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 告 : 謹 請 留 意 本 基 金 的 香 港 銷 售 文 件 ( 包 括 招 募 說 明 書 ) 所 述 的 其 他 基 金 不 一 定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向 香 港 公 眾 銷 售 除 非 符 合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3 條 下 的 豁 免, 否 則 向 香 港 公 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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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 告 : 謹 請 留 意 本 基 金 的 香 港 銷 售 文 件 ( 包 括 招 募 說 明 書 ) 所 述 的 其 他 基 金 不 一 定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向 香 港 公 眾 銷 售 除 非 符 合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103 條 下 的 豁 免, 否 則 向 香 港 公 眾 銷 售 並 無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的 該 等 基 金 即 屬 違 法 中 介 機 構 須 予 以 留 意 在 不 損 害 內 地 及 香 港 投 資 者 獲 公 平 及 相 同 對 待 的 原 則 下, 招 募 說 明 書 所 載 的 部 份 服 務 或 資 料 未 必 能 夠 提 供 予 或 適 用 於 香 港 投 資 者 該 等 事 項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有 關 H 類 以 外 單 位 類 別 的 資 料 ; 將 本 基 金 單 位 轉 換 為 由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單 位 ; 選 擇 將 股 息 自 動 再 投 資 ; 定 期 申 購 服 務 ; 及 透 過 管 理 人 於 內 地 的 網 站 提 供 的 自 訂 資 訊 服 務 投 資 者 應 仔 細 審 閱 招 募 說 明 書 本 文 件 及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所 述 的 有 關 資 料, 並 應 向 認 可 分 銷 商 查 詢 有 關 詳 情 不 同 的 認 可 分 銷 商 可 能 就 投 資 於 本 基 金 提 供 不 同 類 型 的 相 關 服 務 請 向 認 可 分 銷 商 查 詢 有 關 詳 情 向 香 港 投 資 者 銷 售 的 單 位 本 基 金 目 前 銷 售 本 基 金 內 不 同 類 別 的 單 位, 其 中 A 類 單 位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內 地 ( 內 地 ) ( 僅 就 此 界 定 並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或 臺 灣 地 區 ) 銷 售, 而 H 類 單 位 則 於 香 港 銷 售 目 前 只 有 H 類 單 位 ( 單 位 或 H 類 單 位 ) 可 供 香 港 投 資 者 申 購, 並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H 類 單 位 最 初 於 首 個 共 同 營 業 日 ( 定 義 如 下 ) 按 當 日 本 基 金 現 有 A 類 單 位 的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發 行, 其 後 則 按 內 地 市 場 收 市 後 計 算 的 買 賣 H 類 單 位 各 相 關 日 子 的 每 個 H 類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發 行 ( 請 參 閱 下 文 發 佈 資 料 一 節, 以 了 解 有 關 H 類 單 位 價 格 的 其 他 資 料 ) H 類 單 位 受 下 列 各 項 所 限 : 最 低 首 次 申 購 額 人 民 幣 1,000 元 最 低 後 續 申 購 額 人 民 幣 1,000 元 最 低 持 有 無 最 低 贖 回 無 管 理 人 保 留 銷 售 本 基 金 其 他 單 位 類 別 的 權 利, 而 有 關 類 別 的 適 用 費 用 分 派 權 利 及 / 或 各 類 別 獨 有 的 其 他 特 點 或 會 有 別 同 一 類 別 單 位 的 持 有 人 按 比 例 享 有 相 同 的 分 派 權 利 於 香 港 的 基 金 互 認 根 據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受 中 國 證 監 會 監 管 並 向 內 地 公 眾 人 士 銷 售 的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可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並 向 香 港 公 眾 人 士 銷 售, 惟 須 符 合 證 監 會 所 施 加 的 額 外 規 定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的 操 作 原 則 為 : a) 本 基 金 符 合 證 監 會 不 時 發 佈 的 資 格 規 定 ; b) 本 基 金 須 繼 續 獲 中 國 證 監 會 認 可 或 向 中 國 證 監 會 註 冊, 並 獲 准 於 中 國 內 地 境 內 向 公 眾 人 士 推 銷 ; c) 本 基 金 須 大 致 上 根 據 中 國 內 地 的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以 及 其 組 成 文 件 營 運 及 管 理 ; d) 於 香 港 出 售 及 分 銷 本 基 金 須 符 合 香 港 的 適 用 法 律 及 法 規 ; 2

e) 本 基 金 將 符 合 證 監 會 所 發 佈 的 規 管 認 可 或 註 冊 認 可 後 及 持 續 合 規, 以 及 於 香 港 銷 售 及 分 銷 本 基 金 的 額 外 規 則 ; 及 f) 管 理 人 須 確 保 中 國 內 地 及 香 港 持 有 人 在 投 資 者 保 障 行 使 權 利 補 償 及 資 料 披 露 等 方 面 獲 得 公 平 及 相 同 對 待 本 基 金 為 獲 得 證 監 會 認 可 而 須 符 合 於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下 的 下 列 資 格 規 定 : a) 本 基 金 為 基 金 互 認 下 的 合 資 格 基 金 類 型 ; b) 本 基 金 按 照 內 地 法 律 及 法 規 以 及 其 組 成 文 件 成 立 管 理 及 營 運 ; c) 本 基 金 為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法 於 中 國 證 監 會 註 冊 作 公 開 銷 售 的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 d) 本 基 金 已 成 立 超 過 1 年 ; e)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基 金 規 模 不 少 於 人 民 幣 200,000,000 元 或 其 不 同 貨 幣 等 值 ; f) 本 基 金 並 非 主 要 投 資 於 香 港 市 場 ; 及 g) 向 香 港 投 資 者 出 售 的 本 基 金 單 位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總 資 產 價 值 的 50% 如 本 基 金 在 證 監 會 認 可 後 不 再 符 合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下 的 任 何 規 定, 則 可 能 不 能 繼 續 於 香 港 銷 售 及 不 准 接 受 新 申 購, 而 管 理 人 須 即 時 通 知 證 監 會 香 港 代 表 南 方 東 英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獲 委 任 為 本 基 金 的 香 港 代 表 ( 香 港 代 表 ) 南 方 東 英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將 履 行 於 證 監 會 的 單 位 信 託 及 互 惠 基 金 守 則 (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 所 指 定 作 為 香 港 代 表 須 履 行 的 職 責 香 港 代 表 的 註 冊 地 址 及 聯 絡 資 料 為 : 南 方 東 英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中 環 康 樂 廣 場 8 號 交 易 廣 場 二 期 28 樓 2801-2803 電 話 :+852 3406 0688 傳 真 :+852 34065599 電 郵 :info@csopasset.com 分 銷 商 管 理 人 及 / 或 香 港 代 表 可 不 時 為 於 香 港 銷 售 單 位 委 任 持 有 證 監 會 牌 照 或 已 向 證 監 會 註 冊 的 本 基 金 分 銷 商 或 次 級 分 銷 商 ( 各 自 稱 為 認 可 分 銷 商 ) 買 賣 單 位 於 香 港 買 賣 單 位 將 會 按 照 並 遵 守 下 述 程 序 每 日 進 行 就 本 文 件 而 言, 香 港 營 業 日 指 香 港 商 業 銀 行 營 業 的 任 何 日 子 ( 不 包 括 星 期 六 星 期 日 或 香 港 法 律 或 法 規 規 定 香 港 商 業 銀 行 必 須 或 獲 准 暫 停 營 業 的 其 他 日 子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由 於 香 港 懸 掛 八 號 或 更 高 颱 風 訊 號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或 發 生 其 他 類 似 事 件, 導 致 期 內 香 港 銀 行 於 任 何 一 日 縮 短 其 辦 理 正 常 銀 行 業 務 的 時 間, 則 該 日 不 屬 於 香 港 營 業 日 )), 而 內 地 工 作 日 一 詞 指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開 放 交 易 的 日 子 3

