30 日 三 申 請 程 數 ( 一 )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報 名 之 甄 選,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且 於 其 可 報 名 之 甄 選 [ 包 含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單 群 ( 類 ) 或 跨 群 ( 類 ) 之 ] 中, 至 多 申 請 3 個 程 報 名 參 加 甄 選, 但 各 校 得 限 制 僅 能 報 名 該 校 1 個 系 科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二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學 校 一 覽 表 之 說 明 ( 二 ) 第 二 階 段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辦 理 日 期, 列 於 簡 章 各 程 甄 選 辦 法 之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欄, 不 得 以 須 親 自 到 甄 選 學 校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日 期 相 互 衝 突, 而 要 求 更 改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 三 ) 及 之 外 加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名 額 及 地 區 限 制 辦 理, 身 分 不 符 者 不 得 以 該 身 分 報 名 若 同 時 符 合 及 身 分 者, 僅 能 就 其 中 一 種 特 種 身 分 報 名 參 加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四 程 甄 選 辦 法 簡 章 各 程 甄 選 辦 法, 係 指 程 之 目 標 名 額 及 該 系 科 程 要 求 繳 交 備 審 資 料 特 別 條 件 參 考 條 件 及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甄 試 日 期 及 入 學 後 學 習 須 具 備 之 條 件 或 特 質, 不 作 為 報 名 資 格 ( 一 ) 備 審 資 料 1. 備 審 資 料 由 各 程 自 訂, 本 項 資 料 為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審 查 提 供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計 分 或 供 面 試 及 相 關 甄 試 項 目 之 評 分 參 考 或 優 待 加 分 之 依 據 ( 如 證 明 文 件 資 料 及 成 果 作 品 等 ) 應 於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後, 於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報 名 時 繳 交, 各 程 得 視 其 需 要 對 所 列 之 資 料 項 目, 分 別 給 予 不 同 之 評 分 比 重, 並 評 定 所 繳 之 資 料 內 容 2. 報 名 之 每 1 程 均 須 分 別 裝 袋 繳 交 1 份,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相 關 證 明 及 證 件, 除 歷 年 成 績 單 須 為 正 本 外, 其 餘 以 影 印 本 為 主, 報 名 後 均 不 退 還 所 繳 資 料 或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經 查 屬 實 者, 取 消 其 報 考 資 格 已 錄 取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3. 如 未 備 齊 必 繳 資 料 及 選 繳 資 料 時, 仍 可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惟 其 甄 選 成 績 將 可 能 受 到 影 響, 由 自 行 負 責 ( 二 ) 特 別 條 件 係 指 程 對 學 習 所 需 之 身 體 健 康 或 其 他 方 面 之 特 別 要 求 報 名 時 應 慎 重 考 慮, 避 免 造 成 入 學 後 學 習 障 礙 而 無 法 完 成 學 業 報 名 時 不 須 檢 附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若 有 不 符 實 情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特 別 條 件 之 範 例 : 例 : 某 校 系 要 求 :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請 審 慎 考 慮 是 否 報 考 本 系 於 報 名 時 可 不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若 有 不 符 實 情 時, 應 自 行 負 責 ( 三 ) 參 考 條 件 係 指 程 希 望 能 具 備 或 避 免 之 特 質, 如 人 格 特 質 性 向 及 志 趣 等, 僅 作 為 甄 選 之 參 考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3

10 程 甄 選 辦 法 範 例 本 簡 章 中 關 於 程 甄 選 辦 法, 以 下 列 2 則 範 例 說 明 表 單 中 程 代 碼 前 3 碼 為 學 校 代 碼, 第 4 碼 為 學 制 代 碼 (0 表 示 大 學 部 A 表 示 專 科 部 ), 末 2 碼 為 系 科 ( 組 ) 學 範 例 A: ( 組 ) ( 本 範 例 僅 供 參 考 ) 組 組 學 國 立 臺 北 科 工 業 設 計 系 產 品 設 計 組 學 程 名 稱 07 設 計 群 身 分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對 於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有 創 造 理 念 之 優 秀 青 年 名 額 備 審 資 料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歷 年 成 績 單 ( 含 名 次 / 班 級 人 數 );2. 自 傳 ( 限 單 面 ) 注 意 :(1) 所 有 備 審 資 料 請 以 A4 規 格 依 序 裝 訂 為 一 冊 ;(2) 如 有 選 繳 資 料 請 按 次 序 裝 訂 於 必 繳 資 特 別 條 件 具 有 設 計 相 關 之 潛 能 料 後, 未 符 合 規 定 者 將 影 響 成 績 ;(3) 所 有 申 請 資 料 概 不 退 回 1. 代 表 作 品 :a. 設 計 類 : 具 代 表 性 之 創 作 成 果, 如 設 計 競 賽 得 獎, 至 多 五 件 ;b. 證 照 類 : 設 計 相 關 技 能 證 照, 至 多 五 件 ;c. 外 語 類 :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如 全 民 英 檢 TOEFL 等 2. 班 級 及 社 團 幹 部 證 明 ;3. 其 它 參 考 條 件 不 要 求 設 計 相 關 之 參 考 資 料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甄 試 日 期 102 年 6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必 繳 資 料 選 繳 資 料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篩 選 甄 選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備 註 1. 筆 試 為 設 計 思 篩 選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最 低 佔 總 成 在 校 學 證 照 或 順 考 與 創 意 ( 設 計 之 科 目 檢 定 倍 率 指 定 項 目 成 績 加 權 得 分 滿 分 項 目 績 比 例 業 成 績 得 獎 加 分 序 認 知 及 概 念 素 描 基 礎 圖 學 創 意 表 現 等 ) 國 文 國 文 2 倍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 1 筆 試 2. 各 項 影 本 請 畢 業 學 校 證 明 與 正 英 文 英 文 2 倍 筆 試 % 2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本 相 符 數 學 數 學 1 倍 不 予 不 予 3 統 測 英 文 3. 各 項 表 單 證 件 合 佔 總 請 縮 放 得 當, 無 法 專 業 一 專 業 一 2 倍 清 楚 辨 識 者, 一 律 成 績 比 採 計 加 分 4 統 測 國 文 不 予 以 採 計 專 業 二 專 業 二 2 倍 例 30 %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 二 ) 4. 本 校 設 置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6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 一 ) 5. 本 校 實 施 校 外 總 級 分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750 元 實 習 必 修 分 發 錄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 二 )17 時 前 範 例 B: 校 學 程 ( 本 範 例 僅 供 參 考 ) 組 組 學 南 台 科 企 業 電 子 化 學 位 學 程 學 程 名 稱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身 分 目 標 甄 選 有 志 於 結 合 企 業 經 營 管 理 與 電 腦 科 技 專 長 或 拓 展 新 世 代 電 子 商 務 的 學 生 名 額 備 審 資 料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必 繳 資 料 選 繳 資 料 在 校 成 績 單 ( 含 歷 年 各 學 期 成 績 班 排 名, 須 加 蓋 教 務 處 戳 章 10%) 特 別 條 件 不 要 求 競 賽 成 果 (20%),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20%), 專 題 報 告 或 成 果 作 品 (30%), 語 文 檢 定 合 格 證 明 (20%)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參 考 條 件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甄 試 日 期 102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日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篩 選 甄 選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備 註 備 審 資 料 不 再 歸 篩 選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最 低 佔 總 成 在 校 學 證 照 或 順 還, 請 自 行 留 科 目 檢 定 倍 率 指 定 項 目 成 績 加 權 得 分 滿 分 項 目 績 比 例 業 成 績 得 獎 加 分 序 存 國 文 國 文 1 倍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 1 統 測 英 文 英 文 後 均 標 -- 英 文 2 倍 面 試 % 2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 二 ) 數 學 數 學 1.5 倍 不 予 不 予 3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 一 ) 合 佔 總 專 業 一 專 業 一 1.5 倍 成 績 比 採 計 加 分 4 統 測 數 學 專 業 二 專 業 二 1.5 倍 例 60 %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不 要 求 6 面 試 總 級 分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750 元 分 發 錄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 三 )17 時 前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4

