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類 學 第 三 講 : 婚 姻 制 度 人 類 學 第 三 講 婚 姻 制 度 - 人 類 為 什 麼 要 結 婚 引 言 人 類 學 或 者 縮 小 範 圍 只 談 文 化 人 類 學, 可 以 作 為 主 題 的 內 容 實 在 非 常 多,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婚 姻 來 談, 原 因 之 一 是 人 類 學 家 所 累 積 的 關 於 所 有 人 類 的 婚 姻 家 庭 的 知 識, 非 常 豐 富 也 很 有 啟 發 性, 值 得 我 們 去 了 解 ; 其 次 是 因 為 婚 姻 與 家 庭 制 度 在 我 們 這 個 後 現 代 時 刻 變 化 非 常 大, 它 會 不 會 整 個 崩 盤 解 構 呢? 這 實 在 蠻 令 人 關 心 的, 所 以 讓 我 們 來 探 討 一 番 壹 婚 姻 的 跨 文 化 比 較 婚 姻 是 什 麼? 婚 姻 關 係 遍 存 於 所 有 社 會 嗎? 就 其 普 同 性 而 言, 不 同 社 會 中 婚 姻 有 什 麼 公 分 母 嗎? 那 些 是 婚 姻 的 基 本 成 分? 就 其 殊 異 性 而 言, 人 類 在 實 際 婚 姻 生 活 上 會 有 多 大 的 差 別 呢? 一 一 些 例 子 Evans-Pritchard(1951) 發 現, 在 非 洲 蘇 丹 的 努 爾 人 (Nuer) 有 一 種 稱 為 鬼 婚 的 風 俗, 如 果 一 個 寡 婦 無 子, 可 以 找 一 個 情 人, 生 下 的 孩 子 屬 於 已 去 世 的 丈 夫, 丈 夫 是 孩 子 社 會 父 親 (pater), 情 夫 是 孩 子 的 生 理 父 親, 沒 有 名 份 若 是 地 位 重 要 的 寡 婦 沒 有 子 女, 可 以 支 付 結 婚 費 用 娶 另 一 個 年 輕 女 子, 此 年 輕 女 子 可 以 有 男 性 愛 人, 等 生 了 孩 子 便 以 該 寡 婦 為 社 會 父 親, 可 以 繼 承 她 的 財 產 (Keesing, 1986:362) 在 這 種 婚 姻 裡 面, 男 女 之 間 在 性 關 係 法 律 關 係 親 子 關 係 財 產 繼 承 關 係 都 有 獨 特 的 規 定, 社 會 父 親 / 生 理 父 親 並 不 是 同 一 個 21
行 為 科 學 導 論 人, 可 見 生 育 子 女 與 合 法 性 之 間 關 係 不 是 永 遠 一 致 的 在 台 灣, 過 去 也 有 一 種 稱 為 鬼 婚 或 冥 婚 的 習 俗, 就 是 家 境 較 為 富 裕 的 家 庭, 如 果 有 女 兒 在 未 出 嫁 前 去 世, 父 母 親 為 了 怕 她 以 後 無 人 奉 祀, 就 會 在 路 上 放 置 紅 布 包, 如 果 有 路 過 的 男 子 拾 起 此 布 包, 女 家 父 母 就 會 懇 請 該 男 子 迎 娶 女 兒 牌 位, 並 且 會 致 贈 豐 厚 的 陪 嫁 作 為 報 答 這 個 風 俗 固 然 是 起 源 於 漢 人 傳 統 重 視 祭 祀 的 慣 習, 但 她 所 呈 現 的 人 類 學 意 義, 是 婚 姻 的 雙 方 不 一 定 非 要 一 男 一 女, 或 兩 男 兩 女, 或 甚 至 竟 可 以 跨 越 陰 陽 兩 界, 一 活 一 死 Williamson(1962) 指 出, 埃 及 尼 羅 河 三 角 洲 的 歐 奎 喀 伊 柔 (Okrika Ijo) 族 的 婚 姻 有 兩 種 形 式 第 一 種 : 丈 夫 及 其 親 人 付 一 大 筆 聘 金 給 妻 子 的 監 護 人, 丈 夫 對 妻 