申 購 及 贖 回 單 位 的 申 請 於 兼 為 內 地 工 作 日 的 香 港 營 業 日 ( 共 同 營 業 日 ) 方 會 處 理 這 意 味 著 香 港 投 資 者 將 無 法 於 並 非 香 港 營 業 日 的 日 子 ( 即 使 該 日 為 內 地 工 作 日 ) 透 過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提 出 申 購 或 贖 回 單 位 的 申 請, 反 之 亦 然, 且 H 類 單 位 亦 不 會 於 該 日 買 賣 執 行 指 示 及 買 賣 截 止 香 港 投 資 者 應 於 共 同 營 業 日 每 日 的 買 賣 截 止 時 間 ( 不 遲 於 下 午 三 時 正 ( 香 港 時 間 )) 前 向 本 基 金 的 香 港 代 表 或 香 港 認 可 分 銷 商 提 交 其 申 購 及 贖 回 H 類 單 位 的 指 示 若 干 認 可 分 銷 商 可 能 設 立 不 同 的 較 早 截 止 時 間 買 賣 及 截 止 時 間 的 安 排 亦 可 能 因 應 市 場 情 況 而 變 更 投 資 者 應 向 香 港 代 表 或 其 個 別 認 可 分 銷 商 查 詢 有 關 買 賣 及 截 止 時 間 安 排 在 香 港 於 任 何 共 同 營 業 日 由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接 收 的 申 購 或 贖 回 H 類 單 位 的 申 請 須 (i) 於 該 日 處 理 ( 如 於 每 日 買 賣 截 止 時 間 前 接 獲 ); 或 (ii)( 如 於 買 賣 截 止 時 間 後 接 獲 ) 於 下 一 個 共 同 營 業 日 ( 交 易 日 ) 處 理, 惟 出 現 暫 停 申 購 及 贖 回 單 位 的 情 況 除 外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 直 接 或 透 過 香 港 代 表 ) 會 按 照 與 管 理 人 或 香 港 代 表 協 定 的 該 等 操 作 程 序 將 買 賣 指 示 轉 交 予 管 理 人 或 該 等 獲 委 任 轉 讓 代 理 ( 以 該 身 分 稱 為 轉 讓 代 理 )( 視 情 況 而 定 ) 以 供 審 閱 轉 讓 代 理 將 審 閱 有 關 指 示 並 ( 如 妥 為 發 出 ) 處 理 有 關 指 示 以 供 確 認 及 分 配 或 贖 回 單 位 或 支 付 贖 回 款 項 ( 如 適 用 ) 轉 讓 代 理 將 於 投 資 者 悉 數 支 付 及 結 清 申 購 款 項 後 方 會 執 行 申 購 指 示 跨 境 支 付 資 金 以 供 結 算 申 購 及 贖 回 指 示 須 由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 如 適 用 ) 安 排 存 入 管 理 人 或 其 代 理 指 定 的 賬 戶 有 關 提 交 申 購 及 贖 回 指 示 的 更 詳 細 指 引 載 列 如 下 申 購 申 請 申 購 單 位 於 初 次 投 資 時, 投 資 者 須 細 閱 招 募 說 明 書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及 本 文 件 的 內 容, 填 妥 從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處 接 收 的 相 關 申 購 申 請 表 格, 並 將 其 連 同 認 可 分 銷 商 或 香 港 代 表 可 能 要 求 的 該 等 隨 附 或 補 充 資 料 或 文 件 交 回 香 港 代 表 或 該 認 可 分 銷 商 就 申 購 單 位 付 款 付 款 須 以 已 結 算 的 人 民 幣 資 金 進 行 並 可 透 過 支 票 銀 行 電 匯 或 銀 行 匯 票 或 按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可 接 受 的 或 所 要 求 的 其 它 方 式 進 行 如 以 任 何 其 他 貨 幣 付 款, 則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在 有 關 申 購 申 請 轉 交 轉 讓 代 理 前, 可 酌 情 安 排 所 需 的 外 匯 交 易 ( 按 當 時 的 市 場 匯 率, 即 銀 行 於 貨 幣 兌 換 的 相 關 時 間 採 用 的 市 場 匯 率 ) 有 關 外 匯 交 易 的 一 切 收 費 及 開 支 由 相 關 投 資 者 承 擔 投 資 者 應 向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查 詢 進 一 步 詳 情 若 投 資 者 透 過 銀 行 匯 票 付 款, 匯 款 指 示 的 副 本 應 隨 附 于 該 投 資 者 的 申 請 為 便 於 識 別, 匯 款 應 包 含 盡 可 能 多 的 資 訊 認 購 單 位 的 支 付 資 訊 應 提 述 確 認 號 碼 投 資 者 姓 名 投 資 者 認 購 基 金 的 名 稱 此 外, 有 關 申 購 單 位 的 支 付 資 訊 應 提 述 于 投 資 者 認 購 單 位 之 時 發 佈 予 投 資 者 的 基 金 帳 號 如 在 傳 送 中 出 現 任 何 問 題, 或 由 於 轉 帳 細 節 不 足, 管 理 人 香 港 代 表 轉 讓 代 理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若 秉 誠 行 事 且 無 欺 詐 或 疏 忽 將 不 會 接 受 核 對 投 資 者 匯 款 的 責 任 申 購 款 項 應 全 額 支 付, 扣 除 任 何 電 匯 費 用 或 其 它 銀 行 收 費 4

投 資 者 不 應 向 任 何 非 為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V 部 獲 發 牌 或 註 冊 從 事 第 1 類 受 規 管 活 動 的 香 港 中 介 機 構 支 付 款 項 確 認 申 購 單 位 申 購 單 位 的 申 請 獲 接 納 的 投 資 者 將 於 交 易 日 後 的 內 地 工 作 日 按 基 於 在 相 關 交 易 日 釐 定 的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的 價 格 獲 分 配 單 位 投 資 者 將 於 支 付 申 購 淨 額 ( 扣 除 相 關 申 購 費 用 後 )( 載 於 招 募 說 明 書 並 經 下 文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補 充 ) 後 收 取 該 等 數 目 的 單 位 申 購 淨 額 = 申 購 款 項 / (1+ 適 用 的 申 購 費 用 費 率 ) 單 位 數 目 = 申 購 淨 額 / 交 易 日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確 認 通 知 會 於 申 購 單 位 後 ( 通 常 為 交 易 日 後 5 個 共 同 營 業 日 內 ) 向 投 資 者 寄 發, 其 中 提 供 有 關 交 易 的 全 部 細 節 透 過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執 行 指 示 的 投 資 者 應 向 其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查 詢 彼 等 提 供 申 購 確 認 通 知 的 時 間 可 能 拒 絕 或 暫 停 申 購 的 情 況 管 理 人 可 能 於 招 募 說 明 書 批 准 及 說 明 的 若 干 情 況 下 暫 停 或 拒 絕 申 購 單 位 此 外, 如 管 理 人 認 為 有 關 申 購 對 本 基 金 及 其 現 有 單 位 持 有 人 可 能 會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則 可 酌 情 拒 絕 該 申 購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受 到 整 體 額 度 限 制 如 額 度 已 用 盡, 則 本 基 金 內 的 單 位 可 能 隨 時 暫 停 接 受 申 購 本 基 金 為 獲 得 證 監 會 認 可 而 需 遵 守 的 其 中 一 項 持 續 資 格 規 定 為 銷 售 予 香 港 投 資 者 的 本 基 金 單 位 的 價 值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資 產 總 值 的 50%( 50% 限 制 ) 管 理 人 應 透 過 管 理 主 要 市 場 的 申 購 指 示, 負 責 確 保 本 基 金 遵 守 該 項 規 定 當 銷 售 予 香 港 投 資 者 的 本 基 金 單 位 之 價 值 貼 近 該 上 限 時, 管 理 人 應 立 即 以 書 面 形 式 知 會 證 監 會, 並 暫 停 申 購 或 採 用 公 平 安 排 以 分 配 申 購 指 示 直 至 達 到 該 50% 限 制 香 港 投 資 者 存 在 可 能 無 法 申 購 彼 等 所 申 請 數 目 之 的 單 位 ( 或 可 能 根 本 無 法 申 購 任 何 單 位 ) 的 風 險 然 而, 毋 須 強 制 贖 回 香 港 投 資 者 持 有 的 