11 五 身 分 資 格 審 查 ( 一 ) 作 業 方 式 1. 一 律 採 網 路 登 錄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資 格 統 一 由 就 讀 學 校 登 錄,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一 律 向 本 委 員 會 個 別 登 錄 2. 報 考 四 技 二 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已 繳 交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無 須 再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未 於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繳 交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但 具 備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之 須 於 102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前 繳 交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得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30% 之 申 請 ( 未 繳 交 者 不 予 受 理 ) 申 請 說 明 如 下 : (1)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係 指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應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審 核 通 過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2) 清 寒 證 明, 均 非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不 符 免 繳 報 名 費 規 定 (3)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3. 以 身 分 報 考 者, 須 繳 交 本 人 之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三 個 月 內 有 效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應 有 山 地 或 平 地 身 分 之 記 事, 未 繳 交 者 視 同 身 分 4. 以 身 分 報 考 者, 係 符 合 地 區 高 中 職 學 校 或 地 區 無 高 中 職 學 校 限 就 讀 當 地 縣 內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且 符 合 地 區 學 生 保 送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地 區 之 高 中 職 學 校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不 得 以 考 生 身 分 報 名 5. 登 錄 及 資 料 繳 寄 方 式 如 下 : (1) 集 體 登 錄 作 業 A.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並 完 成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核 對 具 有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者, 須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B. 高 職 學 校 依 繳 交 之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進 行 資 料 審 核 並 彙 整 建 檔 列 印 後, 交 由 核 對 並 簽 章 確 認 C. 高 職 學 校 應 提 供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科 目 認 定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委 員 會 D. 高 職 學 校 將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印 本 及 綜 合 高 中 專 門 學 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於 102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委 員 會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5

12 (2) 個 別 登 錄 作 業 A. 應 於 102 年 4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10:00 起 至 102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二 )17:00 止,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進 行 個 人 資 料 輸 入 後 完 成 確 定 送 出 B. 請 自 備 B4 尺 寸 信 封, 以 A4 紙 張 由 系 統 列 印 個 別 登 錄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黏 貼, 並 檢 具 下 列 第 (A) 至 (D) 項 個 別 資 料 依 序 裝 袋, 於 102 年 5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未 於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時 繳 交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但 已 具 有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另 須 備 妥 第 (C) 項 資 料,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費 免 繳 或 減 免 30% 申 請 ; 以 身 分 報 考 者 應 另 檢 附 第 (D) 項 證 明 文 件 (A) 基 本 資 料 調 查 表 : 由 系 統 產 生 ; 須 貼 上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筆 簽 名 (B)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已 畢 業 生 應 繳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同 等 學 力 應 繳 證 明 文 件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之 一 除 持 外 國 學 歷 ( 力 ) 報 名 外, 報 名 時 應 以 繳 交 中 文 學 歷 ( 力 ) 證 件 為 限 (C)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黏 貼 於 自 系 統 列 印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上 (D)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須 黏 貼 於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表 上, 未 繳 交 者 視 同 身 分 6.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所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必 須 與 報 名 102 學 年 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及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相 同 (2) 欲 報 名 本 之, 皆 須 完 成 身 分 資 格 審 查 之 基 本 資 料 登 錄 並 繳 寄 資 料 至 本 委 員 會, 未 依 規 定 方 式 及 時 間 完 成 登 錄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3) 個 別 登 錄 之 網 路 系 統 於 報 名 期 間 為 24 小 時 開 放 ( 最 後 1 日 系 統 開 放 僅 至 17:00 止, 請 特 別 注 意 ), 若 遇 任 何 問 題 請 於 登 錄 期 間 每 日 9:00 至 17:00 止 電 洽 本 委 員 會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於 登 錄 期 間 儘 早 上 網 登 錄 (4) 身 分 資 格 審 查 登 錄 期 間 截 止 後, 一 律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修 改 報 名 身 分 及 資 格 ( 二 )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公 告 1. 報 名 之 身 分 認 定 ( 含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 及 綜 合 高 中 生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資 格, 由 本 委 員 會 審 查 2.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不 符 及 綜 合 高 中 生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之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於 102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10:00 公 告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應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若 因 未 上 網 查 詢, 致 使 報 名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負 3.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審 查 結 果, 僅 與 之 報 名 費 優 待 資 格 有 關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6

13 4. 對 於 審 查 結 果 若 有 疑 義, 得 填 妥 本 簡 章 之 七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2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2:00 前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 須 以 電 話 確 認 已 收 到 傳 真 ),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時,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資 料 予 以 重 新 審 查 : 逾 期 或 未 依 以 上 規 定 之 複 查 手 續 辦 理 者 概 不 受 理 六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考 試 日 期 為 102 年 5 月 4 日 ( 星 期 六 ) 5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須 另 行 向 技 專 校 院 入 學 測 驗 中 心 報 名, 洽 詢 電 話 : ) 七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應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未 完 成 者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本 高 職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一 律 由 就 讀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一 律 向 本 委 員 會 個 別 報 名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若 因 故 不 及 辦 理 者, 可 於 個 別 報 名 期 間 採 個 別 報 名 程 序 自 行 報 名, 惟 集 體 及 個 別 方 式 重 複 報 名 者, 概 以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且 不 予 退 費, 請 特 別 留 意 未 通 過 本 委 員 會 身 分 審 查 之, 僅 能 以 身 分 報 名 參 加 未 通 過 本 委 員 會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之, 無 法 報 名 本 ( 一 )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1. 高 職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及 方 式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至 多 申 請 3 個 程 就 讀 學 校 列 印 報 名 表 後, 由 簽 名 後 留 存 就 讀 學 校 2. 高 職 學 校 檢 齊 報 名 資 料 及 報 名 費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102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一 )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3.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低 收 入 戶 可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為 新 臺 幣 350 元 4. 高 職 學 校 所 收 之 報 名 費 請 依 據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之 繳 款 帳 號,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繳 款 收 據 ( 明 細 ) 請 自 行 留 存 5.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資 料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各 項 資 料 概 不 予 退 還 6.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完 成 後, 高 職 學 校 由 報 名 系 統 產 生 通 行 碼 並 轉 發 使 用, 每 位 考 生 通 行 碼 均 不 相 同, 限 個 人 使 用 應 妥 善 保 存 ( 報 名 成 績 查 詢 及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時 需 使 用 ), 切 勿 公 開 或 交 付 他 人 使 用 ; 遺 失 時, 須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作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30 分 鐘, 若 因 此 造 成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負 ( 二 ) 個 別 報 名 作 業 通 過 資 格 審 查 之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因 故 不 及 參 加 集 體 報 名 之 應 屆 畢 業 ( 以 下 簡 稱 個 別 報 名 ), 須 自 行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上 網 選 填 程 並 確 定 送 出 並 取 得 通 行 碼 後, 始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程 序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7