子, 及 妻 子 所 生 的 子 女 擁 有 專 有 權 第 二 種 : 丈 夫 只 付 一 小 筆 錢, 丈 夫 得 到 妻 子 性 關 係 的 權 利, 但 妻 子 的 監 護 人 保 有 對 她 及 其 子 女 的 法 定 權 利 (Keesing, 1986:411) 金 錢 付 出 的 多 寡 可 以 決 定 權 利 擁 有 的 多 少, 在 這 種 婚 姻 關 係 裡 面, 婚 姻 跟 金 錢 交 易 跟 所 有 權 息 息 相 關 婚 姻 可 以 是 交 易 行 為 的 一 種, 這 種 現 象 在 各 種 社 會 都 屢 見 不 鮮, 我 們 有 時 開 車 在 台 灣 郊 外 的 路 上, 會 看 到 廣 告 牌 上 寫 著 越 南 新 娘 18 萬 全 包, 也 是 在 傳 達 交 易 式 婚 姻 的 訊 息 Cline(1936) 發 現, 在 埃 及 西 部 的 西 瓦 綠 洲 (Siwah Oasis) 所 有 正 常 男 子 都 和 少 男 發 生 同 性 戀 關 係, 同 性 戀 得 到 社 會 許 可, 男 子 和 少 男 的 婚 姻 不 只 是 合 法 的, 而 且 少 男 所 得 的 聘 禮 是 付 給 女 子 聘 禮 的 十 五 倍 (Keesing, 1986:412) 同 性 戀 的 婚 姻 在 世 界 上 算 是 罕 見 的, 但 是 從 人 類 學 的 調 查 中, 我 們 也 能 發 現 這 樣 慎 重 規 定 的 制 度 式 婚 姻, 可 見 對 同 性 戀 的 排 斥 也 不 過 是 文 化 偏 見 的 一 種 Otterbein(1963) 指 出, 玻 里 尼 西 亞 的 馬 奎 撒 群 島 的 馬 奎 撒 人 (Marquessas), 強 調 長 子 的 權 力 及 他 對 權 力 和 聲 望 的 追 求 長 子 常 娶 高 階 的 女 子 為 妻, 然 後 給 妻 子 增 加 幾 個 情 人 作 為 自 己 身 邊 的 侍 從 22
人 類 學 第 三 講 : 婚 姻 制 度 (pekio) 地 位 重 要 的 男 子 也 可 有 第 二 個 妻 子, 這 個 妻 子 也 可 把 情 人 變 為 丈 夫 的 侍 從 從 這 個 例 子 看 來, 婚 姻 是 一 種 聯 盟, 男 性 為 增 加 自 己 的 權 勢 和 聲 望 可 以 聯 結 妻 子 的 情 人, 形 成 勢 力 龐 大 的 團 體 來 獲 得 權 力 過 去 古 代 中 國 帝 王 或 歐 洲 王 室 也 常 見 和 異 族 通 婚, 這 種 屬 於 聯 盟 形 式 的 婚 姻, 雖 然 不 見 得 聯 合 妻 子 的 情 夫, 但 是 本 質 上 都 是 以 加 強 政 治 力 量 作 為 考 量 的 婚 姻 關 係 周 華 山 (2001:190) 研 究 中 國 大 陸 瀘 沽 湖 畔 的 摩 梭 人 說, 摩 梭 族 是 一 個 母 系 社 會, 實 施 走 婚 制, 傳 統 上 男 女 終 生 都 住 在 自 己 母 親 家 裡, 男 性 在 成 年 後 可 以 去 喜 歡 的 女 子 家 走 婚, 如 果 生 下 孩 子 可 以 舉 行 滿 月 酒 表 示 雙 方 感 情 穩 定 不 過 孩 子 也 是 在 女 方 家 養 育, 男 子 則 須 贈 送 孩 子 的 用 品 或 財 物 摩 梭 族 的 婚 姻 特 色 夫 妻 不 同 住, 彼 此 不 是 經 濟 共 同 體, 性 權 力 不 是 獨 占, 當 然 也 無 政 治 聯 盟 考 量, 這 種 婚 姻 像 是 婚 姻 的 減 法, 許 多 我 們 熟 悉 的 婚 姻 因 素 包 括 經 濟 法 律 政 治 家 庭, 在 這 種 婚 姻 裡 都 消 除 掉 了, 婚 姻 雙 方 的 權 利 義 務 均 降 至 