單 位 香 港 投 資 者 可 繼 續 持 有 彼 等 現 有 的 本 基 金 單 位 投 資 者 謹 請 留 意, 於 上 述 情 況 下, 申 購 申 請 可 能 遭 拒 絕 受 理 或 僅 獲 部 份 受 理 贖 回 贖 回 申 請 可 透 過 填 妥 相 關 贖 回 表 格 ( 從 認 可 分 銷 商 或 香 港 代 表 取 得 ) 並 將 其 交 回 認 可 分 銷 商 或 香 港 代 表 作 出 在 尋 求 贖 回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賬 戶 內 持 有 足 夠 可 供 動 用 單 位 的 前 提 下, 獲 接 納 的 贖 回 申 請 須 於 交 易 日 後 的 內 地 工 作 日 確 認, 並 按 於 相 關 交 易 日 釐 定 的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計 算 的 價 格 執 行 有 關 贖 回 申 請 的 處 理 截 止 時 間 安 排, 僅 請 參 見 執 行 指 示 及 買 賣 截 止 一 節 投 資 者 將 於 扣 除 相 關 贖 回 費 用 ( 如 有 ) 後 收 取 該 等 贖 回 淨 額 ( 載 於 招 募 說 明 書 及 下 文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 贖 回 金 額 = 交 易 日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所 贖 回 單 位 數 目 贖 回 費 用 = 贖 回 金 額 適 用 贖 回 費 用 的 費 率 5

贖 回 淨 額 = 贖 回 金 額 贖 回 費 用 於 贖 回 單 位 後 的 確 認 通 知 通 常 須 於 交 易 日 後 5 個 共 同 營 業 日 內 發 出, 其 中 提 供 有 關 交 易 的 全 部 細 節 透 過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執 行 指 示 的 投 資 者 須 向 其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查 詢 該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提 供 贖 回 確 認 通 知 的 時 間 在 已 向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發 出 文 件 齊 備 的 贖 回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管 理 人 須 於 交 易 日 起 計 7 個 內 地 工 作 日 內 透 過 轉 讓 代 理 支 付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予 香 港 投 資 者 ( 扣 除 適 用 贖 回 費 用 )( 參 見 下 文 費 用 及 開 支 一 節 ), 須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並 受 下 文 所 述 的 巨 額 贖 回 情 況 所 限 香 港 投 資 者 謹 請 留 意, 從 管 理 人 收 取 跨 境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的 付 款 的 時 間 可 能 受 外 匯 管 制 適 用 監 管 稅 務 或 其 他 規 定 所 規 限 並 可 能 引 致 延 遲 就 透 過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買 賣 單 位 而 言, 投 資 者 應 向 相 關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獲 取 有 關 交 收 的 資 料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僅 可 支 付 予 要 求 贖 回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暫 停 贖 回 或 延 遲 支 付 贖 回 款 項 投 資 者 應 細 閱 招 募 說 明 書 內 有 關 本 基 金 贖 回 程 序 的 內 容, 包 括 計 算 贖 回 價 格 或 贖 回 單 位 ( 包 括 單 位 ) 可 能 遭 暫 停 或 推 遲 的 情 況 當 本 基 金 因 出 現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況 而 無 法 運 作 或 當 本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由 於 相 關 內 地 證 券 交 易 所 出 現 特 殊 的 終 止 買 賣 情 況 而 無 法 計 算 時, 可 能 會 暫 停 贖 回 於 大 額 贖 回 或 持 續 大 額 贖 回 導 致 難 以 應 付 現 金 流 量 的 情 況 下, 贖 回 單 位 ( 包 括 單 位 ) 可 能 遭 暫 停 或 推 遲, 或 延 遲 就 已 獲 接 納 贖 回 而 支 付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當 提 交 H 類 單 位 贖 回 申 請 時, 如 於 相 關 交 易 日 將 不 會 達 到 或 未 完 全 達 到 贖 回 要 求 時, 要 求 贖 回 的 H 類 單 位 的 單 位 持 有 人 可 選 擇 (i) 推 遲 或 (ii) 取 消 未 贖 回 部 份 的 贖 回 申 請 香 港 投 資 者 應 就 適 用 安 排 與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確 認 如 贖 回 已 完 成 但 支 付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因 持 續 大 額 贖 回 而 造 成 延 遲, 則 根 據 招 募 說 明 書 所 述, 付 款 不 得 延 遲 20 個 內 地 工 作 日 以 上, 但 香 港 投 資 者 謹 請 留 意, 跨 境 支 付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可 能 因 外 匯 管 制 適 用 監 管 稅 務 或 其 他 規 定 而 進 一 步 延 遲 分 派 如 招 募 說 明 書 所 載 的 分 派 相 關 條 件 已 獲 達 成, 管 理 人 將 為 本 基 金 作 出 分 派 投 資 者 謹 請 留 意, 並 無 保 證 定 期 分 派 以 及 ( 如 作 出 分 派 ) 分 派 的 金 額 儘 管 招 募 說 明 書 指 分 派 可 以 現 金 支 付 或 可 重 新 投 資 於 單 位 ( 由 單 位 持 有 人 選 擇 ), 但 分 派 重 新 投 資 的 程 序 目 前 並 不 適 用 於 H 類 單 位 持 有 人 於 制 定 該 程 序 前,H 類 單 位 的 分 派 將 以 現 金 支 付 投 資 者 謹 請 留 意, 管 理 人 可 酌 情 決 定 從 資 本 中 支 付 股 息, 或 從 總 收 入 中 支 付 股 息, 但 從 本 基 金 的 資 本 中 扣 除 本 基 金 全 部 或 部 份 費 用 及 開 支, 致 使 本 基 金 用 於 支 付 股 息 的 可 分 派 收 入 增 加, 故 本 基 金 可 實 際 從 資 本 中 支 付 股 息 過 往 12 個 月 的 派 息 成 份 表 ( 即 從 淨 可 分 派 收 入 及 資 本 中 支 付 的 相 對 數 額 ), 可 要 求 管 理 人 或 香 港 代 表 提 供 及 於 向 香 港 投 資 者 提 供 有 關 本 基 金 資 料 的 網 站 查 閱 ( 參 見 下 文 發 佈 資 料 ) 本 基 金 可 在 獲 得 監 管 批 准 及 向 投 資 者 發 出 事 先 通 知 的 情 況 下 修 訂 股 息 政 策 如 從 資 本 或 實 際 從 資 本 中 支 付 股 息, 此 舉 可 能 構 成 退 回 或 提 取 投 資 者 的 部 份 最 初 投 資 或 該 最 初 投 資 應 佔 的 任 何 資 本 收 益, 故 有 關 股 息 支 付 可 能 會 導 致 本 基 金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即 時 減 少 費 用 及 開 支 本 基 金 須 支 付 招 募 說 明 書 所 載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其 亦 適 用 於 H 類 有 關 本 基 金 承 擔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詳 情, 請 參 閱 招 募 說 明 書 6