14 1. 繳 交 報 名 費 繳 費 期 限 為 102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24:00 止 : (1) 個 別 報 名 須 先 繳 費 成 功, 才 可 上 網 選 填 程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低 收 入 戶 可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為 新 臺 幣 350 元 (2) 個 別 報 名 須 於 102 年 5 月 21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至 102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二 )24:00 止, 至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後, 下 載 報 名 費 繳 款 帳 號 ; 此 繳 款 帳 號 每 人 皆 不 同, 僅 限 個 人 繳 費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500 元, 繳 款 手 續 費 由 自 行 負 擔 (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及 匯 款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之 三 ) 低 收 入 戶 可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為 新 臺 幣 350 元 (3) 繳 費 完 成 2 小 時 後,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系 統 查 詢 是 否 已 繳 費 成 功 ; 若 尚 未 成 功, 請 持 繳 款 收 執 聯 ( 收 據 ) 至 原 繳 款 金 融 單 位 洽 詢, 或 檢 視 ATM 交 易 明 細 表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上 網 選 填 程 並 確 定 送 出 (1) 個 別 報 名 須 在 102 年 5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17:00 前 完 成 選 填 程 (2) 報 名 參 加 之 甄 選,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甄 選, 至 多 可 報 名 3 個 程, 惟 各 甄 選 學 校 得 限 制 僅 能 報 名 該 校 1 個 系 科 程,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二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學 校 一 覽 表 之 說 明 (3)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單 群 ( 類 ) 或 跨 群 ( 類 ) 考 試 之, 可 就 本 單 群 ( 類 ) 或 跨 群 ( 類 ) 之 甄 選 類 別 中, 至 多 申 請 3 個 程 參 加 (4) 應 注 意 欲 報 名 甄 選 學 校 之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 須 本 人 親 自 到 場 應 試 者, 如 面 試 ) 是 否 衝 突, 若 遇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衝 突 時, 不 得 要 求 延 期 進 行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應 自 行 擇 一 參 加, 且 不 得 對 未 能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 組 ) 學 程 要 求 退 費 各 程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請 參 閱 簡 章 (5) 程 選 填 完 成 並 確 定 送 出 後, 即 不 得 再 更 改 請 下 載 並 列 印 完 成 甄 選 入 學 申 請 程 確 認 單 自 行 留 存 以 備 查 驗 (6)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請 由 本 委 員 會 系 統 列 印 通 行 碼, 每 位 通 行 碼 均 不 相 同 並 限 個 人 使 用 應 妥 善 保 存 ( 報 名 成 績 查 詢 及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時 均 須 使 用 ), 切 勿 公 開 或 交 付 他 人 使 用, 若 因 此 造 成 資 料 洩 漏 或 參 加 本 招 生 之 相 關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負 責 遺 失 時, 須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作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30 分 鐘, 若 因 此 造 成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負 (7) 報 名 手 續 一 經 完 成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報 名 資 料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所 繳 資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8

15 料 概 不 予 退 還 (8) 高 職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以 集 體 及 個 別 方 式 重 複 報 名 者, 概 以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所 繳 報 名 費 概 不 退 還, 請 特 別 留 意 八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及 複 查 ( 一 ) 本 委 員 會 於 102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一 )10:00 起 提 供 查 詢 篩 選 結 果, 各 高 職 學 校 及 各 甄 選 學 校 均 可 上 網 查 詢 或 下 載 本 委 員 會 不 寄 發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單, 應 自 行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以 免 權 益 受 損 ( 二 ) 對 篩 選 結 果 或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之 八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2 年 6 月 4 日 ( 星 期 二 )12:00 前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辦 理 複 查,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三 ) 如 經 成 績 複 查 致 篩 選 結 果 異 動, 本 委 員 會 將 依 該 生 複 查 之 結 果, 增 補 或 刪 減 通 過 篩 選 名 單, 並 函 送 各 有 關 甄 選 學 校 及 各 高 職 學 校 九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作 業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之 ( 即 具 有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 均 須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至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系 統 勾 選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校 系 程, 並 繳 交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用 及 繳 寄 資 料 袋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及 郵 寄 方 式 繳 寄 之, 視 同 放 棄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高 職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一 律 由 就 讀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一 律 向 本 委 員 會 個 別 報 名 應 屆 畢 業 生 應 參 加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若 因 故 不 及 辦 理 者, 可 於 個 別 報 名 期 間 採 個 別 報 名 程 序 自 行 報 名, 惟 集 體 及 個 別 方 式 重 複 報 名 者, 概 以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資 料 為 準, 且 不 予 退 費, 請 特 別 留 意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之 資 料 袋 內 應 檢 附 以 下 資 料 : 1. 備 審 資 料 及 成 果 作 品 : 依 所 報 名 之 甄 選 學 校 要 求 辦 理, 請 詳 閱 簡 章 各 程 甄 選 辦 法 2. 身 分 資 料 表 ( 表 A20): 須 貼 上 最 近 2 吋 照 片 身 分 證 ( 或 居 留 證 )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親 筆 簽 名 3.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紙 ( 表 A21): 黏 貼 在 校 學 業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4.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若 同 時 持 有 兩 種 以 上, 符 合 本 委 員 會 競 賽 及 證 照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應 自 行 選 擇 1 項 對 加 分 最 有 利 之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在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正 面 上, 作 為 加 分 依 據 請 特 別 注 意, 未 依 規 定 黏 貼 於 表 A22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異 議 以 上 檢 附 之 資 料 內 容 不 得 偽 造, 或 冒 用 他 人 資 料, 如 經 本 委 員 會 或 甄 選 學 校 查 覺 者, 取 消 本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 一 ) 集 體 報 名 作 業 1. 集 體 報 名 須 於 102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一 )10:00 起 至 102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期 限 及 方 式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列 印 完 成 甄 選 入 學 ( 組 )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9

16 學 程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確 認 單, 本 確 認 單 由 簽 名 後 留 存 就 讀 學 校 2. 集 體 報 名 依 就 讀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繳 交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並 由 就 讀 學 校 辦 理 集 體 繳 費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詳 見 簡 章 各 程 甄 選 辦 法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單 項 新 臺 幣 500 元, 二 項 ( 含 ) 以 上 新 臺 幣 750 元 低 收 入 戶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單 項 新 臺 幣 350 元, 二 項 ( 含 ) 以 上 新 臺 幣 525 元 費 用 繳 交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直 接 匯 款 各 甄 選 學 校, 例 如 : 戶 名 為 大 學 ( 或 科 技 術 學 院 專 科 學 校 ), 並 於 劃 撥 單 背 面 通 訊 欄 處 註 明 報 名 學 校 名 稱 (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系 統, 可 列 印 各 甄 選 學 校 郵 政 劃 撥 單 ) 3. 集 體 報 名 應 於 102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五 )17:00 前, 向 高 職 學 校 繳 交 資 料 袋, 高 職 學 校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勾 選 第 二 階 段 集 體 報 名 名 單, 並 檢 齊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資 料 袋 集 體 報 名 名 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郵 政 劃 撥 單 影 本, 逕 寄 ( 送 ) 至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報 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 二 ) 個 別 報 名 作 業 1. 個 別 報 名 須 於 102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一 )10:00 起 至 102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五 )17:00 止, 至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系 統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或 居 留 證 統 一 證 號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准 ( 註 2) 考 證 號 碼 及 通 行 碼 勾 選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系 科 程 後 確 定 送 出, 一 經 確 定 送 出 即 不 可 再 更 改 須 下 載 並 列 印 完 成 甄 選 入 學 程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確 認 單, 本 確 認 單 由 自 行 留 存 以 備 查 驗 2. 個 別 報 名 由 自 行 繳 交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詳 見 簡 章 各 程 甄 選 辦 法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單 項 新 臺 幣 500 元, 二 項 ( 含 ) 以 上 新 臺 幣 750 元 低 收 入 戶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減 免 30%, 單 項 新 臺 幣 350 元, 二 項 ( 含 ) 以 上 新 臺 幣 525 元 費 用 繳 交 應 於 102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郵 政 劃 撥 方 式 直 接 匯 款 各 甄 選 學 校, 例 如 : 戶 名 為 大 學 ( 或 科 技 術 學 院 專 科 學 校 ), 並 於 劃 撥 單 背 面 通 訊 欄 處 註 明 姓 名 或 就 讀 學 校 名 稱 ( 本 委 員 會 報 名 系 統, 可 列 印 各 甄 選 學 校 郵 政 劃 撥 單 ) 3. 個 別 報 名 應 檢 齊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之 每 1 程 資 料 袋 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費 郵 政 劃 撥 單 影 本, 每 系 科 程 分 別 裝 袋, 於 102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前 以 快 遞 或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 郵 戳 為 憑 ), 寄 ( 送 )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報 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註 2: 之 通 行 碼 為 第 一 階 段 報 名 時 系 統 產 生 並 核 發 通 行 碼 遺 失 時, 須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補 發,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作 業 時 間 至 少 需 30 分 鐘, 若 因 此 造 成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行 負 責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10