最 少, 只 剩 下 出 於 自 主 意 願 的 性 關 係 而 已 從 上 述 這 些 例 子 中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在 婚 姻 裡 面, 有 的 在 規 範 男 女 之 間 性 關 係 法 律 關 係 親 子 關 係 及 財 產 繼 承 關 係 有 的 是 打 破 婚 姻 對 象 的 限 制, 同 性 婚 姻 可 以 為 之 ; 跨 越 陰 陽 兩 界, 與 死 者 成 親 亦 無 妨 有 的 婚 姻 跟 金 錢 交 易 息 息 相 關, 有 的 婚 姻 是 一 種 權 力 聯 盟, 結 婚 是 為 了 加 強 自 己 政 治 力 量 也 有 的 婚 姻 幾 乎 什 麼 都 不 要 求, 只 有 尊 重 雙 方 自 主 意 願 的 性 關 係 人 類 的 思 維 世 界 存 在 著 一 些 理 想 概 念 模 型 和 意 識 型 態, 但 真 實 的 人 是 活 在 一 個 佈 滿 生 態 壓 力 經 濟 政 治 鬥 爭 個 人 變 化 多 端 生 活 充 滿 奇 想 的 世 界 中 因 此 人 類 實 際 選 擇 和 實 踐 的 生 活, 和 理 型 (ideal type) 有 著 很 大 的 鴻 溝 我 們 常 簡 單 的 定 義 文 化 為 生 活 方 式, 而 所 謂 的 生 活 方 式 (life style), 其 實 是 現 實 生 活 的 23
行 為 科 學 導 論 世 界 和 想 像 的 世 界 彼 此 調 適 包 容 的 結 果 婚 姻 是 生 活 方 式 中 的 一 個 面 向, 也 是 計 畫 與 變 化 的 調 適 結 果, 如 此 看 來, 我 們 並 沒 有 什 麼 立 場 去 裁 判 哪 種 婚 姻 好 或 不 好 上 面 我 們 把 焦 點 放 在 生 活 世 界 的 複 雜 多 樣, 看 起 來 人 類 對 婚 姻 制 度 形 式 上 似 乎 並 沒 有 什 麼 工 整 設 計 ; 不 過 如 果 我 們 把 焦 點 放 在 思 維 模 型, 婚 姻 制 度 一 些 共 同 的 樣 貌 會 清 楚 浮 現 以 下 通 過 人 類 學 家 對 婚 姻 的 歸 納 研 究, 我 們 大 概 可 以 稍 微 理 解, 人 類 為 什 麼 要 結 婚? 結 婚 究 竟 意 欲 何 為? 二 如 何 結 婚 與 婚 姻 類 型 從 全 世 界 各 地 風 俗 來 看, 人 們 結 婚 方 式 大 概 可 以 分 為 如 下 數 類 : ( 一 ) 交 換 婚 : 不 同 群 體 之 間 互 相 交 換 女 性 ( 二 ) 買 賣 婚 : 以 金 錢 或 物 品 來 換 購 女 人 ( 三 ) 服 務 婚 : 常 見 於 母 系 社 會, 女 婿 在 婚 前 或 婚 後 要 為 岳 母 家 提 供 勞 役 ( 四 ) 掠 奪 婚 : 從 不 同 群 體 搶 奪 女 子 做 新 娘 ( 五 ) 自 主 婚 : 男 女 可 以 自 己 決 定 婚 姻 ( 莊 英 章 等,1994: 229) 過 去 漢 人 社 會 父 母 之 命 媒 妁 之 言 的 婚 姻, 應 該 也 是 屬 於 廣 義 的 買 賣 婚, 因 為 男 方 要 付 出 一 筆 聘 金 才 能 成 親, 雖 然 有 錢 人 家 的 女 兒 結 婚 會 附 帶 陪 嫁 嫁 妝, 但 是 嫁 妝 實 在 也 只 是 為 了 增 加 女 方 隱 而 不 宣 的 身 價 而 已 在 婚 姻 型 式 方 面, 歸 納 而 言 主 要 只 有 單 偶 婚 (monogamy) 和 多 偶 婚 (polygamy) 兩 種 單 偶 婚 就 是 一 夫 一 妻 制 的 婚 姻, 多 偶 婚 則 分 為 一 夫 多 妻 或 一 妻 多 夫, 典 型 的 多 偶 婚 如 過 去 的 漢 人 社 會 男 子 可 娶 三 妻 四 妾 即 是 一 種, 而 在 喜 馬 拉 雅 山 區, 則 有 另 一 種 多 偶 婚 的 形 式 即 一 妻 多 夫 制, 在 一 個 家 庭 裡 常 常 幾 個 兄 弟 共 同 擁 有 一 24