此 外, 除 本 基 金 承 擔 的 費 用 及 開 支 外, 申 購 及 贖 回 單 位 的 投 資 者 或 需 分 別 支 付 及 承 擔 申 購 費 用 及 贖 回 費 用 申 購 及 贖 回 費 用 須 按 本 基 金 的 組 成 文 件 ( 即 其 基 金 合 同 ) 所 准 許 及 招 募 說 明 書 所 述 者 收 取 及 計 算 ( 惟 招 募 說 明 書 所 述 的 其 他 代 替 或 分 級 費 率 則 除 外 ): H 類 單 位 的 申 購 費 用 須 於 申 購 時 作 為 前 端 費 ( 即 時 支 付 的 費 用 ) 方 式 收 取 ( 並 非 作 為 可 於 贖 回 時 收 取 的 末 端 遞 延 申 購 費 用 ) 申 購 費 用 須 代 表 管 理 人 或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 按 管 理 人 可 能 釐 定 並 與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協 定 ) 收 取 對 香 港 投 資 者 的 申 購 費 用 最 高 為 就 申 購 金 額 應 付 的 5.0%, 而 申 購 費 用 的 實 際 費 率 則 由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釐 定 贖 回 H 類 單 位 適 用 的 贖 回 費 用 劃 一 為 0.13% 贖 回 費 應 由 本 基 金 保 留 有 關 適 用 費 用 的 更 多 資 料 及 詳 情, 請 聯 絡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轉 換 不 得 將 本 基 金 的 單 位 轉 換 為 由 管 理 人 管 理 但 並 無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向 香 港 投 資 者 公 開 銷 售 的 任 何 基 金 的 單 位 目 前 無 法 將 本 基 金 轉 換 為 由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獲 證 監 會 認 可 向 香 港 投 資 者 公 開 銷 售 的 另 一 基 金 轉 換 單 位 的 相 關 安 排 詳 情 將 於 該 等 程 序 制 定 後 提 供 予 香 港 投 資 者 發 佈 資 料 H 類 基 金 資 產 的 資 產 淨 值 須 於 各 內 地 工 作 日 及 內 地 法 律 及 法 規 可 能 規 定 的 其 他 日 子 ( 包 括 6 月 30 日 及 12 月 31 日, 即 使 該 等 日 期 並 非 內 地 工 作 日 ) 計 算 H 類 單 位 的 價 格 ( 即 每 個 H 類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 於 為 香 港 投 資 者 而 設 及 由 香 港 代 表 發 佈 的 網 站 每 日 發 佈, 網 址 為 :www.csopasset.com 此 網 站 未 經 證 監 會 審 閱 H 類 單 位 的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 資 產 淨 值 ) 應 由 管 理 人 採 用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並 由 託 管 人 審 閱 : 每 個 H 類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 估 值 日 H 類 基 金 資 產 的 資 產 淨 值 / H 類 單 位 總 數 如 計 算 單 位 的 資 產 淨 值 或 本 基 金 單 位 的 申 購 或 贖 回 被 暫 停, 則 有 關 暫 停 通 知 將 盡 快 (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須 於 作 出 該 暫 停 決 定 後 2 日 內 ) 於 香 港 代 表 的 網 站 發 佈, 且 於 暫 停 期 間 至 少 每 個 月 發 佈 一 次 對 於 本 基 金 任 何 須 通 知 中 國 證 監 會 的 暫 停 或 延 遲 交 易, 須 相 應 通 知 證 監 會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說 明 書 會 每 六 個 月 更 新 並 向 中 國 證 監 會 註 冊 本 基 金 招 募 說 明 書 本 文 件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的 當 前 版 本 就 本 基 金 刊 發 的 所 有 通 函 通 告 及 公 告 ( 包 括 暫 停 買 賣 或 計 算 資 產 淨 值 及 任 何 暫 停 期 間 終 止 ) 該 等 報 告 ( 定 義 如 下 ) 以 及 本 基 金 的 最 新 可 供 申 購 及 贖 回 價 格 或 資 產 淨 值 將 於 上 述 香 港 代 表 的 網 站 (www.csopasset.com) 發 佈 上 述 網 站 應 提 供 英 文 及 繁 體 中 文 版 本 香 港 投 資 者 可 聯 絡 香 港 代 表 查 詢 或 要 求 閱 覽 或 索 取 有 關 本 基 金 的 資 料 或 文 件 ( 參 見 下 文 查 詢 及 投 訴 及 可 供 查 閱 文 件 ) 7

對 本 基 金 作 出 的 任 何 變 動 須 根 據 基 金 合 同 的 規 定 及 ( 如 適 用 ) 於 獲 得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及 按 照 中 國 證 監 會 的 相 關 規 定 及 內 地 有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之 前 提 下 作 出 有 關 變 動 須 於 獲 得 中 國 證 監 會 批 准 ( 如 有 需 要 ) 或 遵 守 內 地 法 律 及 法 規 的 適 用 程 序 後 方 始 生 效, 並 於 其 後 提 交 證 監 會 存 檔 有 關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互 認 下 的 資 格 變 動, 例 如 投 資 目 標 投 資 策 略 或 主 要 營 運 者 的 變 動 等, 一 般 須 獲 得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此 外, 根 據 單 位 信 託 守 則 的 適 用 規 定, 僅 影 響 香 港 投 資 者 的 若 干 事 宜 ( 例 如 香 港 代 表 的 變 動 ) 亦 可 能 須 獲 得 證 監 會 的 事 先 批 准 管 理 人 及 香 港 代 表 將 採 取 合 理 步 驟 及 措 施 確 保 銷 售 文 件 及 持 續 資 訊 披 露 ( 包 括 定 期 財 務 報 告 通 告 及 公 告 ) 須 同 時 向 香 港 投 資 者 及 內 地 投 資 者 提 供, 惟 向 內 地 投 資 者 所 發 出 任 何 通 告 為 僅 就 不 會 於 香 港 銷 售 的 本 基 金 單 位 類 別 ( 如 有 ) 及 與 香 港 投 資 者 無 關 的 事 宜, 或 僅 與 對 香 港 投 資 者 並 無 影 響 的 事 宜 有 關 有 關 本 基 金 的 變 動 須 按 照 相 關 規 定 ( 包 括 在 為 香 港 投 資 者 而 設 的 香 港 代 表 網 站 以 英 文 及 繁 體 中 文 發 佈 相 關 通 告 ) 以 英 文 及 繁 體 中 文 知 會 香 港 投 資 者 報 告 及 賬 目 本 基 金 的 經 審 核 年 度 報 告 及 賬 目 以 及 未 經 審 核 半 年 度 及 季 度 報 告 印 刷 本 ( 統 稱 該 等 報 告 ) 將 不 會 郵 寄 予 香 港 投 資 者 然 而, 該 等 報 告 的 印 刷 本 將 可 於 香 港 代 表 的 註 冊 辦 事 處 免 費 索 取, 而 該 等 報 告 的 電 子 版 本 將 可 於 香 港 代 表 的 網 站 (www.csopasset.com) 瀏 覽 ( 該 網 站 未 經 證 監 會 審 閱 ) 香 港 投 資 者 將 於 該 等 報 告 刊 發 時 獲 知 會, 刊 發 日 期 為 經 審 核 年 度 報 告 相 關 期 間 結 束 後 90 日 內, 半 年 度 報 告 為 相 關 期 間 結 束 後 60 日 內, 而 季 度 報 告 則 為 相 關 期 間 結 束 後 15 個 內 地 工 作 日 內 該 等 報 告 將 僅 以 簡 體 中 文 刊 發, 且 為 按 照 內 地 規 定 編 製 的 本 基 金 內 地 財 務 報 告 然 而, 該 等 報 告 連 同 證 監 會 不 時 規 定 須 提 供 予 香 港 投 資 者 的 補 充 資 料 將 一 併 可 供 香 港 投 資 者 查 閱 經 投 資 者 要 求, 有 關 該 等 報 告 的 特 定 資 料 將 免 費 以 英 文 及 / 或 繁 體 中 文 提 供 予 香 港 投 資 者 投 資 者 可 按 照 下 文 查 詢 及 投 訴 提 供 的 地 址 向 香 港 代 表 送 交 該 等 要 求 雙 語 文 件 儘 管 本 基 金 以 簡 體 中 文 向 內 地 投 資 者 提 供 的 本 基 金 招 募 說 明 書, 但 考 慮 到 香 港 的 市 場 慣 例 及 習 慣 使 用 的 中 文, 香 港 銷 售 文 件 所 包 括 的 本 基 金 招 募 說 明 書 本 文 件 及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均 以 英 文 及 繁 體 中 文 向 香 港 投 資 者 提 供 本 基 金 的 通 告 及 向 香 港 投 資 者 發 出 的 補 充 資 料 亦 以 英 文 及 繁 體 中 文 提 供 然 而, 本 基 金 的 組 成 文 件 ( 即 基 金 合 同 ) 及 該 等 報 告 ( 如 上 文 所 指 明 ) 僅 以 簡 體 中 文 向 香 港 投 資 者 提 供 ( 除 有 關 基 金 合 同 及 該 等 報 告 的 特 定 資 料 須 按 投 資 者 要 求 以 英 文 及 繁 體 中 文 提 供 ) 投 資 者 可 按 照 下 文 ( 見 下 文 查 詢 及 投 訴 章 節 ) 提 供 的 地 址 向 香 港 代 表 提 交 該 等 要 求 因 此, 不 熟 悉 簡 體 中 文 的 投 資 者 須 考 慮 到 語 言 障 礙 會 導 致 無 法 完 全 理 解 本 基 金 的 規 管 合 約 條 文, 以 及 此 情 況 是 否 會 對 該 等 投 資 者 的 權 益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於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上 投 票 單 位 持 有 人 就 其 持 有 的 單 位 的 每 個 投 票 單 位 擁 有 一 票 投 票 權 可 親 身 由 受 委 代 表 或 以 招 募 說 明 書 准 許 及 說 明 的 另 一 種 方 式 ( 進 一 步 詳 述 於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通 告 內 ) 投 票 8