17 參 成 績 處 理 報 名 以 參 加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原 始 分 數, 由 本 委 員 會 換 算 為 級 分 (15 級 分 ) ( 註 3), 分 別 計 算 各 科 目 全 均 標 與 後 均 標 之 檢 定 標 準 本 委 員 會 以 之 測 驗 原 級 分, 依 簡 章 各 程 甄 選 辦 法 ( 組 ) 學 程 所 訂 要 求 標 準 篩 選, 其 篩 選 程 序 為 先 進 行 檢 定 篩 選 後, 再 進 行 倍 率 篩 選, 通 過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者, 即 可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 但 有 2 科 目 ( 含 ) 以 上 得 0 級 分 之 考 註 3: 級 分 採 15 級 分 制,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如 下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成 績 採 級 分 制, 從 參 加 本 甄 選 入 學 全 體, 取 各 科 目 ( 數 學 為 該 卷 別, 專 業 科 目 為 該 之 所 有 ) 之 最 高 原 始 得 分 為 滿 分, 除 以 15 為 級 距 ( 級 距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依 次 往 下 得 級 分,0 分 為 0 級 分, 缺 考 之 成 績 亦 以 0 級 分 計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分 數 換 算 為 級 分 範 例 如 下 : 以 國 文 為 例, 若 所 有 中, 國 文 最 高 分 為 96 分, 則 以 96 分 相 當 於 滿 分, 並 以 96 除 以 15 得 6.40 為 級 距, 得 國 文 原 始 得 分 與 級 分 之 對 照 表 如 下 : 若 某 位 國 文 原 始 得 分 為 82 分, 對 應 下 表 (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 得 該 生 國 文 成 績 為 13 級 分 分 數 級 距 級 分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報 名 51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52 家 政 群 55 商 管 外 語 群 ( 三 ) 單 群 ( 類 ) 53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 54 商 管 外 語 群 ( 二 ) 56 商 管 外 語 群 ( 四 ) 跨 群 ( 類 ) 或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之 考 試 群 ( 類 ), 參 加 本 之 專 業 科 目 及 其 成 績 計 算, 依 其 報 名 甄 選 群 ( 類 ) 採 計 之 專 業 科 目 及 報 名 該 之 所 有 之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原 始 分 數 進 行 成 績 級 分 換 算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單 群 ( 類 ) 及 跨 群 ( 類 ) 甄 選 入 學 專 業 科 目 ( 一 ) 採 計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 二 ) 採 計 科 目 (51)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0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電 工 機 械 電 子 學 實 習 基 電 子 學 本 電 學 實 習 (04)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基 本 電 學 數 位 邏 輯 數 位 邏 輯 實 習 電 子 學 實 習 計 算 機 概 論 單 (12) 家 政 群 幼 保 類 幼 兒 教 保 概 論 與 實 務 家 政 概 論 群 (52) 家 政 群 色 彩 概 論 家 政 行 職 業 衛 生 (13) 家 政 群 生 活 應 用 類 家 庭 教 育 ( 類 ) 與 安 全 (55) 商 管 外 語 群 ( 三 )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商 業 概 論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計 算 機 概 論 日 文 閱 讀 與 翻 譯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概 論 (21) 資 管 類 計 算 機 概 論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商 業 概 論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53) 商 管 外 語 群 ( 一 ) (21) 資 管 類 計 算 機 概 論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跨 商 業 概 論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54) 商 管 外 語 群 ( 二 ) (21) 資 管 類 群 計 算 機 概 論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日 文 閱 讀 與 翻 譯 ( 類 ) (09)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會 計 學 經 濟 學 (21) 資 管 類 商 業 概 論 (56) 商 管 外 語 群 ( 四 ) (15) 外 語 群 英 語 類 計 算 機 概 論 英 文 閱 讀 與 寫 作 (16) 外 語 群 日 語 類 日 文 閱 讀 與 翻 譯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11

18 生 ( 缺 考 成 績 亦 以 0 級 分 計 ), 不 得 參 加 篩 選 如 程 特 別 規 定 不 得 有 任 1 科 目 為 0 級 分 者, 從 其 規 定 ; 惟 使 用 生 名 額 或 使 用 考 生 名 額 時, 不 受 此 限 一 第 一 階 段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 一 ) 檢 定 篩 選 如 程 訂 有 檢 定 篩 選 者, 依 其 檢 定 之 科 目 及 標 準 先 行 篩 選 ; 未 達 檢 定 標 準 者, 不 得 參 加 次 項 之 倍 率 篩 選 檢 定 標 準 依 報 名 本 甄 選 入 學 全 體 報 考 之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計 算, 分 為 下 列 2 種 : 1. 全 均 標 : 參 加 本 甄 選 入 學 全 體 之 平 均 級 分 ( 不 含 缺 ) ( 註 4) 2. 後 均 標 : 參 加 本 甄 選 入 學 後 50% 之 平 均 級 分 ( 不 含 缺 ) 全 均 標 與 後 均 標 之 級 分 計 算,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只 捨 不 入 ( 二 ) 倍 率 篩 選 倍 率 篩 選 指 該 程 以 某 一 科 目 或 某 幾 科 目 之 測 驗 級 分 或 總 級 分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級 分 之 和 ), 依 所 訂 篩 選 科 目 倍 率 之 高 低 依 序 篩 選 ( 遇 某 幾 科 目 之 篩 選 倍 率 相 同, 即 以 該 幾 科 目 之 級 分 和 為 篩 選 標 準 ), 以 篩 選 出 其 名 額 的 某 倍 率 ( 即 最 低 倍 率 ) 之 人 數 ( 即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範 例 一 : 某 校 化 工 系 之 名 額 為 10 人, 各 科 目 之 篩 選 倍 率 為 : 國 文 5 英 文 6 數 學 3 專 業 一 及 專 業 二 皆 不 要 求 篩 選 之 過 程 為 : 先 依 英 文 成 績 級 分 篩 選 出 前 60 人 (6 10 人 ), 再 以 此 60 人 之 國 文 成 績 級 分 篩 選 出 前 50 人 (5 10 人 ), 再 以 此 50 人 之 數 學 成 績 級 分 篩 選 出 前 30 人 (3 10 人 ), 此 30 人 即 為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範 例 二 : 某 校 電 機 系 之 名 額 為 10 人, 各 科 目 之 篩 選 倍 率 為 : 國 文 5 英 文 5 數 學 3 專 業 一 及 專 業 二 皆 不 要 求 篩 選 之 過 程 為 : 先 依 英 文 與 國 文 成 績 級 分 加 總 後 篩 選 出 前 50 人 (5 10 人 ), 再 以 此 50 人 之 數 學 成 績 級 分 篩 選 出 前 30 人 (3 10 人 ), 此 30 人 即 為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 三 )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1. 將 全 體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換 算 為 級 分 後, 先 以 進 行 檢 定 篩 選 及 倍 率 篩 選 ( 以 下 簡 稱 篩 選 ) 2. 將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換 算 為 級 分 後, 先 與 進 行 一 般 篩 選 若 未 能 通 過 篩 選, 將 依 總 級 分 高 低 比 序, 擇 優 選 出 原 住 民 名 額 3 倍 之, 可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惟 限 制 分 發 在 該 校 系 科 程 之 外 加 名 額 ( 以 下 簡 稱 篩 選 ) 3. 將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原 始 成 績 換 算 為 級 分, 先 與 成 績 比 序 進 行 篩 選 若 未 能 通 過 篩 選, 但 該 報 名 系 科 程 有 提 供 該 所 屬 縣 之 外 加 名 額, 則 該 可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惟 限 制 分 註 4: 各 考 試 科 目 參 加 甄 選 之 ( 不 含 缺 ) 級 分 和 的 平 均 值 為 該 考 試 科 目 之 全 均 標, 而 原 級 分 後 50% 報 名 ( 不 含 缺 ) 級 分 和 的 平 均 值 為 該 考 試 科 目 之 後 均 標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12