人 類 學 第 三 講 : 婚 姻 制 度 個 妻 子 單 偶 婚 也 有 變 型, 像 努 爾 人 有 夫 兄 弟 婚 (levirate), 即 女 性 的 丈 夫 死 亡 時, 該 女 子 可 與 丈 夫 的 兄 弟 結 婚 也 有 的 族 群 實 行 妻 姊 妹 婚 (sororate), 即 男 性 的 妻 子 死 亡, 以 亡 妻 的 姊 妹 代 為 做 妻 子 三 跟 什 麼 人 結 婚? 與 想 像 相 反, 人 們 並 不 隨 便 結 婚, 人 們 通 常 非 常 精 密 的 計 算 考 量 婚 姻 的 對 象 人 們 首 先 考 慮 誰 可 以 結 婚 誰 不 可 以 結 婚, 繼 而 考 慮 跟 誰 結 婚 比 較 有 利 人 類 學 家 發 現, 在 誰 可 以 作 為 結 婚 對 象 這 方 面, 有 兩 條 常 見 的 規 則, 一 亂 倫 禁 忌, 二, 外 婚 與 內 婚 制 ; 在 誰 是 有 利 對 象 方 面, 則 有 一 個 優 先 婚 配 的 原 則 在 主 導 ( 一 ) 亂 倫 禁 忌 雖 然 禁 婚 的 範 疇 各 個 族 群 不 同, 例 如 有 些 族 群 認 為 表 兄 妹 是 近 親 不 宜 通 婚, 有 些 族 群 認 為 表 兄 妹 可 以 通 婚, 總 之, 人 類 社 會 大 概 都 有 亂 倫 禁 忌 (incest taboo) 的 規 範, 至 少 在 親 子 這 個 核 心 範 圍 上, 是 幾 乎 都 受 到 限 制 的 而 文 化 人 類 學 的 一 個 核 心 問 題, 就 是 : 為 什 麼 人 類 社 會 禁 止 手 足 間 婚 配, 禁 止 親 子 間 婚 配, 而 有 亂 倫 禁 忌 的 規 範 呢? 人 類 學 家 李 維 史 陀 (Levi-Strauss) 藉 外 婚 制 度 和 交 換 理 論 建 立 一 套 婚 姻 理 論, 他 認 為 : 亂 倫 禁 忌 象 徵 了 從 自 然 秩 序 到 文 化 秩 序 的 過 渡, 在 人 類 理 念 世 界 和 情 緒 世 界 中, 亂 倫 禁 忌 具 有 一 種 主 宰 秩 序 的 魅 力 (Kessing, 1986:430) 動 物 不 會 遵 守 亂 倫 禁 忌, 人 才 會 也 就 是 說, 亂 倫 原 本 是 生 物 界 的 行 為, 當 人 從 道 德 觀 上 社 會 穩 定 性 上 體 悟 了 它 的 不 適 當 性, 於 是 將 它 轉 化 成 亂 倫 禁 忌 這 樣 一 條 文 化 合 理 化 的 規 則, 成 為 人 之 異 於 禽 獸 的 區 隔, 而 開 啟 創 造 文 化 的 象 徵 法 則 25
行 為 科 學 導 論 ( 二 ) 外 婚 制 與 內 婚 制 外 婚 制 (exogamy) 是 指 個 人 應 和 所 屬 群 體 以 外 的 人 結 婚, 內 婚 制 (endogamy) 是 指 個 人 與 所 屬 群 內 的 人 結 婚 內 婚 制 把 社 會 內 部 分 成 好 幾 個 單 位, 要 求 成 員 在 各 單 位 內 尋 覓 婚 配 對 象, 如 印 度 種 姓 制 度 有 類 似 情 形 這 種 制 度 能 夠 保 留 族 群 特 性, 但 是 族 群 形 勢 孤 立 外 婚 制 可 以 使 不 同 的 群 體 融 合, 擴 大 社 會 網 路, 增 加 與 其 他 社 群 的 同 盟 互 助 泰 婁 (E.B. Tylor) 說 : 外 婚 制 藉 著 