代 名 人 安 排 與 在 香 港 的 其 他 公 開 銷 售 基 金 的 通 用 市 場 慣 例 相 同, 投 資 者 可 透 過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 視 情 況 而 定 ) 作 為 代 名 人 ( 代 名 人 ) 代 表 單 位 持 有 人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單 位 根 據 該 項 安 排, 代 名 人 而 非 相 關 投 資 者 將 成 為 本 基 金 轉 讓 代 理 系 統 及 記 錄 內 的 指 定 單 位 持 有 人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須 存 置 其 相 關 投 資 者 持 有 單 位 的 記 錄, 並 須 按 照 相 關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指 示 行 使 該 等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投 票 權 有 關 該 項 安 排 的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的 通 告 內 香 港 投 資 者 謹 請 留 意, 根 據 代 名 人 安 排, 僅 有 代 名 人 而 非 相 關 投 資 者 的 名 稱 將 會 註 冊 為 單 位 持 有 人, 因 此 僅 可 由 代 名 人 代 表 相 關 投 資 者 行 使 或 僅 可 透 過 代 名 人 行 使 作 為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權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針 對 管 理 人 及 託 管 人 採 取 任 何 法 律 行 動 的 權 利 ), 並 須 符 合 由 代 名 人 就 相 關 香 港 投 資 者 於 單 位 的 權 益 存 置 記 錄 在 收 到 管 理 人 有 關 單 位 持 有 人 會 議 的 事 宜 ( 包 括 會 議 日 期 時 間 及 決 議 等 資 料 ) 的 通 知 後, 香 港 代 表 ( 如 適 用 )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將 盡 快 以 英 文 及 繁 體 中 文 通 知 單 位 持 有 人 相 關 投 資 者 行 使 投 票 權 的 特 定 安 排 可 能 須 遵 守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訂 明 的 進 一 步 特 定 條 款 或 程 序 香 港 投 資 者 須 向 香 港 代 表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核 實 進 一 步 詳 情 因 此, 香 港 投 資 者 須 了 解 與 內 地 投 資 者 處 境 的 差 異, 內 地 投 資 者 可 直 接 註 冊 為 單 位 持 有 人, 並 因 此 能 夠 直 接 行 使 作 為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權 利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香 港 投 資 者 應 尋 求 專 業 意 見 公 平 對 待 內 地 及 香 港 投 資 者 管 理 人 須 確 保 內 地 投 資 者 及 香 港 投 資 者 在 投 資 者 保 障 行 使 權 利 補 償 及 資 料 披 露 等 方 面 獲 得 公 平 及 相 同 對 待 有 關 本 基 金 投 資 的 額 外 披 露 有 關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投 資, 本 基 金 可 能 較 多 地 投 資 於 國 內 創 業 板 上 市 及 交 易 的 股 票 根 據 基 金 合 同,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債 券 資 產 限 於 本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0% 35% 本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債 券 資 產, 其 中 可 能 包 括 城 投 債 及 內 地 評 級 機 構 評 定 為 BB+ 或 以 下 或 並 無 評 級 的 債 務 證 券 本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資 產 支 持 證 券, 最 多 可 達 本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20% 有 關 投 資 目 標 投 資 策 略 及 本 基 金 投 資 的 其 它 細 節, 投 資 者 亦 應 參 閱 招 募 說 明 書 及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投 資 本 基 金 目 前 並 無 使 用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 包 括 權 證 ) 如 本 基 金 日 後 有 意 進 行 該 等 交 易, 將 向 相 關 監 管 機 構 尋 求 適 用 的 監 管 批 准, 並 於 本 基 金 進 行 該 等 交 易 前 向 投 資 者 發 出 事 先 通 知 股 票 借 貸 本 基 金 並 無 進 行 股 票 借 貸 交 易, 如 本 基 金 日 後 有 意 進 行 該 等 交 易, 將 向 相 關 監 管 機 構 尋 求 適 用 的 監 管 批 准, 並 於 本 基 金 進 行 該 等 交 易 前 向 投 資 者 發 出 事 先 通 知 9

回 購 及 反 向 回 購 交 易 本 基 金 目 前 並 無 意 進 行 回 購 及 反 向 回 購 交 易 如 本 基 金 日 後 有 意 進 行 該 等 交 易, 將 向 相 關 監 管 機 構 尋 求 適 用 的 監 管 批 准 及 向 投 資 者 發 出 事 先 通 知 管 理 人 決 定 本 基 金 的 最 高 槓 桿 水 平 不 得 超 過 本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40% 風 險 因 素 投 資 者 應 參 閱 招 募 說 明 書 中 與 基 金 投 資 有 關 的 風 險 披 露 章 節 及 下 列 與 投 資 本 基 金 的 風 險 相 關 的 額 外 資 訊 投 資 風 險 本 基 金 乃 投 資 基 金 概 不 保 證 會 償 還 本 金 或 支 付 股 息 或 分 派 並 且, 概 不 保 證 本 基 金 將 能 夠 達 致 其 投 資 目 標, 亦 不 能 保 證 所 述 策 略 能 成 功 落 實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的 相 關 風 險 額 度 限 制 : 基 金 互 認 安 排 受 到 整 體 額 度 限 制 倘 額 度 已 用 盡, 則 本 基 金 的 單 位 可 能 隨 時 暫 停 申 購 未 能 符 合 資 格 規 定 : 倘 本 基 金 不 再 符 合 基 金 互 認 下 的 任 何 資 格 規 定, 則 可 能 不 再 獲 准 接 受 新 申 購 於 最 壞 的 情 況 下, 證 監 會 甚 至 可 能 以 違 反 資 格 規 定 而 撤 回 其 對 本 基 金 於 香 港 公 開 銷 售 的 認 可 現 時 無 法 保 證 本 基 金 能 一 直 符 合 該 等 規 定 中 國 內 地 稅 務 風 險 : 目 前, 在 基 金 互 認 的 制 度 下, 基 金 和 / 或 其 投 資 者 享 有 某 些 稅 務 優 惠 和 豁 免 概 不 能 保 證 該 等 稅 務 優 惠 和 豁 免 或 內 地 稅 務 法 律 及 法 規 不 會 有 任 何 變 動 任 何 現 有 的 優 惠 和 豁 免 或 相 關 法 律 及 法 規 的 變 動 均 可 能 對 本 基 金 及 / 或 其 投 資 者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而 使 其 因 此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不 同 市 場 慣 例 : 內 地 與 香 港 的 市 場 慣 例 可 能 不 同 此 外, 本 基 金 與 於 香 港 公 開 銷 售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運 作 安 排 在 若 干 方 面 可 能 有 所 分 別 舉 例 而 言, 僅 可 於 內 地 及 香 港 市 場 均 開 放 的 共 同 營 業 日 辦 理 於 香 港 銷 售 的 H 類 單 位 的 申 購 或 贖 回, 而 本 基 金 的 截 止 時 間 或 交 易 日 安 排 亦 可 能 有 別 於 其 他 證 監 會 認 可 基 金 投 資 者 應 確 保 彼 等 了 解 該 等 差 異 以 及 其 影 響 有 關 本 基 金 投 資 的 特 定 風 險 除 一 般 投 資 風 險 外, 投 資 者 謹 請 留 意 與 本 基 金 投 資 相 關 的 下 列 風 險 內 地 市 場 風 險 / 集 中 風 險 由 於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於 與 內 地 市 場 相 關 的 證 券, 故 可 能 面 對 額 外 集 中 投 資 風 險 投 資 於 內 地 市 場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的 風 險, 包 括 政 治 政 策 稅 務 經 濟 外 匯 法 律 監 管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內 地 股 票 風 險 市 場 風 險 : 本 基 金 於 股 票 證 券 的 投 資 面 對 一 般 市 場 風 險, 其 價 值 可 能 因 多 項 因 素 而 出 現 波 動, 例 如 在 投 資 氣 氛 政 治 及 經 濟 狀 況 以 及 有 關 發 行 人 特 定 因 素 的 變 動 波 動 性 風 險 : 內 地 股 票 市 場 的 高 度 市 場 波 動 性 及 潛 在 結 算 問 題 亦 可 能 導 致 於 該 等 市 場 上 所 買 賣 證 券 的 價 格 出 現 大 幅 波 動, 繼 而 可 能 對 本 基 金 的 價 值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10