19 發 在 該 縣 之 外 加 名 額 範 例 一 : 某 甲 生 僅 具 身 分 報 名 某 校 系 若 甲 生 未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則 無 法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若 甲 生 已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篩 選, 則 可 以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範 例 二 : 某 乙 生 以 身 分 報 名, 則 先 與 進 行 篩 選 若 乙 生 通 過 篩 選, 則 以 通 過 篩 選 之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若 乙 生 未 通 過 篩 選, 而 該 報 名 系 科 程 有 提 供 外 加 名 額, 則 與 其 他 未 通 過 篩 選 之 進 行 篩 選 若 乙 生 通 過 篩 選, 則 以 身 分 通 過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惟 限 制 分 發 在 該 程 之 外 加 名 額 ; 如 乙 生 未 通 過 原 住 民 篩 選, 則 無 法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若 乙 生 未 通 過 篩 選 且 該 報 名 系 科 程 未 提 供 外 加 名 額, 則 乙 生 無 法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範 例 三 : 某 丙 生 以 澎 湖 縣 身 分 報 名, 則 先 與 進 行 篩 選 若 丙 生 通 過 篩 選, 則 以 通 過 篩 選 之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若 丙 生 未 通 過 篩 選, 但 該 報 名 系 科 程 有 提 供 澎 湖 縣 考 生 外 加 名 額, 則 以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惟 限 制 分 發 在 該 離 島 縣 之 外 加 名 額 若 丙 生 未 通 過 篩 選, 且 該 報 名 系 科 程 未 提 供 澎 湖 縣 考 生 外 加 名 額, 則 無 法 取 得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資 格 ( 四 ) 同 級 分 超 額 篩 選 前 款 依 程 所 訂 之 最 低 倍 率 進 行 倍 率 篩 選, 如 遇 某 級 分 相 同, 致 篩 選 結 果 人 數 大 於 該 程 原 訂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的 人 數 時, 則 該 級 分 之 同 級 分, 再 以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 總 級 分 再 做 1 次 篩 選 如 總 級 分 仍 相 同 而 致 超 額 時, 則 一 律 取 得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資 格 二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 ( 一 ) 甄 試 名 單 公 告 102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於 各 甄 選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名 單 甄 試 時 間 地 點 等 相 關 資 訊, 提 供 及 高 職 學 校 查 詢, 各 甄 選 學 校 並 以 限 時 郵 件 將 甄 試 通 知 單 郵 寄 於 102 年 6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仍 未 收 到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通 知, 請 逕 向 各 甄 選 學 校 查 詢 ( 各 甄 選 學 校 電 話 請 參 閱 本 簡 章 之 四 ) ( 二 )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1. 各 甄 選 學 校 依 據 簡 章 各 程 甄 選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需 本 人 親 自 到 場 應 試 之 甄 試 日 期 詳 列 在 簡 章 各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13

20 程 甄 選 辦 法 之 甄 試 日 期 欄 內 應 依 甄 試 通 知 單 要 求 攜 帶 之 各 項 證 件 及 資 料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護 照 ) 備 審 資 料 正 本 等,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不 得 以 參 加 其 他 學 校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日 期 相 互 衝 突 而 要 求 更 改 甄 試 日 期 2. 若 未 參 加 報 名 之 程 的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其 中 一 項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3. 繳 交 之 備 審 資 料 ( 包 含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證 照 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獎 狀 影 本 ) 等,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依 簡 章 各 程 甄 選 辦 法 及 下 一 項 三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處 理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處 理 及 計 算 方 式 範 例 說 明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為 ( 一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 二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及 ( 三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乘 以 個 人 加 權 值 後 的 成 績, 再 依 程 規 定 之 佔 分 比 例 合 計 計 算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及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但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合 計 計 算 過 程 小 數 不 予 去 除 ) 甄 選 總 成 績 為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再 乘 以 (1+ 證 照 或 得 獎 優 待 加 分 百 分 比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依 程 所 訂 採 計 之 科 目 以 原 級 分 計 分 或 加 權 計 分 後, 依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自 訂 ) 計 算 ( 二 )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1.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各 項 成 績 依 程 所 訂 採 計 之 各 指 定 項 目 以 原 得 分, 依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計 算 依 各 程 所 訂 方 式 處 理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2.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分 數 ( 尚 未 乘 以 甄 選 總 成 績 佔 分 比 例 之 原 得 分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3.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之 計 算 範 例 : 範 例 一 : 甲 生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假 設 8 位 評 閱 老 師 分 別 給 予 之 分 數 ( 滿 分 為 100 分 ), 則 先 依 該 系 之 計 分 規 定 ( 註 :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計 分 規 定, 由 各 程 自 行 訂 定 );( ) 8=84.875,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該 生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之 成 績 應 為 分 範 例 二 : 乙 生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假 設 6 位 評 審 委 員 分 別 給 予 之 分 數 ( 滿 分 為 100 分 ), 則 先 依 該 系 之 計 分 規 定 ( 註 : 各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之 計 分 規 定, 由 各 程 自 行 訂 定 );( ) 6=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該 生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應 為 分 4.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欄 內 之 滿 分 係 指 程 對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科 目 所 訂 的 滿 分 數, 最 低 得 分 係 指 在 計 算 該 項 成 績 之 滿 分 中 至 少 應 得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14

21 分 數, 未 達 程 所 訂 最 低 得 分 之 標 準 分 數, 即 不 予 錄 取 由 上 範 例 一 中 甲 生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該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訂 有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60 分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之 成 績 為 分,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為 60 分, 通 過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由 上 範 例 二 中 乙 生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該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訂 有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80 分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之 成 績 為 分,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為 80 分, 未 達 最 低 得 分 (80 分 ), 則 不 予 錄 取 ( 三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備 審 資 料 中 必 須 繳 交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並 黏 貼 於 在 校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黏 貼 用 紙 ( 表 A21) 如 未 能 繳 交, 致 使 甄 選 總 成 績 受 到 影 響 時, 概 由 自 行 負 責 本 項 成 績 於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中 是 否 採 計,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自 訂 報 名 程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者, 各 甄 選 學 校 審 酌 採 認 在 校 歷 年 學 業 成 績 證 明 ; 如 不 予 採 計, 則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為 0% 甄 選 總 成 績 有 採 計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之 程 請 參 閱 簡 章 各 ( 組 )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甄 選 總 成 績 之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欄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採 百 分 制 計 算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1. 應 屆 畢 業 生 以 高 一 至 高 三 上 學 期, 合 計 5 學 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2.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係 以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 含 最 後 1 學 期 ) 之 各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 同 等 學 力 在 校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由 甄 選 學 校 審 酌 採 認 ) 之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乘 以 個 人 加 權 值 後, 依 其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自 訂, 其 比 例 不 得 超 過 20%) 計 算 個 人 加 權 值 係 依 之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之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查 下 表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而 得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個 人 加 權 值 例 如 : 甲 生 參 加 某 校 系 甄 試,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成 績 : 國 文 12 級 分 ( 1.0) 英 文 11 級 分 ( 1.0) 數 學 10 級 分 ( 1.0) 專 業 科 目 一 12 級 分 ( 2.0) 專 業 科 目 二 12 級 分 ( 2.0), 以 上 5 科 目 滿 分 均 為 15 級 分 ; 則 該 生 之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為 級 分 (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查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甲 生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個 人 加 權 值 為 0.8, 若 個 人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為 85.50, 則 加 權 後 個 人 學 業 成 績 為 =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15