民 族 間 不 斷 的 結 合, 而 促 使 一 個 成 長 擴 散 的 部 落 可 以 自 我 鞏 固, 使 它 能 壓 倒 任 何 孤 立 無 援 的 小 型 內 婚 群 體 (Kessing, 1986:429) ( 三 ) 優 先 婚 配 與 義 務 優 先 婚 配 常 是 為 了 保 存 財 產, 或 進 一 步 限 制 繼 嗣 與 財 產 繼 承 規 則 的 方 式 人 類 社 會 很 常 見 的 一 種 優 先 婚 配 是 交 表 婚 (cross cousin marriage), 交 表 婚 是 兄 弟 和 姊 妹 的 子 女 ( 姑 表 舅 表 ) 結 婚, 作 用 為 可 以 避 免 財 產 分 散, 以 及 維 持 緊 密 關 係, 常 見 兩 個 世 系 群 間 姊 妹 交 換 婚 中 東 阿 拉 伯 地 區 有 一 些 特 例, 他 們 優 先 婚 配 選 擇 平 表 婚 (parallel cousin marriage), 平 表 是 兄 弟 間 的 子 女, 父 親 兄 弟 的 兒 女 這 樣 的 婚 姻 可 以 加 強 團 體 的 團 結, 避 免 財 產 的 分 散, 男 性 近 親 間 直 接 交 換 女 兒 ( 莊 英 章 等, 1994:223) 貳 婚 姻 的 理 論 很 多 人 類 學 家 都 想 給 婚 姻 下 個 定 義, 比 方 高 凱 琳 (E. K. Gough) (1959) 說 : 婚 姻 是 一 種 慣 性 的 變 換 制 度 (customary transaction), 用 以 建 立 初 生 嬰 兒 的 合 法 性, 並 使 其 成 為 社 會 所 接 受 的 一 份 子 這 個 定 義 認 為 婚 姻 的 著 眼 點, 是 給 社 會 新 生 成 員 一 個 合 法 的 地 位 26
人 類 學 第 三 講 : 婚 姻 制 度 古 納 夫 (W. H. Goodenough, 1970) 說 : 婚 姻 關 係 是 一 種 協 議 和 有 效 契 約, 規 定 一 個 人 ( ) 建 立 起 對 某 女 子 在 性 方 面 的 持 續 性 權 利, 直 到 由 該 協 議 所 產 生 的 契 約 終 止 時 為 止 在 此 契 約 中, 涉 及 之 女 子 可 以 合 法 生 育 子 女 (Kessing, 1986:413), 這 個 定 義 著 眼 的 是 婚 姻 的 契 約 行 為, 這 是 一 個 法 律 社 會 的 觀 點, 以 律 法 去 規 範 婚 姻 生 活 的 私 領 域 另 外,Michael Howard(1997:322) 說 的 : 婚 姻 可 以 定 義 為 一 種 男 人 與 女 人 在 社 會 認 可 下 在 性 與 經 濟 方 面 的 結 合 在 某 些 社 會 裡, 婚 姻 的 定 義 可 擴 展 到 包 含 同 性 之 間 的 結 合 這 三 個 定 義 關 注 到 婚 姻 中 與 性 子 女 合 法 性 及 經 濟 等 面 向, 這 樣 的 定 義 真 的 能 涵 蓋 婚 姻 的 種 種 形 式 嗎? 當 然 是 不 能 的, 至 於 能 夠 解 釋 人 類 創 造 婚 姻 制 度 的 動 機 與 目 的 嗎? 也 不 完 全 能 夠, 我 們 再 來 看 李 維 史 陀 (Levi-Strauss) 的 婚 姻 理 論 李 維 史 陀 (Levi-Strauss, 1969) 通 過 對 民 族 誌 資 料 的 分 析, 發 現 人 類 社 會 都 共 同 擁 有 亂 倫 禁 忌 的 觀 念, 也 遵 照 這 個 觀 念 來 制 定 婚 姻 制 度 李 維 史 陀 根 據 亂 倫 禁 忌 外 婚 制 的 概 念, 提 出 婚 姻 交 換 理 論, 他 認 為, 人 類 在 隊 群 中 生 活, 