11 南 方 優 選 價 值 混 合 型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政 策 風 險 : 內 地 證 券 交 易 所 一 般 有 權 暫 停 或 限 制 於 相 關 交 易 所 買 賣 的 任 何 證 券 交 易 政 府 或 監 管 機 構 亦 可 能 實 施 可 影 響 金 融 市 場 的 政 策 所 有 該 等 情 況 均 會 對 本 基 金 造 成 負 面 影 響 與 小 型 市 值 / 中 型 市 值 公 司 的 相 關 風 險 : 本 基 金 可 能 投 資 於 較 小 型 或 中 型 市 值 的 公 司 一 般 而 言, 相 對 於 較 大 市 值 的 公 司, 較 小 市 值 / 中 型 市 值 公 司 的 股 票 的 流 動 性 可 能 較 低, 且 其 價 格 在 面 對 不 利 的 經 濟 發 展 時 會 更 為 波 動 流 動 性 風 險 : 中 國 內 地 證 券 市 場 的 流 動 性 可 能 較 其 他 發 展 成 熟 的 市 場 為 低 如 本 基 金 未 能 於 有 意 出 售 時 出 售 投 資, 則 可 能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高 估 值 風 險 : 內 地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股 票 可 能 具 有 較 高 市 盈 率 有 關 高 估 值 未 必 能 夠 得 以 持 續 創 業 板 市 場 的 相 關 風 險 股 價 的 高 波 動 性 : 在 中 國 創 業 板 市 場 上 市 的 公 司 通 常 處 於 其 發 展 初 段, 營 運 規 模 較 小 因 此, 與 在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上 市 的 公 司 相 比 較 而 言, 中 國 創 業 板 市 場 上 市 的 公 司 股 價 和 流 動 性 波 動 較 大, 承 受 較 高 風 險 及 較 高 的 成 交 量 比 率 估 值 過 高 風 險 : 在 中 國 創 業 板 上 市 的 股 票 可 能 被 估 值 過 高 而 該 過 高 之 估 值 未 必 能 夠 持 續 由 於 在 市 場 流 通 的 股 份 較 少, 故 股 價 或 會 相 對 較 易 被 操 縱 規 則 上 的 差 別 : 有 關 在 中 國 創 業 板 市 場 上 巿 的 公 司 在 盈 利 能 力 及 股 本 方 面 的 規 則 及 規 例 並 不 如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及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主 板 市 場 及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中 小 企 業 板 的 規 則 及 規 例 嚴 格 除 牌 風 險 : 在 中 國 創 業 板 市 場 上 市 的 公 司 除 牌 情 況 或 會 較 為 普 遍 及 更 快 倘 若 基 金 投 資 的 公 司 被 除 牌, 這 可 能 對 基 金 構 成 不 利 影 響 投 資 於 中 國 創 業 板 市 場 可 能 使 本 基 金 及 本 基 金 投 資 者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通 脹 風 險 通 脹 風 險 指 資 產 因 貨 幣 貶 值 而 損 失 價 值 的 風 險 通 脹 可 能 會 降 低 基 金 投 資 所 產 生 收 入 的 購 買 力 及 投 資 的 內 在 價 值 於 本 基 金 的 投 資 尤 其 會 面 對 內 地 通 脹 風 險 內 地 債 務 證 券 風 險 波 動 性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 與 發 展 更 為 成 熟 的 市 場 相 比, 內 地 債 務 證 券 市 場 或 會 面 對 較 大 的 波 動 性 及 較 低 的 流 動 性 於 該 等 市 場 買 賣 證 券 的 價 格 或 會 出 現 波 動 對 手 方 風 險 : 本 基 金 面 對 其 可 能 投 資 的 債 務 證 券 的 發 行 人 信 貸 / 違 約 風 險 利 率 風 險 : 投 資 於 本 基 金 面 對 利 率 風 險 一 般 而 言, 債 務 證 券 的 價 格 會 於 利 率 下 跌 時 上 升, 而 於 利 率 上 升 時 下 跌 本 基 金 面 對 政 府 對 銀 行 同 業 存 款 利 率 作 潛 在 調 整 的 額 外 政 策 風 險 評 級 下 調 風 險 : 債 務 工 具 或 其 發 行 人 的 信 貸 評 級 或 會 於 本 基 金 作 出 投 資 後 被 下 調 如 有 關 評 級 遭 下 調, 則 本 基 金 的 價 值 或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管 理 人 未 必 能 夠 出 售 評 級 被 下 調 的 債 務 工 具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風 險 : 內 地 的 信 貸 評 級 制 度 及 內 地 所 採 用 的 評 級 方 法 或 有 別 於 其 他 市 場 所 採 用 者 因 此, 內 地 評 級 機 構 所 給 予 的 信 貸 評 級 或 不 能 與 其 他 國 際 評 級 機 構 所 給 予 的 評 級 直 接 比 較 城 投 債 的 相 關 風 險 : 本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城 投 債 城 投 債 由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 發 行, 該 等 債 券 通 常 不 獲 內 地 的 地 方 政 府 或 中 央 政 府 擔 保 若 本 基 金 投 資 於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而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欠 繳 城 投 債 的 本 金 或 利 息, 則 本 基 金 可 能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而 本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則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資 產 支 持 證 券 的 相 關 風 險 : 本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資 產 支 持 證 券 ( 包 括 資 產 支 持 商 業 票 據 ) 資 產 支 持 證 券 的 流 動 性 可 能 很 低, 且 價 格 容 易 大 幅 波 動 該 等 工 具 相 較 其 他 債 務 證 券 可 能 面 對 較 大 的 信 貸 流 動 性 及 利 率 風 險, 並 經 常 面 對 展 期 及 預 付 風 險 以 及 無 法 履 行 與 相 關 資 產 有 關 支 付 責 任 的 風 險, 可 能 對 證 券 回 報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內 地 評 級 機 構 評 定 為 BB+ 或 以 下 或 並 無 評 級 的 債 務 證 券 相 關 的 風 險 : 本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內 地 信

12 南 方 優 選 價 值 混 合 型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貸 評 級 機 構 評 定 為 BB+ 或 以 下 或 並 無 評 級 的 債 務 證 券 相 較 評 級 較 高 的 債 務 證 券, 該 等 證 券 的 流 動 性 通 常 較 低 波 動 性 較 高 且 損 失 本 金 及 利 息 的 風 險 較 大 人 民 幣 貨 幣 及 兌 換 風 險 投 資 者 於 投 資 在 以 人 民 幣 計 價 的 本 基 金 單 位 時, 可 能 需 要 將 港 元 或 其 他 貨 幣 兌 換 為 人 民 幣, 並 於 其 後 將 贖 回 所 得 的 人 民 幣 款 項 及 / 或 股 息 付 款 ( 如 有 ) 兌 換 回 港 元 或 該 等 其 他 貨 幣 投 資 者 需 要 承 擔 貨 幣 兌 換 費 用 視 乎 人 民 幣 相 對 於 港 元 或 該 等 其 他 貨 幣 的 匯 率 變 動, 投 資 者 可 能 蒙 受 損 失 人 民 幣 現 時 不 可 自 由 兌 換, 並 受 到 外 匯 管 制 及 限 制 並 非 以 人 民 幣 為 基 礎 的 投 資 者 會 面 對 外 匯 風 險, 現 時 概 無 保 證 人 民 幣 兌 換 為 投 資 者 的 基 本 貨 幣 ( 例 如 港 元 ) 不 會 貶 值 人 民 幣 如 有 任 何 貶 值 均 可 能 會 對 投 資 者 於 本 基 金 投 資 的 價 值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由 於 適 用 於 人 民 幣 的 外 匯 管 制 及 限 制, 投 資 者 於 贖 回 投 資 及 / 或 股 息 支 付 時 可 能 不 會 收 到 人 民 幣, 或 該 等 支 付 可 能 受 到 延 遲 從 資 本 中 支 付 股 息 的 相 關 風 險 從 資 本 或 實 際 從 資 本 中 支 付 股 息, 構 成 退 回 或 提 取 投 資 者 的 部 份 最 初 投 