22 ( 四 )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甄 選 總 成 績 所 採 計 之 證 照 或 得 獎, 需 為 於 就 學 高 職 期 間 及 其 之 後 所 取 得 之 相 關 職 種 ( 類 )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或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 含 科 學 展 覽 ) 得 獎 證 ( 註 明 5) 102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取 得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證 照, 在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 換 ) 繳 件 此 項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是 否 採 計,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自 訂, 並 明 訂 於 簡 章 各 ( 組 ) 學 程 甄 選 辦 法 之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欄 如 有 採 計 加 分, 應 依 規 定 黏 貼 於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正 面 若 同 時 持 有 2 種 以 上 符 合 本 委 員 會 競 賽 及 證 照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應 自 行 選 擇 1 項 對 加 分 最 有 利 之 證 件 影 本 黏 貼 在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正 面 上, 作 為 加 分 依 據 請 特 別 注 意, 未 依 規 定 黏 貼 於 表 A22 者, 不 予 計 分, 不 得 異 議 報 名 時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相 關 證 明 及 證 件, 概 以 就 讀 學 校 ( 或 核 發 單 位 ) 加 蓋 核 與 正 本 相 符 戳 記 之 影 印 本 為 準,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各 項 文 件 及 備 審 資 料 均 不 予 退 還 各 甄 選 學 校 依 據 本 簡 章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表 及 本 簡 章 所 訂 甄 選 及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優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 類 ) 對 照 表 之 規 定, 依 黏 貼 於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證 明 黏 貼 用 紙 ( 表 A22) 之 證 照 或 得 獎 審 查 計 分 凡 不 屬 本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及 證 照, 均 不 得 作 為 本 項 目 採 計 加 分 如 有 疑 義, 由 本 委 員 會 召 開 會 議 審 查 之 例 如 : 甲 生 報 考 某 校 系 其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設 定 為 依 加 分 標 準 甲 生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獲 得 第 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5% 已 知 其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為 分, 則 甄 選 總 成 績 為 = 小 數 取 至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最 後 甄 選 總 成 績 為 分 ( 五 ) 甄 選 總 成 績 計 算 範 例 說 明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甄 選 總 成 績 採 計 方 式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最 低 佔 總 成 在 校 學 證 照 或 指 定 項 目 滿 分 成 績 加 權 得 分 績 比 例 業 成 績 得 獎 加 分 國 文 2 倍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 英 文 2 倍 合 佔 總 成 先 乘 以 個 數 學 2 倍 依 優 待 加 分 績 比 例 人 加 權 值 專 業 一 1 倍 標 準 70% 再 乘 20% 專 業 二 1 倍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收 費 500 元 以 甲 生 參 加 本 學 年 度 某 校 系 甄 選 入 學 為 例 甲 生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各 科 目 成 績 : 國 文 為 12 級 分 ( 2.00) 英 文 為 11 級 分 ( 2.00) 數 學 為 10 級 分 ( 2.00) 專 業 科 目 一 為 13 級 分 ( 1.00) 專 業 科 目 二 為 12 級 分 ( 1.00), 以 上 5 科 目 滿 分 均 為 15 級 分 ( 各 科 目 級 分 合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為 70%) 甲 生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分 (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為 10%) 甲 生 在 學 期 間 學 業 成 績 85.50( 滿 分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比 例 為 20%) 註 5: 若 於 102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前 通 過 技 能 檢 定 或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主 辦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 含 科 學 展 覽 ) 確 定 得 獎, 但 尚 未 取 得 技 術 士 證 照 或 得 獎 證 明 者, 得 檢 附 學 科 及 術 科 均 通 過 之 成 績 單 ( 影 本 ) 或 主 辦 單 位 開 立 之 證 明 文 件 參 加 本, 但 註 冊 入 學 時 仍 應 繳 交 技 術 士 或 得 獎 證 明 正 本 驗 證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16

23 甲 生 持 有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 該 系 證 照 或 得 獎 加 分 方 式 為 依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 甲 生 之 加 權 平 均 級 分 為 : 甲 生 之 加 權 值 為 :0.8( 查 個 人 加 權 值 對 照 表 而 來 ) 甲 生 之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為 (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合 計 過 程 之 小 數 點 不 予 去 除 ) 甲 生 之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照 依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為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5%, 經 加 分 後 的 甄 選 總 成 績 為 (1+5%)=77.97( 取 至 小 數 第 2 位, 第 3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 [ 說 明 ] (1) 為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為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成 績, 為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2) 依 規 定,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合 計 過 程 之 小 數 點 不 予 去 除 ( 六 ) 甄 選 總 成 績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 查 詢 1. 各 甄 選 學 校 須 於 102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二 )10:00 前 寄 發 甄 選 總 成 績 通 知 單 2.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於 102 年 7 月 2 日 ( 星 期 二 )10:00 起 提 供 查 詢 甄 選 總 成 績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 應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若 未 上 網 查 詢 致 使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行 負 責 ( 七 ) 甄 選 總 成 績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 複 查 對 甄 選 總 成 績 ( 含 競 賽 證 照 審 查 結 果 ) 如 有 疑 義,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之 九 第 二 階 段 甄 選 總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2 年 7 月 3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傳 真 至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確 定 已 收 到 傳 真,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僅 能 針 對 成 績 是 否 漏 列 或 計 算 錯 誤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分 或 要 求 補 送 相 關 資 料 或 競 賽 獲 獎 證 照 證 明 若 未 上 網 查 詢, 致 使 權 益 受 損 概 由 自 負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17

24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競 賽 類 別 優 勝 名 次 及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表 競 賽 證 照 名 稱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科 技 展 覽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國 際 展 能 節 職 業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身 心 障 礙 者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技 藝 競 賽 教 育 部 全 國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臺 灣 國 際 科 學 展 覽 會 主 辦 單 位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或 證 照 等 級 優 待 加 分 百 分 比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組 織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40% 國 際 奧 林 匹 克 殘 障 聯 合 會 ( 由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推 薦 參 加 ) 優 勝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5%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國 際 技 能 競 賽 中 華 民 國 委 員 會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國 立 臺 灣 科 學 教 育 館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或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領 有 技 術 士 證 者 備 註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正 ( 備 ) 取 國 手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5% 第 1 名 ( 金 牌 )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5% 第 2 名 ( 銀 牌 )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0% 第 3 名 ( 銅 牌 )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5% 第 4 5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3%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5% 第 4~8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0% 第 9~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第 14~2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第 24~50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5% 第 51~76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3% 第 1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0% 第 2 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其 餘 得 獎 者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25%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5% 1. 若 同 時 持 有 2 種 以 上 符 合 加 分 優 待 之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得 獎 證 明 或 技 術 士 證, 限 選 1 項 優 待 加 分 2. 各 項 競 賽 證 照 及 職 種 ( 類 ) 等 各 項 目 須 符 合 甄 選 及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競 賽 優 勝 及 技 術 士 職 種 ( 類 ) 對 照 表 ; 未 列 於 對 照 表 中 之 各 項 技 藝 技 能 競 賽 及 證 照 皆 不 給 予 加 分 優 待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認 可 之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政 府 主 辦 之 全 國 性 技 ( 藝 ) 能 競 賽 編 號 競 賽 或 證 照 名 稱 全 國 高 職 學 生 技 術 創 造 力 培 訓 與 競 賽 活 動 教 育 部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圍 棋 運 動 錦 標 賽 全 國 高 中 職 智 慧 鐵 人 創 意 競 賽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決 賽 人 工 智 慧 單 晶 片 電 腦 鼠 國 內 暨 國 際 邀 請 賽 5 全 國 學 生 美 術 比 賽 競 賽 優 勝 名 次 優 待 加 分 標 準 及 證 照 等 級 ( 百 分 比 )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適 用 類 別 各 甄 選 群 類 別 各 甄 選 群 類 別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各 甄 選 群 類 別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03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電 機 類 佳 作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04 電 機 與 電 子 群 資 電 類 特 優 優 等 甲 等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07 設 計 群 入 選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20 藝 術 群 影 視 類 第 1~3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5% 第 4 5 名 增 加 甄 選 原 始 總 分 10% 依 簡 章 規 定 全 國 技 能 競 賽 分 區 ( 北 中 南 ) 6 技 能 競 賽 註 : 本 表 所 列 各 項 競 賽, 發 證 時 之 主 辦 單 位 須 為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若 發 證 時 之 主 辦 單 位 非 為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者, 不 在 甄 選 入 學 採 計 範 圍 內 若 發 證 之 落 款 單 位 非 屬 中 央 各 級 機 關 者, 亦 不 在 甄 選 入 學 採 計 範 圍 內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18