一 個 群 體 的 男 人 決 定 讓 出 自 己 族 內 的 女 性, 從 其 他 隊 群 獲 得 女 性 為 伴 侶, 從 而 建 立 隊 群 的 交 換 紐 帶, 形 成 社 會 性 的 結 構 組 織 這 種 交 換 制 度, 解 決 了 一 項 基 本 問 題 : 即 男 人 從 其 他 群 體 娶 回 女 人, 以 替 代 自 己 群 體 中 不 能 婚 配 的 那 些 女 人 其 延 伸 的 影 響 則 是 : 通 婚 是 通 往 族 群 和 解 之 路, 因 為 婚 姻 交 換 的 範 圍 越 受 限 制, 則 社 群 間 的 關 係 就 越 緊 張 越 多 衝 突 ; 反 之, 如 果 交 換 範 圍 寬 鬆, 社 群 之 間 相 處 越 和 平, 越 容 易 結 盟 關 於 婚 姻 關 係, 除 了 李 維 史 陀 的 交 換 理 論,Keesing 歸 納 出 一 些 通 盤 性 前 提 : 婚 姻 的 特 色 在 於 它 並 不 是 個 人 間 的 關 係, 而 是 群 體 的 契 約 婚 姻 中 藉 契 約 所 建 立 起 來 的 關 係, 即 使 其 中 一 方 死 亡 ( 甚 至 雙 方 均 死 亡 ), 其 關 係 仍 能 持 續 27
行 為 科 學 導 論 婚 姻 促 成 權 利 的 轉 換 或 流 動, 由 妻 方 群 體 移 轉 到 夫 方 群 體, 或 由 夫 方 轉 到 妻 方 這 種 權 利 關 係 各 個 社 會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例 如 : 勞 役 性 權 利 對 子 女 的 監 護 權 財 產 權... 等 等 雖 然 婚 姻 涉 及 丈 夫 對 性 關 係 的 優 先 權, 但 該 權 利 不 必 直 接 執 行 或 獨 享, 據 Murdock(1949) 的 報 告, 有 63% 的 社 會 允 許 丈 夫 和 他 妻 子 的 姊 妹 發 生 性 關 係 婚 姻 不 必 定 是 單 偶 的, 有 時 可 以 許 多 丈 夫, 或 許 多 妻 子 婚 姻 可 以 經 濟 關 係 或 政 治 聯 盟 為 主 要 考 慮, 而 以 性 關 係 為 副 父 親 的 角 色 可 有 很 大 的 變 異 : 父 親 可 以 包 括 : 母 親 的 丈 夫 ; 母 親 的 性 對 象 ; 法 定 的 父 親 ; 賜 予 我 們 生 命 的 人 有 些 文 化 例 如 努 爾 人, 這 些 可 以 由 不 同 人 的 擔 任 (Keesing, 1986:415) 在 Keesing 這 份 關 於 婚 姻 的 論 述 中, 揭 露 很 多 婚 姻 習 俗 中 隱 而 不 顯 習 而 不 察 的 原 則, 例 如 婚 姻 是 跟 一 群 人 的 共 同 契 約, 並 非 如 年 輕 浪 漫 的 戀 人 所 以 為 只 是 兩 人 之 間 的 事 情 而 已 又 如 婚 姻 主 要 是 在 規 範 性 權 利, 可 是 有 時 其 中 經 濟 利 益 政 治 利 益 的 考 量 又 可 以 凌 駕 性 權 利 他 更 特 別 點 出, 在 人 類 社 會 中 有 些 婚 姻 習 俗 其 中 父 親 的 角 色 不 是 只 限 在 血 緣 上 的 生 父, 還 可 以 有 很 大 的 變 異, 其 實 除 了 他 所 提 到 的 那 些 角 色, 在 母 系 社 會 如 初 布 蘭 島 民, 舅 父 也 扮 演 父 親 角 色, 實 際 負 擔 姊 妹 子 女 的 教 養 責 任 也 就 是 說, 人 類 社 會 可 以 有 很 多 種 婚 姻 形 式, 這 些 婚 姻 叢 結, 規 範 了 性 關 係, 界 定 個 人 的 社 會 地 位 及 其 在 群 體 中 的 成 員 身 分, 