資 或 該 最 初 投 資 應 佔 的 任 何 資 本 收 益, 故 有 關 分 派 可 能 會 導 致 本 基 金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即 時 減 少 稅 務 風 險 投 資 者 謹 請 留 意 稅 務 狀 況 的 特 定 不 確 定 因 素 及 有 關 因 投 資 持 有 或 出 售 本 基 金 單 位 而 產 生 的 收 入 及 收 益 的 潛 在 稅 務 責 任 的 稅 務 風 險 稅 務 規 例 及 / 或 本 基 金 稅 務 撥 備 政 策 的 轉 變 將 影 響 投 資 者 於 有 關 轉 變 前 已 出 售 / 贖 回 其 權 益 的 投 資 者 或 不 受 影 響 視 乎 已 出 售 收 益 及 本 基 金 分 派 最 終 有 否 及 如 何 納 稅, 以 及 投 資 者 投 資 本 基 金 的 時 間, 彼 等 可 能 面 對 有 利 或 不 利 情 況 內 地 稅 務 體 制 及 FATCA 存 在 若 干 相 關 風 險, 進 一 步 詳 情 載 於 下 文 稅 務 一 節 跨 境 匯 款 及 指 示 傳 送 的 相 關 風 險 基 金 互 認 乃 一 項 新 舉 措 買 賣 本 基 金 單 位 的 跨 境 傳 送 或 數 據 轉 移 相 關 的 跨 境 轉 賬 轉 讓 代 理 職 能 交 收 結 算 及 對 賬 可 能 會 由 或 透 過 為 基 金 互 認 而 新 設 立 及 運 作 的 平 台 或 安 排 進 行 管 理 人 已 進 行 盡 職 調 查 以 令 其 自 身 滿 意 該 平 台 或 安 排 合 理 運 作 如 於 處 理 數 據 註 冊 單 位 轉 讓 或 結 算 資 金 時 出 現 任 何 錯 誤 或 延 遲, 則 投 資 者 或 會 直 接 或 間 接 蒙 受 損 失 內 地 與 香 港 假 期 不 同 的 相 關 風 險 由 於 僅 會 於 共 同 營 業 日 處 理 申 購 及 贖 回 本 基 金 單 位 的 申 請, 香 港 投 資 者 將 無 法 於 並 非 香 港 營 業 日 的 任 何 日 子 或 並 非 內 地 工 作 日 的 任 何 日 子 ( 各 詞 彙 定 義 見 上 文 及 / 或 招 募 說 明 書 ) 買 賣 單 位 香 港 投 資 者 謹 請 留 意, 有 關 情 況 可 能 對 申 購 本 基 金 單 位 或 贖 回 單 位 的 能 力 以 及 處 理 申 購 或 贖 回 單 位 的 時 間 及 價 格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大 額 贖 回 風 險 大 額 贖 回 單 位 可 能 需 要 管 理 人 較 原 先 理 想 更 快 變 現 本 基 金 的 投 資, 以 籌 集 所 需 現 金 支 付 贖 回 款 項 此 舉 可 能 對 所 贖 回 的 H 類 單 位 及 餘 下 單 位 的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於 最 壞 的 情 況 下, 本 基 金 可 能 須 暫 停 或 延 遲 贖 回 程 序 請 參 閱 招 募 說 明 書 及 上 文 暫 停 贖 回 或 延 遲 支 付 贖 回 款 項 一 節 所 述 有 關 大 額 贖 回 的 安 排

其 他 風 險 本 文 件 並 無 完 全 載 列 與 本 基 金 相 關 的 所 有 風 險 投 資 者 應 細 閱 招 募 說 明 書 內 的 風 險 披 露 章 節, 以 了 解 與 本 基 金 相 關 的 其 他 風 險 稅 務 潛 在 投 資 者 應 諮 詢 其 自 身 的 專 業 顧 問, 以 了 解 購 買 持 有 或 出 售 本 基 金 單 位 的 影 響, 以 及 須 就 該 等 單 位 繳 稅 的 相 關 司 法 權 區 法 律 下 的 適 用 稅 務 規 定 內 地 稅 務 考 慮 因 素 中 國 內 地 稅 務 考 慮 因 素 (a) 對 投 資 者 的 稅 項 於 2015 年 12 月 18 日, 中 國 財 政 部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及 中 國 證 監 會 聯 合 發 布 了 財 稅 [2015]125 號 ( 通 知 ) 該 通 知 訂 明 香 港 投 資 者 或 位 於 香 港 的 投 資 者 ( 香 港 投 資 者 ) 在 基 金 互 認 下 投 資 內 地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 認 可 內 地 基 金 ) 的 內 地 稅 項, 詳 見 下 文 : 企 業 所 得 稅 及 個 人 所 得 稅 香 港 投 資 者 源 自 出 售 認 可 內 地 基 金 的 收 益 暫 時 豁 免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及 個 人 所 得 稅 香 港 投 資 者 源 自 認 可 內 地 基 金 分 派 的 收 入 不 用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及 個 人 所 得 稅 營 業 稅 香 港 投 資 者 源 自 買 賣 認 可 內 地 基 金 單 位 的 出 售 收 益 暫 時 豁 免 繳 納 營 業 稅 印 花 稅 香 港 投 資 者 於 申 購 贖 回 購 買 出 售 轉 讓 或 繼 承 認 可 內 地 基 金 單 位 暫 時 不 需 繳 納 內 地 印 花 稅 (b) 對 內 地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的 稅 項 根 據 財 稅 [2008]1 號, 內 地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從 買 賣 內 地 股 票 及 債 券 內 地 股 票 的 紅 利 內 地 債 券 的 利 息 及 其 他 收 入 所 變 現 的 收 益 均 暫 時 豁 免 繳 納 企 業 所 得 稅 根 據 財 稅 [2002]128 號, 上 市 公 司 及 債 券 發 行 人 須 從 向 內 地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支 付 的 紅 利 或 利 息 中 預 扣 20% 個 人 所 得 稅 然 而, 根 據 通 知, 內 地 發 行 人 向 認 可 內 地 基 金 宣 派 的 紅 利 及 利 息 中 歸 屬 於 香 港 投 資 者 的 部 分 須 分 別 預 扣 10% 及 7% 的 所 得 稅 此 外, 出 售 A 股 和 B 股 股 份 ( 內 地 股 份 ) 均 須 繳 納 售 價 總 額 0.1% 的 內 地 印 花 稅 然 而,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印 花 稅 並 不 適 用 於 購 買 內 地 股 份 內 地 政 府 近 年 已 實 施 多 項 稅 務 改 革 政 策, 現 有 的 稅 務 法 律 及 法 規 日 後 或 會 修 訂 或 修 改 無 法 保 證 現 時 的 稅 務 豁 免 或 優 惠 日 後 將 不 會 被 廢 除 投 資 者 應 就 彼 等 於 認 可 內 地 基 金 的 投 資 的 相 關 中 國 內 地 稅 務 狀 況 尋 求 彼 等 自 身 的 稅 務 建 議 13

香 港 稅 務 只 要 本 基 金 維 持 其 獲 證 監 會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給 予 的 認 可, 本 基 金 毋 須 就 於 香 港 產 生 或 從 香 港 獲 得 的 溢 利 繳 稅 居 住 於 香 港 的 投 資 者 毋 須 就 本 基 金 的 分 派 或 贖 回 本 基 金 單 位 所 變 現 的 收 益 繳 納 香 港 稅 項, 除 非 購 入 及 變 現 本 基 金 單 位 屬 於 或 構 成 於 香 港 進 行 的 買 賣 專 業 或 業 務 的 一 部 份 且 收 益 ( 非 資 本 性 質 ) 來 自 或 源 於 香 港 發 行 或 贖 回 或 轉 讓 單 位 毋 須 支 付 香 港 印 花 稅 上 述 有 關 稅 務 的 資 料 乃 基 於 香 港 現 時 生 效 的 法 律 及 現 有 慣 例 作 出, 並 不 全 面 且 可 予 更 改 有 關 資 料 屬 一 般 性 質, 且 並 非 經 考 慮 任 何 個 別 投 資 者 的 特 定 情 況 後 提 供 FATCA 及 實 益 擁 有 權 身 分 以 及 預 扣 若 干 付 款 海 外 賬 戶 稅 收 合 規 法 案 ( FATCA ) 為 美 國 ( 美 國 ) 於 2010 年 3 月 頒 佈 的 一 項 稅 務 法 律, 其 中 規 定 若 干 源 自 美 國 的 付 款 ( 包 括 美 國 企 業 及 機 構 就 若 干 實 際 及 被 視 為 美 國 投 資 而 支 付 的 分 派 及 利 息 以 及 潛 在 所 得 款 項 總 額 ) 繳 納 30% 的 美 國 預 扣 稅, 並 於 2014 年 7 月 生 效 為 了 避 免 繳 納 該 項 預 扣 稅, 外 國 金 融 機 構 ( 定 義 見 1986 年 美 國 國 稅 局 守 則 第 1471(d)(4) 條 ( 經 修 訂 )) ( FFI ) 一 般 須 適 時 向 美 國 國 稅 局 ( 國 稅 局 ) 註 冊 及 同 意 識 別 以 及 申 報 有 關 若 干 直 接 及 間 接 美 國 賬 戶 持 有 人 ( 包 括 債 務 持 有 人 及 權 益 持 有 人 ) 的 資 料 未 能 遵 守 該 等 規 定 可 能 導 致 被 徵 收 30% 預 扣 稅 如 本 基 金 須 繳 納 該 項 預 扣 稅, 則 將 會 令 本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減 少 被 施 加 預 扣 的 金 額, 並 可 能 導 致 投 資 者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及 妨 礙 本 基 金 執 行 其 投 資 策 略 的 能 力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 國 ) 於 