25 肆 甄 選 結 果 及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理 一 錄 取 ( 一 ) 各 甄 選 學 校 根 據 各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成 績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及 有 關 資 料 等 計 算 甄 選 總 成 績 並 訂 定 及 之 錄 取 標 準, 分 別 依 及 之 名 額 決 定 正 備 取 生 甄 選 總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之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未 達 程 所 訂 最 低 得 分 之 標 準 分 數, 或 未 參 加 報 名 之 程 的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其 中 一 項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範 例 一 : 甲 生 參 加 某 校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該 系 之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訂 有 最 低 得 分 標 準 80 分 若 甲 生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之 分 數 為 分, 未 達 最 低 得 分 (80 分 ), 則 不 予 錄 取 範 例 二 : 乙 生 報 名 第 二 階 段, 未 依 規 定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其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成 績 以 缺 考 登 錄, 則 不 予 錄 取 ( 三 ) 錄 取 方 式 及 範 例 說 明 某 甲 以 身 分 報 名 且 通 過 篩 選 範 例 一 : 若 甲 生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且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程 之 正 取 生 範 例 二 : 若 甲 生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但 名 次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程 之 備 取 生 範 例 三 : 若 甲 生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未 達 該 系 科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不 予 錄 取 ( 四 ) 錄 取 方 式 及 範 例 說 明 通 過 篩 選 之,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先 依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較 高 低 順 序 後 產 生 名 次, 其 名 次 在 報 名 系 科 程 之 名 額 內 時, 則 錄 取 正 取 生 ; 若 於 招 生 名 額 外, 則 列 為 系 科 程 備 取 生 通 過 篩 選 而 未 錄 取 正 取 生 之, 與 僅 通 過 篩 選 之 考 生, 再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比 序 產 生 名 次, 依 該 系 科 程 之 名 額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或 不 予 錄 取 範 例 一 : 若 乙 生 為 通 過 篩 選 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且 其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程 之 正 取 生 範 例 二 : 若 乙 生 為 通 過 篩 選 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惟 其 之 名 次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19

26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程 之 備 取 生 該 生 再 與 僅 通 過 篩 選 之,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產 生 名 次, 若 該 生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原 住 民 正 取 生 ; 若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程 之 備 取 生, 該 生 同 時 具 有 該 系 科 程 備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資 格 範 例 三 : 若 乙 生 僅 通 過 篩 選, 須 與 通 過 篩 選 且 未 獲 正 取 生 資 格 之 原 住 民,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產 生 名 次, 若 該 生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 若 在 招 生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程 之 備 取 生 ; 若 該 生 未 獲 錄 取 正 備 取 生 時, 則 不 予 錄 取 ( 五 ) 錄 取 方 式 及 範 例 說 明 通 過 篩 選 之,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並 與 考 生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比 較 高 低 順 序 後, 其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正 取 生 ; 若 於 名 額 外, 則 以 備 取 生 錄 取 通 過 篩 選 未 錄 取 正 取 生 之 與 未 通 過 篩 選 之 其 他 同 縣, 再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比 序, 依 該 系 科 程 之 外 加 名 額 錄 取 為 考 生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或 不 予 錄 取 範 例 一 : 若 丙 生 為 通 過 篩 選 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且 其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程 之 正 取 生 範 例 二 : 若 丙 生 為 通 過 篩 選 之,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後, 其 甄 選 總 成 績 達 該 系 科 程 之 錄 取 標 準, 惟 其 之 名 次 在 一 般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程 之 備 取 生 該 生 再 依 甄 選 總 成 績 高 低 產 生 名 次, 若 該 生 名 次 在 名 額 內, 則 錄 取 為 正 取 生 ; 若 在 名 額 外, 則 錄 取 為 該 系 科 程 之 備 取 生, 該 生 同 時 具 有 該 系 科 程 一 般 備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資 格 若 該 生 未 獲 正 備 取 生 時, 則 不 予 錄 取 ( 六 )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之 處 理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則 依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欄 中 所 列 項 目 及 參 酌 順 序, 依 序 比 較 成 績,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如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成 績 仍 相 同, 致 錄 取 人 數 超 出 正 取 生 名 額 時, 則 予 以 增 額 錄 取 範 例 : 某 校 系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之 順 序 為 : 備 審 資 料 審 查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一 統 測 專 業 科 目 二 統 測 數 學 統 測 英 文 當 某 之 甄 選 總 成 績 與 其 他 相 同 時, 則 依 序 比 較 同 分 之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之 各 項 成 績 高 低,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方 式 中 統 測 成 績 不 以 各 考 試 科 目 之 原 始 分 數 為 比 序 之 依 據, 而 以 各 考 試 科 目 之 級 分 數 為 比 序 之 依 據, 以 決 定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20

27 二 公 告 ( 一 ) 各 甄 選 學 校 於 102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四 )10:00 起 在 各 校 網 站 公 告 甄 選 結 果 正 備 取 生 名 單, 甄 選 結 果 不 另 寄 書 面 通 知, 應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甄 選 結 果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亦 提 供 查 詢, 若 未 上 網 查 詢 甄 選 結 果, 以 致 影 響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其 結 果 由 自 行 負 責 各 甄 選 學 校 須 於 101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五 ) 彙 整 錄 取 名 冊 函 送 本 委 員 會 ( 二 ) 對 甄 選 錄 取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得 填 妥 本 簡 章 之 十 甄 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2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五 )12:00 前, 傳 真 至 各 甄 選 學 校 辦 理 複 查, 並 以 電 話 確 定 已 收 到 傳 真,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以 上 規 定 之 複 查 手 續 辦 理 者 概 不 受 理 ( 三 ) 各 甄 選 學 校 須 於 102 年 7 月 5 日 ( 星 期 五 )18:00 前 將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甄 選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如 有 異 動 時, 須 另 函 通 知 本 委 員 會 ( 四 ) 錄 取 生 ( 含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 須 依 本 簡 章 規 定, 向 本 委 員 會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接 受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始 可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伍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錄 取 生 ( 含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 應 依 其 錄 取 程 及 就 讀 意 願 辦 理 網 路 登 記, 由 本 會 進 行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每 1 錄 取 生 至 多 以 分 發 錄 取 1 程 為 限 凡 未 依 規 定 期 間 及 方 式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者, 一 律 不 予 分 發,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一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方 式 項 目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錄 取 生 登 記 期 間 102 年 7 月 4 日 ( 星 期 四 )10:00 至 7 月 8 日 ( 星 期 一 )17:00 止 (1) 使 用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本 委 員 會 配 發 之 通 行 碼 登 入 登 記 作 業 程 序 (2) 於 登 記 期 間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 點 選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進 入 系 統, 進 行 登 記 作 業 (3) 詳 細 作 業 流 程, 請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下 載 就 讀 志 願 序 網 路 登 記 操 作 手 冊 選 填 注 意 事 項 : ( 一 ) 錄 取 生 無 論 正 取 或 備 取 1 個 或 1 個 以 上 程, 均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接 受 統 一 分 發, 經 分 發 錄 取 後, 始 可 取 得 入 學 資 格 ( 二 ) 錄 取 生 ( 含 正 取 生 及 備 取 生 ) 應 依 所 錄 取 各 程 審 慎 選 填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 三 )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登 記,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四 ) 進 入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畫 面 後, 請 先 確 認 個 人 資 料 錄 取 程 名 稱 及 正 備 取 名 次 等 資 訊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 五 ) 於 系 統 所 登 記 志 願 序, 一 經 確 定 送 出 即 完 成 志 願 序 登 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再 修 改 或 重 填, 請 特 別 注 意 ( 六 ) 凡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或 雖 有 上 網 登 記 志 願 但 未 按 下 確 定 送 出 者, 以 未 登 記 論, 即 喪 失 登 記 資 格 與 分 發 機 會 ( 七 ) 就 讀 志 願 序 登 記 並 確 定 送 出 後, 系 統 即 產 生 就 讀 志 願 表, 應 自 行 存 檔 或 列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21