也 創 造 了 家 庭 經 濟 單 位, 規 定 法 律 權 利 及 地 位, 並 建 立 個 人 與 姻 親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擔 任 個 人 與 群 體 間 政 治 關 係 媒 介 不 過,Keesing 的 前 提 畢 竟 還 是 不 能 全 面 涵 蓋 各 種 不 同 的 婚 姻 生 活, 例 如 雲 南 摩 梭 人 的 走 婚, 就 完 全 超 出 上 述 意 義 的 婚 姻 關 係, 28
人 類 學 第 三 講 : 婚 姻 制 度 走 婚 的 男 女 純 粹 是 兩 情 相 悅, 至 於 子 女 身 分 的 合 法 性 撫 養 的 責 任 家 庭 的 經 濟 力 量 增 減 家 族 的 政 治 勢 力 擴 充, 完 全 不 和 戀 愛 中 的 男 女 相 關, 摩 梭 社 會 另 外 訂 定 這 些 方 面 的 行 事 規 則, 或 者 說 他 們 的 文 化 另 有 機 制 解 決 這 些 問 題 過 去 當 人 們 只 生 活 在 自 己 的 小 社 會, 不 知 有 其 他 生 活 方 式 時, 初 次 聽 聞 這 許 多 婚 姻 習 俗, 常 是 張 目 結 舌, 覺 得 不 可 理 喻 但 是 到 了 後 現 代 的 今 天, 人 們 自 己 實 驗 試 探 去 進 行 各 種 婚 姻 的 可 能, 其 表 現 方 式 遠 遠 超 出 過 去 我 們 在 部 落 社 會 聽 到 看 到 的 婚 姻 習 俗 如 今 我 們 不 但 不 太 驚 訝 別 人 的 風 俗, 反 而 創 造 出 更 駭 人 聽 聞 的 作 為, 我 們 現 在 關 心 的 已 經 不 是 部 落 民 族 不 夠 文 明, 反 倒 是 今 天 現 代 化 社 會 人 們 的 種 種 解 放 的 顛 覆 的 實 驗 的 行 為, 會 不 會 讓 過 去 人 類 社 會 精 心 設 計 自 以 為 是 的 婚 姻 制 度 瀕 臨 瓦 解 呢? 參 婚 姻 制 度 會 不 會 瓦 解? 人 的 社 會 性 使 他 / 她 有 被 愛 和 被 關 懷 的 需 求, 而 生 理 成 熟 的 人 有 性 的 需 求, 這 兩 個 需 求 都 驅 使 人 們 積 極 求 偶 但 是 性 行 為 必 須 有 規 範, 才 能 避 免 亂 倫 以 及 因 劈 腿 -- 多 角 戀 愛 -- 帶 來 的 衝 突 與 鬥 爭, 因 此 社 群 裡 面 需 建 立 婚 姻 制 度 如 此 看 來, 人 類 社 會 的 婚 姻 制 度, 或 說 維 持 一 份 親 密 關 係 的 制 度, 是 一 定 會 被 維 繫 下 來 的, 但 是 除 了 這 個 跟 人 類 本 質 相 關 的 核 心 動 機 之 外, 其 他 與 群 體 間 的 契 約 關 係, 如 生 兒 育 女 家 庭 照 顧 政 治 經 濟 聯 盟 等 因 素, 會 是 婚 姻 的 助 力 還 是 加 速 它 瓦 解 的 因 素 呢? 人 類 作 為 一 個 物 種, 也 受 物 競 天 擇 的 演 化 律 則 所 影 響, 所 以 人 類 和 其 他 動 物 一 樣 必 須 繁 衍 他 的 下 一 代, 否 則 就 有 滅 種 之 虞 但 是 人 類 的 幼 兒 依 賴 期 很 長, 養 育 的 工 作 相 當 繁 重, 於 是 人 類 文 化 便 設 計 出 家 庭 制 度 來 規 定 養 育 下 一 代 的 職 責 歸 屬 從 人 類 學 的 研 究 來 看, 構 成 家 庭 制 度 的 因 素 有 三 : 繼 嗣 原 則 居 處 法 則 婚 姻 制 度 婚 姻 制 度 已 如 上 述 不 再 贅 述 繼 嗣 原 則 是 規 定 成 員 的 財 產 和 地 位 繼 29