2014 年 6 月 已 達 成 實 質 同 意, 從 而 與 美 國 訂 立 模 式 1( 以 對 等 互 惠 方 式 ) 政 府 間 協 議 ( 中 國 政 府 間 協 議 ), 以 促 使 前 述 預 扣 及 申 報 規 則 生 效 雖 然 中 國 政 府 間 協 議 尚 未 簽 署, 但 預 期 中 國 政 府 間 協 議 將 予 訂 立, 然 而 有 關 協 議 仍 須 於 中 國 生 效 及 將 須 於 中 國 制 定 啟 動 法 律, 以 便 中 國 政 府 間 協 議 的 條 款 於 中 國 法 律 下 生 效 根 據 中 國 政 府 間 協 議 及 只 要 管 理 人 與 本 基 金 仍 然 遵 守 中 國 政 府 間 協 議 及 啟 動 法 律 ( 如 適 用 ), 管 理 人 預 計 本 基 金 將 毋 須 繳 納 相 關 美 國 預 扣 稅 管 理 人 已 根 據 FATCA 註 冊 成 為 申 報 模 式 1 FFI 並 作 為 FFI 及 保 薦 實 體 獲 得 全 球 中 介 機 構 識 別 編 號 ( GIIN ) 管 理 人 作 為 保 薦 實 體 將 協 助 本 基 金 履 行 FATCA 登 記 盡 職 調 查, 報 告 及 預 扣 等 要 求 假 如 在 適 用 法 律 或 法 規 ( 包 括 有 關 致 使 中 國 政 府 間 協 議 生 效 的 該 等 規 則 ) 的 規 定 下, 管 理 人 須 採 取 有 關 行 動 及 引 入 必 要 的 額 外 規 定 以 遵 守 FATCA 本 基 金 的 投 資 者 可 能 需 要 向 管 理 人 ( 或 於 若 干 情 況 下 向 分 銷 商 中 介 機 構 或 作 為 該 投 資 者 的 投 資 渠 道 的 若 干 其 他 實 體 ( 各 自 稱 為 中 介 機 構 )) 提 供 資 料 以 供 識 別 任 何 直 接 及 間 接 美 國 擁 有 權 根 據 中 國 政 府 間 協 議, 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任 何 有 關 資 料 很 可 能 須 向 中 國 主 管 當 局 申 報, 而 並 非 直 接 向 國 稅 局 申 報, 並 將 由 中 國 與 美 國 當 局 之 間 進 行 資 料 交 換 未 能 向 管 理 人 ( 或 ( 如 適 用 ) 中 介 機 構 ) 提 供 所 需 資 料 以 供 識 別 任 何 直 接 及 間 接 美 國 擁 有 權 或 未 能 註 冊 及 同 意 識 別 該 等 賬 戶 持 有 人 ( 如 適 用 ) 的 投 資 者, 可 能 因 其 分 佔 任 何 源 自 美 國 付 款 而 被 徵 收 30% 預 扣 稅 雖 然 管 理 人 擬 令 本 基 金 遵 守 FATCA, 但 由 於 相 關 法 規 及 安 排 的 複 雜 性 以 及 本 基 金 投 資 者 違 規 的 潛 在 風 險, 故 無 法 就 此 作 出 保 證 管 理 人 可 能 採 取 與 投 資 者 的 單 位 或 贖 回 所 得 款 項 有 關 而 許 可 的 任 何 行 動, 以 確 保 如 本 基 金 蒙 受 預 扣 稅 時, 有 關 預 扣 稅 在 經 濟 上 由 未 能 提 供 必 要 資 料 或 未 能 遵 守 該 等 規 定 而 導 致 產 生 預 扣 稅 的 相 關 投 資 者 承 擔, 惟 須 遵 守 適 用 法 律 及 14

法 規, 且 管 理 人 須 依 真 誠 及 以 合 理 理 據 行 事 如 本 基 金 須 繳 納 預 扣 稅, 可 能 因 此 對 本 基 金 及 其 資 產 淨 值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而 須 繳 納 預 扣 稅 的 金 額 可 能 無 法 退 回 本 基 金 投 資 者 應 就 FATCA 規 則 對 其 投 資 於 本 基 金 的 潛 在 影 響, 彼 等 的 獨 特 狀 況 及 將 向 管 理 人 ( 或 中 介 機 構 ) 提 供 及 披 露 的 資 料 ( 有 可 能 最 終 提 供 予 國 稅 局 ), 諮 詢 其 稅 務 顧 問 前 述 FATCA 資 料 並 不 構 成 向 任 何 人 士 提 供 的 建 議, 亦 不 擬 供 任 何 人 士 倚 賴 為 有 關 建 議 香 港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香 港 投 資 者 謹 請 留 意 由 管 理 人 香 港 代 表 或 任 何 認 可 分 銷 商 所 提 供 有 關 於 香 港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任 何 資 料 或 聲 明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468 章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條 文, 管 理 人 及 / 或 香 港 代 表 及 / 或 認 可 分 銷 商 或 其 代 理 或 授 權 代 表 ( 各 自 稱 為 資 料 使 用 者 ) 僅 可 為 收 集 有 關 資 料 的 目 的 ( 主 要 就 買 賣 及 / 或 持 有 本 基 金 單 位 ) 或 明 確 說 明 及 同 意 的 其 他 用 途 收 集 持 有 使 用 本 基 金 個 人 投 資 者 的 個 人 資 料 投 資 者 謹 請 留 意, 資 料 可 能 轉 移 至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包 括 位 於 內 地 的 管 理 人 或 其 代 理 或 授 權 代 表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遵 守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所 載 的 相 關 個 人 資 料 保 障 原 則 及 / 或 規 定, 或 規 管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的 其 他 適 用 法 規 及 規 則 因 此, 各 資 料 使 用 者 須 採 取 所 有 可 行 措 施 以 確 保 其 收 集 持 有 及 處 理 的 個 人 資 料 免 遭 未 經 授 權 或 意 外 存 取 處 理 刪 除 或 作 其 他 用 途 查 詢 及 投 訴 有 關 本 基 金 的 所 有 查 詢 及 投 訴 以 及 瀏 覽 或 索 取 有 關 本 基 金 文 件 的 要 求, 須 向 香 港 代 表 南 方 東 英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提 出, 地 址 為 香 港 中 環 康 樂 廣 場 8 號 交 易 廣 場 二 期 28 樓 2801-2803 南 方 東 英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另 設 聯 絡 電 話, 號 碼 為 +852 3406 0688 香 港 代 表 將 於 切 實 可 行 情 況 下 於 收 到 信 件 或 相 關 電 話 後 15 個 香 港 營 業 日 內 盡 快 以 書 面 方 式 回 應 投 資 者 的 查 詢 及 / 或 投 訴 可 供 查 閱 文 件 只 要 本 基 金 維 持 其 獲 證 監 會 給 予 的 認 可, 下 列 有 關 本 基 金 的 文 件 副 本 即 可 於 香 港 代 表 辦 事 處 ( 其 地 址 載 列 如 上 ) 的 慣 常 辦 公 時 間 內 免 費 查 閱, 亦 可 在 支 付 合 理 費 用 後 取 得 副 本 ( 惟 (a) 和 (d) 項 除 外, 有 關 副 本 可 免 費 索 取 ): (a) 本 基 金 招 募 說 明 書 本 文 件 及 本 基 金 的 產 品 資 料 概 要 的 現 行 版 本 ( 構 成 香 港 銷 售 文 件 的 一 部 份 )( 備 有 英 文 及 繁 體 中 文 版 本 ); (b) 本 基 金 經 不 時 修 訂 的 組 成 文 件 ( 即 南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作 為 管 理 人 ) 與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作 為 於 中 國 證 監 會 註 冊 的 託 管 人 ) 訂 立 的 基 金 合 同 )( 備 有 簡 體 中 文 版 本 ) ( 惟 投 資 者 要 求 以 英 文 及 繁 體 中 文 提 供 的 特 定 資 料 除 外 ); (c) 管 理 人 與 託 管 人 訂 立 的 本 基 金 託 管 協 議 ( 備 有 簡 體 中 文 版 本 ); (d) 最 近 刊 發 的 該 等 報 告 ( 備 有 簡 體 中 文 版 本 )( 惟 按 投 資 者 要 求 以 英 文 及 繁 體 中 文 提 供 的 特 定 資 料 除 外 ); (e) 委 任 香 港 代 表 據 此 行 事 的 協 議 ( 備 有 英 文 及 繁 體 中 文 版 本 ); (f) 本 基 金 於 香 港 的 認 可 分 銷 商 名 單 ( 備 有 英 文 及 繁 體 中 文 版 本 ); (g) 有 關 本 基 金 向 香 港 投 資 者 發 出 的 通 告 及 公 告 ( 備 有 英 文 及 繁 體 中 文 版 本 ); 及 (h) 於 招 募 說 明 書 內 列 出 可 供 投 資 者 查 閱 的 本 基 金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 備 有 簡 體 中 文 版 本 ) 15

律 師 管 理 人 有 關 本 基 金 事 務 的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為 張 慧 雯 律 師 事 務 所 ( 與 通 力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 地 址 為 香 港 中 環 花 園 道 3 號 中 國 工 商 銀 行 大 廈 15 樓 1503 1504 室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