28 印, 嗣 後 對 就 讀 志 願 序 相 關 事 項 提 出 疑 義 申 請 時, 應 檢 附 就 讀 志 願 表, 未 檢 附 者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 八 ) 完 成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後, 可 至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查 閱 個 人 登 記 之 就 讀 志 願 序 ( 九 ) 本 委 員 會 係 依 各 校 函 告 之 甄 選 錄 取 名 單 ( 含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 及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辦 理 統 一 分 發 二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原 則 ( 一 )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依 各 程 及 名 額 錄 取 生 ( 含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 名 次 及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分 發 作 業, 先 辦 理 正 取 生 分 發, 如 遇 有 缺 額 時, 始 進 行 備 取 生 遞 補 分 發 ( 二 ) 及 之 正 取 生 確 定 可 分 發 至 該 程 所 對 應 之 名 額 ; 備 取 生 則 俟 該 程 各 類 正 取 生 分 發 後 之 缺 額 進 行 遞 補 分 發, 若 無 缺 額 則 不 予 分 發 就 讀 志 願 分 發 時, 係 先 將 所 有 錄 取 生 之 正 取 校 系 科 程 志 願 序 先 分 發, 剔 除 重 複 錄 取 的 較 不 優 先 之 志 願 後 ( 僅 保 留 重 複 錄 取 中 之 最 優 先 的 志 願 序 ), 各 程 各 身 分 別 之 名 額 產 生 的 缺 額 才 能 由 其 身 分 別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此 時 排 在 正 取 程 志 願 之 前 的 備 取 校 系 科 程 志 願 序, 才 有 機 會 被 分 發 到 ( 三 ) 錄 取 生 如 同 時 錄 取 多 個 程, 本 委 員 會 依 其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如 其 正 取 程 志 願 序 登 記 於 備 取 程 之 前, 則 取 其 正 取 程 最 優 先 志 願 分 發 ; 如 備 取 程 志 願 序 登 記 於 正 取 程 之 前 者, 當 該 備 取 程 之 正 取 生 分 發 後 尚 有 缺 額 時, 即 進 行 遞 補 分 發 ; 若 該 程 分 發 人 數 達 名 額, 則 不 予 分 發 至 該 程 ( 四 ) ( 或 ) 如 同 獲 同 一 程 之 名 額 及 生 ( 或 ) 名 額 分 發 機 會 時, 以 名 額 優 先 分 發 ( 五 ) 分 發 如 遇 備 取 名 次 相 同 致 分 發 結 果 超 過 該 身 分 別 之 名 額 時, 則 一 併 以 增 額 方 式 分 發 至 該 程 ( 六 ) 獲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之 錄 取 生, 始 取 得 該 程 之 錄 取 入 學 資 格 三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放 榜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訂 於 102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10:00 起 公 告 於 本 委 員 會 網 站, 供 查 詢 分 發 結 果 由 各 甄 選 學 校 寄 發 通 知, 本 委 員 會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四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對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如 有 疑 義, 得 填 妥 本 簡 章 之 十 一 就 讀 志 願 序 統 一 分 發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於 102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六 )12:00 前, 連 同 就 讀 志 願 表,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傳 真 至 本 委 員 會 ( 須 以 電 話 確 認 已 收 到 傳 真 ),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逾 期 或 未 依 以 上 規 定 辦 理 者 概 不 受 理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22

29 陸 報 到 及 註 冊 入 學 一 報 到 ( 一 ) 獲 分 發 錄 取 生 如 同 時 獲 得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技 優 甄 審 入 學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須 擇 一 辦 理 報 到, 違 者 取 消 甄 選 入 學 之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 二 ) 獲 分 發 錄 取 生 須 依 分 發 錄 取 之 甄 選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及 方 式 ( 不 得 採 電 話 方 式 ) 辦 理 報 到, 並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各 甄 選 學 校 報 到 規 定 時 間, 請 參 閱 簡 章 各 程 甄 選 辦 法 之 分 發 錄 取 生 報 到 截 止 日 ( 三 ) 已 報 到 分 發 錄 取 生 如 欲 參 加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或 所 有 大 學 校 院 入 學, 請 填 妥 本 簡 章 之 十 二 已 報 到 分 發 錄 取 生 放 棄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須 依 各 甄 選 學 校 所 定 報 到 截 止 日 前, 向 所 報 到 甄 選 學 校 聲 明 放 棄 分 發 錄 取 報 到 資 格, 否 則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或 所 有 大 學 校 院 入 學 ( 四 ) 逾 期 未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之 分 發 錄 取 生,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得 取 消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分 發 錄 取 生 不 得 異 議 ( 五 ) 逾 上 述 放 棄 截 止 日, 因 特 殊 事 由 欲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逕 向 所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聲 明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惟 一 律 不 得 再 參 加 當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或 所 有 大 學 校 院 入 學 ( 六 )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之 缺 額 ( 含 錄 取 後 放 棄 報 到 之 名 額 ) 得 併 入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及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辦 理 二 註 冊 入 學 ( 一 ) 已 完 成 報 到 之 分 發 錄 取 生 應 持 符 合 入 學 資 格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依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規 定 註 冊 日 期 與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於 註 冊 時 未 能 提 出 畢 業 證 書 或 原 就 讀 學 校 出 具 修 畢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修 ( 肄 ) 業 證 明 書 (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 或 相 關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者, 取 消 其 分 發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註 冊 日 期 與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由 各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自 訂 並 通 知 分 發 錄 取 生 ( 二 ) 註 冊 前 如 發 現 有 冒 名 頂 替 報 考 資 格 備 審 資 料 內 容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考 試 舞 弊 者, 取 消 其 分 發 錄 取 資 格 ; 註 冊 入 學 後 發 現 者, 即 開 除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移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柒 申 訴 處 理 一 對 於 過 程 或 相 關 事 項 如 有 疑 義, 得 於 102 年 7 月 18 日 ( 星 期 四 ) 12:00 前 檢 具 本 簡 章 之 十 三 申 訴 表 向 本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二 本 委 員 會 接 受 申 訴 案 時, 爭 議 事 項 涉 及 不 同 單 位 者, 得 由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協 調 處 理 必 要 時, 得 請 提 出 申 訴 之 列 席 102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簡 章 總 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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