行 為 科 學 導 論 承 分 為 父 系 繼 嗣 制 (patrilineal descent) 如 漢 族 母 系 繼 嗣 制 (matrilineal descent) 如 阿 美 族 兩 可 系 (cognatic descent) 所 羅 門 群 島 槐 歐 族 (Kwiao) 雙 系 繼 嗣 制 ( bilateral descent) 奈 及 利 亞 雅 考 族 (Yako) 居 處 法 則 則 是 規 定 婚 後 新 婚 夫 妻 住 在 哪 裡, 有 從 夫 居 從 妻 居 從 新 居 三 種 這 些 居 處 和 繼 承 的 規 則 都 有 它 偏 愛 的 特 定 人 群, 在 今 天 的 社 會 如 果 這 種 偏 愛, 不 能 符 合 公 平 可 接 受 的 原 則, 是 會 造 成 婚 姻 的 路 窒 礙 難 行 的 婚 姻 和 家 庭 制 度 會 不 會 瓦 解? 從 人 類 學 的 觀 點 來 看, 要 看 制 度 的 設 計 能 不 能 符 合 特 定 時 空 脈 絡 下 的 人 類 需 求 我 們 在 上 文 中 看 到 傳 統 父 系 社 會 的 婚 姻, 將 女 性 當 作 貨 品 交 易 買 賣 或 作 為 生 育 機 器 傳 宗 接 代 或 充 作 家 庭 照 顧 服 事 的 勞 役, 這 樣 婚 姻 方 式 在 現 代 會 面 臨 極 大 挑 戰 經 建 會 在 2004 年 八 月 六 日 召 開 人 口 老 化 議 題 研 討 會, 與 會 者 注 意 到 台 灣 人 口 老 化 日 益 嚴 重, 以 及 少 子 化 問 題 的 產 生 為 什 麼 現 在 女 性 不 願 意 生 小 孩? 這 是 因 為 傳 統 上 我 們 文 化 設 計 缺 乏 性 別 平 權 的 思 考, 把 很 多 生 兒 育 女 服 事 公 婆 家 事 操 勞 的 苦 差, 以 制 度 的 力 量 強 加 在 女 性 的 身 上, 但 是 今 天 當 女 性 有 更 多 思 想 自 主 性 經 濟 自 主 性 身 體 自 主 性 以 後, 女 性 不 願 意 再 默 默 接 受 壓 迫 如 果 制 度 能 對 結 婚 的 雙 方 或 多 方 有 利, 才 有 可 能 受 到 支 持, 依 靠 婚 姻 而 為 政 治 經 濟 結 盟 也 是 這 樣 的 過 去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的 設 計 已 經 僵 化 不 符 所 需, 我 們 需 要 參 考 世 界 其 他 族 群 的 做 法, 創 造 出 較 好 的 新 制 度 比 方 說 尊 重 人 們 為 了 性 愛 的 歡 娛, 情 愛 的 親 密, 所 以 想 結 婚 的 願 望, 至 於 附 加 在 婚 姻 關 係 上, 隨 之 而 來 的 額 外 負 荷, 比 方 說 養 育 幼 兒 照 顧 老 人 病 患 的 重 擔, 能 有 國 家 機 構 協 助 承 擔, 那 麼 人 們 才 不 會 將 結 婚 成 家 生 兒 育 女 視 為 畏 途, 或 是 由 於 不 堪 負 荷 中 途 破 裂 走 上 離 婚 之 路 人 類 學 對 人 類 社 會 婚 姻 廣 泛 的 調 查, 使 我 們 對 於 人 類 本 質 的 需 求 有 所 理 解, 也 讓 我 們 更 深 入 的 了 解 人 們 衍 伸 性 的 五 花 八 門 光 怪 陸 離 的 企 圖, 這 些 文 化 案 例 提 供 我 們 自 己 在 改 革 變 遷 上 的 寬 闊 思 維 30
人 類 學 第 三 講 : 婚 姻 制 度 與 視 野, 我 們 可 以 不 再 重 蹈 過 去 錯 誤 設 計 的 覆 轍, 也 可 以 找 出 適 合 現 在 人 們 可 行 的 方 案 31
行 為 科 學 導 論 32